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0篇)

時間:2022-06-23 17: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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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管理制度

篇1

3、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衛生,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應采用濕式清掃,每天不少于兩次。加強自然通風,機械通風設施保持正常使用,空調器(系統)定期清洗消毒。有防蠅、蚊、蟑螂、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

4、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加強室內場所消毒。

5、室內禁止吸煙,并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篇2

3.本公司衛生事宜,除總務及生產單位(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外,全體人員,須一體確實遵行。

4.凡新進入員必須了解衛生的重要與應用的知識。

5.各工作場所內,均須保持整潔,不得堆積足以發生臭氣或有礙衛生之垃圾、污垢或碎屑。

6.各工作場所內之走道及階梯,至少須每日清掃一次,并須采用適當方法減少灰塵的飛揚。

7.各工作場所內,應嚴禁隨地吐痰。

8.飲水必須清潔。

9.洗手間、廁所、更衣室及其他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

10.排水溝應經常清除污穢,保持清潔暢通。

11.凡可能寄生傳染菌的原料,應于使用前施以適當的消毒。

12.凡可能產生有礙衛生的氣體、塵灰、粉末之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適當方法減少此項有害物的產生。

(2)使用密閉器具以防止此項有害物的散發。

(3)于發生此項有害物的最近處,按其性質分別作凝結、沉淀、吸引或排除等處置。

13.凡處理有毒物或高熱物體的工作或從事于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的工作,或暴露于有害光線中的工作等,須著用防護服裝或器具者,應按其性質制備。

從事于前項工作人員,對于本公司設備的防護服裝或器具,必須善用。

14.各工作場所的采光,應依下列的規定:

(1)各工作部門須有充分的光線。

(2)光線須有適宜的分布。

(3)須防止光線的眩耀及閃動。

15.各工作場所的窗面及照明器具的透光部分,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有所掩蔽。

16.凡階梯、升降機上下處及機械危險部分,均須有適度的光線。

17.各工作場所應保持適當的溫度,溫度之調整以暖氣冷氣或通風等方法行之。

18.各工作場所應充分使空氣流通。

19.食堂及廚房之一切用具及環境,均須保持清潔衛生。

篇3

(一)賓館、飯店、旅店(館)、招待所、休閑度假村;

(二)公共浴場(含足浴)、理發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網吧(室)、歌舞廳、演藝廳、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體育場(館)(含室擊場、球場、溜冰場)、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室);

(六)商場(店)、書店(室);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共場所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場所衛生的主管部門。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民航、鐵路、廠礦內設公共場所一律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管。

第四條公共場所實行國家規定的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每二年審核一次。住宿、理發美容等涉及人體健康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必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建設行政部門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時,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首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時,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同級衛生監督機構對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

第五條賓館、飯店、旅店(館)、招待所、休閑度假村、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場(含足浴)、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到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他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必須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知識培訓。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納入艾滋病篩查范疇,取得并持有“健康合格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者,方能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六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內所有的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獲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能使用。發證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應做好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高、低位蓄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

第七條公共場所使用的空調進風口應當設在室外,空調濾網、管道每年進行一次清洗和更換。

公共場所的衛生間應當保持清潔,無異味,無積水,應當有自然通風管道或者機械通風裝置,便器無糞跡尿垢。便池內不得使用含萘等巨毒芳香烴和巨毒殺蟲劑。

第八條歌舞廳、演藝廳、影劇院、錄像廳、網吧、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商場(店)、書店(室)、候車(船、機)室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的標志。嚴禁在公共場所非吸煙室吸煙。

第九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管理在人員、物資、經費方面提供必要條件,并對其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十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十一條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設有工作間、洗消間、雜物間;

(二)被套、枕套、床單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潔,賓館、高級飯店每日更換,其他旅店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

(三)公用茶具、臉盆、腳盆、拖鞋用后洗凈、消毒;

(四)無洗浴設施的客房,每床備有明顯標志的臉盆和腳盆。

(五)賓館、飯店、洗浴和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要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發售設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第十二條理發美容店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配備足夠數量供消毒周轉使用的理發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時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理發用的毛巾與燙發、染發用的毛巾分開。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檢出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毛巾細菌總數每25平方厘米不超過500個;

(二)供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發工具應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專柜(箱)存放;

