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9 09: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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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知識性生產活動逐步成為企業主要活動以及知識生產活動本身的復雜性,凸現出了個人能力在決定績效中的重要性。在當前基于能力的人力資源管理理論研究中,對能力內涵和外延的界定遠未達成共識,不同的學者根據自己的研究需要從不同的角度來定義能力,從而造成了當前研究和企業實踐中力概念模糊這一現象。為了盡可能地在對能力界定上達成共識,本文在明晰“績效一一工作行為一一個人特質”之間的內在聯系的基礎上,分析對能力概念界定的英、美模式及其缺陷,并提出筆者本人的有機能力的觀念。
一、個人特質、工作行為與工作績效
個人的績效是個體在特定組織情景中一系列行為的結果,而在復雜的工作情景中,尤其是知識處理、加工、生產等活動,個體所選擇的具體工作行為、行為方式以及行為時機的有效性,取決于內隱和外顯的個人特質,包括個性、知識、技能等。如下圖所示:
從圖中我們可以發現,與工作相關的能力,最終表現為一定的工作業績,也就是輸出(outputs ),而輸出又是一系列行為和活動的結果,在其它因素一定的情況下,個體行為直接決定了最終的輸出。而個人行為又直接受個人特質的影響。因此工作績效、工作行為和個人特質形成了一個因果鏈條,構成了能力的三棱鏡,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反映同一個客觀對象:能力。當前在能力概念界定方面的爭論,實質上就是能力概念理論立足點上的爭論。從理論上看,如果我們掌握三者的完全信息,無論從哪個角度對能力進行評價,最終結果都是一致的。但是在現實的具體情景中,影響個人特征、行為和最終的工作績效這一鏈條的因素很多,尤其是組織因素、其它系統因素等,這三者之間并非存在簡單的線性關系,所以并不能將這些不同角度能力的界定和定義簡單地等同。
績效是個人能力的外在表現,是個人一定工作行為的結果,因此可以將從績效標準角度界定能力內涵和本質的理論流派歸為“輸出”派。由于個人特質和工作行為業績形成因果鏈的前端,因此可以將從個人特質和工作行為角度進行能力界定歸為“輸人”派。這兩類定義蘊涵的哲學思想以及指導管理實踐的出發點完全不同。受研究傳統的影響,英國和美國在能力視角上存在根本不同,這種差異就體現在.‘輸出”和“輸入”觀上。
二、英、美能力概念界定方式分析與對比
英國對能力的研究,深受政府政策部門的影響。在上世紀80年代,為有計劃和有目標地提高本國勞動力資源的素質,英國相關的政策制定機構著手在國內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并成立了專門的機構,對職業資格制度進行規范、管理和引導。這些機構包括國家職業資格委員會、蘇格蘭職業教育資格委員會和管理特許行動等。這些機構的主旨在于通過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引導任職人能力的培養和發展。其主要思路為對各種職業和工作進行分析,確定完成這些工作所需的能力標準,以便進行能力的考核。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這種思路下的能力實際上是一種職業能力,能力的體現形式為一定的業績標準,也就是外顯的行為和工作成果。能力的分析和特定職業關鍵能力元素確定是以“工作”為中心,以完成特定工作所含的一系列工作任務為分析元。相應地這種觀點下能力的典型定義為:‘.在某一職業或職能中執行一系列的活動以達到預期業績標準的能力”“能力為個人業績標準和結果的質量”。
在美國,對個體工作能力的系統研究發端于上世紀70年代早期。其產生的背景為當時美國國務院尋求選拔國外信息聯絡官的有效途徑和方法。信息聯絡官在其它國家代表著美國,所以選拔較為慎重。傳統的學院能力和知識測試不能夠提供有效的預測結果,對候選人的篩選率較低。在受命開發其它選拔方式時,McClelland和他的同事們認為首先是要找出是什么個人特征決定這一職位上的業績差異。他們將績優的業績者和普通業績者作為兩個樣本,采用行為事件面談法收集樣本組工作中的關鍵行為資料,然后在此基礎上開發了一個復雜的內容分析法,識別將績優者和普通業績者區別出的主要因素,這些主要因素被組織成一系列的能力,并且研究者們認為這些能力就是工作中出色業績的決定因素。這些能力中包括一些非顯而易見的能力,如政治網絡中快速學習的能力。
在20世紀70年代后期,McBer咨詢公司受美國管理協會的委托,識別和確認那此將績優者與普通、績者區分出來的特質和資質。受這一研究傳統的影響,在美國,對能力的研究和理解是從輸入觀的角度,認為能力是業績差異的解釋因素,是業績的主要決定因素。研究能力的目的就是要找出那些將績優者與普通業績者區別開來的能力要素,并建立相應的指導能力發展的能力模型。能力分析的中心是“人”而不是“工作”,是任職者的個人屬性而不是工作任務。這種能力觀的典型定義為,“能力是員工所具有的能夠產生有效和突出業績的內在特質,如動機、品質、技能、自我心像、社會角色和知識等”“能力是同基于準則的有效和突出業績存在因果聯系的個體所具有的內在特質”。
從上面對兩種能力觀定義的介紹,不難發現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其主要區別如下表:
UK的能力觀在于對員工能力進行評估和認證,而US的能力觀在于發展有助于提升業績的能力,UK的能力觀聚焦于工作和技能的積累,而US的能力觀側重于個體行為和屬性。UK方法的一個優點是對能力具有明確的可資測度的標準,因此易于對工作能力進行測評和考核,但其應用前提是工作性質是穩定的,所以對復雜性質的工作,尤其是知識工作,很難界定客觀的業績標準用以體現工作對能力的真正要求。另外,預先確定能力要素和框架,在動態的環境中,很容易造成能力僵化。所以這種方法往往適用于性質簡單的工作。
三、情景依賴的有機能力觀
無論是英國還是美國,對個人能力界定的理論研究,都是在將個人置于具體的組織之外來考慮的。其理論假設就是能力的高度轉移性和通用性,個人所具有的能力適用于所有的組織。在工業經濟時代,環境的穩定性為這一假設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定的現實基礎。但在競爭全球化的當今,企業都將培育自己獨特核心能力作為獲取競爭優勢的戰略指導思想,這種通用能力的觀點將會不斷受到挑戰。
個人作為企業核心能力的關鍵載體,個人能力將會不可避免地帶有組織的烙印,個人能力的有效性取決于個人所具有的能力同組織所需要能力的吻合程度。因此,要在具體的組織取得較好的業績,個人能力中應該具有相當一部分的組織專屬能力,這部分能力在不同組織間的可轉移性差。這種專屬能力同個人能力中的其它通用能力共同構成了個人完整的能力,也就是有機能力,成為決定個人在具體組織情景中績效的關鍵因素,如圖2.
基于上面的分析,鑒于知識工作的復雜性,筆者認為,對知識工作者能力的界定,需要結合考慮組織戰略能力和組織能力,考慮組織的具體情景,從輸人角度著眼。因此,我們可以將知識工作者的能力定義為:特定組織中,服務于組織能力和戰略能力的,同卓越績效具有內在聯系的個體特征和品質。這些特征和品質包括個人所具有的知識、技能、態度、價值觀、動機、認知和行為技能等。
這一定義的含義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1)強調了個體能力的特殊性和情景性。以往有關個體能力的主流研究,基本上都在研究通用能力,即適用于所有環境下的能力。但在實踐中我們經常可以發現的一個現象是能力的不可轉移性,即在某一組織中被認為能力很強的人,換了工作環境后就不能勝任工作性質基本相似的工作了,這就是能力的特殊性問題。我們強調能力的特殊性和情景性,并不是說我們否認通用能力的存在和有效性,只是認為單純考慮通用能力是不夠的。通用能力的研究也是本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如一些研究表明,工作能力中大約有70%左右是通用能力.其余為與具體工作和組織相關的專門能力。
(2)這里的能力指的是與工作相關的能力,即有助于提升工作業績的能力。那些同工作業績不相關的能力不在考察范圍之內。
分類號G760
特殊兒童的受教育權益問題雖日益受到重視,但保障特殊幼兒的入園機會以及接受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目前仍然面臨重重困難。作者認為,在目前考慮學前教育立法之際,應該同步考慮如何保障適齡特殊幼兒接受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其中,切實之舉是探索實施學前融合教育的具體內容和方法,并把其整合進學前教育質量評估體系之中。這對待案的《學前教育法》不僅是有益且必要的補充,也是改變全國特殊幼兒命運的重要機遇。對普通幼兒園而言,開展融合教育實踐這樣的壓力也會轉變為進一步改進觀念、提升質量的動力。
1 普通學前教育對質量的界定、解析和評估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在學前教育質量及其評價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且成果頗豐。就托幼機構教育而言,“質量”主要指結構性質量和過程性質量。國內外幼兒教育專家對質量的共識是:評價學前教育質量應側重于對過程性質量的評估。但毋庸置疑,結構性質量與過程性質量不是割裂而是相互發生作用的;某些結構性質量,尤其是班級空間格局、區角規劃和材料提供對過程性質量有著重要影響。因此,有些學者認為用總體環境質量可以更貼切地表述學前教育質量的內涵。Harms等(2005)編制的《幼兒學習環境評估量表(修訂版)》(Early Childhood Environ—ment Rating Scale—Revised,ECERS—R)是體現這一理念最具代表性的產物。ECERS—R包含七個子量表,即從空間與設施、日常照顧、語言—推理、活動、互動、作息結構、對家長和教師的支持等七個維度對幼兒的學習環境(主要是班級)的質量進行評價。ECERS—R的判斷標準包括:選擇性、獨立性、自由創造、多樣化、計劃性、積極氛圍、監督管理和成人角色。值得一提的是,自1970年代起,美國在幾項全國性長期研究中均應用了ECERS或ECERS—R作為對托幼機構教育質量的最權威的評估,可以說,ECERS—R是美國乃至世界范圍內應用最廣泛的學前教育質量評價工具之一,
國際幼兒教育領域的學者們基本公認,美國幼兒教育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Children,NAEYC)推廣的發展適宜性教育實踐(Devel—opmentally Appropriate Practice,DAP)最確切地代表了高質量學前教育的內涵。DAP背后所支持的理論主要包括皮亞杰、維果茨基及杜威等所倡導的建構主義教育方式。NAEYC倡導DAP的原因主要是想避免幼兒教育工作者和家長進入“拔苗助長”(即小學化教育傾向)的誤區,一味強調幫助幼兒發展基礎學科的各項技能。相反,DAP通過創設富有吸引力的適宜環境讓幼兒發揮“與生俱來的”學習興趣和動力,鼓勵其主動參與游戲活動,讓他們能自然地培養良好的自尊心、自信心和社會交往能力,為今后的學習和發展奠定健康、堅實的基礎。但是,Copple和Bredekamp也補充說明:DAP并不意味著“集體教學”和“基礎學科教學”就是錯誤,或所有的游戲和活動都必需由幼兒主動發起的;DAP也不局限于某種特定的教育方法,相反,教師需要根據幼兒的發展水平和特點靈活使用多種教學方法。因此,教師的角色是“支持者”(facilitator)。優秀的幼兒教師的最大特點是“有意識性”(intentional),即根據幼兒的年齡、發展和文化背景等特點有目的地選擇教室布置、區角規劃、材料投放;選擇主題和相關的教學目標和內容;以及選擇如何、何時與幼兒互動——交流信息、提問、糾正或提供反饋意見等_2 J。值得一提的是,ECERS—R所代表的質量概念與DAP關于高質量的定義完全吻合,因此得到了眾多幼兒教育專家的認同和推廣。
