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4 15: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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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論文

篇1

一,非政府組織對于WTO的價值和意義。

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興盛發展與其在國際事務上越來越多的參與是與全球化分不開的。全球化被視為是一種“國家內部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外化”,①——諸如環境污染的全球性的問題更多的需要在國際上得以解決,從而削弱了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對這些活動的控制能力。對這些全球性問題的承認,帶來了更多的國際層面上的談判與協商,這樣也就為國際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更大的活動空間。

與此同時,WTO也在全球化進程中完成了對GATT的繼承,并成功的過渡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為完整的一套世界貿易規則體系。當然,非政府組織不可能放棄WTO這個展現其能力的大舞臺。正如一位環境問題專家所指出的:“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迄今為止最為常用來解決國家間有關環境問題爭端的機制”。②因此,他們認為如果撇開了WTO就無法實現他們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利益。

可以說,非政府組織對于WTO體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有利于強化WTO的決策能力。當WTO的機構面臨一些諸如貿易與環境等非其所長的專業知識時,從非政府組織獲取的可利用資料、信息將有利于拓寬WTO對有關問題的分析基礎,從而降低WTO決策機構發現事實和推理分析過程中的錯誤,提高相關機構報告的質量。

其次,非政府組織是由一國或數國的公民或公民的聯合發起的并謀求某種公共利益的獨立于國家的具有私人性質的組織。③可以說,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某一個或幾個地區公民(團體)的意見。在全球化的態勢下,這一公民或團體的意見已經無法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來表達。于是,非政府組織便成為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與非政府組織的聯系對于缺乏透明度的WTO來說,無疑是加強其為公眾所認知的最佳途徑。

最后,WTO協議中的僅允許締約國方提供信息的規定無疑造成了一種形式上的壟斷。④如何打破成員國方提供信息的壟斷并創造競爭環境以尋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機制成為WTO亟需解決的問題。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提供了一種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組織可以扮演一個政府締約方的情報提供競爭者的角色,這樣就能利用其在某一專業領域的智力資源優勢,發揮了非政府組織迅速發現問題并能及時做出反應的特長。從而在WTO體系內構架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平行競爭機制,以期能更好的發揮各方面優勢、集思廣益,制定出最適宜的世界貿易政策。

二,現行WTO制度中有關非政府組織的規定。

WTO各締約方早已認識到非政府組織的重要意義,因此各方在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

織的協定》中,已經包含有關于非政府組織的內容。該協定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總理事會應做出適當安排,以便與在職責范圍上與WTO有關的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與合作。”另外,在1996年6月18日,總理事會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框架。這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確立的基本原則;2,各成員方認識到非政府組織能起到增進公眾對WTO相關活動的認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員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3,為了達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須保證非政府組織獲得更多有關WTO活動的信息,特別是比過去更快地取消對獲取有關這些活動的文件限制。為此,秘書處將使相關資料(包括已經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聯網上公布;4,WTO秘書處應積極地采用各種方式,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直接聯系;5,如果WTO各理事會或委員會的主席參加同非政府組織的討論會或其他會議,他只應代表其本人。除非該理事會或委員會做出其他的特別決定;6,各成員方重申WTO是一個對其成員方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間組織。因此,各成員方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可能直接參與WTO的工作或其會議。

自1996年以來,WTO秘書處和各成員方以各種方式積極地保持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對話,而以上這些方針則起到了指導作用。WTO在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中進行了如下幾種嘗試:

第一,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部長級會議。在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后不久,WTO各成員方就非政府組織參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程序達成了一致意見:1,非政府組織將被允許參加大會的全體會議;2,登記的非政府組織必須符合《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必須證明他們的活動與WTO的工作是由聯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會議是WTO歷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組織參加的主要會議。總共有159個非政府組織登記并參加了會議,其中的108個非政府組織(235名個人)代表環境、發展、消費者、商業和農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設在新加坡大會會場的非政府組織中心為與會的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提供了會議場所、電腦設施和會議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于1997年在日內瓦召開,這次會議共有128個非政府組織(362名個人)。在為期三天的會議期間,非政府組織除了參加非正式的工作會議外,還參加了由秘書處主持的日常簡報會——這是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一個特色,并被非政府組織視為一個WTO保證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號。③

多哈部長級會議期間,WTO秘書處安排了非政府組織的活動計劃。這些計劃將由感興趣的成員方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其中正在考慮的有非政府組織參加一些活動包括:1,日常非政府組織簡報會。秘書處會為已經登記的非政府組織舉行一天一次或兩次的有關大會會議進程的工作簡報會。這些簡報會將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組織交流的成員方的部長或官員來主持;2,特定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簡報會。有關一些特定問題的簡報也將由總干事或秘書處官員集中向登記的非政府組織。相關問題的確定取決于大會的主持國和非政府組織的興趣所在;3,由秘書處組織的討論會。WTO秘書處將就非政府組織感興趣的問題組織討論會。這些討論會將在非政府組織中心舉行,同時面向所有多哈會議的與會者開放。①

第二,為非政府組織舉行討論會。自1996年以來,秘書處為非政府組織安排了許多討論會。這些討論會往往針對一些有關市民社會(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問題,如其中的三個討論會是關于貿易和環境問題、一個關于貿易和發展問題等等。這就反映了WTO認識到了市民社會作為一個實體,其本身的權利應受到重視。另一方面,這些討論會在一個非正式的場合為非政府組織提供了一個同WTO成員方的代表討論相關特定問題的機會。

第三,同非政府組織保持日常聯系。WTO秘書處每天都會從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組織的詢問信函。同時,WTO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會定期與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舉行會議——這些會議既是獨立的,也是作為秘書處組織非政府組織參加WTO活動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舉措。在1998年7月的總理事會上,總干事通知各成員方,秘書處將采取一些新的步驟來增進同市民社會的對話。這些步驟有:從1998年秋開始,WTO秘書處將為非政府組織提供日常工作簡報;在WTO官方網站上增加有關非政府組織的相關內容。另外,秘書處還會將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論文的目錄匯編成冊并散發給各成員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其報告中也對非政府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在沸沸揚揚的海龜案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前后對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來文的態度明顯不同。在本案中,專家小組認為:“…根據DSU第13條,專家小組掌握著尋找信息和選擇信息來源的主動權。在任何場合,只允許爭端當事雙方和的三方直接向專家小組提供信息。在我們看來,接受從非政府組織途徑來的未經征詢的信息同DSU的現行規定是不符的。因此我們通知各當事方我們對于這些文件(來自非政府組織的)將不予考慮…”③

而在上訴機構的報告中,盡管肯定了專家小組評判非政府組織提出的報告的行為是在DSU第12條和第13條授予他的職責范圍之內的。但上訴機構著重指出了專家小組在有關是否應該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的問題上對DSU相關條款所作的法律解釋是錯誤的。上訴機構回顧了“荷爾蒙案”(WT/DS26),認為根據DSU第13條第2款,專家小組可以從任何相關途徑尋找關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詢任何專家以得到他們關于案件特定方面問題的意見。在這里,上訴機構強調專家小組可以向“任何個人或團體”或“從任何來源”尋找“資料或技術信息”。同時上訴機構也強調了DSU第12條第2款,即“專家小組程序應有充分的靈活性以保證提供高水平報告,而又不會不適當的延誤專家小組審案進程”。上訴機構在其報告中指出了本案專家小組在解讀“尋找(seek)"時,不必要的太過于注重正式性和技術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個人或團體”首先必須得到專家小組的允許才能提交報告。上訴機構進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下,基于實用或其他相關的目的,‘經要求得到的資料’與‘未經要求得到的資料’之間的區別實際上是不存在的。”④因此,DSU授予專家小組尋找資料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專家小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經專家小組要求而提供的意見。

在本案中,上訴機構的報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專家小組、上訴機構及當事方的法律上的意義,這就從側面肯定了非政府組織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同時這也意味著非政府組織在WTO體系中的活動范圍得以拓寬。另外,本案對今后WTO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涉及有非政府組織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評價。

總的來說,非政府組織在WTO體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正如WTO官方網站上所說的,“WTO自其成立以來的運作歷程生動地表明了世界貿易體制從未像現在這樣備受公眾輿論的關注和審視”。①

然而,WTO各方對非政府組織的介入仍持懷疑態度。因此,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將非政府組織排除在WTO政策制定過程之外的觀點的大多是成員國的政府官員(而非專家或學者)。他們認為非政府組織的加入只會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決策機制。綜合起來,現在反對者持有以下幾種意見,下面我來一一評述:

第一,擔心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特殊集團的利益。即認為當一個政策決定機構允許游說集團介入后,將存在著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團施加不平衡影響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認為,代表特定利益集團的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減緩決議制定的進程進而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還有一些貿易專家認為許多非政府組織不贊成貿易自由化,因而擔心它們的加入會阻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

實際上這種擔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業實體(通常是一些貿易保護主義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經存在。因此,納入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會產生各種利益集團相互監督、相互牽制的效果。從而抵消WTO中現存利益集團的影響,進而只會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團操縱的政策的產生的可能性。

第二,擔心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影響WTO作為一個多邊政府機構的性質。這種觀點認為WTO作為一個調整政府間關系的機構,只應保證成員國政府在貿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導作用。而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一個或數個成員國國內公民的利益。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們所在國家的利益如何在WTO體系內得以調和將是一個很大的難題。因此,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沖擊國家在WTO中的地位,會使WTO中國家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為復雜。③

然而,非政府組織在本質上就具有跨國性的特征,它也有獨立參加某些國際事務的能力,這一點早已在聯合國體系中得以確認。給予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發言和觀摩爭端解決程序的機會,并不排除各成員國依然可以閉門議事。由于全球化的影響,一些涉及政治的經濟問題愈發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得以解決。因此,WTO不需要以一個純粹的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機構的形式存在。可以預見,非政府組織的加入能夠強化WTO作為一個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者和監督者的地位。

第三,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具代表性。此觀點認為很難確定非政府組織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這樣就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怎樣來保證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非政府組織應采用何種方式來保證它們的代表性和它們對其代表所負的責任?

