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9-02 00: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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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論文

篇1

所謂合作型“國家—社會”關系,是指國家與社會的和諧一致關系,兩者始終處于上下一致的地位,遙相呼應,各司其職,各行其是。但是,國家與社會在這種長期和諧背景下,形成了特有的發展歷程———國家不斷強大,社會不斷弱小,看似平衡,其實內部也蘊含著發展中的各種難題與危機,這在中國傳統社會階段表現的尤為明顯。在中國社會和文化語境中,關于“國家—社會”關系的研究,事關中國社會發展的背景問題和路徑問題。緣于中國古代天人合一、中庸等思想的影響,“國家—社會”一直是以上下通聯、和諧一致的形式出現的,好似房屋結構一樣,一方處于屋脊,一方處于屋基;一方面它們各司其職,另一方面它們之間互有通聯,通過合作達到建筑的穩定。傳統觀點認為,中央集權制度模式是中國歷史上“國家—社會”關系的顯著特點,中國的政治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單向運行,社會是完全被動的。歷史實踐證明,一個持久、健全的政治必須是上下通聯、有來有往的雙向形式,否則這種政治統治維系的時間和空間都將受到極大壓縮,即任何政治絕對不可能只在單一方向軌道上運行。著名社會學家曾在論述中國的“雙軌政治”后指出,因公共需要,一些社會公共事務往往是由老百姓自理,老百姓因此而自動組成的團體稱為“自治單位”,表明中國鄉村社會存在“地方自治的民主體制”。例如,古代的鄉紳,他們是“中國政治中極重要的人物”,地方的代表,并代表民間與官方協商,而這一過程就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另一條政治軌道。中國史學家錢穆對“國家—社會”關系問題作了更為合理的分析和刻畫,他指出,中國具有一貫重視“社會”的歷史傳統,“社會”實際上是一外來語,中國古人稱之為“鄉”,并認為“鄉的觀念,在中國古代一向備受重視。所謂觀于鄉而知王道之易,就十足透露中國古人對于社會重要性之認識”。錢穆又以存在于中國古代社會的士、農、工、商四個階層的“四民社會”來表述中國古代社會的特征,指出“四民社會”當中“士”是政府的代表,也是社會關注的中心,鄉村子弟十年寒窗,經考試或科舉,便有機會踏進政府,成為“士”,“士”是國家治理與社會參與上下一體的核心,“政治與社會常是融合為一的。上下之間,并無大隔閡”。但是,中國的歷史證明,在這種上下聯通的“國家—社會”合作型關系中并沒有看到現代意義上“社會”的多大發展,社會慢慢演變成國家的附庸。對比上述兩種“國家—社會”關系模型不難看出,“國家—社會”關系不論是采取對立沖突的模式還是相對和諧順應的模式,其背后實際上都有著自己獨特的文化和社會語境境這一深層次的要素影響。因此,要研究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首先應當著眼于“國家—社會”關系的傳統事實,從文化和社會語境的具體性入手,尋求適合中國的國家與社會發展的特色之路。

二、中國合作型社會關系基礎的新變化———商事社會的發展訴求

當今,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合作型的鄉土社會根基開始動搖,“國家—社會”關系正處于由鄉土社會向公民社會轉型的市場經濟階段,“商事社會”就是描述這一階段的術語工具。“所謂商事社會,是指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以市民自治組織雛形為社會權利或權力主體代表,平等、自由、正義等進步理念日益發展,初步的半陌生人的法治社會。它是中國由鄉土社會向市民社會轉型的過渡階段,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商事社會階段,特別是隨著網絡空間的快速發展,虛擬經濟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活動的性質開始發生轉變,市場活躍,社會生活也呈現出流動性、異質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國家—社會”關系逐漸趨向“國家—市場—社會”的復雜情勢,利益、市場、契約、權利、自利、競爭、陌生人交際等成了人們較多關注的要素,社會整體狀態出現了從“集體化社會”向“個體化社會”轉變的趨向,社會發展呈現去集體化、去組織化和弱組織化的特征。“當代中國社會的規模性和復雜性遠遠超出了傳統‘四民社會’的涵括范疇,社會生活的多元性、多樣性、開放性使得單一社會階層促成‘國家—社會’融為一體、上下整合的力量已然不在,風馳電掣般的社會變遷在很大程度上抽除了借助大歷史和長時段進程緩慢鑄造‘國家—社會’關系的時空機制。”在此背景下,調整國家、社會發展的新思路,迫在眉睫。按照哈貝馬斯的觀點,市場是“伴隨生活世界的分化,而產生的系統(市場、國家),系統進而再與生活世界脫節,并對其進行侵奪和殖民化,致使生活世界日漸萎縮”。生活世界的萎縮意味著公民社會的蕭條以及公民利益保障的弱化,也意味著強國家、弱社會格局的形成;而唯利是圖、爾虞我詐、壟斷操縱等又是市場不可避免的、也不會自我克制的存在。因此,為了維護社會利益,系統性干預市場,是十分必要的。目前,雖然中國公民意識逐漸覺醒,公民自治組織雛形出現并有所發展,但仍未發展到能夠真正成為社會權利或權力的集中代表,尚未發展到與市場、國家理性互動的程度;雖然中國平等、自由、正義等進步理念日益發展,但同時并存的權威崇拜、愚昧保守、人情關系等落后觀念依然普遍存在及盛行于世;雖然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畢竟還不能稱之為健全。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張力出現復雜化的國情下,調和國家和社會兩種力量關系的平衡問題,是中國面臨的新的時代重大課題。那么,在商事社會進程中到底怎樣才能夠有效保障好公民利益?靠市場自身那是天方夜譚,從速成雞事件、注水肉事件、濰坊污水直排地下事件等可窺見一斑。如果走西方公民社會的道路,采取斗爭的方式,更是絕對不可取的,一方面意識形態不同、社會文化土壤不同,另一方面損害人民的利益與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相違背。所以,我們應該在中國新“國家—社會”合作型理念下,結合實際,走中國特色合作型的道路,在國家、市場與社會共同構成“合作的三維”下構建社會利益的有效保障機制。

三、中國社會管理———公民社會建設路徑分析

目前,中國社會結構模式的變革之路,首先就是要走好從傳統的“鄉民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商事社會”過渡階段。筆者認為,在此階段社會管理的建設應著眼于國家、市場和公民社會三個維度的變革,在合作傳統下走深化合作共贏的變革之路。

(一)服務型政府理念的確立和公民社會實踐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中國社會管理模式改革之需要,可為建設公民社會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礎。首先,為市場經濟營造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為系統的自身潔凈和規制提供內源性動力,及時預防和解決市場競爭可能產生的失業、貧富分化及環境污染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降低市場侵害公民社會的沖動。其次,通過營造一個健康的民主參與的政治環境,積極培育公民社會的成長。再者,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納稅人觀念的增強,以及公民對結社權特別是通過互聯網話語權表達的強勁訴求,也都進一步要求政府由“管理者”身份變為“服務者”身份。社會管理模式的創新就在于,建設服務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主體除了政府,還應該強化公民社會組織的主體地位。過去,“在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是公共事務的唯一的或幾乎唯一的主體,是公共物品唯一的或幾乎唯一的提供者。人們幾乎把政府與公權力等同,很少有人想象政府之外還有其他公權力———社會公權力的存在”。“雖然也有工、青、婦和數量很少的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存在,但它們基本依附于政府,很少能獨立行使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隨著商事社會的到來,人們經濟活動的頻繁,各種經濟性組織開始大量涌現,人們逐步認識到,社會管理并非只有政府能夠管理,社會同樣可以具有管理社會的能力———社會權利或權力。而一些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參與社會管理,使社會事務完全暴露在社會成員的直接參與和監督之下,可以較少滋生和腐敗,甚至在某些領域比政府管理的效果還要好。因此,社會管理模式的改革,首先應該厘清“政府—社會”的關系,明確政府與社會的職能界限,政府該放手的要敢于放手,只要做好指導和監督就足夠了,同時政府還可以騰出大量的行政資源做更應該做好的事情。對此,國家已經在采取行動,《行政許可法》第13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凡是行業組織或者中介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法律可以不設行政許可,政府應逐步從這些領域退出。”

