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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是指直接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
第三條依據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各類精神藥的品種由衛生部確定。
第二章的生產
第四條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的生產活動。的原料和第一類制劑的生產單位,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第二類制劑的生產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級醫藥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條的原料和第一類制劑的年度生產計劃,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聯合下達。第二類制劑的年度生產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下達。的生產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劃。第六條的原料和制劑,按國家計劃調撥,生產單位不得自行銷售。
第七條的原料和制劑的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設立原料和制劑的專用倉庫,并指定專人管理;建立生產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制度,按委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并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備案。在生產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必須妥善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第三章的供應
第八條的原料和第一類制劑,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指定的經營單位統一調撥或者收購;第二類制劑,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第九條的原料和第一類制劑的供應計劃,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的計劃,綜合平衡后與生產計劃一并下達。第二類制劑的供應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條第一類只限供應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使用,不得在醫藥門市部零售。第二類可供各醫療單位使用,醫藥門市部應當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零售。處方應留存兩年備查。醫療單位購買第一類,需持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購用卡》在指定的經營單位購買。
第十一條科研和教學機構因科研和教學需要的,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由指定的醫藥經營單位供應。第四章的運輸
第十二條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托運(包括郵寄),應當在貨物的運單上,寫明該的具體名稱,并在發貨人記事欄內加蓋“專用章”,憑此辦理運輸手續。
第十三條運輸單位承運,必須加強管理,及時運輸,縮短在車站、碼頭、機場存放時間。鐵路運輸不得使用敞車,水路運輸不得配裝倉面,公路運輸應當苦蓋嚴密,捆扎牢固。
第十四條在運輸途中如有丟失,承運單位必須認真查找,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第四章的使用
第十五條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嚴禁濫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三日常用量,第二類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七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兩年備查。
第十六條的處方必須載明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等。的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對的購買證明、處方不得涂改。
第十七條的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應當建立收支帳目,按委度盤點,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醫療單位購買的只準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售。
第五章的進出口
第十八條的進出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進出口的年度計劃應當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九條因醫療、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進口的,應報衛生部審查批準,發給《進口準許證》后,方可申請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條出口,應當向衛生部提出申請,并交驗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鑒發的進口許可證,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發給《出口準許證》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第二十一條的進口、出口準許證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全部的非法收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非法所得金額五至十倍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制劑許可證》的處罰。
(一)擅自生產或者改變生產計劃,增加品種的;
(二)擅自經營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制劑的;
(四)將獸用供人使用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出口的。
第二十三條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處方,騙取、濫用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制造、運輸、販賣,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對處罰決定不服而逾期又不的,原處理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
第四條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
第八條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九條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條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
城市或者行政區域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經省或者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十二條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和縣級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普查、整測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其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測繪的需求相適應。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當年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七條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數據及資料;
(二)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十年內復測一次;
(三)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每三至八年更新一次;
(四)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每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五)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每二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中反映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第四章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十八條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及縣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管理部門共同擬定,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并負責其中基礎地形圖測繪的組織實施;其組織測制的基礎地形圖的數學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應當滿足土地權屬調查及確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測繪的需要。
第二十條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中附具的土地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或者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一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制定全省統一的房產測量實施細則。
