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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年來,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拓展和風險保障成效顯著,銀保合作支農業務發展較快。由于現行制度安排的過渡性和階段性特征較強,農業保險需求不足和供給短缺并存的市場失靈問題突出。要實現“治理農業保險市場失靈,支持農業產業化和農業制度變遷”的戰略目標,需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宏觀視野下,確立財稅、風險規劃、風險分擔等一系列制度,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改革突破。
1省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現狀
1.1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加快
2007年8月,省啟動能繁母豬保費補貼工作,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正式開始。2009年2月,省農險辦印發《2009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要點》,試點工作全面推開。目前,全省17個市全部參與試點,保險對象以農戶為主,龍頭企業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占近10%。試點品種包括水稻、小麥、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豬和奶牛。
1.2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框架基本確立
保險模式上,種植業為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聯辦、風險共擔,養殖業為保險公司在政府保費補貼基礎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機構選擇上,省政府組織公開招標,確定由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經辦,各市地選擇一家機構協商簽訂承保協議;保費負擔上,由中央、省、市、縣財政分險種按一定比例提供財政補貼;工作推動上,省、市、縣成立農險辦公室實施督導組,建立財政、農業、保監、宣傳、水利、氣象、民政等部門參與承保、理賠工作機制;考核措施上,將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和激勵機制相結合,充分調動地方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戶參與的積極性;保險資金管理上,養殖業保險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種植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專戶儲存、封閉運作、財政監督的管理機制。
1.3農業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作用顯現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利益受損的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穩定。第二,放大財政補貼資金效應。第三,銀保合作帶動信貸資金支持“三農”發展,多數地區開發了小額貸款保險產品。第四,試點工作推進程度適應區域經濟發展水平。
2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存在的問題
2.1經辦機構承保能力有限,試點品種和保險責任范圍較窄,難以滿足農戶的保險需求
(1)保險機構組織體系尚未健全,受災認定和理賠效率較低。人保省分公司僅在部分地市設立了農業保險部,國元農業保險公司也只在少數重點鄉鎮設立農業保險服務部,與業務拓展需求差距較大。養殖業理賠受人員和經費限制較大。平均每個縣業務人員僅3~5人,很難及時趕赴現場查勘定損;業務費用核定較低,每頭能繁母豬平均出險費用核定不足40元。種植業理賠方面,農作物受災程度短時間內難以確定,理賠速度較慢[1-3]。
(2)試點品種較少,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障金額有限。政策性險種主要集中于種養業,具有地方特色的優勢產業如蔬菜、水果、雞養殖等尚未列入試點;部分險種保險范圍較小,保險金額較低。
2.2農民收入水平較低,農業保險有效需求不足,農業保險宣傳推廣效果與預期目標差距較大
(1)農戶保險購買力有限,政府保費補貼未能解決保費支付難題。農業災害頻繁、風險大,保險費率高,投保農業保險的預期收益有限,農戶參保積極性不高。
(2)農業保險專業性強,需多部門配合持久深入地宣傳推廣。當前,農業保險宣傳推廣效果與預期目標存在較大差距,農戶保險認識深度亟待提高。
3農業保險市場失靈的原因
3.1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社會預期不明確導致改革推進難度較大
目前,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僅列入各級政府的工作報告和規范性文件,尚未出臺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組織體系、業務范圍、經營管理、費率厘定、賠付標準、優惠政策等缺乏法律依據,不利于其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
3.2高成本約束,政策性農業保險推廣進展緩慢
(1)地方財政對現行制度安排感到壓力較大,地方財力不足成為制約農業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推進過程中,地方政府財政提供部分保費補貼(種植業補貼45%,養殖業補貼30%);保險超賠資金(扣除種植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歷年結余)由市、縣政府和保險經辦機構按協議規定承擔。中央財政對種植業和奶牛、能繁母豬養殖分別提供35%和50%的保費補貼,但保費補貼政策尚未實現制度化。實際運作中,財政補貼資金按季到位率較低,保險公司墊資現象普遍[4-5]。
(2)農業保險經營成本較高,保險公司持續運營壓力增加。省內2家保險公司按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15%提
取展業費用,政府未給予資金支持;稅收方面,對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暫無其他稅種的減免政策。
3.3巨災風險準備不足和再保險機制缺失,系統性風險難以得到有效分散
(1)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初步建立,但資金積累較慢,難以覆蓋全部風險。保險機構按當年種植業保費收入的25%提取種植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其中40%上劃省級保險機構開設的種植業保險巨災調劑資金專用賬戶,由省級保險機構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2)區域性災害氣候易形成系統性風險,無法在投保人或保險標的間分散風險,需要再保險機制分散風險和彌補損失。
3.4制度供給的時滯較長,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變遷進程延緩
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制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長期規劃,相關部門尚未給予政策性農業保險足夠支持和配合。同時,農業保險制度涉及政府相關部門、農業生產經營者、保險機構和信貸機構等各方利益,涉及立法、稅收制度變革和財政補貼問題,需在實施中協調相互關系,而制度設計到具體實施階段又需經歷較長時間。
3.5農業風險區域規劃缺陷及農業保險專業人才缺乏,信息不對稱問題較為突出
(1)農業風險區劃工作尚未啟動,農業保險費率厘定和調整難以充分體現農業保險的風險差異性。省不同地區間農業自然風險級數相差數10倍,而農作物保險費率相差很小。風險較小區域的農戶投保積極性較低,影響農業保險基金積累;高風險區域,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有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問題。
(2)農業保險涉及農業生產各階段,風險判斷、核保、定損和理賠難度較大,對農業保險專業人才要求較高。目前,各地承保機構人員普遍較少,多數鄉鎮未設置營業服務站,使正常的業務開展存在困難。國元保險和人保公司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員工多為其他崗位轉來或新參加工作者,單一型從業人員多、復合型人才缺乏,已成為制約農業保險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3.6現行的資金管理方式不利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保費資金市級統籌,不利于農業災害風險在更大范圍內分散,降低了綜合賠付能力;監管難度和管理成本增加,易出現道德風險;再保險公司不接受以市為單位購買再保險,通過再保險分散巨災風險難度加大。同時,農業保險保費資金只能存放在銀行專戶,資金收益相對較低[6]。
4建議
4.1加快農業保險立法進程,形成可預期的農業保險商業化運行環境
明確農業保險的性質、范圍、經營方式、政府職能作用、經營主體資格、會計核算制度、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業務監管等,實現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制度化、規范化、長期化。
4.2完善巨災風險保障機制和再保險體系,探索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化途徑,運用市場手段化解農業系統性風險
各級財政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中央、省、市、縣級財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巨災風險準備金,逐步拓寬資金籌集渠道;探索建立再保險體系,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再保險經營主體給予相關支持,實行稅收優惠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政策等;開發區域產量期權合同,實現風險的有效定價,在競爭性市場上全面分散農業巨災風險。
4.3推動農村保險經營主體發展,加大農業保險展業和產品創新力度,規避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1)通過市場化手段合理選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形成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多元化的格局。加快農村保險中介機構發展,依托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技人員,通過信用社、農技站、郵局、畜牧站等中介農業保險,擴大、延伸農業保險的營銷網絡。
(2)依據動態調整機制,不斷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體系。按照不同的補貼標準,逐步將蔬菜、魚、水果、雞養殖等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研究實施農村保險方案,將農機險、農村機關事業綜合財產險、農村建房險等逐步納入以險養險范疇。
(3)合理設計保險合同,增加合同的多樣性,并通過規定免賠款條款、共保條款和無賠款優待條款,降低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程度[7]。
4.4建立財政金融等多部門協作支持機制,充分調動保險機構和農戶的參與積極性,解決農業保險生產和消費的雙重外部性問題
(1)逐步建立健全農業風險區域規劃和評估機制,通過建立相關數據資料庫,較為科學地把握、評估農業生產的風險程度。
(2)實現財政補貼的制度化和差異化[8]。在補貼方式上,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險種采取彈性靈活的標準,以體現風險級差;優化財政補貼機制,減少補貼環節,提高時效性;加強資金使用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收益。
(3)對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予以管理費用補貼和免稅等優惠政策[9]。
(4)與農村金融機構合作,開展“政策性保險+信貸”、“政策性保險+利率優惠”、“政策性保險+農民合作組織+貸款”、“政策性保險+龍頭企業+農戶”等銀保新品種。對投保農戶所需貸款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和利率優惠,通過業務創新拓展農業保險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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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新華.省農業保險萎縮的原因分析[J].特區經濟,2008(12):79.
[3]陳璐,宗國富,任碧云.中國農業保險風險管理與控制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4]馮文麗.中國農業保險制度變遷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5]周道許.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及政策建議[J].中國金融,2007(19):65-67.