(三)燙發、染發場所有機械通風裝置;

(四)從業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第十三條影劇院、錄像廳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場次間隔時間不少于30分鐘,其中空場時間少不于10分鐘;

(二)觀眾廳座位在800個以上的有機械通風裝置;

(三)每場散場后用紫外線消毒30分鐘。

第十四條歌舞廳、演藝廳、網吧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有消毒設施,使用的茶具、飲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廳內禁止使用紫外線燈和滑石粉,舞廳、演藝廳禁止使用有害觀眾健康的煙霧劑。

(四)歌舞廳、網吧內銷售食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培訓”證后方可上崗。網吧內必須有換氣通風設施,空氣質量參照并符合影劇院衛生標準,由衛生監督機構每半年檢測一次并出具規范的檢測報告。網吧業主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日常衛生,每人次消毒一次鍵盤、坐椅扶手和臺面,并做好消毒記錄。

第十五條商場(店)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營業面積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場(店),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大、中型商場(店)有公共廁所,設置果皮箱,大型商場設有顧客休息室;

(三)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有單獨售貨室。

第十六條游泳場(館)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每毫升不超過1000個,總大腸菌群每升不超過18個;

(三)池水渾濁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第十七條候車(船、機)室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禁止將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物品攜入;

(二)按旅客流量,設相應數量水沖式廁所。男廁每80人設大便器、小便器各一個,女廁每50人設大便器一個。廁所設有洗手池;

(三)廁所、盥洗室按時濕式清掃。垃圾廢棄物日產日清,設置果皮箱,痰盂等衛生設施,并保持清潔;

(四)有專人負責健康教育,有固定衛生知識宣傳欄,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須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衛生監督機構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證書。

第二十條衛生監督員應當文明執法,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必須規范著裝,佩戴統一號碼牌,出示監督證件。經營者有權拒絕持無效證件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衛生監督員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衛生監督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對,,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同時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篇4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監測機構、醫院及其它企事業和組織均有法定報告人。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由固定人員綜合協調管理衛生監督統計報告工作,并指定同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承辦衛生監督統計報告工作。各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應確定專人具體負責衛生監督報表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上報。

第五條衛生監督統計報告人員應先培訓后上崗,并相對穩定。

第六條各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統計資料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制度、推廣應用現代計算機技術,逐步建立衛生監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不斷提高衛生監督統計報告質量和服務能力。

第七條衛生監督統計報告實行地方逐級上報制度。不論是隸屬于國務院各部委還是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的衛生監督統計資料,一律由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匯總上報。國家、省、地(市)三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直接監督監測的有關數據,一律向被監督單位所在地區的縣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報告。上級衛生監督統計報告機構負責指導下級機構的業務報告管理工作。

第八條本規定所列報表按各種報表說明進行規范填寫。季報表、年報表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分別于季末后20日內和次年2月10日前,報國家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國家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在上述截止時間后20日內,將統計資料匯總報衛生部。

第九條衛生監督統計報表實行單位主管領導及統計人員審核、簽名制度,經其認可加蓋公章后方可上報。

第十條對已列入或未列入統計報告范圍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實行緊急報告制度。其范圍為:

(一)食物中毒、事故性環境污染事故、使用偽劣化妝品不良反應、不明原因疾病流行同時發生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二)學生預防性投藥不良反應同時發生30人或死亡1人以上;

(三)急性職業中毒同時發生3人或死亡1人、職業性炭疽1人以上;

(四)三級放射事故;

(五)其它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公共衛生事件。

其報告程序為:最初接診的任何醫療衛生機構或其他法定報告人得知上述事件發生后,應在12小時內報當地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最先接到上述報告的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在勘驗確認后,應立即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應于24小時內電話徑報衛生部。并在處理工作結束后5日內,將專題報告報至衛生部。未達上述嚴重程度的事故和事件,也應立即報當地衛生監督監測機構。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適時向社會通報衛生監督監測統計分析情況,發揮衛生監督統計功能。衛生部統一管理和公布全國衛生監督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定期督查本規定實施情況。通報衛生監督統計報表管理情況,對于執行本規定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直至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篇5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轄區內的鄉鎮衛生院。