(二)商事規則的完善和公民社會的有效監督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同時也伴生了種類繁多的民間團體,即現代公民社會組織的雛形,它們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在監督著市場主體的德行運行。按照哈貝馬斯的觀點,市場、國家是生活世界分化的結果,隨著分化,原來生活世界社會成員之間和睦的交往與溝通逐漸被打破,正直、誠信和相互支持的原則受到沖擊,生活世界日漸萎縮。市場經濟大肆發展,儼然一個大競技場,優勝者發財致富,失利者虧本破產,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波動性等特點,在發展國家經濟的同時,也會導致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決裂,社會穩定的動搖。對此,僅僅依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需要外力的介入,一是加強政府對市場經濟的規制,二是引入公民社會監督市場經濟機制。在中國,由重視市場主體的健康運行,進而推動由商事社會向公民社會的健康轉型,才能逐漸還原生活世界的本來面目。前文所提到的服務型政府轉型,只是表明政府理念由管制向主動服務的轉變,并非意味著政府職能的單一化,政府除了“公共服務”的職能以外,還有其他職能,這些其他職能可以統稱為“規制”。所謂規制,是指“公權力主體對社會、市場和相對人活動的規范、調節、監管和控制。規制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有:審批與許可、限制相對人準入資格、稅收、利率、價格控制、強制披露信息、設定環境、質量標準、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規范市場主體、加強生產經營者責任、保證產品安全、保障交易公平、防止過度競爭、壟斷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實現社會和諧,這對于規范商事主體的行為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服務型政府存在規制職能的正當性理由。隨著政府理念的轉變,不論從規制目的與程度方面,還是從規制方式和程序方面,都是與服務型政府相適應的。追求民生、保護公民利益,逐漸取代GDP或某種政績追求,成了規制的最終目標。在市場具體規制上,服務型政府往往會采取諸如規范信息披露機制、制定商品定價機制、控制標準制定機制以及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控機制等強制性較輕的手段,規范市場,引導市場自律;通過相對人參與或與相對人協商、合作的方式、程序解決問題,以達到保障公民利益的目的。上述而言說到底,市場的規制還是來源于系統(國家)內部,中國雖然也有合作型的文化基礎,但是系統自律畢竟不是一個真命題。因此,為了公眾利益,社會自身的參與是必不可少的。亦即在市場經濟組織運行過程中須引入公民社會組織過程監督,這種來自系統外的監督往往是最有效的,能夠真正引導市場經濟活動向生活世界的回歸。例如,最近各大主流網站上關于“某地企業污水直排地下”的報道引起社會共鳴,錢與權共謀發展,一些地方政府漠視放任企業違法排污,能否多一點良知與社會責任擔當!在系統可能失效的前提下,假如有了一些公益組織的過程介入或社會監督,也許會減少許多鄉鄰患癌的悲劇。值得一提的是,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公民社會已經擁有了一種強大有效的社會化媒體力量,他們自覺維護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并為之構筑了一道道超越系統的防線。

(三)公民社會自身的建設與完善

在中國,雖然長期以來形成了合作型的“國家—社會”關系傳統,但與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市場—社會”關系還是相距甚遠,公民社會發展相對較弱。固步自封,絕不可取,盲目崇外,更違背社會發展規律。所以,中國的公民社會發展注定要走和諧之路,走變革之路,走中國特色之路。

1.合作背景下現代公民意識有待提升

不管是筆下的鄉土社會、“雙軌政治”,還是錢穆分析的“四民社會”,它們始終不具有相對的獨立意義,老百姓沒有主體和權利意識,不要求當家作主,只希望有一個“明君”對社會提供權威統治,實質上是一種“順從”的“臣民社會”,這是管制型政府的基礎。而現代公民社會則不一樣,公民具有主人翁意識、權利意識,他們力求參與社會,要求政府以服務型的姿態出現并提供有效服務。但是,意識屬于思想問題,它的形成往往要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帶有明顯的漸進性。在公民民主、參與意識、法治觀念普遍淡薄的情形下,培育公民意識采取一種自上而下的思想教育的方式幾乎是形成共識的經驗。同時,囿于國家面對發展中的艱巨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等任務的挑戰,因而一種自上而下的政治形態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精英主導的變革立憲自然就具有了合理性。對于國人而言,自近代以來百余年的理性教育以及政治現實實踐,并沒有培育出充分的全社會公民意識。而且公民對于身份的認同感主要并不來自于他人的講述和傳授,而是來自于以公民身份參與國家和社會決策的可能性。因此,沒有參與的可能性及其實踐,教育將是徒勞無益的。公民意識在一定意義上還是主體參與的意識,而參與意識絕非僅靠教育手段灌輸所能形成的,尤其是需要實踐鍛煉手段。其道理與讓孩子學會走路一樣,口頭上的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讓他親自去嘗試走路。培育公民意識,強調參與實踐性活動所起的作用要比主觀教育要來的明顯得多,這是培育公民意識的客觀性手段。一般而言,人從出生到成年,所接受的教育主要來自于家庭和學校,這兩者都帶有明顯的權威性。由此培育了作為公民的服從意識和義務意識,固然對于公民意識而言不可或缺,但更為重要的參與意識和權利意識卻鮮有體現。因此,有限地參與到家庭或學校的決策之中,對于培育早期參與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在中國,家庭和學校的權威色彩更是濃厚,要做到參與并不容易。一些寬容的家庭和學校可能在很早階段即開始重視培育孩子的合作能力、自主能力,讓其在較大程度上擁有自決權,塑造其獨立人格。不過,大部分家庭和學校并非如此,更多的是思想灌輸。為了實現現代化國家目標,我們應積極推進學校實現體制上的轉換,創造更多的學生實踐、參與性訓練機會。同時,國家還必須擴展政治社會化的其他途徑,提供大眾接近社會化傳媒的機會、參與行政決策的機會、管理自己生活和參與構建公民社會的機會,引導國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

篇2

1.2社會保障體系方面。就社會保障體系來說,到目前為止,國有林區還沒有形成一套適合其自身形式的管理體系。主要形式表現為:一是缺乏有效的監督。二是企業負擔重。最近五年,黑龍江國有林區的社會性支出呈現了明顯的增長趨勢,社會性支出占總支出的比例超過了一半以上[2]。

1.3關于林區職工的工作生活狀況。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黑龍江省的國有林區就面臨著虧損的局面,也正是由于企業虧損的原因,林區職工的收入水平始終低于黑龍江省平均工資水平。一部分職工的收入水平甚至勉強能維持正常的生活開支,一旦有子女上學,或是看病就醫。很肯能就好面臨著入不敷出的尷尬境地。根據資料顯示,從1998年到2011年天保工程一期實施以來黑龍江省森工系統累計少采木材5060萬立方米。在天保工程二期實施后,林區的木材產量,在2013年已經調減到89.4萬立方米,逐步達到全面停止商業性采伐。[3]這就意味著依靠傳統林業采伐產生經濟效益的做法已經行不通。這對于收入已經相對偏低的林區職工來說,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由于林區的經濟增長一直停滯不前,始終不能吸引優秀人才,同時還導致了人才的大量外流,給林區的社會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

2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存在問題分析

2.1政企合一對社會管理格局的制約。(1)造成社會管理職能的隱身性。國有林區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并不能明顯的體現出來,并不能發揮出一個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的完全獨立性,還是按照之前傳統企業模式那樣,按照企業經營的模式在進行。并沒有清楚的認識何為林區政府社會管理的主體、客體,以及職能方式和環境[4]。(2)使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的轉變缺少活力。這一階段黑龍江省省的國有林區依然是依托資源的弱勢經濟體,還沒有改變以生產為中心的傳統國有企業的狀況。從以上兩方面能夠看出,國有林區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的轉變逐步實現了政企各行其職,各守其道,逐步建立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規范化的政府行政職能。但是,從根本上來看,這些改革還并不深入,黑龍江省國有林區的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還落后于其他國有大型企業[5]。

