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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是為實施《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對消耗臭氧層的物質進行具體控制的全球性協定。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通過,向各國開放簽字,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議定書》由序言、20個條款和一個附件組成。其宗旨是:采取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以保護臭氧層不被破壞,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顧及經濟和技術的可行性,最終徹底消除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排放。
按照議定書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分階段減少氯氟烴的生產和消費,在1990年使生產量和消費量維持在1986年的水平;到1993年,生產和消費量要比1986年減少20%;到1998年,保證使氯氟烴的年生產量和消費量減少到1986年的50%。《議定書》還規定在本議定書生效后一年內,每個締約國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控制物質;從1993年1月1日起,任何締約國都不得向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質。該《議定書》還就控制量的計算、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控制措施的評估和審查、數據匯報、不遵守情形的確定、資料交流、技術援助等作出了安排。但是,該《議定書》回避了發達國家破壞臭氧層的責任,包含有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歧視性條款,且科學論證不夠,規定的限控物質范圍太小,難以達到防止臭氧層繼續惡化的目的,遭到了許多國家的批評。此外,《議定書》雖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但直到當年5月130個發展中國家中只有10個國家加入議定書。再加上締約國也普遍認為議定書存在明顯缺陷,于是決定對議定書進行修改。經過1989年3月的“拯救臭氧層倫敦會議”、1989年5月的赫爾辛基第一次締約國會議、1990年6月的倫敦第二次締約國會議,終于在1990年6月29日通過了對《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
修正后的《議定書》在許多方面有了重大改進,基本上反映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愿望和要求,并建立在更加科學的基礎上。因此,保護臭氧層的步伐大大加快。我國于1991年6月13日加入修正后的《議定書》。
1 研究背景
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風險管理就在美國崛起了,現今已成為一項公認的新穎的管理學科。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速度的加快,隨之而來的是競爭的全球化、經營的戰略化,風險管理則比以前任何時候更顯得重要了,對企業管理者和決策者而言,其地位也越發的舉足輕重,企業風險管理審計上升到企業發展的戰略高度,成為現代企業審計的首要使命,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我國企業的風險管理及風險管理審計開始較晚,尚處于起步階段。2006年,國資委針對中央企業的風險管理,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但操作性不強。目前,有關地方國有企業風險管理的規定尚未出臺,地方國資部門也未將風險管理作為重點監控內容,在風險管理制度建設和監督方面作為較少。目前,我國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基本上處于前風險管理階段、局部風險管理階段,部分企業甚至處于無風險管理狀態,風險管理水平較低,往往在危機發生后才被動地作出反應,致使近年來各地國有企業風險管理事故時有發生,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嚴重的社會影響。為此,國資監管部門和國企管理層必須具備戰略眼光,管理好國有企業及其所面臨的風險,政府審計部門要把風險管理審計作為國有企業審計的核心內容。
2 風險管理及風險管理審計
2.1 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對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進行識別與評估,并采取應對措施將其影響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的過程。風險管理是組織內部控制的基本組成部分,既可以從企業的總體來認識,也可以從一個單獨的部門角度認識,它為實現企業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2.2 風險管理審計內涵
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指審計部門采用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進行的,以測試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各業務循環以及相關部門的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管理及處理等為基礎的一系列審核活動,對企業的風險管理、控制及監督過程進行評價。
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一種現代管理審計模式,與傳統的企業審計活動相比較,有其自身的特點。
①審計內容和思路發生轉變。
政府審計由賬項基礎審計發展到制度基礎審計、風險管理審計,審計內容和思路發生重大轉變。賬項基礎審計是對具體交易事項進行審查測試,制度基礎審計是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和符合性測試,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對風險管理活動進行評價和測試。
②審計職能發生轉變。
傳統的審計職能主要是以后監督為主;風險管理審計職能是對企業所面臨的內外部風險事前的評估和防范,強調確認風險并測試風險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③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的方法更加科學、先進。
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是利用戰略和目標分析的結論,確定關鍵風險點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風險。
④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的目的更加明確。
企業風險管理審計主要目的在于揭示企業的各種風險因素,降低和防范各種風險,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增加企業價值,協助企業決策者和管理層達到預期的經營目標。
2.3 風險管理審計對國有企業的作用
2013年6月17日,總理在審計署調研時指出,審計要加強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國家治理體系的目標。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作為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和現代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其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風險揭示和預警。通過對內外部環境、行業發展、法規情況、監管政策、“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機制、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措施等,進行風險分析和風險應對有效性的評價,揭示存在的風險及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早采取措施,起到風險預警的作用。
②風險應對。針對審計發現的風險管理問題,相應地提出應對措施和處理意見,以審計溝通、審計建議、審計整改、審計決定等方式有效傳遞給企業管理層,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采取應對措施,降低或者控制風險,減少風險損失或者發生的可能性。
③風險預防。通過對風險及風險管理的分析、評估等審計活動,指出潛在風險、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應對措施存在的問題,促使企業建立相關風險預防措施,預防風險的發生,切實發揮國家審計“免疫系統”作用。
2.4 國有企業中風險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①政府監管層面。一是風險治理環境,關注國有企業運營監督體系及其運作情況、風險制度建設及執行。二是戰略風險,如國企改制、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開發園區開發運作情況;三是國有企業整體債務風險,不僅關注企業自身經營融資形成的債務風險,還關注企業為政府融資形成的債務風險;四是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風險。
②國企個體層面。一是重大決策風險管理。“三重一大”制度制定及貫徹落實情況,包括決策內容、決策范圍、決策程序等。二是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如資產采購、費用審批、工程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三是資產風險管理。主要關注房地資產、車輛、經營性資產及其他重大資產的權屬、質量、收益及處置等情況。四是財務風險管理,包括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經營風險等。
3 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面臨的主要問題
目前,政府審計部門對國有企業的風險管理審計尚處在起步階段,風險管理審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還比較少,風險管理審計的發展還面臨一系列問題。
①風險管理審計意識不強。國家審計署尚未把風險管理審計列為一種常規類型審計,對風險管理審計未作出明確規定和指導意見,地方審計部門對風險管理審計意識普遍缺乏,審計人員對風險管理及風險管理審計的認識還不到位。
②風險管理審計的操作標準缺乏。目前我國關于風險管理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尚不完善,缺少進行風險管理審計的指導性準則、條例,國資監管部門及國有企業也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及指標評價體系,審計人員無章可循。
③風險管理審計人才匱乏。風險管理審計是一種綜合的審計類型,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一定的財務會計、審計知識,還要求審計人員熟悉企業各種業務活動流程,具備管理、法律、金融、工程、信息技術等多學科知識。此外,還要求審計人員掌握風險管理知識,并具備較好的風險管理審計技能和職業判斷能力。當前,政府審計部門嚴重缺乏這類綜合性的審計人才。
④風險管理審計成果難以體現。政府審計部門發揮審計成果的手段和能力有限,主要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自身沒有強力的手段和措施。許多審計發現的問題涉及多個政府職能部門,有些涉及宏觀體制機制,單個企業很難落實,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整改的協作機制還有待建立和完善。
⑤風險管理審計的外部環境亟待優化。主要是國有企業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風險管理基礎薄弱、政府職能部門之間聯動監管不夠等。
4 加強國企風險管理審計的應對措施
目前,我國部分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嘗試,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與國有企業的經營規模及其日益增加的管理風險不相適應。對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逐步推進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促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①轉變風險管理理念,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國資監管部門應轉變國資監管理念,把風險管理上升為國資監管戰略,統籌規劃、系統制定風險管理制度,增強風險管理系統性、科學性,抓好重大事項、重要人員、重要領域的風險監控制度建設,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風險及風險管理評估標準體系。
②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積極轉變政府職能,構建現代企業治理體系,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切實做到政企分開,防范由于政府行為而造成的企業管理風險。由國資監管部門牽頭成立國企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推動行政區域范圍內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指導和監督考核。各國有企業設立風險管理部門,由國資監管部門、國有企業監事會、國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監督風險管理。
③轉變審計理念、完善企業風險管理審計制度。審計人員要轉變觀念,盡快實現從傳統的賬項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管理審計轉變,突出風險管理審計的重要性,把風險管理審計作為國有企業審計的核心內容。國家審計署和各級地方審計機關要盡快出臺與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指導和規范企業風險管理審計工作,使其有效開展。
④提高審計人員技能,加大風險管理審計力度。通過與院校、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作,大力培養風險管理審計的人才,著力提高風險管理審計職業判斷能力和審計技能。深化風險管理審計內容,編制系統、全面、具體細化的地區國有企業管理風險清單。在制定政府審計年度計劃時,將風險管理列為重要考慮因素,避免高風險的審計不足和低風險的過度審計。在制定審計方案和審計實施時,對于常見風險管理問題列入必審內容,加大風險管理分析深度和層次。
⑤加大審計整改力度,促進審計成果應用。國資監管部門和國有企業要更加重視風險管理審計提出的整改意見,狠抓審計整改落實,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通過制度促進風險管理,確保風險管理審計取得實效。同時,積極發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加強部門協作力度,推動風險管理審計問題的整改,不斷推進和完善國有企業的風險管理工作。
⑥構建審計監督協作系統,加強審計監督互動配合。以審計部門為主導,構建風險管理審計協作體系,提升監督合力。首先,國資監管部門將社會審計提交的風險管理審計報告和風險管理評級結果分享給審計部門。其次,各國有企業專職監事、內部審計將年度工作報告和發現的問題及時分享給政府審計部門。再次,作為國有企業專職經濟監督部門,政府審計要加強對專職監事、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最后,完善監督考核機制,政府審計在開展審計時,同時對專職監事、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作為國資部門考核依據,提高監督質量。
參考文獻:
[1]王曉霞.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審計的責任與目標構建[J].審計研究,2010(3).
