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05-28 09: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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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管理

篇1

乙方: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經營管理由甲方開發的_________酒店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_________酒店建成后,由乙方負責其商務酒店的經營和管理。商務酒店管理范圍:____樓以下(含____樓)全部建筑,共________________間客房,建筑面積約___________ 平方米。

二、管理期限:自_________酒店開業后________________年。

三、雙方責、權、利

1.甲方應確保上述商務酒店________間客房全部交由乙方經營、管理。

2.鑒于乙方承擔了甲方業主的回報責任,故甲方同意將________酒店____樓約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西餐、咖啡廳及____樓全部約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配套用房產權無償轉讓給乙方,轉讓手續在綜合驗收結束后________天內辦理完畢;并不受本條第________項的限制。

3.為提高酒店經營的抗風險能力,甲方同意在酒店經營期內,由乙方經營管理_________酒店地下一、二層約________平方米配套物業(包括車庫、娛樂、健身設施等),收益歸乙方所有,用于彌補因異常情況可能發生的酒店經營虧損。

4.乙方應保證在經營期間內向酒店業主支付不低于______%的年回報額,并確保由非銀行金融機構對上述回報進行擔保,乙方受讓的二樓、三樓物業應作為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抵押物。

四、酒店經營期滿,乙方將不再享有地下室全部物業的經營、收益權。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糾紛,則首先由雙方友好協商;若協商未果,則由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七、本合同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項下的面積以房管部門最后核定為準,面積的差異不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范文2 甲 方:

乙 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XXXX一至六層商場由全體業主委托甲方全權經營管理,乙方所購買的XXXXXX一至六層范圍內的房屋在本合同中稱為商鋪。

第二條 甲方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接受XXXXXX全體業主的委托對XXXXXX實施統一經營管理。乙方是XXXXXX 樓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的業主,該商鋪的建筑面積是平方米。購買該商鋪總價款為¥元(大寫人民幣: )(以實際面積結算金額為準)

第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乙方購買該商鋪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生效,按當日起算,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終止前九十日內,甲方就該鋪面向乙方發出書面業主公告。在本合同終止前六十日內,乙方需向甲方書面提出處置該鋪面的選擇申請。

第二章 商 場 經 營

第四條 乙方購得XXXXXX商鋪,對該商鋪擁有產權;乙方將該商鋪的使用權給甲方,同時委托甲方全權經營管理。甲方將委托經營的全部商鋪面積統一招商,按照經營要求統一安排品牌。

第五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與該商鋪場地上經營的經營商戶發生任何形式的經濟、法律關系,更不能達成任何形式的合同或約定,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欲將該商鋪轉讓,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只有在接到甲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通知后才能轉給第三方,在乙方將商鋪轉讓給第三方時,乙方必須事先約定商鋪買受人無條件承接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約定,且轉賣合同金額不得高于本合同約定的商鋪總價款。甲方不對乙方超過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的部分承擔按如下第七條約定商鋪收益回報。

第七條 甲乙雙方約定在委托期限內由甲方按照以下約定支付乙方商鋪收益回報:從第一年到第三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乘以9%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從第四年到第六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價款乘以10%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從第七年到第十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約定商鋪總 價款乘以11%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報。以上約定年收益回報率均為稅前收益。

第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年度收益起算日為 年 月 日。乙方前兩年的收益回報甲方已提前支付。第三年及第三年以后的收益回報甲方分月支付,從 年 月 日開始在每月的 日前匯入乙方指定商業銀行帳戶(開戶名: ,帳號: )。甲方支付乙方收益回報時,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國家相關稅收政策扣除收益回報的 用以支付國家稅務部門規定的相關稅費(不含個人所得稅)后再支付乙方。委托期限內如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做相應調整。

第三章 商 場 管 理

第九條 委托期限內根據商城的統一規劃和各種品牌形象要求,甲方有權在所有委托甲方經營的場地內統一設計、變更鋪面之間的尺寸或合并、分割、出租等,所發生的裝修費由甲方承擔,委托期限結束后,乙方如不委托甲方繼續經營,甲方不負責相關鋪面的恢復及恢復所產生的費用。

第十條 委托期限內甲方擁有乙方商鋪除產權外的全部使用權和經營權、出租權、招商權、管理權等所有權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該商鋪上合法的經營活動,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應得的投資回報,乙方應承擔其干涉行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擁有但不限于為有利于統一經營和管理乙方該商鋪所涉及的使用權、經營權、出租權、招商權、管理權。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商場的整體經營布局規劃設計及經營環境的規劃設計,負責辦理工商、稅務、商品檢驗、衛生檢疫等事宜。

第十三條 甲方負責商場公共場地的清潔、綠化、消防、安全及水、電、電梯保養及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五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乙方擁有獲取本合同第七條規定之利益回報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乙方在轉售該商鋪時,必需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有優先購買權并以市價回購。否則,只有甲方提出書面放棄,才可轉售其他買受人,在轉售該商鋪時,按本合同第六條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所有條款對該商鋪轉讓的其他買受人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至本合同終止期為止。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應按時將合同約定的乙方應得的收益回報支付乙方,如甲方未按時支付,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未付乙方收益回報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致使商場整體經營受到影響,違約一方須賠償守約方及其他商鋪的全部損失。