2 學前特殊教育對質量的界定和評估
與普通學前教育相比,有關什么是高質量的學前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ECSE)及與之對應的評價方法與內容的探討較少,相關研究亦顯貧乏。主要原因是影響學前特殊教育的理論和實踐較少。其中,斯金納和巴甫洛夫的行為主義理論和班杜拉的認知一行為理論對學前特殊教育的課程設計和教育實踐影響最深,具體體現在學前特殊教育強調個體化的干預和評估,并且不斷檢驗干預的效果。其次,布朗芬布倫納(Bronfenbrenner)的生態系統理論最能解釋支持或影響特殊幼兒是否有效地接受各項教育服務的不同因素及其關聯性。因此,學前特殊教育強調家長在幼兒評估和干預中的參與以及對家長的培訓和支持;注重相關服務人員的專業交流和協作;重視幼小銜接問題。此外,學前特殊教育也受建構主義理論的影響,鼓勵特殊幼兒通過積極發起游戲活動、有意識地參與活動并與同伴的互動來促進發展。從這一意義上說,發展適宜性教育也適用于特殊幼兒教育。因此,學前特殊教育的服務項目繁多、內容廣泛(如游戲治療、行為分析治療、職業治療)、形式多樣化(家庭為主的、機構為主的、普通或特殊幼兒園為主的),強調個別化目標的實現,以及通過支持家庭和維護家庭利益來促進特殊幼兒的發展。
通常,對學前特殊教育服務質量評估的內容集中體現在法律(如《特殊兒童教育法》,即IDEA)已規定的實施細則上。但這些細則往往強調是結構性質量,而非過程性質量。從過程性質量的角度而言,最具權威的標準來源于全美特殊兒童協會幼兒教育分會于2005年推廣的“有效實踐”(Recommended Practices)。“有效實踐”總共有240條標準,包含五大領域:評估、兒童為中心的實踐、家庭為基準的實踐、跨學科的服務模式和科技實踐。“有效實踐”驗證了影響學前特殊教育理論的實踐效果。有些主要以行為主義理論為引導的實踐,有大量的實證研究為基礎,如積極行為支持(Positive Behavior Suppont)、強化(Reinforcement)以及以同伴為中介的策略(Peer—mediated Strategy)等;有些則以理論為主要支持,實證研究較少,但是在實踐中一般得到一致的認可(如,合作教學、對家長的支持等)。但總體而言,針對這些實踐并無相關的質量評估工具和方法,相關的質量研究也未曾查到。
3 學前融合教育的定義及其對質量的新挑戰
近年來,在世界范圍內,提倡學前融合教育的呼聲不斷高漲,進入普通托幼機構接受學前教育的特殊幼兒人數不斷增長。最終,隨著各國政府支持融合教育的政策陸續出臺,學前普教和特教開始面臨著一個共同的挑戰——解答什么是有質量的學前融合教育。值得一提的是,國內的文獻常使用“全納教育”來指稱融合教育。兩者區別是:前者作為融合教育的一種形式,強調不管特殊幼兒的殘障程度如何都應進入普通幼兒園,在任何時段都與普通幼兒一起參與任何活動。而后者則允許根據特殊幼兒的情況,通過各種靈活形式使其在普通幼兒園接受教育。事實上,在中國已經出現了包括半日融合半日個別化指導,幼兒園以外的專業康復機構訓練與幼兒園融合相結合,或者反融合,即普通班幼兒到資源教室與特殊幼兒一起進行游戲活動等多種形式。因此,融合教育的說法更符合中國國情。
隨著探討的深入,學者和家長們提出了一系列關心的問題:(1)如何能確保特殊幼兒和普通幼兒同時接受有質量的學前教育?(2)是否使特殊幼兒進入高質量的普通幼兒園便能確保他/她接受有質量的學前教育?(3)針對不同特征和需求的特殊幼兒,其教育質量指標是否相同?專家們普遍認為:普通幼兒教育的質量指標和發展適宜性教育同樣適用于特殊幼兒教育,它也是融合教育的基礎條件。基于普通學前教育與學前特殊教育存在很多共性,許多專家積極倡導兩大課程的融合并在實踐中不斷驗證其可行性。
但是,學前特殊教育和普通學前教育在核心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上的確不同。單純地發展適宜性教育(DAP)無法完全滿足特殊幼兒的教育需求。首先,兩者的出發點不同。學前特殊教育認為需要對特殊幼兒的缺陷進行預防性的干預(即積極地預防因已存缺陷造成的對其它領域發展的負面影響)和彌補性的補救。因此,個體化的、目標導向的、系統化的干預是它的核心特點;而且,普遍認為越早干預效果越好。相反,DAP強調的是幼兒自發的、興趣為導向的、游戲為主的建構主義式教育。雖然,DAP也強調個體適宜性教育,但是它的含義僅指靈活安排環境、材料、課程和教學方法來適應不同發展水平的幼兒。由此可見,盡管DAP強調的個體適宜性為融合教育奠定了基礎,但是它的個體化含義還很模糊,這與學前特殊教育中的個別化教育還是有區別。后者需要通過對個體幼兒的現有發展水平和優勢做綜合性評估,然后再確定符合其需要的教育目標、內容、方法和情境等。而且,評估要求是多元化的和跨領域的團隊合作形式,并須定期執行來檢驗干預的效果,以便隨時對教學方法做出調整。其次,從教學方法而言,學前特殊教育需要具備有效性(effectiveness)、效率性(efficiency)、功能性(func—tional)、規范化(normalized),即干預方法能使幼兒有效地習得技能,能有效率地使用干預方法,習得的技能便于在真實的生活情景中運用,并且,干預方法的選擇以接近普通自然的方式為導向。由此可見“個別化”是融合教育的核心和關鍵。能否處理好這個核心問題是確保不同的特殊幼兒在普通幼兒園接受高質量學前教育的關鍵所在。
目前,較為一致的觀點是:融合教育并非簡單指特殊幼兒進入普通幼兒園的班級中參與游戲和學習活動;反之,它是通過具體的教育實踐和相關服務支持來體現的。但是,特殊幼兒在普通幼兒教育環境中所需的相關服務的概念和質量指標的解析相當欠缺。更重要的是,這些質量指標和服務概念如何在普通幼兒園教育中具體展現,又該如何有效地評價其融合教育實踐的質量水平?長期以來,大家對學前融合教育的理解和解釋不盡相同,這對推廣本來就錯綜復雜的融合教育服務體系和其質量提升都帶來了困難。因此,對融合教育作出完整的定義用以引導質量界定和評估工作是極其必要的。
自IDEA2004頒布后,美國學前特殊教育出現了以幼兒發展和學業成就為導向的發展趨勢。這一發展趨勢促使美國學前普教和特教開始聯手制定融合教育的定義和質量標準,以避免實踐工作者進入誤區。終于,在2009年美國特殊兒童協會幼兒教育分會(DEC)和全兒教育協會(NAEYC)聯合發表了關于早期融合教育的立場聲明:“早期融合教育包含了一系列的價值觀、政策與教育實踐,以支持每位嬰幼兒及其家庭,無論其能力如何,都能作為家庭、社區和社會的完整一員,廣泛參與各種活動和情境。
同時,此聲明強調了從以下三方面來判斷融合教育效果的理想性:第一,特殊幼兒、教師和家長具備歸屬感和成員權利;第二,發展積極的社會關系和友誼;第三,最大程度地開發幼兒的潛能。該文進一步指出以下三大特征可用來衡量特殊幼兒是否享受到高質量學前融合教育。第一,可接近性,即特殊兒童能夠自由地使用她/他的教育環境和環境中的各項設施和活動。第二,參與度,即環境和活動的設計能保證特殊兒童有意義地參與游戲和學習活動。第三,支持性,即建構一個完整的支持系統,以實現以下目的:(1)培養和促進教師和家長的專業能力;(2)出臺合理的政策和資源保證措施,以促進家園合作和專業人士協作;(3)構架多種特殊兒童服務模式并提高相關服務人員專業水平。
的確,此定義反映了學前教育與學前特殊教育通過多年實踐經驗累積的對有質量的融合教育的共識。它為實施有質量的學前融合教育指明了發展方向。同時,也讓專家們看到了目前所有的質量標準不足以合理地評估學前融合教育。因為學前融合教育代表了廣泛、復雜的實踐系統,導致幼兒教師和專家們均缺乏對服務質量內容的共識。其中,最大的矛盾莫過于如何確保個體化的干預和發展目標在普通教育服務體系中發揮最大化利益。這個矛盾可能會因為中國的國情(如班額大和集體教學)而變得更加突出。
4 中國文化情境下學前融合教育質量評價的理論構想
目前在中國,特殊幼兒連入園都困難重重,何來有質量的學前融合教育之談?撇開法律和政策的支持與落實不談,我們的具體困難有:(1)班級規模大;(2)集體活動過多,缺乏對個別兒童的關注和支持;(3)普通教師缺乏融合教育的經驗和方法;(4)專業教師缺乏,也沒有相應的職稱系列;(5)特殊設備缺乏;(6)沒有適合特殊兒童的課程和評估工具;(7)政府雖重視但資金投入和具體實施計劃不到位;(8)沒有相關支持和服務等等。普通幼兒園即使接受了融合教育的價值觀,學習了融合教育的方法,也無法有效地推動和確保特殊幼兒接受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因此,即使特殊幼兒克服重重困難、通過種種途徑而進入高質量的普通幼兒園,也往往只能得到低質量的學前教育。
重重困難恰恰折射出對實施融合教育和理論創新的極度渴求。國內長期以來對高質量學前教育的定義、評估和指導中并沒有包含特殊幼兒的需要。在這個講究評價的教育時代,最能影響幼兒園定位和教師行為的,無疑是對其進行的評價的導向、內容和指標。由此可見,對高質量的學前融合教育進行界定并制定相關評估標準意義重大。作者認為,推行學前融合教育的當務之急是探索中國文化情境下學前融合教育質量的理論基礎,并且把這些內容體現在質量評估項目中,通過教育評估來促進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而在實踐中檢驗理論的有效性,并逐漸豐富實施融合教育的具體方法和內容。為此,在對國外多年實踐經驗和相關研究以及國內融合教育的初步探索進行綜述的基礎上,作者提出中國學前融合教育質量評價的理論雛構如下。
第一,質量的前提條件:融合教育源自教育公平的思想,即保障所有兒童的基本教育權。作為基礎教育重要部分的學前教育,它的基本教育權利包含個體適宜性、文化適宜性和發展適宜性的要求。同時,它還包含避免社會性排斥要求。學前融合教育是一種以價值觀為主導的教育政策和實踐。認同與實施學前融合教育,首先須肯定的是它的價值觀,其次才是它的實踐方法和有效性。中國的文化傳統和當代教育改革的走向(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均證明這一前提是正確的和堅實的。
第二,質量因素關系結構:高質量的融合教育反應出一系列互相關聯的因素。布朗芬布倫納的生態模型為融合教育實踐提供了指導框架。根據這一模型,特殊幼兒在融合教育中的體驗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融合策略實施(Microsystem),家庭觀點(Mesosystem),社會政策(Exosvstem)以及社區和文化(Macrosystem)。這些因素互相影響,相互牽制,動態地影響特殊幼兒的受教育質量。同樣,在中國要實現有質量的學前融合教育,需要動員全社會,建構起一整套的教育服務體系和支持系統。
第三,質量方向和定位:美國特殊兒童協會幼兒教育分會和全兒教育協會于2009年對融合教育和相關特征(即可接近性、參與度和支持系統)的定義為中國的學前教育工作者實施有質量的學前融合教育明確指出了質量的方向和定位。
第四,質量關鍵內容:融合教育質量的關鍵取決于教育過程殊幼兒與普通幼兒和成人的互動質量,以及相關的針對特殊幼兒的教育策略和支持系統的有效落實。在此理念指導下,來自其它國家的教學策略和方法的有效性、效率性、功能性和普遍性均有待進一步的化驗證。幼教專家和教師們須不斷研發促進特殊幼兒交流、參與的教學策略和適合國情的相關支持系統。
第五,質量關鍵難點:如何平衡參與普通幼兒班級的教育和個體化教育的最大程度實現是學前融合教育的重點和難點。在中國的國情下,如何協調和平衡兩者的沖突,需要通過大量的個案研究來探討明確。
參考文獻
全球價值鏈的理論體系和邏輯架構不盡完善,缺乏一個較為全面的歸納總結。本文吸收早期國際分工理論基本理念,從繼承和發展的角度對全球價值鏈理論進行梳理和歸納,嘗試給出一個概念性理論框架。
