時間:2023-06-18 1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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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是指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能夠直接改變企業現金流的流量,并且作用的結果通常是十分明確的。在結構性減稅政策中有部分是針對企業的稅收調整,這些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企業所得稅改革減少了相關企業的現金流出量。企業所得稅改革中,無論是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率,還是針對部分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對企業現金流量的作用都是直接和明確的,結果是減少了相關企業由于所得稅支出帶來的現金流出量,即使在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也能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
(二)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相關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具有兩重性。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允許抵扣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一方面減少了由于購建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現金,即減少了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量,這樣在投資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企業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等稅前扣除項目的減少而導致企業所得稅增加,即增加了企業經營活動中由于稅費支付而帶來的現金流出量,這樣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余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減少。
(三)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增加了相關企業的現金流入量出口退稅率的七次上調,增加了相關企業由于稅費返還帶來的經營活動現金流入量,這樣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量不改變的情況下,使得企業由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增加。
圖1 結構性減稅對企業現金流的直接作用
二、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
出口、消費和投資一直是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爆發后,三駕馬車的拉動效應同時受到影響,投資、消費需求有所下降,出口增速出現逆轉,導致我國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因此,防止經濟下滑過快過猛、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成為危機發生后我國政府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適時推行的結構性減稅所追求的目的正是拉動消費和投資,特別是擴大最終的消費需求。由于現金流產生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與企業的融資、投資和經營活動等息息相關,而企業作為宏觀經濟中的微觀主體,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又都會受到宏觀經濟形勢和總體水平的巨大影響,因此,對于企業的現金流,結構性減稅除了能夠發揮以上的直接作用外,更多的是產生間接影響。所謂稅收政策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是指稅收政策的調整不一定能夠直接改變企業現金流量,而往往是通過作用于宏觀經濟及微觀企業從而影響企業現金流,并且影響的結果有時是不明確的。鑒于現金流分為投資性、融資性和經營性三大類,下文分別分析稅收政策對三類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
(一)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首先表現為結構性減稅通過擴大消費需求、改善企業銷售,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經營性現金凈流量。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企業處在了一種非常態的宏觀經濟環境中,市場需求嚴重縮減,結構性減稅擴大消費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調整能夠運用其杠桿作用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能力;二是針對特定行業的減稅措施能夠帶動該行業的消費需求。無論是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提高還是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結果都是通過收入分配這一中間媒介使得居民實得收入增加,從而帶動消費需求的上升。危機發生后,作為此次金融危機爆發誘因之一的房地產市場,其消費需求極度萎縮,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措施的出臺比如降低住房交易環節的契稅、印花稅以及營業稅等極大地提升了居民的消費信心,直接刺激了房地產市場的消費;國家調整車輛購置稅也通過降低消費者的購買成本,拉動了汽車市場的消費。消費需求的上升會加大相關企業銷售狀況改善的可能性,進而帶來企業經營活動現金流入量的增加,即在經營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不改變的情況下,增加了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凈額。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其次表現為通過鼓勵出口、改善出口企業的銷售,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經營性現金凈流量。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偏外向,近些年來的外貿依存度高達60%,金融危機對我國外貿出口帶來的影響不容忽視,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我國政府積極采取措施以消除金融危機對出口造成負面影響的一項重要舉措。由于勞動密集型行業是我國出口創匯的支柱產業,因此提高勞動密集型、高附加值產品等行業的出口退稅率,必然會增強國內企業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也將在一定時期內促進我國外貿出口總量的增長。那么,出口退稅率的上調最終造成相關企業出口額是上升還是下降呢?首先,出口退稅率的上調會導致相關商品出口價格下降。當出口退稅率上調時,如果能夠維持出口商品價格不變,對于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最優的狀態,但是由于我國長期實施外貿導向型戰略,出口企業的生產能力已基本形成,當國際市場需求發生變化時,供給能力又很難相應的進行戰略性調整,加之出口商品大多附加值低、同質化嚴重,出口企業國際議價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出口退稅率一旦上調,相關商品價格必然會隨之下降。其次,出口商品價格的下降會帶來出口量的增長,但其增長幅度小于價格下降的幅度。銷售數量如何受到銷售價格的影響,關鍵取決于商品的需求價格彈性,在已有研究中,對于我國出口商品需求價格彈性的判斷基本一致,認為該彈性為負,且絕對值小于1,這意味著盡管出口退稅率上調導致商品出口價格下降后出口量會增長,但出口量的增長幅度小于出口價格下降的幅度,因此最終帶來出口額是上升還是下降,結果并不確定,即從理論上分析出口退稅率的上調對相關企業經營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結果不明確。
