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權稅收籌劃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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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稅收籌劃

篇1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的由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構成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 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新會計準則體系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新投資準則”)與原2001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投資》( 以下簡稱“原投資準則”)比較,其變化較大。

一、投資準則規范范圍的變化

企業對外進行的投資,可以有不同的分類,從性質上劃分,可以分為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等;從持有期間劃分,可以分為短期投資與長期投資;從管理層持有意圖劃分,可以分為交易性、可供出售、持有至到期的投資等。原投資準則規范的范圍包括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新投資準則只規范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對子公司投資)、具有共同控制(對合營企業投資)或重大影響(對聯營企業投資)、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通過對原股權所得進行統計,分析會計方式更新的效果

1.原股權投資的原則——清算股利的會計辦理的成本法則

所謂的股利清算,指的是被投資單位在獲得投資單位累計發放的現金股利時,并在承擔投資后超出被投資單位所產生的累計凈利潤或累計預留獲得的相關部分收益。清算性股利是投資單位一種資本的返還,而非投資報酬。根據原投資準則第七條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實施成本法核算需要建立在初始投資成本計價的基礎上,追加或收回投資,并需要根據具體的變化適當地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進行整合。對于現金股利或利潤分配在被投資單位內宣稱是,需要明確為當期投資獲得的利潤。

2.明確被發放企業的利潤范圍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中規定清算性股利的會計處理,并結合會計法則的相關規定,在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所使用的成本法核算時,排除獲得成本投資實際支付的金額及其對價中已涵蓋的所宣稱卻并實現的利潤,投資企業在通過有關規定所制定的利潤進行確認后,明確被發放企業的利潤范圍。被發放企業的利潤將不再有投資前后之分。

3.清算股利的新變化產生的財稅差異分析

原投資準則規定,對于投資一方獲得的清算性股利,投資成本沖減,或未確定投資收益。而根據稅法上的相關法則,需要對其進行更深層次的簡化:不管投資前還是投資后所產生的累計未分配收益以及盈余公積,都一并視為稅后收益并納入持有收益。根據相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居民企業間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在國土領域內建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在居民企業那里獲得與該機構、場所有現實關聯的股息或紅利收益,應免稅收入,不納入企業需納稅所得額征稅。

三、企業股權投資與稅收籌劃

1.長期股權投資的股息與資本利得的納稅籌劃

股息是投資方從被投資單位獲得的稅后利潤,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所得。凡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資本利得是投資方處置股權的收益,即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所獲得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

2.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核算方法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成本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方法。在成本法下,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份額確認當期投資收益。權益法是指長期股權投資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方法。

3.長期股權投資轉讓損失的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籌劃思路:當投資企業轉讓股權發生的損失超過企業當年已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時,可通過增加股權投資收益達到稅前扣除股權轉讓損失的目的。具體做法是:由被投資企業作利潤分配的賬務處理,而不實際分配現金股利。因為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時,投資企業就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四、結論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被投資企業保留利潤不分配,對投資企業來說,可以不用補稅,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卻會造成股息性所得轉化為投資轉讓所得,結果是全額并入利潤總額征稅,使得重復征稅不可避免。對此,從稅收籌劃角度來考慮,正確的做法是:被投資企業保留利潤不分配,但必須在轉讓之前將累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

參考文獻:

[1]黃曉麗 黎鴻翎: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與權益法利弊分析[J].財會通訊.2011(22).

篇2

企業股權收購在現代企業實現自身重組的過程中占據重要地位,現代企業通過自由實施股權收購的決策與行為,客觀上可以達到企業綜合競爭實力明顯提高目標。但是與此同時,實施股權收購行為的企業應當按照現行稅法來負擔企業納稅成本,其中包含了多種類型的法定納稅種類。目前面臨激烈的行業市場競爭,現代企業必須要深刻認識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融入企業股權收購全過程的必要性,運用科學思路來擬定企業納稅籌劃的實施規劃,幫助企業實現納稅負擔減輕的目標。

一、企業股權收購中的主要納稅種類

(一)營業稅與增值稅

在增值稅的法定應稅行為范圍內,目前并不包含股權收購行為。然而對于多數參與股權收購的現代企業來講,企業存貨與企業固定資產都應當包含在非股權支付的范圍領域[1]。股權收購的參與企業由于受到以上因素影響,則必須要遵守現行稅法來進行企業增值稅的足額繳納。經過營改增的重要稅法轉型改革舉措以后,現行稅法條例針對增值稅的法定適用范圍進行了拓寬,并且將支付無形資產與轉讓企業不動產的兩種關鍵行為都涵蓋在增值稅范圍。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構成了多數現代企業必須繳納的關鍵稅收種類,處理企業所得稅的途徑方法目前可以劃分為一般性以及特殊性的兩種稅務處理手段[2]。現代企業如果有必要實施全面重組工作,那么企業支付對價的關鍵方式就是企業股權支付。在此過程中,企業收購以前的各種類型負債與資產將會保持原有的稅收計量基礎,從而做到準確判斷轉讓支付股權的企業經濟利潤損失以及收益數額。在一年的時間期限內,實施股權收購行為的企業應當禁止出現再次轉讓股份的現象。

(三)契稅、土地增值稅與印花稅

在某些情況下,涉及聯合經營行為或者投資行為的企業會選擇房地產作為參與投資的基本要件,因此就會涉及土地增值稅的依法繳納過程。企業現有的土地使用權、企業股權與房屋所有權如果保持原有主體狀態,那么企業不必繳納特定比例的契稅。除此以外,股權收購的參與企業主體應當準確計算土地增值稅與印花稅,結合產權轉移的收購合同基本條款規定來確認以上兩項稅款繳納比例與方式。

二、企業股權收購中的納稅籌劃要點

近些年以來,參與股權收購的各個行業企業比例數目正在日益增多,客觀上決定了企業股權收購的要素選擇過程表現為復雜性。通常情況下,企業擬定納稅籌劃的總體實施方案應當能夠綜合判斷與考慮被收購企業性質、對價支付的方式、股權收購的預期績效利潤等要點。具體在合理確定企業的納稅籌劃思路方案時,企業負責人員應當重點關注于以下舉措:

(一)被收購企業的選擇

被收購企業的種類與性質將會給股權收購成本帶來直接影響,企業如果要達到稅費節約的目標,那么對于被收購企業的種類性質應當著眼于綜合判斷,從而選擇適宜開展股權收購業務的最佳企業對象。股權收購企業如果選擇了政府重點傾向扶持的被收購企業作為對象,則企業通常可以享有減免特定比例稅費的待遇[3]。與此同時,企業針對境外的被收購股權企業應當謹慎進行選擇,這是由于境外企業涉及差異化的稅收計算方式,企業必須要運用謹慎態度來進行應對處理。

(二)對價支付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收購其他企業的股權時,必須要按照收購合同來進行對價支付工作。但是實際上,收購股權企業如果選擇了差異化的對價支付方式,那么企業的稅收繳納比例與金額也將會體現差異性[4]。通常情況下,企業如果選擇了運用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來償付股權收購對價,那么不利于企業減免自身的稅款繳納負擔。與之相比,企業如果選擇了股權對價支付或者有價證券的對價支付模式,則可以達到靈活減輕企業現有稅負的目標。由此可見,對價選擇方法將會給企業的納稅籌劃總體實施方案帶來不可忽視影響。企業負責人員在選擇各種不同的對價支付模式時,應當經由全方位的判斷與考慮。

