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6 10:14:2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對食品安全提出的建議,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對于目前廣受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國華概括了8個字:“法不責眾,重典治亂。”法不責眾,表現為食品不安全問題太普遍了,凡是普遍存在的問題都是體制安排出了問題,要研究改善制度體制,從根本上加以解決;重典治亂,是當前食品違法的處罰太輕,不足以殺一儆百,起到威懾作用,建議重典治亂。
“可以借鑒社會管理的先進理念和方法,提高社會管理能力,比如,歐美國家的安全號碼制度,建議全社會覆蓋誠信檔案,讓誠信缺失者付出沉重的代價。”傅頌恕委員建議,“在法律責任方面做進一步推敲,除了目前的處罰外,對危害嚴重的還應該禁止終生再從事此行業,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食品安全問題相當嚴重,可以說觸目驚心。如何處理和整治?關鍵要靠立法和執法。”魏真柏委員認為,“立法一定觸動違法者的根本利益,督促他們形成自覺,使他們不敢違法。執法一定要嚴,真正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設立“食品警察”,加強監管
呂毅強委員提出了一個大膽的設想:成立食品警察,加強監管。他說,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也關系到黨的執政能力。因此不但要加大處罰力度,還要組建專門的食品警察,來加強監管。
錢中賢委員則將當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許多問題,主要歸咎于兩個“不力”,“一是打擊不力,二是監管不力。”對打擊不力問題,建議在法規中加大司法懲治力度,要嚴查嚴懲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對監管不力問題,建議加大對有關監管部門、監管人員瀆職行為的追究力度。
潘海天委員認為,要進一步強調食品安全監督的前移。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滯后,往往要等問題出來后再去管理。各個職能部門要把食品監管的位置前移,在食品的加工環節就加強監管。第二,應建立權威平臺,統一食品安全問題信息的。第三,加強對進口食品的監管。現在大量的進口食品包括用高科技手段加工的,要讓消費者了解情況,有所選擇。另外,對法律責任要進一步明確,比如對食品添加劑的法律責任處罰中,對不按照規定添加,或者是非法添加非食品化學品的處罰不明確;對生產以食品添加為目的非食品添加劑并銷售的企業或者個人如何處罰也應明確。
食品生產要有準入制度
程渭山副主任提出,食品生產要有準入制度,因為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不是誰都可以生產的。沒有標準的要盡快制定標準,行業標準不統一的要統一。比如對小攤小販要備案,有備案比沒有備案好,監管工作容易到位。另外,他還提出,要結合社會管理創新,大力培育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行業自律的作用。
馮明副主任則認為,要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管,目前保健食品安全問題也很突出,對保健食品的監管應該有所規定。
陳小恩委員直言,食品安全監管雖然涉及多個方面,但有一點必須明確,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條例在明確政府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同時,也要明確政府部門各自在食品安全中應該承擔的責任,分工要明確,解決多頭管理、多頭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扯皮,相互交叉的問題。
汪志芳委員提出,要強化全程無縫監督。食品安全是系統工程,不能籠統地講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監督工作,法規要明確各個部門的具體的職責。同時,他還提出要建立食品企業的“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制度。一旦查到違法犯罪行為后要讓他不得翻身。
崔秀玲委員則提出,對一些患有不宜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疾病的,尤其是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有所規定,監管的職責要明確。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提出的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這是走專家路線和以科學研究結果為準繩的。該辦法同時提及,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也可對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這意味著,專家意見、科學研究的評估結果和每個公民在生活中對食品消費的感受和經歷都可以成為未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的依據。因此,如果說過去的食品安全人人可為只是一種說法,那么,今天這種說法已被法律所肯定,因而意味著公民在食品安全中有更大更多的參與權和主動權,能夠更好地為自身的食品安全把關和監控。
每個公民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據在于,公眾是食品消費的主體,他們對食品安全標準具有最優先的感性的發言權。而且,公民的食品消費也直接決定著一個民族的健康和興盛,同時每個人都對自己的健康有著天生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因為,如果自己不作為,食品安全就不可能有保障。
例如,網絡銷售食品的監管并不盡如人意,而且現在根本沒有標準,《食品安全法》中也沒有明確將網絡食品銷售列入法律監督的對象。這種情況很多公眾已經注意到了,也提出了建議,要將網絡食品銷售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當中,盡快制定相關的標準。這就是公眾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一個典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強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則是從科學角度的考慮,因為任何食品安全的標準都要落實到科學研究的證明和檢驗上。而且,一些食品的安全問題不可避免地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激烈的爭論,這時更需要用科學證據來說話,以可重復的科學研究結果作定奪,以此來起草食品安全標準。
總體說來,該險種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參與食品安全行業管理―
一是通過第三方監督機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除發揮事后經濟補償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利用保險機制,通過保險合同約束及保險公司日常監督檢查,防范事故發生,提高食品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
二是通過應用現代科技手段,來提高防災防損技術的積極性,開發新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技術,提升安全管理技術水平,降低事故發生概率;
三是通過費率和承保條件,形成獎懲機制,提高企業食品安全管理的積極性;
四是通過信息公開,提升食品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五是為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經濟補償,緩解社會矛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充分發揮經濟補償功能,及時、有效地提供補償,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減輕食品企業和政府壓力,避免因企業無力賠償而造成消費者索賠權益喪失的情況。