[6]孫訪竹.發展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問題及對策微探[J].商場現代化,2010(18):171.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農村養老保險問題,其發展大體經歷了萌芽期,探索期,整頓期和改革期四個歷史階段。2009年,為了更好地解決我國廣大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我國開始了在全國范圍的新農保試點工作,并由國務院在9月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用以指導新農保的試點工作,標志著“新農?!敝贫葢\而生。
一、數據的選取與處理
本文以CNKI作為平臺,以“主題”作為檢索點,檢索詞設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匹配設定為“精確”以此提高檢索的準確率,并將期刊來源類別設定為“核心期刊”以提高文獻來源的權威性。共檢索出相關論文154篇,文獻發表時間從2005年開始,對新農保制度問題的大規模研究主要集中在 2009年以后。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采用文獻計量分析法和內容分析法。
二、文獻分析
(一)文獻作者分析
通過對新農保制度問題研究領域的作者群體的分析,發現此領域已具有穩定的作者群引導研究的發展,高產作者群也已形成,例如來自武漢大學社會保障中心的鄧大松、劉昌平,河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的耿永志,東北師范大學商學院的韓俊江等。他們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們更好的了解這個領域的發展方向和趨勢。
在統計的文獻中,學者個人獨著的論文占到60.5%,多人合著的論文占到39.5%。其中以兩人合著的論文為主,占總論文量的31.4%。其次是3人合著論文,占總論文量的6.6%;4人合著論文占總論文量的1.5%。學者們之間的合作有利于促進學術研究和交流,有助于深入探討研究問題,促使研究內容往深層次發展。
從作者所在單位機構來說,文獻的作者來自于高等院校、政府部門、科研機構、銀行等單位。統計結果顯示,來自高等院校的作者發文量居于首位,占到總發文量的95.7%;來自科研機構和銀行的作者發文量占到總發文量的4.3%。
(二)基金資助項目的分析
基金資助項目的論文往往具有科學性和前瞻性,并代表著某個研究領域的新趨勢,特別是國家級課題更是代表了該研究領域的先進水平。通過文獻分析統計得出獲得國家、省部、市、院校等各級各類基金資助的論文占論文總數的30.5%。其中,國家級27篇,占論文總數的17.6%,其所占比重最大;省部級12篇,占論文總數的7.8%;市級、院校級分別有3、5篇,分別占1.9%、3.2%。目前的基金資助來源以國家級課題為主,這與國家建立新農保制度有一定的關聯。
(三)內容分析
對論文內容的分布進行研究可以較大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學界所關注的熱點。通過對文獻進行內容分析,發現我國對新農保制度進行研究的內容相對比較集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農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的文獻對于新農保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沒有異議。經過許多學者的研究表明,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其存在既是十分必要的又是可行的。
胡玉璋(2007)認為推進新農保制度建設是解決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基本途徑。我國經濟結構變化為建設新農保制度的試行提供了前提性條件;財政收入與農民收入提高為新農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關鍵性條件;政府重視與農民意愿為新農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主觀性條件;長期試點為新農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技術性條件,這些都表明了我國建立新農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新農保中的政府責任分析
“新農保”與“老農保”相比主要區別在于在制度設計上突出了政府責任。政府在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和演變上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政府在新農保制度建設中的主體作用。
劉昌平(2008)指出“老農保”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責任缺失。曹信邦,劉晴晴(2011)認為我國政府財政完全有能力對農民養老保險賬戶缺口承擔責任。鄧大松,薛惠元(2010)提出應當強化政府責任,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加大財政補貼的力度,使財政另行預算注資保持較快增幅,并承擔相應的轉制成本,以緩解參保與享受人群倒掛帶來的基金壓力。當然我國政府在財政支持新農保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3.新農?;鸬幕I集與管理研究
隨著新農保工作的普遍展開,其基金的籌集與管理問題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現實問題?;鸬幕I集決定了新農保制度能否順利推廣,其籌集模式在新農保制度中處于的核心地位。金玉秋(2009)認為農民養老基金籌資模式必須適應我國國情,最低籌資水平應該滿足合理的最低保障需要,資金來源渠道應該多元化,并強調了土地資本收益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中的作用。劉昌平(2008)從基金管理模式方面推行委托投資型和銀行質押貸款型基金模式以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鸬陌踩芾恚行н\營,保值增值,基金監管,直接關系到自愿參保的農民對新農保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可以看出管理好新農保基金具有重大意義。
4.關于新農保試點的研究
新農保制度的試點研究一直是政府和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按照全國試點指導意見的要求,全國各地的試點地區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開展了試點工作。相關試點文獻的框架結構大致是“現象――原因――對策”模式。通過對新農保試點工作實施情況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新農保試點工作在西北偏遠地區仍然較少開展。對試點地區的研究經驗的借鑒,有利于推進我國新農保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5.新農保的可持續發展研究
新農保制度必須要解決與其他相關制度的配套銜接問題才能實現其可持續發展。新農保制度的相對穩定性也是影響其可持續性的一個重要因素。李玲(2011)強調從實現政府財政補貼可持續,農民長期參保意愿可持續,管理運行可持續,農民滿意可持續等方面來保證新農保的可持續發展。李瑩(2012)等人從資金籌集的視角,從財政支付能力、個人繳費能力、集體補助能力3個方面,探索了新農保的可持續性。新農保制度要想具有可持續性,就要進行嚴密的基金監管,保證基金的安全;進行周密的信息管理;加強新農保的經辦服務能力,簡化農民參保轉續手續。
(四)研究方法分析
從研究方法上看,目前的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為主,定量研究遠遠少于定性研究,較多的研究成果只是在作表面擴展和堆積。文獻的定量研究方面主要應用了保險精算學方法和回歸分析方法。除此之外,還有少數研究運用了系統仿真技術、相關分析、因子分析和二元離散選擇模型、簡單動態模型、擴展性線性支出模型等學科方法,這些方法為科學地分析新農保險制度提供方法依據。
三、結語
通過對我國新農保制度問題研究期刊論文進行文獻計量分析,發現當前新農保制度問題研究已具有一定規模,研究的內容涉及多個層面,并取得了較為豐碩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傮w上看從2009年國家正式推行新農保試點以來,各界專家、學者們紛紛對新農保建設發展及存在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解決的建議及對策,其針對性和正確性值得我們參考與借鑒。盡管新農保的試點工作在加快推進,相關研究也在不斷增多,但由于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滯后性、農業人口數量的龐大,新農保制度的真正建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新農保領域仍然有很多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希望更多研究者能夠加入到這些問題的研究中來,不斷加強學術交流,共同為促進新農保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1]胡玉璋.積極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J].人口與計劃生育,2007年第3期
[2]劉昌平.中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J].保險研究,2008年第10期
[3]曹信邦,劉晴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府財政支持能力分析[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1年第21卷10期
[4]鄧大松,薛惠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行中的難點分析――兼析個人、集體和政府的籌資能力[J].經濟體制改革,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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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昌平.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的戰略思考[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7月,第38卷第4期
[7]李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機制[J].山西師大學報( 社會科學版) 研究生論文專刊,2011年3月第38卷
一、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
1.二者的聯系
從過錯責任到無過錯責任再到雇主責任險最后到工傷強制保險,這是工傷保險發展所經歷的四個階段。由此可見,工傷保險是在雇主責任險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是商業保險被國家公權力介入,并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強制性的保險。勞動法和民法對于工傷事故加以規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從工傷保險關系的角度,而后者則是從工業事故無過錯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角度。這就使得工傷事故被賦予了雙重性質,是勞動保險與特殊侵權行為的一種競合。然而這種競合從實質上說,其實是勞動法與民法這兩個基本法的法規之間的競合。因此,工傷事故責任實際上也是民事侵權責任的一種。
2.二者的區別
(1)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種,工傷保險制度體現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在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關系,它的目的在于對工傷職工進行補償和救助,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工傷保險補償的給付義務人是特定的社會保險機構。而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則通常是由民法進行調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一種民事糾錯制度,它是以個人過錯為基礎的,因此應該屬于私法的范疇。
(2)目的及功能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是處于較弱勢的地位的,為平衡二者間的地位差距,在國家強制力的干涉下,工傷保險制度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一定的工傷保險費,這樣做的目的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后,能使工傷職工從社會保險機構處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同時,這一制度也能較快的把用人單位從沉重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中解脫出來,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經營風險。而侵權損害賠償則具有損害填補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損害恢復到未發生的狀態。即在行為人對他人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造成不法侵害時,使受害者得到救濟,它最根本的制度價值就是平衡個體利益。
(3)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責任的歸責原則已完成了向補償不追究過失原則的轉變。這既簡化了法律程序,并且提高了勞動者獲得補償的效率,也最大限度的發揮了社會保險的功能,更使得用人單位不用因對勞動者的補償問題而不能正常營業。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損害賠償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三大原則時,應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而加以區分。而一般是以過錯原則為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是在特殊侵權的場合。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工傷職工要想承擔較小的舉證責任,就要主張工傷保險補償而非侵權損害賠償。
(4)賠償標準和賠償范圍不同。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它是為了維持工傷職工的最低生活需要,而只對其損害的一部分加以補償,從而使他能盡快的恢復勞動能力和生存能力。而作為一種完全的損害填補機制,侵權損害賠償目的是使受害勞工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通常需要由法院依照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等具體確定其賠償數額,而侵權人的承擔責任的能力、法官的個人偏好等因素也會影響確定后得到的結果。因此民事損害賠償的賠償范圍較為寬泛,且賠償數額一般較多。
二、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的關系模式分析
