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7 09: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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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視計算機的管理應用,忽視巡查巡管的有機結合。兩年來微機的應用已覆蓋到稅收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但從運行情況來看個別環節還存在運用不夠深入的現象,稅收管理員對從稅收管理員平臺下達的任務存在應付態度,操作中單一完成平臺下達的操作任務,對日常巡查巡管走過場甚至不深入到戶,存在做表面文章敷衍了事的觀念,而且稅收管理員平臺的操作與征收管理文書紙質不同步,有的文書少填或不填,不能做到計算機管理與實際工作的很好結合,從而影響了征收管理資料的前后銜接,為后續檔案管理形成了隱患。
(三)重視起征點以上戶的管理,忽視起征點以下戶和漏征漏管戶的管理。對臨界起征點的戶放松管理,達到起征點不及時調整定額,對漏征漏管戶熟視無睹,形成放任自流的現象,稅收管理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甚至有收關系稅、人情稅的行為,未能做到嚴格執法、應收盡收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四)重視“六率”指標,忽視處罰、加收滯納金、“以票控稅”環節。“六率”指標是衡量一個單位征收管理質量好壞的直觀數字,而征收管理質量的整體優劣需要各個環節的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忽視一方面的管理勢必造成稅收征收管理的畸形發展。從目前征收管理現狀看基層征收單位形成了“保姆式”的征收管理模式,個別納稅人形成了“填鴨式、依賴式”的納稅申報狀態,不推不動、推推動動,甚至有的納稅人到了申報期最后一日申報還未到位,急的稅收管理員團團轉,缺少了處罰、加收滯納金、“以票控稅”環節的實施,稅收管理員普遍感到力不從心、束手無策,后續管理手段的弱化造成了這一現象的產生,從而稅收管理員產生了畏難、厭戰情緒,也影響了其他管理環節的深入開展。
(五)重視稅收管理員主管、協管制度的建立,忽視稅收管理員主管、協管制度的落實。稅收管理員實行按區域各負責一片、兩片之間互為主管、協管,從運行情況看稅收管理員主管、協管落實不到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稅收管理員形成了各自為政、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少擔責任的心理,稅收管理員主管、協管制度形同虛設,稅收管理員主管、協管制度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影響了稅收征收管理質量。
(六)重視日常行政許可審批,忽視行業深化、細化納稅評估管理。日常行政許可審批業務通過各級的督導、巡視程度大有改觀,業務開展趨于規范化、程序化發展,行政審批質量明顯增強,從而為深化稅收征收管理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但從行業征收管理質量來看,行業管理還存在很多薄弱環節,重點稅源的行業管理存在的問題較多,面對當前的稅收征管改革形勢,行業深化、細化管理勢在必行,也是規避執法風險的有效途徑。
(七)重視書面執法考核,忽視深入實際執法考核。在日常執法考核過程中注重了書面上報資料的考核,未能從征收管理各個環節深入細致的加以驗收考核,考核制度流于形式、走過場,其結果縱容了個別稅收管理員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為,形成了執法風險的縫隙。
(八)重視CTIAS系統、稅收管理員平臺的數據輸入管理,忽視紙質文書檔案管理。在日收管理過程中,有的文書不及時打印傳送,有的文書少填、漏填或填寫不規范,為界定責任留下了隱患。檔案整理歸檔工作不及時、不規范、銜接程度不強,造成了日后征收管理查找資料的不便。
二、基層稅收征管中存在上述問題成因剖析
(一)征管隊伍素質與工作要求不適應。一是稅收管理員比例偏低,管理戶數較多,征管難度很大。二是年齡結構偏高、學歷結構偏低。三是業務素質較差,微機應用水平不高。目前分局的稅收管理員年齡偏大,老同志學習、接受應用新知識能力明顯不足,知識更新較慢,有的對稅收政策的變化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有的征管流程掌握得不熟練,程序意識淡薄;有的知識結構不全面,缺乏企業財務核算和現代企業管理方面的知識;有的微機操作水平不高,面對當前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稅收分析等這些需要綜合知識的工作顯得難以勝任工作。四是責任心、事業心淡薄、進取意識較差、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管理人員工作不認真,管理粗放。五是風險意識差,不能有效規避由于執行政策有誤或不按規定執行政策以及管理疏漏帶來的執法風險。
(二)稅收管理員擔負的工作負擔過重。在征收管理過程中各項日常管理、申報征收和各類調查工作,就占用管理員1/3的工作量。其中程序化的事務性工作占用較多精力,階段性、突擊性工作任務占總工作量比重較高。為了完成各級布置的階段性、突擊性工作任務,稅收管理員往往只能顧此失彼,正常的稅收工作受到沖擊,日常巡查等工作不能按時開展,或流于表面性的應付工作,難以體現精細化管理的初衷。此外,稅收管理員自主安排時間不足,處在疲于應付、忙于應急的狀態中,無法騰出足夠的時間去思考分析、研究解決稅收工作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影響稅源管理和工作效率提高。
(三)征管手段、行業管理辦法滯后。征收管理職責不對應,管理手段滯后不能實施有效控管。有的規范性的文件抽象性太強,可操作性不強,行業管理辦法滯后,影響了征收管理質量的增強,稅收征管手段和法制一定程度上滯后于時代的發展,稅收管理員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分局組織領導環節對征管工作重視程度不夠。各項制度不夠健全、沒能形成一個良好的運行機制,工作部署多、檢查少、缺乏針對性,底數不清,指導不及時,督導不利,致使整體征收管理質量不高。
(五)考核監督不力不夠。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礙于情面,不能嚴格的實行責任追究,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違規違紀行為。
(六)激勵機制不很完善。目前征管工作任務相當繁重,確實存在相關管理人員干的多、出錯機會多、受責任追究多的問題,也影響著相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加強分局征收管理質量的對策
(一)加強隊伍建設,健全激勵及考核機制。
一是要提高全員思想政治素養,保持政治上的先進性,使每個稅務干部真正餞行"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務宗旨,增強他們工作的自覺性、事業心、責任感和使命觀。二是提高稅收征管人員對業務培訓緊迫性、長期性、艱巨性和重要性的認識,采取集中學習、個人自學、輔導講座、崗位練兵、等多種方式進行培訓,要加強與稅收工作相關知識的學習,增強隊伍整體的業務素質,使每名國稅干部業務上達到熟、精、硬,從而推動征管質量的提高。三是進一步制訂完善學習考核監督制度,調動勤奮學習、深入調研、創新工作思路的積極性,增強隊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駕馭工作的能力,促進稅收征管質量的持續、協調、全面提高。
(二)完善和落實好稅收管理員制度
1、建立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分組劃片配置好稅管員,實行分局長管戶和主管協管制度,明確征管范圍,落實管理責任;建立戶籍日常巡察、實地核查工作制度,防止漏征漏管;健全戶籍管理檔案,及時歸納、整理和分析戶籍管理的各類動態信息,強化和細化管理。建立完善管理機制,加強對稅管員的考核管理,提高源泉控管能力。
2、納稅申報管理。強化申報征收管理,進一步鞏固兩年來所取得的成果,規范申報資料在征、管、查環節中的傳遞,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注重各部門申報信息的應用。
3、稅源管理。強化稅源管理實施分類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的納稅人,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和納稅信譽好壞程度,進行科學合理分類,實施與之相對應的監控辦法。對重點稅源實行重點監控網絡管理;對市場稅源實行劃片集中征收管理;對零星稅源實施綜合治理;對關、停、并、轉企業,失蹤戶、非正常戶等特殊稅源,按地域分戶到人,實行行業監控和戶籍管理,定期開展清理。
4、抓好平臺應用,提高管理能力,確保征管質量逐步提高。通過稅收管理員工作平臺,應用信息化手段,引導和督促稅收管理員正確履行職責,規范稅收管理員的行為,對巡查巡訪、申報事項核實、納稅服務等工作要利用自辦任務通過平臺進行布置,強化征收管理資料檔案管理工作,從而促進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和規范化。督促稅收管理人員積極應用平臺,充分利用預警監控模塊,查找當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找準加強和改進管理工作的著力點,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進而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5、強化發票管理,實施“以票控稅”,促使管理措施深化,加強征收管理力度,提升管理水平,增強征收管理質量。
(三)落實協調聯動機制。
1、強化納稅評估工作。納稅評估重點是強化行業管理。突出抓好農產品收購加工、鋼鐵冶煉、鐵選、行業管理,督促稅收管理員經常深入企業,對企業經營情況、資金流向、產銷變化、總體發展趨勢等動態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特別是要加強容易出現問題的部位和環節的跟蹤管理和動態實時監控,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行業管理,對不同的行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和研究,充分把握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稅收的內在規律性,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行業管理辦法》,建立行之有效的預警管理運行機制,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稅源進行納稅評估,采取稅負比對分析法、工業增加值評估法、投入產出法、能耗測算法、工時工資法、設備能力法等不同的方式方法,在實際操作層面上促進全員不斷提高稅基監測、稅源監管、稅款監控的能力。通過納稅評估使行業稅收管理取得明顯成效,力爭評估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通過納稅評估發現有涉嫌偷稅行為的,移交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
