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30 09: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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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受贈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向乙方定期提供_________________,并與乙方達成以下贈與協議。
第一條 乙方獲自甲方的贈與只得用于_________________,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條 甲方于每年_______至_______分兩次向乙方無償贈與人民幣各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前述贈與自_______年_______,計_______日,_______時至_______時止。
第四條 合同履行其間若乙死亡,可繼承其受贈者地位。
第五條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對所獲贈與的使用,若乙方不當使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改正。
第六條 如乙方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
本人自愿立此合同。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1.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大街________號_______,房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人其坐落于__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街________弄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_______共__________冊(幅、件)。清單附后。
4.____________(受贈人姓名):贈與其本人所創辦的____________企業股份。本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_______萬股,占該企業全部股份的_______%。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本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后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本人正式簽字并公證之后生效。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本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開戶行: 開戶行:
帳戶: 帳戶: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 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 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交付,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
同年7月底,原告將準備建新教學樓的地址上的原有的5間教室拆除,并向鄉信用社貸款50萬元,期限1年,接著聯系好建筑公司,簽了建筑工程合同,就等被告的捐款資金到位開工。直到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詢問捐款時,被告表示因生意虧損無力捐款了,經調查,被告確實生意虧本無力支付這筆捐款,原告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其諾言,否則賠償其全部損失。被告辯稱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合同,他沒有義務必須捐款,至于原告的損失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他當然不應承擔原告的損失。
評析:
本案是由贈與合同引起的糾紛。
贈與合同引起的糾紛由于其無償性等特殊性質的原因往往較難解決。木案需要解決的問題有三:1、贈與合同是否成立;2、贈與義務是否可以不履行:3、原告的損失由誰承擔。
一、首先討論贈與合同是否成立。所謂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關于贈與合同何時成立我國民法界歷來有不同的見解。現實中贈與合同以及由其引起的糾紛比較多,而我國在《合同法》以前也未曾明文規定過贈與合同,這也必然造成民法界對此有較大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贈與合同要有贈與人作出愿意將自已的財產贈與給他人,他人也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僅有這些并不能使合同成立,必須要贈與人實際將贈與物交付贈與人,贈與合同始告成立生效。另一種觀點認為贈與合同與大多數的其他典型合同一樣,是諾成合同,只要合法的雙方達成贈與的合意,合同即告成立生效。
《合同法》以前,由于沒有一個具體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因而評價贈與合同是否成立也沒有一個法律標準。而《合同法》在第11章以11個條文專門對贈與合同作出了規定。我們可以在《合同法》的規定下研究和探討贈與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問題。我們認為贈與合同是在贈與雙方達成贈與合意時就成立:了。
雖然《合同法》規定了贈與合同,但卻沒有明確指出贈與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是對此問題產生爭議的源泉。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那么我們就得從現有的條文規定中推導結論。從第185條關于贈與合同定義的規定并不能得出贈與合同何時成立的結論。第186條第一款如此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我們不禁疑問:在此時贈與人撤銷的是什么?贈與合同,抑或贈與的單方意思表示?我們認為此時贈與人撤銷的應該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贈與合同。這一論點可以在第186條的第二款得到驗證。此款規定:“八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注:即前引的條文)的規定。”對于本款可以有兩種理解:一是該款所言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在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時成立,負有贈與義務的贈與人不得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那么此時不得撤銷的應當是贈與合同,而不僅僅是贈與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既然這些特殊的贈與此時“不適用前款的規定”不得撤銷贈與合同,那么對于其他贈與中不得撤銷的也應當是贈與合同,那么其他贈與也應當在贈與當事人達成合意時合同就已經成立了,不然哪來的撤銷贈與合同?那么贈與合同就是諾成合同。對本款的第二種理解是這些特殊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既然是實踐性合同,稱之為“合同”時贈與的財物已經交付,那么當然不存在適用所謂的“在財產交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就沒必要來這一款(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也就是說這種理解是不妥當的。
基于以上分析,應當可以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而且如果將贈與合同定位為諾成合同(當然,它有一些特殊的性質),有些問題就迎刃而解,理論上也就可以澄清一些問題。
從本案看來,被告于去年5月與原告達成協議,贈與原告100萬元用于教學樓修建,此時贈與合同就應當成立了。至于被告訴訟中提出的沒有書面合同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用口頭形式達成的合同不應當因合同形式而被否定效力。法律并沒有規定贈與合同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當事人也沒有如此的約定,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口頭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生效的。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該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了。
二、被告是否必須履行贈與義務。這個問題牽涉到兩個問題的解析:
第一,本案原告、被告達成的贈與合同是否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如果是這種性質的合同,那么贈與人是不能夠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主張撤銷贈與的。本案被告事業有成回鄉發現村小學教學樓年久失修,便主動向小學校長和村支書表示贈與100萬元用于修建教學樓,并達成協議。學校屬于公益事業單位,而且,村廣播站也將其作為一個愛村之舉的典型事例作了報道,我們不能說該被告是為了謀取名利,但卻可以認定這一贈與合同應當屬于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根據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是不能撤銷贈與的。那么,也就是說被告依據此種理由和規定是不能免除贈與義務的。
