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30 03: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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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經濟存在何處?國有經濟是什么?國有經濟有什么用?國有經濟應該如何運作?多年以來,伴隨著國有經濟改革的曲折發展,關于國有經濟的疑問和思考也一直困擾著人們,而作為調整國有經濟關系的法律制度也隨之經歷了多年的坎坷。十六大以來,國有經濟體制的新一輪改革已經啟動,國有經濟立法工作也隨之步入新的歷史時期。
究竟應該如何構建國有經濟新體制?它的建立是否會令國有經濟真正步上良性運行的正軌呢?我們將在下面的論述中對其進行理論分析。
一、國有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疇
(一)國有經濟
所謂國有經濟是指為了實行宏觀經濟調控、服務社會公益,由國家(政府)出資,或直接設立國有獨資企業,或控股、參股設立企業,并由國家直接或間接管理和經營國有資本的一種經濟形式。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國有經濟主要有以下幾個要素特征:首先,國有經濟存在的理由是國家需要利用國有經濟這一手段,實現宏觀經濟的調控,服務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體現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盡管國有經濟最終落腳在微觀經濟上,但是其效應則應該體現在宏觀經濟上,這就是所謂的“宏觀著眼、微觀著手”;其次,國有經濟的實現形式是多樣的,既有國有獨資企業,又有國有控股企業,還有各類利用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再次,國家(政府)管理和經營的對象是國有資本而不是國有資產,其最直接目的就是保值增值。在具體方式上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一般以間接的管理和經營方式為主,以直接的管理和經營方式為輔。由此可見,國資的管理和經營應該實現兩個轉變,一是要從管資產轉變為管資本,二是要從以直接管理與經營為主轉變為以間接管理與經營為主。
(二)國有資本
在我國國資改革的歷史詞匯中,國有企業原是最常出現的字眼,到了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由于改革的重點遞延到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產一時成了熱門詞匯,然而現在我們卻主張在國有經濟體制改革中應該多使用國有資本這個概念。所謂國有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政府為了實現國有財產的保值增殖而將其轉換為增值資本進行運營,并在法律形態上予以確認的一種國有產權表現形式。
國有資本不同于國有資產。其中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國有資本的增殖性。國有經濟的基本存在形式從國有資產轉變為國有資本,其根本意義就是要把大量沉淀于生產領域的國有資產從單純生產要素的地位中解脫出來,還其資本的本質屬性,使其不斷保值增殖。同時,由于資本是一個可流動的概念,國有資本也將是一個流動的財富量。在不斷過渡和交易的流動過程中,國有資本或者還原其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資本本性,或者向真正需要其行使國有經濟管理職能的領域集中,發揮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支配力和控制力作用。市場經濟發展成熟的根本標志就是資產的資本化、產權的市場化。從各個國家發展國有經濟的實踐來看,國有資本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征:(1)國有資本是由國家持有的能夠用于增殖的財富;(2)國有資本具有流動性;(3)國有資本對于其它生產要素具有支配力和控制力。
(三)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在特殊行業和領域發揮特殊作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是由國家出資建立的、最終產權歸國家所有的企業。典型的國有企業是國家獨資或國家絕對控股的企業,一定程度上是國家的行政職能在經濟領域里面的延伸,是為實現某些社會政策目標而產生的、主要在一些特殊行業發揮特殊作用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我國國有企業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首先,在國民經濟中發揮主導作用。國家通過建立和發展國有企業而掌握國民經濟的命脈,維系國家、社會的整體和長遠利益。其次,通過控制力和支配力來體現主導作用。國家通過建立和發展國有企業而對國民經濟活動中的關鍵環節和重要領域發揮決定性的影響。再次,彌補市場缺陷。在一些市場機制所不能及的、或市場經濟負面效應所產生的、以及非國有資本不愿意干的某些超越利潤之外的,但又是國民經濟長遠發展和國民生活所必須的行業和領域,由國家通過國有企業來實現。
我們認為:國有企業具有公益性和營利性兩個特征,其經營目標是“公共目標”與“企業目標”的對立統一。公共目標或社會目標就是社會整體利益,國有企業的社會目標具有多層次性:一是穩定經濟;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縮小地區間收入分配差距,促進全國經濟平衡發展;四是平衡國際收支;五是增進社會福利,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物質、文化和精神需求。同時,國有企業也應當贏利,這是市場經濟競爭壓力和優勝劣汰機制作用的必然結果,其贏利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國家的經濟實力。國有投資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證國家除了利用稅收收入外,還有足夠的國有資本增值的收益用來履行公共事務。因此,實際上,國有企業的兩重性是相輔相成、互相兼顧的。
明確國有企業的兩重性,在考慮國有資產投向哪里、投入多少等問題上既要最大限度地謀求贏利,又要不損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一些主體的私益。贏利性與公益性兩相比較,公益性更為重要,因為國家投資追求贏利,最終是為了謀求公益。因此當贏利性和公益性這兩個目標發生沖突時,國企應毫不猶豫地放棄贏利而服從公共利益,以保障市場機制作用的有效性。
從國企的兩重性看,規范的國企可以有三種形式:一是國有獨資公司;二是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三是國有的控股公司(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同時,除了創辦國有企業外,國家可以通過授權或委托等形式,將國有資產交與一定的機構或企業進行股權、債權等投資。受權、受托機構或企業可以完全按市場的辦法和規則進行操作,為國家牟取利益。毫無疑義,這些機構和企業的性質是營利性的,被這些機構和企業參股的企業也是營利性的。
(四)國有經濟、國有資本、國有企業的相互關系國有資本與國有經濟是兩個既密切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國家(政府)對企業投資形成國有資本,國有經濟的運行表現為國有資本的運作,或者說通過國有資本的運作來實現國有經濟的運行。
作為國有經濟基礎的國有資本,是指由國家出資、占有,作為生產要素用于生產經營,并在經營中獲得收益和增值以及相應權益的資產。因此,與國有經濟相聯系的國有資本指的是國有的生產經營性資產(資本),不包括政府機關及非經營性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也不包括國家所有的未開發的自然資源。
國有經濟的存在形式從現有的企業實物形態看,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國有企業,從價值形態看,其實質是國有資本,國有經濟的存在是國有資本動態和靜態的統一。從財產組織形態看,國有經濟的載體是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合資、合作企業,因此,國有企業是國有經濟的微觀經濟組織,是國有經濟的實現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國有經濟的載體不純粹是國有企業,在股份制企業和各種合資、合作企業中,國有資本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行參股。
國有企業和國有經濟是兩個相聯又不同的經濟概念。前者是指國有經濟的微觀經濟形式,是財產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國有企業改革就是改變傳統的國有財產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轉變經營機制,使國有經濟更有效地發揮主導作用。改革的結果將是“國有企業”的絕對數量大幅度減少,但國有經濟隨著國有資本的積累和國家投資的增加,其資本規模是絕對地擴大,主導作用是絕對地增強。市場經濟否定的是傳統的國有企業制度,而不是國有經濟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
國有企業和國有經濟是兩個不同的領域,兩個不同的經濟范疇。國有企業改革的措施是抓大放小,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改革、戰略性改組,目標是把傳統的國有企業制度建立成投資主體多元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國有經濟通過戰略上的調整布局,收縮戰線,探討新的實現形式,更有效地發揮主導作用。國有企業改革是探討國有經濟在市場經濟中有效的實現形式。國有獨資企業甚至國有控股企業可能從市場競爭的一般領域退出,但國有資本絕不會完全放棄具有盈利性又能滿足市場消費需求的競爭性領域。
國有企業的定位和國有經濟的定位也不同。國有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其經營目標只能是利潤最大化,它的地位只能是微觀經濟主體,是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的對象。但是,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是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主導。國有經濟是“國家引導、推動、調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力量”,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要求其在國民經濟運行中必須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二、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對象與范圍
國有經濟法律制度調整的對象是國有參與關系。眾所周知,經濟法是調整現代政府為了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可持續發展而履行各種現代經濟管理職能時與各種市場主體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國家通過國有資本對市場的微觀參與,實現自己的宏觀政策目標,提高和促進國民經濟的質量,已經成為當代政府十分重要的經濟管理職能之一。因此國有參與關系一直都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內容之一。而這一調整目標的實現,就是依靠國有經濟法律。由此可見,國有經濟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調整對象就是國有參與關系,即國家利用國有資本參與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