1.擇一模式。這種模式下,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可以自由選擇工傷保險補償或是侵權損害賠償中的一種。這種模式的好處在于把選擇權交給了勞動者自己,但也存在著不合理之處。它使受害勞工陷入一種兩難境地,一邊是提請有較高賠償金的侵權賠償請求權,但卻面臨著訴訟過程漫長繁復,訴訟結果尚不確定,責任人負擔能力無法保證等因素。加上受害勞工事故后在經濟上的迫切需求,所以他們大多會選擇程序簡易、及時有效的工傷保險補償。所以這種模式的“擇一”基本上就會變成“唯一”,這不利于對勞工的保護,因此這種模式現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棄用。
2.替代模式。是指用工傷保險補償取代民事損害賠償,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工傷損害發生后,工傷保險補償能及時有效地保障勞動力的存續及再恢復,維護勞工合法權益。而且用人單位只需交納工傷保險費,便可從巨大的賠償負擔中解脫出來,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這種模式也有很大缺陷,它剝奪了工傷職工的自主選擇權,且工傷保險補償往往低于侵權損害賠償,這使工傷職工難以得到充分的救濟。此外,如果不加區分的采用替代模式,就會導致由于第三人的違法行為侵犯了受害勞工的權利,但是他卻不需要承擔任何的侵權責任,這就放任了這種違法行為,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原則。
3.累加模式。又可以稱作兼得模式,是指在工傷事故發生以后,工傷職工在依照侵權行為法獲得了賠償救濟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補償。該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受害勞工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民事賠償和工傷補償標準都偏低的情況下。然而,不對侵權人加以區分的采用此模式,會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影響用人單位的發展,這明顯有悖于工傷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
4.補充模式。指工傷職工既可以對侵權行為提請損害賠償,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但最終獲得數額以其實際所受的損失為限。此模式主要有先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后再以工傷保險補償不足的部分或先提出工傷保險補償救濟再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兩種形式,前者多用于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后者多用于工傷事故引起的勞資糾紛案件中。這種模式既不會違反“受害人不能因損害而獲益原則”,而且用人單位也不會因其已為勞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費而必然免除損害賠償責任,這有助于企業增強預防工傷事故發生的意識,從而積極的為勞動者改善他們平時的工作環境,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但這種模式也不盡完善,如一起工傷案件引發兩訟的情況增加,這就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費了社會資源。而且在有些案件中,前面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會影響到后面一個案件的進行,因此,往往由于各種時限超過了法律的規定,而使受害勞工喪失多種權利。
三、完善我國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競合處理模式的建議
本人認為,在認定勞動者屬于工傷并對其進行賠償的過程中,不把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這一因素考慮在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很多工傷事故的實質就是雇主侵權。因此,在處理工傷事故時,我們不應該僅僅用一種處理模式,而應該區分用人單位有無過錯以及過錯程度,然后分別采取不同的處理模式,這樣既可以使工傷職工的補償最大化,也可以對有過錯的單位進行適當的懲戒。
1.當用人單位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應采用替代模式。工傷職工只能請求工傷保險補償,由工傷保險機構承擔給付責任,而不得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雇主不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工傷保險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想把用人單位從高額的賠償風險中解脫出來,以保證企業的順利發展。而且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采用這種模式能夠使勞動者得到有效而及時的救助,并且能激勵用人單位及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2.用人單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主要指由于用人單位違反了相關的規定,致使發生了工傷損害,或者是沒有及時的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在這種情況下采用補充模式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工傷勞動者的利益,對用人單位起到一種懲戒的作用,并且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中關于“工傷職工在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后,仍可以‘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
3.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時,當勞動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直接認定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而不需要區分工傷發生的原因。這時應采用補充原則,由工傷保險機構對工傷職工支付工傷保險補償,不足的部分可以再對侵權人提訟。這樣才能既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又能對用人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給予必要的懲戒。
4.第三人的侵權導致工傷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應采用兼得模式。這樣工傷職工既可以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同時也可以獲得民事損害賠償。由于工傷保險補償與第三人侵權到時的損害賠償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它們可以同時存在,因此,應該取消工傷保險機構的代位求償權。
(2)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認定的工傷。這時要看勞動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負什么樣的責任,當第三人對交通事故負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責任時,使用補充模式是較為合理的,這也是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實際做法。這樣既能保障勞動者得到及時足夠的救助,又能平衡侵權者與被侵權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從廣義上講,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風險也屬于社會風險的一種,是勞動者為了履行工作必須付出的風險,這樣把風險歸入到工傷保險的范疇是很合理的。法律法規的不一致將直接導致司法實踐者無法可依,這與依法治國的理念相違背,也致使各地對相同或類似案件在的處理上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制定一個統一的關于工傷保險與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迫在眉睫。本文就是同時考慮到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針對由于不同原因而發生的工傷事故,采取不同的處理模式。從而對怎樣處理工傷保險補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競合提出了新的探索,以期更好的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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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是指國家義務或有條件給予公民的公共產品或半公共產品,有些需要強制性實施。換言之,它是指國家以倡導或干預方式提供的各種收入支持和服務幫助,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優撫安置等內容。就社會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詞而言,直譯即為“社會安全”的意思,內涵自然包括維持社會穩定與公平、支持社會和諧發展與經濟增長等福利增進與改善的政策措施,社會保障是國家履行的一種對內安全職能。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產物,是為城鄉勞動力市場的有效合理運行與發展而服務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一種公共計劃,建立這種制度是為了保護個人及其家庭不因失業、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員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過公共服務(如醫療等)以及為家庭生活提供經濟補助以增進其福利。從社會保障的定義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會的弱者及潛在的弱者是社會保障的主要對象。社會保障的不僅僅是公民個人的收入,而且把社會管理職能延伸到營養、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保障政策因此就成為緊密協調提高福利水平和促進人力的民族國家政策。[1]”這里研究的社會保障是廣義的社會保障,是指社會成員因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礙時,能夠從國家獲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義比較完整、全面,“社會保障可以理解為對貧者、弱者實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對暫時和永久失去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對全體公民普遍實施福利措施,以保證福利增進,而實行社會安定,并讓每個勞動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種機制”[2]
二、少數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類文明的結晶,城市化則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城市化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現代化進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觀規律.歷史地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先是在尼羅河流域,然后是在兩河流域,出現了最早的城市形態.工業革命以來,社會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工業化加快,帶動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市成為創造文明和聚集財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詞來自英語(Urbanization),也譯作“都市化”、“城鎮化”。對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人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變農村人口為城市人口的過程,或者說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過程 [3]“城市化通常指農業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的過程”。[4]“城市化進程,就是一個經濟發展、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演變的過程,又是一個社會進步,社會制度變遷以及觀念形態變革的持續發展過程[5]??v觀世界歷史,“一個國家工業化、現代化的過程也是逐步實現城市化的過程,沒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現代化。在現代條件下,城市化的本質是鄉村城市化,是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由鄉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其中包括兩個過程:一是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轉移,向城鎮集中,城鎮人口的增長,農村生產、生活方式和生活質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區域的擴大和城鎮數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城市化一定意義上就是改變農民的社會關系,化農民為市民,讓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進入城市,由從事較低效率的農業勞動轉變為從事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產業的經濟活動,由傳統的、封閉的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為現代的、開放的生產生活方式,享受現代城市文明。農村人口城市化與城市經濟現代化、城鄉一體化共同構成城市化的豐富內涵。適應農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須從社會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數民族城市化對農村社會保障的需求