一、 全球價值鏈理論:對產業間分工理論的繼承與發展
1. 全球價值鏈分工理論對要素稟賦理論的繼承與擴展。全球價值鏈分工理論與產業間分工理論的本質差異在于:貿易對象從以商品產品為主轉變為以服務產品為主,分工對象從最終品(成品)轉變為中間品(價值鏈環節)。長期以來,“要素稟賦理論”和“比較優勢理論”都用于解釋商品貿易。而“服務”通常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產出的經濟活動,“無形性”是其基本特征(江小涓,2008)。但現實中,服務已成為全球價值鏈分工的主體,即使是非生產業同樣擁有完備的全球生產體系(Low,2013;Miroudot,2012)。服務貿易蓬勃發展挑戰了以“實物要素”為核心特征的傳統貿易理論。江小涓(2008)指出,盡管“比較優勢”和“要素稟賦”的來源不同(前者一般為技術差異,后者是生產要素比率差異),但它們都導致了不同國家商品的相對價格差異,進而促使貿易發生,這才是理論的“核”,并得到經驗研究的支持(Bhagwati,1984;Falvey & Gemmell,1996)。江小涓(2008)進一步提出,將商品和服務都還原為一組要素集合,即把商品和服務貿易都“拆分”為要素集合的貿易,那么它們的核心基礎是一樣的,因此立足于要素稟賦差異的分工理論對商品和服務貿易都適用。最后,科學技術的蓬勃發展大大增強了傳統服務的可分割性,區域合作的日益深入促進了勞動力的有效流動等;這些都從“技術”層面促進了服務業分工的日益深入。
2. 全球價值鏈分工理論對“比較優勢理論”的繼承與擴展。“比較優勢理論”同時適合商品貿易和服務貿易,但其長期以來都是針對最終品,在中間品逐步作為全球價值鏈分工的實現載體后,比較優勢理論還適用么?Jones和Kierzkowski(1990)認為比較優勢仍是全球生產分工的基礎,而且適合服務業。曹明福和李樹民(2005)認為比較優勢是獲取全球價值鏈分工利益的核心來源之一。盧鋒(2004)也持有類似的^點并指出:不同生產工序的要素投入比例差異形成比較優勢和貿易收益,促進分工行為的產生。本文同樣認為“比較優勢理論”的基本理念有助于深化對全球價值鏈分工的解釋,但其內在涵義發生明顯變化。傳統比較優勢理論的研究對象是全部生產過程都在國內完成的最終品,這意味著一國的產品比較優勢充分包含了該產品生產過程中所有生產階段的比較優勢,即“整體優勢”。而全球價值鏈分工下的產品由各國聯合生產,比較優勢則取決于各國所從事的特定價值鏈環節,即“環節優勢”(曹明福、李樹民,2006)。故“比較優勢理論”仍可用于解釋全球價值鏈分工,只是“比較優勢”的內涵從傳統的“最終品整體優勢”擴展為“價值鏈環節優勢”。
二、 全球價值鏈理論:對產業內分工理論的繼承與發展
新貿易理論以報酬遞增、不完全競爭和產品差異等作為基本假設,以規模經濟作為核心因素解釋了產業內貿易行為,那么這是否可用于解釋全球價值鏈分工呢?這可以從內涵和外延兩個層面展開分析:
(1)在內涵擴展方面,新貿易理論針對的是所有生產過程都在同一國家進行的最終品,產品的生產是以某關鍵環節的有效規模來設定整體生產規模,其他有效規模不同的環節則不能充分發揮效用,最后導致最終品只是實現了特定環節的“規模效應”,而沒有實現最終品整體的“規模效應”。全球價值鏈分工要求各國專注于自身的稟賦優勢所適合和“擅長”的環節,并以該環節對應的產業作為生產與發展的重點,充分調用國內各種資源,選擇最優生產模式來進行生產,因此理論上而言,各國都實現了所從事環節的“環節規模效應”。那么跨國公司將這些不同環節的“環節規模效應”整合起來設定整體生產規模,則實現了最終品的“整體規模效應”和真正意義上的全球最優化生產。
(2)在外延擴展方面,新貿易理論主要探討企業內部規模經濟。規模經濟既包括內部規模經濟,又包括外部規模經濟。全球價值鏈分工要求各國根據自己的要素稟賦在價值鏈上的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等不同環節具有比較優勢,最終會出現這樣的全球產業格局:勞動相對豐裕的國家吸引大量的勞動密集型生產活動,資本相對豐裕的國家產生大量的資本密集型產業,技術發達的國家存在大量的技術密集型產業。這些不同行業中使用類似生產要素的“類似”生產環節聚集在國內很容易形成產業集群,有利于產生外部規模經濟效應,降低生產成本和提高生產效率(胡昭玲,2007a,b)。
因此,本文認為以“規模經濟”為核心特征的新貿易理論,仍有助于加深對全球價值鏈分工的理解,只是“規模經濟”的內涵與外延都應當進一步擴展。
三、 全球價值鏈理論:對產品內分工理論的繼承與發展
產品內分工理論即企業內生邊界理論探討了企業通過權衡各種成本來決定是否分拆產品到國外生產,以及選擇何種方式組織生產。從理論模型的基本理念來看,它們僅描述了單一的生產階段,忽略了全球價值鏈是由一系列前后相繼、序貫相連的生產階段所構成的(Grossman & Rossi-hansberg,2008;Antràs & Chor,2013)。現實中的大部分生產過程都是具有先后順序的。比如,研發成功后,制造環節方能進行,然后才是產品運輸和銷售。即使是制造環節,也要上游階段完成后才能進行下游階段,比如原材料首先需要加工為基礎構件,然后再與其他部件結合生產更復雜的投入品,如此延續直至裝配成為最終品。
Antràs和Chor(2013)在《組織全球價值鏈》一文中,首次在新新貿易理論框架下,結合產權理論與連續生產模型,將全球生產視為連續的序列過程,建立了廠商組織形式選擇模型;即全球價值鏈分工如何影響最終品生產商與不同供應商之間的契約關系,以及如何沿著價值鏈來配置控制權以引導供應商貢獻其最大的努力程度。模型基本設定基于Acemoglu等(2007),假設最終品的生產需要大量前后相繼的生產階段構成。每個階段由不同供應商承擔,后者需要進行相應投資以生產與價值鏈上其他供應商相容的部件。最終品生產商與其供應商的合約是不完全的,取決于部件是互補相容的還是可以被第三方替代的。Antràs和Chor(2013)與Acemoglu等(2007)以及其他相關模型的最大區別是產品的生產是按照特定順序進行的,只有前面環節生產出所需的零部件,后面才能繼續生產,直至產品最終完成。因此,在每一階段,企業的“自造或購買(make-or-buy)”決策取決于其在價值鏈上所處的位置。
該文的核心結論是,沿著價值鏈的所有權最優配置取決于生產階段是序貫互補的還是替代的。當最終品產商面臨的需求彈性大于投入可替代性,階段投入是序貫互補的,則存在唯一的“臨界值”生產階段,在其之前的相對上游階段都外包,而在其(臨界值)之后的相對下游的所有階段一體化生產。直覺而言,當投入是序貫互補的,這將對下游供應商的投資決策產生正向的溢出效應,公司選擇放棄對上游供應商的控制權以激勵其投入努力水平。反之,需求彈性相對低于投入可替代性,階段投入是序貫替代的,則得到相反的結論:對相對上游階段的最優策略是一體化生產,相對下游階段的最優策略是外包。在模型中考慮最終品生產商的生產率、供應商的生產率和成本差異等異質性特征后,結論仍然穩健。
四、 全球價值鏈理論:技術決定分工的連續分工模型
關于全球生產分工的現有模型,通常隱含這樣的假設:企業能夠按照生產環節在不同國家進行帶來的成本節約程度進行排序,進而決定生產的區位選擇。換言之,企業按照成本高低就可以將生產過程“自由”地分割為獨立的生產階段,實現生產的全球組織(Harms et al.,2012)。相關研究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基于企I邊界理論,按照節約交易成本、治理成本等的思路構建模型(如Antràs & Chor,2013);二是以勞動成本節約為核心構建的模型(如Grossman & Rossi-Hansberg,2008;記為GRH)。GRH模型認為生產過程是由不同類型的勞動力從事的“任務”構成,這些任務既可在國內進行,又可外包至國外進行。外包是否有利取決于國際工資差異和“冰山貿易成本”。GRH框架的核心假設是任務可以按照上述成本高低進行排序,因而存在唯一的閥值決定外包的程度:在給定工資水平上,超過閥值的任務在國外進行,其他任務在國內進行。相對工資水平或外包成本的變動將改變外包的粗放邊際,比如外包成本下降將導致更多任務在國外進行。
GRH提供了一個打開生產“黑箱”的簡潔框架,但與現實不符(Harms et al.,2012):第一,在很多產業中,技術決定了任務次序或生產步驟。比如,芯片的制造首先需要從石英中提取出硅,然后進一步提煉出生產晶片原料,再以此為基礎加工做成晶片,最后再深加工和切割成符合要求的芯片。又如紡織行業,首先需要生產棉花或羊毛,然后紡織成紗線,最后才能用于紡織。總之,所有生產步驟緊密相聯,需要不同層次的專業技術支持,顯然不能簡單地依據外包成本來組織生產。第二,某些階段的生產需要半成品或至少部分以實物形式存在:比如沒有實體車身無法噴漆;紡織衣物需要紗線作為原料。第三,中間品跨境流動產生大量成本,如運輸成本、運輸延誤或其他不確定因素導致的成本。
Harms等(2012)提出一個新框架來彌補上述研究思路的不足。不同于現有模型只包括單階段或者各個階段可以按照成本來任意線性分割,Harms等(2012)考慮現實中的技術限制會使得生產的分割不能按照主觀意愿隨意進行。即假設生產技術水平對應著不同生產步驟,生產過程嚴格按照技術決定的生產次序進行,每個階段都有在國外或國內生產的可能性。生產階段按既定順序進行,每個生產階段都要求投入中間品,而且中間品的跨境運輸會產生運輸成本;國際成本差異隨著生產鏈而非線性變動。Harms等(2012)的核心結論是:外包成本(特別是運輸成本)的小幅變動或影響生產流程的技術革新都會導致全球生產鏈中的大部分環節重新再配置。該發現對先前研究結果給予了合理的解釋:比如Geishecker和G?irg(2008)曾發現要素成本和外包成本接近的行業的分割程度卻存在顯著差異。又如Kohler(2009)發現外包潛力較大的行業的真實外包量卻并不高。根據Harms等(2012)的結論,出現上述現象可能是因為:盡管成本差異促進外包行為,但技術水平決定其是否具備現實可行性。
五、 全球價值鏈的概念性理論框架
全球價值鏈理論繼承了早期國際分工理論的基本思想,但拓展了其內涵和外延。本著實踐先于理論,理論解釋實踐的國際分工理論演變歷程,本文結合全球價值鏈分工的典型特征,嘗試性地提出一個基本的理論分析框架,即一個完備的全球價值鏈分工理論框架至少應具備的基本特征。
(1)需要同時兼容制造業和服務業的不同特征,考慮兩者之間的互動關系。上文所述及的現有分工模型中,都以一個“環節”的說法來概括每個階段,沒有區分制造業與服務業的明顯差異。比如,服務是聯接制造環節的橋梁,兩者存在明顯的互補關系;又如服務業生產的邊際成本、運輸成本和交易成本等通常都遠低于制造業。
(2)需要構建一個融合技術水平、勞動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影響效果差異的連續生產模型。技術水平決定生產流程的可分割性、生產次序和生產能力,勞動成本和交易成本影響生產區域與生產對象的選擇。三者聯合起來共同決定生產的區位選擇、參與方式、參與程度以及未來調整的方向。
(3)需要展現全球價值鏈體系中的博弈、競爭與合作關系。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中,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是主導者,發展中國家的中小企業作為國際接包企業是不同環節的參與者。跨國公司與接包企業之間會因利益述求差異而相互博弈,接包企業之間也會因需求同質而動態博弈。一個完備的理論框架需要充分考慮各環節之間的戰略互動和動態博弈行為。
(4)需要有效刻畫全球價值鏈分工地位,展現升(降)級乃至鎖定效應。這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是各國(企業)沿著全球價值鏈條移動。理論而言,在一個完整的全球價值鏈條中,當一個國家(企業)實現了升級,自然會至少有另一個國家(企業)降級;二是全球價值鏈條整體的移動。這往往由重大的外部沖擊,尤其是技術革新所推動。一般而言,學界乃至政府最為關注的是前者即本國如何沿著全球價值鏈向高附加值環節攀升。由此可見,全球價值鏈分工實際上是一個演化的動態的調整過程,當一個行業發展成熟以后,最終可能出現這樣的結果:發達國家專注于技術含量最高的極少數環節;發展中國家從事技術含量較低的眾多環節,故它們之間的競爭將會非常激烈。