2、加強稅源分析。重點對影響轄區內行業稅負的關鍵指標及其增減變化的分析。建立健全稅源分析制度,實施稅源結構分析監控。建立稅負分析制度,建立稅源分析信息資料庫。加強對納稅戶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申報真實性的分析評估,全面掌握稅源增減變化情況。通過稅源分析發現問題的,進行納稅評估,增強征收管理質量。
(四)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風險意識
房屋租賃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單位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房屋建筑物在合同規定期內讓渡使用權,并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的行為。從用途上可
分為營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和住宅用房出租;從租賃方式上可分為直接出租、中介出租、變相出租、轉租和再轉租等類型;從權屬性質上可分為私房出租、公房出租、公房私租等。其主要特點:
1、隨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城市化和大量富余勞動力涌入城市經商和就業的情況下,迅猛興起,日趨活躍。
2、點多面廣、隱蔽性強。個人私房出租戶在現有的房屋出租戶構成群體中占主體地位,私下交易多;變相出租現象大量存在,如以親戚免費使用為名私下出租、以提供場地合作經營為名實際并不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卻按期收取固定的租金;以合作建房為名,承租方以基建款沖抵租金等等,租金支付方式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稅收征管難度較大。
3、所涉及的地方稅種多。經營性房屋應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法律規定建制鎮、工礦區以上)等,租賃業房屋還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印花稅等。
4、名義稅收貢獻率較高。以個體出租門點為例:某人于2002年元月1日出租一縣城商業門點,合同確定租期為一年,年租金收入30000元,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該人應納地方各稅如下:房產稅30000×12%=3600元,營業稅3000×5%=1500元,城建稅1500×5%=75元,教育費附加1500×3%=45元;印花稅30000×1‰=30元;個人所得稅(每月)[30000/12-800-(3600+1500+75+45+30)/12]×10%=126.25元(現行房屋租賃業個人所得稅減10%稅率征收)。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515元;各種稅費相加得出該人全年應納地方各稅(t)為6765元。即稅收貢獻絕對值為6765元;該納稅人的收入(c)為30000元,其稅收貢獻率pt=t/c×100%=6765/30000×100%=22.55%。
二、當前房屋租賃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房屋出租戶納稅意識淡薄,主動申報納稅少。近年來,各地房屋出租戶主動申報納稅的人數雖然逐年有所增加,但總體而言,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比例仍然不高,特別是個人房屋出租戶依法納稅的意識仍有待于進一步增強。
2、個人私房出租業務稅收負擔重,征管難度大。在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屋出租收入的名義稅收負擔高,其中個人最高可達27.65%以上(其中房產稅12%,租賃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5%,印花稅0.1%,個人所得稅10%,另外還有土地使用稅、政府有關基金、費用),并且個人的同一出租收入既要征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這種高稅負的名義負擔率不但增加了該項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難度,同時也催生了一部分房屋出租人偷逃稅收的動機。
3、稅務機關稅收監控手段較落后,稅收漏洞多。房屋租賃業納稅主體多元化、課稅對象多樣化、租金標準復雜化、現金交易普遍化,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對該項稅收的征管難度;同時,由于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在“任務至上”的稅收考核計劃管理體制下,稅務機關往往對面廣量小、稅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稅收沒能給予足夠重視,在監控手段落后,國家稅收法規相對滯后情況下,造成許多業戶游離于稅收監管之外,使稅收增長速度大大低于其稅源增長速度。
4、涉及稅種過多且計稅依據不同,操作上不便。有關房屋租賃業所涉及的稅種最少有3種,多則7—8種,甚至上10種。這不僅使稅收征管帶來諸多不便,不便于征納雙方的理解和執行;不同行政區劃適用稅種的多寡,造成征納矛盾的激化,同時有損稅收法律公允、公正和嚴肅性;出租和自營房產稅收計稅依據不同以及分別適用不同稅率,納稅人抵觸情緒較強。
5、有關政策法規法律效力欠缺,易引起稅務糾紛。如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下發《關于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規定“對出租房屋征收房產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清理檢查時,可規定承租人為房產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強的現實操作性,但將承租人規定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與現行《征管法》相違背,同時縱容了應納稅義務人逃避納稅、不主動申報納稅,并在具體工作中,由于法律效力不夠,容易引起稅務糾紛。
三、加強房屋租賃業稅收征管的對策和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增強人們依法納稅意識
大力進行稅法宣傳既是稅務部門政務公開的內容,也是房屋租賃業稅收征收工作順利開展的保證。由于房屋租賃業稅收涉及稅種多,征收起步晚,個人私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上一頁[1][2]房出租戶多且納稅意識普遍較差。為此,要加大投入,擴大宣傳效果,做到征收與宣傳相結合,做好各項服務,使房屋租賃業稅收深入人心,引導大家自覺申報納稅。
2、提高立法層次,提升有關政策法規效力
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提高稅收征管辦法政策的立法層次,使有關房屋租賃業稅收管理的行政規章有足夠的法律效力。同時,積極借鑒國際經驗,
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原則,將房屋租賃業稅收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統一征收營業稅,設計合理的房屋租賃業營業稅稅率,建議選擇18%—20%之間較為適宜。
3、完善稅收管理辦法,健全稅收監控機制
(1)建立健全以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為主要內容的房屋租賃業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租賃雙方必須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合同文本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驗貼花,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
(2)探索和建立由付租方代扣代繳房屋出租稅款的征管辦法,嚴格實行由稅務機關開具《房屋租賃業發票》,承租方憑發票支付租金的制度,如果出租方未提供發票,承租方有權拒收。出租方不在當地的,由承租方扣留相當于應付租金30%的款項,于房屋租賃合同規定付款期到期之日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實行房屋租賃業稅收征繳情況的定期公布和舉報獎勵制度,對于各類出租房屋,稅務機關進行定期普查,摸清稅源,掌握底數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并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房屋的地段、樓層、用途,分門別類進行管理,及時制定相對合理又與市場租金比較接近的最低租金標準,對于所提供租金收入明顯低于計稅租金標準又無正不當理由的,則按計稅租金標準征稅,規范租賃行為。
(4)建立健全以公安、房管、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等為依托的房屋租賃業稅收代征網絡和協稅護稅網絡,進一步提高對房屋租賃業稅源監控水平。
4、堅持依法治稅、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二)了解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程序(電腦定稅)、個體雙定戶定額執行期匯總申報的情況;
(三)調研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生產加工企業情況。包括: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管控、深入企業了解其生產工藝、農產品耗用、農產品增值稅進行規模、“投入產出”管控應注意的問題(如區分生產工藝、產品、生產規模等進行測算定額)。
重點內容:(1)了解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樣式;縣局對收購發票的控管措施;到具體企業了解農副產品的收購途徑、資金結算等,研究收購發票的控管措施。(2)到企業調查了解生產工藝。目的是為下一步采用“投入產出法”提供依據:主要是“消耗定額”的測算,其中又區分電力的“定額”和“原料-農副產品”的消耗“定額”。 “原料-農副產品”消耗定額的測算又要區分生產環節測定約當產量(取得期初在產品約當產量、期末在產品約當產量、本期實際產量、本期實際投入原料,并據以測算原料消耗定額)
(四)縣局數據分析應用工作開展情況;
(五)災區停業個體雙定戶的資料的歸集情況;
(六)災區受災企業、恢復情況、稅源情況;
(七)小規模企業零(小額)申報的原因;
(八)征管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及歸檔情況;
(九)《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貫徹情況,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十)稅源監控、戶籍管理是否到位。縣局工商稅務信息交換系統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十一)納稅人銀行賬號報告制度及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執行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XX〕104號)(XX年7月13日):“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后,納稅人在銀行開戶時,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在稅務登記證副本登錄新的賬號。對原有賬號暫不作登錄要求,但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