我認為,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性問題在WTO對其開放后將更易于解決。所以,不應過多地考慮這個問題。相應的,在國際領域內,對非政府組織地位的重視程度應取決于該組織過去在增進其所參與的國際機構和其所代表的公眾之間的聯系所作的貢獻。

第四,還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的可操作性問題,即擔心控制非政府組織在世界貿易體制內的活動的難度過大。另外有一些觀察家認為非政府組織在WTO會議上的出現會使一些成員國由于擔心受其國內的指責而不愿暴露其真實的想法。這樣反而有違吸納非政府組織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關非政府組織在WTO中活動的具體操作的確還存在著問題。目前WTO可以參照其他國際性經濟組織的做法,如世界銀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它的會議和決策過程的程序。同樣的,經合發展組織(OECD)近年來也拓展了與非政府組織接觸的領域和范圍。總之,要讓非政府組織高效、更好的參與WTO的有關活動,實際中要克服的困難是有很多的,但過多地擔心確實是不必要的。

談到這里,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歷史。眾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WTO第三次部長級會議由于會場外眾多民眾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結束,預先擬發動的新一輪多邊談判也淹沒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號聲中。②

盡管西雅圖會議以失敗告終,盡管其失敗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給人們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發出了其貿易政策制定過程和爭端解決程序應更具透明度的訊號。WTO處于正在浮現的全球經濟治理結構的核心,世界貿易體制的規則和程序正日益被視為協調好全球范圍內經濟相互依賴性的關鍵因素。因此,我們可以肯定的說,WTO無論如何也不能再處于一種“幕后運作”的狀態了。

其實早在戰后醞釀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TO)時,創立者們已經清楚的預見到了非政府組織將扮演的重要角色。后來,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長,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項非政府組織議程。他建議ITO:1,起草一份給與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的名單;2,邀請非政府組織觀察員出席ITO大會并允許他們提出議案和自由發言;3,就ITO活動領域內的問題向非政府組織提出咨詢;4,任命一個由非政府組織代表組成的顧問委員會。③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創始者們對非政府組織作用的充分認識。只可惜ITO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臨時協議的形式出現的各方妥協的產物——GATT對這一問題沒有充分重視,從而失去了與非政府組織握手的良機。

與此同時,其他國際性組織卻在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當屬聯合國。1945年的《聯合國》第71條規定了聯合國處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的原則,即經社理事會(ECOSOC)可以就與非政府組織有關并屬于經社理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征詢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根據這一原則,經社理事會通過了第1296號決議及其附件——“理事會與非政府組織之咨詢辦法”,具體規定了非政府組織享有咨商地位的條件與程序,并為處理和協商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成立了專門的輔助機關——非政府組織委員會。④

取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按其活動性質與范圍,以及經社理事會或其輔助機關對其所能提供協助的預期程度而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別咨商地位;3,列入名冊。上述三種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咨商活動的范圍與能力不同:這三類組織都可以參與經社理事會召集的國際會議的咨商活動;都可以向所出席的會議書面陳述意見;但都無表決權,原則上也都不參與聯合國其他主要機構的工作;第一、二類組織可以派出全權代表,作為觀察員參與經社理事會及其下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但只有第一類組織可對經社理事會及其輔助機關的議程提出建議,并在會上發言。

WTO可以參照以上國際組織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組織參與其制定貿易政策和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以便具體操作。從而加強同市民社會的聯系,提高WTO活動為公眾所認知的程度,以更切實的貫徹WTO的宗旨和原則。

四,反思非政府組織對我國入世的啟迪和意義。

中國領域內具有真正意義上的非政府組織的數量還不多,也就是說,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在我國還處于一個剛起步的階段。由于我國剛剛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進程也正在加快,鼓勵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的發展對于進入新世紀的中國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其一,建立和發展各種非政府組織將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國領域內某些區域或某些行業的公民的利益,從而能夠在國際層面上表達這些利益集團的想法,以減少全球化給我國帶來的負面影響;

其二,非政府組織可以為我國政府制定對外貿易政策和參與多邊談判提供信息和資料,從而奠定相關政策的民意基礎;

其三,非政府組織可以監督我國各級政府的行為,使這些政府行為與WTO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進而避免出現我政府被訴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組織還可以向我國政府提供有關別的成員國違背其WTO各項協議下對我國義務的證明資料,以便于我國政府及時或應訴,從而減少損失或不利影響。

①KarstenNowrot: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5

①引自/index.htm/ngos(01/22/2002)

②同②

③參考/index.htm/ministerials(01/22/2002)

①參考/index.htm/ministerials/doha(01/22/2002)

②詳細內容見/community/ngos(01/22/2002)

③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Panel(WT/DS58/1,1996.10.14),section7.8,from

④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58/AB/R1998.10.12),section107,from

①見/community/ngos(01/22/2002)

②P.M.Nichols: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見前引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見前引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篇2

【英文摘要】China''''smainland

一、兩岸學歷互認問題的提出

臺灣“采認”大陸學歷問題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10月,當時臺灣“教育部”首先對外宣布將“采認”大陸73所高校學歷,并開放島內青年赴大陸“念研究所”的決定。該政策在醞釀了五年之久后終于出臺,主要是基于兩岸合作與交流的加深、經貿往來的需要、課程專業互補性強、學歷和學位制度存在對等關系的考慮。該政策的出臺,曾獲得了臺灣民眾約95%的支持率以及大部分高教界人士的歡迎,正當眾多臺灣學子殷切期盼此類實施之際,臺灣方面隨即又宣布“暫緩承認大陸73所大學學歷”,并將此計劃“無限期擱置”。從“采認”的提出到“暫緩執行”前后不足70天。應該說臺灣“采認”大陸學歷政策的出臺,幾經波折,經過了臺灣“陸委會”以及“行政院”的反復審核,最終才由臺灣“教育部”正式提出。然而,轉眼之間學歷“采認”便成了“過眼云煙”,而且還多出了三條“暫緩”理由:其一,大陸有許多大學課程并不完整,課程安排也不具備嚴格的專業區分;其二,大陸許多大學辦學水平較低,又毫無國際聲譽;其三,兩岸學位制度差異很大,認可其學歷須經審慎研究和重新評估,等等。這一“暫緩”便是漫長的五年。不言而喻,兩岸高等教育之間存在的差異只是一種借口,而政治問題才是“暫緩”的真正理由。

就大陸對臺灣學歷“采認”政策的回應來看,早在臺灣單方面提出“采認”政策之前,大陸就在1985年以“聯合招生”的形式向港、澳、臺地區招收學生,而且“聯招”的院校從最先的7所增加到目前的150多所。當臺灣單方面提出“采認”大陸高校學歷政策之后,大陸方面也隨即做出了回應,提出“凡獲得臺灣大專以上學歷的臺灣青年,均可直接向大陸高校申請插班讀本科課程”的規定。事實上,該規定是在承認臺灣“大專以上學歷”與“大陸高校本科學歷具有銜接或對等關系”的前提下做出的具有善意的回應與表態。從實際操作層面上看,大陸方面推薦參與“聯招”港、澳、臺學生的高校,也都是國內最好、國際知名的院校,在學術積淀、辦學水平、專業設置和課程安排等方面,毫不遜色于臺灣的知名大學。即便是在臺灣“暫緩采認”大陸學歷之后,大陸方面也仍在繼續為臺生來大陸求學提供各種方便,其中包括:繼續放寬招收臺灣學生的渠道;不設統一分數線,由各校自主決定;審批權由教育部下放到各盛自治區的教育主管部門。大陸對兩岸高校學歷“采認”的基本態度是,積極回應,樂觀其成,創設條件。

盡管臺灣“采認”大陸高校學歷政策已擱置多年,但在兩岸都加入WTO的新形勢下,兩岸間的學歷“互認”是否有重新啟動的必要?可行性如何?政治問題能否與學術問題分開?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本文將要進一步探討的。

二、入世后兩岸重啟學歷互認大門的必要性分析

加入WTO后,高等教育的產業屬性日益明顯。各成員之間的教育服務貿易日益升溫:謀求開拓高等教育的國際或區域市場,吸引留學生和境外學生、加強合作辦學、運用信息技術實施遠程高等教育等,已越來越成為各成員方努力奮斗的目標,“無邊界的高等教育”[1]已初現端倪。事實上,“無邊界的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各成員方高等教育的質量保障和受教育者的學歷互認(資格認證)。鑒于兩岸都加入WTO的狀況,雙方是否能主動繞開意識形態問題,從學術的視角來探討兩岸學位、質量、水平和層次之間的對等問題是重啟兩岸學歷互認大門的一個必要前提。