少數民族農村經濟落后,農村工業化或農業產業化發展緩慢,產業結構轉型與升級困難,這都與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有一定關系。當前,少數民族地區農村仍然延續著傳統的小農生產作業模式,農產品結構比較單一,勞動生產效率低下,勞動者素質低,這與城市化、工業化興起所需要的高素質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供給者應該注意到,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保障不僅起著非常重要的社會安定團結的作用,即它的社會功能,同時應該重視,社會保障超常的經濟效率,即它的經濟功能。通過向少數民族農村地區提供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一方面會激發出農民潛在消費需求,調動農民投資生產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在農民得到社會保障后,農村經濟將會快速發展,尤其表現為農村工業化或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民的勞動生產效率得到提升、農民收入穩步提高。因為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后,農村醫療保健工作的加強,生活服務設施的改善,使農民平均壽命和勞動年限得以延長,從而相對增加了社會勞動投入總量。同時,農民患病、養老、失業、生活有了保證,沒有后顧之憂,勞動力的再生產能順利進行,勞動力的城鎮化與農村非農化轉移得到支持與鼓勵,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勞動效率,有利于農民增加收入。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把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看作是國家的恩賜與負擔,實際上它更是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進程中少數民族農村社會保障的現狀
2002年,全國少數民族人口超過1億。全國共有5個民族自治區、30個自治州、119個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土地總面積613.15萬平方公里,占全國的63.87 %。在這里,筆者選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為研究對象,與甘肅城市社會保障,與其它少數民族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進行比較分析來揭示甘肅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1.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現狀
目前,甘肅農村社會保障所涉及范圍之內的項目,都己經開始試點推進。2003年甘肅省在山月、靈臺、安西、阜蘭和慶城五個縣開始新型合作醫療的試點。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國家加大了對西部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入力度,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的試點縣已經達到38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試點縣覆蓋率達到44%,參合農民達到近800萬人,2006年全省農村以縣為單位的新型合作醫療覆蓋率從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國平均增長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達到2006年的水平,覆蓋率仍然比全國平均覆蓋率50.7%低了7個百分點,但是這種差距正在呈現縮小的趨勢。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肅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中,覆蓋農業人口98728萬人,實際參合853.04萬人,參合率為86.41%,高于我國中西部平均79.43%近7個百分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已經覆蓋特困農民30多萬人,以農民自己交費為主的農村養老保險在甘肅省貧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經濟基礎。但由于受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在農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為主。2002年甘肅省開展養老保險的只有一個地級市,9個縣,194個鄉的1345個村,總計參保人數9.8萬人,且在2002年沒有新參保人數,在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機構的建設上,至2002年末還沒省級機構,只有2個地級機構,16個縣級機構,145個鄉鎮機構。發展速度嚴重滯后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進度。[7]
2.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與城鎮社會保障比較
目前甘肅農村社會保障與本省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差距。.長期以來,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城市居民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在國家和單位的保障下,不斷發展完善,而農村社會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個人承擔。甘肅省農村最低社會保障與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從甘肅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城鄉社會保障項目等方面來說明。
甘肅省各地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情況。2003年全省總城市低保人數與低保費用為569710人、37345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42526人、低保費用3423萬元。其中每個市分別為:蘭州市城鎮低保人數109344人、低保費用9314.1萬元,農村低保人數12835人、低保費用80.3萬元;嘉峪關市城鎮低保人數1941、低保費用1614萬元,農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關市還沒有建立起來;金昌市城鎮低保人數11171人、低保費用599.9,農村低保人數2085人、低保費用12.4萬元;白銀市城鎮低保人數65395人、低保費用355.80,農村低保人數3406人、低保費用20.3萬元;天水市城鎮低保人數71405、低保費用592.76萬元,在2003年農村低保也沒有建立起來;武威市城鎮低保人數33991人、低保費用183.02;張掖市城鎮低保人數39036人、低保費用230.2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3688人、低保費用5.6萬元;平涼市城鎮低保人數39380人、低保費用227.86萬元,農村低保人數6369人、低保費用33.6萬元;酒泉市城鎮低保人數29221人、低保費用176.44萬元,農村低保人數4296人、低保費用47.6萬元;定西市城鎮低保人數50044人、低保費用267.07萬元,慶陽市城鎮低保人數34931人、低保費217.90萬元,農村低保人數2696人、低保費用12.0萬元;隴南市城鎮低保人數36315人、低保費用221.52萬元,農村低保人數7151人、低保費用30.5萬元;臨夏市城鎮低保人數24124人、低保費用320.8萬元,甘南州低保人數22871人、低保費用136.6萬元,農村低保在2003年兩市都還沒有建立。[8]
甘肅省城鄉社會保障項目對比。城市: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都已普遍實行,在農村醫療保險有34個縣實行,其他的沒有涉及;社會福利:城市職工福利,辦公福利如社區服務、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蓋,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農村辦公福利如五保戶供養、養老院、農村社區服務覆蓋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義務教育。社會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貧,農村救濟、救災和扶貧,2006年10月1日啟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優撫安置:城市與農村都有優待、撫恤、安置項目。自愿輔助保障:城市企業保障、商業保障,農村少量商業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區保障情況
全國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同甘肅一樣,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所開展的工作大同小異。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展的社會保障工作主要有農村社會救助、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內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區主要的保障方式;農村社會救濟是民族地區農村困難群眾的主要救濟措施,但以臨時救濟為主,標準偏低;各地普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試點,但多數地區處于停滯狀態;廣西、內蒙、青海等地已開始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僅在少數縣進行試點。與發達地區相比,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都處于較低層次。下面是對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個縣的6個鄉農村社會保障狀況的調查[10]。
平安縣:巴藏溝鄉:13個村、960戶、漢族50%、回族50%、人口總數4382人、五保戶15人、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現金、貧困戶670戶,每戶每年發放糧食100斤、60歲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無措施;石灰窯鄉:14個村、1710戶、漢族56%、回族44%、人口總數7890、無集體經濟、五保戶16戶、通過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現金,貧困戶1200戶、每戶每年發放糧食101斤,60歲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無措施;
大通縣:良教鄉:12個村、3510戶、回鄉族、人口總數16847人、有一個鄉辦小煤窯,五保戶34人,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現金,貧困戶261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0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人口數913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東峽鎮:13個村、3383戶、回鄉族、人口總數14818人、無集體經濟、五保戶20戶,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現金、貧困戶466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1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保障已按人均兩元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海晏縣:三角城鎮:5個村、915戶、漢族80%、人口總數3755人、兩戶鎮辦企業、五保戶2人,以稅費改革財政轉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現金、貧困戶318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2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無保障措施。哈勒景鄉:3個村、282戶、蒙古族85%以上、人口總數1418、無集體經濟、無五保戶、貧困戶73戶、特困戶縣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3元,貧困戶沒保障,60歲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戶外,均由子女供養、大病醫療無保障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數民族地區傳統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而社會保障卻很缺乏。要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的城市化進程,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的工業化、現代化,消除民族之間的差距與不平等,必須進行制度創新,以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少數民族城市化進程的切入點,加快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步伐。當前少數民族地區需要解決農牧民群眾的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障問題。
五、建立與完善城市化進程中少數民族農村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是人類生存的需要。馬克思指出:“在現實世界中,個人有許多需要”[11]人是一種高級復雜動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為自然需要、社會需要、經濟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會關系中形成,并通過人的自覺社會實踐活動得到體現。列寧認為社會主義應該“充分保證成員福利和使他們獲得自由的全面發展”[12]。這里說明社會應該保證人類的自由和需要,為人類提供福利和全面發展的權利。中國社會主義的目的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會保障就是為了滿足社會公民獲得該需要的一個重要手段。社會保障是一種純公共物品,每個公民都應該平等的獲得保障權,社會保障不應該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產生排他性。社會保障的范圍和程度首先由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但同時也與一個國家、民族的文化傳統、價值理念和倫理道德原則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筆者在本文以人道價值思想,以社會公正與平等的原則,對怎樣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保障作出了以下構想。
1.建立少數民族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數民族地區建立了特困戶救助制度,但這并不能滿足農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數民族農村的自然條件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政府應該為農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網,具體的應從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
