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的內涵模板(10篇)

時間:2023-06-13 16: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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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內涵

篇1

前言

法律與倫理的關系,就是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表里。法律的發展離不開社會倫理道德的支撐,而社會倫理道德的發展和創新同時又是基于法律制度。法律總是盡可能地展示出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法律制度的產生同時也是倫理道德觀念走向法制化的一個過程。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法律背后所承載的倫理,道德觀念,將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的現狀。同時也是對倫理道德觀念的不足進行補充。

一、概述

倫理是指人們相互關系應遵循的道理和準則,其本質是一種社會規范。包含社會關系中所有的道德觀念方面的問題。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由。在一定關系上,公民通常會將法律和倫理兩種觀念割裂開來,所以法律的制定是需要參考,包含一定的社會倫理道德。無法的東西和道德的東西都不能獨立地存在,而法律必須以倫理的東西作為其承載基礎。法律和倫理的關系,是倫理的主觀性和法律的客觀性的有機統一。任何一方的缺失,都會導致法律欠缺主觀性,倫理欠缺客觀性。綜上所述,法律的建立離不開倫理道德的承載。

二、民商法中倫理內涵的體現

1.原則和制度上的體現。民法和商法中的法律條文很多,但是,如果化繁為簡,抽絲剝繭的來看,法律條文中是可以體現社會的倫理內涵。市場經濟是“利己和利他”“己利和公利”以互惠互利為原則,其本質是對個人人格和財產所有權的尊重。這一倫理原則,在民商法中得到很好的體現,比如《民法通則》中對人格權的規定確立了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民法中這一倫理道德的體現,符合公平正義這一社會倫理原則。而在商法中,商法的營利性特性是區別商事和非商事的一個重要特征。這一看似遠離倫理道德的特征實際上是反映了商法中最古老的倫理要求。比如商法制度為商事行為提供一種信用保障,正是應為商法中的這一倫理基礎,才能保障交易雙方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社會倫理道德的基本內涵在法律民商法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上都有重要體現。

2.民商法中充分體現人權。在《民法通則》中,對人權做出了充分的肯定,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法中對人格權的維護,充分反映出我國對人權的重視。而且這一制度性的體現,為我國社會經濟的良好發展也打下堅實基礎。在《侵權責任法》中,對私權的保護也有明文規定,民法所要建立的就是一種公民自由,安全和人格權的重視。民法中的這些原則的體現維護了社會倫理中的公平正義,并且很好地體現這一倫理道德內涵。

3.民商法中誠實守信。信用體系是民商法中的重要體現,也是社會誠實守信這一社會道德內涵的體現。民商法中的這一體現,從法律角度規范了人們的行為,保證商事人公平合理的交易。同時能夠促進社會公平的建設。有了這一約束,才能擺正市場經濟運行的井然有序。當然,誠實守信原則,如果缺少法律的客官支撐,同樣也會蒼白無力。所以,法律和倫理兩者相輔相成,兩者互為表里,缺一不可。

三、法律制度對倫理道德具有反作用

1.法律制度對倫理道德的保障性。民商法強調“己利和公利”的經歷理論,盡管這些法律原則的確立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但是這一制度的建立,為社會市場經濟中交易的公平合理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民商法對社會倫理道德的這一反作用力,能夠促進社會倫理制度的保障和創新。而社會倫理制度作為法律發展的基礎,對法律的發展又提供動力。法律制度對社會倫理的保障,能夠保障社會經濟合理,健康,平穩的運行。同時,市場主體可以合理利用市場中的機會,促進整個市場經濟健康,促進整個社會有條不紊發展。

2.法律制度促進你社會倫理制度的創新。民商法的建立和創新都需要從社會倫理道德中吸取大量養分,在吸取這些倫理道德觀念的同時,又能夠促進社會倫理道德觀念的創新。正是由于法律對社會倫理具有反作用,法律的客官效益在某種程度上,又能夠促進法律成為主觀行為,對社會倫理的創新提供強大制度保障。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平穩的發展。以法律制度為基礎,對市場經濟中的不合理現象進行干預,能夠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應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制度應該更加完善,同時作為法律制度的保障社會倫理道德更應創新和發展,為法律的發展提供更好的主觀保障。

四、結語

篇2

國家、法律和正義自從出現在人們視野中,就成為三個被反復討論的概念,究竟這三個概念精確的內涵是什么,究竟如何合理的限制概念的外延,這三個概念是如何相互作用和影響的等等,與之相關的問題一直是牽引著古往今來無數學者的求知的眼眸。本文的寫作目的也只是希望能從這些前輩畢生的研究中探求出一些蛛絲馬跡,從而能形成一些零碎的不成熟的想法。為了能更清楚的說明這三個概念的發展史,本文大致從三個脈絡展開:

第一個角度是從自然意義上的正義和政治意義上的正義展開對正義的分析和理解。正義是本文論述的核心和起點,對正義的全面的理解是至關重要的,但是正義的內涵是豐富和龐大的。短短的篇幅是不可能把正義的全部精髓完全的展示出來的,所以本文對正義的理解僅僅停留在與國家和法律有關的層面。

第二個角度是沿著歷史的脈絡,從上帝之城到世俗世界,沖破宗教神學的桎梏,以人的理性的看待正義,進而引入國家和法律的概念。國家從來都不只是一個政治意義上的概念,在本文的論述中它更多意義上的一個法學概念,天然的與法學有著不可割斷的聯系,法律是國家的一個最鮮明的但不是唯一的特征,所以在這個意義上說,對國家的正義分析也是對法律的分析。對國家的起源做進一步的探究,以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起源論和洛克的政治狀態起源論,進一步將國家的誕生從上帝手中解放出來。

第三個角度是對國家和法律的正義進行現實的反思。正義的觀念來源于我們對正義的追本溯源,但是新時代背景對正義的概念進行了殘酷的修正,走出理想的國家正義觀,扎根于現實尋求國家正義的真正的價值,更是我們探究這個問題的本質所在。

一、正義起源的理論基礎:人性論

國家、法律和正義的論述總也無法與人性劃清界限,不同的人性論決定著國家和法律的不同定位。這些關于國家和法律的不同看法正是構建者三者合理關系的內核。換句話說,國家的正義觀起源于人性的分析。關于人性,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是人性本善說,第二是人性本惡說,第三,理性與獸性的混合說。

第一,人性本善說。柏拉圖認為正是善的本體產生了人和人性,所以人和人性天然就是善的。人是天使一般的善良純潔的,所以根本用不著國家,更用不著法律,只是依靠人性的道德調整就以足夠。

第二,人性本惡說。馬基雅維里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看成裸的利益關系人的本性都是虛偽狡詐,趨利避害,善變,自私自利的。寄希望于人類自身的善是不可想象的,人類必須依賴于一個強權統一的外部力量去抑制天性。所以國家和法律是必然要出現的,是順應人類天性出現的。

第三,理性和獸性的混合人性說。亞里士多德認為是否具有理性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屬性,人是具有理性的,而理性的價值就在于能判別何為善惡,何為正義。但是這種理性是不完全的,都難免受到感情影響,理性的對立物感情或者沖動時常左右人類,人是不可能完全生活在純粹的理性中的。面對這種令人厭惡的非理性,斯諾賓莎并建議人們不要選擇逃避,要用理性的態度對待。人人都愛自己這是出于天賦的本能,這是一種不應該被責難的自愛,是合理的。但是對自愛應該一分為二的的看待,自愛的本性是無可厚非的,但應有必要的限度,超出這個限度的自愛就是一直惡性。換言之,理性和獸性是混合存在于人的本性中的,獸性是超過人類理性限度的感情。國家和法律的出現正是人類天然具有獸性必然結果。

從諸多學者對人性的分析中,我們可以大致得出我們所需要的結論:人性和正義、國家及法律有著共生共存的天然關系,具體說來就是,人性有理性和獸性(非理性,感性)兩部分構成,理性的本質是至高的善,無上的正義,是判斷和衡量的正義的最高標準,在純粹理性的國度里是不需要國家的,更不要具有外部暴力強制性的法律,國家和法律沒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感性世界是人類惡性滋生的沃土,正義在感性世界生存是必須依靠國家和法律的保障,只有國家和法律才能提供判斷正義的標準,那是一個混沌和無序的世界。在人性的基礎上,正義的理念逐漸清晰起來,凡是符合理性的就是正義的,這是一種內部自發的正義:人人都渴望理性,渴望自愛,希望走出野蠻恐懼的世界,但是感性與理性是亦趨亦步的,于是國家和法律作為外部的手段應運而生,成就另一種外部自覺的正義。這樣正義的內涵在人性上一理性和感性一實現了完美的統一。

二、正義的內涵與外延

探究了正義的人性基礎后,擺在我們面前一個棘手而又無法的回避的問題就是究竟什么是正義?這個問題的答案關系著對國家和法律的理解和評價。概念的精確界定是理解問題的關鍵和核心。但是,對正義下定義確是一件似乎不可能實現的事情。但是就是這樣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卻是一切其他問題的起點。所以我們不得不對正義的概念做一個大致的不精確的界定。正義不僅是一個政治哲學概念,更是一個道德倫理概念。正義從希臘人有關自然法的學說中不難發現,自然法、自然權利等詞基本上是在公平。正義、道德和理性等意義上使用的。上文中我們所論及的是政治的正義,而不是自然意義上的正義。那正義究竟能否脫離道德倫理的色彩,成為一個純粹的無任何感情因素的概念呢?從古希臘到古羅馬,從上帝之城到世俗之城,正義概念的內涵被不斷的豐富和充實著。誠如純粹法學派凱爾森所言:“自古以來,什么是正義這一問題是永遠存在的。為了正義問題,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寶貴的鮮血與痛苦的眼淚,不知有多少杰出思想家,從柏拉圖到康德,絞盡了腦汁,可是現在和過去一樣,問題依然未獲解決。”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正義的標準是歷史的、變化的、多元的和相對的。人們根據一定社會的經濟關系的要求,形成了判斷是非曲直的標準,確切地說,主要地并且越來越多的是專門評價社會制度的標準。

