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02 08: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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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危化司浩水同志通報了近期發生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山西、某、*和浙江省(市)安全監管局的負責同志分別匯報了本地區近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下面,我講兩點意見:
一、當前我國化工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得到了迅猛發展。據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分析,2008年我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國內生產總值預計完成5.2萬億元,比上年增長21.8%;固定資產投資預計達到6350億元,比上年增長34%。從總體上看,我國化學工業整體技術水平不高、基礎較差,給我國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帶來壓力和挑戰。一是生產規模較小,90%以上是中小企業。二是工藝落后、設備簡陋、自動控制水平低,我國中型化工企業大多為上個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建成的老企業。三是一些地區化工項目安全準入條件低,化工企業布局不合理,產地遠離市場,大量危險化學品長距離運輸,造成運輸事故多發頻發。據統計,截止2008年10月底,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已達29716家,僅半年時間就增加了6575家。四是許多化工產品生產能力過剩,企業經濟效益差,導致安全投入不足。五是隨著全球石油天然氣資源大幅度減少,以煤作原料的煤化工發展速度加快。但是,我們要看到,煤化工產業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設計標準和安全標準缺失,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不足,大量新建的煤化工項目給安全生產帶來挑戰,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
近期接連發生的5起較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既是當前冬季氣候對化工安全生產不利影響的集中表現,也是我國化學工業安全管理落后狀況的具體表現,也暴露出當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一,冬季和歲末年初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監管的力度不夠。當前,我國已進入隆冬季節,氣候寒冷、空氣干燥,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受氣候變化的影響很大,往往會出現原料和管線凍凝,通風不暢,有毒有害氣體容易集聚;氣候干燥,空氣濕度低,容易發生靜電、粉塵爆炸等事故,火災風險增大。另外,天氣寒冷,容易出現操作人員巡檢不到位等問題,不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誘發事故的可能增大。1月13日,*省昆明市云天化國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環分公司用傳送帶運送硫磺過程中,發生硫磺粉塵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重傷、25人輕傷。冬季是化工生產不利季節,是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事故的高峰期。一些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重視冬季安全生產特點,在歲末年初搶任務、趕工期,沒有認真分析冬季氣候寒冷、干燥等對化工生產作業帶來的影響,沒有充分估計到春節臨近對作業人員思想變化的影響,忽視安全生產,沒有采取針對性對策和措施。這是當前化工企業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一個重要因素。*省昆明市云天化國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環分公司"1.13"爆炸事故發生時,昆明市的空氣濕度只有30%,而該公司沒有充分估計到這一天氣因素,仍然習慣性裝卸硫磺粉,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釀成這起事故。
第二,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三違"現象仍然十分嚴重。從2008年全國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分析來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問題仍是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事故的重要原因。從近期發生的幾起事故來看,有章不循、違章操作、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企業雖然制定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但是沒有嚴格執行。1月1日,山西省太原華原化工有限公司發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沒有對作業儲罐進行置換清洗吹掃,沒有對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進行檢測分析,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作業人員違章進入危險作業場所作業。作業人員遇到危險后,盲目施救,導致事故發生,造成傷亡擴大。
第三,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低。1月15日,浙江省金華市浙江武義博陽實業有限公司發生火災和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從初步調查情況看,該公司未經安全條件論證,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還存在工廠布局不合理、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防爆等嚴重問題。這些問題暴露出一些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已經成為當前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
第四,中小化工企業安全教育針對性不強,安全培訓工作質量不高。當前,我國化工企業特別是中小化工企業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差,應急體系不健全,沒有應急預案,違章作業現象嚴重,遇險自救或者互救不當現象屢見不鮮。山西太原華原化工有限公司"1.1"硫化氫中毒事故、某市某特斯拉化學原料有限公司"1.9"窒息事故,都存在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對作業場所的危險性認識不足,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問題。在發生人員遇險時盲目施救,致使事故中傷亡人員進一步擴大。這些慘痛事故案例,表明一些化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不系統、不細致,針對性不強,實際效果差;沒有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的事故屢屢發生。從上述事故發生的情況來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2008年發出的事故情況通報中提出的防范措施,沒有得到認真貫徹落實,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依然我行我素,忽視安全生產。
第五,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監管還存在著死角和盲點。近一個時期以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廢舊裝置拆除作業屢屢發生事故,暴露出廢舊裝置拆除作業安全監管還存在漏洞。一是在拆除實施前,業主沒有詳細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施工單位不了解潛在的危險,盲目施工。二是承擔拆除作業的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冒險蠻干。三是作業前沒有對拆除設備和作業場所進行可燃氣體分析,沒有對拆除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洗置換,沒有對作業場所的可燃物進行徹底清理。四是拆除作業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化工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管理,沒有配備專人監護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山西省太原市山西晉安科貿有限公司在拆除廢舊危險化學品儲罐時,沒有對儲罐進行置換,沒有清理庫房地溝和地面大量殘油,沒有進行作業場所動火分析、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氣割作業時發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教訓十分慘痛。