第三條鄉鎮衛生院是政府舉辦的公益類衛生服務事業單位,主要由縣(市、區)政府舉辦和管理,原則上每個建制鄉鎮必須有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經費劃歸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衛生院可實行縣(市、區)統籌管理,也可實行縣(市、區)、鎮共管,以縣(市、區)管理為主。

第四條鄉鎮衛生院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執業;嚴禁超診療科目和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

鄉鎮衛生院業務工作接受縣(市、區)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

第五條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全省鄉鎮衛生院實行宏觀管理。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所轄縣(市、區)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綜合的評價。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抓好本管理辦法的落實,切實加強鄉鎮衛生院的管理,每年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要進行一次自查自評。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六條鄉鎮衛生院選址、設置,應遵循區域衛生規劃要求,根據區域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文化和交通等情況確定,在地理位置上具有發展前景和最大輻射功能。

第七條鄉鎮衛生院的設立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程序報批。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是專有名稱,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該名稱。鄉鎮衛生院原則上不得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鄉鎮衛生院的命名原則是:所在的縣(市、區)+所在鎮(鄉)衛生院。

第九條鄉鎮衛生院統一使用衛生機構專用標識。

第十條根據區域衛生規劃,按功能將鄉鎮衛生院明確劃分為中心衛生院和一般衛生院。

第十一條鄉鎮衛生院建設依照國家《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和《廣東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所規定的建設標準,嚴禁舉債進行超標準建設。

第三章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主,面向農村居民提供預防、康復、保健、健康教育、基本醫療、中醫、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綜合服務,受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區域內公共衛生管理職能。

第十三條加強公共衛生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規范化預防接種門診,做好免疫規劃工作。

(二)做好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登記、報告和處理工作。

(三)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病防治工作。有條件的可開展老年保健、精神衛生和康復工作。

(四)做好孕產婦系統保健、兒童系統保健和婦幼衛生信息管理工作,開展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做好控制新生兒破傷風工作,做好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評審工作。

(五)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指導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計劃,針對重點人群,結合實際開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保健知識,促進農村居民健康行為的形成。并指導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七)做好食品、公共場所、學校、職業等衛生專業指導與管理工作。

(八)加強信息管理,建立執行相關統計及報告制度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協助鎮政府制定和實施農村初級衛生保健規劃。

第十五條受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對轄區內村衛生機構及鄉村醫生進行管理和經常性衛生監督;負責對村衛生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和組織對村醫的培訓、考核,逐步實行鎮村一體化管理。

第十六條健全村醫例會制度,每月組織召開村醫例會。通報、反饋各衛生機構工作情況,傳達上級衛生工作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積極參與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實施工作,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優質的衛生服務,協助做好補償支付工作。

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護士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采取綜合措施,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醫療、護理、醫技工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診負責、重點突出原則,加強婦產科、兒科、計劃免疫規范化門診和中醫科建設,把醫療質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放在首位。

(三)成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管理工作小組,制定醫療質量管理方案,進行全員質量教育,樹立質量和安全意識。定期對醫療、護理、醫技、藥品、病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醫療缺陷,加強醫療質量關鍵環節、重點部門、重要崗位的管理。

(四)落實首診負責制、醫師查房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查對制度、會診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分級護理制度、交接班制度、臨床用血審核制度等醫療質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嚴格執行診療常規、操作規程、搶救常規,配齊常用急救藥品、器材,保證基本醫療和搶救工作及時有效進行。對不能處理的危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

(六)按照《廣東省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

第十九條做好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急癥搶救,危重病人轉診和救災搶險醫療工作。

第二十條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嚴格消毒、保潔管理。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處理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藥品管理制度,推行“陽光采購”。

第二十二條加強中醫藥工作,規范中醫藥服務管理,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積極推廣應用適宜新技術,不斷提高服務能力。

第二十四條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努力改善服務態度和提高服務質量及水平,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安全、便捷、價廉、優質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嚴禁向外提供出租業務用房,嚴禁與其他醫療機構進行以營利為目的辦醫行為。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條鄉鎮衛生院科室設置和崗位設置,按照精簡、高效原則,以服務人口、工作項目等因素,合理規范設置。

第二十七條嚴格準入條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崗位的任職資格。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及其以上醫師資格,其它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嚴禁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專業技術服務。