2.2責任主體不明,缺乏有效監督。在管理上,一些國有林區的政府部門和林業管理部門、森工企業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一些單位甚至同屬一個辦公場所,同用一套人馬。這就造成管理人員專業程度不高,工作效率低的特點。在監督上,監督機構內在動力不足,外在法律制度不健全,使監督缺乏可操作性新聞輿論和當地公民的監督更是弱之又弱。最終,導致各部門沒有相互監管,又互相制約,使政府的行政能力減弱,企業的經濟行為缺乏動力,阻礙和減緩國有林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2.3全面停伐給政府社會管理帶來的壓力。第一,人員轉崗問題。天保工程實施后,有大量從事木材生產及相關行業的職工需要轉崗分流,這部分人數大約為4.5萬人;第二,下游產業原料短缺問題。木材產業是國有林區的傳統支柱型產業,木材的停伐直接導致了木材原材料的短缺,大興安嶺國有林區內的1370個廠家、600多個加工業戶,將有很大一部分面臨停產或半停產的窘境;第三,社會建設的資金投入問題。進入新時期以來,大興安嶺林區的小城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所需資金,絕大部分都是由大興安嶺林業局自行投入的,木材停伐后,林區政府缺少必要的資金來源,很難再將有限的資金投入到基礎建設上。

3完善國有林區社會管理問題的相關對策

3.1完善社會管理格局。目前,黑龍江省省國有林區已經進入到了一個嶄新的局面,應該實施政企分開原則。把林區資源管理職能從森工企業中剝離開,同時對國有林區的產權制度也進行改革。把國有林區的森林,樹木和林地使用,推進市場,采取承包的方式鼓勵林業職工進行經營。實現多種經營,創辦生態林場,圍繞森林資源的有力優勢,逐步進行多種經營探索,開創國有林區發展的新局面。同時,要求相關部門在實施管理中,要落實目標,強化組織領導工作。把復雜的工作目標進行分解,先確定方法步驟,再提出整體要求,把不同的工作任務層層分解,安排到每個部門和責任人。在解決具體問題時,要實施網格化的社會管理模式,促進林區社會管理的系統化和規范化,構建從中心到基層,從系統內,到全局的管理網絡。從而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作風。

篇3

二、進一步完善規劃,科學定位。

把被撤并鄉鎮鎮區的規劃納入到市、市(縣)區“十三五”規劃和建制鎮的總體規劃,打破周邊行政村與被撤并鄉鎮鎮區的傳統界限,統籌制定村鎮布局、產業發展和土地利用規劃,加大對撤并鄉鎮的資金扶持,加快改變基礎設施落后現狀。對自然生態條件較好或歷史文化內涵深厚的鎮區,培育成休閑觀光小鎮;原來工業比較好、人流量大的鎮區,建設成工業小鎮;地處交通便捷、商貿活躍的鎮區,打造成商貿小鎮或打造成集中居住區;地處偏僻,適宜大面積農耕地塊,重點發展農業生產。

三、進一步整合資源,梯次推進。

重視被撤并鄉鎮學校、醫院發展面臨的現實問題,優化管理,強化投入;推進教師隊伍、醫務工作者隊伍“市管校聘”“市管院用”。逐步提高街道、社區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能力和水平,特別是對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的職能功效、服務半徑等布局和建設要盡快到位,讓群眾足不出社區(村)就能方便辦事。突出為民服務理念,通過輪崗交流方式派駐服務人員,系統培訓努力提高其綜合素質。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民辦學校、民辦醫院建設;大力培育基層社會組織,推進購買服務,宣傳、動員、激勵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基層社區管理與服務工作。

篇4

社會預測的核心難點為何?對于這個問題,默頓認為,社會性行動的五方面因素導致了各種不可測、不可控的未預結果的產生,1.忽視,即相關知識的缺乏。2.失誤,即行為的誤差,特別是基于過去經驗所導致的誤差。3.對直接利益的迫切需求所導致的“主動忽視”。4.基本價值,即引導行動者的特定指導價值。5.預言作用,指對于現實的論斷(不論真假)本身就會成為現實的一部分,并反過來對現實產生影響。總體而言,默頓是從行動者以及預測者本身的局限性角度來探究這一問題的。默頓的這一思路后來遭到了吉登斯等人的反駁。吉登斯認為默頓忽視了行動者及預測者的“認知能力”(knowledgeability)與“意圖性”(intentionality)的重要性。他認為,我們應當在對行動者的意圖進行明確區分的基礎之上明確復雜的人類行動中的各種行為模式,并在此基礎上嘗試進一步分析。在此意義上,盡管我們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仍然存在,但我們可以盡量嘗試將這種局限性降低,從而對行動的發展進程進行某種預測。從某種程度上說,閻耀軍先生順和了吉登斯的思路,其所提出的“前饋控制”方法的核心也正是將各類社會行動模式化,并在此基礎上基于對大數據的分析與監控,從而期望實現對社會行動發展的預測。該著從三個角度對這一思路進行了闡釋:1.阻礙前饋控制得以建立的四重障礙、三大瓶頸;2.應對阻礙的方法:建立“社會風險模擬器”及其一般模式;3.在一般模式指導下的具體實踐應用。“前饋控制”原本是科學實驗中的一個術語,指的是“事先分析和評估即將輸入系統的擾動因素對輸出結果的影響,并將期望的管理目標同預測結果加以對照,在出現問題之前就發現,事先制定糾偏措施,預控不利擾動因素,將問題解決在萌芽或未萌狀態”。[10](28-29)簡而言之,實際上就是通常所說的“防患于未然”。對于社會發展進程中可能出現的危機,應對方式通常有“應急”與“預警”兩種。前者屬于反饋型控制,而后者屬于前饋型控制。在閻耀軍先生看來,有四重障礙阻擋了前饋控制的發展,即社會預測和預警的困難性、危機預報的自風險性、危機事件的長周期性和為官執政的短期性、政績考核制度不完善。而在前饋控制的發展中,預警工具的科學化是一個關鍵要素,但受到三大瓶頸的制約,分別是評估工具科學化問題、組織體制和運行機制問題及集成化創新問題。在這樣的制約下,傳統制度模式的前饋控制機制很難真正建立并發揮作用。閻耀軍先生認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真正建立起一個對于不同類別社會行動的動態、切實并盡可能完備的預警模式化工具,從而實現社會預警的科學化。他給出的答案是開發“社會風險模擬器”。這一概念是從國外的“政策模擬器”和“軍事作戰仿真模擬”演化而來,主要包括兩個層面:對社會風險的識別及有針對性的政策推演。為此需要結合社會風險問題進行建模和仿真,通過多種情景下的社會風險問題起因研究,以及多主體的社會安全內在機理研究,提出具有科學性和可信度的理論分析模型并據此建立社會管理的前饋控制模式。一般化的前饋控制模式需要遵循三大原則:即以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為前提的原則(或超前預測原則),預警預報和預案啟動制度化鏈接原則(或未萌先動原則),依賴可操作性的技術支撐體系的原則(或操作務實原則)。與之相對的,前饋控制的一般模式由三大模塊構成:擾動因素預警模塊、預警預控連鎖模塊、擾動因素預控模塊,三模塊按流程相連,從而形成了一個動態控制過程。一般意義上的理論建模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社會學者真正關心的是這樣的研究技術究竟能否以及如何作用于現實社會。閻耀軍先生在本書的后半部分介紹了在一般模式指導下的三個具體應用案例。分別是:對我國社會穩定施行前饋控制的嘗試;在我國工作中的應用研究;在我國民族關系管理中的應用研究。

人類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控制社會進程,這實際上是社會學界長期以來爭論的問題之一。以科爾曼(JamesS.Coleman)等人為代表的自信者相信我們可以“設計”(design)這個社會,也有一批學者感嘆社會現象的復雜性與因果關系的難覓性。我們究竟能否看到甚至設計我們前方的道路,這既是公眾對社會科學研究者的一個質詢,也是學者們不應回避的詰問。閻耀軍先生用他的這本新著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自己的回應。更為可貴的是,他不僅從社會學角度出發,更是結合眾多新興的學科和理論,如耗散結構論、協同論、自組織理論、突變論等,以及數學、計算機等其他學科的方法,從而有了一個區別于前人的獨特的研究進路。不過,由于這一領域研究的復雜特性及科學探索的本質屬性,也使得這種進路本身同樣會帶來許多值得思考和討論之處。

