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價值評估模板(10篇)

時間:2023-05-28 09: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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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價值評估

篇1

中圖分類號:S15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7)22-0229-02

引言

云南省干熱河谷主要分布在金沙江、元江、怒江、南盤江等干流及其部分支流,如綠汁江、普渡河、勐河、龍川江、魚泡江等深度切割、地形比較封閉的區段,范圍涉及11個州、市的34個縣(市),土地總面積約1.1萬平米公里。

干熱河谷地區熱量豐富、光熱充足;降水少而且集中、蒸發量大,水熱不平衡;植被恢復困難、生長量低、覆蓋率低。由于人口壓力大大面積開墾的坡耕地,坡度陡,水土流失嚴重,結果造成了一系列嚴重的土地退化現象,土壤性狀惡化,肥力下降,土地生產力降低,生態功能和環境調控能力差。

大量研究表明,坡耕地嚴重的水土流失所導致的農田表層土壤以及氮磷鉀等營養物質的流失是土壤質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對于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嚴重的干熱河谷地區而言更為突出。因此,通^坡改梯工程的建設,使耕地的保土、保水、保肥能力顯著提高,減小流域內水土流失,減輕干旱對農業生產的威脅,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和土地生產力,逐步形成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有效地緩控制由于水土流失引發的自然災害的發生和發展。

現以楚雄州雙柏縣普龍小流域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試點工程這一典型的干熱河谷地區坡耕地治理項目為例,詳細說明其規劃設計方案,所提出的治理措施及所產生的效益進行詳細評價。

1 流域概況

1.1 項目區概況

工程位于楚雄州雙柏縣大麥地鎮境內的綠汁江河谷地帶,流域所在區域內坡耕地比例高、面積大,坡耕地面積4.19km2占流域總面積的48.55%。流域涉及人口1562人,全部為農業人口,主要民族有漢族、彝族,少數民族占總人口的98%以上。農業勞動力905人,農業人口密度181人/km2。耕地總面積6289.65畝,農業人均耕地4.03畝/人,糧食總產量546.7t,農業人均產糧350kg,農村經濟總收入391.94萬元,農業人均純收入1330元/人。

受哀牢山山體南北走向影響,阻隔了東南濕潤季風的輸入,使河谷底部形成干熱條件,其植被稀疏矮小,為多刺灌叢和耐旱肉質植物生長,具有降雨少,蒸發量大,干旱嚴重的地區特點。流域內光熱、土地資源豐富,適宜多種熱帶、南亞熱帶作物、特種經濟植物、熱帶果樹和冬早蔬菜生長。由于氣候干熱,水利基礎設施落后,經過多年耕種的坡耕地土壤貧瘠、水土流失嚴重,當地政府、群眾對開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要求迫切。

1.2 坡耕地坡度組成

流域坡耕地總面積419.31hm2,其中5~8°坡耕地面積為216.64hm2,占坡耕地總面積的51.7%; 8~15°坡耕地面積為108.18hm2,占坡耕地總面積的25.8%;15~25°坡耕地面積為94.49hm2,占坡耕地總面積的22.5%(表1)。

1.3 坡耕地水土流失現狀

流域范圍內水土流失面積為459.43hm2,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面積419.31hm2,占流域水土流失面積的91.3%。坡耕地水土流失面積中:輕度流失面積216.64hm2,占坡耕地總面積的51.7%;中度流失面積108.18hm2,占坡耕地總面積的25.8%;強度流失面積94.49hm2,占,坡耕地總面積的22.5%,坡耕地上的水土流失量達到1.73萬t/a,占流域內年流失量的95.6%,坡耕地上侵蝕模數為4126t/km2.a。造成流域內坡耕地水土流失的原因主要是干熱河谷區域獨特的自然氣候條件,坡耕地耕作頻繁、土壤肥力及黏度下降等因素(表2)。

2 治理措施設計

2.1 坡改梯措施

干熱河谷地區大面積的坡耕地是造成流域內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坡改梯后可改變地形坡度,滯留地表徑流,穩定土壤,具有保水、保土、保肥作用,進而為山區農、林、牧、副業的全面發展創造條件。

本次工程規劃實施坡改梯面積6289.65畝,根據流域內土壤、地質、水文、坡度等因素,梯田設計為土坎水平梯田,田坎側坡63°,根據不同地貌坡度設計田面寬度3.71~9.51m之間,田坎高度設計為四種高度:當坡度在5~9°時,田坎高度設計為1m;當坡度在10~14°時,田坎高度設計為1.2m;當坡度在15~19°時,田坎高度設計為1.3m;當坡度在20~24°時,田坎高度設計為1.5m。田邊設蓄水埂,蓄水埂頂寬取30cm,高30cm,內側坡比1:1,外坡1:0.5。梯田內側設土質排水溝,由受益農戶在每次耕作時自行清理。

2.2 農田灌溉措施

工程區位于綠汁江干熱河谷地區,區域內地形高差變化較大,部分區域高差大于200m,考慮到項目區種植熱作水果、反季節蔬菜的需要,以及干熱河谷地區蒸發量大,土壤保水效果差等特點,灌溉輸水系統需具有節水灌溉特性,經綜合分析,農田灌溉措施布置如下:采用灌溉主管從河口河水庫輸水干渠上已預留的取水口取水,根據需灌溉的地塊垂直等高線布置支管和分管,引水至各地塊中的調節水池內,灌溉配水管采用滴管管道沿田塊等高布置。共布置灌溉主管3.19km,支管2.04km,分管9.45km,配水管30.43km,100m3調節水池9座,200m3調節水池6座。

工程區灌溉水源為河口河小(一)型水庫,水庫配套輸水干渠已修建至項目區附近,可供項目區灌溉的流量為0.56m3/s。工程區設計灌水率根據綜合治理后的種植作物灌水定額、作物種植比例及灌水時間等綜合確定,灌溉保證率取P=75%,灌溉的綜合灌溉水利用系數為0.90。工程區灌水率為q=0.72m3/(s.萬畝),最大灌溉流量為0.45 m3/s。

2.3 田間道路及截排水措施

工程區內部道路均為土質路面,由于年久失修,路面狹窄且凹凸不平,雨季難于通行。為了方便農業生產與管理,滿足項目區內交通運輸需要,本次設計根據實際需要在流域內布置機耕道路和作業便道,道路走向主要考慮原地形地貌條件并充分利用原有的道路系統,盡量節省工程量。

為了滿足工程區內交通運輸需要,機耕道路路面設計寬度4.0m,作業便道路面設計寬度2.0m,路面采用15cm厚砂礫石鋪墊,道路外側設置C15混凝土路沿,道路內側設置C15混凝土排水溝,可排除坡面匯水,避免洪水沖刷梯田。根據農戶需要針對道路按200m~300m間距設置回車平臺。同時為方便群眾耕作,沿機耕道路在跨道路排水溝一側按需要設置下田口,連通機耕路至田塊。共布置機耕道路26條、作業便道10條,總長度27270m,田間道路布置密度65.1m/hm2。

3 工程效益

流域內現狀農業生產以種植業為主,主要糧食作物為玉米,特色經濟作物為冬早蔬菜、蠶豆等。由于流域內主要以坡耕地為主,農業基礎、配套設施薄弱,耕作及管理技術落后,導致作物產量較低,同時因缺乏合理的產業結構規劃,嚴重制約著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提高。通過本工程的實施,完成坡改梯及配套灌溉、機耕道路和道路排水溝等內容建設,為流域內的產業結構調整創造了優越條件。通過招商引資,積極引進農業龍頭企業,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步伐,以“公司+合作社+基地+農戶”模式,發展冬早蔬菜和葡萄栽植。通過流域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降低傳統低產低效作物種植比例,推廣農業新技術,著力發展特色產業,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對坡耕地采取坡改梯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后,流域內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度達90%,年減蝕量達1.18萬t,年蓄水效益達32.48萬m3,流域內土壤侵蝕模數由原來的2098t/km2.a降到726t/km2.a,人為因素導致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全面提高流域內蓄水保土能力,生態環境向良性循環發展。通過坡改梯及其配套措施的實施,大幅增加流域基本農田的數量,提高耕地的水利化程度,促進流域產業結構的調整,單位面積的產出大大提高,增加經濟效益達24000元/hm2.a。

4 結論

楚雄州雙柏縣普龍小流域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試點工程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生態效益,在設計及后期實施過程中,我們總結出以下幾點值得借鑒的經驗。

(1)規劃思路指導經驗:設計過程中山、水、村、田、路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結合外業調查情況,切實做到合理統籌規劃。設計過程中注重專業分工配合,以水土保持專業為主,抽調農田水利、水利工程、農村資源與環境和土壤等多個專業人員配合,確保工程實施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規劃、農田灌溉水利工程及田間機耕道路治理工程等單項工程內容設計深度。

(2)梯田工程設計指導經驗:結合外業實地調查情況,按照當地耕作習慣,合理劃定地塊邊界和田坎控制高度,田面宜寬則寬、宜窄則窄、相近坡度區域盡量保證一梯到頭,盡量避免出現加梯現象;針對平均坡度較大的地塊,大型推土機施工難度大,通過總結以往經驗教訓,本次梯田施工修平田面結合地形實際坡度,采用大、小型機械分塊施工。田坎和蓄水埂結合區域內土壤、地質等實際情況,施工采用灑水后人工夯實。

(3)灌溉工程設計指導經驗:結合項目區水源條件,按照作物種植調整規劃進行水資源的合理分配計算,配套設計的引水、蓄水、排水、灌溉等坡面水系工程,做到,能蓄能排,保證灌溉引排合理,同時配套好背溝、排洪溝、擋水溝等排水設施;灌溉主管盡量平直,分管沿蓄水埂走。

(4)田間道路設計指導經驗:田間道路走線基本沿老路規劃,但需結合沿線坡改梯后地形變化,對參照相關小流域項目機耕道路設計經驗,對縱坡比、轉彎半徑進行優化調整,能直則直,盡量減小與坡改梯地塊結合處填、挖方邊坡高度,保證地塊地埂的穩定和地塊內灌排自如。

(5)截排水設計指導經驗:通過細致的現場調查,結合地形、坡改梯后的路網進行截排水溝布設,做到排水暢通,水不亂流,防止坡面徑流進入坡改梯區域,沖毀田面、田坎和蓄水埂,保障坡耕地整治質量及永續利用。

干熱河谷地區受流域內坡耕地大量存在、水土流失嚴重、農業基礎設施落后等因素的制約,區域農村經濟發展緩慢。通過坡耕地綜合治理的實施,將流域內適宜坡改梯的坡耕地全部建設成為梯田,配套相應的灌溉和田間道路等基礎設施,改善了流域的生態環境,為流域內種植產業結構調整創造條件,有力的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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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中圖分類號】F3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6623(2012)06-0057-04

一、農地資源非市場價值內涵與研究意義

1990年,英國環境經濟學家皮爾斯(Pearce)和特納(Turner)系統地討論了環境資源經濟價值的構成,對環境資源的價值內涵進行了重新界定。他們認為,資源價值的貨幣化是以效用主義為基礎,直接或間接地建立于以滿足人們的偏好所產生的價值,把環境資源的整體價值劃分為市場價值和非市場價值兩部分。克魯蒂拉(Krutilla,1967)最早提出資源非市場價值的概念,認為這類價值的存在源于公眾對保護資源有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或接受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WTA)。農地價值包括農地提供農副產品可計量的市場價值和農地提供開敞空間、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育環境等所具有的非市場價值。20世紀70年代中期之后,世界各國對環境品質改善、自然保護等沒有市場價格的資源環境價值評估的研究及應用開始日益頻繁。

農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且無法替代的資源,是一個十分復雜的自然、生態和社會經濟的復合體,具有提供糧食、蔬菜、木材等實物型產品,以及凈化空氣、涵養水源、保育土壤、調節氣候、提供開敞空間等維持整個地球生命支持系統穩定的服務功能,是人類生存和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基本保證。然而,保護型農地的經濟價值較小,非市場價值較高;農業用地機會成本較高、經濟報酬較低,風險較大;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及娛樂用地經濟效益較高。受比較利益驅使,每年都有大量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人地矛盾不斷加劇。

山區是人類較早生活的地方,也是人地關系最為敏感和突出的區域。相對于平原地區而言,山區生態環境脆弱,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嚴重的水土流失,頻發的自然災害,不合理的資源利用方式,以及相對落后的觀念意識,導致山區農地資源流失問題尤為嚴重。

