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模板(10篇)

時間:2022-04-06 07: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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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

1、營業執照年檢從每年1月1日開始到6月30日截止。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2、企業年度檢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程序,凡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均須參加年檢。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平等準入、公平競爭原則,鼓勵、支持、引導和保護個體經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依法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個體工商戶公布有關監督管理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制度,并規范監督管理行為。

第四條 對符合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以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外地人員到本地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與本地個體工商戶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個體工商戶有關證照的辦理手續,對需要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事項,應當公開相關的制度、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經核準登記的字號名稱依法享有名稱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依法雇請、招收、辭退員工、學徒;

(四)依法申請取得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

(五)憑營業執照刻制營業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除外;

(七)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申請貸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有權申報并依法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個體工商戶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個體工商戶攤派。

個體工商戶有權拒絕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收費和罰款,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合法使用的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應當依照其章程,接受個體工商戶的投訴、咨詢,協調處理有關投訴事項,做好服務工作,并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項目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

(三)依法建立經營帳簿,繳納稅、費;

(四)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五)明碼標價,亮證照經營,執行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六)保護員工、學徒的合法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

(七)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與其雇請的員工、招收的學徒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向員工、學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強制保持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不得與員工、學徒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員工、學徒因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十六條 禁止招用或者變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體罰、毆打、拘禁員工、學徒,指使、引誘或者脅迫員工、學徒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違法扣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歸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攤派的,或者收費和罰款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給個體工商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戶的法律特征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征:

篇4

(一)指導思想。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按照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在穩步推進注冊資本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制度改革,配套推進市場監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實現市場主體準入的便利化、快捷化,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改革目標。圍繞探索建立現代市場主體準入制度,全面改革與轉變工商職能不相適應的工作方式,全面放寬市場主體準入門檻條件,全面創新高效便捷的市場主體準入服務流程,打造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最寬、門檻最低、環節最少、流程最優、時效最快、環境最佳的準入環境。

二、主要內容

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逐步減少、規范企業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推進“先照后證”登記改革。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放寬企業注冊登記條件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推進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推進誠信制度建設,完善信用約束機制。

(一)創新主體準入登記流程,實行“先照后證”。對需經許可審批的經營活動,原則上實行“先照后證”。除金融、保險、證券、期貨、危險化學品、爆炸物品、煤礦、客運等關系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特殊行業外,市場主體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后,向有關審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或批準手續。工商部門在有關經營范圍加注“按許可證或批準文件核定內容經營;未取得相關有效許可或批準文件的,不得經營”等字樣。工商部門登記信息通過電子政務平臺與相關審批管理部門實現互通共享。全市各許可、審批主管部門應承擔相關行業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對無證經營或超出核定許可、批準項目經營的,由相關行業許可、審批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二)推進住所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分類管理。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盡快制定我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完善城區及鄉村分類規劃、建設、預留各類工業園區、中心商務服務區、便民服務點以及特殊行業經營網點,實現居住與經營適當功能分區,對“住改商”實行差別化管理,并加強安全、環保監管,做到安全、環保、不擾民。

(三)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四)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五)推進誠信制度建設,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一是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工商部門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二是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以及無法取得聯系等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三是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六)改革推進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實行網上注冊登記。積極推進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管理系統,2014年內初步建成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登記服務模式,明年內基本實現全市企業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

三、推進措施

篇5

(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改革前,企業注冊登記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改革后,除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類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外,其他行業的企業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實行認繳制的公司,由公司股東自行規定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并記載于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對認繳出資是否繳納進行監管,公司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須提交驗資報告。

(二)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改革前,實行年度檢驗驗照制度。改革后,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每年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抽查的方式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監管,將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三)對營業執照“類型”進行調整

改革前,營業執照名稱分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種類。改革后,營業執照的名稱統一為“營業執照”,“類型”區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以及XX分公司、分支機構等等。

(四)推行電子營業執照

改革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頒發紙質營業執照。改革后,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受理、審核、公示、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對銀行賬戶業務的主要影響

