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知識模板(10篇)

時間:2023-06-04 09: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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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知識

篇1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9-0111-03

引言

從劉中民訴渤海集團案至今,證券民事訴訟在我國已經走過了十年的歷程。在此期間,隨著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司法實踐中涌現出以鄭百文案、銀廣夏案、科龍案為代表的眾多實例。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大約有10000名投資者作了證券民事賠償案的原告,其中,大約有1000名投資者通過和解或判決的方式獲得了全部或部分賠款,其余大多數尚未結案或執行到位。這表明證券民事訴訟已經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成為其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武器。但在眾多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投資者中,卻鮮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的身影。為此,筆者嘗試從投資者權益保護的視角,分析基金管理人缺位證券民事訴訟的原因及其危害,并嘗試提出具體可行的對策建議,以期對我國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有所裨益。

一、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缺位及其原因

基金是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以投資組合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具有組合投資、專業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特點。近年來,我國基金發展迅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二零零六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截至2006年3月末,基金總數為229只,比上年底增加11只。基金總規模4768億元,同比增長21.5%;總資產凈值5016億元,同比增長30.2%。但在這其中有相當比例的基金存在虧損情況,根據Wind資訊統計顯示,2005年165只偏股型基金當中,有108只基金在股票差價收入一項上合計虧損109.4億元。這顯然與基金所宣揚的專家理財相悖。

筆者認為,基金之所以出現如此大規模的虧損,一方面與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投資能力有關;另一方面與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猖獗也脫不了干系。毫無疑問,基金也是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受害者,而且所遭受的損失往往數額巨大。面對巨大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本應依托其在證券投資領域的專業優勢,充當證券民事訴訟的急先鋒。然而,事實情況卻是,我國的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民事訴訟中集體失語。原因何在?筆者認為,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絕非事出偶然,而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促成的結果。

首先,制度性約束缺乏,基金管理人缺乏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內在動力。基金是一種“募集資金,專家經營,代人理財”的投資方式,作為一種證券化的信托關系,基金信托屬于商業自益信托,即信托人與收益人重合,基金主體一般包括投資人(亦即收益人、信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從法律上來講是信托關系。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確規定,我國圍繞基金管理人信托義務所展開的討論都沒有法律基本面的支撐,只能停留在理論層面上。加上我國《基金法》在基金管理人具體義務中也沒有提及基金管理人參與民事訴訟的義務,這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既不能直接從法律條文中找到要求基金管理人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依據,也不能從基金管理人的信托義務中推斷出其參與民事訴訟的義務。最終的結果就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的行為束手無策。

其次,基金管理人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缺乏必要的程序優先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4條規定“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由此確立了我國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方式,即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而根據《通知》第13條規定,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既有單獨訴訟也有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單獨訴訟的原告參加共同訴訟。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并為一個共同訴訟。因此,盡管《通知》規定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可以單獨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幾乎都選擇了共同訴訟作為證券民事訴訟的方式。在共同訴訟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若想作為訴訟代表人參與共同訴訟,必須經過原告推選。但由于證券投資者人數眾多、地域分散等特點,事實上他們很難推選出訴訟代表人。由于代表人產生方式的嚴格限制,使得我國代表人訴訟出現的可能性相對要小,更多的情形是受害人息事寧人。不僅如此,依《通知》第15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與被告進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別授權。這樣會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在庭審中,如果沒有特別賦予代表人相應的訴訟權利能力,庭審中每次涉及到對訴訟請求的問題,都不能及時作出決定,還得征求被代表人的意見,這可能使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意義大打折扣。因此,鑒于證券民事訴訟人數眾多、相對分散的特點,基金哪怕當選訴訟代表人,其在訴訟過程中的成本耗費也會相當巨大。

最后,基金管理人擔心參與證券民事訴訟將影響其“信譽”。基金是以信托契約作為基本的法律依據,是一種典型的高度信賴關系。在基金法律關系中,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本應是一個相互制衡的權力格局。但由于我國基金興起不過短短幾年時間,整個基金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在這樣的背景下,基金持有人尚未完全形成能保護自己的有效機構及方式,更無法行使選擇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方面的權力,基金持有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實際上處于缺位狀態,缺乏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約;不僅如此,由于我國的基金托管人往往由基金管理人選任,且對監管基金管理人缺乏熱情及激勵措施,基金托管人也根本未能有效地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約。上述兩個方面的作用,共同導致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力量嚴重失衡,前者居于絕對的主導地位。正是這樣一個近乎壟斷的地位造就了基金管理人將關注的目光僅僅集中在自身“信譽”身上,生怕一旦參與證券民事訴訟,將會失去競爭優勢和市場,卻忽視甚至是惡意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權益。另外,由于我國證券投資者的投資理念尚未成熟,將關注的目光過多地集中在基金的盈利能力、投資決策能力上,缺乏對基金管理人誠信等內在品質的關注。這就進一步刺激基金管理人片面地追求盈利能力,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于不顧。

由此可見,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既有制度設計

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也有證券投資管理人主觀方面的原因,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二、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的危害

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顯然有悖于保護投資者的理念,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首先,直接侵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證券基金持有人與證券基金管理人之間是信托法律關系,證券基金持有人投資基金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要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他們所真正關心的是能否獲得投資利潤。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投資者的資產,必須以實現證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標。法諺云: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當基金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而遭受侵害時,基金管理人必須竭盡全力尋求救濟以求挽回或者減少損失。就我國當前而言,司法救濟是證券投資者獲得救濟、實現證券市場領域內社會正義的最佳方式。“司法對證券糾紛介入得越深,市場各方的權利、義務就更明確,投資者對市場就更有信心。”而基金管理人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缺位,無異于剝奪了基金持有人獲得救濟的權利,將其置于救濟無門的境地。如此一來,基金持有人所遭受的損失就無法從違法違規者的損害賠償中得以彌補,這顯然違背了基金持有人投資于基金的初衷。

其次,放縱了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間接損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民事訴訟正是通過個案剝奪違法違規者的非法利益,使其不敢、不能繼續從事違法行為。不僅如此,證券民事訴訟還因其民事責任十分巨大,可使違法者三思而后行,這就通過個案對證券市場中潛在的違法違規者起到了威懾和預防功能。正如學者所言,“在公司法及證券法領域,個人訴訟特別優勝之處是其威懾作用”,其意義不僅在于“使受害者得到賠償,更有私人協助政府執法之意義”。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個人投資者參與到證券民事訴訟中來,但由于個人投資者在經濟能力、違法違規信息的了解等方面的劣勢,證券民事訴訟尚不能起到有效監控和遏制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作用。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具有專業優勢的基金卻遲遲不肯露面,這就大大減弱了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制約力量,致使上市公司從違法違規行為中獲得的利益遠遠大于其為此支付罰款、賠償。這無疑使得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更加猖獗,從更大范圍內損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再次,有悖于基金信托義務的要求,打擊了投資者信心。由于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基金持有人人數眾多,不可能直接對基金進行經營管理,只能交由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加之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以及“搭便車”心理,使得基金運作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這就導致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最終形成了內部人控制的格局。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投資者已經走出了盲目投資的誤區,越來越重視其投資的安全性,特別是重視其權益受到侵害后能夠得到足夠的救濟。在這樣的背景下,基金管理人必須首先要讓基金持有人確信其投入的資金能夠得到安全的保護。基金管理人僅僅從其自身眼前的利益出發,置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于不顧而缺席證券民事訴訟,嚴重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