一個精確的概念包括兩個方面:內涵和外延。內涵是一個概念的核心,內涵的確定等同于概念的確定。內涵和外延的范圍呈現出反比例關系,內涵越是確定,外延的范圍越是狹窄:相反,內涵的越是模糊,外延的范圍越是寬闊。如何給一個概念下定義,通常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方法就是精確內涵,內涵確定后外延自然也就確定了;第二種方式,只界定出內涵的關鍵特征,通過外延的范圍進一步劃定此概念和彼概念的界限。面對正義豐富紛雜的內容,對正義的界定將采取第二種方法。正義是法律的首要價值,法律基本與正義是同義詞。

從正義的概念入手,我們又得出一個推論,就是正義的目標=法律的首要價值=國家的穩定秩序,正義和法律及國家之間隱藏的關系漸漸明晰了。但是在這個階段,對正義的理解更多是自然意義上的正義觀,而正義和國家及法律之間的聯系也是脆弱的,若隱若現的。正義更過的是在人性善論,即使退一步講也是人性混合論的基礎上談論的。正義的道德色彩仍是極為濃重的。究竟剝離道德色彩的正義,甚至說在人性惡論的基礎上的正義究竟是何種模樣?在這兩種不同的正義觀下,正義=國家=法律的數學等式又將如何運作?

三、道德正義的產物:國家和法律

在對正義的概念有了一個大致的輪廓后,接下來我們探求一個極為有趣的問題:我們的國家和法律有著什么關系?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學問題,更是一個有趣的邏輯問題,就像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一般。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原則。由正義衍生的禮法,可憑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恰正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正義和國家及法律的關系被亞里士多德一針見血的指出,亞氏的結論是下文展開論述的基礎和核心。那么我們所要思考就是在國家和法律中什么是正義?為了更好的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先看看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希望在源流處發現正義最初始的蹤影。

關于國家的起源論從霍布斯的自然狀態起源論和洛克的政治狀態起源論可見一斑。在這兩位學者的的著作中,不僅論述了他們自己的國家起源論,更是批判了原有的仍根深蒂固的盤踞在多數人思想中的荒謬的起源論。這兩位的學者的起源觀雖有很多不同,但是我認為他們二者更是一脈相承,洛克將霍布斯的國家起源論進行了現實的調整,更加具有說服力。

(一)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國家起源論

在霍布斯看來,國家、法律和正義是如影隨形的。正義、國家和權力三者的關系也若隱若現。正義與權力的關系現在變得很明顯,而且,由于至上權力的存在需要以國家的形式來表現,所以正義與國家的關系也變得很緊密。國家的形成是正義存在的物質形式保證,正義根源于國家權力的至上性和統一性中。若結合國家存在的根本目的,正義可以走出神圣的理論殿堂,能夠以具體的形態為人們所知。所以國家運用至上統一的權力以實現國家存在目的便是正義的。霍布斯雖然承認者的權力是人們同意授予的,但是他堅持人們一旦授權后就不能反悔,者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可轉讓的,人民只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正義同時也體現在國家與臣民的權力義務關系中,具體表現為,國家的行為沒有什么是不正義的,而人民對國家權力的絕對的無條件的服從就是正義,任何的反抗都是不義的行為。正義在國家和臣民中是一種不平衡的存在。

(二)洛克的政治狀態的國家起源論

篇3

在改革開放春風的沐浴下,我們的物質生活得到了極大的改善,思想觀念日新月異,但是不可否認的在思想進步的同時也伴隨著某些糟粕,造成一些道德的淪喪。比如說,離婚率的不斷攀升體現了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大多數父母在追求自己第二春幸福的時候,卻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以及他們的心理健康。有的父母甚至惡意地不撫養、放任孩子,使他們失去父母的關心和愛護,從而使他們對生活和社會失去了信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即使有些孩子沒有犯罪,但是在他們的心理永遠都會留下一片陰影,這成為人格不健全和心理不健康的潛藏因素。

對于這類事情,我國的法律并沒有進行完整調整和規范,只是有零星的法律條文或者是法律原則涉及這個方面的問題。例如:在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以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即使是在刑法中也只是規定了遺棄小孩只有到達情節惡劣的時候才構成犯罪,才能剝奪父母老年的贍養權。其他的情形比如說,父母只給錢撫養但不教育,或者既不給錢撫養也不教育,或者遺棄小孩但是沒有達到情節惡劣的,法律都不能調整或規范,而這個時候靠的僅僅是道德的調整。我們只能說這個父母不好,那個父母狠心,但卻不能為這些孩子做什么。法律只規定了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也規定了他們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子女可以要求他們給付撫養費用,但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救濟措施,唯一的救濟方法也只不過是社會輿論譴責一下,并不能切實的給以未成年人保護。

因此,筆者認為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將道德譴責上升為法律責任的承擔,使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從而使這個問題能夠得到更好的解決。

一、什么是贍養抗辯權

筆者認為,贍養抗辯權是指: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善意的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并且沒有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時,成年子女得享有對其年老父母贍養義務的抗辯權利。善意履行包括為子女健康著想,健康包括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兩方面。撫養不但包括物質的撫養也包括精神的撫養。只有身心健康的人才算是一個具有健全人格的人,關愛未成年人,關愛未成年子女,不僅僅是一個家庭的事情,更是一個國家的職責,一切都要從娃娃抓起。

目前,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為家庭原因,父母或離婚,或疏于管教,或放縱任由。對于沒有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的父母,法律并沒有規定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和調整,僅規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卻沒有規定當父母連這一規定都違反的時候,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余下的也只是由道德進行譴責。但是,道德的譴責是不夠的,我們需要道德化的法律。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確贍養義務的抗辯能有效的解決履行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的問題,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一個父母,當他意識到如果他不善意的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便會失去老年被人贍養的權利時,或許鑒于法律的威懾力,父母們就不會那么輕易地拋棄自己的孩子。中國人都有養兒防老的古話,但大家是否想過,你生而不養,養而不教,試問,你的孩子長大成人后他會對你盡孝嗎?關愛是相互的,撫養和贍養也是相輔相成的,我不認為這樣做是同態復仇。同態復仇是屠戮的,殘暴的,混亂無秩序無休止的報復行為,而贍養抗辯是合法的,合理的,是符合社會秩序要求的。

二、贍養抗辯的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贍養抗辯的法理基礎如下:

1.道德不能窮盡一切,法律是彌補道德缺陷的有效規范。道德治理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約束存有一系列缺陷。比如,非確定性易導致過度彈性、自覺自律性易導致缺乏普遍有效性,非普遍性易導致標準多元化,過多至善理想性易導致缺少寬容和衡平。它們使得道德治理相對于法治而言,不能作為單獨的國家治理方式而起作用。換言之,法律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在防止人性缺陷方面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唯有法律化的制度文明方能提供一種既能使壞人改過自新又能使好人不蛻化變質的可靠機制。所以當父母不履行他們應該履行的義務時,而違反這樣的義務又不會給他們帶來什么可制裁性的法律后果時,僅依靠道德譴責尚不能實現本質秩序時,應將這樣的道德法律化,使其具有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2.撫養和贍養是互負對等給付的權利和義務。每一個人都應該對他的所作所為負責,他不可能在他應該盡責任的時候逃避責任,而在日后卻可以享受他原本應履行義務而得享有的權利,筆者認為,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一定的條件下,有義務的履行才有權利的享有,有權利的享有,必定有義務的履行。

3.公正的法律是體現正義的法律,正義的法律包含道德化的法律。正義的法律筆者認為包括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和具有實際操作性和執行性的法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又包括純正的技術性法律和內涵豐富的法律,而道德化的法律正是內涵豐富的法律的體現,法律要服從道德的正義性價值取向,法律不應該僅具有技術性而無內涵性,有內涵有人性的法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良法,才是真正具有正義核心的公正的法律。

4.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婚姻法賦予未成年子女受父母保護和教育的法定權利。如果不對未成年人依法進行保護,孩子這一國家未來的源泉就很容易被惡性的世界觀侵蝕,從而使人才更替出現斷層。因此,“德教”應從娃娃抓起,讓孩子從小就受到愛的教育,由自愛到愛人、愛國、愛動物乃至愛所有優秀的傳統教育并形成良性循環。

三、贍養抗辯權體現著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系

1.家庭撫育既是道德調整的內容,也是法律調整的內容。道德偏重于強調撫育的精神方面,法律偏重于強調撫養的物質方面。由于道德和法律起作用的手段不同,導致實際生活中家庭撫育的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有所失衡。撫養義務人履行物質贍養義務較好,履行精神撫育義務較差;撫養權利人在精神撫育權利沒有保障的前提下,并未因物質贍養權利的實現而感到幸福、快樂。因此,從法律重視這一問題,是實現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要求。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不可偏廢。道德是立法的價值基礎,是執法和守法的不可或缺的精神條件,法律是內在道德提升的外在條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跨越道德的底線,因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要服從道德的正義性價值取。法律能使道德規范化,使其上升為法律規則或者法律原則,使其具有強制執行力或是威懾力,和權威性。道德對人的約束,是從內到外;法律對人的約束,是從外到內,兩者是有機的結合,相輔相成。贍養抗辯權立法創意來源于道德對不善意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的譴責,而通過對贍養抗辯權的立法又可以提升人們的內在道德修養。由此,贍養抗辯權不再是法律和道德的背離和相對,它將法律和道德有機的結合起來,原來僅能依靠道德來約束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現在可以通過法律調整得以實現,從而有法可依,有法可懲。使得那些漠視道德的人不能再漠視法律。