(三)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

股權收購績效只有在得到準確科學評定的基礎上,才能為企業科學確定納稅籌劃總體方案提供必要支撐。企業負責人員針對股權收購產生的預期績效利潤應當能夠客觀進行評估,旨在綜合評定企業現有的盈利能力、債務償還能力、資產管理能力與經營獲利能力。企業如果有必要完成自身的重組工作,那么關鍵性的前提因素就要體現在準確評估收購股權績效,據此給出合理完善與優化股權收購思路方案的對策。股權收購企業應當善于利用優惠性的政府稅收扶持與傾斜政策,旨在合理判斷確定股權收購產生的預期績效,運用更加靈活的實踐舉措思路來轉變現有的企業納稅籌劃模式[5]。企業針對現有的會計核算業務手段亟待加以創新優化,依靠全新的企業會計核算手段來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單位會計人員通過匯總會計數據的原始資料表單,應當可以歸納得出詳細與完善的會計基礎數據信息,有益于會計工作運行實效得以明顯提高,切實保障了會計核算基礎數據的精準性。會計集中核算的基本含義就是企事業單位的財政管理機構通過專門設立會計核算職能中心部門的方式來執行會計核算任務,對于企事業單位原有的出納崗位人員以及單位會計崗位進行取消,并且保留單位財務層面上的自、資金分配使用權利以及資金占有權利。在會計崗位人員的委派模式基礎上,對于報賬員的重要職能崗位進行單獨設立,從而達到集中實施會計核算業務的目標。由此可見,會計集中核算的明顯實踐優勢就是全面融合會計監督職能、會計核算職能、會計服務職能與會計管理職能,會計集中核算具有合理優化利用單位財務資源、保障會計核算結論與數據精準性、確保會計崗位職務獨立性等重要實踐作用。會計集中核算最為關鍵的優勢應當體現為單位會計人員統一展開各項核算業務,會計核算業務不再零散分布于企事業單位各個崗位。會計集中核算的重要實踐舉措在當前階段時期已經得到了全面推行,企事業單位的會計職能部門以及會計業務人員可以做到統一負責會計核算事務。表1為納稅籌劃手段運用于企業股權收購的具體實踐要點。

三、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完善改進思路

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要點在于科學策劃企業現有的涉稅業務開展運行方式,旨在完整規劃企業在當前時期階段推行實施的完整納稅操作方案,節約企業納稅經費與成本[6]。因此從根本上來講,企業納稅籌劃應當屬于企業成本管理體系中的核心組成要素,現代企業針對納稅籌劃工作務必給予重視。在現狀下,企業股權收購的開展運行過程一般都會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等納稅種類。完善與調整納稅籌劃思路應當綜合考慮多個層面因素,而不要簡單局限于特定層面的企業稅收因素。企業如果有必要進行重組工作,那么通常都會涉及企業原有納稅規劃方案的調整轉變。在此過程中,負責實施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人員應當緊密結合企業納稅種類以及股權收購模式,運用靈活的多元化思路來調整企業原有納稅籌劃方案。完善企業納稅籌劃總體方案的舉措思路重點體現為促進主營業務的預期經濟收益提升,同時還會涉及企業本身的債務償還能力提高。為了實現以上的目標與宗旨,那么企業中負責實施納稅籌劃的具體人員應當進行綜合判斷與考慮,合理節約企業納稅成本,促進企業的總體盈利水準與能力提升。四、結語經過分析可見,企業納稅籌劃的重要實踐工作應當完整融入貫穿于企業開展股權收購事務的各個環節過程。企業股權收購在企業重組與合并的實踐中占據關鍵地位,同時也構成了企業擴展現有業務經營種類規模的最佳渠道方式。具體在完善與創新企業現有的納稅籌劃總體思路方案時,關鍵舉措應當體現在被收購企業的選擇、對價支付方式的選擇、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等層面,借助于納稅籌劃手段來促進企業的總體經營實力提升。

參考文獻

[1]賀建濤.國有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相關問題研究[J].現代國企研究,2019(18).

[2]李霞.關于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及績效探討[J].財會學習,2019(19).

[3]黃存貫,劉俊.對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一點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9(3).

[4]張捷.促進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東方企業文化,2019(21).

篇3

1引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實體,其經濟行為與經濟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對于追求價值最大化的現代企業來說,如何使企業在稅法的許可下實現稅負最低或最適宜,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重心所在。因此,稅收籌劃理所當然的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不同的企業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意愿或強度是不同的。在現代企業中,企業的所有權與企業的管理權分離,由此產生委托問題,是指由于人的目標函數與委托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人有可能偏離委托人目標函數而委托人難以觀察和監督,從而出現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現象。而在企業稅收籌劃問題上,從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和從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人做出的稅收籌劃決策必然是不同的,所以有必要研究管理層權力與稅收籌劃的關系,以及大股東控制下的企業稅收籌劃的程度。

不同的企業具有不同的股權結構,將我國的上市公司分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營上市公司。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對民營上市公司來說,其具有較強的政治關系,可以享受較多的優惠政策,受到國家大力扶持,而民營上市公司在這些方面相對較差。但是,目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和“內部人控制”現象較為嚴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產權主體不明確,利益關系不清晰,而且往往國有企業的管理者背負許多行政職責,管理者決策受到多方因素的影響。對于民營上市公司來講,產權主體明確,利益關系清晰,公司治理機制相對健全。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會考慮較多的非稅成本因素,而民營上市公司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可能更傾向于選擇稅收節約而帶來的實實在在的現金流,兩者之間存在巨大差異。

2管理層權力與企業稅收籌劃

管理層權力是指管理層執行自身意愿的能力,在公司治理出現缺陷的情況下,管理層所表現出的超出其特定控制權的影響力。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公司高管的獎勵方式分為薪酬激勵、股權激勵和在職消費。企業對高管激勵的方式不同,高管治理公司的方向也不同。稅收籌劃作為高管治理公司的一個方面,當然會與管理層權力大小及公司對其進行獎勵的方式有關。

從對管理層激勵方面或者再結合公司治理、外部監督等其他因素來看,DesaiandDharmapala在他們2006年發表的文章[1]中考察了美國上市公司稅收規避與管理者激勵之間的關系,并發現在有些情況下提高管理者薪酬激勵并不會導致避稅程度的增加,這與以前的研究得出的結論相反。但是,將公司治理因素納入其中,結果顯示如果公司治理機制較強,管理者激勵與稅收規避呈現出微弱的正相關關系,這說明公司治理調節了管理者激勵對避稅的影響作用。劉義鵑,馬煒煒,王嘉禾[2]提出:管理層股權激勵較低時,其管理層加強稅收籌劃的程度很可能會被企業優惠稅率所影響,導致兩者之間出現負相關的關系;而當公司給予的管理層的股權激勵程度較高時,企業所能享受到的優惠稅率對企業進行避稅行為的影響較小,此時,管理層股權激勵仍然與企業的稅收籌劃程度正相關。總的來說,考慮到公司適用稅率的因素,管理層股權激勵與企業稅收籌劃的強度呈現U型關系。呂偉,李明輝[3]認為:公司對管理層的激勵越強,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愿意冒風險進行較大的避稅活動。同時,外部監督也會對管理層的行為產生影響,激勵效應在外部監督比較弱時對管理層的行為影響較為顯著。

從管理層權力方面或者再結合外部審計、管理層能力及外部環境等其他因素來看,代彬,彭程,劉星的兩篇文章中都研究了管理層權力與企業稅收籌劃,他們認為:當公司管理層擁有較大的權利時,公司激進避稅行為較為明顯。而且,高質量的外部審計并沒有發揮應該有的對公司治理的監督作用,其反而加強了公司的激進避稅程度[4];企業中能力較強的高管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扭轉公司避稅對公司價值方面造成的不利影響。而管理層權力擴大后,企業會采取更為積極地避稅行為,此時因為高額的成本的扭曲了企業避稅的原有的價值[5]。謝盛紋,田莉兩人[6]提出了:可將稅收激進行為看作公司的一種問題,而將CEO權力作為人特征的切入點。文章認為,CEO權力與公司稅收激進度正相關,而外部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則可以抑制公司稅收激進度。李曉玲,方曙艷,張力認為[7]:CEO權力越大,公司避稅強度越大。其又將公司外部環境與公司內部治理相結合,研究發現,客戶集中度會使得CEO權力與公司避稅強度之間的關聯關系減弱。同時,例如高質量的法律和信任環境這種外部環境不僅有同客戶集中度一樣的影響,外部環境還會對客戶集中度產生影響。

吳文中將對管理層的激勵和管理層權力都考慮后,認為[8]:公司高管為了得到外界良好的評價與自身的高薪酬,并不會積極地進行稅收籌劃,積極交稅不僅能贏取社會聲譽,還能避免稅收籌劃帶來的或有風險。但是隨著管理層權力的擴大,高管在公司可參與決策的事務越來越多,包括自己的薪酬,此時管理層權力擴大弱化了高管薪酬與公司稅收籌劃之間的關系。

