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申報材料模板(10篇)

時間:2023-02-16 22:53:1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獸藥申報材料,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汽車首保需要帶的材料有:行駛證、保養手冊和質保手冊。

汽車的首保時間有里程和時間這兩個指標,以先到為準,一般首保里程在5000公里,最好不要超過5000公里,首保時間為三個月,如果汽車的行駛時間不到三個月,行駛里程到5000公里,這種情況就應該去保養了。

新車保養時要提前給4s店打電話預約,因為4s店買車的人很多,所以保養的人也就越來越多,所以要提前打電話預約保養,汽車保養時,4s店會把汽車的車架號以及發動機號等車輛信息錄入到電腦系統里,這樣全國的4s店就可以查詢到,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全國聯保政策。

汽車首保最主要的是更換汽車的機油和機油濾芯,與此同時還要檢查汽車的各項工作性能,如果在保養之前汽車發生一些小問題,記得要及時告知,有助于汽車更好的保養,建議車主在首保時要全程觀察汽車,這樣能夠學到很多東西,了解汽車的性能。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1.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1980年11月20日〔80〕農業(牧)字第34號、〔80〕衛藥字36號、〔80〕國藥供字第545號公布)

2.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1999年3月22日農牧發〔1999〕5號公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官方取樣程序(1999年5月11日農牧發〔1999〕8號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10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11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5.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9日農牧發〔1999〕18號公布)

6.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6號公布,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7.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公布)

8.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公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修訂)

9.獸藥注冊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4號公布)

10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5號公布)

11.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2號公布)

12.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2005年5月24日農業部令第53號公布)

13.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2005年8月31日農業部令第55號公布)

14.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4號公布)

15.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鑒定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5號公布)

16.優良種畜登記規則(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6號公布)

17.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6月26日農業部令第67號公布)

18.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2007年1月23日農業部令第1號公布)

19.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3月29日農業部令第3號公布)

20.獸藥進口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公布)

21.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7日農業部令第15號公布)

22.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6號公布)

23.鄉村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7號公布)

24.執業獸醫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8號公布,2013年9月28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3號、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25.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9號公布)

26.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1月15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

27.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5號公布)

28.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

29.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1月21日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公布)

30.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3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4號公布)

32.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公布)

33.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2013年9月1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公布)

34.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1月13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公布)

二、農業部規范性文件目錄

1.農業部關于征收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農漁發〔2000〕10號)

2.農業部關于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2001年4月9日農漁發〔2001〕8號)

3.農業部關于印發《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農牧發〔2001〕20號)

4.農業部、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第176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2002年2月9日公布)

5.農業部公告第193號(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2002年4月5日公布)

6.農業部關于確定野生動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農漁發〔2002〕22號)

7.農業部公告第242號(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編寫細則)(2003年1月22日公布)

8.農業部公告第278號(部分獸藥品種的停藥期規定)(2003年5月22日公布)

9.農業部公告第442號(獸藥注冊資料要求)(2004年12月22日公布)

10.農業部公告第449號(新獸藥監測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公布)

1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獸藥殘留檢測試劑(盒)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農辦醫〔2005〕3號)

12.農業部關于印發《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2月25日農醫發〔2005〕5號)

13.農業部關于《農業部獸藥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農醫發〔2005〕3號)

14.農業部公告第472號(獸藥品種編號)(2005年3月11日公布)

1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備案公布制度的通知(2005年5月9日農辦醫〔2005〕16號)

16.關于認定經營假劣飼料產品違法所得問題的復函(2005年10月27日農辦政函〔2005〕91號)

17.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商品名稱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10月10日農辦醫〔2006〕48號)

18.農業部關于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生產檢驗原料監督管理的通知(2006年11月22日農醫發〔2006〕10號)

19.農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辦法》的通知(2006年12月18日農醫發〔2006〕11號)

20.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GMP檢查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年3月28日農辦醫〔2007〕8號)

21.農業部公告第839號(淘汰獸藥品種目錄)(2007年4月4日公布)

22.農業部公告第898號(由農業部審批的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范圍)(2007年8月20日公布)

23.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耳標識讀器招標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11月1日農辦醫〔2007〕41號)

24.農業部公告第954號(中獸藥制劑生產有關要求)(2007年12月18日公布)

25.農業部關于《國家獸藥殘留基準實驗室管理規定》的通知(2008年1月2日農醫發〔2008〕1號)

26.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麻黃堿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2008年11月24日農醫發〔2008〕24號)

27.農業部公告第1125號(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2008年12月11日公布)

28.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12日農醫發〔2008〕27號)

29.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第1129號(公布《進口獸藥管理目錄(Ⅰ期)》)(2008年12月31日公布)

30.農業部公告第1145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1月9日公布)

31.農業部公告第1149號(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2009年1月19日公布)

32.農業部公告第1174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暫行辦法)(2009年3月6日公布)

33.農業部關于轉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野生物種目錄的通知(2009年4月1日農漁發〔2009〕9號)

34.農業部公告第1218號(禁止在飼料中人為添加三聚氰胺和飼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規定)(2009年6月8日公布)

35.農業部公告第1221號(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6月11日公布)

36.農業部公告第1224號(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2009年6月18日公布)

37.農業部公告第1246號(口蹄疫、禽流感等不得治療)(2009年8月3日公布)

38.農業部公告第1282號(停止縮二脲作為飼料添加劑生產和使用)(2009年10月29日公布)

39.農業部公告第1427號(獸藥GMP檢查驗收辦法)(2010年7月23日公布)

40.農業部公告第1519號(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使用的物質)(2010年12月27日公布)

41.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獸藥生產企業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函(2011年2月15日農辦醫函〔2011〕12號)

42.農業部關于印發《奶畜養殖和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的規定》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農牧發〔2011〕4號)

43.農業部關于印發《執業獸醫資格考試保密管理規定》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農醫發〔2011〕12號)

4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執行《獸藥典(2010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011年7月25日農辦醫〔2011〕47號)

45.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國內獸藥生產企業出口獸藥使用外文標簽和說明書問題的函(2011年10月13日農辦醫函〔2011〕30號)

46.農業部公告第1663號(對豬感染甲型H1N1流感按三類動物疫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2011年10月24日公布)

47.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養蜂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12月13日公布)

48.農業部公告第1708號(停止受理部分產品生產線項目獸藥GMP驗收申請)(2012年1月5日公布)