(十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行政許可執行情況;
(十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減免審批情況;
(十四)地震受災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情況;
(十五)基層稅務機關企業所得稅管理情況;
(十六)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重點稅源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查;
二、調查研究方式
本次調研,我們主要采取抽閱歷史征管資料、組織管理、征稅人員座談、現場上機演練或查詢、深入企業生產經營場所調查等方式進行。
三、調研活動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本次調研活動發現的主要問題類型有:征收管理類、流轉稅管理類、所得稅管理類、干部隊伍素質類等問題,暴露的問題都不同程度存在稅務執法風險隱患。
(一)征收管理類問題
1.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不規范,主要表現在:
(1)企業緩繳稅款報送資料不齊全,存在缺自產負債表等申報資料的企業申請資料;
(2)審批手續不完整,存在企業報送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無主管稅務機關簽注意見的情形;
(3)調查核實工作不到位。部分縣局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到企業實地調查核實,沒有形成調查核實報告,或對申請緩繳稅款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缺貨幣資金余額調查核實報告;
(4)對企業申請資料案頭審查不仔細,甚至未進行審查。如:未對可疑的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余額”作進一步的關聯審查等。
(5)未對金融機構出具的貨幣資金余額時間與申請日期進行比對審查,存在不符合規定的問題。
2.納稅人申報資料填寫不規范、資料不齊全。普遍存在個體雙定戶(包括達起征點和未達起征點)無定額執行期匯總申報的紙質申報資料問題;加油站納稅申報資料不齊,主要表現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細表》、《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等;
3.存在達起征點個體雙定戶月度申報資料填寫項目不全、錯位、無納稅人簽字等不規范問題;
4.征管檔案資料管理不規范。各縣局征管資料的完整度、歸集的方式方法、裝訂的整潔美觀度等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的標準。存在征管資料未及時按照要求整理歸檔的問題。
5.數據分析應用工作力度不夠、方法簡單,未建立有效的稅收征管實時預警機制;
6.普遍存在納稅人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所有開戶賬號的問題;
7.普遍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稅務登記證件副本登錄銀行賬號的問題。
(二)流轉稅管理類問題
1.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普遍存在稅負偏低,農副產品跨省收購普遍,收購業務真實性難以核實,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及收購業務管理難度大;
2.增值稅專用發票配售審核不規范。部分縣局存在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未遵循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主要表現為:缺《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的實地審查未形成核查報告、未向申請人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資料、個別縣局存在超額審批現象:
3.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資格認定審批不規范。未按規定審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民貿企業和銷售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用品縣以下供銷社減免增值稅資格,存在政策性減免稅已到期限未及時恢復征稅的情形;
4.地震受災企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存在安全隱患。地震后,部分企業只能將專票存放在板房內,不具備“三鐵”保管條件。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類問題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報和年度申報方面。季度申報多體現在企業未申報時進行催報。但受理申報時部分管理人員不注重細節,如存檔的申報表顯示:申報表有ctais直接打印無企業和稅務簽章的,有企業提交但企業或稅務簽章不全的,這種情況下申報表缺少法律效力。對于年度匯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匯算模式流于形式,部分縣局管理人員并沒有進行匯算審核,即使審核也僅是對ctais錄入時出現錯誤的申報表進行邏輯審核。通過匯算審核對企業的申報數據進行納稅調整的情況很少。
(2)政策的宣傳方面。對企業集中的宣傳和培訓較少,基本體現在下戶調查時宣傳政策(形成調查日志)、匯算清繳時進行相應的政策提示。
2.所得稅管理人員少,業務素質普遍偏低。其中部分縣局缺少所得稅管理業務骨干。管理人員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較差,內部培訓和在崗培訓未有效開展。
3.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存在以下問題:
(1)個別財產損失審批無縣局管理人員的調查核實報告;
(2)已取消審批的項目或者不需要審批的項目,部分縣局仍然進行審批,并下正式文件予以批復;
(3)未建立重大涉稅事項(如減免稅、財產損失審批)集體審議制度,程序上不健全;
(4)部分縣局未按年度要求企業上報減免稅申請。
(四)干部隊伍素質類問題
縣局一線工作人員普遍存在稅收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綜合業務素質較低,業務學習積極性不高,工作責任心和服務意識不強,稅收執法風險意識淡薄等問題。部分稅收管理員難以勝任管戶工作,突出表現在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方面。
四、工作建議
針對調研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擬提出進一步加強全州國稅系統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并以正式文件下發執行。具體措施有:
(一)結合我州實際,突出重點稅源和管理漏洞大的行業分類管理,著力于行業精細化管理。對農副產品收購、加工行業的管理,由流轉稅科、征管科、所得稅管理科在調查的基礎上,形成農副產品收購、加工行業稅源管理辦法,并加強對縣局的管理指導,擇重點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進行專項評估、重點剖析。核心和重點是采取措施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領購、使用,從農產品收購發票環節減少納稅人“舞弊”的空間。另外就是要在重點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建立我州農產品收購、加工行業評估“定額”預警指標體系和評估模型,通過強化納稅評估,發現納稅遵從的疑點和線索。
(二)各縣局要嚴格按照《四川省國家稅務局緩繳稅款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已報批的緩繳稅款資料進行逐戶資料清理和問題補正。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風險意識、責任意識,仔細做好企業緩繳稅款申請資料的案頭審查工作,認真落實緩繳稅款的調查核實工作,及時形成調查核實報告。對緩繳稅款報批資料要按戶完整歸集,按年集中裝訂歸檔。考慮企業申請緩繳稅款報送資料中增報《納稅人全部存款賬戶》書面報告的復印件。
(三)各縣局要在廣泛宣傳的基礎上,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個體雙定戶(包括未達起征點戶)嚴格履行定額執行期匯總申報義務,管理人員要做好個體雙定戶月度、定額執行期匯總申報的審查、催報工作,個體雙定戶納稅申報必須有本人的簽字,嚴禁代辦、包辦申報情形的發生;
(四)在稅務部門統一的稅收征管檔案管理辦法出臺前,州局在調研的基礎上,先暫制定全州國稅系統統一的稅收征管資料歸集、整理、裝訂、歸檔的標準;
(五)規范稅收日管活動。包括:
1.清理、自查和補正填寫不規范、報送不齊全的納稅申報資料;
2、銷售渠道多樣化。電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因不能儲存,因此它的銷售渠道是有特殊性的。該縣因地處贛北,毗鄰湖北,它的正常銷售情況有四種:一是銷售給本省大電網——電力局;二是銷售給地方電力公司,通過地方電力公司的高壓線路輸送銷售(這其中又包括兩種,一是直接輸送,二是通過升、降壓后再輸送);三是通過自架線路直接送往兩廣;四是直接銷售給用戶(即近區供電);最特殊的是“返供電”處理(暫稱“返銷售”),所謂“返供電”就是在枯水期,小水電站因本身無水發電,必須由地方電力公司或大電網供電以維持正常運轉。
3、發票開具兩極化。因銷售對象不同,所以客戶對發票的要求也不一樣。大電網的需要17%的專用發票;地方電力公司的線路如果輸送的對方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要17%的專用發票,否則可以提供6%的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4、財務處理簡單化。因各小水電站絕大多數都是由當地的群眾自發組織籌建的,大多采取集資入股的方式,各成員本身對財務知識基本不懂,各電站采取的是最原始的記帳方式,有的干脆記錄成家庭收支形式的流水帳,財務制度很不健全。各項稅收的計提一般由電力公司代扣代繳,然后再進行納稅申報即可。
二、各小水電站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這次納稅評估專項整治活動,發現各小水電站普遍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財務制度不健全,白條入帳現象普遍。各電站因不懂財務,又沒請會計,有的根本不知道憑正式發票入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不符合發票管理規定。