3大股東控制與企業稅收籌劃

在企業中,不僅所有者與管理者會有利益沖突,控股股東自身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也會有所不同。呂偉研究了控股股東的成本[9],他認為:控股股東一般會進行稅收籌劃,從而為公司節約大量的稅收成本。但是在很多方案中,控股股東并不會選擇哪個最有利于公司的方案,因為此時控股股東會為自身謀利,選擇使得控股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另外,在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家族企業占了相當的比重。美國學者克林·蓋克爾西認為,判斷某一企業是否是家族企業,不是看企業是否以家庭來命名,或者是否有好幾位親屬在企業的最高領導機構里,而是看是否有家庭擁有所有權,一般是誰擁有股票以及擁有多少。這一定義強調企業所有權的歸屬。學者孫治本將是否擁有企業的經營權看作家族企業的本質特征。他認為,家族企業以經營權為核心,當一個家族或數個具有緊密聯系的家族直接或間接掌握一個企業的經營權時,這個企業就是家族企業。本文認為,家族企業指一個家族擁有企業的所有權,目前,很多家族企業都是由自己充當CEO進行管理的。所以我用家族企業作為大股東控制企業的代表。顏淑姬在文章[10]中提出:在家族上市公司中,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以及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職位沒有分離都會導致企業的避稅行為很嚴重。而長期機構持股可以有效發揮監督作用,而獨立董事在家族企業中不能發揮監督作用。蔡地,羅進輝認為[11]:一個家族企業若不是由外部聘請人員擔任CEO時,而是由家族成員擔任CEO時,其稅收激進程度更大。另外,家族股東經營企業的年限越長,或者是他的超額控制權力越大,這時他會考慮到企業的社會情感財富成本或者由于采取一些稅收激進活動導致的對家族企業聲譽的損害或者股票價格的下降,那么家族CEO對家族企業稅收激進程度的影響變弱。

4不同股權結構的上市公司的稅收籌劃行為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民營上市公司在背景,企業體制,管理人員上都存在較大的差異,會導致它們在稅收籌劃的問題上也存在差異。

篇4

一、稅收籌劃工作對企業的重要作用分析

(一)有助于企業綜合實力的增強

對一個企業而言,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開展系統、可行的稅收籌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業的稅收費用,同時使得企業的競爭力顯著增強。通常來講,稅收籌劃行為一般是圍繞著企業資金進行運轉的,其隸屬于企業內部理財的范圍內。每當企業管理者做出關鍵性的財務決策時,若是稅收籌劃活動足夠細致、嚴謹,那么就能夠保障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而有助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良性循環。然而,考慮到企業進行財務籌劃是一項非常繁瑣的事項,企業要想借助這一行為盡可能地降低企業經營管理成本、提升整體效益,就應當不斷強化企業的會計管理及核算能力,并且持續完善財務核算體系、規范相關行為活動,進一步為企業競爭實力的提升創造有利條件。

(二)有助于稅收經濟杠桿效用的充分體現

為了保障宏觀調控目標的達成,即正確引導并規范政府政策,作為納稅主體的各國內企業應當主動響應政府的各項政策,在進行稅收籌劃的過程中能夠更加全面準確地理解相關國家政策的內涵,同時清晰認識政府制定這些法律規范的根本目的所在。與此同時,國內企業在采取稅收籌劃手段之前,應該以滿足節稅要求、找準國家的政策優惠點等為基本出發點,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及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因此,各國內企業應當在基本稅收政策需求的前提下進一步展開合理有效的稅收籌劃工作,從而令本企業的產業結構及整體布局更為合理、系統,最終達到充分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的目的。

二、我國企業并購稅收籌劃工作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一)對企業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工作重視程度不夠

第一,按照支付對價的手段。當前,中國現行并購企業的支付途徑主要分為: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及兩者結合等幾種形式。對一個并購企業來說,除了需要它具備足夠的現金頭寸以及籌融資能力外,也需要其擁有準確計算被并購企業所得稅的水平。但是,目前來看國內大部分并購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意識遠遠不足;第二,按照取得并購標的手段。中國現行并購企業獲得并購標的主要有資產收購以及股權收購,考慮到現今資產收購及股權收購都具備無稅收購的條件,但中國絕大部分并購企業卻未能具備這一免稅收購的條件。總之,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大多數中國企業對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工作的重視度。

(二)企業并購過程中稅收籌劃策略設計不夠科學

近年來,華視傳媒斥巨資1.6億美元收購了地鐵視頻媒體運營商數碼媒體集團(英文簡稱為“DMG”),交易被分成了現金和股票兩部分支付形式。通過進一步對所收集資料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得出華視傳媒在今后幾年內會分成三次支付給合格的DMG股東,這些資金當中,首筆款項1億美金應付賬款在交易達成時一次性支付;而剩下的兩筆同樣為3000萬美金的款項,將會在交易結束后的頭年和第二年的周年紀念日完成支付。具體而言,首筆1億美金被分割為了4000萬美元的現金部分以及6000萬美金的股票部分。不管剩下的兩筆應付款項采取哪一種形式進行付款,華視傳媒現在的非股權支付額都是四分之一,也就是說該項收購業務股權支付最大比重不會超過四分之三,嚴重低于財稅59號中85%的標準,無法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然而,若是企業并購發生前能夠做出合理科學的籌劃,把企業股權支付的比重調高到85%以上,能夠不計算企業所得稅,就算之后出售這些資產,也會給企業遞延大量的稅收,遞延納稅,從貨幣時間價值方面考慮,等同于企業取得了一部分無息的資金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企業利潤的提升。當然,稅收籌劃應當考慮企業本身的現實狀況,就這個例子來講,從75%提升到85%,現金數額只需要增加1600萬美金,應該不至于對企業的戰略目標產生太大的影響,所以說這項收購業務至少從稅收籌劃的方面考慮是存在很大問題的。

(三)稅收籌劃方針的可操作性較差

目前,基于被并購企業的經營虧損可以在五年以內由并購企業進行稅前彌補,所以說,大部分現行并購企業均會考慮選取發生經營虧損的企業。各個企業間如若出現了信息不對稱的現象,被并購企業就會擁有較大的信息優勢,在這一基礎上,并購企業就不能有效掌握被并購企業待售資產的實際情況;除此之外,這也會令很大一部分潛在成本難以估量。所以,受到稅收籌劃策略可操作性較差的限制,會令并購企業不容易達到理想的經濟收益目標。

三、企業并購的稅收籌劃對策探討

(一)企業并購過程中多種支付手段的稅收籌劃

1.現金并購的稅收籌劃

現金并購方式是企業并購中最普遍的一種形式,通常為并購企業依靠現金支付的形式來控制被并購企業,主要可分成兩種:一是現金購買資產并購,二是現金購買股票并購。二者在稅收方面具有差異,現金購買資產并購中被并購企業資產轉讓過程涉及到增值稅,需要依據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若出現不動產轉讓的還需繳納一定稅率的營業稅,從而在某種意義上提升了被并購企業的稅收負擔,若在定價時全面分析這些稅金問題,則并購費用一定會提高,同時被并購企業需償付的現金也就隨之增多。總而言之,現金并購形式下的并購企業借助預估目標企業的待售資產可以獲取資產價值增值,以及抵減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并購兩方經由自主磋商在支付過程中實行分期償付,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并購企業的稅收開支。

2.股權并購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股權并購過程中,并購方不用支付大筆現金,也可以避免短期財務風險的發生,然而,大部分情況下股權并購會稀釋并購企業的控股。稅收法律規定了很多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內容,例如:部分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或免除稅費為目的的并購行為,或企業重組后一年內改變重組資產原有實質的經營行為等。凡是符合特殊稅務標準的并購企業,可以按照賬面價值確定并購方股權支付及被并購方資產交換的計稅基礎。

3.債券并購的稅收籌劃

發行債券并購方式的節稅效果非常顯著,并且是對并購企業和被并購企業兩者而言。第一,發行債券并購可以推遲并購企業現金付款的時限,給其更充足的資金周轉空間,同時還可以將債券利息作為財務費用,在所得稅稅前進行扣除。如此一來,債券利息的抵減稅作用就完全展現出來了;第二,發行債券并購有助于被并購企業充分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發行債券的過程中,被并購企業可以按照具體財務狀況確定債券利息償付手段,具有更好的靈活性。