1.解決主體局限性的大數據的可靠性問題。

為了解決默頓等人所擔心的行動及預測主體的局限性問題,閻耀軍先生采用的解決辦法即是對眾多數據資料的統一分析,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克服“人”的局限性。在計算機技術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今天,此思路確為可試之路。但是,該思路的一個核心問題即在于整個建模、分析、預測所依賴的大數據的可靠程度究竟如何。這涉及兩方面的數據:一是客觀的,但卻常常充斥爭議的數據,比如當下中國的官員切實收入、中國各類宗教的信眾人數、各種歧視性疾病(如艾滋病、甲肝等)的確切患者數等。在社會分析及預測領域,越是這種爭議性的數據越是對未來的發展起核心作用。但如果這些數據本身的可信性就不強,又怎能基于此而對未來進行預警呢?二是主觀指標,比如在建立民族關系預警模型中使用的“大民族主義思想”“、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少數民族自由滿意度”等指標。這些指標本身所包含的含義在不同民族、不同地區即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大規模數據收集過程中,如何有針對性地進行操作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2.社會預測的反身性問題。

利納雷斯在繼承默頓的“自證預言”思路的基礎上,明確指出了由于預測的加入,社會行動本身就會變成以每次預測為節點的非直線型行動。每次預測以及預測所看到的問題,結合行動中業已出現的問題,都會對行動本身產生影響,從而使未來的發展產生不可預知的后果。而這一點,實際上恰恰是社會預測本身蘊涵的一個吊詭問題。因而對社會管理的前饋控制研究,或許也應該考慮到社會預測本身通過對政策的作用對于未來的發展究竟有何影響。

篇5

二、網格化社會管理創新的歷史背景

應該說,網格化管理創新是在我國傳統社會管理模式嚴重滯后的歷史背景下發生的。改革開放30年以來,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統領下,我國在經濟領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宏觀上選擇了正確的制度路徑之外,還得益于我國經濟管理體制方面的創新。在一些城鄉基層單元,在經濟管理層面都嘗試了不同程度的創新,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導致我國的單位制趨于松解,以前由單位承擔的諸多職能逐步社會化、市場化;而隨著我國市場化、城市化的推進,社會流動的加速,城鄉社區格局驟變。然而相比于經濟領域,社會管理層面的變革顯然是滯后和不足的,已遠遠不能適應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所帶來的一系列挑戰,也讓傳統的社會管理陷入困境。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市場經濟對傳統社會管理體制的沖擊。戴維•米勒曾指出,市場領域和社會領域遵循不同的場域規則,市場資源配置和機會的公平原則是“應得”。在市場領域,每個人獲得的資源和機會是基于其做出的努力和貢獻而確定的,而在社會領域,資源和機會是按照需求原則來配置[5]。顯然市場的場域規則不能替代社會場域的規則。只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市場經濟和社會管理可以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甚至能達成一種共贏局面:因為“好的市場經濟”鼓勵公平競爭,社會資源能得到合理配置,而合理的社會管理能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但我們發現在中國改革以來的轉型階段,兩者并沒有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社會管理的滯后和無序增加了市場中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轉型期的社會問題也并沒有能通過市場化自動調節的方式來解決,并且很多社會問題恰恰可視為是市場外部性所帶來的;顯然,市場化也并沒有通過“看不見的手”自動破解社會事務的困境問題,除了市場機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充分等帶來市場失靈現象,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規制包括倫理制約的現行市場體制所遵循的單一經濟理性往往帶來贏家通吃和精英結盟,并不會自發關注弱勢群體;不僅如此,缺少監管機制和價值關懷的市場化邏輯已被貫徹到社會場域中,滋生更多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尤其容易在城鄉基層的社區結構中顯現,也給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帶來挑戰。

其次,人口流動對社會管理的沖擊。隨著單位制的松解,個體的流動性日益增強,包括區域意義上的橫向社會流動和職業意義上的縱向流動開始出現,這些都給基層社會管理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垂直意義上的社會流動原本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但在我國轉型期,卻帶來了貧富分化、社會不公、階層固化等癥狀,這是很多社會問題發生的背景因素。同時,由于我們正處在信息化時代,因此,這種影響因素也在不斷放大,從而引起民眾的怨恨與不滿;橫向意義上的社會流動則是有形的,即目前有超過一億的農民工群體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進行往返的鐘擺式流動,這不僅給城市的管理和服務帶來挑戰,也給流出地帶來了一些社會后果,如留守兒童、留守老人等問題。這就給傳統社會管理模式帶來了挑戰。

另外,行政管控對社會管理自身的限制。多年來,我們一直提倡把社會領域的事務回歸給社會,讓社會組織自我管理,這樣才能讓政府更加有效地集中于行政事務,但事實上在我國行政事務和社會事務的邊界有時很難分清,正如,還有兩個理由使政府不肯放手社會事務,仍然以不同形式在干預或影響社會事務。一是對社會組織不放心,認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成長會危及社會的穩定性,或假設社會組織缺乏自主治理的基礎;二是和利益有關。對于政府部門而言,管理社會事務也意味著能掌控一定的權力,掌握一定的資源,這也是一些部門不愿放棄手中權力和資源的原因。這不僅和我國多年前就提倡的“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相悖,也直接影響到基層社會管理的自主性:因為在高度的行政管控下,社區在資源和服務上高度依附于政府,使得社區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能力,相應的社區資源也很難得到有效的動員和整合。顯然,這種行政社會下的管理忽視了“社會”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會自身應該做的事情,將社會納入行政的控制范圍,并不利于社會的成長[1]。行政管控下的基層社會不僅很難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協調,以及自我服務”的治理格局,也有悖于我國執政黨多年前提倡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的社會治理理念。

總之,隨著市場化的推進,社會流動的加速,社會結構的轉型,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已經嚴重滯后,也無法滿足基層社會的需求,更無法應對一些過渡性和增發性的社會問題,因而網格化管理顯然就是對傳統社會基層管理現實困境下的一種回應和創新,那么這種社會創新遵循何種邏輯?

三、何以可能:網格化管理的運作邏輯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各地推行的網格化社會管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的“數字化管理模式”,浙江舟山的“組團式服務模式”、上海、鎮江、四川以及南京棲霞等地嘗試的“城鄉一體化模式”等,都是借助于網格平臺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或服務把空間或地理意義上的網格進行劃分,運用網格地圖技術將某一轄區劃分為若干網格單元,作為最小的管理和服務單位,這些網格既不同于基層的行政劃分區域,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社區”單位。網格化管理改變以往的“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管理思路,以實現對管理對象的全面化、無縫化、高效化、節約化、便捷化管理,在此種思路下,網格需要對空間范疇再確認。

值得關注的是:網格不同于社區,我國目前社區不僅存在行政化傾向,而且社區之間的異質性大,不少社區具有一定的封閉性,資源共享的層次太低,即社區服務貧乏,居民參與度低,因而社區無法滿足共同體的需求,這也是各社區通過網格劃分實現空間關系重組,應對上述困境的一種嘗試。

下面我們以南京市棲霞區仙林街道為例看看網格是如何劃分的。南京棲霞區仙林街道的行政區域面積23.17平方公里,下轄3個社區居委會,11家商品房小區,高等院校12所,知名中小學5所,常住人口2.2萬余人,在校生約12.8萬人。盡管仙林街道下轄三個社區居委會,但由于近年來多所高校的入駐,失地農民的就地安置,大批商品房的開發,入駐人口和流動人口的驟增,三個社區居委會根本無法提供相應的管理和服務。為了應對轄區所發生的變化,在原有區域內進行網格劃分是仙林街道網格化管理的第一步。圖1展示了整個仙林街道劃分的6個一級網格,46個二級網格,以社區為基本單位設置了1156個三級網格[1]。