2、不懂稅收政策,少申報銷售收入,導致偷漏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一部分電站在籌建期耗用電網或地方電力公司的電,因資金緊張,當期未支付電費,直至電站投產發電后直接沖減電費收入,侵蝕稅基,造成偷漏增值稅。
(2)返供電期間小水電站所用的電應支付的電費在后期的銷售中直接沖減自己輸送給大電網或地方電力公司的電費,地方電力公司或大電網以扣除返供電電費后的余額來支付各小水電的后期電費。而小水電則以大電網或地方電力公司支付的實際金額申報銷售,減少銷售收入,導致偷漏增值稅。
(3)近區供電部分的電費收入因未通過大電網或地方電力公司,以合同方式存在,一般未開具發票,并且屬電站水淹區服務對象,視同自己用電(各電站普遍認為自己用電不用交稅),不申報收入,造成偷漏增值稅。
(4)地稅系統對各電站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因平時由地方電力公司或大電網稅前統一代扣,而各電站在電報時以扣除這部分金額后的電費申報增值稅。而這部分代扣的所得稅享受減免政策,當地政府以財政補貼的形式于年度終了后統一返還各電站,造成各小電站少申報銷售收入,導致偷漏增值稅。
3、新辦的(電站)有限責任公司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成本費用列支混亂,偷漏企業所得稅。
(1)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新辦企業從投產年度起不及時申請報批減免稅手續,變相偷漏企業所得稅。因新投產企業前幾年虧損或盈利小,故意將減免期滯后,以達到偷漏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2)籌建期的各項開辦費、工程款、設備費等不計固定資產,而直接計提費用,形成沒投產應納稅所得額大金額負數,造成后期直接沖減利潤,達到偷漏企業得所稅的目的。
(3)減免稅期間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減免期一過,違反政策加速補提,偷漏企業所得稅。
三、強化小水電稅收征管的對策
1、委托供電公司代征,源頭控管稅源。小水電站一般地處偏遠、分散,而且近年來新增的小水電多為個人合伙企業,民營資金,賬簿不健全,這些情況加大了稅收管征的難度。對于稅收征管工作來說,沒有好的管征措施將加大不必要的稅收成本,而對于小水電行業稅收的管征更是如此。1999年國務院關于農電“兩改一同價”的文件(國發[1999]2號)出臺,為稅收管征實行源頭控管提供了便利。文件要求所有的發電站不能直接供電,必須通過大電網或地方電網統一對外售電,所有的小水電發供電分開,發電不供電、供電不發電,此舉使得小水電發送的電量和電費收入都掌握在供電公司手中,全市對委托供電公司代征的條件已成熟。如按銷售收入的多少分段分戶進行核定,委托供電公司代征稅款,既降低了稅收成本又防止了稅收的流失,從而堵塞了管征漏洞,使小水電行業稅收步入規范化管理軌道。
(一)商貿企業集中,產品結構復雜,銷售收入巨大
目前,塑化市場有經營戶近280戶,普遍是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經營戶增加速度明顯,07年底比20__年初增加近80戶;市場內經營戶容納量大,一期房產可注冊經營戶門面超過1000戶,08年市場方二期房產交付使用后,商貿企業納稅人將進一步增加。
塑化市場在開辦之初,旨在把塑料、化工行業集中經營成市,但隨著招商深入,市場內逐漸增加了鋼材、礦石、電子等行業,而且,塑料、化工行業招商之初本來分類就細,大類有化工原輔料、塑料原料、助劑、塑料制品、塑料機械、塑模具技術設備、橡膠及橡膠制品等,小類細分有幾千個品種,同類品種也有不同產地不同品質不同品牌之分,加上后來進場的鋼材(管)、礦石等行業,商貿企業產品的結構就顯得十分復雜。
07年市場所有納稅人銷售收入超過106億元,08年1—4月已申報銷售收入40.34億元;07年戶均銷售3700萬元,單戶納稅人開票銷售超過億元的納稅人07年有21戶,08年1-4月已經銷售過億元的納稅人有 8戶,銷售規模越來越大。另外,08年1-4月銷售收入超過3000萬的企業更多。受銷售的影響,經營戶開票量逐年增加,特別是各種限額的專用發票使用量增加趨勢明顯,20__年市場各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量有36000份,到07年統計已經達70600份之多,預計08年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量將達到100000份左右。
(二)交易方式特殊,倉儲地與經營地背離,場內商貿企業注冊資金少,實體條件差
市場內部做化工產品經營的企業,交易化工產品依托“化工產品行情網”(張家港),行情的瞬息萬變使得經營戶交易方式與傳統買賣產品方式不同,而且,業戶經營的產品特別是液體化工產品由于市場方不具備存儲條件,使得經營戶倉儲地與實際經營地背離,有些倉儲遠在外省市。
很大一部分場內經營的納稅人登記之初注冊資金只在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線上,經營中相互拆借資金量大,場內很多經營戶的生存主要靠不斷促進資金周轉來維持;這些也使經營戶的經營場所基本條件僅以滿足辦公需要,雖然由于近來呈現本地經營戶取代外地經營戶跡象(創辦之初市場內主要以浙江籍經營為主),但“一張臺子一張凳,一部電話一臺電腦打天下”的局面沒有徹底改變。
(三)市場平均稅收負擔率低
由于“行情網”使得化工產品進價透明,用戶企業也充分掌握上游產品價格,市場內經營戶產品進銷差價極低,使得增值稅稅收負擔率低。經統計,07年全年市場內經營戶增值稅稅收負擔率在0.26%左右,如加入所得稅入庫因素,07年稅收負擔率也不超過0.35%,08年一季度增值稅稅收負擔率測算為0.22%,遠低于理論稅收負擔率。
正是因為這種集中成市、專票使用量大、行業特殊、產品結構復雜、交易方式特殊、稅收負擔率普遍低、貨物銷售發出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等特點,給市場的國稅征管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和風險,當前稅收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使管理真正深入,稅收管理員征管壓力大,管理責任重。
二、加強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建立納稅人稅收狀態征管文檔,隨時掌握納稅人變動情況
根據市場商貿企業特點,建立《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基本情況表》、《新辦企業辦稅進度表》兩表,把稅收管理員需要重點掌握的情況以兩表形式確定,隨時查閱。《市場商貿企業稅收征管基本情況表》主要包含:稅號、企業名稱、納稅人類型、轄屬市場、注冊經營地址、實際經營地址、企業固定電話、法人代表、實際經營人、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及其聯系電話、所得稅征收方式、是否防偽稅控企業、防偽稅控開票方式、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限額、是否網上申報、是否網上認證、是否外地法人代表、是否記賬、是否區外經營、是否輔導期、法人代表戶籍地等項目,基本涵蓋商貿企業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重要特征;《新辦企業辦稅進度表》除了包含企業基本情況,企業名稱、稅號、法人代表、聯系電話、辦稅人員、聯系電話外,其新辦登記時還有一些特殊項目和提醒,如:受理日期、稅種登記認定工作流、所得稅征收方式工作流、稅款劃解賬號報告、納稅人信息補錄、一般納稅人預認定、輔導期起訖日期、防偽稅控共享發行、購票行政許可工作流、供票資格認定工作流、開票最高限額、網上認證全部登記記錄,這樣,能促進稅收管理員對商貿企業納稅人基本登記和征管狀態及時掌握,把握稅源管理事項進度。
(二)圍繞專業發票加強調查職能,降低執法風險
稅源管理重點應圍繞市場內商貿企業專用發票使用情況展開,充分運用稅源管理調查、核查職能。(一)明確不同調查項目的調查內容,并以上門調查為主,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了解為輔(市場內同類商品有一定可比性),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以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項目、抵扣項目、金額、進項銷項匹配等情況為重點;重視對納稅人銷售貨物和買入貨物資金流動情況的匹配,發現疑問,可以延伸調查。(二)掌握行業信息,測算行業稅負,建立監控指標。(三)對于納稅人專票開票限額升級的,調查報告應對納稅人所經營商品的趨勢走向做出判斷、分析。(四)對銷售收入大的經營大戶,明確要對其資金、供貨、銷售渠道、倉儲、物流情況進行調查,掌握信息,做到心中有數。
調查分經常性調查和臨時性調查。經常性調查內容包括:三月中兩次出現專票異常供應企業;連續三個月月均使用量突增超過200份(萬元版及以上);新增萬元版發票使用量月度超過150份等。臨時性調查包括:對有升級十萬版企業;日管中發現的其他專票使用疑點等項目。對調查后的書面意見,經確定后可作為調整納稅人專票使用量的依據,靈活掌握,可以增加可以減少。同時,對于納稅人申報異常;連續2月零申報,經調查有疑點企業;(目的防止走逃)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無正當理由的;涉案企業;評估發現有問題,有偷稅嫌疑的;調查中發現有違法嫌疑或經營狀況值得懷疑的;管理中發現企業經營有異常的。稅收管理員應及時剪角作廢納稅人手中發票,并暫時收繳納稅人稅控卡,對納稅人發票領購數量可以調到最低1份;直到納稅人恢復正常或疑點排除后解除限控。
(三)建立市場商貿企業稅源管理監控指標,體現稅源管理效能
針對市場商貿
企業的特點,建立“四重一高”稅源管理指標要求,重點突出,以重點銷售、重點稅金、重點虧損、重點增長指標為抓手,以稅收負擔率動態變化為突破口,加強稅源管理的主動性和針對性。
1、重點銷售:以上年銷售總額排名前二十位納稅人為靜態重點,以月度銷售前二十位納稅人為動態重點,動、靜態相結合,并輔以確定分析指標,加強稅源管理。
2、重點稅金:按照增值稅、所得稅年度入庫分別前二十位納稅人,季度所得稅入庫、月度增值稅入庫前二十位納稅人為主要對象,并輔以確定分析指標,及時掌握稅源月度、季度、年度情況,增強稅源管理的分析深度和準確性。
3、重點虧損:對年度虧損前二十位商貿企業進行分析調查,分析經營性因素與非經營性因素對虧損的影響程度,以此掌握一定時期內的產品經營特點,指導面上該類產品銷售企業的稅源管理工作。
4、重點增長:通過對月度、季度入庫稅金與上期比較絕對數增長明顯的商貿企業,及時上門跟蹤,分析突增原因,防止納稅人發生經營偏差。
根據筆者調查掌握的情況看,砂石料經營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證照不齊無證經營現象嚴重。截止目前,全縣砂石料經營業戶中僅2戶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砂石料開采許可證,其他的采砂業戶只辦理了臨時采砂許可證。還有大部分經營業戶由于受經濟利益的驅動,為逃避監督和管理,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根本不辦理稅務登記證,造成稅收管理真空和稅收的流失。
2、生產經營不建賬,稅收征管難監控。砂石料經營業戶認為生產工藝簡單,產品單一,不需建帳進行會計核算。致使稅務檢查無據可查。即使有少數建帳戶,也不如實提供其帳務,隱瞞銷售收入的現象嚴重,稅務人員基本無法進行管理監控。