(二)企業并購中各種融資渠道的稅收籌劃

1.內部留存收益的稅收籌劃

企業并購過程中,將企業內部留存收益作為并購資金的來源即為內部融資,此融資渠道較為簡便,然而可能取得的資金不會非常多。這部分資金通常為企業稅后利潤點,這種融資手段可以有效增加大股東的利益,發生風險的概率不大。問題在于內部留存收益累積速率較慢,再加上資金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這就表明資金的使用成本想要進行稅前抵扣是不現實的,同時還會牽扯到雙重課稅的難題,加重企業的稅務壓力。

2.發行證券的稅收籌劃

企業并購環節中借助股票的發行這一方式進行融資,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降低并購企業的負債率,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企業再負債的能力,擁有的籌資風險更低。然而,當中的問題就是股利支付一般在企業所得稅之后進行,通常無法降低企業稅負壓力。和銀行貸款相比之下,發行債券的形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由于債券具有種類豐富的特點,像固定利率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尤其是可轉換債券,當企業運營情況良好的前提下,債券持有者將債券轉化為一定的股份便可以大大降低債券到期后出現的還款負擔。與此同時,由于債券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融資模式中的稅負壓力相對更小一些。

3.金融機構信貸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向各金融機構借款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承擔一定的手續費,還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根據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通常而言,借貸利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之前扣掉,所以,從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金融機構借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企業所得稅,并且降低企業的稅負壓力。所以,企業應當深入、全面地研究各種融資形式,按照并購企業兩方的基本情況進行最終定奪。

結束語

總之,企業并購是企業資本運營的關鍵性手段。具體到某個企業,其并購途徑及并購目的也會有一定的不同。而影響一個企業并購的原因非常多,其中稅收是決定企業并購結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企業并購環節中,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工作可以提升企業并購后的價值水平,同時給并購行為的成功奠定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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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稅收本質上是國家利用強制手段對企業收入進行的再分配,他一方面為國家政府系統的正常運轉提供保證,另一方面也為國家進行公共建設、國防建設提供資金來源,人民生活安居樂業,企業在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中進行生產,創造效益,都離不開國家稅收。政府從宏觀調控的角度,利用稅收手段,調整國家與企業間的利益分配,既要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又要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由此,各個稅種征收政策及各項稅收優惠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與調整。在此過程中,企業并不是完全被動的,而要主動對稅收政策學習并掌握。稅收籌劃,顧名思義,是納稅的前期準備與計劃。企業在學習稅收制度,了解稅收制度的基礎上,根據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合理籌劃。既要合法納稅,不少繳稅,又要合理納稅,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和幫助。在這里,許多人容易對稅收籌劃產生誤解,認為稅收籌劃是變相的偷稅、漏稅,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繁多,企業生產經營模式千變萬化,稅法不可能對各種情況一一更舉,全方位的制定詳細的政策要求,只能從總的方向和角度做出規范。企業要在詳細了解運營性質的基礎上,選擇適用企業的稅收政策。既為國家經濟的發展貢獻力量,創造財富。又要為企業的長足發展提供積累。這才是稅收籌劃的重點。

二、稅收籌劃對企業的要求

稅收籌劃要求企業財務人員對國家的稅收政策有系統的學習、理解和應用的基本素質,在日常工作中關注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形成對政策變化的敏感度,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到對稅收政策理解的及時性、準確性、前瞻性。如財稅〔2018〕32號文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等,國家在增值稅方面為企業減負,但在政策的銜接中,需要對前期未開票的業務在5月份報稅時進行申報,后期才能開17%的發票,有許多企業財務人員對這一項的學習未領會,未進行申報,在后期的業務中就面臨退票、罰款等一系列問題,遭到稅務機關的追責。

三、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應用

(一)融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權益籌資和負債籌資是企業兩種最重要的籌資方式,權益籌資資本成本高,但沒有定期支付利息的風險,企業可以在不同發展階段,通過股利支付率的控制,最大限度的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擴大企業規模,提高企業價值,但在股利支付過程中,需要權衡分配股利的方式,了解個人股東與企業股東在股息分紅方面是否有所得稅優惠,是否免稅。如果以提高股價的方式使股東獲利,則要考慮在股票交易過程中是否有稅收優惠政策。增加股東財富。通過EBIT-EPS無差別點分析,當企業息稅前利潤大于無差別點的息稅前利潤時,運用負債籌資可獲得較高的每股收益。企業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的資本成本。在企業通過非金融機構籌資時,要注意稅收中對利率的控制,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部分,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營改增之后,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還涉及交納增值稅的問題,而與貸款相關的增值稅發票是不允許抵扣的,這都需要財務人員在納稅籌劃時考慮。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如某公司2014年投資1000萬,持有被投資公司40%股權,后因公司經營策略調整擬于2017年終止投資。有多種方案可供企業選擇,這時就面臨稅收籌劃的問題。(1)直接轉讓股權。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未享受免稅待遇。(2)先分配后轉讓股權,未分配利潤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盈余公積對應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3)先轉增資本再轉讓股權(留存盈余公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未分配利潤和部分盈余公積對應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4)撤資。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享受免稅待遇。由上例可以看出,企業從戰略的角度考慮投資時,除了進行可行性研究以外,在進行集體重大決策時,要考慮稅收在投資中的影響。

(三)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影響公司經營的方方面面,在公司經營的各個環節,都可以從稅收籌劃的角度進行策劃,如(1)公司的研發,如果核算分散到生產中,則不能享受國家的加計扣除政策,如果在研發項目下進行歸集核算,則可以享受國家的加計扣除政策。(2)如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公司或關聯公司涉及資金往來,其中關于借貸資金的界定及納稅就需要公司在前期考慮好,以何種方式進行。如果不加考慮,就涉及增值稅、所得稅等等稅金的交納,在大額資金往來時,就會形成稅收負擔,而如果籌劃好,就可以集團公司形式或投資等的形式,在稅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避免這方面的稅收負擔。綜上,稅收籌劃在公司的各個層次、各個方面都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企業要從管理層重視稅收籌劃,并形成管理理念的組成部分,加強各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學習,必要的情況下可咨詢專業機構,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夠輕裝上陣,提高公司的競爭力,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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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重組的概念與主要形式

本文所稱企業重組,采用財稅〔2009〕59號的定義,即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經濟結構或法律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具體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重組的形式豐富多樣,可根據重組對象行業和資金支付方式的不同進行分類:

(一)根據重組對象行業不同分類

1、橫向重組

與同行業提供可替代產品的公司進行重組,被重組企業與重組企業通常是同質競爭關系。橫向重組能夠使企業在短時間內快速擴大市場份額,有效整合資源,實現規模經濟,以達到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目的。

2、縱向重組

與公司的上下游企業(即供應商或者客戶)進行重組,實現產業內一條龍經營,這種重組方式可以縮短生產經營周期,使原料持續供應和產品快速分銷得以實現。如果重組的是上游企業(供應商),我們稱之為向后重組;如果重組是下游企業(客戶),我們稱之為向前重組。

3、混合重組

被重組企業既不是同行業競爭公司,也不是上游或下游廠家。混合重組中又有三種形態:市場擴張型、產品擴張型和純粹的混合重組。混合重組的原因在于實現企業多元化的經營戰略,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

(二)根據出資方式不同分類

1、股權支付

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非股權支付

以本企業的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股權和股份以外的有價證券、存貨、固定資產、其他資產以及承擔債務等作為支付的形式。

3、混合支付

企業在購買股權或資產時,同時采用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兩種形式。

二、企業重組的稅收籌劃理論與原則

(一)企業重組的稅收籌劃理論

稅收籌劃理論中最負盛名的,莫過于邁倫?斯科爾夫和馬克?沃爾夫森提出的有效稅務籌劃理論。該理論有三大考量要點:一是兼顧多契約方利益: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股東、所有者、經理人和貸款人等契約各方的稅收利益,而不應該只局限于單邊利益;二是隱性稅收的價值: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如果追逐稅收優惠資產,有可能導致資產價格不斷上漲,進而導致以較低的稅前收益率承擔了部分收益損失,因此必須綜合考慮企業重組中涉及到的隱性稅收和顯性稅收成本。三是非稅成本的考量:稅收籌劃實施過程中,企業極有可能承擔連帶的經濟成本,如企業分立會增加管理機構、人事、組織協調的費用,故企業重組必須綜合考慮所有成本,而非僅僅是稅收成本。