第六,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認真、責任追究不嚴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往往比較復雜,事故調查工作技術性很強、要求較高。但由于受到當地人力、財力的制約,許多地方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深入、不細致,有的沒有查清事故的經過和原因。從2008年各地報送的97起危險化學品傷亡事故情況來看,有74起事故沒有事故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的信息。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有些地方沒有嚴肅追究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有些事故在種種因素的影響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些事故調查組沒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有些地方安全監管部門接到總局發出的事故通報后,沒有及時傳達到企業,沒有做到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在日前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為2009年及今后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面對當前一些地方化工企業連續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形勢,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監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把防范各類化工生產事故,遏制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上升的勢頭作為當前安全監管的最緊迫最重要的任務,擺上議事日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平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此,我提出以下六點要求:
(一)立即行動起來,開展節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重點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檢查。歲末年初,工作多,任務重,容易出現麻痹思想,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對此,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都要保持高度警覺,吸取事故教訓,立即行動起來,在春節前組織開展轄區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重點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督促化工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注意做好冬季防火、防靜電,防粉塵爆炸工作;北方地區還要特別注意做好防凍、防凝工作,及時發現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裝置異常現象,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防止發生事故,為春節、"兩會"和2009年奧運會創造良好的安全氛圍。
中央石油和化工企業要深刻吸取近期發生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警鐘長鳴,迅速采取措施,做好春節前后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工作。一是在春節前組織開展冬季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排查管線和設備防凝措施、防火和防爆措施落實情況;北方地區的化工企業要開展生產裝置冬季異常工況處理的應急演練,提高緊急情況處置能力。二是要高度重視春節臨近職工思想變化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加強特殊作業的安全監控,認真落實特殊作業安全審批制度和作業場所監測措施,確保作業安全。開展加油站、加氣站安全檢查,做好防火防爆工作。三是要落實好春節期間企業領導帶班制度,保持信息暢通,隨時掌握和了解重要生產裝置運行情況,及時組織處理異常工況,確保生產裝置安全運行。
(二)認真準備,周密安排,做好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國務院安委會決定,把2009年確定為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隱患治理年"的各項要求,進一步提高認識,廣泛宣傳,深入發動,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立即部署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6號),加大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建立掛牌督辦制度,明確政府、部門和企業的責任,切實做到思想認識要到位、組織領導要有力、崗位責任要落實、責任追究要嚴格、宣傳教育要深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繼續深化小化工企業和化工園區的清理整頓,通過清理整頓,淘汰一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污染重、能耗高的小化工,促進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春節過后,總局將召開一次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現場會,進一步總結推廣江蘇和*開展化工整治的經驗,在全國特別是在化工重點地區加大小化工和化工園區清理整頓的力度。
(三)要切實做好安全培訓工作。化工企業既要抓好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又要搞好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和國內外同類裝置事故教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紀意識。中小化工企業要加強安全技能培訓,使從業人員真正掌握應急處置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識,遇險時不盲目施救;在進行特殊作業前,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務必使作業人員了解作業場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化工企業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認真督促、指導化工企業切實做好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并加強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三違"現象及時制止、依法處理,絕不放任、姑息。
(四)狠抓落實,認真做好2009年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監管工作。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剛剛結束,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了部署;去年11月,總局還召開了全國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座談會,對2009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重點工作作出具體安排。一是要開展化工企業安全專項整治,加強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把好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市場準入的安全生產關,防止工藝落后、自動化程度低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盲目上馬,產生新的隱患。二是要做好第二輪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延期(換證)和變更工作,嚴格把關,堅決淘汰一批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隱患嚴重而且整改無望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三是要著力推進液氯、合成氨、強酸、劇毒化學品和有毒氣體等重點行業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現有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加強安全監管力量,提高安全監管人員業務能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力量,積極組織安全監管人員的業務學習,不斷提升履職能力。加強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建設,改進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推進政務公開,提高執法水平。加強作風建設,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抓實抓細。
(六)嚴肅查處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追究責任,提出防范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跟蹤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對較大典型事故及時發出事故通報,認真剖析典型事故,總結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安全監管局要為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提供幫助和指導,督促和指導發生事故較多的地區召開事故分析會,認真查找事故頻發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深入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各項管理規定,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要求,認真查找整改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以開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為載體,深入貫徹落實各級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監管、行業管理、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力度,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和保障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三、活動內容