(一)WTO中與教育有關的服務貿易形式及原則

WTO與教育有關的服務貿易形式有四種:其一為境外消費;其二為商業存在;其三為跨境交付;其四為自然人流動。很顯然,教育服務領域的條款,與金融、交通、航空等服務領域旨在消除關稅與貿易壁壘的條款不同,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各國以及區域間教育的封閉性和對外參與辦學競爭的限制,以圖建立開放的教育服務市場,使本國或本地區的教育服務市場對外開放,境外機構與個人可以平等地與境內機構和個人競爭,等等。

臺灣“經濟部”官員吳文雅2002年7月12日對外公布,臺灣已經于6月30日對大陸等34個WTO會員提出初始開放清單,希望大陸及其它方面提前開放研究發展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管理顧問服務業等5個領域。但臺灣目前仍未向各成員方面提出開放臺內教育服務業的清單,也未做出任何承諾。而大陸方面,已成“境外消費”中的“出境留學或培訓”以及“商業存在”中的“合作辦學與培訓”等項,向WTO各會員做出了承諾,其它方面待時機成熟時也會陸續做出承諾。僅就WTO的規則而言,在WTO架構內,一旦會員之間互相開放高等教育服務領域,彼此之間就必須共同遵守WTO的基本原則:包括無歧視待遇原則(即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關稅減讓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公平貿易原則、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等。值得一提的是,只要對成員方做出了承諾,就必須遵照WTO的原則辦事,包括對治見不同的成員方也必須信守承諾,不得另開爐社或人為設障。也就是說,在WTO的架構內,可以將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和學術問題區分開來。

(二)入世后兩岸重啟學歷互認大門的主客觀條件

從客觀需要來看:首先,人為因素可以不在WTO規定的基本原則內進行討論,因此在探討兩岸學歷互認問題時可繞開意識形態而專門探討與學歷互認有關的學術交流、留學問題和合作辦學等問題;其次,隨著兩岸對WTO各成員間的承諾的不斷增加,尤其是教育服務貿易的相互開放,兩岸之間的學術交流、項目分工、留學教育、技能培訓、教師進修、人員互訪、合作辦學等教育消費活動將會不斷增加,而這些活動的增加,通常必須以學歷、職稱、專業、質量的對等以及評價標準的對等為基礎和前提,因此這在客觀上也會促使臺灣方面松動學歷“采認”政策。

從主觀需要來看:學歷“互認”能使雙方獲利。大陸方面,首先希望臺灣“采認”政策的松動能給大陸高校帶來新的思維、新的技術、新的學科、新的項目、新的手段、新的方法和新的管理;其次,兩岸學歷“互認”后,可以為大陸帶來新的生源,從而提高大陸高校的資源利用率;第三,給大陸高校注入新的觀念、新的活力和新的學習群體,有利于學術思想的交流與碰撞。而臺灣方面的收獲是,第一,可以用較少的成本獲得相對多的人才回流,人力資源中最寶貴的資源是人才資源,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制訂人才戰略并加緊對人才資源的爭奪;第二,兩岸學歷互認,有利于臺子女在兩岸間自由選擇就學與就業,方便更多的臺灣學子到大陸就學和經商,既緩解了臺灣的就業壓力,又為臺灣經濟的發展注入更多的資金;第三,學歷“采認”有利于兩岸學科的優勢互補和人才分工。比如,臺灣相對薄弱的中醫學和管理學科需從大陸方面獲得學術上的支持,而大陸方面相對薄弱的信息資訊學科,也可以從臺灣方面的優勢學科中獲得課程、師資和項目上的支持。從追求管理的最大綜合效應來看,兩岸科技人才的分工也十分必要,就象美國IBM大中華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張臺杰所認為的那樣,“兩岸的科技人才各有強項、弱點,不過重點不在比較,而在全球化的擠壓使得跨國企業對人才的要求已經到了‘非常專業’的地步。與其擔心大陸人才會不會搶臺灣人才的工作,還不如回頭加速提升自己的專業。”[2]

(三)重啟兩岸學歷互認的大門是基于現實的需要

從現實需要來看,自1999年臺灣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獨立關稅區”的名義加入WTO后,臺灣學子留學大陸的熱潮有增無減。出現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大陸在WTO以及經濟全球化的雙重壓力下,原本設限重重的服務業、金融業、保險業和通路業等,因受“外資”大舉沖擊,所需應對人才也大量劇增,因此,大量臺灣學子熱衷于到大陸求學,主要是放眼于大陸未來的就業市場,與前一代臺灣學子完成學業即返臺灣找工作的狀況大不相同。有些臺灣學生,在大陸讀完本科后,沒有馬上回臺灣就業,而是再到美國拿一個學歷,然后回去讓臺灣承認。這種狀況就像前臺灣“教育部”官員曾志朗所表示的那樣:“開放采認大陸學歷的時機,已經成熟到必須好好面對的時候了。已經有臺灣學生到大陸北京大學上學,之后再到美國耶魯大學念完書,然后回來問‘教育部’承認不承認,承認哪一個?這會變成一個可笑的問題。”[3]

以上情況,若在WTO架構下加以技術處理,便可免尷尬與意外。由于學歷“采認”涉及雙方學位制度、學位評定、課程設置、學術交流、人員互訪、互派留學生以及合作辦學等學術權限等方面的問題,應該說是各成員高等教育機構間相互承認其資格的一種學術行為,其實質是課程、專業、師資、質量、層次、規格和水平的對接,與政治問題無直接關系。因此,這種對接實際上是與國際高等教育接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進程是不會因為某一環節出現故障而中止的。因此,當某一國家或某一地區的對接功能受阻,其它環節的功能將會設法取而代之。

(四)重啟兩岸學歷互認大門可共創兩岸教育雙贏

雖然臺灣方面至今仍未承認大陸高校的學歷,但在臨近加入WTO之前,兩岸間的民間教育交流已相當頻繁。2000年寒假和2001年暑假,臺灣至少有上百位大學生自費或通過民間組團的方式,赴大陸參訪知名大學。他們參訪大陸高校的目的主要有三:其一是參訪大陸高校并與大陸學生交流座談;其二是希望到大陸求學,尤其是攻讀法律、會計專業,以應對兩岸加入WTO、直接“三通”后的需求搶攤就業市常在臺灣,要選讀某些熱門專業并不容易,而大陸不僅大學數量多,而且相同的專業也多,就讀的機會也多,因此選擇“曲線救國”也算是一種不錯的選擇;其三是想通過求學到大陸經商或就業。臺灣近幾年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而與此形成鮮明反差的是,大陸經濟持續穩定增長,來大陸的臺商事業紅紅火火,這對許多想來大陸求學并在大陸發展的臺灣學生來說是個不小的誘惑。

除了求學與搶灘大陸就業市場等好處之外,學歷互認還可以加速兩岸間的合作辦學。據悉,臺灣“元智”等私立大學曾表示想借入世之機,赴大陸專為臺商設EMBA班,因為臺商赴大陸做生意的人越來越多,在臺灣進修不便,于是規劃與上海交大、清華大學合作,借用其教室為臺商設EMBA班。此信息剛一傳開,包括“銘傳”、“淡江”等大學也都表示已在進行類似的規劃。臺大等“國立”大學也有意規劃比照辦理,有些大學甚至表示愿到大陸設分校。從發展趨勢來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兩岸間的直接互動,尤其是教育和文化交流會越來越多,學歷互認對雙方均有利:大陸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臺灣生源;臺灣學生學成之后則可以名正言順地在大陸經商、就業,也可以返臺就業。以上的分析表明,學歷“互認”雖對雙方均有利,但最大的贏家還是臺灣學生。

(五)重啟學歷互認大門有助于加速兩岸高等教育的國際化進程

作為現代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特征,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有著深刻的經濟、社會、文化背景和教育理論根據。雖然高等教育國際化的內涵極為豐富,但是,國家之間、地區之間人員的交流、項目合作以及為研究和教學提供國際化的環境是高等教育國際化的主要內容。要真正富有成效地開展兩岸人員與項目的合作與交流,相互間必須以一定的對等關系為先決條件:從高校內部環境來看必須在專業、課程、學術、學位和質量水平等方面實現對等和對接;從高校外部來看,則必須充分實現高等教育服務市場的開放,使高質量的教育服務能在各成員之間進行貿易和流通。可見,互認學歷將有助于加速兩岸高等教育國際化的進程。

大陸高等教育國際化進程雖起步較晚,但由于較為充分地利用了“后發外生”優勢,因此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實現高等教育國際化的跨越式發展。大陸近幾年來在轉變高等教育觀念、改革辦學體制、調整學科結構以及培養人才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大眾化的人才培養觀,以及多樣化的課程體系、教學方法和辦學模式正逐步取代傳統、單一的精英式辦學思想,富有成效的改革使大陸高校正朝著國際化的方向不斷地邁進。臺灣的高等教育國際化進程較早起步,教育市場的開放度較高,特別是在招生、轉學、聘請外籍教師、學歷對等、學位授予等方面早已和國際接軌,而且學校的招生、質量評估和學校聲譽大多由市場決定,政府直接介入較少。盡管兩岸在向國際化方面的差距已在縮小,但是一旦涉及雙方高等教育的對接與互動問題時,臺灣方面便表現出少有的敏感與被動,臺灣當局也由間接干預變為直接干預。相信入世以后,兩岸在創設高等教育國際化環境方面,會有更大的空間。

