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模板(10篇)

時間:2023-02-08 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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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篇1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xx〕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xx)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 關于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依照《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xx〕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 關于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并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采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

篇2

中圖分類號:DF3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092-03

一、《社會保險法》實施的效果

從宏觀層面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渡鐣kU法》規范了社會保險關系,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有利于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

從微觀層面看,《社會保險法》實施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發展,加速推進城鄉居民養老、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在很短的時間內實現了制度全覆蓋。二是短時間內使全國的參保人數迅速增加,2012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比2010年增加4700多萬人,城鎮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增加了1億人,其他“三險”參保人數也大幅增加。三是短時間內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結余都大幅度地增長,年增幅均超過了50%。四是通過多種渠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將過去遺留下來的數以百萬計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各類企業職工納入了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保障了他們的基本生活,促進了社會公平和穩定。五是廣大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企業和職工依法參保意識明顯增強。六是各地社保經辦管理能力得到提高,據統計調查,有84.1%的人對社保經辦機構的服務表示滿意。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保險法》部分內容不夠細化,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建設需進一步加強?!渡鐣kU法》中的條款都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需盡快出臺。一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殘參保人員的待遇及相關問題?!渡鐣kU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殘的參保人員,本人死亡待遇政策不完善,病殘津貼的標準不明確。二是養老保險費緩繳問題。由于沒有緩繳養老保險費的具體實施細則,參保單位不清楚怎樣緩繳養老保險費,因此,應盡快出臺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操作細則。三是退休人員享受醫療待遇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與現行“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職工(含退休人員)才能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相關政策有出入。四是醫療與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與追償問題?!渡鐣kU法》第三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對醫療、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和追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比如用人單位如已經破產、注銷怎樣追償,向第三人追償中“第三人如何確定”、“由誰追償”(社保經辦機構過于籠統)、“怎樣追償”(缺少支撐和手段)等問題。五是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增大了工傷認定的難度,客觀上延長了工傷認定時間?!渡鐣kU法》第三十七條對不認定工傷的范圍作了規定,但此規定不夠細化,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不在此范圍內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情形都可以認定為工傷。這樣,容易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增加工傷認定的難度,也在客觀上延長了認定時間。比如工作中的過失犯罪導致的傷亡如何認定,是否自殘和自殺如何認定等問題。六是社保費征繳問題?!渡鐣kU法》第五十七條對相關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的關系作了說明,但實際操作中不具有約束性。工商、民政、公安部門的告知義務及具體細節沒有明確;《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對社保費強制征繳作了規定,但社保經辦機構與人民法院、銀行機構如何協調問題沒有解決,也存在執行難的問題。七是社保經辦機構界定與定位問題?!渡鐣kU法》第七條對社會保險工作的負責部門作了規定,但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內容與協作關系不明確,造成事實上的多頭管理。比如當前,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醫療救助分屬人社、衛生、民政部門,這些部門自成體系,相互分割,帶來了覆蓋對象交叉、財政重復補貼、軟件網絡重復建設、制度之間相互矛盾、管理服務標準不統一、人員身份不能轉換、醫保關系接續困難等一系列問題;此外,社保經辦機構也存在如何定位問題。目前大多社保經辦機構并無直接執法權,給工作順利開展造成了困難。經辦機構只負責對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待遇的保障,無法對參保單位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置。這樣既無法有效地管理參保單位,又耗時耗力,還造成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隨意性較強,從而給征繳、清欠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2.《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有關保障勞動者和參保人權益條款需要進一步明確?!渡鐣kU法》對有關勞動者和參保人權益條款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具體實施中有些內容需進一步細化。一是按《社會保險法》要求,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采用其個人身份證號,而我們現在程序中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號是由過去的一代身份證或自行編制的號碼過渡而來,不符合《社會保險法》的要求。二是對于用人單位未盡參保繳費義務,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出現的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問題沒有得到妥協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代扣代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個人社會保險費未繳或欠繳,帶來的社會保障權益損失,用人單位應怎樣賠償或支付,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三是參保對象城鄉、身份差異沒有打破,社會成員之間社會保障水平差距過大,銜接不暢。《社會保險法》基本延續了現行的社會保險政策,在打破參保對象城鄉、身份差異、縮小社會成員社會保障水平差距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提出政策性導向。目前養老保險被劃分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被劃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些都是以參保對象的城鄉以及身份來劃分的,由于社會保險政策和發展水平的差異,造成了社會成員之間繳費、待遇水平差距過大的問題,不利于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各類人員社會保險制度銜接問題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流動,配套的銜接辦法,還沒有出臺相應的政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三項醫療保險制度目前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方面還實現不了統一,僅依靠折合繳費年限進行制度間的銜接,相關的銜接辦法需要進一步完善。

