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模板(10篇)

時間:2023-10-27 1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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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

篇1

前言:隨著市場經濟轉型進程不斷加快,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合法壟斷權,在促進技術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但是由于缺少合理的法律規制,知識產權在實際使用中極易被濫用,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等不良后果。現階段,美國、歐盟等國家在該方面已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知識產權的使用進行適當的約束,使其積極效應能夠得到充分發揮。而我國在該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尤其表現在法律規制方面。因此加強對我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法律的研究非常必要。

1 知識產權濫用概念及特點

知識產權,是自然人、法人等對其智力活動創造的后果和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標志、信用等享有的權利。從根本上來看,知識產權是一種特定主體依法享有的財產權,也是組織擁有的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對組織未來發展具有深遠影響[1]。而知識產權濫用,主要是與正當行為相對而言的,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沒有依法操作,超出法律制度允許范圍,從而損害他人、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知識產權自身具有私權特點,但其與民事權利完全不同,為其濫用帶來了便利。知識產權濫用具體特點表現在多個方面,如知識產權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該法令的頒布,為后世著作權、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歷史意義。由于法令不僅保護作者自身創作成本,還涉及到額外的經濟收入[2]。經過相應調整后,就會變相影響市場合理競爭,擾亂市場,損害他人合法利益,形成壟斷現象。因此濫用行為自身具有混淆性。不僅如此,還具有越界性,即現有法律制度中沒有對權利的使用范圍進行明確規定。

2 我國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的思考

2.1 明確法律原則

法律原則是法律制度制定的重要依據,能夠引導立法更具合理性。因此針對知識產權濫用法律的完善,首要環節就是要明確法律原則。一方面,平衡原則。無論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是知識產權濫用反壟斷規制,都需要掌握好度,使二者能夠達到一個平衡點,減少對他人、公共利益的損害。在保護主要基調之上,針對越界使用知識產權獲得的利益進行規制,減少保護與濫用之間的矛盾,才能夠真正意義上促進制度體系完善和進步[3]。另一方面,遵守國際公約原則。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下,任何科技創新都與整個世界息息相關。對此針對知識產權保護原則的確定,要充分尊重國際公約,如TRIPS、《巴黎公約》等。但由于國際公約具有籠統性,不能夠單獨作為法條。因此對于我國法律規制的完善,應將其作為背景,結合本國實際情況,指定出詳細的實施細則。

2.2 確定知識產權濫用界限

我國《反壟斷法》作為防止知識產權濫用基本制度和原則,但面對多元化、復雜化形勢,單純依靠該項規則和文件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對此我們需要明確知識產權濫用界限。目前,常見的濫用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如價格限制行為、地域排他行為及搭售行為等。上述行為都應該明確納入到法律規制條文當中,以書面形式呈現出來,使公眾能夠合理區分知識產權濫用界限,從而確保設立的知識產權能夠達到預期的使用目標。

2.3 盡快出臺指導文件

與國外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法律規制上缺少指導性文件,無法為實踐工作提供制度依據。出于法律約束力的考慮,應盡快出臺指導性文件。對于指導性文件的提出,同樣需要尊重國際公約,堅持靈活性、可行性原則,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能夠適應我國國情[4]。與此同時,指導性文件,還需要與《專利權法》、《著作權法》等相結合,增加商標權相關內容,進一步充實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內容。在此基礎上,法律規制已經明確規定了各項行為,使得相關主體能夠正確處理自身行為,保障自身知識產權的同時,減少對他人及公共利益產生不良影響。

2.4 促進國際間合作

知識產權是各個國家和地區都需要面臨的問題。對此,各個國家和地區之間可以積極開展合作,除了立法層面,還需要加大執法方面的合作。在合作中,側重對互相協作、交換情報等方面信息的共享。如設置跨國知識產權執行機構、或者確定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的指導性政策等,從根本上遏制知識產權濫用問題。

2.5 確定執法機構責任

執法機構是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重要主體,明確機構、人員具體職責非常關鍵。目前,反壟斷委員會對相關工作已經做出了細分,但是在執行時,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交叉現象,導致執法權難以確定,出現執法空白帶等問題。因此針對現有執法機構存在的缺陷加以彌補和完善非常必要。可以在機構確立基礎之上,由工商局統一管理,發改委負責執法工作[5]。同時在工商局設置專門性部門,依次設置專利權、版權等科室,形成立體化工作體系,并針對侵權行為給予合理的救濟工作。

3 結論

根據上文所述,隨著科學技術快速發展,創新成為社會發展的主流趨勢。因此知識產權的保護受到了廣泛關注,但缺少限制的權利將會適得其反。因此重視對知識產權的限制非常關鍵。在實踐中,相關人員要充分了解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概念及特點,并結合我國國情,融合國外在該方面的先進經驗,明確執法機構具體責任,出臺指導性文件,不斷提高對知識產權的科學、合理約束,構建完善知識產權體系,從而形成良好的法律約束格局。

參考文獻

[1]王先林.我國反壟斷法適用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再思考[J].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版),2013,(01):34-43+159.

[2]黎珊珊.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法律規制[J].法制與經濟(中旬),2013,(07):38-39+41.

[3]易繼明.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的適用[J].中國法學,2013,(04):39-52.

[4]王先林.關于制定我國濫用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的若干思考[J].價格理論與實踐,2015,(10):25-29.

篇2

關鍵詞 法律 體育知識產權 體育知識產權保護

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今天,一個國家知識產權的擁有量和其創新能力綜合體現出這個國家的競爭力水平。建立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提升創新能力已經逐漸被世界所重視。當代體育的發展已經融合了大量的科學技術與先進的科學知識,創造的部分智力成果已經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由于體育知識產權有著較高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因此應加大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研究力度。

一、我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重視不足

截止到2012年12月份,通過在國家知識局網站的專利檢索服務系統中對“體育”、“健身”、“奧運會”及“體育競賽”等關鍵字進行搜索,共檢索到10036條、21336條、94條及73條專利授予信息,共計31539條,占總量的0.58%,同已授予專利的總量相差甚遠。截止到2013年底,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的商標查詢系統中輸入“運動”、“體育”、“賽事”及“奧運會”等關鍵詞進行檢索,共計檢索到商標信息4439條,僅占總量的千分之四。由此可見,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受重視程度嚴重不足。

(二)無法實現國際化

在我國,能夠得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的行業領域規模已經較為龐大,但是對于體育行業的諸多組成要素的保護還無法得到落實,比如賽事會徽、吉祥物等,都處于保護上的空窗期。這種現象使得我國的體育方面的知識產權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阻礙,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我國體育事業面臨的重要挑戰,如果這個問題無法解決將使我國的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活動只能維持在國內,加之國內的保護措施并不完善,所以導致其所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