三、入世后兩岸學歷互認的可行性分析

兩岸在加入WTO后并不意味著學歷“采認”的相應條件就自然具備了。事實上,兩岸之間仍存在較大差異,但“”仍是世界各國在尋求學歷對等關系中所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經重申了這樣一個觀點,即“對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來說,僅文化傳統、地方習俗、經濟社會狀況之間的相互作用,就足以產生該國特有的教育概念,因而試圖強加一個通用的定義是無濟于事的。”[4]學歷“互認”也一樣,強求完全的相同才“互認”,不僅不太可能,而且也沒有必要,才是務實的做法。

(一)兩岸學位制度存在的共性是學歷互認的基本依據

發端于歐美的學位與學歷對等研究,在東南亞也有廣泛影響。進入21世紀后,學位制度的對等研究,已逐漸成為各國和各地區間高等學校進行學術交流與項目合作的基矗中國大陸與各國之間的學位對等關系,最初僅局限于與前蘇聯、東歐以及部分西歐高校間的人員對等交換。20世紀90年代后,由于中國高校與周邊地區以及東南亞各國高校之間的學術交流、人員往來不斷增加,主客觀上都要求雙方必須以對等的學歷關系為基矗在此背景下,中國加快了對東南亞、香港以及臺灣地區高等教育學位對等制度的研究。

其中,對海峽兩岸學位制度和學歷方面的研究和比較表明,兩岸高等教育學位制度存在“許多共性”:1)兩岸高等教育均實行三級學位制:學士、碩士和博士;2)大陸和臺灣對不同級別學位的申請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學術能力要求。其中,大陸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授予均有論文要求,而臺灣的學士學位授予并無論文要求,但博士學位的申請程序,則比大陸方面更為煩瑣;3)臺灣各級學位開設的課程有必修科目、主修科目、輔修科目和選修科目,而大陸各級學位開設的課程差別也不大,主要有學位課程(必修課)和非學位課程(含必修課和選修課);[5]4)大陸現行的學位是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等12個門類授予,而臺灣則是以文學(文、史、哲)、理學、法學、商學、農學、工學、醫學和教育學等8大門類授予的。經比較表明,兩岸學科門類的劃分仍有不少共同之處,而且各級學位的授予都是按學科門類進行的。

兩岸同源不同流,在總體上學位制度具有相似的特點,若相對與美國等國的學歷互認而言,大陸與臺灣的學歷“互認”所涉及的文化、歷史問題更少一些,這在客觀上為兩岸間的學歷互認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在具體操作上仍會遇到一些客觀障礙,需要進行技術層面的處理。

(二)兩岸普通高教系統的共同性是學歷互認的基礎

臺灣的高等教育系統實行雙軌制:一軌是以普通高等院校為主線的高等教育系統,另一軌是以專科教育以及職技高等教育為主線的高等教育系統。每一個子系統內均有完整的升學和就業制度,前者以學術研究和升學為目標,也兼顧就業;后者則以就業為主,同時也兼顧一部分升學需要。到了研究所階段,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又相互交叉并打通。相比之下,大陸方面的普通高等教育系統要比專科教育和職技高等教育系統完善得多,因為大陸的專科教育和職技高等教育原本不是同一個體系,是近兩年才逐漸朝新的高等職業技術方向轉軌,因此,在人才培養模式、辦學思想、課程設置、職業培訓等方面與臺灣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從學歷對等的角度看,大陸的普通高等教育系統與臺灣的相比,更具有共同性。在實施對接過程中,可分期分批進行,先選擇一些已具備條件的高校為試點,試點成功后,再逐漸擴展到其它高校。

臺灣原“教育部”選定的73所高校,自1997年大陸高校進行合并以來發生了較大的變動,名單中的部分高校已與其它高校進行了合并,有的甚至更換了校名。臺灣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在2001年4月表示“現階段很多中國大陸的大學進行整并,與前教育部長吳京公布預備采認的73所大陸學校有較大差距”,在過去的一年里,“教育部”已委托中原大學的2位教授,到中國大陸各地的學校進行深入調查了解,希望取得更完整的資料再做“采認”方面的探討。2001年5月,臺灣“教育部”高教司人士稱,“承認大陸學歷的準備作業已在積極進行”,“教育部”已初擬兩種方案,若采用寬松原則,將“采認”70多所大陸高校,若嚴格審查,則只能“采認”30至40所大陸高校,“學校名單已初步擬定。”[6]

(三)市場導向和社會評價可作為兩岸高校學歷互認的共同評判標準

雖然臺灣學者對大陸高校以及大陸學者對臺灣高校的評價機構不同,標準也不盡相同,但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社會評價及其排行榜,仍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基本上仍可作為兩岸大學學術水平、人才質量、社會聲譽排名的基本尺度和共同標準。

就目前大陸向臺灣學子開放招生的高校而言,多數是國內一流,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的大學。這些大學基本上是經過兩個評價渠道而勝出的:一是通過大陸教育部所組織的“優秀評估”或“合格評估”,二是在社會和企業評價中排名靠前的高校。大陸目前的高校,并不像有些人所誤傳的那樣是“毫無國際聲譽”或“沒有進行嚴格區分”。事實上,自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會提出《展望與行動世界宣言》以來,大陸方面就對高等教育質量評估的傳統做法進行了調整:把原有的以學術標準為惟一評價尺度的評價體系,改為能體現多樣化趨勢的質量評估體系;既建立了國際公認的國家質量評估體系,又形成了能體現和保持地方院校特色的質量評價體系,使整個大陸的高校評估符合質量多樣化的要求。

臺灣的大學評估制度已實行多年,有官方評估也有民間評估,但臺灣歷來較看重民間評估,特別是以學生、社會及企業評價的形式出現的排行榜,尤其受到人們的重視與認可。因此,在兩岸學歷的互認中,可選擇兩岸具有共同性的民間(社會)排行作為試點,對社會排行相對靠前、分類排行較相似的高校,可先期作為學歷“采認”的對象。

四、結語

基于對以上相關問題的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結論:

首先,自1997年臺灣方面提出學歷“采認”問題以來,兩岸圍繞這一問題的“出臺”與“叫停”展開了多輪、多方面的探討,人們討論最多的還是臺灣是否以及如何“采認”大陸學歷。隨著兩岸加入WTO,這一問題終將變得越來越迫切:臺灣方面,公、私立大學“西進”、“登陸”、“合辦”的意圖越來越明顯,學生則基于就業與經商的長遠考慮,也大多睛睞到大陸高校就讀;大陸方面,通過學歷互認吸引臺灣學生到大陸學習可能是第一動機,加強雙邊的相互了解、互派人員以及學科間的優勢互補可能是第二動機,通過提供學習、就業和經商一條龍服務,間接地吸引更多的臺商、臺資到大陸來可能是另一動機。

其次,隨著兩岸的同時入世,兩岸經濟、文化、教育交流的日益增多,涉及學歷“采認”的人群、高校也將日益廣泛和增多,兩岸學歷互認的前景與趨勢應是“雙向”而非“單向”、“大范圍”而非“小范圍”地進行:包括臺灣承認大陸的學歷,同時大陸也承認臺灣的學歷;兩岸學歷互認的規模將由小變大,由幾十所逐漸擴大到幾百所,甚至覆蓋兩岸的絕大多數高校。

再次,考慮到目前兩岸還存在一些客觀及人為障礙,全面、大范圍的學歷互認目前仍較難實現。因此,可考慮在WTO的架構下,依據WTO的基本原則,并基于以往及目前對兩岸學位對等制度的研究成果,在雙方教育服務貿易準入條件與承諾的范圍內,采取相對靈活的措施,進行雙邊學界的對話與談判,先以部分高校為采認試點,各項關系理順之后再逐漸鋪開。

第四,現階段兩岸的當務之急,是雙方均要確定出第一批學歷采認的高校名單,以供對方采認時參考。從大陸方面考慮,有以下幾個方案可從中選一:其一是以臺灣前“教育部”圈選的73所高校為基礎,然后再進行增減;其二是以進入“211工程”的高校名單為基礎,從中再確定合適的學校為采認對象;其三是以2000年最新確定的向臺灣地區聯招學生的150多所高校為基礎擬定采認名單;[7]其四,以美國承認的大陸高校作為參照,確定采認對象。

第五,應從戰略的眼光來看待高等教育的“無邊界”趨勢及其發展特征,盡快建立兩岸學歷互認制度,積極謀求開拓雙方的高等教育服務貿易市常大陸的高等教育服務市場是對所有成員方開放的,而不僅僅只關照具有天時地利的臺灣。若臺灣方面不抓住機會,仍糾纏于一些不太重要的細節,那么座失良機將是不可避免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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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承鐸.希望臺灣早日采認大陸學歷[J].臺聲,2001,(1):12-13.

[4]盧曉中.高等教育:概念的發展及認識[J].高教探索,2001,(3):60-63.