3.有關農民工、勞務派遣工、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規定需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渡鐣kU法》關于農民工、勞務派遣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部分作了明確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正義和以人為本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相關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不完善,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隨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開展,在2011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審計工作中,審計部門就提出,有些地方存在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象,造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多發補貼。雖然造成重復參保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數據管理在市一級的信息中心統一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數據管理在省廳電子政務中心統一管理,兩者之間沒有有效聯系。二是根據規定勞務派遣企業須按實際工資交納社會保險,而個別勞務派遣企業內部設有職工醫院,要求員工就醫必須內部解決,勞務派遣企業不愿意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問題。三是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情況存在交費偏高,大部分人員不肯接受;在保人員死亡撫恤金沒有標準;個體停保、續保加收滯納金;男、女首次參保沒有設年齡上限等問題。

4.《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強制征繳、滯納金征收等規定需根據社會形勢需要靈活變通。目前,各參保單位對社會保險的認識逐步提高,特別是《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后,各參保單位對社會保險有了深刻的認識,繳費意識大幅度提高,惡意欠費的企業越來越少。但由于各地的差異性比較大,對于一些產業結構單一、歷史包袱沉重的老工業城市,社保費的征繳存在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在當前嚴峻的經濟形勢下,一些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也出現拖欠現象。目前,欠費企業絕大多數為困難企業,沒有繳費能力,如果采取強制征繳,困難企業也沒有能力繳費。建議出臺相關政策,對困難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緩繳或免繳滯納金。

5.“金保工程”軟件老化,技術急需更新。目前正在使用的“金保工程”軟件于2003年,距離現在已有10年,其中各項設計如:勞動、社保、就業、失業等各方面的指標和業務模塊,與相關的政策法規以及當前的業務開展需要都有不小的差距。單就失業這一塊。五險合一后,原來掌握的各類險種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的規范、糾錯、除錯與合并的技術支撐問題;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待遇期間隱性就業后,金保信息系統從技術層面的掃描、審計與查處的技術支撐問題等都亟需解決。

6.實際執行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給予重視和解決。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給予重視和解決。如部分法院認為征繳社會保障費用系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屬社會保險費用,應由社保管理部門依法強制征繳,而社保管理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的關系屬行政法律關系,故因繳納社會保險費收發產生的糾紛,不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對社會保險類爭議案件不予審理,致使一些職工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過程中出現的一些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由于個人原因沒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怎樣補繳問題(是補繳以前的欠費,按現在的時間辦理退休手續,還是繳費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現在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在辦理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時一些問題也很難處理,集中反映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處于停產和等待破產狀態的企業無法按照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申報基數。二是《社會保險登記證》應由哪個部門發放、審核沒有明確的規定。三是新單位參保登記時,參保登記時間已超過經辦規程規定時限要求,目前沒有建立相應的補繳處罰機制。四是參保單位在單位變更或注銷時,很少主動提出辦理相關手續,造成參保單位信息不準確或已注銷單位還在系統中處于正常參保狀態。

三、政策建議

1.對涉及《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需要統一進行清理和修訂。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保險法》相配套的,互相銜接、統一調整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體系。

2.盡快出臺與《社會保險法》相關的配套政策或出臺過渡辦法。如:在社會保險費強制征繳,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追償,參保人員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轉換,在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間流動,繳費和待遇銜接等方面,急需出臺相應的政策規定和實施細則。

3.研究出臺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建立繳費與待遇相對應的激勵機制;根據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和物價變動因素,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4.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勞務派遣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需要進一步調整。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建議出臺具有針對性、靈活性,可操作性的相關政策,有效調動這類人員的參保積極性。

5.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執法檢查與經辦機構的稽核工作有機結合,聯合執法。定期或不定期地聯合開展工作,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用制度確定下來。要將稽核變為稽查,用法律形式賦予經辦機構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能,待條件成熟時,參照稅務部門的管理經驗,組建即有經辦職能又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經辦機構。

6.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信息平臺建設。對現有信息系統的架構作適時的修改和升級。

7.盡快出臺困難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的操作細則。能夠對困難企業欠費產生的利息給予減免或緩繳,從而促進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清欠。

8.通過協調公安部門,對參保人員的身份認定問題能夠有一個統一的解決辦法。確保參保人員身份證號碼的準確性和唯一性。

9.理順醫療保險管理體制。統一職工、居民和新農合經辦管理;提高醫保統籌層次或建立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平臺;制定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醫療待遇與原用人單位繳費脫鉤的辦法。

10.盡快出臺醫療、失業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償具體操作辦法或實施細則。

11.進一步規范管理程序,完善基金運作機制。主要規范保險費核定、基金征繳、繳費記錄、待遇審核、基金發放、財務管理這六個環節。

[本文為2012年度河南省軟科學項目《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問題研究》(編號:122400430006)部分成果]

參考文獻:

篇3

來自湖南的陳菊香2009年2月開始在廣東佛山一家裝飾工藝廠工作,用香蕉水擦洗仿古磚。幾個月后,陳菊香感到身體不適,隨后被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經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菊香為工傷。