3、砂石料銷售不用發票,購貨單位不索取發票使偷稅成為可能。由于城鄉居民建房、房地產開發商,購進砂石料時不需要發票,缺少索取發票的意識,使砂石料經營業戶不需領購發票和開據發票,收入照樣能夠實現。稅務人員無法獲得砂石料經營業戶真實生產、銷售的信息,使偷稅成為可能。
4、生產經營環境復雜,稅款核定難。現在砂石料行業經營中的一個最大特點是:砂石料經營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單位和個人那里;用砂單位和個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經營者接洽,而是由跑運輸的農用車主與兩者聯系通過買和賣賺取運費。砂石料經營者為了把砂石料銷出去,自已或組織親屬購置運輸車輛運砂,稅收管理員無法確切了解每個砂石料經營業戶的生產和銷售情況,給稅款核定征收帶來很大困難。
5、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申報管理難。由于經營砂石料的群體,80%以上是農村文化程度不高的農民,對稅收的理解就是認為掏他們口袋里的錢,很難自覺納稅。
二、加強砂石料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對策
1、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之規定,要求納稅人按期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申報納稅,違者依法給予及時處罰。依法執行稅收政策,加大對偷稅的處罰,是體現稅法剛性的有力保證。
2、根據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必須要求砂石料納稅人建立簡易賬,特別是我縣燒磚行業、預制件加工行業應強制推行建帳工作,實行查帳征收;這樣就能從多個環節、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經營業戶銷售開據發票,用砂石料單位能夠取得發票,實現查賬征收,以票控稅的目的。
(一)計算機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發揮。現行征管模式依托計算機進行稅收管理,而計算機的運用是以信息準確、全面為基礎的,涉稅信息資料的采集和分析應是整個征管活動的基礎。近年來,各地的信息化建設雖然步子大、速度快,但仍存在很多問題:一是各地使用的應用軟件不統一,不符合一體化建設的總體要求,造成運行成本居高不下;二是綜合利用信息化技術的能力還不夠強,應用水平還不夠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擬手工操作,信息以紙質傳輸為主,造成征管各環節信息不暢;三是與工商、銀行、海關、財政、統計等部門還沒有實現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涉稅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時,體現不出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
(二)稅收征管的業務組合銜接不暢。機構關系尚未完全理順,稅收管理權被分散在各個職能部門,機構間職責范圍難以劃分清楚,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工作分配環節多,無增值的管理環節多,造成信息傳導不暢,信息衰減和失真;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系列之間界限明顯,信息相對封閉,協調配合能力弱,銜接不暢。
(三)稅源監控管理乏力。新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戶變為管事。集中征收后,并未根據信息化要求,采取現代化的稅源管理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征收人員與納稅戶之間的直接接觸大大減少,基本上處于被動受理的狀態,稅收信息來源渠道窄,且對有限的稅源信息利用不夠,致使稅務部門對納稅戶數、納稅人基本情況、稅源結構及變化趨勢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稅源監控管理乏力,弱化了稅收征管基礎。
(四)稅收的服務功效有所削弱。現行稅收征管機制運行中既有缺乏管理力度、稅源不清的問題,也存在對納稅人服務不到位的問題。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表面的微笑迎送上,沒有從實質上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簡化辦稅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最突出的就是納稅人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項環節過多,程序復雜,要多頭跑、多次跑,重復報送資料,呈單點對多點的狀態;稅務部門需要調查核實的事項分散在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要多頭找、多次找,呈多點對單點的狀態。
(五)稅收征管流程缺乏制約化管理。現行征管流程,存在制約不夠、監督不力的問題,未能有效地對征管流程進行全面的質量控制,征管模式在運行中往往會出現偏差。主要原因是,基層分局雖已把征收和稽查分離出來,但仍然是綜合管理,專業化分工深度不夠;對管理環節的制約仍然靠層級審批,沒有形成過程控制。
(六)重點稽查達不到預期效果。新的征管模式強調重點稽查、以查促管,實際的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由于管理缺位,征、管、查協調不力,至使對納稅人情況不能全面掌握,稅務稽查部門僅靠報表的表面數據和舉報提供的情況,很難抓住重點,查案的針對性和準確性都相對降低。二是目前各種管理措施不到位,納稅人違法風險成本低,再加上納稅人對稅法的自覺遵從度還較低,造成偷稅面很廣,稽查工作往往顧此失彼,處于被動局面,達不到稽查的威懾作用。三是稽查體系內部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環節存在相互扯皮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稽查的工作效率。
(七)征管質量考核還不能真實反映征管水平。有些征管考核指標標準制定過高,超越了稅收工作的實際,科學的征管質量考核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基層征管部門在考核中處于被動應付狀態,為取得好的考核成績,對列入考核的工作內容較為重視,沒有列入考核的則不問不管,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加上受稅收任務壓力大等原因的影響,很難從真正意義上做到全面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上述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發揮,影響著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亟待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在征管改革沒有完全到位,新的征管運行機制尚未有效運轉起來的情況下,需要繼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進一步提高新征管機制的運行質量和效率,確保稅收征管改革整體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的思考
稅收征管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實踐中出現一些矛盾和問題是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我們只有在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中不斷認識問題,解決問題,尊重稅收征管的客觀規律,才能探索出一條由繁到簡,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才能盡早實現改革的目標。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重點,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1、進一步實現征管信息的集中處理。集中征收是征收場所相對集中和信息高度集中的有機統一,而信息的集中處理是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核心所在。只有實現信息的集中處理,才能把分散、孤立的各類信息變成網絡化信息資源,拓展信息數據應用廣度和深度,滿足管理、決策層的需要;只有稅收征管的信息高度集中,征收與檢查的職能才會從分局或所調整、集中到縣局或市局,基層單位才會不再承擔征收與稽查的職能,而是專司管理。這樣,職能和責任也才會更為明確。當前,要把握好兩個重點:一方面依托信息技術和網絡傳輸,加快建立以網上申報為主體的多元化申報方式,使納稅人足不出戶,就可以實現跨區域的納稅申報,從根本上解決納稅人多次跑、重復跑的問題;另一方面進一步提高征管軟件應用準確度,在以縣(市)為單位實現征管數據集中處理的基礎上,努力向橫向拓展,逐步過渡到以市為單位的集中處理,實現征管信息的上下暢通。
2、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應用水平。一是要采取嚴密措施,防止涉稅信息失去真實性和時效性。要提高信息資源的安全性,建立和完善稅收信息采集、處理、傳遞、應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防止系統網絡遭受計算機病毒、黑客的侵犯和機密信息的泄露;二是在運用計算機自動控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加快計算機輔助決策系統的開發,充分運用網絡實時傳輸的優勢,加
強對經濟稅源的監控、預測,提高信息數據和網絡資源的使用效益。
3、逐步規范軟件的開發與應用。隨著金稅工程與ctais征管軟件的整合,國際互聯網的廣泛普及、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以及國民經濟信息化、政府公眾信息網進程的加快,稅收信息化應用的廣度和深度必將進一步提高。因此,軟件的開發應用要牢固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加快推廣應用全國統一征管軟件的步伐,最終達到全國使用統一標準的,覆蓋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集征收、監控、考核、決策于一體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軟件功能的全面、規范和兼容。各地在一定時期內需要自行開發特殊軟件的,也要與全國統一軟件匹配、共享。只有逐步統一和整合各個稅收信息處理系統,才能發揮出稅收信息化管理的綜合效益。
(二)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理念,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