從目前來看,我們認為國有參與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層面的內容:其一是國有資產監管關系,其二是國有資本運營關系,其三則是國有企業改革關系。如何正確把握這三種關系的具體內涵和外延,明確國有參與主體各自的法律地位,清楚界定各種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同時明確監管、運營和改革的規則內容及實施程序,這些就是我們運用國有經濟法對國有參與關系進行調整的主要任務。
國有資產監管關系是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運用監管的手段,對國有參與的具體過程進行全面的規劃、檢查、督促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對這一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被稱為國有資產監管法。除了制定國有資產監管法外,還應當制定國家投資決策法、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法、國有資產統計法、國有資產審計法、國有資產收益法、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法,等等。
國有資本運營關系是指國家或政府選擇適當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將國有資本投入特定的企業或金融性的控股公司、投資公司進行資本運作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對這一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被稱為國有資本運營法。國有資本運營法具體包括國有資本授權經營法、國有資本委托經營管理法、國有資本租賃法、國有產權交易法、國有控股公司法等。
國有企業改革關系是指運用國有資本投資成立的國有企業,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不斷改進外部條件及內部管理,從而形成合理的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對這一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法律被稱為國有企業改革法。國有企業改革法具體包括:國有公司法、國有公司內設機構設置法、國有公司經營管理人員薪酬法、國有公司重整法、國有公司破產清算法等。
通過法律對國有經濟進行調整有利于國家進行宏觀調控,有利于實現國家安全和實現國家戰略目標,有利于充分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與控制作用。
三、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基本原則
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國有經濟法立法、執法、司法始終的根本準則,是調整國有資產監管關系、國有資本運營關系、國有企業改革關系普遍適用的原則,是對國有經濟法的本質和規律的集中反映,具有相對的確定性和不易變動性。本文認為,現階段我國國有經濟法律調整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
(一)國家統一所有與政府分級行使相結合的原則盡管國家作為擬制主體是否可以擔當所有者角色一直存在學術上的爭議,但是我國單一制的政治體制以及國有資產全民所有的傳統屬性決定了任何在法律上分割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努力都是不太現實的。因此在當前和將來可預見的一段時間內,法律必然還將繼續堅持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的統一所有者。這也是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過程中將會堅持的一個現實原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在提高國有經濟效率的道路上無所作為。正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所顯示的那樣,通過賦予各級政府分別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益的權利,我們仍然可以間接地默認地方對部分國有資產的現實控制權,某種程度上滿足其現實的產權要求。通過劃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范圍和對國有資產的監管權力等事項,明確中央與地方分別管理國有經濟和享有其收益的各項權力,有助于提高國有資產的管理積極性和管理效能,更好地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
(二)出資者與監管者相分離的原則一套有效的運行體制,必須是行使者與監管者有效分離。然而在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國資委不僅作為出資者代表,行使著“管人、管事、管資產”的超級權利,而且擔負著“監管者”的重任。這種出資者與監管者身份重合的機制難以做到真正的政企分開,從而也就影響了國有經濟體制改革的效果。我們認為應該由人大通過立法授權一部分國有資產運營機構來代表國家行使出資者權利,而將國資委定位為監管者,同時也應該通過立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對國資委進行再監督的經常性機制,從而真正做到出資者與監管者相分離。
(三)公益性與營利性相結合的原則
國有經濟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營利性雙重屬性決定了我們在利用法律對國有經濟進行調整時必須堅持公益性與營利性相結合的原則。要根據國有資產的雙重屬性,對不同類型的國有資產進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如對以營利性為主的國有資產,主要用于參股一般工商企業,依據私法,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確保其具有與一般工商企業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充分的自;而對以公益性為主的國有資產,則主要是用于創辦國有企業(其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依據公法,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導向,充分發揮其政府工具的作用,追求社會公平,彌補市場缺陷,促進經濟穩定發展。同時,要看到國有企業公益性與營利性的雙重屬性,要明確國有企業營利是為了更好地為社會公益服務,當兩者發生沖突時,要放棄營利性目標而服從公益性目標。
(四)重點突破與系統解決相結合的原則
長期以來,國有經濟立法一直處于一種結構不佳與權威欠缺的無序狀態,目前的國有經濟法體系中幾乎沒有法律,甚至有影響的行政法規都不多,相反各部門的政策和紅頭文件卻多如牛毛,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了法律體系的混亂。因此要在較短時間內取得立法成效,應該采取重點突破的方法,如首先選擇制定《國有資產監管法》,以權威立法方式規范國資監管機制,然后還可以制定《國有資本運營法》和《國有公司法》,在時機成熟時還可以制定《國有經濟法》。通過建立邏輯結構合理的法律框架,統率起整個國有經濟法律體系。同時我們還應該明白,國有經濟決不是靠單純的國有經濟立法就能解決的簡單問題,它牽涉到整個社會的系統問題,因此在現行體制下,必須依靠整個社會機制的共同努力才能達到理想的目標。比如在國資監管層面上,雖然國資委處于主導地位,但是許多監管職能還掌握在其他政府機構如財政、稅收、計劃等部門的手中,這決定了政府監管體制的合力協調與進一步的深化改革將很大程度上決定監管的效能;又如在國資運營層面上,為國資尋找安全可靠的信托機構將對這部分國資的保值增值起到決定性的影響,而如何規范當前最為混亂的信托市場則有待于金融法制的配合與促進;再如在國企改革層面上,稅收的優惠、財政的補助、壞帳的沖銷以及社會保障的建立都將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國企改革目標的實現。wWw.gWyoO
在以上幾項基本原則中,國家統一所有與政府分級行使相結合原則實質上進行了一次國有產權的重新界定,必將很大程度上提高國有經濟的效率,它是國有經濟法的基石;而出資者與監管者相分離原則擺正了監管權與股東權之間的關系,是提高監管效能與運營效率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公益性與營利性相結合原則則為國有企業乃至與整個國有經濟的定位指明了清晰的方向,這兩個原則都是國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至于重點突破與系統解決相結合原則則為國資改革與立法提供了現實的基本思路,它是國有經濟法的操作性原則。這四個原則之間互為條件、有機聯系,描述了整個國有經濟法的基本脈絡,它們應該被貫穿于整個國有經濟法律制度的始終,指導我們建立起一個高效有序的國有經濟法律體系,推動整個國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注釋】
公司和個人正在花費越來越多的資源生產知識。在知識方面的投資從狹義角度(包括R&D、軟件及對教育的公共支出)看,目前占OECD各國GDP的8%,并仍在增長,與在設備方面的投資相近。如果將私人在教育和培訓方面的支出包括在內,則超過10%。
勞動力技能正在不斷提高。OECD各國超過14%的勞動力受過大學教育。
R&D支出經過50多年穩定之后,在大多數國家又開始增長。這部分原因是90年代中期以來經濟的較快增長。R&D的約1/5投向了基礎研究,整個90年代沒有太大的變化。在大多數國家,商業部門提供的基金在R&D中呈增加之勢,這在20多年前就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并在90年代有過之無不及。服務業,特別是那些生產或使用信息及通訊技術的部門,商業研究所占的份額正在增加,在一些國家已占到1/4。
在技術創新方面的支出,包括在新設備、新設計和市場開發方面的支出已經超過了R&D。在有這方面統計數據的國家,這項支出相當于R&D支出的兩倍左右。此外,服務部門有關銷售的創新支出與加工部門的該項支出幾乎相等。
大多數R&D發生在大公司,但工業結構的變化(如軟件、生物技術等新興工業)也使一些新興工業和快速增長的工業非常重視R&D。風險資本是向新型的、高風險的商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提供基金的一種重要方式。它在幾乎所有OECD國家迅速擴大,到1998年已經超過150億美元。新技術的涌現,以及商品市場和金融市場改革后形成的市場開放對此給予了有力的支持。
歐盟教育投資(教育方面的公共支出占GDP的5%)雖占較大比例,但R&D和軟件開發滯后。美國在這兩個領域的投資分別占GDP的2.6%和1.5%。日本R&D雖然占GDP的2.8%,但軟件開發僅占GDP的0.9%。
二、日益重要的信息和通訊技術
信息和通訊技術(ICT)被公認為是知識經濟的主要基礎。它巨大的、持續的進步使不斷增加的大量數據迅速而廉價地貯存、處理和傳遞成為可能。技術進步是生產率提高的關鍵因素,而ICT在其中占很大的比重。應用和掌握ICT已經成為一些國家經濟運行的關鍵。
公司、居民和政府正在向ICT大量地增加投資(1997年OECD國家此項投資占GDP的7%)。一些國家在這一進程中處于領先水平,其他國家則迅速追趕。在OECD各國,ICT中的2/5支出投入到了通訊、2/5投入到軟件,另有1/5是投入到硬件中。
