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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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想實驗方法在倫理學中應用的局限性
(一)知識論話語的限制
“思想實驗”這一研究方法通過假想的程序設計和合乎邏輯的思維推理引出問題并得出悖論,這種研究方法背后所展現的思維方式(假想實驗、邏輯推理、歸謬反證等)是以知識論話語為背景的,而倫理學具有實踐性質,訴諸于價值領域的探討,知識論的思維取向與倫理學的價值論視野并不能夠得到很好的結合?!半娷囯y題”這一倫理學思想實驗中設計者試圖引出“功利主義”和“義務論”這兩種倫理理論的矛盾沖突,從而使我們陷入到一種理論選擇的困境中,這個困境實質上是一種知識論思維的限制,即認為我們必須在一種具有普遍必然性的規范化理論指導下才能夠發出確切的行為,從而試圖去引發構建一種沒有漏洞的理論以確保知識的可靠性。然而,從一個更大的價值論和存在論的視角來看,我們發出一個行為首先是基于具體的實際情境,基于對生活世界自身的價值和意義理解來進行一個綜合的判斷,而不是出于某一固定理論規范的預先指導,如果想要把這一理論通過邏輯論證普遍化、必然化,就更加不符合價值探討的思路了。
(二)實驗與實際的差異
“思想實驗”本質上是一種假想實驗,理論上的設想與實際生活的實踐存在著一定的距離,理論上所表達出的立場也并不能夠蘊含生活實踐的全部價值。思維假設中的場景和我們實踐生活中的場景具有不同的性質:對于實際生活中的問題而言,我們常常是被動的,因為實際中的問題往往會隨時隨地發生而并不跟從于我們的主觀設想,每一個具體的環境和情境都是隨機的。然而,對于思想實驗中的問題,我們的出發意圖是主動的,即這種假想是特定的、尤其是針對某種理論來建構和設計的。由此多數思想實驗針對某一理論觀點進行批判和反駁,是一種從觀點出發的思路,而不是從問題出發再到觀點的思路,理論如果先入為主,這種特定的預先指向性并不利于整個問題的研究進程。倫理學問題的實踐性質決定了研究方法需要從實踐到理論再到實踐,而不是簡單的理論內部之爭。
(三)行為與行動者分離
隨著近代科學的興起以及隨之而來的現代哲學的深刻變革,在現代性的語境之下,倫理學話語也發生了轉變,越來越脫離“關懷倫理”而轉向“操作倫理”,從以探討“德性”為主的美德倫理學轉向以探討“行為正當性”為主的功利主義、義務論等主流倫理學說,從一種以“行動者”為中心的德性訴求轉向了以“行為”為中心的分析和論證,這也就導致了德性與規范、行動者與行為的分離,用斯托克的比喻來說就是現代道德哲學的“精神分裂癥”。而大多數的思想實驗研究方法也是在這樣的話語轉向下應運而生的,馬赫作為第二代實證主義的代表,在其《認識與謬誤》一書中第十一章以“論思想實驗”為題展開論述,這一般被認為是思想實驗最早作為一種正規的學術研究方法出現并被應用,可見這一研究方法在某種程度上帶有科學主義和行為主義的色彩,是話語轉向的一種表現。在亞里士多德和孔子的時代,人們關注以行動者為中心的德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要考察和評判的不僅僅是一個行為本身,而是包括發出這個行為的行動者,“對每個人來說,適合他的品質的那種實現活動最值得欲求?!币粋€人在生活實踐中獲得優良的德性與他做出合乎德性的行為是一致的,成為好人與做好事可以是內在統一的,行動者作為一個本體概念蘊含著德性、規范和幸福本身。而現代倫理理論的代表功利主義和義務論所關注的則是行為自身的合理性,無論行動者是一個怎樣的人,只要他的行為選擇符合規范,就是可以被接受的,即“人們只是為了確定何種行為是達到這種善的正當(正確)手段而追求關于目的的知識。”“行為中心”的理論追求“好的行為”,而“行為者中心”的思路則朝向“好人”、“好生活”這樣更大的圖景。如果我們把倫理學中“電車難題”這一思想實驗所得出的悖論放置在亞里士多德和孔子的時代,也許并不會符合那樣一種話語體系,是否轉動方向盤和是否把橋上的胖子推下去這些行為選擇并不意味著某人是一個功利主義者或義務論者,而很可能是反映了某人擁有某種德性。并且,出于一種德性也許并不妨礙他在前后不同的情境下做出看似矛盾的行為選擇。例如在第一種情境下他選擇轉動方向盤以一救五,這說明他具有衡量并珍愛生命的意識,在第二種情境下他沒有選擇將橋上的胖子推下去,則意味著他擁有憐憫之心,而前后這兩種德性是不會相互矛盾的,即便他在行為上作出了看似矛盾的選擇,卻依然可以用他自身(行動者)的德性來合理解釋。如果從這樣一個倫理視角重新審視“電車難題”的話,那么這個困境的解答也就不單單是某種悖論或幾種理論的內在糾紛了。思想實驗方法在倫理學中被應用時,多以行為本身是否合理的反問方式來針對某種理論進行質疑和反駁,在這一方面反映出這種研究方法的話語局限,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倫理話語的完整性,從倫理學整體的歷史變遷上來看,并不能很好地涵蓋所有的倫理學話語和評價方式。
2.教師應持續進行法語教學學習
教師應該不斷為自己充電,進行法語學習,尤其是文化方面的變化,日常積累時不能只上升法語基礎方面,應該重視法語文化方面,多閱讀這方面的小說、多看這方面的電源、多聽這方面的音樂、多關注這方面的網站等等,總之,讓自己愛上法國文化,只有這樣才能深刻理解法國文化,在課堂上能夠更好地向學生展示,提高學生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效果。
3.法語課堂上多進行法語語境訓練
為了鍛煉學生的能力,可以以課堂討論的方式,討論的范圍主要是法國文化方面,這些也是學生關注和感興趣的,刺激他們多說,還可以模擬法國的日常生活場景,用法語展現出日常生活,通過學生的廣泛參與,既掌握了法語,也熟悉了法國文化,此外,還能夠發現學生身上的文化問題,及時糾正,效果顯著。
4.要求學生課后多了解法國文化
課上,教師可以播發一些積極向上的法國電影和音樂,提高他們的法語文化素養,教會學生如何在有限時間內掌握法語學習方法,這些是書本上學不到的,需要學生慢慢領悟,但是由于課堂上的時間有限,只靠課堂上的有限時間是遠遠不夠的,此外,由于課后的時間比較多,教師多鼓勵學生閱讀法國書籍,書籍能夠反映出一個民族的生活習慣、文化特點等等,還要多看法國電影、多聽法語音樂、多瀏覽法語網站等等,此外,教師可以給學生布置作業,讓學生課下以組的形式查找資料,并進行整理,上課時按組進行匯報,這樣能夠增加學生對法國文化的了解,并且還提升了表達能力,總之,通過這種多途徑的學習,能夠讓學生感受法國文化,深層次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和風俗習慣,進而提高自身的法語能力,能夠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語法上比較中法文化
由于兩個國家的文化不同,導致這兩種語言的語法句子結構不同,漢語中很多句子沒有主語和謂語,但是法語句子中必須有主語,這充分顯示了兩種語言的差異,尤其法語重形式的特點反映了法國民族文化,因此,教學中比較法語和漢語之間的差異非常重要。
孔子直接探討《詩經》的言論其實不多,不過他與門人子弟對于《詩經》中詩句的問答以及其他一些與文學有關的言論則對于后世的影響較為深遠,遠遠甚于孔子對于《詩經》解讀的影響。
(一)實用上的斷章取義《論語•八佾》篇中有言:“子夏問曰:‘“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為絢兮。”何謂也?’子曰:‘繪事后素?!?‘禮后乎?’子曰:‘起予者商也!始可與言《詩》已矣?!薄对娊洝分斜緹o“素以為絢兮”句,子夏所說的幾句是描述一個美女的,但孔子認為,一個純潔的女子要先知禮才是真美。②而“子貢曰:‘貧而無諂,富而無驕,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貧而樂,富而好禮者也?!迂曉?‘詩云:“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其斯之謂與?’子曰:‘賜也,始可與言詩已矣,告諸往而知來者’”(《學而》),這章中用“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詩經•衛風•淇澳》)來解釋“貧而樂,富而好禮”的所謂“精益求精”。而根據有關學者研究,“子謂伯魚曰:‘女為周南、召南乎?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墻面而立也與?’”(《陽貨》)也意在讓伯魚(孔子的兒子孔鯉)領悟詩意而早點結婚生子,含蓄地運用了《周南》《召南》多男女愛情、婚姻家庭的表層意義。可以看出,孔子以《詩》為修身之具,與外交場合賦詩言志一樣,是可以離開全詩的本來意義而斷章取義為我所用加以發揮的。誠然,“唯其因為目的在于應用,所以孔門言詩往往斷章取義,借題發揮,甚至只是作為一種語言材料來運用,闡說的對象和原詩的本意常是風馬牛不相及的。這就開了后來經學家任意曲解詩義的先河”。后來的孟子雖然提倡“以意逆志”,其實也還是不免斷章取義。而這種斷章取義,在后世對于“經”的解讀上顯得更加顯明,《詩大序》將《詩經》解讀為“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的怨刺功能即是此例,這種解讀與孔孟為我所用的思想雖然不無繼承關系,但是后者顯然是一種歪曲,與孔孟的實用觀相差甚遠。
(二)尋章摘句所謂斷章取義,可以說就是按照具體環境對詩歌的意思進行解讀的意思,這在春秋時代比較普遍,在《左傳》中多有記載。譬如襄公二十七年,伯有賦《鶉之奔奔》以表達對于鄭伯的不滿,而原詩卻是衛人諷刺其君上宣姜的荒,顯然,這里賦予了詩本沒有的意思。而這種斷章取義如果走向另一面,就是一種“尋章摘句”了。所謂“尋章摘句”,就是用摘取詩中的一些語句來對詩歌進行概括,當然,這種摘句,很可能運用了原詩句的意思,也很可能在對原詩句進行了改造,但無論何種情況,都只“突出了某一點或某一方面,從而形成不同的關注重心”?!墩撜Z•為政》:“子曰:‘詩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闭缟衔乃?,“思無邪”出自《詩經》,孔子用這三個字來概括《詩經》,很可能是在說《詩經》的思想純正,也可能是在說《詩經》內容的真實;如果是前者,顯然是在對原詩句進行改造,而后者則符合原詩句的意思。無論怎樣,我們將這種摘句的傳統歸之于孔子,雖然顯得唐突,但是仍然不無道理,因為后世的解經者或文學家都在先圣那里找到依據,以作為自己突破的勇氣和決心。這在下面的德言之論中表現得更加明顯。