(一)深入學習法律法規
1.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各級機構要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成府發〔*〕6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成辦函〔2009〕4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2.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點學習《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省政府令第216號)《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25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組織觀看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
3.學習方式:采取集體學習、分組討論的方式進行。
(二)進一步推進“兩個主體責任”落實
1.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責任
縣政府相關部門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各級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對本范圍、本行業、本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落實的自查工作,切實解決制度不健全、機構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縣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打擊非法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專項整治;積極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繼續推進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從嚴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公路運輸通行證,并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刑事案件,并追查涉案的危險化學品原材料的來源及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去向。在開展的聯合整治行動中,嚴厲打擊拒絕、阻礙或暴力威脅行政執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查處無資質運輸工具、人員和加強打擊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從業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加強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儲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檢測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環境保護防范措施和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的核發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查處無證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責任
建立健全并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檢(維)修制度,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消防、運輸、儲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相應的工作臺帳。
(三)扎實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工作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從嚴審批,確保新的化工建設項目一律進入化工園區,推動現有化工企業搬遷入園。
2.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和常態化。創新工作方式,加強重大隱患整治和跟蹤監督、掛牌督辦,對安全管理薄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建立預警通報、企業法人代表約談等制度,督促其加快整改。強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劇毒、易制毒、合成氨、氯堿、氯酸鉀等專項整治,著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3.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存在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實施實時監控。縣政府將逐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平臺,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
4.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易燃易爆、強腐蝕危險化學品等從業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5.加大安全經費投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情況調查,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積極推進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繼續完善交納風險抵押金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
6.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工作,加大推進力度,確保今年實現2家以上危險化學品企業達標。
7.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登記工作。
8.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落實發貨環節查驗登記、車輛實時監控、信息通報協查、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超速超載和無資質運輸行為,防范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
9.嚴格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的安全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相關規定,凡生產、經營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須及時向我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廢棄化學品種類、數量以及貯存狀況,并將廢棄化學品及時轉移至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轉移時要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辦理轉移手續。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規定,廢棄化學品存儲期不得超過1年。
10.積極推動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加強劇毒化學品流通過程的安全管理,力爭在短時間內實現劇毒化學品集中配送。
11.嚴厲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從業行為。繼續開展以打擊危險化學品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非法生產經營的單位,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機制。
12.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加強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及從業人員素質。
四、督查檢查
(一)時間安排
*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分別在4-5月、8-9月對我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二)檢查方式
一是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檢查組要全面聽取所到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工作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記錄及資料。
二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檢查組要切實深入到重點單位、企業進行檢查,力爭掌握實情。
三是隨機抽查,現場檢查。檢查組要對各鎮鄉安監機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的進展情況隨機抽查,及時跟進,切實掌握實情。
四是發現問題,限期整改。針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檢查組要立即當場指出,并責成有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限期整改。
五、組織保障
為確保“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順利開展,成立*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領導小組。
*