第十九條 非因甲方的過錯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水患等不可抗力原因給乙方及其商鋪造成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賠償事宜。

第七章 通 知

第二十條 任何書面通知或圖文傳真按本合同所述的雙方注冊地址送達后,即應當視為傳達。

第八章 合同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有關合同內容的增加、減少或修改,均須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二條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不可抗力發生方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通知對方。

第九章 爭議的解決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變更文件、補充約定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與該商鋪買賣合同(合同號為 )同時簽定同時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經營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就甲方購買的蘭桂坊(譚橋商業街)店鋪委托給甲方經營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希共同遵守。

一、 委托標的

乙方同意將其購買的 號店鋪(以下簡稱該店鋪)委托給甲方經營管理。

二、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辦理完畢交房手續并將有關該房的完整文件及材料交于乙方后三年止。

三、 委托經營相關約定

1、乙方將該房在委托期限內的所有收益權和轉租于他人的權利及其它經營權利轉移給甲方并不再需要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也即乙方在委托期內不再享有該店鋪的任何收益權和轉租于他人的權利及其它經營權利,甲方在委托期限內享有該號的所有收受益權和轉租于他人的權利及其它經營權利。

四、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購房契約的約定時間及時與開發公司辦理該店鋪的交付手續,并在辦理該店鋪交付手續后十日內將該店鋪相關文件及材料完整的交給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按期正常使用該店鋪,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按乙方購買該店鋪的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五/每天)向乙方收取延遲交付違約金,直到乙方向甲方交付為止;乙方辦理權證費用及拿店鋪繳納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契約》100天內需辦理完畢產權證交由甲方統一保管,在委托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甲方在該店鋪的收益權和轉租于他人的權利及其它經營權利,否則給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損失全部由乙方賠償。

3、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決定該房的使用方式(如自己使用、授權他人使用或出租于他人),甲方無須另行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

4、在委托期內,甲方或甲方授權人在不影響該店鋪房屋結構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對該房進行重新布局、裝潢和改造,無須另行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的同意。

5、委托期限內因該店鋪使用產生的水電費、廣告費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6、委托期內,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它任何與經營管理有關的費用。

7、委托期滿后,在甲方支付給乙方該房的租金不低于 元/年的前提下,乙方應按本合同的同等條件繼續將該店鋪委托給甲方經營,且乙方需出具與房租等額的發票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五、 合同到期

1、甲、乙雙方委托期限到期后,若乙方不再委托該店鋪的經營,則甲方應該在委托期限到期后二十天內將該店鋪及該店鋪權證(原件)一起交還給乙方,交付標準為在不破壞主體結構安全的情況下,按照該店鋪經營戶撤場時的格局交還給甲方。

2、乙方在移交該店鋪時,應結清該店鋪移交前產生的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等所有費用。

六、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本協議,如違反本協議需按照《商品房買賣契約》的總價的20%在一周內賠償對方的損失。

2、除本合同約定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其他違約責任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經由法律程序解決。

七、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等有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篇2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我們在總結近幾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經驗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基本適用于各類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發給你們,請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國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話:

話:

真:

真:

開戶銀行 :

開戶銀行 :

號:

號: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方,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 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 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 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理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 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____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__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職務:_______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

5.3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職務: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項目經理

姓名:_____職務:________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____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

10.2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地承擔: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采用________方式確定。

(1)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進 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定發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爭議

37.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單位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___________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___________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

受托人: 鎮雄縣物業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其位于鎮雄縣烏峰鎮龍井路中段東城農貿市場的物業委托乙方管理。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力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尊守。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鎮雄 縣 烏峰 鎮 龍井路中段

四至界限:東至龍井路止__南至龍翔路止_西至東城農貿市場外墻止北至東城農貿市場外墻止

占地面積: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見附件一。

第二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 委托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委托管理事項:

1)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等。

2)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高壓水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

3) 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

4) 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5) 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_____。

6) 公用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_____。

7)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8)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______。

第五條:乙方在維護、管理等過程中,必須牢固樹立安全防范意識,定期不定期地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采取一切安全防范措施,確保維護、管理等安全。無論任何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業主公約并將其作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

2.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

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1)負責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3)_______________。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經營性商業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

7.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向乙方提供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___項執行:

(1)無償使用;

(2)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

8.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向乙方移交;

9.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后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__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11)每月按時收取業主及使用人水、電使用費,并交相關部門。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1.房屋外觀: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設備運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___________

4.公共環境:_____________________

5.綠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___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乙方的滿意率達到:________

第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___調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向______收取。

4)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按以下第____項處理:

(1)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元交納滯納金;

(2)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交管理費的萬分之__交納滯納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乙方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十一條 其它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如下: 1.高屋樓房電梯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養護、大中修、更新費用,在保修期內由甲方承擔,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擔。

2.房屋共用小修、養護、大中修、更新費用,在保修期內由甲方承擔,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擔。

3.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小修、養護、大中修、更新費用,在保修期內由甲方承擔,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擔。

4.公用綠地的養護費用小修、養護、大中修、更新費用,在保修期內由甲方承擔,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擔。

5.附屬配套建筑和設施的小修、養護、大中修、更新費用,在保修期內由甲方承擔,保修期外由房屋大修基金承擔。

第十三條 甲方違反合同第六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十六條 甲乙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___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十八條 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與業主委員會續訂合同。