[2]曹元坤,王光俊.國資委對權屬企業風險管理的本質特征和模型構建[J].現代經濟探討,2011(11).
[3]賈晉平,張磊.大型國有企業風險管理體系現存的問題及創新型設計[J].經濟師,2008(6).
一、引言
1932年,英國管理專家、工業顧問羅斯在他的著作《管理審計》一書中最早提出:要實施以職能部門評價和成績評價為核心的管理審計。管理審計,即管理型內部審計,是傳統的內部財務審計的延伸,是內部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管理審計是內部審計人員或CPA為了維護股東、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委托人的利益,對組織內部的各種管理活動或資金狀況、盈利能力及組織結構等獨立的、客觀的、綜合的、建設性的、面向未來的檢查、評價或分項研究,以幫助管理當局這一資金委托人對改進決策、提高獲利能力和經營能力,或者就委托人對委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發表評判性意見,并對外報告。
管理審計的產生源于受托責任的發展。伴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也伴隨著民智的開發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受托責任逐漸由受托財務責任發展到受托管理貴任,而管理審計就是這種受托責任合乎邏輯發展的必然產物(王光遠)。
二、我國開展管理審計必要性
(一)內部審計自身建設的需要
現代內部審計按審計的內容可以劃分為財務審計、基建審計和管理審計。傳統的內部審計主要是指財務審計,基建審計和管理審計是在新的經濟時期對于內部審計的拓延。而管理審計和財務審計又因為審計領域的重疊,容易混淆。
財務審計,以評價財務責任為主要的業務內容,專業的審計人員遵照有關法律法規測試檢查會計資料、會計程序和會計控制,以評價財務報表是否真實,企業資產是否完整,組織權益是否得到維護和保障,進而確定受托人是否完成了應履行的財務責任。財務審計一直以來都是內部審計的中心。但是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特別是二戰后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與融合,企業規模成倍擴大,跨國公司迅猛發展,公司對于企業人經營管理能力的要求日益提高。管理當局為了提高整個企業的管理效率、有效利用資源,將受托責任層層分解,在企業內部設置了各種責任中心、分廠、分公司。組織復雜化的結果導致信息內容、信息制作過程以及信息傳遞過程的復雜化。為了控制各職能部門和管理層受托責任的有效履行,就必須將獨立于職能部門之外的財務審計業務延伸到非財務領域,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有效利用資源。這樣,多層負責的組織管理體制促使管理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
隨著市場機制的引入,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國有企業的管理體制逐漸由傳統的行政性走向經濟性。企業集團化、股份制、證券化以及資產并購過程中引入外國資本等多種經濟形式,要求企業建立一套客觀、公正、行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這就對我國傳統的內部審計提出了新的要求。管理審計作為對于管理當局的管理能力評價方式便應運而生。
(三)加入WTO的需要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使我國的經濟逐步走向世界,給我國企業提供了一個學習、借鑒世界各國先進內審工作經驗的極好機遇,為建立符合我國經濟改革利益、與國際接軌的現代內部審計理論與方法體系創造了條件。
三、企業內部管理審計的現狀及問題
管理審計代表了內部審計發展的趨勢,是內部審計發展的較高層次。國內的管理審計雖然起步較晚,但到目前為止,還是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按照管理科學的要求,許多企業將管理審計的思想和方法運用于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使其在內容和方式上得到了有效的拓展和深化。不僅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計評價。而且兼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評價,更加有效地發揮了審計的作用。
(二)內部控制審計
主要以控制測試來評價控制系統,找出薄弱環節及至失控部位,并提出改進措施消除隱患,達到健全系統、改善控制、防范風險、提高效益的目的。該項審計的對象雖然涉及了管理和控制活動,但目前主要限于合規性、遵循性目標評價,較少進行內部控制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深層次綜合研究。
(三)績效審計
有些企業以增收節支、開源節流、扭虧為盈等為主要目的審查生產力各要素的運用情況,以改進生產經營工作,謀求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資源,充分發掘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潛力,實現最佳的經濟效益。它主要著眼干對企業現實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的審查,對提高經濟效益能起到切實作用。但它較少對管理組織機構的合理性、管理機制的有效性、管理措施的效果等進行綜合研究與評價,只是初步的經濟效益審計。
四、企業內部管理審計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管理審計在企業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認識不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處于初級階段,企業管理粗放、責任不明、法制不健全、違法亂紀現象較為普遍,會計信息失真比較嚴重,審計的主要功能還是履行監督職責,主要任務還是審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重點仍在財務收支。管理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公正的約束和評價機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管理職能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使得審計領域、范圍受到限制,管理審計發展受到影響。
(二)管理審計沒有形成自己的審計體系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實務工作起步較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與準則的建設都不盡完善,不像外部審計那樣有較為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遵循;內部審計機構或部門自我評價機制較弱,開展工作的隨意性較大,更談不上針對管理全過程的管理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新頒布的審計署第4號令《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15項具體準則出臺不久。尚未得到很好的貫徹和實施,造成管理審計工作仍難以有效地開展。我國目前缺乏公認的管理審計準則,管理審計人員各行其是,管理審計只能在不規范、低水平的狀態下進行。因此,管理審計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道路還很漫長。
(三)管理審計方法陳舊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特別是網絡經濟的發展,網絡審計日益成為審計的主要方式,傳統的事后審計逐漸延展到事前、事中的審計,全程審計成為可能。面對網絡審計,需要產生一種不同于傳統手工審計的方式及新的管理審計方法。目前,在國內由于管理審計剛起步,所運用的一些審計方法還是傳統的財務審計方法,許多審計還停留在傳
統手工查賬的基礎上,在新技術面前還有些無所適從。審計手段落后,不但增加了審計難度。而且效率低、準確率差,嚴重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無法滿足企業管理對審計工作的需求。這也造成了內部審計人員工作強度高、壓力大,無法適應這種針對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管理審計的要求。
(四)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需要
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組織規模的擴大、市場和貿易的國際化以及競爭的加劇等因素使得企業經營管理難度加大,受托管理責任關系也不斷深化,對管理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對商業活動的洞察力及審計程序的相關知識,深刻認識和正確把握管理控制鏈。除需要掌握會計和審計領域知識外,審計人員還需要掌握市場營銷、現代管理、工程技術、法律法規等綜合知識。企業現有審計人員多是從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對現代管理等知識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展的需要。
五、改進現代企業內部管理審計的對策
(一)加強管理審計的宣傳力度
管理審計在我國還是起步階段,人們對于他的認識還很朦朧,而且就我國的國情而言。開展管理審計往往受到管理層人為的阻礙,特別是管理層的業績審計、資格審計等涉及直接高層的審計工作開展非常困難,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地發現問題。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我國的管理人員對于管理審計的認識不清,往往把管理審計看成個人問題調查,“審查誰,誰就有問題”。觀念上的錯誤認識是阻礙目前我國管理審計發展的首要原因。
(二)盡快建立健全管理審計方法體系,明確管理審計標準
審計標準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依據,離開了審計標準,審計人員就無法對被審計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客觀的評價和監督。由于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內部管理審計機構可以自行開發適合本企業的管理審計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在建立一整套適合本企業的管理評價體系之后,才可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使內部管理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應抓緊制訂管理審計的法規和條例,將管理審計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進一步明確管理審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不斷拓寬管理審計的領域
企業要從以檢查、評價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審計向以改善機構運行狀況和推動改革為主要內容的管理審計轉變。審計部門不僅是問題的發現者,而且應成為改革的推動者,要從管理的角度不斷拓寬審計的領域,在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機構改革、業務創新等活動中發揮積極促進和推動作用。當前可以重點圍繞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選擇一些規模相對較小、涉及面相對較窄的項目開展管理審計試點,逐步探索路子、摸索方法、積累經驗,應用管理審計的理念,逐步拓展廠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和范圍。嘗試開展比較全面的任期管理責任審計評價等。