(5)需要刻畫全球價值鏈體系中的利益分配問題。全球價值鏈分工導致要素重復流動,不同分工環節對應著不同的要素結構,賦予各國不同的壟斷勢力。要理解全球價值鏈下的利益分配,需要剔除重復計算的部分(厘清真實的價值),分解各要素的貢獻率(分析參與方式對收益的影響),更要考慮壟斷優勢(戰略)對利益分配的影響。此外,全球價值鏈分工調整,比如全球價值鏈的收縮(制造業回流)或擴展(國際產業轉移)也將對利益分配產生不同影響。
未來可嘗試將本文的概念性框架模型化,比如在博弈論框架下,以廠商的技術能力約束為基礎,融合勞動成本與交易成本,考慮服務與制造環節的差異,不同價值鏈地位廠商的戰略性互動行為(比如高階廠商對低階廠商的抑制行為)等,來思考全球價值鏈的區位選擇、生產行為以及與福利水平等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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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governance)一詞最早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與“統治”(government)一詞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與國家的公共事物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但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乃至整個世界開始發生根本性變化。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正在深刻地改變著人類社會,越來越強的經濟全球化趨勢使世界形勢更加復雜。時代的大變遷對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此同時,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官僚制卻日益顯示出運作僵化和反應遲鈍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西方政治學和經濟學家紛紛賦予治理這一概念以豐富而嶄新的內涵,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即治理理論應運而生,被認為是替代傳統政府統治理論的新思想,并逐漸地在社會科學各領域中廣泛運用。
一、治理理論的內涵
1989年世界銀行在概括當時非洲的情形時,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一詞,以后各國學者又對“治理”這一概念做了許多新的界定。
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詹姆斯?羅西瑙在其代表作《沒有政府統治的治理》和《21世紀的治理》等文章中將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與統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實現。另一位權威人物格里?斯托克認為治理是公共機構與自愿社團的相互依存,意味著政府并不是國家惟一的權力中心,來自公民社會的機構和行為者對傳統的政府權威提出了挑戰,正在承擔越來越多的原來由國家承擔的責任。
我國學者從20世紀90年代起也開始關注并研究治理理論。毛壽龍在《西方政府的治道變革》中將Governance譯為治道,認為“治道變革指的是西方政府如何適應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需要來界定自己的角色,進行市場化變革,并把市場制度的基本觀念引進公共領域,建設開放而有效的公共領域”。1俞可平則認為治理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
由于目前治理理論發展的還不成熟,各國學者對治理概念的理解也有差異,因此對于治理尚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從治理概念的基本涵義來看,治理包含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認為政府并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只要得到公眾的認可,就可以成為不同層次上和范圍內的權力中心;第二,強調在國家與社會合作的過程中,公私機構之間的界限和責任存在模糊性,兩者相互依存和互動,不再堅持國家職能的專屬性和排他性;第三,重視管理對象的參與,他們與政府在特定的領域中進行合作,分擔其行政管理責任,自我管理的主動性不斷強化;第四,主張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不僅僅局限于政府的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還存在許多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政府有責任采用和推廣這些新措施來不斷提高效率,有效控制和引導公共事務。
與政府統治相比,治理的內涵更加豐富,不僅承認我們的政府愈來愈復雜,而且提醒我們注意責任的轉移,要求那些屬于第三種勢力的志愿社團組織為解決集體關切的問題做出貢獻,標志著統治這個領域正在發生變化和與過去的決裂。即使我們使用“政府治理”這一概念,其治理主體也不僅僅只是政府組織,還包括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如政黨、非政府組織、公民等。正是由于治理與統治之間存在著這些不同,才使得治理理論能夠彌補傳統政府統治的不足,對政府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產生重要影響。
二、治理理論對我國政府改革的啟示
由于實際國情不同,我國政府改革不應該也不可能照搬別國的模式或理論,只能學習和借鑒他們的一些有效機制、合理因素。治理理論作為21世紀國際前沿的理論之一,對于我國政府改革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1.從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
過去普遍認為我們的政府是無所不管、無所不能的,實際上它管了許多不應該也無力管好的事情,從而產生了政府失靈。因此,我國政府改革必須實現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使政府的職能和精力集中于提供只能并且必須由政府供應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在一些競爭性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與供給上,要實現政企分開,打破政府壟斷,引入市場機制,允許私營部門和第三部門的參與,這正是治理理論所積極倡導的。就政府與社會關系而言,政府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共領域而不能是合法的私人領域,不能侵犯社會的自主和自由,而要建立與社會的合作關系,更加注重社會公平。
2.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優勢
“治理主義主張政府要找到管理市場和社會的合理界限,通過多元化的制度和組織結構安排,在市場的確能夠發揮作用和優勢的領域”,1確定首先由市場組織來提供服務,滿足利益要求,并承擔相關的責任。通過政府政策性的間接支持和引導,使市場功能與政府職能彼此協調,打破政府壟斷局面,進而將市場的供求機制和企業精神引入政府部門,使政府精簡機構,轉變職能,實現與市場機制的最佳結合,這是政府改革的根本途徑和思路。
3.培育社會公眾的自我管理意識
如果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政府的管理運行在最好的情況下也只能達到善政,而無法達到善治。隨著生活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公民社會正在興起和發展。為了使之在公共管理中發揮更為突出的作用,政府需要大力培育社會公眾的自我管理意識,使每一位公民學會成為自己的治理者,學會與他人協作來解決問題或滿足需求。政府要提供組織上和制度上的支持,積極推進基層民主管理,通過農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不斷完善,提高公民自我管理的主動性。
4.為第三部門的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隨著社會自治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日益成為公共管理的重要主體,與政府的關系極為密切。我國第三部門的運行機制尚不健全,資金匱乏,缺乏獨立自主性。政府應積極為第三部門的獨立發展和自主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建立約束機制,保證其行為符合公益目標。為了使第三部門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性,可以制定鼓勵向第三部門捐助的法律和政策,擴大其吸收社會資源的能力。通過政府機構改革,使之徹底獨立于政府體系之外,有更廣闊的活動空間。同時利用政府政治社會化的優勢地位,加深公民對第三部門的認識和信任,使社會自組織體系充滿活力。
三、結束語
治理理論興起于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之下,為世界各國行政改革和公共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論基礎。越來越多的國家不再試圖明確劃分政府、市場和公民社會的界限,而是強調通過多方合作,共同分享公共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來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雖然治理理論還很不成熟,基本概念也比較模糊,沒有統一的定論,但它打破了社會科學中長期存在的兩分法傳統思維方式,如市場與計劃、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民族國家與國際社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多方主體的對話與協作。當今世界流行的口號是“少一些統治,多一些治理”,作為民主的一種新的現實形式,治理帶給我國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很大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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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U99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引言