在OECD各國,使用計算機的人口正不斷增加。其中使用計算機的白領工人超過了50%,使用計算機的居民超過了25%。互聯網是ICT中增長最快的部分,越來越多的居民和企業正在上網。過去幾年,由于技術進步和通訊業內的競爭使互聯網的通訊費用大幅度地下降。然而,在一些國家,高價格仍是其普及的一個障礙。這些技術也導致了電子商務的發展,雖然目前迅速增長的業務量仍主要限于美國。
技術創新是ICT擴大的基礎。R&D支出在信息與通訊技術及服務業上升得最快。在90年代后期,幾乎有1/5的專利是與ICT有關的,而在90年代前期這個比例是1/10。在這方面,美國和日本占盡了競爭優勢,大多數歐洲國家落在了后面。此外,在過去幾年這方面的差距正在拉大。
三、科技政策
在所有OECD國家,政府在發展科技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它們要想從科技方面獲得最大的利益,將不得不為知識經濟的增長創造新的條件。限制公共支出、改變技術創新的驅動者,以及對什么樣的政策應該和不應該做出更好的理解,已經引導政府更加面向市場。此外,政府應該成為工商界和消費者達到他們目標,保證他們適應知識經濟帶來的新需求的推動者。由于大多數公司覺得投資基礎研究很難產生足夠的收益,然而其對社會的長期回報是相當高的,所以政府需要直接投資于基礎科學。為滿足公共需求的需要,政府仍要繼續投資于國防、衛生和環境。
在大多數國家,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來已經下降。國防支出的減少(由于冷戰結束)和對預算的約束已經對科技經費支出形成壓力。英國和美國的經費削減得特別多,法國和德國也進行了較大的削減。在OECD大多數國家中唯一例外的只有日本,雖然其全部R&D費用所占份額仍相對較低,但政府R&D基金90年代以來仍在增加。
對產業的公共支持包括金融支持(轉移支付、稅收減免),公共品采購(主要是國防和航空),及設立科技基礎設施(如公共實驗室)等幾部分。90年代國防合同的減少由航空費用的大量增長所替代。在這一階段,雖然各國有明顯的不同,但大多數國家的金融支持已經減少。大體上,對大公司直接的公共支持的比重遠遠超過它們從事商業R&D的比重,這表明如果政府要鼓勵新興產業加入者的技術創新,現有政策必須進行調整。
在一些國家,由于R&D支出會給小公司帶來很高的成本和負擔,常對此類企業這方面的活動起著抑制作用,因此這方面的稅額抵免(taxcredit)對小公司來說是一種優惠待遇。目前OECD中有11個國家已經實行了稅額抵免或相似的政策。
90年代由公共實體(主要是政府實驗室和大學)承擔的研究支出份額已經下降,但相對于公共研究基金來說下降的幅度仍不算大,工商界承擔的R&D公共基金下降的幅度更大。
技術創新不再單獨依賴于公司、大學、研究機構和管理者如何如何,更多地是依賴它們如何共同協作。它正在轉變為公司增加對大學研究基金投入(雖然目前仍較低),以及公司認識到學術研究對自身技術創新的作用。
四、技術的全球化
科學技術是經濟全球化的一個主要方面。信息和通訊技術已經使金融市場全球化成為可能,并大大促進了國際商品和服務貿易的擴大。科技活動的國際作用也大大增加了。
在科學和技術方面的國際合作研究正在增加(有25%的出版物和9%的專利是多國合作的結晶)。
跨國公司在全球化中發揮著主要作用。雖然R&D比其他方面,如生產,國際化的成份仍很少,但它已經呈現出全球性的趨勢了。結果,越來越多的創新為許多國家的公司,而不是為發明者個人所有。公司間的跨國技術合作協議比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高出兩倍以上。
高技術商品貿易作為國際技術支付的一種(如專利許可證,技術決竅),比其他商品貿易更快速地增長。
然而,經濟國際化仍是不平衡的。愛爾蘭是一個國家受惠于科技全球化的典型例子,它的高增長在一定程度上依賴進口技術和資本的流入。另一個極端是日本,它的技術似乎受島國思想的影響過重。歐盟由于是多個成員國組成的國家聯盟,其國際化程度與美國大體相同。
五、科技產出及對各國經濟的貢獻
隨著花費在知識生產方面的資源增加,有更多數量的知識產生(科學發現、發明)。由于創新增加了市場,提高了生產率,擴大了高技術的出口和技術貿易,由此導致經濟發生變化,改善了經濟的運行。然而,各國經濟運行情況的不同表明,科技活動的產出不僅依靠投入的數量,也依靠整個創新體制的效率,而后者主要有賴于創新體制的框架條件和政府政策。
就科技活動而言,計算產出比投入更困難。投入可以以貨幣的方式或勞動力的方式來計算出,但產出更多樣化,經常是間接的,沒有相應的人和物來對應。
科學發現和新的技術裝置是研究的直接結果。它們可分別通過科學出版物和專利來測算,雖然這種方法不夠充分和不完美的。這兩種方式自90年代以來都呈現上升的勢頭。
第一,法律屬于上層建筑,必須要適應客觀現實的挑戰。我們要明確地認識到:人類賴以生存的水、空氣是沒有國界的,保護臭氧層、穩定氣候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全球性環境問題惟有通過國際合作、一切遵守共同的規則才能得以解決。保護環境已經成為國際立法的必然趨勢和首要任務。第二,國際環境法的產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速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社會的生產活動發展到對環境的影響大規模地超出國界,影響到他國或不在國家管轄之下的地區。尤其是現代高科技的高速發展和人類社會的生產活動達到了空前的全球化規模,以及世界人口的膨脹,使環境污染成了全球問題。此外,核武器的發明、宇宙空間的飛行表明人類有改變地球環境的能力;大規模環境災難的發生,使人們普遍認識到人類環境有不斷遭到災難性禍害的危險。人們開始深刻地認識到:長此以往,大自然將在不久的將來衰亡乃至崩潰,將失去供養人類的能力“;偉大”的人類將無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危及整個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全球性根本問題。為了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為了拯救我們自己,全世界的人們必須聯合起來采取共同行動,進行廣泛合作,制定規章制度,規范環境行為。為適應這種生產的全球化和在世界范圍保護環境的需要,國際環境法必然得以產生并發展。第三,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其表現和特點之一就是調整范圍不斷擴大、出現了許多新領域[3]。國際環境法便是這些正在蓬勃發展的新領域之一。可以說,國際環境法是在國際環境問題日趨嚴峻的情況下形成和發展起來并逐漸成為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它為了改善和保護國際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而產生,是國際法進步和發展的必然產物。
國際環境法發展壯大的可行性
二、智能建筑中行業存在的問題
1、智能建筑人才欠缺
在智能建筑中要用到很多非常新的信息化集成技術,這要求設計師對這些技術要相當熟悉,才能將這些技術用到建筑中來。當前,很多建筑師在設計過程中,對智能建筑認識不足,未能充分考慮智能化系統實施的基本需求,未能與各專業有機地進行協調,滿足不了其他專業的要求。同時,基礎施工隊伍素質差,大量農民擔當施工安裝,造成建筑質量不高的現狀。工程督導人員素質差,對新的技術不了解,也難以監督到位。
2、集成化設計缺乏系統性與整體性
由于缺少專門的智能化設計人才,智能設計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很多的問題,在起始階段就留下了“病根”。沒有總體集成的概念與系統發展的考慮,以致形成了邊招標、邊設計、邊施工、邊修改的浪費現象。這樣的設計勢必導致最后系統的集成度不高,結構整合優化程度不高的結果。
3、各方對智能建筑理解存在偏差
由于投資商與業主對智能建筑不甚了解,導致最后各方都不滿意。投資商貪多求全,期望太高,倉促上馬,致使投資效果很不理想。對于業主來講,他們對智能建筑的期望值過高,認為錢多了一定處處到位,這與當前智能建筑的功能差距較大,另外他們對智能建筑的很多功能不理解,存在著使用的不當與不便等,因而存在不滿意現象。
4、政府在智能建筑行業監管不到位
智能建筑行業涉及到郵電通訊、光電傳媒、公安消防、技術監督、審計物價等多個部門,只有部門聯手制定智能建筑標準,這樣才能有質量與安全保障。但是,目前無論是在標準上還是的工程的質量監督上,都存在著無法律法規可以依據的散亂局面。價格上更是無據可查。嚴重制約了智能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如何促進智能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1、探索中國特色的智能之路
國家要在現有研究基礎上,組織更多的科研機構、大學院校、專家學者、集成商、施工單位參與國內智能建筑的研究探索,不斷推動整體研究水平的提高。目前中國在智能建筑方面已經做的一些工作如:《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管理暫行規定》的修訂。智能建筑技術開發推廣中心的成立,初步為規劃我國的智能建筑設計提了依據。但這些工作只是起步。
2、加強對智能建筑的宣傳
可利用電視、報紙、廣告、網絡等形式,讓公眾了解智能建筑的含義,了解智能建筑與信息技術的關系,澄清對智能建筑認識誤區。尤其在一些城市地區,要通過體驗、參觀等形式,讓智能建筑走進尋常大眾,激發興趣、發掘需求。要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學好用好《建筑法》,加快建筑行業依法管理的進程,使智能建筑行業的各項工作全面步入法制軌道。
3、堅強專業人才的培養
對專業技術骨干的教育,要采取先培訓再任職的制度。要讓專業化設計、質檢與施工方面的人才不斷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積極參加新技術的學習與研究。對特殊工種的培訓考核工作嚴格地按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嚴格要求,考核取證后才能上崗。同時加強專業人員各方面的協調與整合,形成智能建筑在設計與施工、監控方面的規范與流程,實現科學化與規范化。同時,要加強培訓,讓投資商與入住者了解智能建筑的施工、設計,一方面使得投資商在選擇時針對自己的實際進行投資選擇,一方面讓消費者對其有一個合理的認識。
4、加強標準制定與質量評審工作
國家要加強立法工作,使得監管部門有法可依。建筑主管部門應該整合有關的部門,盡快制定更加科學的智能建筑技術標準和質量標準。對智能建筑提出強制性的要求,一方面使得設計施工有一個依據可依,同時也能保證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被一些不法建筑商乘火打劫。主管部門應盡快組織編制全國統一設計標準,包括信息通訊、監控、火災報警與消防聯動控制、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化系統集成、電源、環境的一般規定、設計要素、設計標準等內容。建筑行業要建立行規行約,行規行約要有具體內容。如墊資承包工程已命令禁止,建設單位雖有要求,但施工企業都不要墊資承包。誰墊資誰違約,要按違約處理。
5、企業要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法理學認為,“法的價值”有三種使用方法:法的目的價值、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及法的形式價值。本文取前一種,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1經濟法的價值就是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對經濟法價值的探討是經濟法基本范疇研究的一部分,對加深經濟法獨立性的理解,提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經濟立法都有重要意義。
學者們對經濟法的價值已多有闡述。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應是國民經濟發展法、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平衡法、國家經濟安全法,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體。也有學者認為,我國現代化的經濟法價值主要應當關注社會公平和經濟民主,同時不排斥其他價值(如經濟效益、經濟秩序等)的存在。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滿足了人類的經濟秩序理想,其價值在于經濟秩序。2史際春、鄧峰所著《經濟法總論》認為,經濟法的價值表現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3