2009年11月,陳菊香前往佛山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每天需用藥物控制病情,身邊還需要醫護人員照顧,醫療負擔很重。而她所在的工作單位既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又拒絕支付大額的醫療費用,陳菊香一家陷入困境。

就在陳菊香艱難度日的時候,工傷先行支付制度的實行讓她看到了希望。2011年8月,陳菊香的家屬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請求佛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先行墊付工傷醫療費。得到的答復卻是:“廣東省還沒有針對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制定實施細則,所以不能操作……”

反復爭取仍然沒有下文,陳菊香滿腔的希望化作失望。據記者了解,類似的案例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以來不是少數,相關部門用以搪塞的借口一般有這么幾個:“沒有實施細則”“沒有先例”“沒有接到上級通知”等。

其實在社會保險法實施的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為先行支付的具體實踐提供了初步的操作指引;2012年又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進一步為先行支付經辦流程提供了參考。不過在地方,對這一制度的執行普遍缺乏積極性。

顧慮重重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義聯)長期致力于工傷維權,并對工傷先行支付制度進行了跟蹤研究。負責這一研究的葉明欣告訴記者,目前在省一級基本還沒有出臺相關實施細則,這為一些地方的推諉提供了借口。而在推諉的背后,是相關部門對這一政策更深層次的顧慮。

一是擔心給工傷保險基金帶來風險和壓力。雖然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但未參保的企業往往不規范,沒有足夠的財產,追繳回的可能性不大。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區認為先行支付可能會影響到對已參保職工的待遇支付。

二是擔心增加工作負擔。過去,社保經辦機構主要是執行待遇發放的職能,但如實行先行支付制度,則相關單位還要承擔調查、決策、追繳等新職能,原有的人力、物力和知識水平將無法適應。同時按照相關法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沒有被賦予追償的職能與權力。

此外,財務、審計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也讓相關工作人員對具體情況無法操作。

例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究竟應該以何種形式來證明?制度生效前發生工傷的是否適用先行支付制度?追償失敗在財務上如何核銷,從而通過審計?如果工作人員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發生了問題,如何承擔責任?這些具體的顧慮,也讓先行支付制度遭遇落實難。

權益的大門還要自己去撞開

先行支付制度是工傷勞動者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F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事故或者職業病后,又往往拒絕進行醫療救治和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使工傷勞動者陷入極大的生存困境。

義聯主任黃樂平說,工傷勞動者是弱勢群體中的弱勢,而我國的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又十分復雜和煩瑣,要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甚至強制執行程序,可長達數年,令許多人望而生畏。

篇4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2、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法》

篇5

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金額與本企業職工人數密切相關,因此企業通常通過減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方式來減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具體方式主要有多雇傭臨時工、農民工或者通過勞務派遣方式雇傭工人,不與職工簽訂正式用工合同,以此來減少養老保險費。

(二)少報繳費工資基數

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應以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企業的工資總額是企業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許多企業在辦理參保手續的過程中通過各種方式減少申報工資總額,降低繳費基數,減少繳費數額。例如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獎金等。許多企業為了減少繳費數量,只以基本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來繳納養老保險金。另外也有許多企業人為改變工資結構,增加各種福利,而減少工資收入,以此來減少應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三)故意不繳或遲繳社會養老保險費

一些企業總是以各種理由遲繳或不繳,想方設法拖延繳費時間,對社保人員避而不見,既有企業由于效益不好,資金困難不繳或遲繳的情況,也有很多企業經營效益很好卻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繳納的情況。

二、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原因分析

(一)企業方面的原因

主要表現為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不高,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這導致部分企業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孫祁祥認為由于一些效益差的企業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導致養老保險繳費減少,為了保證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國家不得不提高繳費率,使經營效益好的企業也開始逃費。

(二)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

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負擔,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納8%,因此在養老保險的逃費中也有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劉華認為養老保險逃費職工方面的原因有個人短視、養老保險期望回報較低、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許多年輕職工對養老保險缺乏意識,對養老問題考慮甚少,因為當前的需要更注重眼前利益,認為現在拿在手里的更實在,另外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較長,目前繳費與待遇關系不太明確,職工很難預測自己未來的收入,因此積極性較低。陳偉誠認為目前我國就業市場競爭激烈,職工個人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職工往往因為擔心失業或受到威脅而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缺陷。楊立雄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職工只需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這就使許多職工認為只要繳滿十五年就可以了,不需多繳,多繳就等于多吃虧,于是便產生了個人逃費動機。

(2)征繳主體不確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征繳主體沒有統一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機構,國務院授權各省級單位自行在地方稅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進行選擇。截止2009年有18個省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擔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任務,其他的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主體不確定,反復變更,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都想獲得征收權,爭取部門利益最大化,不利于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3)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目前我國企業繳費率明顯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過高的繳費水平增加了企業負擔,阻礙了經濟發展,增加了企業的逃費動機。