篇3

WTO協定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既是WTO運營的規則也是各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和行使權力、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準則,它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從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異曲同工”的特性。本文從商法的角度試圖對WTO基本原則進行分析,以便重新闡釋該基本原則,使其具有更加廣泛的使用空間。

WTO是為建立世界貿易統一市場而成立的多邊貿易組織,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評價GATT那樣:“GATT的創立和成功成為在歷史上曾以重商主義為準則的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以積累外匯(諸如金銀)。”1即GATT/WTO在推動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削弱重商主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則是WTO規則的核心,也具有WTO規則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貫穿于整個商法制度和規范中。它主要包括規制商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規制商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兩類。2表面上看,二者的區別十分顯而易見:首先,適用主體不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各成員政府,商法基本原則適用于商主體與商行為。其次,適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則是規范各成員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管制權力,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障各類商事法律關系基本要素穩定和統一,或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條件“3.最后,適用方式不同。一成員違反WTO基本原則,另一成員可提起”違反之訴“(violationcomplmnts),尋求DSB保護;商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另一商主體可尋求一國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司法或行政救濟。

然而,透過表面,我們也能從實質上探究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的相同之處:

第一,產生根據相同。WTO基本原則的確定奠定了WTO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促進了各成員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統一、開放市場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則的產生基礎是基于市場機制,商法的基本原則亦產生于市場交易的建立與完善。從商法歷史發展講,商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商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發展依然如此。

第二,規范對象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國際貿易關系,而商法基本原則適用于商事關系。通常人們認為,國際貿易關系即國際商事關系。施米托夫先生關于商法與國際貿易法關系揭示了國際貿易關系與國際商事關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洽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的國際貿易法的方向發展。”4

第三,規范性質相同。WTO基本原則作為強制性規范,具有公法性質。盡管商法規范兼具公、私法性質,但究其基本原則規范性質而言,仍為強制性規范,且具有公法性質。

第四,適用環節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于國際貿易中的市場準入及準入后待遇、條件。商法基本原則亦同樣適用于商主體設立、商行為等環節,換言之,即為商主體市場準入及運行條件、方式等。

上述關于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性分析,為我們從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然而,WTO基本原則如何體現商法基本原則呢?

(一)非歧視待遇原則。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WTO的宗旨是:在發展貿易和經濟關系方面應堅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擴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原則,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尋求對環境的保護和維護;根據各自需要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加強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能獲得與其他國家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根據互惠互利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并在國際貿易關系上消除歧視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邊貿易體系,鞏固原來GATT、以往貿易自由化的努力結果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結果。5從這些宗旨我們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終極目標。為實現此目標,通過設置非歧視待遇原則、降低關稅、消除歧視性待遇,從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以提高社會全體之福利。同時,為了加快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為其規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功能與商法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基本要求相符。利潤最大化原則,也稱營利原則,商人的經營目的、經營手段、經營方式無不滲透著營利的思想,受營利原則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無不體現營利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

(二)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削減關稅和減少其它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原則體現了建立WTO的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思想。為了實現貿易自由化目標,WTO協定確立的規則要求各成員:以“多邊談判為手段”,逐步削減關稅和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開放服務部門,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制:“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通過援用有關例外條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負面影響。7

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自由貿易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要求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商主體可以自由地行使權利,任何機關、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權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則則強調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以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體有權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力主要表現為:其一,交易合同必須由交易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達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其三,交易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概括地說,該兩原則均要求商主體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地行使權利。

(三)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證。公平競爭原則是指成員應避免采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的基本觀念是,競爭應當以“平等賽場”(levelplcyingfield)為基礎,當競爭過于激烈時政府就有權介入。《1994GATT》有關降低關稅、取消數量限制、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權的規定反映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同時,《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農業協議》等針對傾銷、補貼、保障措施予以規范,以維護國際貨物貿易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GATS》鼓勵各成員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通過磋商、交流信息,最終取消服務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禁止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濫用壟斷優勢地位;《TRIPS》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要求成員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并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仿冒、盜版、排他返授條件、強制一攬子許可等。

從商法角度講,公平競爭原則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可分為:平等交易原則,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平等交易原則要求商主體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等同的。WTO所倡導的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則的內容。誠信原則強調了商主體的社會責任,即兩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以誠實信用的方法進行交易,任何欺詐或不正當的交易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傾銷、補貼、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壟斷優勢地位、侵犯知識產權、排他返授條件以及強制一攬子許可等行為即屬于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情勢變更原則則是指在商事合同訂立后,因情勢變遷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之間之事由,致使發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料的情勢,該當事人可以請求合同內容的變更。WTO允許各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勢變更原則。

(四)透明度原則。為保證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WTO要求各成員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成員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條約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內容: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與通知的內容講,除包括涉及各成員的法律規范,還包括有關政策、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員依法實施的有關措施,如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等,均應履行公布和通知的義務。此外WTO協定所確立的磋商機制亦為透明度原則的反映。

透明度原則在商法上即為安全原則。安全原則主要表現為對于商事交易條件采取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透明度原則的通知與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及時了解、掌握各成員的法律、政策、規章及行政、司法救濟狀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監督其他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通過如此,可以保證各成員商主體的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

盡管WTO基本原則具有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之處,但究其功能畢竟不是直接規范兩主體及商行為的基本準則。與其它規則、制度一樣,WTO基本原則也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相互妥協的產物,也就是的產物。從形成過程看,WTO基本原則也是以西方經濟理論中的“比較優勢論”和“博弈論”為理論基礎的,但實際情況要比理論所設想的情況復雜得多。為了維護發展中成員的利益,WTO基本原則規定了一些例外,為發達國家尋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尋租”可能。同時,這些基本原則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制定的,正如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辭都是美國式的。”8

然而,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功能能夠彌補WTO基本原則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這個機構看作是一種行為準則;其次是把它看作一個市場。”9WTO的“貿易談判就好比是一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并修改規范各成員行為的準則,互相給予對方自由化的承諾。在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議并且付諸實施。基礎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從一國的國家福利出發,是否實行貿易限制的理論基礎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的市場影響力。一個不能影響世界價格的小國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遭受損失,因此削減貿易壁壘的多邊協議將使其失之甚少而獲利頗多。……一個或多個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損。大國會發現自己處在一個所謂‘囚犯’的境況中:從各國本身利益出發應實行貿易限制,但與所有國家都實行貿易自由化相比,這種個體合理行為卻會使各國的福利都降低。因此無論大國還是小國都愿意進行合作,不實行貿易限制。貿易自由化是一種大家都贏的游戲。”10

總之,WTO所確定的多邊貿易體制對于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封閉的、隔絕的市場只能阻礙一國經濟的發展、降低人民的福利。雖然在這種多邊體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則并非完備的缺陷,但通過磋商與談判,制定出新的規則,可以彌補這些缺陷,進而完善全球市場的交易規則,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從中獲取更大的利益。

注釋:

1.910[澳]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等譯:《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2000年出版,第10;14;14頁。

2.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頁。

3.夏雅麗主編;《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頁。

4.[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頁。

5.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頁。

篇4

目前,世貿組織已對全球1萬多個品牌的商品進行關稅界定,關稅減讓幅度由過去的幾倍發展到當今的4%,90%的世界商品貿易需要由世貿組織來決定。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則: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自由競爭為基本原則;非歧視性原則;互惠原則,即利益或特權的相互或相應減讓;關稅保護和減讓原則;公平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統一性和透明度原則;例外原則。

二、我國煙草業現狀分析

回顧歷史,我國煙草業經過幾十年發展和壯大,自身建設、資本積累、市場營銷、產品開發、科學管理等方面雖然較過去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是,與國際煙草業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行業內部并未形成一套與市場經濟相協調的科學機制,一些計劃經濟時代下形成的舊的管理模式仍然束縛著我國煙草業的發展,全國大而全、小而全的企業比比皆是,全國煙草業基本處于一種高消耗、低效益、生產低水平的管理狀態。

煙草來的發展存在很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煙草企業小、散、低、亂,競爭力差。目前全國的卷煙廠和公司大多數企業是按行政區劃設置,獨立核算、各自為政,雖然全國擁有眾多的工商企業,但卻并未形成規模經濟,不具備駕馭市場的競爭能力。生產小煙的企業幾乎每個省份都有,并且都不上檔次、上規模,多數是靠超產、瞞產、低價競銷和當地財政返還為生。所以也導致了當前超計劃卷煙充斥市場,正規計劃卷煙庫存增加,卷煙經營秩序混亂的局面。(2)煙草行業競爭意識不強。由于煙草行業屬國家保護壟斷性的特殊行業,在改革中,煙草業受市場風險約束少,也便養成了行業內部缺乏競爭意識、市場觀念的情況。產品沒有競爭力,良莠不齊。對此有些地方卻還嫌國家保護不夠,甚至曲解《煙草專賣法》變國家專賣為地方專賣,搞地方封鎖,條塊分割、割裂市場、封閉市場,使產品價值無法在市場中真正體現。還有的基層單位在國家專賣的庇護下仍留戀于計劃經濟時代下的舊的思維、管理模式,坐商、官商作風嚴重,在市場經濟中卻不問市場,以為生產出的產品越多,就越能獲得利潤,這些思想顯然是于當前市場經濟背道而馳的。(3)國內地方保護盛行,縱容了不正當競爭。(4)行業基礎工業相當薄弱,行業內無序競爭愈演愈烈。