稅收征管組織是否科學、合理,是否適應信息化建設的要求,直接決定著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是稅收征管信息化的客觀要求,也是稅收信息化建設的基本內容之一,沒有稅收征管組織的現代化,信息化的優勢就無法充分發揮。因此,進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應在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支撐的條件下,按照信息流相對集中和職責明確的原則,對基層征管機構進行全面整合,減少執法主體的數量和審批環節,歸并一些職責交叉、業務單一的部門,將有限的人力資源用于專業化管理和基層征管一線,建立起扁平式的組織管理結構。研究表明,扁平式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減少稅收管理的縱向層次,加大管理的橫向寬度,拉近管理的距離,實現平面的專業化分工,從而增強稅務機關的應變能力,使稅務機關對外界的反應時間縮短至最小,對納稅人的反應效果最大化。建立新型征管組織機構,從方便納稅人角度講,就是要增大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接觸面,減少接觸點,凡是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涉稅的事宜均在一個大廳辦結,凡是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涉稅事宜皆由一個部門負責。因此,應在確定新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按照建立“扁平式征管組織結構”的思路,重新整合現行征收、管理、稽查三類機構,調整職能分工。
1、虛擬化征收機構。隨著信息化建設的加速推進,計算機的廣泛應用與聯網,納稅人不上辦稅服務廳同樣可以辦理申報納稅事項,這是稅收征管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以電子申報、銀行網點申報為主體的多元化申報納稅方式的全面推行及環境條件的逐漸成熟,將給予納稅人在申報納稅的時間和空間上最大的靈活度,傳統的辦稅服務廳的征收功能將逐步弱化。因此,應按照專業化分工的思路虛擬化征收機構的職能,將征收權從征管分局剝離出來集中到市、縣級局,建立市、縣級局數據處理中心,由其對數據信息進行集中處理,統一進行計、會、統分析。
2、理順管理職能。為適應信息化建設和集中征收的需要,應加快調整多層級征管機構并存的格局,根據我國地域遼闊,納稅人素質參差不齊,地域間納稅人規模和數量分布還很不均勻的客觀現狀,地級局征管機構的設置應本著因地制宜、屬地管轄、有利于監控稅源的原則科學分布和設置,并輔以管理責任區制度、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抽查等傳統的管理方式,實行征納緊密型管理,摒棄“管事”就是不要“管戶”的片面認識,在堅持專業化管事方向的前提下,吸收管戶制的合理內核,實行“管事”與“管戶”雙管齊下、互為補充,切實提高管理效能,增強對稅戶、稅源的監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在收縮、減少管理層次的同時,以業務流程為導向把管理職能分為從納稅人到稅務機關、從稅務機關到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互動三大塊內容,設立相應的內設機構和單獨的納稅評估機構。
3、完善一級稽查。對稽查機構進行重組,在地級市設立一個專業稽查局,負責市區范圍內的一級稽查和對所屬各縣范圍內的稽查管理和重點稽查;在縣級局設立一個專業稽查局,負責全縣范圍內的一級稽查。隨著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逐步過渡到一個市(含縣)只設立一個稽查局,實行全市范圍內的統一稽查,在大環境下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形成專業化的大稽查格局,從機制上形成稽查活力。同時,明確稽查局專司偷稅、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以及抗稅案件的查處,使稽查職能實現由“收入堵漏型”向“執法保障型”的轉變,對納稅人有重點地實施稽查,不斷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性,發揮稽查部門查處稅務違法行為的“威懾”作用。
(三)以重在治權為核心,建立監督制約機制。
(一)企業之間合作建房不按規定申報納稅。目前房地產行業己形成多種開發形式,有一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形成所謂的合作建房或名義上的代建房。按照稅法規定,合作建房的雙方均發生了銷售行為,應分別交納銷售房地產和轉讓無形資產的相關稅收,應該申報納稅。但在實際生活中,合作雙方常常不申報納稅。瞞報了這部分銷售收入,偷逃了稅款。
(二)以開發房屋抵頂所欠建筑商款項,不入帳,不做收入。只在企業內部財務報表中體現,致使企業少計了應稅收入,少繳納了企業所得稅。以房屋抵頂拆遷戶補償費、銀行借款本息、支付工程款、獲取土地使用權等不計收入,偷逃企業所得稅。
(三)銷售款長期不結轉或少結轉收入。房地產開發商長期將銷售款、預收定金、房屋配套費等掛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帳上,不與帳面的成本、費用配比結算,造成帳面無應稅所得或虧損,或者以實際收到款項確定收入實現,偷逃企業所得稅。分期收款銷售,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以未清算、未決算為由拖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無正當理由以明顯偏低的價格銷售開發產品,從而達到少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目的。虛開發票減少計稅依據,實現“雙偷”。房地產開發企業依銷售不動產發票開具金額確定售房收入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購房者以銷售不動產發票開具金額繳納契稅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可見銷售不動產發票開具金額是雙方繳納稅款的計稅依據,故雙方協議少開或不開銷售不動產發票,實現所謂“雙贏”,實則是實現應納稅款的“雙偷”。
(五)代收款項偷逃稅。將在銷售房產時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不按價外費用申報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將收取的拆遷安置補償費列“其他應付款”,年末不申報納稅。
(六)“收入實收不轉”直接抵減應付工程款,偷逃稅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施工方延誤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罰款收入及投資方對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轉付施工方優良工程及提前竣工獎勵收入不通過“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而直接抵減應付工程款,從而減少會計利潤偷逃企業所得稅。
(七)與關聯方企業之間互轉收入和費用。與關聯方企業之間,特別是同一地址辦公的關聯企業之間,由于業務往來頻繁,利益關系密切,互轉收入和費用存在著很強的可操作性和隱蔽性,導致企業最終多計費用或少計收入,偷逃稅款。
(八)多列預提費用。一些企業采用“預提費用”、“待攤費用”帳目調整當期利潤。特別是預提“公共配套”費用數額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驗收之后不及時結轉配套工程成本,對多提費用的余額不及時調整、沖減商品房成本,而是長期滾動使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甚至有的企業在配套工程完工驗收之后仍繼續計提或重復計提“預提費用”,借以偷逃稅款。
(九)虛列或者虛增成本費用,偷逃企業所得稅。具體表現為:(1)將完工與未完工的項目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項目成本虛增;(2)將開發項目之外的道路鋪設、小區綠化等工程成本列入開發成本。自用房產開發成本不從“開發產品”轉到“固定資產”,而是計入對外銷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業所得稅。(3)多列利息支出和經營費用。(4)擴大拆遷安置補償面積,減少可售面積,多結轉經營成本。
二、加強房地產行業稅收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一)摸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對房地產行業開發項目、開發地段、完工情況、銷售情況等進行的調查摸底。并對其售樓處進行調查,向售樓處的工作人員了解被調查企業整個樓座的建筑總面積、已售數量、最低售價、預付款比例等內容,推算出企業的銷售收入和應預繳的所得稅數額。
自二十世紀80年代起,我國稅收征管改革經歷了三次大的變革:一是推行“三分離”稅收征管模式的變革。從1988年實行稅務機關內部征管、檢查二分離到分稅制前稅務機關實行征、管、查內部三分離,初步實現了計劃經濟時代稅收征管“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到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精細型”管理模式的轉變;二是推行“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模式的變革。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模式,1997年全國稅務系統全面推行了這一新模式,它歷史地實現了由傳統的“管戶制”向“管事制”征管模式的轉型;三是目前仍在進行中的以稅收信息化為支撐的稅收征管改革。以2000年底召開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為重要標志,我國稅收征管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全國各地以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為支撐,積極開展了新一輪以信息化加專業化為主要內容的稅收征管改革。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又提出要建設全國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以實現信息化為基礎,建立以專業化為主、綜合性為輔,流程化、標準化、分工合理、聯系緊密、相互制約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目前,新一輪征管改革在有些地方已經初步到位,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十多年來我國稅收征管改革在不斷探索、逐步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績:
(一)征管改革和稅收收入增長同步前行,互相促進
我國的征管改革不但實現了與稅收收入增長同步前行,而且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實現了收入高速增長,尤其是在1994-1998年間,我國工商稅收每年平均增收近1000億元,年均增長27.53%,年均遞增18.91%。收入的持續增長又為征管改革提供了較為寬松的環境,使之能不斷地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同收入增長之間互相促進,形成一種良性循環。?