概言之,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不僅給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直接侵害,而且間接侵害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長遠來看,必將打擊證券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三、推動基金管理人參與證券民事訴訟的對策建議

面對基金管理人缺席證券民事訴訟給投資者權益保護帶來的諸多不利影響,必須提出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對策,促使其愿意、敢于而且能夠參與到證券民事訴訟中去,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篇2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協調人、基金發起人、上市推薦人等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證公開披露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第四條、必須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等事項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并出具書面意見。相關專業機構及其人員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貨幣單位應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載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題字、用語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

第八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就基金業績進行預測;

(二)保證獲利、保證分擔虧損或承諾最低收益;

(三)通過促銷方式,勸誘、利誘投資人購買基金;

(四)詆毀同行;

(五)刊登任何虛假或欺詐內容;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招募說明書

基金發行前,發行協調人應協助基金發起人根據《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準則第三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并公告招募說明書。

發行協調人同時還需就基金發行具體事宜編制并公布發行公告。

第十條、上市公告書

(一)封閉式基金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編制基金上市公告書,并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上市交易日前兩個工作日內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二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報告期間終止日距上市交易日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定期報告

(一)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投資組合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公開說明書(適用于開放式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90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年度報告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本準則《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其中財務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三)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后60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一式五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四)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應披露基金投資組合分類比例,及基金投資按市值計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公告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完投資組合公告,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予以公告,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本準則《基金投資組合公告的內容與格式》的規定。

(五)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管理人應于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1個工作日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同時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備案。

基金管理人在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時,基金所持股票應當按照公告截止日當日平均價計算。

(六)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應于每6個月結束后的30日內編制并公告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公告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七)除特殊情況外,年度報告以外的定期報告毋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二條、臨時報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于第一時間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并編制臨時報告書,經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核準后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三)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基金托管部的總經理變動;

(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內變更超過50%;

(五)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超過30%;

(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處罰;

(七)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八)基金提前終止;

(九)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澄清公告與說明

(一)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時,相關的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二)有關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國證監會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對公告內容作進一步公開說明。

第十四條、信息事務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

(二)基金托管人須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定期報告中有關內容進行復核,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照本準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如基金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與本準則相沖突時,應依據本準則辦理。

(四)基金管理人應自行選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披露信息,所選擇的報刊在一個基金會計年度內不得更換。

(五)基金管理人除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應當保證:

1.指定報刊不晚于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2.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一致。

(六)基金托管人向新聞媒體披露與基金有關的信息以前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

(七)上市公告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在編制完成后,應放置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八)凡在上半年設立的基金,其該次中期報告可不編制;凡在下半年設立的基金,自其設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2個月的,其該次年度報告可不編制;凡自設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2個月的基金,其該次投資組合公告可不編制。

本款所稱設立日系指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募足法定份額之日。

第十五條、凡違反本準則的個人與機構,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本規定進行處罰。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暫停或撤銷其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上市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緒言

在緒言中必須載明以下文字:

XX基金上市公告書是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書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連帶責任。

證券交易所對XX基金上市及有關事項的審核,均不構成對本公告內容的任何保證。如果投資者欲購買XX基金,應詳細閱讀X年X月X日刊登在XX報的招募說明書和本上市公告書。

二、概要

本節應列示上市公告書中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簡稱

基金交易代碼

基金單位總份額

本次上市流通份額

上市時間

上市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上市推薦人

三、基金概況

(一)基金設立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設立批準機構和批準文號

基金成立日期

基金類型

基金存續期

發起人名稱、法人代表、注冊資本

發起人注冊地址及聯系電話、聯系人

(二)基金發行的主要內容,包括:

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每份基金單位面值

發行價格

發行日期

持有人數

登記結算機構

發起人持有份額

發行情況簡介

(三)基金上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上市核準文號

上市日期

本次上市流通份額

發起人認購部分的流通規定

四、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應分別列示各發起人和社會公眾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總份額的比例,同時還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及基金持有人總數等。

五、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簡介

法定名稱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注冊資本

注冊地址

成立批準文號

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

股東

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

人員情況

信息管理負責人及咨詢電話

基金管理業務情況簡介

(二)基金托管人簡介

法定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注冊資本

托管部負責人

托管部人員情況

信息管理負責人及咨詢電話

托管業務情況簡介

六、基金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

(一)基金投資策略

(二)公告日前倒數第二個工作日當日的投資組合

七、基金契約摘要

(一)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

(二)基金資產估值

(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四)基金會計與審計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契約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契約的方式

八、基金運作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報告

(二)基金托管人報告

九、財務狀況(截止至公告日前兩個工作日)

十、重要事項揭示

本節列示基金發行后發生的對基金持有人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

十一、備查文件目錄

附件二: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

一、基金簡介

(一)簡要介紹基金發起設立及上市情況并列示以下事項:基金簡稱、基金交易代碼、基金單位總份額、基金類型、基金存續期、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等。

(二)列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三)列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托管部負責人;負責信息管理事務人員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傳真。

(四)列示基金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注冊會計師。

(五)列示基金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如有)的法定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經辦律師。

二、基金管理人報告

(一)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是否勤勉盡責地為基金持有人謀求利益。

(二)應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簡要說明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策略。

(三)可對宏觀經濟形勢、證券市場大勢及行業走勢等進行展望,但不得對報告期后的基金業績及具體證券的走勢進行預測。

三、托管人報告

(一)應聲明其在報告期內,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完全盡職盡責地履行了應盡的義務。

(二)應說明在報告期內基金管理人在投資運作、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計算等問題上,是否存在任何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嚴格遵守了《暫行辦法》及其各項實施準則、基金契約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三)應對基金管理人在本年度內所編制的與托管人有關的基金披露信息是否合法、真實、完整作出說明。

四、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一)審計報告

應采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審計報告格式,就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同時判定其是否符合基金契約的規定。

(二)基金會計報告書

資產負債報告書

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期初數、期末數:

1.股票投資??成本

2.債券投資??成本

3.其他投資??成本

4.股票投資??估值增值

5.債券投資??估值增值

6.其他投資??估值增值

7.現金

8.銀行存款

9.應收股利

10.應收利息

11.應收帳款(如應收股票清算款)

12.其他應收款項

13.基金資產總值

14.應付基金管理費

15.應付基金托管費

16.應付收益

17.應付帳款(如應付購買股票清算款)

18.應付傭金

19.其他應付款項

20.負債總額

21.基金單位總額

22.未分配凈收益

23.未實現估值增值

24.基金資產凈值

25.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26.每份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收益及分配報告書

必須分別披露下列事項本期數及上期數:

1.在除息日確認的股息收入

2.債券利息收入

3.分別列示股票、債券及其它資產的買賣價差收入

4.其他收入(如結息日確認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發行費節余、發行時申購資金凍結利息等)