2.贍養抗辯權不但體現了法律與道德的聯系,同時也說明了法律與道德是有區別的,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混為一體:

(1)法律和道德雖然都是上層建筑但兩者承擔的功能是不一樣的。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明確規則規范人們的外在行為,通過指示和預示,是人們在進行行為操作的時候有方向性和預示性,而道德則是從人們的內心調整人的行為,使其調整具有自覺性,體現一定的內在素質和文明程度。贍養抗辯權通過法律規范的形式固定下來后,就意味著相關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變得明確起來,也就是說父母在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時候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做,否則就有可能承擔失去年老由成年子女贍養的法律風險,因此就使得人們行為時有明確的方向性和預示性。而道德則不具備這一功能,能盡心撫養孩子的父母在道德層面上體現是內在的優良素質和文明程度,是他們對子女的愛,所以他們在履行撫養義務的時候依靠的僅是道德的自覺性的體現。

(2)法律和道德兩者的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法律以有形的形式直接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統治方法,而道德則是以隱形的方式調整社會秩序,由內而外的控制人的外在行為。在立法上明確贍養抗辯權的法律地位,不僅是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的客觀要求,也是社會主義統治階級實現其利益的要求。我們的統治階級是世界上最先進的階級群體,所以我們不能忽視弱勢群體的法益,未成年人是一個需要保護的群體,同時他們也是國力的生力軍,如果不以有形的法律對他們的受撫養權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還僅是以道德這種隱形的社會秩序調整方式來調整就有可能會造成惡性循環。

(3)法律和道德的效力也不一樣,法律有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具有直接的可執行性,而道德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其約束性有存在局限,僅僅是依據道德譴責,或是社會輿論來實現起效力。贍養抗辯權在法律上的確立,使原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譴責得以在現實實現,有了強制力和執行力。綜上所述,贍養抗辯權彌補了道德機制的缺陷,同時也體現出道德與法律的區別。它們不是一體的,它們有各自功能,它們的表現形式以及效力都不一樣。

四、贍養抗辯權體現著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優秀立法精神

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調整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的最好體現。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體現著深刻的道德內涵,因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完成的不單單是自己家庭延續的職責,更重要的是完成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延續的使命。對子女的關愛,撫養,是社會道德的普遍要求,將這一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規范的保護,是道德法律化的最好體現。而婚姻法將這一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并加一規定和調整,以這一道德為立法基礎,蘊涵道德要求,正是法律道德化的體現。由此可見,有必要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1.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的客觀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必然選擇。

2.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法治與德治結合的重要途徑。法治與德治結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與法治制約下的德治的結合,離開法治空談德治或離開德治奢談法治,都不可能實現法治與德治的正確結合。而要實現二者的結合,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徑。

3.在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過程中應當警惕不能將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對立起來、割裂開來,輕視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的作用,不能將道德與法律、德治與法治混同起來,曲解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必須正確認識德治與人治的區別。正確認識德治與人治的區別。

五、贍養抗辯權法律地位突顯的必要性

1.教育的重點對象是少年兒童,家庭、學校應把尊敬長輩,愛護老人作為道德教育的重要內容,使他們從小懂得敬老尊老是晚輩應盡的義務。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公民進行有關家庭撫育的法制宣傳教育,要把《憲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通過宣傳教育,使公民自覺自愿地履行撫養義務,維護撫養權利,促進關愛未成年人,愛護幼小,托起明天的太陽等風尚的形成。從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撫養和教育孩子,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把這一美德上升為法律規范,有助于在道德與法律的雙重規范之下調整家庭關系,促進家庭穩定和社會發展。

2.在立法中明確贍養抗辯權的地位,有助于從道德和法律中提升人性。贍養抗辯權是一種具體的權利,它明確了應當進行撫養和教育的先行義務。種豆得豆,種瓜得瓜是一句古話,明示著有因必有果,一分耕耘一分收獲的千年古訓。要是一個不稱職的父母在其應當履行本應履行的義務時卻逃避履行,那么我認為,他當然的應該不享有由于履行此義務而帶來的相應的權利,子女在成年后,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得享有贍養抗辯的權利。只有明確這樣的相應因果,才能使人們明白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和教育義務的相應法律后果,規范日常行為,從而在法律和道德中提升了作為一個人本應具有的善良和負責的人性。

3.突顯贍養抗辯權的法律地位是正義的法的要求。亞里士多德稱:“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進于正義與善德的制度”

(1)奧古斯丁主張:“法律就是正義。”

(2)格老秀斯指出:“法律乃是正當理性的命令,它依據行為是否與合理的自然相諧和,而斷定其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

(3)簡言之,法律應以正義作為其主導性價值早已是人類社會的一種共識,正如:“法律若以正義實現為追求,該法便是善法;舍棄了正義的價值標準,法便是惡法。惡法不為法,人人有權予以抵抗。”

(4)同樣,道德所體現的內在精神也是對社會理想的追求。理想性是道德的靈魂。道德總是想以“應然”的價值指令把社會生活引向理想的層次,具體包括生活的幸福、人際關系的和諧、社會秩序的穩定等,同時也包括人類所一直執著追求的公平與公正。

因此,一個不稱職的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時不撫養他,不教育他(她),使他(她)的物質生活和心理健康遭受損害,而這個受了損害的孩子長大后還要贍養他的不稱職的,甚至可以說是逃避法律責任的父母,這樣的法律是正義的嗎?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嗎?筆者認為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六、結語

中國是一個正在發展中的現代法治國家,不但公民的法律意識要提高,更要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要使平等享有權利,積極履行義務的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美國法學家米爾恩指出:“其實并非如此:圣徒精神和英雄主義是在超越職責要求的行為中展示出來的。但是,在得以具有超越職責要求的行為之前,必須先有職責。圣徒精神和英雄主義的概念是以義務概念的存在為先決條件。圣徒和英雄們比道德要求于他們做的更多。”我們當然不能忘掉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但是我們同樣不能夠讓一個不稱職的父母濫用權利,我們應該樹立獨立的法律意識,在法律中體現優良的傳統美德,在道德中升華正義的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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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顯明.論“法治”的構成要件[J].法學研究,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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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時效期間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1條中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學理上認為這是我國對自然債務的規定。但除此之外,我國法律沒有對自然債務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也沒有關于自然債務的原則性規定。本文擬對自然債務問題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大家。

一 自然債務概說

所謂自然債務是法律債務之對稱。債作為特定當事人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依是否能夠請求法律強制力之保護,分為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該分類體現了債與責任分離的理論。傳統上,債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和債權保護請求權三種權能,在效力上分別體現為債的請求力,保有力和強制執行力。作為法律債務具有上述權能與效力,是一種完全之債,而自然債務之所以為自然債務而區別于法律債務,系因其欠缺債的部分權能和效力,故有學者稱自然債務為不完全債務,并將自然債務定義為“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1】從該定義出發,自然債所欠缺的系為強制執行以獲實現之效力。在英美法國家自然債務一般也稱為不能強制執行之債務。在日耳曼法中,隨著債務與責任的區別理論的興起,將責任視為債的擔保和實現的強制,使的債的關系明晰化,債并不必然負有此種擔保或責任,故有自然債存在之價值。本文認為將自然債務定義為欠缺強制執行力之債,明確的區別了自然債務和法律債務,體現了債作為法律概念的本質即有效的受領給付。事實上,給付的請求和給付的保護僅為實現給付受領的手段。由于自然債的權利人仍可以為受領并無須返還,所以其保有債之本質,故仍然稱之為債;另一方面,自然債的權利人之受領系基于他人的自動給付而不可請求強制執行,故其作為債的權能和效力是欠缺的,故稱其為自然債或不完全之債,以區別于法律之債。

自然債務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自然債務以其無法律上的訴權而區別于法律債務。由于羅馬法不區分債務和責任,所以對于欠缺一般的法律要件的債務規定為自然債務。【2】但是,隨 社會 之進步,法治之 發展 ,該種理論已為很多學者摒棄,認為自然債欠缺的并非訴權而是勝訴權。以時效經過之自然債務為例,法律債務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權利人喪失的并非訴權,而是勝訴權,其仍可向法院提訟,只是由于原債務人取得永久之抗辯,使其權利不獲實現而已。關于自然債務與法律債務,有學者認為,“在法律(國家法 制定法)產生前無所謂法律債務,一切債務也只能是源于自然法的自然債務。自然債務乃是先在的,但制定法的產生使得一部分自然債被直接法律化,而未被法律化的自然債,則因制定法 法律債的存在,其自然性也非此前那么純粹。法律債的產生在某種程度上是在自然債的范疇內圈地,相較而言,法律債是封閉的,而自然債則是開放的”。【3】所以,我認為,自然債與法律債之區別系因是否法定化,而所謂法定化關鍵在于賦予平等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以法律的強制保護。所以,自然債系指強制執行力欠缺之債務。