政府對農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僅是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也農村居民應該享受的生存權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都可以主動提出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應該低于或等于國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學界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標準
少數民族地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該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遵循既要保障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賴思想;根據本地區農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經濟發展、物價和財政能力來確定。
(3)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籌集機制
資金問題對于少數民族地區來說是一大瓶頸問題。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是由財政、鄉鎮、村民委員會共同負擔的。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目前少數民族地方財政和鄉鎮財政困難而無力支付。少數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稅,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來解決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
(4)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設,國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確保農民的最基本生存權益;二是對于特困戶可以實施減免政策,減免子女教育的學雜費等。
2.建立農村新型醫療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實施少數民族新型醫療和醫療救助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在少數民族地區應該是一種策略性選擇,少數民族農村實施醫療救助和提供公共衛生服務是農村醫療保障最基本的選擇。根據目前少數民族地區的合作醫療籌資水平,合作醫療補償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則合作醫療基金可能會超支,反而導致農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數民族地區實施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相結合,對于患重大疾病的農民給予醫療救助,切實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2)建立少數民族農村大病統籌醫療保險
我國少數民族農民對大病的應對能力很弱,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多,農民對于農村大病醫療救助非常迫切。大病醫療救助覆蓋面應該是少數民族全部農村居民,具體的對象應該是患有重大疾病的農民。醫療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應該按照“個人繳費為主,政府和集體補貼為輔”。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和集體分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當地農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繳納,并確定一個標準,超過部分歸入統籌基金。支付較小的醫療費,則由統籌基金支付。農村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基礎上,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組建農村大病救助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從事農村大病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數民族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在少數民族地區大規模實行農村養老保險還不具備經濟條件,養老保險要從當地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以家庭養老、集體幫助、國家補助與個人儲蓄養老相結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提高社會化養老程度,達到“低水平、廣覆蓋、適度保障”,逐步擴大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
(4)鼓勵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互助
在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互助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為了解決一時的困難,可以向自己的親戚朋友、鄰居求助一定的物質幫助,等其他的朋友、鄰居或其他困難戶有困難時,給他們一定的物質幫助,這不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幫助,而且還加深了交流和溝通,深化了人與人之間的感情,有利于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加強了農村地區的團結和穩定。對于這些突發性、暫時性的小型災害和困難,還可以彌補國家和集體保障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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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資料來源:根據《關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0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和甘肅省衛生廳統計資料整理轉引自李永生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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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轉引自李永生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甘肅省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研究》.
[10]青海省財政廳社保處.《青海省農村牧區社會保障現狀及思考》附表(內部資料)轉引自唐新民2007年碩士研究生論文《民族地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為例》.
Abstract: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nd the practical level of evaluation of academic research level city there are many han to solve the need.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city residents safe, focused on urban residents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ity of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 the city safe city residents safety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中圖分類號:P633.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城市的發展經歷了以安全為本的城市、以經濟為本的城市、以人為本的城市三個階段。古代人們,以城市安全為本,修筑城墻以抵御外來侵略;在以人為本的今天,人們對城市安全的要求不再是簡單的抵御外來者,而是從廣義的安全角度要求城市給予居民以安全感。
1、研究背景
我國近年來不斷攀升的城市安全事故,其數量之大、傷亡人數之多、經濟財產損失程度之深、影響范圍之大更是社會關注的聚焦點。華東師范大學危機管理研究所所長陳潔華介紹,每年,我國因安全危機而造成的損失達5000億元。近年來城市安全事故從出不窮。2008年春季,我國南方發生了50年不遇的罕見的雪災天氣。南方十多個省遭受了50年不遇的持續雨雪、冰凍等自然災害,受災人數過億,并造成電力中斷、水管爆裂,十多個機場、眾多高速公路關閉,京廣鐵路主干線和諸多鐵路路段及國道停運,導致人員和物資流動阻滯等連鎖反應。民政部救災司2月2日公布的此次雨雪受災數字:農作物受災7 200多公頃,直接經濟損失530多億元,因災死亡60人,緊急轉移安置175.9萬人,倒塌房屋22.3萬間,損害房屋86.2萬間。今年,9月27日14時51分,上海地鐵10號線發生追尾事故,造成271人受傷。近期城市電梯傷人事故,校車安全事故頻發,城市居民沒有安全保障和安全關的城市不僅無法帶動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甚至可能成為無可挽救的禍源。一串串觸摸驚心的數字,帶給城市居民諸多關于“我們的城市安全嗎?我們安全嗎?”的思考和拷問。因此,城市居民安全問題的研究探討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2、相關定義的界定
人們對城市安全的要求既要求城市在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有效的抵御能力,并能在環境、社會、人身健康等方面保持一種動態均衡和協調發展,能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秩序、舒適生活空間和人身安全。即城市安全包括兩方面內容:有效的抵御能力和城市居民生活秩序、空間和人身的安全。也就是說,城市安全應該包括對宏觀方面的以城市災害和抗災防御能力為評價內容的城市公共安全;以及微觀方面的以城市居民生活秩序、空間和人身的安全為評價內容的城市居民安全。
城市居民安全評價是以獲得居民安全度的定量結果,為城市安全管理、規劃提供量化依據為目標。評價中只考慮城市安全事故后果為居民人員傷亡造成影響的事故因素,不考慮對財產造成損失和環境造成破壞程度的事故因素。通過城市居民面臨的危險性分析,選擇合理的安全評價方法,建立城市居民安全評價體系和方法。而構建合理的城市居民安全指標體系是進行城市居民安全評價的基礎。
3、城市居民安全指標體系的建立
3.1指標體系構建的原則
評價指標體系的確定是開展城市居民安全評價的基礎和關鍵,評價指標的全面性與準確性會直接影響到評價結果的質量。所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必須能夠反映城市安全現狀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情況,必須要以能反映整個系統的危險狀態為目的。如果確定的因素太多,就會增加系統指標體系結構的復雜性和評價的高難度性,而且掩蓋了關鍵因素的重要性:反之指標因素確定的過少,則評價過程太過簡單粗糙,如此便很難全面地反映系統的客觀情況。因此,設計指標體系時要具有科學性、系統性、資料的可獲性、可衡量性、可操作性的原則。
3.2城市居民安全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的意義
確定一個科學、全面、客觀的評價指標體系是評價保證評價過程合理性、結果可靠性的關鍵。合理、科學地設計城市居民安全指標體系具有如下意義和作用:
(1)是客觀評價城市居民安全現狀和發展趨勢;
(2)能準確認識城市居民安全的控制方向和方法;
(3)為科學分析城市居民安全的規律提供理論支持;
(4)為安全管理提供理論支持,為各級政府和社會提供安全科學決策的依據;
(5)是居民認識城市安全水平的標度。
3. 3評價指標體系設計思路
本文從對居民安全產生影響,即對城市居民衣、食、住、行、醫安全五個方面進行分析、歸納建立城市居民安全評價指標,并從這五個方面安全出發將社會治安、生活保障、醫療衛生、經濟狀況、生態環境五個方面內容作為城市居民健康安全評價指標體系的一級指標。
(1)社會治安
社會治安是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社會問題,關切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作為城市居民安全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我們主要從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兩個指標來考察城市安全。危害城市社會治安秩序的主要破壞力指標這里不僅要從數量方面,而且要從性質方面對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認真評估,這樣才能較全面地評價社會治安狀況。
刑事犯罪方面,犯罪率、刑事案件的立案率是判斷社會治安狀況好壞的“晴雨表”,是城市治安考核的重要指標。
治安管理方面,安全的城市監控覆蓋率是強化城區安全防范建設,加強城區治安防范力量,有效防范重大案件發生的重要手段。而警力不足是目前我國城市治安的瓶頸之一,適當的警員配置率,合理的破案率從治安管理上體現了社會治安管理能力。
(2)城市生活保障
現代城市居民的衣、食、住、行都對交通、水、電、氣、油等高度依賴。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發展的速度使得城市的生命線系統迅速飽和甚至超負荷運行,大大增加了城市脆弱性的同時給居民生活安全帶來威脅。完善、穩定的生活供給系統是城市安全的標志,滿足城市居民的氣、熱、水、電、信息、交通等的需要是城市居民安全的前提條件。本文從城市居民對生活的基本需求出發,查找相關指標,建立生活保障的相關指標。將現代生活要求的城市供電、供氣、供水、交通、住房、食品的安全作為衡量生活保障安全的指標。在選擇三級指標時,從供電、供氣、供水、交通、住房、食品的供應數量和質量安全性指標
上反映生活保的安全性。
(3)醫療衛生
健全的醫療保障、合理的衛生防疫水平是城市居民對醫療衛生的基本要求。
擁有與城市人口相匹配的醫生數量,足夠的醫療保險投保率,寬廣的疫情監控覆蓋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覆蓋率,病床數是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就醫前提。城市是人口的聚集區,傳染病發生機率大于農村,傳染病一旦爆發對城市居民造成身體上的創傷和心理上的恐慌。在城市醫療衛生上將甲乙類傳染病發病率作為衛生防疫工作的重要衡量指標,是城市醫療衛生安全的重要指標。
(4)生態環境
生態環境它不僅包括各種自然要素的組合,還包括人類與自然要素間相互形成的各種生態關系的組合。城市作為一種典型的符合生態系統,其生態環境脆弱,如何改善生態質量、維護生態安全是城市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生態環境對城市居民健康影響主要包括環境治理和生態建設兩個方面。
環境治理方面,環境破壞對城市居民的居住環境包括水、氣、聲環境安全造成威脅,而水、氣、聲、渣各類廢物的處理達標情況,都能極好地反映出城市污染控制的現狀,以及當前的環境狀態。生態建設方面,城區要保障足夠的綠化覆蓋率、公共綠地面積、好于二級的天數才能在維護城市生態系統合理運行的同時,保障居民對生態環境的需求。
(5)經濟狀況
經濟狀態不僅僅關系城市和國家的穩定和發展,更能直接反映居民經濟狀態。
經濟富裕狀態是城市安全程度的重要基礎,也是城市居民安全的重要影響指標。本文在考慮城市居民經濟狀態指標時,從就業保險、收支狀態、分配結構這三方面進行。