在我國煙草業存在問題的同時,國際煙草朝著規模化、國際化、多元化和效益化方向發展。由于管理機制科學合理,一些煙草巨頭有效地避免了出資者不到位和權力過于集中所造成的弊端,使產品朝著混合型、健康型、療效型發展。

三、世貿對我國煙草業的主要影響在中國加入世貿之后,隨著關稅的降低,產品競爭將沒有國界,將更加自由和公平,國外一些質優價廉的卷煙將大量擠占中國市場,對國煙造成極大沖擊,國煙與世界煙草巨頭相抗衡無異于以卵擊石,也難怪一些經濟學家吶喊國煙必須要強筋健骨。

在加入世貿具體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國內煙草企業減少。面對國際煙草的強大攻勢,國內那些低水平運作、高消耗、低效益不具備規模經濟的企業將因失去地方保護而舉步維艱。(2)我國民族品牌市場占有額逐步縮減。入世后,國外一些管理科學的煙草巨頭向我國進行擴張。這使國煙品牌在世界煙草市場上的發展受到影響,因為世界煙草競爭的主流是混合型卷煙,而我國是以烤煙為主。(3)國煙資源、人才將部分外流。由于國內煙草資源比較廉價,卷煙深加工不夠,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高,在入世后,國外煙草集團采取各種手段來籠絡國內廉價的資源,面對國外暴利的誘惑,國內一些人才也開始成為其籠絡的對象,在中國開辦工廠也會成為現實,充分利用中國資源,以減少其生產成本、搶占中國市場。

四、面對現實,采取對策

面對國外強大攻勢,我國要利用世貿組織規則中規定的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家局提出的一要規范、二要改革、三要創新思路,迅速提高國煙的競爭實力,組建大型煙草集團,縮減與國際煙草的差距,順應國際潮流。

篇5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不僅要發揮傳統的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利益的守夜警察的作用,而且要發揮分配資源、安排生產、照顧社會的家長作用。普通百姓也認定政府是他們衣食住行的唯一依靠。于是,政府的職能日漸增加,機構不斷膨脹,地位日趨顯赫,行使權力也自然沒有什么界限可言。而事實上,這是傳統計劃經濟造就的一個神話,也是人治社會的一個顯著標志。政府不可能是萬能的,也不應該要求它萬能;否則,就會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實際上我們已經付出了沉重代價。隨著中國加入WTO,這種全能政府的執政理念必將發生革命性的轉變。如果說,改革開放的20年消除了普通百姓頭腦中什么事都依靠政府的傳統觀念的話,那么,這次入世將會從根本上改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無邊的狀態,為實現有限政府的合理目標掃清障礙。

由神秘政府走向透明政府

距離可以產生美,神秘可以產生權威。傳統體制下的政府就是在這種神秘的氛圍中保持權威的。政府的許多活動都處于不公開狀態,從政府的機構設置、人員安排、職責權限,到權力的運行規則和方式,乃至工作程序都很難為“外人”所知。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各種政策和決定就是在這樣的習慣性思維中出臺和實施的。必須看到,雖然神秘產生了所謂的權威,但同時,也產生了距離和隔膜,特別是由于“暗箱操作”帶來的腐敗問題暴露了神秘政府的最大弊端。近年來,人們對于公開的要求日益強烈,各類所謂的公開也蔚然成風,但在沒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這些公開顯得虛泛和乏力。人們對“公開”變“空開”的擔心不是沒有一點道理。隨著中國入世,公開問題已經由道德自律轉變為法律強制了。因為政府承諾的及時通知義務、及時公布法律法規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司法行政決定義務、設立咨詢點義務等,無一不是強制性的法律要求,不容回避。很顯然,透明政府是治愈政府腐敗痼疾的一副良藥。至于在透明政府下是否會喪失政府權威的問題,在我看來,喪失的不是權威,而是特權,這也正是人們希望的。

由“任性”政府走向守信政府

“任性”政府的行為缺乏穩定性和可預期性。在很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看來,政府權力是可以隨意行使不受約束的。鄭重的承諾瞬間可以改變,嚴肅的法律可以化為笑談,今天我可以批準你辦公司,明天又可以說政府批錯了。這與WTO規則要求的政策和貿易措施的透明、可預見性和法的安定性是完全不符的。因為加入WTO以后,中國政府承諾,在法律適用和實施方面將采用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關貿總協定》規定:“每一個締約方應當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實施所有的法律、法規、有普遍約束力的(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貨物貿易的若干專門協定中也有相同或者類似的規定。也就是說,政府在實施法律方面必須信守諾言,如果不能做到統一、公正、合理,那么,不僅會降低政府的公信力,還將背離政府管理目標,影響行政效率,損害政府的權威和形象。它所帶來的損失不僅是短期內的經濟損失,更是長遠的信譽損失。所以,加入WTO以后,我們首先應當解決政府的守信問題。當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單是政府官員的個人素質和品行問題,更是政府機關行使權力的觀念和責任問題。只有當每一個政府官員都能對政府權力的來源和行使規則有一個正確深刻的了解,認識到政府的每項權力都來自人民的賦予,必須在合法的范圍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權力,錯誤行使權力必須承擔責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樹立起政府守信的觀念。

由權力政府走向責任政府

篇6

服務貿易是相對于貨物貿易而言的概念,主要通過人員、資本和住處的流動達到服務產品的國際買賣。無形服務不同于有形貨物,貨物貿易的管理規則,如關稅措施,不適用于服務貿易。[1]而許多服務業關乎國家主權和安全,限制了它的自由化。在WTO多邊貿易體制中,服務貿易壁壘主要通過GATS中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條款予以限制或者清除,尤其是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以及市場真正的充分的開放具有及其特殊的意義。本文通過對服務貿易領域的國民待遇含義的深入探究,來分析其中的相關問題。

一、國際服務貿易的含義

國際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一詞源于關貿總協定20世紀70年代的談判決議中。[2]服務是以提供活勞動的形式來滿足物質生產以及消費需要,并且索取報酬的商業行為。[3]國際服務貿易就是指這種服務的進出口。服務作為“第三產業”,到20世紀70年代才被人們獨立分列為單獨的部門,并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中迅猛發展。它門類繁多復雜,內容龐雜,包括11大類142個項目。[4]其特點主要有:第一,貿易標的無形性;第二,生產、消費和交易過程的同時性;第三,貿易主體的國際性;第四,國際貿易服務營銷的復雜性。[5]這些特點也就使得國際服務貿易牽涉繁多復雜的法律,阻礙其自由發展,而達成一個國際性的協議將為其開辟自由的成長空間。

二、GATS中的國民待遇的相關規定及分析

將國民待遇原則引入服務貿易領域,是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一項重要舉措。GATS第17條第1款“國民待遇”規定:“在列入承諾表的(服務)門類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條件與限定的條件下,每個成員方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在優惠上不得低于它給予本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從此款規定中看出,GATS中的國民待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其屬于具體承諾的義務;第二,其不僅僅適用于服務,同樣適用于服務提供者;第三,其標準是事實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只要實際執行效果能夠達到競爭條件平等即可。[6]在GATT中原本作為普通適用原則的國民待遇,在GATS中“淪落”為從屬于具體承諾范圍,即:“在列入承諾表的(服務)門類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條件與限定的條件下”。這主要有兩個原因[7]:

其一,緣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對服務定義,是從寬還是從窄的爭論。起初,許多發展中國家主張從窄定義,把凡是涉及國外直接投資諸如開業權等的服務貿易排除在外。后來又轉而強調東道國政府有權對由服務而進入的外國直接投資規定(有別國對本國同業的)條件或限定。這從很大程度上是考慮到一個國家的主權安全。就最大的服務業——金融業來說,常常是一國國民經濟的中樞神經所在,是關系經濟命脈的重大主權權利,一旦落入外商手中,后果不堪設想。東南亞金融危機時,外商抽回資金所造成的金融恐慌最終導致了整個東南亞地區陷入經濟危機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其二,GATS對于市場準入的規則,是要在按門類的基礎上逐項談判“具體承諾”的;而各個服務門類對國民待遇的要求和條件也不一樣。因此,“將服務貿易定義為四種‘提供’方式,對某些限制市場進入的實行不歧視措施,原則上同意為可疑談判的,這樣國民待遇變成一種具體承諾。”[8]為什么國民待遇會變成一種進入市場的具體承諾呢?人們都喜歡用歐共體的一句話來解釋:“國民待遇只是一個(GATS要實現的)最終目標,而不是起點。”國民待遇是市場準入的保證,如進入市場后享受不到國民待遇,則這種進入就很難維持平等的競爭關系。[9]

三、GATS中的國民待遇與GATT中的國民待遇的比較研究

GATS中的國民待遇是GATT中的國民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擴展,但是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畢竟不同,GATS中的國民待遇有其特殊性,只要有[10]:

第一,GATT中的國民待遇是義務的無條件的和強制性的。而GATS中的國民待遇則是由締約方根據自己的經濟發展水平進行承擔的,不但可以決定在哪些部門或分部門實施國民待遇原則,并可以為國民待遇原則在本國實施列出一些條件和限制。

第二,GATS中享受國民待遇原則重點強調的是競爭條件。根據GATS第17條第2、3款的規定,一締約方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或服務者的待遇,如果與國內同種服務或服務者提供的相比,在競爭條件下市相同的,就遵守了國民待遇。相反,即使一締約方在形式上給予國內同種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就實際上,使競爭條件有利于國內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就違背了國民待遇原