(一)改革前存款人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資金及時退款存在困難

改革前,企業按照注冊資本實繳制要求,設立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臨時存款賬戶。改革后,企業不再需要驗資,擬立即取回資金。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存款人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設立臨時存款賬戶后,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退還資金的,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無法證明的,應于賬戶有效期屆滿后辦理退款手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對該類情況予以證明,企業無法于該臨時賬戶有效期屆滿前取回資金。

(二)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方式發生變化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銀行機構應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改革前,銀行機構在進行賬戶年檢時,要求單位存款人提供營業執照年檢資料,查看營業執照上是否加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標識。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對營業執照進行年檢,因此,單位存款人不能繼續提供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標識的營業執照年檢資料。

(三)營業執照類型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存款人類別不匹配

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存款人類別包括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與改革后營業執照類型不完全匹配。因理解差異,對同一營業執照類型,不同的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操作員對存款人類別的選擇可能存在差異,從而導致各類別存款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數量統計結果不準確。

(四)電子營業執照的推行對銀行賬戶業務辦理提出挑戰

目前,對于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開立、變更等業務的辦理,銀行機構均要求單位存款人提供紙質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復印件等證明文件進行審核。推行電子營業執照、特別是將電子營業執照作為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唯一的合法憑證后,由于電子營業執照通過互聯網對社會公示,使其具有易獲得性,必然對有效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合理確定賬戶業務辦理是否為企業法定真實意思表示帶來挑戰。此外,電子營業執照作為銀行賬戶資料如何留存,在制度上也未予以明確。

(五)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結構將發生變化

受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刺激,短期內注冊企業數量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數量可能出現井噴式增長。因此,企業新基本存款賬戶數量將大幅增長。而隨著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須提交驗資報告制度的實施,驗資類銀行賬戶將大幅減少。

三、相關建議

(一)明確改革前企業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的臨時存款賬資金可予以退回

為滿足企業資金結算需要,建議明確對于改革前企業(不包括27類行業)因注冊驗資、增資驗資設立的臨時存款賬戶,企業在未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證明的情況下,也可以辦理銷戶退款手續,以提高企業資金利用效率,支持企業發展。

(二)明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年檢方式

為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社會成本,建議銀行賬戶年檢工作不再要求存款人提供營業執照年檢資料,由銀行機構自行登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查詢,憑系統反饋信息開展賬戶年檢并進行相應后續處理。查詢完畢后,銀行機構下載或打印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反饋的企業相關信息作為賬戶年檢資料保存。

(三)明確營業執照類型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存款人類別的對應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宜將營業執照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類型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的企業法人類別相對應;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XX分公司、分支機構等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的非法人企業類別相對應;聯營企業根據其是否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確定為企業法人類別或非法人企業類別。

(四)明確電子營業執照的審核流程及保存方式

篇6

一、工商行政管理

1、目前政務中心工商窗口,主要業務是開業、變更、注銷營業執照;

2、檔案管理工作及接受業戶的查檔申請;

3、督促轄區內所有經營業戶進行年度報告填寫工作(年審),對過期年審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業戶進行移出申請;

4、對異常自主申請的企業進行場地核查;

5、消費維權的投訴工作(12345熱線4個賬號,12315熱線2個賬號,食藥監督系統1個賬號);

6、統計管理固定資產、報賬等工作;

7、指導各大商超和農貿市場開展惠民服務;

二、食品藥品監督工作

1、派駐政務窗口,受理食品許可證的申請、變更與發證;

2、食品藥品的場地查驗工作;

3、食品生產廠的場地查驗工作(審廠);

4、開展食品抽檢工作,一是對轄區內流通、餐飲業戶的食用農產品開展抽檢工作,二是校園快檢送檢工作;

5、指導校園、單位食堂開展日常風險防控;

6、創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

7、建設“明廚亮灶”工程;

三、特種設備監管工作

欖核鎮登記在冊的特種設備總數臺數1432臺,其中在用設備1066臺,停用設備366臺。我所的主要職責為協助區市場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處對欖核鎮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日常監管,通知即將到期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提早做好設備檢驗工作。