涼山彝族自治州(涼山州)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川滇交界處,處在東經100°15’~103°53’和北緯26°03’~29°27’之間,幅員面積60423平方公里,下轄17個縣市、616個鄉鎮,是全國最大的彝族聚居區和四川省民族類別最多、少數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區。境內地貌復雜多樣,高山、深谷、平原、盆地、丘陵相互交錯,是我國生態環境脆弱和自然災害頻發地區,也是農地資源退化和流失非常嚴重的地區。以涼山州作為研究區域,通過了解山區農民農地保護的認知情況,科學評估農地資源的非市場價值,運用經濟方法加強山區農地保護研究,采用價格手段體現農地價值或農地的保護效益,不僅能夠彌補市場機制作用不足給農地城市流轉帶來的影響,而且通過提高土地資源農業利用的比較效益,能夠真正起到緩解山區農地資源低效率流失,保護生態環境的作用。

二、農地非市場價值評估的主要方法

農地非市場價值作為無法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而又客觀存在的價值部分,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市場,難以用市場價格直接衡量,只能通過非市場評估技術估算。非市場價值評估技術具有代表性的有“條件價值評估法”(Contingent Value Method,CVM)、旅游成本法(Travel Cost Method,TCV)和特征價值法(Hedonie price Method,HPM)。與CVM相比,HPM、TCM屬事后評估方法,僅能推估當期資源的使用價值,難以包含非市場價值中的選擇價值。為此,衡量農地較為完整的非市場價值,CVM是當前唯一可行的評估方法,也是目前應用最廣泛、最成熟的方法。

CVM基于假設條件的問題安排,采用問卷調查,通過模擬市場來揭示消費者對環境物品和服務的偏好,并推導消費者的支付意愿和受償意愿,是一種利用效用最大化原理,最終得到公共物品非使用經濟價值的研究方法。

三、基于農戶認知程度的農地非市場價值估算

出于問卷的專業性和農民對加強農地保護、農地資源非市場價值的認識基礎考慮,本研究采用抽樣走訪的調查方式。通過面對面的交流,介紹調查背景,解釋農地資源的各項功能效益和各項假設前提,了解受訪者對農地保護的認知程度、支付意愿及受償意愿。本調查主要集中在農地類型分布和利用方式頗具代表性的西昌市、會理縣、寧南縣、普格縣、布托縣、昭覺縣、美姑縣、德昌縣、鹽源縣9個縣市。共分發調查問卷432份,回收有效問卷406份,占調查問卷總量的93.18%。

(一)基于農戶支付意愿的農地非市場價值

有效樣本中有353戶農戶對保護農地有支付意愿,占86.95%;不愿意為保護農地捐錢、出力的家庭有53戶,占13.05%。調查中關于農民參與農地保護問題,我們讓受訪農民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捐贈貨幣,二是參加義務勞動。由于當地農民收入較低,貨幣支付能力有限,因此有支付意愿的樣本中有89.52%的農戶選擇通過參加義務勞動保護農地。

在價值處理方面,我們將農民以勞動方式參與農地保護的支付意愿,按其同期的機會工資折成貨幣價值,根據調查結果計算得出涼山州農民日均工資14.32元。剔除年均支付意愿大于家庭年收入10%以上的異常數據樣本,我們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結果表明,農戶愿意保護耕地的有289戶,占71.18%;對園地、林地和水域的支付率分別為75.37%、38.91%和64.53%。根據涼山州統計年鑒,涼山州2010年有農村居民1017607戶,以上述受訪農民家庭對農地資源非市場價值的支付率和戶均最高支付意愿為參考,便可估算全州農民家庭對不同類型農地非市場價值的保護意愿及涼山州農地非市場價值(見表1)。

從受訪農戶參與農地保護的情況分析,農民家庭普遍對當前流失速度最快且與生活聯系最直接、最緊密的耕地資源的支付意愿最高。估算結果顯示,按支付意愿計算不同類型農地資源中,園地的非市場價值最高,其次是水域、耕地,林地的非市場價值最低。單位農地非市場價值的高低與資源稟賦顯著相關,資源越豐富的農地類型,非市場價值愈低;反之,越稀缺的資源,非市場價值愈高。

(二)基于農戶受償意愿的農地非市場價值

農民作為農地保護的直接執行者,其受償意愿直接影響農地非市場價值的高低。調查問卷設計基于以下假設,為了更好地調動農民保護農地的積極性,政府每年拿出一部分專款,按照家庭種植農地的面積、類型和保護的程度將補貼直接發放給農民。詢問農戶認為保護單位耕地、園地及村里公共林地和水域資源每年最低需要補貼多少錢,才能達到較為理想的保護效果。

調查結果顯示,受訪農戶保護單位耕地每年的平均受償意愿是3366.30元/公頃,園地3109.35元/公頃,林地3468.60元/公頃,水域3077.55元/公頃。以上數據顯示,涼山州農民對農地資源的受償意愿普遍較高。一方面說明當地農民希望通過獲得經濟補償的方式保護農地的愿望比較強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農民對不同地類的受償意愿差異不明顯,說明農民對不同土地利用類型之間的差異認識還比較模糊,農業經營隨意性比較大。這也是造成農民在農地利用中經常轉換地塊利用方式的主要原因。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從農民作為農地保護執行主體接受政府補償的角度出發,同前以22.75%的還原利率,計算全州農民的平均受償意愿及根據受償意愿估算的農地非市場價值結果(見表2)。

四、結論和政策建議

基于對涼山州農戶進行的調查,本文分析當地農民參與農地保護的認知情況,采用條件價值評估法(CVM)對涼山州農地非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分析表明:隨著農地保護意識的增強,農戶已經意識到農地資源非市場價值的存在,86.95%的家庭對保護農地有支付意愿,農地非市場價值約為4120.90元/公頃。從農民作為農地保護執行主體,保護農地接受政府補償的受償意愿(WTA)角度出發,農地的非市場價值約為104570.42元/公頃。基于不同假設前提所得到的農地非市場價值支付意愿和受償意愿差異顯著。從保護農地得到政府補貼農民受償意愿(WTA)角度估算出的農地非市場價值與從農民家庭支付意愿(WTP)角度估算出的農地非市場價值相差25倍之多。

根據農地非市場價值評估的結果,本文提出進一步保護農地的幾個建議。

篇3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編號:70773047和40901288);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編號:08BZZ026和09CJY021);教育部博士點基金項目(編號:20070504020);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編號:10YJC790218)。

(華中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湖北武漢 430070)

摘要 農地城市流轉是城市化、工業化過程中的普遍現象,是土地資源競爭配置的結果,本質上是有限的土地資源在農業用途和非農業用途的合理分配。農地城市流轉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逆性和流轉時間延遲性3個特征,因此農地具有選擇價值。采用模型假設法和實證分析法,對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進行估算。對農地選擇價值的計算公式進行推導,得出農地流轉為其他不同用途地類的選擇價值,擁有一期選擇權的農地,流轉為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173.95元/m2,最低的為4.44元/m2;流轉為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158.40元/m2,最低的為4.16元/m2;流轉為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39.52元/m2,最低的為3.58元/m2。影響選擇價值大小的相關因素有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農地流轉開發為市地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市地地價的波動率和無風險利率。

關鍵詞 土地資源;農地城市流轉;選擇價值;影響因素;城市

中圖分類號 F301.3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6-0049-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6.009

長期以來,人們對農地價值的認識僅僅停留在狹義的經濟價值基礎上,即產出農產品的價值。就農地產出收益而言,農地單位面積收益僅為工業用地的1/10,商業用地的1/10-1/100之間[1],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得工業、商業、居住等對農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而農用地的比較經濟效益低下,這就使得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用地受利益的驅動有向其他經濟效益高的用地轉換的沖動[2]。對農地價值認識的片面性正是造成大量農地向城市流轉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近年來,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農地價值展開研究,如對農地價值評估方法的研究[3-4]、對不同區域的農地價值進行估算[5-6]、對農地非市場價值[7-8]、游憩價值[9-10]、存在價值[11-12]進行測算,但是對農地價值中非常重要的選擇價值測算研究甚少。從選擇價值的角度探討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時間問題,在農地流轉過程中不僅要考慮農地的現期使用價值,還應從可延遲流轉的角度將選擇價值納入農地現期價值中,全面考慮農地價值,對提高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益和配置效率,減緩農地城市流轉速度,起到理論支撐的作用。

1 選擇價值的內涵

國內外眾多學者都對選擇價值的內涵進行了界定[13-22],針對本文的研究,筆者認為選擇價值是人們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時,當決策行為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逆性及決策時間可延遲性的特征,等待未來未知信息確定的情況下,推遲決策的信息價值。農用地向城市用地流轉,人類未來需求的不確定和土地資源開發能力的不確定性決定了農地資源未來供給和需求具有不確定性,保留未來某個時期做出農地城市流轉不可逆性決策,從而產生了選擇價值。

選擇價值在資源價值分類中的歸屬在學術界存在較大的爭議[23-25]。本文借鑒D.Pearce的分類系統,將選擇價值歸屬于使用價值。同時,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研究方向對選擇價值進行了估算[21,26-30],本文針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農地大量轉為城市用地這一普遍現象,采用模型假設法和實證分析法測算了我國不同城市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

2 理論推導

2.1 選擇價值存在的前提條件

(1)資源投資開發是不可逆的,至少一部分投資開發必須是不可逆的,如果投資完全可逆,就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就可以回到初始投資狀態,則沒有選擇價值值得期待。

(2)資源的未來供給、需求或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如果沒有不確定性,就可以用成本―效益方法精確計算出何時決策,等待未來外部信息條件明朗就沒有價值。

(3)資源的開發決策具有可延遲性,有能力將延遲投資作為一個可行的政策選擇。

農地城市流轉正好具有不可逆性、不確定性和決策時間可延遲性,因此可計算其選擇價值。在農地流轉前,土地價值農地價值+選擇價值,農地流轉為市地后,土地價值市地價值,選擇價值消失。

2.2 選擇價值公式的理論推導

不確定條件下的農地城市流轉是一個不可逆的決策,開發農地將失去農地的生態功能、景觀功能、糧食安全功能及代際間平等利用農地等其他功能,開發后的城市建設用地地價將根據市場供需變化和政府的宏觀調控產生地價的波動,具有不確定性。若政府面臨一塊農地是否流轉為城市用地的決策,假設:I為農地城市流轉中的相關開發費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征地過程的相關稅費和土地開發費等),r為無風險利率,F為農地使用價值,C為市地使用每期凈收益,則在t0時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預期凈現值為:

NPV0∑∞t0-(I+F)-(F+I)(1)

如果NPV0是正值,根據成本-收益原則,應選擇進行農地流轉開發,但是它忽視了其機會成本。

若農地城市流轉是一個兩期二項式決策,在第一期不做出流轉決策時,可在第二期做出農地是否流轉的決策。在第一期做出流轉決策時,市地地價的每期凈收益已經確定為C,若第一時期不做出農地流轉決策,想延后一期等市場外部信息明確是再做出決定,第二期若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或市場供需發生變化,會對市地地價產生上漲或下跌兩種可能(如圖1所示),其上漲或下跌的變動率分別為u與d,且發生的概率分別為q與1-q,在市地地價上漲時進行農地流轉,下跌時選擇繼續保留農地的農業用途,且第二期的農地開發成本和農地價值不發生變化,則在t0時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預期凈現值為:

NPVov [∑∞t1-(F+I)]

[-(F+I)]

-(2)

凈現值法在比較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與流轉前的農地價值和土地開發費的差值后,其計算的預期凈現值(NPV0)作為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依據。在利用傳統的凈現值法確定的農地城市流轉決策時,往往忽略了農地的選擇價值。將選擇價值考慮進去,計算推遲流轉決策等待外部信息明朗時再決定的預期凈現值(NPVOV),將NPVOV與NPV0相減,則得到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延期開發的選擇價值用公式表示如下:

選擇價值(OV) NPVov-NPV0

--+(F+I)

(3)

2.3 影響選擇價值大小的相關因素

選擇價值大小取決于相關的參數,如: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C,開發成本V,其中VF+I,市地地價的變動波幅σ,無風險利率r,本文使用微分方法分析這些變量對農地城市流轉中選擇價值大小的影響。

2.3.1 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C

<0(4)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當從流轉開發為市地中獲得的收益增加時,保護農地的選擇價值就將減少。

2.3.2 開發成本V

>0(5)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依據農地城市流轉情況,開發的機會成本增加,則延期開發的選擇價值也將增加。

2.3.3 市地地價的變動波幅 σ

(1)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u

>0(6)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即市地地價下一期可能上漲的幅度越大,其選擇價值也將越高。

(2)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q

[-]<0(從NPVOV>0導出)(7)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即市地地價下一期上漲的可能性增加,其農地的選擇價值將減少。

2.3.4 無風險利率 r

>0(8)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無風險利率的取值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當無風險利率較高時,其選擇價值將增加。

3 實證分析

3.1 參數的取得

如式3所述,選擇價值的計算取決于C、u、d、q、r,F與I,其中u、d、q值,本文依據二項式選擇權定價模型求取,即u、d依市地地價變動波幅σ的歷史資料推估,其中ueσ,d1/u;q依據選擇權規避投資組合得:q(1+r-d)/u-d;r為無風險利率,在σ的值已知的情況下,實際上u、d、q可視為已知值。