三、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措施

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運行,損害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長久下去將會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可信性和公平性。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很多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解決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歸納為制度措施、法律措施、監管措施和其他措施。

(一)制度措施許多專家學者研究發現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導致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要解決逃費現象,必須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一些改革。

1.修改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陳偉誠認為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應該調整相關條款解決“15年”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解決,一是可以延長領取基礎退休金資格的繳費年限,二是可以增加長期繳費的激勵機制。楊立雄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滿十五年,達到退休年齡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使許多職工繳滿十五年就不再繳納,因此應加強職工繳費與待遇之間的聯系,進一步提高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限要求。

2.政府承擔部分歷史債務由于我國建國后實行特殊的養老保險政策,導致改革后形成大量的隱性負債即轉軌成本,這部分債務本應由政府承擔,但政府在設計社會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時并未采取專門方式處理轉軌債務,而是將這部分債務轉嫁給了企業,加重了企業負擔,加重企業逃費現象。彭宅文認為強化征繳激勵首先需要政府承擔養老保險轉軌成本,降低養老保險收繳壓力。“代際轉移支付”的轉軌成本使一些歷史債務較重,且經濟狀況較差的地區養老保險收不抵支,與其被動的通過養老保險轉移支付制度來緩解壓力,不如政府主動積極的承擔轉軌成本。李娟(認為政府應承擔歷史債務,多渠道籌措資金,適當降低養老保險費率。轉軌債務是歷史舊賬,政府必須責無旁貸的承擔責任,而不能將這筆債務強加于企業。政府可以通過變賣國有資產,發型養老保險福利彩票等方式充實養老保險基金,也可以汲取智利等國家的成功經驗,發行特種債券等。

3.適度降低社會養老保險費率陳磊認為在養老保險繳費率較低的國家征繳率通常是很高的,我國目前的繳費率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較高的繳費率一方面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使企業在全球化競爭中喪失主動權;另一方面給收入較低的職工或有意加入社會保障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繳費率,就會提高養老保險的征繳率,減少逃費現象發生。

(二)法律措施

2011年7月1日我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的空白,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國社會保險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國家需要從法律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以解決我國養老保險逃費現象。

1.國家應加緊依據社會保險法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董恩剛認為我國雖然已經實施了社會保險法,但是社會保險法內容涉及整個社會保險領域,內容比較寬泛,因此我國應制定涉及社會保險的各項實施細則,以便征繳機關、企業和個人能夠更好的理解和實施。

2.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我國社會保險的征繳實行的是有地方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雙頭征收的制度,在實施中同時存在兩個征收機構,不僅會影響制度整合,導致記賬不清等問題,而且還不利于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精細化管理和長遠發展。因此我國應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征收主體。劉軍強通過對1999年到2008年各省級單位征繳制度的變遷,構建了一個歷時十年的面板數據庫,最后發現由稅務部門進行征收更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增長。

(三)監管措施

1.加大稽核力度養老保險稽核審查工作做得好,可以從源頭上來預防和防止逃費行為。劉華認為加大稽核力度首先要健全相應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其次要加強行政強制力,國家應賦予稽核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力,稽核部門可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另外還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內部審核,主要包括企業是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是否正確,企業是否將個人養老保險金挪作他用。

2.政府部門實行聯動要解決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必須各個政府部門實行聯動,對一些逃費企業在貸款、征地審批、購車建房等方面予以限制,以促使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3.要劃清故意欠繳和無力繳納的界限監管部門對于逃費的企業要進行合理的劃分,將養老保險逃費企業劃分為有能力繳納和沒有能力繳納的企業,對于有能力繳納而又逃費的要予以懲治,該收的收,該罰的罰,絕不姑息;對于有些確實因資金緊張無力繳費的企業要履行正常的緩交手續,給予一定的時間寬限。

(四)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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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方面的原因

我國養老保險實行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費,對于大部分企業來說,職工工資在企業總收入占有很大比重,養老保險的多少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利潤,因此企業有逃費的動因。楊立雄(2010)認為企業經營或改制因素也是導致企業逃費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現為企業經營困難,效益不高,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這導致部分企業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孫祁祥(2001)認為由于一些效益差的企業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導致養老保險繳費減少,為了保證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國家不得不提高繳費率,使經營效益好的企業也開始逃費。

(二)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

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負擔,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納8%,因此在養老保險的逃費中也有職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劉華(2006)認為養老保險逃費職工方面的原因有個人短視、養老保險期望回報較低、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許多年輕職工對養老保險缺乏意識,對養老問題考慮甚少,因為當前的需要更注重眼前利益,認為現在拿在手里的更實在,另外養老保險繳費時間較長,目前繳費與待遇關系不太明確,職工很難預測自己未來的收入,因此積極性較低。陳偉誠(2006)認為目前我國就業市場競爭激烈,職工個人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職工往往因為擔心失業或受到威脅而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存在缺陷。楊立雄(2010)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職工只需繳費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時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這就使許多職工認為只要繳滿十五年就可以了,不需多繳,多繳就等于多吃虧,于是便產生了個人逃費動機。(2)征繳主體不確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征繳主體沒有統一規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機構,國務院授權各省級單位自行在地方稅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進行選擇。截止2009年有18個省是由地方稅務部門擔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任務,其他的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主體不確定,反復變更,地稅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部門都想獲得征收權,爭取部門利益最大化,不利于養老保險費的征繳。(3)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與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不相適應。目前我國企業繳費率明顯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過高的繳費水平增加了企業負擔,阻礙了經濟發展,增加了企業的逃費動機。