(三)德言之論所謂德言之論,出自《論語•子路》:“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边@種言論當然有輕言論重道德的意思,其實儒家的經典大都有這種傾向,譬如《左傳》中所言“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此之謂不朽”(《襄公二十四年》),就將“立言”放在“立德”“立功”的后面。這種重德輕言的思想為歷來的治經者所接受,但是,將德言之辨提上日程卻始于文道之爭?!把浴痹跐u漸演化中,成為了一個與“文”相提并論的概念;“道”本來是指前輩先哲們的大道,荀子、劉勰的“原道”、“征圣”、“宗經”即是如此,即使在古文運動倡導者韓愈那里,其實還是在說先輩們的大道。不過在韓門弟子,即古文運動的繼承者那里,則漸漸發生了分歧,本來在韓愈那里文道并重的思想分化為兩派:一派重道,一派重文。重道的一派將古文道統與儒家道統合二為一,仁義與文章合二為一了,自然也就是提倡“有德”在先,即“有德者必有言”。宋代的道學家更是使其成為一個備受爭議的話題,朱熹雖然也重德輕文,但是他卻對于“有德者必有言”表示懷疑。這涉及到文統與道統的關系等等。但如果引申言之,則可以發現,這個德言之論其實與人品—文品之辨有所重合,這更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了。其實,這個話題又牽涉到文質的問題。
(四)文質彬彬“文質彬彬”出自《論語•雍也》“子曰:‘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后君子?!辟|,是本質。勝,多。文,是文采。野,包咸注:“如野人”。史,古注有兩層意思:史書,史官。這句話的意思是:本質多于文采,則如野人,文采多于本質,則如史書。史書乃史官所寫,不免有所偏廢或言過其實。子貢也說過類似的話:“文猶質也,質猶文也?;⒈A猶,犬羊之鞟。”(《顏淵》)這兩處的意思本來與文學沒有太大聯系,不過后來被引入文學中,譬如劉勰《文心雕龍•情采》中所言“圣賢書辭,總稱‘文章’,非采而何?夫水性虛而淪漪結,木體實而花萼振:文附質也?;⒈獰o文,則鞟同犬羊;犀兕有皮,而色資丹漆:質待文也”,這就將文質與文章的內容—形式等同起來。其實,在孔子的其他言論中還是談及到了內容形式的問題。比如“辭達而已矣”(《衛靈公》),不過孔子所說的“辭”到底還是偏重于政治外交辭令,幾乎不涉及文學,并且這句話看起來說的是那樣輕巧;即使《左傳》中孔子所說的“言之無文,行而不遠”(《襄公二十五年》)也一樣不屬于文學,但是對于內容和形式并重的觀點還是比較明顯的。在孔子之后,卻有許多學者將“文質”“辭達”納入到文學體系內進行闡釋。
(五)述而不作“述而不作”出自《論語•述而》:“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竊比于我老彭?!崩吓碚?,商朝的賢大夫??鬃幼匝灾皇龆蛔?,《論語》即是秉持這種宗旨的結果,即使相傳為孔子所作的《春秋》,也是不得已而作??鬃雍屠献佣加幸环N向往恢復到古代那種社會的情結,孔子是想恢復到禮樂文化昌盛的西周時代,老子向往那種“雞犬之聲相聞,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時代,其實,這都是一種復古的念頭。這種復古的思想,其實在后來愈演愈烈:對于新鮮事物進行打壓,而對于古代的東西都一味推崇。可是,新出現的事物,經過一段時間或歷史,也還是會變成“古”的,這就造成一種惡性循環。對于新的事物保持距離,使得人們無法認清新事物的優缺點;而幾乎全盤接受舊的事物,也就把舊事物的一切視為精髓或營養而吸收掉,這就導致中國文學缺少當下的反思。這種復古思想歷代都有,越接近封建社會晚期,這種思想也就越突出,比如明朝的前后七子以及唐宋派、秦漢派等即是如此。而與這種思想相關的另外一個表現就是是古非今,歷代都出現過這種聲音,譬如摯虞的《文章流別論》中在談到文章流變時就認為今不如古,前勝于后。
(六)升堂入室所謂《論語》中的“升堂入室”,出自《先進》篇:“子曰:‘由之瑟,奚為于丘之門?’門人不敬子路。子曰:‘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也?!逼鋵崯o關文學,孔子只是在說子路入道雖然還不夠深入,但是已經不淺,叫門人子弟不得小覷了子路。后來的鐘嶸在《詩品》中評論曹植陳思王時曾這樣說道:“故孔氏之門如用詩,則公幹升堂,思王入室,景陽、潘、陸,自可坐于廊廡之間矣。”鐘嶸直接將孔子的“升堂入室”運用到對于人物的評論上來。唐朝張為《詩人主客圖》將中晚唐的詩人分為六主、上入室、入室、升堂、及門五等,雖有偏頗,但將鐘嶸的這種做法更細化了。后來江西詩派的呂本中在《江西詩派圖》將一個詩派的人物歸入一類,也有這個意思在,而后來的方回,其在《瀛奎律髓》中為江西詩派重續家譜,提倡“一祖三宗”(杜甫;黃庭堅,陳師道,陳與義)之說,則更加明顯。這種突出一個宗派之內的座次排名的做法,如果僅僅限于一個派別之內,而對其他門派不予借鑒,則很可能造成門戶之見,這就是下面所要講到的內容。
1、嘗試錯誤法
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為了達到目標經常先確定一個解題的方向,選用某一方法試探性地力求達到解題目標。如果這種試探過程毫無結果,或許就可以從這一錯誤方法中獲得正確解題的啟示。這種做法就稱為嘗試錯誤法。
在解題過程中可以通過嘗試錯誤更加深入地理解概念、規律的實質;通過嘗試錯誤的方法可以進一步歸納出科學的方法。
2、小結的作用及進行
當學習告一段落時就需要進行小結。小結些什么?如何進行?這是一個“二而一”的問題。可以通過下面的順序來實現:
(1)首先考察知識的類屬、性質、意義。
考察知識的類屬即是要將所學知識歸到一個知識體系中去,形成新的知識體系??疾熘R的性質、意義即是要從不同角度去認識知識的本質及它的作用。
(2)對知識結構與認知結構的理解:理解知識體系中各組成部分的本質、相互聯系及差異;掌握解答各類課題的規則、方法、和步驟,形成一定的認知結構。
(3)對知識間因果關系的理解:認識某一物理現象為什么會發生;某一物理狀態、物理過程在某種條件下可能產生的結果。
(4)對邏輯關系的理解:認識概念、規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與相應的依存與類比關系。
小結的目的從本質上是深入對知識的理解。關于理解要經歷以下階段:關于知識字面的理解;關于知識的解釋(能用自己的語言加以說明?;蚺e例、或論述);關于知識非本質的認識(能夠區分本質與非本質因素);關于知識在新情境下的應用。
3、觸類旁通,舉一反三,乃求知之捷徑
如何才能做到觸類旁通,舉一反三?
首先,需要明確認識對象之間的在內容與方法上共同的本質因素,而后才能“觸類”。但這只是“旁通”的前提。知識之間、技能之間的共同因素是觸類旁通,舉一反三的重要客觀條件。
其次,更關鍵的是學習者已有知識經驗的概括化水平與新課題類化的能力。已有知識經驗的概括化水平高,能夠反映物理現象、過程的本質(則能夠“觸類”、“舉一”),就能夠根據新課題的特點準確地對課題進行分類,就會避免根據表面特點進行猜測、盲目嘗試、或者不顧條件死套公式(就能夠真正做到“旁通”、“反三”)。
4、原型啟發——創造的源泉
當我們進行創造性思考、解決問題時,從其他事物中得到了解決問題的啟示,從而找到了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我們把這種具有啟發作用的事物稱作“原型”。從本質上說,原型之所以有啟發作用,主要是因為這一事物本身的特點和屬性,與所要創造的東西有相似之處。
物理學中的原型可以通過學習過程建立。在學習中,物理學概念模型(如質點、理想氣體、點電荷等)、物理過程模型(如各種典型運動過程、碰撞、反沖等)、典型的解題過程(方法、技巧、思路)等都可以抽象為學習者頭腦中的“原型”。
為了獲得原型,在學習中應該注重基本概念、基本規律、基本技能的學習及訓練;注重典型例題的學習與思考;注重典型物理過程的分析;注重歸納思路、方法、技巧。
二、智慧品質特征對“如何學習”的啟示
人的智慧能力不是根據他在模仿的基礎上能做些什么或在詳盡的解釋以后能掌握些什么來判斷的。
人的智慧表現在:相當獨立地掌握或“發現”對自己來說是新的知識,在于他在解決新問題時把這些知識遷移到新的情景的廣度。
1、“它”是什么?“它”不是什么?
智慧的最重要品質之一是它的深度。這個品質表現在人掌握新材料、解決問題時能抽象各種特征的本質的水平上以及對各種特征概括的水平上。
在學習中,智慧的深度體現在學習新知識、解決新問題時能明確新知識、新問題的本質,能夠知道“它”是什么?“它”不是什么?并能夠形成關于它們的簡約的概括。
在學習新知識時為了達到把握學習對象本質的目的,學習不妨經過如下的順序:
(1)明確新舊知識的結合點。
(2)比較新舊知識的異同。明確新知識的構成要素。
(3)新知識的各種不同表述及其應用的可能性。
(4)新知識沒有別的用途嗎?解決問題時假如用別的代替?假如去掉新知識表述中的某些條件?假如將其敘述反過來?
2、發散與無限——創造力之源
“想當然”乃思維中的弊端。想當然的事情,可能是最不可思議的事情。
把你的思路向各方面展開,奇跡就會在你面前出現。
智慧的最重要品質之二是它的靈活性。在學習中創造性思維的前提是,不僅廣泛地運用已掌握的知識、而且要克服以往經驗的障礙、脫離思維的習慣的束縛,解決知識同問題情景要求之間的矛盾。這就要求學習者必須克服以往經驗、思維習慣所帶來的“想當然”,將思路向各個方向盡可能地發散,以便新穎而獨特地用知識解決問題。
例如:在中學物理中“如何確定物體的受力?”。對這一命題可以進行發散思考:可以從力與運動關系中、力對時間的累積效果中、力對空間的累積效果中等幾個角度去思考。
3、整體大于部分之和
智慧最重要品質之三是它的穩定性。對學習者來說,重要的不僅僅是區分出學習對象的本質特征,而且在頭腦中要保持著它的全部特征,根據這些特征進行操作而不受所分析情境的外部、偶然特征的重大影響,即是保持智慧的穩定性。將學習對象作為一個整體而不是被分割的部分進行把握,能夠更好地認識學習對象的本質。
掌握事物之整體,作為人認識世界的特性之一,乃是達到頓悟的關鍵所在。
4、用心感知自己的思緒
智慧的最重要品質之四是它的自我意識性。學習者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思維活動、使自己的思維活動成為解決問題的主體的思維對象,便能揭示自己思維進程中的錯誤及其原因,并能夠找到糾正它們的方法;同時還能用詞或其他符號表現思維活動的結果(如新形成的概念和規律的重要特征)、借以找到形成這種結果的方法。學習者可以在學習中不斷地去反省自己的思維活動,增強思維的自我意識,提高思維能力。
5、獨立思考些什么?