縣環保局縣工商局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日常工作由危險化學品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科負責。
六、步驟與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縣政府相關單位和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能的機構以及全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年”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學習的重點內容、方法和步驟以及措施和要求,具體領導組織開展活動,搞好動員部署。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公司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危險化學品系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公司及所屬有關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在安排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工作時,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則,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條公司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從事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負責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培訓,辦理危險化學品管理臺帳;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培訓。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并實施監督檢查。
(二)項目部負責在計劃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建設項目時,對項目的安全符合性進行審查,協助治理危險化學品重大隱患。
(三)保衛部門負責爆炸品、劇的儲存、運輸、使用的安全管理,協助相關部門辦理采購及公路運輸的合法證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負有監督檢查責任的有關部門必須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建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條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章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條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危險化學品項目時,應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并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
第十二條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管理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實行資質認定。
第十四條儲存、使用劇的單位,每年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每2至3年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隱患的,必須立即整改排除,在整改前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中發現存在危險的,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規定和相關標準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六條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嚴禁在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必須動火時,危險化學品必須全部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或清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辦理好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作業。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和必要的安全裝置。倉庫內不準有人居住。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品入庫、出庫登記規則及交接班清點盤庫、簽字確認規則。
第二十一條爆炸品、劇采購、儲存、使用單位必須對其數量、流向和用途如實記錄,嚴格執行審批規則和“五雙”(即雙人雙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管理。當班沒用完的爆炸品、劇必須交送專用倉庫或者主管部門保管,不得存放在班組。發現爆炸品、劇被盜、丟失或誤領、誤用,必須向公安保衛部門報案。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包裝的材質、形式、規格、方法和單位數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并按規定在包裝內外裝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三條遇水燃燒、易燃、易爆及液化氣體等危險品不得在露天地貯存。
第二十四條裝載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是專用車,或經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運輸工具,禁止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輛裝運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搬運、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應使用防爆工具、設備,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或防爆型電動叉車,輕拿輕放,不準拖、拉,防止撞擊和傾倒。凡需進入危險化學品倉庫內的機動車其排氣管必須裝阻火器。
第二十六條處置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將處置方案報公安部門、安全部門、環保部門審查,在上述部門的監督下方可進行。
第二十七條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的單位,必須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八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工程公司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公司。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單位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隱患。處置方案應報市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第三章罰則
第三十條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忽視安全、或者瀆職,違反本規則造成在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短缺、差錯、丟失、被盜和其他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安全監查管理職責、忽視安全、或者瀆職,造成危險化學品管理混亂,發生危險化學品差錯、丟失、被盜和發生重大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二、整治目的
通過整治,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管理,持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和素質,杜絕“三違”現象;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事故預案的演練提高事故防范和控制能力,促使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進一步提升;全面開展伴有危險化學品反應的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安全評價,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三、整治內容
1、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全生產投入情況。要求企業建立、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加強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建立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斷強化企業安全管理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條件。
2、企業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安監總局第16號令,建立和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臺帳,做到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和經常化。繼續推行企業自查、專家檢查和政府督查相結合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排查(檢查)制度和“事故隱患整改告示牌”掛牌制度。
3、積極推行化工生產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配合區相關部門認真做好化工生產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的組織、宣傳和試點工作,提高行業整體安全生產控制水平。