3.1.1 無風險利率

無風險利率是指無風險的資本投資利潤率,可以選用同時期的一年期國債年利率或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為安全利率。在農地城市流轉中考慮用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為無風險利率,因為土地投資是一種收益性投資,銀行存款利率能體現土地投資的收益性。2008年12月23日央行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為2.25%,確定其為無風險利率。

3.1.2 流轉后市地地價

農地城市流轉多發生在城鄉交錯區,因此流轉后的市地地價取基準地價的最低級別。中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中收錄了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基準地價(見表1),不同城市基準地價的開發程度、設定容積率和基準日不同,但設定的最高使用年限相同。從全國來看,商業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哈爾濱,最高的是南京,居住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長春,最高的是南京,工業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南昌,最高的是石家莊。最高地價和最低地價相差20多倍,主要原因有不同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較大,對土地的需求和供給要求不同,將農地流轉開發為城市用地所需要的費用也相差較大,導致不同城市基準地價有較大差別;其次,有些城市的基準地價的基準日為2001年,以后就沒有進行更新,但是近年來,我國各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迅速發展,而前幾年的基準地價水平與土地市場脫節,導致土地價值不能被市場顯化,有些城市對基準地價進行更新,導致更新后的基準地價遠遠超過之前確定的地價水平。

基準地價是各種用途土地的使用權區域平均價格,是地價總體水平和變化趨勢的反映。簡單來說,基準地價就是土地的初始價,即土地在完成拆遷、平整等一級開發后,政府確定的平均價格baike.省略/view/36571.htm.。基準地價的最低級別可近似視為農地流轉為城市用地過程中的相關成本。

3.1.3 地價變動波幅

從1999年起,全國開展城市土地價格調查與地價動態監測,至2007年,除拉薩外,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已經納入監測體系,2008年將拉薩也納入地價監測體系。根據中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的地價監測數據計算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不同用途地價的變動波幅σ,σ為數列Ln (An+1/An)的標準差,其中A為某一用途地價,n為某一年度,n+1為下一年度,依據2000-2009各年的監測地價數據求取(見表1)。拉薩地價的監測數據只有2年,不能計算變動波幅,本文將不計算拉薩的選擇價值。

3.2 選擇價值估算

依據公式4,計算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農地流轉為城市不同用地類型的選擇價值(見表1),從表3可以看出,農地流轉為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44元/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73.95元/m2;農地流轉為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16元/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58.40元/m2;農地流轉為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杭州,為3.58元/m2,最高的城市是福州,為39.52元/m2。各城市中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的差距最大,最高值是最低值的39倍,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差距最小,為11倍。產生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流轉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從表1可以看出南京商業用地的開發成本是哈爾濱的近21倍,而福州工業用地的開發成本是杭州的近2.5倍,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開發機會成本的差異是產生選擇價值差距較大的主要原因。

4 結論與討論

中國正處于城市化發展的加速時期,在未來一段時期內,農地向城市流轉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地的比較經濟效益遠低于城市用地,不可簡單地以預期市地的潛在收益的貼現值是否超過農地使用價值和開發成本之和作為確定農地流轉與否的標準。農地城市流轉的不可逆過程中涉及大量的不確定性,即產生選擇價值,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探討了選擇價值的內涵,并對其計算公式進行理論推導,得出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農地的選擇價值。其中,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44元/ 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73.95元/ m2,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16元/ 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58.40元/ m2,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杭州,為3.58元/ m2,最高的城市是福州,為39.52元/ m2。

選擇價值的大小受農地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后的每期凈收益,流轉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上漲幅度和無風險利率等相關因素的影響。其中,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和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無風險利率的取值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

由于不可逆性和不確定性對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影響,決策者對農地價值判斷是否全面、科學是決定農地流轉決策合理與否的關鍵因素。農地流轉的總成本不僅僅取決于農地使用價值和開發成本之和,還應包括農地的選擇價值。在考慮農地選擇價值的條件下,農地是否流轉、何時流轉將取決于農地使用價值、開發成本及相關費用和選擇價值之和與農地流轉市地后的潛在預期價值的差值。將選擇價值計入農地流轉的總成本中,基于成本-收益原則做出的農地流轉最適時間將會大大延遲,從而為我們未來和子孫后代利用農地資源提供更多的選擇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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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Option Value of Rural-urban Land Convers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CUIXin-lei ZHANG An-lu

篇4

一、耕地價格評估的現狀

 

1.耕地價格評估作為政府支農投資的參考手段應用不夠。近年來,國家雖然加大了對“三農”的扶助力度,如大力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劃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但是對耕地收益價格評估的投入和重視不夠,使得耕地價格評估對政府投資方向的確定和投資計劃的參考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2.耕地價格評估專業化程度薄弱。具體表現為:執業標準不規范,存在人為操縱評估價格的現象,行業公信力不強;監管力度不夠,評估執業人員的執業素質和執業操守有待提高。

 

3.耕地價格評估未能充分服務于農業經濟活動。隨著農業生產向規模經營方向發展,耕地經營權的流轉日益頻繁,各種形式的農地轉包、租賃經營、作價入股等已在不少地區涌現.但一些地區由于沒有開展耕地估價工作,使得耕地經營權的流轉缺乏科學計量依據,耕地流轉中的利益分配、補償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不利于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和產業化、現代化的實現。

 

二、耕地價格評估存在的問題

 

(一)評估前提不明確

 

對耕地收益價格進行評估前,應明確評估前提,這樣才能全面、準確地考察耕地的收益能力。目前,很多評估人員工作中出現了以下問題:首先,評估基準日不能確定。隨著時間的推移,耕地價格也在不斷變化中,評估基準日不能合理確定,估價結果必然會產生誤差。其次,作物種植制度不明確,這對估價結果影響很大。作物是一年一熟制還是一年兩熟,是連作制還是輪作制,對不同作物產出價值影響很大。

 

再次,耕地開發程度不清晰。耕地外幾通,耕地內場地是否平整,是否已具備種植生產條件,這些都影響者評估結果的確定。

 

(二)缺少深層次數量分析

 

目前耕地估價中采用的估價模型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即過分簡化,缺少深層次的數量分析。部分估價人員運用收益還原法求取耕地純收益時,直接采取近3年耕地實際純收益的平均值,忽視各年耕地收益受作物種植制度、自然條件、集約利用水平等影響而應綜合考慮的調整因素。這種計算方法雖然簡化了計算過程,但也造成了科學性和合理性的缺失。另外,選取土地還原利率時,也有直接選取一種利率而不考慮市場經營風險因素的影響的現象,這些評估過程的簡化違背了土地評估機構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所應有的謹慎性與專業性,對本行業的公信力和聲譽產生不利影響。

 

(三)參數選取主觀性強

 

近年來,我國耕地估價存在的問題尤為突出,其中參數選取主觀性和隨意性表現于以下方面。

 

1.還原利率的確定存在的問題。目前,在實際估價中通常是直接選取一種利率法來確定資本化率,但采用此方法誤差較大,應該在已選利率的基礎上根據當時市場和風險情況加以適當調整。

 

2.客觀總費用的計算存在問題。一是漏掉了一些項目的費用;二是對一些費用的測算不合理,導致許多地區的農地呈現負收益狀態,為采用收益還原法評估耕地價格設置了障礙。

 

3.純收益測算存在的問題。當前測算農用地純收益主要采用投入產出法,即直接求取耕地近3年純收益基礎上用收益還原法進行地價測算,可能產生由于種植作物不同而引起地價不同的現象,往往出現“高收益高地價、低收益低地價”、“同一塊土地,收益大相徑庭”等不合理現象,進而導致耕地使用權資產價值的流失,這勢必影響了地價評估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四)信息的收集缺乏科學性和動態性

 

實際估價工作中,耕地估價的資料收集比較困難,影響耕地質量及價格的因素很多,要使耕地估價的結果比較客觀地反映耕地質量情況,必須廣泛收集有關的社會、自然、經濟等方面的資料。另外,信息和資料要收集和采取多年的連續的數據,這樣才能盡量減少誤差使評估結果更科學。然而,部分估價師考慮到資料收集的煩瑣和困難,僅收集和采用近幾年的數據信息作為評估資料,這樣計算出的評估結果科學性和合理性很值得商榷。

 

三、完善耕地收益價格評估的對策

 

(一)耕地估價前提必須要明確

 

1.明確估價基準日。估價基準日是土地價格的定義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由于地價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在不斷漲落和變化著的,如果不明確所評估的價格是哪個時點的價格,則所評估出的價格就毫無意義。因此,明確估價基準日是明確耕地估價的必要前提。

 

2.標明作物種植制度。由于土地具有多宜性,因此在符合可持續利用和合法利用的前提下,耕地的利用具有多種選擇的可能,主要表現在作物種植制度上。由于同樣土地種植不同作物會產生不同的生產能力,進而產生地價的差異,因而為了使耕地估價更加科學、準確,必須標明待估耕地作物的種植制度。

 

3.揭示耕地開發程度。不同的耕地開發程度,對耕地種植作物的選擇和投入產出等均有不同程度的影響。例如,視耕地是否平整、水利通電設施是否齊全,可綜合考慮評估種植水田還是旱田更為適合,是種植糧食作物還是經濟作物獲利更大。

 

(二)加強深層次數理分析模型的應用

 

運用適當模型估算土地純收益。通過對各種評估方法的綜合比較,目前收益還原法是耕地價格評估的首選方法,因此土地純收益的合理測算至關重要。耕地純收益系統中,由于部分信息時明確的,部分信息不明確,對于這樣一個灰色系統,可以借鑒灰色系統理論,通過建立灰色預測模型(GM),收集4—5個年份數據為樣本,即可計算得到估價年期的預期純收益數據。

 

運用合理方法測算土地還原率。目前,比較常用的較合理的還原利率確定方法是“安全利率加風險調整值”法。它是在安全利率的基礎上,根據農用地收益的風險大小,加上一定比例的風險調整系數,以此作為還原利率。由于農用地風險難以確定,風險調整系數的確定對評估師的專業性和經驗性要求較高。另外,采用 MonteCarlo模擬法確定還原利率也是一種科學合理的方法。其基本原理是運用概率密度函數模型。根據影響耕地價格的各種因素的變動范圍和趨勢選擇適宜的概率密度函數模型,計算機通過產生的隨機數,采用模糊數值迭代法計算得到預期還原利率值。

 

(三)選取參數時要遵循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

 

應全面分析確定還原利率的方法。目前在評估實務工作中可以使用的還原利率的測算方法,包括土地純收益與土地價格比率法、安全利率調整法、現實投資收益率排序插入法和MonteCarlo模擬法。土地純收益與土地價格比率法對成交案例的可比性要求較高;安全利率調整法對風險調整值的確定方面要求評估師將其專業性和評估經驗相結合;現實投資收益排序插入法需要較高的技術性,將搜集到的各種類型投資收益率排序、分析對比,根據經驗綜合分析確定還原利率;MonteCarlo模擬法對數學模型的應用要求較高,但測算結果更有說服力。評估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全面分析選擇合理的還原利率確定方法。同時,要考慮風險發生的概率。風險是指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在經濟學中是指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在耕地估價過程中風險的表現有兩方面: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導致各年間耕地產出劇烈波動;安全利率調整法中風險調整值的確定直接影響還原利率,進而影響最終評估結果。因此,對風險發生的概率要考慮和重視。

 

(四)科學、連續地收集相關信息

 

1.掌握作物的常年產量和平均價格。由于受自然條件的影響,農作物的種植條件和產量會出現上下波動,呈現出一定程度的不穩定性。收集資料時應剔除非常因素的影響,取得作物的常年產量。由于經濟環境、宏觀政策以及供給關系的變動,每年作物的價格都會有所浮動,應該求出平均價格作為本次評估中年總收益測算的基礎。

 

2.年總收益測算時要考慮財稅政策的影響。財稅政策雖然不能直接影響耕地的經濟產出量,但可以通過糧食補貼政策、農機補貼政策、農產品價格政策等影響耕地凈收益。在一些糧食生產大省,農村稅費改革和種糧補貼政策的實施,激發了農民糧食生產的積極性,增加了耕地生產的凈收益。另外,土地政策對耕地價格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因為它規定了土地的用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土地的利用方式,從而決定了耕地所能帶來的收益量,最終影響耕地收益價格。

 