目前,中國保險業已經在食品安全領域進行了初步探索,但由于法律基礎缺失、企業主動投保意識不強、配套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導致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比較緩慢,投保率很低。
因此,我們需要借鑒和學習國際經驗,不斷完善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要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建議以食品安全法修訂為契機,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等內容,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建設,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具體辦法可由國家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其次,多方聯動,加快推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
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在有條件、有需求、有抓手的行業領域和重點地區先行試點,并逐步擴大范圍。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讓人們大傷腦筋,從毒奶粉、瘦肉精到現在的塑化劑,現在人們對任何食品都不能放心,而我們的衛生行政機構或者質量技術監督機構不論是基于技術水平還是執法能力的原因并不能完全保證,科技的發展并沒有給人們的餐桌帶來了革命性的改變,相反人們現在對食品的期待甚至從原來的營養豐富、美味可口降低到了安全的層面,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倒退。在利益的驅動下,不良生產者把食品行業作為謀取利潤的跑馬場而置人們的生命健康于不顧,這其中有著道德良心的因素。但是完全解決這些問題僅僅依靠道德教化又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用法律進行規制,而且在涉及根本民生的重大問題面前,刑法不能缺席。
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將涉及食品犯罪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標準,另外增加了新的罪名,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這是對當前群眾對食品安全問題關注的一種良性回應,具有積極的意義和作用。但是在現實中依然沒有能夠穩定民心,食品安全問題還是頻頻出現。這就使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我們的法律機制,是我們的刑法規定不夠嚴厲,執行不到位,還是相關配套規定不完善,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約涉食品犯罪?有人也開始質疑刑法保護食品安全的作用,并有人針對性的提出了繼續完善刑法的建議。
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保護中刑法并不是萬能的,刑法應該有所為但是有一些也是無能為力的,我們不能對刑法寄予過高的期望,以下筆者將結合學者提出的修改完善刑法的建議以及現階段食品安全的發展形勢談一談刑法保護食品安全的缺陷。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刑法修改建議的分析
針對當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勢,學者有針對性的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將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險犯變為行為犯,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設置資格刑,增設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下面筆者將逐一分析這些刑法修改建議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第一,將食品安全犯罪由危險犯變為行為犯。這主要針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該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將被判處刑罰。修改后就是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構成犯罪。從行為犯與危險犯的概念比較看,以結果發生為不必要,單純僅以行為為要素的,這種犯罪被稱為行為犯。不把發生侵害法益的現實作為處罰根據,而是把發生侵害的危險狀態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叫危險犯。兩者都把發生實質法益侵害排除了構成要件,對于防范食品安全犯罪均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兩者相比較來說,行為犯要更加嚴重一些,它甚至排除了危險狀態的構成這一入罪條件。從食品加工和銷售行業來看,如果將此罪設為行為犯則剝奪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尚未流入市場時采取補救措施的機會,因為只要生產出或者購買了此類食品就構成了該罪,在沒有侵害相關法益甚至沒有產生危險的情況下,這樣的處罰似稍顯重,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另一方面現行的刑法也并未放縱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行為,因為即便行為沒有造成危險狀態,仍可以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來進行規制。因此筆者建議現行的刑法規定完全有能力規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犯罪行為,無需進行修改。
第二,在食品犯罪中增設資格刑。設置資格刑及意味著實施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將被剝奪以后從事食品生產銷售行業的資格。我國刑法現有的資格刑僅為剝奪政治權利與驅逐出境,其他有資格刑性質的處罰則散見在一般法律法規中,如證券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我國整個刑法體系沒有設置禁止從事相關職業資格性,而且同食品犯罪一樣可以用資格刑來制約的犯罪行為有多種包括會計、教師、醫師、證券師這些都可以實行資格刑,在這樣的情況下單獨為了食品犯罪而設置資格刑顯然是不適當的,是沒有從刑法的整個體系來考慮的,如果完善相關的資格刑則必然涉及刑法中大規模大范圍的修改,僅僅修改食品犯罪是不可行的。
第三,增設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有的學者建議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增加過失犯罪的罪名。首先就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學者認為:“《食品安全法》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對系列主體規定了如召回不安全食品等系列義務,但刑法未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將不作為規制為犯罪,更未將造成重大損害后果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故應當增加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等不作為型犯罪,以促使生產者在發現不安全食品后積極召回,防止、減少危害結果的發生。豍”而實際上,《食品安全法》規定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處罰,而且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肯定構成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所以現有的《食品安全法》與刑法之間存在的對不召回不安全食品行為的懲罰對接,并未造成真空放縱該種行為。而且增設這一罪名似與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作為行為犯來處理成一體系,將該罪作為行為犯,則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結果不再作為入罪的根本條件,因此可能會讓犯罪人放縱危害結果的發生,為了防止這一點增設了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這種做法認為把體系搞亂,從以上的分析看出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犯罪作為行為犯無必要,則增設新的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犯罪亦無必要。