第十九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

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__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因房屋建筑質量、設備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作善后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鑒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鎮雄縣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不得反悔,否則,違約方支付對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送相關部門一份,每份文本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托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委托于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武昌 區

占地面積: 平方米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業構成細目附后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項

第四條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

外觀墻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

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包括道路、路燈、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

第六條 公用綠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七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

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八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九條 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小區公共安全、巡視、門崗執勤。

第十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用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一條 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二條 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服務費

2、特約有償服務費

第十三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當事人提出委托時,乙方應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費。

第十四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依法起訴等措施。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五條 委托管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并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并按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辦法撥付給乙方。

6、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內向乙方移交;合同期滿時負責取回。

7、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協助催交;

8、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第十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制度;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及時制止并同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并支付費用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甲方審議通過后由乙方領取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并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每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9、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后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10、嚴格按合同價收費,不得擅自加價。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

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清退有損居民健康的租用戶(如油漆戶、高噪聲戶、高污染戶等)。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 平方 米 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調整。

3、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由乙方按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按業主收取。

4、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納滯納金;

第二十條 車位使用費用由乙方按下列標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車位:

第二十一條 乙方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由當事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與甲方協商。

第二十二條 乙方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的其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約定如下:

1、高層樓房電梯運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三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公共場地維修、養護費用:

1承擔;大中修費用,由維修基金 承擔;更新費用,由維修基金 承擔。

2承擔;大中修費用由維修基金承擔;更新費用,由維修基金 承擔。

3基金承擔;大中修費用,由維修基金承擔;更新費用,由維修基金承擔。。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如果甲方不完成應負的合同責任,由此而影響乙方的承包管理目標或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該給予補償或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乙方如因管理不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廣大業主負面影響強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伍萬元 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內,根據甲方委托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二十九條 合同期滿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續訂合同。

第三十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及附件和補充協議中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共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由武漢市 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以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前天內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篇4

[中圖分類號] R256.22[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8(b)-076-02

不穩定型心絞痛與穩定型心絞痛的差別主要在于冠脈內不穩定的粥樣斑塊繼發病理改變,使局部心肌血流明顯下降,如斑塊內出血、斑塊纖維帽出現裂隙、表面上有血小板聚集及(或)刺激冠狀動脈痙攣,導致缺血性心絞痛,目前趨向將勞力型心絞痛以外的缺血性心絞痛統稱為不穩定型心絞痛[1]。因其有發展至心肌梗死的危險性,故臨床上多采取聯合用藥,降低心肌梗死的發生率。2005年10月~2007年6月,筆者采用在常規抗心絞痛治療措施的基礎上加用通心絡膠囊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取得良好的療效,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臨床資料

120例不穩定型心絞痛患者均為住院病人,其中男84例,女36例,年齡42~80歲,平均(58.4±3.6)歲。所有患者均有心絞痛發作癥狀或心電圖示心肌缺血表現。將120例患者隨機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兩組病人的性別、年齡及其他條件均無顯著性差異。

1.2方法

對照組常規應用硝酸甘油、腸溶阿司匹林及低分子肝素等,治療組在常規抗凝治療措施的基礎上加用通心絡膠囊(石家莊以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每次4粒,每天3次口服,硝苯地平10 mg,每天3次口服。療程均為4周,觀察用藥前后心絞痛癥狀改善情況和心電圖的變化情況。

1.3 療效評定

1.3.1心絞痛療效評定標準(1)顯效: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80%以上;(2)有效: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50%~80%;(3)無效:未達到有效標準。

1.3.2心電圖療效標準(1)顯效:靜息心電圖無缺血性改變。(2)有效:下降的S-T段回升1.0 mm以上;或主要導聯倒置的T波變淺達50 mm以上或T波轉為直立。(3)無效:未達到有效標準。

1.4統計學方法

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P<0.05為有顯著性差異。

2 結果

2.1兩組患者治療后心絞痛療效結果

見表1。

2.2 兩組治療后心電圖變化情況分析

見表2。

2.3不良反應

兩組均無不良反應發生。

3討論

不穩定型心絞痛的病理基礎是冠脈內有不穩定的斑塊,由于粥樣斑塊表層纖維帽出現裂隙或破潰,引起膠原纖維和斑塊的脂質核暴露,激活血小板及促凝血因子等產生一系列瀑布樣反應,導致冠脈內血栓形成。同時血管緊張素Ⅱ、內皮素I及血栓素A2等內皮源性收縮因子釋放,又可引起冠脈痙攣,最終引起心絞痛反復發作。單用硝酸酯類藥物往往不能緩解癥狀,近年來多主張聯合用藥,如β受體阻斷劑、鈣離子拮抗劑與硝酸酯類聯合。其中以鈣離子拮抗劑為治療變異型心絞痛的首選藥物,對預防心絞痛的發作也十分有效[2]。但單純西藥治療難免有較明顯副作用,隨著中醫中藥治療心血管疾病的研究進展,大量臨床資料表明,中西醫結合治療心絞痛療效顯著,副作用明顯減少。本文應用的通心絡膠囊由人參、水蛭、全蝎、檀香、土鱉蟲、蜈蚣、蟬蛻、降香、赤芍、酸棗仁、乳香、冰片等制成的復方膠囊劑,其主要成分人參皂苷能調節中樞神經系統的興奮與抑制過程的平衡、維持血管舒縮功能、促進細胞物質能量代謝以及改善免疫和應激功能。水蛭素是一種多肽,能抑制凝血酶對纖維蛋白的水解作用,也能抑制血小板聚集,改變血液流變性,有效地預防血栓發生。其他成分如土鱉蟲、全蝎、蜈蚣、赤芍等也具有解除冠脈痙攣、抗凝血、活血化瘀、降血壓、調整血脂、逐瘀通絡、芳香止痛等多種功能。諸藥相伍,能充分發揮其解除冠狀動脈痙攣、增加冠狀動脈血流量、降低血液總膽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降低血黏度、抑制血小板聚集和血栓形成、減輕因缺血而致的心肌損傷等作用,從而達到益氣活血,通絡止痛,緩解心絞痛癥狀的目的。本文治療組應用通心絡膠囊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緩解心絞痛總有效率為90.0%,心電圖改善總有效率為70.0%,而對照組僅分別為63.3%和50.0%,兩組均有顯著差異(P