(四)創新管理審計方法
一、引言
理解管理審計首先要明白受托責任的含義。楊時展(1992)教授認為:受托責任是委托人將資財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托人或人,受托人或人接受托付后應承擔的所托付責任。既是一種普遍的經濟關系,又是一種動態的社會關系,更是一種支配著審計產生與發展的思想。王光遠教授 (2004)認為,一般受托責任關系涉及兩個當事人。一個是委托人(Principal或the accountee);另一個是受托人 (The accountor)或人(Agent)。委托人將資財的經營管理權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應承但所托付的責任,這種責任就是受托責任。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隨著民智的開發和民主制度的完善,由于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了受托的財務責任及受托管理責任等經濟責任關系的出現。管理審計就是對受托管理責任進行審計和鑒證。管理審計是審計體系中的重要子系統,在美國管理協會對管理審計實質和管理審計師職責所作的明確規定中將其定義為“一種系統地檢查、分析和評價整體管理業績的程序和方法,是相對于財務審計的新型的審計模式,是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發展方向和發展模式”。從1932年英國管理專家、工業顧問羅斯(T.G.Ross)關于管理審計第一部著作《管理審計》(The Management Audit )問世以來,特別是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等職業力量參與推動以來,該學科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形成了以委托責任為出發點的起點理論體系,也形成了以阿倫·塞爾(Allan J.Sayle)、多姆布勞爾(D.Dombrower)、賈納斯·桑托基(Janusz Santocki)、巴克利(J.W.Buckley)等為代表的內向型管理審計理論體系、以杰克遜·馬丁德爾(Jckson Martindll)、約翰·伯頓利奧·赫伯特、科琳·諾加德(Corine T.Norgaard)、查爾斯·史密斯(Charles H. Smith)、拉尼爾(R. W. Lanier)為代表的外向型管理審計和以羅伯特·霍華德·法勒(Rober Howard Farrart)、友杉方正、池口慶一、倉橋宏、久保田晃、松田修一等為代表的綜合審計等三大理論派別。由于發展歷史較短,而且受以降低成本為宗旨的傳統審計概念的束縛,到目前為止,管理審計還沒有完全完成從藝術到技術的轉換過程,學科體系尚未形成,甚至于相應的理論概念框架尚未構建完善。學科的研究目標、研究對象、審計與評價標準、審計方法等理論體系尚未建立,審計方法體系的構建更為欠缺。從委托關系下的企業組織管理者角度看,伴隨著社會與經濟環境和經營模式、經營觀念的不斷改變,管理者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做出正確的決策。而決策所涉及的要素有:實施判斷、決定正確決策的過程、從諸多的方案中進行選擇,然后評價成功的可能性。被視為最高管理行動的決策,實際上就是要決定組織的整個過程。其中獲得可信賴的信息是實施科學決策的第一要求。因此,對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進行了解和掌握是必要的。不斷適應形勢變化并以效率最大化為目標,管理者就會找到降低成本核算和增加價值的方法。而判斷與診斷企業管理效率的高低、或管理效果好壞的手段就是管理審計,因此,管理審計已正在變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需要,研究新經濟形勢下的管理審計理論體系、完善管理審計內容和方法體系,正好對應于新經濟形勢下的審計創新。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內部審計的工作目標已變成為提高管理水平和提高經濟效益”、內部審計的定位已由原來的監督變成為“管理+效益”。從國家審計的角度看,特別是我國這樣行政型的國家審計模式來講,經濟效益的審計和評價是不可或缺的內容,但由于“在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少,實踐較薄弱,迫切需要理論的指導”。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 一 )國外研究現狀 管理審計自20世紀30年代出現以來,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20世紀30年代至60年代的起步探索階段,60年代以后的發展完善階段。由于其發展歷程短,學科體系構架不完善、理論體系不成熟,管理審計諸多方面的研究一直在進行。這些研究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學術界和職業界對管理審計概念的認識分歧較大。管理審計的概念有三種定義方式:對管理的審計(Audit of management);管理進而審計(Audit for management);雙重目的審計(Dual purpose audit)。北美卡萊納大學工商管理研究生院教授理查德·萊文博士(Richard I.Levin)、約翰·凱里、阿瑟·威特等將其視為為管理進行的審計。而馬丁德爾、邱吉爾博士和西爾特博士則認為:在管理的過程中,要對組織的信息系統、管理程序實施獨立的檢查,著名的會計大師科勒(E.L.Kohler)在其撰寫的《會計師詞典》中認可這一觀點,指出“管理審計系統指導由外部人員對管理業績所作出的評估”。如何將上述兩種觀點合二為一形成一種綜合的管理審計,是學術界近年來探討的問題。法勒將此稱為“綜合管理審計”(Integrated management audit)。除此之外,還有人認為:管理審計不是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而是一種態度——一種探索、分析和思維的方法。到目前為止,具體為管理審計界定的概念有:業務審計(Operational audit)、業績審計(Performance audit)、經濟業績審計(Economic performance audit)等20余種。(2)管理審計的發展推動力研究。美國的戴爾·弗萊德(Dale L. Flesher)和斯圖爾特·西沃特(Stewart Siewert)教授認為,推動管理審計理論和實務發展有三股力量:政府審計、管理職業界和內部審計,就美國而言,這三股力量是:科爾曼·安德魯斯(T. Coleman Andrews)領導下的政府審計總署(GAO);杰克遜·馬丁德爾(Jckson Martindll)領導下的美國管理協會(AMA);J.B舍斯頓(John B.Thurston)領導下的內部審計師協會(IIA)。日本的松田修一教授認為,推動管理審計理論與實務發展的力量有三股:內部審計、政府審計和宴請委員會。總的來說,強調四個方面的推動力:管理職業界、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3)管理審計理論的發展研究。管理審計根源在于受托經濟責任,按照審計與受托責任的關系,管理審計的研究對象是受托管理責任或結果性受托責任。同時,依據審計主體的不同,管理審計被劃分為內向型管理審計、外向型管理審計和綜合審計。威廉·倫納德、威廉·坎普菲爾德、阿倫·塞爾、賈納斯·桑托基等人認為,內向型管理審計是幫助管理當局更好地履行管理責任為目的的審計,其職能是咨詢性、建設性的而不是執行性的,并且是一個系統的調查、分析和評價的過程。外向型管理審計的主張者杰克遜·馬丁德爾(Jckson Martindll)、尼爾·邱吉爾德、西爾特、會計大師約翰·伯頓等學者則認為管理審計應由外部的注冊會計師執行、以維護股東、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而進行獨立管理鑒證審計、獨立管理評價審計、管理陳述審計、管理業績審計的代名詞。其審計對象在于管理業績,職能首先是鑒證、其次是建設;審計的主體是獨立的第三者CPA。綜合審計中的綜合包括了兩重含義:審計主體的綜合性,既可以是組織外部的CPA,又可以是組織內部的審計人員;審計內容的綜合性,既應鑒證與受托相關的財務信息,又應鑒證與管理相關的業務信息。(4)管理審計的內容框架研究。內向型審計學派認為管理審計是協助受托人更好地完成受托管理責任的工作,其審計內容的構建形成了三種觀點:一是內向型管理審計是對企業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恰當性和有效性的評價;二是審查組織業務活動的恰當性和有效性;第三個觀點綜合以上兩種觀點,認為管理審計的內容既包括對組織控制制度的審計又包括對業務活動的審計,即以審查各職能部門和業務活動的恰當性及有效性為重點。內向型管理審計的內容包括:評價組織機構的有效性;評價管理當局確定的組織目標和方針的過程與程序;評價計劃與控制方面管理制度的適當性;評價管理技術、評價員工的技術能力、根據一體化的溝通系統要求,評價管理計劃和控制系統信息輸出的有效性。外向管理審計者認為管理審計的宗旨是就受托人對受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鑒證。內容體系構建上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對公司的管理業績和管理活動發表意見;二是對公司年報中的管理陳述發表意見。主要的審計內容應包括:組織管理的經濟功能分析、企業結構的分析和評價、企業收益真實性的綜合分析、為股東進行的專題調查項目、對企業研究和發展的分析、提供董事會的有關分析資料、檢查財務政策落實情況、分析研究企業生產效益、進行銷售趨勢分析、對企業進行總體分析。綜合審計(Comprehensive Audit)認為:管理審計一方面進行財務檢查(Financial Review)、一方面檢查組織定業務的經濟性和效率性(Economy and Efficiency Review),即“2E”審計(埃爾斯沃思·莫爾斯(Ellesworth Morse))。70年代,“2E”審計發展為“3E”審計,即經濟性、效率性和項目效果性的審計(Economy,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Review)。到1989年,加拿大的丹尼斯·普瑞斯波爾指出,在綜合審計中,除了“3E”以外,還應進行企業的環保性審計(Environment Audit)和政府的公平性審計(Equity Audits),從此,管理審計變成為“5E”審計。(6)管理審計的制約因素分析研究。賈納斯·桑托基1982年通過調查,發現制約內向管理審計開展的八個因素為(按程度排序):未能清楚地定義和理解管理審計的范圍、缺乏客觀公認的計量標準來評價管理業績、管理審計范圍不包括在財務會計系統之內、缺乏稱職的審計師來履行和報告這種審計、擔心履行管理審計會抑制管理積極性、缺乏公認的管理審計準則和管理審計程序、擔心擴大企業組織的決策責任和控制責任、現存管理控制制度和決策工作運行良好,因而管理審計是不必要的創新。(7)管理審計方法研究。管理審計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是審計準則、審計和審計方法的研究嚴重滯后。除早期管理審計的鼻祖羅斯建議的“訪談式調查表”(Interview type of questionnaires)、“訪談式證據”(Interview evidence)、“業務控制檢查”、一體化審計法(Integrated audit approach)、早期CPA使用的宏觀法(Macro approach)、后來的事前審計(Proactive auditing)等CPA審計方法外,也有一些學者利用少量計量經濟模型進行管理審計方法的探討,如瑞典國家審計局(NAB)的審計準則中使用了“效果性”審計,其中采用三種系統審計方法:廣泛的“結構分析方法(Broad-range Agency analyses)、職能導向審計分析(Function—oriented analyses)、系統導向分析(System- oriented analyses);英國特許公營財務會計協會(CIPFA)在《公共政府中的成本減低》公告中,提出了類似于業績審計、貨幣價值審計的新詞---成本減低,分析方法有兩種:實用法(Pragmatic approach),即建立一個能消除和降低耗費的自動化系統、系統法(Systematic approach),即將預算和預算控制引進目標制定過程的系統方法。McConnell,John H 在《Auditing your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 a step-by-step guide》(2001)中,探討了人力資源管理審計中的計算杠桿系數法。目前管理審計的標準與方法探討很少,特別是現代經濟環境下企業新經營模式的管理審計方法幾乎沒有。