則。

第三,GATT中享受國民待遇的對象是締約方產品,而GATS中享受國民待遇的包括服務(產品)及服務提供者。即GATT主要以“物”為調整對象,GATS同時調整“人”和“物”。

四、總結與展望

以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機制作為先導,再輔之以國民待遇的具體承諾,GATS為服務貿易自由化確立了談判指導原則和一般規則的框架。與WTO的其他協議相比,GATS或許實際上并不以國民待遇為其基本原則,它只是在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過程中長期努力和追求的指導性目標,其法律的強制力也較弱。這也反映了WTO在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的謹慎態度,即充分注意到服務貿易自由化尚處在起步階段的現狀。 轉貼于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提出要把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框架,顯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想通過擴大市場,更廣泛地滲入到它國的經濟中去。而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而言,服務業是其弱項,技術較落后,規模也很小,尚處于萌芽狀態,對這方面的限制與制約是必然要進行的。雙方最終妥協的產物-——GATS,也“僅是涵蓋服務貿易全貌的一種框架協議…留有大量問題未作規定,有些需要做具體談判,有些只能留待未來去看談判家們能做點什么。”[11]烏拉圭回合只是解決了服務貿易國民待遇的原則性框架問題,今后還要進行長期的多邊談判,在逐個服務部門作出具體承諾,明確各項減讓條件,以達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減讓表中還要明確各個部門取得國民待遇的條件和資格,實行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另外,制定服務貿易國民待遇核查的技術標準亦非易事。“比起貨物貿易來,人們可以說,光服務門類開放的承諾,起碼就要努力談判50年,有些談判大概會永無止境。畢竟在貨物方面,GATT經歷了近50年的八輪談判。”[12]在和平的世界里,協作必定是要在談判桌上完成的,而為了各自的利益,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團,要達到一致的意見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各方放棄自己的部分利益以促成協作。這將是一個漫長的歷史時期,是一段曲折而艱難的道路,也將是大量的談判家們嘔心瀝血爭取的目標。

要在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浪潮中分一杯羹,我們要制定合理的應對措施:盡快轉變觀念,樹立國際競爭意識,在競爭中求發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務業的執業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為服務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健全的法律環境;建立服務業貿易管理機構,理順服務貿易管理體制。[13]

加入WTO,是機遇與挑戰并存的事件;進入21世紀,是競爭與發展并行的時代。中國企業要面對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于國際經濟的游戲規則必須要有深入的了解,在規則中行事,在規則中突破,才能實現中國經濟的騰飛,使中華民族屹立于世界優秀民族之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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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張瑞萍.服務貿易總協定基本原則評析[J].當代法學,1998(3).

[10]張革.GATS國民待遇原則的法律分析及我國的處理原則[J].人大復印資料《國際法學》,2002(1).

篇7

[關鍵詞]WTO就業對外貿易

一、理論上的分析

1.貿易自由化對就業的短期影響

(1)商品、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影響。隨著加入WTO,各國之間的貿易壁壘逐漸降低并趨于消失,產品的進出口貿易開始增加。根據比較優勢理論,各國如果進行自由貿易,各自生產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各國都能享受到貿易自由化帶來的繁榮。根據赫克歇爾-俄林模型,如果一個國家勞動力資源相對豐富,該國優勢就會集中于勞動密集型產業。我國是一個勞動力資源十分豐富的國家,而世貿組織中許多歐美國家是資本豐富的,因此,我國與這些國家進行對外貿易必然會促進我國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資本密集型產品的進口。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增加無疑會擴大國內就業,吸收大量勞動力,這將有助于解決我們的就業問題。產品進口的增加必將減少某些產業勞動力的需求。但即使進口會減少勞動就業,因為我國進口的勞動密集產品較少,而資本密集型產品比例較大,所以總體上影響應該比較有限。總體上,加入WTO后,對外貿易將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國的勞動就業。

(2)資本流動對勞動力就業的影響。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要素流動將更加自由。不但勞動力的輸入和輸出,還會存在大量的資本輸入和輸出,根據傳統的國際經濟理論,要素將從比較豐裕國家流向比較缺乏的國家。我國人口眾多,勞動力豐富,因此加入WTO后,勞務輸出將增加,而且對資本輸入也將大量增加。資本輸入的增加必將引起與之協調的勞動投入的增加。因此,勞動輸出和外國資本輸入都將增加我國的就業。但勞務輸出的影響相對較小,而資本輸入的影響可能會較大。但另一方面外國資本輸入后,資本的價格將會下降,而勞動相對資本的價格會上升,這勢必會鼓勵人們多使用資本,少使用勞動。從這個角度講,資本進入將會減少就業。

(3)技術進步對勞動就業的影響。加入WTO后,隨著國際技術交流的加強和信息的溝通,必將使新技術涌入我國以及提高我國的現有技術水平。根據希克斯、哈羅德等人的分類(兩人的分類標準略有不同),技術進步可以分為勞動節約型技術進步,資本節約型技術進步,中性技術進步。如果技術進步為勞動節約型的(除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外大多數發達國家,其技術進步都是勞動節約型的),在資本一定的條件下,必將促進以資本替代勞動,減少社會勞動就業量。如果技術進步是資本節約型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人口眾多,勞動力豐富,需要的是這種技術進步),在資本量一定的條件下,必將會以勞動替代資本,在增加社會總產品的同時,大大地增加社會的勞動就業量。如果技術進步是中性的,那么在資本一定的條件下,將不會出現資本和勞動之間的相互替代,對就業也不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另一方面,技術進步也將促進社會總產品的增長,在儲蓄率的增長,而儲蓄總量的增長又將促進國內投資,而國內投資的增長必將促進與之相配合的勞動力需求的增長,從而促進勞動就業。由于發達國家的技術是勞動節約型的,而世界上大多數領域的先進技術是發達國家開發的,因此,在加入WTO初期,引入的技術必將是勞動節約型的。因此,在加入WTO初期,我國技術進步將可能是勞動節約型的,而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技術進步將轉移到適應技術上來這可能會促進我國勞動就業問題的解決。

2.貿易自由化對就業的長期影響

從長期來看,隨著引進外資的增加,資本的邊際生產力逐漸下降,引進外資吸收勞動力的能力會逐漸下降,最終會趨于穩定。最終,世界各國資本的邊際生產力回趨同,國際資本的流動性變小,引進外資的兩會逐漸減少。

總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商品和服務貿易的增加,要素國際流動的加強以及技術進步,將對我國的勞動力就業產生深遠而重大的影響。而其影響的程度和方向,將依賴于各個方面綜合平衡的一個結果,其最終對我國就業的影響將在未來的實踐中逐漸顯現出來。

二、加入WTO以來,各種因素對我國就業影響的分析

從中國在2000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經5年多了,各種因素對我國勞動就業到底產生的多大的影響是目前大家都十分關心的問題。在本文中,我們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對我國勞動就業的影響:(1)進口(2)出口(3)引入外資(4)勞務輸出(5)資本輸入(6)資本輸出。勞務輸入由于其數額很小,故將其忽略。而技術進步由于其可衡量性較差,很難找到一個較合理的指標,并且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間較短,技術進步的影響可能會較小,所以在研究中,我們忽略了他的影響。

通過《1996年~2006年中國統計年鑒》統計數據,我們使用鄒預測檢驗對模型進行了參數穩定性檢驗,F同計量為1.318075,其p值為0.325371

從參數穩定性檢驗的結果來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進口就業彈性、出口的就業彈性及外商直接投資的就業彈性沒有明顯的變化。一方面,由于樣本容量較小,這個結果可能這個結果也許是不太準確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奉行改革開放的政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進口、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資的增長速度相比以前沒有明的增長;此外,由于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間較短,所以,貿易自由化的就業效應也許還未充分體現出來。

為了估計我國的進口就業彈性、出口就業彈性、外商直接投資的就業彈性,我們對下面的模型進行了參數估計,估計的結果如下:

從參數估計的結果來看,出口的就業彈性為0.286394,也就是說出口每增加1%,就業量就會增加0.286394%,并且在統計上十分顯著,其符號基本上與我們的估計相同。進口的就業彈性為-0.257382,也就是說進口每增加1%,就業量就會減少-0.257382%,并且參數在統計上十分顯著,這個結果與我們估計的符號相同。外商直接投資的就業彈性為0.106411,也就是說外商直接投資每增加1%,就業量就會增加0.106411%,并且參數在統計上十分顯著,這個結果與我們估計的符號相同。外商直接投資的就業彈性的數值相對較小,這主要可能是由于外商在華投資相對國內投資主要集中于資本密集型企業有關。模型整體擬合較好,擬合優度為0.9248。說明模型預測能力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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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介紹了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的特征,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我國政府和企業如何應對這種境況的策略。

1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的特征

目前,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為了對本國企業的經濟利益進行維護,各國都通過各種方法對本國產業進行保護,不斷擴大的貿易救濟措施的運用便是其突出表現。眾所周知,在舊貿易保護主義的中心是高關稅,而各種貿易救濟政策和措施是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方式,從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設置了技術、環保政策和措施等比傳統關稅壁壘隱蔽得多的多重壁壘。以下為貿易救濟政策和措施新發展特點。