本研究結果表明,在常規治療的基礎上加用通心絡膠囊治療不穩定型心絞痛,臨床療效顯著、心電圖明顯改善(P

[參考文獻]

[1]葉任高.內科學[M].第6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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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等8人投訴武漢昊華中建環保有限公司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案辦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7年9月18日,**等8人到我大隊投訴武漢昊華中建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華公司)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我隊接待人員向**等8人發放了《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并對**、孫邦平進行初步了解(見《武漢市勞動監察調查詢問筆錄》)。但由于投訴人中有人未攜帶居民身份證件,故當時我隊請他們提交了身份證復印后再受理。9月20日,**等8人正式向我隊遞交了《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投訴文書、居民身份證復印材料。我隊于9月25日批準立案。另查,**曾于7月19日向我大隊投訴昊華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問題,當日我隊立即派員前往該單位調查了解,但由于該單位已停止生產且無人值守,故未能實施監察。

二、調查情況

據投訴人**稱,其于2006年6月進入昊華公司從事化驗工作。入職時,該單位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未將勞動合同文本給本人持有一份,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其要求該單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本人持有一份、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支付生活費。

9月20日,經我隊向青山社保處查詢得知,昊華公司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登記號為10011872);另,**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由武漢永昌實業有限公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

9月27日,我隊經辦監察人員再次前往昊華公司調查,發現該單位仍然處于停業狀態,故采取張貼方式向該單位送達《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青勞社監詢字〔2017〕083號),并通知該單位所在轄區的網格監察協管員跟進掌握該單位情況,如發現恢復經營,立即與我隊經辦監察人員聯系。截至目前,該公司仍處于未恢復生產經營。

10月中旬,**向我隊電話詢問辦案進展,我隊監察人員已將上述辦理情況及辦案程序電話告知**。

三、下一步工作情況

篇6

[中圖分類號] F272.3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04- 0064- 02

1 標準化的發展

標準是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總結。標準化是指在一定的范圍內為獲得最佳秩序,對實際的或潛在的問題制訂共同的和重復使用的規則的活動。它包括制訂、及實施標準的過程。

伴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現代管理學各種理論推陳出新,作為制度化的極致——標準化也順勢而生。早在20世紀70年代,錢學森就提出要加強標準化工作及其科學研究以應對現代化、國際化的發展環境。各類管理學理論培訓又將“一流的企業做標準,二流的企業做品牌,三流的企業做產品”的管理理念在管理者身上打上烙印。如今標準化的范圍及內容日趨豐富且系統化。

標準化是不是必須具有強制性見仁見智,本文試圖從自發的認識看待標準化,將對企業內部標準化建設中合同管理的一個環節——合同文本的標準化建設進行分析,以探尋普通企業如何進行合同文本標準化,確保合同執行質量,從而降低企業運行風險。

2 為什么合同文本要標準化

西方經濟學認為現代社會是契約社會,這種契約框架的最直觀表現形式就是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從而實現生存與發展的綱目,同時也是風險產生的根源。企業要在經營活動中實現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解決所面臨一切經營風險。合同管理為企業提供規范的合同和合法合規的風險解決機制。因此,科學的合同管理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防范經營風險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在這其中,合同文本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在某些企業的經營活動中,不能用規范的文本約束彼此的行為,不真實表達意思,避重就輕,采用含糊的不規范的文本導致合同執行糾紛;或者不準確不嚴謹有歧義有誤解的用語引致合同爭議;或者只講正不講反沒有違約責任,導致對方實際違約無法追究責任;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簽訂了無效的合同導致締約過失責任;或者采用顯失公平的條款導致無法取得法律支持等等。以上這些行為必將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風險預防與控制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如果因為個人原因或合同文本原因導致合同不嚴謹、執行被動顯然是不利于企業發展的。因此有必要最大限度地規避人因或文本的因素導致的風險,合同文本標準化顯然是解決此類問題的良方正藥。

3 何謂合同文本標準化

合同文本標準化并不等同于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3個方面予以限制:①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② 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③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合同文本標準化是一種管理理念,是參照機械產品標準化的“系列化、通用化、組合化和模塊化”的管理方法,通過全體參與的方式,實現預先防范,實現動態管理。合同文本標準化的產品是合規的經過檢驗的合同范本,當然該范本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用專用條款的方式對通用條款的內容進行修訂。