就增加過失犯罪而言。一直以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已經成為共識,只有故意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才是入罪可罰的。因為近年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程度不斷提高,而寄希望于刑法嚴格的規制,這是一種“運動立法”的模式,也許將來關于藥品、化妝品同樣會引起人們的關注,那是否應該將他們統統增加過失犯罪呢?刑法之所以沒有在本節設立過失犯罪的原因有:第一,從本罪的行為目的來看,行為人主要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在現實生活中過失的主觀狀態與本罪的目的相沖突,不會構成該罪。第二,從過失的主觀惡性來說,過失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尤其是食品在主觀上是絕對不追求損害食品生產銷售秩序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主管惡性,將這樣的行為列入犯罪,有客觀歸罪的嫌疑。因此從兩個方面來看,增加過失犯罪還是一種具體的沖動應對,缺乏成熟的思考,不具有可行性。
二、對當前食品安全形勢的分析
傳統的食品安全犯罪日益受到重視,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一些更加隱蔽的食品安全問題走入了人們的視線,它們的存在讓人們更加食不甘味。筆者針對這些現象進行三方面的分析。
第一,食品犯罪的罪與非罪,食品安全標準是關鍵,而這個標準認定刑法是不能左右的,認定權力掌握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刑法在此問題上沒有主動規制的義務,僅僅扮演了消極處理結果與影響的角色。
第二,即便有了明確固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我們也要客觀的看待該標準。食品安全標準并非是絕對的科學的,它的設定也是與我國的科技發展水平人民群眾的承受程度相關的。如前一階段大家較為關注的面粉增白劑問題,我國的標準和國外的標準是不統一的,我們的安全標準未必是絕對科學的,甚至有的是落后的。依靠這樣的標準來保障食品安全,懲治食品安全犯罪顯然是不合適的,因此,有必要大力發展食品科技,提高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這樣才能相對更好的保護食品安全,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第三,部分食品的安全性能無法證實。隨著生物技術、基因工程以及一些食品加工技術的發展,一些新的食品種類被研發,但直至今日還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證實是否安全,如轉基因食品。在這些問題面前我們很無奈,在我們沒有辦法確定的情況下無法規制這種行為,科學技術沒有證實,其他的只能消極的等待,即便我們面臨著巨大的風險。這應該是我們不得不考慮的現實問題。
為保障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符合民意、服務民眾,確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集中整合、統一公布,有效規范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明確和細化了食品安全
地方標準的設定內容
《辦法》強調了制定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及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辦法》規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內容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衛生要求;(2)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3)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4)與產品標準對應的檢驗方法;(5)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6)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同時,《辦法》強調,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強化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的重要職能和地位
《辦法》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方案,除了要考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還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部署下開展。
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與公開化
《辦法》明確規定,標準的立項建議和制定計劃應當公開征集或征求意見,確保制定程序的科學、民主與公開。并特別要求提出多項立項建議的,應當按照優先順序進行排序,立項計劃應當根據采納意見,修改完善后向社會公布。
明確項目承擔單位的
具體職責和起草要求
為了確保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工作的有序開展,《辦法》規定起草單位的確定,應當采取招標、委托等形式產生,起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且符合要求。《辦法》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參與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但起草協作組應當由起草單位負責。起草單位應當保證按照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標準制(修)定工作,強調了協議書內容的法律地位。
同時《辦法》明確規定,起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評委員會分委員會審查、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規定了起草單位在提交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后,應當繼續履行的職責,確保標準的修改和審核。
重大標準的立項程序起草時
需廣泛征集建議
《辦法》規定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標準在起草前宜先通過政府網站、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公開征集標準制(修)訂的建議。在標準起草過程中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辦法》規定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召開由有關單位和專家參加的座談會或論證會,進行研究論證。
規定了特殊情況處理程序