5.基金管理費

6.基金托管費

7.應由基金承擔的其他費用

8.基金凈收益

9.上年未分配凈收益

10.本期已分配收益

11.期末未分配凈收益

(三)會計報告書附注

報表帳項注釋應列出以下事項:

1.主要會計政策

(1)基金資產的估值方法,包括上市證券、非上市證券、其他各種資產的估值方法。

(2)股息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確認政策

(3)證券交易的成本計價方法

(4)稅項

(5)其他為處理決定基金運作及基金財務狀況的重大事項而采取的會計政策

(6)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篇3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所得稅 信托

證券投資基金的信托屬性

證券投資基金具備信托特征,符合信托主體,契合信托結構,因而其具有信托屬性。與信托所得稅一樣,基金所得稅也并非一個獨立的稅種,它是以投資基金產生的收益為征稅客體的所得稅,該收益是證券投資基金產生的純所得(簡稱基金所得)。由于基金的信托屬性,信托所得的獲取方式同樣適用于基金。

(一)基金具備信托特征

一是所有權與利益分離。信托的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權利并據此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使用和處分,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卻歸屬于受益人,這與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相同:投資人一旦出資認購基金證券,在基金存續期間不得對基金資產直接行使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經理人和保管人成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因此而產生的收益屬于受益人。

二是有限責任。在基金的內部關系中,投資人僅以認購基金的份額為限承擔基金投資風險,承擔管理與保管職能的管理人和保管人僅以基金資產為限對受益人負責。在基金的外部關系中,管理人及保管人皆僅以基金資產為限對第三人承擔有限責任。

三是管理連續。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具有長期性與穩定性的財產管理制度,一旦設立投資人即不得廢止、撤銷,即使基金的經理人或保管人發生變更,基金也并非一定終止。

(二)基金符合信托本質

在證券投資基金中,投資者、管理人與托管人之間的關系是按照信托法的原理設計的,證券投資基金屬于自益信托、營業信托、集團信托。

(三)基金契合信托結構

各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無一例外地按照信托法的結構來安排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主體法律關系。但基于各自信托法的傳統和本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的不同,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立法模式。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立法的過程中,結合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實際情況,創造出了頗具中國特色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結構。無論屬于何種模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當事人之間都是信托法律關系。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制度的現狀

(一)現行法對基金所得課稅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基金稅制是自19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后逐步建立起來的,而后于1998年和2002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下發了《關于證券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對證券投資基金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此后又頒布了一些零散的規范性文件,例如,《關于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73號),《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等法規。上述文件中涉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課征所得稅的規定主要有:

1.對基金投資收益課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收益課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其中股票股息、紅利收入減半(稅率10%)征收。就個人投資者而言,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買賣股票差價收入以及從開放式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機構投資者,買賣封閉式基金的差價收入以及申購和贖回開放式基金的差價收入并入企業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則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管理公司與托管人課稅。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以及開放式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4.基金稅收的優惠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本身暫不征稅。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資本利得,即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價差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制度的缺失

1.證券投資基金本身被賦予納稅主體資格有悖于信托稅收的課稅原理。我國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納稅主體身份雖然沒有明確的認定,但從對其所負納稅義務的規定中卻暗示了基金本身具有納稅主體資格。例如財稅字[2008]1號文件中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暫不征收”即意味著我國對基金法律身份是認定其具有法人資格,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但是現階段不征收,這種規定有悖于信托所得課稅的基本理論和原則。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是為投資者輸送利益的“信托導管”。信托導管理論認為,信托只是委托人為謀取受益人的利益并輸送利益的“導管”,作為具有信托本質特征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其本身也不過是投資人謀取利益的管道,不能成為獲取利益的實體,因此也就不具有納稅主體資格。其二,證券投資基金是財產集合體而非納稅主體。中國目前尚不具有公司型的證券投資基金,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后,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托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完全可以按照信托所得課稅的原理來履行各自的納稅義務,沒有必要將既非“人”也非“企業或者組織”的基金置于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地位上來,這是這一財產的集合體所“不能承受之重”。其三,基金被認定為納稅主體后易產生重復征稅的問題。如果證券投資基金被認定為納稅主體,就應當對其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收益承擔納稅義務,而投資者自證券投資基金分配收益時仍應承擔納稅義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經濟性的重復征稅,繁重的稅收負擔對基金這種大眾性投資理財方式的普及和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2.對資本利得的課稅規定有明顯的“差別待遇”。資本利得是納稅人出售或交換資本性資產所取得的收益,也就是稅法上所指的差價收入。從基金運作的過程來看,涉及的資本利得主要有基金投資有價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和買賣(申購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根據財稅[1998]55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取得的企業債券買賣差價收入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代扣代繳;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股票買賣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買賣差價收入和債券買賣差價收入從本質上講均屬于資本利得,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這兩種差價收入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顯然并不合理,不利于債券類基金品種的發展。此外,我國目前對投資者投資基金的資本利得收入僅簡單的規定是免稅還是征稅,沒有體現對中長期投資者的稅收優惠。

3.稅收優惠缺乏政策導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優惠制度對特定領域的引導性不夠強。除了社保基金以外,對企業年金等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在優惠政策上與其他投資者沒有區別,因而對引入特定資金的作用沒有明顯體現。而且,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不夠規范,很多都是臨時性的補充規定。隨著我國基金市場逐漸走向成熟,稅收將成為基金運作過程中不可忽略的關鍵成本,因而,規范并可預期的稅收優惠制度對促進基金市場的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將產生重大的影響。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得稅制度的優化

(一)證券投資基金各相關主體的納稅地位及稅收負擔

如前述,依據信托稅收的基礎理論,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具有納稅主體資格,因此在基金設立、存續和終止的各個環節都不承擔納稅義務。

根據“信托導管”理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受托人,因此其以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歸屬于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并不對此而負有任何納稅義務。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對基金的管理和保管,從證券投資基金所取得的報酬和管理費收入,則應當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證券投資基金是以投資者的投資獲利為目的的,依“實質受益者負稅”原理,投資者當然應當對其自證券投資基金所分配的所得承擔納稅義務,投資所取得的收益與其成本、費用進行抵扣或進行虧損彌補后,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收益分配時,應當由投資者承擔納稅義務。

(二)對證券投資基金取得資本利得的征稅設計

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差價收入是基金投資所得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收入,我國現階段不對其征收資本利得稅,與我國市場發展的狀況相符,目前開征資本利得稅必將阻礙投資者積極性、抑制基金市場的發展。因此,在對直接證券投資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資本利得稅的情況下,也不對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差價收入征收資本利得稅;同時,對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也暫免征稅。

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有必要參照其他國家資本市場發展的經驗,對基金買賣有價證券的差價收入開征資本利得稅,旨在調節收入分配,為國家財政收入開辟新稅源。同樣依“實質受益者負稅”原則,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差價收入和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資本利得)應由最終受益人,即投資者承擔納稅義務。