四、知識產權

對侵權行為的初查工作以及做好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

五、物價監管工作

檢查轄區內經營業戶是否明碼標價,引導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哄抬物價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六、各項政府機關要求協辦的工作,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衛生城市以及疫情防控等工作

七、配合鎮上其它單位開展的各種聯合行動。(如計生辦、環保部門、安監部門、綜治維穩部門等)

八、執行市局、區局不同時期開展的各項專項檢查。

九、根據區局安排開展各類普法宣傳活動(如“你送我檢”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欖核市場監管所共有公務員3名人,第三方協管人員6人,這6人目前是區派駐,相關費用(工資)等暫由區負責。經統計,目前我轄區共有內外資企業1943家,個體工商戶3058家,農民專業合作社28家。其中食品經營戶1061家,重點監管的食品生產企業25家,學校與幼兒園飯堂25家,藥品經營戶26家。

我所主要的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

1、目前政務中心工商窗口,主要業務是開業、變更、注銷營業執照;

2、檔案管理工作及接受業戶的查檔申請;

3、督促轄區內所有經營業戶進行年度報告填寫工作(年審),對過期年審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業戶進行移出申請;

4、對異常自主申請的企業進行場地核查;

5、消費維權的投訴工作(12345熱線4個賬號,12315熱線2個賬號,食藥監督系統1個賬號);

6、統計管理固定資產、報賬等工作;

7、指導各大商超和農貿市場開展惠民服務;

二、食品藥品監督工作

1、派駐政務窗口,受理食品許可證的申請、變更與發證;

2、食品藥品的場地查驗工作;

3、食品生產廠的場地查驗工作(審廠);

4、開展食品抽檢工作,一是對轄區內流通、餐飲業戶的食用農產品開展抽檢工作,二是校園快檢送檢工作;

5、指導校園、單位食堂開展日常風險防控;

6、創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

7、建設“明廚亮灶”工程;

三、特種設備監管工作

欖核鎮登記在冊的特種設備總數臺數1432臺,其中在用設備1066臺,停用設備366臺。我所的主要職責為協助區市場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處對欖核鎮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日常監管,通知即將到期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提早做好設備檢驗工作。

四、知識產權

對侵權行為的初查工作以及做好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

五、物價監管工作

檢查轄區內經營業戶是否明碼標價,引導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哄抬物價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六、各項政府機關要求協辦的工作,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衛生城市以及疫情防控等工作

篇7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事登記活動,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商事登記及其管理。

本條例所稱商事登記,是指商事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將商事主體設立、變更、注銷的事項予以登記并公示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經營單位、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企業分支機構。

第三條 實施商事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門是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第五條 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申請人方取得商事主體資格。

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商事活動。

第六條 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監管執法協作配合機制,實現對商事主體的許可、監管等信息的互聯共享和執法聯動。

第二章登記事項

第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營范圍、合伙企業類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投資人姓名及居所、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負責人。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及住所、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十三條 商事主體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十四條商事主體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可以將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名稱由從屬企業名稱、所在地行政區劃或者地名、行業三部分組成,并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根據需要,可以省略行業。

分支機構名稱可以在行業部分前使用不同于從屬企業的字號。

第十六條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分支機構的經營場所是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十七條 商事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使用自有房產的,應當出示房屋產權證;使用非自有房產的,使用證明為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證明。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可作為使用證明。

使用賓館、飯店的,使用證明為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對證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 商事主體可以在其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并辦理登記手續。

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增設經營場所、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九條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環保、文化、衛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許可。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經營場所禁設區域目錄的,商事主體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二十條 經營范圍是商事主體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

公司、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由章程、合伙協議載明并以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一條 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表述;批準文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實繳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發生以下情形的,應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一)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三)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

(四)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收購股東股權導致股東變動的;

(五)因人民法院裁判導致股東變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文書涉及股東變更的,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公司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利害關系人已經就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已經受理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未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直接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書面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仲裁解決。利害關系人在三十日內不提起民事訴訟、仲裁的,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備案事項