4 合同文本標準化工作流程

合同文本標準化需要體現人事相宜、動態管理的原則。應按照合同類別分解、成立小組、調研、尋找標桿、專題研究、合同框架搭設、分頭編寫文本、草稿討論、定稿、實踐、反饋、重新修訂的流程開展合同文本標準化工作。

(1) 一個企業要對從事的經營活動中擬簽訂的合同類型進行分類。分好類后有示范文本的或者類似于FIDIC等推薦文本的應該優先采用規范性文本,或者在規范性文本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符合企業實際符合國家現狀的轉化。沒有示范文本或推薦性文本的,就需要重新擬定合同文本。

(2) 擬定合同文本不是某個人或者某個部門的事,應該是全公司的事。可以按照學習型組織的模式成立合同文本標準化小組,從各部門抽調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法律經驗的人、財稅專業人員組成。這種組織應是利于溝通的、團結協作的,而不是行政指令下完成工作。同時這種組織應具備一定的協調能力,并掌握一定的權力,也就是說需要得到上層的支持。

(3) 調研。調研工作應該是有針對性有目的性的,可以通過網絡收集、現場訪問或者其他渠道取得相應的文本資料、執行情況報告等。

(4) 尋找標桿。標桿管理的核心是向業內或業外的最優秀的企業學習。通過學習,企業重新思考和改進經營實踐,創造自己的最佳實踐,這實際上是模仿創新的過程。從自身企業實際出發,選擇最適合的標桿企業,優先采用標桿企業的文本及經驗作為研究對象。

(5) 專題研究。這是合同文本標準化工作中最常被忽視的環節。(6) 合同框架搭設。由具有合同管理經驗或法律經驗的人員負責,根據專題研究的結果設置合同框架。

(7) 分頭編寫文本。

(8) 草稿討論。合同文本標準化的產品是能夠重復使用,具備可行性的合同文本,有必要進行開誠布公的討論,廣泛征集意見。

(9) 定稿。

(10) 實踐。定稿后的合同文本應作為未來合同談判的基礎,同時可以根據合同類別的差異性,對不同類別的合同的特定章節確定不同文本,屆時根據具體的合同從文本庫中進行選擇,類似于前文所說的組合化與模塊化。

(11) 反饋。全面質量管理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持續改進,因此必須根據PDCA的原則及時經驗反饋,總結得失,并將結果反饋到修訂后的合同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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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文本的種類及標準合同的基本概念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只有書面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和利益。再好的權利義務安排,如果不能形成書面合同,就會變成水中月、鏡中花。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及企業的合同實踐,合同書分為特定合同文本、示范合同文本和標準合同文本。特定合同文本是針對特定的業務一事一議而起草的文本,一般不進行大量重復使用;而示范合同文本,一般是國家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國際團體或企業等的,可以反復使用,但是不需要強制使用的文本;與特定文本和示范文本不同,標準合同文本是合同制定單位以最大程度滿足己方利益為宗旨,針對某類業務,強制推行使用的文本。一部分觀點認為標準合同也被稱為格式合同,合同對方沒有談判、修改的空間。例如航空公司的機票格式合同、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銀行的開戶協議、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提供的文本。本文中討論的標準文本與此有所不同,雖然由處于有利談判地位的企業制定和強制使用,但是合同雙方可以針對業務特點和價格等因素,對合同部分條款,有商務談判空間,合同雙方可以經過商務博弈形成最終文本。標準合同,在石油、工程、化工、運輸等各行各業被廣泛使用。

二、標準合同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基礎作用

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屬于施工類企業,與業務單一企業不一樣的地方是它涉及到設計、采辦、建造、安裝等多個板塊業務類型合同。在海洋石油工程企業實行標準合同的推廣使用,規避因合同文本選擇不當引起的合同風險,提高合同管理部門審核效率,為業務操作提供指引,有利于降低企業管理成本,提高企業防范風險的能力和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時它還有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商業形象,從而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標準合同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基礎作用具體表現為:1.標準合同是經過實際業務較長時間的反復運用而總結出來的,能夠科學地反映特定業務的基本需求和對標準合同制定方關注的合同風險點進行全面保護。標準合同具有使用廣泛性,在某類型業務中適用,其適用面大,適用頻率高,適用時間長,適用相對方較廣。同時,標準合同規范了合同內容,節約了談判時間,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合同交易效率。2.在企業推廣標準合同,掌握標準合同制定的主動權,在出現合同糾紛時,可以通過完善的合同條款有效地防范與化解經營上的風險,維護企業的權益。3.標準合同有利于提高企業內部員工的工作效率。企業加強標準合同相關工作,為合同人員的工作起到指導作用,從而提高效率。4.標準化的合同管理,有助于企業形象的提升。企業采用標準化合同有助于讓合作伙伴感受到企業合同管理的規范與秩序,也能夠讓其感受到企業員工的效率,從而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商業信譽,提升企業形象。總的來看,在企業建立起標準化的合同體系是企業解決合同管理相關問題的重要舉措。

三、企業標準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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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2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1-0135-02