49.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第17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2012年1月13日公布)

50.農業部公告第1773號(飼料原料目錄)(2012年6月1日公布)

51.農業部公告第1849號(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2012年10月22日公布)

52.農業部公告第1867號(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和單一飼料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公布)

53.農業部公告第1899號(新獸藥監測期等有關問題公告)(2013年2月17日公布)

54.農業部公告第1950號(動物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調整為按二類動物疫病管理)(2013年5月24日公布)

55.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獸用處方藥品種目錄(第一批))(2013年9月30日公布)

56.農業部公告第2002號(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2013年10月14日公布)

57.農業部公告第2038號(《飼料原料目錄》修訂)(2013年12月19日公布)

58.農業部公告第2045號(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13)(2013年12月30日公布)

篇3

截止6 月底,全市出欄生豬31.33萬頭、肉牛3.13萬頭、肉羊11.35萬只、家禽312.17萬只(其中舊院黑雞存欄218.12萬只、增長54.48%,出欄215.30萬只、增長132.63%),同比分別增長4.22%、5.75%、8.70%和52.15%;肉、蛋產量分別為34436噸、1861噸,分別同比增長9.99%、12.04%。具體工作完成情況如下:

(一)、大力實施“千萬只黑雞下江南工程”。高起點謀劃、高標準規劃,全市規劃孵化提供雞苗100萬只生產能力擴繁場10個,解決“量上不去、質提不起”這個制約舊院黑雞產業發展的瓶頸問題。目前,已動工建設的有白沙鎮、花樓鄉、石窩鄉、石塘鄉、大竹鎮、八臺鄉6個擴繁場,正在規劃籌建的有石人鄉、曾家鄉、茶埡鄉、黃鐘鎮4個擴繁場。每個擴繁場均根據實地選址,科學制定了標準詳細的規劃布局圖、建設方案、設計圖紙,達到布局合理化、設計標準化、養殖科學化、投資實用化的建設要求。為了保證黑雞產業的有序發展,我局會同工商、質監等部門,針對市場上銷售假冒舊院黑雞(蛋)和商標侵權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依法查處;對商標的使用管理,終止到期合同,重新明確商標許可使用對象,通過組建公司聯合養殖企業和農戶,實現統一質量標準、統一噴碼、統一標識、統一包裝、分不同經銷點進行銷售的“四統一分”管理模式,從而規范和加強舊院黑雞(蛋)市場管理。

(二)、全面加強全市疫情監控。全市共免疫注射豬瘟疫苗50.35萬頭份、豬o型口蹄疫疫苗100.70萬毫升、o型-亞洲i型雙價口蹄疫疫苗41.28萬毫升、豬藍耳病疫苗100.70萬毫升、禽流感疫苗234.84萬毫升,雞新城疫疫苗450.32萬羽份,免疫率均達到100%。注射狂犬疫苗3.08萬只份,免疫率87.43%;動物免疫標識佩帶率達100%。全市消毒圈舍、動物運動場所、畜禽交易市場、屠宰場、歷史疫區等重點場所和區域共計38萬㎡。開展疫情監測100余次。

(三)、強化畜產品及獸藥質量監管。全市共產地檢疫生豬12.8萬頭,牛、羊3.5萬頭(只),禽116萬羽,屠宰檢疫生豬3.5萬頭,牛、羊0.8萬頭(只),禽 62萬羽,檢出病害動物0.87萬頭(只、羽),全部按照規定進行了無害化處理。辦理動物衛生監督和獸藥管理案件30件,全部結案,立案率100%。對全市38家獸藥經營門市及112家動物養殖場進行了專項檢查,逐步建立完善用藥記錄和休藥期制度,對不規范使用抗菌藥的行為依法嚴厲查處。逐步推行職業獸醫師和處方藥制度,共出動執法人員153人次,清查整頓獸藥市場11 個,獸藥門市163家個,收繳過期獸藥針劑3件零8合。對經營檢驗不合格產品的經營戶進行了處罰,嚴肅查處制假、售假行為。針對瘦肉精事件,開展了“瘦肉精”專項整治工作,出動執法人員356人次,出動車輛80車次,共監測規模養殖場165個,鞠家壩公路檢查站共抽查各類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22車,1520頭,飼料獸藥銷售門市49個,飼料生產企業1家,共尿液抽樣監測鹽酸克倫特羅450份,萊克多巴胺190份,沙丁胺醇200份,未出現一例陽性反應,也未發現有添加和銷售“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行為。

(四)、全面推進標準化適度規模養殖。為加快現代畜牧業發展,嚴格按照養殖小區建設標準,大力推行“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適度規模養殖小區+農戶”發展模式,建立標準化適度規模養殖小區。建設上實行“五統一”,即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驗收、統一投產。管理上實行“五統一分”,即統一品種、統一飼料、統一防疫、統一技術、統一銷售、分戶核算。經過半年努力,累建完善肉牛養殖小區10個;進一步完善牛改人工授精站20個,累計改良牛7568萬頭。累建完善舊院黑雞養殖小區20個;改擴建舊院黑雞擴繁場3個;累建完善生豬養殖小區36個,其中新增6個;建立完善豬改人工授精站7個,全市累計改良生豬41108窩次,其中內三元雜交7975萬窩次,外三元雜交31899萬窩次。新發展畜禽專合組織5個,進一步規范完善15個。新開工建設標準化規模養殖場8個,累計建成各類畜禽養殖小區68個,新增養殖小區18個(其中生豬養殖小 [page] 區10個、舊院黑雞養殖小區6個、板角山羊小區2個)。新扶持發展生豬養殖場3個、肉牛大戶20個,舊院黑雞大戶38戶,楹角山羊大戶15戶。累計建成畜牧專合組織50個,新增5個。

(五)、加強飼草飼料工作。完成新增人工種草1.5萬畝,其中成片種植優質牧草0.05萬畝,10—50畝19戶,100—500畝以上3戶(石窩四合養羊場和魏家鄉向家寨肉牛場及茶埡邱家坪村譽途硒多農場),處理利用秸桿1.5萬噸。指導萬源市石窩鄉四合養羊場種草養羊,現保留多年生黑麥草面積35畝。今春種植140畝,其中多花黑麥草60畝,飼用玉米50畝,川東鴨茅30畝。山羊飼養量達450只,出欄35只,收入1.5萬元,預計年純收入達15萬元。飼草飼料技術培訓3000人次,飼料執法出動人員250人次,發放技術資料2500余份,開展巡回科普宣傳30次,出動宣傳車13次,標語、板報65幅,懸掛橫幅12幅。

