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10:26:2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律法規及政策,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審計人為了遵守法律政策需要與法律及政策相協調。為此,時刻了解法律法規及政策就顯得尤為重要。審計的本職工作便是審核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倘若結果缺乏可靠性就必然會褻瀆審計工作。同時,也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亂,而法律法規是公正公開透明的。這就需要審計人能夠時刻了解,并加以跟進。
不同層面上都會有審計工作,就政府而言是為了規范其行為。但就這方面而言,錯報和漏報問題不容忽視,無論結果是否正確,其性質都是類似的。倘若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就在一定程度上將本職工作沒有實行到位。當然內部審計也存在,主要表現為組織內部的經營活動和內部的控制的是否適當、合法、有效,無論是金額的大小還是性質,只要它是錯報或漏報,都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內部審計是為了測試對組織內部經營的適當性,從而做出的適當調整。
此外,對法律的功能做出了解,懂得法律是整個社會的調節器,就連不是必要的職位都在學習法律法規。普法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必須,學會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只要是公民,都是需要了解學習的,只有不斷地與社會整體相互協調才可以不斷調整發展自身。我國的法律政策設計方方面面,保障民生、社會管理、經濟協調、文化科技、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人口控制、資源節約等,越是涉及廣泛,越是需要我們不斷地調整是自身的學習能力,為審計工作的完美完成做好準備,就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素養。
法律政策的解讀也有相當的重要性,只有正確解讀法律政策,才能更好完成工作。例如:某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中存在挪用的專項違規行為時,對某單位作出的審計處理中,會對罰款的審計作出處罰。但是絕大多數的審計人認為是對某單位處以罰款,但熟悉《審計法》的人知道,具體情況《審計法》都有明確提到。各地方各部門應該不斷細化解讀能力,視為自身審計查核的方向。倘若細節無法了解,勢必會對結果造成一定的誤解,更不利于結果的審視。為了加快審計工作,需要每一位審計人員的對有效信息的合理解讀,能夠適當地讀懂甚至是讀透徹必要的法律政策,并簡單清晰將之處理,生動形象的表達出或合理利用。
所有的審計人都需要明白,審計工作者學習法律法規是審計機關的核心,同時也是審計業務的有力武器。法規解釋是有關權威部門的具體說明,審計人學習法律需要做到真學習,逐步克服斷片取義,審計人員能夠真正懂得法律法規才是更為重要的一步,如果沒有深刻理解,反而隨意解釋必然會出現偏頗,進而對審計工作增添風險,進而有可能會導致工作的失敗。審計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會不可避免地面對法律問題,因此需要熟練地運用法規及政策,倘若沒有將真懂和真學這兩個前提落實到位,工作難度就會很大。因此,審計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及政策具有必要性。
近年來,上市公司的涉案事件頻頻曝光,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一時間,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討論越來越熱烈。本文就注冊會計師在我國的發展情況;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內容;目前的主要癥結;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法律責任的規范和發展進行闡述和探討。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
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些規定散見于《注冊會計師法》、《會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具體內容如下:
1.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會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企業停業,吊銷直接負責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撒消。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業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2.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四個司法解釋,即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和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文件是針對注冊會計師驗資賠償責任而下達的,對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說明,這三個文件是針對所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對《證券法》中上市會司虛假陳述責任承擔規定的落實,但規定了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結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必然受到這個司法解釋的約束。
3.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等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構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人員如索要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人員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會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如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造成惡劣影響的。該追訴標準時《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也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機構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會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追究程度。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范圍的正確認識和界定