網格劃分遵循了“橫向到邊”和“縱向到底”的全方位原則。所謂“橫向到邊”,是指管理和服務上要將原有科層管理所疏離的地帶納入管轄范圍,做到無遺漏,尤其是一些管理真空的地帶,這些空間往往既是滋生社會問題的場所;而“縱向到底”,是指網格在層級結構上,“通過網格直接聯結服務對象,使它的觸角延伸到了最底層”。橫向到邊以及縱向到底一方面打破了原先條塊分割、政出多門現象,另一方面可借助于網格將資源和工作重心下移。按照網格化理論的最初理念,“網格化管理對終端用戶提供友好透明渠道,通過多層多渠道協議體系實現網格資源有效利用和業務協同,在動態復雜背景下實現多組織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終端用戶使用和組織管理復雜性,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網格化管理為現代復雜社會經濟管理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種可能性方案。”[2]在這個意義上,網格劃分是嘗試化解復雜情境、以更好資源服務群眾的一種策略。現實中的網格劃分往往會遵循“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管理和服務策略,如北京市基于“方便群眾、易于管理”的劃分原則,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異性”的原則,將全區187個社區劃分為589個網絡,根據人、地、物、事、情等基本情況,將網絡劃分為住宅、商務商業、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四種類型;在城鄉結合帶,根據農村、城市、工業園區的不同特點,將全區劃分為605個單元網絡,其中社區網絡143個、村莊網絡440個(364個規劃保留村、計劃拆遷村76個)、園區網絡22個;在農村地區,房山區將農村網絡分為“村民住宅區、農業生產區、林地區、坑塘水面區、荒山區、灘涂區“六種類型,密云縣也出現了”社區網絡、村莊網絡、農地網絡、山場網絡、景區網絡、工業區網絡”等[3]。

網格劃分并不止于一種空間關系的重置,而是責權利的再落實。例如北京東城區一共約有1萬平方米,將其化為1539個互相聯接的網格單元,配備350名城市管理監督管理員,這些監督管理員的職能就是對其管轄網格內的城市部件進行監控,所謂城市部件指的是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環保、園林綠化、房屋土地等相關設施,這些設置被逐一登記編碼,每一部件按“市轄區代碼-大類代碼-小類代碼-部件名稱-歸屬部門-問題位置-所在網格號“編碼,并納入地理空間數據庫,”從而在21個行政執法部門,6個政府職能部門和10個街道的保潔隊、綠化隊之間形成信息共享。也就是說,網格化管理實際上是一種“無縫隙管理”,即為了解決打破部門、層級以及職能的邊界,解決好部門機構的協調和整合問題,針對官僚體制所帶來的碎片化治理而提出的一種整體性治理,“無縫隙組織以一種整體的而不是各自為政的方式提供服務。”[4]網格化管理通過網格劃分、責權利的重置,同樣也希望能破解科層固化、部門推諉以及需求不足等困境。網格化管理并不只是靜態地將網格劃分,在圖2的簡單網絡示意圖中,我們可以看到網格包括一定的動態結構,這種結構不同于傳統的科層結構,它包含了四個組成部分,即網格化服務對象、網格巡邏人員、指揮中心、服務職能部門,形成了五個渠道,即對象采集渠道(1)巡邏監督信息上報渠道(2)資源調度渠道(3)服務渠道(4)對象主動觸發渠道(5)兩種內部監督機制(職能部門服務質量監督機制、巡邏監督人員監督機制)和一個外部監督機制[5]。通過網格化管理操作層面的流程我們能看出在網格劃分之后,還具備一定的責任落實機制(參圖2)。值得關注的是,網格化管理既遵循了我國基層組織執行過的目標責任制,又和之前的目標責任制有所不同,或可稱為是一種新型的目標責任制,其顯著的差別是:以前的目標責任制主要是針對經濟、計生工作等硬指標,而網格化管理是全方位的,涵蓋了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是一種“結果取向”(包括硬指標以及彈性任務),并且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上大都增加了居民滿意度以及幸福感等“軟指標”,作為考核的依據;而傳統的目標責任制是將上級黨政組織所確立的行政總目標逐次進行分解和細化,形成一套目標和指標體系,以此作為各級組織進行“管理”(如考評、獎懲等)的依據,并以書面形式的責任狀/書在上下級黨政部門之間進行層層簽訂,以期獲得最佳行政效能的一套綜合管理方法,因而這種目標責任制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政府上下級之間形成一定的契約關系,有學者稱之為“壓力型體制”[1]。但是在上述的網格化管理的運作邏輯中我們能看出這種目標責任是基層政府推動的,并不只是“眼光向上”,而是更加注重民生訴求和民意評判,因而網格化管理不僅僅是政府之間的契約,也是在政府推動下吸納社區基層民眾積極參與的一種新型的目標責任制。

四、何以可為:從管控到服務的功能演繹

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推進和城市化的加速,尤其是利益群體的日益分化,社會生活的風險明顯增加。為了應對這些風險,近年來,一些基層組織在社會管理的理念中,提倡一種“消極的社會管理”,即認為社會管理主要就是管控社會,“不出事”、“擺平”就是硬道理,管控思路成為不少地方政府新的行為邏輯,這種管控思維體現的是壓力型體制下政府的政績取向,象北京市東城區初期的網格化管理中曾經建立“三定期”、“三不出”的原則,即網格助理員定期巡查,小事不出網格,網格管理員定期匯總,一般糾紛不出社區,街道指揮中心定期分析,負責糾紛不出街道。”從這里我們不難看出,盡管網格嵌入了社區,但是網格在扮演具體功能時還是秉承了一定的管控和維穩思路,這顯然是壓力型體制的一種延續,只不過將以前的GDP的經濟指標壓力轉化成發生率、上訪率等指標壓力。在這種思路下,人們往往會把社會管理的任務簡約為維護地方社會的“底線”穩定,使網格化管理成為維穩過程中的一種“創新”方式。

這種模式在歷史的特殊階段強調“穩定壓倒一切”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在新時期的社會管理創新中,如果我們把“維穩”視為“唯穩”,這實際上是一種機械的、片面的維穩觀[2]。有學者認為我國已經進入利益博弈時代,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會矛盾的增加,是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現象。然而,面對利益關系復雜化和社會矛盾增加的趨勢,關鍵在于正確定位和判斷矛盾與沖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沒有一套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制度、規則和程序,矛盾積累起來,得不到及時化解,就會導致嚴重后果,整個社會也必將付出巨大代價[3]。按照公共選擇理論的解釋,沒有基層民眾的監督和制約,地方政府并不會自動實現社會公益目標,即管控和維穩思維下的這種網格化管理往往會掩蓋一些真實問題,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源,也沒有帶來制度化的利益協商機制,正如下圖中我們例出的網格化兩種功能的差異。

盡管管控和維穩思路下的網格化管理也能借助網格,通過信息整合和流程再造來及時發現問題、協調問題,也有利于快速處置問題,正如上文指出,在特殊的歷史時刻,這種網格化管理確實能發揮積極的功能,但是如果在國家和社會正常轉型期,仍然一味強調這種網格化管理的這種單一功能是有悖于網格化管理的最初意涵的。網格理論最初提倡的是一種需求導向的“服務、效率以及資源共享”,通過網格化提供積極的服務,除了網格中的資源共享之外,還要借助網格建立一定的利益表達機制和協調機制,網格化管理的最終目的可以通過民意表達機制自下而上地理順地方政府、利益集團和基層群眾的紐帶關系,即走向積極的服務型的網格化管理。

從這個角度看,盡管目前的網格化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動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網格化管理是受控于地方政府政績約束。對于地方政府而言,不能一味只關注“上訪率”和的“不出事”邏輯。因為“地方社會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組織網絡,正式的政治領導角色應該是去識別這些網絡,協同處理地方政策問題或者建設新的網絡,以解決特定政策問題的意愿和能力。他們的政治角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引導和控制,而是通過協調和建立合作去保證他們應該負責的地方的福利。”[2]也就是說,如果從管控型網格化管理能演繹至服務型網格化管理,勢必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地方政府從壓力型政府真正過渡至服務型政府。