(六)加快畜牧品牌建設。向國家質監總局申報“萬源舊院舊院黑雞(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工作已通過專家組討論評審,只待頒發證書。蜂桶蜂蜜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申報工作已完成抽樣送檢和申報材料編撰。宏飛牧業、譽途硒多農場無公害產品認證申報工作,已完成抽樣送檢和申報材料編撰。已完成富硒老臘肉樣品抽樣,并送四川省畜產品安全檢測中心檢測,檢測報告已于5月底形成。已完成萬源富硒老臘肉質量標準相關材料編撰,擬于7月上報通過專家評審。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集約化水平低,養殖規模較小。一是養殖、加工、營銷等環節機制不健全,專合組織作用不明顯,沒有成為規模經營的市場主體,企業、基地、專合組織沒有建立起較密切的利益聯接機制;二是農戶的養殖意識差,“等、靠、要”思想嚴重,以分散養殖為主,養殖基礎薄弱,規模化養殖水平不高,抵御市場風險能力差。

(二)投入不足,發展速度不快。要實現畜牧產業化,投入少了肯定不行。目前,各級財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舊院黑雞和生豬產業發展,在肉牛、肉羊產業上至今沒有資金投入,致使兩大產業在基地培育、標準化適度規模養殖、配套體系建設等方面進展緩慢。

(三)養殖風險特別是疫病和市場風險整體加大。畜禽疫病復雜多變,養殖較為分散,防疫難度增大;市場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市場行情波動大、頻率高,養殖效益不穩定;畜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依然存在。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大力實施“千萬黑雞下江南”工程。力爭建設完成5-8個擴繁場,實現今年新增出欄300萬只舊院黑雞,年底達到800萬只的生產能力,力爭出欄500萬只。

(二)狠抓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切實做到組織領導到位,宣傳發動到位,培訓指導到位,責任落實到位,物資保障到位,防疫技術到位,督促檢查到位,重點抓好豬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藍耳病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抓好疫情監測、強制免疫、疫情封堵、疫情報告和疫情處置各個環節,確保全市無重大動物疫病發生和流行。

(三)狠抓監督執法,確保產品安全。一是加強源頭治理。全面實施獸藥gsp認證工作,加大獸藥市場整治力度,加強獸藥監督抽檢和使用監管,完善用藥記錄制度。規范飼料企業經營行為,加大對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抽檢范圍和頻次,嚴厲查處在飼料產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嚴厲打擊飼料經營和養殖過程中添加“瘦肉精”、蘇丹紅等違禁添加物的違法行為。二是搞好多部門聯合執法。加大重點區域、重點市場、重點環節的監測力度,搞好飼料獸藥經營企業管理,加強飼料獸藥使用環節的監管,對全市52個場鎮飼料獸藥市場的執法監督、檢查,加大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著重抓好飼料獸藥源頭關,維護消費者利益,加強對規模養殖場、屠宰加工廠牲畜尿樣抽檢,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篇4

1.《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申請和審查報告》

2.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必須具備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3.《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證書》復印件

4.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質量控制措施(內容包括組織管理、投入品管理、衛生防疫、產品檢測、產地保護等)

5.最近生產周期農業投入品(農藥、獸藥、漁藥等)使用記錄復印件

6.《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及《產地環境現狀評價報告》(省級工作機構選定的擁有相應資質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出具)

7.《產品檢驗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加蓋檢測機構印章(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選定的產品檢測機構出具)

8.《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原件(負責現場檢查的工作機構出具)

9.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電子版)

10.其他要求提交的有關材料。

申請產品擴項認證

1.《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申請和審查報告》

2.最近生產周期農業投入品(農藥、獸藥、漁藥等)使用記錄復印件

3.《產品檢驗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加蓋檢測機構印章(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選定的產品檢測機構出具)

4.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電子版)

5.《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及已獲得的《無公害農產品證書》。

申請復查換證

1.《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申請和審查報告》

2.《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原件(負責現場檢查的工作機構出具)

3.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電子版)

4.其他要求提交的有關材料。

申請整體認證

1.《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申請和審查報告》

2.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必須具備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3.《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證書》復印件

4.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質量控制措施(內容包括組織管理、投入品管理、衛生防疫、產品檢測、產地保護等)

5.最近生產周期農業投入品(農藥、獸藥、漁藥等)使用記錄復印件

6.《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及《產地環境現狀評價報告》(省級工作機構選定的擁有相應資質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出具)

7.《產品檢驗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加蓋檢測機構印章(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選定的產品檢測機構出具)

篇5

(一)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

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是指由行業組織、企業及其他社會團體獨資、合資或合作興辦,以本行業出口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場的研發、設計、質量控制、產品檢測所需的公共技術及設備,為新技術、新標準的制訂、交流、推廣、咨詢、培訓或出口產品自檢、預檢等提供服務的機構。

(二)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

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良好農業規范(GA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或有機產品等標準及相關規定要求,建立的出口產品溯源和追蹤體系。企業建立的追溯體系,應記錄農藥、獸藥、種苗、種畜禽使用及農產品種植、養殖檔案和流通情況,并通過電子標簽、條形碼等信息手段,確保產品可追溯回加工、生產環節。

二、資金支持標準

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實行部分支持的方式。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的資助比例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金額的70%;其他地區的資助比例不超過50%。每個行業公共技術平臺資助項目的資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每個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項目的資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2*年1月1日至2*年6月30日期間完成的項目可進行申報。為加強對項目申請的管理工作,提高上報項目質量,2*年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實行限額管理。每個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報項目申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1000萬元;每個出口行業組織、中央企業上報項目申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500萬元。*年已申報、享受農輕紡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的項目,不屬本次支持范圍。

三、申報項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報項目的申請單位須提供以下材料:

1.2*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如申請行業公共技術平臺資助,應提供申請單位目前的服務對象范圍,現有服務項目和產品,實施本項目后預期的服務情況、可達到的目標和效果以及是否申請、享受同類中央財政資金資助等;如申請建立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資助,申請單位應提供2*年至2*年的生產加工及出口情況,出口農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建立的基本情況(管理方式、基地建設、注冊備案、認證、實驗室、對出口的影響)及下一步規劃和目標等。