消費者對房屋面積測繪成果有異議的,有權委托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鑒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繪??⒐y繪成果以及廢棄的地下管線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內向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計劃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核。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在審核同意后送省軍區審批。
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的底片、數據,應當經省軍區審查,進行脫密處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測繪管理部門的意見。測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不得批準立項。
第二十五條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專業信息系統,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測繪資質資格與測繪市場
第二十六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按照測繪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前款所稱的測繪活動包括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加工、處理,數據庫及地理信息系統建設。
第二十七條甲級測繪資質按照國家規定審批;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受理,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批。測繪資質審批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和出租。
第二十八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從事測繪活動的技術工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崗位培訓,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三十條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按照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測繪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測繪項目依法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投標單位的測繪資質、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項目執行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等情況,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
第三十一條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項目承包單位經發包單位同意,可以將測繪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三十二條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實施前,將測繪項目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備案。測繪項目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行業信用建設,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攬測繪項目單位的資質、業績、測繪成果質量以及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等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測繪成果
第三十四條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六十日內,依法向省測繪管理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測繪管理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負責接收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的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向匯交單位出具匯交憑證,并及時移交保管單位。
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實行無償匯交。
省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生產、處理、使用、保管、銷毀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依法具備保密條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國家秘密測繪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測繪成果的索取、登記、入庫、借用、審批手續,并有專人負責測繪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未經提供部門批準,不得復制、轉借,經批準復制的,按原密級管理;
(三)儲存、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網絡不得與互聯網鏈接,并遵守計算機保密管理規定;
(四)向單位、個人提供的測繪成果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經脫密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的除外;
(五)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按規定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備案;
(六)國家秘密測繪成果遺失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國家秘密已經泄露、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測繪管理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
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的,應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自行攜運國家秘密測繪成果出境的,還應當向設區的市以上保密工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測繪成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部門或者測繪成果所有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復制、編輯、轉讓、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未經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單位不得復制、編輯、轉讓。
第三十七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數量、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規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組織實施單位還應當按規定委托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未按規定委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三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持單位介紹信或者有效身份證件和需要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相應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所在省測繪管理部門開具的測繪成果專用函。
受理申請的測繪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準予使用的,由基礎測繪成果保管單位與申請人簽訂使用協議后提供;不準予使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地理信息資源應當實行共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所屬部門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數據交換的制度和運行機制。
規劃、決策、信息化建設、資源普查等需要使用測繪成果的,應當使用已有適宜的基礎測繪成果。
第四十一條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測繪管理部門提供可用于基礎測繪的有關成果資料;其中無償使用測繪管理部門提供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第七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四十二條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量標志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并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一、二等點和省級基礎控制網點測量標志。
設區的市和縣級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并具體管理和維護國家三、四等點及本部門建立的基礎控制網點測量標志。
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由其建立的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永久性測量標志由建設單位或者測繪管理部門委托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指定專人保管。
測量標志保管實行義務保管與發放津貼相結合的制度。委托單位應當與測量標志保管人員簽訂保管協議,并按規定將協議書副本抄送測繪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普查和維修。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普查、維修和保管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十五條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依法使用的測量標志用地。