二 自然債務之本質

對于自然債務的本質,理論上有不同的認識。一為法律義務貶降說。該理論植根于19世紀初之社會思潮。在19世紀初期,第二次法制浪潮在歐羅巴興起,實證主義理念大行其道,人們追求形式理性,明確區分法律與道德,認為法律與道德各有其適用領域,互不相擾。自然債務既然是法律上之制度,就應該是具有法律上之義務,當其效力缺失,不獲保全時,系為法律上義務之貶降;一為道德義務升華說。該說源于19世紀末,這一時期,自然法理論再度興起,人們不再沉迷于法律的形式理性而開始探求法律的價值理性,秉承古老的自然法理論,將法律視為自由、公平、正義的表現形式,法律出現社會化趨勢,被賦予了更多的道德內涵。“基于該種法律觀,自然債務和道德義務本質上沒有區別”。【4】所以,自然債受領效果的保護,系為法律對符合正義內涵的道德義務的之保護。自然債務本質被視為道德義務之升華;后來有學者基于對前兩種理論的批判和發揚,提出新的自然債務本質論,或曰“請求力在法律上的降低和受領力在道德上的升華”【5】,或曰“自然債務是債權人的請求力和債務人的履行義務在法律上的降低,同時也是債權人的保持力或受領力和債務人的履行效力在道德上的升華”,【6】兩者雖然表述不同,但內涵一致,無本質不同。

本文同意最后一種理論。道德與法律作為社會的不同調控手段,并非非此即彼的關系,在道德和法律中間存在一個中性的地帶,從道德或法律的不同視角觀察,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道德和法律本身又是水融的,不能割裂甚至對立起來看,從二者的相關性和區別論出發,在道德和法律的范疇之外可以存在一種事物與二者都有重合部分,但與二者又都不等同。自然債務恰恰是這樣一種“事物”。從道德角度出發,自然債務可以被視為道德義務的升華,從法律的角度出發,自然債務可以被視為法律義務的貶降。但無論單純的從哪一角度觀察,無疑都失之片面,唯有將兩者結合,才能全面的把握自然債務的本質——道德義務的升華和法律義務的貶降。這并不是先前理論的簡單相加,實際上體現的是對于法律與道德相互關系的深刻認識。在此,升華的是給付效果,貶降的是強制執行效力。

三、自然債務之類型化

法國民法采用了自然債務的概念。《法國民法典》第1235條規定:任何清償均以有債務為前提,不欠債務而已為之清償,得請求返還。對自然債務已為自愿清償的,不得請求返還。

法國法上之自然債務包括父對私生子女之扶養義務、父母對女兒給予嫁資的義務、賭債等。德國法上雖沒有明確的承認自然債務,但理論上認為下列債務應當屬于自然債務:消滅時效完成后的債務、媒介婚姻之報酬、父母為子女設定嫁資的義務、道德義務或禮儀上之義務、依調協或破產程序未受清償部分的債務、賭債等。《意大利民法典》雖沒有自然債的稱謂,但學者認為自然債得到了法律的實質性規范,米拉拜利認為,“盡管自然之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卻得到了《法典》的承認并在第4編第7章[9]中,將自然之債作為履行了不應當履行的給付進行了規范”。他認為,意大利法律明確規定的“典型”自然債務應當包括以下幾種:1、因時效屆滿而消滅的自然債務。2、信托。3、賭債。【7】 我國學者在分析自然債淵源和本質的基礎上,提出了自然債的應有 內容 。比如,有學者認為,自然債務應當包括以下幾種:1、養子女對生父母的贍養義務;2、對法律上無贍養義務的親屬予以扶養;子女對死亡之父母所負債務的自愿償還;債務人對對時效完成后債務的自動履行;3、對社會弱者的自愿幫助和朋友間給予幫助;4、緊急避險中受益人自愿補償的受害人的損失。【8】此外,有學者認為自然債的范圍還應包括當事人約定無訴權的債務、關于無因管理的報酬的請求權;【9】對約定無利息的借貸自愿履行債務、對無償保管中輕過失導致的損害的自愿賠償、對因意外事件導致的損害的自愿賠償。【10】綜合國內外對自然債務范圍的論述,結合我國現實,筆者認為我國的自然債務應當包括下列類型:

(一) 因時效屆滿而喪失法律強制力保護之債。

(二) 子女對父母所負債務中超出其所繼承的遺產范圍之外部分的自愿清償。

(三) 對法律上無贍養義務之親屬所為的扶養。

(四) 養子女對生父母的贍養義務。

(五) 對社會弱者的幫助。

(六) 朋友間不要求對價的幫助。

(七) 緊急避險受益人對受害人的自愿補償。

(八) 無因管理人報酬請求權。

(九) 對意外事件導致的損害的自愿補償。

(十) 無償保管中具有輕過失的保管人自愿給付保管的補償。

(十一) 約定無利息的借貸關系中借貸人對出借人自動給付的利息。

(十二) 媒介婚姻之報酬。

(十三) 賭債(限于不存在欺詐之情形)。

(十四) 父母給予子女的嫁資。

(十五) 當事人約定的無訴權的債務關系。

另外,由于法律之債本質上是在自然之債的范圍內“圈地”,而社會處于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所以,一些對社會重要性日益增加之債務關系可能隨社會發展而被納入法律之債的范疇或對其履行后果予以保護,所以自然債的內容是開放性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肯定法官在公平、正義觀念指導下對某一非法律之債關系是否屬于自然債的自由裁量。

四、 自然 債-溝通法意與人情的橋梁

法律 是 歷史 的產物。從歷史 發展 的角度考察,道德產生于法律之前,并且是判斷人定法為“善法”或者“惡法”的標準。而基于道德的自然法則要求人定法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正義和公平本身是并不總是清晰的,對此博登海默指出:"訴求正義無異于砰砰敲桌子,是一種將個人要求變成一個絕對公理的感情表達"。【11】然而,公平、正義又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他的 內容 應當以 社會 一般公眾的情感為依據。法律作為人類抽象思維的創造物必須符合作為其服務對象的大眾的道德情感,否則,誠如伯爾曼所言:剝奪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法律將不可能幸存于世。【12】"法律必須靠原則的公正和國民對它感興趣才能獲得支持"【13】,一個不符合人們通常道德標準的法律在實踐中將被視為惡法被人們所規避且不遭到公眾譴責,而且法律本身的執行成本必將十分高昂。

自然債兼具法律與道德的雙重屬性,其內容取決于一定社會的道德,即人們所認為的那些雖然以訴請求不當,但若他方自愿履行則應當有效保持受領的債。"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14】法律必須符合公眾的道德情感。自然之債的 理論 ,把道德義務、法律效力與人類良知有機的結合起來,在國家規范和市民社會的情緒、其他規范之間架設了一道橋梁,溝通了法意與人情。

參考 文獻 :

【1】張廣興 《債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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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代學校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地位

我們認為,現代學校法制教育對建立法治國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養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學校是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根本環節,是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陣地,通過學校的系統的學習,使學生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首先,現代學校法制教育是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徑。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律的無限信服和崇拜,并以之為行為的最高準則。“一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一條真理。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認同和依歸,其實質是追求法律至上,只有法律信仰才可能守法。中國幾千年的專制傳統,卻沒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遺產,從以儒家文化為代表的傳統文化演繹下來的中國現代文化,不可避免的存在重人治輕法治的封建殘余,如果再不強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無從談起,法律信仰更是空中樓閣。現代教育的系統性、規模性和科學性有組織性等顯著特點,使現代學校法制教育在培育受教育者的法治信仰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通過學校的法制教育,向社會輸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社會成員,就能使整個社會逐漸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環境,為最實現法治國家奠定堅實的基礎。其次,現代學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減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徑。青少年犯罪是我國當前最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從數量上看,青少年刑事犯罪逐年上升。

總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共同犯罪、結伙作案多,帶有“黑幫”性質的團伙犯罪亦有增加趨勢;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帶有一定的盲目性;嚴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較野蠻和兇殘,往往不計后果。這些很多都是因為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御能力較差而導致的嚴重后果。一些青少年沒有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游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加上法制觀念極其缺乏等,其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和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而學校利用其自身的優勢,根據青少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有的放矢的施加法制教育,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增強其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能夠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

三、大學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一)學校法制教育的欠缺使大學生缺乏正確的認知

現在很多高校重視科學教育而忽視人文教育,重視專業知識教育而忽視道德和法制教育。我國從1987年就在高校開設《法律基礎》課程,而后又于1998年設置“兩課”,以及后來的05年課改后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后面簡稱《基礎》),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大多都流于形式。尤其05年課改以后,道德與法律結合,壓縮了原有的課程內容,并且很多老師原來要么是學德育的要么是學法律的,其上課也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將該課程上成單一的德育課或者法律課程,沒有起到應有地效果。另外一些高校內部本身存在不少問題。有些班主任或輔導員責任心不強,缺乏對學生必要地關心和了解,以至于學生不良行為的發展,甚至淪喪到違法犯罪。另外由于學校管理不嚴,規章制度不落實,對大學生遲到曠課,考試作弊和打架斗毆等違規違紀行為未能及時的處理和有效控制,這無疑助長了學生的僥幸心理和反叛心理,使一些不正之風愈演愈烈。

(二)社會不良現象對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沖擊

現實生活中很多不良現象對大學生思想造成了不小的沖擊,金錢與權力凌駕于法制之上;權錢交易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而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的人沒有得到褒獎甚至還受到誣賴誤解;還有一些以低俗下流掙人眼球,甚至還以次成為名人,這一切都讓大學生迷惘、彷徨,導致一些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認知產生錯覺,甚至導致其不能明辨是非。另外社會上對一些現象的誤讀,也使大學生無所適從,很多學生對違法犯罪認識片面,就像藥家鑫一樣,認為交通事故中撞人不如撞死,怕受害人難纏進而犯罪。相信權力可以解決很多問題,拿錢買命,無法無天。有這些思想的人還不在少數,這些都是輿論媒體的片面報道對大學生所產生的一些誤導,而這些誤導有些卻引導著大學生行為。最后網絡深深影響著當代大學生,其中一些低俗、下流、污穢不堪的東西沖擊著大學生地視野,這些極具刺激和誘惑力的東西很容易讓大學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毀掉自己,近來大學生犯罪其中很多都和網絡有關。