(二)稅收政策對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主要表現在結構性減稅通過促進投資改善、刺激企業投資需求,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投資性現金流。金融危機發生后,宏觀經濟環境的惡化也引發了 全社會的信心危機,出于對投資前景的擔憂,企業的投資動機減弱,尤其是在長期投資方面,同時由于企業銷售下滑、資金回籠不暢也削弱了企業的投資需求,因此,無論從動機還是能力來看,企業投資行為受到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增值稅轉型改革有利于刺激投資需求,與生產性增值稅不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固定資產投資所產生的進項稅額,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其最終效應是減稅,從而帶來投資成本的下降。增值稅的轉型對企業投資行為產生的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革新、更新設備的步伐,尤其會促進繳納增值稅的裝備制造業、電力、采礦、化工等行業的投資力度;第二,可以促進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以克服金融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從上述理論分析可以看出,結構性減稅政策通過促進投資改善、刺激投資需求會加大相關企業投資行為的可能性,進而增加企業投資活動現金流出量,即在投資活動產生的其他現金流入或流出不改變的情況下,減少了企業投資性現金流量凈額。
(三)稅收政策對企業融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路徑分析。稅收政策對于企業融資性現金流的間接影響主要表現在結構性減稅通過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改善企業融資,從而作用于相關企業的融資性現金凈流量。金融危機發生后,融資環境的惡化使得企業融資受阻,結構性減稅措施中也有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減稅政策,比如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并將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等,這些政策信號既能夠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有利于改變金融危機后我國股票市場低迷的狀況,也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提高交易效率。資本市場是我國企業重要的融資渠道之一,融資環境的改善一方面增加了企業融資成本降低的可能性,融資成本一旦降低,則會帶來融資活動現金流出量的實質性減少,使得企業融資性現金流量凈額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業的融資風險,進而減少企業現金流斷流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利用稅收政策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稅收政策會對企業現金流產生直接和間接影響,企業在進行日常的現金流管理時,不能忽視稅收政策的作用,只有利用好相關的稅收政策,才能變優化現金流的可能為現實,進而在保障了企業經營活動現金的流動性、平衡性及安全性的同時,實現現金流持續創造價值的目標。
圖2 結構性減稅對企業現金流的間接影響
(一)充分利用稅收政策,合理規劃企業投資性現金流。投資方向的選擇是一個企業投資性現金流管理中的起點,涉及現金流的戰略規劃,對企業整體現金流轉乃至全部資源的運用具有指導性和方向性的意義。危機發生后我國采取的稅收政策中與企業投資性現金流有關的主要是增值稅的轉型,企業應該充分利用好相關稅收政策,合理規劃企業投資方向、做好戰略現金流的匹配,從而實現企業的增長、風險防范以及價值創造。(1)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產品改造升級換代。作為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的投資應該定位于企業的戰略發展結構、構筑在核心競爭能力和生產經營管理的目標上,后危機時代中的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決策、制定固定資產長遠投資規劃時,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從培育市場競爭優勢的角度出發,并利用多方面的有利因素。增值稅轉型改革正是基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背景下,國家提出的并正在付諸實施的一項宏觀調控政策,企業可以依托增值稅轉型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加快對主營業務影響較大的現有設備的更新和改造力度,提高主要產品制造質量,保持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投資支持,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另一方面突破現有存量資產和產品結構,做到資金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傾斜,對市場潛力大、技術含量高的項目給予優先投資,而對效益低下及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項目要減少投資或不投資。(2)進入稅收優惠產業,轉變企業經濟增長方式。在生產型增值稅制度下,資本的有機構成越高,固定資產重復征稅帶來的稅收負擔越重,企業更新設備的意愿也就越低,一方面導致企業難以擺脫傳統發展模式,造成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以及企業的持續發展。后危機時代的企業應首先抓住增值稅轉型的機遇,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走一條依靠科技實現經濟增長的企業發展道路;其次應利用各地政府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力度的機會,積極進入到政府扶持的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依托自身在基礎產業、資源、市場、勞動力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延伸產業鏈條從而形成新的產業競爭優勢。
一、非營利組織的界定