4、企業開展員工安全教育和化工生產技能培訓工作,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安全從業資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危險作業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知識且做到持證上崗。要求企業嚴格執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開展“反三違”和向員工“安全技術交底”活動,發動員工開展查身邊隱患、“反三違”活動,繼續加大對無證上崗行為的查處,實現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
5、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6、加強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管理。嚴格實行劇毒化學品使用登記備案制度和劇毒化學品準購審批制度。強化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劇毒化學品丟失、被盜事件的發生。參照重大危險源“二牌一箱”做法,在劇毒化學品使用、儲存場所設置醒目的劇毒化學物質告知牌和應急救援資料箱,有針對性的配置應急救援器材和藥品。
7、穩步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為重點,全面推進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標準化工作,督促企業按照安全標準化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風險評估、評價,落實有效防范措施,切實提升企業安全管理基礎工作。
8、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持證生產經營。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持有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動員摸底階段(3月-4月)。街道成立以李登興主任為組長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各從業單位要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監管狀況進行全面的自查。4月份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街道配合區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管理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集中整治階段(5月初至9月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其自查和安監部門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相關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街道安監中隊配合區相關部門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落實隱患整改。同時,指導企業抓好隱患整改,強化服務意識。對檢查中發現未取得安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由上級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三)檢查驗收階段(10月初至11月中旬)。企業完成整改后,由街道配合區級相關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和專家進行驗收,確保整治到位,迎接區安委辦進行的重點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企業生產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但越是在這樣的環境下越不能放松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相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認真分析本單位的生產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充分認識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為此,街道成立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街道辦事處主任李登興擔任組長,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各企業也要結合自身實際成立相應的整治工作領導機構,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同時經常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全面發動,有序推進。將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與“安全生產年”活動緊密結合起來,促使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加快隱患整改治理工作,及早消除事故隱患。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工作出現“上熱下冷”,層層遞減現象,努力克服和消除對安全生產的疲勞和消極厭戰情緒,及時通過會議、文件等形式和渠道布置開展危險化學品專項整治的各項工作,做到全員、全過程、全覆蓋,確保不漏查隱患,不留有死角。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企業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經營行為。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本轄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企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到底子清、情況明、管理規范,不留死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到位,杜絕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發生。
二、專項大檢查內容
(一)突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1.未經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通過,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
2.未經許可或者許可證過期非法生產、運輸、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的;
4.無資質證人員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5.運輸車輛不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要求的。
(二)突出的安全隱患
1.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
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的設施、設備未經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條件要求的;
3.消防器材配備不足,通道堵塞,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保管、領用、銷售未建立臺帳,管理不規范的;
5.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單位從業人員素質不符合崗位要求,存在違規違章行為的;
6.與周邊建筑物、設施設備等外部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佩戴不符合要求的;
8.未對員工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未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的;
9.報警系統未處于正常狀態的;
10.作業人員脫崗和在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的;
11.未執行動火、受限空間等作業票證制度;動火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未將動火設備的可燃物品徹底清理干凈并用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的;
12.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重大危險源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的。
三、工作措施
各有關單位要對本行業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企業逐一進行仔細排查,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狀況,仔細檢查安全許可手續,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狀況,要按照“依法依規、先停后理、分類處置、務求實效”的原則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存在突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安全隱患的一律先行立案,依法責令停止建設、停止生產、停止經營,并在查封違法建設項目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的設施設備后,區別情況,依法處理。
1.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單位要建立管理臺帳,登記造冊。
2.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臺帳。
3.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整治責任制,對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按照“五個一”的要求落實整治措施,及時整治到位。