(三)缺乏建設性人才

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是一項較為復雜的事業,需要各種高素質人才的配合。同時,這項工作不僅涉及到體育領域,還與知識產權、電視領域、宣傳手段、廣告學等多個學科方面有關,因此其專業性相對較強,在這種形勢下,如果沒有高端復合型人才進行運作,那么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只能是漏洞百出,發展問題無從談起。

二、我國法律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

(一)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在體育科技領域中,對于具有創新性并且實用性強的發明創造的產品、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無論是方法專利還是產品專利,都必須具有創新性、實用性、以及新穎性才可以被授予專利。同時,《專利法》要求發明或創意的構思不僅要具體化,還必須是實用技術方案,并且相關技術工作人員能夠利用此技術方案。重視專利法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體育領域中有創意并且實用性的發明應按要求申請專利,這樣不僅可以保護自己的體育發明創造,也可以查看自己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二)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體育知識產權成果最終需要由智慧轉化成商品,因其涉及到銷售問題,而商品的銷售又必然需要商標的輔助,因此體育產品商標的產權需要特殊的法律保護,這也是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一個方面的保護。申請《商標法》保護的體育商標要具有一定的要素組成和顯著性,由于對體育商標顯著性的評判沒有具體的標準,所以一些體育商標很難判定其是否具備顯著性。此外,一些體育商標的注冊是按照體育商品的類型分類注冊的,但因為沒有全類注冊,就會被他人在其他類別中注冊成為屬于他人的商標。所以單純的通過商標法來保護自身的體育商標權利是不現實的,還要通過其他法律進行多重保護。

(三)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體育書籍及專著也屬于體育知識產權中的一種。體育方面的書籍作者想要尋求著作權的保護最好到版權局注冊自己的著作,其目的是讓版權局建立完備的版權記錄,有利于版權局對其進行管理。著作權的保護要求其作品具有原創性,原創性著作上衍生的其他著作都可能被設為侵權。除此之外,體育賽事的電視直播權也屬于著作權中的鄰接權。對上述體育知識產權客體建立版權記錄的做法,也是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一種保護。

三、結論

目前,我國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還處于剛起步階段。為了提高我國體育領域自主創新能力,我國應重視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為了鼓勵更多的知識產權的創造、發明,制定出諸多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在依據法律的條件下,重視體育人自身的知識產權利益保護,特別要重視產權的多重保護性。

參考文獻:

[1] 陳青.國際知識產權法中的權利用盡原則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2.

篇3

引 言

隨著計算機軟件行業在我國的蓬勃發展,作為產業的核心所在,是不斷推進產業結構轉型,規模不斷擴大,經濟增長的動力,擔負著"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任務,特別是金融危機后,軟件作為第三產業的高科技產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構建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成為學著們熱議的焦點。

1、計算機軟件的概念與特征

1.1計算機軟件概述

"軟件"一詞源于20世紀60年代初,現常稱它為軟件。軟件是計算機系統中與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關數據、及說明文檔。我國新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其進行了進一步闡述,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1.2計算機軟件的特征

現代知識產權理論趨于一致地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創照性成果、經營性資信、經營性標記等多種形式。①計算機軟件系統是一種提供人與計算機溝通的橋梁,它將使用者的命令轉換成計算機的可執行程序,驅使計算機執行工作后,再把結果反饋給使用者。具體而言,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征:

(1)無形性:計算機知識產權本質上保護的是研發人員的智力勞動產生的價值,并以一種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使知識產權創造者 以外的人能夠了解。

(2)可復制性:計算機軟件是通過計算機語言程序編寫的,因此,客觀上對代碼這一載體的"可復制性"是顯而易見的。

(3)確認性:我國商標權的獲得,也是實行注冊制,只有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準注冊后,才能獲得商標權。正是因為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像有形財產那樣直觀,這就要對其智力創造性成果的財產權予以審查確認。

(4)獨占排他性:未經其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周期性:由于計算機軟件本身更新迅速、發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樣性:計算機軟件由不同的語言、代碼、符號以及不同的固定載體組成,其程序表現為形式多種多樣,呈現出其作品性。

(6)專業性:計算機軟件凝聚了人們潛心鉆研與開發的時間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數人的智慧凝聚而成,專業性強。

2、計算機軟件行業國內外的發展現狀

2.1 我國軟件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我國的計算機軟件立法一開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權保護的方式,而是準備采取單獨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這種思路進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中,中國方面承諾在制定著作權法時,將計算機軟件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③。2001年又頒布了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和適用,構成我國軟件著作權法保護的基本框架,使計算機軟件獲得了基本的法律保護。但是,從我國軟件行業的發展過程來看,立法的滯后,軟件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國內軟件的盜版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國際計算機軟件保護的現狀

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德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提出了。后來,英、美、德等國家學者也進一步提出了許多保護方案。在1981年美國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開了一項計算機程序與硬件結合具有可專利性的判決。1991年,在東京召開的第三次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國際會議上,就肯定了國際上用專利法保護軟件的發展趨勢。

3、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意義

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軟件功能也不斷強大,技術的復雜多元化,已不是一個人或幾個人可以完成,整個開發過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個團隊才能較好的完成,對于模塊化的設計與編程也更加細化,分工也更加明顯。由于計算機軟件的程序、代碼等容易被他人剽竊,模仿和廣泛無限次的復制,也使侵權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勞動成果,從而獲得利益。這樣對計算機軟件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更嚴重打擊了新軟件開發的積極性,阻滯了這個新興產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如何對計算機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問題越發明顯。

第一,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是時展的必然需要。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他關系到巨大的國家利益,是實現科教興國的必然產物。

第二,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是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構建我國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

第三,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是產業發展的內在需要。一是將有利于提高我國計算機軟件創造者的工作熱情,發揮軟件工程師創作的積極性。二是有利于在網絡外部性方面凸顯優勢,計算機軟件市場內消費者從軟件產品中獲得滿意的程度隨該產品的其他消費者數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強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全球市場一體化的今天,有效創新營銷手段,運用高科技發展產業已成趨勢。

4、構建我國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4.1加強計算機知識產權素養,規范軟件工程師職業道德修養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計算機軟件運用在社會各個領域在廣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對其依賴也越來越強。軟件工程師作為軟件開發的核心,是直接關系產業發展的動力。由于軟件工程師隊伍的日益壯大,就軟件工程師自身的能力水平,修養各有不同。因此,必須加強軟件工程師綜合素質,修養和能力的規范和培養,以便更好地發揮軟件工程師的作用。