智慧的最重要品質之五是它的獨立性。即學習者在運用新知識方面的獨立性。它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學習者能夠自覺提出學習的具體目的
學習的目的性是學有所得的保證。有目的的學習可以激發較強的心理能量,為完成學習任務創造了良好的心理條件。
學習目的的確定應該分散到每一次的學習中,即每一次學習應該提出具體且可以達到的目標(如做什么、做多少、做到什么程度),以此來避免由于缺乏目標而迷失方向,避免學習計劃落空。
學習的目的性更應該體現在課堂上。在聽新課之前應先預習提出問題,以此來確定聽課的目的。這樣才能在課堂上處于主動的地位上,才能明確學些什么,才能在釋疑中產生學習的興趣,從而培養出學習的興趣。
(2)學習者能夠獨立發現并提出問題
獨立發現并提出問題,需要學習者對學習對象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思考??梢詮摹扒笸?、“求異”、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邏輯關系等角度對學習對象提出問題。
(3)學習者能夠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假設并獨立地解決這些問題。
在學習中遇到的問題很多情況下具有不確定性。例如:一個物體向東獲得一個瞬時沖量后將做什么運動?由于受力情況未知,需要做出假設。再如:關于被動力(彈力、摩擦力)的大小和方向的假設。
三、學會思考優化思維
1、正確處理分析與綜合的關系
解題中的分析與綜合的關系:創造活動的本領,首先在于綜合——現狀的再構成。分析不過是旨在實現綜合——現狀的再構成的準備階段。必須認識到為了什么目的而進行分析,換言之,是以怎樣的綜合為目標進行分析的。尤其在解題中,我們的分析從哪里開始?分析什么?怎樣分析?如此等等,都需要先對問題有一個綜合后而達到的整體的認識。
2、懷疑與否定——思維升華的必經之路
二元對立統一是自然界和心理世界都遵循的規律,在物理世界中當然不能例外。物理概念、規律的本質與其非本質是對立統一的。本質與其非本質都強調著自己而否定對方。但另一方面,它們又都以對方的存在為自己存在的必要前提,沒有自己當然也就沒有對方,而沒有了對方,自己也就不復存在。
在物理學習中要敢于對既成的理論提出懷疑和否定。在懷疑后的探索中,更清醒地認識其非本質,最后達到對其本質的把握;在否定后才能創建新的理論。
因此,我們要在觀念的對立面之間撐渡思想之舟。把思想不斷地推向其否定之否定,便會在這一對立與統一的運動之中有所創見,使思想得到升華。
3、妨礙思路的因素。
在學習過程中思維的流暢性是學習成功的重要保障。如何鍛造流暢的思維?在客觀上,呈現的學習對象的復雜程度固然是影響我們思考的因素,但我們別無選擇,我們只能從主觀上找尋妨礙我們思路的因素。從主觀的角度看,以下幾個因素值得考慮:
(1)克服個人中心傾向。在思考的過程中,“想當然”之所以出現,是因為我們不假思索認為它是什么,而沒有認真地去考慮它真的是么?應該時常將自己擺在旁觀者的位置上,全方位去審視學習與思考的對象。
(2)在思維過程中加強自我提示。思維遇到困難造成間斷,要變得流暢起來,需要不斷地進行自我提示:為什么是這樣?怎樣才能解決?如果…就…、還有哪些可能的解決方法?如此等等。
(3)要選擇最佳的思維角度與思維起點。從哪個方面或角度去思考?比如,求電勢差U?是從其定義出發?還是從功能關系出發?亦或從電場的性質出發?是從整體的角度還是隔離分析?是先假設判定嗎?還是先進行等效變換?等等。思維從哪里開始?是從問題開始還是從已知條件開始?或者從物理過程中的某個位置開始?
4、加速思路變換的方法:
(1)改變條件考察內涵的變化。
物理學的概念、規律等都是有其存在條件的。著意改變它們的存在條件,考察它們內涵的變化,明確各種制約關系,為由此及彼、及它的思路變換做準備。物理問題的解是與特定的條件對應的。改變物理問題的題設條件,考察解的變化,并從這種變化中歸納出解題的各種思路,從而使思路靈活起來,能夠快速變換思路。
(2)求同訓練。
“求同”是指在不同的學習階段上,不斷地對所學內容或已做過的習題進行考察比較,找出它們的共同點。這種共同點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比如,條件上的、結論上的、形式上的、物理過程上的、思維方法上的、解題技巧上的等等。求同的目的是為了將來進行類比思考、對命題進行題目歸類,選擇思路、方法、技巧,加速思路變換做準備。
(3)從現狀出發探索目的——有沒有別的用途?
物理學中的牛頓第二定律研究了加速度與力、質量的關系,它除了能夠已知其中兩個量求第三個量之外,它還能夠干什么?它與其他兩個定律聯合起來能夠解決哪些問題?它能否與動量定理、動能定理、動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聯合解決問題?解決哪些問題?
5、向目標收斂、自目標發散——“鍥而不舍,金石可鏤”
心理學家在長期的研究中發現,人們在解決一個具體問題時究竟會采取什么樣的思考方式,或者遵循著什么樣的解決的方式,常常是由具體問題本身所具有的形式所決定的。在物理問題中,常見的問題是以具有固定的必然唯一的答案為特征的。比如,物理問題常常是明確地要求:求移動的距離是多少,求電路中的電流是多少,求速度是多少,求時間是多少,求電壓是多少,求彈簧的最大彈性勢能是多少(這些問題源自2000年高考物理試題計算題部分)。由于這一類問題總是有一個固定的唯一解答可求,也就好比給我們樹立了一個目標,使我們的全部思維活動都指向這一目標,圍繞著它而展開。
由于在這類問題中,答案本身以某種變化的形式被呈現出來,我們首先就認定確有答案可尋。于是,我們所采取的每一個步驟都受這最終的答案所支配,都試圖向答案逼近。這就形成了一種思維的方式:指向性思維或收斂思維。我們思想的每一個環節,都被目標所檢驗,而不受其前一個環節所制約。
進行收斂思維,貴在恒心,利在方法。
自目標發散是收斂思維的逆過程,稱為發散思維。發散思維是指`從問題出發圍繞問題開始思考,通過遞推從未知達到已知。這是解決復雜問題常用且行之有效的思維方法。
四、心理因素對學習的影響
1、動機對思維的影響
思維活動是有目的的。心理學中,推動和指引人們去從事某種活動的內部動因被稱為“動機”,它能喚起行動,使活動指向一定的目標,并在相當的時間內維持這一活動。
對任何事情都毫無興趣的人,或者即便有,也很難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內維持的人,或者那種對既定目標缺乏執著追求的熱忱,尤其在挫折面前少有毅力、喪失信心的人,是很難在其思維活動中有所建樹的。一般來說,動機水平很低的人,其思維活動也必然是很貧乏的。但,動機太強時,人的注意力高度集中于目的物,其知覺、思維活動的領域變得十分狹窄,并且思維變的僵化,難于在不同的策略之間靈活轉換,容易“認死理兒”,“鉆牛角尖”。當我們的動機太強時,乃是處于欲望不可遏制之態,已喪失理智。要知道,“欲速則不達”。因此,應把動機調節到適度的水平上,使我們的思維處于最優水平。
2、情緒的參與——思維的催化劑
像惱怒、厭煩、沮喪、恐懼等負性的情緒破壞了對待問題的積極心態、對可能的線索具有的敏感以及對種種策略選擇上的靈活性,從而嚴重地阻礙了思維的加工。而另一方面,成功所帶來的極大的喜悅,過渡的興奮、機動或滿足后的松弛,也同樣不利于信息的加工,從而影響思維的正常有效地進行。
良好的情緒狀態——良好的心境:(使你的一切體驗、活動都帶上良好情緒色彩且相當持久的心態)是使你的思維被易化的心理基礎,對你的思維具有效果良好的催化作用。
3、意志的作用
認識過程離不開意志的作用。意志促使認識過程具有目的性和有效性,從而使認識廣闊而深入,并有一定效果。特別是當人們從復雜情境中探求本質和規律的認識過程遇到阻抑時,意志對認識過程的作用就更加明顯。同時,意志有調節情感、情緒的功能,可以控制情緒使之服從于理智。
1.2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由美國哈佛商學院倡導,起源于20世紀20年代。案例都來自真實情境或事件,教師在教學中扮演設計者和激勵者角色,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該教學法有助于培養學生主動學習意識。案例教學法到了20世紀80年代才受到重視,尤其是1986年美國卡內基小組(CarnegieTaskForce)在《準備就緒的國家:二十一世紀的教師》(《ANationPrepared:Teachersforthe21stCentury》)一書中,特別提出案例教學法在師資培育課程中的價值,并將其視為一種相當有效的教學模式。而國內開始探究案例教學法,則在20世紀90年代之后。欒孌在中專生內科護理學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通過與傳統教學法比較,發現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興趣及教學參與程度,調動學生學習能動性。在護理本科生中應用案例教學法也取得顯著成果,案例教學有利于活躍課堂氣氛,培養學生學習興趣和自主學習能力、臨床思維能力、團隊合作精神。因此,應大力推廣案例教學法。但案例選擇要經典和難易適度。李健芝等指出案例編寫要具有真實性、客觀性,有利于啟發學生臨床思維;要有明確的目的性,突出教學內容;要與時俱進,注重學生自主學習過程,注重培養其獨立思考問題、解決問題能力。案例教學法成功的關鍵是案例的選擇與設計。案例要具有科學性、典型性和多樣性,要緊扣內科護理學重點和難點,以保證內科護理學課程授課效果。教師在選擇案例之前,要進行充分的調研,精心設計案例討論的每一個問題,保證問題間的聯系性;教師要經常到臨床收集病例,斟酌選取適合的教學案例,避免隨意性和不完善性,且表述清楚,保證學生聽得明白,以達到互動效果。在案例教學過程中,要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熱情。學生是分析資料、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主體,教師僅僅起引導和鼓勵作用。教師要引導學生梳理思維過程,鼓勵學生主動參與病例討論,調整討論內容和深度,爭取獲得最佳教學效果。案例教學法能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感受到自己已經在以“準護士”身份參與真實病案的護理討論,有助于其工作后的角色轉換。
1.3情景教學法情境學習理論是1990年前后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JeanLave教授和獨立研究者EtienneWenger提出的一種學習方式。情景教學法是由教師組織、學生配合,以護理某一情景患者為內容的教學方法。在該教學過程中,師生間有雙向或多向信息傳遞,從而實現交流和相互促進。情景教學法通過實物演示、角色扮演等模擬醫院的護理場景,力爭做到學習與臨床實踐零距離。李云麗對情景教學法在中專生內科護理學教學中的應用研究顯示,學生對情景教學法滿意度較高,基礎知識成績及綜合素質均得到顯著提高。情景教學法符合培養高素質應用型護理人才的要求,是提高學生綜合能力的有效方法。該教學法應用于??苾瓤谱o理學教學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大部分學生認為情景教學法可以提高其學習興趣,促進知識掌握,提升臨床應變能力,因而支持在內科護理學教學中引入該教學法,并積極參與演示。王思婷等的研究表明在本科護理專業內科護理學教學中采用情景模擬教學法,學生對知識和技能的掌握程度有了明顯提高,大部分學生經歷了由生疏到熟練的進步,能夠記憶所學技能的要點,學生均反映,親身體會和實踐如何在模擬人和患者家屬身上收集資料、進行系統評估和護理技能操作,比在課堂上單純學習理論知識收獲更大。情景教學法成功的關鍵是情景設立和角色扮演?,F代高科技電子產業為高端模擬技術提供了保障,學生輪流扮演患者和護士,模擬臨床場景進行護理評估,總結護理診斷,擬定護理措施。這就要求學生有一定表演能力,所以課前教師應讓表演能力強的學生指導其他學生扮演患者。教師既要熟悉患者習慣的表達方式,也要熟悉護士護理患者的程序和溝通技巧。情景教學法有助于培養學生評判性思維和解決臨床實際問題能力,因此,應注意調控課堂節奏,學生會因認知能力不足而導致課堂紀律散亂。
2臨床實踐教學方法研究進展
2.1臨床路徑教學法臨床路徑是指針對某一疾病而制訂的一個有時間限定的診療計劃。20世紀80年代美國第一次將其應用于健康照顧系統,1995年哈佛醫學院首次將臨床路徑理念與臨床教學有機結合起來,為患者提供高質量、低成本的醫療護理。2005年引入我國,2009年我國正式啟動臨床路徑管理模式,以臨床路徑為平臺對醫院實習生進行教學,該教學法稱為臨床路徑教學法。張園園等將臨床路徑理念引入護理本科生臨床實習帶教管理中,取得了較滿意的效果。臨床護理路徑規范了臨床帶教模式,更新了教學思路與方法,調動了護生學習的主動性,增強了護生護理工作的法律意識。臨床路徑管理模式目前固定在112個病種,臨床路徑帶教模式的應用沒有規范化,缺少成熟的標準,一些臨床路徑帶教只是根據本醫院情況自行擬定的,特別是缺乏對不同學歷護生臨床路徑帶教的研究。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完善臨床路徑帶教模式,統一標準,規劃不同學歷護生臨床路徑帶教模式。
2.2循證護理教學法20世紀90年代初Albadicenso教授在循證醫學基礎上提出循證護理的觀點。循證護理教學可提高護生評判性思維能力,幫助護生轉變護理觀念,在護理實踐中自覺運用批判性思維對現存的實踐模式尋求實證,展現更多的理性思考,用科學證據而非經驗和直覺決定護理行為。國內循證護理教學還處于起步階段,沒有這方面正規的師資培訓,也沒有統一的教學計劃和教材。目前都是小范圍開展,研究時間和研究對象都有很大局限性,應用效果可行性評價和反饋依據不夠充足,這都給本研究帶來很大困難。筆者認為應該擴大研究范圍,探索出可行的循證護理教學方案。