4.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按照“三個務必”原則依法從重從快堅決打擊取締,即務必予以關閉、務必拆除設施設備、務必將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業主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未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擅自建設的;
(2)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許可手續,擅自或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
5.對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已經取得立項批文但未經安全許可擅自建設的;
(2)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
(3)違反法律法規,采購或銷售危險化學品的;
(4)安全許可手續超過許可期限的;
(5)特種設備未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6)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培訓、無資格證的。
6.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1)安全標識不完善、不準確的;
(2)未按“三自”要求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的;
(3)應急器材配置不到位,未按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演練的;
(4)防雷防靜電設施損壞或不完善的;
(5)未建立安全管理臺帳,勞動防護措施不落實的;
(6)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員工安全救援培訓不到位的;
(7)其他事故風險較小,不需要停產停業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
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能夠立即整改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到位。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限期界滿的,應及時進行復查。逾期未整改,復查不合格的,依法啟動行政處罰,拒不整改的,予以取締。
四、工作安排
1.7月25日至8月31日為全面排查階段,全鎮各有關單位要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各個環節開展全覆蓋的隱患大排查,建立好企業基本數據庫和臺帳,并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邊查邊改。
2.9月1日至9月30日為集中整治階段,對排查出來的重大安全隱患,督促企業重點整治。對非法違法行為開展集中整治和依法處罰。
3.10月1日至10月31日,為鞏固驗收階段。省、市、縣將對此次專項大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對工作不積極、措施不給力、效果不明顯的單位,責令繼續予以整治。對存在的不足要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對行之有效的做法,要總結經驗,形成制度,建立長效機制,防止問題反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特性,極易引發重特大安全事故,對此各部門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要深刻吸取“7 19”事故血的教訓,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來抓。
2.強化組織領導。鎮成立危險化學品隱患專項大檢查領導小組,由鎮人民政府鎮長羅運河任組長,鎮人民政府副鎮長顏少江任副主任,王曉云、岳武、劉偉臣、賀風華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鎮安監站,劉偉臣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3.強化責任落實。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督促企業增強安全法律意識,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車間、班組、每一個員工。要落實誰主管、誰負責、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制度,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落到實處。要廣泛發動群眾舉報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4.強化部門聯動。各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切實履行好職責,又要加強配合協調,形成工作合力。運管站要加強對運輸企業、從業人員資質檢查,交警中隊要加強道路運輸檢查,安監站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特種容器裝置的檢查,要加強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環節的安全檢查。
一、摸清情況,評定分類
(一)監管類別及評定方法
參照《危險度評價取值表》(附件2)確定企業危險度分值,并將企業分為A、B、C類:A類企業(低危險度,0≤危險度分值≤10);B類企業(中危險度,11≤危險度分值≤15);C類企業(高危險度,危險度分值≥16)。
監管類別評定方法: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度評價法為基礎,從是否涉及生產、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6號)規定的危險工藝,以及生產、使用物質的數量和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因素,對企業進行定量、定性和綜合評定。
在開展全區企業安全情況普查基礎上,安監分局組織各大總(集團)公司和中小企業辦對轄區內依法設立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管類別評定。
(二)監管類別的動態管理
在根據危險分值對企業分類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的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和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發生事故等情況,對企業的類別進行相應的動態調整。
1、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考評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的B、C類企業,可相應升級為A、B類企業。
2、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等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或安全生產條件下降的A、B類企業,應相應降低為B、C類企業。
3、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A、B類企業,降低為C類企業。
4、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未按規定配備安全主任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加等級評比。
二、分類指導,加強督查
(一)檢查內容
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督查表》(附件1)的內容,各大總(集團)公司、社區安全辦和中小企業辦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及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督查。
(二)檢查次數
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監管類別,實行相應頻次的差異化監管:
1、A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半年應不少于1次(不含重復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
2、B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季度應不少于1次(不含重復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且重大節假日前應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核查不少于1次。
3、C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月應不少于1次(不含重復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且重大節假日前應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核查不少于1次。
(三)規范安全檔案管理
安監分局督查人員在開展督查前,應填寫企業督查臺帳。對企業進行督查時,督查人員應逐項對照督查內容詳細記錄督查結果,并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存在的隱患問題。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企業安全管理檔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價報告;
(2)危險度評價取值情況;
(3)安全標準化考核報告;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職工培訓情況記錄;
(5)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備案)申報表;
(6)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情況半年報表(附件4);