4.2 加強各級政府部門監管力度,引導計算機軟件行業自律

我國的專利保護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護來確定保護權利的實現,但在某些情況下,行政保護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應增強專利行政機關的執法力度,和司法保護相協調,加強專利執法力量,提高專利行政執法者素質④。除了相關政府部門加強計算機軟件行業監管力度外,行業自律也是保障行業發展的重要力量。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許多監管職能將由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軟件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來承擔,強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行政執法,打擊各種侵權行為,避免行為的繼續和擴大,最大限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4.3 加強政府輿論法制宣傳力度,嚴厲打擊盜版事件

對于國外軟件的盜版傾銷,我國可鼓勵國內政府,企事業單位優先購買國內軟件。并大力宣傳軟件盜版的危害,讓廣大消費者盡量選用正版軟件來使用⑤。進一步加大計算機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打擊非法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傳、巡回展覽和利用報紙加強輿論宣傳等多種形式,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氛圍。當然這種模式可以說是軟件專門立法前的過渡階段,不可否認,軟件專門立法仍是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未來發展趨勢。

注釋:

① 吳漢東等,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②黃勤南.新編知識產權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篇4

一、知識產權概述

 

(一)知識產權概念

 

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人們對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權利。 由專門的國家機構,依據相關的法律,對權利人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對社會發展有積極作用的腦力勞動成果,經過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護的有特定激勵效果的權利。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作為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具有如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的客體變現為知識、信息等抽象物。無形與有形相比有兩個區別:第一,無體財產往往要通過特定的申請、審查、批準或登記手續而取得或確認,而有體財產權則依據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購買、贈與等;第二, 對有體財產的侵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毀損或非法占有,而知識產權侵害行為往往表現為剽竊、仿冒等。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表現為,得到一國法律認可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本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過國際條約來實現。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客觀的理論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知識產權的排他性,經權利人允許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專有性表現在:

 

第一,主體具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且是經過法律程序予以確認的。

 

第二,客體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無形的成果,這個成果的歸屬只能是一個客體,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第三,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行使,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完全由權利人行使。

 

(三)知識產權的價值屬性

 

1.商業價值。知識產權最直接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商業價值。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就是權利人一旦擁有某項知識產權,那么就會產生專屬于權利人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的應用形式是多樣化的,可以由權利人自己來實現,也可以由權利人收取一定費用,許可或者轉讓給他人來做。目前世界上許多著名企業都有自己獨創的知識產權——商標。據統計,2000年“可口可樂”的品牌價值達到726億美元之巨。徽軟公司緊隨其后品牌價值達到702億美元,而國內的“紅塔山”品牌價值也達到了439億人民幣。 可以說,這些知名品牌的價值,雖然是用有形資產來衡量,但是其中蘊含的潛在價值是無法用有形財產衡量的。

 

2.社會價值。知識作為人類智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其實就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人的相關權利。知識產權之于社會的價值可以理解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知識產權作為創新的手段,在創造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在推動者人類社會的進步;第二,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創造良好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促進科技創新、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一)國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發展

 

知識產權代表著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很多國家都已經把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本國的一項戰略來實施。在推進知識產權戰略過程中,日本從法律層面上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并在實踐中不斷地修訂和完善。現今,在《知識產權基本法》作為日本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基礎之上,還有其他的法律作為輔助,如:《反壟斷法》、《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外觀設計法》、《實用新型法》、《版權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等,共同作為日本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反壟斷法》等概括性法律與《著作權法》等專門性法律相互補充,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形成完善法律保護鏈。此外,為了保證法律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夠適應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市場,日本針對知識產權法律的研究相當重視,針對新的問題及時討論并出臺相應的文件或者及時完善相關法律,可以說,日本政府的這種做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是極盡所能。美國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從國家層面的角度提出發展知識產權戰略,并通過出臺相關的政策提高美國的國際競爭力同時大力支持企業的發展,自那以后,美國的政府和企業都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重要戰略。美國從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時間,相繼頒布出臺了《拜杜法案》、《聯邦技術轉移法》、《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擴充了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內容,進一步提升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為了發展本國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力,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積極推動世貿組織達成知識產權相關協議,形成國際貿易新規則。挪威、芬蘭和丹麥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也在不斷的變化,針對一些特別的知識產權,還給與特殊的法律保護。例如以往的獨創性是保護數據庫的必要條件,而經過發展,對數據庫的保護也擴展到基礎數據本身。

 

(二)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相較于世界發達國家,基于我國的特殊國情,滯后性和時代局限性是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難以避免的瓶頸。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單行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縱觀各國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認,刑法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強手段,我國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針對這一點的看法都較為一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目的最終是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健康發展。通過正確、及時地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效的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子,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警示他人,預防知識產權侵權犯罪的發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和諧發展。盡管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們仍舊不能忽視司法操作中面對的難題。在打擊盜版、侵犯專利、假冒商標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夠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依舊道阻且長。從實踐來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不容樂觀,具體表現為:1.市場秩序混亂,造假嚴重,山寨橫行。

 

2.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雖然經過千辛萬苦取得了發明成果,但是保護、注冊意識缺乏,使得知識產權成果被他人搶注,近些年這種情況雖然有所改觀,但是仍不容樂觀。

 

3.知識產權的刑事立法保護缺乏主動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1次會議、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75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兩個司法解釋,都是在被動的情況下指定頒布實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定的門檻較高,一般都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且數額巨大”才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其二,很多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結。

 

三、如何健全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

 

當今世界各國都已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為最強有力的保護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決定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效果。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只有《刑法》第213-219條以及兩個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刑法規定的是六中知識產權,關于新興的知識產權,如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志權、域名權等未做規定。根據罪行法定原則,即使發生嚴重侵犯這些知識產權,也不能規定為犯罪,這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為適時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保護正當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仍然需要及時更新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以指導司法實踐。

 

(二)界定知識產權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界限

 

目前在我國知識產權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國關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界限不夠明確。我國實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的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相結合的雙軌制,這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 可以這樣說,雖然雙軌制的做法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明顯,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門檻。因此筆者建議,在大的法治社會背景下,應該在知識產權領域逐步弱化行政保護,強化刑法保護,建立一支專業素質高的執法隊伍,專門負責處理知識產權案件。

 

(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對外貿易日益頻繁的今天。知識產權的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是大勢所趨。只有加強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國際合作,在加強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的同時,也能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篇5

2007年11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出《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7—2020年)的通知》(粵府[2007]88號),正式頒布并實施《廣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7—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廣東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廣東的重要內容。

本課題于2008年7月獲廣東省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計劃項目立項。經過調查和研究。在廣泛征求河源市知識產權局、河源市科技局、河源市工商局、河源市版權局等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該課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學術建議稿——條文及說明》(以下簡稱《建議稿》)。專家組鑒定認為,建議稿以知識產權工作的創新及提升為主線,借鑒國內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將知識產權法律納入企業組織管理戰略之中,以促進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和區域知識產權協調發展;政府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參考文本.擬定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各類企業也可結合參考文本,根據本企業具體情況,擬定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制度:建議稿對于指導和扶持企業通過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運用.提高其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水平,有較強的指導作用。現就《建議稿》的幾個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一、關于制定目的、調整范圍和適用范圍