為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及時應對和有效處置,《辦法》規定,遇有食品安全緊急事件等特殊情況,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可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一)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二)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區政府對全區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組織領導全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各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規定和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三)科學評估,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二、適用范圍和事故分級
本預案適用于行政區域內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病亡、重大傷害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級)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影響到包括本區在內的2個以上區(縣)甚至全市、全省、全國的;
2、超出區處置能力水平的;
3、國家、省、市認定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級)
1、事故危害嚴重,在本區內迅速擴散并有蔓延勢頭的;
2、造成傷害人數超過100人并同時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國家、省、市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區內2個街鎮的,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超過100人,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
3、國家、省、市認定的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區內2個以上行政村,給消費者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在30—100人,無死亡病例報告的;
3、國家、省、市、區認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一)區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區政府根據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的建議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需要,成立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區應急指揮部一般情況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必要時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區應急指揮部根據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建議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鎮(街道)人民政府組成。
指揮部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3、負責事故的重要新聞信息;
4、審議批準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二)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區應急指揮部下設的辦事機構,主任由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主任擔任,副主任由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擔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人員、辦公場地、辦公設備要落實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
辦公室職責:
(1)根據事故發生狀態,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2)落實區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協調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檢查督促各街鎮、各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匯總、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具體職責:
1、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并修改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做好信息,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
2、區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引發食源性疾患病人的醫療救治工作;依法開展對食品安全事故引發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學原因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3、區農業局:負責組織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4、區質監分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5、區工商分局:負責對食品流通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6、區食藥監分局:負責對餐飲服務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關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7、區畜牧局:負責畜禽等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8、區商務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環節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9、區林業局:負責組織林產品、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10、區糧食局:負責做好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批發和加工環節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區級糧油物資儲備等工作。
11、區鹽務局:負責食鹽生產、儲運、批發、零售、各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12、區經信局:負責對全區規模以上食品工業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全面了解,督促各食品企業嚴格生產流程,生產合格產品;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我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企業,以確保物資供應。
13、區教體局:負責協助衛生局等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及組織應急處理工作。