第二十五條 商事主體依法需要備案的,應當如實填寫備案信息,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備案材料。

本條例所稱備案,是指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報,依法將與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或者經營活動有關的章程、人員信息等資料予以存檔備查并公示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一)公司的備案事項:章程、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清算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二)合伙企業的備案事項:清算人、分支機構、合伙協議、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備案事項: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方式、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的備案事項: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家庭成員姓名。

向登記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應當記載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指定人員或者機構負責法律文件接收、內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記、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員或者機構的名單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報備案。

第二十九條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涉及的董事、監事、經理、分公司和清算組等備案關系人認為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報備案事項內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記機關更正,登記機關應當更正。登記機關不予更正的,備案申報人或者備案事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備案申報人以外的人對登記機關的備案事項與備案申報人之間存在爭議,要求登記機關變更的,登記機關不予變更,并告知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章登記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商事登記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規范、文書規范和示范文本在登記場所、登記機關的網站公示。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合一登記制度。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事登記,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應當先取得相關許可部門的批準文件,再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商事登記前置許可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十四條 設立商事主體涉及前置許可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準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應當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可以申請辦理前款規定以外的名稱預先核準。

第三十五條 推行名稱自主申報。登記機關應當開放商事主體名稱數據庫,建立名稱申請系統,公開名稱規則。

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名稱申請系統,自主選擇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并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登記機關對認定為不適宜的商事主體名稱,應當責令商事主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稱數據庫中刪除該商事主體名稱,暫以商事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并將該商事主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條 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三個月。

申請人在三個月內未完成商事主體登記手續的,可以在期滿前五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報告。登記機關應當出具收到延期申請報告的回執,并將保留期延長三個月。

在保留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該預先核準的名稱申請登記。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預先核準的名稱后,在名稱保留期內依法辦理有關許可、登記手續。在名稱保留期內,不得轉讓。保留期滿未辦理商事主體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第三十九條設立商事主體,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商事主體的成立日期。

第四十條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登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企業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報備案事項內容不一致,或者登記材料需要補正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更正。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登記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企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注銷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分支機構的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商事主體的資格終止。

第二節受理與決定

第四十三條申請商事登記,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網絡平臺、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

第四十四條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材料齊全,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可以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不能當場決定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七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七個工作日。

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后,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情況復雜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憑據,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不屬于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登記機關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四十六條 商事主體申請商事登記涉及后置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在辦理登記注冊時,應當告知商事主體依法取得有關行政許可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在辦理登記注冊后,應當通過將商事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共享至信息共享平臺的方式告知同級有關行政許可部門。

有關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在信息共享平臺獲取商事主體登記注冊信息,依法辦理相關商事登記后置許可,并依法履行后續監管職責。

商事登記后置許可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登記機關準予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核發營業執照;準予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換發營業執照;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自登記機關通知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領取營業執照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四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商事主體登記、備案信息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公司應當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自行公示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等內容。

第三節電子化登記

第四十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逐步推行全程電子化商事登記。

全程電子化登記是指申請人通過登記機關的全程電子化登記網站,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在網上受理、審查、發照和存檔的登記方式。

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全程電子化登記中,加具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與紙質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發放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全程電子化登記涉及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經電子簽名,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身份證明文件即為有效。

電子簽名人對依法簽名的電子文檔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章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

第五十二條 商事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及時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向社會公示。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公示商事主體信息,對商事主體公示信息的情況開展隨機抽查。

登記機關應當加強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第五十三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統一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實現本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信息的互聯共享。

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在信息生成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信息。

第五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商事主體進行檢查,可以采取專項檢查、公示信息抽查、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提高監管實效。

根據檢查需要,也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法定專業機構開展咨詢、審計、驗資、評估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和其他相關監管部門發現所查處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的管理權限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發現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屬于本部門管理權限,并同時存在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當先行處理,再及時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并依法予以配合;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健全商事主體信用約束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對商事主體實行經營異常名錄、經營異常狀態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信用監管制度。