2.申請單位所取得的有關認證認可文件。

3.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申請單位的《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5.經中介機構審計的*、2*年度財務報告。

6.項目資金實際支付憑證。

7.其它需要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主管部門)及中央單位(指中央企業及全國性出口行業組織,下同)須報送以下材料:

1、2*年度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申請報告,包括組織初審的情況、申請單位及項目的基本介紹,初審意見等內容;如申請公共技術平臺資助項目,須提供該項目建成后可達到的目標和效果。

2、申請農產品出口行業公共技術平臺服務項目,應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下同)與申請單位簽署的該項目向企業提供優惠服務的協議。協議中應包括申請單位向企業提供的具體內容,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服務的對象、服務內容和收費金額的條款,以及申請單位須承擔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的違約責任等內容。中央單位須提供與項目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商務部委托)簽署的上述協議。

3、農產品貿易促進資金申請項目匯總表,并按項目優先程度進行排序。

4、項目申請單位提供的材料(僅送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

地方主管部門和中央單位報送的材料一式四份,分別報送商務部(財務司、外貿司)、財政部(企業司),同時抄報商務部(外貿發展事務局),報送截止時間為2*年10月31日。

以上申請材料用A4紙打印,按順序于左側裝訂成冊,連同電子文檔(光盤形式)一同報送。具體申報材料格式在商務部網站外貿司子站下載。

逾期報送的材料不予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報送材料,將不得參與項目評審。

以外幣為計算單位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費用支出憑證發生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為人民幣。

四、審核及撥付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按《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對項目進行審核,確定資助項目。財政部將資金撥付至相關省級財政部門。

(一)地方單位執行完畢的項目,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助資金。

(二)中央單位執行完畢的項目,由外貿發展事務局組織驗收合格并經商務部審核后,報請財政部審定撥付資助資金。

驗收工作應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到期未完成驗收的項目,將不予撥付資助資金,具體驗收規定另行下發。

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畜產品產地(以下簡稱產地),是指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具有一定規模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和畜產品加工企業,生產過程按照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規范操作,并經認定合格,獲得認定證書的畜禽產品產地。

第三條河南省畜牧局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監督管理及推薦、申報無公害畜產品生產基地工作;省轄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的初審、推薦、考察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組織,必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產地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五條產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環境必須符合無公害畜禽產品產地環境標準。

(二)產地必須具有明確的區域范圍。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商品肉雞場批出欄10000只以上;商品蛋雞場存欄10000只以上;商品豬場年出欄8000頭以上;肉牛場存欄200頭以上;奶牛場存欄200頭以上;肉羊場年出欄500只以上。

種畜禽場產地規模按《河南省種畜禽場驗收標準》(豫牧畜字200015號)的規定執行。

其他類畜禽品種產地規模,視具體情況確定。

養殖小區產地參照以上規模執行。

畜產品加工企業:待宰畜禽必須來自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單班日屠宰豬200頭以上;單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單班日屠宰牛50頭以上;單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鮮奶50噸以上。

第六條產地生產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按照技術規范組織生產,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第七條產地使用的種畜禽、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畜牧業生產投入品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質量標準,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畜牧業生產投入品。

第八條產地生產過程中用藥必須符合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要求;有休藥期要求的必須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產地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章申報與認定

第十條申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產地所在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縣級管理的申請人向產地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省轄市級管理的申請人向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跨行政區域的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省級管理的申請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地的地理位置、場區布局、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檢測報告及其說明;

(五)無公害畜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畜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動物防疫合格證;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和現場的審核。初審合格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所在地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審,復審合格后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河南省畜牧局。

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轄市級管理的申請人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和現場的審核,審核合格后簽署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河南省畜牧局。

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材料的審定。審定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組對產地環境(對申報材料中環境檢測結果有疑義時,需再次檢測)、場區布局、生產規模、生產計劃、質量控制措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并出具現場檢查報告。

審定或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專家組現場檢查的合格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認定的產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會認定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經認定的產地應接受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資格,收回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并通過一定方式公示。

(一)產地被污染或產地環境達不到要求的;

(二)產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畜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范圍的;

(四)不按標準進行生產或嚴重違反技術操作規程的;

(五)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合格證已過期的;

(七)沒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或偽造虛假記錄的;

(八)拒絕接受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的;

(九)有其他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條產地認定證書和標牌的使用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個月,申請人應當申請認定復審和復檢(具體按產地程序辦理)。

篇7

第三條在本市范圍內設置零售藥店,必須經所在地市(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并經我局審核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條根據我市建設現代化大城市的總體要求,*城區解放環路以內新開辦藥店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70M2,倉庫不小于30M2。其他地段新開辦藥店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60M2,倉庫不小于30M2。零售藥店經營規模如達到大、中型藥店標準,其營業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應符合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

第五條零售藥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具有藥學中?;蚱渌麑I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零售藥店質量管理負責人與經營管理負責人不得兼任。

第六條申請開設零售藥店必須配備兩名以上專職藥師(或中藥師)。其中經營處方藥或中藥配方的零售藥店必須至少有一名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負責審核處方。

第七條大中型零售藥店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小型零售藥店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人應具有藥師(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上述藥學專業人員必須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八條零售藥店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應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零售藥店的藥品驗收人員、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從事質量管理、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須經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業或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我局頒發的崗位合格證書。

第九條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成為零售藥店的經營人員。

第十條新設置的零售藥店應該配備工作場所需要的電腦,并具有上網檢索相關藥品管理文件以及藥學情報資料的能力。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之間的距離,城區不小于200M,小于該間距設置的藥店其人員、設施、管理均應明顯優于先設置的藥店。鄉鎮依據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情況和市場繁榮程度,對零售藥店的發展,要按照《*市零售藥店設置發展規劃》實行總量控制、分步實施,根據市場經濟原則優勝劣汰。

第十二條在農村邊遠地區以及城郊結合部新設社區開辦便民藥店,可以經營甲類、乙類非處方藥。便民藥店至少應配備一名藥師或二名藥劑士,營業場所建筑面積不小于50M2。

第十三條倉庫必須符合藥品儲存要求,并配備與經營規模、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設施;經營特殊管理藥品的,應配備能安全儲存特殊管理藥品的專用設施。

第十四條零售藥店必須備有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需要的藥品。大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治療常見病、多發病的藥品1000種以上;中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800種以上;小型零售藥店必須備有500種以上。