第四十六條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報經相應的測繪管理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負責審批的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征得軍隊有關部門的同意。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所需的費用,協助做好新建測量標志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影響衛星大地測量的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距離永久性測量標志二百米以上。確需在二百米范圍內選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將選址方案報相應的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第四十八條測量標志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入應當納入同級財政,用于測量標志的管理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章地圖管理
第四十九條地圖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出版地圖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條件,并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
地圖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地圖法律知識和地圖專業知識。
第五十條公開出版地圖,展示、登載未出版的地圖,引進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生產地圖產品的,有關單位應當將試制樣圖或者樣品報測繪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未經審核批準,不得出版、展示、印刷、登載、引進、生產或者銷售。
本省出版或者生產的中、小學教學用地圖和附有地圖的教材、教學資料、教學用品,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出版或者生產、銷售。
經審核批準出版、展示、印刷、登載、引進的地圖,引進、生產的地圖產品,送審單位應當將樣品或者樣圖報審批部門備案。
有關審批、備案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應當驗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核發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
地圖和地圖產品進出口,海關應當查驗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管理部門的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樣品。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使用全省平面坐標系統而不使用或者不按規定使用的;
(二)應當執行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而不執行或者不按規定執行的;
(三)建立使用地理信息數據的專業信息系統,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四)擅自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組織實施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分包測繪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報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處理、提供、使用、保管、銷毀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遵守測繪成果保密規定的,測繪管理部門可以暫停向其提供基礎測繪成果,暫停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復制、編輯、轉讓、轉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測繪成果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交付或者提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給予警告,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審核批準,擅自登載未出版的地圖或者生產地圖產品的;
(二)未經審核批準,擅自引進地圖或者地圖產品的;
(三)經審核批準出版、展示、印刷、登載的地圖或者引進、生產的地圖產品未按規定備案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中,地圖內容表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存在嚴重錯誤的,還應當沒收全部地圖、地圖產品及違法所得。
第六十一條測繪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辦理審核批準事項或者查處違法行為中,、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有關測繪單位、測繪項目單位、政府有關部門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建立校車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園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園長人,由園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園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園長、另安排檢修。
6、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幼兒園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5)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6)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7)如發生事故,應立即按應急預案處理。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生爭執,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園長。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園長。
(3) 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校車管理細則二為規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錯接、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別是配合縣教育局安穩股校車監控平臺監督,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浚瑹o論 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校車管理細則三一、出車時間
1.每輛校車早晚出車時間由司機根據校車寶寶人數、路線按照幼兒園的作息時間確定。
2.執行時間標準參照中央一臺的北京時間。
3.確定的時間和中途調整的時間先報主管領導通知到各部門之后方可執行。 如未經批準私自變更出車時間造成后果的,從嚴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出車登記
校車出入由保衛科傳達室值班工作人員進行登記,如未到出車時間打開大門讓校車提前出車的或出車(包括校車其它外出)未進行登記的追究值班人員的責任。
三、寶寶上車時間
1.班級教師必須在出車時間5分鐘之前將寶寶送上校車。
2.因特殊原因未及時送校車寶寶上車的班級,司機和隨車教師在出車前5分鐘內通知班級。
3.未及時在出車時間前將寶寶送上校車的班級追究班級教師責任,出車前五分鐘之內未通知班級教師及時送寶寶上校車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交接記錄
隨車教師、班級教師早接和晚送寶寶時必須履行交接手續,凡未進行辦理交接手續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因未進行交接手續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五、接送卡證
1.接送校車寶寶時要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早接時要向家長發放校車接送卡;晚送時,家長必須提供家長證、校車接送卡,否則一概不予接走幼兒。
2.早上不坐校車而晚上坐校車的寶寶由班級老師向家長發放校園接送卡,隨車老師晚送時要向家長收取校園接送卡,下班后交由保衛科傳達室值班人員保管并進行登記,第二天由班級老師到保衛科領取校園接送卡。
3.早上坐校車而晚上不坐校車的寶寶,隨車教師要向家長發放校車接送卡,家長晚接時班級老師要向家長收取校車接送卡,下班后交由保衛科傳達室值班人員保管并進行登記,第二天由隨車老師到保衛科領取校車接送卡。
4.凡因接送卡操作不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六、其它規定
1.校車司機與隨車教師必須遵守幼兒園相關管理制度,確保自身與幼兒的人身安全。
2.第一批校車寶寶由班級教師接進班級,第二批校車寶寶由隨車教師送進班級,不得讓寶寶私自進教室。
3.隨車教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家長提前通知幼兒園并得到許可的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隨車教師與班級教師必須做好交接,隨車教師要做好記錄以免遺漏。
4.隨車組長要落實隨車教師的責任,在跟車過程中要時刻關注幼兒在車內的狀況,發現幼兒有異常舉動要立即制止并排除安全隱患。
5.隨車教師在寶寶入園上車時要對寶寶進行晨檢,發現狀況時要及時與家長溝通,不宜上車的寶寶應要求家長帶回。在跟車結束時,隨車教師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幼兒或物品被遺留在車上。
6.司機與隨車教師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同時要及時并準確的做好工作記錄,以便隨時接受主管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檢查。