第二,《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條件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被告可否依據此條規定主張免除自己的交付義務呢?我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雖然合同成立,贈與人應當依約履行義務,但現今贈與人確實因生意虧損無力交付贈與款項,應當構成“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被告應當有權主張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并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系。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贈與合同(公民類)
甲 方:_____(贈與方)
乙 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
(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于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于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
贈與不生效力。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贈與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贈與乙方,乙方自愿受贈。
二、房屋狀況:該贈與房屋位于 市 室,建筑面積 平方米,產權證號:杭房權證下字第 號。四、乙方必須盡心盡力贍養甲方,為甲方養老送終。相比看
三、甲方確保對該處房屋擁有合法的所有權。
四、甲方承諾將該處房屋所有權贈與給乙方,并明確本協議生效后,該處房屋所有權歸乙方個人所有。
法定繼承過戶稅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甲方不得隨意撤銷。
六、本協議簽訂的同時該房的所有權隨即轉移給乙方。
七、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七、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每人各執一份,一份公證處留底,一份交房管局辦證備案。
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贈與人:
受贈人:
見證人:
年 月
20xx年房屋贈與合同(二)
贈與人:__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__
贈與人與受贈人關系:___________
第一條: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承擔購房費用,又因其為贈與人獨子,為受贈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夠和睦,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獨資購買本房屋,并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和分割之前有權利撤消贈與。
第二條:受贈人的權利
1、贈與人與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2、受贈人及其妻兒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
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于該房屋的費用;
4、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該房屋今后的費用全部由贈與人獨自承擔;
5、受贈人對該房屋有自由裝修、合理支配的權利;
6、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7、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第三條:贈與的撤消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贍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對贈與人有虐待、遺棄、辱罵等行為的;
3、受贈人不履行本附義務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4、受贈人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將該房屋作為私有財產進行抵押或變賣、分割等現象發生的;
5、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的、住院治療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并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6、受贈人拒不承擔贈與人的治療費、贍養費的;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愿申請________為其進行見證,并系自愿簽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蓋章、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贈與合同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指定贈與合同模板二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
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方將自己所有的物品、現金或者某種權利贈送給他人的行為。贈與合同通常是單務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贈與方負有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的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受贈方享有領取贈與物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并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系。因此,附條件的贈與仍然是單務行為。簽訂贈與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贈與標的必須是贈與人所有的或者贈與人有權處理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贈與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贈與標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貨幣(包括外國貨幣),也可以是有價證券、某種權利。例如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權贈與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等。
(2)權利轉移涉及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合同中訂立清楚。例如,贈與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沒有辦理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3)合同中要寫清楚贈與人有權處理贈與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
指定贈與合同模板三甲 方:_____(贈與方)
乙 方:_____(受贈方)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贈與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將_____贈與乙方
(贈與物的名稱、數量、質量)
2.甲方將于_____(時間)在_____(地點)將贈與物交付給乙方
3.甲方承擔_____的責任義務
4.甲方享有_____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5.乙方應于_____(時間)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 贈與不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簽 字:_____蓋 章:_____
住 址:_____電 話:_____
乙 方:_____簽 字:_____蓋 章:_____
住 址:_____電 話: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公民類附義務)
甲方(贈與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
(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
(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權利 (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
(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
甲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電話:_____ 簽字:_____蓋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贈與合同(企業類)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
5.乙方應于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 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名 稱:_____地 址:_____電 話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簽字:____蓋章:____