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必須立足于社會現實需要,反映出經濟法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特有品質。法作為社會調整的工具,作為正義與自由維護者,有其共同的價值。正義、自由、平等、秩序、人權,都是所有法律應具備的理念和信仰。然而,各部門法承擔的任務是不同的,各有側重,價值理念也自有不同。因此,我們在研究經濟法的價值時,應著眼于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所側重的那些方面。它們體現了經濟法的特色,決定了經濟法的任務。研究它們才有指導理論和實踐的作用。筆者擬通過四個方面的考察,論證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
一、對經濟法歷史的考察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的構建是為了滿足經濟基礎的要求。對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原因和時代背景進行考察,可以明確經濟法的歷史使命,洞察經濟法的價值所在。
真正意義的經濟法肇端于19世紀末。1776年,亞當·斯密發表了著名的《關于國民財富的原因和性質的研究》一書。斯密的“自由放任主義”符合當時資產階級自由競爭的19世紀末,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完成了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過渡。經濟的集中和壟斷導致了競爭的不平衡,引發了嚴重的社會矛盾。中小企業主和廣大消費者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在龐大的壟斷組織面前毫無公平可言。同時,壟斷組織憑借壟斷優勢,為追求自身利潤的最大化,時常不顧市場秩序,侵犯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最終影響了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穩定。自由放任主義的經濟政策已不適應壟斷后的經濟現實。1914—1918年的一戰及1929—1932年的經濟危機,更加迫使人們尋找新的指導理論以調和社會矛盾。1936年,凱恩斯發表了《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提出了“國家干預主義”思想,并逐步成為各國統制及立法的理論依據。
這種社會現實與指導理論上的變化,突出反映在各國的經濟立法上。從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英國工廠法(1933年)、法國的糧食限價法(1793年)、英國的《英國爾關稅法》(1861年)、《宅地法》(1862年),到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美國的《謝爾曼法》(1980年)、《克萊頓法》(1914年)英國的《公平貿易法》(1973年)、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1967年),國家越來越重視運用間接手段加強對經濟的干預,次數不斷增多,范圍也不斷擴大。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有戰爭經濟法、危機應付經濟法和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三個不同層次。4也有的學者說“國家不幸經濟法幸”。5這些觀點都反映了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必然性,在于國家通過宏觀調控,限制極端的個體自由,防止經濟混亂,以期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秩序;以社會整體效益為出發點,以國家干預和社會保障的方式增強中小競爭者的競爭力和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實現實質正義。經濟法的價值更多地體現為維持經濟秩序追求實質正義。
二、民法與經濟法的價值比較考察
設立一個參照物,凸現出經濟法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價值偏重,民法是最好的選擇。它們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調整和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民事權益,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最為重要的基礎性法律,作用和地位有相似性。它們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調整對象有類似性。但是,民法和經濟法的價值理念是迥異的。近代民法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武器。近代私法三原則“權利能力平等、私有財產神圣、契約自由”充分體現了18世紀個人主義的法律思想。“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就是反對身份特權立法,反對限制,追求平等與自由。平等與自由是民法的靈魂。面對封建特權的壓制資產階級革命者祭出了平等與自由的大旗。他們要求平等,希望每個人都擁有同樣的機會進入市場,公平競爭自由競爭。這是一種形式主義的正義。然而,進入19世紀末,財富的重新分配使不同的社會群體經濟地位日益懸殊,作為近代民法基礎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已經喪失。6弱肉強食的競爭結果,是處于優勢甚至壟斷地位的強勢群體不斷利用經濟優勢擠壓弱勢群體。良性的經濟秩序時常遭到破壞,平等只剩下形式,自由成為經濟專橫的借口。人們又呼喚新的正義。社會正義觀的改進的變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以國家干預為手段,以社會大多數人福祉為目標的經濟法順應了這一點。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是一種”身份法“、”特權法“。但它是賦予弱者以”特權“,利用國家權力對弱者進行保護,規制強者的恣意行為。因此,經濟法追求的不是形式正義,而是實質正義強調的不是經濟自由,而是對絕對的自由放任加以約束防止經濟秩序的劇烈動蕩。經濟法的價值在于實質正義和經濟秩序。市場主體只能在經濟法規定的框架內按民法規則自由行事。
三、對經濟法總論的考察
經濟法總論研究的是經濟法的一系列基礎理論問題和基本范疇,對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起著綱舉目張的作用。考察學者們經濟法總論的研究成果,可以幫助我們更深刻地掌握經濟法的本質與精神,理解經濟法的價值。
第一,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和定義來看,學者們大都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對經濟法進行定義。盡管存在著縱橫統一論、有限制的縱橫統一論、國家干預論、國家協調論等諸多學說,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經濟法體現了國家意志對經濟生活的強力規制,包括市場運行、宏觀經濟調控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國家介入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市場的有序運行,主體的有序競爭,經濟發展的總體平衡,保護經濟主體的最基本利益。
第二,從經濟法的法益目標來看。龐德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他認為,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法律的任務在于滿足人們的各種要求和愿望,即“為最大多數人做最多的事情”。7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社會公共利益是其首要法益目標。這是學者們較為一致的觀點。實踐證明,過度的自由競爭是惡性競爭,只會導致競爭無序、秩序混亂、兩極分化,最終損害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經濟法犧牲某些個體自由和形式正義,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高舉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的旗幟,微觀上限制,宏觀上調控,成為國家實現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來看。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有多種歸納,但均體現了經濟法力求經濟秩序和實質正義的價值理念。例如,平衡協調原則,要求立法和執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促進、引導或強調實現社會整個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適度(或適當、謹慎)干預原則,要求政府運用行政、法律或經濟的手段,對經濟生活進行合理的干預;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表明國家在維護市場經濟及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并允許抑制微觀之正當、公平,以實現宏觀自由公平。等等論述,不一而足。
第四,從經濟法的調整方法來看。李昌麒教授把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概括為指令性(剛性干預)、指導性(柔性干預)、直接介入經濟及懲罰與激勵相結合等四種。8設權、命令、禁止、批準等指令性干預,是國家運用權力,要求相對人予以服從,實現某種經濟目的。這突出體現了經濟法對自由的限制及對經濟秩序的追求。勸告、建議等指導性干預作為“經濟民主化”的產物,只是國家權力的“軟運用”,在價值追求上和指令性干預上是相同的。四種方法的實質均在于國家意志對個體自由的限制,以建立符合實質正義的經濟秩序。
四、對經濟法各論的考察
耶林宣稱,法律是根據人們欲實現某現可欲的結果的意志而有意識地制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為了有意識地達到某個特定目的而制定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于一種目的,即一種實際的動機。”9反之,透過法律的就具體規定來探究法律的價值,是行之有效的。
第一,經濟組織法。經濟法主體一個很大的特點,是主體之間存在者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法律地位不是完全平等的。國家經濟管理機關處于主導地位。各類政府機構運用法律手段,對其他經濟組織的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監督管理、檢查處罰等。這是履行經濟職權,維護經濟秩序的表現。各法均明文確立了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管理者地位。