( 二 )國內研究現狀 我國學者和審計職業界對管理審計的研究僅有十幾年的時間,研究成果不多,大多數的探討還僅僅停留在管理審計必要性的探討階段。除此之外,少量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管理審計的概念、構架管理審計的基本理論、建立管理審計的標準等方面。婁爾行主編的教科書《審計學概論》中認為:審計的發展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為財務審計;第二層為作業審計;第三層為管理審計。李天民認為:“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初期,審計相應出現了許多新概念,如管理審計”。歸潤章、王文彬、羨緒門及楊樹芝等均寫過專門的文章,對管理審計的概念和內容等基本理論要素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和探討。王光遠(1996)在《管理審計理論》中系統全面地分析研究了管理審計的發展沿革和理論構架,是關于管理審計全面發展歷史的展現。同時,作者還在多種學術期刊上發表了關于管理審計研究的學術論文,探討了外向型、內向型管理審計的特征,管理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因—受托責任由財務責任向管理責任轉移的結果,管理審計與公司治理的關系等各種理論問題,對我國的管理審計事業的發展做出了不可沒滅的貢獻。邵賢弟(1997)在《論管理審計在中國的發展契機》中闡述了市場經濟環境的建立,為管理審計在中國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條件。同時,該作者還在其它學術期刊上發表了關于管理審計相關理論探討文章。賀松泉、陳作習、宋常、石德勝等學者在各種學術期刊上,探討管理審計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管理審計在企業集團的發展、管理審計在我國的發展模式、管理審計是企業管理目標評價的主要標準等多個方面的理論問題。近年來,特別多的討論了管理審計對公司治理的影響,以及管理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關系等命題。程新生(1998)在《管理審計目標評價》文中探討了管理審計的目標演變,提出管理審計的具體目標應為:有效性、合理性、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環保性。鄭石橋(2001)研究包括:企業管理審計的研究對象,管理審計評價標準體系結構及建立模式,戰略管理、治理結構、企業組織形式、財務與非財務模式等企業整體管理業績評價標準;生產管理、設備管理、質量管理、供應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系統管理等系統管理責任評價標準;崗位責任評價標準等的制定與評價內容。祁懷錦(2001年)指出受托責任的發展是內向型管理審計產生的根本原因,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有效評價受托責任,有效制衡委托人(所有人)與受托人(經營人)的利益,管理審計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劉實(2002)探討了審計理論中的分支理論——企業內部審計基本理論框架體系的構建。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內部審計的概念體系、假設體系、目標體系、控制體系等。時現(2003)提出: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治理是企業管理的最高境界,因此,內部審計應該是以針對公司治理的命題。從公司治理審計的角度分析和研究了內部審計,并進行了兩者的融合性探討,進行了內部治理審計的概念定義。在此基礎上,研究了公司治理審計的理論框架、功能及邏輯路線分析,并以案例的方式分別討論了公司治理審計中的各項主要內容。朱榮恩 (2003)指出,內向型管理審計以改善企業的管理素質和提高管理水平為目的,審查企業在計劃、組織、領導、控制、決策等管理職能上的表現。蔡春 (2004)還指出了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審計的重點,對國有企業管理當局的公共受托經濟責任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和審查,不僅要求公共資金依法使用,而且要求具有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徐華光、李蘭翔(2007年)指出了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越來越向服務管理的方向發展,國際內部審計發展趨勢是我國內部審計發展的風向標。并從管理的傳統職能角度出發、構建了企業內向型符理審計的內容體系,與管理的職能相對應,包括戰略、決策、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等環節。徐華光、李蘭翔(2007年)指出了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越來越向服務管理的方向發展,國際內部審計發展趨勢是我國內部審計發展的風向標。并從管理的傳統職能角度出發、構建了企業內向型管理審計的內容體系,與管理的職能相對應,包括戰略、決策、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等環節。耿建新、續芹、李躍然(2006年),廖洪、鄒冉(2006年)則是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調查了目前我國內部審計的開展概況,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及隸屬情況對開展管理審計的影響。都新英(2006年),汪福生、焦健(2007年),李惠蓉(2008年)主要分析了我國內向型管理審計存在的問題、實施內向型管理審計的制約因素、風險的形成以及內向型管理審計的發展機制和對策等。
三、結論及展望
管理審計作為一個新創建學科,未來至少可以從以下方面值得關注和努力:(1)我國企業界對管理審計的認知程度、接受程度研究。通過問卷調查、座談會、訪談等形式和方法,對我國企業進行調查,了解和收集我國企業界對管理審計的認知程度和接受程度,以及管理審計在企業中的執行主體和運作模式的研究。本部分的研究成果將作為項目后續研究的支撐和準備。(2)我國企業管理審計基本理論構架研究。根據管理審計學科體系尚未形成的特點,進行管理審計(特別是企業管理審計)的基本理論構架研究。借鑒前人的研究成果,結合新經濟形勢下企業的經營活動特點,利用理論分析方法,進行企業管理審計的研究對象、基本假設、基本原則、基本準則體系、和評價標準體系等基本理論構架研究。(3)我國企業管理審計的基本內容構架研究。根據現代經濟貿易全球化、國際化、社會資源共享化、經營組織虛擬化等新的企業運作環境和模式,運用理論分析法、AHP法、聚類分析和神經網絡現代數理方法進行企業管理審計內容體系構架研究。(4)公司治理結構的管理審計評價手段研究。運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利用上市公司伯公開披露信息進行數理統計分析,構建計量經濟模型,進行我國上市公司(企業)的公司的管理審計評價模式探討。(5)企業管理審計方法體系探討。在眾多的企業管理審計內容體系中,本項目以公司治理結構、企業的組織構架、企業發展戰略、企業的虛擬運作模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等方面的內容作為出發點,進行企業管理審計的方法體系研究。
參考文獻:
[1]祁懷錦:《論國有企業管理審計》,《審計研究》2001年第2期。
[2]程新生:《管理審計目標評析》,《南開管理評論》1998年第1期。
[3]宋常:《管理審計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審計研究》2002年第6期。
[4]張立民:《審計制建設的理論依據——從”受托經濟責任論”到契約經濟學》,《審計研究》2002年第5期。
王光遠教授認為管理審計是內部審計人員或CPA為了維護股東、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委托人的利益,對組織內部的各種管理活動或資金狀況、盈利能力及組織結構等獨立的、客觀的、綜合的、建設性的、面向未來的檢查、評價或分項研究,以幫助管理當局這一資金委托人改進決策、提高獲利能力和經營能力,或者就委托人對委托管理責任的履行情況發表評判性意見,并對外報告。
從操作層面來理解管理審計,可以看出:
1、管理審計的目的是指在幫助組織改善管理,進而實現組織目標。
審計機構通過管理審計,對組織實現其目標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估價,檢驗組織的整體狀況發現現存的薄弱環節,并提出改善辦法。強調實現組織目標。
2、管理審計的范圍是各項管理活動。
從計劃、組織、領導、監督涉及到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多個層次,強調對組織的管理職能、整體管理過程、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審查。例如預算管理審計、投融資決策體制審計等等。
3、管理審計是一項獨立的評價活動,而不是管理本身。
它是一種管理的再管理、控制的再控制,其作用是通過評價、反饋、咨詢來調控企業經營者的行為,降低經營風險,促進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前面已經論述,戰備管理本身是一種管理活動,是對戰略制定、戰略決策和實施過程的管理,貫穿企業管理的全過程。因而對戰略管理進行審計也是管理審計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通過對戰略管理過程的審計,提高戰略管理水平,實現企業戰略目標,進而實現組織的目標。
對戰略管理進行審計,往往是企業管理審計的盲點或弱項,這是因為對戰略管理理解不到位而引起的。首先,認為戰略管理是企業董事會或高層經理人的活動,不屬于審計的對象,不在審計范圍之內,這是由于忽視了戰略管理的多層次性、系統性而造成的;其次,很多人把戰略管理僅僅等同于戰略制定,忽視了戰略實施階段,從而錯誤地認為只須對戰略制定過程或者戰略制定部門進行審計就可以完成戰略管理審計了。
戰略管理在我國企業中應用并不廣泛,隨著我國加入WTO,企業面臨的環境更加動蕩,競爭更加激烈,如何加強戰略管理成為企業的迫切需求和當務之急。但是,如果在引進戰略管理的同時進行戰略管理審計,對于加強企業的內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可能起到更好的推進作用。
二、戰略管理是管理的高級階段
企業戰略管理在20世紀50年代到60年代初得到大規模的發展,受到企業越來越多的重視。麥肯錫咨詢師把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期間企業規劃過程概括為四個發展階段。從基本財務規劃到基本預測規劃,再到外向性規劃,最后才發展到戰略管理階段。這是因為隨著環境的變化,企業所處的環境更加復雜,變化多端,企業面臨著日益激烈的競爭,公司必須放棄原有的規劃系統而建立更加靈活的戰略管理系統。