第五十七條 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商事主體,在相關違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請變更登記或備案的,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 商事主體認為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商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登記機關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限期改正,并可以對違法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商事主體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違法企業處以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商事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予以辦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不予辦理或者超過期限不予辦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 登記機關、許可部門的上級部門強令其下級行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登記、許可申請不予辦理的,或者對行政部門的違法登記、許可行為進行包庇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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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設立新聞從業不良行為舉報電話

針對一些報刊出版單位在記者站及人員管理、新聞采編規范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產生惡劣影響等問題,新聞出版總署專門設立全國新聞從業不良行為舉報電話12390、010-65212870和01065212787。

中國五部委聯合發文規范黃金交易平臺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和證監會等五部委聯合了《關于加強黃金交易所或從事黃金交易平臺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規定,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通知》

三部委出臺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幼兒園收費統一為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等與人園掛鉤費用。

還對黃金交易的相關活動進行了規范。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年度報告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了《2011年國際形勢總結報告》。報告稱,2011年各種力量都在進軍亞洲,亞洲成為世界中心的地位基本確立。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成立于1999年5月,擁有眾多中國資深外交官、著名國際問題專家、學者和企業家。這是其第一次年度國際形勢總結報告。

中國社科院預測2012年世界經濟增長3%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的2012年《世界經濟黃皮書》預測,2012年世界經濟增長率按購買力評價計算為3.8%,按市場匯率計算為3.0%。

香港金融發展指數首冠全球

世界經濟論壇最新發表的金融發展指數顯示,香港取得5.16分(7分為滿分),排名由2010年的第4位躍升至首位,這是香港首次排名榜首。中國內地排名從第22位上升至第19位。世界經濟論壇的報告對全球60個領先金融體系和資本市場作出排名,并分析有助于經濟增長的金融體系發展推動力。

福布斯中國海外投資風險榜

在《福布斯》中文版首次的中國海外投資國家(地區)風險排行榜中,瑞典和幾內亞分別被評為中國海外投資中風險最小和最大的國家。該榜單中包括了中國在全球各地有直接投資的177個國家和地區,評選根據國家和地區政局穩定指標、政府廉潔指標、法制環境指標、社會穩定程度指標和經濟機會指標五大指標。

廣東又增6項對港服務業開放先行先試措施

廣東省港澳辦的消息,《補充協議八》(CEPA補充協議八)的32項對港服務貿易開放和貿易投資便利化措施中,其中有6項在廣東先行先試。這6項先行先試措施涵蓋保險、建筑、旅游、分銷等多個領域。由此,廣東對港服務業擴大開放先行先試措施增加到47項。

“世界品牌500強”排行榜

篇9

兩個月到5天的轉變

“從媒體上看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3月開始實施,月初我就到工商部門咨詢,工作人員耐心告知所需資料。第二天交齊資料后,才短短5個工作日營業執照就批下來了。”貴州大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李華春告訴記者,以前辦營業執照手續繁雜,兩個月時間跑了七八趟都辦不了。現在5個工作日就能辦好,總共就跑三次工商局,咨詢、交資料、拿營業執照,太方便了。

“社會各界都很關注這一改革。”貴陽市工商局注冊分局局長黃筱茜說。3月1日到3月3日,僅3天時間,貴陽市工商局就接待了700余次電話、現場咨詢。據貴州省工商局統計,3月1日至12日,貴州省各級工商部門登記設立各類市場主體5953戶,注冊資本(金)71.59億元。其中內資企業727戶,注冊資本463698.58元;外資企業4戶,注冊資本29999萬美元;個體工商戶5107戶,資金數額42514.66元;農民專業合作社115戶,出資總額23660.55元。

同時,對于急需營業執照且手續齊全的企業主,工商局可為其開通綠色通道,當日就能得到營業執照。

完善發展需要意義重大

為深化貴州省注冊等級制度的工作開展,3月12日,貴州省工商局副局長丁琨召開新聞會,向社會解讀注冊登記制度的相關工作。

記者在新聞會上了解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工商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經濟的一個重要措施,不斷完善包括注冊資本在內的工商登記制度等是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方法,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的需要,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意義重大。