1.1層出不窮的各種貿易救濟新措施和新標準

對于貿易救濟政策在貿易保護中的作用,美國、日本、歐盟等許多發達國家對其的重視程度不斷加強,并不斷采取嚴格的技術標準、綠色環保標志、衛生檢疫新規定、反傾銷、反補貼、知識產權、匯率變動等各種形式的不易監督和預測,同時又具有強隱蔽性的非關稅保護措施來阻礙發展中國家的商品對其國家的出口。目前,在世界經濟的組成部分中,“中國制造”已經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位置,也就是說,中國是超過1/2的世界日用品消費品的來源地。然而,中國的產品屬于勞動密集型,通常技術含量也較低,并存在著不可否認的質量問題,使得中國出口到發達國家的許多產品屢遭訴訟和調查,為了能夠滿足發達國家太嚴苛標準,中國還要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1.2不斷擴大的貿易保護救濟措施的范圍與深度

目前,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貿易等已經替代傳統的貨物貿易成為貿易救濟措施的主要部分。以美國為例,美國的201條款(保障措施)以及美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等對貿易救濟措施的使用范圍與深度進行了擴展,然而,也對貿易自由化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礙作用。

2對新一輪貿易摩擦我國政府及企業的應對之策 1不斷進行內需的擴展,從而使我國貿易對國外市場的依存度不斷降低

我國的貿易規模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的增長速度飛快,同時,對于國外市場的依存度也在不斷上升。然而,目前日益萎縮的國外市場加大了我國長時間形成的對國際市場過度依賴的經濟發展模式的生存難度,因而,為了能夠使我國國內消費率有效提高,內外需比例切實得到調整,對出口的依賴程度逐步降低,我國應該抓住時機擴大內需,從而慢慢的以擴大內需與穩定外需的統籌協調代替由開放帶動改革和發展為主的形式。

2.2充分利用多邊場合,加強國際間的溝通和協調,聯合防范貿易保護主義

作為全球金融風險長期積累及經濟結構失衡造成的后果,對金融危機問題的解決也不可能一繳而就。為了維護國際貿易的穩定發展,世界各國之間的合作與溝通不斷得到增強,并加強磋商。中國作為出口大國和本輪貿易保護主義浪潮的主要受害者,我國必須力爭西方國家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的盡快承認,以多邊場合,使我國與國際間的溝通與協調不斷得到加強。 3提高國內企業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的主動性,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1)為了規范化、制度化企業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從而使我國企業申訴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得到提高,避免有些企業搭便車的行為,我國必須盡快建立一套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銜接的協調機制,使我國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的法律體系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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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01

世界經濟不斷呈現全球化和一體化的趨勢,國際貿易中的自由化也是大勢所趨,關稅也大幅度降低。但隨之出現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成為國際貿易中最隱藏和難以應對的貿易障礙之一。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技術壁壘已經取代反傾銷,成為我國出口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也比較大。

一、我國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的產品出口享受到了降低關稅壁壘的優惠,這讓很多出口企業嘗到了甜頭。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加入WTO也帶來了技術貿易壁壘,WTO協議中重要的一項就是《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該協議規定,各成員國可以以國家安全、防止欺詐、人身及動植物安全與健康、環境保護等合理的目標,對進口產品進行限制。許多企業的產品由于不符合出口地的技術標準,被拒之門外,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我國加入WTO就必須要接受一些規則的限制,而技術壁壘及其突破就顯得非常重要。國內企業應高度重視這一問題,但是目前許多國內出口企業不重視技術壁壘,主要是與他們的產品出口形式有關。在主觀上,很多企業對技術壁壘的認識不足,認為技術壁壘離自己還太遙遠。

加入WTO后,技術壁壘、國際行業標準等問題是每個出口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都需要正視的問題。不論對何種企業,不論國內還是國際市場,技術壁壘都已經實實在在地擺在面前。我國企業目前的產品技術含量難以與發達國家比肩,導致出口產品質量落后,只能以價格優勢取勝。我國制定的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與發達國家的標準相比,顯然要低很多,但國際標準主要是以發達國家的標準為準則,達不到國際標準就會在國際市場上遇到限制。

二、我國應對技術貿易壁壘的策略

1.構筑我國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防止發達國家惡性競爭

國外對我國實行的技術貿易壁壘不斷增多,在此形勢下,我國應注重完善自身的產品技術標準和法規體系,不斷建立健全國內技術法規、標準體系和產品認證制度,向發達國家的高標準看齊,從制度與技術兩方面打造我國的技術壁壘防范體系。

在政府層面上,針對發達國家設置的高技術標準限制我國出口的現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標準化體系,提升企業的標準化水平。只有實行國際標準才能真正地贏得國際市場,要想在國際市場上不被各種壁壘所左右,就要真正地推進我國的標準化戰略,盡可能使我國內部標準接近或超過國際標準。正所謂,“標準是自愿的,技術法規是強制性的”。相關外貿部門也要盡快熟悉世界貿易組織環境和法規體系,多向發達國家求經,采取各種政策措施和制定各項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建立全國統一的管理標準化體系與標準規范,并在我國的外貿相關法律和技術法規中進行引用,從而使技術標準得以強制執行。

2.出口企業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關注環境等可持續發展等問題

源于歐洲的企業社會概念已經逐步作為評價企業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逐步融入到世界經濟浪潮中,企業活動也相應地會受到國際競爭規則的限制。發達國家經常采用的技術貿易壁壘形式已經逐漸發展成熟并成為各國貿易保護的常用手段,但除此之外,還有一種在初始技術貿易壁壘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貿易壁壘形式開始讓國內出口企業感覺到棘手。這種新的技術貿易壁壘不僅關系到出口產品的質量水平、生產工藝等,還包括人文社會、政治和道德等因素。新的技術貿易壁壘形式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啟示就是:企業要生產更為安全的產品來供消費,企業也應當在保護環境、維護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承擔責任,企業也應該保障工人利益,符合國際上關于人權的規定等。

3.了解技術貿易壁壘形式,在營銷管理中以技術創新為核心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企業必須在國際市場上維持品牌的良好形象,形成獨特的產品和服務特色。實行這種銷售策略,最根本在于了解市場上的需求變化,并全面掌握各種技術貿易壁壘形式。要應對這一挑戰,需要外貿企業采用新的思路,大膽創立全新的企業市場模式。

市場是技術創新的出發點和終點,不僅是技術創新的動力源泉,也是創新成果的必然歸屬。建立面向市場的技術創新機制,首先要求產品的設計是要面向市場的。市場是客觀存在,又在不斷發展變化的,只有深入分析和把握市場,根據市場需求確定研究開發方向,才有可能使產品實現市場價值,產生經濟效益。因此,企業要建立與此相適應的整體營銷、服務營銷、形象營銷、綠色營銷、網絡營銷等現代營銷觀念。要完善營銷網絡,提升營銷隊伍素質;注重營銷機制創新,營銷手段創新,應市場需求變化和信息時展的要求,科學的做好營銷策劃,找準市場定位,降低經營風險等。

4.提高產品技術含量,提高創新能力突破技術壁壘

通過實行技術創新戰略,可以在根本上對技術壁壘進行規避和消除。對外貿企業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中的差異技術壁壘只是一種只能獲得局部成果的戰術,而創新技術壁壘則是通過科技方面的創新,在某一領域的技術處于明顯的領先優勢,擁有獨立的知識產權,從而實行壟斷競爭。因此,企業要學會以市場為導向,通過與科研部門攜手,開發自己的核心技術,構建屬于自己的“創新”壁壘,形成競爭優勢。實現技術超越,可以通過技術轉移的方式提高競爭力。特別是目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必須重視從國外引進先進技術,運用外國直接投資跨越貿易技術壁壘,是一種可以考慮的方式。因為僅用購買手段很難得到較為先進的復雜技術,而利用外國直接投資,則可以取得雙贏的結果。

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法人資格;保險機構;財務研究

各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博弈過程就形成了一般的貿易規則,體現在保險服務貿易方面就是各國對本國保險市場的開放通常采取的是商業存在的形式,對保險跨境交付很少做出承諾。

這是因為保險產業的特征要求保險提供商對于保險標的要求相對對稱的信息,從而對承保風險、保險費率、準備金比率等保險合同的根本性條款進行會計專業畢業論文有效的評估和衡量,從而降低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的產生。

分析基于這樣的原因,保險經營要求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對待海外保險公司的問題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通常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東道國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機構才可以開展商業保險業務,并對其企業形式、資本結構、地域和業務范圍做出相應的要求。

如果成員國對跨境交付做出過多的開放承諾,就相當于允許海外保險公司通過東道國境內的人進行保險經營活動,其他市場準入的限制和監管措施就形同虛設。

 

而境外消費由于是東道國居民在東道國國境之外進行的保險活動,分析本國的監管機構沒有管轄權,無法進行過多的直接限制,但是可以通過外匯等其他手段進行間接監管,限制本國被保險人購買海外保險公司的服務,減少資本外流。

自然人流動主要和保險專業性的輔助人員有關,如保險精算、財務、保險指導等專業人員進入東道國進行保險服務活動,這些活動是個人提供自己具有的專業知識和智力性勞動,而且多數是在跨國公司內部進行的,各國通常也沒有過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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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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