1 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含義
目前,關于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有許多,從而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但歸納起來,其內涵其實是大體相同的,通常是指介于政府與營利性企業之間,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獨立組織。它既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企業單位,它在教育、文化、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環境保護、權益保護、社區服務、扶貧發展及慈善救濟等領域為社會公益提供服務。
2 應從稅法角度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界定
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本身應該是出于稅收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經濟中的非營利部門是因稅法而形成的。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中,還沒有統一對非營利組織的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也就導致了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稅收政策在選擇上呈現多樣性、不確定性和不規范性。
在我國,非營利組織一詞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內涵與外延。所以,國家應以法律的形式規范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含義。從稅法角度考慮,給予非營利組織以稅收優惠政策,至少應當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進行明確的界定。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非營利性,二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但并不排除其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益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是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他們提供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的。
只有真正從稅法的角度對非營利組織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才會使相關稅收政策的制定更加有針對性,從而也防止了稅收政策被濫用。只有這樣,非營利組織才有可能健康、快速地發展。
3 應按行為而非主體標準制定稅收政策
針對非營利組織,單純以“主體”為標準來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是不盡合理的。所謂主體標準也就是說,組織一旦通過了主體標準的認定,就自動獲得了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不再具體區分其所從事的活動領域,進一步細化稅收優惠政策。其實,不應該單以主體標準來進行判定,更多的是應該以主體所從事的活動領域為標準來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這樣才能減少稅收優惠政策對公平市場競爭秩序所造成的損害,從而也能促進市場中組織的發展。所以,對于非營利組織,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不能單憑組織的主體標準就盲目地給予其稅收優惠待遇,而是視其行為,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給予區別對待。
二、非營利組織的“盈利”趨勢
20世紀90年代初,非營利領域的知名學者塞拉蒙教授就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作出了這樣的界定,他指出,非營利組織區別于營利組織的基本特征在于:“非營利”應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即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組織的根本宗旨;二是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即非營利組織允許從事一定形式的經營活動賺取利潤,只是贏余收入不能在成員間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三是不得將組織資產轉為私人資產,即非營利組織的資產是屬于社會的,不歸任何個人所有。由這樣的定義看來,非營利組織完全可以開展一定形式的經營性活動及產生利潤,只要該活動遵循上述“非營利”的原則即可。
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項目對全球22個國家的統計結果顯示,各國非營利部門的平均收入來源是:會費和其他商業收入占49%、公共撥款占40%、慈善捐贈占11%。調查結果也證實,商業收入是當代非營利組織不可缺少的資金來源之一。
近年來,由于市場驅動的作用,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以商業收入來支持公益事業的做法日益普遍。這是因為,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單靠傳統的資助模式已不足以維持非營利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它們必須自謀生路,全力尋求資金來源上的自給自足。在我國,慈善捐贈尚不盛行,政府投資能力也十分有限,那么,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的經濟活動將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未來,發展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將更多地依賴服務收費和商業運作的收入。
目前,世界各國的非營利組織都在積極尋求通過商業化的渠道籌款,以維持組織的運作和提供服務,保證完成組織的社會使命。有調查顯示,在相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中,能夠較容易獲得資助的總是那些籌資能力強、社會影響大并能使捐贈資金不斷增值的非營利組織。正向弗斯頓伯格所說:“現代非營利機構必須是一個混合體: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個傳統的慈善機構;而在開辟財源方面,它是一個成功的商業組織。當這兩種價值觀在非營利組織內相互依存時,該組織才會充滿活力。”
三、通過稅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活動
由于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已成為了一種必然的趨勢,因此大多數國家在立法上都越來越重視對非營利組織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規范。
具體來說,為確保非營利組織活動的公益性宗旨不偏離,防止稅收的流失,相關的稅收政策至少應該解決這樣的幾個方面的問題:
(1)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在多大的范圍內開展商業經營活動;