篇6

(一)主體回歸———進一步明確鄉村治理的農民主體地位,激發主體創造性在規劃設計上,須在調研—制定—實施—維護的全過程逐步恢復農村原有的自治機制。普及基本的營建知識,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以及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在管理維護中,要借整治行動系統性地制定后續政策,建立全體村民共同保護環境衛生的責任機制,經常性地開展“衛生庭院”、“文明戶”等群眾性的活動,促進新農村建設走上規范自治的軌道。在強村富民上,要立足農民自愿發展“城需型”產業,促進“產村相融”。充分發揮蘇南地區城鄉一體化的優勢,鼓勵鄉村提供多元化的休閑消費產品,成立能為村集體增加經濟能力、為農戶增加收入的多種合作社。這樣不僅可以緩沖“靠天吃飯”的農產品生產風險,并且也可以避免城市工業進村所引發的環境污染和市場風險。

(二)內涵矯正———進一步明確鄉村綜合發展的長期思路,激活整體生命力農村的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精神文化是一個整體系統,不能人為割裂。人、自然、建筑、精神、文化、經濟本是一個生命體,只有獨立的規劃和建設,系統就不存在,新農村建設也就很難做得有完整性,也就談不上新農村建設的生命力。因此真正意義上的新農村建設,應當立足于鄉村文化價值傳統,實現“經濟、社會、環境”三大系統的當代重構,實現經濟特色發展、社會自治管理、環境鄉土宜人的綜合目標。從而真正實現“鄉村是城市的夢想,是城市最后的心靈家園”的美好愿景,以此激發出蓬勃持久的生命力。

(三)鄉土重建———進一步明確鄉村環境整治的根本特點,激發聚落歸屬感務必扭轉當下鄉村建設都市化、景區化的傾向,尊重和體現鄉村“生產、生活、生態”三位一體的特征,實現鄉土回歸。首先,應該充分尊重現有的居民點布局特征,切忌通過拆并村莊來建立規模較大的居民集中區[4]。其次,建設與整治進程要有實事求是的態度。曾經講過,新農村建設是一項長期工作,要用30至50年時間,這是實事求是的科學判斷。再次,必須尊重鄉村資源環境特征和鄉土文化特點。要做到“垃圾不出村、污水不入河”,“河里有魚、樹上有鳥、地上有蟲”的目標[5]。在建設中盡量選用鄉土材料、植物,杜絕非功能性造景。施工隊伍和勞力也盡量從本地籌集,這樣不但有利節約,還能提高村民的主人翁意識。

二、實踐:無錫市陽山鎮朱村整治全過程的規劃設計探索

在無錫市陽山鎮朱村等村莊環境整治試點中,由規劃設計單位、大學研究人員合作,以“深入鄉村地區的社區工作方法和互動式的社區規劃過程”,在“村莊整治中實施農村社會管理機制創新的規劃融入”這一課題上作出了積極的嘗試和探索。

(一)創新整治工作組織體系1.自主與規范的工作組織村莊整治由鎮村兩級推動實施,牽涉到鎮長、建設站長、所在村村民主任(支書)、村民代表,以及全體村民的工作,客觀上存在“決策協調”(鎮長—村干部)、“實施協調”(站長—村干部)、“利益協調”(村民—村干部)三重主要的協調關系,村干部是一切工作的“中樞”。“以村干部為中樞”的工作機制,有利于工作計劃部署、溝通協調、定案決策。人、財、物的使用調度都依托村干部及其領導的村委會班子而開展,責任與信任既是壓力也是動力,這個過程本身也提升了村一級自治組織的凝聚力,同時也加強了基層組織與村民的溝通與信任。設計單位則成為這一機制中的信息匯總和方案會診的平臺,起到了“輔助決策”的作用。2.科學與民主的編制工作組織一是實現了多專業力量的融合(見表1)。二是在方案決策上,通過不下十輪的多類型方案論證程序,充分吸納了各層次各方面意見,使得整治工作更加科學合理。三是規劃設計、研究人員以及鎮相關專業人員駐村工作,使得所有問題能夠在現場協商解決,并且整個過程置于群眾監督之下,更能滿足群眾意愿。

(二)整治中的規劃技術支持1.推動促進有效的公眾參與具體搭建了一個“村莊整治交流平臺”,落實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的成員包括村委會、規劃設計團隊、有文化的長者和建設單位,是整個村莊整治的組織者;第二層次的成員主要包括村民小組組長和村內黨員,負責向上反映村民意見、向下傳達整治工作方案;第三層次成員是全村各戶村民代表。工作中他們還充分利用了QQ等信息交流工具與平臺。根據工作深度和工程推進情況,在各個層次的平臺有序進行交流,既能夠有效采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減少無謂的爭執和反復,提高工作效率。2.GIS信息庫建設輔助各項決策以“村民主體”為導向,細化現狀調研,繪制“一庫一圖一表”。以戶為基本單元,開展問卷調研,并結合訪談等形式,對各農戶的生活情況進行詳實的調研,并借助GIS軟件,建立每家每戶的“村民信息檔案庫”。詳細標識房屋、圍墻、場地、樹木、菜地、彩鋼棚、家禽養殖區等空間的位置和尺寸以及實際使用農戶,明確各類“空間要素”的現狀實際權屬分布情況,這有利于整治中對相關產權問題的處置和補償政策上的綜合協調,也能形象化地反映各家各戶對規劃目標的現實需求。3.當好鄉土景觀的專業宣傳隊一是在踏勘調研中挖掘特色、構思方案。如在陽山鎮朱村整治中項目組不但摸清了每一棵樹、一眼井、一方菜園的情況,還掌握了村民全日生活作息情況。并通過與文化站、村干部、村內長者和普通村民的訪談,理解農村產業經濟、文化習俗、生活習慣的特點,盡量避免方案“水土不服”的問題。二是廣泛發動村民參與整治工作以保持村莊特色。如家前屋后、排水溝渠環境清理,自家違建拆除和房屋修繕。比如在村莊內部留下“微田園”,房前屋后、前庭后院,栽瓜種菜,雞犬之聲相聞,既具有實用價值,又保有農村特色和鄉村生活的情趣。三是材料工藝的鄉土保持。盡量利用好村莊拆除中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農村自有的材料。

(三)整治后續長效管理1.整治中實現后續治理機構和章程的完善圍繞規劃實施搭班子、定章程。在具體實施中,明確劃定權責清晰的管理范圍邊界,明晰界定村莊內農戶“私有空間”、“半公共空間”和“公共空間”的界限。重點對“半公共空間”的使用進行明確的界定,激發農戶對該區域的自我管理熱情。同時又明確了各類空間的整治內容、責任主體,區分村集體統一整治和各家各戶自行整治的內容,并明確整治結束后長效管理的責任主體,使村民在村莊整治工作一開始就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種劃定空間整治責任的“包干區”方法得到了當地媒體的大力宣傳。2.村民自治管理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了后續長效管理,配合規劃實施和后續維護出臺了“整治與管理責任書”,明確村集體統一整治的內容包括墻面粉刷、空調外機包裝、儲物輔房整治、屋前平臺鋪地整理、籬笆安裝等;住戶自行整治的內容包括屋邊雜物清理、配合拆除彩鋼棚、轉移家禽養殖地點、菜園和場地長效管理等。在這次村莊整治活動中,廣大村民還接受了一次村鎮建設知識、鄉村旅游知識、集體議事知識等相關內容的學習,掌握了新的信息,提升了審美情趣;通過鎮政府組織的先進樣板村考察不但開闊了眼界,而且激發了自我發展、自我治理的熱情。3.村莊經濟、社會、環境的持續發展在村莊整治進程后期,不少農戶看到了環境改善后帶來的農家休閑經濟機遇,同時借“靠近城鎮、緊鄰度假區”的區位優勢,開始籌劃發展農家樂和林果采摘旅游。村委組織全面規劃鄉村旅游發展,并將產業發展、隊伍建設、村民培訓與村莊規范化管理系統考慮,這為今后鄉村產業發展擺脫傳統的工業企業依賴,全面改善農村大環境,提高農村居民現代化意識,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篇7