(7)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安全檢查督查情況記錄材料(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督查記錄表、現場安全核查表以及有關行政文書等內容);
(8)其他相關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指導、差異化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學化的重要舉措。各大總(集團)公司安全辦、中小企業辦要高度重視本項工作,配合安監分局有關工作部署,做好評級、分類、檢查各項工作。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自覺開展安全情況自查,填寫普查情況表格。
(二)全面實施,狠抓落實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按照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突出重點,依法整治,落實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整治范圍
(一)整治的重點范圍
專項整治范圍為全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其中整治的重點包括:
1.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特別是工藝復雜、規模較大和危險性較高的企業;
2.帶有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特別是經營劇毒化學品、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及氣體充裝站、加油站等;
3.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未結束、正在建設期間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二)整治的重點內容
(1)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使用)許可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情況;
(3)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4)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
(5)生產、儲存設施和工藝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符合情況,與周邊和內部環境的安全距離情況,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對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工作情況;
(7)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情況;
(8)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檢測、評價(估)、監控和備案情況;
(9)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的安全管理情況;
(10)安全評價及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手續情況;
(11)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打非治違”、隱患自查自糾等工作開展情況。
三、實施步驟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企業自查整改階段(7月9日至7月31日)。
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開展全面的隱患排查治理,必要時聘請專家進行重點安全檢查,查找內外部安全間距、生產工藝、單元操作、重點反應裝置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不足。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要加快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工作進度。
(二)排查整治階段(8月1日至9月20日)
各鎮區安監部門要對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檢查。主要內容:一是檢查企業開展隱患自查自糾情況,并現場抽查企業重要生產車間、原料和產品庫區、公用工程等單元和重點部位的安全生產狀況;二是檢查企業整改事故隱患情況,單位自查或聘請機構或專家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已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隱患,是否已落實整改資金和整改計劃等情況。對檢查發現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事故隱患,要依法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隱患嚴重,有可能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并及時上報市安監局掛牌督辦,做到隱患整改的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切實推動隱患整改;重大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市安監局將派出督查組,對各鎮區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和抽查。
(三)總結提高階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各鎮區要針對前兩個階段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積極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未完成整改的事故隱患尤其是重大隱患,要及時整改銷案。同時,推動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兩重點一重大”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安全設計診斷和安全標準化創建等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鞏固和深化專項整治活動各項成果。
四、工作要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中圖分類號:X783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危險化學品作為特殊商品,雖然改善了人們生活的質量,但其危險性也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同時也會影響事故發生地周圍的環境以及社會穩定性。因此加強安全管理是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
2 重要意義
2.1 加強安全管理是防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威脅的需求。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正是由于這種特性使得其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廢棄物銷毀中一旦管理不善,就容易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惡性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財產和環境損失。化學工業逐步向大型化、精細化發展,化工生產過程多在高溫高壓或低壓真空狀態下進行,設備精密性要求越來越高,連接管道結構越來越錯綜復雜,生產中設備、管道密封不嚴或破損造成泄漏,操作人員處理不當,易發生泄漏和爆炸事故。管道運輸和道路運輸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存在泄漏和道路交通事故等危險,儲存的罐區或經營中的少量儲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易引發火災和爆炸,對事故周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同時也會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危險化學品所具有的危害性,使得人們在獲益的同時也受到了安全威脅。所以必須通過加強安全管理降低由于危險化學品管理不當所造成的危害,令化學品更好的服務于人類。
2.2 滿足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需求。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經營以及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標準進行,另外危險物品的處理也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通過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措施,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
2.3 同國際接軌的需要。我國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和進出口大國,加入了第170號國際公約《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和《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全球協調制度》(簡稱GHS),因此,危險化學品管理各環節應符合第170號國際公約和GHS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采取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和做法,這不僅能有效保護我國國民的健康和環境,而且能夠增強我國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進出口貿易和國際交流。