3.資料的收集要盡可能齊全且有一定時間跨度。年總收益是農用地按現用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所取得的持續而穩定的客觀正常年收入。年總成本費用是指農用地的使用者在進行生產中所支付的年均客觀總費用。由于農業生產是一個開放系統,受到自然、社會經濟等條件的制約,在時間上表現出一定的波動性。因此,應全面收集有關投入和產出的資料,并保證所收集資料有一定時間跨度,這樣才能盡可能保持數據的持續性、穩定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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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中圖分類號 F301.21 文獻標識碼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1-0135-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1.023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農用地則以不可替代的生產資料形式賦予農民最基本的生存條件。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蓬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迅猛推進,大量的農用地被征用征收。據統計,1987-2004年,全國約有153萬公頃土地被征用征收,有3 000-5 000萬農民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城市化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目前這種事態還在持續。因此,研究切實可行的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是十分必要的。現行傳統的農用地的征收補償測算方法是以被征地的年產值為補償標準,進而測算出農用地的社會價值。此方法測算的農用地社會價值偏低,且只考慮了當代人的價值,對農用地資源利用代際補償不足,未全面估算農民失去土地所帶來的損失。而代際公平原則強調了土地這種不可再生資源的配置在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公平分配的問題,因此,從代際公平的原則出發研究農用地的社會價值,并提出切合實際的測算方法,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而且充分體現了當代人的代際倫理道德水平。

當今的文獻中,研究者多采用規范分析方法研究代際公平理論[1-3],分析了代際公平原則與土地資源利用的關系[4],或針對代際公平分析中的代際模型[5-6]和折現率[7]進行研究,少有研究土地代際補償的具體核算辦法。而本文在綜合這些研究的基礎上,以國土資源部《農用地估價規程》中有關農用地社會價值評估方法為依據,結合代際公平原則,對農用地社會價值進行了核算,并以四川省樂至縣為例,計算出代際公平原則下樂至縣農用地的社會價值。旨在探索出一種較為全面反映農用地社會價值的評估方法,可對農用地價格評估改革有所裨益。

1 農用地社會價值與代際公平原則

1.1 農用地社會價值

作為城市開發過程中的一種高度稀缺資源,農用土地具有多重使用價值,包括直接使用價值和間接使用價值。因此,要客觀準確地評估農用地的價值,不僅要考慮農用地的直接價值,還應充分考慮農地的間接價值。而農用地的社會價值是其間接價值帶來的社會效益,是土地權益所具有的生活保障功能,因此,農用土地的價值內涵應該充分體現其社會價值性,農地價值評估中也應對社會價值進行充分核算。農用地的社會價值是指農用地直接的物質價值轉化為社會功能的間接價值,主要包括提供就業保障,糧食安全保障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價值[8]。

1.2 農用地社會價值評估

農用地社會價值體現社會保障功能和社會穩定功能。因此,其價格的衡量應該維護社會穩定,其補償應以每個社會成員都應得到基本的社會保障。隨著我國的社會保障體制的逐步完善,最低社會保障制度已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既然土地的社會價值量可以量化,則可以認為,農民因失去土地的社會價值量可以通過我國較完善的社會生活保障加以補償[9]。國土資源部頒布實施的《農用地估價規程》(TD/T1006-2003)中,對社會保障價格的定義為:農民失去土地后,為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業培訓等應得到的補償價值量的核算。在本文中,將按照規程的規定,對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接受教育、再就業培訓這三項社會保障項目進行核算,以此計算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價值補償量。

1.3 代際公平原則的內涵及其實施途徑

1.3.1 農地資源代際公平的內涵

代際公平的概念最早由塔爾博特.R佩奇(T.R.Page)在社會選擇和分配公平兩個基礎上提出,它主要涉及當代人和后代之間的福利和資源分配問題。佩奇提出這樣的代際觀點:上代人給下代人提供一定數量和質量的財富遺產,下代人所獲得的財富遺產至少應等于上一代人所繼承的。

農地資源的代際公平強調,必須考慮當代人和后代人之間的農地資源公平分配問題,當代人不僅要留下滿足他們需要的農地資源,還要保證下代人獲得足夠其生存與發展的農地數量和質量。農地資源的分配的代際公平應該包括以下幾級內涵:

苑 莉: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用地社會價值評估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1年 第1期第一級內涵是指農地資源在各代人之間的分配是否公正,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現代人對農地資源的利用是否破壞了后代人發展的基礎。二是現代人對農地資源的投資是否與他們所消耗的農地資源量相匹配,對農地資源的投資包括中低產田的改造、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的建設、土地整理等。

第二級內涵是現代人對后代人的補償行為能否實現。由于理想的狀態并不存在,如果耕地資源在當代和后代人之間出現不公平現象,出現耕地資源的數量失衡和功能存量失衡現象,此時當代人應該對后代人進行補償。出現數量失衡可以提高科技水平從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應達到代際公平,而出現絕對失衡就必須通過代際主動的財富來轉移或者對后代人進行補償[1]。

1.3.2 代際公平的實施途徑

代際財富和福利公平是代際公平的實物表現和水平標準,因此,代際財富和福利的公平能確保代際公平的實現。為了實現代際財富的均衡,必須要當代人采取主動的財富轉移政策,并建立代際財富轉移的專項基金制度[5]。

大量的事實證明,資源枯竭、生態環境惡化以及由此而產生經濟社會問題的背后有著一個不容忽視的警告――補償不足。實現農地資源的代際財富均衡,建立農地代際補償機制,可通過農地資源的代際轉移和代際之間的動態傳遞,對后代進行合理補償,以達到自然資源代際共享與均衡發展。實際應用時,可通過相鄰兩代人之間土地資源的動態傳遞來處理代際公平問題,具體為:通過代際轉移保持土地資源的價值量不減少,即前代人不僅將實物量轉化為價值量,而且通過科學技術等方式對后代進行合理補償,以達到自然資源代際共享與均衡發展。

美國世界資源研究所經濟學家羅伯特•佩雷拖(Robert Bleit)指出,自然資源是最重要的財富,特別對于那些不可更新資源,使用一點便少一點,應該視其為生產性資產使用,進行折舊和補償。針對實踐中的農地資源利用的價值代際補償不足,實現代際補償的常用方法有:一是建立耕地資源的代際補償基金;設某項經濟活動涉及到農地資源的利用,并且可以估計出對未來造成的損失為Y,而且該損失將在t年后發生,則現代人必須儲蓄X補償基金以補償后代人的損失,X 在數額上應該等于Y/(1 + I)t ,其中I為貼現率。二是保持農用地的資本存量。對于耕地資源而言,就是要保持農用地的總量(包括質量和數量)的不減少[4]。現實情況下第二種方法并不能實現,所以我們對農地資源利用的價值補償采用第一種方法。因此,本文主要從土地可持續理論中的代際公平原則入手,針對農用地社會價值核算的理論與實踐中存在的代際公平原則運用不足的現狀,計算農用地的社會代際補償價值。計算方法采用上述代際補償方式中的第一種方式,以此建立在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地社會價值的計算模式,從理論和實踐上提供一種具體量化代際公平因素的方法。

1.4 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用地社會價值評估

根據上述代際補償的計算公式 Y=X (1 + i)t ,需要我們求出當代人的農地社會補償價格X,貼現率i,以便測算出t個代際年限后的代際補償價格Y。農用地社會價值、基于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地社會價值,代際補償基金三者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

2 農用地社會保障價格的測算

筆者采用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農用地估價規程》(TD/

[HJ*3]圖1 農地社會價值、代際公平原則、代際補償基金關系圖

Fig.1 The relation of social value of agricultural land,

principle of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and intergenerational compensation fund

T1006-2003)中農用地社會保障價值的核算方法,利用四川省樂至縣歷年土地征收工作中收集的相關數據,結合該縣社會保障價格的實際情況,對農用地社會保障價值進行了評估。

2.1 研究區概況

四川省樂至縣地處四川盆地腹心。東與遂寧、蓬溪接壤,南與安岳、資陽為鄰,西靠簡陽,北毗金堂、中江。全縣轄17個建制鎮,8個鄉,606個村,6 466個村民小組,32個城鎮街道居委會, 全縣人口共864 272人,其中,農業人口764 902人,占總人口數的88.50%,非農業人口99 370人,占總人口數的11.50%。全縣國內生產總值23.99億元。其中,第一產業值10.56億元,占總產值的44.02%,第二產業值6.85億元,占28.55%,第三產業值6.59億元,占27.47%;糧食總產量28.22萬噸,人均占有糧食326.5公斤;農民人均純收入1 598.5元。農作物中以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為主,經濟作物以油菜、棉花、辣椒為主,園藝作物有果樹、桑樹等。農業的發展促進了畜牧業發展,生豬出欄數81.16萬頭,山羊出欄數30.08萬頭,林業生產處于全國先進水平。

2.2 樂至縣農用地社會價值測算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用地估價規程》(TD/T1006-2003),采用征地片區區片價格計算方法,根據其區位條件,考慮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自然價值和社會保障功能,結合農地利用實際,把樂至縣由北向南劃分為三個區片,北部選取童家鎮,中部選取天池鎮,南部選取龍溪鎮作為區片地價的測算單位。以這三個征地片區所收集到的相關數據資料,先以各年齡組為單元測算各年齡組人均社會保障價格,最后得出人均社會保障價格和單位面積社會保障價格。

2.2.1 測算各年齡組人均社會保障價格

以三個征地區片為單位,按照數理統計原理,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村或村民小組為樣本,測算并確定不同年齡組的人均社會保障價格。年齡組按0-18周歲、18-40周歲(男)、40-60周歲(男)、60周歲以上(男)及18-35周歲(女)、35-55周歲(女)、55周歲以上(女)劃分。計算公式為:

式中:Pα―單位面積農用地社會保障價格

Y―人均農用地社會保障價格

Aα―人均農用地面積

2.2.4 社會保障價格資料

經調查樂至縣三個征地區片社會保障價格資料如表1、表2所示:

2.2.5 樂至縣農用地區片社會保障價格測算結果

根據前文所列公式,計算出樂至縣農用地征地區片社會保障價格。結果如表3所示:

3 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用地社會保障價格

根據論文對代際公平原則下的土地社會保障基金的計算公式,X =Y/(1 + I)t,我們已經求得了基于一代人的農用地的社會價值X,現還需要選取一定的土地還原利率I和一定的代際年限t,方可得到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地社會保障價格Y。

3.1 土地還原利率與代際補償時間的確定

土地還原利率是將土地純收益還原成土地價格的利率,其實質是一種資本投資的收益率。通常情況下,收益率的大小與投資風險的大小成正相關,風險大者收益率高,反之則低。確定合適的還原利率,是準確計算土地價格的關鍵問題之一。目前國內確定土地還原利率的常用方法大體有以下幾種:

(1)用一年期銀行存款利率或多年銀行存款利率平均值代替;

(2)通過年地租與地價的比例確定;

(3)用多年銀行存款利率平均值加(減或除以)物價指數求取;

(4)用當地通行的年投資利率作為還原利率;

(5)通過安全利率加上風險調整值的方法求取還原利率;

(6)實質利率,以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為基礎,用物價指數調整后,再扣除一成所得稅得到的利率。

上述6種土地還原率的計算方法,從合理性和利率確定的難易方面進行評價,第一種最簡單易取,但合理性較差。因為近幾年銀行利率一年內調整數次,而物價較為平穩,同一年度對同一塊農地利用不同的利率進行評估,地價差別很大,顯然不太合理。第二種方法較為科學,但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市場還處于孕育之中,資料收集困難;第四種方法,關于農業的投資利率的研究較少,也同樣存在

表1 樂至縣男性人口征地區片社會保障價格資料

Tab.1 Area data of male social security prices on expropriation land of lezhi county

區片名

Area title年齡組(歲)

Age group男性躉交金額

(元/人)

Amount payed

by male占總人口

比例(%)

Proportion of the population月保險基數(元/人)

Monthly base of insurance premium月保險費領取標準(元/人)

Drawing standard

of insurance premium人均教育費(元/人)

Per capita educational expenditure再就業培訓費(元/人)

Expense for reenployment總人數(人)

Total number天池0-187 60017.31511203 000―12 36318-4012 00022.07831205 000―15 76740-6019 80014.23168120―2 00010 16260以上25 000 7.35―120――5 253童家0-187 60013.8511203 000―5 85218-4012 00022.57831205 000―9 57540-6019 8003.04168120―2 0001 28960以上25 000 7.18―120――3 045龍溪0-187 60017.72511203 000―2 80018-4012 00017.58831205 000―2 77840-6019 80012.49168120―2 0001 97360以上25 000 6.26―120――989

表2 樂至縣女性人口征地區片社會保障價格資料

Tab.2 Area data of female social security prices on expropriation land of lezhi county

區片名

Area title年齡組(歲)

Age group女性躉交金額

(元/人)

Amount payed

by female占總人口

比例(%)

Proportion of the population月保險基數(元/人)

Monthly base of insurance premium月保險費領取標準(元/人)

Drawing standard

of insurance premium人均教育費(元/人)

Per capita educational expenditure再就業培訓費(元/人)

Expense for reenployment總人數(人)