(三)家庭教育的欠缺使大學生產生心理問題

家庭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傳播道德規范的重要場所。家長對孩子的影響是巨大的,部分家長要么過分溺愛孩子,要么對孩子過于嚴厲。過分溺愛的孩子會使孩子過分自我、缺乏磨礪、缺乏同情心和責任心。而過于嚴厲會使孩子形成冷酷自卑的心理。部分家長自身素質低下,無形中給孩子造成了不良影響。

四、新時期大學生法制教育構建

(一)充分有效地利用《基礎》課程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基礎》不是原來兩門課程內容的羅列,也不是兩種知識簡單的相加,而是要構建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的一門新課程。該課程將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放到首要位置,目的在于幫助大學生領悟法制精神和道德精神以及兩種精神的實質,幫助大學生提高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等綜合素質。為此,該課程對老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不能只熟悉自己所教的學科,還要通過學習,不斷拓寬自己的知識面。教師應當提高對知識進行整合的能力。教師要能夠寓法制教育于道德教育中,使學生認識到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以道德自覺為目標,而道德的最底線就是法律。教師要建立“整體教育觀”,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內容有效地融合,而不是割裂兩部分的內容。一方面讓學生懂得自覺地學法、守法、護法是一種高尚的道德情操,從而從根本上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學法、守法、護法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讓學生懂得把基本道德義務納入法律規范,有助于人們道德情操的養成。因為如果只靠個人的良心和社會輿論來保障道德要求的實施,顯然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必須利用法律強制手段加強法律的執行環節,才會使道德義務的約束力從“軟約束”變為“硬約束”。這樣既可以增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和敬畏,又可以增強人們對道德的認同,從而保證道德教育的成果。

(二)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

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目的是讓他們在了解和懂得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增強法律意識,使他們對法律具有強烈的認同感和歸宿感,從而自覺地遵守和維護法律,這也是培養合格的社會公民及大學生社會化的必要途徑。也是幫助大學生盡快適應和融入社會,更快地實現自我的一種方式。道德教育的理想結果是培養一個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如果一個人具備了高尚的道德情操,那么他的內心道德標準就會要求他遵守法律的規范,因為能夠遵守法律的規范本身就是一種道德;法制教育的理想結果則是培養一個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則都是來源于道德,對法律規范的深入理解和內化就是對道德規范的遵循。因此,我們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養良好的法制觀念外,還可以進一步升華為培養良好的道德素質,道德教育的成果除了培養良好的道德素質外,還可以促進良好法制觀念的形成,將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統一起來,有利于法律規則和道德規范相輔相成地調整大學生的行為,也有利于指引和保障大學生的健康。

(三)課堂教學與社會化教育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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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代學校的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地位

我們認為,現代學校法制教育對建立法治國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養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學校是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根本環節,是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陣地,通過學校的系統的學習,使學生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首先,現代學校法制教育是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徑。所謂法律信仰,就是人們對法律的無限信服和崇拜,并以之為行為的最高準則。“一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一條真理。

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認同和依歸,其實質是追求法律至上,只有法律信仰才可能守法。中國幾千年的專制傳統,卻沒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遺產,從以儒家文化為代表的傳統文化演繹下來的中國現代文化,不可避免的存在重人治輕法治的封建殘余,如果再不強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無從談起,法律信仰更是空中樓閣。現代教育的系統性、規模性和科學性有組織性等顯著特點,使現代學校法制教育在培育受教育者的法治信仰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通過學校的法制教育,向社會輸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社會成員,就能使整個社會逐漸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環境,為最實現法治國家奠定堅實的基礎。其次,現代學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減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徑。青少年犯罪是我國當前最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從數量上看,青少年刑事犯罪逐年上升。

總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共同犯罪、結伙作案多,帶有“黑幫”性質的團伙犯罪亦有增加趨勢;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帶有一定的盲目性;嚴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較野蠻和兇殘,往往不計后果。這些很多都是因為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御能力較差而導致的嚴重后果。一些青少年沒有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游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加上法制觀念極其缺乏等,其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和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而學校利用其自身的優勢,根據青少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有的放矢的施加法制教育,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增強其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能夠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

三、大學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一)學校法制教育的欠缺使大學生缺乏正確的認知

現在很多高校重視科學教育而忽視人文教育,重視專業知識教育而忽視道德和法制教育。我國從1987年就在高校開設《法律基礎》課程,而后又于1998年設置“兩課”,以及后來的05年課改后的“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課程”(后面簡稱《基礎》),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大多都流于形式。尤其05年課改以后,道德與法律結合,壓縮了原有的課程內容,并且很多老師原來要么是學德育的要么是學法律的,其上課也根據自己的專業能力將該課程上成單一的德育課或者法律課程,沒有起到應有地效果。另外一些高校內部本身存在不少問題。有些班主任或輔導員責任心不強,缺乏對學生必要地關心和了解,以至于學生不良行為的發展,甚至淪喪到違法犯罪。另外由于學校管理不嚴,規章制度不落實,對大學生遲到曠課,考試作弊和打架斗毆等違規違紀行為未能及時的處理和有效控制,這無疑助長了學生的僥幸心理和反叛心理,使一些不正之風愈演愈烈。

(二)社會不良現象對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沖擊

現實生活中很多不良現象對大學生思想造成了不小的沖擊,金錢與權力凌駕于法制之上;權錢交易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而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的人沒有得到褒獎甚至還受到誣賴誤解;還有一些以低俗下流掙人眼球,甚至還以次成為名人,這一切都讓大學生迷惘、彷徨,導致一些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認知產生錯覺,甚至導致其不能明辨是非。另外社會上對一些現象的誤讀,也使大學生無所適從,很多學生對違法犯罪認識片面,就像藥家鑫一樣,認為交通事故中撞人不如撞死,怕受害人難纏進而犯罪。相信權力可以解決很多問題,拿錢買命,無法無天。有這些思想的人還不在少數,這些都是輿論媒體的片面報道對大學生所產生的一些誤導,而這些誤導有些卻引導著大學生行為。最后網絡深深影響著當代大學生,其中一些低俗、下流、污穢不堪的東西沖擊著大學生地視野,這些極具刺激和誘惑力的東西很容易讓大學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毀掉自己,近來大學生犯罪其中很多都和網絡有關。

(三)家庭教育的欠缺使大學生產生心理問題

家庭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傳播道德規范的重要場所。家長對孩子的影響是巨大的,部分家長要么過分溺愛孩子,要么對孩子過于嚴厲。過分溺愛的孩子會使孩子過分自我、缺乏磨礪、缺乏同情心和責任心。而過于嚴厲會使孩子形成冷酷自卑的心理。部分家長自身素質低下,無形中給孩子造成了不良影響。

四、新時期大學生法制教育構建

(一)充分有效地利用《基礎》課程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

《基礎》不是原來兩門課程內容的羅列,也不是兩種知識簡單的相加,而是要構建大學生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有機結合的一門新課程。該課程將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放到首要位置,目的在于幫助大學生領悟法制精神和道德精神以及兩種精神的實質,幫助大學生提高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等綜合素質。為此,該課程對老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師不能只熟悉自己所教的學科,還要通過學習,不斷拓寬自己的知識面。教師應當提高對知識進行整合的能力。教師要能夠寓法制教育于道德教育中,使學生認識到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以道德自覺為目標,而道德的最底線就是法律。教師要建立“整體教育觀”,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內容有效地融合,而不是割裂兩部分的內容。一方面讓學生懂得自覺地學法、守法、護法是一種高尚的道德情操,從而從根本上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學法、守法、護法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讓學生懂得把基本道德義務納入法律規范,有助于人們道德情操的養成。因為如果只靠個人的良心和社會輿論來保障道德要求的實施,顯然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必須利用法律強制手段加強法律的執行環節,才會使道德義務的約束力從“軟約束”變為“硬約束”。這樣既可以增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和敬畏,又可以增強人們對道德的認同,從而保證道德教育的成果。

(二)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

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目的是讓他們在了解和懂得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增強法律意識,使他們對法律具有強烈的認同感和歸宿感,從而自覺地遵守和維護法律,這也是培養合格的社會公民及大學生社會化的必要途徑。也是幫助大學生盡快適應和融入社會,更快地實現自我的一種方式。道德教育的理想結果是培養一個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如果一個人具備了高尚的道德情操,那么他的內心道德標準就會要求他遵守法律的規范,因為能夠遵守法律的規范本身就是一種道德;法制教育的理想結果則是培養一個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則都是來源于道德,對法律規范的深入理解和內化就是對道德規范的遵循。因此,我們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養良好的法制觀念外,還可以進一步升華為培養良好的道德素質,道德教育的成果除了培養良好的道德素質外,還可以促進良好法制觀念的形成,將道德教育與法制教育統一起來,有利于法律規則和道德規范相輔相成地調整大學生的行為,也有利于指引和保障大學生的健康。

(三)課堂教學與社會化教育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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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誠信原則的法理