醫師、護士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業,不得超范圍執業。

從事專項服務的人員,必須依法參加有關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

第二十八條大力推行公開招聘鄉鎮衛生院院長。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考或推薦聘用,副院長由院長提名,按有關程序任免。一屆聘期3-5年,其中試用一年。中心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一般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

第二十九條院長實行聘期目標管理責任制。綜合目標管理考核主要內容為行風建設、業務發展情況等。

第三十條推行人員聘用制,因事設崗,公開競爭上崗,擇優聘用鄉鎮衛生院人員。新錄用人員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開招考,與錄用單位簽署聘任合同,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重視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學習,建立健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學習、考核制度。認真實施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積極為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進修學習和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章財務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條執行政府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并在門診、病房以及對公眾服務窗口等明顯位置,設立公開欄、宣傳櫥窗、電子大屏幕公告欄,公開主要藥品及診療收費標準,增強收費透明度。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和監督審計制度。鄉鎮衛生院的財務管理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高危設備、手術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區域和劇毒、劇麻、管理,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五條美化院內環境,搞好室內衛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安靜、舒適的醫療環境。

第七章行政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成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正、副院長、科室負責人組成,對鄉鎮衛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七條加強院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職工會議,通報衛生院重大決策執行落實情況、日常管理和運作情況,聽取職工對衛生院建設與發展的建議。

篇6

第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餐飲業衛生監督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業的衛生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含外賣服務)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賓館、飯店、點心店、茶室簡餐、咖啡廳、酒吧、以及單位和學校的集體食堂等。

餐飲外賣服務是指餐飲業經營者提供外賣盒飯、半成品套菜、家庭飲食等服務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餐飲業場所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餐飲業經營活動。

第六條餐飲業經營者必須建立健全內部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星級賓館應當設立食品衛生質量管理機構,配有合格的管理人員。

第七條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工作。

第八條造成食物中毒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餐飲業經營者,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向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積極配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章餐飲業經營場所衛生要求

第九條餐飲業經營場所應當符合《陜西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規定的場地要求:

(一)具有與供應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原料儲存、加工、洗滌、清洗消毒、烹調、就餐等專用場地;

(二)經營干點、濕點和飯菜的,經營場所的面積應分別不小于8、20、25平方米,兼營其他品種的,其場地面積需要另行增加;

(三)經營飯菜的,主廚房(含生加工、切配、烹調場地)面積不小于8平方米。餐廳50座以上的,主廚房不小于25平方米。餐廳100座以上的,主廚房不小于50平方米;

(四)廚房(包括主廚房、涼菜間、熟食鹵味專間面積之和)與餐廳面積之比不小于1:2。咖啡廳、茶室、酒吧和其他不制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火鍋、燒烤等)的,其廚房與餐廳面積之比不得小于1:3;各功能用房及其專用設施務必標識清楚,專間專用;

(五)廚房內凈高度不低于2.5米并保持良好通風;

第十條餐飲業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并配備相應的更衣、盥洗、照明、通風、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其中存放廢棄物的設施要加蓋密閉,并及時清理。

第四章采購和貯存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餐飲業經營者采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采購食品時從原料到成品應當索證,建立完整的索證資料和進貨驗收記錄。

第十二條禁止采購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無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第十三條貯存食品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和良好通風,無霉斑、鼠跡、蒼蠅、蜂螂。

食品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并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禁止在貯存食品的場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第十四條貯存、運輸、裝卸食品的工具、用具應當保持清潔,運輸冷凍食品應當有必要的保溫設備。

第五章餐飲加工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食品加工人員的衛生要求:

(一)取得健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利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

(三)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部應當用流動水洗手,并消毒;

(四)不留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五)不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服務人員應當穿著清潔、統一的工作服,廚房操作人員應當穿戴整潔的白色工作衣帽。

第十六條食品加工人員應當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條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應當與肉類、水產品類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當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洗凈后的食品原料應上凈菜架。

第十八條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并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九條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應當與食品原料以及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二十條在烹飪后至食用前有超過2小時存放期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經冷卻后再冷藏。凡隔夜或隔餐的熟制品必須經充分再加熱后方可供應食用。