Total number天池0-1810 00016.16511203 000―11 54118-3515 000 2.38831205 000―1 69735-5024 000 12.8168120―2 000 9 14150以上28 0007.7―120―― 5 501童家0-1810 00012.27511203 000― 5 20418-3515 00021.54831205 000― 9 13535-5024 00012.14168120―2 000 5 15050以上28 0007.47―120―― 3 169龍溪0-1810 00013.05511203 000― 2 06218-3515 00016.29831205 000― 2 57435-5024 00010.31168120―2 000 1 62950以上28 000 6.29―120――993

表3 樂至縣農用地征地區片社會保障價格結果表

Tab.3 Social security area prices on agricultural land expropriation of lezhi county

區片名

Area title人均社會保障價格(元/人)

Per capita social security price畝均社會保障價格

(元/畝)

Per Mu social security price天池23 959.6033 892.91童家25 582.6529 580.85龍溪24 630.9723 469.95

資料收集困難的問題。第三、第五和第六種方法是目前使用較多的方法。

本文關于樂至縣農用土地還原利率采用第三種和第五種相結合的方法計算土地還原利率。其計算公式為:i =a+b

式中:i―土地還原利率

a―安全利率

b―風險利率

其中,安全利率在物價穩定的情況下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若物價不穩定,則應考慮以物價指數作為調整。對于農用土地而言,其長期的風險利率基本趨近于零,因此,土地還原利率i為安全利率。根據方法3,安全利率的計算為一年期存款利率減去物價指數(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取多年平均值)。 根據多年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物價指數綜合分析,樂至縣農用地年還原利率i為3.6%,作者參考農用地承包使用年限為30年,嘗試采用30年作為一個代際年限,那么30年后的農地還原利率應為(1+3.6%)30-1=1.89,也即是一個代際年限下的利率I。

對于代際補償時間t,相關文獻中沒有具體的研究論述,所以作者嘗試采用兩代人作為代際補償時間,也即將t等于2作為代際補償時間。

3.2 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用地社會保障價格核算結果

根據前文計算出的一個代際年限下的土地還原利率I和作者設定的代際補償時間t,由此計算出基于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用地的社會保障價格,即:

Y=X ×(1+1.89)2

計算結果如表4所示。

4 結論與討論

4.1 結論

通過對代際公平原則下的農用地社會價值的核算,得出樂至縣三個征地區片的農用地社會價值,與不通過代際表4 樂至縣農用地征地區片代際公平原則下

社會保障價格結果表

Tab.4 Social security area prices of on agricultural

land expropriation of lezhi county based on principle of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區片名

Area title人均社會保障價格(元/人)

Per capita social security price畝均社會保障價格

(元/畝)

Per Mu social security price天池200 112.98283 076.97童家213 668.85247 062.22龍溪205 720.32196 023.37

公平原則下的農用地社會價值相比較,前者為后者的8.352倍。這說明,通過代際核算的方式把代際公平因素納入農地社會價值體系,對后代農地使用者進行合理補償并建立代際補償基金,能夠從資源價值上保障失地農民的土地權益,較好地保持土地資源的價值量不減少,通過這種代際補償機制以達到農地資源代際共享與均衡發展,避免由于代際補償不足而導致的各種社會問題。筆者認為在農地評估工作中可嘗試運用代際補償原則,這有利于整個社會在可持續發展觀的基礎上形成對農用地社會價值正確認識,并最終全面實現農用地的社會價值。

4.2 討論

4.2.1 農地社會保障價格核算范圍尚不夠全面

本文對農用地社會價值的評估采用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農用地社會價值估價規程》中的農用地社會保障價值的核算方法,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核算范圍只包括養老保險,教育費,培訓費。由于農用地所具有的社會保障屬性,所涵蓋的社會保障范圍應該更廣,如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濟等社會保障功能均應納入社會保障范疇,以此來全面計算農地的社會保障價格,但由于相關數據資料收集困難,所以本文沒有計算出較為完備的農地社會保障價格,期待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補充計算,體現出全面的農用地社會價值。

4.2.2 代際測算的科學性

作者運用代際補償基金測算公式,并根據相關研究成果進行農用地的社會價值代際核算,期望從理論和實踐上提供一種具體量化代際公平因素的方法,但本文有關代際測算因素的選取還不夠全面,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增加更多相關測算因素,從而使農地代際社會價值更趨完善;另外,代際補償基金測算公式中土地還原利率i和代際補償時間t的選取是否科學與合理,有待今后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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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of Social Value of Agricultural Land Based on Principle of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YUAN Li

篇6

二、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總體情況

農業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為3.4億畝,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轉比例達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個百分點。我省農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2824萬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29%,高出全國2.8個百分點,是全國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耕地比重較大的10個省份之一,比2010年年底的1313.7萬畝增長了50.9%,增速居全國第二。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達到326.2萬戶,占家庭承包農戶數1978.5萬畝的16.5%,比2010年上升4.82個百分點;簽訂流轉合同220.62萬份,涉及流轉耕地1308.2萬畝,分別比2010年增長40.8%和79.3%;簽訂流轉合同占流轉總面積的67.6%,高出全國6.5個百分點,比2010年增加了9.8個百分點。我省部分涉農機構開展了與農村土地流轉相關的貸款業務,共發放涉及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貸款余額10.57億元。從放貸銀行看,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內的“三權”抵押貸款主要集中在涉農機構;從貸款對象看,土地承包經營權集中在種養大戶、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從貸款用途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用于種植業、養殖業;從區縣分布上,不同區縣推進力度不同,我省四個改革試點縣(濮陽縣、杞縣、固始縣、汝陽縣)相對發展較快。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的問題

(一)抵押權難實現。首先從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后,不能改變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其次缺乏真正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需要各方自行協商實現。因此,當貸款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抵押物價值難確定。一是未成立相應的專業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二是沒有建立對農村土地價值對應的標準;三是銀行業機構難以準確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價值,發放貸款的額度控制較低。

(三)貸后管理難。銀行發放貸款后為保證借貸資金的安全,一般會選擇監督資金的用途和項目的運行情況。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從事農業生產,項目地址在農村,但大部分銀行的業務重心在城市,進行貸后管理的成本很高而使得銀行可能忽視或放棄貸后管理。

(四)貸款風險難以掌控。一是農業生產是受自然條件約束,受政府管控嚴格的產業,農產品價格比較難預測。二是操作存在風險,在對貸款項目的審查過程中存在忽略某些環節,如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價值評估不夠規范。三是我國還沒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設立專門的法律文件,真正發生糾紛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不高

由于農村中、小額貸款的收益和成本同所承擔的風險不成正比,并且由前面分析可知,抵押物變現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加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業務重心,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區,往往更看重大企業,更注重大額業務,而忽視小企業,對農民的創業貸款更是慎之又慎。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環境優化

(一)完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但因《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抵押處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為配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工作的全速推進,先行先試,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產權的法律框架建設,完善相關法規,出臺較為全面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性,以便為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制度的推進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土地流轉市場。首先,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能夠進一步促進土地流轉,使土地形成規模化經營,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實施;其次,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金融機構能夠及時的變現抵押物從而獲得補償,并且有正規的、統一的流轉市場也會相應的降低交易費用,這是提高金融機構放款積極性的有力舉措。最后,也有利于有關部門建立制度化,規范化的土地流轉管理機制,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監管。

(三)設立專業評估機構制定評估標準。設立專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機構,制定合理的評估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制度。此制度需考慮兩點:一是政府應出臺評估標準細則,對不同等級的農村土地制定相應價值標準以供參考;二是成立獨立的抵押價值評估機構,結合實際,根據農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條件,綜合農地流轉價格,制定科學的評估標準和操作辦法。

(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淡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在農村社會體系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設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農民免于破產。二是加快農村信用體系的建設,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五、風險防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可能會帶來四種風險:經營風險、轉移風險、貸款風險和社會風險。在這四種風險中,經營風險、貸款風險是社會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轉移風險是社會風險的直接原因,因此,控制經營風險是關鍵,而控制轉移風險則有助于緩解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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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新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6月末,海南省已有三亞、東方、海口、瓊海等14個市縣全面開展了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全省測量農村土地面積已達466.5萬畝,占國土“二調”農村耕地面積的49%,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近8萬本,建立檔案近22萬卷。2015年5月,海南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海南省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方案》,計劃于2015年底前完成確權土地測量及核查公示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近年來隨著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城鎮化的加快,進城務工的農民不斷增多,而農民又不愿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農民流轉土地的愿望強烈。海南省計劃建設全省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及服務中心,包括1個省級流轉服務中心,22個市縣區級服務中心。同時,還將推動實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制,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體系,探索基準地價、公開招租競標的流轉制度。海南通過大規模的土地流轉,大批的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土地進行規模化開發,形成了集約化、產業化經營管理,但普遍存在融資困難、改造擴建經費投入不足等問題,尤其需要金融支持。

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質押貸款”。一些地區隨之圍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開始開展金融創新,并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和成效。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加快農村金融創新,全力提升以林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三權三證”抵押融資為重點的“三農”金融服務便利化水平的精神,為激活農村土地,促進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及農業產業化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及農村融資渠道,解決農村融資擔保難的問題,如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思考。

海南省抓住國家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機遇,為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2014年1號文件精神,積極探索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從推動農村經濟建設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出發,在文昌市、澄邁縣開展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點,為全面開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打牢基礎。為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拓寬融資渠道,扶持“三農”發展,海南省于2012年出臺印發了《海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為海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了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6月,海南全省累計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3000多萬元,讓2000多萬農戶及時獲得銀行金融服務。

二、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制約因素

1、缺乏可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

目前,我國現有涉農金融機構主要有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以及農村合作信用社三類。農業發展銀行實力有限,且在縣級以下幾乎無分支機構,不直接面向農戶,開展農地抵押業務能力有限;農業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銀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不高,據調查,土地經營權處置難、難以變現是目前涉農金融機構不愿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主要原因;農村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要力量,長期服務于農業,但實力有限,抗風險能力較弱。鑒于農村金融機構的嚴重缺失,即使法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貸款,但仍然難以推進。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不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不確定,使得承包者的投資安全和投資利益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制約了土地順利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不到位,導致農村土地流轉矛盾糾紛屢見不鮮,使得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的信貸業務難以開展。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在法律上缺乏一定的效力,也是當前涉農金融機構不愿開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主要原因。

3、土地價值評估困難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主要由農民和金融機構協商確定,或者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評估,缺乏權威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標準,評估操作隨意性和主觀性較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常期限較短(為5―20年),金融機構難以評估此類權益的價值,實際價值難以合理確定。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取決于土地承包經營的時間、土地經營收益,加之受自然條件、生產經營項目等因素影響較大,因此評估機構難以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價值做出準確判斷,土地的實際價值得不到正確定位。評估價值普遍低于土地經營權實際價值,加之評估方法不科學,不僅影響了土地融資功能的發揮,也降低了銀行的風險控制能力。

4、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轉市場

債權人接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擔保的前提是,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可以就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拍賣、變賣,以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這就需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作為拍賣、變賣的載體。海南除個別鄉鎮建立了土地流轉市場外,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土地流轉市場,土地流轉大多由農戶私下進行。由于流轉市場發育緩慢,流轉信息不暢通,無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公開競標、拍賣,一旦經營戶出現貸款違約的情況,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難度較大。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變現,較大程度上制約了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使得土地抵押融資難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推廣。

5、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完備,操作不規范

調查發現,大部分農村土地流轉呈零星流轉、口頭流轉、短期流轉方式。即使部分農戶采用“簽訂合同”的形式進行流轉,也無任何簽證手續。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完備,土地經營權的法律效用不強,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失去推廣應用的條件,大多涉農金融機構也不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土地流轉部門不明確,登記制度缺失,農村土地流轉操作不規范,導致流轉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使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進行抵押登記,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開展。

6、風險保障機制缺失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需要相應的中介組織和必要的風險保障機制。因為,農業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特別是農地抵押貸款用來經營養殖業、農作物種植的市場風險更大。一旦發生自然災害,將造成土地上附著物出現重大損失;或因市場形勢發生變化導致土地上附著物市場價值大幅降低。這都會直接影響貸款經營戶的還款能力,導致信貸風險加大,進而降低了金融機構發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另外,農業保險發展尚不足,欠完善的農業保險不足以降低農民收入的波動性,而農民收入是農民還貸的主要資金來源。

7、相關法律法規障礙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沒有明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做抵押。《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即使央行和銀監會都明確表態希望各地區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但是基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很多地區都難以實施這項貸款業務,即使個別地區實施了,也很難推進。

三、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發展的對策建議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各地紛紛涌現的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金融創新能夠釋放農村經濟發展潛力,值得鼓勵和推廣。但在具體操作上,各地區在試點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問題和限制。各試點地區應適當放寬對不良率的容忍度,要對農民手里的“三權”價值做科學的評估,從而避免盲目評估帶來的代償風險,應針對農村金融的特殊性,推出一套適宜的風險防范機制和措施。