企業戰略管理一詞最初由安索夫在1976年出版的《從戰略計劃走向戰略管理》一書中提出,他認為,企業戰略管理是將企業日常業務決策同長期決策(戰略)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系列經營管理決策。而拜亞斯則指出:戰略管理是指對一個組織未來方向做出的決策以及實施這些決策的活動,拜亞斯還指出,戰略管理大體可分為戰略規劃與戰略實施兩個階段。兩個定義本質上是相同的,二者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戰略管理進行陳述。由此可見,戰略管理是戰略制定、戰略決策和戰略實施的整個過程。戰略制定是指戰略計劃的形成過程,戰略決策是指戰略的選擇和批準過程,而戰略實施指的是企業日常業務決策同戰略決策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系列經營管理任務。
三、如何對戰略管理進行審計
戰略管理是一個系統的動態過程,盡管內審是一種再控制、再管理活動,但它不能夠進行直接的管理活動。戰略管理的一系列活動,包括戰略制定、戰略決策和戰略實施,是各相關部門的職能,不是內審的職能。審計要在戰略管理中發揮作用,就要找準切入點,在戰略分析、戰略選擇和戰略實施階段發揮作用。
(一)戰略制定審計
審查企業戰略制定的主要內容有:
1、審查企業是否對組織所處的環境進行分析,是否對外部環境、內部環境進行分析,是否運用科學分析方法,是否收集足夠的資料,對相關信息是否進行綜合、概括、系統化。
2、審查企業是否分析所擁有的資源。資源的收集是否完整,各部分數據是否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數據來源是否真實可靠等等。
3、審查是否分析了組織文化。對組織文化是否進行了科學地概括,組織文化與戰略之間是否建立了聯系。
(二)審查企業戰略選擇的主要內容有:
1、審查有無明確的組織目標;
2、審查是否歸納出多套戰略方案;
3、審查是否運用科學方法和技術做出戰略扶策;
4、審查是否擁有戰略決策的標準、準則。
(三)對戰略實施的審計
1、審查是否建立資源規劃和資源配置方案;
二、資金管理審計
資金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現金清查審計。定期或不定期對村財會人員庫存現金進行清查,看賬款是否相符,出現長短款要查明原因,嚴禁挪用集體資金或設置“小金庫”。二是現金保管制度審計。審查集體資金是否由村財會人員專人保管,禁止非財會人員插手現金管理,禁止在收款業務中各自為政形成“口袋賬”,禁止票據交接中推諉扯皮、責任不清。三是資金賬戶管理審計。審查村集體資金是否按“委托制”的相關要求,實施專戶存儲并落實支領審批制度,查明有無集體資金私自外借、坐收坐支和占用、挪用現象。
三、農業承包合同審計
農業承包合同是村集體收入來源的重要渠道,嚴格承包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審計,事關農村發展與穩定大局。其主要內容是:審查合同訂立的合法性,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以及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審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正確,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理;審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包括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價款、時間期限、交款方式履行以及對違約責任處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
四、工程項目審計
工程項目建設是農村集體資產增加的主要途徑,是農村集體經濟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工程項目審計主要針對以下內容: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決策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是否通過公開討論和民主議定程序;工程質量標準與結構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工程價款的確定是否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是否簽訂工程承包協議書,是否出具工程驗收報告或工程預決算報告,有無暗箱操作行為;工程投資是否符合集體承受能力,有無盲目上馬大量舉債行為;業務核算過程有無項目不分、管理混亂、長期不清理不報賬行為。
五、債權債務審計
債權債務審計主要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基本內容包括:村集體對債權債務的認定情況,賬面記載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存在以興辦公益事業為名擅自向單位、個人借款,導致新增債務;是否存在為規避新增債務,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將應付款項浮記賬外,形成隱形債務或未確認債務;村集體化解舊債的能力與對策,是否完成償債指標等。
六、財務收支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針對當前個體私營經濟活躍和國家扶持項目廣泛的情形,全面掌握村集體的收入項目,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收入的及時性、合理性,是否存在少收、遲收、少記賬、不記賬現象,是否存在亂收費現象;圍繞村集體費用組成和開支取向,審查開支的內容、標準、額度是否與其收入狀況及收入潛力相適應,對于非生產性開支除按正常業務審查外,還要審查其開支依據是否充分,開支標準是否超越規定,開支審批是否符合程序。
七、資產管理審計
資產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村集體是否建立規范的資產登記臺賬,賬實是否相符,能否及時準確反映增減變動情況;集體資產核算是否準確,有無資產類開支與費用性開支混用現象或多頭核算現象;經營性資產或資源性資產的發包、租賃是否執行公開招投標制度;資產處置或產權轉移是否通過價值評估和公開招投標程序。
八、專項資金審計
專項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上級單位撥付的項目資金和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是否專戶管理、專項使用;來自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幫扶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有無挪用行為;土地征用補償費的收取和分配情況,集體和個人的分配額度是否清晰;涉農專項補貼資金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入戶,有無截留或挪用行為。
九、廉潔自律審計
二、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管理審計的可行性
從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會計法》,對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一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那種人人都負責,結果卻無人負責的狀況。同時,明確了單位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并且將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環節加以規定,這將會增強單位負責人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程度,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為管理審計的健全與發展提供契機。新《會計法》在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對違規人員從罰款、行政處罰、吊銷從業資格證,直到開除、判刑等分別做出規定,規定明確,處罰力度大,措施具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顯加強。新《會計法》的實施在有力地維護經濟秩序的同時,也必然為管理審計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會計執法環境。
三、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管理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國家及地方有關政策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了部門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現金出納制度、報銷制度、借款制度、主要領導審批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有無因內控制度不嚴或領導決策失誤造成損失浪費一起其他經濟事故問題。
(二)預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收入不入帳或設置帳外帳等問題;預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規定范圍,有無大吃大喝、請客送禮、亂發錢物和鋪張浪費等行為。
(三)各項預算內收入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有無違規收入。行政事業單位的收入主要是財政撥款和罰沒收入、規費收入。財政撥款是財政按批準的預算撥付的,罰沒收入是按規定對某種違規行為的罰款,規費收入是國家機關為公民和單位提供某種特殊服務時按規定所收取的手續費和工本費,不提供服務不能收費。因而行政事業單位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政策,不得自定規則亂收費。
(四)債權債務和往來款項業務是否真實,有無通過應付款為其他單位辦理不正當業務或截留應當上交國家收入、出借單位資金謀取私利等。
(五)經費支出是否合規合法,有無將救濟、科研、農業、教育、基本建設等專項資金(基金)挪作他用的問題;
(六)固定資產是否入帳建卡,能否保證安全完整;特別是納入財政統一核算體系后,各單位自管固定資產是否能夠帳實相符,增減變動手續是否齊備,有無管理不善造成流失問題;有無未經批準擅自處置固定資產,或通過降低轉讓價格獲取好處的問題;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是否全部入帳、專款專用。
四、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管理審計的方法
(一)運用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查詢法,檢查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撥款、預算外收入的真實合規、合法性。如將行政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撥款數與財政部門實際撥款進行查詢、核對,將行政事業性收費醒目與物價部門核批的《收費許可證》上的項目、標準核對,將罰沒收入與財政領取的罰沒收入、專用票據核對,以檢查被審計單位有無截留罰沒收入、納入預算的規費收入和亂收費、亂罰款,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二)運用順查、逆查、詳查、抽查等方法,按照有關法規和財政專款文件對預算內外支出項目的真實性、合規和合法性進行審計。對財政收支數額不大的應采用順查法和詳查法。
(三)運用比較法、結構分析法等審計分析方法對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五、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管理審計存在的風險