(一)“侵權行為”之意涵及用語之批評“侵權行為”一詞,首次出現于《大清民律草案》。當初清末立法者及幫助中國編訂民法的日本學者如此措詞的原因,今天似乎已不可考。但就該詞本身之含義來看,則與日本民法之“不法行為”大抵相近。關于“不法行為”之含義,依據日本早期來華講授民法之日本學者的界定:“不法行為者,就廣義言,為法律上所不得為之行為,就狹義言,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就最狹義言,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且加損害之行為。日本民法第709條所規定,乃最狹義之不法行為?!笨梢娙毡久穹ㄉ现安环ㄐ袨椤保饕腹室饣蜻^失侵害他人權利且加損害之行為。此之定義,為早期我國民法學界所襲用。如朝陽大學法律科之民法債權講義將侵權行為定義為:“侵權行為云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使生損害之行為者也?!倍浜竺駠穹▽W界通說多認為,侵權行為即指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行為。但該時亦有學者,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之規定,①將侵權行為之意蘊予以推展,將其界定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或者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于他人”的行為。不過就民國民法第184條來看,該條第1項的前段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1項、日本民法第709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1項基本相似,第1項后段關于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之侵權責任的規定,與德國民法第826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第2項基本相近。日本民法則無此條文。該條第2項關于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的規定,則為日本民法和瑞士債務法所無,與德國民法第823條第2項也似是而非。由此可見,民國民法第184條之設計,主要依據德國民法,但其關于“權利”之規定,卻與法、日民法,瑞士債務法一樣,采概括主義,然德國民法僅采例示主義。這勢必導致“權利”一詞在理解上出現分歧。依據日本學者中村萬吉之見解,按之日本學界一般通說,權利乃為法律所賦與且加以保護其意思力之手段,其與法益之間存在重大區別。日本學者,亦多從之。[9]民國時期民法學界顯然受日本學界之影響,而其對侵權行為所涉“權利”一詞之含義,則各有仁智之見,茲列舉代表性觀點如下:認為:“權利”與“利益”互為區別,權利一詞應該從狹義上求取解釋?!皺嗬币辉~之真實含義,應由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推知,至于第184條第1項后段所謂違背善良風俗云云,乃不法意義之擴張,并非“權利”范圍之推廣,而第184條第2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亦屬舉證責任之問題,而與權利之意義無關。陳瑾昆認為:關于權利之意義,學者中有二說:一謂應從狹義解釋,為一般權利,即須實有權利之內容;二謂可從廣義解釋,為法律所保護之利益。民國民法第184條第2項,乃仿德國民法第123條第2項定明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亦應負責,故解為受侵權所保護之利益,即侵害利益,亦應為侵權行為。戴修瓚之解釋,則更為廣泛,其說略謂:侵權行為,常多以侵害權利為其成立要件,然其所謂侵害權利,應取廣義,凡保護人之法律上所認之利益被侵害者,亦應包含。又謂:“我民法規定故意以背于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于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要言之,即以背于善良風俗之行為,加損害于他人者,雖不侵害權利,亦成立侵權行為是也?!敝劣凇皺嗬敝秶?,認為包括財產權、人身權二種。而財產權又包括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至于人格權,則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信用權、自由權、權、姓名權、肖像權。戴修瓚將權利分為財產權、人格權和親屬權三種。關于人格權之范圍,戴氏認為其僅限定于姓名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各種。至于親屬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當時法無規定,但戴氏認為,民國民法第184條僅曰權利,別無限制,故親屬權,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例如有夫之婦女,不僅對于該婦女,為侵權行為,而侵害夫權,亦為侵權行為。[至于債權是否得為侵權行為之客體,當時德國民法學界、日本民法之理論和實務,議論紛紜。主要存在三說:一為積極說。此說認為一般第三人侵害債權,即為侵權行為。日本學界多采此說,其最高司法機關判例亦從之;二為消極說。此說認為一般第三人不負債權侵害之義務,蓋以若認債權有絕對性,債權和物權將無從區別。德國學者,多采此說。三為折衷說。此說此說在一般情形,第三人所為之債權侵害,殊難一律認為侵權行為,然因其侵害行為,直接致債權消滅時,則應負侵權行為之責。德國有少數說者采此說。民國時期我國民法學者之見解,多采積極說。[民初大理院之判例,也確認了此點。①關于“侵權行為”之用語,民國時期有學者對其予以批評,認為從語義學上嚴格地說來,“侵權行為”和“不法行為”兩用語均不夠妥切。如靳克義指出:“不法行為及侵權行為二說,均僅足以表明此行為性質之一面。蓋此行為乃以違反法律與侵害權利二者為要素。雖違反法律,而未侵害權利,固不成有責行為。雖侵害權利,而非不法行為,亦不成有責行為也。”[13]②梅仲協亦認為,按侵權行為之構成,并不以侵害權利為必要。權利受侵害,未必皆得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人格權作為權利之一種,其受侵害時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始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侵權行為”一語,亦宜改為“侵害行為”,庶不背乎立法之本旨。
(二)無過錯歸責原則在歐美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日益凸顯。而在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前后,民法學界研究無過錯歸責原則的論著也大量涌現,這些論著一方面對當時居于主流的過錯歸責原則加以檢討,另一方面則在理論上論證無過錯歸責原則在侵權行為立法中確立的正當性和必要性。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指責任之承擔以有故意和過失為必要。近世各國民法法典以羅馬法為根據者,如法、意、德、日等國之民法,皆以過錯原則為侵權行為之根本觀念?!洞笄迕衤刹莅浮芬蛟诹⒎〞r取材于德日民法,歐陸所重視之過錯主義,自然隨之侵入?!洞笄迕衤刹莅浮返?45條確立的是過錯歸責原則,而《民國民律草案》第246條、①《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亦陳陳相因,均以過錯責任作為侵權損害賠償之主要根據。除過錯原則外,侵權行為之歸責尚有無過錯歸責原則,“在此主義之下,茍有損害,縱無過失,亦應賠償”。民國民法典雖然在第184條中仍然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卻在某些特定條文及若干特別立法中,部分地實施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其中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人如其監督并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為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第188條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己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雇用人賠償損害時,對于為侵權行為之受雇人有求償權。其中第187條第3項、第188條第2項,均為無過錯歸責原則之體現,這兩項規定,即便是德、日民法典中亦無。其中的第187條第3項,主要是“從瑞士及蘇俄之立法例”。而第188條第2項,則是考慮到雇用人之資力通常優于受雇人,故“特由社會政策立場做此種規定”,但“以適用于經營危險事業,而生特殊利益之雇用人為較多”。此外,1931年8月實施的《工廠法》也以變通的方式,確定工人在執行職務受到侵害時雇用企業應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民國時期,在對居于主導地位的過錯原則予以檢討的基礎上,屢有民法學者倡議應在民事立法中擴張無過錯原則。如署名為鏡蓉的作者撰文指出:“昔時觀念,于不法行為之責任,恒視為起于行為人之主觀的過失”,“但在工業發達交通便利之今日,究不足以救濟被害人而維社會公安”,“如電車汽車飛機等企業,在有危及他人之虞,雖未必有過失可言,猶應認為有賠償之義務者,不一而足,非特立特別法規,弊患將不堪設想”。[14]另外,夏勤將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一番詳盡比較,并據此斷言:從前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是主觀的,是不適合于現代社會狀況的;現代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論,是客觀的,是以因果關系為責任的根據,是合乎實際情形的,合乎公道的,并且這種主義的援用,在將來的立法精神上,必然要伸張其范圍。[15]《民國民律草案》修訂之前,當時已有諸多學者,針對《大清民律草案》中“無過錯原則”規定之闕如,倡議在今后的侵權行為立法中,應適當擴張“無過錯原則”,尤其是應該在新立法中增加“危險責任”的規定。如燕樹棠建言:“我國民法草案既已采納過錯主義,而于危險主義尚屬缺如,在近今社會現狀之需要,于侵權行為篇,另加條文,規定因危險物品之侵害所發生之責任問題,較為妥當,不宜以過錯主義為侵權責任之唯一根本原則也?!保?6]此外,對于經營礦業、工場等大事業致服勞之工人受有損害,或經營鐵路、汽車等危險事業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其適用危險責任之情況,亦有學者撰文予以探討。如陶履曾撰文力證礦業、工場之對于受雇人,鐵道、汽車之對于他人、旅客、第三人等發生損害時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17]《中華民國民法》頒布后,雖然該法關于無過錯責任的賠償規定,已有所添加,但仍有學者認為,其理論支點依然是過錯責任,且大有加以修正之必要。如孫署水認為:中華民國民法對于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之范圍,雖已有相當擴張,惟對于經營危險性事業之企業,及使用危險性器具者之賠償責任,僅于工廠法中關于工人之撫恤請求權之規定,適用結果賠償主義,此外于普通法中未有一般之規定,其保護之范圍,殊難稱周至。
(三)侵權行為類型化剖析在民國民法論著關于侵權行為之理論探討中,對侵權行為的分類,及對各類侵權行為,尤其是特殊侵權行為的剖析,亦成為其理論體系中不可少之一部分。當然,這種類型化之探討,一方面以民國民法第184條至第191條為法條依據;另一方面,就理論來源而言,則大多繼受日德各國侵權行為法學說中的理論元素。具體說來,民國民法學者對侵權行為之分類,通說是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三種,惟在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劃分依據及闡解上,又存在著若干分歧:其一是以侵害行為是否為自己之行為將侵權行為分為一般(通?;蚱胀?侵權行為和特殊(特種)侵權行為。①這是一種在當時學界相對主流之分類方法。如梁其林認為,一般侵權行為須為自己之行為,而特殊侵權行為,常因他人之行為或人之行為以外之事實而成立者。等認為,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之別,以自己之行為,為侵害權利之要素的侵權行為,為一般侵權行為,以自己行為以外之事實為侵害權利之要素的侵權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戴修瓚之分類方法,與胡氏相同,只是稱謂上略有區別,將其分為通常侵權行為與特種侵權行為。此外,還有其他學者也持此觀點,不過將其稱為普通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其二是以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作為區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標準。如蔡天錫麟將過失責任主義場合之侵權行為稱為一般侵權行為、結果責任主義場合之侵權行為稱為特殊侵權行為。[5](P78)而吳經熊則認為承擔過失侵權責任的為侵權行為,將“雖無過失,但為公平起見,亦得令負賠償損害責任”的行為名之曰“準侵權行為”。[戚維新則從過錯與無過錯之角度,除析出共同侵權行為之外,又將侵權行為分為有咎責任與無咎責任兩種。此外,民國時期民法論著,其對于一股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論述,大抵趨同。、蔡天錫麟和戴修瓚均將其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有五:(1)自己之行為;(2)權利之侵害;(3)損害之發生;(4)因果關系;(5)行為之不法。主觀要件有二:(1)意思能力;(2)故意及過失。[洪文瀾則將主客觀要件并為六種,即(1)自己之行為;(2)侵害他人之權利;(3)損害之發生;(4)侵害權利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5)阻卻違法之事由不存在;(6)故意或過失。檢視民國時期民法論著之相關論述,在上述構成要件中,以下幾點又須再詳加瀝述:①1.自己之行為。民國時期民法學界一般通說均認為,侵權行為應如一般之行為,為自己有意識之行為;此外,“自己之行為非專指作為而言,不作為亦包含之。惟不作為惟于行為人有作為義務時,始成立侵權行為”;“以他人為機械而為侵權行為時,亦不失為自己之行為”。②對于法人而言,法人之機關,對于其權限內所為之行為,原為法人本身之行為,法人不得不任其責。法人對于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于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2.因果關系。一般侵權行為之存在,以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為必要。關于因果關系之理論,綜合而言,存在三說:即條件說、原因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而在民國時期民法理論中,最通行者,當推相當因果關系說。所謂相當因果關系說,亦稱為適當條件說,“蓋謂某事實,僅于現實情形,發生結果,尚不能遽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見解,亦謂能發生同一結果者,始得認為有因果關系”。至于不作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系應該如何理解。有學者認為:不作為與結果間,不過為準因果關系,非真正之因果關系,不過因不作為以致不得阻止其結果之發生,法律上認為與作為之因果關系有同一價值而已。不作為如何始可認為與作為有同一價值,其要件有兩個方面:其一,須其不作為系損害之適當條件;其二,須違反應作為之義務。[24]3.行為之不法。吳經熊認為,此之“不法”并非是指凡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外,必須再屬“不法”。其實,“不法”之真意,乃是“沒有違法的阻卻”(withoutjus-tification)。當時通說認為,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權利之行使、被害人之承諾、自衛行為(正當防衛)、自助(救)行為、無因管理。[③戴修瓚和的概括更為全面,認為除上述五種外,尚有緊急避險。4.意思能力。通說認為,意思能力是指行為人足以負擔侵權行為上之賠償義務的識別能力。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以行為人有意思能力為必要。無意思能力人,包括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和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人。此外,加害人如欲主張其行為時無意思能力,應負舉證責任。5.故意與過失。關于故意之解釋,戚維新認為:“故意之行為者,即對于構成侵權行為事實之要件,有充分之認識,并豫見其行為有致損害于他人之可能,而仍決意為之?!保?3](P28)而所謂過失,“即應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料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是也”。