1、政策扶持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貸后管理

政府扶持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如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提供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建立農村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激勵機制,特別對涉農貸款投放比例較高的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稅收減免和財政補貼等政策激勵。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針對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特殊性,建立貸后跟蹤制度,在貸款發放后,從資金使用到平時農業生產情況,不定時地進行貸后調查,凡是影響貸款到期收回的風險因素,都要引起重視并及時介入解決,最大化降低貸款收回風險。金融監管部門應對相關金融機構增加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不良貸款率的容忍度,消除金融機構“懼貸”心理,使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更加良性發展。

2、建立統一權威的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構

建立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構,制定“農村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管理辦法”,可以引入中介機構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進行評估,農村金融機構也可組建獨立的土地流轉評估部門,為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創造有利條件。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也可組建獨立的土地流轉評估中心,培養專業資質評估人員,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的評估,為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創造有利條件。同時,還可建立科學的農村土地資產評估體系,合理確定農村土地價值。

3、加快建設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介機構,健全土地經營權爭議仲裁機制,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流轉平臺,并明確其相關職責,即匯集土地使用權委托流轉和受讓的信息,土地流轉供求的信息,接受供求雙方咨詢;組織開展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競投活動,促進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市場化;協調供求雙方有關事宜,促成流轉雙方達成意向,并協助辦理有關流轉手續,提供統一的合同格式,做好合同的鑒證服務;對土地流轉跟蹤服務,協助調解合同糾紛,維護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三方的合法權益。

4、逐步完善農業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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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301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5-0066-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5.012

中國是世界上水庫量最多的國家,目前擁有的水庫數量為8.60萬座,水庫數量居第二位的美國僅為8 724座。中國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率僅為24%,世界上有待開發的水能資源有近20%分布在中國,因此,中國是世界上水能資源未來開發潛力最大的國家[1]。據專家預測,2020年發電裝機總量將達到9億kW,其中水電裝機容量達25億kW,將比2004年增加1.5億kW。今后20年,因工程建設還要淹沒100 000 hm2土地,搬遷安置移民近310萬,其中水利移民約150萬人,水電移民約160萬人[2]。歷來制約水利水電開發的重要因素是資金、技術和移民問題。隨著國家的富強,資金已不是問題,中國水電工程建設技術也在世界居于領先地位,現階段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最大制約因素是環保和移民問題[3],妥善安置移民關系到工程的順利開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我國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強調農村移民應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農村移民安置后,應當使移民擁有與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移民生產安置無論是后靠還是外遷,都是在承包地被淹沒的情況下利用安置區土地資源的富裕量實現安置。安置區居民不希望移民遷入打亂原來的社會秩序,因為移民的到來,意味著對土地、公共設施、市場、就業機會和其他稀缺資源的爭奪更加激烈[4],不同程度地擠占了當地的耕地等生產資料,降低了當地農民的收入[5]。安置區居民的風險在本質上或強度上都不同于移民的風險,但和他們有聯系并且也可能受到牽連而導致貧困[6]。然而,現行法律政策對安置區居民的補償問題鮮有考慮,更沒有完善的補償機制[2]。同時,移民遷入并不必然導致安置區居民淪為失地農民,相當于蠶食安置區居民的部分土地,對安置區居民的影響更加隱性化,加上安置區居民土地產權意識淡薄,對于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的合理性、科學性與否的反應往往不如征地那么強烈,這導致了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過程中各產權主體的利益不均衡和潛在的利益沖突,使政府與安置區居民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張,安置區居民與移民之間的利益整合更加困難,進而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1 研究區域概況及數據獲取

潘口水電站地處堵河干流上游潘口鄉境內,距竹山縣城13 km,是湖北省在建的最大水電項目。在水庫蓄水達到355 m高程時,潘口水電站淹沒區涉及竹山、竹溪兩縣10個鄉鎮、71個村,動態移民35 763人,其中,竹山縣移民22 939人①。潘口水電站農村移民安置以大農業安置為主,有后靠條件的實行后靠,無后靠條件的實行外遷。筆者實地調查的區域為竹山縣溢水鎮和寶豐鎮2個鎮5個移民安置點,其中溢水鎮位于竹山縣城以西27 km處,轄20個村,112個村民小組,7 057戶28 740人。耕地面積2 526.33 hm2,其中水田543.60 hm2,旱地1 982.73 hm2;寶豐鎮距竹山縣城西35 km,轄29個村(居場),177個村民小組,15 837戶,58 703人,集鎮人口18 000人。耕地面積3 817.73 hm2,其中水田1 278.80 hm2,旱地2 538.93 hm2。根據《關于印發潘口水電站移民有關規定的通知》[十政辦發(2007)161號],農村移民安置用地的主要是通過土地調整獲得,生產安置標準為把水田、旱地、園地綜合搭配調整,人均0.8畝;依附集鎮生活,進行兼業安置的,人均0.3畝,但最低不得少于安置地村民平均水平。同時,該文件還規定了安置區的土地轉移給移民使用的補償標準以及補償資金的分配方式,安置區轉出耕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給予補償,其中6倍年產值兌付給集體經濟組織,10倍兌付給轉出耕地的安置區居民;但是,轉給移民的耕地屬于集體未發包的機動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額歸集體所有。

本文的數據來源主要通過兩種途徑:第一、根據研究內容設計相應的調查問卷進行實地調查獲得第一手資料,筆者外業實地調查的區域為湖北省十堰市竹山縣溢水鎮(下腰店村、澗溝村和華家灣村)和寶豐鎮(鏵場村和雙廟村)5個移民安置點,調查的對象為安置區原居民,共計收回有效問卷73份;第二、通過向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單位(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地方政府移民部門等收集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規劃、政策文件等相關資料。

2 研究方法選擇、原理及問卷設計

2.1 研究方法選擇

CVM是通過問卷調查的方式直接詢問受訪者對轉出農地的最低受償意愿或購買農地的最高支付意愿,并以此來評估農用地的價格。經過40多年的發展和完善,CVM已在歐美發達國家和眾多發展中國家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應用。CVM不僅可用于農地市場價值的評估,而且可用于農地非市場價值的評估,并且在國內農地價值測算領域已經得到應用。張鵬運用CVM對仙桃、荊門、宜昌和武漢市的征地補償合理價格進行了評估,測算結果顯示WTA平均值為123.30萬元/hm2,WTP的平均值為98.70萬元/hm2,最終選擇WTP平均值作為征地補償價格的合理值,并認為該測算結果較好反映了城市邊界區農地價值受到城市化影響而價值較高的實際,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實用性[7];任艷勝運用CVM測算出湖北、宜昌、仙桃地區的農地價格為1 044 391.50元/hm2,荊門地區的農地價格為512 055.20元/hm2[8]。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沒有現實的市場可供參考,因此,通過精心設計調查問卷,努力克服各種偏差,通過假想市場引導出安置區居民的真實受償意愿和支付意愿,以此作為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定價的標準,具有現實可行性。并且CVM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已經得到國內外的廣泛認可,已經應用到農地價值評估方面。因此,本文選擇CVM對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定價進行實證研究。

2.2 基本原理

CVM的理論依據為效用最大化理論,假設安置區居民效用由可以通過市場交易的商品x、不能通過市場交易的農地q共同決定,效用函數為U(x,q),商品x的消費受安置區居民的收入y和商品價格p決定。根據理性人假設,安置區居民總是力圖在預算約束的情況下,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用公式可表示為:

maxU(x,q) s.t.∑pixi≤y(1)

求解式1,可以得到預算約束下的可交易商品的需求函數xi=(p,q,y),設間接效用函數為V(x,q)=U[(p,q,y),q]。假定商品的價格p和安置區居民收入y保持不變,安置區居民的農地資源數量由q增加到q0,效用函數相應變為U[(p,q0,y),q0],且U[(p,q0,y),q0]> U[(p,q,y),q],即安置區居民因農地資源條件的改善而獲得了更高的效用,假設此時從安置區居民的收入中取走EV數量的貨幣,剛好使得U[(p,q0,y-EV),q0]= U[(p,q,y),q],EV即為安置區居民為獲得(q0-q)數量的農地而愿意支付的最大貨幣量WTP;當安置區居民的農地由q減少到q1時,效用函數相應變為U[(p,q1,y),q1],且U[(p,q1,y),q1]

2.3 問卷內容和核心問題設置

2.3.1 問卷內容

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調查問卷是在廣泛閱讀國內外文獻以及三次預調查(龍灘水電站、紫坪鋪水庫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水源地――丹江口庫區)的基礎上,對引導技術、起始報價及價格間隔等問題進行優化設置后形成的,問卷內容重點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為安置區居民基本情況調查。主要包括受訪安置區居民基本情況(居住地、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類型等);受訪安置區居民家庭的基本情況(總人口、非農業人口、家庭承包地數量、種植作物類型及種植成本和收益、家庭收入和支出等)。

第二部分為土地法律政策的認知、對移民的態度及土地流轉意愿調查。這部分包括受訪安置區居民對以下內容的認知:農村土地產權歸屬及農地功能、是否從工程受益、土地保值增值的功能及家庭最低需求耕地數量;安置區居民對移民遷入的態度;安置區居民轉出耕地安置移民的意愿及轉出承包地預期收益的定性判斷等。

第三部分為土地流轉意愿價格調查。這部分內容是調查問卷的核心,分別調查受訪安置區居民對水田的最低受償意愿(WTA)和最高支付意愿(WTP),對旱地的最低受償意愿(WTA)和最高支付意愿(WTP)。

第四部分為土地調整情況調查。這部分包括移民安置土地調整的方式及公眾參與情況、補償標準和收益分配的現狀、受訪安置區居民對轉出土地集體是否有權參與收益分配、分配比例和集體分得收益用途的認知、安置區居民對移民成員權的認同感等內容。

2.3.2 核心問題設置

(1)假想市場的建立。

CVM是在假想市場的條件下直接詢問受訪安置區居民永久性地轉出土地給移民使用的WTA或者購買土地的WTP。因此,假想市場的建立并使之最大限度地貼近現實市場是運用CVM的關鍵。本文建立假想市場的WTP的提問方式分別如下,WTP的問題是:“假設國家或者集體通過土地整理等手段增加了部分耕地,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某個人想要賣出自己的承包地,目前集體內有部分土地對外售出,您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土地購買后您將享有這部分土地的永久使用權(包括繼承等權利),那么您每畝耕地最多愿意支付多少錢?”

(2)引導技術的確定。

在CVM理論與實證研究的不同階段,先后開發出重復投標博弈、開放式、支付卡、二分法等多種類型的引導技術[9]。CVM引導技術國外多采用封閉式兩分式和支付卡式,國內以支付卡式為主[10],這主要是由于國內尚不存在土地買賣市場,農民對土地現實交易市場的感知尚且缺乏,而支付卡式為沒有評估經驗的人群提供了相近的選項,在發展中國家較為容易被人們理解[11]。因此,本文采用CVM引導技術中的支付卡法。

(3)核心估值數值及區間設置。

調查問卷分別對受訪安置區居民水田及旱地的WTA、WTP分別提問,借鑒已有的研究成果及預調查的數據分析,確定支付意愿和受償意愿的數值分布在12個區間之內,最低區間為(0,5 000],最高區間為(100 000,110 000],如果受訪安置區居民認為購買土地的支付意愿或者轉出土地的受償意愿應更低或者高于110 000元,則采用自由填寫的方式。

(4)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支付年限。

國外研究表明,用征收收入所得稅、財產稅、公共事業費、建立特殊基金等方式作為支付手段能夠有效地消除受訪者的顧慮,并準確引導出準確的支付意愿[12],而Randall等認為所謂的支付方式偏差并不存在,應重點選擇受訪者習慣且接受程度較高的支付方式[13]。在調查安置區居民對轉出耕地的WTA時,考慮到受訪者對貨幣補償具有良好接受度和判斷性,因此,本文的支付方式選擇貨幣支付,同樣WTP也采用該支付方式;支付單位為一次性;由于安置區居民轉出承包地給移民使用,移民不僅獲得了承包地本輪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土地權利,而且移民及后代也獲得了永續承包土地的權利,相當于承包地土地產權的無限期讓渡。因此,支付年限為無限年期。

3 實證研究與評價

3.1 實證思路

農地總價值采用CVM進行評估,具體步驟為:首先,通過問卷調查獲得每個受訪者對水田和旱地的WTPi;然后,運用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判斷影響受訪者WTP的主要因素,并與實際情況進行對比,實現對調查獲得的WTP的有效性檢驗。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農地總價值采用每個受訪者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的平均值,或建立以農戶WTPi為自變量與相應影響因素x1,x2...xn為因變量的多元線性回歸模型,通過模型來測算農地的總價值P農地總價值。本文建立的農戶WTP影響因素指標體系及預期作用方向如表2所示。