就業保險情況安全狀態由城市失業率、失業保險率反映出來。正常收支是維持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條件,由人均GDP、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財政收入構成,是城市居民經濟狀況的反映指標。分配結構上主要從居民食品支出占生活支出的比例既恩格爾系數和反映經濟財富分配狀態的基尼系數體現。
根據指標體系的建立原則以及思路,結合專家意見,本文將城市居民安全評價指標體系分為四層。具體見表1。
表1 城市居民安全評價指標體系
目標層 準則層 要素層 指標層
城市居民安全
社會治安
刑事犯罪
犯罪率(%)D111
刑事案件立案率(%)D112
治安管理
重點部位安全監控覆蓋率(%)D121
警員配置(1/萬人)D122
生活保障
城市供電
人均供電量(度/月)D211
供電可靠性(%)D212
城市供氣
燃氣普及率(%)D221
暖氣普及率(%)D222
城市供水
人均生活供水量(噸/月)D231
自來水普及率(%)D232
飲用水水質達標率(%)D233
城市交通
公交車配置(臺/萬人)D241
公共交通分擔率(%)D242
城市道路面積(m2/人)D243
城市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m2/人)D251
危舊棚戶房比例(%)D252
食品安全
食品抽檢合格率(%)D261
口糧供求差率D271
醫療衛生
醫療保險
萬人擁有醫生數(1/萬人)D311
醫療保險投保率(%)D312
衛生防疫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覆蓋率(%)D321
萬人病床(1/萬人)D322
甲乙類傳染病發病率(%)D323
生態環境
環境治理
污水廢水排放達標率(%)D411
廢氣排放達標率(%)D412
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分貝)D413
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D414
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置利用率(%)D415
生態建設
城區綠化覆蓋率(%)D421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m2)D422
達到及好于二級的天數(天/年)D423
經濟狀況
就業保險
城鎮登記失業率(%)D511
失業保險率(%)D512
正常收支
人均GDP(元/人)D521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D522
人均財政收入(元/人)D523
分配結構
恩格爾系數D531
基尼系數D532
4、結語
本論文通過對城市安全內容的分析,提出了城市安全包含了城市公共安全和城市居民安全兩個方面內容,并通過對城市居民安全影響因素的分析,構建了城市居民安全評價指標體系,以期為城市安全管理提供理論支持,為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做出一點貢獻。
參 考 文 獻
【1】童林旭.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安全保障問題[J]..城市發展研究,1999,(6):1―6.
【2】 吳慶洲.21世紀中國城市災害及城市安全戰略[J].規劃師, 2002(1): 12.
【3】 鄭杭生.中國轉型時期的社會安全隱患與對策[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2004(2):4.
【4】 高峰.宜居城市理論研究[D].蘭州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 2005.
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中國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禁止商業銀行開展證券、信托和保險業務,民生銀行理財業務籌集的資金只能在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上運用,對保險、基金、證券等產品,只能采取推薦或部分的形式。歐美等國許多國際大銀行由于實行混業經營,加上背靠綜合性的金融控股集團,銀行可以從事證券、保險和信托業務,個人理財業務資金用途非常廣泛。商業銀行理財資金可以在銀行、證券、保險等幾個市場之問流動,可利用基金、股票、保險、債券等多種金融手段為客戶提供多種增值服務,獲取收益機會更多。
另外,中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較低,金融市場交易品種少。目前,中國人民幣利率處于管制狀態之下,資金的價格也就是利率,是由管理當局決定的,而不是通過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資金的流動、市場的套利行為等因素來決定出來的。由于利率市場化尚未最終完成,基準利率體系尚未形成和完善,則無法形成統一的收益率曲線。
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部運營環境風險分析
1、專業人才的缺乏
專業人才的缺乏既體現在理財產品設計人員的缺乏也體現在綜合理財人員的缺乏。民生銀行對理財產品的定價能力較差,致使利潤空間嚴重遭受侵蝕。目前,許多中資銀行在發售自己的外匯理財產品之后,并沒有將產品結構拆開,自己到國際金融市場中獨立操作,獲取更大的利潤,而是連同自己的外匯存款以及結構產品打包一起到外資銀行進行平盤。結果不論中資銀行推出何種理財產品,在這一過程中只相當于外資銀行的零售終端而已。
2、理財業務經營管理能力低
在理財業務的經營管理上,一方面缺乏相對獨立的業務運作系統和有效的后臺支持,另一方面缺乏對相關業務處理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個人理財業務,它的順利開展,依賴于前后臺、多部門資源的有效整合。
三、個人理財業務的操作風險分析
1、支持職能――合規部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將個人理財業務的準入機制分為兩類,即審批制和報告制。實行審批制的業務包括: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商業銀行開展其他不需經審批的個人理財業務活動,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民生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如果不注意個人理財產品的定位,即可能發生該向銀行監管機構申請批準的未申請,該報告的未能及時地報告。這種市場準入程序上的瑕疵,可能導致業務違規風險,從而招致監管機構的懲罰。
2、支持職能――財務部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會計處理沒有統一的規定,對理財產品收益如何征稅問題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這方面,商業銀行就可能面臨著違反財務稅收法規的風險。在財務會計方面,銀行對于理財產品容易發生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未能遵循有關會計法規的要求記載各種收益和支出明細,或者雖有記載,但是科目不當;二是在會計和賬目上未能妥善區分自有財產與客戶的理財資金及其收益。
四、民生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控制
1、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的外部環境
加強金融市場的培育,制約中國人民幣理財業務的發展和市場風險管理的因素之一,就是金融市場的分業經營和利率償未完全市場化。所以進一步完善利率、匯率形成機制,一方面有利于人民幣理財市場金融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另一方面有利于商業銀行進行套期保值和風險管理。另外完善金融市場體系,大力發展國債市場、衍生品市場、期權市場、資本市場,將有利于拓寬商業銀行投資渠道和投資對象,提高風險對沖。 加強對理財業務的監管,隨著近些年結構性個人理財產品開發和營銷的日趨活躍,很多國家監管當局均接到大量客戶投訴,于是紛紛通過修改相應監管規定,完善消費者保護的法律保障機制,監測產品廣告和營銷資料以及加強消費者服務和教育等措施來改進監管工作。借鑒國際經驗,中國也應將監管目標設定為促進金融產品創新和市場的健康發展,通過幫助零售客戶達成公正交易來適當保護消費者,提高公眾對金融的理解程度。
2、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控制的內部環境
企業的核心是企業中的人及其活動,人的活動在環境中進行??刂骗h境是指對建立,加強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序的效率發生影響的各種因素。有效的控制系統是以良好的控制環境為基礎的,內部控制系統功能發揮的過程是內部控制系統與控制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
培育理財人員的素質和操守,首先,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管理制度,有關人員必須持有相關資格證書才能夠從事理財服務。這樣保證理財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其次,銀行應堅持對從業人員開展適時的繼續培訓,并對其業務水平及服務進行跟蹤評價。將現有的長期分業經營產生的大量銀行專業化人才培養成為具有綜合金融理論和財務分析知識以及市場分析能力和投資技巧的全面復合型理財專家。最后,加強理財人員職業道德和操守的管理。
個人理財業務目前在中國發展時間不長,相關內容復雜,涉及眾多學科領域,它的發展還需要我們不斷去研究、探索和掌握。同時它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問題,既有外部金融市場的環境因素又有銀行內部風險運營管理水平的制約,這些需要從全面風險管理的思想去應對和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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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ABC管理法管理人事檔案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的戶籍制度和人事制度都相繼進行了改革。與此同時,相關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若繼續沿用黨政機關管理干部人事檔案的一種模式來管理所有類別的檔案,已經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要求。就高校來說,多數高校最近10多年來都進行了合并或升格,有的強強聯合,有的弱弱聯合,甚至有的本科院校與中等專業學校合并,人員來自不同層次的學校,原來人事檔案管理的水平差異較大。由于管理模式不統一,尤其是一些原來層次較低的學校普遍存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不全、歸類不準確、整理不規范等問題,急需用新標準來統一。
合并高校人事檔案管理可以嘗試采用ABC管理法。ABC管理法最早源于巴雷特曲線圖,美國通用公司的狄凱于1951年將其應用于庫存管理,并命名為ABC管理法。這種管理法是運用數理統計的分法,對構成事物的影響因素按主次進行分類排列,以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進而對它們實行分別控制的一種科學分類管理技術。它是按照分析的需要,將事物或管理對象的影響因素或所占比重的大小劃分為A、B、C三部分,并對其分別進行“重點“”次要”和“一般”3種不同程度的控制和管理,以便最經濟、最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財力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正因為如此,半個多世紀以來,該分法被廣泛地應用于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中,如今在圖書、檔案等文獻資料管理領域也得到了應用[2]。所以,合并高校人事檔案無論原來隸屬于那所學校,只要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的新要求,根據ABC管理法,將在職的干部教師檔案作為“重點”,將在職的工人檔案作為“次要”,將離休、退休、離職和死亡的職工檔案作為“一般”,進行分類管理,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據有關規定,人事檔案可以建立正本、副本。正本內容豐富,能全面反映員工的情況;副本內容比較概括,是正本材料的備份或復制件,主要在領導干部檔案中建立,一般人事檔案只建立正本。正本由一個員工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材料所構成,包括履歷、自傳、鑒定、學歷、職稱、政審、獎勵以及職務、工資等方面的10類材料。根據ABC管理法,應重點加強在職人員材料的收集與鑒定工作;應建立學校各單位、各部門專人負責的收集制度,定期收集、定向收集、隨時收集、追蹤收集,并根據事實準確、材料完整、手續完備的要求,對各類人員的材料進行統一的甄別和審核,根據其真偽和價值決定取舍。工人檔案內容應突出評定崗位技能和學歷、勞動合同、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重點部分,對政審和參加黨團材料可從簡處置。而離職和死亡人員檔案可以先收集、不整理,以后根據需要再整理。
2、建立人事檔案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隨著人事檔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弱化了人事檔案政治化、神秘化的程度。與此同時,信息技術和因特網的飛速發展改變了人事檔案管理和服務方式,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換,從傳播學的角度講,徹底改變了空間對人的約束。檔案計算機管理網絡化、檔案信息數字化或電子化是高校檔案工作高效發展的必然趨勢。南京大學檔案館目前已經能夠提供網上信息檢索“南京大學、院士簡介、中青年專家簡介、南大學籍、中大學籍、教授簡介、校友檔案、職稱評聘、研究生論文、科研成果”等內容,使人事檔案管理更加社會化,成為一個透明、適度開放的個人社會公信平臺。南京大學檔案館的做法值得學習和推廣。
建立干部人事檔案多媒體信息網絡系統是國家信息化和新時期組織的迫切需要。采用先進的電子信息技術來構建整個人事檔案信息網絡系統要涉及很多先進的技術,主要包括數據庫技術、多媒體技術、網絡技術等,因此,要采用先進的應用軟件。目前,高校干部檔案適宜采用中央組織部《信息結構體系》,它是為實現干部信息的標準化及大范圍信息共享、按照人員管理機構及機構管理中科學的信息流程制定的,不僅具有較高的標準化、規范化程度,而且具有總攬全局的權威性。
高校在人事檔案信息計算機檢索系統中采用現代網絡通信技術,可以將檔案信息檢索方式由脫機檢索、聯機檢索發展為智能檢索及網絡檢索,實現檢索信息傳遞網絡化。人事檔案通過計算機管理,對檔案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提取、分析、加工,可以直接提高檔案工作的效益,提高勞動效率與工作質量,使人事檔案管理更加科學化。并且,與傳統檔案資料相比,數字檔案更易于保存、查詢和修改,而且可以通過網絡快速傳遞,提高檔案的利用率,降低了檔案管理的成本。當然,由于電子文件保存中存在著更新版本的不兼容性和不可識讀性,所以,儲存材料及載體的易損問題都不能忽視,處理不當會造成寶貴的人事檔案信息資源丟失。另外,還要正確運用加密功能,在嚴格界定檔案材料密級的基礎上對通用數據庫的數據根據使用權限進行系統的分類加密,防止信息丟失泄密,給單位和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3、重視人事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與利用
人事檔案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檔案工作的一個方面。檔案是人們在各種實踐活動及思維活動中自然形成的歷史記錄,一般說來,其內容比較真實,譽者不過其實,抑者不損其真。正因為如此,檔案的憑證作用和參考作用在各種文獻中居于首位,這是我們應大力開發和利用人事檔案的主要原因。