注冊會計師在執業的過程中會受到當時的法律環境、社會環境、本身的閱歷、業務水平、自身的道德標準的影響,盡管注冊會計師由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承擔法律后果,但是在探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應對主觀或故意還是客觀或過失應該有一個正確認識和界定,同時還要分清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的界定。具體內容如下:
1.分清過失和欺作。過失是因為在一定條件下,缺少合理的執業謹慎。而欺作是以欺作和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行為,也稱為注冊會計師舞弊。不良動機是欺作的重要特征,也是欺作和過失的重要區別。注冊會計師對于過失和欺作均應承擔責任,但承擔的責任的類型和程度不同,受到的懲罰輕重不一。客戶在指控注冊會計師給自己造成損失時,應能夠證明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自己的損失有直接的關系。這個證明可以由專家鑒定委員會(一般由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及司法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作出,對于過失有無,過失和欺作作出可信的界定,以利于有關部門作出公正的判決。
2.分清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同為過失,但程度不同。普通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的謹慎都沒有保持,注冊會計師沒有按專業準則的主要要求執行業務。正確的界定有利于量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3.分清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是不同的概念。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會計責任的延伸,而很多人卻常常忽視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只重視審計責任。甚至將企業的興衰成敗都規咎于注冊會計師。這種現象助長了企業管理當局的僥幸心理。事實上,注冊會計師受審計手段和成本的限制,又缺乏行政和監督權,只能憑經濟鑒定來驗證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是否符合會計上要求的合法性和一貫性原則,是否正確完整,不可能作出100%的保證,也不可能對會計報表的遺漏和差錯負全部責任。通常,注冊會計師認真執行了審計程序后,在出具審計意見時會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合理確信”等謹慎用語。但審計報告的使用者以為審計意見書就是保證書,也就是注冊會計師作出了書面的承諾,就應負全部責任。這種認識上的誤區加深了雙方溝通的難度,使注冊會計師陷入窘境。
三、我國現行規范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背景環境及相關法律的完善
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是一個年輕的行業,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的法律前文已經闡述。筆者就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背景環境及現行規范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法律的完善談一些個人的看法。
1.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背景環境。眾所周知,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起步晚,起點低。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所從事的審計事業也在不斷進步和發展,其間產生了相應的改革成本和規范成本,這不是注冊會計師本身所能控制的,而是隨著社會經濟、法律規范、政府干預和市場規范程度等因素的變化而產生的。尤其是在獨立審計準則頒布之前,社會公眾葉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比較關心,政府的監管部門卻沒有這方面的需要。所以,一旦發生會計報表的錯報和漏報,社會公眾怨恨的矛頭就一致指向注冊會計師。這一方面反應了社會公眾葉審計行業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會公眾葉審計作用的理解存在誤差,認為審計工作可以揭示公司內部的所有錯誤和舞弊,事實上審計工作達不到這樣的要求,也不具備這樣的作用。因此,討論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脫離當時的社會經濟環境和注冊會計師的影響力是不公平,也是不負責任的。企業經營失敗時,由于對法律責任的分擔問題缺乏明確細致的規定,人們往往不向企業管理當局討說法,而是向似乎具有實際賠償能力的注冊會計師轉嫁責任,要他們買單。這也慫恩了企業管理當局極力粉飾財務報告,推卻責任的不良企圖。
2、不同的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公司法》、《刑法》和《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的暫行條例》等法規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成果與應承擔責任的關系,然而《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工作程序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按《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中的規定,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就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其他的法律則按工作的實際結果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矛盾往往會導致司法判決不一。
3.《獨立審計準則》未能得到充分重視。《獨立審計準則》是目前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有違規或過失的帷一技術標準,是由財政部批準實施的部門規章。《獨立審計準則》闡述了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合理保證等概念。但因為是部門規章,不能同《刑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相提并論,又因為法官等司法人員對這項規章不熟悉,在判決時無法引起充分的重視,這樣就很難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法權益。