對民事誠信原則的完整把握須從規范上去界定,從學說上去認識。但誠信原則內涵在中外規范和學說上極不統一,比如在法律上,《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行之;《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須依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在學說上,對誠信原則的本質學說主要有道德理想說、道德倫理說和利益平衡說三種。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界定法國采意思主義,德國采客觀主義,而我國法律規定有較高的抽象性和指導性,在界定上須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去把握,稱為折中主義。學術上的三種觀點,以道德理想說理解誠信原則,可將之推崇到“帝王條款”之位,但同時它也就失去了法律規范意義;道德倫理說雖含有較強的價值評價,但終未滲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強制評價機制,所以最終又回到了道德理想說;利益平衡說是用經濟學方法評判誠信原則,與道德倫理說一樣,終未滲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強制評價機制,最終形成市民社會不能自為的狀態。總之,法律意義上的誠信原則必須具有法律上的主客觀評價機制。所以,筆者將誠信原則定義為在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中,應進行民事行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謀求各方利益較量均衡所應遵循的準則。根據該定義,我們可得出誠信須具備兩個要件:(1)行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觀評價和道德的人性基礎;(2)結果要件,指利益的較量均衡,體現出市民社會中的利益追求。行為要件要求交易人各方獲取的信息須對稱。結果要件就要求在行為要件的前提下,達到各方的選擇目的,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善意只是誠信內涵的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堅持依誠信的行為和結果兩個要件判斷,方可進行法律認定和實踐操作,否則,將會造成法律的專制與實踐的混亂。

2.從人性視角檢討誠信原則

誠信在科學領域著重求真,在人文領域則強調求善。對誠信的人性檢討從一定意義上就是科學和人文對誠信的雙重評價,從而使誠信通過科學態度和人文精神的統一達到誠信原則在法律上的最大限度的實現。政治、經濟、哲學、宗教、道德和法律等學科都探討人性,然而,視角和目的均不同。但由于誠信是倫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市民社會法的“帝王條款”,更是道德法律化的產物,因此,筆者從人性視角檢討誠信就把政治、經濟、哲學、宗教等學科探討人性作為背景,直接從人文的道德和科學的法律兩個方面入手。道德和法律價值論均認為,人性是人作為人所具備的基本屬性。該屬性是相對于山、川、水、木等具有的物性和動植物具有的獸性而言并為人類所獨有,其基本內涵是人類具有認識和解決問題的理性與追問自身為何、干何及向何的精神。該理性精神賦予人類主觀意志和客觀行為在社會關系中永遠趨利弊害。當然,這里的利、弊是從社會關系中作出價值評價的,個人的利、害意思表示并不一定與社會利、弊一致,有時甚至相反,而主流的道德和法律價值總是與社會價相一致的。

二、誠信原則法律化之理由

講誠信原則可不可以法律化其實就是在講道德能否法律化?本文認為在談道德問題法律化時必須先將道德予以分類,故本文將道德問題分為兩個層次:一類為最基本的道德,另一類為非基本的道德。這種道德不是社會得以運行所必需的,而旨在使人更高尚,社會更和諧。無獨有偶,本文的這種對道德層次的界定與美國學者富勒的觀點不謀而合,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也將道德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兩個層次,愿望的道德與本文所指的非基本的道德相似;而義務的道德則和本文的最基本的道德相同。

在明確了道德的兩個層次以后,我們可以謹慎地得出以下結論:由于最基本的道德為社會得以運行的必要條件,故應當運用國家的強制力加以維護,這種以國家的強制力介入的特點便成為道德與法律的一個分水嶺。也就是說當某種道德被社會認為是其得以運行的前提時,此種道德就會被法律化。正由此,我們才講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接下來的問題就應當是論證誠信原則是不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本文認為一個社會所認為的最基本的道德是隨著社會本身的發展而變化的。在一個社會分工日益細化,商品交易日趨頻繁的市場經濟中,我們很難想象沒有誠信的后果。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實踐證明:一個社會的市場經濟越是發展,其對誠信的要求也越大。在一定意義上說誠信原則乃是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行的基石。在當代中國,由于我們已經確立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以誠信原則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我們市場經濟法制的一個重要指導原則,尤其是在當前欺詐、違約屢見不鮮的情況下,誠信原則這種帶有道德性特點的原則就更應該去借助國家的力量來維護了,即有必要將具有道德性特點的誠信原則法律化。

正如英國學者路易古德對一位意大利人所言:“我們在英國發現很難采納一種誠實信用的一般性的概念,我們不知道它究竟意味著什么。”應當承認誠信原則具有某種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既是指由其源于道德而造成的內涵上的變動性,也指誠信原則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即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誠信原則。法律應當明確。“法不可知,則為不可測”的理念應當予以批駁。然而是不是說法律應當明確就要求法律完全不用采納任何原則性規定呢?本文認為像誠實信用這類帶有不確定性的原則性規定不僅本身有其存在價值,而且也可成為彌補立法不足,使法律能適應紛繁復雜的社會變化的必要工具。

三、誠信教育之必要及模式的構建

1.進行誠信教育之必要性: 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如果人人都不誠實,不守信,整個社會就會陷入無序、混亂之中。在全社會大力開展誠信教育,提倡誠信倫理,增強誠信意識,形成誠信風尚,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乃至整個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

首先,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一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此而言,誠信是企業的生命,是商品交換和經濟交往的紐帶,是競爭力量和優勢產生的源泉。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經濟活動的開放性和外向性特點日漸突出,如果做不到誠實守信,不能創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環境,勢必要影響到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

其次,誠實守信是職業道德的一項基本要求。作為具有普遍意義的職業道德要求,誠實守信適用于各行各業。

再次,誠實守信也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準則。為人誠懇,待人誠實,重信然諾,追求信譽,以誠實見信于人,這是一個人為人處世應當遵循的基本道理,也是一個社會維持正常秩序和有效運行的必然要求。

2.誠信模式的構建:確立誠信模式本身并不難,怎樣讓其在實踐中正常、有序地運作,才是關鍵。下面就誠信的構建來加以探討。

(1)建立誠信的內在運作機制:在市民社會,誠信是一切交易的前提,也是一切交易要追求的結果,而監督和競爭則是保證誠信實現的兩支羽翼。

監督:如果沒有充分、有效的監督,誠信就會流于口號,甚至成為假誠信者作惡的外衣,通向成功的捷徑,最終,市民交易被扭曲。所以,建立誠信交易的監督機制意義重大,它是其實現的制度保證。同時,在誠信交易的監督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律原則,排除道德的遷就,否則就會出現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和利益較量的失衡,從而導致因善惡果。

競爭:同樣,只有合法有效的競爭機制的存在,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誠信價值之所在。

例如在市民社會,交易人的制勝法寶是什么呢?是利他之善的道德。首先,法律原則僅為各方進行交易提供正當性、安全性的保障,至于交易能否成功,法律并不保證;其次,在統一法律原則下,道德即為一種利益較量的砝碼,一種交易的經濟成本(更象一個經濟概念),與交易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相一致,誰愿付出之,誰在交易中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而誠信交易的競爭模式,首先,必須依法律原則為基礎,即必須具有交易的正當性;其次,必須符合誠信構成要件。

(2)建立外部誠信體系。所謂外部誠信體系,在這里是指與上述誠信交易相對應的并構成誠信交易環境的所有關于人類誠信范疇,主要包括理念誠信、理性誠信和實踐誠信等幾個方面。

重構小人理念:中國古代思想家孔子曰:“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論語?里仁》)。在復雜的身份制社會尊君子,輕小人,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現代社會,公民在人身權和財產權上是平等的,并保證了權責利的高度統一,君子與小人二元等級式的前提已不存在,剩下只有實行德制(君子式)和法制(小人式)兩種可能。因此,重塑小人理念,并給予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能實現市民社會的誠信交易。

篇8

1法學教育的目的

 

法學,被人們譽為是關于“智慧”、“正義”、“公平”和“權利”的科學,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和應用。幾千年來,法學教育為社會培養了大批的精英,為人類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從古羅馬法學家的學徒式法學教育開始,到中世紀基督教對法學教育的專斷,及至波隆那大學開創的近代法學教授模式,再到現代法學院正規的學校教育,人類法學教育歷經了幾千年的漫長歷史,雖然其形式、方法以及課程設置推陳出新、不斷變化,但“為國家培養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基本目的一直都是十分明確的。

 

法律教育之目的“是在訓練為社會服務為國家謀利益的法律人才,這種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才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會的常識,才可以合于時宜的運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資格來執行法律”。美國康奈爾大學White校長在該校創立之日說:“我們創辦法律學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許多訟棍;乃欲以嚴格之訓練,提高其程度,使將來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學問,有遠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資以相當之經驗,則無論其為法官,為律師,為各種公共事業,鮮有不成為造福國家的法學者。”“教授法律知識的院校,除了對學生進行實在法規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礎訓練以外,還必須教導他們像法律工作者一樣去思考問題和掌握法律論證與推理的復雜藝術。但是,法律教育不應當僅局限于上述即時性目的,還應當向學生展示通過充分認識與這一職業相關的知識方能達致的最為寬泛的視界。這些視界能使他們關注到法律在生活和社會一般哲學中的地位,法律的倫理目的以及這些目的的局限性,和一個社會能夠期望從具有正義精神的法律制度中所獲得的利益的性質和范圍。”綜觀上述各家對法學教育目的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他們共同關注的問題不僅包括法律學習者對法律知識、職業技能的掌握程度,而且更看重對法律思維和法律職業道德的培育。

 

2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功利主義沖擊

 

不可否認,我國的司法考試制度自 2002 年實施至今,為法律職業的同質性創造了良好的平臺,建立了比較合理的門檻。應當說,法科學生通過司法考試來獲得司法職業準入的動力是無可厚非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司法考試制度自身與我國當前司法實踐的要求之間存在著顯而易見的斷裂,從法律思維和法律職業道德培養的視角來講,這種斷裂尤為顯見。其結果是,法學院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大多數并未像最初所預想的那樣,活躍在法律工作的最前線,相反,他們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進不足以執業,退不足以治學。

 

2.1司法考試對法學傳統教學模式的沖擊

 