作為20世紀90年代流行起來的理論,“治理”(governance,也譯為‘管治’)一詞折射了當代經濟和社會的重大轉型。20世紀后葉,以國家為基本依托的統治體系開始動搖,繼市場失靈后,政府也出現失靈,福特主義與福利國家的危機使人們意識到無論是新自由主義,還是國家主義都是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不完善抉擇,政府、市場、社會的重新組合勢在必行。治理理論就是對于社會轉折造成的各種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回應。
2治理的理念
治理一詞較早出現于1989年世界銀行的關于非洲問題一份報告中,關于治理的概念有多種定義,其中較為廣泛認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員會給出的定義。即“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協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個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涉及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治理雖尚無統一定義,但通觀各類定義,其概念中所具有的共通特征可簡單概括為多元化、網絡化、分權化、協同治理等。
城市治理就是治理理念在城市層面的運用和體現。在治理概念本身尚無明確統一的定義的情況下,關于城市治理的概念目前自然也尚無一個權威的統一說法。盡管如此,通觀各個學科的討論,由于都是基于治理的理念來研究城市層面的問題,其基本價值取向是一致,孫榮等將其概括為:公私合作、多元合作、效能公平、止于至善。
3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義
3.1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義
城市治理理論的首先提醒我們今后城市政府的改革應由原來單純的行政改革轉向治理改革。城市政府為實現善政的目標,之前的改革主要是行政改革,將注意力集中于政府行政內部,旨在提高行政活動的合理化和效率化。這在今后雖仍然是政府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甚至可以說是實現善治的基礎,但面對日益多樣化的社會的需求,即便再善政的政府也同樣會出現政府失靈。因此今后的城市改革不僅只是城市政府獨善其身的行政改革,更應面向實現城市善治的目標,展開城市治理改革,即將包括市場系統、社會系統在內的多種力量納入公共管理的視野,使其各司其位、各盡其職,公私合作、多元合作協同完成城市的公共事務的管理和運營。
4 基于城市治理理念的21世紀的城市規劃
在世界由20世紀的現代社會向21世紀的后現代網絡社會轉換中,城市規劃也需重新調整自身的結構體系,以應對時展。面向解決后現代網絡型社會城市公共事務治理問題的城市治理的理念對于21世紀型城市規劃體系的構建同樣具有指導意義。基于城市治理理念日本建筑學會會長佐藤滋指出21世紀型城市規劃應具有以下4點特征。
首先,應對地域性和場所性,在多樣主體的相互作用下,實現城市空間的自然演化、生成。
其次,并非在事前確定城市的未來藍圖,而是通過城市的動態發展過程把逐漸演化生成的城市空間作為城市應有的面貌。
再者,挖掘城市的多樣性、復雜性等,實現城市空間的文化魅力。
最后,為引導以上目標的實現,基于地域社會的自律性,來準備多樣的制度和方法。
我國目前的城市規劃仍是以行政主導為特點,新出臺的規劃法雖也在強調公眾參與,各級政府部門也開始推動公眾參與事業的發展,但目前的參與程度和范圍、形式等都十分有限,甚至還談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行政一元獨大的狀況依舊十分突出。所以目前的首要任務是限制公權力和創造利于公眾參與規劃全過程的規劃治理體系。
感謝東京大學國際都市規劃·地域規劃研究室博士孫立對本文資料收集與整理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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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理論的梳理
共生理論和網絡治理理論雖然來自不同的學科,其中的一些觀念和思想對于當前區域公共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當前海西經濟區還存在著許多發展困境,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制約著區域的進一步發展。因而如何結合兩種學說,提煉出區域公共管理的合理機制,便是本文著力要探討的。
(一)共生理論的相關概念闡釋。自從德國真菌學家德貝里在1879年提出“共生”的概念后,迅速的在生物學中流傳開來,它指的是生活在一起的不同種屬的生物互相利用對方的特性和自己的特性一同生活、相依為命的一種現象,德貝里將其定義為“不同種屬生物生活在一起,進行物質交換、能量傳遞。”正是基于上述的考慮,共生理論在20世紀中葉被引入到社會科學中來,用它來分析了許多社會問題和現象。
共生理論認為,共生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共生的本質在于協商和合作,協同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之一。互利共贏是當前各種社會組織包括企業和政府最優的策略。
(二)關于網絡化治理理論。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最早來源于世界銀行對非洲“治理危機”的表述,90年代以來政府命運也與社會各個方面聯系更加緊密。正如羅格斯.帕奎特所言“政府、工商界和市民社會之間的合作正成為民族國家競爭力和國家繁榮的基本構成要素”在這種背景下,治理理論應運而生。韋勒認為治理需要我們思考如何變革現有“單中心”的政策框架,建構“多中心”、多角色互動與合作的政策過程。
(三)共生的網絡化治理理論。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共生理論和治理理論有很多相似的東西,例如,強調合作、協商、互利和交往。作為一個公共管理的研究者,筆者嘗試著將生物學上的共生理論和新近發展起來的治理理論整合起來,形成一種研究社會治理的新途徑,姑且就叫做共生的網絡化治理理論。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共生網絡治理理論:第一,各公共行動主體(政府、市場主體、社會中介組織和公民個人)在外部環境(包括自然和社會環境)中是相互依存的,互利共贏的;第二,合作是各方的最佳策略;第三,各方的合作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第四,政府作為網絡中心(centratlity),是網絡結構的一個節點,他把眾多的公共行動者連接在以它為中心的網絡中;第五,各公共行動主體積極地參與到公共事務論壇中,在協商對話的基礎上,采取一致行動。
二、當前海西區域公共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海峽西岸經濟區,簡稱“海西”,在2004年1月初舉行的福建省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首次被完整、公開地提出。國務院于今年三月份正式批復了《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規劃》,明確提出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成科學發展之區、改革開放之區、文明祥和之區、生態優美之區,這無疑對海西建設來說是個天大的好事。然而與國內相對發達的長三角和珠三角相比,差距還很大。具體說來,當前還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
(一)合作理念偏狹,缺乏區域共生和整體意識。共生理論和網絡治理理論都強調區域內相關各方主體的互相依賴、團結合作,突出區域的整體性。當前海西發展的大形勢下,一些政府官員的思想還局限在傳統計劃經濟時代行政區劃界限分明,互不往來,安分守己的思維,本省內區域間合作偏少,更不用提省際的合作了,這與國內區域合作的大環境格格不入。這一方面是受到人們慣性思維局限的影響,很難產生合作的動機,而在更大程度上,還是錯誤的將其它地區視為自己的主要競爭對手,認為“有你沒我”和“成王敗寇”。歷史告訴我們,沒有哪一個地區能夠僅僅依靠自身的資源發展起來。這些問題都制約著海西建設的進一步發展,需要著力解決,如果不破除這些狹隘的思想,將會至于這海西建設的進一步發展。
(二)合作模式落后,傾向于各自為戰和不正當競爭。與國內外先進地區相比,海西經濟區在這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具體說來,海西還沒有形成區域的合作聯盟,各層級的地方政府之間還沒有形成日常的合作機制和長期的合作框架,以至于在一些可以進行合作的項目上,不知怎樣合作,更有甚者,認為區域間的合作只會削弱本地區的競爭力,合作的結果只是一方的損失換來另一方的收益。加之許多地方的政績考核指標設置的不合理,重經濟指標,缺乏戰略眼光,為了本地區的GDP快速發展,大力招商引資和發展外貿,大打“招商戰”和“貿易戰”甚至引起局地沖突,弄得關系緊張。
(三)合作機制滯后,強調政府為中心,排斥其他公共行動主體。當今區域治理的一大特色就是治理主體的多中心,一切有利于地區公共利益的主體都可以而且應該參與到地區的治理中來。當前海西發展過程中,這種“多中心”的治理機制還沒有形成,這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各級政府在執政理念上固守傳統的政治哲學,認為只有官方才是名正言順的社會管理主體,其他一切社會力量只是被動的服從者,召之即來,揮之即去。這種落后的觀念危害嚴重,使得一些可以利用社會力量能夠取得更好成效的事情因為官員的官本位思想而不能實現。
(四)合作依據不規范,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區域合作因涉及到各個層面的利益,小到個人,大到國家,甚至于全球,而各方的利益又不是完全相同的,如何協調好各方的利益關系,成為各方能否合作的關鍵。為了協調好各方那個利益,必須有一個規范各方行動的制度框架,這在國外的一些洲際和國家協約中可以看到。國內珠三角地區在這方面做的和好,它們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區域合作框架和協約,各方主體能夠嚴格遵守,減少了許多比必要的矛盾和沖突。當前,海西經濟區還沒有像樣的區域合作制度框架來協調各地區的活動,海西建設要想有進一步的發展,必須在這方面下大功夫,做足文章。
(五)缺乏一個能協調各方利益和活動的權威中心。良好的合作離不了一個強有力的組織者和引導者,在區域治理方面,也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權威機構和中心來引領區域發展,協調各地區的利益,協調好步調一致行動。很難想象一個群龍無首的地區會采取一致行動,將區域治理的井井有條,在這方面,我們可以看一下國內外相關的成功的例子。在美國,洲際間都設立了聯席會議,來協調好各方利益,珠三角地區也建立了地區合作論壇、高層聯席會議制度、日常辦公制度和部門銜接落實制度等,作為區域合作的中心。