管理審計存在較高的審計風險。審計風險主要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組成。管理審計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所有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恰當性和有效性以及人力資源的擁有和使用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鑒證管理當局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業績,鑒明現存的和潛在的薄弱點,并就其改進提出措施,以便更加有效地使用所擁有的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改善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服務社會的能力。管理審計與其他類型審計的主要區別是強調對人力資源的審計。因為人力資源是最為寶貴的資源,在知識經濟時代更是如此。人不僅是日常行為活動的主體,而且是最為活躍的管理因素,它的質量高低和狀態如何,會直接影響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其結果,進而影響到工作目標的實現。然而,對人力資源的審計,內審機構開展的少之又少,缺乏經驗和相應的審計知識,加之現階段人力資源配置的復雜化,使管理審計的開展將面臨一定的高風險,導致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望而卻步。
六、做到兩個“加強”,全面提升行政事業單位內審人員素質
(一)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內審隊伍素質。為了使廣大內審人員盡快適應管理審計工作的要求,國家審計機關必須從實際出發,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培訓工作。為此應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定期對內審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管理審計專業知識方面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思想修養水平和業務能力。二是要嚴格審計程序,制定明確的標準來約束和規范內審人員的行為,強化責任感。三是要采取短期輪訓、以審代訓和研討會等形式,不斷提高內審人員的素質。
(二)加強國家審計機關對內審的指導管理,促使行政事業單位內審人員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國家審計機關在切實履行指導內審的職責時,應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要轉變內審工作的指導方式,從以行政指導為主逐步轉到政策引導和典型引導上來;從以審計機關指導為主逐步轉移到審計機關領導下的內審協會行業指導為主上來;從抓內審面的擴大逐步轉移到點面結合上來,特別是要加強對行業內審的工作指導。二是突出內審工作的重點,既要重視內審機構建設、內審人員配備,更要重視提高內審工作的質量。三是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努力為內審工作做實事。在強化內審宣傳、學習培訓、總結交流等方面下功夫,促進內審進一步發展。四是有計劃地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定期進行考核,促使其不斷學習,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一、正確認識管理審計
自1932年英國管理專家T.G.羅斯的《管理審計》一書第一次提出管理審計的概念以來,管理審計概念在學術界和職業界至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管理審計的概念
英國的李斯特.R.赫伍德在其論文《管理審計基礎》中指出,管理審計是指企業的董事會為了檢查了解本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管理是否始終健全,以便高效地加以組織和經營,而委托專門的審計機構(人員)進行的一種活動。就管理審計產生的原因而言,管理審計與傳統的財務審計一樣,都產生于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之間的受托經濟責任。這種以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經營管理分權制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管理審計最本質的東西,沒有它就不會有財務審計的必要,也不會產生管理審計。筆者認為:“管理審計是指為了明確一個組織中所有職能部門和經營環節中現存的和潛在的薄弱之處,面對管理人員在實現企業目標和效果方面所進行的客觀的、獨立的、可理解的和建設性的評價,以幫助管理人員改進決策、提高獲利能力和經營能力,更好地完成受托管理責任。”
管理審計的類型
受托管理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組織內部控制系統并有效執行;以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的資源;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各項資源,取得最佳的生產經營成果;進行科學管理與決策,制定合理的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目標,保證如期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等。
受托管理責任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外部受托管理責任,即股東、投資者等外部利害關系人與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委托經營管理責任關系,它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結果;另一類是內部受托管理責任,即企業內部各個管理層之間的委托經營管理責任關系,它是企業規模擴大化和管理層級化的必然結果,內部受托管理責任是對外部受托管理責任在企業內部各管理層之間的逐層分解。本文主要探討的是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基于內部受托管理責任而開展管理審計的有關問題。
二、管理審計的作用
(一)提升企業內部控制基礎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整體受托責任的有效完成
現代企業管理已普遍要求企業結合各自的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通過建立各項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崗位職責,并分別制定的各個作業單位的具體目標來實現企業一定時期的總體目標。企業各部門、各業務單位如果都能受控,都能按照規定辦事,都能完成計劃目標,那么企業總體目標才能夠實現。
(二)促進企業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通過實施管理審計,對企業的活動和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可以及時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明確各個層次的管理責任,從而推動管理工作的改善,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正確評價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通過實施管理審計可以發現企業效益好、或不好的真正原因,可以對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出正確的評價。不但可以減少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使經營者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便于加強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直接約束;而且也可以對經營者形成間接的約束,減少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四)防范和控制經營風險
管理審計可以在企業任何需要的時候進行,在問題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就能發出警示或給予適當的建議,為正確決策提供充分、必要的信息,能夠防范風險、控制風險,發揮事前的防護性作用。
三、管理審計在我國商業銀行現狀與存在問題
管理審計是內部審計發展的重要趨勢,是內部審計發展的較高層次。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目前雖然仍以財務收支為主要內容和合規性、真實性等主要目標,但是我國許多銀行已經開始了管理審計嘗試,實施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計評價,主要表現為行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經營效益審計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總體來看,我國銀行業對管理審計的認識和實踐還很不全面,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管理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的道路還很漫長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實務工作起步較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與準則的建設都不盡完善,不像外部審計那樣有較為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遵循,內部審計機構或部門自我評價機構較弱,開展工作的隨意性較大,更談不上針對管理全過程的管理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管理審計評價標準的靈活性增加了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的難度
管理審計主要是對審計對象的管理活動進行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綜合評價,一般缺乏現成的公認標準可以借鑒,不同的項目,往往具有不同的標準,即使是同一項目,也會有不同的衡量標準,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往往得出不同的審計結論。審計衡量標準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靈活性,給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可靠性帶來較高的要求,進而直接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審計人員需要就審計衡量標準問題與委托人或被審計單位進行充分協商、交流,以達成雙方認可的或無異議的評價標準。這本身就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
(三)審計證據的較高要求增加審計取證的難度