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沖擊之一是,謹守大學傳統教學模式與司法考試發生矛盾,出現法學教學與司法考試脫節的現象。司法考試重在實用,理解并記住法條者無往而不利,法學教育卻不能以達到這樣的教育效果自囿,還應重視學理之闡發以及法律思想、外國立法例及思想學說之介紹。

 

中國的法學教育制度最早出現于晚清時期,在社會深刻變革之際,法學教育受命于“把舊人過渡到法政新人”的緊要之際,難免帶有速成的意味。政府派遣大批學生赴日本學習法政,由日本各大學特為中國學生設速成班教授。其教授的目的一則在于速成,二則在于實用。所以其教授的方法,只是在講解條文,說明字義而已。學成歸來的政法學子“關于法律的講授,始終在速成與實用的兩個圈子中間打算”,表現之一是“雖偶排有法理學、法律哲學、法律思想史等理論功課,大都認為不足輕重”。這種條文主義法律教育的弊端是:訓練出來的人是謹愿之士,墨守成文,不知活用;或者偏倚之士,除條文外,不知尚有其他學問;或者保守之士,對于現行法令,不解善惡,惟知遵守;或者凝結之士,頭腦中充滿了現行條文,對于新發生的事實、思潮,格格不能入,毫無吸取進步的可能。 “具備這四種特性的人辦理司法,雖能忠實于條文,卻是昧于國是,所以司法不能有助于政治的進展,且為政治進展的掣肘。……妄恤民情,所以人民不獨不感覺司法機關足以為人民主張公道,反而因為有了司法機關,多出若干痛苦。”因此,法律教育不能僅局限于法律條文的識記而忽視思想原則、世界趨勢和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科學的教育。

 

如果法學教育一味迎合司法考試,甚至將司法考試通過率當作法學教育成功與否的指標,勢必形成條文主義的實用教育模式,繼而發展成應試教育,法學教育的質量也會隨之下降。但這正是許多法學院系的學生所期待的,他們最希望將課堂教學變成司法考試的婢女,法學教育為司法考試馬首是瞻。

 

2.2學生成為“考試機器”之虞

 

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沖擊之二是:法學院系的學生將主要精力用于司法考試備考,司法考試正在發生著使學生成為“考試機器”的塑造作用,法學教育質量下降。如今由于在校學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而且通過司法考試有利于其畢業時求職,他們在司法考試的指揮棒下,往往期望大學的法學教育貼近司法考試,滿足他們通過司法考試的熱望。于是乎,大學課堂常見的情景是:對司法考試占比分重的學科,學生學習主動積極,抱以厚望,但對司考考試基本甚至不涉及的課程,學生往往難以靜心鉆研,任由教師自說自話,不亦樂乎。

 

中國的教育本為應試教育:上學應付考試,考試通過拿到文憑,文憑到手之后工作。在這種熱愛分數不愛學問的習慣下,司法考試必然成為對法學教學造成不利影響的一個重要因素:法學教學變得快捷、粗放,不注重法律人才綜合素質的培養。

 

3內涵發展——法學教育在司法考試沖擊下的去功利主義考量

 

3.1注重法律思維培養

 

廣義上講,法律思維是任何生活在法律社會中的人們所持有的、依據法律而行為的思維方式,狹義的法律思維則主要是指法官在司法過程中,依據法律(包括具體規則、一般原則以及“法律的精神”)對具體案件做出裁判的思維方式。雖然學者們對狹義的法律思維在具體概念表述上存有各自的觀點,但對法律思維所具有的重要意義卻有著高度的一致。畢竟,法律思維是法律的職業階層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正是有法律思維才使得法律人能夠在法治進程中發揮其它階層所無法發揮的作用,畢竟,對基本的法律知識的掌握在當今的信息時代已經不再成為法律人保持特性的障礙。

 

“當法律思維作為思維方式,它的一端便連接著法律的形而上層面,聯系著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內蘊、品格和精神需求;當法律思維作為思維方法時,它的另一端便連接著法律的形而下層面,它在對解釋、推理、論證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更為理性的安排。”形而上學,司法考試顯然無法實現法律思維培養的目標;形而下學,速成式的司法考試也不完全能夠實現法律思維培養的目標,只能由“學理闡發、法律思想介紹”的法學教育來完成。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中,而是在現實社會中的有效運行。以法官為例,其在裁判具體案件時,如何在關系復雜的各種法律規范之間確定最適合于個案的規范,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法律解釋(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社會學解釋等等)的問題以及法官的法律思維等綜合素質上,目前的司法考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關法律知識的記憶而非職業思維的培養。

 

法律思維最主要、最具可操作性的表現就是司法者對法律方法的運用。如何將法律發現、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等法律方法有效滲透在法學教育之中,而不是棄之以弊,是目前司法考試制度沖擊下法學教育改革和完善的重要課題。

 

3.2注重法律人職業道德教育

 

關于法律倫理和法律職業道德是否屬于法學教育的應然范疇,法學教育界一直存在著諸多爭議。雖有爭議,但法學院的職業道德教育由來以久,多數法學院都設有法律倫理、律師職業道德等課程。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推進,不少尤其是三本院校的法學專業在尋求自身生存的壓力下,紛紛放棄法律倫理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課程的設置,筆者以為實為不妥。

 

法律追求的是正義、公平、秩序、效率等為基本理念,讓學生具備高尚的法律道德,不至于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會,或成為社會秩序的破壞者。使學生形成忠于法律、忠于事實、忠于社會的高尚情懷與品德,這是法學教育培養人才的又一要件。傳統道德觀念和法律職業守則都要求法律工作者要為了社會正義和公平而奮斗,堅決反抗黑惡勢力。然而,現代社會的道德危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了法律職業領域,職業訟棍和違法亂紀現象屢見不鮮。對此,重塑法律職業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法學教育。

 

篇9

誠實信用,在不同的語境下有不同的表達。以拉丁文表達為BonaFide,以法文表達為BonneFoe,直譯均為善意。在德文中表達為TreuundGlauben,意為忠誠和相信。在日語中表達為“信義誠實”。〔月以英文表達為GoodFaith,其意為“真誠,善意;即無私和無愧于心的意圖。”因為地域、環境、文化等的差異,在各個國家地區在語義上誠實信用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解和意義,但是從法律意義上而言其實涵義都大是相似的。“誠實”就是真實,內心和所表述的要真實可靠;“信用”就是要遵守允諾的意思。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具體的內涵要注意在以下幾個方面理解:第一,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價值;這種價值是我們所認可和應該遵守的,是價值觀念的共鳴。第二,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行為事實形態。它表現為當事人、法官、立法者以及特定社會為維護善意真誠、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價值評判而實施的一切行為。第三,誠實信用原則是要求公民應該所遵守的,同時它又是一項指導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給予司法機關指導并且填補法律上的空白與漏洞。注意以上三個方面就可以更加具體地理解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合同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道德和法律的結合。在道德上誠實信用是合同中的最基本要求,是人與人合作的基本橋梁;在法律上,對于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化,是對于合同的權益的保障,也是合同順利的基礎。

所謂的“現代”合同法主要是從兩層含義而言的:其一是從時間段上定位,即20世紀以來的合同法;其二是從特征上劃分,即不同于古典契約模式的合同法。在人類發展的歷程中,倫理學是一門有著悠久而深遠的學科。它是關于道德問題的學說,是道德思想、道德觀點的系統化、理論化。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向法律的演進,故此其與倫理學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中的市民,應該是“經濟人”與“道德人”雙重個性的結合體和統一體。“道德人”應該有這樣一種美德,即放棄私有觀念,能夠為集體或社會利益而犧牲一切。“經濟人”是指在人類資源緊缺的條件下,以市場法則作為社會運行的一切法則,將一切予以商品化。合同是交易的載體,合同在完成交易的達成取得經濟效益和法律保護的同時,還要注重對于交易倫理的建設。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不僅僅是法律上對于合同的保障也是對于交易道德倫理的有力屏障。對于經濟的發展,只有經濟與素質的共同發展才可以使得經濟更好地長遠發展,才能實現市場利益的最大化。故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現代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一定的倫理價值。任何一項原則和法律的產生于存留其生后都離不開法哲學,在任何一個現代合同法的理論背后都有著法哲學的支持和光輝。新自然法學也被稱為“復興自然法學”,它是以主張自然法為特征的一門法學,新自然法哲學的思想核心集中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上。歸納其主要論點,包括以下內容:(1)法與道德是不可分的,離開法律的道德性來研究和分析法律是不可能的;(2)法律必須以某種道德原則作為基礎;(3)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正如真理對整個思想體系一樣,不合乎正義的法律制度,無論其效力如何,都應加以修改或廢止。法律應作為謀求實施正義原則而規定的最好的方針,它具有道德方面的功能。從以上要點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的延伸所以它必然與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是以道德為基礎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正義的具有社會美德的原則。所以,誠實信用原則是有著法哲學為支撐的基本原則。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從倫理學和法哲學上都可以論證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價值基礎。

誠實信用原則之所以能夠成為“帝王條款”,就必須要求其功能性,在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基本原則,所以它對于合同法的功能性也就有著重要的價值。我們一般根據梁慧星先生的理論將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歸納為三項: 第一,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就是說在當事人履行義務時,要符合社會和對方的利益,自己的行為是符合標準的。第二,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即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之結果, 可創造、變更、消滅、擴張、限制約定之權利義務, 亦可發生履行拒絕權、解除權及請求返還之拒絕權, 更得以之為撤銷法律行為或增減給付之依據或成立一般惡意之抗辯。第三,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功能。法律的條文簡明扼要,隨著時代的進步社會的發展,法律本身就存在滯后性,而依據一個具體的原則指導,就使得法律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狀況下具有了能動性和靈活性。此外, 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備而為漏洞補充時, 亦須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最高準則予以補充。以上三點實際上非常好地概括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功能。我們看出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價值性和法律性。