(二)企業重組中稅收籌劃的主要原則

稅收籌劃經常與避稅、偷稅、逃稅等概念聯系起來,而以下原則是稅收籌劃與其他概念區分開來的重要依據,也可以說是稅收籌劃的立身之本。

1、合法性原則

遵守稅收法規政策是稅收籌劃的前提,這是稅收籌劃與其他相關概念(如避稅、偷稅、逃稅)之間的本質區別。納稅人必須依照稅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對企業的涉稅事項進行預判和規劃,在合法的前提下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進行稅收負擔最優化處理。

2、預見性原則

稅收籌劃實質上是運用稅收法規的指導,通過把控生產經營活動和企業重組行為來規劃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發生。因此,企業納稅籌劃通常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或者貫穿整個企業重組活動的各個環節,從稅收籌劃的角度有預見性地指導企業重組行為。

3、系統性原則

隨著現代企業管理和稅收籌劃技術的發展,“稅負最小化”已然無法滿足企業的要求了,“稅后利益最大化”開始成為企業追逐的新目標,現在許多企業已經把稅收籌劃提升到了戰略高度,更有系統性的意識。相應的,企業就不再局限于“節稅”這一種目的,如果“增稅”能助力企業開拓市場、增加收入、提升站位,那么納稅籌劃的定義就更廣泛了。

三、基于稅收籌劃的企業重組對象及融資方式選擇

(一)目標行業的選擇

前文已經提過,企業按重組對象所在行業可分為橫向重組、縱向重組和混合重組三種形式。

橫向重組發生在同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之間,因此通常不會使企業的納稅稅種和納稅環節發生大的變化,但由于重組后企業規模和經營收入的變化,可能使納稅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從而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增值稅稅收減免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稅率。

縱向重組因為涉及到跨行業,會出現納稅人屬性發生變化的情況,也可能會導致納稅稅種和納稅環節的增加。但是,從增值稅角度看,如果重組企業和目標企業在同一縣、市,重組前需要交納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在重組后被視為企業內部移送,不視同銷售。因此,縱向重組通常會起到減少增值稅納稅環節的效果。

混合重組是三種重組方式中稅收影響最大的,因為混合重組是跨行業重組,因此幾乎會影響到企業納稅的方方面面,從納稅稅種、納稅環節、適用稅率到優惠政策享受都會發生變化。正因為如此,國家出臺的政策鼓勵企業在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前提下,重組方可以繼承被重組方享受的稅收優惠和經營凈虧損結轉等特殊權益。如[2009]59號文規定:在企業吸收合中,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因此,在符合企業整體戰略布局的情況下,可以從是否享受稅收優惠和優惠幅度來選擇重組對象所在行業,從而能使企業在重組后享受相應的稅收待遇。

(二)目標企業經營狀況的選擇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屬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以及股權支付比例不低于85%的情況,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因此,在適合條件下,選擇一家凈虧損額較大的企業進行合并,能夠為企業降低稅收負擔。但企業的財務狀況是虧損還是盈利,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的經營水平和行業盈利狀態。所以,企業重組時要均衡經營風險和稅務風險,從而做出最優抉擇。

(三)不同融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重組因其涉及資金金額較大,難免涉及資金籌措,常見的融資方式有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股權融資分為股票發行和股票置換兩種形式。因為股利分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所以這種方式對企業而言無法降低稅負,但對于需要資金但又不想形成過高資產負債率的企業而言,股票發行是較優選擇。股票置換可以不涉及現金,用企業的股票去置換被重組企業的股票。根據財稅[2014]109號文的規定,企業進行特殊稅務處理的標準已經從收購被重組企業75%的股權降低到了50%,在同時滿足特殊重組其他條件的情況下,重組雙方的企業都可以作特殊稅務處理,從而有免稅、延遲納稅的效果。債務融資一般包括銀行和非銀行機構借款以及發行債券兩種方式。這兩類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中都準予稅前扣除,所以都有減少企業應納稅額的作用。但兩者的區別在于借款利息一般是分期支付的,而債券既可以選擇分期也可以選擇期末匯總支付。這樣,對稅收影響也是有差異的。如果利息的金額比較大的話,在其他條件差異不大的情況下,企業可以結合自身情況選擇融資方式,這也是稅收籌劃的一個方面。

綜上所述,稅務籌劃是企業重組中不可忽視的環節,也是影響深遠的因素。企業應該在合法性、預見性、系統性的稅收籌劃原則指導下,在重組活動中從整體戰略出發,靈活運用稅收政策法規,合理有效地謀求稅收利益,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最佳方案。

參考文獻: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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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下,由企業繳納的稅收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資源稅等,從我國稅收收入來源構成上看,企業稅收與個人稅收的比為9■1,從企業的綜合稅收負擔率(企業實際繳納的各稅稅額之和與企業收入總額的比率)上來看,我國企業的稅收負擔確實較高。盡管流轉稅通過稅負轉嫁最終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但對部分買方市場的商品來說,還要由企業負擔一部分。較高的名義稅負會影響企業的經營行為,比如在融資手段、股利分配、稅收遵從與稅收籌劃等方面,企業都會因稅收負擔因素而有所選擇。

一、對企業融資手段選擇的影響

企業的融資手段一般情況下有兩種: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股權融資是指企業增發股本,吸引新的投資人入股參與經營,并從企業的稅后盈利分配紅利給投資人作為投資收益;債權融資是指通過舉債融入資金,支付利息給債權人作為資本收益。影響兩種融資方式選擇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導致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

(一)兩種融資方式所得稅政策的不同

按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規定,企業的債權融資規模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兩倍以內支付的利息,都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為利息費用扣除。對企業來說舉債規模越大,發生的利息費用就越多,在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也就越多,企業當年應納的所得稅就越少。而以股權融資方式取得的融資,只有形成固定資產的部分,其融資成本才能在稅前按一定標準扣除,對企業所得稅稅負的影響較小,并且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給投資人時,投資人作為投資收益還要再繳納所得稅。

(二)兩種融資方式的選擇

由于兩種投資方式所適用的所得稅政策不同,大部分企業都會選擇舉債融資的手段融資,拿別人的錢給自己賺錢,就連世界著名的蘋果公司為股東發放紅利,也通過舉債的方式進行。但是利潤與風險并存,債權融資的風險遠大于股權融資,一方面債權融資有還本付息的風險,債務到期必須歸還本息,一旦企業經營出現問題,債務違約的壓力會增加企業破產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為了防止企業大規模的舉債經營,在所得稅政策上會規定一個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利息上限,即資本與債務之比,我國規定一般企業為1■2,其他國家有1■3,有的高達1■5,這就是防止企業利用資本弱化來避稅的安全港法規,對超過上限的利息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再加上國家金融政策變化的風險,若借貸利率上調,企業付出的代價會更大。而股權融資雖然使企業不能從所得稅上套利,但企業的資本構成卻相對穩定,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

二、對企業股利分配政策選擇的影響

企業的股利是企業的股東按其投資額的大小從企業分得的利潤,是企業盈余在股東和企業之間的初次分配。我國上市企業股利分配方式通常包括派發現金股利、送股票股利(即送股)兩種形式。現金股利是指企業以現金形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增加企業股本,不改變每股凈資產;送股票股利是指企業以發放股票的方式代替現金,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向股東支付的股利。

(一)兩種分配方式所得稅政策的不同

按現行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上市企業以現金方式向股東派發股票紅利時,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應以收到的現金紅利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并由發放股利的企業代扣代繳,股東個人賬戶上收到的是稅后紅利;若企業向股東派發股票紅利,只轉增股東股票賬戶的股本數量,不對新增股本的價值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使以后發生股權轉讓,個人就股權轉讓收益也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兩種分配方式的選擇