3.2 實證過程

3.2.1 有效性檢驗

運用SAS軟件建立安置區居民支付意愿與10個影響因素的多元線性回歸模型,運行結果顯示:支付意愿與受訪者的年齡、職業類型、對農地保值增值功能的認知和對土地產權歸屬認知4個指標呈極顯著正相關,與受訪者家庭距縣(區)中心的距離呈顯著負相關,即受訪者的年齡越大、職業類型越趨近于非農業、對農地保值增值功能越樂觀、認為土地的“私有化”程度越高、距離縣(市)的距離越近,支付意愿就越高,反之亦然。該結果與調查區域的基本情況相吻合。因此,在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過程中應該做到:①對年齡偏大的安置區居民給予妥善的安置,以打消其轉出土地后對生活的顧慮;②在補償安置區居民的土地損失時,政府應考慮區位因素,距離城(鎮)較近的土地一般應該獲得較高的補償;③安置區居民轉出耕地的保值增值功能越強,政府應考慮對未來農地的增值部分給予一定的補償;④在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確立后,政府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看作是安置區居民財產的一部分,給予充分合理的補償。

3.2.2 補償標準確定

(1)均值法。

根據調查問卷可以得到,受訪者對水田支付意愿的平均值為41 021.13元/畝,折合615 316.95元/hm2,對旱地支付意愿的平均值為34 193.55元/畝,折合512 903.25元/hm2,水田支付意愿均值高于旱地支付意愿均值1997%。

(2)多元線性回歸。

運用多元線性逐步回歸方法建立起受訪安置區居民水田和旱地支付意愿和表5.1所選因素的模型分別為:

WTP水田=57 301-730.58X5+14 511.00X10

WTP旱地=-38 993+480.87X2+4 761.19X4-12 18100X7+0.26X8+9 025.43X9+11 065.00X10

根據調查數據得到X2、X4、X5、X7、X8、X9和X10的平均值分別為52.05、1.82、33.62、0.89、19 927.88、3.79和0.49,將其帶入方程可以預測出水田的WTP為39 849.29元/畝,折合597 739.35元/hm2;旱地的WTP為28 670.04元/畝,折合430 050.60元/hm2。

本文選擇受訪者支付意愿的均值和模型預測結果兩者的平均數作為安置區土地流轉的補償標準,可以計算出水田的補償標準為606 528.15元/hm2;旱地的補償標準為471 476.93元/hm2。

3.3 補償標準評價

通過本文測算的補償標準與潘口水電站安置區土地流轉執行補償標準對比發現,水田執行補償標準為合理補償標準的49.54%,旱地為44.54%,現行潘口水電站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未達到農地實際總價值的50%,表明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沒有獲得充分的補償,需要提高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

4 對策和建議

4.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安置區土地流轉有法可依

國務院471號令規定:農村移民安置后,應當使移民擁有與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但是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仍沿用土地調整或調劑(有償)等方式解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確立后,無論政府利用集體的機動地或是已發包出的土地安置移民,當安置區集體或居民以物權對抗土地調整時,政府將面臨更換安置區或者強制性地調出土地兩種選擇,且更換后的安置區同樣面臨著原居民不愿意轉出耕地的問題。因此,政府調地安置移民面臨著一個兩難,即如果政府強制性地將安置區居民的土地調出給移民使用,雖然解決了移民安置的土地來源問題,但是政府的土地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行政違法嫌疑[14],盡管在當時處理比較方便,但時間一長,就暴露出實際問題了[15];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妥善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將導致大量水庫移民直接淪為失地農民。因此,如何協調安置移民土地取得的強制性和安置區居民土地產權的排他性之間的矛盾是問題關鍵所在。要實現移民安置用地的合法合規,就要將移民安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機地結合起來,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移民安置區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在規劃期內,政府可以直接利用規劃確定的移民安置用地,同時,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安置區集體、安置區居民和移民之間的土地產權轉移關系屬于所有權轉讓或者使用權轉讓,這就避免了政府通過土地調整解決移民土地問題所帶來的行政違法問題。

4.2 明確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體現農地價值

國務院471號令明確規定了興修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即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征地補償款專款統一用于移民安置。移民生產安置實質上是以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為限額,用征地補償費尋求土地容量進行安置[16]。然而,國務院471號令并沒有規定安置區土地流轉的補償標準,潘口水電站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采用完全參照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的方式進行,然而,現行征地采取的是年產值倍數法進行補償,最高補償為年產值的30倍,顯然遠遠低于土地作為不動產永不滅失、保值增值、持續收益所能夠帶來的利益,剝奪了農民潛在的經濟效益[17],因此,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對安置區居民轉出的土地進行補償無法包含農地的非市場價值,甚至對農地市場價值的補償也是不全面的。同時,潘口水電站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完全按照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的方式的另外一個缺乏科學性的表現就是:因為淹沒區的農地與安置區的農地是非均質的,安置區完全參照淹沒區的農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勢必造成在區位、土地質量等方面差異懸殊的安置區集體或農戶之間利益不均衡。因此,應當完善法律法規,明確安置區土地流轉的補償標準,使安置區居民獲得因移民遷入而造成福利損失的補償具有法律依據的同時,更多地分享到土地用途轉換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具體可以分以下兩個步驟來進行:第一步、將統一年產值成果應用到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中,根據《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鄂政發(2009)46號],竹山縣寶豐鎮和溢水鎮的征地補償標準分別為435 000元/hm2和375 000元/hm2,這將使安置區居民轉出耕地的補償標準得到大幅提高;第二步、按市場價或評估價對安置區轉出的土地給予補償,最終實現對安置區農地價值的完全補償。

4.3 合理確定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費用的分配標準

對于集體已發包的土地轉給移民使用時采取的收益分配標準為,集體經濟組織獲得6倍年產值的補償,安置區居民獲得10倍年產值的補償,這似乎符合《土地管理法》征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即征地的基本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用于補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用于補償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國務院471號令的16倍補償標準是取基本補償倍數的高值,即土地補償費為10倍年產值,安置補助費為6倍年產值,據此推理,集體經濟組織應獲得10倍年產值補償,而安置區居民獲得6倍年產值補償。另外安置區土地流轉所引起的土地產權轉移性質與征地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前者是集體的土地被政府強制用于移民安置,移民同時基于行政命令獲得遷入集體的成員權資格,給移民使用的土地仍屬于安置區集體所有;但是征地所導致的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集體的土地轉移給國家所有,集體喪失土地所有權。因此安置區接納移民并給其配置土地并不必然導致集體享有所有權的土地數量減少,故而安置區集體參照征地補償標準分得相應收益的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對于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機動地安置移民并留用全部補償收益的情況,由于該模式沒有對安置區居民的承包地數量造成直接的負面影響,因此,安置區居民對這種利益分配均沒有表示反對。但是,該方式仍會對安置區居民的承包經營權產生間接的負面影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其中,調整承包土地主要是指集體通過土地微調的方式將機動地承包給因自然災害承包地被嚴重毀損的個別農戶,因此,將集體機動地用于安置移民勢必會造成兩類人群獲得承包地的可能性降低,第一、承包期內因遭受自然災害而承包地嚴重毀損的安置區居民;第二、安置區居民戶內的新增人口。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民集體,因此,集體使用機動地安置移民獲得的補償收益,將安置區居民排除收益分配主體之外是缺乏科學依據的。因此,應依法明確參與土地流轉收益分配的主體及相應比例,這不僅有利于保障各個產權主體的利益,實現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科學、有序地進行,而且也為安置區土地的順利轉出和移民的妥善安置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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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Transference Compensation of Pankou Hydropower Station Projects Resettlement Area

LIU Linghui1 CHEN Yinrong2 MEI Yun2

(1.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China, ChengduSichuan 610054, China;2. 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Abstract Not only will the construction of large and middlesize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inevitably

lead to the requisition of farmland but also it will bring about the involuntary resettlement for a large number of immigrants. China adopted the policy of developmentoriented resettlement, which mainly emphasized giving each reservoir immigrant a parcel of contract land for their future development. However, reservoir immigrants settled in resettlement areas and shared farmland and other resources with local residents,which will certainly bring negative impact on local residents land rights. Therefore, According to “KaldorHicks” welfare criterion,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improvement of welfare, the resettlement collective and local residents should be given appropriate compensation for their welfare losses. This paper took Pankou Hydropower Station as an example and measured the total value of land transference compensation with the contingent value method based on investigating 73 rural families in five resettlement areas in Yishui town and Baofeng town, Zhushan county.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current land transference compensation in Pankou Hydropowers station didnt reach half of the actual value of the farmland. The degree of compensation for paddy fields and dry land were 49.54% and 44.54% respectively. Collectives in the resettlement area and local residents didnt receive sufficient compensation.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raise land transference compensation in the resettlement area so as to enable the local residents to share as much as possible

the benefit

篇9

一、生態補償概念

生態補償是當前生態學、資源與環境經濟學、環境保護法學等領域研究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也是世界各國為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生態補償(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源于自然生態補償,《環境科學大辭典》將自然生態補償定義為“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十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態負荷的還原能力。”這個概念從生態學的角度出發,著眼于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可優化性特征,將生態補償理解為生態系統由于遭受外界活動的干擾、破壞后,功能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體現了生態系統的內部穩定機制和自我調節作用,強調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反映出它對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廢物具有凈化和消納能力。但是,自然狀態的消納自凈容量是有限的,過程也是緩慢的,人類自身的規模及他們生產和生活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速率,大大地超出了自然環境系統的承載能力和限度。隨著人類活動越來越多的作用于自然,生態環境的變化遠遠超過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能力,生態補償概念必然有了新的涵義。

毛顯強等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對損害(或保護)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從而激勵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昌忠梅認為生態補償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生態補償則還應包括對因環境保護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沈滿洪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實現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這一特殊公共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激勵公共產品的足額提供;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激勵人們從事生態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殖。

從本文研究視角來看,生態補償就是為了解決資源與環境保護領域的外部性問題,利用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使資源和環境被適度、持續性的開發、利用和建設,從而達到經濟發展與保護生態平衡協調,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日標。

二、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的缺失

(一)征地補償原則的范圍和標準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主要包括上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三項。土地補償標準為除地上附著物按實際情況補償外,土地補償費為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每個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最高為15倍,但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二)農地價值分析

農地總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胡靜、陳銀蓉、汪峰等學者在其研究中都將農地總價值劃分成了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所謂經濟價值,主要是指農地所提供的糧食、纖維等農副產品及農業資料的價值。所謂社會價值,由農民的生存保障價值和國家糧食安全保障價值構成。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本空白,所以農地不僅是生產生活資料的載體,而且對農民具有生活保障、提供就業、直接收益、繼承、資產增值等效用,承擔了農民的社會保障責任。可以預期的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將使得農地的社會保障價值淡化。農地又是提供糧食生產的唯一實體,國家為了在緊急時刻能夠有充足的糧食供應就必須保護農地,以求得國家的長遠利益和糧食安全,由此可見農地糧食安全保障價值的重要性。所謂生態價值,是指農地的景觀價值及凈化空氣、防止水土流失、維護物種多樣性、保育環境等功能的價值。隨著人們對生態環境的重視,農地的生態價值也越來越被重視。

(三)征地中生態補償的缺失

從征地的標準和范圍來看,我國實行的是部分補償原則,即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征收個人或團體的私有土地而給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針對具體損害給予相對人一定的補償。其顯著特點是征地補償數額與土地所有者權益的價值不相等,往往低于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我國征收土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涵蓋的范圍明顯較小。另外,補償金額是基于農地收益計算的,不能準確反映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預期收益,而目前,相對于土地的增值潛力,土地補償費遠遠低于土地出讓價格,屬于低價征收,沒有以市場決定地價。據王仕菊、黃賢金等人以耕地價值為基礎測算,2007年全國征地的補償標準是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2.51倍,且高于耕地最低市場價格。在測算中王仕菊等將耕地價值分為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分別計算各自的價值(見表1)。

征地中生態補償其基本理論是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從生態補償與征地的關系看,征地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后果,不僅改變了土地的資產價值,同時也改變了土地的資源價值。根據生態補償的定義,這種政府行政行為使大量的土地資源改變用途,而作為資源的生態價值也往往受到損害而不斷減少,但當前征地中這種政府行政行為導致的生態價值減少并沒有得到補償(或收費),生態補償缺失。

從理論角度來看,土地征收補償的理論基礎應為資源效用價值理論、生態位理論和外部性等理論,且以“受益者負擔”為原則。在征收補償理論研究方面,理論界就土地征收中農民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的經濟學原因、歷史原因、政策和制度原因等進行了多方面的探討,但都不涉及征地生態補償的內容。而且在土地生態價值及其損失研究方面,日前的重點和熱點主要集中耕地轉型與土地整理、農地的外溢效應、土地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生態安全研究、農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等方面。但這些涉及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的研究都沒有對土地征收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變化而引起的土地生態功能的變化作為研究對象,沒有針對征地生態補償提出合理的補償機制和補償方式。而土地的雙重屬性――資產屬性和資源屬性又是客觀存在的,作為環境資源,土地生態系統擁有生態服務價值,這是農地價值的一個本質屬性,這一重要內容的缺失恰恰反映了現行征地補償制度的深層缺陷。