第二,市場管理法。政府運用國家權力對市場運行進行適度干預,依法制裁各種不道德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維護社會正義。其中最重要的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目前雖然尚未制定單獨的反壟斷法,但在相關立法中也有體現。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禁止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各種欺騙易行為、強制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等,都作了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突出體現了經濟法對經濟秩序的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是時時處處為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著想,給予其傾斜性保護,以克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與實力的不對稱,價值追求直指實質正義。
第三,宏觀調控法。政府通過經濟利益調節機制,利用法律手段來影響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從而達到間接干預市場的目的。計劃、產業法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重點方向,引導經濟主體的投資行為與國家的發展需求取得一致,使社會資源配置有序、優化。自然資源管理法,規范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行為,實現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有序化、制度化。宏觀調控法,反映了國家對宏觀經濟秩序的追求。
第四,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以國家和社會為責任主體,生活困難需要救濟的公民為權利主體,以給予一定特質幫助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社會保障法具有強制性,政府和其他單位都必須履行這一法定責任;具有福利性,符合規定的公民都有權無償獲得幫助。這種人道主義正是經濟法對實質主義的追求。
注釋:
1.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P209-210。
2.劉文華等:《99年經濟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法學家》2000年第1期。
3.4.史際春、鄧峰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P152、P76-78。
5.邱本:《經濟法的存在價值及前景》,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6月。
6.梁慧星:《從近代民法到現代民法——二十世紀民法回顧》,《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
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不僅能夠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大量的熟練技術工人,而且對緩解目前就業壓力、以教育扶貧、對社會進行綜合治理有重大作用。但目前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困難已經直接影響到中等職業教育的正常發展。
一、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困難的原因
1.我國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困難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原因。就工業化進程而言,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初、中期階段、企業生產技術設備落后,經濟增長方式沒有完全轉到依靠人力資源素質和科技進步的軌道上來,資本經濟增長的影響往往大于勞動者技能和素質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造成企業注重勞動力價格而忽視勞動力素質,甚至企業在減員增效過程中,為了減少支出,出現減技術工用普通二,減高工資用低工資現象。“先培訓后就業”和“持證上崗”喊了多年卻難以真正執行、有其深刻的經濟背景。從經濟結構上來說。我國是典型的先進工業部門與落后的農業部門并存的二元經濟結構,勞動力供給相對于勞動需求具有無限傾向。無限勞動力供給是由于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卒遠遠高于農業部門,引起農業剩余勞動力大量轉移的結果。同時,人口過剩,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和機構改革,也是形成無限勞動供給的原因。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現象的長期存在使中等職業教育發展面臨苛刻的外部環境。從價值取向上來看,受“學而優則仕”等傳統文化影響,很多家庭往往把讀書當作子女出人頭地的主要途徑,并不是把教育當作一種就業的手段。中等職業教育則是培養有一技或數技之長的技術型勞動者、無法滿足這種讀書出人頭地的心理需求,這就是很多學生即使上不了高中也不愿上職業技術學校的重要原因。就當前社會用工情況而言,部分企業用工片面追求高學歷,使得大學本專科生干一些中專生也能干的工作。這種“高才低就”現象不僅給我國有限的教育資源造成極大浪費,而且對整個勞動力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從投資和收益的角度來分析,個人教育成本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育費用,二是學生效棄的收入。教育費用又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政府撥出的經費,二是個人負擔的學費。學生估價自己受教育后的收益分為個人未來較高的收入和個人未來較大的職業機動性以及個人未來較大的自我發展空間。現在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困難,實際上就是學生花費了較大成本,難以獲得較大收益的原因。
2.不合理的教育體系和教育結構制約了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國的教育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從計劃經濟時期沿襲下來的教育結構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轉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國教育資源不足本身并不是主要問題,更重要的問題是教育資源配置不當。在1997年按年齡段(該年齡段一般來說學生已經高中畢業)小學畢業生占28.6%,初中畢業生占51.5%,即80.1%的人沒有受到任何形式的職業培訓就進入了就業崗位。在我國這種重學歷教育輕技能教育的教育結構環境下,一旦整個教育從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轉軌,中等職業教育發展必然處于不利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的教育結構應是在普九義務教育基礎上的高等教育注重學術教育,質重于量;職業教育應側重技能教育,使之成為多數人就業的手段。從社會全面發展角度來看,培養人才應注重大部分人力資源素質的提高,而不是僅僅把有限資金完全用來為培養高級學術人才作準備。
3.近年來,在中等教育內部結構不合理的狀況下,盲目放開管理,無限制補充低水準生源,導致中等教育結構不合理現象更為嚴重,造成大量的無效教育,隊而使得職業教育發展更為艱難。市場經濟條件下、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數量和專業結構應與一定經濟發展水平下的經濟結構尤其是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所決定的勞動力資源配置結構相適應,并不是高水平人才資源越多越好。目前“高才低就”現象就是教育資源無效配置的一種表現。一方面我國缺乏熟練的技術工人,企業中經過中等職業技術培訓工人的比例很低;另一方面卻又出現中職生就業普通困難的現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等職業教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很多受職業教育培訓的人所具備的技能并不是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技能。教育具有間接性、滯后性和長期性特點,現在的專業、課程設置、招生效量要適應的是三、四年后的市場需求。而很少有學校或教育機構對市場需求進行詳細調查、分析和預測。更為嚴重的是,中等職業教育管理各自為政,缺乏一個權威的協調機構,使得各學校之間專業設置交叉重復,招生惡性競爭。特別是近年來,在利益驅動下,各校一窩蜂地開辦經濟類課程、計算機專業等熱門學科,導致低層次人才重復培養,從而制約了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
4.教育質量下滑,招生困難與就業困難互為因果、相互推進,使得中等職業教育雪上加霜。就業困難本身就是社會對目前教育質量的一個總體評價。質量下降的主要原因:其一是職業學校招生因難制約了學生素質,加上對教學缺乏強有力的約束相激勵機制,造成畢業生質量滑坡;其二是大多數學校沒有真正把培養學生技能放在首位,沒有突破普通教育的辦學模式,重理論、輕技能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學生畢業后不能立即適應工作崗位需要;其三是管理體制上各自為政,使得教育質量整體水平難以提高,其四是社會力量辦學缺乏必要的辦學條件和質量約束。
二、中等職業教育走出困境的關鍵在于給自己正確定位。
中等職業教育應以就業為目標,以企業為課堂。以市場作為檢驗質量的唯一標準,根據社會需要組織教學,構建中等職業教育新體系。
1.中等職業教育要成為失業和下崗職工的培訓基地。從經濟角度看,失業會造成資源浪費,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從社會角度看,失業會影響社會穩定。中等職業教育就是要把制約經濟發展的失業人員轉變為新型的人力資源。解決失業問題不僅僅是從創造就業崗位入手,更重要的是利用現有教育資源,從培養失業者技能入手,實行“開放式就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結構性失業(勞動技能不適應經濟結構特別是產業結構、技術結構的轉換和升級所產生的失業)是不可避免的,這是中等職業教育永久的市場。我們應學習德國的經驗.把失業救濟與轉業、轉崗結合起來,失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否則不能給予失業救濟與補貼。
中等職業教育要面向農村大市場。我國農村現代化的關鍵在于農民素質的提高,把幾億農民培養成懂技術、懂經濟的現代化農民,這是職業技術教育的最大市場。農村教育在大力普及義務教育的同時,應增加職業教育的比重,加強農村職業技術學校的建設。農民上農業學校不舉行入學考試,不受年齡限制,不受時間限制,在市場規律指導下,以培養實際農用技術為主。農業實用技術教育有很大的外在效應。因此,政府應把農科類職業學校當作公益事業來辦。
2.中等職業教育內容要以具體的實際操作技能為主。企業對熟練技術工人的需求是職業教育的生命力所在。德國職業教育采用雙軌制,把理論與實踐、學校與企業聯系起來,其中以企業的操作技術為主。學生在三年的職業技術教育中,以企業學徒身份學習操作技能,在職業學校或培訓中心以學生身份學習技術理論,一般學生每周四天在企業進行實際技能培養,一天在學校學習理論課。在學徒期間企業發給部分工資。德國經驗對我國目前的中等職業教育有很大借鑒意義。