14、區公安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和事故發生地的交通疏導、安全警衛工作。
15、區監察局:負責對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16、區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及突發事件發生后資金的到位及管理。
17、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對轄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根據本預案研究制定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應急預案;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根據區政府的部署啟動轄區內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轄區內各單位和群眾落實食品安全預防措施;負責本轄區一般性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助和配合區相關部門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做好相應工作。
(四)專家咨詢委員會及其職責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庫。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具體職責:
1、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咨詢和建議;
2、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監測、預警與報告體系
1、監測系統
根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暫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農畜部門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質量安全檢測信息。衛生部門、質監部門、工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合區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2、預警系統
(1)加強日常監管
區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藏、經營、消費等環節的日常監管。
(2)建立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和隱患;舉報相關責任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3、報告制度
(1)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2)下級向上級報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在2小時內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3)責任報告人或單位
(1)行使職責的地方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2)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餐飲單位,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初次報告
要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5)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6)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防范和處置建議。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1、特別重大、重大和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一、二、三級)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由區政府根據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應急工作部署,迅速啟動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全力以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隨時與上級應急指揮部保持聯系,及時匯報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2、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四級)
(1)區政府應急響應
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區政府根據應急工作部署,迅速啟動應急處置機制,并負責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
(2)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工作小組立即啟動工作,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請求應急救援支持。
(二)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消預警。
(三)指揮和協調
進入應急響應后,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專業應急救援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按照區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先期到達的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事故單位的救援力量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區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1、區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決定啟動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2、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向區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四)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區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五)應急處置工作小組職責
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按要求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故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給區應急指揮部。
1、事故調查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牽頭組成聯合調查組或指定相關部門牽頭負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
2、事故處理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劣質食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
3、醫療救治組