三、創新海西區域公共管理機制的現實途徑的思考
當前海西建設中如何加強區域合作,創新區域公共管理機制成為當前擺在面前的一大難題,為了克服這一難題,必須對區域公共管理進行全方位的改革和設計,增強戰略發展的能力。
(一)更新合作理念,樹立區域公共管理的理念。區域公共管理打破了傳統的行政區界線,強調的是以區域性的或者是跨界的公共問題為導向,行動主體的多中心,合作機制的多樣化。當前海西建設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區域整體規劃和合作,對于一些跨行政邊界的公共問題,要加強對話協商和溝通交流,盡量做到多方共贏和區域利益最大化,減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紛擾。各地方政府要樹立區域整體利益至上的觀念和長遠的戰略眼光,積極參與當前區域公共事務的治理中來,并盡量使各方的合作日常化和機制化,形成共同的利益共同體。
(二)改進合作模式,形成區域聯合治理模式。整個泛珠三角地區的地區合作十分頻繁,地區間的論壇定期召開,合作的領域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初步形成了面臨港澳臺,面向東南亞的整體格局。海西經濟區與珠三角地區有著很多相似的地方,然而為什么在發展程度上存在著差距呢?這在很大程度上與區域公共管理的水平和方式不無關系,要加強東部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聯動,將內陸地區的勞動力和資源優勢與東部地區的制造業優勢和區位港口優勢有機結合起來,此外加強對臺工作,發展兩岸經貿、文化等方面交流,形成大海西經濟區的合作格局。
(三)創新合作機制,形成復合行政的機制。所謂“復合行政”,就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了促進區域經濟一體化,實現跨行政區公共服務,跨行政區劃、跨行政層級的不同政府之間,吸納非政府組織參與,經交疊、嵌套而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機制。此外,涉及到區域環境治理的問題上,可以吸引企業和公民個人積極參與到其中,打破傳統的行政界限的束縛,形成多方參與的自主治理機制。
(四)規范合作依據,形成法治型的區域治理機制。區域治理由于涉及到眾多的行動主體,利益各異,難免會出現矛盾和摩擦,這時候就需要明確的合作框架和規范來規范各方行為,協調利益關系。國內的珠三角地區在這方面一直走在國內的前列,地區間的合作多通過協議或者規定的方式進行,當前雖然福建省內部幾市通過訂立協議的方式建立了合作的框架,例如廈漳泉協議,但是福建同大海西經濟區內部其他地市以及整個區域的合作框架還沒有建立起來,這將會制約著大海西經濟區的進一步發展。為此,必須加強區域內部各地市區縣的合作協議的達成,將各方的要求以規范的形式固定下來,提高區域公共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實現海西的跨越式發展,關鍵的是創新區域的公共管理機制,提高區域的公共治理能力。當前要在合作理念、合作模式、合作機制、合作依據和合作中心方面著手,著力形成區域聯動、運轉順暢、行為規范、利益協調的區域公共管理機制,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地區壁壘,形成區域內統一的大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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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化治理興起的背景
(一)對傳統官僚制的批判
在官僚制內,自上而下、上下一致的管理模式,導致效率低下和忽視主體的多樣性。傳統的政府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無法及時、靈活的處理這些社會問題,已經不能有效滿足各種紛繁復雜的的時代要求與多樣化的公民需求。網絡化治理憑借其靈活、影響力等優勢,針對不同問題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和網絡形式,在更為有效地解決傳統的官僚模式所不能解決的棘手問題的同時,也能滿足公民的多樣化需求。
(二)治理理論的興起為網絡治理奠定了理論基礎
20 世紀 90 年代,學術界提出了一種新的公共管理理論――治理理論。公共治理理論是對傳統公共行政理論進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礎上,對新公共管理理論和新公共服務理論進行了整合的理論產物。作為一種發展中的新理論,治理理論旨在重新探索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模式。治理理論由單一部門向綜合部門的擴展,由技術性的簡單管理向技術與社會民主、責任相結合的復雜性管理的進步,治理理論發展的最高形態便是建立在信任與合作基礎上的社會各部門、各組織相互協調的網絡治理。
(三)網絡化的興起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全球正走進一個網絡化時代,網絡延伸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網絡化的興起不僅加速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且促使現代公民的權利意識的覺醒,對政府的治理模式提出挑戰。
二、網絡化治理的主要內容
(一)網絡化治理的概念
網絡治理是與“網絡”、“網絡組織”以及“網絡社會”等概念聯系在一起的。威廉艾格斯在《網絡治理:公共部門的新形態》一書中提出的,他們認為網絡治理主要指一種全新的通過公私部門合作,非營利組織、營利公司等廣泛參與提供公共服務的治理模式。是以社會關系、經濟結構、技術要素的整合過程為基礎,不僅關注到網絡各參與主體回應的時間,而且還要關注回應的對象及其追求的價值,如公平、公正、服務滿意程度等。
(二)網絡化治理的特征
(1)參與主體的多元化。網絡化治理以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為主體。在網絡治理過程中,政府應扮演著構建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通過構建網絡平臺,讓其他主體參與其中,并建立相應的行為規范和約束機制,監督和管理網絡其他主體的行為,充分發揮其宏觀管理的作用。因此,網絡化治理中的政府應是服務型政府,而不是全能型政府。
(2)治理結構扁平化。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們走入一個信息時代。結構和組織結構逐漸呈現出扁平化特征,處于網絡邊緣的社會成員,總是尋找最短的路徑,直接向網絡中心節點反映自己對權力的訴求。在公共管理中,政府與其他治理主體處于互動之中,不再是上令下行的“命令服從”關系,而是平等的、合作的伙伴關系。
(3)信任與合作是網絡化治理的關鍵機制。斯蒂芬?戈德史密斯與威廉?埃格斯強調,信任是網絡化治理得以平穩運行的要因。網絡化治理特別強調各主體間的互動和協作,由于各行為主體的地位平等并享有自由、自治的權力,合作機制的建立顯得尤為重要,而信任是網絡化治理主體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三)網絡化治理的優勢
(1)促進資源的有效整合。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事務日益復雜,政府無法獨立提供治理所需的各種資源。而網絡化治理則主張合作共治,通過政府與非政府部門的合作,彌補了資源的相對匱乏,促進資源的有效整合,實現對公共事物的良好治理。
(2)提高行政效率和效度,樹立政府良好形象。利益相關方的合作,既有利于形成統一的治理目標,也有利于減緩治理過程中面臨的種種阻力,縮短政策執行時間、提高其執行的效率,樹立政府良好形象。
(3)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網絡化治理倡導的“合作”理念,將為公民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和公開的表達自身意愿和需求的平臺,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同時,在行使自身政治權利的過程中,可以進一步提高公民意識。
(4)有效回應公眾的訴求。新公共服務理論中將公民視為政府的“顧客”,要求政府應及時回應公眾訴求,但因政府的傳統管理化模式對公眾的回應存在回應不及時、回應主體不明確等問題。而在網絡化治理中,政府與企業、社會組織合個人等治理主體的合作,目標的確定和行動的實施都是基于在公共協商,縮短了回應時間,最大限度的解決了政府回應滯后的問題。
(三)網絡化治理的挑戰
(1)合法性危機。哈貝馬斯認為,合法性危機是一種直接的認同危機,它是由于“履行政府計劃的各項任務使失去政治意義的公共領域的結構受到懷疑,從而使確保生產資料私人占有的形式民主受到質疑”而造成的。在網絡化治理過程中,政府的合法性危機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公眾認為公共物品應該由政府提供,由非政府部門單獨提供或與政府部門共同提供公共物品是不合法的,由此影響了網絡合作的公信力;二是在公共物品供給效率方面,公眾認為社會組織優于政府部門,從而使得公眾對政府部門提出質疑,降低了對政府的認同度。
(2)責任問題。第一,責任主體不明確。在網絡化治理中,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進行明確的規定,這容易導致政府之間推諉責任和爭奪利益。第二,問責能力不足。網絡化治理主要應用于醫療、環境治理、教育等領域。而要解決以上領域的相關問題需要較強的專業技術和知識。如果出現責任追究問題,問責人因缺乏專業知識將無法對被問責人進行有效的問責。
(3)監督管理問題。一方面,網絡有效信任是影響網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由于網絡參與者并不一定認同網絡的共同目標,其間的權力分布并不一定總是平等的,導致網絡化治理的信任機制很難建立起來。因此,對網絡的管理是困難和極具挑戰。另一方面,政府的立場不堅定,經常游離于微觀監督與疏于監督,使得政府將無法對網絡化治理的多元主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三、網絡化治理對我國政府管理的啟示
雖然網絡化治理產生于當代西方社會和文化背景之中,但其對推進當下中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治理轉型,以及促進社會管理的創新和協同治理的形成,都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和啟示意義。