一、ERP系統的基本概述

ERP系統,即企業資源計劃,是利用現代企業的先進管理思想將企業所有資源進行整合集成管理,并為企業提供決策、計劃、控制與經營業績評估的管理平臺。簡單的說是將企業的三大流即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全面一體化管理的管理信息系統。ERP項目的實施,第一次將油田物資采購業務集成到一個統一的管理信息平臺,改變了之前各單位物資系統互不聯通,相互獨立的局面,為油田物資采購業務的統籌管理和資源優化提供了及時高效的信息化手段,對于油田的信息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集采購、倉儲、中轉、商品檢測、配送、現場服務于一體的專業化物資供應單位,是西北地區實力最強大的大型現代化物資供銷企業之一。其主營業務為物資供銷,經營金屬材料、機電設備、化工材料、建材勞保、鉆井工具、汽車配件、電器儀表、五金工具等物資3萬余種,從國內33個省區和國外20多個國家與地區進貨,年吞吐量100多萬噸,年采購金額50多億元。

在ERP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發現ERP系統作為企業內部資源統籌管理和優化配置的信息平臺,側重點在于把企業的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統一起來進行管理,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企業現有資源,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對于具體業務操作時ERP系統的功能還存在一些不滿足實際操作的情況,需要進行調整、擴充和完善。例如,ERP環境下的物資采購合同管理控制體系所涉及的一些功能就需要重新評估和設計。

二、ERP系統在物資采購管理存在的潛在風險

作為油田采購的管理人員在合同管理中,承擔著合同的經濟、法律審查職責。ERP系統的實施過程中對物資采購僅僅是以采購訂單的形式體現,主要功能也僅僅是作為資源配置的手段,對于買賣雙方具有權利、義務的合同內容的審核和管理則明顯不足。則ERP系統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物資采購合同的審核、管理中的潛在風險為:

1.物資采購需要買賣雙方簽訂據有合同形式的法律文書,這就需要系統能提供一個錄入和輸出標準文本的平臺。但由于ERP系統的核心是企業內部資源的統籌管理和優化配置,ERP系統中采購訂單模塊的重點在于采購物料的配置和管理。對采購合同文本所需各項條款,如質保期、運輸條件、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并沒有提供一個標準、統一的文本錄入格式。

2.作為物資采購合同需要有一個標準的輸出打印文本模式。ERP系統中采購訂單模塊對于合同打印僅僅提供采購訂單明細打印,并不包含合同文本中約定的相關條款,無法打印出符合要求的標準合同文本。

3.ERP系統中的采購訂單審核功能相對單一。ERP系統中對于采購訂單的審核僅僅涵蓋了對于整個訂單的審核通過與否,沒有細化到每條物料明細的審核和合同條款的審核。

4.ERP系統針對物資采購業務沒有提供報表統計分析功能。物資供應總公司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對總公司生產、經營情況進行隨時的實時統計、分析,以反映總公司各項業務的實際運營情況給總公司決策層提供決策的依據。此項功能的缺失對總公司經營管理產生極大的影響,容易產生統計數據滯后的情況。

5.ERP系統對于發出的合同文本是否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并返回缺少“合同文本蓋章確認”功能。使合同管理部門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交易風險,確保物資采購合同對外付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注:我單位管理規定只有供應商將打印出來的合同文本簽字蓋章,并返回我單位,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我單位財務部門才能依據該合同對供應商付款)。

以上原因造成管理部門在合同審核工作中不能及時發現和化解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因此,如何能更好地適應ERP系統,如何在充分發揮ERP系統作用的基礎上與總公司的實際相結合,切實做好和完善物資采購的管理工作,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使ERP系統更能符合管理的需要,就成為了管理部門需要切實考慮的課題。

三、對ERP系統訂單式采購的調整、擴充和完善

針對ERP系統中物資采購管理存在的法律風險,在油田ERP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采用了兩種不同的解決方案來彌補。

1.解決方案1:油田除物資供應總公司以外的其他單位,將采購的管理工作從ERP系統中獨立出來,在中石油集團公司提供的另外一套專業用于合同管理的系統(中石油合同管理系統)中進行管理。即對于同一份業務,需要在ERP系統和中石油合同管理系統中各執行一遍。

2.解決方案2:新疆油田物資供應總公司是新疆油田物資采購業務的主體單位,每年簽訂物資采購合同1萬多份,物料明細10萬余項。如果采用新疆油田其他單位的做法,對于一份業務,分別在兩套系統中各執行一遍,工作量巨大,并且由于工作交叉重復,效率低下,非常不現實,也達不到快速、高效、便捷的管理要求,可行性較低。同時由于中石油合同管理系統對于物資類的器材編碼沒有設定以及對于倉庫管理中的收、發、存等工作也沒有設定,無法滿足物資采購管理工作的整體需要。因此物資供應總公司選擇對ERP系統中的采購訂單模塊進行改進和完善,并且配套以相關的管理規定,從而在ERP系統中實現合同管理的職能和需要。

(1)對于ERP系統采購訂單模塊中原有的簡單合同文本錄入環境做了大量改進,按照國家標準買賣合同文本的要求將質保期、運輸條件、付款條件、違約責任等合同條款增加到采購訂單的合同文本錄入中。同時完善物資采購合同的文本種類,增添了金屬材料類、化工產品類、機電設備類等七種具有物資特點合同文本。使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可以根據各類物資的特性選用適合的文本內容,從而防范了法律風險,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2)為解決ERP系統中采購訂單模塊無法打印出符合要求的合同文本的情況,在物資供應總公司的ERP系統中,單獨開發了合同文本打印程序,該程序能夠將采購訂單中采購的物料和相關信息,以及錄入的各種合同條款,按照標準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文本格式打印出來。從而滿足從系統中直接打印出采購合同的標準文本的要求(另外,該程序還對采購訂單做了相關甄別和限制,僅僅是對滿足各項要求的、有效的采購訂單才能打印出對應合同文本,從而保證了打印的合同文本的真實可靠)。