7.隨車教師有責任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有責任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8.校車司機必須在隨車教師檢查幼兒上車坐穩后,由隨車教師示意開車,方可啟動車輛前行,在行駛過車中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9.校車司機有責任督促隨車教師時刻關注車內的狀況,必要時要停止行駛,排除安全隱患后再開車。
(一)部門嘉獎:
1.拾金不昧者。
2.受客表揚者。
3.各班每月工作評出優秀者(每周評一次,月底總評優秀者)。
4.為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接受者。
5.善于發現本部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者。
6.工作中能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查處員工違紀行為者。
7.工作執行力度強,能按原則辦事,受部門領導肯定者。
8.工作中能按保安工作十要十不要處理問題。
9.能在部門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個人業務能力突出者。
10. 為客服務主動意思強,服務到位,顧客滿意著
(二)受酒店領導表彰者
二、懲處細則:
(一)丙類過失:
1.不按時到指定地點列隊集合,參加班前班后會的。
2.上班時不按規定著裝、佩戴銘牌,及儀表不整者。
3. 當值期間玩手機,或未經主管批準打私人電話者。
4.不按規定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者。
5.在值班記錄本上及其它設施物品上亂寫亂劃的;或亂撕記錄本頁數。
6.不按規定換崗位、拖延時間或超時用餐者。
7.對酒店顧客、領導的禮節禮貌未按部門要求執行者。
8.當值班期間崗位形象不佳,或不按規定位置當值者。
9.崗位異常事項未及時上報,未造成影響者。
10.對交辦事項或物品未做好記錄及傳達。
11.當值時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器材、設施運行性能異常,或亂調試者。
12.對崗位及周圍衛生監管不到位,衛生較差而無動于衷者。
13.上下班或值班時做不雅之舉有損部門形象者。
14.未及時跟蹤上一班遺留事項而延誤工作者。
15.使用對講機、電話時不按照規范者。
16.對例會內容及臨時性指令執行不到位或有誤者。
17.不注意個人形象,在崗位上隨地吐痰者。
18.對外出送貨車輛貨員工下班未進行檢查。
19. 不按規定程序請假者。
20.值班記錄書寫潦草,版面不潔,記錄不清楚,經指正未改善。
21.對放行單據未按要求執行者。
(二)乙類過失:
1.再次犯丙類過失者。
2.對員工及同事出言不遜,有不禮貌言行,或有刁難行為者。
3.對值班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知情不報者,未造成影響。
4.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對進出物品不檢查、不登記而放行者。
5.對責任區內的問題、隱患未能仔細檢查及時發現者。
6.明知要上班還在當值前喝酒影響工作者。
7.當值期間崗位警惕性不高。
8.客人泊車時或出車時,指揮不到位或靈活性欠妥,致使車輛撞傷或擦傷。
9.跨部門加班期間作有損部門形象之言行。
10.團隊意識較差,工作配合方面欠妥者。
11.下班后穿制服或便裝無故逗留于酒店營業區域者。
12.敷衍上級交辦事項。
13.非工作需要打電話擾亂他人工作秩序。
14.無故集合遲到或早退者。
15.明知當值為站崗,自己偷懶私自坐崗者。
16.不按規定到各區巡查簽到,亂打或漏打巡更卡點者。
17.在無特殊事宜時未完成巡更。
18.在業務不忙時未按部門要求為客人提供必要幫助。
19.未完成上級交辦任務或事項,未造成后果者。
(三)甲類過失:
1.再次犯乙類過失者。
2.日常工作不積極主動、消極上班者。
3.有問題不按程序反映者。
4.崗位物品損壞、遺失未及時發現者。
5.欺騙上級領導作假記錄,假報告者。
6.未經許可私自不加班。
7.當值班精神狀態較差者。
8.做不利于部門團結或有損部門穩定言行者。
9.不虛心接受批評者。
10.同一細節性錯誤屢教不改者。
11.無故不參加部門月度防火安全檢查和日常訓練者。
12.有犯錯事實,不愿在處罰單上簽名的。
13.無放行單,對員工行李私自放行者。
14.有不服從管理現象者。
15.未經允許私自使用客用設施者。
16.拉幫結派,不利于團結而影響工作者。
17.當值時因行為不檢或工作失職被其他部門投訴屬實者。
18.當值時做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吃零食、看書報等)。
19.無故不參加班務會以及酒店或部門的培訓者。
20.與員工發生爭執,未按部門規定程序去反映問題者。
備注:
1 以上懲處細則如與酒店《員工手冊》規定有出入,則以酒店《員工手冊》規定為處罰標準,不再按本細則再次評分。
2 如遇以上未述之處且未達到簽獎懲單的事宜,由酒店管理規定處罰。
保安管理獎罰細則二1.保安人員工作紀律
(1)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2)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
(3)上崗堅決做到五不準,即不準喝酒,不準聊天,不準容留外來人員,不準擅離工作崗位,不準遲到、早退;
(4)服從管理,聽從安排,廉潔奉公,敢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5)愛護各種警械器具裝備,不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6)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有事外出必須請假。
2.保安人員的交接班制度
治安保衛交接班非常重要,因為這段間隙處理不好,就容易使罪犯乘機作案。為了杜絕這些漏洞,必須強化交接班制度。
(1)接班保安人員要按規定提前10分鐘上崗接班,在登記簿上記錄接班時間;
(2)交接班時,交班的保安人員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繼續注意或處理的問題以及警械器具等裝備器材向接班保安員交待、移交清楚;
(3)接班保安人員驗收時發現問題,應由交班保安人員承擔責任。驗收完畢,交班保安人員離開崗位后所發生的問題由當班保安人員承擔責任;
(4)所有事項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員在離開工作崗位前在登記簿上記錄下班時間并簽名;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員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下班,這期間發生的問題,兩人共同負責;即使沒有發生問題,也要分別扣發兩人的工資并通報批評。
3.保安人員工作細則
(1)儀表著裝
①按公司配發制服統一著裝和佩戴,制服須保持潔凈、平整,各項配置標志齊全規范。
②風紀嚴整,不得敞開衣領,翻卷衣袖、褲邊;上崗前須到更衣室鏡子前整理儀表。
③上崗前、下崗后須到指定點更衣;不得將制服及佩戴物帶離小區;服裝清洗不得影響正常上崗著裝。
④保安人員儀表須潔凈端正,不得留長發、胡須。
(2)上崗姿態
①在崗時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
②站崗時保持抬頭、挺胸、收腹、并腿,巡崗時須在站立的基礎上做到步伐穩健,雙臂前后自然擺動,不得有手插衣褲口袋、手叉腰間等散漫舉止。
③兩人巡崗時須并排,保持上崗姿態統一步伐行進;兩人以上巡邏或同行時須列縱隊,保持上崗姿態統一步伐行進。
④在崗期間不得吸煙或吃零食,不得有閑聊、睡崗及其他懈怠行為。
(3)文明禮貌執勤
①對待住戶或來賓須態度和藹、耐心周到,行為舉止須自然端正、落落大方。
②禮貌待人,遇住戶或外來人員需交涉或按章管理時,在開始前和完成后皆須先敬禮,把先生、女士、您好、請問、對不起、打擾了、感謝合作等禮貌用語體現在實際工作中。
③禁止任何粗俗言談、污言穢語。
④回答住戶或來賓提問時應清楚扼要,并使用普通話。
(4)門衛崗
①對出入小區的人員必要時進行查詢,言語文明,并做好登記和引導工作,來訪客人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說明來訪事由,被訪人姓名、住址、電話等。
②勸阻無關人員及未經批準的商販進入小區。
③根據小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管理小區交通秩序,無關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④負責登記電視監控情況。
⑤負責小區內郵件的收發登記管理。
⑥門衛崗須保持整潔美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門衛崗。
(5)巡邏崗
①巡邏執勤人員根據每日排班表按規定的區域及路線實施巡邏執勤。
②巡邏崗執勤主要內容包括:小區內陌生人員查詢,勸阻已進入小區的無關閑雜人員,車輛停放情況;樓宇外觀、道路、路燈及有關配套設施完好情況,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制止不法行為及違反小區綜合管理制度的現象等。
③認真遵守姿態、禮貌用語等方面的規定。
④巡邏情況及時記錄。
4.保安工作人員的獎懲制度
為了鼓勵保安人員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杜絕一切不良行為,以責、權、利相結合為原則,制定保安人員獎懲制度。
(1)獎勵細則
①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成績顯著者;
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分子和偵破案件,成績突出者;
③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衛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成績顯著者;
④為搞好住宅小區(大廈)的安全保衛工作積極出謀劃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議實行后效果明顯者;
⑤拾金不昧者;
⑥年終被評為先進保安班(組)、先進保安員,被評為省、市政府治安模范標兵者。
(2)懲罰細則
①值班時收聽收音機、錄音機,收看電視或進行其他與值班無關的事情。
②擅離職守,經常遲到、早退。
③酒后執勤上崗,并造成一定后果。
④未按時交接班,或不按有關規定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檢查時相互推卸責任者。
⑤未經部門領導批準,私自頂班者。
⑥未經部門領導同意,擅自帶人留宿者。
⑦執勤時,衣裝不整,佩戴不齊;執勤中玩忽職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轄范圍內發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極壞影響者。
⑧對公司和保安部領導下達的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沒有正當理由者。
⑨扣留物品不登記,不上交;撿拾物品不報告,不上交者。
⑩違反保安器材使用規定,私自隨便轉借和使用。
B11 在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下,臨陣脫逃或坐視不管者。
B12 法制觀念淡薄,參與社會聚眾鬧事、、賭博等,與治安工作人員的應有素質極不相稱者。
B13 思想不純,見利忘義,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嚴重損壞公司形象者。