參考文獻:

[1]潘斌.論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J].中山大學學報,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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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模擬法庭對大學生德育作用的意義

當代大學生以獨生子女為主體,絕大部分心理、生理均未成熟,對事物認識有不穩定性、不全面性和矛盾性,可塑性強,高校濃厚的自由學習氛圍,使他們迅速浸染于各種文化與思潮之中,容易出現認識誤區,價值觀念被扭曲現象。據統計,近年來,大學生違法犯罪呈上升趨勢。另一方面,學界公認將大學生德育與專業課相聯系,在專業課程中滲透德育是一種有效的開展德育活動的方法,但是,對如何開展這一活動的研究和探索還十分欠缺。隨著法律專業具有的應用性、技術性特征日益被人們所認識,法律實踐教學環節在教學中的地位日漸提高,其中模擬法庭作為法律教學的必修課程,由于具有融體驗性、實戰型、知識性為一體的特征,被認為是一種情境式學習方式,是有利于建構主義學習理論在法律教學中應用的一種教學手段或方法,越來越多的高校法學專業將其從理論課程中分離出來作為專門課程開設。但是,從近年來教學實踐和相關著述中可以發現,法學教育理念受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的影響較大,不少人偏重模擬法庭對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的培養作用,而忽視其在大學生品行造就方面的功能,教育的失衡,影響了學生的全面發展。因此,有必要從加強德育教育功能方面對模擬法庭課程做全面審視和設計。

二、模擬法庭的特點決定其開展大學生德育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模擬法庭對大學生有德育作用是由其本身決定的

法律的適用問題是模擬法庭的核心,而法律本身具有倫理性,法律的適用過程也離不開對其的倫理分析和考量。法律與道德同屬于社會規范,西方有一句諺語“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它充分說明了法律與道德的密切聯系,二者都包含正義、公正、平等、人權等價值理念,符合道德理念的,往往也符合法律。因此,學生參與模擬法庭,學習法律的過程,也往往是經受社會公認的道德規范的教育過程,即如何通過正當程序,公正地適用法律,作出公正地裁判。法律思維有二元性,包括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諶洪果指出“當法律思維作為思維方式,它的一端便是連接著法律的形而上層面,聯系著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內涵+品格和精神需求,當法律思維作為思維方法時,它的一端便連接著法律的形而下層面,它在對解釋+推理+論證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更為理性的安排”[1]。韓宏偉也指出法律思維是以利益衡量為價值尺度的評價性思維[2]。也就是說在學生適用法律解決爭議時,其思維過程就存在著以本人價值尺度為標準進行利益衡量,充分揭示和反映出法律適用者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傾向。因此,模擬法庭的運行絕不僅僅是法律知識、技能的傳授過程,更重要的是法律人應有的道德品格的培養和造就過程。而不重視對學生道德品質的培養,會直接導致學生適用法律上的偏差,不能真正貫徹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目標。

(二)模擬法庭的實踐性、情境性使其更有利于吸引大學生興趣、更具有感染力,在大學生德育上具有明顯優勢

道德發展有四個階段:道德認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為,從前到后一環套一環,其中后三環的發展中道德實踐具有重要意義。而據調查,大學生道德認知水平普遍較高,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行為則比較欠缺[3]。模擬法庭的實踐性、情境性為道德實踐提供了機會。模擬法庭所使用案例往往是真實發生的或由真實案例改編而來,為學生打開了介入社會的一扇窗,通過對貼近實際、來源于生活的案件的調查、審理和裁判既考察了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亦是為學生提供了了解人性,了解社會,反思三觀的機會。同時,在模擬法庭進行過程中,學生通過角色扮演,模擬法庭整個流程,代入感強,印象深刻,這種特有的情境性能夠強化學生的情感體驗,比枯燥的理論說教或旁觀者式的觀影更能深入人心,觸發思考。

(三)模擬法庭的各個環節尤其是控辯環節的設計

符合認知發展道德教育模式的要求,有利于促進個體道德的發展根據美國心理學家、教育家柯爾伯格的認知發展道德教育模式理論,沖突的交往和生活情境最適合于促進個體道德判斷力的發展。模擬法庭存在控辯雙方,兩方觀點針鋒相對,沖突既有書面,亦有口頭表達方面的,在各方理由的剖析中,各方道德判斷也得到充分展現,在這一過程中,法律中蘊含的社會普遍道德規范、個人的道德判斷不可避免地發生碰撞和融合。按照認知發展道德教育模式的說法,道德不可能從外部強加于人,而是個體內部狀態與外界交互作用的產物。模擬法庭中各方的觀點沖突越激烈,越能起到對學生道德發展的推動作用。因此,從認知發展道德教育模式理論來說,利用模擬法庭對大學生開展德育是具有實效性的。

三、現有教學設計在大學生德育上存在明顯不足

首先,高校現有模擬法庭課程的內容設計目的多圍繞培養控辯技能等展開,強調對學生文書寫作、語言表達等能力的訓練,對法律職業道德、社會倫理的教化不夠重視。根據柯爾伯格的認知發展道德教育模式理論,道德發展有三水平六階段,大學生應當屬于第二水平,即習俗水平,這一水平正是學生了解、認識社會行為規范,意識到人的行為要符合社會輿論的希望和規范的要求,并遵守、執行這些規范的關鍵時期,也即成為社會人的轉型時期,直接關系到他們能否融入社會,成為有益于社會之人。因此,模擬法庭教學中理當將德育作為其重要課程目的,充分發揮其以案說理的優勢,為學生的道德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其次,案例選擇上沒有考慮道德認知發展規律。多數高校忙于建設案卷庫,強調案例類型多樣,力求拓寬學生的法律知識面和見識,卻忽略了案件的倫理性、對抗性。這樣的案例用來訓練出具有高超的法律專業技能的人才也許沒有問題,但是,案例缺乏倫理對抗性,將不利于學生的情感體驗與認同,模擬法庭的德育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最后,模擬法庭課程各個教學環節的設計基本未考慮倫理考察方面。在模擬法庭課程設計中,往往強調學生對程序法、實體法的學習和應用,不注重對案例包含的倫理因素進行分析和論證;在成績評定標準中,基本都把學生的文書寫作、口頭表達、資料檢索、運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表現等做為主要考察項目,對學生在整個模擬法庭中的倫理品格表現如誠信、友愛、互助、協作精神等都忽略不計了。

四、完善現有模擬法庭教學設計,加強其在大學生德育中作用的建議

首先,充分認識法律思維具有兩元性,將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納入模擬法庭課程設計目的中。摒棄忽視法律的社會性、倫理性的做法,也即拋開法律中的意志與情感內涵,單純從法律規則角度進行推理、解釋、論證的做法,強調對大學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文化和道德的培養,并將其排在法律技能之前,作為模擬法庭課程的根本培養目的。最終,為大學生有機會進入后習俗水平積極創造條件,即以普遍的道德原則作為自己行為的基本準則,能從人類正義、良心、尊嚴等角度判斷行為的對錯,而不會完全被世俗和法律條文所束縛,學會自主地尋求公平正義的裁判。同時,強調法律的社會性、倫理性,改善學生思維方式,也在進一步激發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積極性、創新性上具有一定作用。其次,根據大學生道德發展階段合理選擇案例。如前所述,大學生的道德發展處于三水平中習俗水平階段,是了解、認同普遍倫理和規范時期的重要時期,因此,應將涉及家庭倫理、職場倫理、社交倫理等基本社會公共倫理的案例作為主要選取范圍,特別是與個體道德差異大,容易產生道德上的兩難的案例用于德育效果會更好。當然,還必須考慮學生認知情況和能力,不能過于提高案例模擬難度,否則過猶不及,影響體驗和認知效果。再次,根據認知性道德發展模式,合理設計課程環節。認知性道德發展模式認為實施德育的方法和策略為:了解當前道德判斷水平--運用道德難題引起認知失衡--揭示高一階段的道德推理方式--引導接受更為合理的推理方式--鼓勵道德判斷的實施。將上述方法和策略與模擬法庭的各個教學環節相結合,做出如下設計:第一,在案例給學生前,設置考察當前學生對案例相關倫理規范的認知水平環節。設計若干討論話題或問答題,了解學生相關道德判斷發展水平,并充分引發學生對相關倫理規則的產生、發展和具體內容的興趣。第二,案例進行案情分析時,一并指出其中的道德難題或法律適用可能引發的后果,根據學生所持觀點劃分小組(原被告角色分配)。充分調動學生查尋資料、組織語言的積極性、主動性,鼓勵學生創造性解決道德難題或法律適用難題,并強調團隊合作的重要性。第三,組織模擬法庭開庭活動時,充分利用建構主義學習理論中的“情境”、“協作”、“會話”、“意義建構”四大要素[6],完成道德教化、法律技能和法律知識的傳授。第四,對整個過程進行總結和評價。建議組織學生完成德育小論文,對模擬法庭過程中對道德的認知、體驗進行歸納總結,這樣更有利于加強學生道德方面的情感體驗和認同。總之,模擬法庭可以成為大學生德育活動的重要陣地,設計、組織好模擬法庭的德育活動,將進一步豐富德育形式,提高德育實效,因此,有必要對此展開更深層次的研究和探索。

作者:王志敏 孫淑云 單位:河北工程大學

參考文獻:

[1]諶洪果.法律思維:一種思維方式上的檢討[J].法律科學,2003(2).

[2]韓宏偉.法律思維如何型塑——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反思[J].現代教育科學.高教研究,2015(4).

[3]全思懋、石松、萬小羽.當代大學生公民道德發展狀況調查[J].青年探索,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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