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迅速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盡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辦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負責,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懲辦違法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5、專家咨詢組
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綜合組
由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組織事故發生環節監管部門負責匯總信息,報告、通報情況,分析事故進展以及對外宣傳。
7、現場檢測與評估組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事故現場檢測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區政府。
8、新聞報道組
在區委宣傳部門的指導下,迅速制定新聞報道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新聞報道。在發生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時,由區政府及時報告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區委宣傳部門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負責互聯網有關信息的監控、管理和指導,對有害信息加強封堵和刪除,以正確引導輿論。對境外媒體的造謠和歪曲性報道,組織駁斥澄清。
(六)應急響應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處理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監督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六、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街道、鎮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二)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總結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區應急救援指揮部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區政府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七、應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由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負責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區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向社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嚴格實行信息歸口、統一對外的原則,對媒體的信息,應當經區應急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同意后,向社會。
(二)醫療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系統應急救援工作應當立即啟動,救治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三)人員保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專門人員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
(四)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五)物資保障
根據分級負責原則,區、街道、鎮政府負責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
(六)演習演練
區、街道、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相應能力,并對演習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七)宣教培訓
各街道、鎮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3)06 -00040-01
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止,生產者、銷售者職業道德的喪失確是一方面,而制度的完善必然一定的客觀規制作用。作為食品安全問題最重要的一點即食品安全的信息制度,其立法的完善是擺在我們面前極其重要的一點。
本文對食品安全信息采取的是廣義概念,指由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政府、媒體以及中介機構掌握的并依法應公示給消費者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大致可以分為:不安全信息,質量安全信息,事實信息。
從法理上而言,一個審慎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體系,至少應當包括四個方面: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體系;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流通體系;食品安全信息披露與公開體系;食品安全信息公眾參與(監督)體系。
一、我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問題
截至于2011年,目前中國有十余部衛生法律、30多件行政法規、200多項部門規章。相對而言,食品安全體系龐大而雜亂,對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構建有一定的影響。
(一)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制度的不完善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作為食品安全信息保障制度的信息采集、收集制度,即相關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農產品生產環節記錄制度,進貨環節查驗記錄制度等均被零碎地規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同時,我國并沒有構建從“農田到餐桌”食品安全信息記錄追蹤制度,這就說明至少信息的來源是相當不全面的。同時,收集信息制度也僅僅作為法律的“建議”而不是強制制度。這種規定由于法律強制力較低、不利于信息的統一采集和整理,勢必造成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僵局。
(二)食品安全信息溯源制度的缺失
回想每一次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都會有一個疑問,為什么曝光出問題之后,其問題出現在哪一個環節卻需要等待所謂的“有關部門”調查多日?食品安全溯源制度的優越性之一就體現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之后,能夠根據溯源信息,直接鎖定某一流通環節,迅速的找到發生問題的根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這樣的制度,我國不是沒有,但是卻未成體系,相關的規定也是散見于在《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與反饋制度未形成體系
政府是最有力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主體。食品安全信息本身是龐雜而混亂的,同時又是瞬息萬變的,從理論上來說,政府不是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掌握者,它也永遠不可能了解所有的食品安全信息,所以政府公布的信息有限。并且我國現在仍然是多頭分段監管的模式。如何公布,如何在公布之后進行反饋,都是一個問題。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眾監督機制未健全