[25](P20)至于是否為不注意,“則應就其行為時之情況,以社會一般的觀念判斷之”。[26](P443)至于共同侵權行為,按當時學界通說,可分為三種: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對于該點之剖析,之見解頗具代表性。胡氏認為,狹義之共同侵權行為,為真實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針對的是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的情形,此等共同危險行為,亦為“準共同侵權行為”;而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造意人及幫助人,則是“視為共同行為人”。[10](P153-167)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其所造成之損害,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特殊侵權行為,通說主要將其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公務員之侵權責任。民國民法第186條規定了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于職務上,為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為買賣、承攬、運送、借貸等私法上行為,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有損害時,由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與公務員,連帶負賠償之責。民國民法關于公務員侵權賠償責任之條文,與前二次民律草案基本無異,與日本民法之規定也大致相同。而此款規定,在日本學界卻備受批評,主要緣其沒有涉及國家賠償之相關內容。①王世杰亦撰文對民國民律草案之相應條文予以批評:“民國民律草案對于國家官吏損害人民權利之侵權行為,僅明白規定官吏本人之責任……然國家之賠償責任,固未道及。”[27]在談到此點時也主張,國家亦應有不法行為能力,“國家之行為能力乃至不法行為能力,自一般的法理論言之,實有不能不肯定者在也”。因此,“如其損害系以官吏之行為為原因,依其行為性質如何,或者應由國家直接賠償,無待明文規定,是為當然”。[28]第二,法定人責任。民國民法規定,凡年齡未滿7歲或禁治產人,皆為無行為能力人,8歲以上未滿20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總則規定,其一切行為,皆須得法定人之允許,而所謂法定人者,即有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之父母或監護人。[25](P22-23)然法定人之責任,又可別為以下二種情形:(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連帶負賠償責任。(2)無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人負損害賠償之責。[10](P165)如若法定人欲免責,則須證明就其監督并未疏懈,或縱令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至所謂相當之注意,“通說謂其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同一意義”。[10](P166)第三,雇用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88條規定,對于受雇人之侵權行為,雇用人與行為之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依其但書之規定,雇用人若證明其本人已盡法定義務時,即免除此項連帶責任。關于此條之探討,民國時期相關論著中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1)受雇人之界定。通說認為,所謂受雇人,為雇用人使其執行一定工作并受雇用人若干指示之人。但雇傭關系之成立,并不以雇用契約為限,而雇傭關系中之報酬,也不以金錢為限,舉凡世間事物,皆可作報酬品。即勞動本身,亦可作報酬品。此外,一言道謝,一文之志感等精神表示,本無經濟價值,也可作為精神報酬。[29](2)受雇人執行職務之范圍。關于受雇人執行職務之范圍,其時學界主要有以下三說:第一,以雇用人之意思為標準說;第二,以執行職務之外表為標準說;第三,以受雇人之意思為標準說。認為第一說失之過狹,不足以保護被害人之利益;第二說亦未見其當,蓋有時形式上雖屬于執行職務之范圍,如受雇人為自己之利益為之,亦使雇用人負責,未免過苛。故其認為應以第三說為當。[10](P170-17)陳瑾昆則采第二說,其意謂:“但凡與使用事項有關系之行為,均可包含。故屬于事項之行為,固不待言,即其附屬之行為,輔助之行為,其他相關連之行為均可”,“至是否系為使用人之利益,并合于使用人之意思,均所不問”。[11](P120)第四,定作人責任。依據民國民法第189條,承攬人執行承攬事務,倘有不法損害他人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定作人于承攬人執行職務時為指示而有過失者,仍應負賠償責任。[2](P195)該款之規定,在大陸法系各國,除日本外,均無明文規定,然日本系仿自英美法,而民國民法又仿自日本。大陸法系各國對此不設明文規定,蓋認為該項所定之責任,應由承攬人負責,是為當然。在定作人指示有過失的情形下,不啻定作人以承攬人為機械而利用之,準諸間接侵權行為之旨,自應由定作人負責,亦無特設明文規定之必要。[10](P174)第五,動物占有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90條規定了動物致害之侵權責任。其意謂: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時,使用或占有該動物之人,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關于該條所定動物之意義,王承廉認為,原則上應采狹義,依普通之觀念判斷。故豺狼虎豹等猛獸不包括之,其主要即指馬牛羊雞犬豸等家畜以及昆蟲魚類等一切動物。[30]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民國民法學界通說認為,其負責之要件如下:(1)動物加損害于他人時,以該動物有人管領,其行動得予以控制者為限。(2)損害須因動物之“行動”而發生。利用動物為損害他人之工具者,損害系因人之利用“行為”所致,與動物無涉,仍應適用民法第184條普通侵權行為之規定。[30]第六,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民國民法第181條規定了建筑物和地上工作物加害之侵權責任。就該條之立法意圖言,蓋以土地上之工作物等,常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倒毀破損而發生不測之危險,故加重所有人之責任,以便預防危險之發生。至于何謂地上工作物者,王承廉認為,地上工作物指于土地之上以某種目的依人工之建造,而與土地有聯接關系之設備。建筑物乃工作物中之最顯著者,如民法所例示之房屋、橋梁、堤防、運河、溝渠、軌道、電桿、電線、紀念碑、銅像、水管、道路等均屬之。[31]至于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成立之要件,王氏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兩方面。積極要件即所有人就其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之權利者;消極要件即工作物之所有人對于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即可不負責任,故亦稱為免責要件。
(四)1.損害賠償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其與預防損害請求權①也存在一定的關系。所謂預防損害請求權,“即對于侵權行為尚繼續,或有重復侵權之虞時,有被害之虞之權利人,亦得請求防止”。[5](P120)民國民法對于侵害權利,僅有事后救濟之損害賠償,尚無事前預防之一般規定。因此對于被侵權人是否擁有預防損害請求權,學說紛歧,大致可別為三說:(1)消極說。法律對于侵權行為,既僅認損害賠償責任而無不作為請求權之明文,自不能認其存在;(2)積極說。權利均有不可侵性,在有被侵害之虞時,自應許其請求除去或防止;(3)折衷說。謂僅限于絕對權始有不作為之請求權。[戴修瓚主積極說,其說略謂:“吾人因法律所保護之權利或利益,必使得實行,且不可侵害,倘有因侵權行為將受侵害之虞者,即得請求預防,并訴請勿為侵權行為(不作為之訴),故有侵權行為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亦必有侵害預防請求權,此乃當然之一般原則,毋庸經法律之明定。”②而、陳瑾昆、蔡天錫麟則在其著作中均采折衷說。如認為,民國民法對于權利之被侵害,得請求除去,或于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預防,惟限于人格權及所有權,而人格權及所有權又均為絕對權,則依類推適用,自惟絕對權始有不作為請求權,相對權則否。陳瑾昆認為:權利在有被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預防,但僅以絕對權(即支配權)為限。2.損害賠償之當事人侵權損害賠償之當事人,按之民國時期民法學界通說,約可分為債務人和債權人。下面移用之論斷分述如次:第一,損害賠償之債務人,如在一般侵權行為,為行為者本人;反之,在特殊侵權行為,或為行為人,或為行為人以外之人。第二,損害賠償之債權人通常為被害人,但被害人以外之其他幾類人,亦可為債權人。具體包括:(1)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2)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第三人;(3)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請求賠償慰藉費)。[10](P187)戴修瓚還進一步認為,此處所涉之被害人之子女,亦包含胎兒在內。[3.損害賠償之范圍及方法侵權損害發生之后,賠償范圍應如何確定,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一,當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被侵害時,依據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痹摋l之規定,實為精神損害賠償,也即慰藉費之規定。①其立法意圖在于慰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被侵害時所受精神上之苦痛。損害賠償,通常以賠償被害人財產上之積極的及消極的損害為目的,而該條規定對非財產上之損害亦應予以賠償,此為損害賠償范圍之特殊規定。第二,當身體或健康被損害時,依據民國民法193條第1項規定,除依據一般通則請求賠償財產上之損害,及依據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外,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②所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即其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之滅失,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例如非服相當之補品方能支持其身體或健康。[10](P189)至于損害賠償之方法,針對不同的侵害對象,又有若干不同:首先,身體或健康被侵害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至關于提出擔保之方法,法律上并無限制,舉凡物的擔保及人的擔保,均得有效提出。其次,名譽被侵害時,除前述之得依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外,依同項后段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由加害人登報道歉等。[最后,物被毀損時,依民國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币罁穹ㄍ▌t,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必要,而此條規定逕許其以金錢賠償,是為賠償方法之特別規定。所謂毀損,不以有形的毀損為必要,即無形的毀損,例如因事實上或感情上使其物不能供本來之使用因而減少其價格者亦屬之。所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屬一部毀損,固以賠償其毀損部分之價格為已足,有雖毀損一部而致喪失其物經濟上之價值者,自應賠償其物原有之交易價值。此外,除對于現實之損害,可以請求賠償之外,凡因不能使用收益該物而生之損害,亦可請求賠償。[33]
一、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尚處于“史前階段”,行政法的研究幾乎為空白。
1978年決定實行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研究卻成了法學領域最具有活力的,這得益于政府職能的轉換,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變和法律實踐。1983年,也就是我國行政法的創建階段,<<北京政法學院學報>>刊發了應松年教授、朱維究教授撰寫的<<行政法理論基礎的探討>>一文,此后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幾乎再也沒有中斷過,倍受學者的關注。武漢大學周佑勇教授甚至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研究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學已經沖破傳統的規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維的發展階段。⑴
對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的研究,已經形成了比較豐富的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管理論、控權論、平衡論、服務論、公共利益本位論、控權論、公共權力論、新控權論、控權加平衡論、控權加服務論、行政職責本位論⑵等等。這些研究,對于深化對行政法的認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這些觀點當中,承載了我國行政法學者對行政法價值的考量與本質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對這一問題的闡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節,目的顯然,為了彰顯“什么是行政法”這一問題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為行政法?