B14 工作責任心不強,不服從分配,不執行規章制度,并隨意頂撞領導且屢教不改者。根據錯誤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處罰。對于一些性質惡劣者,影響極壞者應辭退或開除;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5.電視監視崗位職責與日常管理
(1)職責
①24小時嚴密監視保安對象的各種情況,發現可疑或不安全跡象,及時通知值班保安就地處理,并通過對講機向辦公室報告;
②發現監視設備出現故障,要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加強防范,同時盡快找出原因,及時修理設備,使之正常運轉;
③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凡是發現可疑情況,應認真記錄下來。
(2)要求
為了保證崗位職責的落實,要求全體電視監視工作人員努力做到:
①提前做好上崗準備,按時接班;
②做好交接班手續,無遺漏、無差錯,哨位設施無損壞,勤務登親既芳笆?、闹R萸宄?
③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場地,不準帶親戚朋友在工作場所聊天;
④上班時精神集中,不準擅離崗位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⑤嚴守崗位,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發現可疑情況,嚴密監視,同時通知該區域的保安和報告上級,密切配合,確保安全。
保安管理獎罰細則三一、衛生制度
1.保安室是保安工作處所,非保安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入內,禁止在警衛室內吸煙、電話閑談、大聲喧嘩、看書、看報等現象發生,違者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保持保持室內的環境衛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經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保安室。
3.所有保安人員對室內的物品及辦公用品有義務進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對其負責。
4.無正當理由,保安室應24小時有保安員值守。
5.保安人員要保持個人衛生整潔,身上無異味,經常洗澡。
6.當值保安要求每天打掃保安室及酒店院內衛生。保持室內及院內衛生潔凈。
二、崗位職責
1、當值保安要求在規定時間進行酒店巡邏。
2、確保院內車輛的安全。
3、維持酒店辦公場所內外區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隱患于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
4、保安人員必須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5、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維護酒店良好形象。尤其是對夜間來訪酒店客戶或司機更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并負責通知相關人員前來接待。
6、保安人員站崗和執勤時,須穿酒店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識別證。
7、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并進行妥善處理。
8、加強防火活動,及進發現火災隱患苗頭,并消除之。應熟記酒店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定期對消防水管進行檢查登記,如有發現有失效的應立即通知店長。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9、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要有飽滿的精神執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三、門禁管理
1、所有員工出廠不得攜帶酒店產品、文件資料、物料、工作器具等一切酒店所屬財產。
2、人員與車輛出酒店時按規定進行檢查,拒絕檢查不得出酒店。
四、訪客人員的管理規則對于外來人員及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經領導同意,拒絕進入酒店。
1、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和車輛。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顯帶有惡意的人員。
3、推銷產品、商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3、非洽公人員和車輛且拒絕登記和檢查者。
4、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人者。
5、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五、保安器械的保管
(一)、由安全主管負責安排專人保管保安器械,嚴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領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詳盡記錄。
(二)、保安器械的領用及交接
1.保安器械實行專人保管制度,誰領用誰負責,如有人為毀損現象,照價賠償。如屬故意毀損,除照價賠償外,從重嚴肅處理。
2.保安器械的使用規定:
2.1制備保安器械的使用說明書和使用方法。
2.2任何不當值人員須將器械交回保管人員登記入庫,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2.3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員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動用私刑。
六、工作態度
1.對工作所具有的責任心、熱情、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2.對自身的責任心:鉆研業務、工作認真、上進心
3.同事之間的協作力、包容、配合、團結
4.對本職工作負責:不拖沓、不積壓、不抱怨、不挑揀
5.對待業主或來訪人員的態度:謙和、禮貌、誠懇、友善、不卑不亢
七、日常行為規范
1.愛護酒店公共財產、不隨意破壞、挪為私用;
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市局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局辦公室、
二、物業管理范圍
1、出租房屋的管理
2、公共設施的管理
3、公共場所的管理
4、園林綠地管理
5、中央空調管理
6、電梯(人坐電梯)管理
7、其它管理
三、物業管理流程
1、各局根據單位物業情況,明確物業管理的內容,擬出物業管理計劃,并報局長辦公會議通過。
2、根據物業管理的內容,尋找合作客戶,初步達到合作意向后,填報物業管理合作意向書。
3、各局根據合作意向書和物業管理情況擬定合作協議(或合同),明確職責和權利。
4、各局根據合作協議(或合同的內容)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進行修改。
5、各局根據修改后的合同(協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與合作客戶簽訂。
四、注意事項
1、各局出租房屋出租期限是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必須報市局審批,待市局審批結果再繼續相關工作。
2、出租房屋時須收取一定額度的風險金。
3、各局出租房屋須建立臺帳,將合同期限、金額等內容填寫清楚。
4、房屋租金按月收取繳各局計財部。
5、各局物業管理專項費用由計財部專項管理。
1、語文、英語聽寫全對的加4分;沒有得滿分,但是過關的加2分。
2、積極參加各項活動,為班級爭光的加10分(獲校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35分、25分和15分)。
3、好人好事(含拾金不昧)在學生工作部記載的,加5分,受學校各部門公開表揚的加15分,受校長表揚的加20分,受校級以上部門表揚的,直定“優秀團員”或“三好學生”。
4、認真做好本職工作,一大周內沒有任何違紀行為(未被扣分)者 5分,連續一個月未被扣分者加 10分,連續一學期未被扣分者再加20分。
5、單科測驗成績達卷面分數90%、80%、70%以上者,分別加10、5、2分。 得第一名者,另加4分;得滿分者,另加8分。
6、月考總分排年級前10名者,加30分,11~40名者,加20分,41~80名者,加15分,81~150名者,加5分;期末考試雙倍加分。
7、月考中,班級語數英物四科平均分居年級第一、第二,每人獎10分、5分。期末考試,班級語數英物四科班級平均分居年級第一、第二,每人獎20分、10分,其它學科平均分居年級第一、第二,每人獎15分、10分。
8、月考成績進步5名以上者,按照 5 名為一檔,每檔以 2分遞增獎分。
9、每大周無遲到、早退、曠課、請假情況者(特殊情況例外),加 10 分;學期全勤者,再加20分。
10、每大周作業質量好,無缺交、遲交、抄襲行為發生,加5分。
11、班級、責任區勞動時服從組長分工,積極主動,完成任務好,勞動成績為4分者,值日生加6分,勞動委員加1分。
12、寢室值日得雙星者,加4分。獲“文明寢室”稱號的,寢室長加35分,寢室成員加30分;獲“衛生標兵”、“文明寢室長”,加35分(不累計加分)。
13、課間操按時出席、動作標準、態度認真、文明守紀,一大周無扣分現象,每人加5分,體育委員另加3分。學期班級量化評比成績全校前三名,每人獎20 分,列全校第一名,每人加30分。
14、就餐文明守紀,學生會檢查得4分,每人加4分,生活委員、值日班長另加2分;連續一大周沒有扣分現象,每人再加10分,生活委員另加6分。
15、每大周儀表合乎要求、語言文明、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者,獎5分。
16、每月思想、紀律等方面進步大,為老師、同學們所認可,酌情獎10分。
17、學期榮獲校三好學生、優秀班干部、優秀團員、團干等稱號者,獎40分。
28、承包加分,見下表:
三、補充說明:
1、本細則經全體班委會討論通過,在實施過程中將根據同學意見不斷修正,以期達到更好地管理班級的目的。
2、加分、扣分由負責人負責,負責人應本著為班級負責,為同學負責的精神,立足于事實,認真作好記錄。
3、任何人不得涂改組長的記錄,有問題應向班主任提出。
4、組長的記錄每大周交班主任過目、公布 、上墻,有問題及時解決。
5、此制度與值日班長制度并無沖突。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經營是指經營者的采購、儲存、銷售農藥等行為。
第三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各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沒有設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區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其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委托植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具體負責農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林業、市政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公安、規劃、經濟貿易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供銷合作總社協助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系統內的農藥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和違法使用農藥以及瞞報農藥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事故的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處理,并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農藥經營