職業教育應把社會引進課堂。香港職業教育一大特色是請知名的商界人士參與策劃及組織教學工作,課程的設置總是根據實際的需要.沒有固定的模式。學科專業的設置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注重操作技巧,使教育與訓練結合起來,學生一畢業就是熟練的技工或技術員。香港的人才培訓突破了普通教育模式,不圖形式,不囿“文憑”“學歷”,從實際需要出發,講求培訓實效,真正做到學用一致。大陸中等職業教育應學習香港經驗,把社會引進課堂,和市場全面接軌。
三、中等職業教育發展露要良好的社會經濟環境
2經濟法實質正義經濟法更多地強調一種“補償”
由于在社會發展中,有的人飛黃騰達,有的人身無分文,造成社會極大的貧富差距,這樣會對社會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脅,那么美國的羅爾斯針對這種情況提出了兩個原則,即是“平等自由原則”、“機會公平與差別原則”。其一,平等自由,區別于絕對自由,社會廣大群體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其二,機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簡介:顧寧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會平等,社會的工作機會面向廣大群體,但是并不排除優勝劣汰,只是機會平等的基礎上的擇優錄取。差別原則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條件的不一樣,每個人的發展情況不一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別,產生社會等級和貧富懸殊。但是為了確保社會的長久發展,差別原則是最好的選擇,給予處于底層更多的補償,讓他們得到滿足的基礎,能夠維護社會秩序,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對于每一個階層都是有利的。那么經濟法的實質公平,強調一種有差別的公平。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關注與幫助,讓他們享有更多的機會與權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權利,其中更多是救濟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傾向,但是不能徹底根除這種現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緩解,這就是經濟中“優勝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矯正其中不平衡的經濟關系。比如資本家更多是剝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剝削對象,再者商家的壟斷性質與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根據以上不平等關系,經濟法做出調整。在保護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傷保險法》等,并且對工人的最低工資額以及最高工作時間等等做出規定,更多地開始關注工人的利益。商家與消費者之間,搭建了許多橋梁,比如消費者協會,目前,商家的服務更加人性化,日趨完善。經濟法實質公平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在整個市場中有太多錯綜復雜的關系,比如生產、交換、銷售。其中關系到整個社會的運轉,那么它們也相應地形成了整個社會的總體框架,在這個整體環節中又分布著不同環節,每一個環節都像是生物鏈上的環節,都不可缺少,只有把這其中的每個環節銜接好,才可能使得社會順暢運轉,否則一環有問題,整個社會就會處于癱瘓狀態。在這其中,公平就是聯系他們的環扣,那么這也反映了秩序是軀體,而公平是靈魂。
3經濟法遇到的困難
(1)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場自由發展,很可能造成生產過剩,資源浪費,直至引發經濟危機。國家干預過多也會違背市場規律,致使計劃指令過多,市場呆滯,不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不論是選擇哪一種都會對人民和國家造成危害,在這其中存在調節的必要。
(2)效益與公平的矛盾。無規矩不成方圓,經濟法的制定是為了規范人們的行為活動,從而維護人們的合法利益。確保實現公平正義,那么公平正義需要道德與法律的雙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從而確保社會的正常運轉,進而為經濟的騰飛奠定基礎,即是效益。這反映了目的與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體實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進行的過程中要把握一個度。
(3)管理的主導者是國家,服務是面向人們。那么在經濟法的具體實施中起主導作用具有決定性作用,重點體現在實施的主體。
(4)經濟與行政也存在矛盾。經濟法規范著經濟管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與行政起著沖突。
4如何保證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及實現機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義理念,然后根據利益與責任的差異進行進一步分配,在這執行過程中,堅守兩點,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體作用,由于主體承擔的責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權利與義務之外,還有一些別的權利與義務,其二是根據主體不同進行差別對待,使弱勢者得到更多的幫助,讓他們感受這個社會的溫暖,充滿感激,對于社會也是一種成就。
(2)更好地服務于市場。究其本質而言,經濟法的最終服務對象是經濟,經濟是國家的基礎,要想處于世界前列,必須發展經濟,沒有經濟基礎,發展將無從談起。
(3)在社會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有,無法可依、執法不嚴。既然制定了經濟法,就應該切實貫徹下去,否則就是名存實亡。貫徹的過程,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這里存在執法的問題,只有執法嚴格,才會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讓人們對法律不僅產生一種敬畏的心理,還有信賴。堅決打擊不法分子,維護人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肅清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關系,使得經濟順暢運轉。
(4)經濟法不僅體現在權利與義務的分配,還有實施相關的政策。這關系到市場與國家的關系,任由市場自由發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會貧富差距,不利于社會的長足發展,這也是資本國家的經濟危機根源所在。只是由國家宏觀調控,很可能影響經濟發展規模與速度,對經濟造成阻滯影響。需要兩者進行合理結合,從而互相彌補缺陷,促使經濟的飛速發展。
(5)既然設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離不開監督,那么根據社會發展需求,相應地設置一些監督部門,監督權利的落實情況以及法律的運行真實情況,根據其中的問題適時做出應對,使經濟法真正得以貫徹落實。
上世紀八十年代,知識經濟應時展而生,并得到推廣,與傳統的經濟管理模式不同,物質資源、資本資源以及技術資源和生產規模不是知識經濟管理廣泛推廣的根本原因,其是在科學技術和信息產業發展所產生的科學技術積累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具體的說,在企業管理中應用科學技術經過了知識積累、競爭力轉化、經濟效益獲取的過程,適合現代化新經濟的發展模式。知識經濟模式對企業乃至民族的競爭力都有提高的作用,不僅能夠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更為深遠的意義還在于能夠推動人類社會的進步。
1知識經濟與知識經濟管理
1.1知識經濟時代的特征
從字面上就能看出知識經濟的核心在于知識,其是時展的產物,契合現階段社會的經濟形態。(1)科學技術在社會生產力的作用越來越明顯,所以知識在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往往是難以估量的,不僅可以轉變人的思想觀念,還可以帶來創新,甚至可以影響到企業的未來走向。(2)現階段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了歷史的發展趨勢,新的經濟模式除了能夠改變傳統的生產方式外,還能夠變革傳統的生產理念。現階段傳統的環境還會對知識經濟的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其中存在積極因素,也有消極因素,傳統經濟發展中的環境污染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知識經濟時展經濟固然重要,但是人們賴以生存的環境也是需要重點保護的。(3)知識經濟管理除了要重視經濟增長的速度外,其他因素也要在考慮的范圍內。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逐漸深入的背景下,知識經濟成為了企業間競爭的著力點,企業存在互聯網投資等諸多無形投資,而要想實現這些,科學知識是內在的驅動力。
1.2經濟時代下的知識經濟管理
知識經濟管理的階段可分為創造層、發現層和傳遞層三個層面,內容覆蓋了知識經濟管理體系,其以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進行技術復制、工藝革新、信息傳遞和流程再造等工程創新。企業的領導者應該認識到知識經濟管理在提高企業競爭力上所發揮的作用。都說知識能夠改變命運,但知識的作用絕不僅僅如此,也能夠使企業在科學技術的輔助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知識經濟管理模式能夠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責任心,從而為企業帶來最大的經濟效益。將知識經濟管理應用到企業發展中的企業具有的發展潛力是十分巨大的。經過多年的努力,加上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理念,我國已經獲得了基本的數據、經驗和章程,這都為知識經濟管理系統的廣泛應用提供了便利條件。
2經濟時代下知識經濟管理的應用
2.1圖書館應用管理
知識經濟管理除了在提高企業競爭力上具有強大的優勢外,也能夠促進社會的繁榮發展。圖書館作為人們了解知識,獲得知識的重要場所,成為了實行知識經濟管理的重要基礎,要想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同步發展,圖書館應用管理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特別是在計算機技術的深入變革下,數字化是圖書館管理的發展趨勢,這也是在圖書館中應用知識經濟管理的重要體現。
2.2企業競爭力應用
知識經濟管理在企業競爭力上的影響最為顯著和關鍵,通過眾多企業大量的實踐可以得知,企業中應用知識經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企業創新的穩定性,便于企業技術創新作用的有效發揮,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企業競爭力和知識經濟管理的關系體現在:企業核心競爭力本身就具有知識的屬性、企業核心競爭力是知識經濟管理能力的體現、企業應用知識經濟管理能夠促進企業競爭力的增強,使企業始終保持發展的狀態。
3經濟時代下知識經濟管理的發展趨勢
3.1新價值創造與核心能力的培養