食品安全信息的監管,不能僅僅依賴于市場或者政府,而需要引入公眾參與機制。但食品安全法和條例仍存在許多不足,針對信息監管制度而言,如何實現公眾對這些信息的有效掌握始終是一個極大的困擾。一旦缺失真實和有效的公眾參與,信息規制也必將停留在行政壟斷性的管理層面,近年來不斷見諸于媒體的食品安全事故就是有力的例證。
二、我國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立法完善的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想要建立長效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首先不可或缺的就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這一點可以從兩方面進行完善:
第一,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強制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手資料人,其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有利于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及食品安全權,同時,這也是其社會責任的要求之一。
第二,政府同時也必須承擔收集尤其是整理食品安全信息的責任。作為食品消費者在交易中需要依賴以做出抉擇的食品安全信息,由政府進行收集,符合政府行政理論的要求和經濟學成本理論的要求。消費者的經濟實力和知識能力難以進行系統化的收集工作。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首先,應建立較為系統的信息溯源制度。也就是盡量建立包括全國各個地域、各個部門、囊括食品生產到流通各個環節的溯源制度。其次,統一食品安全信息溯源所采用的方法。摒棄較原始且難以發揮時效的溯源方法,例如手環、書面記錄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過渡到采用條形碼、無線射頻技術等現代化的技術。最后,盡量將溯源制度的建立管理等職責劃分清楚,以利于溯源制度的統一化建設。
(三)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的完善包括完善公布的內容、完善公布的主體、完善公布的平臺。
(1)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主體的完善建議。應明確規定食品信息的公布主體,既可以按照食品種類,也可以按照監管流程由各監管機構進行公布;更好的辦法是,在各機構中形成溝通交流機制,由一個部門集中定期(例如一周一次,時間短利于消費者掌握信息的及時)公布。
(2)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式的完善建議。政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發行官方而全面記載食品安全信息的刊物,同時這一定期刊物也將給消費者提供穩定長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獲取的渠道。同時還可通過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補充。例如在各級監管機關內開設食品信息的專門窗口,以及不定期的進行新聞會。
(四)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眾參與機制
食品安全信息公眾參與機制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消費者、社會中介組織和媒體等多方面。
第一,加強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社會責任的承擔。現代公司在營利和對股東利益進行分配的同時,也要承擔對員工、政府、社會和環境的責任。
第二,鼓勵、支持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信息義務的承擔。一般而言,一方面,社會中介組織的路徑對消費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反應速度較政府路徑要快,從而能更快地滿足消費者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社會中介組織能提供政府路徑所不具備的某些信息,并且其能夠提供的信息明顯要多余經營者路徑所能提供的信息。
第三,充分發揮消費者在食品安全監督方面的作用。建立起一種長效的食品安全監督評價機制以保障公眾(尤其是消費者)參與到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主動監督的過程中來尤為重要。
第四,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的導向作用。新聞媒體被視為“社會的守望者”、“社會的雷達”或“社會的監視器”,這說明了新聞媒體在社會監督管理中的重要性和獨特性。應更好的發揮《食品安全法》第八條所規定的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責任。
參考文獻:
二、共同農業政策(CAP)的變化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的重點已由數量方面轉向質量方面,歐盟通過其共同農業政策,鼓勵農民生產高質量的農產品。為此,共同農業政策已經做了調整,以更好地反映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要求。共同農業政策初創時,保障農產品供給和保證農民的收入是其主要目標,實現這一目標的主要工具就是價格支持。但價格支持也招來了“鼓勵農民無節制地擴大生產,而不考慮產品的質量”的批評。當然,這些批評也有些夸張,事實上,共同農業政策提出了許多激勵性措施以鼓勵農民改善其產品質量。
根據歐盟的農村發展政策,農民可以通過改善產品質量獲得額外的獎勵。歐盟的農村發展計劃有一個特別基金,該基金幫助農民改善產品的質量、促進產品的銷售,進而保證農民從消費者那里得到一個更好的價格。歐盟對于特殊小氣候下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開發也有專門的基金,特別是對那些消費者認可的有地區特色的產品。歐盟通過其“標簽計劃”向農民提供幫助,以保證消費者了解食品生產的地區和方法。
三、食品安全和質量立法
食品安全涉及兩個方面,一是食品中不應含有有害的或不受歡迎的微生物、化學物質或其它物質,這方面相對容易按照客觀的標準進行評估;另一方面是食品應該滿足消費者在風味和其它主觀標準等方面的期望。歐盟的食品質量立法就是要體現這兩個方面。
在食品安全法規方面,歐盟有其大量的立法,應用于食品、添加劑、維生素、礦物鹽和所有在制造過程中與食品接觸的其它物質。僅就有關獸醫控制方面的立法就有11項。歐盟有權決定什么產品許可用作食品生產的原料,以及這些物質殘留在食物中是否會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其中列出了獸藥、殺蟲劑、添加劑和病原體等物質。
在食品質量和風味方面,歐盟實施了一些有利于保證食品多樣化和可靠性的政策。在過去,歐盟曾試圖對一些基本食品的成分做出規定,但由于各個成員國在飲食傳統方面的多元性,應用于全歐盟的單一的規定被證明是很難達成一致的。現在歐盟通過實施其標簽政策,告訴消費者產品的產地,以使消費者可以根據個人的偏好選擇購買。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證了歐盟農業生產的多樣性并增加了消費者的選擇。
四、歐盟的“食品與獸醫辦公室”與食品安全監測
(一)嚴禁疾病的擴散
動物衛生是FVO的重要的責任領域之一。一旦在歐盟爆發傳染性疾病,歐盟委員會就會對受感染的國家的動物運輸頒布禁令。在瘋牛病爆發的時候,歐盟禁止英國和葡萄牙的活畜出口以阻止疾病的擴散。FVO經常會應招進行緊急檢驗以評估現場事態并提出相應的措施。
FVO還對植物源產品的食品安全問題負有責任,特別是要對水果和蔬菜中殺蟲劑殘留進行監測,以確保生產者按照有關的標準進行生產。
在過去幾年里,基于FVO的建議而采取的行動很多,包括對美國的雞肉進口的禁令,因為美國對雞肉的食品安全控制達不到歐盟的標準。一些歐盟國家甚至因為在瘋牛病危機時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而被告上法庭。在檢驗員發現非歐盟國家食品安全控制中存在缺陷時,FVO同時負責促使這些國家改善對食物中獸藥和其它污染物的監測。
(二)提交獨立的科學建議