(三)稅收優惠制度的完善

在證券投資基金的所得稅優惠制度中,應該增加對特定領域的引導性,主要包括注重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促進基金產品創新。首先,在所得稅法中應規定,當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達到一定規模時,投資者即可享受一定額度的所得稅減免,以保護其利益。其次,應該進一步促進合格資金進入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把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從社會保障基金擴大到養老基金、企業年金、教育儲蓄基金等具有穩定特征的資金。通過對上述投資基金取得的收益免征所得稅,引導這些資金進入基金市場。不僅可以有效的平滑市場的短期波動,而且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尹音頻.資本市場稅制優化研究[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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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是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我國。基金托管人必須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墾金管理入必須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也承擔虧損的風險。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有。

(1)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專家運作,管理并專門投資于證券市場的基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基金資產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備了大量的投資專家,他們不僅掌握了廣博的投資分析和投資組合理論知識,而已在投資領域也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是通過購買基金而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的。與直接購買股票相比。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不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潤的分配權。投資者若直接投資丁股票、債券,就成了股票、債券的所有者,要直接承擔投資風險而投資者若購買廠證券投資基金,則是由基金管理人來具體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進行證券的買賣活動。因此,對投資者來說,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證券投資方式。

(3)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在我閨,每份基金單位面值為人民幣1元。證券投資基金最低投資額回。般較低,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力,多買或少買基金單位、從而解決了中小投資者“錢不多、人市難”的問題。

篇5

證券投資基金介于股票和儲蓄之間,沒有股票的風險那么大,又比儲蓄的利率高,因此成為證券市場投資品種中最為投資者青睞的一種理財方式。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股票市場穩定的正面效應

投資基金可以滿足不同風險偏好者對于資金的理財需求,采用集合投資的方式,將社會中的閑散資金利用起來,增加了市場上的資金供給,擴大了市場規模和容量,一般來說,市場容量越大,市場越趨于穩定,因為我國的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是主要的組成部分,市場容量大的情況下,個人投資者的決策產生的后果對于整個市場的影響微乎其微。證券投資基金的出現,改善了現有的投資者結構,使得廣大的散戶們擁有了理性的投資理念,形成了團體性的投資文化,這大大有利于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投資基金在實際中,更多的是衡量上市公司的發展潛力,非常關注投資過程中的風險控制問題,同時考慮了上市公司的成長,國民經濟的發展乃至國際經濟政治形勢等因素,投資者往往中長期持有,等到合適的時機拋售,來取得利潤。由于投資基金引自國外,在我的經驗還遠遠不足,因此會和國際接軌,不斷學習外國先進的投資理念,這同時也有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穩定證券市場。

二、證券投資基金對股票市場穩定的負面效應

雖說證券投資基金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避免不了還存在一些負面的影響:機構投資者會形成羊群效應。機構投資者投資基金時對于投資對象的分析、對比、選擇等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會同時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這對市場的影響的非常明顯的,市場價格在羊群效應的作用下,會非正常地過度上升或者過度下降,許多證券投資基金采用的投資方式為:買入前期價格上漲的證券,賣出前期價格下跌的證券,這樣做很有可能造成價格距離基本面越來越遠,最終使證券市場出現動蕩,同時,基金經理作出的不正確的決策在更大范圍內被模仿,不正確信息的傳播可能影響到整個市場。投資過程容易出現短視行為,基金經理一般來說會認為自己面臨較大的壓力,如果一支股票沒有很好的盈利空間,他們可能會放棄這只股票,轉向其他潛力大的股票上,比較典型的做法是“趨勢追蹤”或者“正反饋交易”。證券投資基金以投資增值為目的,這就決定了基金追求高收益的內在動力,這不免會成為一些機構操縱利潤、追逐高利的驅動,這時候,基金不但不會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還可能會成為市場大幅度動蕩的罪魁禍首。

三、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尚未發揮穩定市場功能的原因探析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主要以散戶為主,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理念的不成熟,投資基金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在我國的發展還處在起步階段,我國人口基數大,個體投資者是主要組成部分,市場的環境也比較混亂,這些都可能阻礙著先進投資理念的形成,社會上盲目跟風的現象十分嚴重,每個人的專業知識儲備不足,所以會在投資中頻繁產生“羊群效應”。我國證券市場自身發展的不完善性,監管制度的不健全。我國基金的發展沒有足夠的經驗,沒有建立健全的基金組織制度,這為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牟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機。即使是基金經理,也無法構造有效地投資組合,而證券投資基金要想獲得利益,只能采取一些短線操作的方法,但這并不是長久之計。另外,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尚存在多種缺陷,加上上市公司本身經營地不太好,證券投資基金融資渠道受限,也是使得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因素。

四、提高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穩定的對策

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監管力度,使得投資過程法律化,我國的證券市場,明顯存在“平時放松,事發嚴打”的特點,這使得上市公司存在僥幸心理,存在利用不正當的手段來主球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而投資者是最大的受害人。因此,要強調利用去行政化并且細化的工作方法來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面臨大量的上市公司時,也有能力做到最大化的保證公平公正公開。加快證券市場發展,加快各項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設,基金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法律的規范化,若沒有,必然會遇到很多阻礙,因此要繼續完善《投資基金法》、《證券法》、《投資顧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制定有效政策。改善上市公司質量,提升證券市場整體投資價值,上市公司要想讓投資者購買基金,那么對服務的改善勢在必行,要保證信息平等地傳遞,自由地流轉,這樣既能夠有助于快速建立股票市場的信譽,還能夠一定程度上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對于不能按時披露信息的上司公司,監管機構要對其進行處罰,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證券投資基金除了要做到以上建議,還應該宣傳科學合理的投資理念,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可以開展對于投資者的培訓課程,一來能夠對本公司形成一定宣傳,二來增加了投資者對自身的信任程度,這對公司的發展的非常有利的。

參考文獻:

[1]劉月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對股市影響研究[J].統計研究,2011

篇6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通過發行基金證券,集中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基金。在全球基金業風云變幻的今天,基金業弄潮于證券、產業、風險市場變革發展的大潮中,行業機構勵精圖治群雄逐鹿,基金業走到了國內產業和金融業開放的最前沿,投資基金業倍受全球矚目。證券投資基金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我國已加入WTO,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已為大勢所趨,這為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條件,創造了機遇。大力發展投資基金已成為完善資本市場、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的必然選擇。

一、證券投資基金對解決資本市場現存問題的重要作用

基金是適應市場發展和社會財富增長對專業化理財服務需求的產物,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目前來講,雖然基金總量和單個規模均偏小,但其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己初步顯現出來。在促進資源配置效率、促進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培育成熟市場理念、增強證券市場與貨幣市場之間的溝通、改善宏觀經濟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傳導機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這些作用和影響愈見凸現。

1.加快儲蓄向投資轉化,擴大資本市場總量。國債市場經過最近幾年的大規模發展,已接近臨界線。而股票市場仍處于資金貧乏、擴容過快、行市低迷狀態,這主要是由于股市風險太大,上市公司整體素質差,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市場信心和投資者利益。投資基金這種新工具,風險較股票低,收益又較債券高,由專家理財,選擇適當的投資組合,對穩健投資者的吸引力尤其大。