四、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解決思路及應對策略
為進一步發揮我國的注冊會計師“經濟警察”的作用,提高人們對注冊會計師認知程度,避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我們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注冊會計師行業在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和道德素質的同時應通過各種方式,加強葉自身職業責任的宣傳。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認同和社會公眾的理解。建立“普通過失”、“重大過失”的認定標準。為了使注冊會計師承擔合理的法律責任,在賠償比例上增加相葉比例數,僅有絕葉數是不合理的。另外,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報告時,為避免承擔不必要的無限的法律責任,應分別采用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審閱報告等不同效力等級的報告形式。注冊會計師在葉財務資料審核后,并不能葉資料的準確性和結果作出可靠的保證,提供擔保或承擔責任。未來事項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無法預側,也無法作出客觀的判斷。注冊會計師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委托,是運用自己的專業和經驗優勢,時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核實,為單位的經營管理提供更為合理、更為科學的建議或方案。而不能像管理者一樣行使管理的職能。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不應完全為利益所驅使,葉于無法勝任或不能按時完成的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接受該項業務的委托。
近些年,產業集群引起了學者們和政客們的廣泛關注。對產業集群的研究多數集中在產業集群的定義、效應以及出現的原因上,基于產業政策的產業集群研究少之又少(Martin et a1,2010)。產業政策的制定必須考慮到各區域和產業間的特點,否則會造成以下幾個問題(Ministry of Industry,2001):一、由于信息傳遞過程中造成缺失,導致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波動過大,缺乏平穩性,同時,地方政府在政策執行時,也會對中央政府的政策產生理解上的誤區。二、政府對產業集群發展的一些狀況缺乏認知。其中包括:對產業集群理想和不理想的發展方面不明確:每個產業集群的特點不夠明晰:對產業集群的發展缺乏有效評估手段:缺乏對參與者的了解:對產業集群發展的瓶頸缺乏認知(Tambunanand HiUebrand,2001):不了解產業集群所處的發展階段(Menzel and Fornahl,2007:Bianchi,Miller and Berdni,1997:Altena and Heijman,2007)。
一、產業集群與產業政策出現偏差機理分析
目前大多數關于產業集群形成機理的分析都建立在Marshall關于聚集經濟的早期理論基礎上(Parr,Hewings,Sohn andNazaral,2002)。但是從現實產業集群的管理和政策制訂、實施情況來看,產業政策并沒有遵循產業集群的發展規律,兩者之間出現明顯的偏差。綜合目前的分析觀點,整體上可以從產業政策的實施和制訂思路、產業政策的目標差異化以及產業政策實施重點的差異性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產業政策制訂的基本思路的缺陷
產業政策為了保證對產業集群有效支撐,往往從“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個基本思路。“自下而上”的思路主要以市場導向為主,其制訂的產業政策往往忽略政府的作用,內容往往過細,難以形成更為普遍的規律。這種思路設計出來的產業政策在為發展中的產業集群進行配套時,往往會出現政策之間的矛盾性和相悖性,這樣難以達到預期的目標。相反,另一種思路則更多的是從頂層設計出發,頂層設計出來的政策沒有詳細的信息作為支撐,實施過程中往往無法“落地”,這樣的思路雖然保證產業集群的整體發展方向正確性,但是其操作往往難以有效執行,并且在考核指標設計也會存在不接地氣的情況。
(二)產業政策的目標迥異
產業政策的目標可以歸納為,1.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市場失靈問題:2.使得產業集群發展符合國家發展戰略,例如將鼓勵集群創新融入為國家創新戰略的重要一部分:3.地方政策將產業集群與地方經濟相關聯,大力發展相匹配的集群模式。從三個方面的目標可以看出,產業政策的發展目標并非完全適應產業集群的發展階段,同時地方和國家層面的目標的異質性也勢必會導致產業政策難以有效發揮為產業集群服務的作用。
(三)產業政策實施重點差異較大
以往一刀切的實施方式難以適應現階段發展需求,產業政策是區域政策和各種相關政策的組合,產業集群發展的不同階段需要往往是不同的。發展初期對資金等需求量非常大,這時的產業政策不能夠覆蓋并針對該問題進行解決,產業政策的實施便難以有效開展。以往的產業政策重點較多,但是對產業集群的信息反映較慢,從而造成兩者之間的匹配偏差增大。
二、對策和建議
在上文分析的基礎上,本人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試圖解決產業政策和產業集群不相匹配的問題。
(一)制定產業集群階段的識別標準
[中圖分類號]FO6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0-2670(2007)04-0003-07
一、問題的提出
效率是經濟學永恒的研究主題之一,對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研究貫穿于公共經濟學發展的始終。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如何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一直是困擾經濟學研究者的一個難題。作者認為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的研究須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判斷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規模,即在政府分級的條件下,各級政府應該供給的公共產品規模應該是多大;其次,必須研究公共產品供給效率的標準,實現公共產品的低效率供給向高效率供給轉變。我國作為一個擁有中央、省、市、縣、鄉五級政府的國家,在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的前提下,研究由哪一級政府供給教育、醫療等公共產品,并測算我國政府部門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效率尤為重要。本文從政府分級條件下公共產品最優供給規模的確定出發,并結合中國實際提出了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判斷模型與分析指標,以期對這一研究課題提供一絲思路。
二、政府分級的理由:分級供給公共產品