第十五條零售藥店不得以兼營獸藥的名義,干擾處方藥制度的執行。零售藥店可以按照規定兼營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用品及消毒藥劑,但必須嚴格與藥品分開,并在柜臺上明示“非藥品”標識。

第十六條零售藥店應根據經營范圍制定必要的質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業務和管理崗位的質量責任制;

(二)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陳列、養護等環節的管理規定;

(三)對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審核的規定;

(四)藥品銷售及處方管理的規定;

(五)拆零藥品的管理規定;

(六)特殊管理藥品的購進、儲存和銷售的規定;

(七)質量事故的處理和報告的規定;

(八)質量信息的管理規定;

(九)藥品檢驗報告書留存登記規定;

(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

(十一)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規定;

(十二)服務質量的管理規定;

(十三)中藥飲片購、銷、存管理的規定。

第十七條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立項審查、現場驗收程序:

(一)立項審查程序

1、申請設置零售藥店必須由投資者向擬設置零售藥店所在地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擬設置零售藥店位于我市市區(含濱湖區、新區)的,可直接向我局市場監督處申請。立項申請應包括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的報告;

(2)《設置零售藥店申請表》;

(3)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4)擬在零售藥店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及健康證明。

(5)擬聘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藥師資格證、職稱證書、身份證、健康證明及聘用意向協議。

(6)擬設置藥店位置示意圖,房屋產權證或有效租賃意向協議。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以上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經審核后留存復印件。

2、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作出是否同意申報的決定,經初審同意的立項申請報我局市場監督處,不同意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3、我局在收到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結果和申辦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立項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抄送申請人。

4、擬設置零售藥店位于我市市區(含濱湖區、新區)的,由我局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立項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現場驗收程序

1、申請人必須在獲準立項后三個月內向我局市場監督處提出現場驗收申請。逾期不申請的,原立項批復作廢。

現場驗收申請應包括下列材料:

(1)申請現場驗收報告。

(2)擬設置藥店準確經營地址及示意圖,店內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類區位圖。

(3)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注冊證書,其執業或從業單位必須與擬設置藥店相符。

(4)房屋產權證或有效租賃合同。

(5)經市或縣級勞動部門鑒證的合同期不少于兩年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勞動用工合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驗收、養護人員及營業員的學歷證明。

(6)零售藥店員工名冊及健康證明。

(7)藥品儲存設施、設備目錄。

(8)擬經營品種目錄。

(9)質量管理制度,種類臺帳、表格、單據。

(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須提供原件經審核后留存復印件。

2、我局在收到全部現場驗收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并作出是否批準發證的決定。對業經批準的申請人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未被批準的申請人,限期一個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立項批復作廢。再次申請設置零售藥店的時間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八條、實行接待日制度。為統籌安排市場監管工作,規定每月一日上午(節假日順延)為申請設置零售藥店受理日。每周星期三上午為群眾來訪接待日,由我局市場監督處專門負責有關開辦零售藥店的來訪及咨詢接待工作。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要做好有關來訪接待工作。

第十九條零售藥店搬遷或者擬增加經營范圍,應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事先向新址所在地藥監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同意后施行,完工后由我局按照上述標準驗收。

篇8

2飼料中的不安全因素

飼料中不安全因素很多。主要包括:

2.1在飼料中非法使用違禁添加物農業部第176號公告、第193號公告、第806號公告和第1519號公告中禁止在飼料中使用的添加物有幾十種,如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蘇丹紅、三聚氰胺、碘化酪蛋白、地西泮、氯丙嗪、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等。

2.2在飼料中不按規定使用藥物添加劑農業部第168號公告規定允許在商品飼料中長期添加使用的藥物添加劑共32個品種,但實際生產中嚴格遵守此規定的不多。(1)不按規定使用,如喹乙醇只適用于35kg以下的豬,屠宰前35d停藥。目前有的養豬場大豬飼料也加喹乙醇,甚至有的小豬料用于養豬全期,在肉兔和魚的飼養中也有違規使用喹乙醇的現象。(2)目前養殖場使用的獸藥有不少是通過拌料給藥,且都規定有預防量和治療量,是典型的獸藥。但是,在養殖實踐中養殖場戶則按預防量長期在飼料中添加使用。(3)還有一些加入藥物添加劑的飼料產品不在標簽上標識,或標識的藥物添加劑品種和實際添加的不一樣,有時造成養殖戶重復添加藥物添加劑,以致發生中毒事件。

2.3濫用飼料添加劑,追求特殊功效隨著營養研究的進展,一些稀有元素和重金屬不斷應用于飼料中,如硒、鉻、砷、銅、鋅。但由于這些稀有元素的安全劑量和中毒劑量十分接近,畜禽動物的采食又是自由采食,如果飼料生產過程中攪拌不均或計量不準,極易導致動物蓄積中毒,或通過糞便排泄而污染環境。并且由于一些飼料生產企業不適當地宣傳,造成許多飼養上的誤區,如豬吃了飼料要皮紅、毛亮、糞黑、肯睡等等,以致亂用、濫用各種飼料添加劑。

2.4飼料原料中伴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如飼料添加劑產品中的鉛、砷、汞、鎘和谷物飼料原料中的黃曲霉毒素、亞硝酸鹽等等,也影響飼料的衛生與安全。

2.5其它不安全因素如農藥殘留、飼用油脂污染(二惡英)、肉骨粉污染(瘋牛病)等。

3飼料安全的重要性

飼料不安全,其危害性極大。

3.1人身受害飼料中的不安全物質通過飼喂畜禽從而進入人的食物鏈,而消費者則難以識別和防范。一些有毒有害物質在人體內多系慢性蓄積,短時間內發生危害的可能性較小,但一旦發現為時已晚。如瘋牛病病毒(一種沅蛋白)的潛伏期為8~10年,英國80年代中期發生了牛的“瘋牛病”,進入90年代則陸續發現人患了“瘋牛病”。到目前為止,還仍是全世界的一大頑疾。

3.2出口受阻由于抗生素藥物耐藥性傳遞等問題,目前歐盟僅允許莫能霉素鈉、黃霉素、鹽霉素鈉、阿維拉霉素等4種抗生素作為動物促生長劑在飼料中添加使用。也就是說,目前我國政府允許在飼料中使用的32種藥物飼料添加劑中,只有4種是歐盟允許使用的。可見,我國畜產品要大量出口歐盟,還需要技術、政治和外交的共同努力。