2.對股票市場的作用。(1)通過組建各類投資基金,或直接購買國家股、法人股,或讓國家股、法人股以“證券充當型”方式參與各類投資基金的發起,通過基金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可解決國家股、法人股流通難的問題。(2)股市的成熟,一個主要因素是機構投資者成為股市的中堅力量。大量培植基金公司,可增加股市的機構持股比例,同時又能解放大批個人持股者,使他們能安心從事本職工作,大大節約了證券投資的社會成本。(3)證券投資基金由專家管理,操作更富理性,大部分基金的投資傾向于中長期,避免了個人投資者入市不連續的缺陷,有利于證券市場向縱深發展。同時可以引導和促使市場形成理性的投資觀念,從而緩解個人投資者大量驟然進出市場所造成的市場波動。(4)由于公司股權高度分散,決策的制定權被管理者所掌握,企業事實上被經營者所控制,導致公司治理問題的產生。證券投資基金因其理性的操作,對所投資入股的企業要求較高,一般會選擇業績優良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同時會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并發揮積極的監督作用,這樣就可對這些公司形成較強外部約束。為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的青睞,上市公司必然要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這會使證券市場形成真正的優勝劣汰機制,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質量。

3.對債券市場的作用。(1)當前我國對外借款已達相當規模,而進一步吸引直接投資又受到國內投資軟硬環境的制約,因此利用證券市場和投資基金已成為吸引外資的新選擇。中外合作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使外國投資者以間接方式進入我國證券市場,一方面可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另一方面又能減少我國債務負擔,并可增加國內資金供給。(2)國債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國債的承購包銷和競爭招標,還可為其它金融機構融通資金,調動其國債發行承銷與招標的積極性,增強其競爭能力,從而達到提高發行效率的要求。另外國債投資基金將個人手中的國債集中起來進行交易,提高國債流動性,使得降低國債發行成本的操作空間更為寬余。

總之,證券投資基金迅速發展,對資本市場產生的影響也日益明顯,正在成為資本市場充滿勃勃生機的新興力量。

二、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主要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對解決資本市場現存問題能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基金業的起步較晚,還有許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被經濟學家喻為“籠中虎”的巨額居民儲蓄存款,對基金產品產生了極大的推力。“基金井噴”態勢之下,也同樣暴露出跑馬圈地、投資嚴重重疊、銷售環節不規范等問題,非理性的繁榮背后,潛伏的是大量隱患。

1.基金性質模糊不清。首先,大部分基金組織形態模糊不清。其次,許多名義上為封閉式基金,但在發起設立時卻未明確規定存續期。其中有的

基金甚至任意擴大額度,其所謂的封閉式其實只對普通投資者封閉,而對基金管理者卻不封閉。再次,有的基金存在不同程度的債券化傾向。不少基金發行人對基金的收益做了不同程度的承諾,這與基金不承諾某一固定的最低收益回報,其收益完全取決于基金經營的收益水平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2.基金組織結構和運作不規范。一方面,基金關系人概念不清,管理人與信托人之間不能嚴格分離。另一方面發起人構成不規范,其所持有的股本比例偏小。按照國際慣例,基金的發起設立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法人,而且一般應由有影響的大財團或資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發起人。我國現已成立的基金中,相當部分是由某家機構獨立發起,甚至有政府參與其中,這都違反了基金的基本運作原則。

3.投資基金總體規模和單只基金的規模都普遍過小,不利于市場穩定。投資基金規模嚴重偏小,使投資基金無法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能力降低。同時,規模偏小,也使得投資基金無法在證券市場上抑制過分投機,起到市場“穩定器”的作用,與其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身份不相稱。相反,相當一部分基金反而成了市場發展的一種不穩定因素。此外,現行許多基金規模過小還給以后實行規范化改造增加了很大難度。

4.投資基金投資方向偏離,投資工具單調,投資結構失衡,投資組合不科學,影響了基金功能的發揮。從現有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投資對象來看,幾乎都是多元化投資。很多基金投向實業、房地產等的比例偏大,對證券市場的投資比例偏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方向偏離,一方面造成基金資產的流動性差,收益差,分散風險的能力差;另一方面使得證券投資基金穩定證券市場的功能弱化。

5.基金經理通常關注同樣的市場信息,采用相似的經濟模型、信息處理技術、組合及對沖策略,在投資行為上具有較高程度的同質性。這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中存在著“羊群行為”,這在我國股市表現尤其明顯。當許多基金在同一時間買賣相同的股票時,會導致單個股票的價格大幅波動,破壞市場的穩定運行。

三、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我國發展投資基金要以維護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為前提,要借鑒西方國家發展基金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在發展過程中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

1.規范改造現有投資基金的規模和投資,適時適量推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規模過小,難以發揮市場“穩定器”的作用。只有集中了大量的資金,才能產生規模效應。另外,投資基金只有擁有了足夠多的資產才能有效地分散風險和進行投資組合,從而達到降低投資風險和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可借鑒國際市場上這些成功經驗,改變我國投資基金形式單一,投資工具和投資手段單調的現狀,推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品種的多元化。

2.積極引導海外中國基金,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基金。第一只中國概念基金始于1989年成立的“新鴻基中華基金”,隨著新興市場中國概念的興起,以中國B股、H股和非上市公司為投資對象的中國基金數量大增。但由于我同B股、H股市場相對狹小,可供國外投資基金選擇的品種與數量相當有限。我國應采取相應措施鼓勵海外中國基金投資于B股、H股,也應發展中外合作基金,引進國外基金管理經驗,實現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

3.加快推進投資基金管理體系的建設,健全對基金的監管體系。首先,建立健全宏觀監管體系,改變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管理局面。其次,建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自律性機構,以加強內部協調和業務管理。再次,在基金內部建立微觀監管體系,加強基金管理體系中信托人對基金業運作的監管功能,提高基金受益人大會的權威,明確規定并在實踐上強化受益人大會對基金的監督作用。

4.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加強監督管理。盡快完善基金監管法規,將基金市場運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明確基金主管機關行使審批和監督職能;貫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原則,加強托管人對基金資產運作的監督;規定基金信息披露,出版相應的專業報刊,保護投資者利益。把經營基金的管理公司置于嚴格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監督之下,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篇7

隨著國際市場的經濟形勢好轉,我國的經濟水平也直線上漲,我國國民的收入水平也隨之上漲,一部分人把收入都放入銀行進行儲蓄,還有一部分人把這部分錢用來投資,投入到證券投資市場之中,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對于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很多的促進作用。有利于監督我國上市公司的運營情況,促進我國各行各業的發展,影響著我國經濟政策的落實,影響著我國每一個人的利益。雖然證券投資基金對我國有著很大的經濟速進作用和影響,但是它還是存在著很大的風險。因此,本文就證券投資基金所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然后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措施,以促進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更好更健康的發展。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分析