(一)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民眾的權利意識覺醒,公民需要政府及時、有效回應的愿望越來越強烈,而傳統的治理理念已不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要求,政府的治理亟待轉型。因此,在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治理轉型中,我國政府可以在借鑒網絡化治理理論和成功經驗得基礎上,建設服務型政府,嘗試建立起以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為主體,共同參與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的關系網。多元化主體的參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絕政府部門各自為政,同時提高辦事效率和及時有效的滿足公民對公共物品和服務的需求,以此有利于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問責機制,加強網絡化治理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網絡化治理理論明確指出:“在保持網絡合作關系的靈活性同時,要充分關注責任的確定性,促進治理更加頻繁地產生出一種動態而公正的過程。”為了確保網絡化治理過程中公平、公正,我們必須建立問責機制以明確責任對象。與此同時,在網絡化治理過程中需加強監督管理以防止政府官員濫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
(三)發揮非政府組織在網絡化治理中的作用。政府在網絡化治理過程中扮演著管理者和協調者的角色,應積極發揮宏觀管理的作用。而非政府組織作為網絡化治理中不可或缺的行為主體,因力量薄弱可能導致缺少話語權,沒能發揮預期中的作用。為了更好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打破壟斷。政府在某些公共領域依然處于絕對的壟斷地位,導致社會組織無法參與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提供,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因此,政府官員需轉變治理理念,鼓勵社會主體參與,以提高效率。其次,增加透明度。在重大的公共決策中,政府應增加透明度,把管理的職責逐步分散到不同的社會角色之中,實現政府引導與協商下的多元化管理。最后,提高非政府組織自身的相關專業技術和知識,完善自身管理,以此獲得政府和公眾的認同和信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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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公共領域的各種問題中,政府、社會、公民個體到底誰該負責、如何負責,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社會,甚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責如何劃分,彼此如何溝通和協作,都是治理理論和實踐所要涉及的內容。
它是“個人和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公共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人民和機構同意的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治理理論在世界范圍獲得推崇,但治理實踐本身卻充滿爭議。治理偏重直接民主,卻仍需要間接民主;提倡多中心治理,但官僚制這一組織方式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重構合法性的同時,縮小了公共責任的范圍;分權提高了社會自主自治程度,卻也帶來了分散主義、本位主義和地方保護。這中間的度如何把握,由此產生的爭議和分歧,應采用何種形式,如何化解,這在世界各國見仁見智。
在走向理想化的治理社會,構建科學合理、且能受到社會普遍認可的治理體制機制之前,每個社會都要經歷權力和智慧的博弈,經歷曲折和鎮痛。所以治理是結果,更是一個過程。在我國如此,在西方國家亦如此。
當前,中國政府提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目標,如何才能因地制宜,實現這一目標?首先要對治理本身有清晰、理性的認識。而治理理論和實踐發端于西方,為此,本期我們追根溯源,邀請多位專家分別從當代西方治理理論的源流、趨勢,治理理論的主要內容,治理實踐的特點,治理進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乃至中國治理實踐與西方治理實踐的聯系和區別入手,拋磚引玉,希望能引發各界對治理理論和實踐更深入、廣泛的研究和討論,最終對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踐有所助益。
―人民論壇“特別策劃”組
當代西方治理的理論與實踐表明,良好的治理既需要國家、社會與公民等治理主體的能力發展,同時又是國家治理體系整合的結果,需要有良好的本土化能力。所以,我們不能過分地強調治理理論的神奇效果,它仍然只是一種公共事務管理模式。而這種管理模式,正如杰索普(Jessop)指出的那樣,“市場、國家和治理都會失敗,這沒有什么可驚奇的”。
―佟德志
治理理論認為,那種“只有政府才具有公益心和使命感”的認識是片面的,社會組織和公民也有相當的責任心和道德感,也有為社會、為他人(當然最終也為自己)服務的動機。社會組織和公民廣泛參與公共服務過程,與其說是一種制度安排,不如說是一種內在人性的趨動。治理理論關心公共事務管理責任在國家與社會、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重新分配,認為公共責任有從政府部門轉移到非政府部門的趨勢。
―郎佩娟
日本的福利改革是一場既涉及到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宏觀領域的變化,又與個人生活、家庭、地區等微觀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的具有挑戰意義的改革。雖然它只能是一場不徹底的改革,但在部分領域,如地區福利建設、普遍主義福利機制建設、居民參與、市場參與等方面,確實也發生了一些令人矚目的變化,有的甚至涉及到了地方改革以及市民與行政關系轉變等深層問題,因此,也不能忽視這些轉變所具有的社會轉型的含義。
―宋金文
目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到了新的階段,積累了一些較為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政府治理面臨巨大的壓力。相較于西方社會,我國社會治理實踐中的公民參與發展時日較短,發展程度較低,需要改變、改善的空間也較大。為應對經濟社會轉型中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治理的經驗,為公民參與治理提供更多的機會與平臺。
二、公共選擇理論
公共選擇(PublicChoice)就是相對于市場個人選擇的非市場集體選擇,指許多人根據已確立的規則,通過政治過程和集體行動所做出的選擇,也就是選舉制下的政府選擇。由布坎南(JamesMcGillBuchanan)等人創立和奠基的公共選擇理論,將經濟領域的理性“經濟人”(economicman)假設引入政治領域對政府管理活動進行分析。布坎南指出:“對于政治家和政府官員,如果要適當設計出能制約賦予他們在這些權力范圍內的行為的法律———制度規則,就必須把政治家和政府官員看成是用他們的最大權力最大限度地追求他們自己利益的人。”③唐斯(AnthonyDowns)指出:“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家與經濟活動中追求利潤的企業家是相似的。為了實現他們的個人目的,他們制定能使他們獲得最多選票的政策,正像企業家生產能使他們獲得最多利潤的產品一樣。”④公共選擇理論引申出公共服務政府失靈(governmentfailure)論。由于行政機構的官員也是“經濟人”,官員們常常以行政機構的名義追求個人和團體的利益,并使之最大化,這必然導致立法機構或財政部門預算的最大化。政府部門預算規模膨脹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機構的膨脹,一方面導致人員和行政管理費用急劇增長,人浮于事,過度開支;另一方面導致在忽視或未能真正掌握公共需求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全部或局部過剩,高于社會實際需要,造成公共資源的極大浪費,并削弱公共服務的投入產出效率。由于信息不對稱以及公共服務預算監督的弱化等因素,公共部門在公共服務供給中呈現出權力尋租(rent-setting)等腐敗現象,造成公共資源的浪費和公共服務供給的低效。公共選擇理論為公共服務打破政府壟斷、引入競爭機制、實施多元化供給創造了理論依據。
三、交易費用理論
“燈塔”在經濟學中被視為公共產品的象征。約翰•穆勒首先以英國海岸的燈塔為例來說明外部性和公共產品問題,后被塞吉威克、庇古、薩繆爾森等人加以繼承,成為公共經濟學的一個經典例證。他們對于燈塔的論述雖各有不同,但都認為由于向使用燈塔的過往船只收費很困難,導致沒有人會有建造燈塔的愿望,因此只能由政府來提供燈塔。①但據科斯(RonaldHarryCoase)的考證,英國的燈塔剛開始時是由私人來提供的,并非上述經濟學家想象的那樣從來就是由政府來提供。科斯認為,燈塔服務可以由私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究竟采取何種形式提供,取決于“交易費用”(transactioncost)的高低。②交易費用的概念是科斯在1960年提出的,他認為,交易費用是獲得準確的市場信息、談判和達成契約需要付出的費用。③但他對交易費用的度量沒有進行深入分析。阿羅(KennethJosephArrow)認為:“交易費用是經濟制度的運行費用。”④威廉姆森(OliverEatonWilliamson)提出了影響交易費用大小的三大因素:資產專用性(assetspecificity)、不確定性(uncertainty)和交易頻率(frequencyoftransaction),⑤這使交易費用理論發展成熟。按照康芒斯(JohnRogersCommons)關于“交易”的定義和分類,⑥公共服務的供給過程完全屬于“交易”的范疇,必然發生交易費用,可以根據威廉姆森的理論來分析交易費用的大小。按照交易費用理論,一種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或模式是否應該被采用,取決于該種機制或模式下公共服務供給過程中的交易費用是否最小。也就是說,在收益相等的前提下,應該選擇成本較低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允許各種供給模式同時存在。四、新公共管理理論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進行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實踐,胡德(ChristopherHood)將這一改革運動命名為“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NPM)并進行了比較總結和理論概括。他認為,“新公共管理”包括了七項學理特征(doctrinalcomponents):公共領域的專業化管理;明確的產出目標和績效評估標準;重視產出控制;公共部門的分散化;引入競爭機制;對私營部門管理方式的重視;強調對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⑦此后,一批學者對新公共管理理論進行了進一步的發展。