乙 方:____名 稱:地 址:____電 話: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蓋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贈與合同(企業類附義務)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2.贈與方的權利義務_____
3.受贈方的權利義務_____ 4.贈與標的的交付_____(包括時間、地點、相關手續的辦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稱:_____住址:_____
電話: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_____蓋章:_____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
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而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的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扶養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的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
20xx年贈與合同范本【二】甲方(贈與人):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
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自**年6月份同居,并且乙方一直照料甲方的日常生活起居,為甲方料理家務,乙方為此無法正常工作,作為報酬和補償,甲方愿將甲方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該房屋產權為:因乙方具備經濟適用房購買的主體資格,因此該房用乙方的名義購買)贈與乙方。
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與房產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產坐落于平方米;
(二)贈與房屋的所有權證證號為
(三)房屋平面圖至范圍見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liu*ue86.com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與。
第二條:甲方購買此房產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一1市,建筑面積;致甲方愿將其擁有的該房屋所有產權贈與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與乙方房屋產權,在雙方簽訂本合同后,該贈與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_________(寫明贈與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贈與財產
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寫明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_________(寫明證明甲方所有權的證據名稱)
第二條 贈與財產的狀況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________
3.質量:_________________
4.價值:_________________
5.(是/否)有瑕疵: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贈與物的交付
1.交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
2.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
3.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手續辦理
乙方應在________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
第六條 贈與的撤銷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
(2)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3.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
第七條 交付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甲方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第八條 贈與物的損毀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甲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贈與物的瑕疵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甲方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甲方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責任。甲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六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鑒(公)證意見: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同時也規定在一定情形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合同法》之所以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性合同,是為了實現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障受贈人利益的需要。因為如果將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性合同,則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約束。不僅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而且會使受贈人因相信贈與而為接受贈與所作出的準備、付出的花費得不到救濟,這對于受贈人顯然不公平。所以贈與合同應為諾成性合同。同時也為了顧及贈與人的利益,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我國合同法確立了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贈與物權利尚未轉移,即對動產而言贈與人尚未交付,對不動產而言贈與人尚未辦理登記;二是非經公證之贈與以及非具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之贈與。依我國臺灣地區多數學者之見解,贈與之撤銷以贈與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為前提,在意義上相當于合同的解除權。由此可見,贈與的任意撤銷制度的存在以贈與合同已有效成立及贈與物尚未交付或辦理登記為基礎。因此,只有在贈與合同具有諾成性的前提下,才有任意撤銷制度存在的必要。反之,如果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因贈與物之交付或辦理登記與贈與合同有效成立必須同時發生,任意撤銷制度不可能存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贈與的任意撤銷制度本身就是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最直觀的標志。
二、贈與合同的撤銷制度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在贈與合同生效后,依照法律的規定撤銷該贈與合同,使之歸于無效的行為。由于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為保證贈與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贈與的任意撤銷、法定撤銷、窮困撤銷(又稱窮困抗辯、緊急需要抗辯、拒絕贈與之抗辯或贈與履行之拒絕)。
贈與人的撤銷權(也有學者稱“撤回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立法之所以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其主要原因在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因為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獲對價而負擔給付義務,其對贈與人的拘束力應比有償合同低才較為公正,并且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固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在無償的贈與合同中,若贈與人贈與的表示系出于輕率,則使其如一般的表意人那樣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不但對贈與人不利,而且使贈與人獲得額外的利益也欠缺正當性基礎,因此,在贈與合同業已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成立以后,應允許贈與人的反悔,即在一定條件下收回其意思表示,可以說,建立于無償與輕率保護基礎上的任意撤銷權實際上就是允許贈與人“說了再吞回去”。這與解除權具有類似性。而對于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來說,立法在受贈人有忘恩負義、不履行附負擔贈與中所附義務等行為時賦予贈與人以撤銷權,使其得以提前消滅已生效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在這個意義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在性質上也類似于解除權。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就是贈與的任意撤銷。該撤銷之所以有“任意”之名,在于對于非經公證之贈與以及非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之贈與而言,在贈與物權利轉移前,贈與人無須任何理由,即可撤銷。