首先是轉變政府職能的一個重要舉措。改革主要促進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強化協同監管、落實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轉變政府職能,就是要進一步劃清政府、市場和企業之間的界限,把政府應該管的事管好,充分調動市場和企業的積極性,推動一些部門轉變政府職能。

其次是激發市場活力的有效途徑。改革舉措能夠激發投資熱情,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對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特別是對創新企業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這對于鞏固當前經濟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是有利的,也符合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等新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工商登記制度是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從長遠看,這項改革將推動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充分發揮,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是有力推動政務誠信和商務誠信建設。這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構建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把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為經營異常的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增強企業信用意識。

三大改革激發市場活力

在此次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中,三項改革制度激發市場活力。

年檢制度改成年報公示制度。過去的年檢制度,每年企業主都需要到工商部門填表、上報,經常有企業因為工作忙忽視了年檢而受到懲戒。現在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只需要在互聯網上進行申報,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企業,減輕了企業負擔。

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住所(經營場所)是企業經營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但住所的規范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管理問題。在過去,企業申請住所登記,需審查該場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隨著市場主體數量日益增多,住所(經營場所)資源更加稀缺。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很低,但在企業登記時卻需要審查房屋用途、提交產權證明等,一定程度約束了社會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限制了創業的積極性。現在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并適當放寬“住改商”登記條件,允許高新技術產業、文化創意、軟件設計、動漫游戲等清潔、無噪音以及其他對環境污染小、人員流動小的企業使用住宅樓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的其他注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即實行由公司的股東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丁琨表示,盡管改革后門檻降低,將之前的實繳政策改為認繳政策,但并不意味著企業可以夸海口,謊報出資金額。企業主依然需要承擔公司章程的義務,而公司章程同樣要在網上進行公示。

同時,改革也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寬進嚴管”讓企業誠實守信

篇10

本文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分析,來探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帶來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效應。

一、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

1、股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不合理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權結構的過度集中。據統計,地方政府在城市商業銀行中的平均持股為32%,最高的達到60%,中小股東由于持股比例較低,根本沒有話語權。二是大股東主體虛擬。由于大股東為地方政府,缺乏一個真正明確的、以利潤為目標的股東主體,因此,很容易形成對經營者監督不力、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問題。

2、“三會四權”形同虛設。

根據《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前稱城市合作銀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業銀行,根據本《規定》,每個城市商業銀行內部都建立了所謂的“三會四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經營管理者)”的治理架構。但是,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政府干預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時有發生,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股東大會往往流于形式,難以對中小股東進行保護;董事會基本上是通過聽取行長報告來對銀行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并不直接進行決策;由于行長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現董事會和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無法制約的局面。從當前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遍情況來看,其內部的三會四權的治理架構可以說是形同虛設。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絕大部分尚不具備上市的條件,并且相關信息并不需要進行公開披露和接受公眾監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沒有解決。許多城市商業銀行年報在內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規范現象,對會計報表附注不夠重視,有的甚至沒有,在風險方面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問題以外,還存在激勵機制不足、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監督不足等問題,所有這些問題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業銀行產生時的先天性條件不足外,還與城市商業銀行面臨的制度基礎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礎,對于改善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礎分析

1、關于股權結構。

《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城市合作銀行股本由當地企業、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和地方財政入股資金構成。其中,地方財政為最大股東,其入股比率不得超過城市合作銀行股本總額的30%”。根據規定,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為地方財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資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兩者加起來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實際運作中基本上都是當地國有企業。

也就是說,國有成份占有絕對多數,而且出資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這種股權結構下,地方政府表現出較強的金融控制力,從而使城市商業銀行依附于地方政府,變成地方政府的準行政部門,導致盲目投資和金融風險積累。同時,由于地方政府作為大股東,這一虛擬主體對剩余索取權的追逐要求無形中被軟化,因此,很難對城市商業銀行的董事會、經營班子形成約束機制,“三會四權”的制衡職能嚴重弱化。