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問題的探討,在一定程度上等價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題,凡是一種基礎理論,它對于學科的影響是全方位性的,這區別了我國早期行政法對行政法規范的分析。正是因為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問題的重大性,使這一問題在行政學界有不少的爭議。盡管理論成果眾多,但是并沒有形成一種主流的觀點,也或者說沒有形成流派。一元價值論強調對一個問題的正確回答只有一個,而一元價值論受到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主義追問,我們對于行政法學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鑒了國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現代主義對整個社會的影響卻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結構主義和后現代所關心的是多元價值,這些多元的價值本質上必須是異質的。⑶我們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統的行政法學體系,就必須對基礎理論承載的方法論功能進行反思。
筆者認為,要對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探討,必須首先認識這一問題的內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問題的實質,我們才能在這一問題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二、行政法基礎理論問題的內涵誠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礎理論對于行政法學科的影響應該是全方位的,這種全方位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
筆者認為,行政法基礎理論至少應該回答了以下問題: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學遭遇的第一個問題,如果第一個問題不能展開,或者表述含糊的話,就很難想象對行政法學研究的角度。對這一問題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學的價值,對實際的影響是:我們需要一門什么樣的行政法學?或者說,我們所期望的行政法應該是怎樣的?正因為對行政法學這個本質的問題很難全面或進行本質的闡述,有的學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質的表述,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入手進行。⑷
2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決定了行政法學研究的領域以行政法母國法國為例,最初采納的是公共權力說,但是隨著行政的發展,一些行政行為很難依據這個標準納入法律視野,以布朗戈案件為轉折,狄驥建立了的公務說,隨著行政職能的擴展,傳統的公共權力和公務說已經不能說明整個行政活動,于是出現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權力等多元標準說。對我們來說,這一問題的回答也直接關系到整個行政法學學科體系的建構,一個學科體系應該包括哪些內容?每部分的內容應該涵蓋哪些法律?例如,依據什么原理把行政訴訟法納入行政法學體系?⑸行政程序法應該納入哪一部分進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學基礎理論的指導,行政法學只能是一些雜亂材料的堆積,行政法學研究者也只能是眾多法律現象的“倉庫管理員”。同時,行政法學體系應該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它能兼容將來行政行為更多的不確定性發展,將一些新的行政行為及時納入行政法律的視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構行政法學體系的基礎理論。
3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該成為行政法原則的理論支撐當今行政法學界和務實界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已經達成了很大的共識,即行政法的原則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然而這兩個原則卻是建立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基礎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論支持,以合法性原則為例,對這一原則的理論支持僅是憲法上的“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淵源于法治原則并以后者為基礎,但法治原則屬于憲法原則,合法性原則屬于行政法原則”⑹。以憲法原則推演出行政法原則并沒有錯,但是我國是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國家,不像西方國家一樣有著“契約論”和“自然法”的等理論的支撐,坦白說,我們根本沒有自己獨立的體系化的理念,在某種意義上,“”一詞被賦予了工具性價值,單以憲法第五條來作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理論支持未免顯的有點勢單力薄。
4行政法學基礎理論應當符合行政理念的發展趨勢在大陸法系國家,公法私法是傳統上對立的兩極,但隨行政職能的擴張演變,筆者認為“公法私法化”已經初露倪端,仍以法國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較對方合同當事人有無可比擬的優越權,包括對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合同解除權、對方違反合同的制裁權⑺,行政機關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權利的權力,表現了強行政權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國行政法的發展中,行政合同與往昔相比已經變的“面目全非”,“現在行政合同完全適用合同法(法國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許合同,占用公產合同和公共采購合同——筆者注),行政機關與對方當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權,行政機關違約必須承擔責任,過去實行過錯責任,現在國家更多承擔無過錯責任”;在近20多年的法國行政法發展中,公共服務部門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競爭力,不要求政府撥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眾與國家獨立存在⑻。還例如,傳統行政法學認為行政強制的單方性、高權性、命令性、支配性,這種傳統的觀念源自于大陸法系國家行政行為權力性和不可處分性,而有學者出于對公共利益的全面考慮,對參與型和互動型的行政理念的關注,對這種傳統的觀念進行了置疑,認為行政強并非絕對沒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觀點認為,市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和互動發展,奠定了法治運行的基礎,中國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須重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確立多元權利基礎、公權力權威和良法之治,并實現依法治國與市民社會理性規則秩序的回應契合⑽。有學者更指出,透過市民社會的建構逐漸確立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良性互動關系,才能避免歷史上反復出現的兩極擺動,推進中國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學基礎理論中的范疇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的范疇
筆者認為主要包括:
1現代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是行政法學領域的一個老問題,現代的行政已經從管理的行政向服務的行政轉變,從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轉變,從強權行政向弱權行政甚至非權力行政轉變,我們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內在的動力推動著行政理念與行政職能的轉換?有無規律可循?