由于對兩種股利分配方式的所得稅政策不同,企業在分配股利時往往會選擇股票紅利的方式,盡量避免用現金分配紅利,導致我國上市企業中使用現金分紅的企業數量不多,并且分配現金紅利的金額占企業應分配利潤的比例偏低。雖然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公開發行證券的股利分配條件,即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但由于存在某些深層次的原因,如一些企業的內部控制人實際控制著企業的日常經營,通過提高薪酬收入、加大在職消費等手段獲取收益,而現金分紅會損失其既得利益;還有一些大股東通過控制上市企業關聯交易、再融資等方式獲得剩余索取權,現金股利的影響甚微等,導致投資者進入股市的資金不是為了獲取投資分紅,而是為了賺取差價,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主要圍繞股價的波動進行,追漲殺跌,缺乏長期投資理念。為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的信心,除了建立企業穩定的現金紅利分配機制,對股權轉讓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也是較為有效的手段。

三、對稅收遵從與不遵從選擇的影響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與此相反行為,即不符合稅法意圖和精神的納稅人行為則為納稅不遵從。

(一)稅收負擔過重導致稅收不遵從的理論分析

根據預期效用最大化理論,“理性經濟人”在作出行為決策時,會對其面臨的不同選擇的成本和收益進行對比分析,然后選擇一個能使預期效用價值最大化的行動。若稅務機關對稅收不遵從的查獲率不變,當稅率提高稅收負擔加重時,納稅人的損失會更大。因此,在面臨損失預期時人們更傾向于風險偏好,而且人們對損失比對收益更敏感,那么納稅人會冒風險逃避稅。這就導致了稅率越高,稅收不遵從度越高的現象。另外,在所得稅的累進稅率下,高稅率適用的對象是高收入者,他們應繳納更多的稅款,面對損失預期時他們更傾向于風險偏好。不僅如此,有些高收入者認為自己的高收入是自己的合法勞動所得,繳納更多的稅款但是卻享受與其他公民相同的權利,根據自己主觀的損益框架來判斷,認為這是一種不公平,因而稅收不遵從的概率也會更大。

(二)稅收遵從與不遵從的選擇

由于稅收負擔的客觀存在,不同企業性質的納稅環境不同,不同收入層次的納稅人實際承擔的稅負與其收入不成比例,導致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與稅收不遵從成本明顯不同,再加上政府對稅收不遵從的處罰形式單一,處罰力度較小等,不足以改變企業選擇的初衷,使得企業在追求其自身價值最大化、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容易傾向于對稅收不遵從的選擇。

稅收不遵從對納稅人會產生經濟和行為方面的影響,部分納稅人的稅收不遵從行為無形中加重了誠實納稅人的相對稅負,這也引起人們對國家稅收制度公平程度的懷疑;同時在對稅收不遵從行為處罰不力的情況下,其不良的示范作用會得到強化,其行為對其他納稅人如何看待稅制,以及社會公眾對稅制完整性和對稅制的信任程度將產生極大影響。從經濟社會的角度而言,稅收不遵從現象的存在不僅直接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扭曲了社會資源的配置,而且還會影響到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勞動力供給等方面的效率。

因此,應合理調整稅制結構,建立公開、公平的課稅制度,完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加大對稅收不遵從的懲罰力度等,以引導企業在稅收遵從與不遵從行為中作出正確的選擇。

四、對避稅與稅收籌劃選擇的影響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缺陷,作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策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自身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和籌劃,合法地減輕甚至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或額外承擔的稅收負擔,從而取得稅后利益的最大化。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的相同與不同之處

二者的共同點是:利益驅動。企業為了逃避稅負,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合法或不違法的手段,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

二者的區別在于:從道義上來講,稅收籌劃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避稅則是利用稅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在道義上通常有不正當之嫌;從國家的立法導向上來講,避稅是用合法手段以減少稅收負擔,但其手段通常是鉆稅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謀取不是立法者原來所期望的稅收利益,與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導向是相違背的。稅收籌劃也是通過合法手段減少稅收負擔,但其稅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違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導向;從政府的反應來講,政府對避稅行為一般采取種種反避稅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設置避稅陷阱等,以達到打擊和杜絕避稅行為的目的。稅收籌劃是政府予以引導和鼓勵的,政府甚至會積極指導或輔導納稅人調整產業政策,并針對實際情況,頒布一系列為納稅人落實稅收優惠利益的政策、法規。

(二)企業對避稅與稅收籌劃的選擇

企業對避稅與籌劃的選擇是企業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程度的表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被稅收法定原則加以確定,納稅人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違法手段和方法,而是通過稅收籌劃和避稅來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因為稅收籌劃是政府鼓勵的一種節稅措施,企業公開實施稅收籌劃項目,不僅利于減少企業的應納稅額,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企業的財務與會計管理水平,還可以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但往往具體到企業的實際項目操作上,雖然企業都達到了減輕稅負的目的,但對他們的行為是避稅還是籌劃往往很難區分定性,因為企業的項目實施過程是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出發點是稅收籌劃,但在財務處理時有可能會鉆稅收制度的漏洞,導致稅收收入的非正常流失,甚至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因此,國家在利用法律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的同時,應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加強反避稅立法,強調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納稅義務;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和稅務調查制度,以控制避稅行為的泛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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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會計政策;稅收籌劃;運用

在依法納稅作為每個人及企業所必須履行的義務下,各企業為了能夠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減少稅負,紛紛選擇稅收籌劃。而稅收籌劃會因為企業決定的在會計核算時所依照的具體準則和企業使用的具體的會計處理辦法,即會計政策的不相同而得到對應的結果。

一、稅收籌劃中會計政策的選擇空間

現今,我國現行的會計政策有包括會計要素的確認準則、計算原則、編報期限等的企業必須遵守的,不可選擇的、不在稅收籌劃中的強制性的會計政策,以及包括企業對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外幣折算方法等等進行選擇的可選擇的會計政策兩類。正因為可選擇的會計政策的存在給了稅收籌劃一定的運行空間。

二、會計政策選擇在納稅籌劃中運用

(一)稅收籌劃中存貨計價方法的應用

現行稅法允許各企業在發出存貨時依據自身現實中的狀況來按照真實的成本或者預估的成本計算價格。企業對存貨計價方法選用會對企業財務利潤、存貨估價以及稅收負擔造成巨大的影響。在材料等的價格水平持續增長時,存貨計價方法應選擇后進先出法進行計價,來產生較少的所得稅。在材料等的價格水平持續下跌的時期,存貨計價方法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來減少稅收負擔。在材料等的價格上下起伏的時段,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加權平均法都是很好的決定。

(二)稅收籌劃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應用

企業所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上的區別,會導致固定資本在運行年限中各個時段的折舊費用產生變化,所以會使均分到各時段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產生差距。1.選擇折舊方法。在稅收籌劃時,企業需要全面商討多種因素的影響,選出收益最大的折舊方法。在現實應用中,正確的做法是首先對比應用加速折舊法能得到的時間利益和非加速折舊法能得到的減免稅優惠,再選擇折舊方法,來確保企業能收獲最大的稅后利益。2.選擇折舊年限。對于企業財務制度沒有確切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和攤銷年限的資產,一般要盡量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納稅方案,如此才能用最快速度計提完畢固定資產折舊或者分期償還完無形的產業價值。

(三)稅收籌劃中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的應用

固定資產在預計應用壽命階段在應用中被損耗和侵蝕后只殘存小部分的利用價值,而這時此固定資產的價值不屬于計算和提取折舊的范圍,不能被彌補。因此,去掉此類價值的原值才能用于計提折扣。預計凈殘值率是通過對折舊額起作用來改變納稅額。因此,策劃稅收的過程中,依法合理地降低殘值率,會增加對應的計提折舊額,進而起到提高稅后收益的意義。

(四)稅收籌劃中壞賬準備方法的應用

現有制度規定,備抵法是企業應當選用的處理壞賬的方法。1.選擇壞賬準備計提方法。用備抵法中的壞賬損失的計算和提取方法分別計算當時段應計提的壞賬準備額是不同的,各種費用和金額的結果都不盡相同,因此企業可在此上進行稅收籌劃。相較賬齡分析法而言,賬齡分析法和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是更簡便、更精準、使用更廣泛的方法。2.選擇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壞賬準備計提比例情況會改變企業的利潤和稅收負擔。多提壞賬準備會減少企業納稅,但多計提壞賬準備不但降低稅收負擔,而且會導致種種負面影響,例如減少企業股票收益以及使股民質疑企業資金運營能力等。