社會便是由不同部分化合而成但又不同于其組成部分的特殊實體,它是“自成一體”的存在,而普遍存在于社會各處的固有“存在”被稱為“社會事實”。了解涂爾干對待社會及社會事實的態度,能夠有助于更好理解當前社會管理中的“社會”概念。首先,涂爾干把社會事實當作“物”來考察,認為社會事實是與物質之物具有同等地位、但表象形式不同的“物”。從性質上看“物”支配著個人意識,形成于個人意識之外。雖然他并不否認個人的意愿、意圖和行為對于社會進化所產生的影響,但社會事實絕非心靈的產物,與觀念對立開來。另外,社會事實作為“物”不僅外在于人,而且于人而言會產生強大的影響力。社會現象的基本特征在于從外部對個人意識施加壓力,這種壓力很大程度上表現為一種約束力,它以社會規則的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約束使得個人在面對管理他的力量時表現服從。

涂爾干的“社會觀”影響了他對社會科學研究的態度。首先,社會生活來自一種把個人的意識結合起來而加以改造從而產生新的存在形式的特殊加工,社會事實也不是各個獨立事件的簡單加總,而是存在于個人之外,其屬性并不寓于個人之中而是外在于個人的現實,它有別于依靠個人意識而存在的心理現象。所以社會事實作為物具有不以人的精神狀態或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在理解和分析它時必須擺脫事前的預判和主觀判斷。另一方面,社會事實作為物與觀念對立,“其本性所決定了它作為我們進行學術研究的唯一可靠論據”。其次,社會具有一種無形的強制力量,個人難以反抗。在人們所處的共同環境中,有某種力量使之傾向于同一個方向,這種力往往由超越于個人的社會環境中的共同思想、信仰、習慣和傾向所表現出來,它的大小決定了人們的行為方式。社會“力”的意義在于承認集體的行為方式或思維方式是存在于個人之外的,個人需要適應于這種外在于人但具有約束性質的力量。在面對社會時,個人的愿望和意愿必須遵從于它。

二、讓“社會”回歸到社會管理研究

涂爾干的觀點對于社會管理研究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社會事實是“物”,社會管理研究需要將各種社會現象看作是外在于個人現實的事物來進行研究,任何預先的判斷和脫離社會事實的觀念都是需要否定的。同時,在社會管理的研究中,雖然可以利用統計數據的規律性來表現某種外在于個人的集體傾向,但是這種傾向不是簡單地由單個個體的總和,而是一種化合而成的特殊綜合體,它不是個人的簡單相加的總和。雖然由個人的結合而形成的體系,但這個體系則是一種具有自身屬性的特殊實在,具有新的心理個性。所以當社會管理研究趨向于個人、組織或單個的社會部門及其功能時應該把握這一要點,在看待某種社會現象時要了解其產生是與孤立地出現于個人意識中的現象完全不同的新現象,它作為一種社會事實存在于產生了它們的社會本身之中,而不存在于這個社會的局部之中,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屬性。另外,在進行社會管理研究時應該意識到社會運行中那只“看不見的手”。社會存在著一種力量,以它支配個人的方式證明它并不是從屬于個人,它以自己的運行方式而對個人施加影響。運用這種力,社會可以自發的調節個人和組織,個人所需的一切都來自于社會。需要指出的是,引入涂爾干的觀點并不是為了說明個人在社會面前無能為力,而是在社會管理研究時留意社會具有的這種外在于人的獨特力量,它以不依賴個人意志為轉移的行為方式和判斷方式行事。社會管理研究中一個主要矛盾即為試圖改造和管理社會的主觀需要和社會作為自成一體的實在所具有客觀性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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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勵公民參與,實現公民治理

公民參與不僅可以讓政府更好地獲取公民信息和利益訴求,拓寬政府解決方案的來源,改進公共政策的質量,還可以增強公民對政策的理解和認知,進而在執行政策時得到更多的社會支持,提高政策執行的效果。更深層的意義還在于,公民參與為尋求公民與公共管理者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創造了可能性。另外,公民參與提高了公民參與的意愿,培養了公民意識,增強了公民責任感,使公民參與更加有序、有效,形成良性循環效應。應該看到,在中國公民參與快速發展的環境下,公民參與已經逐漸成為現代政府治理過程和公共管理者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公安機關一方面要信任公眾,鼓勵公民參與,樹立“利益共同體”觀念;另一方面要創造充分對話和多樣參與的合作環境,去“裝飾化”,即政策的制定過程和執行過程都是公開和可參與的,真正、充分地讓民眾參與。公安機關需秉承共同的“公共安全利益觀”和“治安環境共享觀”,在以社區為社會管理單元的網格化管理模式下,建立警民互相信任、彼此適應的合作關系,通過權力共享、集體努力和協作有效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公共安全。

(三)服務而不是“管控”

過去,政府在為社會掌舵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當我們急于掌舵時,也許我們正在淡忘誰擁有這條船。”[15]金與斯蒂弗斯在《政府屬于我們》一文中明確指出:不要忘記政府是屬于它的公民的。賦予行政官員更多的權力去掌控社會,只會促使政府的行政權力傾軋公民的民利。因此,“公共行政官員在其管理公共組織和執行政策時應該著重強調他們服務于公民與授權于公民的職責。”“換言之,政府應該將公民置于首位,重點不應該放在為政府這艘船掌舵或者劃槳上,而應該放在建立具有完整性和回應性的公共機構上。”新公共服務視角下,公安機關領導的概念應該重新定義為基于公共價值觀的“公仆”,他們“幫助社區及公民認識他們的需要和潛能”,“整合和表達社區的愿景”,“充當行動的觸發器或促進因素”;領導的角色也應該從老的管控思維中脫離出來,重新定位于調解、協商、裁判的角色,甚至扮演委托、授權、中介的角色。公安機關的領導不再是社會中擁有特殊行政權力的人,而是在整個組織和社會過程中的一個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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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年志愿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

青年志愿服務經過了20年的發展,在促進青年健康成長和構建和諧社會方面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3]目前,青年志愿服務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運行機制不夠完善,表現為:招募宣傳途徑不完善,服務激勵方式不系統,評價反饋渠道不暢通,制度保障體系不健全四個方面。

(一)招募宣傳途徑不完善完善的志愿者招募機制是青年志愿服務長足發展根本保障。一是社會招募的途徑不夠廣泛。目前,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受到機制保障、社會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制約,仍以組織發動為主要途徑。組織招募是以行政推動的方式進行的,這種招募方式組織動員的范圍較小,大多局限于各級團組織;行政色彩過強,會使人們產生抵觸心理;開放程度較小,難以吸收社會上各個階層的人們。二是青年志愿者的構成較為單一。大多數青年志愿者都是在校學生,也有小部分來自事業單位和社會機構,這樣社會資源難以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目前,志愿組織很少在個體、私營、合資企業以及其他的社會組織人群中進行志愿宣傳、引導和招募,而實際上,在這些組織中,存在著大量有奉獻精神并愿意參與志愿服務的人士,而且他們大多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可以在相關的志愿服務活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服務激勵方式不系統對青年志愿者進行合理、有效、適時的激勵,能夠調動志愿者參加志愿活動的積極性,使志愿者獲得歸屬感。雖然青年志愿組織已經初步形成一套比較適合自身特點的激勵方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激勵方式較為陳舊單一,多是采用比較傳統的激勵方式,對于表現突出的志愿者給予物質獎勵或者榮譽表彰。二是激勵主體比較局限。在我國,志愿者的激勵主要是來自志愿服務的組織機構,而與志愿服務密切相關的企業、個人以及社會卻很少參與到志愿者的激勵活動中。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的青年志愿服務還沒有將企業、個人和社會這三者納入到激勵主體之中,沒有得到他們在資金、設備、場地等多方面的支持。

(三)評價反饋渠道不暢通青年志愿服務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一次志愿活動的結束并不代表整個服務過程的終結。只有對志愿者和志愿活動項目進行及時、科學、客觀地評價和反饋,才能保證志愿服務活動良性運行。評價反饋的渠道不暢通,不能及時對志愿者在整個活動項目中的表現進行評估和反饋,造成志愿服務組織的生機與活力匱乏,導致一些青年志愿者在缺乏組織凝聚力的情況下中途退出,不僅使志愿者隊伍的穩定性和志愿活動的連續性受到嚴重影響,也不利于志愿精神的弘揚和傳承。