2個人與群體在西方思想史上,我們不難發現“個人”與“群體”是許多思想家進行敘事的角度。,如共和主義阿倫特關于“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對立,個人自由主義的旗手哈耶克關于“個人主義”與社會的對立⑿。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入題都應從這個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傳統的行政法觀念認為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的沖突是現代社會最常見的現象之一⒀,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因對憲法關于為公共利益而對征用的補償的修改再次成為學界關注的問題,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標準是什么?這個詞匯給人一種“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會成為權利或權力濫用的借口。用法律給“公共利益”進行規范的表述已經顯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們也需要全面對傳統行政法觀念中的公共利益于個人利益的關系進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之間存在著不可消弭的張力?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愛爾維修認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他說:“道德主義者不斷地譴責人性中的惡,但這只能表明他們在這個問題上是多么無知。人并不惡,他們只是由其利益所驅動。道德主義的譴責自然不可能改變人性中的這種動力。需要譴責的不是人性中的惡,而是立法者的無知,因為他們總是把個人利益放在與共同利益對立的位置上。”⒂
在處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問題上,應該沖破傳統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對抗的這種慣性思維。我們認為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當某項為公共利益進行的行政任務因個人利益的阻礙而難以完成時,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其他路徑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徑可以完成這項任務但成本過高或者除非公民個人對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才能完成任務的話,也應該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資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話,公眾中每個人分的的份額是否非??捎^?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種遠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個人對應該分配的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義不是非常重大,這種因為公共利益做出“特別犧牲”的個人卻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損失的話,那么這種“特別犧牲”應該就是非正義的。同時,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價值的載體,是多元價值的聚合體,如果為了某一兩種價值的實現而犧牲了其他的價值,那么這種“公共利益”也是非正義的。
4公民個人權利與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力應該是行政權力行使的界限,對這一點,國內和國外的行政法學都給于了應有的尊重,也是當代行政法學的軸心所在。筆者以前比較贊成以行政權為核心建構行政法學體系,但是應該注重“效率”與“公平”,功利主義代表邊沁把功利原理稱“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蜃畲蟾吩怼?,這也應該是當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時要注意被羅爾斯所批判的功利主義對“效率”和“公平”的埋沒:只癡迷于社會的整體利益而漠視弱勢者的自由權遭受的惡待⒃。相對于強大的行政權力,公民個人權利當屬弱者。特別是我國在經濟蓬勃發展,人民的物質利益快速增長的時期,我們應當特別尊重非物質方面的權益。筆者認為,應該擴大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把被行政權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財產的權利納入救濟范圍。超級秘書網
5與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憲法、小憲法、動態憲法之稱,行政法是憲法最重要的實施法,觀念、制度、價值以及制度的設置對行政的發展的作用自然也應該納入行政法學的視野,也是行政法學基礎理論同樣不可回避的問題。
6本土法律資源與國外法律資源不可否認,對國外行政法的比較研究對我國行政法學的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當前我國建設的實際,要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行政法的發展現狀、以及我過當前的建設實際相結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對國外行政法比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為我過當前的法治建設把脈,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法與行政法學的發展路線。
參考目錄:
2精選教材
醫學專業使用的教科書,與現代檢驗醫學相比,內容滯后,脫離實際較遠。比如在實際的臨床工作中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檢測,抽血時間現在已經改為0、1、2小時各抽血1次,而《健康評估》第3版教材仍是0、30分鐘、1、2、3小時各抽血1次。目前,教材種類繁多,要精選能反映最新理論,貼近實際,指導實踐的教材。有些教材,學生畢業工作后幾乎不再使用,已經不能滿足學生的求知欲和指導臨床工作。檢驗項目的衛生行業標準每年可能都會更新,教科書很難跟上這個速度,所以授課時,將現在的新理念,新標準傳授給學生,免得理論與實踐嚴重脫離,使學生在生產實習時能更快的融入臨床實際工作,思維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教師在備課時,要精通教材,并盡量博覽本學科各種權威書目,向學生推薦參考書籍,了解學科的新進展,新理論,不斷提高學術水平,方能具備教師的基本素養。
3檢驗醫學與臨床醫學的溝通應是教學改革的重點
長期以來,臨床與檢驗缺乏溝通,造成雙方不信任,不理解,不尊重,很難確保醫療質量。近10年,越來越多的檢驗專家提出檢驗與臨床溝通的重要性,并已經在切實的做著這樣的工作,學會與臨床溝通是檢驗人才的發展出路,也是檢驗醫學學科發展的必然。檢驗人員要學習臨床知識加強臨床意識,主動參與臨床的診療中。臨床實驗室工作的核心是檢驗質量問題,ISO15189文件的核心是醫學實驗室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強調醫學檢驗的分析前、中、后全過程的管理。這個過程需要所有醫護人員的配合與理解,比如分析前,具體工作全部由醫師和護士來完成,這就要求醫護人員和檢驗人員必須加強交流與協作,相互學習、相互理解、相互配合。醫生申請檢驗項目,需要醫生對該項目的適應證、臨床意義、采集要點等完全知曉,而且醫生應知道實驗室都開展哪些項目,如何選擇。臨床醫師對檢驗項目深層次的理解及橫向知識略顯不足,需要與檢驗科溝通、聯系。標本采集是檢驗質量的重要環節,可以說不合格標本大部分是檢驗分析前造成的,尤其標本采集過程,需要采集人員掌握采集手冊,也需要檢驗人員進行宣教,保證醫療質量,減少醫療糾紛。在分析后質控中,幫助臨床醫師正確分析、合理使用檢驗報告,對所測結果進行合理解釋,并收集臨床科室或患者的反饋意見、接受合理建議、要求、改進檢驗科工作,或開展新業務,滿足臨床需求。分析后的臨床溝通工作在微生物學檢驗中尤其重要,微生物檢驗醫師要參加臨床的會診,并要給出合理的建議,指導臨床合理應用抗生素,監測所在醫院的耐藥譜,細菌譜等等,這些將提升醫院感染疾病的診療及感控水平,這就要求檢驗人員有一定的臨床知識和臨床實踐經驗。林發全等認為無論在校教育,或是在職教育,檢驗醫學應該改變過去不重視檢驗與臨床溝通的教學狀況,在臨床實驗室質量管理或臨床醫學概要等課程中增加檢驗與臨床溝通的專題內容。
中學歷史學科中的能力培養雖提出已久,可時至今日,教學中依然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即使在北京的某些市重點學校,學生不能也不會主動思考問題,仍只會記憶一些零散的知識?!?〕而艾賓浩斯遺忘曲線證明:零散的材料遺忘最快,經過一段時間后幾乎可以完全消退。〔4〕這種情況也是導致1989年以來高考材料解析題普遍得分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高考制度的逐步改革,將日益側重對學生能力的考查。僅從應考的角度來看,加強能力訓練和培養也是必要和緊迫的。歷史學科應培養什么能力?近年已有不少提法。有學者認為在諸多能力中最緊要的是歷史思維能力,即依據歷史材料認識、分析歷史人物、事件和歷史過程的能力,筆者同意這種看法。它不僅適用于考察歷史,而且在觀察現實、認識社會等方面同樣發揮著巨大作用,是做為合格的社會成員應該具備的基本能力,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發展。
教育要培養面向未來的人才,那么它的指導思想就應走在社會發展的前頭,需要有一些超前性或前瞻性。鑒于目前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偏重于教學知識量的多少,沒有發揮學生主動性、創造性等問題,筆者在前人研究實踐的基礎上,對中學歷史教學改革提出一點設想:把以講授法為主的方法逐步過渡到引導、討論法。
二
引導、討論法的具體步驟是:課前,教師根據教學內容設計有意義的主題或帶有爭論性的問題,布置給學生;要求學生閱讀教科書有關部分,并到圖書館利用各種資料,如百科全書、小冊子以及研究資料等,作好上課前的知識準備;然后有目的地閱讀,將注意力集中于與論題有關的內容;最后準備一個提綱或報告。教師在認真鉆研教學內容的基礎上,也要準備一份計劃;設計如何開始討論、討論的方法、預計學生回答問題的情況、可能提出的問題、希望學生回答到什么程度……。課上,可由教師作簡短的發言,幫助學生了解討論的性質、內容和步驟;也可由學生提出問題,其他學生發表見解,教師可隨時補充。教師在討論完畢時,從中發現疑難或者有意義的見解,闡明自己的看法,指出討論中的優缺點。對某些仍有爭議的地方,允許保留意見,而不強迫學生接受。
這種討論式的教學方法能否適用于初中教學?回答是肯定的。初中學生年齡一般介于十一、二歲——十四、五歲之間。著名心理學家皮亞杰在大量實驗研究的基礎上,證明這個階段的兒童可以處理各種可能性和假設,進行抽象的、創新型的邏輯思維,〔5〕“他們的思維水平開始接近并達到成年人的水平”。〔6〕皮亞杰的研究說明:兒童的頭腦不是“白板”一塊,他們是有思維能力的人,經過培養,逐步發展,接近成人。而且,由于兒童對世界充滿好奇心,凡事有疑必問,常常能提出種種天真卻不失哲理的問題。特別在大眾傳媒發達、普及的今天,兒童在接受正規學校教育的同時,通過多種信息渠道,還能獲得大量的知識經驗。在這種背景下,給學生大腦以足夠的、合理的、豐富的、能激起他們興趣的刺激,完全有可能把他們的創造性發揮到最大限度。上海市實驗學校經十多年的實驗,充分證明了兒童創造潛力是很大的?!?〕對他們的知識水平和智力潛力,教師應充分估計并積極采取引導措施。
上述討論法是由學生獨立參與探究的學習活動,使課堂教學成為師生多向信息傳遞、獲得創造性認識的過程,而非學生單方面接受教師提供的知識。它具有以下優點。
首先,以學生活動為主,可培養學生學習的獨立性。課前準備要求學生認真閱讀教科書,查閱參考書,可養成他們從小讀書的習慣和查找、搜集文獻資料的能力,學會如何獲得知識遠比教給學生知識重要,而且能使學生從被動地回答問題發展為主動提出問題。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在人的思維發展中至為關鍵,“思維從疑問開始”。李政道博士也認為:“學習怎樣提出問題和思考問題,應在學習答案的前面。”〔8〕而獨立提出問題的能力能通過這種課型慢慢培養出來。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學生因具有強烈的問題意識,思維活動會大大加快,經過思考、提煉,依邏輯關系排列、組合,使松散的知識通過學生加工成為系統并建構成自己的思維方式??傊?,學生的學習主動性會大大增強,并從中品嘗到學習的樂趣,不斷積極探求進而推動學習進一步深入發展。這種能力不僅在學校教育階段需要,從長遠來看,對人的一生發展作用甚大。