早在17世紀中期,古典經濟學家就認識到提供公共產品、滿足公共需要是政府得以存在的依據。霍布斯在其完成于1651年的《利維坦》一書對國家的論述中,體現了公共產品政府供給的思想。霍布斯認為公共產品的利益和效用是由個人享有,但個人本身難以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或集體來提供。休謨在《人性論》中論述到只有依靠國家或政府才能夠提供橋梁等公共產品,“只有在少數人方面才可能辦得到,……這些人就是我們所謂民政長官、國王和他的大臣、我們的長官和憲宰;……這就是政府和社會的起源。”
但是,公共產品的供給并不是由一級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公共產品是有層次的,按照受益范圍不同可以劃分為全國性公共產品與地方行公共產品。受益范圍僅僅局限于地方政府轄區之內的公共產品,應為地方性公共產品。如果公共產品的受益遠遠超出了區域性范圍,直至能夠為國內居民所共同享用(如公共安全的中央控制系統),那么,它就具備了全國性公共產品的特征。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全國性公共產品應有中央政府來供給,地方性公共產品應有地方政府來供給。正如布坎南的觀點:“在各級政府中間的經濟的或有效的職責劃分取決于公共行動溢出效應地理范圍的大小。每一種公共性的貨物或勞務僅僅對有限的一組人口來說是‘公共性’的。這組人口的范圍大小決定了應履行職責的政府單位的‘規模’經濟”。另一方面,從效率的角度來考察,對于地方性公共產品,如果由地方政府來提供則更符合效率原則。對此,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圍》中提出了這兩條原則,一是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眾,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轄公民的效用與需求;二是不同地區的居民有權選擇自己消費的公共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奧茨(Wallace E.Oates)也認為:“讓地方政府將一個帕累托有效的產出量提供給他們各自的選民,則總要比中央政府向全體選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產出量有效得多”。特里西(Richard w.Tresch)從信息傳遞的角度,認為中央政府遠離地方居民,難以完全了解他們的真實需要,因而存在一個“偏好誤識”問題,中央政府有可能錯誤地認識社會偏好,從而錯誤地把自己的偏好強加于全民頭上。不如地方政府更能實現社區福利的最大化。蒂布特(Charles,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純粹理論》中通過“以足投票”理論論證了,如果允許居民在各地區之間自由流動,那么,個人的自由選擇和組合,將形成各地方政府的競爭局面,從而迫使政府的財政決策更好地反映納稅人的偏好,促進全國福利水平的最大化。對此,蒂布特自信地認為,“當這種解決方法可能不完善時,是因為制度剛性,并沒有使其失去重要性,該解決方法――是能夠得到的最佳方法。”
因此,政府之所以分級不僅是因為各級政府必須實現供給本轄區居民受益的公共產品的政府職能,而且各級政府必須有效的實現其職能。如果一級地方政府不能實現有效供給本地區公共產品的職能,那么這一級地方政府就沒有存在的必要性。由此可見,政府存在和分級的理由和根據就在于政府必須有效的供給本地區的公共產品,這是政府存在和分級的唯一理由。
三、政府分級條件下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數量的決定
(一)假定
1、社會只有政府作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者,非政府機制失靈。市場機制、自愿協商聯合機制、合約機制以及民間自愿機制等在公共品供給中普遍存在失靈,市場、第三部門不供給公共產品,只能由政府機制替代。
2、社會只有單個公共產品供消費者消費。
3、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已知。公共產品的需求量與公共產品的價格成反比例關系,公共產品的價格越高,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需求量越低;公共產品的價格越低,需求量越大。
4、消費者支付的稅收是其消費公共產品的價格。
(二)模型Ⅰ:單一政府的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模型
如圖1,假定只有唯一的一級政府,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為D,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政府收取稅金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為S。需求曲線D與供給曲線s相交于點E,公共產品的供需均衡。此時,消費者付出P的價格(稅金),獲得數量為O的公共產品。需求曲線與供給曲線的交點決定了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如果產量位于均衡產量Q的右邊,那么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稅金)低于供給價格,換言之,總收益小于總成本,因此要減少公共產品的供給產量;如果產量處于均衡產量Q的左邊,那么消費者愿意支付的價格(稅金)超過了供給價格,總收益大于總成本,因此要擴大公共產品供給產量。從單一政府的公共產品供需均衡模型可以看出,只要政府可以獲取到足以彌補其成本的稅收時,公共產品的均衡總會達到。
但是,消費者通過繳納稅收或區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這一過程中是存在交易成本的,成本是一種資源的耗費,交易成本的存在會使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資源減少。如圖1所示,當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單位交易成本為p''-P時,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向左移動至S'',因此,在消費者繳納的稅收為P時只能消費到數量為Q''的公共產品,消費者對
公共產品的需求的不到滿足。但是公共產品在E'點達到均衡,此時消費者多繳納了稅收,但是少消費了公共產品,稅收由P上升到P',公共產品的供給量卻由Q下降到了Q',這也就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是感覺多繳納了稅收卻得不到應有的公共產品的原因之一。在公共產品的單位交易成本為P''-P時,消費者要想得到Q數量的公共產品,一種方法是必須多繳納稅金以彌補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交易成本所帶來的資源耗費,必須多繳納(p''-P)*Q的稅金;另一種方法是政府控制成本、降低資源的耗費,降低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交易成本,使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往右移動,比如當把公共產品供給中的單位交易成本減低了(p''-P')時,供給曲線移動到s',此時只要繳納P'的稅金就可以獲得Q產量的公共產品。
(三)模型Ⅱ:兩級政府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模型