(2)對與組織宗旨相關的商業收入和無關商業收入應該怎樣進行區分;
(3)對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動收入應該給予怎樣的稅收優惠待遇;
(4)對經營收入的資金流向要怎樣從稅收上加以管理。
關于非營利組織從事商業性活動的稅收政策制定其實是個難點。它既要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又要體現出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還要使政策的執行具有簡易、經濟的特點。目前,我國在稅收立法上,顯然還沒有明確上述問題的做法,針對上面幾個問題,可以借鑒一下國外的相關做法,并尋找真正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政策制定方法。
首先應該明確界定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范圍,在這一點上,各國的做法不一,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營利組織經營活動的范圍。比如,日本法律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性贏利活動所占的比例應低于50%。在美國,雖然稅法沒有特別規定免稅的非營利組織可開展商業活動的限額,但是,當不相關商業收入達到相當程度,該機構的免稅資格就會受到威脅。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其實也應設定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從事商業性活動的范圍。比如,可以規定,在設定的合理范圍內,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
動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待遇的,而一旦超出這個比例,則要就其超額部分或者全部商業活動收入繳納稅款。與此同時,也應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得從事一些高風險的商業經營活動。這是從保障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安全的角度考慮的,雖然非營利組織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圍內從事商業活動,但其畢竟與一般營利性企業有本質區別,所以必須對其可以從事的商業性經營領域也進行一個嚴格的限定。
在明確了上面的問題之后,再來看對于非營利組織進行商業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具體應該怎樣對其征稅’這也是稅收政策制定上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我國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規定。當前,國際上關于這一問題的做法,歸納起來,大概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對非營利組織從事的一切經濟活動生成的利潤實行全面征稅制;第二類,對商業活動的所得全面免稅,而不需考慮產生收入的活動是否與非營利目的相關。但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所有收入必須全部用于非營利目的;第三類,是只對與非營利目的無關的商業收入征稅,也就是將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分為與免稅目的相關而免稅的收入以及與免稅目的無關而征稅的收入;第四類,非營利組織參與營利性活動的收入有權享受低于企業所得稅率的稅收優惠。
上述幾類稅收規制方法其實是各有利弊的,比如,第一類做法,雖然確保了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防止了國家稅收的流失,但它使非營利組織缺乏獨立性和對外界變化的適應能力,抑制了組織規模的壯大。而第二類做法,與全面征稅制相比,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但是對非營利組織所得全部免稅很可能誤導組織的投資選擇,使大量資金流向營利領域,造成不公平競爭并助長逃稅漏稅的不良風氣。后面兩類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非營利組織因免稅待遇而造成的不公平競爭及國家稅收的流失,但是另一方面,它們也使非營利組織的活動范圍受到限制,導致其在營利領域的創收很少。那么到底哪一種稅收規制方法才是真正適應我國目前非營利組織發展現狀的呢?一般而言,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非營利組織社會環境較好,籌資渠道較多,資金較充裕,非營利組織的規模和數量較大,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會對營利組織構成競爭上的威脅。反壟斷、消除不平等競爭、維護有效的市場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較發達國家政府首要的經濟責任,因此,它們針對非營利組織,通常對其采取與普通營利組織一視同仁的稅收政策。而在市場經濟制度尚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社會環境較差,非營利組織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且非營利組織規模較小,參與競爭性商業行為對市場有效競爭的影響也比較小。因此,發展中國家對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性活動應采取減免稅的方法以支持其快速發展。鑒于我國目前非營利組織尚處于一個發展的初級階段,全面的征稅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一類做法,顯然不利于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而與之對應的全面免稅制,卻有可能誤導組織的投資選擇,有可能致使組織的公益性宗旨的偏離。所以,就目前情況來看,能夠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的稅收規制方法,應該是一種折衷的方法,應注意區別與非營利事業相關的商業活動和與非營利事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實行差別對待。比如,對非營利組織向全社會或特定群體提供服務的活動,給予免稅待遇;對非營利組織與收益人之間雖然存在金錢或其他利益的給付現象,但收益人的給付與獲得的利益無等價關系的活動,也可給予減免稅;對非營利組織與收益人存在服務,買賣關系的活動,與組織公益性宗旨無關,視同普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征稅。