應該說2002年后,隨著民營資本進入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主體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權結構開始逐漸分散,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地方政府的股權比例出現明顯下降,民營資本參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隨著民營資本投資比例增加并取得實際控制權后,在城市商業銀行內外部制約機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況下,民營資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顯現出來,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治理問題開始凸現。

2、關于外資參股。

關于外資參股國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的入股主體,僅僅包括當地企業、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和地方財政,明確排除了外資參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也明確禁止外資、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應該說,這是和當時中國金融環境相適應的,但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向中資金融機構逐漸有所開放。2003年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隨著對外資和合資金融機構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開放不斷推進,許多城市商業銀行逐漸被外來資本所關注。外資金融機構入股城市商業銀行在帶來股權結構多元化的同時,還在董事會層面強化了制衡關系。從上海銀行、南京銀行、西安商業銀行和濟南商業銀行外資入股城市商業銀行的情況來看,各行均為外資方提供董事會席位,增加外資話語權,強化雙方合作與技術協助,對城市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起到一定的推進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權比例和董事會席位有限,外資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難起到點石為金的效果。

3、關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原則、內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體規范,規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2004年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的通知》,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應當披露的內容提出了更為詳細的要求,包括主要財務信息、風險管理狀況、股東關系及關聯交易情況、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項六個方面,涵蓋了商業銀行經營發展的整體狀況。自2004年11月起,銀監會多次下發文件、通知,針對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試點工作中的不足進一步分類明確了要求。

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加強自我約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關注主體主要是監管機構和股東等利益相關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詳細程度還有待于加強,因此,很難對管理層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壓力。從目前來看,由于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受眾群體十分有限,很難受到市場公眾的監督,因此,其外部監督主要來自于監管部門的監督。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城市商業銀行應接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管理、監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4、關于股權激勵。

關于商業銀行的股權激勵問題,目前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并沒有相關的條款或規定,對銀行高管實施股權激勵和薪酬制度改革,雖然許多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在進行嘗試,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銀行才獲得批準。在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員工持有公司股票,這種員工持股與資本形成過程有關,嚴格意義上不屬于股權激勵的范疇,確切地說是員工持股。

在公司資本形成過程中,員工和外部投資者出資取得股權,與通過股權激勵獲得股權有本質上的不同。而且,這種形式形成的部分員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狀況,能否在公司未來發展中體現效率優先和兼顧公平的原則,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還不能確定。

三、推進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推進符合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銀行股權結構、信息披露和監督機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勵體系,對于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1、有助于優化公司股權結構,改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

從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來看,在上市前體現出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雖然經歷了2002年以來的增資擴股熱潮,但股權結構集中的特征依然明顯,而且體現出地方色彩。城市商業銀行通過上市公開募集股份,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關于股票發行上市制度,投資主體范圍得到廣泛擴展,國內外戰略投資者的介入將使公司股權結構得到優化,對公司治理結構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本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向上市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比例將突破25%的限制,從而有利于境外機構加大股權投資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話語權,有利于強化治理結構的內部制衡機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強化外部監督。

雖然監管機構對城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規范不斷強化,但由于關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體仍然不夠公眾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業銀行在上市前進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眾的注意和關心,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情況仍然得不到糾正。而城市商業銀行作為嶄新的市場主體上市后,這將會極大強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和全面性,并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上市后,城市商業銀行除了要遵循銀行監管機構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關于規范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的通知》和相關財務制度,還要遵循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因此,將大大提高其披露質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層長期激勵機制。

2005年12月,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2條規定,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并對激勵對象、數量、股票期權、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做出了詳細規定。2006年9月,國資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作出了詳細規定,包括股權激勵方式、激勵對象、激勵條件、授予數量、授予價格及其確定的方式、行權時間限制或解鎖期限、申報、考核和管理等具體內容。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關法律基礎,很難對管理層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政策作出重大突破。兩個試行辦法的出臺,為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后開展長期股權激勵,完善經理人長期激勵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王廷科,張旭陽.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及其改革問題研究[J].財貿經濟,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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