(四)制度保障體系不健全一是缺乏穩定的資金保障。青年志愿者只有在自身生活和安全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才能本著友愛、奉獻的精神為人民社會服務,特別是在一些大型的高危、援助志愿服務當中,更需要保障青年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的物資需求。二是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保障。青年志愿服務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滲透到了社會的各個領域,同時也造遇到諸如對青年志愿服務的地位、作用等方面未做出明確的法律界定等問題,因此,出臺與青年志愿服務相關的全國性法律法規,推動青年志愿者服務的法制化,是當務之急。

三、思考與建議

在社會管理創新視域下,青年志愿服務的發展主要依賴其自身運行機制的健全與完善。抓住社會管理創新的良好機遇,找準自身在社會管理創新這個平臺上的發展方向,完善青年志愿服務運行機制,充分發揮青年志愿服務在社會管理創新過程中的作用。

(一)培育社會化參與機制青年志愿服務需要與社會環境相融合,通過對社會的積極貢獻與影響來鼓舞和吸引更廣泛的青年參與,促進青年志愿服務不斷社會化、普遍化和滲透化。同時,共青團組織的角色定位應從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直接組織者逐漸轉變,把培育和扶持各種青年志愿服務組織和服務型社團作為工作重心,著力幫助青年志愿服務社團逐步打造自身的特色,以此吸引更多的青年參與其中。還應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依托企業或社區,向法人團體方向發展,更好地發揮出對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青年健康成長的雙向服務功能。

(二)形成網絡化組織機制注重強化團組織服務青年、引導青年的橋梁紐帶作用,構建自上而下的“1+N+X”樞紐型青年組織體系,即以團組織為核心的“1(共青團)+N(團屬社會組織)+X(青年社會組織及志愿者)”樞紐型青年組織體系,實施“2333”模式,開展鄉鎮“實體化大團委”建設,積極引導各類青年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服務工作。依托團組織和團屬青年組織的優勢資源,對導向正確、管理規范、工作有效的青年社會組織,進行幫扶支持,資源共享,促其發展成為參與社會管理服務的強有力的外部力量。通過構建覆蓋廣泛、體系健全的志愿服務網絡體系,進而推動志愿服務工作高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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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實施城鄉統籌發展策略中面對的實際問題分析

目前我國城鄉差距形式急劇擴張,這已然成為社會經濟結構調整的核心矛盾危機,須知目前既定農業產值占據我國整體生產數值的比重已經驟減15%,而呈現二元結構也未產生本質性變化。

1.區域發展嚴重失衡

我國縣域經濟實力存在嚴重差距特征,其中尤以西部地區最為落后,無論是城鄉居民收入或是社會文化構造狀況,都與標準市場化形態存在較大出入。要盡快遏制此類危機狀況,就必須隨著經濟改革步伐推進進行同步處置,不可滋生焦急心理。

2.城鄉產業關聯程度驟減

我國現下呈現二元結構夾雜著深刻的產業分割跡象,并且單位產業格局聯系特性嚴重分離,盡管各類地區已經針對城鄉統籌發展目標做出嚴密關注和有機延展,可無論透過理論或者是實際操作層面觀察,都存在工業、服務業向城市吸納感知效應,也就是說在農村地區加快產業化調整速率已經處于迫在眉睫之勢。實際上這類產業分割跡象已經深度弱化了城鄉經濟基礎架構,勢必不利于后期社會協調發展。現如今我國大部分鄉鎮企業難以全面經營,特別是單位農民經濟實力增長效果極為模糊,這一切現象都是城鄉產業關聯程度不強所造成的。

3.城市人口壓力的沉重

城鄉現下全面承受人口與勞動力合理分配壓力,就業矛盾廣泛滋生,而抑制此類危機的有效途徑就是促進產業模式的創新轉換與協調發展速率,特別是依托于城市化的第三產業模式,如若單純地消除阻擋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制度,對于后期兩地一體化發展也是沒有太大的的輔助功效的。具體來講,我國必須主動聯合過往經濟體制改革經驗,及時運用經濟、行政以及文化綜合調試手段進行城鄉二元結構的改造,這是目前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制構建的核心任務,需要適當引起規劃主體的嚴密注視和有機開拓。

三、新型農村社會管制要求詳述

農村實施高度社會管理完全是迎合工業城市化改造思想的一種社會生活共同體表現手段,按照基層組織單位形態角度分析,涉及居住空間與社會成員生活保障問題以及地方性文化傳統都將受到有力保護。相對于城市結構來講,農村大眾居住密集效果不夠堅實,一切活動利用村鎮作為核心運轉,其間不乏一系列農業生產活動的拓展。但是,隨著社會經濟、技術的不斷改良,農村生活模式必將產生高度變化,有關外部性特征逐漸落地生根,國家規范性制度開始大面積遷移其中。而城鄉統籌管制手法可說是在充分保留農村經濟產業活力前提下實現工業反補能效,使得農村富余勞動力充分轉移,為兩地同步發展獻計獻策。自此之后,農民群體開始向城鎮周邊新型聚居場所靠近,土地資源也順勢過渡成為集中規模經營形態,工業產業活動的廣泛交織必然帶動城鄉深切交流功效,創新生產技術經驗與經濟軌道正式上線。現如今政府一改傳統衛生與公益事業發展理念,使得合理比例的公共資源順暢轉移到農村,令這類區域也能夠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權益,如低保、養老與醫療保險項目等。整體服務體系架構瞬時完善豐富起來。

四、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制改良建議補充

最近階段,有關政府開始針對農村經濟加以大力扶持,為了加快縣城市化轉變進程,提升當地社會管理能效與科學發展實力。新農村社會結構改造可以采用農村傳統的趕地、租賃或收買的方式解決用地問題,這里的關鍵在于,首先新區建設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村建設規劃。要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確權登記,做到產權清晰、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在新村建設過程中要按照當地群眾的意愿,采取不同的方式獲得社區建設用地。涉及行政區劃變更和土地權屬調整的,要制定土地調整方案,充分征求權利人的意見,合理調整土地權屬,以免引起權屬糾紛。

1.城鄉資源協調配置

城鄉和諧發展需要借助創新資源配置基礎作為依托媒介,利用城鄉科學共享理論,爭取透過農民經濟增收與公共服務流程進行兩地資源科學分配,維持異質化要素在城鄉之間的自由流動特性,適當建立起良性循環與統一發展文化體制。再就是匹配堅固的政策內涵,盡量將不同等級鄉鎮差距特征泯滅,適當加大政策傾斜輔助力度,尤其是偏遠鄉鎮的財政支持效果,如創新農村建設資金、后期標準稅收成果分成與生態補償等;并且廣泛吸引財力機構關注,必要時設立資源整合項目,加大對農村公共基礎建設資金的投入數目。

2.創新農村自治政策的頒布

農村有必要實施科學自制管理政策,確保在還權于民基礎上令其自主參與領導班子選舉流程,能夠針對公章、村帳以及合同內容實施嚴格規范管理,強化各類協約簽訂的公開化特征,并交由鄉鎮代表與法律顧問細致審核。堅持上述手段,可以盡量令村級權力公開化,確保任何流程都依法運行,杜絕任何中飽私囊的腐敗跡象。再就是全面抑制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礎患,積極推行支部領導范圍下的村民自主社會管理模式。如城鎮化發展型新農村,就是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堅持以城帶鄉、以鄉促城,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引導農民向城鎮集聚,加速資本和產業轉移,加快建設城鎮型新農村,促進農民職業和空間轉移,形成新型的城鄉產業結構和城鎮體系。參照城鎮的布局、結構、功能,規劃新農村建設,實現“設施齊全,功能完善,路網相聯”,群眾足不出村就可以解決食、住、行、娛、學、醫等日常問題,使新農村建設與城鎮化進程有機結合在一起。

3.科學吸納整合涉農項目資金

運用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與土地復墾費用作為資金重新吸納特定出口,適當引領農業先進技術成果與資源協調開發能效,使得當地各類公路建設、退耕還林以及通訊事業得以協調運轉。對于創新農村社會管理體制的布置與開放工作,應該適當引起不同等級層次政府的關注,確保專項扶持資金能夠順利到位。實現此類事業高度建設指標,就必須保留一定的主觀能動性,將示范村項目拓展作為核心任務指標,令政府一切資金支持政策得以快速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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