現在許多高校正在或準備采用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管理人事檔案,在人事檔案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過程中要重視信息資料的采集、開發與利用,不能為了購置先進的硬件設備而忽略信息資源及系統的應用。當前高??梢詫⒉粚儆趥€人隱私部分的內容材料上網,采用網絡化管理和服務方式,使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與外界的人才信息交流由單一的途徑變為開放式的交流模式。只有堅持以人為本,適度開放個人社會公信平臺,才能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使現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在公共平臺上實現共贏,為大學研究性學習服務,促進高校教學的改革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這是高校人事檔案管理政策的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是20世紀70年代末,在農村推行了后,農村出現了大量剩余勞動力,這些剩余勞動力轉而進入城市務工,逐漸形成了這樣一個群體。從全國范圍來看,他們從事建筑業、服務業、制造業等科技含量低,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工作。這一群體逐漸壯大,已成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不可小覷的一支力量。據國家統計局的抽樣調查結果推算,2012年全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總量達到26261萬人,比上年增加983萬人,增長3.9%,其中外出務工16336萬人,增加473萬人,增長3%,本地務工9925萬人,增加510萬人,增長5.4%。?譹?訛如此龐大的一支隊伍,每年為國家,為城市做出了大量的貢獻。據胡兵?譺?訛(2005年)等人運用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進行測算結果顯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為17.26%,這只是2005年的數據,時至今日,這個比重還在擴大。就廣東省而言,外來務工人員對GDP增長貢獻高達25%以上,一年貢獻397.3億元以上。他們在提供大量的廉價勞動力推動經濟的同時,還推動了產業結構的優化和調整,我國三大產業的比例從改革開放之初的4:4:2,變為當前的2:5:3。此外,對城市的消費,城鄉的建設和發展都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然而所獲得的報酬卻難與其貢獻成正比,子女教育問題、勞動用工問題、社會保險問題、住房等問題也都是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所面臨的有待解決的實際困難。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問題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合理安排和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與支持。據此,我們應該深入了解國內外的相關制度與舉措,以便更加科學合理的制定出有利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保障的良策。
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的人口流動和城市化在同一階段進行,使得其在城市化的過程當中并沒有出現類似我國這種大規模農村人口進城務工的現象,由此國外就沒有針對這一群體的住房保障研究。但是在快速的發展中,西方發達國家的人口大規模流動也產生了很多問題,貧民窟問題、環境問題、低收入群體住房問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等問題也都得到了相關學者的關注。
在對貧民窟問題的研究當中,有些學者認為,貧民窟通常是農村人口進入城市后的第一個目的地,認為選擇居住貧民窟是這些遷移人口的理。因為大多流向城市的農民缺乏技術,很難馬上找到合適的工作獲得滿意的報酬,其生活方式和習俗由于地域差異也往往遭到當地人的歧視和不理解,難以融入城市社區生活,只好聚集在貧民窟生活。?譻?訛貧民窟的存在具有其存在合理性,它為剛進入城市的遷移人口提供了一個調整和適應的場所。而且“充滿希望的”貧民窟是可以自行自己消除的,有能力自己進行社會改善并最終與社會整合融入社會;需要關注的是“失望的”貧民窟,由于普遍受到社會歧視而不積極進取,這些不利因素將對社會構成威脅,是國家發展的障礙,應該采取監視、控制和撫慰的策略。?譼?訛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移民安置研究漸漸取代了對貧民窟問題的單純研究。二戰后,國際上普遍認為政府可以通過公共住房來解決低收入流動人口的住房問題,興建“永久的出租房”。(Harris R.&C. Giles,2003)其中具有典型代表的是特納的“兩階段說”。特納在他的首創模型中,分析了城市化過程中移民安置的兩個階段,即在城市邊緣區域非法占地臨時搭建或自行建造住房的再安排和城市中心區域貧民區租房的初步安排,并且提出移民住房狀況不斷改善的過程是棚戶的所有者取代貧民區的房客身份。他反對當時政府的一般處理辦法,認為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所建住房的標準和成本太高,致使城市貧困人口難以負擔,因而提出主要以“使用動機”為目的進行住房建設的“第三部門”概念。?譽?訛
Loo Lee Sim (2003)認為集中建設公共住房,容易出現種族隔離的現象,并且不同階層和消費群體容易分割開,從而產生更多不穩定因素。因此,對于公共住房的選址要考慮到族群與階層的合理安排,考慮到鄰里的布局影響,這樣有利于族群和階層融合、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避免“貧民窟”的大量出現。
對于進城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方面的事宜,國內很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了存在的問題,并且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策略及建議。劉純彬(2005)在做了大量的考察調研后,指出了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位列其亟需解決的十個問題中的第四位,僅次于勞動工資、8 小時工作制和勞動保護這三個學術界和輿論界熱點問題之后。李琳(2007)將住房問題列為進城外來務工人員在城鎮化進程中遭遇的不公的七大表現之一,認為這一群體住房條件惡劣,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和諧社會的構建。陸海深(2007)認為農民工在城市是融合還是隔離,首先取決于能否解決農民工的就業問題,其次就是住房問題。?譿?訛在住房狀況及原因方面,吳維平、王漢生(2002)對北京和上海流動人口的住房進行研究之后,發現這個群體在城市住房的主要類型是租賃屋、工棚和單位宿舍三種,他們的人均住房面積只有城市居民的三分之一,超過三分之二的流動人口住在無廁所無廚房的住房里,近一半的流動人口對自己的居住條件不滿意。農民工是流動人口的主體,他們的住房條件也就可想而知。?讀?訛
吳煒和朱力認為,我國的外來務工人員住房福利獲得的渠道過于單一,主要來自于市場,這使得外來務工人員的居住條件差,住房權利難以得到保障,負面影響顯著。因此,要加強政府在提供住房方面的責任,改革現有的一些政策,松開一些束縛和局限,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更多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限價房,并且鼓勵和刺激非政府部門在提供住房上發揮更大的作用。?讁?訛
王星把眼光放到了新生代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上,認為新生代外來務工人員對城市化的需求更加的強烈,“職業非農化——居所城市化——生活市民化”是他們融入城市的基本步驟,住房是其中一大難題,在這個問題的背后,是市場與政府的雙重失靈,為了緩解這一狀況,解決好這一問題,必須創新社會的管理體制,鼓勵全社會參與,構建住房資源的動態配置體系。?輥?輮?訛
綜上所述,學術界對于進城外來務工人員的關注度很高,并且對其進行各個角度的闡述和論證,學者們涉獵了很多問題,并指出存在的種種困境,提出了各自的建議。這都將對我國進城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保障問題產生重大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引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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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遠洋運輸業務的發展,尤其是班輪運輸的普及,集裝箱運輸和造船技術不斷進步,船舶航速加快,裝卸港口速率提高,在某些近洋航線上出現了"貨等單"的情況。而在國際航運的實踐中,通常是,承運人憑借經過適當背書的正本提單而放貨,船公司的一般原則是"認單不認人",如此,由于提單未到,貨物滯期港口,對承運人和收貨人都造成了損害。在這種情況下,電放操作應運而生。
1."電放"的含義以及操作
何為電放呢?電放是指應簽發或已簽發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貨代公司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請,在不簽發提單或收回已簽發的全部正本提單前提下,以電子郵件、傳真、電報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將貨物交付給給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
電放的主要操作過程是托運人向船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供電放保函后,表示因"電放"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及后果由托運人承擔。一旦承運人接受申請及保函后,則向卸貨港承運人的人發送電放通知書,再由托運人向收貨人傳真電放通知單,收貨人憑收貨人公司蓋章的"電放提單"傳真件或憑身份證明提取貨物。
"電放提單"在法律中至今未有定義,只是實務中的稱呼,是指船公司或其人簽發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的提單副本、復印件或傳真件。
在電放中,通常采用prepaid。貨物如果有不良情況,電放信上要打上大副批注。電放日通常在貨抵目的港前。電放放貨并非不出B/L,只是不出正本提單(若已出,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單復印件或MEMO件,通常是復印件為最好方式。電放操作通常不適用于以信用證或者托收為付款條件,而對于提示提單或空白提單也不適用。
通過此流程可以看到,電放實質上就是無單放貨,其產生的基礎就是買賣雙方良好的信譽和合作關系。由于省去了交付提單等結匯單據,為收貨人和承運人都節省了不少時間和費用,電放具有迅捷(非常適用于近洋運輸,對于我國東南亞一帶貿易交易尤其方便),簡便等特點,對于承運人來說,由于托運人出具了保函,承運人承擔的風險小,對其貨物承擔的責任也小。但是提單一經"電放"處理,其"準流通證券"的性質,即提單可以通過背書或交付來轉移物權的性質即歸于消滅,違背了提單制度的規定,所以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包括我國的《海商法》)無"電放"的定義。
2."電放"操作的風險以及注意事項
電放業務雖然有很大的優勢,但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由于電放提單僅是提單副本或復印件,不具有物權效果,這樣就為買方炸貨提供了可能,同時也不排除船方偷貨的可能。在無正本提單放貨過程中,實際承運人憑保函放貨,提取貨物的不一定為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很大。同時電放提單目前既無專門的國際法律、慣例規范,也無相應的國內法規,使電放業務成為無法可依的操作行為。所以電放業務中一旦未處理好,就會引起極大的糾紛。
①.托運人(賣方)在"電放"操作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注意事項
在電放業務中,托運人的風險是最大的,尤其是在FOB的條件下。第一,面臨貨財兩空的困境。"電放提單"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而簽發的,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提單,不能成為其收取貨款的保障。一旦電放后,賣方將不再掌握貨權,如果采用D/P和信用證交付,就無法得知買方是否已經向銀行付款贖單。若"電放"指示放貨之后仍未收到貨款,賣方將處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不能向貨物保險人提出索賠(這種情況下不是因外來風險遭受的損失),只能與買方交涉,買方可能提出降價或減少貨款等苛刻條件,或者干脆拒絕商談,賣方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一定會面臨高昂的律師費、繁瑣的訴訟程序和判決的執行程序。第二,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托運人必須將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承運人未簽發正本提單,在某些情況下,如主管機關檢查要求提供或者與承運人發生爭議時,托運人會因拿不出提單而影響其自身的權益。第三,由于托運人會向承運人提供保函,則在貨物損害的情況下,無權利向承運人追究責任。這使得承運人脫逃了其責任的承擔。
因此,托運人在申請電放的時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充分了解"電放"的知識。第二,充分了解"買方"。賣方必須詳實地了解買方的資信情況及財務狀況,防止貨物被欺詐。第三,最好尋找聲譽較好、實力強且操作規范的公司作為,這種大公司一般有一套自己的貨運規則,這樣使貨物更加安全。第四,盡量簽訂CIF、CFR條款,以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也防止FOB下貨代與收貨人相互串通。第五,盡量爭取安全有效的支付方式,如T/T,先全額收取貨物貸款,再選擇"電放"。
②.承運人在電放操作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在"電放"下,由于承運人已收回了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或應托運人的要求并未簽發正本提單,并如約交付貨物,承運人已經履行了提單所規定的應對收貨人、提單持有人所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因而承運人也不會承擔"無單放貨"的風險。再加上托運人出具的電放保函,承運人的風險變得更小。但由于電放屬于異地交單放貨,倘若承運人處理不慎,也會帶來風險。第一,被買方故意炸貨而利用。第二,"電放"情況下,托運人和收貨人都是無船承運人,作為實際承運人的船公司是否會承擔交錯貨物的責任,或者無船承運人錯誤交付貨物時,船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問題。第三,船公司與船舶人之間授權不明現象的發生及其責任的承擔問題。
因此,承運人在承諾電放的時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承運人應要求貨代提供書面電放通知,在該通知中,應指明貨物究竟放給誰的詳細名稱。第二,承運人在已簽發正本提單下,承運人必須收回所有的正本提單。第三,必須識別保函的來源及出具的主體,不能接受"非托運人"的"電放"請求。第四,承運人需注意貨物的提取人與副本提單上指定前是否一致,并且注意保存提貨記錄。第五,實際承運人(船公司)與船舶人應明確職責,使船舶人不能超出授權范圍執行不當操作,甚至與他方共同密謀損害船公司的利益。