其次,課上師生間群體性的、自由的交談討論,可促進學生智力和能力的發展。尋求交流,既是學生的本能,又是現代生活的必然要求。更為重要的是,通過與他人思想上交流與合作,個體思維才能合成一個連貫的整體,還可幫助學生擺脫心理的“自我中心狀態”〔9〕而且從別人那里獲得豐富的信息,要經常改變思維角度,能促進思維的靈活性。所以課堂的自由交流,能使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和臨場應變能力得到全面訓練。
第三,這種方法有助于培養學生積極的個性心理特征。探究問題需要學生經過動手搜集整理和動腦冥思苦想,腦力和體力高度緊張,這就要求學生有堅強的自信心、耐心和恒心。這種積極的個性心理(非智力因素)可以通過長期訓練形成。
第四,學生主動、積極地學習,能大大提高學習效果。根據學習心理學原則,學生自愿參與的學習過程,會進展迅速且學習內容保持率高。“因為學生將知識組織起來,并能隨時得心應手地檢索知識?!薄?0〕在課前準備和討論過程中,大腦中已有的儲存信息,在定向思維不停地刺激下被激活了,沉睡多時的知識被喚醒了,而且以學生活動為主,方法靈活多變,使其大腦皮層始終處于興奮狀態,不易疲勞,學習效果好。此外,學生在非被動情況下更易于記憶學習內容。如果學生每堂課都能在理解中學習,記憶將不再是問題,也不再成為負擔,反過來又為能力培養提供源泉。
第五,課堂上師生平等對話,在和諧、自由的氛圍下,相互交流甚至相互影響,使教師及時了解學生的真實思想成為可能,教學更具有針對性。發現學生幼稚、可笑甚至錯誤的看法,正是教師幫助學生形成正確認識、價值觀念和人生觀,進行思想教育的良好契機,使課堂不但成為能力培養,也是切實進行德育的場所。而有時學生積累的課外知識或突發奇想也會啟發教師,使教學更趨完美。
可見,討論法不但能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還對學生智力、思想品德、個性心理特征的培養和形成發揮很大作用。從實踐角度講,這也是可行的。
北京三級教師朱爾澄數年的教改實踐充分證明了啟發討論式教學方法是卓有成效且大有可為的。朱老師于1989—1990和1990—1991學年度在三中和幸福村中學初一做了學年初和學年末的問卷調查:入學時90%以上的學生希望老師課上講生動的歷史故事;而經過一年的啟發討論教學,到學年末,兩校都有70%以上的學生選擇“師生討論問題”的課型。短短時間內,學生的學習方法由被動接受灌輸到主動討論學習,發生了質的變化,學習興趣有了較大提高。而八中超常班學生對她的教學能“啟發引導積極活躍”一項的評價高達87.9%,說明對這種教學方法的高度認可〔11〕。需要指出的是,朱老師主要的教學學校三中是一所非重點學校,學生并非高智商的尖子,有些甚至是差生。但在她的啟發、引導、信任和鼓勵下,學生們熱情參與,積極思考,歷史思維水平普遍有了較大提高。
朱老師總能設計些帶有一定難度的問題,放手讓學生思考,鼓勵其創新思維,課上常會出現令人驚喜的情況。比如在講“隋朝開鑿大運河”時,她一改過去的講法,而是出示《中國水系圖》,讓學生觀察出中國水系特點:東部河流多東西流向沒有南北流向——需要開鑿一條南北的河,然后提出“開鑿大運河怎樣最省力?”在學生回答“選擇經過測量的大河之間的最短距離”之后,她繼續啟發道:“還有沒有更好的法子?”在“全班學生思路不通的情況下,由一個學習較差而且是十分頑皮的借讀生打開了同學的思路,認為溝通近于南北流向的天然河流,會大大節省勞力。”〔12〕再如比較“都江堰與鄭國渠哪項對秦國利益可能更大?”的問題,許多學生都從水利工程的功能來考慮。這時朱老師啟發學生換個角度,看戰國示意圖,在學生的沉默中,一個學生意識到鄭國渠位于秦國都城一帶,地處關中,具有重要意義,從而解決了問題〔13〕。類似的教學實例在課堂上幾乎隨處可見。像這樣的學生,我們不能低估他的智力潛能,如果不能被教師發現并引導發展,是十分遺憾的事情。
由于朱老師引導有方,講究教學民主,能充分調動各類學生的積極性,促進了他們思維水平的提高?!对u價唐玄宗》討論課的成功即是一例。在學生學完唐朝全部歷史、具備足夠知識的基礎上,老師做必要的引發、講述,學生通過綜合分析,自己得出評價歷史人物的標準:“看他對歷史發展起的作用”,“看他的作為是否符合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否符合當時人民的利益”〔14〕,進而能辯證地、一分為二地認識唐玄宗在歷史進程中的作用,并得出了封建王朝盛衰興廢的一些規律性認識。這節討論課,訓練了學生用歷史唯物主義觀點、方法去觀察、分析、判斷問題的能力,達到了教學目的,充分顯示了學生的思維水平和潛能。她的實踐也證明了“學生在認識道路上能否取得成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師是否相信每個學生的能力”這一研究結果的可信。如果教師們都能尊重每一個學生,正確估計他們的知識水平和智力潛力,多多提供他們主動學習的機會,不剝奪任何學生發表意見的權利,而且能適時、有效地引導、培養學生的思維,有難度、看似高深的問題學生也能迎刃而解,教學目標也就水到渠成。那樣,學生能力的培養就真正落到了實處。
三
不可否認,這種教學觀念的轉變、教學方法的實行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經過相當一段時間的逐步實踐、摸索和研究。即使在現今從幼兒園—中小學—大學—研究院都以充分發揮創造性為目的的美國也走過一個過渡階段〔15〕。更何況目前在我國歷史教學還受到相當多因素的限制,傳統教學觀念影響仍根深蒂固,教師能力素質亟待提高,教科書編寫尚需改進等等。但培養學生能力是歷史教學的要求和發展趨勢,為遷就目前的客觀條件和學生表現出的實際水平而放棄追求,降低標準,實乃對下一代不負責任。原蘇聯著名心理學家維果茨基堅信:學生的現有水平與最近發展區之間的動力狀態是由教學決定的。只有走在發展前面的教學才是良好的教學。在現有條件下可考慮在一節課教學中采用講授和討論相結合的方法。
課前讓學生預習教材,閱讀教師印發的有關材料和課外讀物,課上教師只需講重點知識,但要精心設計適合學生水平、層次的問題或情境,啟發、點撥、引導學生思維。在這里,教師不僅仍處于教育、教學的主導地位,還要求具備更全面的能力。一個好的教師除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外,還應“促進學生自由的、有創造性的人格發展,激勵他們熱情關注人生的意義以及他們自己生活的質量”〔16〕,而不是那些講得或背得最好的老師。理論上如此,實際上學生也喜歡能引發討論的課堂教學。學生的這一轉變和需要應成為教師不斷探索提高、改進教學的動力。
也許有人會提出:這種討論課要花費師生較多的時間和精力,比起講授法它很不經濟。不錯,可殊不知使相當多學生不用多動腦子就能學會一些知識的教學,會使他們的智力處于停頓狀態,不僅不利于學生智力發展,而且還會壓抑一部分智力發展較好的學生。如果一學期只搞一、二次討論課,它的“費時費力”比較很明顯,可經常不斷地采用這種課型,學生的閱讀、查閱工具書、發現問題、組織材料、撰寫報告及課上表達能力會不斷進步,隨著各種能力運用越來越熟練,花費時間會越來越少,各項學習任務的完成會越來越好,越來越快。從長遠來看,討論法不論從時間和效果來看都是很經濟的。因為它能在有限時間里培養學生思維能力、創造能力和動手實踐能力。
這種方法會不會加重學生的課業負擔?平心而論,學生負擔重主要是因為要做太多的重復性的、枯燥的、搬運工似的作業。他們不感興趣,心理負擔就重,記憶負擔也重。而且現在有不少學生把太多的時間和精力消磨在電視和游戲機上,卻把讀書、功課擠入有限的時間中。以上原因相互作用,導致了課業負擔沉重的結果。而討論法這種主動探索、創造性地學習,充滿樂趣,能極大滿足學生的求知欲、成功欲和表現欲;況且歷史課每周只有兩次,只要拿出一個小時用于讀書,從中能獲取大量有用的信息,為自己的學習打通道路,讀書之樂自然而生,讀書就會成為一種愛好,一種生活需要,而非強制和壓力,也就不再成為負擔。
如果每位歷史教師從初一開始有意識地培養學生養成科學思維的習慣,打破思維惰性和定勢,久而久之,隨著學習內容的增加,范圍的擴大,特別是接觸到世界史后,視野會更廣闊,學生就會提出更豐富更深刻的問題;學會正確分析、思考問題,就能夠積極面對現實生活和未來社會,無論將來從事何種工作,都會對社會做出貢獻。從這個角度講,歷史學科在提高全民族素質方面具有其它學科不可替代的長處,這正是歷史教育重在培養能力特別是思維能力的重大意義之所在。
應該承認,這種討論式教學法存在著一些尚待解決的問題,如何使學生在學習各階段之間妥善銜接,推動能力不斷向高層次發展,不同年級,不同層次學生思維水平究竟達到何種程度等,這些都需要進行科學的研究和測試。但無論有什么困難,采用何種方法,培養學生能力,提高思維水平是歷史教學的當務之急,希望這一目標能在教學實踐中切實落實。*
注:
〔1〕楊振寧博士說:泰勒幾乎每天都有10個新想法,其中9個半是錯的,但每天半個新想法積累起來,足以使泰勒獲得巨大的成功。見《長江日報·下午版》1995年6月13日。
〔2〕《計算機世界·教育專版167》1995年5月10日。
〔3〕筆者在中學實踐及聽課、調查所得。
〔4〕(日)山內光哉編著《學習與教學心理學》教育科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頁。
〔5〕(瑞士)皮亞杰著《發生認識論原理》,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52頁。
〔6〕俞吾金著《問題域外的問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頁。
〔7〕見惲昭世主編《走向未來的學?!?,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李政道博士北京答記者問,《科技日報》1995年6月25日。
〔9〕〔10〕皮亞杰著《皮亞杰教育論著選》,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前言第12頁。
〔11〕朱爾澄《從情理交融到歷史思維》,北京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頁,140頁,143頁,48頁。
〔12〕同注〔11〕。
作者:王嘉順 單位:華僑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
社會學研究中的演繹邏輯類型及其特點
在前文已經提到社會學研究中的理論檢驗就是借助于演繹的邏輯,才能夠從抽象的理論中得到相對具體的假設,進而通過對假設的檢驗來實現對理論的檢驗,但是在降低理論抽象層次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夠嚴格遵循一定的演繹邏輯規則就有可能出現研究假設與理論不處在同一邏輯體系下的情況,如果是那樣,就不能真正驗證所需檢驗的理論。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要介紹演繹的兩種類型,一個是邏輯演繹,另一個是經驗演繹,這兩種方法都有一些自身的先天不足。對于邏輯演繹來說,這種方法主要在自然科學中應用,而運用最好的就是數學。數學可以用非常抽象的語言將處在不同抽象層次的公理、概念、定理聯結在一起居于同一邏輯體系之下。數學主要是根據一些已知的公理為基礎,然后根據一定的演繹規則推理出需要的定理。社會科學的研究者也借鑒了這種方法,他們也大致應用這種定理化方式來演繹理論假設,所不同的是他們演繹的基礎不是一些不證自明的公理,而是一些暫時假定成立的理論,而這些理論可能是通過歸納邏輯得到的,也可能是經過前一階段的檢驗而獲得暫時的穩定性,但是不論何種,都存在各自邏輯方法上的缺陷帶來的理論有效性的質疑,因此在應用這些理論來演繹出更低抽象層次的假設時就有可能使研究假設帶上理論本身固有的某些缺陷。此外,社會學中的理論都包含必要的概念,而有一些流傳甚廣的理論中的概念沒有被清晰定義過,并且社會科學內部并沒有對所有的概念及其測量方法達成一致的認識。但是邏輯演繹的一個優點就是它能從原先那些無法被驗證的公設①中推演出研究命題,并且保證這些研究命題和推演出它們的公設處在同一個抽象層次。而對于經驗演繹來說,由于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畢竟不如數學的研究對象那樣單純,社會學不太可能根據邏輯演繹方法推演出如數學那樣抽象的命題或者研究假設。所以實際上,社會學的研究者為了能夠得到可以被直接觀察、直接檢驗的研究假設往往運用經驗演繹的方法。這種方法實際上就是將理論抽象層次更加降低。在得到研究假設之后,運用經驗演繹的方法,研究者可以將假設中的概念與其變量聯系起來,在經驗層次上得出更加具體的假設也即工作假設。在得到工作假設這一過程中很重要的步驟就是操作化,即給概念下操作性的定義,正是通過這一步驟,研究者可以收集到能夠反映概念內涵的資料。可以看出經驗演繹可以克服邏輯演繹的不足。經驗演繹能夠將抽象的理論及概念降低抽象層次使之轉化成可以被觀察到的指標,從而使理論在經驗材料中得到檢驗。并且由于有了具體的指標,研究者可以根據具體的指標收集所需的資料,從而避免收集資料上的盲從性。但是與邏輯演繹所擅長的相反,經驗演繹的缺陷就在于理論中的概念及其變量、指標是處于不同的抽象層次上的。
社會學研究中的演繹邏輯使用通過簡單的分析
我們可以在理論檢驗的初步階段應用邏輯演繹的方法從既有的理論中推演出理論假設,應用這樣的推演方法可以保證研究假設和推演出它們的理論處在同一個抽象層次,從而使理論和收集的資料保持一致的邏輯關系;而在檢驗的后一個階段,研究者可以應用經驗演繹的方法,在得到具體的研究假設之后,運用經驗演繹的方法,研究者可以將假設中的概念及其變量聯系起來,以使理論得到具體的驗證。但是還應該看到即使將這兩種方法結合起來后,雖然可以解決部分方法上的不足,但是還有些缺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其中之一就是概念的內涵檢定及其變量、指標的確定。某個概念究竟具有哪些維度,不同的維度究竟需要哪些變量、指標來代替是一個理論素養和經驗積累的問題。社會學研究中有時需要對某些概念進行測量,而選取概念的哪些維度則要視研究者的需要而定。當然每個概念的情況各不相同,有時是不同的研究者對其認識不同,而對于一些相對比較經典的概念,就算研究者之間已經形成比較接近的認識,但是對于概念的內涵及外延的界定不清楚,仍然會造成對概念的內涵檢定及其變量、指標的確定的不清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