(二)稅收征管方式實現了根本性轉變。
主要表現在:變專管員管戶制為管事制,變“保姆式”上門征稅為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變全職能的粗放式管理為專業化的集約式管理,變傳統手工操作為計算機處理,稅收征管在信息化、專業化、現代化建設上取得了顯著成就。
(三)稅收征管手段日益現代化。
伴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計算機在稅收征管領域的應用和推廣已有10多個年頭。計算機在征收管理中的廣泛應用,沖擊了傳統的稅務專管員制度,形成了一個嶄新的稅收征管運行機制。目前全國已有60%以上的縣級稅務機關、75%以上的納稅人、75%的稅款納入計算機網絡管理,金稅工程進展順利,整個國稅系統的四級網絡開通,增值稅交叉稽核、發票協查、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正常運轉。稅收征管手段質的變化,使稅收征管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稅收工作的效率得到顯著提高。
(四)稅務稽查打擊力度得到了加強。
稅務稽查機構普遍建立,稽查人員素質不斷增強,各項稽查制度日臻完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逐步形成,稅務稽查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
(五)征管質量和效率有了明顯提高。
集中征收的格局初步形成,多元化申報方式逐步推廣,稅收政策更加透明公開,納稅服務進一步規范優化。全國稅務系統逐步建立起了征管質量考核體系,初步實現了從單純考核收入任務向收入任務與征管質量雙重考核的轉變。
二、當前稅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稅收征管改革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和突破性進展,但由于受到我國生產力還比較落后、法制化程度還比較低、整個社會和國民經濟的管理水平還不夠高等客觀條件的制約,再加上有些地方急于求成,對稅收征管改革缺乏有力的宏觀指導和組織協調,或者過分強調征管改革的模式化,或者片面理解新稅收征管模式的涵義等主觀原因,新建立的稅收征管機制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著一些矛盾和問題,特別是“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在某些地區還比較突出。主要表現為:
(一)計算機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發揮。現行征管模式依托計算機進行稅收管理,而計算機的運用是以信息準確、全面為基礎的,涉稅信息資料的采集和分析應是整個征管活動的基礎。近年來,各地的信息化建設雖然步子大、速度快,但仍存在很多問題:一是各地使用的應用軟件不統一,如我省雖使用全省統一的征管軟件,但網上申報應用軟件卻由各省轄市局自行開發,不符合一體化建設的總體要求,造成運行成本居高不下;二是綜合利用信息化技術的能力還不夠強,應用水平還不夠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擬手工操作,信息以紙質傳輸為主,造成征管各環節信息不暢;三是與工商、銀行、海關、財政、統計等部門還沒有實現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涉稅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時,體現不出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
(二)稅收征管的業務組合銜接不暢。機構關系尚未完全理順,稅收管理權被分散在各個職能部門,機構間職責范圍難以劃分清楚,機構重疊、職能交叉,工作分配環節多,無增值的管理環節多,造成信息傳導不暢,信息衰減和失真;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系列之間界限明顯,信息相對封閉,協調配合能力弱,銜接不暢。
(三)稅源監控管理乏力。新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戶變為管事。集中征收后,并未根據信息化要求,采取現代化的稅源管理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征收人員與納稅戶之間的直接接觸大大減少,基本上處于被動受理的狀態,稅收信息來源渠道窄,且對有限的稅源信息利用不夠,致使稅務部門對納稅戶數、納稅人基本情況、稅源結構及變化趨勢底數不清,情況不明,稅源監控管理乏力,弱化了稅收征管基礎。
(四)稅收的服務功效有所削弱。現行稅收征管機制運行中既有缺乏管理力度、稅源不清的問題,也存在對納稅人服務不到位的問題。稅務機關的優質服務一定程度上停留在表面的微笑迎送上,沒有從實質上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簡化辦稅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最突出的就是納稅人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項環節過多,程序復雜,要多頭跑、多次跑,重復報送資料,呈單點對多點的狀態;稅務部門需要調查核實的事項分散在不同的部門和崗位,要多頭找、多次找,呈多點對單點的狀態。
(五)稅收征管流程缺乏制約化管理。現行征管流程,存在制約不夠、監督不力的問題,未能有效地對征管流程進行全面的質量控制,征管模式在運行中往往會出現偏差。主要原因是,基層分局雖已把征收和稽查分離出來,但仍然是綜合管理,專業化分工深度不夠;對管理環節的制約仍然靠層級審批,沒有形成過程控制。
(六)重點稽查達不到預期效果。新的征管模式強調重點稽查、以查促管,實際的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由于管理缺位,征、管、查協調不力,至使對納稅人情況不能全面掌握,稅務稽查部門僅靠報表的表面數據和舉報提供的情況,很難抓住重點,查案的針對性和準確性都相對降低。二是目前各種管理措施不到位,納稅人違法風險成本低,再加上納稅人對稅法的自覺遵從度還較低,造成偷稅面很廣,稽查工作往往顧此失彼,處于被動局面,達不到稽查的威懾作用。三是稽查體系內部的“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環節存在相互扯皮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稽查的工作效率。
(七)征管質量考核還不能真實反映征管水平。有些征管考核指標標準制定過高,超越了稅收工作的實際,科學的征管質量考核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基層征管部門在考核中處于被動應付狀態,為取得好的考核成績,對列入考核的工作內容較為重視,沒有列入考核的則不問不管,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加上受稅收任務壓力大等原因的影響,很難從真正意義上做到全面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上述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發揮,影響著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亟待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在征管改革沒有完全到位,新的征管運行機制尚未有效運轉起來的情況下,需要繼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進一步提高新征管機制的運行質量和效率,確保稅收征管改革整體目標的全面實現。
三、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稅收征管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實踐中出現一些矛盾和問題是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我們只有在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中不斷認識問題,解決問題,尊重稅收征管的客觀規律,才能探索出一條由繁到簡,提高征管效率的新路,才能盡早實現改革的目標。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重點,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1、進一步實現征管信息的集中處理。集中征收是征收場所相對集中和信息高度集中的有機統一,而信息的集中處理是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核心所在。只有實現信息的集中處理,才能把分散、孤立的各類信息變成網絡化信息資源,拓展信息數據應用廣度和深度,滿足管理、決策層的需要;只有稅收征管的信息高度集中,征收與檢查的職能才會從分局或所調整、集中到縣局或市局,基層單位才會不再承擔征收與稽查的職能,而是專司管理。這樣,職能和責任也才會更為明確。當前,要把握好兩個重點:一方面依托信息技術和網絡傳輸,加快建立以網上申報為主體的多元化申報方式,使納稅人足不出戶,就可以實現跨區域的納稅申報,從根本上解決納稅人多次跑、重復跑的問題;另一方面進一步提高征管軟件應用準確度,在以縣(市)為單位實現征管數據集中處理的基礎上,努力向橫向拓展,逐步過渡到以市為單位的集中處理,實現征管信息的上下暢通。
2、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應用水平。一是要采取嚴密措施,防止涉稅信息失去真實性和時效性。要提高信息資源的安全性,建立和完善稅收信息采集、處理、傳遞、應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防止系統網絡遭受計算機病毒、黑客的侵犯和機密信息的泄露;二是在運用計算機自動控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加快計算機輔助決策系統的開發,充分運用網絡實時傳輸的優勢,加強對經濟稅源的監控、預測,提高信息數據和網絡資源的使用效益。
3、逐步規范軟件的開發與應用。隨著金稅工程與CTAIS征管軟件的整合,國際互聯網的廣泛普及、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以及國民經濟信息化、政府公眾信息網進程的加快,稅收信息化應用的廣度和深度必將進一步提高。因此,軟件的開發應用要牢固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加快推廣應用全國統一征管軟件的步伐,最終達到全國使用統一標準的,覆蓋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集征收、監控、考核、決策于一體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軟件功能的全面、規范和兼容。各地在一定時期內需要自行開發特殊軟件的,也要與全國統一軟件匹配、共享。只有逐步統一和整合各個稅收信息處理系統,才能發揮出稅收信息化管理的綜合效益。
(二)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理念,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
稅收征管組織是否科學、合理,是否適應信息化建設的要求,直接決定著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優化稅收征管組織形式是稅收征管信息化的客觀要求,也是稅收信息化建設的基本內容之一,沒有稅收征管組織的現代化,信息化的優勢就無法充分發揮。因此,進一步深化征管改革,應在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支撐的條件下,按照信息流相對集中和職責明確的原則,對基層征管機構進行全面整合,減少執法主體的數量和審批環節,歸并一些職責交叉、業務單一的部門,將有限的人力資源用于專業化管理和基層征管一線,建立起扁平式的組織管理結構。研究表明,扁平式的組織管理結構,可以減少稅收管理的縱向層次,加大管理的橫向寬度,拉近管理的距離,實現平面的專業化分工,從而增強稅務機關的應變能力,使稅務機關對外界的反應時間縮短至最小,對納稅人的反應效果最大化。建立新型征管組織機構,從方便納稅人角度講,就是要增大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接觸面,減少接觸點,凡是納稅人找稅務機關辦理涉稅的事宜均在一個大廳辦結,凡是稅務機關找納稅人的涉稅事宜皆由一個部門負責。因此,應在確定新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按照建立“扁平式征管組織結構”的思路,重新整合現行征收、管理、稽查三類機構,調整職能分工。
1、虛擬化征收機構。隨著信息化建設的加速推進,計算機的廣泛應用與聯網,納稅人不上辦稅服務廳同樣可以辦理申報納稅事項,這是稅收征管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以電子申報、銀行網點申報為主體的多元化申報納稅方式的全面推行及環境條件的逐漸成熟,將給予納稅人在申報納稅的時間和空間上最大的靈活度,傳統的辦稅服務廳的征收功能將逐步弱化。因此,應按照專業化分工的思路虛擬化征收機構的職能,將征收權從征管分局剝離出來集中到市、縣級局,建立市、縣級局數據處理中心,由其對數據信息進行集中處理,統一進行計、會、統分析。
2、理順管理職能。為適應信息化建設和集中征收的需要,應加快調整多層級征管機構并存的格局,根據我國地域遼闊,納稅人素質參差不齊,地域間納稅人規模和數量分布還很不均勻的客觀現狀,地級局征管機構的設置應本著因地制宜、屬地管轄、有利于監控稅源的原則科學分布和設置,并輔以管理責任區制度、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抽查等傳統的管理方式,實行征納緊密型管理,摒棄“管事”就是不要“管戶”的片面認識,在堅持專業化管事方向的前提下,吸收管戶制的合理內核,實行“管事”與“管戶”雙管齊下、互為補充,切實提高管理效能,增強對稅戶、稅源的監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在收縮、減少管理層次的同時,以業務流程為導向把管理職能分為從納稅人到稅務機關、從稅務機關到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互動三大塊內容,設立相應的內設機構和單獨的納稅評估機構。
3、完善一級稽查。對稽查機構進行重組,在地級市設立一個專業稽查局,負責市區范圍內的一級稽查和對所屬各縣范圍內的稽查管理和重點稽查;在縣級局設立一個專業稽查局,負責全縣范圍內的一級稽查。隨著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逐步過渡到一個市(含縣)只設立一個稽查局,實行全市范圍內的統一稽查,在大環境下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形成專業化的大稽查格局,從機制上形成稽查活力。同時,明確稽查局專司偷稅、逃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以及抗稅案件的查處,使稽查職能實現由“收入堵漏型”向“執法保障型”的轉變,對納稅人有重點地實施稽查,不斷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性,發揮稽查部門查處稅務違法行為的“威懾”作用。