3.3污染環境過量的有毒有害物質如砷、銅、鋅、鉻、氮、磷,還通過動物糞尿排入土壤和水中,嚴重污染環境,給子孫后代留下隱患。據統計,有機胂制劑按目前推薦量使用,一個萬頭豬場5~8年后,其糞便中殘留的砷可達1t。這一噸“毒土”將長期影響周圍的土壤和地下水。如人們長期飲用被砷污染的水,可致皮癌。

3.4消費恐慌畜產品中含有違禁物質以及藥物殘留超標,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極易引起消費者的心理恐慌。如“瘋牛病”事件使人們對牛肉產生懷疑;“瘦肉精”事件使人們對豬肉產生疑問;“速生雞”事件使人們對雞肉產生懷疑;特別是“三聚氰胺”事件,幾乎使我國的奶業遭受到毀滅性的打擊。

4我國新飼料法規和規章的新亮點

十幾年來,我國政府針對飼料安全問題,了一系列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措施。自2012年5月1日起修訂實施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09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農業部新規章,與1999年5月29日首次實施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和農業部規章相比,有12個新亮點:

4.1明確了企業是第一責任人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負責。

4.2對新產品設立監測期5年監測期內不再批準國內其它企業生產該新產品,也不允許從境外進口該新產品。

4.3實施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業部的《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業部2014年第1號令)規定,飼料生產企業必須按照《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的要求組織生產,實現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程質量安全控制。

4.4飼料原料目錄農業部的《飼料原料目錄》(農業部2012年第1773號公告和2013年第2038號公告)、《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2013)》(農業部2013年第2045號公告)和《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農業部2001年第168號公告)一起構成了允許在商品飼料中使用的物質,禁止使用農業部公布的允許使用物質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

4.5實施飼料原料采購查驗和檢驗制度生產者采購需要行政許可的飼料原料,應當逐批查驗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對無法提供或提供不實的不得接收和使用;采購不需行政許可的飼料原料,應當查驗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對無法提品質量檢驗報告和經檢驗不符合原料接收標準的,不得接收和使用。

4.6企業之間可以委托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可以在生產企業之間委托生產:委托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產品在雙方飼料生產許可范圍內;委托生產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雙方都應當取得委托產品的產品批準文號;雙方要簽訂委托合同,向各自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委托生產的產品標簽應當標明雙方的相關信息。

4.7生產企業可以定制產品飼料添加劑及其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可以為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定制產品:定制產品可以不辦理產品批準文號;定制產品的標簽應標明“定制產品”字樣和定制企業的名稱、地址及其生產許可證編號;定制產品僅限于定制企業自用。

4.8境外企業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飼料產品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應當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銷售機構或者委托符合條件的中國境內機構進行銷售。

4.9實行問題產品召回制度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產品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通知經營者和使用者,并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

4.10可以公布飼料企業不良記錄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公布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

4.11養殖者應遵守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養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飼料的,應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自行配制飼料使用規范》,并不得對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飼料。

4.12罰則更嚴厲新《條例》規定:對生產企業、經營者和養殖者可以實行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產品、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違法生產的生產設備,罰款,收繳、撤銷、吊銷許可證明文件,限制申請行政許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責令對飼喂了違禁物質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新《條例》和農業部新規章,對飼料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執法等環節都做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但是也應當看到當前在飼料管理和執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少的問題:如飼料生產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裝備差、管理亂、素質低的問題;飼料經營店戶數量多、分布散、種類雜、管理亂的問題;養殖環節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范圍、超劑量、超期限使用藥物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甚至在飼料中直接使用獸藥、人藥、化工級產品等問題;執法工作中亂執法、亂收費、亂罰款,以培訓代罰款、以行政處罰代刑事處罰,甚至釣魚執法、養魚執法等問題。因此說,我國飼料安全問題所面臨的形勢還很嚴峻,任務還很艱巨。

5主要對策

5.1認真宣傳貫徹飼料法規和規章飼料管理部門首先要學法、懂法、執法,不僅管理人員自己要學,而且還有告知企業學法、懂法、尊法的義務。飼料生產企業、經營者和養殖者更要把學法、守法貫穿到企業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全過程。全員學法、守法固然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企業的高中層領導,因為企業的違法并不僅是設備或技術的問題,更多地是企業領導的大腦出了問題。

5.2嚴格實施飼料生產準入制度農業部先后的《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農業部2012年第1849號公告)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申報材料要求》(農業部2012年第1867號公告),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機構與人員、廠區布局與設施、工藝與設備、檢驗與質量管理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不可過多地強調省情、市情、縣情甚至企情,使飼料生產的準入變了味、走了樣。

5.3認真推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業部的《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包括原料采購與管理、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控制、產品貯存及運輸、產品投訴與召回、培訓衛生和記錄管理等內容,其核心是要求企業必須重視飼料生產的日常管理,是飼料生產企業許可條件的有益補充。在飼料企業強制推行《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是《條例》的最大亮點。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努力推行、認真執法,使《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真正成為飼料企業生產的綱領性文件,真正實現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全程質量安全控制。

5.4嚴把國門,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我國新《條例》規定:農業部門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對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建立進口產品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實施日常的監督監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實施進口飼料產品的檢驗、檢疫,并對其包裝和標簽進行核查,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許入境。兩個部門之間還應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和良好的溝通渠道,共同把好國門關。

篇9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動,依照《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第四條本辦法評價的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的風險。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三個類別,以科學為依據,以個案審查為原則,實行分級分階段管理。

第五條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設立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農業部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凡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成立由單位法人代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評價申報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農業部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為安全評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八條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二章安全等級和安全評價

第九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評價管理

按照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安全等級I:尚不存在危險;

安全等級II:具有低度危險;

安全等級III:具有中度危險;

安全等級IV:具有高度危險。

第十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和安全等級的確定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

(二)確定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的類型;

(三)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四)確定生產、加工活動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修響;

(五)確定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

第十一條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受體生物分為四個安全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I;

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體生物,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

(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低度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II。

(三)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中等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III。

(四)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高度危險,而且在封閉設施之外尚無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發生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III。包括:

1.可能與其它生物發生高頻率遺傳物質交換的有害生物;

2.尚無有效技術防止其本身或其產物逃逸、擴散的有害生物;