(一)來自于證券市場的風險

投資人在證券市場上進行投資,是有著一定得風險的,風險的大小受很多的因素影響。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投資人所購買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種類和金額的分配。證券投資市場所具有的風險是證券市場固有的,無法通過其他的辦法進行消除。因此,投資人如何將自己所購買的證券投資基金所具有的風險降低到最小值對于每一個投資人就十分關鍵了。一部分投資人是做長期投資的,對于自己的投資基金收它的紅利;還有一部投資人是做短期投資的,對于不同時間段的價格不同,賺取其中的差價。前者組要的風險就是不能將所有的資金都投入到一家上市公司的基金之中,因為行業變動太大,國家的宏觀寂靜政策也在不斷地變化,一旦公司破產倒閉,那么投資人就會全部虧損。而后者所面臨的風險就是我國證券投資市場十分的不穩定,波動性太大,即使是做短期投資還是有可能被套住。

(二)來自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能力的收益風險

我國很多的投資人在進行證券投資時都沒有任何頭緒,更多的是訪問相關專家在進行投資。由此我國就有了專門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但是每一個投資人的可接受風險的能力不同,基金管理公司里的工作人員卻把最大的精力都放在投資上,不會考慮到投資人自身的接受風險能力的大小。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對于每一種基金都有自己的看法,專業知識水平也是不一樣的,對待市場波動的措施也是不一樣的。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員對于投資基金的組合方式也是不一樣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很多基金管理公司里的工作人員對于收益高的基金會有討論,那么就會出現扎堆投資到一家公司的情況,那么就會給投資人的資金帶來很大的風險。

(三)來自于計劃經濟管理的收益風險

一直以來,我國對于證券投資市場的管理模式就是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一項新基金的成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業績都是沒有那么好的,更多的情況下,政府會大力支持,才會形成良好的局面。這都是我國對于證券投資市場的管理模式造成的,這是犧牲其他的投資人的利益換來的。但是我國的經濟形勢一直在不斷地變化,宏觀政策也不斷地出臺,所以未來的證券投資市場的管理模式可能就不再是計劃經濟的模式了,那么由此對投資人所投資的基金的風險是具有很大的影響。

(四)缺乏避險機制帶來的風險

由于我國證券投資市場固有的規定,只能在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市場上看漲,做多頭,那么這種不能看空的證券投資市場中很多的投資限制,很顯然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就失去了尊在看空市場的基金管理的優勢。那么一味地看漲基金,很多的基金已經大幅度的超過他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嚴重的情況下就會造成很大的經濟衰退。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還收到國家的管制,在這種扭曲的市場下的產品也是存在很大的風險的。

二、防范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風險的對策

(一)投資者根據風險偏好選擇投資基金

不同的投資人有著不同的風險偏好,也有著不同的接受風險的能力。當然是風險越大收益越大。但是所有的投資都是具有風險的,但是投資者又是十分討厭風險的。保守的投資者把所有的資產都存儲在銀行,銀行的風險是和國家的體制有很大的關系。風險偏好者就會把多余的資金都進行投資,投資到證券投資市場中,即使風險很大,但是一旦有收益,收益也是很大的。不同的投資基金所具有的風險也是不一樣的,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基金的時候也要參考基金所具有的風險大小。不要把所有的資金都投入到一個基金之中,這樣的話,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是最大的,一定要選擇多個基金進行投資,將資金分散的同時,風險也分散開來。因此,根據投資者的風險偏好,選擇投資基金及其組合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風險。

(二)國家和管理者應建立基金風險的技術控制標準和措施

我國大多的投資者都不是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無法準確地或是具有一定方法地去判斷相應基金的風險和收益的大小,也無法合理的分配不同投資基金之間的比例分配。因此,這就需要國家和管理者應建立基金風險的技術控制標準和措施,以供投資者做出自己的判斷,按照自己的風險偏好進行準確的投資和資金分配,就可以盡可能地規避風險。

(三)建立多層次的基金監管體系

證券市場是受到多方影響的,如果證券投資市場管理上出現漏洞,那么對于我國的經濟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因為我國大多的投資者都不是金融行業的專業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無法準確地去判斷相應基金的風險和收益的大小,也無法合理的分配不同投資基金之間的比例分配。所以就存在第三方投資,雖然我國目前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很大,但是對第三方投資者的監管就十分欠缺。那么就要求對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者擁有公司的股份和基金,那么公司的收益就和每一位基金管理者息息相關,他們就會在乎公司的收益和聲譽,為了自己的長期利益而避免道德風險。因此,應該建立多層次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對證券投資市場進行監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規避第三方投資者帶來的道德風險。

(四)加信息披露

在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的管理方面,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加強會計信息披露。每年都會有年度審計,但是還是要進行半年報審計,季度審計。對于公司的重大變動和虧損現象、財務狀況都要及時的披露出來。不要等到一年的年末在進行披露這一年所發生的事情,因為很多事情的發生,影響最大的時候就是當下,如果沒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那么就會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會計師事務所一定要嚴格審計,保證會計信息披露的正確性。對于第三方基金投資公司的信息披露也要加強,因為第三方基金投資公司在我國的證券投資市場上占據著很大的份額,這部分信息披露的正確性,對我國投資者規避風險,進行正確的決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作者單位為四川城市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 王謝勇,孫毅.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分析及控制[J].大連大學學報,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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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觀環境風險

宏觀風險又可以認為是市場環境變化波動而引起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增加,其中,宏觀因素的變化是引起投資市場環境改變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國家政策的變化。通常來說,宏觀環境風險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根據國家對證券金融投資管理中的規定,參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對象必須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而發行的股票和國債,并且形成的投資組合也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比例標準。這樣,一旦遇到市場波動加大時,減持國債與股票的比例就過小,從而導致基金的抗風險水平也會下降。其次,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導致目前來說我國金融證券市場與西方相比,整體較為封閉,使得投資人手頭持有的證券與基金的種類較少且只能夠在本國市場投資,一旦市場波動較大,就加大了基金投資的風險。再次,就目前來說,我國目前尚未形成較為完善的風險防控機制,在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方面應用的金融工具不多,從而對市場風險的對抗能力就不高。

(二)微觀運作風險

與證券投資基金宏觀風險相對應的就是微觀運作風險。微觀運作的風險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在開展基金運行與管理的工作中,由于參與的投資人數較多,往往會將基金資產的運作委托給專門的法人治理機構,但是這些專門的管理機構對基金的管理手段往往是將基金統一起來,這就缺乏一定的獨立性,極易形成不規范的投資結構。而不規范的投資結構會加大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的錯誤,加大投資人的證券基金投資的風險。另一方面,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尚不成熟,證券基金投資的信息不對等,基金信息批露工作不到位,信息的傳遞速度較慢,并且質量與實效性較差,影響了投資人對證券投資基金信息的接收效果,進而影響了投資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判斷與決策,加大了基金投資的風險與財產損失的可能性。

(三)管理人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中的管理人風險簡單的說就是由于管理人的管理水平與職業道德素養較低,基金投資策略不適合等因素加大了基金運轉的風險。由于我國歷史因素的影響,使得我國金融證券市場的發展起步較晚,市場機制尚未完善,市場中的基金管理人員有很多都只具備一定的從業經驗,缺乏專業的投資培訓,極大的影響了管理人員的素質,無法用專業的投資知識對基金進行高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投資的風險性。

二、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控制的基本原則

(一)風險預防

所謂風險與收益并存,在金融市場上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具有風險性,對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只能夠通過各項有效的措施來控制。所以,要開展相關的風險預防工作,既要考慮到投資的內部環境,還要考慮到外部環境的工作模式,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完善監督機制,進而做好風險控制。