一般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債務人即負有給付義務,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權。但對于贈與合同來說,由于其具有無償性,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即可獲得利益,雙方地位嚴重違反均衡正義。我國學者謝哲勝先生所言“僅一方當事人即利益出讓方負給付義務,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義,亦不符合人性”。因此,法律盡可能采取各種措施優遇贈與人,維護其利益從而使贈與人與受贈人之利益趨于平衡。立法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就是優遇贈與人的措施中的一種。也就是說,任意撤銷權實際上是通過緩和贈與合同的約束力來實踐優遇贈與人的目的,最終獲致公平正義。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贈與的財產權利尚未轉移
贈與的任意撤銷在時間上只能是贈與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即贈與的財產權利沒有轉移之前。為什么贈與能否任意撤銷以權力轉移為標準呢?這因為有的情況下,贈與合同成立后,受贈人在已經為接受贈與財產作出物質上、經濟上或者精神上準備的情況下,贈與人撤銷贈與,特別是在受贈人已經接受贈與的時候,贈與人又把贈與的財產要回的情況下,贈與人撤銷贈與,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雖然贈與是贈與人單方的無償行為,但在此種情況下,贈與人撤銷贈與也可能會對受贈人造成一定的損害,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為了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合同法對贈與人在贈與合同成立后撤銷贈與作了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進行的限制性規定。“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的情況,既包括贈與財產未交付給受贈人,也包括應當辦理而未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還包括贈與財產已交付給受贈人,但應當辦理而未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情形。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轉移其權利之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穩定。
2、須非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對于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說,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為了維護這類贈與法律關系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本條款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規定不得撤銷,一方面主要是考慮到贈與人若采取此種方式與受贈人訂立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人員的解釋和說明,則應當已經考慮周詳,如果再授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既有失合同的嚴肅性,也使受贈人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具有債權內容的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直接具有申請法院執行的效力。所以,這種合同不得撤銷。這對于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系相對穩定是必要的。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的特定情形時,贈與人取得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發生下列事由時,贈與人或其繼承人、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時,這表明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將不復存在,與之相適應,贈與合同也將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這一要件要求:第一,須受贈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受贈人的侵害行為不以直接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個人法益為限,受贈人有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法益之罪,例如妨礙選舉、誣告、偽證、偽造文書等,因其間接或同時侵害個人法益之罪,亦有適用。第二,須侵害的對象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第三,須侵害行為達到嚴重的程度,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何謂嚴重侵害,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確予以界定,造成實踐操作中的困難。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受贈人的行為須為應受刑法處罰的程度,若僅為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構成犯罪,則不發生贈與人的撤銷權。《法國民法》規定,“受贈人對于贈與人犯有虐待罪,輕罪或侮辱罪時”,贈與人才得以受贈人有負義務行為而撤銷贈與。《意大利民法》規定,“只有在受贈人犯有本法第463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罪行的情況下,或者在受贈人故意嚴重傷害贈與人或故意使贈與人的財產遭受嚴重損害的情況下,……才允許以忘恩負義為由提起撤銷贈與的訴訟。”我們認為,凡是受贈人實施的、足以危害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的任何行為,均為此處的嚴重侵害行為,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名譽等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喪失了扶養能力的,則其不履行扶養義務有客觀原因,贈與人不具有撤銷贈與的法定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這一要件要求: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義務;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產交付于受贈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財產后,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也有學者認為,所附義務非因受贈人之事由不能履行或者不必要履行的,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我國《合同法》第192條并未區分不履行約定義務事由,有不妥之處。在此,筆者也認為,當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是由于不可歸責于受贈人的事由所致的,贈與人不得行使撤回權。
4、受贈人實施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本條對受贈人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未作限定,因此只要受贈人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論其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就可以行使撤回權。不過應注意,贈與人的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必須與受贈人的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若贈與人的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并非受贈人違法行為的直接結果,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不得行使撤回權。
世界上許多國家或地區將受贈人故意妨礙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也作為法定撤銷權行使的事由之一,如《德國民法》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只有在受贈人故意和不法行為……妨礙撤回時,才享有撤回的權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規定:“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對此,我國合同法尚未規定,實為法律的漏洞。因此,有學者認為,在受贈人故意妨礙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類推適用受贈人實施違法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定,賦予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以撤銷權,以達到同樣的不向受贈人為贈與的目的。
(三)贈與合同的窮困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