二、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的措施

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運行,損害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長久下去將會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可信性和公平性。為了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很多學者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解決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歸納為制度措施、法律措施、監管措施和其他措施。

(一)制度措施

許多專家學者研究發現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是導致社會養老保險逃費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要解決逃費現象,必須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一些改革。1.修改我國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陳偉誠(2006)認為解決養老保險逃費現象應該調整相關條款解決“15年”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兩個途徑來解決,一是可以延長領取基礎退休金資格的繳費年限,二是可以增加長期繳費的激勵機制。楊立雄(2010)認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滿十五年,達到退休年齡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使許多職工繳滿十五年就不再繳納,因此應加強職工繳費與待遇之間的聯系,進一步提高領取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限要求。2.政府承擔部分歷史債務由于我國建國后實行特殊的養老保險政策,導致改革后形成大量的隱性負債即轉軌成本,這部分債務本應由政府承擔,但政府在設計社會養老保險改革方案時并未采取專門方式處理轉軌債務,而是將這部分債務轉嫁給了企業,加重了企業負擔,加重企業逃費現象。彭宅文(2010)認為強化征繳激勵首先需要政府承擔養老保險轉軌成本,降低養老保險收繳壓力。“代際轉移支付”的轉軌成本使一些歷史債務較重,且經濟狀況較差的地區養老保險收不抵支,與其被動的通過養老保險轉移支付制度來緩解壓力,不如政府主動積極的承擔轉軌成本。李娟(2009)認為政府應承擔歷史債務,多渠道籌措資金,適當降低養老保險費率。轉軌債務是歷史舊賬,政府必須責無旁貸的承擔責任,而不能將這筆債務強加于企業。政府可以通過變賣國有資產,發型養老保險福利彩票等方式充實養老保險基金,也可以汲取智利等國家的成功經驗,發行特種債券等。3.適度降低社會養老保險費率陳磊(2007)認為在養老保險繳費率較低的國家征繳率通常是很高的,我國目前的繳費率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較高的繳費率一方面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使企業在全球化競爭中喪失主動權;另一方面給收入較低的職工或有意加入社會保障的職工設置了一個障礙。因此降低繳費率,就會提高養老保險的征繳率,減少逃費現象發生。

(二)法律措施

2011年7月1日我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障領域的空白,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征繳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我國社會保險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國家需要從法律方面采取一些措施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以解決我國養老保險逃費現象。1.國家應加緊依據社會保險法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董恩剛(2012)認為我國雖然已經實施了社會保險法,但是社會保險法內容涉及整個社會保險領域,內容比較寬泛,因此我國應制定涉及社會保險的各項實施細則,以便征繳機關、企業和個人能夠更好的理解和實施。2.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我國社會保險的征繳實行的是有地方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雙頭征收的制度,在實施中同時存在兩個征收機構,不僅會影響制度整合,導致記賬不清等問題,而且還不利于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精細化管理和長遠發展。因此我國應從法律上確定唯一的征收主體。劉軍強(2011)通過對1999年到2008年各省級單位征繳制度的變遷,構建了一個歷時十年的面板數據庫,最后發現由稅務部門進行征收更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增長。

(三)監管措施

1.加大稽核力度養老保險稽核審查工作做得好,可以從源頭上來預防和防止逃費行為。劉華(2006)認為加大稽核力度首先要健全相應機構,強化隊伍建設;其次要加強行政強制力,國家應賦予稽核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力,稽核部門可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另外還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內部審核,主要包括企業是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參保人員的工資總額是否正確,企業是否將個人養老保險金挪作他用(楊立雄2010)。2.政府部門實行聯動要解決養老保險逃費問題,必須各個政府部門實行聯動,對一些逃費企業在貸款、征地審批、購車建房等方面予以限制,以促使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3.要劃清故意欠繳和無力繳納的界限監管部門對于逃費的企業要進行合理的劃分,將養老保險逃費企業劃分為有能力繳納和沒有能力繳納的企業,對于有能力繳納而又逃費的要予以懲治,該收的收,該罰的罰,絕不姑息;對于有些確實因資金緊張無力繳費的企業要履行正常的緩交手續,給予一定的時間寬限。