擴大生產規模,增加企業產量,提高企業收益是傳統經濟模式下企業管理的終極目標。這一目標在經濟時代下有了很大的變化,企業生產中知識占有絕對的優勢和地位,企業的發展目標為提高產品質量,換句話說是創造新價值。創造價值是經濟時代的重要特點,是在能力補充的基礎上而實施的一種競爭模式,在這里每一位員工的潛力都能夠得到激發,企業的競爭力自然很高。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人力資源的建設是非常重要的,絕對不能忽視,在平時的工作中要注意培養員工的創新性思維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就現階段的發展而言,知識經濟管理中,創造價值存在一定風險,主要是由于人員的流動會給企業發展帶來財政與競爭的風險。特別是從事企業核心工藝的技術人員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企業的未來發展方向。
3.2“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人力資源是保障知識經濟管理順利實施的重要方面。在傳統的經濟管理模式中,企業管理中重點關注的問題是物品,但在經濟時代下,“以人為本”是企業管理的基本理念,這是一種人性化管理模式,不但符合員工的心理特點,還能夠大幅度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知識經濟管理在管理思想上的發展有以下方面的體現:(1)在知識經濟管理中實施人本管理,改變企業管理思想。新企業管理方式變革企業管理職能能夠極大地發揮出知識經濟管理的功能。(2)企業在這樣的管理環境下能夠實現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也是企業文化的累積和宣傳的有力途徑。
3.3科學化發展
知識經濟管理科學化發展是指在知識經濟管理中應用科學技術能夠實現的目標和達到的水平。企業將知識應用于經濟管理體系中,能夠促進管理方式的科學有效。在現代化管理思想的指導下,不斷創新科學技術,采用多種方式對管理客體施加影響,來提高管理水平。知識經濟管理科學化發展首先推行的領域是在美國的大學行政部,其采用這種管理方式服務于大學學術,增強了大學的競爭力。隨后得到了廣泛的推廣和應用,現如今已經成為一種趨勢。知識經濟管理科學化發展在我國是大有可為的,發展前景看好。通過在企業管理中構建量化和非量化的考核指標,優化企業管理業務流程,建立企業管理數據系統,達到知識經濟管理科學化發展與企業管理進行有機的融合,統一發展。
3.4知識經濟將成為未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如今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是一種歷史趨勢,未來的發展中企業間的競爭點關鍵在于無形資產的競爭,知識經濟管理工作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實。思想觀念的轉變,才是企業發展的出路,可以在企業管理中加大知識的投入力度,從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出員工的潛力和調動工作的積極性。知識經濟管理中,還要注意知識的分散,達到知識的循環利用。作為柔性管理、人性化管理的一個分支,知識經濟管理模式不但能夠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還能夠有效淡化甚至消除監管機制。
4結束語
知識經濟管理適用于社會發展中的各個行業,科學技術能夠極大地改善人們的生產生活,知識經濟時代下,影響的力度可能會更大,出乎人們的意料,相信人們的生活也會越來越美好。
作者:李曉紅 單位:哈爾濱市老干部活動中心
參考文獻
上述學者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是同經濟法的概念、本質等其他理論問題的研究聯系在一起的,這在經濟法宗旨的研究中頗具代表性。他們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認識到了經濟法的宗旨在研究經濟法其他理論問題中的重要作用,并依其各自的理解對經濟法的宗旨作出了概括,應當說,這些認識以及其他學者的相關觀點對于深入研究經濟法的宗旨是很有借鑒意義的。
我國對經濟法宗旨的研究十分薄弱,至今尚未見到專門的著述,也很少有人把它作為專題加以研究。但各國的實踐表明,唯有正確認識經濟法的宗旨,才能更好地推動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為此,必須從經濟、社會與法律的關系的角度,探尋經濟法的宗旨。
二、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
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有助于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但也存在著勿庸置疑的弊端,其中最為突出的向題就是“市場失靈”的存在。依各國經濟學家的通說,市場失靈是指在若干領域或情形下,市場機制失去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并因而降低經濟運行的效率。市場失靈的四個原因或稱來源是壟斷、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偏在。它們突出地表現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而這種矛盾是市場機制本身無法克服的。[2]市場失靈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從而有礙于經濟運行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而也無益于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市場調節所具有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缺陷,尤其是上述的“市場失靈”的存在,要求國家必須對經濟運行加以協調,以實現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因此,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或稱市場規制)是必不可少的,這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經濟規律的要求。
應當指出,由于經濟規律發生作用的形式是經濟機制,且該經濟機制存在于一定的經濟體制的框架之中,因此,經濟體制作為人為的經濟運行模式,歸根結底要決定于反映經濟規律的經濟機制。由此亦不難推知,市場經濟體制也是取決于市場機制的,而市場機制的運作則取決于相應的規律。為了保障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尊重經濟規律,維持市場經濟體制的存續和發展,國家必須制定相應的經濟政策以協調經濟運行;要保障這些經濟政策的有效實施,對其加以法律化是十分必要的,而經濟政策的法律化則又構成了經濟法的重要內容,其實,許多學者對此已有共識,如日本的今村成和基于西方國家的情況曾指出,經濟法就是維護壟斷階段的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的經濟政策的立法,是由國家介入經濟,以維持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為目的,反映經濟政策的法的總和。而這樣的經濟法一經制定,就會對經濟體制和經濟運行產生巨大的反作用。[3]可見,經濟規律、經濟機制、經濟體制、經濟政策與經濟法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反映了經濟與法律的一般關系,體現了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同時不難得見,當代經濟法的調整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各國制定經濟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協調經濟運行,就是要發揮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
對經濟運行進行協調,要求國家必須加強宏觀調控和市場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彌補傳統民商法調整之不足,與此同時,還必須加強市場主體資格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配套立法,以求有助于經濟法的直接目的的實現。
基于上述認識,可以對經濟法的宗旨從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及語義分析學的角度進行下列解析:
經濟法既為“經濟”之法,則以“經濟性”為其基本特征,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它應有利于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保障市場主體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進行其逐利行為。為此,經濟法必須加強對經濟運行進行協調,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來引導市場主體從事合乎經濟理性的行為,并在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同時,不斷解決外部效應、公共產品和信息偏在等問題,以保障“有效競爭”,防止市場失靈。唯有如此,才能在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的同時,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民商法調整之不足,保障經濟的良性運行。由此可見,經濟法從“經濟性”的特征及促進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應當以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為目標,這同經濟發展的要求以及經濟規律與經濟學原理的要求是一致的。
此外,經濟法既是經濟之“法”,則應具有法律共同的本質和特征,它同樣應當保障公平、正義、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同時,它既要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又要力求保障經濟收益的公平和社會分配的公平,因為在對市場主體公平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來保障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是經濟法更為直接的重要目標,而這一目標是其他部門法難以全面兼顧的。正因如此,經濟法的有效實施不僅能夠促進經濟發展,而且還能夠創造經濟發展所必需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它不僅有助于推動經濟增長,而且還有益于社會進步,從而有助于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可見,經濟法從經濟發展的角度,應以促進經濟運行效率的提高為目標;從社會進步和弘揚法制的角度,則應以保障公平正義和社會公益為目標。前者與法律經濟學的理論是一致的,后者與法律社會學的理論是統一的。經濟法作為直接作用于市場經濟的法,必須有效地協調經濟運行與社會運行的矛盾,把上述兩個方面的目標結合起來,即經濟法既應促進經濟運行效率的提高,推動市場主體利潤最大化目標的普遍實現,也應保障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鑒于此,可將經濟法的調整所欲實現的目標概括為:通過對經濟運行的協調來不斷地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從而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進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進展。這就是經濟法的宗旨。