歐盟制定有關食品的政策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獨立的科學建議。如果歐盟準備做出適當的決策來保護公眾健康,那么決策建議必須是來自本領域內最優秀的專家,并且必須完全公平而不受政治的干預。為了獲得這些建議,歐盟成立了9個科學委員會,任命了131個相關領域的頂級專家,由他們來提供所有有關食品安全、動物和植物衛生方面的建議。這些科學委員會的工作由科學指導委員會來協調,該科學指導委員會只要通報一聲,就可自行成立專門委員會來對緊急問題做出反應。
(三)在食品安全受到威脅時發出警報
歐盟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之一是其快速警報系統。不管在什么時候,一個國家發生了威脅人類健康的傳染性疾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這個國家就必須迅速通報歐盟委員會和其它成員國。這使得歐盟委員會能夠盡快地對形勢做出分析,提出相應的應急措施,如停止出口、禁止成員國國內的動物運輸以阻止疾病的擴散,或下達把產品從超市的貨架上撤出的命令。在任何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解除之前,FVO的檢驗員都要進行檢查,以確保局勢得到了控制。
在近年歐盟委員會提出的綜合性建議書中,歐盟還在對其食品安全體系進行檢查,以便進一步改善其工作。
五、消費者與食品安全和質量
在最近幾年里,一直存在著與食品安全和公眾健康有關的恐懼,歐盟委員會近年所作的民意調查發現食品安全是消費者最大的憂慮。這些結論促使歐盟委員會發起了消費者健康和食品安全運動。這個運動的目的是告訴消費者一些關于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知識,使公眾注意到他們在保證食品安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強化消費者組織在食品安全問題上對公眾的告誡作用。實施這一運動的有關組織還提供食品衛生、廚房清潔、食品儲存溫度、特定肉類的烹調時間和溫度等方面的建議。在某些情況下,還提供現行食品安全法規,鼓勵人們食用平衡的膳食。瑞典的創意是一個小怪物引路參觀“可怕的廚房”,借此說明在家里存在的衛生風險。“可怕廚房”被印在快餐鏈上的600萬個盤墊上,使得這個運動的目的能夠為最初的目標人群,即青少年所了解。
通過這個運動,歐盟試圖向消費者說明歐盟當局和各成員國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同時也強調了公眾所起的關鍵作用。如果消費者不能遵守一些基本的衛生規則的話,如生熟分開、對雞肉和蛋類等食品必須烹飪足夠長的時間等,那么從農場到超市貨架各環節為保證食品安全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不會有作用。
六、食品安全和質量與國際貿易
歐盟是制定國際貿易規則的世貿組織(WTO)的成員國。在WTO法律中有“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用協議”(SPS),這個協議授權各成員國,在科學證據表明允許某些進口產品上市會給其居民帶來危險時,該國可采取行動以保護其公眾的健康。在新一輪全球貿易協議談判中,歐盟的首要目標仍然是盡可能保持最高的食品安全和質量水平。歐盟也贊成WTO知識產權協議能夠保護原產地標識和地理標識,從而便利有地方特點的、高質量產品的銷售。
七、采用新技術與食品安全控制
生物技術使人類有能力控制生物的基因結構以改善它們的某些特點。這為未來提供了巨大的機會。技術的進步能夠增強作物對害蟲的抵抗力,從而提高了生產力,也能夠改善食物的營養價值。但是,普通大眾對這些新技術已經表現出了某種程度的警惕。這就是為什么歐盟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法律,以保證這些新的食品與那些傳統品種一樣安全。歐盟實施了嚴格的標簽制度,消費者可以充分了解哪些食品含有的成分是使用生物技術生產的。
文 張衛
2015年7月23日,北京市大型連鎖商場超市及便利店總部召開首次聯席會議,旨在強化經營者食品安全責任意識,規范經營行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會議明確,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遇食品安全重要事件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聯席會主要作用有:一是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傳達政府部門決策部署,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調查研究,就北京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政策法規的制修訂提出意見建議;二是通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專項整治情況、違法行為查處情況、風險監測評估情況;三是研究分析媒體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簽署行業自律公約,推動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四是查找并通報連鎖商場超市、便利店管理中的食品安全問題,研究分析企業經營困難;五是廣泛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聽取企業對政府部門的意見建議等。
1.具有較強的情境性。一般來說,活動探索題會設置一定的活動情境,通過讓學生扮演某一角色,使其真正參與到活動中去,在活動中進行實踐探究,在活動中完善自己、提升生命價值。
2.具有較強的創新性。活動探索題注重考查學生的創新能力,學生在組織答案時,要根據試題創設的情境和設置的問題,結合自身體驗和所學知識,創造性地提煉和升華觀點。
3.具有較強的理論性。學生在解答活動探索題時不能信口開河,所言所行必須有理有據,這就需要有一定的理論做支撐。為此,學生日常學習中必須牢固掌握基礎知識、基本原理、基本方法。
4.具有明顯的探究性。活動探索題是典型的“”試題,注重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知識、結合自身生活體驗去感受、去發現、去探究,鼓勵學生有自己的見解和想法。
5.具有明顯的時政性。活動探索題注重考查時政熱點,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引導學生關注社會發展變化,與社會、祖國同發展、共進步。有的活動探索題注重考查地方時政,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和濃厚的鄉土氣息,引導學生關注家鄉發展,增強熱愛家鄉的情感和建設家鄉的責任感。
二、試題類型
隨著課程改革的深入進行,活動探索題與時俱進,形式更加活潑多樣,充滿了生機與活力。一般來說,按照設計形式不同,活動探索題可以分為標語類、打算類、建議類、倡議書類、發言提綱類等。這幾類活動探索題盡管形式不同,卻具有共同的特點:素材廣泛,設問開放,答案多元化,知識跨度大,對學生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
三、解法例談
學生要解答好活動探索題必須做到兩點:第一,應有探究社會與社會實踐的“功底”,強化探究意識、實踐意識。每學一個知識點,就要想一想如何用,做到學以致用。第二,要掌握解答活動探索題的一般規律和方法。一般來說,活動探索題的解答方法是:認真閱讀背景材料,全面把握其含義,真正深入活動情境中去;仔細審題,明確題意,按要求回答,避免答非所問;回歸教材,找準找全知識點,做到面面俱到、點到為止;在設計活動內容時要做到切實可行、講究實效、有所創新;在組織答案時要體現邏輯性,注意主次順序,語言要簡練準確。
下面,筆者以2011年河南省思想品德中招考試中的一道試題為例,談談活動探索題的解答方法。
例: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食品安全連著億萬家庭,是重大的民生問題。一個時期以來,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讓我們每一個中國人都陷入了十(食)面埋伏。對此問題,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各地各部門密集行動,重拳出擊,重典治亂,一場食品安全保衛戰已經全面打響。
為了讓群眾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某社區(村委會)準備在近期舉辦“食品安全專題報告會”,請你參加并完成下列任務:
(1)請為本次專題報告會擬定兩條宣傳標語。(與材料重復者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