(四)其他措施

1.加強宣傳和充分發揮輿論媒介作用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宣傳,加強引導,使企業和職工更好的了解養老保險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董恩剛(2012)認為要加強社會保險法規的宣傳培訓,利用普法教育、疑難解答、政策法規等形式普及教育讓更多公民能夠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也要引導職工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認識養老保險的重要作用,廣大輿論媒介也要加強對養老保險繳費的監督,對一些有能力繳費而又逃費的企業進行曝光施加外部壓力(丁瑞2009)。2.完善資本市場拓寬養老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陳偉誠(2006)認為我國養老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相對較少,收益較低,當前政府應積極培育高質量的機構投資者對企業的滲透,不斷擴大資本市場規模,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減少市場的非系統性風險,為養老保險基金的長期投資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

篇7

關鍵詞 保險法 民生事業 基金征繳 有法可依

一、唐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概況

醫療保險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帳結合”。由此,歷年來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基本涵蓋了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逐步擴面至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居民、農民。

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是醫療保險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的根本保證。《社會保險法》充分考慮到了中國的國情,建立了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并分別作出了不同的基金征繳規定。

(一)企業職工

《唐山市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參保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與退休費用之和的6.5%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由參保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工資總額按統計局統計口徑確定?!?;“第八條職工個人年工資收入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以300%作為繳費基數;低于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新建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p>

(二)城鎮居民

《唐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政府主導,財政資助和居民繳費相結合,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區)分別統籌。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古冶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參加市本級統籌,執行本辦法繳費標準和醫療保險待遇。其他縣區根據各自實際,可調整繳費標準(不得高于市本級。未成年人不得低于70元,成年人不得低于150元)和醫療保險待遇,并制定實施細則。”

(三)靈活就業(含外來務工人員)

《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實際,從下列兩檔繳費標準和待遇中任選其一。

A檔:建立個人賬戶。以上年度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8.5%,個人帳戶劃撥比例及待遇與機關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相同。

B檔:不建個人賬戶。以上年度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4.5%,享受與機關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相同的門診特殊疾病和住院待遇?!?/p>

二、惠民政策

《社會保險法》保障的是勞動者的福利權利,維護的是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它構成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

1.《唐山市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2.《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由失業保險管理機構為其辦理醫療保險,享受失業保險期限記入繳費年限?!?/p>

3.“新農合”給了農民最實在的幸福,市衛生局按照《唐山市2010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基本框架》,作為又一項惠民政策補充出臺,全市新農合籌資標準從2009年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40元,農民個人繳費仍為20元,各級財政補助由80元增至120元。

4.《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5.《社會保險法》第六章生育保險,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6.減免滯納金,《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之前管理辦法加收比例“千分之二”比較相應減少用人單位負擔。

三、以法律、法規保障政策實施,促進民生事業發展

《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還在進行之中,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與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步伐不一,亦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還不可能一步到位地走向完善。對一些現行法律中還沒有規范清晰或者明確授權中央政府制定相應法規進行調控的事項,應當抓緊制定,以確保醫保事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理念、制度、實踐與思辯.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5.

篇8

異地就醫醫保報銷流程是:1、申請,先到參保地醫保中心提出異地就醫申請,領取一式三份審批表,在異地醫保定點醫院的醫保辦蓋章;2、送參保地醫保中心備案,憑結算票據、每日清單等到參保地醫保中心報銷。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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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人越來越重視自身福利建設,近年來頻發的“退保潮”和“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都將社會保障推向了輿論的焦點。

1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管理問題的研究意義

1.1 探索農民工退保原因,提高養老保險參保率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之所以近年來廣受社會的關注,從表面看,是因為近年來頻頻出現的農民工“退保潮”問題,尤以廣東等沿海發達地區為甚。而農民工退保的直接原因是他們繳存的養老保險不能隨身轉移,這直接影響了他們的參保熱情。據統計,由于養老保險關系無法異地轉移接續,農民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總體參保率僅為15%[1]。

1.2 依據“蒂布特選擇”,對長遠經濟產生正面影響 “蒂布特模型”是地方公共產品供給模型,跨區域流動的勞動者具有消費者和投票者的雙重身份,發達地區及欠發達地區的養老金待遇及養老設施的配置等資源的差異比較大,這些信息能夠為人們所了解,在戶籍制度放開和養老金可轉移的條件下,勞動者能做出最優的“蒂布特選擇”,即會在經濟、社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選擇養老待遇較好的地區居留并度過晚年。

根據上述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發達的東南部地區可以吸引到優秀的人才,并可以因此獲得長期穩定的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而養老保險制度有待發展的中西部地區,可以緩解養老金支出壓力,集中資源發展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的流動在地方政府之間競爭的環境下,有利于養老保險資源全國性優化配置和全體國民福利的改善。

2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管理問題解析

2.1 養老保險制度碎片化使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運行不暢 中國建立施行市場經濟制度不過二十余年,政策的多變和不健全使得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地區管理和適用人群中都產生了很多問題,尤以制度碎片化為甚。在適用人群上,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有三種類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相互之間互不干涉。從長遠來看,將成為阻礙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乃至制約養老保險發展的最重要的原因。