管理審計必須獲得充足的、可靠的、相關的證據以給審計師的判斷提供合理的基礎。相反如果審計證據不充分或缺乏證明力,會直接影響結論的公正性。與財務報表審計可以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和對財務報表表達意見所必須的最低的保證標準不同的是,管理審計缺少可供遵循的準則和程序,而且審計取證的渠道和方式多種多樣,因此,審計人員一般都需要采取提高調查樣本的代表性和增大調查樣本量的方法,以增加對總體推斷的準確性。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增加審計結論的可靠程度。
(四)管理審計實施的內部環境尚不寬松
長期以來,內部審計局限于以“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等為主的財務審計,管理審計還沒有得到廣泛的應用,企業對其管理活動沒有實施經常性的審計,有關這方面的規范化制度尚未出臺,這些都影響管理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
(五)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的需要
現代企業管理已普遍要求企業結合各自的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通過建立各項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崗位職責,并分別制定的各個作業單位的具體目標來實現企業一定時期的總體目標。企業各部門、各業務單位如果都能受控,都能按照規定辦事,都能完成計劃目標,那么企業總體目標才能夠實現。
(二)促進企業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通過實施管理審計,對企業的活動和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可以及時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明確各個層次的管理責任,從而推動管理工作的改善,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正確評價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
通過實施管理審計可以發現企業效益好、或不好的真正原因,可以對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出正確的評價。不但可以減少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使經營者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便于加強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直接約束;而且也可以對經營者形成間接的約束,減少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四)防范和控制經營風險
管理審計可以在企業任何需要的時候進行,在問題尚未發生或發生之初就能發出警示或給予適當的建議,為正確決策提供充分、必要的信息,能夠防范風險、控制風險,發揮事前的防護性作用。
二、正確認識管理審計
自1932年英國管理專家T.G.羅斯的《管理審計》一書第一次提出管理審計的概念以來,管理審計概念在學術界和職業界至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管理審計的概念
英國的李斯特.R.赫伍德在其論文《管理審計基礎》中指出,管理審計是指企業的董事會為了檢查了解本部門及分支機構的管理是否始終健全,以便高效地加以組織和經營,而委托專門的審計機構(人員)進行的一種活動。就管理審計產生的原因而言,管理審計與傳統的財務審計一樣,都產生于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之間的受托經濟責任。這種以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經營管理分權制關系為基礎而形成的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是管理審計最本質的東西,沒有它就不會有財務審計的必要,也不會產生管理審計。筆者認為:“管理審計是指為了明確一個組織中所有職能部門和經營環節中現存的和潛在的薄弱之處,面對管理人員在實現企業目標和效果方面所進行的客觀的、獨立的、可理解的和建設性的評價,以幫助管理人員改進決策、提高獲利能力和經營能力,更好地完成受托管理責任。”
管理審計的類型
受托管理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組織內部控制系統并有效執行;以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的資源;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各項資源,取得最佳的生產經營成果;進行科學管理與決策,制定合理的經營管理方針、政策、目標,保證如期實現經營管理目標等。
受托管理責任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外部受托管理責任,即股東、投資者等外部利害關系人與企業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委托經營管理責任關系,它是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結果;另一類是內部受托管理責任,即企業內部各個管理層之間的委托經營管理責任關系,它是企業規模擴大化和管理層級化的必然結果,內部受托管理責任是對外部受托管理責任在企業內部各管理層之間的逐層分解。本文主要探討的是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基于內部受托管理責任而開展管理審計的有關問題。
三、管理審計在我國商業銀行現狀與存在問題
管理審計是內部審計發展的重要趨勢,是內部審計發展的較高層次。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目前雖然仍以財務收支為主要內容和合規性、真實性等主要目標,但是我國許多銀行已經開始了管理審計嘗試,實施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審計評價,主要表現為行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經營效益審計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總體來看,我國銀行業對管理審計的認識和實踐還很不全面,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管理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的道路還很漫長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實務工作起步較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與準則的建設都不盡完善,不像外部審計那樣有較為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遵循,內部審計機構或部門自我評價機構較弱,開展工作的隨意性較大,更談不上針對管理全過程的管理審計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管理審計評價標準的靈活性增加了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的難度
管理審計主要是對審計對象的管理活動進行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綜合評價,一般缺乏現成的公認標準可以借鑒,不同的項目,往往具有不同的標準,即使是同一項目,也會有不同的衡量標準,而采用不同的標準,往往得出不同的審計結論。審計衡量標準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和靈活性,給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可靠性帶來較高的要求,進而直接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公正性。審計人員需要就審計衡量標準問題與委托人或被審計單位進行充分協商、交流,以達成雙方認可的或無異議的評價標準。這本身就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
(三)審計證據的較高要求增加審計取證的難度
管理審計必須獲得充足的、可靠的、相關的證據以給審計師的判斷提供合理的基礎。相反如果審計證據不充分或缺乏證明力,會直接影響結論的公正性。與財務報表審計可以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和對財務報表表達意見所必須的最低的保證標準不同的是,管理審計缺少可供遵循的準則和程序,而且審計取證的渠道和方式多種多樣,因此,審計人員一般都需要采取提高調查樣本的代表性和增大調查樣本量的方法,以增加對總體推斷的準確性。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增加審計結論的可靠程度。
(四)管理審計實施的內部環境尚不寬松
長期以來,內部審計局限于以“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等為主的財務審計,管理審計還沒有得到廣泛的應用,企業對其管理活動沒有實施經常性的審計,有關這方面的規范化制度尚未出臺,這些都影響管理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
(五)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的需要
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組織規模的擴大、市場和貿易的國標化、以及競爭的加劇等因素使得企業經營管理的難度加大,受托管理責任關系也不斷深化,對管理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對商業活動的洞察力、審計程序相關知識、管理控制活動之間關系的理解。除需要會計和審計領域知識外,審計人員還需要掌握市場營銷、現代管理、工程技術、法律法規等綜合知識,有充分的專業知識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和對具體業務審核的評估所需要的專業技能,而我國現有審計人員多是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現代管理知識等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展的需要。
(六)管理審計技術手段落后,難以適應工作需要
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知識經濟作為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正逐步對經濟發展產生著革命性的影響,新知識、新技術、新思維對傳統的理念形成強大沖擊。計算機會計信息系統的廣泛應用和發展,大大增強了審計的及時性,事后審計將逐步被實時審計所代替,這與針對管理全過程的管理審計不謀而合。在我國,企業審計人員大多對計算機還不太熟悉,許多審計還停留在傳統手工查賬的基礎上,在新技術面前還有些無所適從。審計手段落后,不但增加了審計難度,而且效率低、準確率差,嚴重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無法滿足企業管理審計工作的需求。
四、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和完善管理審計的對策
管理審計代表現代內部審計發展的方向,我國銀行業應充分重視管理審計的研究和實踐,推動管理審計的發展。