最后,就是要如何規范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流向的問題,也就是怎樣對非營利組織商業經營所得資金的使用進行限制。目前,為保證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收入盡量用于公共目的,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限定非營利組織每年最低的公益性支出的比例,以保證資金盡可能地用于與其宗旨相關的活動。畢竟立法允許非營利組織從事經營性活動是為了使其具備為社會提供更多福利的能力,而不是使其財源豐厚,更不是讓其利用減免稅的特權進行投資經營,使個人受益。要規范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流向,首先要做的是區分非營利組織支出的類別。按其性質,支出可以分為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兩大類。公益性支出是指為開展業務活動以實現其社會公益宗旨而發生的各種資金支出;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發生的各種資金支出。根據非營利組織的目的和宗旨,公益性支出應當在非營利組織支出中占絕對大的比例,而非公益性支出則應當被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圍之內。那么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層面上,應該怎樣來貫徹這一思想,使非營利組織最大限度地將資金用于為其公益性宗旨服務的活動上。其實從另一個層面看,也就是限制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流向與其公益性目的不相關的渠道。那么從稅收政策制定的角度考慮,是不是可以對非營利組織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一個“支出稅”呢。這樣使得組織的非公益性支出的成本加大,從而也就必然會降低這部分支出的比例。當然,這只是一個初步的構想,在具體政策的實施上,其實還是會遇到很多困難的。比如,怎樣正確劃分公益性支出與非公益性支出;“支出稅”具體的征收方法應該是怎樣的,是全額征收還是對超額部分征收,具體的稅率應該如何制定等。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不合理性,都有可能會適得其反,抑制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另外,限制非營利組織與關聯性的營利單位進行關聯交易以及限制非營利組織管理人員的工資水平等做法,也都能有效地控制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流向。
四、結語
如何制定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稅收政策,其實也就是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間權衡的問題。相關政策的制定,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在促進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的同時,也絕不能以破壞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代價。當然,稅收政策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激勵作用始終是有限的,非營利組織真正的發展壯大,關鍵還是在于自身服務能力的提升和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相關的稅收政策只是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的一項措施,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是需要多方面的創新和努力的。
參考文獻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
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 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可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慮: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4)制定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方面,對于企業購入進行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的先進設備的稅收優惠,現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下一步可考慮擴大增值稅關于設備的抵扣范圍和增加對中小科技企業購買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出技術產品進行銷售的稅收優惠,如對其當年的廣告支出實行全額稅前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增強其競爭力;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經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后形成創新性產品的企業,稅務機關退還其進口環節已繳納稅款等。
此外,要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建議提高技術創新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取得的各種獎金、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征30%;鼓勵科研人員持股,對科技人員因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息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鼓勵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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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嵐,試論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j].當代經濟研究.2007,(2).
一、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再就業優惠證》發放情況以電子、紙制文件等形式通報同級稅務機關。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省內聯網的《再就業優惠證》信息查詢系統,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與稅務等部門建立《再就業優惠證》信息查詢制度。
各級稅務部門對《再就業優惠證》有疑問的,可提請同級勞動保障部門予以協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規定合理的工作時限,在時限內將協查結果通報提請協查的稅務機關。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部門可就再就業稅收政策執行中的其他相關問題建立通報、協查制度。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范圍和程序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對已發放的《再就業優惠證》要及時匯總并注明領證人員的相關信息。勞動保障部門在審核、認定工作中,對已經被企業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應在其《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持證人已經就業的內容(印戳)。