在實施地域上,各地社會保險繳費計算口徑不一,財政年度和社保年度不便接口,這兩種模式相互之間的轉移程序要繁瑣許多,所牽涉的轉移環節中的繳費額調整和補繳、清算都相當不便。

2.2 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使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面臨財政壓力 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直接導致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從經濟欠發達地區轉入經濟發達地區后,其所享受到的基礎養老金水平提高;反之,對于那些從東南部高收入地區回到戶籍所在地養老的農民工而言,則意味著在繳納了較高的養老保險費用以后,事實卻領取了較低標準的養老金,他們實際受到的待遇縮水了。

2.3 各地檔案及賬目管理差異化使養老險關系跨省轉移手續繁瑣成本偏高 筆者工作中處理過部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涉及山東、湖北、陜西和河南四省,發現每個省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單據在顏色、規格、內容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別,給參保人的填寫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辦理都造成了諸多不便,甚至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在跨省轉移的過程中,各種的單據憑證的轉移更換必不可少。轉入地和轉出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間的聯絡、文件單據的郵寄、資金的匯兌都會因此產生費用,這些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同時上報日常經費,納入財政支出,形成政府開支和管理成本。上述僅是正常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費用,再加上隱性的消耗和一定的錯誤率,政府財政的壓力不容樂觀。

3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管理的影響因素分析

3.1 城鄉二元模式的遺留 我國經濟、社會長期實行城鄉二元結構的發展模式,長久以來的城鄉割裂使得城鎮和農村之間的養老保險模式存在很大的差異。城市依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國家公職人員離退休制度二十余年的制度發展,基本形成了比較穩定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保障了大部分城鎮人員退休后的養老生活。而廣大的農村長期缺乏制度化的養老保險,單純依靠家庭和個人保障,從2009年試點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取得了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沒有與城市養老保險制度接軌的思路,依然是城鄉割裂、分野明晰。不僅不利于養老保險的轉移,更加有礙于全國統籌和全民保障。

3.2 各地政府自身利益的考慮

3.2.1 地方財政希望保留既得利益。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的劃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社會保障收費權利,可以對統籌內的社會保險費進行一定的處置,表現為《暫行辦法》要求的轉出養老保險關系同時轉移單位所繳納統籌基金的12%,剩余則留給轉出地處理,劃歸地方財政。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當然希望保留部分財權。

3.2.2 統籌層次急功近利,基礎不扎實。全國統籌一直是我國不懈奮斗的目標,經過近些年來的發展,各省已經完成“名義上”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這并非“步步為營”實現的,而是在上級任務命令下催生的,基礎非常不穩固,有的地方甚至是省級統籌的名,地市統籌的實。這不僅沒有達到為全國統籌打基礎的作用,反而是的豆腐渣工程。

3.3 監管不力的隱疾 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不一,不僅阻礙了全國統籌的步伐,也對權責和服務范圍造成了影響。目前,北京、上海等15個省區市、新疆兵團和大連、深圳、青島三個計劃單列市的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占全國征收地區的51.3%;安徽一省和寧波、廈門二個計劃單列市全部由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占全國征收地區的8.1%;河北、江蘇等15個省份則既有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征收,也有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占征收地區的40.6%[2]。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九條就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問題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雖然有此法律依據,但依然沒有明確征收主體,各地自身又將問題以法律的形式轉化成“法規、條例、暫行規定”。

4 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管理的建議

4.1 各地社保經辦機構應大力推進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于參保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記錄方式不一致,導致轉移接續困難,甚至會影響參保人退休的審批和養老金的計發。所以,應當倡導各地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各種表格、單據和卡片在形式上、標準上和內容上的統一,方便參保人和經辦人辦理。與此同時還應著力完善電子化信息化建設,盡快實現各地聯網。要實現“全國聯網,同一系統”。

4.2 健全完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管理,為全國統籌打好基礎 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尚未“保質保量”的完成省級統籌,統籌層次較低仍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頑疾之一。如不扎實完成省級統籌的基本任務,盡量減少養老保險在一省之內流通的“內耗”,“全國一盤棋”根本是紙上談兵。要想惠及百姓,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當務之急必須是打好根基,協調人財事權,認真落實省級統籌。

4.3 制定法律操作細則,明確基金運營管理 《社會保險法》自1994年列入國家規劃,歷經16載終于浮出水面,但是作為《憲法》和《勞動法》的下位法,《社會保險法》顯然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而是綱領性的提出原則,由行政法規、條例完成具體實施細則,這不僅在法律效力上有所欠缺,也給“地方割據”留下隱患。具體的實施方案,還是以司法解釋或者修訂案為宜。

以基金收繳及管理為例,《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運行。但是就現實情況而言,依據不同的條例,僅收費上,就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兩家分管,多省市也存在交叉收費的情況;在基金的運行方面,全國更是一盤散沙,基金分散、多頭管理的弊病數不勝數。厘清部門權責,在管理方面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社會保險法》,應當倍加重視。