第二十一條制作水果汁、蔬菜汁和水果冷盤的,應當由專人在專間操作。所需水果、蔬菜和所接觸的工具、鮮榨機應當清洗,并經有效消毒。

第二十二條餐廳供應的熟食(冷葷、涼菜、冷菜)應在冰箱內留樣24小時,每一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

第二十三條加工生魚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水產品種為鮮凍的三紋魚、金槍魚、獅魚、鯛魚等深水海魚、鮮凍北極貝及活的象鼻蚌和活的龍蝦;

(二)加工場地必須專用、固定,與其它食品加工場地的距離不小于2米;

(三)加工用具必須專用,固定存放,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

(四)加工與供應的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l小時;

(五)加工后的生食水產品應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使用保鮮膜分隔。

第二十四條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使用。

第六章餐飲具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五條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使用。

大中型飲食業經營場所應當設有餐具濕熱消毒設施。禁止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第二十六條洗刷餐飲具必須有專用水池,不得與清洗蔬菜、肉類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滌、消毒餐飲具所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用洗滌劑、消毒劑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毒后的餐飲具必須貯存在專用的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飲具應分開存放,并在餐飲具保潔柜、貯存柜上有明顯標記。餐具保潔柜應當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七章餐飲服務和外賣食品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八條餐廳店堂應當保持整潔。在餐具擺臺后或有顧客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當回收保潔。

第二十九條餐廳服務人員發現或者經顧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應當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應當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作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的安全衛生。

第三十條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專用工具分檢、傳遞食品。專用工具應當定位放置,貨、款分開,防止污染。

篇7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筑、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布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筑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采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于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置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并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置;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置在專門區域,并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并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范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范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范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并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范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群眾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為,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并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注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并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簽、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并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置臺架,不得著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為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后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后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產品;

篇8

1、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堅持做好家庭環境衛生保潔,搞好四旁植樹,綠化美化家園。

2、努力爭當衛生文明戶、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講文明衛生、破壞環境的行為作斗爭。

3、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鄰里監督,強化環境衛生意識,積極協作,為共建和諧生態新農村做貢獻。

4、室外保持整潔,房前屋后無雜草、無亂堆亂放、無果皮紙屑、無污泥惡臭、無人畜糞便,畜禽圈舍,勞動用具擺放整齊,墻體無亂寫亂畫、亂釘亂掛。

5、室內經常打掃,清潔明亮,家具干凈,擺放有序。

6、負責對自己生產生活區域內每天所產生的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袋、廢棄物等一切垃圾,分類進行管理。設立一個垃圾池和一個垃圾桶,對于可以焚燒處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處理,不能焚燒的垃圾必須入桶,待村垃圾轉運人員定期清運。

二、垃圾清運制度

為了保證全村生活垃圾及時清運,防止垃圾堆放過于長,影響環境衛生,村對承包人制定以下清運制度。

1、負責全村所有指定垃圾點的垃圾清運工作,包括臨時垃圾點的垃圾。

2、清運垃圾必須做到不積壓、及時拖運。

3、自覺接受群眾監督,虛心聽取群眾意見,清運工須將聯系方式公布,以便取得聯系。

4、垃圾箱的垃圾最少每3天清運一次,較多的垃圾箱每2天清運一次。

5、村環境衛生管理站人員負責對垃圾清運工的監督檢查,發現不按垃圾清運制度清運垃圾要有書面記錄,對群眾反映間題較多的清運工要給予調換。

掃:上午6:00-10:00下午1:00-4:00,要求做到路面整潔,及時清掃,每日清除垃圾箱內垃圾。

負責垃圾清運的人員每天按時清運該村的垃圾到中轉站,確保垃圾日產日清。

三、監督管理:

每月定于30日召開例會,宣傳衛生工作的重要性,檢查衛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月一次檢查,不定期的突擊抽查。

篇9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篇10

一、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二、學校應建立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員。

三、學校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衛生安全崗位職責(詳見附件),并且有相應的工作記錄。

四、嚴格把好食品的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到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應相對固定食品采購的場所,以保證其質量。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貯存、加工及供應、餐具消毒等應嚴格按照《市學校食堂衛生管理》的要求執行。

六、學校食堂(包括學校自辦食堂和承辦食堂)必須以學校校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未取得《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只能提供蒸飯、熱飯、熱菜、燒湯等服務。

七、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必須定期參加有關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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