(二)風險分散

風險分散是規避風險的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來分散風險,來降低投資的財產損失程度。基金管理公司基礎的管理工作之一就是通過開展多樣化的投資業務來分散分散,其中投資業務的風險分散主要體現在投資決策上,通過選擇合理的投資組合與利益之間的協調,達到風險分散的目的。

(三)風險轉移

所謂的風險轉移是指投資者要承擔的證券投資基金潛在的風險,通過合法且合理的交易將風險轉移出去。風險轉移,是在基金管理與運行的過程中,投資人有意識且意愿實施的。就當前市場來說,期貨交易、期權交易等金融產品的交易是基金風險轉移的市場。

三、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控制的對策

(一)完善投資組合

對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有效的控制手段之一就是完善投資組合,選擇合理的投資工具,調整資產投資比例,這樣有利于保障投資收益的獲得。就當前來說,我國有三類主要的投資工具,分別是股票、債券與期貨。對基金管理者來說,他可以根據投資需要與期望收益兩方面因素來選擇恰當的投資收益,并協調投資工具之間的合理比重。其中,一般情況下,為了獲得較為平穩的收益,可以以債券作為首要選擇,并且債券的投資比例應該占有投資量的百分之25到百分之五十,不過,基金管理者還是要根據市場的變化來合理的調整債券的比例,以此來協調投資收益。從投資策略的角度來看,投資多選用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僅能夠降低風險,還能夠確保收益的取得。總的來說,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的識別能力,在確定合理的投資組合中充分的考慮到投資的安全、收益與套現等方面的內容,從而控制投資的風險。

(二)加強利益協調

基金監管在證券投資基金風險防范的工作中充當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承擔著一定的責任,采用高效的監管方式與手段來對基金運作的過程進行全面的控制與監管,完善利益協調的工作,有利于確保基金的穩定運行。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來說,要轉變監管的理念,重視利益協調的重要性,以投資者的收益作為工作的原則與目標,一旦出現證券投資投資基金信息不對等而引起投資人權益受損的情形時,要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機構的監督,善于利用法律工具來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另外,針對證券投資基金機構將所有投資人的基金進行集中管理,這會極大的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穩定性,加大投資人的收益風險,所以,要完善基金監管體系,重視利益的協調,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三)加強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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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868年創始于英國以來,證券投資基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美國、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獲得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投資基金發展迅猛,勢頭強勁,基金業已經成為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并駕齊驅的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產業之一。在我國,自1998年首次推出基金開元與基金金泰以來,經過9年多的發展,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已成功地實現了三大歷史性突破:從封閉式到開放式、從資本市場到貨幣市場、從內資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本文對在我國處于新興發展階段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進行分析,對其現階段的發展狀況進行探討,指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并提出一些對策以及建議,望能對推動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健康發展提供一些線索。

    一、證券基金的概念及作用

    1、證券基金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集合投資方式,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計劃。

    2、證券基金的特點

    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特點:(1)集合投資。通過基金發售單位在短期內募集大量的資金用于投資,發揮資金集中的優勢,以利于降低投資成本,獲取投資的規模效益;(2)專業管理。通過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和運作,表現在投資理念系統化和投資手段現代化;(3)組合投資。根據基金契約中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進行資產配置和投資組合,分散投資風險;(4)嚴格監管與透明性。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對基金投資的信心,國際的相關監管部門都對基金業實行嚴格的監管,對各種有損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并強制基金進行較為充分的信息披露。

    3、證券基金的作用

    證券投資基金一方面面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另一方面又將募集的資金通過專業理財、分散投資的方式投資于資本市場,從而發揮著一種重要的金融媒介作用。

    (1)促進證券市場穩定和規范化發展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作為目前證券市場上規模最大的機構投資者,它的投資理念、投資策略都對市場產生深遠影響,證券市場由以前的坐莊盈利逐漸發展為依靠研究挖掘價值低估的股票來獲利;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在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話語權得到制度保障,同時在二級市場上,基金投資與運作規范、資產質量好、盈利能力強、發展潛力好的上市公司,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第三,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擴大了證券市場的交易規模,起到了豐富和活躍證券市場的作用;第四,不同類型、不同投資對象、不同風險與收益特征的證券投資基金在給投資者提供廣泛選擇的同時,也成為資本市場上不斷變革和金融產品不斷創新的來源。

    (2)拓寬中小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對中小投資者來說,投資渠道有存款、債券、保險、信托、股票和基金等,存款和債券風險較低,但收益率也相對低。股票投資要求投資者需要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和選擇能力,而中小投資者在時間和知識上都不能很好的保障,因此其風險相對較高。證券投資基金由專門的投資研究團隊來專業化投資,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風險收益相對較好的投資品種。對機構投資者來說,特別是對資產的風險控制要求較高,收益也相對較高的機構投資者來說,同樣是一種較好的投資渠道。在我國,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大型企業等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投資者。

    (3)促進產業發展和經濟增長

    證券投資基金將中小投資者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投資于證券市場,擴大了直接融資比例,為企業在證券市場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實際上起到了將儲蓄轉化為生產資金的作用。這種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機制為產業發展和經濟增長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來源,有利于生產力的提高和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證券基金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根據統計,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國共有321只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運作,資產凈值合計856416億元,份額規模合計6220135億份。其中53只封閉式基金資產凈值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19% ,份額規模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13%。268只開放式基金資產凈值占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81% ,份額規模占全部基金份額規模的87%。從1998年6月30日開始至2007年底,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股票市場流通市值比例從1%提高到超過20% ,證券投資基金已經成為我國證券市場舉足輕重的重要力量。同時,它已經初步顯示出在有效配置金融資源、改善產業結構和經濟結構、抑制投機行為、改善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以及促進投資金融制度創新和金融工具多元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與國外相比, 我國基金行業雖然發展極為迅速, 但是由于起步相對較晚, 在發展中還存在很多不足, 從基金運作的大背景環境到基金具體操作都存有很多急需解決的問題。

    1、證券市場不完善, 上市公司質量不高

    目前,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與我國資本市場不規范、金融市場不發達有密切關系。基金管理公司在搭建投資組合時很容易出現“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情況,也難以進行有效的產品創新。華夏證券的盲目擴張,投資于各類實業,大規模地對外融資、增資擴股,導致財務成本越積越高,最后形成巨額虧損,加速了破產的步伐。這也從某個角度說明了我國證券基金投資品種的匱乏,使得多數的證券管理公司的投資無從下手,盲目的投資,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視了企業的更合理長期發展。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在為國企解困籌集資金和國企股份制改制功能定位上發展起來的, 股票市場的非良性發展扭曲了市場正常機制和作用的發揮。市場缺陷增大了市場的系統風險, 降低了市場的有效性。市場的無效性使得指數的波動無法真實的反映市場的收益率和風險,基金的收益率失去了比較的基準, 更增加了基金跟蹤指數的難度,還有可能導致基金為了跟蹤指數而增加交易成本。