第六條農藥經營者必須具備《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條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就申請者是否具備法定的農藥經營者的條件,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農藥經營者不得以承包等形式將農藥經營權交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行使。
農藥經營者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申請營業執照前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者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的農藥屬于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農藥經營臺賬,記載所銷售農藥的生產單位、進貨渠道、產品名稱、銷售情況等信息。臺賬的保存應當不少于2年,以備核查。
第八條農藥經營者購進農藥,應當向供貨商索取其銷售憑證,并將其保存備查,供貨商應當提供。
農藥經營者出售農藥,應當向購買者提供銷售憑證。
第九條農藥經營者儲存、運輸、銷售農藥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有關安全規定。
禁止在住宅內儲存、銷售有毒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應當儲存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倉庫內。
禁止將有毒農藥與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載混存。
禁止地攤式或者以車載、船載等形式流動銷售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
第十條禁止經營下列農藥:
(一)假農藥、劣質農藥;
(二)無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或者國家已撤銷登記的農藥;
(三)產品包裝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法規規定的農藥;
(四)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的農藥;
(五)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的國產農藥;
(六)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七)檢驗不合格、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的農藥;
(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九)依照國家規定不得銷售的過期農藥;
(十)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農藥。
第三章農藥使用
第十一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
第十二條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國家、本省限制使用的農藥;
(二)按規定的使用對象和濃度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擴大使用對象的范圍或者超過規定濃度施用農藥;
(三)施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在城市公共綠地施用農藥,應當設置警示標志;
(四)妥善保管農藥并做好標記,不得與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載混存;
(五)盛裝有毒農藥的箱、瓶、袋等包裝物品應當進行安全處理,禁止用于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或者隨意丟棄;
(六)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灌溉水體和養殖水體,飲用水源保護區,海洋養殖區,自然保護區等區域內傾倒農藥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七)施用過農藥的農作物在安全間隔期滿前不得采收、出售,不得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產品;
(八)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田塊在農藥殘效期內不得用于種植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
(九)除國家允許使用的殺鼠劑外,其他農藥不得用于滅鼠;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農藥施用服務的專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自行施用農藥面積達100畝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立農藥專用倉庫;
(二)建立農藥的購進、領用登記檔案,對使用農藥的種類、使用時間、用量等情況進行記錄;
(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進行技術指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發生農作物藥害事故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農作物藥害事故涉及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因農藥中毒死亡的動物,應當銷毀,不得出售。
第四章農藥監督
第十六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監督管理對象進行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查處情況。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農藥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
農藥監督管理信息通報的內容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農藥生產、經營單位申請以及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二)各相關部門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
(三)農藥事故和查處信息;
(四)農藥監督管理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對農藥使用者和農藥經營人員進行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培訓的農藥經營者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藥經營者檔案制度。農藥經營者檔案中應當包括農藥經營者的工商登記情況、人員培訓情況、違法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國家禁止、限制使用和本省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目錄、國家撤銷登記的農藥品種目錄以及屬于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的農藥品種目錄。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農藥田間試驗的,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并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和禁用農藥,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受委托實施農藥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對農藥產品進行商業推介。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副產品上市前的農藥殘留監督管理,定期組織農藥殘留檢測工作,并依法農藥殘留檢測公告。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農藥殘留抽樣檢驗,對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和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農副產品,應當予以沒收并銷毀。