知識產權被視為是企業的生命線.企業應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越來越多的企業已意識到建立運行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于保護自身無形資產的重要意義。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將直接影響著科技產出和知識創新,從而影響企業乃至國家研發實力及核心競爭力。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有效保護企業知識產權,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激勵企業員工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

對于企業來說.在經營過程中,其可能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知識產權。因此,《建議稿》根據現行知識產權法律規定.將上述知識產權納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

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課題組認為,它不僅適用于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的各級各類員工.還應適用于來本企業實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有關人員。因為上述人員均可能因為職務或工作原因接觸到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所以將其納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二、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職責

為了貫徹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達到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的目的,企業須成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作為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審查批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制度和計劃;指導、檢查、監督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指導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等。

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非常設機構,有必要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執行領導小組的決策,處理日常知識產權事務。《建議稿》第五條對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性質、地位、組成人員以及機構職責作出了規定。

三、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構建

《建議稿》構建了企業知識產權評估、知識產權查新檢索、知識產權工作備案、知識產權成果歸屬認定、知識產權檔案管理、知識產權保密和承諾、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宣傳等制度。

(一)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是確保資產增殖保值的需要,是資產優化組合、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的必然要求。知識產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必要對其進行評估。

(二)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建立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是現代企業高度重視的知識產權的戰略之一。通過知識產權查新檢索,不但可以獲取科技情報特別是核心技術情報,而且可以提供決策依據,降低創新風險,防止低水平重復,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三)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是對知識產權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并予以保護的制度。通過備案,使企業的一切知識產權工作都納入企業的管理、監督和保護之中,做到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案可查。

(四)知識產權成果歸屬認定制度

規定知識產權成果歸屬的目的在于明確智力成果的權屬,劃清產權界限,減少糾紛。《建議稿》第九條主要依據現行《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將員工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分為個人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于個人非職務的知識產權創作活動產生的智力成果,權屬歸個人;對于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企業給予創作者精神和物質獎勵,并保護其署名權。

(五)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

企業對知識產權檔案進行集中管理,是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工具之一。知識產權檔案記載了創作研究的過程和最終成果,也是繼續開展創作活動的條件。知識產權檔案能起到維護企業、個人合法權益等作用。

(六)知識產權保密和承諾制度

建立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可以減少因泄密而造成的損失。與企業的知識產權接觸的人員包括企業的內部人員和可能的企業外有關人員。因此.需要針對各種情形和各種人員采取相應的知識產權保密和承諾措施。

(七)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經濟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運用到合同。知識產品的產生、使用和處分過程比較復雜.尤其需要合同來進行規范。知識產權合同既可詳細地約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又能作為權利義務的證明。

(八)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企業之問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可以降低競爭風險。

(九)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為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培育知識產權文化觀念,企業應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于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

四、關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具體規定

(一)關于專利管理

(1)專利申請管理。企業的各類發明創造,應遵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來確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

(2)專利申請人的確定。委托研究項目和共同研究項目,專利申請人的確定按合同約定執行。第一申請人是本企業的,專利申請工作由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直接管理。

(3)專利申請審查程序。設置專利申請審查程序,可以確定其專利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避免日后糾紛,也有利于企業對員工的發明進行指導和管理。

(4)專利申請審查結果。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對企業員工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后會產生不同結果。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專利申請手續;不適合申請專利的,應當向發明人說明理由。

(5)專利法律狀態調查。通過專利法律狀態調查,可以確定研究成果的可專利性:專利引進時的專利法律狀態調查,還可以確定引進的專利是否合法有效,增加談判籌碼。

(6)專利文獻檢索。專利文獻檢索是企業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的具體運用。通過專利文獻查新檢索,不僅可以獲取科技情報特別是核心技術情報,也提供了決策依據,降低創新風險,防止低水平重復。

(7)技術引進。技術引進是企業利用他人知識產權的重要途徑。通過技術引進,可以加強企業的競爭力,甚至推動經濟增長模式發生轉變。在技術引進中,為確保所引進技術的合法有效性。應在事前要求許可方提供專利項目清單,并進行相應的專利文獻檢索和法律狀態調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技術引進協議,要盡量避免限制自身發展、改進引進技術和有礙申請改進專利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以便于企業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積極開發新的專利技術。

(8)產品出口。出口產品時,應事先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9)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專利實施可使專利價值最大化,或者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技術改造而獲得新專利。許可貿易包括轉讓或受讓已申請專利的技術,許可或被許可專利技術及與專利(申請)相關的技術秘密(Know—how)。

(10)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合同。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合同是知識產權合同制度的具體體現,企業在進行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時,應與當事人簽訂專利實施與許可貿易合同。

(11)專利轉讓合同。凡是準備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在取得專利申請號后再簽訂專利轉讓合同,不得在專利申請前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12)在職員工的保密義務。企業的知識產權無論是在研發階段還是在研發成功后,保密工作都異常重要,一旦泄密,就會使企業喪失競爭優勢。在職員工接觸到企業的知識產權,需要其承擔保密義務。

(13)非在職員工的保密義務。與企業的知識產權接觸的人不僅包括本企業的在職員工.也包括非在職員工,某些企業外的人員也需要承擔保密義務。

(14)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企業的任何機構和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侵權行為時.都應采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處理侵權糾紛。

(二)關于商標管理

(1)商標管理工作的范圍。商標管理工作是涵蓋商標工作戰略規劃、具體計劃、商標工作管理制度、商標注冊和商標專用權終止的全過程管理。其范圍包括商標事務咨詢、商標注冊、商標續展、商標糾紛調處、商標監督、商標專用權引進與轉讓等。

(2)新產品商標管理。開發新產品需使用新商標的,應于新產品投放市場前申請商標注冊,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新產品出口也應調查產品出口所屬國家(地區)的商標法律狀況。

(3)商標續展。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屆滿前,如果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仍有市場前景,則應及時辦理注冊商標續展手續。

(4)商標轉讓和受讓。轉讓企業注冊商標和受讓他人注冊商標,必須在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請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合同事宜。

(5)注冊商標保護。企業員工應注意保護本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現存在仿冒、假冒和淡化等侵權行為時,應及時向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報告,以便調查處理。

(三)關于著作權管理

(1)《建議稿》第三十四條是關于著作權管理中所涉及的相關術語的解釋。

(2)《建議稿》第三十五條是關于企業及其員工取得職務或非職務軟件著作權的法律依據的規定。

(3)職務軟件著作權可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進行自愿登記。

(4)《建議稿》第三十七條是關于職務軟件著作權轉讓的規定。

(5)《建議稿》第三十八條是關于軟件著作權保護的規定

(四)反不正當競爭管理

競爭對手有損害本企業利益和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企業有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關于獎勵和法律責任