4.4 統籌城鄉管理體系,推進全國統籌 我國的城市和農村現在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政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09年實施以來,一直以“低標準、廣覆蓋”為初期目標,城市與農村保障水平不對等,城市保障水平高于農村。《社會保險法》規定農民工回鄉可以將其養老保險轉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但其細節還尚未制定。筆者認為此方面問題應當先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農村養老保險水平逐步提高,然后再經統計計算制定合理的轉移方案,實現城鄉的無障礙轉移。

5 總結

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和2011年7月1日即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雖然在不同程度上解決部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性問題,但是順暢合理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僅僅是治標,所引發的管理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地區間、階層間養老保險“碎片化”分割才是癥結所在,治本之策依然是早日實現全國統籌,惠及百姓。

篇10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社會經濟結構、勞資力量對比的必然要求,其設計理念是傾斜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渡鐣kU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行支付”。但該法關于先行支付制度的規定顯然還停留在簡短的法律條文中,沒有具體的執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對該制度亦未置一詞?,F實的需求和立法的不足使得具體的補充細則呼之欲出。2011年6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該法對先行支付的具體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一、對《社會保險法》的補充與完善

(一)相關概念的厘定

《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分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兩種,并進一步闡述了在兩種制度下不同的適用主體及條件;其次,《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僅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行支付”但并未規定具體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的相關情形,而《暫行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四種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情形,使相關責任的認定更為準確,為先行支付制度的實行奠定了基礎。

(二)確定相關時限

《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該項規定對“審核”提出了明確的時間限制,利于提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效率,從而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三)明確救濟途徑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了職工、用人單位可依法申請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多元化的權利救濟渠道為相關主體提供了全面的權利保障。對《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補充和完善,從價值理念到制度保障,無不體現了“以勞動者為本”的思想。

二、《暫行辦法》面臨的考驗

(一)基金安全面臨挑戰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資金主要來源是工傷保險基金,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秉持著“未參保勞動者也應該享有與參保勞動者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思想,依據《支付暫行辦法》,工傷保險基金除了支付正常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待遇外,還需承擔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工傷醫療費和相關待遇?;鹬Ц斗秶臄U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未參保人的相關利益訴求,但同時又考驗著工傷保險基金的風險承擔能力。鑒于此,是否考慮在每年財政預算中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提供部分資金支持,以財政措施保障工傷保險基金的充裕性不失為有力的輔助手段。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介入不足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引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重要意義在于,凸顯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救濟性。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是職工需經過工傷認定,這就意味著此前,其遭受事故傷害的醫療費用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而此時恰是工傷職工最需要基金支持的時候。通過先行支付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遲緩性。但《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對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規定都僅限定在第三人侵權造成事故的情形中,如果是因為第三人侵權以外原因造成的工傷事故,職工必須首先經過工傷認定,此后基金才能先行支付。在整個過程中,基本醫療保險沒有介入的余地,因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介入不足會影響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救濟功能。

(三)誘發用人單位故意違法心理

先行給付的理論核心在代位求償制度,其價值是避免因受害而得益。而墊付性先行支付制度的核心價值是彌補用人單位未參保情況下工傷職工無所救濟的缺陷。依《暫行辦法》規定,墊付之條件僅為“用人單位不支付”即可,由于工傷保險基金實施追償需要巨大的成本,先行支付幫助用人單位平息了本來極易激化的矛盾,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可以既不繳費,又不負責,從而助長了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之心理。甚至可能出現以下情形:根據《暫行辦法》,先行支付的僅為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等項目不在先行支付范圍。工傷職工若通過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不僅期限長,而且成本高,用人單位很有可能利用工傷職工的思想顧慮,與其事前串通,在承諾支付超出基金支付范圍工傷待遇的前提下,要求工傷職工直接申請先行支付,從而極大增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追償工作壓力。

三、應對措施

(一)深入開展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要提高思想認識,充分認識做好《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及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宣傳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在《社會保險法》宣傳月活動取得階段性成效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過強化學習培訓和宣傳引導,切實增強用人單位履行法定參保義務的自覺性,提高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社會保險工作開展的良好氛圍。

(二)把握好費率調控和工傷預防

要按照關于實行社會險費統一征繳管理工作的規定,核實繳費基數,嚴格執行繳費比例,夯實醫療、工傷保險基金。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建立工傷保險費率調控機制,進一步完善企業繳費與工傷事故發生頻率、基金使用情況直接掛鉤的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

(三)建立健全社?;鹱穬敼ぷ鳈C制

根據《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追償工作主體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筆者認為,僅僅依靠經辦機構的力量去追償,未必能達到很好的效果。因為從法律規定的追償方式上看,涉及行政、司法、金融等多個部門,如果在追償上不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將很難取得實質效果,從而令追償之目的落空。因此建議上級相關部門盡快制定出臺《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相關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并就追償工作流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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