(三)以重在治權為核心,建立監督制約機制。
完善的征管質量控制體系、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是稅收征管流程得以安全運行的基本保證。作為稅收征管主體的各部門、各環節、各崗位只有在制度的框架下從事征管活動,行為才能得到規范,工作才能更有效率,現代征管模式才能得以協調高效的運行。
1、建立嚴密的征管過程監控體系。對內,一是通過流程環節的自我控制,對容易產生腐敗的關鍵業務活動,通過部門分權形成橫向制約;二是上級通過計算機對各環節執法情況進行隨機檢查,并對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通過執法檢查進行柔性控制,形成縱向制約;三是通過計算機設定程序,流程自動記錄、超時自動催辦,減少過程中人為因素影響,實現計算機對過程自動控制。對外,一方面通過對流程的重點環節進行監控,發揮巡查調查、納稅評估、檢查的功能,形成流程的關聯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建立監控指標體系,實時跟蹤、篩選、比對、分析納稅人涉稅數據信息,科學評估涉稅指標,防止偷、逃納稅行為的發生,形成信息化的防范機制。
2、設計完備的征管質量考核體系。根據再造后的流程設計考核辦法,優化考核指標,改進考核手段,建立新的考核體系,實現由部門考核向流程考核轉變,由集中考核向日常考核轉變,由手工考核向計算機考核轉變,由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轉變;提高考核頻率,實行動態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對征管質量和征管全過程進行考核、監控,通過考核尋找征管的薄弱環節,隨時暴露問題、及時加以解決;建立征管質量考核網絡,形成市局--縣(區)局--基層分局(科、股、所)的三級征管質量考核監控體系,切實加強對執法過程的考核。同時,將考核結果與崗位、能級聯系,與收入分配、評先創優、干部使用等方面利益掛鉤,形成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
(四)樹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理念,構建稅收服務體系
2003年以來,我國房地產業房屋銷售價格持續上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房價調控問題不僅關乎百姓利益,而且事關國家經濟發展大局。盡管中央政府連續兩輪加大宏觀調控力度,但房價問題依舊突出。稅收作為政府最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對房地產業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本文從房地產稅收種類及其作用入手,探討近年來稅收政策的調整及其效果。
一、房地產稅收種類及其作用
房地產稅收貫穿房地產的生產開發、保有使用和轉移處置等各個環節,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制約著房地產開發商的投資盈利水平和消費者的支出水平。目前房地產稅收主要包括房地產保有稅、房地產所得稅及房地產取得稅。
1、房地產保有稅。房地產保有稅收對擁有房地產所有權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據房地產的存在形態――土地、房產和房地合一的不動產來設置。目前我國房地產保有稅收主要包括地價稅、房產稅和閑置土地稅。房地產保有稅通過三個途徑影響房價:具有使房價降低相當于保有稅現值部分的效果;促進房地產有效利用所帶來的效果;有效防止房地產泡沫的產生。投機房地產資金的獲利空間要么被稅收成本擠壓,要么被持有成本消耗,保有稅負可明顯降低房地產作為資產的投機的有利性,有效阻止房地產投機需求。
2、房地產所得稅。房地產所得稅是對經營、交易房地產的自然人或法人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征稅。目前該稅種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3、房地產取得稅。房地產取得稅收對取得土地、房產所有權的人征收。目前我國房地產取得稅包括農地占用稅、契稅、遺產與贈與稅等。政府征收房地產取得稅,旨在通過加大流轉環節的稅賦增大炒房成本,壓縮獲利空間,抑制投機炒作。
二、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動態
1、對房地產開發環節的稅收調整,合理引導投資導向。2005年7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加強土地稅收管理的通知,強調要進一步強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的管理。要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登記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納稅人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予辦理相關的手續。2006年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開始執行,對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做了適當調整;對轉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實行新規定;增加對開發產品成本、費用的扣除項目;明確合作建房的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對新辦房地產企業減免稅做了限制;對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做出新規定;規定了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及開發產品完工后“計稅成本”結算的一般原則;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此次《通知》最大的調整是將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修改為預計計稅毛利率,比例由15%提至20%;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將開發產品區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以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為主的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2006年5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了針對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的六條要求(簡稱“國六條”),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再次強調利用營業稅的手段對房地產價格進行調節。
“一費二稅”開啟了2007年房地產調控的新局面。2007年1月1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將從2007年1月1日起,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在原《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2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提高1倍;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納入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同月中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月起正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由“預征制”走向“清算制”。政府希望能夠限制更多資金進入到房地產市場;同時對開發項目的明確劃分也顯示出調控針對住房供應結構的引導。綜合來看,是收緊了對房地產的政策優惠。
2、對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稅收調整,控制和引導需求。
(1)營業稅。2005年6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下發《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的5%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遍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2006年5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強調:2006年6月1日后,對轉讓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全額征稅,而轉讓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這一政策導向對于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轉讓在營業稅繳納上體現差別,同時對投機性住房交易是一種遏制。
(2)個人所得稅。在2006年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強調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轉讓收入,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上由自行申報納稅調整為主管稅務機關在房產交易場所設置征收窗口,個人所得稅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契稅等稅捆綁辦理。“轉讓個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體現對商業性投機買賣和自用消費性買賣房地產的區別調控。
三、稅收政策調控的效果
2005年以來的房地產稅收政策調整給房地產業帶來了一定影響,但從房地產價格指數來看,政府稅收調整對房地產業的價格控制效果并不顯著。圖1是2003年第一季度至2007年第二季度的房地產價格指數,因為指數為環比數據,故要對其進行處理還原。按照通常的做法,以2003 年為基期并假定2003年各季度間價格指數反映各季度間實際價格變動。其后各季度數據以上年值為100,乘以當期價格指數并假定調整后的價格指數反映了價格變化情況,原始數據和調整后的數據均見下圖。從圖1可見,房地產價格從2003年第一季度開始便呈上漲趨勢,而且這種趨勢并沒有得到改觀,房地產稅收政策并沒有遏制價格持續上漲的趨勢。
造成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率偏低,影響甚微。房地產稅收占房地產開發成本比例相對較小(不到10%),對于房地產高達40%以上利潤空間而言微不足道。房地產業超額壟斷利潤造成大量資金進入房地產業,削弱了政府通過稅收調整合理引導投資的初衷。
2、行業壟斷給房地產開發商轉移賦稅的機會。壟斷使房地產商將增加的稅賦輕易轉嫁給消費者,造成房價上漲。政府對房地產開發商實行稅收調控是由賣方完全承擔所有的稅賦為前提,但房地產業的壟斷性造成流轉環節征稅很容易通過計入價格而轉嫁消費者。事實證明,流轉環節稅賦增加后,售房者的交易成本非常容易轉嫁給消費者,對賣房者卻不會產生太大影響。
3、房地產“利益聯盟”中央稅收規制。對于房價持續上漲的動因,固然有經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等合理因素,但從分享房價上漲好處的“利益聯盟”來看,作為一個重要的獲利群體,在房地產熱和房價上漲的背后,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產生短期化思想,背離了中央政府宏觀調控的初衷。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過另外的機制影響中央稅收規制政策的走向,降低了房地產稅收規制效果。
4、稅收的時滯性。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工具,對于實現國家宏觀調控關于總量平衡與結構優化的目標都有一定作用,但稅收不論在調節總量還是在調節結構上都存在一定的時滯,包括認識時滯、執行時滯與反應時滯,造成調節效果不顯著。我國房地產稅種繁復、征收環節多,存在重復征稅和多層次收費現象,成為導致商品房房價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現行稅制結構的一個明顯特點就是保有環節稅負偏輕,流轉環節稅負偏重,房地產稅主要集中在開發、建設、轉讓等流轉環節,多為流轉稅種,而流轉稅為間接稅。根據稅收轉嫁的一般規律,流轉環節稅收轉嫁容易發生,而保有環節不易發生稅收轉嫁,因此我國房地產稅種結構使得稅負轉嫁極易產生。我國房地產市場屬于壟斷性行業,更易發生稅負轉嫁。
四、結論與建議
1、改革房地產稅收體系的有關稅種。對我國現行的土地稅法及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整合,科學設置稅種、稅率,并注意與其他土地法律法規銜接配套。參考國際物業稅的特點,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將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合并,轉化為在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
2、調整房地產稅收體系中的稅率。目前房地產稅收以比例稅率為主,這已經體現出一定弊端。可以借鑒個人所得稅的經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來計征。
3、正確處理稅、租、費的關系。完善土地稅、租、費立法,將合理且具有準稅收性質的收費并入稅收體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優化征收環境,實行統一的房地產征稅制度,建立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房地產稅收體系。
4、處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稅收關系。地方政府為保證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及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和“政績”形象,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與中央政府的調控政策間存在偏差,因而處理好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稅收關系也是完善房地產稅收的重要方面。
【參考文獻】
[1] 常麗:我國房地產稅制的完善對策[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