(3)ERP系統中原有的采購訂單審核功能相對單一,對于采購訂單的審核僅僅涵蓋了對于整個訂單的審核通過與否,沒有細化到每條物料價格明細的審核和合同條款的審核。例如審核某項采購訂單時如果發現其中某項物料的價格存在錯誤,只能將整個訂單退回,而無法標明是哪項物料價格存在問題,審批效率不高。對于這個問題,在物資供應總公司的ERP系統中,也單獨開發了全新的采購訂單的審批程序,新的審批程序將采購訂單的審批細化到每條物料明細的審核和合同條款的審核,當審核人員在審核某項采購訂單時發現其中某項物料的價格存在錯誤,在退回該采購訂單的時候選擇該項物料的審批狀態為“審批不通過”,而該份訂單的其余物料選擇審批狀態為“審批通過”;業務員修改該份采購訂單時,僅僅只需要修改“審批不通過”物料的相關信息,對于“審批通過”的物料不需要也無法進行修改,極大地提高了采購訂單審批的效率。

(4)對于ERP系統的報表統計功能,我們及時向ERP項目部提出需求,提供所需各類報表的模版及所需的查詢條件,希望在ERP系統中建立一整套的業務報表體系,使業務人員根據需要隨時得到實時的各項業務統計報表。

以上是物資供應總公司為彌補ERP系統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在ERP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于ERP系統本身所做的一些改進和開發,從而使其滿足了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四、EPR系統下物資采購合同管理的建議

ERP系統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而合同管理又是一項精細嚴密的工作。盡管ERP系統的實施使企業各部門的業務實現了集成化處理,減少了不必要的環節。但是由于實施企業的業務運作更加依賴于ERP系統,這種依賴和系統本身的特點也使企業原有的管理、控制體系發生改變,一些原有的有利于控制和監督的環節也消失了,這就形成了新的業務風險。為了確保ERP系統正常、安全、可靠地運行,確保數據的真實、及時、完整、合法性。除了需要一些對于ERP系統本身的調整和改進,還需要根據ERP系統實施后的實際業務環境建立一系列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對業務操作人員提出責任和要求,才能保證在ERP的業務環境下切實做好和完善采購合同的管理工作。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加強和完善了對ERP系統開發、應用、維護過程中相關人員行為的管理、約束和控制,采取一套預防性的內部管理制度。把健全和完善合同簽訂制度,規范合同簽訂行為列入重點工作。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總結工作經驗,重新修訂和頒發了《合同管理辦法》,更詳盡地規定了各部門,各崗位應履行的職責、范圍、程序,使合同簽訂和管理人員有章可循,使工作程序更加合理,提高合同簽訂的質量。

篇9

商業廣告、店堂告示、通知、聲明、須知、說明、憑證、單據等構成要約并符合前款規定的,視為合同格式條款。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方與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采用格式條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監督指導,應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四條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實行行政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工作。

行業組織對本行業內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規范、指導。

第六條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應遵循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合同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自身責任、擴大提供方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權利內容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訂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其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并按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解釋說明。

第八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責任的下列內容: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主要責任。

第九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下列內容:

(一)讓消費者承擔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明顯超過合理數額;

(二)讓消費者承擔本應由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違反法律、法規加重消費者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下列內容: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或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選擇合同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

(四)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權利。

第十一條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提供方權利的下列內容:

(一)單方解釋合同的權利;

(二)無法律依據,單方變更、轉讓、解除或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在不確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的權利;

(四)違反法律、法規擴大經營者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提供方應在經營場所公開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費者查閱。

店堂告示、通知、聲明、須知等應設置或張貼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條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在合同文本使用之前將合同文本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但按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視為合同格式條款的除外:

(一)供用水、電、氣合同;

(二)電信合同;

(三)郵政合同;

(四)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五)消費貸款合同;

(六)房屋買賣、房屋中介合同;

(七)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八)物業服務合同;

(九)旅游合同;

(十)運輸合同;

(十一)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合同文本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前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合同文本報經營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前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合同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所列合同的文本有審批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備案后的合同格式條款,提供方自行修改或者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后予以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按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備案。

提供方擬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由其上級機構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不須備案。但合同文本變更的除外。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應當向提供方提出書面修改建議。提供方應在收到書面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格式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提供方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修改建議有異議的,可在前條規定的修改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提供方提出陳述申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陳述申辯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提供方。

提供方提出聽證要求且屬于本條例規定應當備案的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舉行聽證;其他格式條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是否組織聽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提供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行聽證,應當邀請消費者協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和專家學者以及消費者代表參加。

第十七條對陳述申辯的答復或聽證后的答復仍為建議修改的,提供方應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格式條款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提供方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修改建議修改,不提出陳述申辯,也不申請聽證,或者雖經陳述申辯或聽證但答復為建議修改,提供方仍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建議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修改建議和需要修改的格式條款,或含有需要修改的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向社會公告,以提醒消費者注意。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某一行業的提供方制定或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普遍存在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行業組織進行統一規范、指導。