3.尚無有效技術保證其逃逸后,在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之前,將其捕獲或消滅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條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類型的確定

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即: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不影響受體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體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1增加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或抑制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表達的基因操作。

類型2不影響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類型3降低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確定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影響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和基因操作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及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一)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I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I。

2、安全等級為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II;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但是可以通過嚴格的安全措施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III;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而且無法通過安全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險的,則安全等級為IV。

(二)、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I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I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再產生不利影響的,則其安全等級為I;如果安全性雖有增加,但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的會產生危險的,則安全等級仍為II。

(三)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II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或III,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I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III。

3.安全等級為III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四)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IV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Ill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V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或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IV。

第十四條農業轉基因產品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產品的生產、加工活動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和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

(一)農業轉基因產品的生產、加工活動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

類型1增加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2不影響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3降低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

2.安全等級為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再產生不利影響的,其安全等級為I;如果安全性雖然有增加,但是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仍有低度危險的,其安全等級仍為II。

2.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I。

3.安全等級為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幾可分為II、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四)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或III,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II。

3.安全等級為III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五)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得到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II、III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或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得到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V。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

第十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III和IV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級的試驗和進口的單位以及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類別和安全等級,分階段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或者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農業部每年組織兩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審。第一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30日。農業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復;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個月內作出批復。

第十七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進口的單位以及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在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安全評價報告或申請前應當完成下列手續:

(一)報告或申請單位和報告或申請人對所從事的轉基因生物工作進行安全性評價,并填寫報告書或申報書(見附錄v);

(二)組織本單位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三)取得開展試驗和安全證書使用所在?。ㄊ?、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與試驗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專門的機構;

(二)有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與試驗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具備與實驗研究和試驗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

(四)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

第十九條報告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和中間試驗以及申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安全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業部制定的農業轉基因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安全評價各階段的報告或申報要求、安全評價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辦理報告或申請手續(見附錄I、II、III、IV、V)。

第二十條從事安全等級為I和II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由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批準;從事安全等級為III和IV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研究單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實驗研究報告書(見附錄V);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相應的實驗室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I、II、III、IV)實驗研究結束后擬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試驗單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間試驗報告書(見附錄V);

(二)實驗研究總結報告;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四)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在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結束后擬轉入環境釋放的,或者在環境釋放結束后擬轉入生產性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并由農業部批準后,方可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試驗。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申報書(見附錄v);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農業部委托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實驗階段的實驗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擬申請安全證書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并由農業部批準后,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評價申報書(見附錄v);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農業部委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實驗總結報告;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應當明確轉基因生物名稱(編號)、規模、范圍、時限及有關責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內容。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要求開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證書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二十五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安全評價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必要的檢測費。

第二十七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受理審批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審查的專家,應當為申報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技術檢測管理

第二十八條農業部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九條技術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設有相對獨立的機構和專職人員;

(二)具備與檢測任務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儀器設備和檢測手段;

(三)嚴格執行檢測技術規范,出具的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四)有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技術檢測機構的職責任務:

(一)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評價提供技術服務;

(二)承擔農業部或申請人委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檢驗、鑒定和復查任務;

(三)出具檢測報告,做出科學判斷;

(四)研究檢測技術與方法,承擔或參與評價標準和技術法規的制修訂工作;

(五)檢測結束后,對用于檢測的樣品應當安全銷毀,不得保留。

(六)為委托人和申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五章監督管理與安全監控

第三十一條農業部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不同生態類型區域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控和監測工作,建立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和監測體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與生產的單位,在工作進行期間和工作結束后,應當向農業和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與生產應用所在的行政區域內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試驗總結和生產計劃與執行情況總結報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應用的年度生產計劃,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年度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生產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預防事故的緊急措施,做好安全監督紀錄,以備核查。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學控制、生物控制、環境控制和規模控制等(見附錄IV)。

第三十六條安全等級II、III、IV的轉基因生物,在廢棄物處理和排放之前應當采取可靠措施將其銷毀、滅活,以防止擴擴散和污染環境。發現基因生物擴散、殘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在貯存、轉移、運輸和銷毀、滅活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備特定的設備或場所,指定專人管理并記錄。

第三十八條發現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和生態環境存在危險時,農業部有權宣布禁止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收回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由貨主銷毀有關存在危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規定,從事安全等級III、IV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或者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未向農業部報告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或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和期限進行試驗的,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審批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或者核發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用術語及含義如下: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狀的遺傳物質的功能和結構單位,主要指具有遺傳信息的DN段。

二、基因工程技本,包括利用載體系統的重組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等方法把重組DNA分子導入有機體的技術。

三、基因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體和染色體外所有遺傳物質的總和。

四、DNA系脫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詞縮寫,是貯存生物遺傳信息的遺傳物質。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飾受體細胞遺傳組成并表達其遺傳效應為目的的基因。

七、受體生物,系指被導入重組DNA分子的生物。

八、種子,系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九、實驗研究,系指在實驗室控制系統內進行的基因操作和轉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十、中間試驗,系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

十一、環境釋放,系指在自然條件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

十二、生產性試驗,系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十三、控制系統,系指通過物理控制、化學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閉或半封閉操作體系。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在實驗區外的生存及擴散,如設置柵欄,防止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從實驗區逃逸或被人或動物攜帶至實驗區外等。

十五、化學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學方法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擴散或殘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設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擴散或殘留,以及限制遺傳物質由轉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轉移,如設置有效的隔離區及監控區、清除試驗區附近可與轉基因生物雜交的物種、阻止轉基因生物開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關生物的轉移。

十七、環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環境條件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繁殖、擴散或殘留,如控制溫度、水份、光周期等。

篇10

中圖分類號:S8-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273X(2012)12-0025-02

2012年5月24~25日,隨著湖北省畜牧強縣暨現代畜牧業示范區、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創建活動啟動會議在隨州市的召開,湖北省無規定疫病區的建設順利拉開了序幕。筆者通過參與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項目申報材料的編寫,對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建設有了一定的認識。現就無規定動物疫病區項目的建設談談自己的看法。

1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概念

農業部在《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技術規范(試行)》中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指在某一確定區域,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發生過某種或某幾種動物疫病,且在該區域及其邊界和一定范圍內,對動物和動物產品、動物源性飼料、動物遺傳材料、動物病料、獸藥(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實施官方有效控制并經國家評估合格的特定地域。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包括免疫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和非免疫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兩種。