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論,政府公共服務供給以追求“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即經濟、效率、效能為基本目標,體現以下理念:(1)“掌舵”而不“劃槳”(steeringnotrowing)。政府在公共服務中應該把決策和執行分開,削減政府規模,減少開支,使政府更多地關注公共服務決策,把具體的公共服務提供或生產交給更廣泛的社會力量、私營部門。(2)更加重視公共服務的產出和效果,重視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為此,應明確實施公共服務績效的目標控制、測評、評估。(3)強調公共服務的顧客導向。公民作為“納稅人”,是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顧客”,政府應把自身看做負責任的“企業家”,在公共服務中奉行顧客至上,提高對公眾服務需求的回應力,更加重視公眾的滿意度。(4)將競爭機制引入公共服務供給中。通過競爭,減少公共服務供給中的壟斷性,讓更多的私人機構參與到公共服務的提供中來,實現服務供給成本的節省、供給質量和效率的提升。(5)在公共服務供給中采用私營部門的管理手段。如強調成本—效率分析、重視人力資源管理和全面質量管理、推行服務承諾制等。(6)通過分權、授權實現公共服務的參與式、協作式供給。上級政府將更多的公共服務供給權限和生產責任下放給下級政府、社會組織和社區,發揮分散性所帶來的靈活性、創新性、回應性等方面的優勢。新公共管理理論對政府公共服務供給的改革具有很大的指導作用,但也受到很多批評。例如,新公共管理理論盲目采用私人企業的管理方法,容易發生價值取向的偏差;新公共管理理論強調對產出或績效目標的測量和評估,但公共服務的目標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且許多公共服務項目的成本、產出和效果都是難以量化的;新公共管理理論倡導的公共服務顧客導向要求對待接受服務的公民像對待市場中的消費者一樣,這很容易導致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忽視;“新公共管理理論主張公共服務市場化,又在很大程度上夸大了政府失靈的程度,并無視了公共服務供給中市場失靈的不可避免和不可控制”①等等。為此,登哈特夫婦(RobertB.&JanetV.Denhardt)在對新公共管理理論進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礎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務(NewPublicService,NPS)理論,該理論的七大原則是:(1)政府的職能是服務而不是掌舵(Serving,NotSteering);(2)公共利益是目標而非副產品;(3)戰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動;(4)服務于公民,而不是服務于顧客;(5)公務員的責任并不是單一的;(6)重視人,而不只是重視生產率;(7)重視公民權勝過重視企業家精神。②五、準公共產品私人供給理論布坎南指出,現實中的“純公共產品”太少,更多的是介于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的混合產品(mixedgoods),他稱之為準公共產品(quasi-publicgoods),或公共提供的私人產品。③布坎南提出的概念———“俱樂部產品”(clubgoods)就是這樣一類準公共產品:一些人能消費,而另外一些人被排除在外。、“通過俱樂部就能有效排除搭便車行為,改善公共產品的融資能力,實現公共產品的有效率供給”。④布坎南還指出自愿提供公共產品存在著達成合解的可能。準公共產品的存在為私人提供公共產品提供了可能,許多學者由此發展出私人提供公共產品的理論。德姆塞茨(HaroldDemsetz)認為,在能夠對不付費者進行排他的條件下,私人企業能夠有效地提供公共產品。由于消費者對公共產品存在著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過“價格歧視”(pricediscrimination)的辦法對不同的消費者收費。不僅可排他的公共產品可由私人有效提供,非排他公共產品的私人提供也并非完全不可能,辦法之一就是將非排他的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搭配提供。例如對于無線廣播和電視信號,就可以將之與廣告搭配提供,從而獲得資金收益。⑤戈爾丁(KennethDarwinGoldin)提出公共產品除可由任何人來消費的“平等進入”(equalaccess)之外,還有消費者只有在滿足一定的約束條件例如付費后才可以進行消費的“選擇性進入”(selectiveaccess)。后者一般是準公共產品,通過排他性技術可以有效地排除搭便車者,因此可以激勵私人供給的積極性。⑥六、第三部門理論1973年,列維特(TheodoreLevitt)首次使用第三部門(ThirdSector)這個名詞,用以統稱處于行政部門和營利部門之間的社會組織。①此后這個概念在歐美被頻繁使用,并且流傳到全世界。第三部門介于政府和私人企業之間,因此它又被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NGO)或“非營利組織”(Non-ProfitOrganization,NPO)。第三部門理論是“社團革命”(associationalrevolution)的產物,與具有悠久歷史的公民社會(civilsociety)理論高度契合。薩拉蒙(LesterM.Salamon)認為“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是第三部門的六個關鍵特征。②第三部門的第二和第五個特征使其區別于政府部門,第三和第六個特征使其區別于營利部門。威斯波德(BurtonAllenWeisbord)通過分析政府和市場在公共產品供給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從功能上論證了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必要性。在他看來,作為獨立的第三方,第三部門的出現是市場和政府雙重失靈的產物,它在公共產品提供上能夠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市場、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公共產品的提供者。③漢斯曼(HenryHansmann)認為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是“非分配約束”(nondistributionconstraint),因此,它是市場活動中“契約失靈”(contractfailure,即消費者無法以契約監督生產者)時的一種制度性反應。這樣,非營利組織在提供某些公共產品時具有優勢地位。④薩拉蒙認為,第三部門的存在除了歷史原因,即國家形成之前人們的自愿結社的傳統之外,市場和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的失靈也是重要因素。⑤根據第三部門理論,第三部門不但具有提供公共服務的動力,而且具有提供公共服務的優勢。與私人企業相比,第三部門在提供公共服務中不但運營成本低,而且監督成本也低,能夠減輕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的不信任程度。與政府部門相比,具有種類優勢、時間優勢、人道優勢等。因此,第三部門能夠彌補政府和市場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缺陷和不足。但是,第三部門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作用也非完美無缺,與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一樣,也存在“第三部門失靈”(TheThirdSectorFailure)。第三部門失靈又稱之為“志愿失靈”(voluntaryfailure),是指第三部門的行為偏離志愿性、公益性原則而出現價值取向的非公共性或資源配置的低效等現象,從而在滿足公共需求上產生功能或效率方面的缺陷。薩拉蒙將志愿失靈的情形分為四個方面:(1)供給不足(insufficiency),即第三部門缺少資金和使人們利他性地為他人提供公共服務的激勵機制;(2)特殊主義(particularism),即第三部門的公共服務可能無法覆蓋有公共需求的亞群體,從而降低制度的整體效率;(3)家長式作風(paternalism),即第三部門控制資源的人根據自身偏好提供公共服務,而忽視公共需求;(4)業余性(amateurism),即第三部門由于資金限制而無法吸引更多更好的專業人員加入。⑥第三部門失靈理論為多主體協同、聯合、合作提供公共服務奠定了理論依據。七、多中心治理理論多中心治理是相對于政府“單中心”管理的一個概念。“多中心”(polycentrity)一詞最早由博蘭尼(MichaelPolanyi)于1951年提出,⑦與“自發秩序“同義。多中心治理理論是由奧斯特羅姆夫婦(Vincent&ElinorOstrom)創立的,他們賦予“多中心”更豐富的含義。多中心治理理論認為,利維坦和私有化都不是公共服務供給的有效模式,應該在政府和市場之外尋找新的途徑。多中心則意味著在公共服務供給的過程中,存在著包括各級政府部門、各類政府單位、各種非政府組織和私人機構及公民個人在內的許多供給中心,以多種形式共同成為公共服務供給主體,公共服務的消費者能夠在可替代的公共服務供給者之間進行選擇。多中心治理理論的核心內容是自主組織和互動參與,強調競爭與合作并行和供給民主化。治理(governance)既不同于統治(government),也不同于管理(management)。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羅西瑙(JamesNathanRosenau)認為:治理是“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發揮作用”。①它是一種具有共同目標的活動,這種活動的主體未必是國家,也不依賴國家的強制力實現。治理意味著政府把“原來由自己獨自承擔的責任轉移給公民社會,即各種私人機構和公民志愿性組織”,②1995年,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onGlobalGovernance)發表的《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OurGlobalNeighborhood)研究報告稱:“治理是各種公共機構或私人管理他們的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③由此可見,“多中心”和“治理”是相互聯系、相互統一的,二者都強調管理中權威主體的多元性,權力運行過程中的雙向性,主張政府、市場、社會共同參與公共管理。具體到公共服務方面,則是公共部門、私人部門和非營利組織都可以充當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而這種多中心的公共服務供給又給予了公共服務的消費者———廣大公眾以選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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