農藥殘留抽樣檢驗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因農藥引起的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經營、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的,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并立即向當地農業、衛生、公安或者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農藥事故報告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移送或者告知相關的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農藥經營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者以承包等形式將農藥經營權交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未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的,依照《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未建立農藥經營臺賬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購進農藥,未向供貨商索取其銷售憑證或者未向農藥購買者提供銷售憑證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供貨商拒絕提供憑證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農藥經營者儲存、運輸、銷售農藥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流動銷售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經營該條第(一)項所列農藥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經營該條第(二)、(三)項所列農藥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經營該條第(四)、(九)項所列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該條第(五)、(六)、(七)、(八)項所列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從事農藥施用服務的專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自行施用農藥面積達100畝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設立專用倉庫、未建立農藥檔案或者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相關事故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出售因農藥中毒死亡動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受委托實施農藥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或者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對農藥產品進行商業推介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能夠采取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或者未立即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藥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未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違反規定越權監督管理或者互相推諉的;
(三)發現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或者接到事故報告后,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的;
2、組織編制公司年度、季度成本、利潤、資金、費用等有關的財務指標計劃。定期檢查、監督、考核計劃的執行情況,結合經營實際,及時調整和控制計劃的實施;
3、負責制定公司財務、會計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稽核審計等有關制度,督促、各項制度的實施和執行;
4、負責按規定進行成本核算。定期編制年、季、月度種類財務會計報表,搞好年度會計決算工作;
5、負責編寫財務分析及經濟活動分析報告。會同信息部、經營部等有關部門,組織經濟行動分析會,總結經驗,找出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同時,提出經濟報警和風險控制措施,預測公司經營發展方向;
6、有權參加各類經營會議,參與公司生產經營決策;
7、負責固定資產及專項基金的管理。會同經營、技術、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門,辦理固定資的購建、轉移、報廢等財務審核手續,正確計提折舊,定期組織盤點,做到賬、卡、物三相符;
8、負責流動資金的管理。會同營銷、倉庫等部門,定期組織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同時,區別不同部門和經營部門,層層分解資金占用額,合理地有計劃地調度占用資金;
9、負責對公司低值易耗品盤點核對。會同辦公室、信息、行政后勤、技術等有關部門做好盤點清查工作,并提出日常采購、領用、保管等工作建議和要求,杜絕浪費;
10、負責公司產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制訂規范的成本核算方法,正確分攤成本費用。制定適合公司特點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逐步推行公司內部二級或三級經濟核算方式,指導各核算單位正確進行成本費用及內部經濟核算工作,力爭做到成本核算標準化、費用控制合理化;
11、負責公司資金繳、拔、按時上交稅款。辦理現、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庫存現金,保管好有關印章、空白收據、空白支票;
12、負責公司財務審計和會計稽核工作。加強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公司財務收支進行嚴格監督和檢查;
13、負責進銷物資貨款把關。對進銷物資預付款要嚴格審核,采購貨款支付除按計劃執行外,還需經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董事長審核簽字同意,方可支付;
14、認真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財務部管理細則二1、貫徹執行《會計法》及國家有關各項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上級的《會計核算辦法》、《投融資資管理辦法》。
2、制定企業財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3、配合協助企業年度目標任務的制訂與分解,編制并下達企業的財務計劃,編制并上報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指導企業司的財務活動。
4、負責企業的財務管理、資金籌集、調撥和融通,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合理控制使用資金。
5、負責成本核算管理工作,建立成本核算管理體制系,制定成本管理和考核辦法,探索降低目標成本的途徑和方法。
6、負責企業網上銀行的安全與正常運營,負責下屬各企業應上繳費用、下達與收繳工作。
7、負責企業的資產管理、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參與企業的各項投資管理。
8、負責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審核、編制上級有關財務報表,并進行綜合分析。
9、負責企業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
10、負責企業的納稅管理,運用稅收政策,依法納稅,合理避稅。
11、負責財務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財務檔案的分類、整理和移交檔案。
12、根據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對派往各股份公司的財務總監的工作進行管理和考核。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部管理細則三一、做好財務管理的日常工作,購物票據要及時清理入賬,做到賬目日清月結,進出賬清楚明確,端正財務人員工作作風,隨時接受檢查監督。
二、制定好一學期財經預算計劃,嚴格執行班級企業的各種報銷審批及借支手續,定期交經濟報表給企業有關領導查閱。
三、主動了解同事們工作學習生活所需,及時解決員工生活上的問題,依時準確發放各種物資、工資及補貼。
四、財務收支做到精打細算、勤儉節約、開源節流,保證資金的到位和合理使用,購物要跑三家,力爭價廉物美,深受大眾喜愛。
二、到客戶家要出示個人身份證、公司派工單,出發前要檢查所帶工具是否齊全。
三、保潔標準
(1)玻璃:邊框、推拉軌道不得有污漬、水印、灰塵;玻璃要光潔透明,不能有模糊或有水印。
(2)電源盒、燈具:開關、外蓋、蓋內、頂燈都要清潔干凈。
(3)廚房、衛生間:瓷磚不能有油漬、水印、灰塵,必須光潔、明亮。
(4)門:門框、門頭必須擦拭,凹凸處須用吸塵器或毛刷徹底清潔干凈,無灰塵、水印。
(5)墻:墻角、地角必須清潔,墻壁清潔后不得有水印、灰塵。
(6)地面:清潔后的地板要干凈、無塵土、無印痕,光潔、明亮。客戶驗收后,要再用干凈的地拖把腳印擦去。
四、保潔完畢后要請客戶檢查,如客戶有不滿意之處要盡快處理,不能消極怠工、敷衍了事,更不能與客戶發生爭吵,如有糾紛 應與公司聯系協商解決。
五、保潔工具要完整帶回公司,除正常使用的磨損外,如有丟失、損壞,將照價賠償。堅決不能將客戶所提供的保潔材料、工具私自帶走。更不能有盜竊行為。
六、外出工作時要注意自己的言談舉止,不能詆毀公司及客戶形象,不能將客戶的隱私(家庭、工作住址;手機、電話號碼)泄漏給他人。
保潔員管理細則二第一、保潔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文明服務,禮貌待人。
2.愛崗敬業聽從指揮,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工作標準,保質保量地完成分管區 域內保潔工作。
3.清潔過程中若發現異常,如跑電漏水、設施損壞故障等,及時報告主管人員, 并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專業人員排除故障。
4.妥善保管清潔工具和用品,不得丟失和人為損壞,不得將工具和用品借他人 使用或帶回家中,如損壞或遺失工具照價賠償。
5.保潔員要求辭職時,必須提前一周向領導提出申請,待同意后方可離崗,不 得自行找人代替。
二、保潔員工作區域:
1.負責董事長、總經理、會客廳及各辦公室的清掃保潔。
2.負責辦公樓走廊及樓層衛生間的清掃保潔。 3、負責辦公樓內各門窗的清掃保潔。
三、保潔員工作標準:
1.辦公桌、地面、窗臺、門、置物架、沙發、茶幾等每天至少擦拭一次,做到 無污漬、無灰塵、無水跡。
2.辦公用品、文件、資料等擺放整齊,不得隨意翻看。
3.定期擦拭玻璃、窗框,保持干凈、明亮。
4.及時傾倒垃圾,保持垃圾桶干凈無污,垃圾袋及時更換。
5.辦公樓內花草植物要定期澆水,并保持花盆內無雜物。
6.清掃完畢后,檢查各類辦公設施電源是否關閉,最后將門窗關閉、鎖好。
7.衛生間內垃圾桶及時傾倒,衛生間內便池應隨時沖刷,做到無污漬無異味。
四、安全操作規程:
1.確保安全操作,在超過兩米高處操作時,必須使用梯子,注意安全。
2.清理開關設備時,謹防觸電,不得私自撥動任何機器設備及開關,以免發生 故障,自我保護,以安全為重。
此外,我們還要學會管理好保潔人員的方法,才能夠保證自己公司人員不流失,保證自己的利益。
保潔員管理細則三保潔員是負責商場內繁重而辛勞的清潔衛生工作,直接服務于商家、顧客的重要工作集體,亦是衡量公司管理工作質量高低的重要基層組織,為了規范公司賣場管理,提高服務工作質量,特制定保潔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每位員工必須認真執行:
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7:30晚19:30
星期六至星期日,早8:00晚19:30
1、樹立高度的責任心,關心商場的利益,嚴格片區保潔責任制,在清潔過程中,如發現設施設備有損壞或異常情況應及時向上級主管或工程維修人員匯報,負責管理好片區衛生器具,認真做到衛生器具整潔、布置合理,隨時保持清爽、美觀,保證商場內外的清潔衛生,不留衛生死角。保潔人員應隨時巡視賣場,發現污物雜物應及時處理,隨時保證商場內的清潔衛生。