(五)稅收籌劃中股權投資方核算方法的應用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依據投資商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水平以及是否有加快資金流通的價值能否可靠獲得等進行區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以投資商的投資額在被投資方所有者總權益中所占比重的以及比較兩者之間相互的實際控制能力來確定具體使用的方法。企業在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時,可以企業的財務經營情況及盈利狀況為依據,通過控制投資額大小,來決定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式。

三、會計政策選擇在稅收籌劃中運用時的注意事項

(一)行為合法

國家法律政策是企業進行任何活動都不可逾越的,因此無論是稅收籌劃還是在稅收籌劃中會計政策的選擇都必須在依法合理的范疇中進行。

(二)聯系實際

每個企業自身的情況都不盡相同,不可同一而論,因此任何方法的選擇都要求企業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尋找適宜自己的方式方法

(三)應用連貫

為了防止改變會計政策導致會計信息的更改,所以一旦企業確定下某一會計政策,在一般情況下的一定階段不得再任意更換。

(四)整體協調

企業選擇會計政策時,要以其整體利益重,深入考慮各方面的影響因素,對每種方案比較后才能確定減少納稅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的政策。

四、結語

上述介紹了幾種稅收籌劃中會計選擇的方法和策略。此外還有許多例如選擇債券折價和溢價攤銷的方法、選擇職工工資核算的方法等,仍然值得我們去逐步探討。因為,在企業中稅收籌劃中的會計政策選擇不但是對經濟社會、稅收制度的適應,而且也對其產生著影響,協調著納稅者交稅和國家稅收之間的平衡。

參考文獻:

篇9

關鍵詞:稅收籌劃實效性 籌資環節 投資環節 經營環節 利潤分配環節

對于企業而言,納稅是資金的凈流出,節稅即增加凈收益,所以達到納稅額度最低、實現企業利潤最大之追求,使稅收籌劃成為必然。通常而言,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及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的立法精神和納稅人的權利,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對多種納稅方案優化選擇,以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為。關于提高稅收籌劃的實效性,體現于籌資、投資、營運、利潤分配等諸多環節,合理有效的籌劃分析可以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參考。

“籌資”環節稅收籌劃

根據來源不同,企業所籌資金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的方式主要包括自發性借款、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發行債券等;權益籌資的方式主要包括企業內部自我積累、發行股票、吸收外部投資等。

一般而言,企業在負債經營中,主要采取發行債券、內部集資、企業間相互拆借、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諸種方式對應稅負依次遞減。因為企業發行債券在法律方面的限制較多,而且需要通過證券公司來進行,手續費和傭金比較高,因而成本比較高;內部集資、企業間相互拆借與金融機構貸款相比,向前者借款的利息支出中,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息的部分,不準從收入總額中扣除。這樣,內部集資、企業間相互拆借、金融機構貸款三種籌資方式,從降低稅負的角度看,他們的稅負就扯平了。因此,在這幾種籌資方式中,哪種籌資方式費用較少,就應該優先選擇。 從相關費用抵減所得稅的角度而言,借款和發行債券具有明顯優勢。因為從我國稅法來看,企業的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息的部分,都可以在稅前扣除,而且發行債券的利息都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這樣可以減少應納稅數額,起到節稅的作用,其它籌資方式就沒有這樣的抵稅效果。

概而言之,企業在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之間到底如何權衡利弊進行選擇,權益資本收益率是重要的考量標準之一。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和提高負債比重,就會帶來權益資金收益水平提高的效應。但是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權益的財務風險及負債籌資成本必然相應增加,以致負債的稅前成本超過了息稅前投資收益率,權益資金收益率就會隨著負債額度提高而下降。可見,企業必須確定負債的總規模,將負債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實現節稅與總體收益最大化目標。

“投資”環節稅收籌劃

投資稅收籌劃指的是企業申請營業執照、進行稅務登記時,或者在成立后決定投資之時,根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和企業實際情況,選擇稅負最輕的注冊地點、注冊資本、經營范圍進行投資的決策過程。

(一)通過“投資地區”優化選擇,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低稅率地區主要包括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區等,對于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2008年新稅法又做規定,取消地域限制,允許15%的優惠稅率對于全國高新技術企業都適用。

由此看來,如果投資者準備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則可以不必考慮地域因素的影響;如果投資者不是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則可以考慮選擇“老、少、邊、窮”地區、西部地區和民族自治地區。總之,投資者可以充分利用區域稅收優惠政策,以提高稅收籌劃實效性。

(二)通過“投資行業”優化選擇,進行稅收籌劃

2008年的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格局。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沒有時間限制。顯而易見,優惠政策體現的是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大力支持,那么符合條件的企業就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獲取稅收籌劃積極效果。

(三)通過“投資方式”優化選擇,進行稅收籌劃

投資方式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大類。直接投資一般是指對經營資產的投資,即通過購買經營資產和對資產進行運營,從而獲得經營利潤;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即通過持有有價證券間接地從其它經營者那里獲取利益。

一般來講,直接投資應考慮的限制因素多于間接投資,因而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關于直接投資于固定資產,新稅法規定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納稅額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內結轉抵免。可見,新稅法把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內容納入稅收優惠政策之中。既然如此,企業就應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條件,實現減輕稅負效果。關于間接投資可以根據稅法“國債利息收入可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從債券投資著手進行稅收籌劃。

“經營”環節稅收籌劃

在營運過程中,不同的經營方式會使稅負存在差異。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主要涉及到稅額和稅率,影響納稅額的因素主要有收入、成本、費用等。

(一)針對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稅收籌劃

關于“過渡期稅率”,新稅法明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來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對于此項政策,稅收籌劃的空間在于原來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采取提前銷售甚至降價促銷辦法,以實現過渡期內利潤最大化;同理,對于稅率降低的企業,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確認成本的方法,以便享受新稅率的優惠。關于企業所得稅“稅率突變”,新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進行彌補,但結轉年限不得超過5年,5年內依然不能彌補的,第6年的盈利還是要正常納稅。

按照此項規定,如果把納稅人發生虧損的年度作為第1年,那么企業可以用第2~6年的盈利加以彌補而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如果第2-6年的全部盈利都不足以彌補第1年的虧損,那么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稅前彌補虧損,只能正常納稅。為此,如果企業在第6年的年底仍無法全部彌補第1年的虧損,就可以考慮在制度允許的前提下,在第6年增加確認一部分銷售收入,或提前計算第7年的部分銷售收入。

(二)針對成本費用,進行稅收籌劃

在企業選擇折舊方法時,要注意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因為多數企業只能選用直線折舊法,只有少數企業才可以選用加速折舊法,如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行業的設備,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的機器設備等,而且需要加速折舊的須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執行。關于折舊年限的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然而,并不是任何情況下縮短折舊年限都對企業有利,當企業處于虧損階段,固定資產的折舊期限縮短并不能給企業帶來稅收籌劃好處,因為在補虧期企業不用繳納所得稅。 關于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還包括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存貨價值是企業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銷售成本 = 期初產成品存貨+本期產成品存貨-期末產成品存貨。由于每種存貨計價方法都有自身特點,在一定的條件下必然造成計價區別,如果掌握其規律就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籌劃。例如,當物價呈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加權平均法;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采用先進先出法比較有利;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

(三)針對收入總額,進行稅收籌劃

收入總額即“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同時,新法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前者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后者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不征稅收入”具體所指是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而“免稅收入”是指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這些規定使得企業所得稅應稅范圍變得更加明確。

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新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征收,如果企業的營業收入剛好在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左右時,應該盡量籌劃,使其達到小型微利企業標準。關于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的企業所得稅籌劃,應該注意選擇與之相適應的結算方式,因為產品銷售收入實現的法定時間因結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產品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籌劃的總原理,是讓法定收入時間與實際收入時間一致或晚于實際收入時間,這樣企業就能有較為充足的現金納稅并享受該筆資金差額的時間價值。

“利潤分配”環節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稅收籌劃時,既要考慮企業的籌資問題,還要考慮股利分配政策對股東稅后的影響。當股份制公司的股東為自然人時,如果企業發放現金股利,自然人股東要按股利數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將盈利留在企業內部累積保留盈余,股東則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此雖然沒有現實的股息收入,但是卻可以從股價上漲中獲取實惠。