(一)署名權和獲得榮譽、獎勵的權利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并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二)發明人的權利

被授予專利權后,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請求專利權持有企業發給獎金:專利技術實施后,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按照專利法及其它有關規定請求企業支付酬金或提成。

(三)知識產權泄密的法律責任

對于違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四)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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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民法典。荷蘭是新民法典編纂運動的杰出代表。早期荷蘭的私法體系基本上是法國法的翻版,自19世紀末開始受到德國法的影響,至20世紀在糅合“法學階梯體系”與“潘得克吞體系”的基礎上形成了具有獨特風格的荷蘭民法典結構。1992年荷蘭民法典分為10編,包含傳統的民法、商法,以及消費權益保護法和其他私法法規,并把具有重要價值的判例也編入其中。民法典中關于知識產權編的設計,后來由于立法技術上的困難而被取消。另一重要原因是,自“馬斯特里赫條約”簽訂之后,歐盟一直致力于制定一個適用所有成員國的“歐共體法”。自荷蘭民法典頒布后,歐共體先后制定了統一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條例,所有的成員國需要與其保持一致,而不能進行補充和修訂。荷蘭學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將上述法律搬到新民法典第九編是不合適的,因為它們不僅僅包含私法的內容,而且各類知識產權有不同的轉讓、設置的規則,可見知識產權難以融入民法典體系之中。

    俄羅斯民法典。1922年蘇俄民法典有關財產權各編沒有涉及知識產權。1961年的蘇聯民事立法綱要及后來的俄羅斯加盟共和國民法典既彌補了以往的缺陷,同時也帶來新的缺陷,具言之:該民事立法綱要及民法典在第四編、第五編、第六編中分別規定了著作權、發現權和發明權,上述制度列入民法典之中的僅限于調整有關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的規范。這一體例設計是對1922年民法典體系的重大突破,但這三編并沒有總括為“知識產權”編,同時它將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的工業產權排除在外,其有限的內容也不可能概稱為知識產權。1991年的蘇聯民事立法綱要推動俄羅斯民事立法模式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新民事立法綱要的基本結構是總則、物權、債權、著作權,在生產中利用發明的其他創作成果的權利、繼承權、國際私法規則共7編。其中,除著作權以外的“創作成果的權利” 包括專利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商號權、合理化建議作者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1994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不完整地再現了這一綱要所設計的模式,擬定的知識產權編為第五編,冠名為著作權和發明權,沒有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事實上,1992年9月,該國已經以特別法的形式頒布了“專利法”和“商業標記法”。這部被稱為獨聯體國家的“示范民法典”尚未完成世人關注的“知識產權編”,但其總則在“民事權利的客體”一節中已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有關問題。立法者將“信息;智力活動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活動成果的專屬權(知識產權)”與物、工作和服務、非物質利益等同列為權利的客體。新的俄羅斯民法典關于知識產權的規范有兩點值得檢討:首先,總則拓寬了權利客體的范圍,一是承認作為財產權利的無體物,將知識產權本身也作為客體;二是將信息及智力活動成果作為另類客體,以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物。但是總則關于“智力活動成果,其中包括智力活動成果的專屬權(知識產權)”的規定,將兩類客體混為一談,令人費解。其次,民法典擬定的知識產權編限于著作權和發明權,其他知識產權則以特別法形式出現,這就肢解了完整的知識產權體系,與1991年民事立法綱要的初衷相去甚遠。

    越南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是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典編纂運動的產物,其體系結構在相當程度上受1991年的蘇聯民事立法綱要和 1994年俄羅斯民法典的影響。越南民法典專編系統地規定了知識產權,在法典于1996年生效時,廢止了1989年“工業所有權保護法”、1994年“著作權保護法”、1988年“引進外國技術法”。越南沒有像意大利、俄羅斯那樣采取基本法與特別法并用的方法來規定知識產權,這在世界立法例中是不多見的。越南民法典第六編名為“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權”,含“著作權”、“工業所有權”、“技術轉讓”三章。應該說,越南民法典在知識產權立法體例頗具代表性,是乞今為止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最為集中、完善的一部民法典,但它的示范作用也是有限的。該法典僅僅規定了傳統的主要知識產權類型,而對新興的知識產權制度沒有回應;同時,該法典似乎像其他民法典一樣,無力解決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問題,有關知識產權的程序性規范、行政法與刑法規范只能交由單行條例或其他法律部門來完成。

    20世紀以來,幾個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對傳統的財產權體系進行了改造與突破,以不同的體例和方式規定了知識產權編,這無疑是民法典編纂中的一種制度創新。這一變革緣于人們對知識產權本質屬性的認識。在歷史上,知識產權經歷了一個“封建特許權———精神所有權———無形財產權”的發展過程。在今天,知識產權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承認的私權,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我們以為,知識產權是民法對知識形態的無形財產權利化、制度化的產權形態。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特性,但其私權的基本屬性與物權、債權等并無實質性差別。在這個意義上說,立法者將知識產權與其他民事權利同置于民法典,其動因是無可厚非的。問題是,由于知識產權的自身特性和立法技術的諸多困難,民法典難以將知識產權融入其體系之中。上述民法典的起草者采取了兩種方式:一是將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則全部納入民法典,這無疑是法律規范的位置平移。由于涉及諸多公法規范的處理,這一方式難以適用于所有的知識產權制度(如越南法)。二是從各類知識產權抽象出共同適用規則和若干重要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中,但同時保留各專門法。此類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私權立法的純潔性與形式美, 但其實質意義不大,且在適用中多有不便(如意大利法)。總體說來,現代民法典對知識產權制度的接納,是具有歷史意義的,但卻不足效法。

    單行立法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通行做法,這一體例在英美法系國家是以專門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現的,在大陸法系國家則是民事基本法之下的民事特別法。從世界范圍來說,民事特別法仍然是大陸法系國家知識產權立法的首選模式。作出以上選擇,主要是出于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現代知識產權法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規范體系。知識產權制度本為規范個人知識財產權利之私法,但在立法中多設有行政管理、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等公法規范。誠然,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特殊性,并不影響其作為民法體系中組成部分的本質屬性;但是,從知識產權規范的特殊性出發,則需要在民法典之外對這種綜合性法律單獨立法。如果將知識產權制度全部納入民法典,則大量存在的程序性規范和公法規范將會使民法典在體系上難以協調,相關條文在性質上將難以兼容,民法典也就無法實現其形式上的“審美要求”;如果將知識產權制度根據其規范性質不同,分別納入民法典和進行單獨立法,則會造成同一法律制度被人為割裂的狀況,徒增法律運用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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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境為計算機網絡環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專利法》中對于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可見,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此類法律法規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定或以其他形式規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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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重點