對于上述經濟法的宗旨,可以作如下理解:效率與公平作為經濟發展中的一對矛盾,涉及到經濟、社會、法律等各個領域,是經濟學、社會學、法學等需著力研究的問題。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實質上就是公平與效率的矛盾的一種具體化。由于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均以營利為目的,且其逐利行為可能會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不良影響,而社會公益則是社會成員不可侵犯的共同利益,因此必須對社會公益加以保護,以免各種非法的、不當的逐利行為給社會、國家和國民造成損害。這就要求國家必須行使其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對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和有效規制,以保障社會公益。由于經濟法以外的傳統法律部門對此鮮有涉及,調整乏力,因此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調整來實現上述目標,以彌補法律調整的罅隙。此外,經濟法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也就是協調上述兩對矛盾的過程,唯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實現經濟法的深層目標。在各項深層次目標中,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是經濟法通過協調經濟運行而提高了經濟運行效率的結果;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則是經濟法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兼顧了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的結果,而促進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則是全面實現上述各項目標的結果,它是經濟法的最高目標。轉上述的經濟法宗旨,既是對各國經濟法立法宗旨的概括[4],也是對各國學者有關經濟法宗旨的共識的總結。它反映了經濟與法律的一般關系,即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經濟法,而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則有巨大的反作甩,這種反作用的積極方面,正是各國制定和實施經濟法的目的,此目的規定于經濟法中,就是經濟法的宗旨。正由于經濟法的宗旨體現在立法者和學者的立法思想或法律意識中,又體現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它對于經濟法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三、經濟法宗旨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正確認識經濟法的宗旨,對于更好地解決經濟法的理論與實踐中的相關問題大有裨益,意義甚巨,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識:
(一)經濟法的宗旨在法學研究方面的意義正確認識經濟法的宗旨,有助于進一步認識和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特征、地位、體系、原則、本質、作用等,從而有助于經濟法理論中許多基本向題的研究和解決。事實上,在上面探尋經濟法的宗旨的過程中,已經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這些向題的某些側面,由此亦不難得見經濟法學中各理論向題之間的密切聯系。
由于經濟法宗旨同經濟法調整對象、特征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因而可以考慮把前者作為研究和認識后者的一個新視角。此外,盡管多數學者認為應以調整對象作為解分法律部門的唯一標準,但這并不影響從其它角度來區別各個法律部門。如前所述,由于經濟法宗旨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特征聯系密切,并且能夠具有上述宗旨的法律部門只能是經濟法,因而通過經濟法的宗旨有助于把經濟法同其它法律部門相區別,有助于明確經濟法的獨立地位。
同理,上述經濟法的宗旨對經濟法體系的確立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它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特征、任務、原則、作用等密切相關,且均具有同一性,因此,構成經濟法的各部門法規范應在總體上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凡與經濟法宗旨不一致的部門法規范均不應歸人經濟法體系。唯有如此,才能切實保證經濟法體系的內在和諧統一。可見,經濟法的宗旨可以作為確立經濟法體系的輔助參考。
依據上述認識,經濟法體系中的各部門法均應體現經濟法的宗旨。其實,通過對經濟法的名部門法進行實證考察也可證明這一結論。例如,在宏觀調控法方面,財政法、稅法通過各種財政、稅收手段來調控經濟運行,意在既鼓勵或限制市場主體的營利行為,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又保障社會分配的公平,維護社會公益和基本人權。金融法、計劃法的宗旨也與此類似,只不過實現其宗旨的手段各不相同而已,但它們的宗旨在根本上與上述經濟法的宗旨都是一致的。又如,在市場管理法方面,反壟斷法既通過禁止一般的壟斷來保障有效競爭,以實現其提高經濟效率、保障經濟公平的目的,又通過對特殊的壟斷的鼓勵來防止過度競爭,以實現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的宗旨也與此類似,它們都旨在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盡管側重點各有不同,但其宗旨與經濟法的宗旨都是一致的。
上述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與運用,在研究經濟法各相關理論向題時都應考慮到,尤其在研究經濟法的應然狀態時,更是如此。當經濟法的實然狀態不能有效地反映和實現經濟法的宗旨時,則必然研究如何進行矯正,這也應當是經濟法理論研究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二)經濟法的宗旨在法制建設方面的意義經濟法的宗旨由于在事實上貫穿于經濟法的法制建設的始終,因而對加強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現僅舉立法和司法兩方面說明之。
在立法方面有關立法宗旨的規定是作為經濟法的表現形式的各種法律、法規的首要條款和核心條款,其它任何條款均不得與之相違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的宗旨本身就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如果一個形式意義上的法律或法規的立法宗旨與上述經濟法的宗旨一致,而其具體規定卻與其立法宗旨相左,那么,這樣的法律或法規就應依具體情況加以修改或廢除。因此,正確認識和運用經濟法的宗旨,在經濟法的立法活動中具有重要意義。
在司法方面經濟法的宗旨應當成為法官的法律意識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便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或者在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定有背于經濟法的宗旨時,通過適用立法宗旨條款或依據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而進行審判,這是經濟法的一般法理。例如,在司法實踐中,當涉及到經濟法的“域外適用”時(在反壟斷法等部門法領域常會出現這種情況),相關的法律規范應否適用、如何適用,以及在沒有相關法律規范的情況下,本國經濟是否仍應適用,在很大程度上便取決于有關立法宗旨的規定和對經濟法宗旨的認識。
綜上所述,經濟法的宗旨問題在經濟法理論中至為重要,但國內研究得仍很不夠。正確認識和運用經濟法的宗旨,對于經濟法的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是大有裨益的。
「注釋
[1]參見Nussbaum,DasneuedeutscheWirtshaftsrecht,1922年,GoLdschmidt;Reichswirtshaftsrecht,1923年,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頁。《當代經濟法》,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頁。
2.創新企業資源管理
知識經濟時代下,人力資源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的物質資源和自然資源所創造的價值,并逐漸成為了經濟和財富增長的主要源泉。由此可見,企業發展應當重視知識的價值,使其成為企業發展的核心資源。創新人力資源管理可以從以下四點入手。
(1)堅持“以人為本”管理理念。“以人文本”管理導向及時管理哲學上的一次變革,也是對企業自身經濟發展的合理考慮。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于員工的情感交流,為員工創設良好的人際交往環境。對于員工在企業中所表現出的能力要采取及時的認可,充分尊重員工人格,并充分挖掘員工潛在能力,多方面培養和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進一步促進員工創造性,帶動企業經濟發展。
(2)注重員工知識培訓和教育。對于在崗職工進行思想教育和培訓,使員工深入了解企業,同時提高企業員工的知識技能和實際操作水平,以此全面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只有相關的培訓學習,員工才能及時更新自身觀念,從而能夠積極應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執行能力。此外,在人才招聘過程中,企業要根據自身發展情況來制定考核標準,多吸納高技術應用人才,打造高素質、高知識含量的企業人才隊伍,為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
(3)加強企業知識信息化建設。知識經濟管理下的信息化建設能夠讓知識資源管理更為有效的進行,同時還能夠全面提升企業的核心能力。隨著當今社會超信息化時展,企業獲取信息的能力與途徑也在不斷提升,而信息技術的普及應用正需要企業通過技術平臺來充分發揮知識的力量,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如數據技術能夠提供知識挖掘和信息儲存工具,網絡技術能夠提供信息交換平臺等等,企業只有加強信息化建設,才能夠使企業知識管理變得更為快捷,并進一步從根本上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4)重視學習型企業管理方式。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人員學習能力的高低和對知識技能的掌握水平已然成為了企業競爭優勢的主要來源,而在當下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過程中也多表現出學習型的特征。因此,要想在知識經濟管理下創新企業發展,就要重視學習型管理,不斷增強對知識的積累與更新,在企業打造學習與工作和諧一體的氛圍。同時,企業還要將工作與新型教育模式緊密結合起來,為企業員工的終生教育提供環境支持,將企業打造成學習型組織,從而推動企業整體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