新稅法中規定直接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屬于免稅收入。而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稅率低于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分回利潤也不用補繳所得稅,由此看來如果被投資企業利潤不向投資者分配,則投資企業不必補繳所得稅。這樣,無論稅后利潤是否進行分配,都不會加重居民投資者的稅負。但是,如果被投資企業一直不進行利潤分配,而投資企業又打算將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對外轉讓,則很有可能造成股息所得轉化為股權轉讓所得,而股權轉讓所得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此,合理的做法是被投資企業保留利潤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但必須在投資方轉讓股權之前將累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這樣做對投資企業來說,可以有效避免股息性所得轉化為資本利得,從而消除重復納稅。對于被投資企業來說,由于不分配可以減少現金流出,而且這部分資金無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筆無息貸款,從而獲得資金時間價值。

結論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不僅可以使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收負擔、提高獲利能力和投資回報率、使生產經營處于良性循環之中,而且可以促使企業合理安排經營管理活動,特別是財務管理活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通過對稅收籌劃諸多環節的分析可見,對于企業而言存在很大的籌劃空間。由于稅收籌劃有風險,收益與風險同在,因而在進行稅收籌劃之時,必須考慮規避或減小風險,以提高籌劃方案的確定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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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立新.企業合理避稅解決方案.中國華僑出版社,2006

3..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策略.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l)

篇10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階段涉及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1)營業稅:企業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行為,免征營業稅。房地產企業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營業稅。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2)土地增值稅: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過20%,則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投資聯營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將房地產轉到所投資的聯營企業中時,暫免征土地增值稅。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在兼并企業中,對于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

1.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房地產行業具有投入資金多、經營風險高、建設及銷售周期長、涉稅標的金額大、收益高見效慢等特點,因此,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于房地產企業降低經營風險和納稅風險,以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具體來講,房地產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必要性在于:

1)房地產行業涉及的稅種較多,稅負較重。房地產行業涉及面較廣,故房地產企業涉及的稅種也較多,主要有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

2)合理的稅收籌劃可降低房地產企業的管理成本。稅收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項成本,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降低房地產企業的管理成本。如,房地產企業可以利用稅制差異、稅收優惠、稅法彈性等方式達到遲納、少納甚至不納稅款的目的。

2.稅收籌劃的實際應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要繳納的稅收項目繁多,如籌劃不當,會給企業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以下通過列舉介紹幾種常見的納稅籌劃以供參考。

1)巧用起征點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如果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增值額按規定征稅。利用這一規定,納稅人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時,應充分考慮增值額增加帶來的收益和放棄起征點的優惠而增加稅收負擔的關系,以獲取最大收益。

舉例如下:某房地產公司從事普通標準住宅開發,2012年,出售一棟普通住宅樓,總面積10000萬平方米,為建該樓支付土地出讓金324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1200萬元,其中:利息支出100萬元,假設不能提供金融機構借款費用證明,城建稅率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當地政府規定房地產開發費用允許扣除比例10%。

方案一:如銷售單價定為2400元,收入總額=2400萬元,建造成本=324 +1100(扣除了利息支出)=1424萬元,房地產開發費用=1424×10%=142.4萬元,加計扣除=1424×20%=284.8萬元,營業稅及附加=2400×5%×(1+7%+5%)=134.4萬元,扣除項目合計=1424+142.4+284.8+134.4=1985.6萬元,增值額=2400-1985.6=414.4萬元,增值率=414.4/1985.6=20.87%,應交土地增值稅414.4×30%-0=124.32萬元,獲利金額=2400-324-1100-100-134.4-124.32=617.28萬元。

方案二: 如銷售單價定為2370元,收入總額=2370萬元,按以上計算營業稅及附加=2370×5%×(1+7%+5%)=132.72萬元,增值額=2370-1983.92=386.08萬元,增值率=386.08/1983.92=19.46%,小于20%免繳土地增值稅。獲利金額=2370-324-1100-100-132.72=713.28萬元。

兩個方案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要多獲利713.28-617.28=96萬元。由此我們可以計算出免稅臨界點:設銷售收入總額為X,設不含息建造成本為Y,于是按照建造成本10%計算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0.1Y,加計20%的扣除額為0.2Y,允許扣除的稅金為X×05%×(1+7%+5%)=0.056X,計算當增值率為20%時,[X-(1.3Y+0.056X)]/(1.3Y+0.056X)=20%,X=1.67238Y,那么我們通過臨界點定價系數為1.67238,對房地產企業的銷售單價的定價具有指導性意見。

2)變房地產銷售為股權轉讓納稅籌劃法

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股權轉讓只是股東權益的變化,原來企業仍然存續,沒有發生房地產轉讓,不征土地增值稅,不征營業稅。如果購買方是法人企業,房地產企業就可以利用這一規定,先與購買方達成協議,以房產作價向購買方進行股權投資,后再以轉讓股權方式銷售房產。

舉例如下:甲房地公司是由兩個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實收資本3000萬元,以3000萬元的價格取得一塊土地10000平方米,隨后進行房地產開發,投入開發費用2000萬元,發生期間費用100萬元,現在因金融危機再無力開發,準備以10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另一家乙房地產公司。

方案一:如轉讓在建項目,營業稅及附加=10000×5.6%=560萬元,土地增值額=(3000+2000)×130%+560=7060萬元,增值額=10000-7060=2940萬元,增值率=2940/7060=41.64%,應交土地增值稅=2940×30%=882萬元,印花稅=10000×0.05%=5萬元,企業所得稅=(10000-5000-100-560-882-5)×25%=863.25萬元,假設項目轉讓后,股東們將凈利潤全部分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5000-100-560-882-5-865)×20%=517.6萬元,應納稅總額=560+882+5+863.25+517.6=2827.85萬元。

方案二:如轉讓股權,假設公司的資產總額5500萬元,負債額2500萬元,乙公司以7500萬元購買甲公司全部股權并負責償債,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5%=5萬元,個人所得稅=(7500-3000)×20%=900萬元,應納稅總額=5+900=905萬元。

兩個方案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約稅費=2827.85-905=1922.85萬元。

3)收入分散籌劃法

收入分散籌劃法是將可以分開單獨處理的部分從整個房地產中分離、分散,以達到享用較低檔的稅率,合理降低稅負。

舉例如下:甲房地產企業出售一幢房屋,房屋價值1200萬元,其中裝修費用360萬元,項目扣除金額720萬元,銷售房產營業稅及附加率5. 6%,勞務合同營業稅及附加率3. 4%,現有兩種方案以供選擇:

方案一:甲企業與購買方簽訂一份金額1200萬元的房屋購銷合同。增值額=1200 -720=480萬元,增值率=480 /720 =66. 67%,土地增值稅= 480×40%-720×5% =156萬元,營業稅及附加=1200×5. 6% =67.2萬元,甲企業共應承擔稅負=156 +67.2 =223.2萬元。

方案二:甲企業與購買方簽訂兩份合同共計1200萬元,其中一份購房合同金額注明840萬元,另一份裝修合同標明金額360萬元,假設扣除項目金額仍為720萬元,其中購房合同扣除項目金額為600萬元,裝修合同扣除項目金額(成本費用)為120萬元。則甲企業增值額為840 -600= 240萬元,增值率=240 /600=40%。土地增值稅=240×30% =72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840×5. 6% +360×3. 4% =59.28萬元,兩份合同共應承擔稅費為72萬元+59.28萬元=131.28萬元。

兩個方案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約稅費223.2-131.28=91.92萬元。

4)妙用利息扣除進行稅務籌劃

稅法規定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房地產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企業預計利息費用較高,開發房地產項目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則可計算分攤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預計利息費用較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

3.稅收籌劃應注意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活動金額大,稅負甚重, 稅收籌劃也較為復雜,因此,在稅收籌劃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合法節稅,使企業收益最大化,因此要充分考慮投入與產出效益。2)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稅收籌劃必須以依法納稅為前提,保證所籌劃的納稅方案得到稅務主管部門認可,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損失。

3)稅收籌劃應系統、通盤進行考慮在稅收籌劃時,不能僅把眼光盯在某一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去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總體利益的方案。

4)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防范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充分考慮其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可能變動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在收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必要的綜合衡量,保證能夠取得財務利益。

4.結語

總而言之,稅收籌劃是一項涉及面廣而又復雜的專項工作,企業應當結合自身的具體環境和各種相互制約因素, 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制定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 真正使稅收籌劃達到合理避稅和降低稅負,增加企業價值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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