(一)推進法律進機關

1.加強機關法律學習。重點學習《憲法》,關于依法治國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省、市、區各級領導關于依法治理重要講話;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公務員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廉潔從政相關法律法規。局黨組中心組堅持定期學法制度,每年集中學習法治1次,黨組成員每年底結合年終述職專題匯報學法用法守法情況;完善機關干部定期學法制度。每年組織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

責任股室:辦公室、科技股、農業股、知識產權股、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2.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討論、審核,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咨詢。

責任股室:辦公室;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3.加強機關普法陣地建設。辦好單位法制宣傳專欄,利用政務公開欄、短信、qq群、訂閱普法讀物等進行法制宣傳,配合各類新聞媒體開展法制宣傳活動。

責任股室:辦公室、科技股、農業股、知識產權股、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二)推進法律進學校

1.參與學校法律宣傳培訓。通過發放普法宣傳手冊,重點開展《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常識宣傳教育,引導學生了解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培養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引導學生嚴格遵守與其日常行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公民義務。

責任股室:辦公室、科技股、農業股、知識產權股、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三)推進法律進鄉村

1.重點開展《憲法》、《知識產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居民學法、懂法、用法意識,利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股室:法規股,餐飲服務監管股,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四)推進法律進社區

利用科普宣傳周、宣傳月深入社區開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采取帶法律、帶案例,帶普法資料,參與社區的普法活動。

責任股室: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五)推進法律進企業

1、開展知識產權法律宣傳。利用知識產權周深入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法》等宣傳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著重宣傳知識產權不同領域的專業知識,把宣傳普及提升到傳播以“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為核心理念的知識產權文化層面,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

2、開展知識產權執法專項行動。深入大型超市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嚴肅查處售賣涉嫌假冒知識產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高壓態勢;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執法與輿論宣傳的緊密結合,增強企業誠信守法意識,提高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氛圍,營造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全面提高我區保護知識產權和規范市場秩序的水平。

責任單位:知識產權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六)推進法律進寺廟

聯合相關部門,重點學習宣傳關于依法治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及寺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宗教教職人員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責任股室:辦公室;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七)推進法律進單位

重點學習《憲法》;關于依法治國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省、市、區各級領導關于依法治理重要講話;依法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責任股室:辦公室、科技股、農業股、知識產權股、科普股;完成時限:2014年11月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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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刑法》中制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專門條款,如《刑法》中對商標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等罪名,對專利權的保護專門規定了假冒專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還在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中規定了關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條款,如在《著作權法》中規定著作權受到侵犯性質嚴重并且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進行刑事制裁;在《商標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標權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專利法》中規定了侵犯他人專利權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將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歸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人可以不經過檢察機關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將刑事訴訟的程序啟動,來達到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對于知識產權人依法進行的起訴應當受理,并通過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來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進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或者已經嚴重的將社會的經濟秩序擾亂,這類案件就應該歸屬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來進行立案和偵查活動,從而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制度不管是在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斷的完善,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在刑法保護上仍存在著很多問題。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國在專門的知識產權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刑法的規定,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則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了集中的規定,這反映了我國通過利用刑法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決態度。但是這種立法模式仍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屢禁不止,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來越多。這就要求刑法要隨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不斷出現新變化而實時的做出調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頻繁的發生變動,必須要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穩定性,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對懲罰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與刑法的穩定性規定相沖突。 

2.過高的起刑點 

我國在2004年開始實行的《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數額,并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規定為涉案數額較大或者發生嚴重的犯罪情節。從這個規定中,我們不難發現,該規定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標準過高,也就是說,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有過高的傾向。這樣一來,就使很多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無法受到刑法的嚴厲懲罰。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對于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的保護,不管是從實體法上還是程序法上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簡單分析,增加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從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相關建議。 

1.制定專門適用的知識產權刑法 

我國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了規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時期內必須保持自身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而不能頻繁的進行修改,否則將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而現實的社會是處于發展變化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必將會出現新的形態,《刑法》中的規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擊到新出現的犯罪形態,這也就造成了刑法與不斷變動的社會之間的沖突。為了將這一沖突合理的解決掉,又能很好的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出現的新形態,建議將《刑法》中關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保留的同時,專門制定知識產權保護上的刑法,將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夠隨著新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態的出現而適時的加以更改和補充。 

2.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適當降低 

這種關于起刑點的規定不但比發達國家的標準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建議將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予以適當的降低,使刑法能夠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及時的調整。在我國,對于將涉案的數額較大這一標準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強的可行性。雖然對于具體要降低多少數額目前還沒有定論,但是考慮到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在起刑點方面存在的種種弊端,將涉案的數額標準予以降低是勢在必行的。降低知識產權犯罪的起刑點,可以更嚴厲地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和打擊,為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結語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存在也僅有30年的時間,與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的實踐相比,存在一些問題是很正常的現象。在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上出現問題時,要在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制定適合我國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制度的形成需要時間,法律條文的修訂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種觀念的傳承卻需要很漫長的過程,所以對于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要靠全體法律人甚至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為我國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1]李凱.轉基因植物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構建及完善[J].知識文庫,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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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經濟全球化步伐的不斷加大,跨國公司憑借其專利和標準兩大利器,正不斷地擴大著自己的全球市場份額。同時,他們也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武器,通過有計劃地實施專利戰略,對我國高新技術領域形成壟斷之勢。具體說來,他們企圖利用各種知識產權的許可來排擠商業競爭對手,企圖利用專利權、商標權把中國知識產品擠出國際市場,企圖利用知識產權壟斷市場。這種意圖主要地體現在DVD、光盤刻錄機、數碼相機、路由器①等領域中。

    一、理論分析: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

    (一)知識產權的壟斷和反壟斷問題

    知識產權,從法律角度看,是一項民事權利;從經濟角度看,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和資源;從市場角度看,是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手段。本來,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合法的壟斷,是鼓勵創新、促進知識生產的重要法律機制,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獨占性質的知識產權往往會使得其擁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場上形成壟斷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該市場的競爭,尤其是,在某些情況下,擁有知識產權的人可能會濫用其依法獲得的獨占權,通過不正當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來限制和排擠競爭,對反壟斷法所保護的自由公平競爭造成了破壞,從而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這種濫用知識產權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②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產業政策甚至于立國之本,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重要;相應地,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問題也將會越來越突出。

    (二)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

    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可以說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沖突。雖然說知識產權對傳統反壟斷法具有一定的屏蔽效應,③但是它們之間仍然存在不可忽視的一致性。