2 開展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的重要性

(1)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可提高區域的疫病防治水平,強化動物疫病的防控能力。能夠有效控制、撲滅、凈化動物疫病。降低動物發病率和死亡率,促進和保護當地畜牧業生產的正常發展。

(2)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示范區,能有效提升政府履行動物衛生監管職責的能力,推動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深入開展,可以在區域內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動物防疫體制和機制,改善我國動物防疫工作整體形象。

(3)建立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是應對入世需要,增強畜產品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措施。通過無疫區建設最大限度地減少動物疫病及藥殘對人畜健康的危害,增加畜產品產量,提高畜產品質量,在國際貿易上獲取無疫區的品牌效益和誠信度。

(4)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可以帶動飼料、皮革、食品加工、冷藏、儲運、制藥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3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的要點

(1)政府支持。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在地方立法、資金投入、部門協調方面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否則,想完成項目目標的建設只能是水中花、鏡中月。

(2)政策保障。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不是一個單純防疫檢疫、撲殺凈化的過程,需要確保對某一確定區域實施官方有效控制。這必然與嚴禁上路設卡等現行政策存在沖突,只有建立健全與無疫區建設相關的法規、規章、制度及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實現無疫區建設和運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保障無疫區建設科學、有序實施。

(3)資金投入。要想搞好無疫區建設,必要的資金投入必不可少。①宣傳發動經費。無疫區建設事關千家萬戶,必須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支持。這就需要強化宣傳力度,形成社會共識。②基礎設施、設備建設和日常運轉維護的經費投入。如需建立主要交通道口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動物隔離場及無害化處理廠等基礎設施,購置相應的設備并確保正常運行。③市、鄉兩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技術支撐機構的人員及工作經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尤其是疫病監測、凈化撲殺等工作經費。只有將無規定動物疫病示范區建設各項經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才能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

(4)隔斷措施。要確保無疫區建設的成功,科學的隔斷措施必不可少。①無疫區建設最好充分利用地理屏障,如江、河、山脈等。②設置人工屏障。過境交通道口必須設立動物、動物產品指定通道,設置明顯標志。由道口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或派駐人員對指定通道過往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監督檢查。③對動物引進實行“準入制”管理。引入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只能來自于相應的免疫無疫區或非免疫無疫區。對因生產需要確需從其他地區引入種用、乳用、役用動物的,必須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準入手續。引入的動物從指定通道進入無疫區,向經過的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報驗,并在緩沖區動物隔離場實施一定時間的監控,經檢查確認符合無疫區動物衛生要求后方可進入。堅決杜絕染疫動物及其產品進入本市。

(5)防檢監管。要完善疫情測報預警體系,規范疫情確認程序,健全疫情報告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區域內流行病學調查,掌握相關基礎情況。完善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監管制度,檢疫合格動物經指定通道進入無疫區。強化檢疫監管,規范實施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嚴格實施動物養殖檔案及畜禽標識制度,檢疫證明和標志、防疫記錄等須按規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確保動物及其產品能夠追蹤溯源。

(6)監測凈化。按監測技術規范重點開展病原監測,發現野毒攜帶動物按疫點處置辦法處置;同時強化周邊3 km的易感動物抽樣監測,發現陽性感染動物同樣按疫點處置辦法處理。

4 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措施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項目縣市要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項目建設的領導。各鄉鎮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把無疫區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抓好資金、隊伍、制度等各項工作的落實。要實行責任制,逐級簽訂責任書。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畜牧部門負責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和有關工作制度,為無疫區建設提供技術保障。

(2)出臺政策,依法創建。要根據無疫區建設的實際,出臺地方性無疫區建設法律法規,確保無疫區建設有法可依,便于操作。

(3)落實投入,??顚S?。將無疫區建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配套建設所需資金,并落實緊急防疫物資、撲殺病畜補貼、疫情處理、疫情監測等所需經費,加強對項目資金的使用監管,確保??顚S?。

(4)宣傳培訓,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報刊、網絡、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并采取發放明白紙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建設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重大意義、做法、建設內容和要求,達到家喻戶曉。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動物防疫監督執法隊伍和技術推廣服務隊伍工作水平,提高畜禽飼養者、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者及診療單位人員的防疫意識和能力,為項目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5)完善體系,科學防控。①進一步完善市、鄉、村、畜牧龍頭企業、飼養大戶相結合的動物防疫體系??h級畜牧部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動物疫病的有效預防及撲滅工作。鄉鎮畜牧獸醫服務中心負責本地動物防疫、檢疫、消毒、病料的采集和送檢、治療及初步診斷等工作。村防疫員負責實施動物免疫。畜牧龍頭企業負責對其所飼養動物進行防疫、疫病診斷、監測和產品質量檢測。飼養大戶負責對其所飼養動物進行防疫、疫病診斷及疫情報告。②強化動物防疫監督體系建設。配備與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車輛,具備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飼養、生產、加工、儲藏、銷售、運輸等環節實施全過程快速有效監控能力,能夠有效開展檢疫、執法、辦案、病原微生物快速測定、技術監測以及對病害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③完善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市、鄉、村、規模場(戶)的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具備對口蹄疫、禽流感、雞新城疫、豬瘟四種疫病和其他重點動物疫病進行疫情監測和風險評估的能力。畜牧部門每年組織監測兩次,畜牧龍頭企業、動物診療單位、飼養大戶要定期報告其門診動物疾(疫)病診療情況,發現重大動物疫病,要按照動物疫情管理規定及時逐級上報。④建成完備的動物防疫屏障體系。在與外市交界的主要交通要道建立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水運碼頭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進入本市和過境的動物及其產品的監督檢查,堅決杜絕疫情傳入。同時,定期組織對新老疫區及受威脅區、疫點、牲畜交易市場、屠宰場、飼養場、配種站(點)等場所實施消毒,徹底消滅疫源,防止疫情發生和蔓延。通過以上四大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長效機制,提高防控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免疫規范、監測準確、監督有力、處置科學、管理嚴格”。

国产精品视频线观看26uuu,免费av网站在线观看,免费一级a四片久久精品网,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久久久露脸
婷婷一区二区三区 | 天天爽夜夜爽人人爽一区二区 | 一本久久免费视频 | 亚洲诱惑人的视频在线观看 | 亚洲欧美日韩国产综合在线 | 亚洲国产AV日韩AV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