三、各級稅務部門在審批企業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時,要嚴格審查《再就業優惠證》的使用情況,發現有疑問的,應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與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信息對照或提請勞動保障部門協查。對經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主管稅務部門要在各《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持證人已經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印戳)。
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批其減免稅時,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個人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的,必須嚴格按照國稅發[2003]11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促進了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稅收使用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廣大群眾的利益。我國稅收的作用主要有:實現財政收入、優化資源配置、調節社會總需求、改變我國經濟結構、調節收入分配、保護國家權益、監督經濟活動等。因此做好稅收工作對我國財政職能作用的發揮具有重要意義。我國財政稅收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一)組織機構設置臃腫
1995年我國進行了重新設置組織機構的改革,在這次改革中形成了地稅和國稅兩套稅務機構。盡管兩個機構管理的內容和稅種不同,但是依據的基本法規、法律大都相同。有時,一個納稅人在國地稅共同管轄范圍內,該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面對兩個稅務機關,從納稅開始到納稅義務結束,需要兩個納稅機構備案,辦理兩次手續、經過兩個程序,這不僅增加了納稅過程的繁瑣程度,同時還增加了納稅人的成本和負擔。
(二)監管力度不強
1、納稅人普遍存在偷稅漏稅逃稅現象,導致實際收到的稅收與名義上應該收到的稅收差異較大。稅收差額反應了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高低。據調查分析,我國目前的稅收差額在30%到40%。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許多不法分子肆意偽造、倒賣、盜竊、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財務經營指標弄虛作假、核算成果受到人為控制。許多企業被利益所誘惑,自己建有兩三套賬目,在計算稅金或上報經營報表時,使用虛假賬目,造成稅收監督存在真空。即使有些只有一套賬目的企業,也會在賬目上弄虛作假,看起來毫無問題的財務報表,但其中掩蓋著許多問題。財務核算弄虛作假,不僅減少了稅收收入,同時還使我國國民經濟統計數據失去可靠性。
(三) 現在實行的財稅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
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存在較多缺陷。首先,財政收入體系中并不包括非稅收入。其次,稅種設置不完善,一些對調節社會資源有用的稅種并沒有納入財稅體制中,使稅收的調節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對于新型稅種的創建考慮不周,比如環境稅和資源稅,這些稅種的完善有利于改變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的現狀。最后,分稅制體制中,省級與地方的稅收劃分不合理。分稅制改革進程緩慢、改革不徹底,需要對分稅制進行深入改革。
二、稅收效率低、成本高
對稅收高效率的追求,是稅收征管模式不斷演進的內在動因和核心問題。對于征稅主體來說,稅收成本的多少對稅收征管效率有重要影響。調查研究表明,稅收效率與稅收成本之間是一種負相關關系。一般情況下,稅收成本越高,稅收征管的效率也就越低,反之則越高。據國家數據網統計,我國1993年的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2%,在此以后的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不斷提高。而與此同時稅收質量也在下降。說明我國稅收成本在不斷提高,而稅收效率則在不斷下降。1990年以后,每年被處置的稅收犯罪事件上萬起,每年查出的偷稅逃稅款在百億元以上。這些現象表明了我國稅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下的嚴重問題。
三、現實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解決辦法
(一)對組織機構進行合理優化改進
為了有效解決地稅、國稅機構重復設置問題,我國應該合并國稅和地稅,把兩個機構進行有效綜合,致力于建立簡潔的稅務機構,實現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這有利于減少納稅人的中間環節,給納稅人帶來方便的同時還減少了納稅成本,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防止會計數據弄虛作假
我國現行的稅收會計核算制度,把申報應征數作為稅收核算起點,有利于建立基層分稅種明細賬。但是由于公司、企業受利益誘惑,為了少交稅,制作虛假會計數據,使會計數據缺乏完整性、真實性。因此必須完善會計核算體系,對于會計數據弄虛作假的公司、企業應該加大懲罰力度。
(三)完善財稅制度,彌補現行財稅制度的局限
我國應該完善現有的財稅制度,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財稅制度。首先,應該把非稅收入納入財政收入體系中。其次,改變我國以間接稅為主要稅收收入的現狀,提高直接納稅的比例,合理分配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完善分稅制體制改革,促進省級與地方稅收收入的合理分配。
(四)實施獎罰考核制度,提高稅收辦事效率、降低稅收成本
針對稅收效率低、成本高的這一問題,我們應該有效實施獎罰考核制度。獎罰考核制度能有效提高稅務人員的積極性,激勵稅務人員認真、負責地參與稅收工作,提高整體服務水平和稅收效率。對于工作認真負責的稅務人員應該進行一定的考核獎勵,而對于那些不盡職、不干事、不斷出現小錯誤的稅務人員應該給予一定的懲罰,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通過獎罰考核制度有效整治不良之風和發揚優良傳統,以達到提高辦事效率、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
(五) 完善國稅與地稅的協調機制
對稅務機關而言,理順國稅和地稅的職責關系,健全兩者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本身就是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課題。在實行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極少數省份外,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都分別設置了國稅與地稅這兩套稅收征管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先行試點國稅與地稅合署辦公。各地的國稅與地稅機關也應充分開展信息交流,當對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現爭議時,雙方要共同探討,合力解決問題,實現國稅與地稅的良好協調。