③.收貨人(買方)在電放操作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注意事項
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在洽談買賣合同時,通常處于主導地位,但作為運輸合同中的收貨人時,卻常處于不利地位。第一,承運人依照托運人的指示來確定收貨人(記名提單除外),收貨人的名稱可能改變,憑"電放提單"傳真件前往提貨的可能不止買方一人,這對于買方極為不利。第二,同發貨人,收貨人若先付款后收獲,則也將面臨財貨兩失的困境。第三,即使買方能提取貨物,但是若出現貨損貨差,賣方可能以"電放提單"上貨物外表狀況的記載以及風險已轉移給買方為由拒絕賠償,若轉向承運人主張權利,其是否有索賠權就成了問題,即使請求賣方出面向承運人索賠,賣方基于已經收到貨款而無動力向承運人索賠,所以買方將陷入無計可施的狀況。第四,"電放"情況下,收貨人同樣不能取得提單,當出現糾紛時,也會因拿不出提單而可能無法維護自身權益。
因此,收貨人在接受電放的時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收貨人需要詳實了解賣方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等,防止無貨可提的情況。第二,在洽談買賣合同的時候,收貨人往往可以與賣方簽訂FOB價格條款的貿易合同,由自己來負責指定承運人,從而降低風險。第三,在無法達到有利于己的條款時,爭取不采取"電放",防止貨款兩空或者受傷無正本提單來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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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頒布《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這標志著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開始。在其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以其特有的功能,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自產生之日起就被公認為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其風險來源于各個方面,對風險的有效管理對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正常運怍十分關鍵,這也同時關系到擔保機構在緩解巾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上的效力。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來源
在當前特定的經濟與政策背景下,我國信用擔保行業的風險來源于多個方面。
(一)來自宏觀層面的風險
1政府的過度干預
在政府參與出資的信用擔保機構中,政府部門會利用各種行政手段參與到擔保機構的運作中,使得擔保機構喪失獨立決策和運作的權力,增加擔保風險。
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層面上,于i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事實上無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由于現行《擔保法》重點保護的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明顯缺少對擔保機構的保護;其次,《擔保法》中的一些內容與信用擔保的現實運行相沖突。
在行業法規方面,原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有關行業管理規范由于效力有限且缺少細節性和實質性的規定,難以真正達到約束與規范擔保行業的目的。
(二)來自協作銀行的風險
實行比例擔保,在擔保機構和銀行之間尋求風險收益平衡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國,盡管多數擔保機構已經通過自身努力與協作銀行簽訂了風險分擔合同,但在實際中往往因為銀行的優勢地位而被迫接受過多風險。
(三)來自擔保機構自身的風險
1操作風險
在我國,擔保行業仍屬新生行業,并且大多數擔保機構在擔保人員從業標準上尚缺少足夠重視,致使很多擔保人員在專業技能和政治素質上并沒有達到相應的標準,違規操作和暗箱操作時有發生。
2內部管理風險
首先,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衡量擔保機構抗風險能力的重要標準,但現階段我國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資金來源不足,且大多缺乏后續資金補償,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擔保行業的風險承受能力。
其次,我國擔保行業起步較晚,在風險防范機制的建設上還存在很多不足。在內控制度建設上,許多擔保機構沒有建立起科學嚴格的操作規程和管理方法,違規操作和操作失誤時有發生;擔保機構普遍缺乏一套科學有效的風險評估體系,難以對受保企業做出全面準確的評價;在風險轉移方面,反擔保和再擔保之類的措施尚沒有得到全而建立,操作過程也存在很多不當之處;在風險補償方面,擔保機構內部風險準備金和外部補償制度都不完善;另外,擔保機構對于擔保項目的事中監督也過于疏忽,在發生代償后,也缺乏有效的追償機制。
(四)來自受保中小企業的風險
1經營風險
中小企業面臨的經營管理能力落后、高素質人才缺乏,技術革新和產品研發能力低下以及財務制度不規范、財務信息虛假等經營風險,都加大了信用擔保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
2信用風險
在我國,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普遍偏低,加上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一些不符合擔保標準的中小企業往往會通過瞞報或假報來騙取擔保,在獲得擔保后也往往會改變貸款用途,從事較擔保合同具有更高風險的投資,從而增加擔保風險。
3“擔保對象封閉性”引起的風險
“擔保對象封閉性”是指互信用擔保的擔保對象被限定在會員企業范圍之內。在互擔保中,會員企業在承擔出資義務的同時,也享有被擔保的權利,一些經營狀況稍差的會員企業也會憑借會員資格而較容易爭取到擔保,從而加大擔保風險發生的可能。
(五)來自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風險
1征信體系不完善
第一,出于自身利益,銀行、工商、海關、稅務以及司法等部門會對自己擁有的中小企業信息實行“壟斷保護”,在加大信息采集難度的同時,也浪費了大量有用的信息。
第二,在征信過程中,中小企業由于信用意識淡薄且出于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往往存在著不支持、不配合的現象,甚至會拒絕征信工作的開展,大大加劇了征信難度,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大打折扣。
2外部信用評級體系發展滯后
我國的信用評級行業雖有一定發展,也形成了一批擁有一定影響的信用評估機構,但是大多數信用評級機構因評級目標范圍、業務開展地域、評級人員素質以及技術和資金力量等方面的差異,擁有不同的評級標準,由此造成評價結果難以得到統一;另外,由于征信體系建設的落后,評級過程主要參考受評企業自身提供的信息,信息來源的不夠透明,這最終降低了評級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管理建議
(一)明確政府職責
1 加大政府資金支持,杜絕直接干預
首先,政府部門應根據擔保機構的擔保范圍、所處地中小企業情況等給予不同的啟動資金支持,并定期和不定期的為擔保機構注人補充資金。
其次,各級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參與到具體擔保項目的運作過程中,更不得強制性要求擔保機構提供人情擔保和關系擔保等。
2提供優惠、激勵和配套服務政策
除了直接的資金支持外,政府可以派遣專業人員幫助中小企業改進經營管理、可以組織專業擔保隊伍為擔保機構在內控以及企業治理上提供建議、可以通過減免稅收等方式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可以給予經營機制較好、擔保成績突出以及風險管理規范的信用擔保機構一定的獎勵。
(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宣傳教育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加快修改和完善《擔保法》,使其對信用擔保行業做出統籌性的規范,叫確擔保行業的基本性質和地位,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發展提供指導;盡快出臺專門針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對信用擔保的具體運作規程加以規定。
2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具體可以由當地的擔保行業協會組織相關人員參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訓以及考試,在擔保從業資格考試中也應重點對法律法規的掌握和理解程度進行檢驗,使其真正落到實處。
(三)完善風險防范機制
1完善內部控制機制
一是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在職業道德上,擔保行業應加大宣傳教育,加強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通過引入獎懲機制,堅決杜
絕違規操作與暗箱操作的發生;在專業知識方面,通過培訓、從業資格考試、人才互動機制等挑選合格的擔保人才。
二是完善擔保準入機制,申請擔保的中小企業必須在資信等級、企業治理和發展前景上達到標準,擔保項目則應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并能確保有穩定的歸還資金。
三是科學設定擔保指標。比如,擔保機構可對不同行業設定不同的單筆最高擔保額度和擔保期限;根據自己的實力,按 “先小后大、先短后長、先流動后固定”的原則提供擔保。
四是加強擔保項目監督。在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后,擔保機構有權對受保企業進行監督和檢查,定期了解企業的擔保貸款使用情況、經營管理狀況和財務狀況,并可就此提出相關改進建議;可同貸款銀行一起要求企業調整其高風險的戰略,甚至讓企業提前還款;還可參與企業管理,派駐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加入到企業,實現雙贏。
2完善風險轉移機制
首先,推動銀、保、企合作,完善風險分擔機制。貸款銀行與擔保機構應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合理設定風險分擔比例。
其次,健全再擔保制度,適時引入商業性保險。加快組建中央和省級再擔保機構,逐步形成中央與省、省與地市間的多層再擔保體系。在具體運作上,政府可以委托專業性的富有經驗的擔保機構運用市場化手段對再擔保體系進行管理。另外,可以考慮將商業性保險公司進入信用擔保領域,在降低代償帶來的風險的同時有效增加風險管理能力。
3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首先,完善風險準備金制度,通過提取代償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普通準備金來保證其資金實力。
其次,完善外部損失補償制度。政府部門在為擔保機構注入啟動資金外,還應將損失補償放在重要的位置,就政府部門而言,只要中小企業滿足擔保標準并且擔保機構操作規范且風險可控,那么政府部門在資金上的支持力度越大,中小企業能夠通過信用擔保獲得的融資額度也就會越大。
具體的,各地政府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將當地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補充擔保資金,中央政府可設立專項擔保資金,及時補充各地因財力不足而間斷的擔保資金注入;政府可以連同稅務部門,抽取一定比例的來自中小企業的稅收專門用做補償金,另外,相關部門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發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國債”以擴大資金來源。
(四)加快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1 完善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建設
一是盡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盡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在明確人民銀行的征信主管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征信市場的監管和指導;制訂相關法律制度,規定不配合征信工作的中小企業和部門所應承擔的責任,以確保征信工作順利開展,對征信系統包含的信息內容、信息采集方法、保密措施、使用范圍做出具體的規定,提高征信系統運作效率。
二是加強各部門合作,銀行、工商、海關、稅務、司法等部門應打破行政藩籬,實現信息的共享,以確保信息的完整和有效。
三是加強征信宣傳力度,嚴格信息保密制度。征信部門可以召開由相關部門和中小企業參加的征信系統建設座談會,以加大征信系統重要作用的宣傳。另外,信息采集和使用過程中的保密制度建設也應及時跟進。
2建立科學的外部信用評級體系
首先,各方應積極參與評級體系建設。政府部門作為統籌者,應積極為評級體系的建設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對評級機構的合法性、獨立評級權利、準人和退出機制以及業務操作規程等做出具體的規定,使信用評級有法可依;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利用其資源優勢,積極引導中小企業參與信用評級,并通過使用評級結果,擴大評級機構的公信度和影響力,對評級體系的改進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小企業應盡力提供真實信息,對于一些存在懷疑的信息應主動向征信人員說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評級工作,更不能使用強制或賄賂手段要求提升其信用等級;評級機構在開展評級工作時應做到獨立、公正、公平,不能因評級對象的強迫或者賄賂而做出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級。
其次,評級機構應加強內部隊伍建設,提高評級人員的專業技能和道德素養;改進評級方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指標體系來保證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3維護和管理信用秩序,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
一方面,嚴厲打擊失信行為,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中小企業,在一開始可以實行勸誡、警告和信用披露的方法,若屢教不改,則可以對其使用更嚴厲的措施,比如實行信用限制或逐出機制,剝奪中小企業一切依靠自身信用得到發展的權利。
另一方面,獎勵守信中小企業,對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級的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提供貸款和擔保上的優惠、免費提供管理、技術以及生產上的指導、將更多的投資機會向其傾斜等,讓中小企業感到“信用第一”,有效提高整個群體的信用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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