(一)隨著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要加快改善內部審計的外部環境,讓內審人員有更大的作為,從而充分發揮管理審計的作用。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根據審計署4號令制訂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十個具體準則,為開展和規范內部管理審計提供了法律依據,并明確了內部審計要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把內部審計提高到了管理審計的高度。因此,我們應加強對《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審計署第4號令的宣傳和實施力度,提高國有商業銀行的自律水平,促使管理審計制度化、規范化。
(二)正確認識管理審計在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作用,為管理審計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是委托人(股東、投資者、管理者)如何激勵和約束人(經理層),積極有效地完成受托經營管理責任,以確保股東或投資者財富最大化。顯然僅僅通過財務審計,委托人難以全面了解人是否有效履行其受托責任,而管理審計則有利于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較為全面地提供委托人所需要的有關經營管理活動方面的信息,大大遏制了“道德風險”的發生,增強了經營管理的透明度,從而達到控制和抑制“內部人控制”的目的。同時,通過管理審計可以有效地判斷人的業績和能力,評價人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促使人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因此管理審計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組織內部應該積極為管理審計的開展創造環境和條件,推動管理審計發展。
(三)加強管理審計績效準則和審計技術方法研究,盡快出臺管理審計的審計準則。
推動管理審計的深入開展審計準則是指導審計活動的基本原則,國家審計機關應加強業務指導,內部審計協會或注冊會計師協會應重視此方面的研究和探索,盡快出臺管理審計的審計準則,特別是制定管理審計績效準則的指導意見,同時加強對審計取證方法指導,減少審計的盲目性,提高管理審計的質量。
(四)不斷拓寬管理審計的領域,進行管理審計項目試點,推動管理審計實踐的發展。
當前可以重點圍繞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選擇一些規模相對較小、涉及面相對窄一些的項目開展管理審計試點,逐步探索路子、摸索方法、積累經驗,也可以逐步拓展行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和范圍,嘗試開展管理審計評價等。
(五)不斷充實和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
企業一方面要加強管理審計的培訓與學習,使管理審計理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不斷調整和優化審計隊伍的人員結構和知識結構,提高內部審計隊伍的整體實力,為有效開展管理審計提供智力支持。
(六)完善行政管理體制和公司治理機制,徹底解決委托問題,健全內審機構,強化內審的職能和地位,建立并完善內部激勵機制和外部約束機制,樹立內審的權威,這是發展和完善管理審計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DouglasR.carmichael,JohnJ.willingham,CarolA.Schaller,“AuditingConceptsAndMethods:GuidetoCurrentTheoryandpractice”,SixthEdition,1996,BytheMcGrawhillCompanies,Inc.
2、LeroyEBookalInternalAuditorAugust2002。
3、石愛中胡繼榮2002《審計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
4、王光遠1996《管理審計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5、劉明輝2002《獨立審計學》(第二版)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6、劉力云2001.12《關于績效審計的幾點思考》中國審計網站;
7、宋常《論管理審計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審計研究》2002.6。
在新財會制度頒布同時,高校內部審計職能也在調整。早期高校內部審計職能定位是根據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的第17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根據這個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是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其目的是促進內部規范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范風險,加強廉政建設,提高教育資金的使用效益。這個規定將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職能,定位為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監督和評價。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將內部審計的“監督和評價”職能改為“確認和咨詢”。“確認”是通過監督檢查,對被審計的事項予以鑒證,在此基礎上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而相對于“監督”所體現的內部審計查錯糾弊的功能,“咨詢”更體現出內部審計的管理服務功能,是對評價的進一步發展。結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對內部審計工作職能的新定位,高校新《財務制度》、新《會計制度》的實行將對高校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二、根據新高校財會制度的重點,對預算執行及決算的關鍵要素進行審計
新《財務制度》對預算編制的依據、原則、程序和預算調整等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因此,高校內部審計工作中預算執行審計的重點應當從以收入預算執行、支出預算執行的審查和評價,轉變為預算全過程管理的確認,或稱之為預算管理審計,強化對預算的編制依據、編制原則、編制程序、編制方法、預算調整、相關的經濟責任制等過程進行審計確認。
新《財務制度》增加了決算的有關規定。相應的,高校年度決算編制的業務規程,也應當成為預算執行及決算審計的重點。
三、按照新高校財會制度的精神,引入高校內部成本費用管理審計
高校的財務支出表現為各種成本費用。新《財務制度》增加了成本費用管理一章,明確提出高等學校應當要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體現了我國財政管理對績效管理的日益重視。財務制度是高校進行財務活動的依據,也是高校內部審計的依據。高校開展內部成本費用管理審計,是高校內審工作中進行績效審計的一個重要方式。
高校內部成本費用管理審計的重點是高校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和歸集機制。新《會計制度》將事業支出拆分為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離退休支出5個一級會計科目,以明晰地反映了高校支出結構。高校對于各種費用的核對和歸集,尤其是對于不能直接歸集的費用進行的分攤,是內部成本費用管理審計“確認”的一個重點。內部成本費用管理審計的另一重點是新高校財會制度引入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無形資產累計攤銷,根據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使用方向確認教育、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經營等業務的成本,是內部成本費用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也是內審工作提供“咨詢”的重要方面。
四、強化對高校財務報表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的審計
財務報表是高校會計期間財務收入和支出的集中反映。根據新《會計制度》,高校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高校自2014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并編制財務報表。按照新《會計制度》的改革重點,高校內部審計中對財務報表的審計應包括:(1)財務報表的新舊銜接,重點是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2)收入科目和支出科目使用的規范性,重點是由財政補助收入支持的各項支出,是否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相關科目和“支出經濟分類”的款級科目進行正確的明細核算。(3)財政補助結轉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結余及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的會計核算的規范性。(4)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的執行情況。(5)基建投資業務并賬的執行情況。(6)對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合并情況。
五、根據新《財務制度》關于財務監督的要求,加強高校內部控制審計
近年來,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控制審計理念逐步從企業滲透到教育系統。而當前高校資金來源和支出項目日益多元化,校企合作、境內外聯合辦學日益增多,高校內部管理上的問題促使這個問題提上日程。新《財務制度》專門增加“財務監督”一章,提出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等監督制度。高校財務管理是對教學管理、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等活動中的經濟要素的管理,高校內部控制審計應當對這些業務領域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確認”、提供“咨詢”,推動高校的財務管理制度不斷完善。
高校內部控制審計,應以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為重點。早期高校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主要是房產和設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的重點是資產的取得和驗收、日常管理、處置和經費開支情況。新《財務制度》要求高校嚴格控制對外投資,規范對外投資、出租、出借資產的行為;提出投資收益及出租、出借收入應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隨著新《財務制度》的出臺,高校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將側重于資產的投資收益、社會服務收益的管理規范性。資產管理將成為內部控制審計的重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