第二十條倡導提供方參照相關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條款。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或參與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格式條款公開查閱制度,將備案的合同文本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無償查閱。

第二十二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合同格式條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于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提供方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不備案的,由負責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在十五日內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合同格式條款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后仍不修改并繼續使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對提供方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合同格式條款經備案等行政監管,不免除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條款給他人造成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一)失職瀆職,未按規定履行合同格式條款監管職責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財物的;

(三)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侵害提供方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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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引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作為明確建筑工程施工參與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參與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此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不僅是工程項目建設質量以及進度控制管理的依據,同時也直接關系到工程項目建設能否順利按照預期目標完成。因此,這就要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部門必須明確施工合同規范化管理的意義,在施工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各個階段強化控制管理,以達到工程項目建設預期目標,實現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建設效益的最大化。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分析

(1)合同文本不夠完善與規范。現階段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在合同文本管理上不完善,簽訂的施工合同文本不夠系統規范,對于合同雙方的具體責任、權利以及違約后的處理措施缺乏詳細的說明。甚至部分建筑工程施工企業簽訂的合同文本有失公平,對于建設單位的違約索賠等限制條款較少,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此外,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對于合同文本中的風險問題認識不足,在合同文本中對于工程擔保以及保險問題未給予詳細的說明,因而也難以對合同風險進行有效的規避與控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設置不全面。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執行管理必須依靠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來執行,如果合同管理機構設置不完善,勢必造成合同的審查、監管以及執行檢查得不到有效的貫徹落實,制約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不完善的主要表現為機構設置不全面,合同管理人員不足,崗位職責不清晰,分級管理以及相應的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這些問題造成合同管理力度不足,難以形成規范化、標準化的合同管理體系。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員能力水平有待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內容系統復雜,要求合同管理人員除了必須掌握涉及到合同管理的經濟、法律、財務等專業知識外,還必須熟悉建筑工程工程技術知識。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在合同管理上正是缺少這樣的復合型人才,合同管理人員由于缺乏相應的培訓教育以及項目實踐鍛煉,導致合同管理工作隊伍的整體能力水平不高,制約了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規范化管理措施研究

(1)規范合同文本形式。首先合同文本的制定應當遵循《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9版)中的相關規定,遵循公平合法、全面完備、自愿協商的原則制定合同文本,能夠規范指導建筑工程承發包雙方的交易行為。在具體合同內容的制定上,應該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之上,進一步的完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以及勞務分包等方面合同條款的制定,同時結合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實際特點,針對可能存在的各種問題形成補充條款。其次,在建筑工程合同文本種類上,應該遵循構建完整的合同體系的原則,分別簽訂承包商與業主、承包商與分包商以及承包商與材料或機械供應商之間的合同,確保合同體系的完備齊全。第三,應該在合同文本中充分體現合同文本的實用性以及權威性,將合同文本作為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權利、義務協定的依據,確保合同條款得到有效執行,在合同文本制定上實現合同管理的規范化。

(2)完善機構設置,建立規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規范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以及規章制度是指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開展的重要依據,也是實現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的基礎。針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首先應該建立相應的上報制度,將工程施工期間的合同履行情況及時上報施工管理部門,以便于通過合同履行實際情況及時的調整施工各部門工作計劃。其次,應該建立建筑工程項目合同溝通交底制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及時的與項目管理人員或者是業主單位進行溝通,使其明確合同的履行情況以便于調整工作內容,確保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完成。

(3)構建高水平、高效率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團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人員作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約以及履行的直接操作管理者,其能力水平也直接關系到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質量以及效率,因此規范合同管理工作也必須重視對合同管理工作團隊的規范化建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門應該選拔具有一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經驗,同時熟悉工程項目建設相關法律以及政策的管理人員,并通過對工作人員開展專業的培訓教育,提高其業務能力,確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質量與工作效率。

(4)強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合同的履約作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重點。確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得到有效的履行應該重點在以下幾方面進行控制:協調工程施工參與各方,嚴格按照合同規定開展建筑工程施工作業,確保項目建設能夠有計劃有秩序的開展;定期開展合同履行評價通過動態的監測分析,及時掌握合同履行的最新狀況,同時將履約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比較,調整施工作業計劃;嚴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對于項目建設標的、價格、進度以及工程質量的要求,并做好質保要求條款的履行管理。通過強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階段的管理,將施工合同中的各項規定貫徹落實,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5)強化合同法律意識,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為了避免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發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部門應該在合同簽訂之前,認真審核仔細推敲合同條款的具體要求,尤其是對于涉及到違約責任劃定以及違約處理等方面規定,減少合同簽訂之后由于條款認識因對條款的理解存在差異所造成的合同糾紛。此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管理部門應該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妥善的處理各種合同變更以及合同索賠處理規定,既要確保合同的權威性與約束性,同時也要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形成規范、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體系。

結語

合同管理作為建筑工程施工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建筑工程項目建設效益。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規范合同管理必須充分認識合同管理工作的動態、系統以及全過程特點,并在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政策以及合同條款執行管理,確保建筑工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實現建筑工程項目建設應有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 李濤. 關于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的理解[J]. 科技信息. 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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