    具體說來,在與競爭的聯系和促進、推動創新并最終促進經濟的發展上,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具有統一的目的與功能。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方面。知識產權無論是通過鼓勵創新、促進經濟發展在總體上增加消費者福利,還是通過對具體市場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制止和制裁來使消費者免遭交易中的損害,都可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而反壟斷法無論在哪個國家、哪個時期,也不論是更加突出公平還是更加突出效率,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增進消費福利方面則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說,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都是具有推動創新和增進消費者福利的共同目的。④

    然而,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確實可能存在矛盾和沖突的一面。籠統地說,知識產權在本質上是完全的或有一定限制的壟斷的創造物,相反,競爭政策都是關于自由的,是反壟斷的。無論是從知識產權的壟斷性質來看,還是從其可能被運用于實施非法限制競爭行為的具體情況來看,反壟斷法的要求與知識產權都可能發生沖突。⑤

    眾所周知,本身合法的權利也存在被濫用的可能,“禁止權利濫用”是一項由誠實信用原則延伸而來的重要法律原則。市場經濟是一個誠信經濟,無論全球性的經濟活動還是區域性的經濟活動,都應當時刻遵循誠信原則。規范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保障市場公平交易的競爭秩序,有的可以由知識產權法律機制本身解決的,即通過知識產權法自身的權利限制規范來解決,有的往往需要與其他法律(尤其是反壟斷法)的機制結合起來加以解決。

    由于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的貿易環境下一般都是作為買受方而出現的,而在此類型的知識貿易中,買方基本上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通過必要的立法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限制的尺度,對于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特別重要。

    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必然使我國的企業被更多地推向市場,它們可能會對在國內市場上的其他企業(包括跨國企業)的壟斷行為感到束手無策,而它們在國外市場上的行為卻還要處處受到嚴格的反壟斷法制約的問題。由此看來,知識產權在其保護上與反壟斷立法存在沖突;但是在對其適度的限制問題上,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立法則存在協調的可能。并且,從未來發展的趨勢看,知識產權法律和反壟斷立法之間的契合度將越來越緊密。

    二、我國關于知識產權反壟斷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關于知識產權反壟斷的立法概況

    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的基本的反壟斷法,更沒有專門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壟斷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現在就沒有任何這種性質的法律規范。事實上,在我國有關的法規還是有一些這方面的法律規范的。這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合同的法律中。另外,1993年制定、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條款(第12條、第15條)雖然不是專門針對知識產權領域行為的,但同樣也可適用與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行為。此外,1994年制定、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27條規定中的“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競爭對手”也可理解為包括涉及濫用知識產權的限制競爭行為。

    從以上我國現行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壟斷法律規范來看,它們雖然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作了一些直接或間接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極為零散、粗糙、不完整明確,主要散見于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之中,不是專門從反壟斷法的角度對此作出規范的;而且,現有的多數法律規范是適用于有關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的行為,而不是普遍適用于我國市場上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因此其適用范圍還極為有限;從其內容來看,它也需要根據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加以更新、完善。可以說,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未來知識經濟時代需要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在我國還處于萌芽狀態,從嚴格、完整的意義上來說,甚至還近乎空白。因此,我國在這方面還面臨著艱巨的任務。

    (二)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反壟斷立法的影響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簡稱TRIPs),可以說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它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立法顯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首先,TRIPS協議對于濫用知識產權來限制競爭的行為的判斷并不僅僅依賴于“限制貿易”一個標準,還增加了“阻礙技術傳播”的標準,似乎已經考慮到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動技術進步和傳播,從推動社會進步和促進公眾利益。這種前瞻性為我國反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提供了符合當前時展潮流的切入點。

    其次,雖然TRIPs表面上似乎是對國家主權的一種尊重,實際上反映的是發達國家的意志。但是,其制度上的設計,我認為,還是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立法有現實意義的。TRIPS協議的第8條第2款和第40條(第2部分第8節)主要體現了兩個原則,即對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個案分析的原則和與知識產權保護不相沖突的原則。這兩個原則的確立,可以為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立法所參照。⑥

    最后,TRIPs第8條第2款原則上承認了成員在控制限制性行為方面的權力。但在如何執行與如何控制上,TRIPS并沒有很明確的規定。它僅僅劃定了一個“要與協議條款不相沖突”的大框架,也就是不能有損于協議所保護的權利人的權益。這就給予各國國內反壟斷法一定程度的自由創制權,我國完全可以在此權限范圍內作出正當合理的法律規定。

    由于我國沒有基本和完備的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中僅有的幾條非常原則和粗糙的對于限制性條款的規定,根本無法適應復雜的案件中適用法律的要求;因此,在DVD事件中,我國制造企業根本無法依據我國的法律向6C據理力爭,而只能依靠美國的法律請求美國司法部的支持。并且,由于我們不能依據自己的法律來判斷技術出口方的行為在我國是否構成違法,所以就連TRIPS協議第40條第3款規定的請求對方國家進行協商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反壟斷法是各國發展市場經濟共同的內在要求,而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制是反壟斷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國已經加入WTO,經濟很快就會全面融入全球市場;從中國和中國企業面臨的窘境來看,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立法和制度安排已經呈現出相當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我國知識產權反壟斷的制度建議及立法展望

    隨著知識產權權利的不斷擴張,現在世界上出現了適當限制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然而,權利擴張依舊是發展的主流。在這方面,日本和美國最為典型。日本甚至已經將“知識產權立國”作為國家戰略。

    相比較而言,在我國,嚴格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歷史還比較短暫。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新形勢下,我國還面臨著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緊迫任務,人們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也需要進一步提高。

    因此,為了實現競爭要求所代表的更廣泛更重大的社會利益,我國在繼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應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加以適當的控制。基于此,探討如何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和未來知識經濟時代的需要,及時建立我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在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鼓勵創新和促進科技進步的積極作用的同時,又防止知識產權被濫用來影響我國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我國在國際技術貿易中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筆者認為,要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反壟斷的相關立法和制度安排,至少應當從近期和遠期兩方面來組織立法工作和制度安排。以下將簡要闡述筆者基于有關該領域反壟斷問題的一定研究,而形成的觀點和建議。

    (一)近期立法展望和制度安排

    針對目前發生的現實事件,我們應該作出正確而迅速的反映。因此,有必要對近期的工作作出適當的安排。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問題要想得到比較圓滿的解決,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其中不僅包括政府,還應當包括企業自身和一些行業自治組織的參與。因此,關于近期的立法展望和制度安排,我們將主要圍繞這三個中心來進行。

    1.政府:早日出臺相關立法和機構配置

    政府在經濟發展的進程中發揮著積極而且必不可少的作用。中國政府逐漸改變以往通過行政手段干預經濟的做法,而轉向以法律和經濟手段為主來鼓勵發展。中國的市場經濟要想得到健康、穩定的發展,就一定要遵守法治的定式。只有法律健全的環境才能夠促進和維持經濟的良性發展。由于知識產權反壟斷問題的嚴峻性,我國應當盡快完成該方面的立法工作。具體看來,可以體現在反壟斷的立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完善。