進一步規范各級政府間財政關系,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規范上下級政府間財政關系,進一步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完善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理順省級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以及具有調節收入分配性質的支出責任,由中央政府承擔;地區性公共服務的支出責任,由地方政府承擔;對具有跨地區性質的公共服務的支出,要分清主次責任,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實行省級直接對縣的管理體制,減少財政管理層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實行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對一般鄉鎮實行“鄉財縣管”方式;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幫助中西部地區解決財力不足問題,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合理確定對各地區的轉移支付規模,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規模,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
四、總結
近年來,財政稅收工作在執行中出現了較多問題,比如組織機構重復設置、財務核算弄虛作假、稅收監管力度不強、現行財稅體制不完善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深化改革建議,比如合理改進組織機構、完善會計核算體制、對財務核算弄虛作假的公司、企業嚴厲懲罰、完善稅收制度、實行獎罰核算體制等。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二、稅收激勵政策對新興產業發展的影響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的包含了融資、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產品銷售以及收入分配等若干環節。國家可以制定各種稅收激勵政策來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如通過稅前扣除研發費用可以刺激企業的研發投入;減征有關的技術轉讓稅費,可以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給予戰略性新興產品增值稅低稅率優惠,有助于新興產品開拓市場等。美國經濟學家馬丁?費爾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2006)通過在國家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方面稅收政策的研究,指出了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所以要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重要的作用,降低企業在新興行業方面的投資風險,引導更多的風險投資投入到新興行業里?恚?推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對鼓勵投入的激勵不夠
1.促進新興產業資金流入的激勵政策不明確。主要表現在營業稅上,金融保險業現統一征收5%的營業稅,而國家沒有針對戰略新興企業貸款的優惠政策。目前只有對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置費才免繳營業稅,這也影響投資者投資新型環保產業的積極性,不利于資金的流入。
2.在研發階段,企業承擔的稅負較重。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發展初期,需要為建造專業基礎設施承擔3%的建筑業營業稅,且在后期還需繳納一定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都不利于刺激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入。
(二)支持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不完善
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力度不夠完善,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科技成果獲取股份或出資比例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在獲得分紅時,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只是在納稅時間上給予了一定的延期,而不是稅收優惠,從而大大降低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激勵力度。而實際上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技研究比較傾向學術研究,不利于轉化為真實的科技產品,而企業才是眾多有實力人才的聚居地,擁有著創新的強大實力,但現有稅收政策卻不利于企業的創新與成果轉化。
(三)稅收缺乏對科研人才培養的系統性激勵
在對科研人員獲獎減免稅上限制條件過嚴,免稅項目太少,僅限于國際組會只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獎金。這樣就大大打擊了科研人員從事科技工作的積極性;在鼓勵個人風險投資方面缺少應有的政策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需要很多尖端的高科技人才,可是培養一個高科技人才更多的教育費用,國家并并沒有這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利于激勵高端科研人員的養成。
四、激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稅收對策
(一)完善融資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技術研發與開拓市場初期風險較高,商業銀行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行業貸款審批非常嚴格。同時,我國資本市場機制還很不完善,風險投資市場規模小,從而導致戰略新興產業融資難的現象,所以需要國家給予財稅政策的扶持。一方面,金融機構為技術創新研發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可以考慮對金融機構為研發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研發活動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稅。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向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的科技保險收入免稅。
(二)完善研發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
1.計提技術開發準備金。企業的技術研發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物力,一旦研發失敗,承受的損失也是很大的。為了防范風險,可以借鑒國外做法,計提企業“技術開發準備金”。