2、保潔人員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對公司負責的覺悟,服從領導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擅自離崗,如有急事須向主管請假。當班人員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得到主管的批準,方才能到休息室休息。
3、承包崗位片區衛生必須達到規定標準,連續3次未達標者,分別給予警告、罰款、辭退的處罰。當日值班長須做好詳細記錄。
4、保潔人員對商家、顧客服務要熱情周到,舉止端莊,禮貌大方,把顧客當作上帝,對客戶的投訴當日值班長必須馬上處理,不得與客戶發生爭執。
5、上班時必須穿著清潔,按規定要求著裝,并將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時候,任何工作場所都不得穿短褲、背心、拖鞋。
6、保潔人員在工作要堅持原則,團結協作,以禮相待,不準以個人恩怨懈怠工作,不準給同事設備工作障礙,不準以任何借口擾亂工作秩序。
7、不準私拿公物,私賣廢品,如發現,分別給予罰款并同時辭退;如損壞衛生工具者,要照價賠償。拾到物品,應及時上交主管。
8、商場內的垃圾要隨時清除干凈,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時運送出場外或指定地點并倒入集裝箱。不準用扶梯運送垃圾,運送垃圾必須走樓梯通道,扶梯上、樓梯及周圍的污漬、垃圾必須及時清除。
9、保潔人員在工作中有權勸阻、制止破壞公共衛生的行為,不能處理、解決時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有權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議。
10、保潔員必須嚴格按照《保潔員清潔工作程序》執行。
保潔領班崗位職責
一、接受保潔主管的督導,按照清潔工作程序帶領屬下員工負責完成當日清潔工作。
二、合理調配員工,對當班清潔重點、難點部位進行保潔,督導員工做好責任片區清潔工作,不留衛生死角。并做好每天的保潔工作記錄表。(記錄表見附頁)
三、察看本班員工出勤情況,對缺勤情況要查明原因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合理安排屬下員工確保當日工作任務完成,并及時向主管匯報相關情況。
四、督導員愛護保潔工具,合理使用各種器具,以免造成損壞,科學使用各種清潔藥劑,以免污染、腐蝕公共設施、保潔器具或對人體造成傷害。
五、檢查所轄范圍的清潔成效: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銷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0條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改。
第21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銷售部管理細則二1、上班時間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吃零食或私自會友,不得隨意撥打私人電話,不得惡意損壞公物;
2、不遲到、不早退;有事須請假(寫請假條),三天以上須銷售管理部經理批示;
3、由于個人疏忽大意,使銷售業績受損,責任自負;
4、如有偷竊公司、同事或客戶財物,有辱公司名譽的,一經查實必嚴懲;
5、聽從上級的工作分配,不得頂撞上司,更不得越權行事。
6、工作應兢兢業業,積極向上,不得拖拉散漫,延誤公事,做到今日事今日必;
7、上班時間不得大聲喧嘩,看與項目無關的資料;
8、不準拉幫結派,不準散布灰色語言。
9、售樓處每天除正常的工作時間外,當天值班人員需留守值班延長1小時。
10、客戶上門應立即起立,接待人員需主動與客戶握手并交換名片,與客戶交談時必須專心,不輕易打斷談話,目不斜視。
11、與客戶交談時須使用禮貌用語歡迎、請、謝謝等。
12、客戶離開時必須送客戶至大門道別。
13、如客戶進工地必須由銷售人員陪同,提醒客戶注意安全,并提供安全防護裝備。
14、接熱線電話,口齒清楚,咬字準確,語氣親切、熱情,語速適中,能達到抑揚頓挫,具有感染力。
15、銷售熱線系銷售專用線,必須保持時刻暢通,嚴禁私事使用銷售熱線電話;銷售部每一個員工的行為都代表著公司形象,每一位員工都要本著對公司負責的態度,嚴于律已,提高素質,維護公司形象。
銷售部管理細則三一、 總則
為了更好的對公司產品進行宣傳、推廣、銷售以及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銷售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流程與制度。所有的銷售員及相關人員均應以本流程與制度為依據開展工作。銷售部經理對所屬銷售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銷售部經理職責
1、 對銷售任務的完成情況負責。
2、 對回款率的完成情況負責。
3、 對本部門員工制度執行情況負責。隨時對部門員工進行監督和指導,向公司提出對員工的懲罰和獎勵建議。
4、 對本部門員工的專業知識培訓負責。每周定期對過去一周所發生的重點業務及技術問題組織大家進行討論和學習。
5、 對本部門辦公設備和車輛的使用及管理負責。責任到人,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獎懲建議。
6、 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月度工作計劃、周工作計劃、日工作計劃,并負責監督計劃的執行及完成情況。如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計劃的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建議。
7、 對本部門工作嚴格負責,及時處理工作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協調與各部門的工作關系,對重大問題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對本部門各員工出現的所有問題負有連帶責任。
二、 銷售部工作流程
1、拜訪新客戶與回訪老客戶流程
1)銷售員按照銷售考核指標自行設計和計劃個人月、周和每天的客戶拜訪計劃以及書面記錄每天工作日志
2)銷售員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會上向銷售部經理匯報下周的客戶拜訪重點計劃情況,并接受銷售部經理的指導,并最終確定下周客戶拜訪與回訪的重點
3)銷售員按照客戶拜訪計劃對客戶進行拜訪與回訪
4)在拜訪與回訪結束后,應將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并正確填寫《目標客戶基本信息情況統計表》
5)銷售員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會上將拜訪與回訪信息向銷售部經理匯報
6)銷售部經理對銷售員的工作予以指導和安排
2、產品報價、投標的流程
此項流程主要針對外協產品及政府農業管理部門統采的產品
1)銷售員在得到用戶詢價或招標的信息后第一時間向部門經理匯報,由部門經理決定是否參加比價或投標(重大比價或投標需向公司領導請示)
2)對用戶的詢價書或招標信息進行整理(必要時由采購部和技術部協助)
3)技術部對疑難產品的型號、技術參數進行協助和支持
4)采購部對重點產品的原材料采購價格及交貨期進行調研
5)銷售部經理對最終報價或標書進行審核(重大比價或投標需向公司領導請示)確認后方可進行打印
6)制作出正規的報價單或投標書,裝訂成冊蓋章后發出參加比價或投標
3、商務談判與簽訂合同的流程
1)銷售員在給客戶報價或投標后,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商務談判
2)銷售員在與客戶商務談判的過程中應及時向銷售部經理通報相關情況(重大合同需向公司領導請示)
3)與原報價或投標文件發生偏離的任何技術和商務條款需經銷售部經理或公司領導再次確認
4)待銷售部經理或公司領導將所有問題均確認后方可簽訂銷售合同
5)正式《銷售合同》經銷售部經理確認后由銷售內勤于當日保管存檔
6)對于因客戶原因無法簽訂正式《銷售合同》或客戶電話/傳真通知訂貨的必須由銷售部經理(必要時向公司領導請示)確認后方可執行
4、發貨流程
1)銷售員或分部銷售內勤根據《銷售合同》填寫〈需貨申請單〉
2)〈需貨申請單〉經分部經理審核確認后上報銷售部
3)由銷售部經理審核《銷售合同》及〈需貨申請單〉
3)由銷售內勤根據銷售部經理審核的〈需貨申請單〉開具《銷售出庫單》并將第二聯交與庫管
4)庫管辦理出庫手續
5)將客戶簽字的《客戶確認單》交銷售內勤存檔
5、回款流程
1)銷售員催款
2)銷售員填寫收款申請單
3)銷售部和財務部確認
4)反饋給客戶
5)客戶回款
6、開票流程
1)銷售員填寫開票申請單
2)銷售部審核
3)財務部開票
4)交客戶簽收
7、售后服務流程
1)接客戶售后服務申請,由銷售部經理確認
2)銷售內勤填寫《售后服務申請表》后發給技術部
3)技術部和客戶溝通
4)技術部將服務狀況、處理結果反饋給銷售部經理及內勤
5)銷售內勤與所屬銷售員進行內部溝通
8、退貨(換貨)流程
1)客戶提出申請,由銷售員報銷售分部經理確認
2)由銷售員核對欲退貨(換貨)產品的品名、規格、數量
3)由銷售員配合技術部鑒定退貨(換貨)產品的真偽
4)由銷售分部將核實無誤后的《退貨詳單》即紅字的(需貨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
5)由銷售內勤根據審核的《退貨詳單》開具紅票的《銷售出庫單》并將第二聯交與庫管
6)庫管辦理退貨(換貨)手續
三、銷售部管理制度
1、對所轄區域內所有經銷商的經營情況、終端用戶情況、競爭對手的產品結構及銷售狀況以及當地市場情況等信息,銷售員必須了如指掌
2、銷售員不能私自收取經銷商貨款,若遇特殊情況必須收取的應及時將該款項匯回公司
3、銷售人員在工作推進過程中產生的銷售費用需事先向銷售部經理請示
4、銷售員不得擅自超越常規與客戶進行商務談判,超越常規的條款與價格應事先征得銷售部經理的同意,并由銷售部經理指導談判的過程
5、對于任何客戶提出的特殊費用(如市場促銷費用、臨時雇傭人員等費用)要求必須在征得銷售部經理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承諾
6、特殊費用的支付到底采用何種形式必須向公司領導請示后方可執行,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7、正式《銷售合同》形成后,若無正當理由銷售內勤應在一個工作日內組織發貨
8、銷售內勤開出的〈銷售出庫單〉內容要詳細、準確。因開票內容不正確或錯誤而造成損失的,由銷售內勤承擔責任
9、銷售內勤對用戶的收貨憑證或發貨憑證要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對送給用戶的發票及取回的支票、匯票要登記鑒收。與用戶的所有往來合同、賬目、清單均應分類整理保存,銷售員不得私自保管。
10、所有的出庫申請及開票申請銷售內勤要及時存檔
11、銷售內勤應每日向財務部了解回款情況,及時處理回款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杜絕錯帳、壞帳的發生
12、對于收到的支票、承兌匯票、銀行匯票銷售內勤要在當日將相關票據交財務部簽收
13、銷售員應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與客戶核對往來賬目,并將結果報告銷售部經理,并通報公司財務部
14、對于不能解決的現場售后服務問題,銷售員應及時向銷售部經理匯報,由銷售部經理向公司主管領導申請協調解決(1)(2)(3)(4)(5)
15、銷售內勤每月5日前,將本部門上一月的所有《銷售合同》原件編號整理成冊
16、銷售部必須按公司要求及時準確上報以下各種報表
1)周工作計劃表
2)月工作計劃表
3)銷售情況周統計表
4)銷售情況月統計表
5)銷售員工作周統計表
6)銷售員工作月統計表
7)市場狀況周統計表
8)市場狀況月統計表
9)經銷商進貨情況統計表
10)區域銷售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