    2、 法律法規不健全, 市場監管不力

    目前,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己經出臺, 《信托法》等還在研究、制定中, 法規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法規不健全及市場監管不力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性很強, 違規資金在證券市場上興風作浪,一些機構操縱股票、大肆炒作。

    3、 我國基金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 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

    目前, 我國設立的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契約型基金缺乏股東大會的監管,容易出現類似于華夏證券管理層政企不一的局面,導致董事會、股東會和監事會被虛置,責權利嚴重分離。

    證券基金公司雖然有托管人的監管, 但由于托管費用和托管人是由基金公司繳納和選擇的, 很難保證監管的質量, 如此一來, 基金持有人又必須面臨基金公司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

    4、 缺乏避險工具, 系統性風險高

    我國基金的風險分散能力不高, 這與基金投資范圍受限有很大的關系。我國股市容量偏小特別是優秀的上市公司偏少, 可供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分散化、規范化、特色化投資的股票很少。另外, 我國的金融市場產品比較單一, 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及金融衍生品市場不發達, 資本市場沒有做空機制, 投資基金無法通過做空機制回避系統性風險, 基金業績(特別是股票基金業績)與股票市場的波動呈非常明顯的正相關關系。這些都制約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控制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基金管理人不得不面對比國外同行更大的風險。中國證券市場的不穩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來自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不穩定性和所謂市場消息等系統因素干擾太多,沖擊太大。

    5、市場存在明顯的羊群行為

    羊群行為是指群體中的個體與大多數人一樣思考、感覺、行動,與大多數人在一起、保持一致,或一種行為模式在人群的傳播傳染。羊群行為具有的學習與模仿特征使眾多基金經理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趨同性,削弱了市場基本面因素對未來價格走勢的作用。這是我國現階段存在的普遍問題。羊群行為的行為主要是由于基金經理的非理性行為、信息的不對稱性、,投資行為的趨同性等造成的。

    6、 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 我國基金評估市場己初步成形, 但尚處在初級階段的基金評估業也暴露出了不少問題。目前進行公開基金評級的一些機構, 大多與基金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 僅有為數不多的科研機構可視為獨立的第三方。沒有令人信服的獨立的評級機構, 投資者購買基金時缺乏依據, 基金經理在運作基金時沒有參考, 這些都將影響基金的良性運作。

    三、推動我國證券基金規范發展的一些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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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同樣具有雙向影響效應,一方面,它促進商業銀行業務創新與中間業務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造成沖擊,進而影響到我國的金融穩定。

1.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和利潤增長有積極影響。

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中有利于組織低成本的存款。無論是基金開戶還是基金投資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不論基金是商業銀行通過為基金提供銷售、交易服務,在銀行系統內部十分簡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將存款劃轉為基金,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也為自己擴大了客戶源。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費,獲取中間業務收入。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是發起、管理、托管三權分立的機制,根據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基金托管業務必須由商業銀行擔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而且要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資產的條件,托管人必須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證基金發行、運營、贖回與清算的效率和質量,目前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來擔任,一些資本實力雄厚而且業務能力強的股份制銀行也加入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業務將是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業務,具體見下表。從證券投資基金歷年托管費收入來看,托管費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經從1998年的1600萬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億元。商業銀行通過介入基金托管業務,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資產結構,促進商業銀行中介業務的發展,增加無風險業務收入,改善業務收入結構,也可以促進新型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素質提高與知識結構的改善,為商業銀行現代資本市場金融業務發展拓寬空間。

2.證券投資基金對銀行業的消極影響。

首先,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業務帶來了沖擊。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具有強大的專業理財功能,它的出現順應了降低資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資者和融資者都愿意通過直接融資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出現存款“脫媒”現象,使得商業銀行市場占有率不斷下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同樣具有轉型經濟國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實現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間接融資仍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仍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內迅速削弱其傳統業務,中間業務又無法迅速跟上,銀行的不穩定性增加,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穩定產生沖擊。進而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其次,證券投資基金對央行的貨幣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戰。投資基金的發展和變化,對傳統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制度下的貨幣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使貨幣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貨幣定義不斷發生變化。毫無疑問,證券投資基金對貨幣政策工具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的影響,增加了貨幣控制的難度,對央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提出了新的考驗。此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帶來的低風險高盈利效應,銀行同業競爭加劇,對銀行的服務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戰。

二、商業銀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對策。

①發揮商業銀行優勢,加大市場開拓力度。鑒于證券投資基金對商業銀行帶來的積極影響,大力發展基金托管業務勢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強基金托管業務的市場開拓,不斷增加托管基金的數量和資產總量;另一方面,要加強銀行基金銷售業務的市場開拓,目的是將銷售的基金按照協議的要求推介出去、銷售出去。要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銷售基金,順應潮流盡快開通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便利投資人投資的方式,讓投資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銷服務。還可以借鑒美國籌建類似于“基金超市”網站,銷售各個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慮銀行卡在基金銷售中的作用,還可以通過電話銀行銷售基金,給投資者帶來便利。

②商業銀行爭取在政策指導下成立銀行系基金,開展多元化經營。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4月6日,確定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為首批直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交銀施羅德、建信基金、工銀瑞信等銀行系基金應運而生。到2008年底,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規模逆勢增長,其中交銀施羅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銀瑞信成為2008年規模增長最快公司,而且贏得市場和不俗的業績。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對銀行業帶來了新機遇,不僅有利于在分業框架下推動金融機構的多元化經營,而且有助于在中國金融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的商業銀行的儲蓄和資產的多元化。大量的儲蓄資金將有可能通過購買銀行基金的方式,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有效轉化為投資性基金,為資本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因此,各家商業銀行要積極爭取盡快盡早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減少存差,促進儲蓄———投資的轉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銀行就可以轉換角色,成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經營基金業務。

③向開放式基金提供融資便利,進行業務創新,為混業經營創造條件。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中允許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這使證券業與銀行業合作又增加了一個途徑。由于開放式基金可能面臨非正常巨額贖回壓力而產生流動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銀行的短期資金支持,在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過剩的條件下,銀證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這也是商業銀行積極進行業務創新,為將來實現混業經營創造有利條件。

④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托管業務服務。基金托管要求銀行在財務核算系統軟件、清算網絡、監控手段、整體服務水平等方面進行改進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銷售和服務。商業銀行龐大的儲蓄網點、豐富的儲戶資源、先進的網絡設備、良好的信譽等軟硬件條件,不僅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銷售平臺,而且商業銀行擁有完善的清算結算網絡系統、豐富的財務管理經驗和完善的系統結構,完全可以承擔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在基金托管業務服務過程中,一定要采用先進的技術,發揮銀行的優勢,為證券投資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質量服務。

⑤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前基金托管業務存在的很大問題是商業銀行托而不管,過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職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監督管理基金規范運行,避免發生風險,影響金融穩定性,同樣是商業銀行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⑥加強銀行基金業務人員的培訓,在基金銷售過程中進行專業化的服務。由于基金是新業務,在分業經營的體制下,商業銀行人員難免對基金業務產生陌生感,對基金業務銷售和托管過程中需要具有專業化的知識和技能的專門人才,因此加強崗前培訓、人才引入和員工業務素質學習才能保證證券基金業務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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