2.加大研發費用和廣告宣傳費用的扣除標準。為了更加體現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扶持,加快其發展,可以在目前稅法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研發費用的扣除比例。如對其研發費用增長部分,再給予50%的稅前抵扣優惠。并建議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廣告宣傳費用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據實扣除,從而調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市場推廣積極性。
3.減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戰略性新興產業在研發環節,需要建造研究實驗室和廠房等設施,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因此,建議擴大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優惠范圍,規定只要是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都可以減免一定年限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4.給予??值稅低稅率優惠。因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一個高附加值產業,所以若實行增值稅低稅率優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增值稅給戰略性新興產業帶來的不便。同時,可以加大對出口的戰略性新興產品出口退稅的優惠政策力度,允許其出口可以全額退稅,以此助戰略性新興產業打開國外市場。
(三)促進成果轉化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
1.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轉化費用。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刺激企業成為研發活動的主體,降低科技成果的轉化風險,可以允許企業在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轉化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2.高新科技產品予以減征。對于符合未來發展需要的高新科技產品,允許其按銷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稅前減征。這樣能夠減輕企業推廣產品的稅收負擔和推廣風險,提高戰略性新興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四)細化人才隊伍培養和引進的稅收激勵政策
1.計提研發培訓費或提高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比例。戰略性新興產業比一般企業對員工投入的培訓資金會多幾倍,故建議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一定比例的研發培訓費或提高教育經費計提比例。這樣一來,能有效減輕戰略性新興產業面對大量職工培訓經費的壓力,刺激培養高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從而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2.實行股權激勵收入免稅。因為現有的稅收激勵政策并沒有真正減免稅,只是延長了納稅時間。只有實行股權激勵收入免稅,個人轉讓技術產品免稅等,方能讓稅收減免落到實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稅收政策與小微企業的發展機制中存在一些共性的問題,主要表現在:①稅收政策注重監管的效果,根據政策進行統一的征收,對于小微企業的鼓勵與扶持力度不大。盡管在各級地方政府的政策頒布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地方稅收政策從全局監管的角度來看,對小微企業的發展并沒有特殊的政策優惠。②稅收政策要通盤考慮稅收的成本,而小微企業的稅收成本相對較高。小微企業的運營模式和服務模式存在較大差異,這就意味著小微企業稅收征管方面也必須存在多元化,多角度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可能會增加稅收的成本,那么這樣就容易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③小微企業的數量逐年增加,但是稅收政策針對小微企業的管理并不能在企業的體量增加的情況下進行適當的調整。稅收政策根據稅收成本的預算,不可能增加小微企業的稅收服務模式,顯然,這樣一個不可調和的問題在小微企業發展與稅收政策中也非常搶眼。④小微企業在越來越快的發展進程中,會暴露一些與政策不相適應的東西,對這種情況稅收政策的監管和征管作用顯得相對乏力。
2協調機制在稅收與小微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統籌發展,協調發展是地方稅收部門與小微企業和諧發展的關鍵,必須認識到協調作用在小微企業持續發展中和稅收政策中的作用。首先是助推企業發展,培養新的稅源。推動小微企業的持續發展是稅收部門的職能,通過服務模式和監管模式的優化,對于小微企業的內涵和跨越發展具有強勢的推動作用。其次是協調模式的均衡性。小微企業的發展與稅收政策的相互影響要實現制約和均衡。征收和管理方面職能部門要進行科學的管理,將管理轉化成服務模式。改變工作方式,在方法上實現創新,切實做到為小企業進行服務。再次,要通過稅收服務對小微企業提供一些非稅收服務。要真正在管理上下功夫,不僅要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幫他們解決運營中的具體問題和難題。要常態化溝通,保持良好的服務理念和高效的服務作風,把稅收服務做成動態化、生活化的服務。
3協調機制在稅收與小微企業發展中的具體實現
協調機制的具體實現要根據小微企業和稅收政策來進行判定和實施的,既要做到靈活應用,還要做到全局性和統籌性。在完善征管的基礎上,協調機制更應當注重小微企業的整體發展。
3.1協調政策
稅收工作和小微企業的主要節點就是要完成征收和管理工作,其實就是政策的實施。但是在實踐中,政策的落實不僅需要更高效的執行,而且也需要做好前、中、后的管理工作。在管理中要做好幾個方面的關系處理,還要根據小微企業的實際運營狀況,對其要繳納的稅收要進行核算和合法征收。針對小微企業的發展戰略指出其不足和缺陷,針對市場、政策、法規、運營等實際情況幫助小微企業制定長遠的發展規劃。立足市場、企業目標、稅收管理和區域性的發展政策做好協調工作。
3.2協調職能
職能管理部門在小微企業的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事半功倍的。要根據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調節小微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融資、管理、市場營銷、和政策規避等。聯動銀行、其他管理部門、市場目標客戶以及政策制定部門,觀察小微企業發展中可能或者已經遭遇的問題,在管理職能范疇內的問題要做好解決方案,還要根據小微企業發展遇到的稅收問題進行稅收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
3.3協調制度
制度化的安排是市場經濟體制下小微企業發展所面臨的最實際問題。一方面要做好小微企業發展模式的調整,不斷調整小微企業發展與制度的沖突所產生的問題。再一方面必須要完善管理,以服務為本,貼近小微企業進行更加具有針對性的協調。以制度管理為著力點,規避制度化管理帶給企業的影響,協調政策機制、協同機制和關聯影響機制和小微企業發展的矛盾,擴大協調的效果,從而形成切合小微企業發展的協調機制。
3.4匹配基本協調點
最常見的協調機制主要是為小微企業發展中的稅收完成進行的。但是在當前形勢下,協調點要融合企業發展目標和稅收完成情況進行一系列的協調工作。完善管理,將管理深化,以最優化的效果來增強協調機制的內涵,從而促使其發揮最大作用。
4對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