3 安全管理現狀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制、法律體系和規范標準相對落后,致使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還對環境造成污染。近年來,我國政府加強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起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出臺了《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標準,有效預防、控制了危險化學品事故多發局面。但是由于危險化學品行業的發展速度很快,危險化學品管理體制雖歷經變革,卻始終跟不上市場的發展,存在著立法滯后、制度標準矛盾、與國際接軌不充分等突出的問題。
4 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4.1 建立、健全管理法規、標準體系。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國際發展趨勢和我國安全管理現狀,吸取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做法,參照國際公約,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并持續修訂,跟上危險化學行業的發展步伐。主要應修訂《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目錄》,在危險化學品鑒別分類技術、限量標準、重大危險源鑒別標準、廢棄物處置等方面統一監管標準,在危險化學分類制度、標簽和標志、安全技術說明書等標準上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在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日常工作中,一旦發生事故,無論大小,都有一定的概率對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周邊社區居民等很多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早在1984年,在印度國境內就發生過農藥企業的泄露事故,該事故所釋放出來的有害氣體對將近50萬左右的印度人造成了影響,使其不同程度的中毒,據估計瞬間死亡人數高達10000人,約25000人死于毒氣引發的相關疾病,事故還導致當地經濟癱瘓和環境的破壞,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所以,明確界定危險化學品行政區域管理、公安部門監管、安監部門行政許可、劇毒易制管理、科研實驗類危化品管理的管理層級和歸屬范圍,就會高效而規范給企業提供生產、實驗、科研、學校教學等管理監督。為此,闡述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要點以及探討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方法和對策,來提供依據給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
一、危險化學品特性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是安全生產的核心,為了實現安全生產的工作環境,工藝控制系統的檢查和檢驗、設備安全運行和維護都需要企業提供足夠的資金和資源。企業員工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本質和特征才能預防事故,及時采取措施來預防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存儲、運輸和使用中遇到的問題,在這個時候,企業員工還要能識別相關的危險區域和不安全的操作方法。遵守規定和程序并能夠安全使用和處理危險化學品:第一,要弄清楚它是什么;第二,要弄明白它的特性。我們以該清楚物質如果具備以下的幾點要素都是危險的:比如氧化性;可燃性;易燃性;爆炸性等。這就需要化學品的制造商、進口商、設計方以及供應商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保證安全,這些通常以化學品安全數據表(MSDS)的形式來說明。
二、危險化學品管理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等是我國現在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規。我國于2002年1月26日,由國務院令第344號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條例》共有7章74條,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廢棄等多個環節,為當前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監管化學危險品實行從“新芽”到“枯葉”的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這一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必將推動我國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會議提出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危險化學品“全球協調系統”(GHS),該系統將大大有利于控制和利用危化品,保護自然環境和人身安全。我國企業要參與國際競爭與國際接軌,就必須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國際上通行的標準和做法。另外,由于危險化學品運輸潛在風險大、事故多、事故后處理難度大等特點,相關部門都采取了相應法規來應對,這當中就有中國民航總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這些法規和條例的頒布實施后,我國越來越重視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對危化品的專項整治,它將全面推動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能有效降低我國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率。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要點
(一)進行危險化學品的風險評估。危險化學品通過風險評估,可以發現所有危險化學品及相關工藝流程產生的危險或潛在威脅,這樣我們就能采取預防措施預防員工或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傷。風險評估還要考慮所有能影響危害發生或造成一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這樣就能提出風險應對措施,可以避免或減少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或風險。風險評估要由有經驗和能力,了解物質、設備和操作危險的人員進行,這些人員還應具有橫向邏輯思維能力,不只關注于表象,溝通能力強,從而獲得最佳評估效果。
(二)制定減少危險化學品風險的措施。化學品危險的確定并對其進行風險評估后,應與被評估區域或企業的負責人包括操作人員一起制定、實施預防其危害的措施。其主要包括:(1)化學品防止暴露,并且還要減少使用量。(2)可采用某更安全更經濟替代品替換危險化學品。(3)完全密封和局部密封(帶局部通風裝置)。(4)局部通風排氣。(5)采取使用個人防護設備。(6)員工培訓,使之了解:①所涉及物質的化學數據信息,在污染發生時它們會帶來的危險和需要采取的措施;②確保佩戴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物料處理方法正確、原料運輸安全、半成品和成品運輸安全;③知道處理泄露的技術;④會操作特殊裝置或設備,及如何處理偏離正常操作或性能的偏差;⑤PPE的用途和正確的使用方法、使用限制以及清洗、保管的方法,任何部位損壞或故障時的報告;⑥檢查成品和廢棄物中的有害物質濃度。(7)檢測日常工作環境中的危險化學品濃度。并且要對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及定期體檢,建立健全職工衛生檔案,對職業健康報告或記錄及體檢報告應保管相當長時間,做好職業病防治。
(三)危險化學品的存儲與運輸要求。化學品存儲的首要原則是它們不受周圍環境的負面影響,也不能由于其自身事故帶來“多米諾骨牌”效應而影響周邊企業或公眾環境。危險化學品儲存是化學品流通過程中非常重要的環節,很容易造成事故,因此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與數量等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危險性也較大,需要采取特殊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和適當的預防措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理法規和標準。
(四)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理。應照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律和有關規定執行,嚴格限制向環境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對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有毒和其他危險性的廢棄化學物品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制定應急預案。使用、存儲、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制定有效可行的應急預案,而重點防控企業的應急預案還需要與當地有關部門協作制定。針對所有可預見的事故,如火災、有毒物質泄露。應急預案應包括危險化學品生產區域和存儲區域,以及整個現場包括周邊地區。危化品使用者和存儲者雙方都應該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及本身職責,假如發生了事故,企業員工當地應急服務部門應能夠確切、清楚地知道怎么做,現場保存的危險物質數量、定置位置圖、現場建筑物信息、滅火器材位置、應急出口、溢出控制設備等。同一時間,還應對所有員工進行培訓,并且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指導當地應急服務部門熟悉重點防控現場。
結語:危化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國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我國現階段的管理現狀和危險化學品本身的危險性,使得我們對危險化學品要加強管理,用規程、制度、標準、方案等來規范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達到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斷提高以及環境保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