    在國際資本和跨國公司以知識產權為武器的技術壟斷,來謀求市場壟斷時,建立一套相對嚴格的反壟斷制度,比如對企業兼并的反壟斷審查,可以為民族利益帶來一種理直氣壯的正當保護。隨著跨國公司技術壟斷的不斷產生和加劇,我國必須盡早進行反壟斷立法,賦予其“經濟憲法”的重要法律地位。

    由于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具體指《專利法》的規定)中的強制許可制度并不明確,缺乏可行性,在執行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制定反壟斷法的同時,為了維護我國企業和消費者的正當權利,防止知識產權的進一步濫用,有必要在知識產權法律規范中進一步制定出可操作的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具體措施,以便國內企業在過渡時期有法可依。⑦

    2.企業:規則武器維權,知識產權稱雄

    對于“走出去”的中國企業而言,必須首先熟悉國際貿易規則,避免由于不熟悉國際規則而被動挨打,無從拿起規則武器維護合法的權利。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在DVD事件中,中國企業對國外的禁止知識產權濫用規則不熟悉,結果,無法從維護自身權利不受他人權利濫用角度來處理和解決,最終陷入困境。事實上,DVD專利權人在許可上采取的一系列不公平、不合理的帶有壟斷性質的行為,是否已違反美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此,出口DVD到美國的中國企業顯然準備不足,陷入困境也就在所難免。在反知識產權貿易壁壘中,我們相信,只要熟悉和善用“游戲”規則,就一定能尋找到合適的解決和處理的辦法。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技術,是決定市場成敗的關鍵因素。如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技術,就可以和國外公司談判交叉許可的條件,即使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技術不是核心的。否則,中國的企業只能永遠成為“打工者”和“廉價勞動力”。

    3. 行業自治組織:聯合戰略促發展

    行業自治組織,是現代商品經濟中新興的市場主體,既獨立與政府而存在,也區別于一般的市場主體。它具有部分公法人的職能,是公共管理社會化的產物。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科學技術產業化的程度日益加深,行業自治組織將擺脫市場與政府的“經濟人”與“功利者”的角色,形成對發展肩負使命的“社會人”,并有效地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

    我國加入WTO后,行業協會(商會)在國際貿易紛爭中的協調、談判和加強行業自律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作為橋梁和紐帶的行業協會,由于了解國際規則,制定技術標準,關注市場趨勢,引導市場健康發展,可以為中國企業的合作,共同結成戰略聯盟,加快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技術的開發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此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引導中國企業在對外合作的合同中重視知識產權條款的制定。同時,對于抵御跨國公司的技術壟斷行為,集體的行業協會也比單個企業的力量來得大。這一點,在最近的幾起成功的反傾銷案件實例中就得到很好的印證。因此,也有必要構建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各個行業的自治組織。

    (二)遠期立法展望和制度安排

    1.政府關于知識產權意識的正確宣傳

    面對如此嚴峻的知識產權擴張形勢,政府有義務將這種問題的嚴重性告訴大眾,提高全民意識,讓公眾知道其中的利害關系和具體內容以及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在這方面政府難免有些失職。我們政府有必要在全力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還應該對廣大企業和消費者承擔相關的告知義務。這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但不得不做。

    例如,對于廣大企業而言,政府就應當通過不同的渠道告知他們相關的應對策略。實際上,認定專利侵權的法律問題非常復雜。一旦走法律路線,相關的法律爭論就會綿延不絕,極大地削弱外商專利戰略的殺傷力,因此,我國企業有“拖”的理由。這一點必須讓國內企業有所了解。

    2.知識產權法典的制定

    落實到法律層面,要從制定法上比較徹底地解決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問題,就必須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和普通民事法律關系不同,知識產權法律關系涉及的司法程序比較繁雜。而知識產權案件往往需要復雜而漫長的技術分析、法理分析。國外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專利案件往往要審理數年才能結案。比較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審判期限規定過短,這就導致許多案件草草結案而使公正性受到質疑。

    鑒于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性,法國、菲律賓、日本等國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知識產權基本法》的做法有其合理之處。從長遠的趨勢看,我國也應當制定自己的《知識產權法典》。否則,反知識產權濫用案件沒有法院可以管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期限缺乏合理性等問題都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利用制定《知識產權法典》的機會,我國可以構建一個面向21世紀的、現代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使之與反知識產權濫用的實體法體系相并存,共同為我國企業在知識經濟時代的崛起創造條件。

    在知識經濟時代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產業結構的知識化帶動并加快了世界產業結構演進進程,知識資源的推動更是加速了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⑧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法律問題不僅是西方反壟斷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而且也是近年來我國反壟斷法乃至知識產權理論研究和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加強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的研究,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具有重要意義。廣義上說,任何法律制度的設計都是一把雙刃劍。如何在知識產權領域比較成功地解決其反壟斷問題,在不同利益與價值之間作出取舍或協調,制定出既體現國際潮流又適合我國國情的反壟斷法,并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關乎著我國未來發展的前途與方向,這些都要求我們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王先林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

    [2]艷 黃松飛:《思科訴華為:中國遭遇反壟斷》。

    [3]陳鶯、官萬敏:《 從微軟壟斷案看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

    [4]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沖突與協調》,載于blogchina.com/new/display/2835.html.

    [5]王曉曄:《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反壟斷問題——從思科訴華為案談起》。

    [6]《TRIPS協議對于我國知識產權許可反壟斷立法的意義》,載于go.6to23.com/soip/soip/yanjiu/.

    [7]蔣安著:《經濟法理論研究新視點》,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

    [8]趙艷:《抗起反壟斷大旗》, 2003年8月27日 09:58 通信世界。

    [9]王廷惠:《知識經濟與全球利益分配》,載自《國際論壇》,2000年第10期。

    [10] Mark A. Lemle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California Law Review》,December, 2002,P1937-1947.

    注釋:

    ① 路由器問題涉及已成為整個社會焦點的“思科訴華為案”。案件當事人為:“華為”,國內最大的電信設備制造商,在行業內被稱為是中國民族企業的旗幟;另一家為“思科”,縱橫網絡界的跨國公司,被稱為路由器市場的霸主。

    ②參見王先林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濫用的反壟斷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2頁。

    ③參見陳鶯、官萬敏:《 從微軟壟斷案看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載于blogchina.com.

    ④ see Mark A. Lemle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California Law Review》,December, 2002,P1937-1947.

    ⑤參見王先林:《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的沖突與協調》,載于blogchina.com/new/display/2835.html.

    ⑥ 參見《TRIPS協議對于我國知識產權許可反壟斷立法的意義》,載于go.6to23.com/soip/soip/yanj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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