三、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的缺失的后果分析

(一)綠地較少,生態失衡

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非農建設占用農地,特別是占耕地數量具大。農地特別是耕地被征以后,其農產品生產功能(表現為直接利用價值)和生態環境功能(表現為間接利用價值)隨之不復存在。耕地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綠地所具有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調節氣候、保持水上、生物多樣性維護和環境凈化等多種功能。耕地的不斷減少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綠地數量的流失。耕地的流失也使得土地被征前后原有的生態平衡不斷被人為打破,生態環境難以恢復。被征農地的生態服務功能和價值的發展喪失殆盡,但征收者和使用者卻沒有為土地資源的生態服務價值付出任何成本,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生態補償在征地補償中的缺失是不言而喻的。近年來,由于不當征地不僅導致了城郊土地拋荒、閑置現象,還形成了城市周邊的污染帶,已喪失了其應有的田園景觀功能。

(二)土地配置效率降低

土地配置效率的高低不僅要從空間考慮,還要從時間上加以分析。隨著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的惡化,土地持續利用更加注重的是土地利用的生態可持續性。但是目前的征地行為總是在局限條件下追求最大化利益。在征地中,征收者和使用者總是偏向于以較低的征地補償費取得土地,從而忽略生態服務價值等外部性價值,更不會對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應有的生態補償,甚至會盡量避開一切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補償費用。從時間、代際間的持續利用角度看,這種只是維持當前快速的經濟發展速度,而忽視未來成本配置方式影響土地的持續利用。

四、實現我國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建議

(一)更新觀念,審視農地價值

要審視農地總價值,改變以往只關注農地較低經濟價值而忽視農地較高生態價值的觀念,明確農地在生態系統中的自然、社會、經濟等價值,明確保護生態環境是人類的共同責任。征地補償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受益者,因此,全體社會成員、政府、投資者和農戶都應該關注被征農地的生態價值。政府及工作人員享有國家的公共權力,是生態補償的直接操作和運作者,對生態補償問題的認識及提高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投資者是土地資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其經濟活動對環境的破壞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必須把生態保護的觀念植入到生產過程中去;農戶是征地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也要轉變觀念,捍衛自身最大的利益。

(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實現生態補償首先就要解決的是在征地補償中的利益沖突,對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進行完善。在對生態補償利益沖突的制度協調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內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征地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協調、經濟協調、觀念協調的主觀隨意性和變動性,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平衡和社會穩定。目前,由于技術的原因,土地的生態價值還難以準確量化,耕地轉換后的外部經濟性也很難被量化到每一個社會主體身上。因此,從法理的公平原則出發,可以通過稅收的方法,讓有能力者即土地資源的使用者承擔生態責任。通過對土地使用者征收生態稅等進行征地的宏觀調控等手段,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同時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針對不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補償,包括就業培訓或公共醫療保障等。對于補償方式,除傳統的征地資金補償外,生態補償可以從實物補償、智力補償、政策補償等方面做起,減緩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生活質量的下降,促進環境、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加強征地生態補償的理論和生態補償標準研究

從理論上厘清生態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區分失地者和用地者的生態責任。尤其亟需建立農地生態補償評價指標及其生態補償標準體系。可以根據被征農地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或者根據被征農地生態系統類型轉換的機會成本(或恢復成本)來對被征農地進行定價。也可以采取“意愿價值評估法(AVM)”,對征收前的農地及征收后土地覆被發生顯著變化的土地分別進行生態價值估算,通過計量分析乎段揭示影響評估價值的過程變量和主要因素,確定補償標準,或者對農地生態環境質量引入生態補償指數進行綜合評價,進而提出生態補償資金的分配方法。在此基礎上,根據補償者的承受能力和受償者的受償效果,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四)多渠道籌措征地生態補償資金

生態是一種全社會的公益性問題,補償費應由社會承擔,不能全靠國家,應按照“有償使用,全民受益,政府統籌,社會投入”的思路,全社會一起來籌集生態補償基金。一方面,可以嘗試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手段來推行征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的財產價值和生態價值,推行土地股份制、年租制或發行土地債券等,實行征地生態補償的市場化運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征地補償金制度,對因開發利用農地生態系統而損害生態功能,或因生產、生活行為導致土地生態價值喪失的征收者和投資使用者收取經濟補償,并對為保護和恢復土地生態及功能而付出代價的農戶進行補償。由于土地的資源屬性決定其許多功能和服務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土地覆被變化中的外部性很難內部化,在補償過程中,無法把鄰地的不經濟性納入到補償范圍。因此,要依靠政府建立不同層次的補償金制度,拓展實現補償的有效途徑。

五、小結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模的擴張,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合理補償標準和補償制度是保障農民利益和社會總體效益的根本。征地中生態補償的實現還需要土地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權利制度的不斷明晰以及對土地資源價值的進一步認識,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逐漸重視對土地的資源價值、生態價值、發展價值的補償,擴展土地資源價值的補償的內涵,這不僅關系到土地資源的現實開發、利用和持續發展問題,而目也關系到土地資源利用與代際發展問題,這是我國未來土地政策、制度和法律都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而征地補償中增加生態補償是解決這種外部性的最為有效的方法。因此,對征地生態補償進行理論探析,有助于解決土地補償實踐中的重大問題,并為此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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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耕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農業資源,關系國家的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然而,我國各地亂占耕地現象非常嚴重,保護耕地、防止耕地資源流失是當前一項非常迫切的戰略任務。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建立耕地資源核算制度,能夠加強對耕地的監控和管理,是防止耕地資源流失的有效措施。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一定要守住全國耕地不少于1.2億hm2這條“紅線”,實際上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占用耕地的各種因素不會減弱,反而有可能增強,守住這條“紅線”的前景并不樂觀。實施耕地資源核算,能夠從源頭上掌握耕地數量和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政策調控,有利于加強耕地資源的管理。

1實施耕地資源核算的意義

耕地資源核算是指對一定時刻一定空間范圍內的耕地資源,在充分調查、準確測量的基礎上進行實物量的核算,以及利用合理的價值評估方法,對其進行價值量的測算的過程。耕地資源核算的結果反映耕地數量和質量的存量狀況和動態變化情況。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1.1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

《中國21世紀議程》中指出:農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可持續發展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保證。在農業的各個要素中,耕地資源已成為評價和衡量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標。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各地占用耕地的現象非常普遍。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耕地面積為1.22億hm2,而2000年我國耕地面積為1.28億hm2,我國耕地6年凈減少約666.67萬hm2。耕地數量的大幅減少必然會影響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最終影響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國要想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必須防止耕地資源的進一步流失。當前我國耕地統計核算制度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很難及時發現耕地的變化及變化的原因,這無法適應國家社會和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戰略目標。因此,必須建立更為科學有效的耕地資源核算制度,每年對耕地資源進行核算,發揮其“監控器”和“報警器”的功能,實現對耕地資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確保耕地絕對數量不減少。

1.2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加強耕地管理的需要

由于人口增加、農民生計所迫和社會需求強烈等原因,掠奪式生產經營方式未得到根本改變,致使近年來耕地質量不斷下降,現在耕地中劣質耕地約占耕地總面積的35%—45%。然而,我們國家在耕地管理方面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嚴重。實際工作只停留在耕地丈量的范疇,缺失質量核算這就使國家無法準確全面地把握土地資源的經濟社會價值現狀,更難以防范耕地資源的隱性流失。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將會解決這一問題,耕地資源核算不僅對耕地的實物量進行核算,同時還對耕地的價值量進行核算,客觀地反映耕地的質量情況,能夠對耕地資源作出全面系統的評價,從而提高耕地的管理水平。

1.3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改革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需要

現階段,我國采用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只重視經濟產值及其增加速度,資源消耗無法在國民經濟中反映出來。一個國家的礦產耗盡,森林大量減少,水源短缺,空氣污染,可是國民經濟核算卻表明收益增加,經濟運行良好,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這種國民經濟核算制度下,必將導致盲目追求經濟增長,造成自然資源的毀滅性破壞。因此,必須改革我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將自然資源核算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綜合反映經濟增加值和對資源造成的消耗。然而,我國資源核算的理論和實踐并不成熟,尚未形成涵蓋所有資源的核算理論和方法。實施耕地資源核算能夠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資源核算的內容,加速資源核算在我國的研究和應用,推動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EEA)的實施。

2耕地資源核算的基本理論

耕地資源核算作為資源核算體系的一部分,其基本理論和資源核算是一致的,其內容以資源核算和土地資源核算為基礎。

2.1耕地資源核算的主體

耕地資源核算的主體是政府。政府應該指定專門的機構(例如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等)來實施核算。耕地資源核算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實際核算過程應按照行政級別自上而下地進行部署、自下而上地逐級匯總核算。

2.2耕地資源核算的內容

與土地資源核算相對照,耕地資源核算應該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實物量核算,另一方面是價值量核算。所謂實物量核算,是指對耕地數量方面的測算,側重于“量”的確定,主要使用土地丈量等基本方法,實物量核算是耕地資源核算的基礎;價值量核算,是對耕地的價值水平進行合理的評估,綜合反映耕地的經濟價值,側重于“質”的評定,由于土地的“質”屬于數學上邊界難以準確劃分和界定的處理對象,因此這一過程可通過模糊數學的手段來實現。價值量核算是耕地資源核算的重點,是耕地轉化為貨幣形態的重要過程。

實物量和價值量又都包括存量和流量兩個方面,存量和流量反映耕地資源的不同屬性。存量記錄某一時刻的數值,側重描述量的多少,是靜態數據;流量反應不同期間數值的變化,側重反應變化的程度,是動態數據。耕地資源核算應該包括實物量存量、實物量流量、價值量存量和價值量流量四個數據指標。

2.3耕地資源核算的程序

一項完整的耕地資源核算主要包括界定核算對象,實物量核算,價值量核算,存量和流量核算以及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等部分。

實施中,首先應該確定核算對象,界定核算的范圍和特征,其次進行實物量核算,之后通過數學模型估計測算耕地的價值量。這時實物量和價值量都是存量數據,最后通過相鄰兩次存量數據的比較得出流量數據,反映耕地資源的增減變化,這就是流量核算。

耕地資源核算乃至資源核算的最終目標是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建立以綠色GDP為核心指標的國民核算。但從當前形勢看,綠色GDP核算的實施還存在很大的難度,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還需要時間。因此,現階段我們先不考慮耕地資源核算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問題,等到條件成熟再將其納人國民經濟核算。

3耕地資源核算方法

一項完整的耕地資源核算包括耕地資源實物量和價值量核算兩部分,既要進行存量核算也要進行流量核算。

3.1耕地資源的實物量核算

耕地資源實物量核算主要反映耕地核算期初和期末的實物存量以及期內的變動情況,目的是采集有關耕地屬性的精確數據。實物量核算主要是耕地測量,在技術方面主要采用土地丈量的方法,隨著技術的進步,土地丈量已發展為更為先進的技術和手段,主要有GPS技術、電磁感應技術等。耕地實物量核算的應用技術已經比較成熟,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疇。

實物量核算可以借助賬戶來完成,這些賬戶通常都采用會計賬戶形式和復式核算方法,一般包含期初結存數、本期增加、本期減少和期末結存數等內容。這些內容滿足基本平衡關系: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本期增加一本期減少。

3.2耕地資源的價值量核算

價值量核算賦予耕地資源一種貨幣性價值,是反映和揭示耕地質量的一種方法。耕地價值量核算的方法比較多,目前能夠為多方面接受的是收益還原法。這種方法以土地收益為理論依據,認為土地價格是土地收益的資本化,土地價格的高低取決于土地收益的大小。

這種方法的基本公式為:

MV=a/r

其中MV為耕地的市場價值,a為耕地的年純收人,r為耕地的還原利率。

首先要確定耕地的年純收人,其在數值上等于耕地的總收益減去耕地的總費用。

耕地總收益的計算取決于各種農作物的種植面積以及主產品和副產品當年的產量和市場價格。計算時可根據各種作物的種植面積,對各作物收益進行加權求和。用公式表示為:

其中R為耕地總收益,m;為第i種農作物的客觀產量,P"為第i種農作物的平均市場價格,k;為第i種農作物的播種面積,n為農作物種類數。

耕地總費用主要包括物質費用、人工費用、投資機會成本和相關的農業稅費等,其中人工費用采用工作日乘以勞動日工資價格來計算,投資機會成本等于物質費用與社會平均利潤率的乘積。

其次要確定還原利率。還原利率的確定是評估耕地市場價值的關鍵。具體測算耕地的還原利率時,通常采用”安全利率+風險調整值”的方法進行測算。通常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安全利率。對于一般種植業用地來講,其風險調整值可以在1%—2%左右,而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的農地風險調整值可以大于5%甚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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