假設條件:(1)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都愿意準確的披露自己轄區居民可以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而不存在隱瞞或低估其邊際效益從而逃避自己應該分擔的成本費用的動機;(2)上級政府清楚的了解下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及其轄區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下級政府也清楚地了解上級政府的財政收入狀況及其轄區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3)政府作為為其居民供給公共產品的“理性人”存在,不存在其自身的“私利”,因此可以按照其轄區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捐贈”公共產品。
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省與省以下政府)事權劃分模型
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按照本轄區內居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來供給公共產品,則公共產品的供給可以達到有效效率的最佳水平。
證明:
假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最優的公共產品供給量為G(相當于圖1中的公共產品最優供給量Q),兩個供給者分別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省與省級以下政府視為一級政府),于是稅收與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在兩級政府之間的分配可以用埃奇渥斯盒狀圖來表示。參見圖2,盒子的水平長度表示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G,垂直高度表示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Q1為中央政府的原點,Q2為地方政府的原點。從Q1水平向右測量中央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1垂直向上測量中央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1;從Q2水平向右測量地方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2,垂直向上測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2。S1表示中央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S2表示地方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假如中央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1=a+bT1表示,地方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2=c+dT2表示,其中a,b,c,d為常數項,因此要想取得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則必須使下式成立:
T1+T2=T
G1+G2=G
G1=a+bT1
G2=C+dT2
(1)
方程組(1)中有T1,T2,G1,G2四個未知數,且有四個線性方程,因此方程組(1)有唯一的解。在圖2中唯一的解也就是S1與S2的交點E,此時中央政府利用T1*的稅收供給了G1*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利用T1*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
2、省級政府與省以下政府事權劃分模型
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不是存在兩級政府,而是存在三級政府(中央、省、市)時政府間事權應該如何劃分才能使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呢?根據圖2的分析,達到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時,中央政府利用的稅收資源為T1*,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為G1*,那么省級省以下政府必須利用利用T2*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才能使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因此,省級政府與市級政府必須合理劃分T2*的稅收資源,使省級政府與市級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總量達到G2*的水平。我們可以將圖2中的O2 G2*ET2*區域拿出來單獨進行分析,如圖3:
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2*,最優的公共產品供給量為G2*,兩個供給者分別是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于是稅收與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在兩級政府之間的分配可以用埃奇渥斯盒狀圖O2 G2*E(O3)T2*來表示。參見圖3,盒子的水平長度表示省市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G2*,垂直高度表示省市級政府可以征收得用來供給公共產品的稅收資源為T2*,O2為省級政府的原點,O3為市級政府的原點。從O2水平向右測量中央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2,垂直向上測量中央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2;從O3水平向右測量地方政府供給的公共產品數量G3,垂直向上測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稅收資源T3。S2表示省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S3表示市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假如省級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2=e+hT2表示,地方政府對公共產品的供給曲線用G3=g+hT3表示,其中e,f,g,h為常數項,因此要想取得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則必須使下式成立:
T2+T3=T2*
G2+G3=G2*
G2=e+fT2
G3=g+hT3
(3)
方程組(2)中有T2,T3,G2,G3四個未知數,且有四個線性方程,因此方程組(2)有唯一的解。在圖3中唯一的解也就是S2與S3的交點E',此時省級政府利用T2*'的稅收供給了G2*'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利用T3*的稅收供給了G3*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
3、進一步的分析但是,在現實中三個假設條件并不是嚴格存在的,當現實條件不能滿足我們的假設條件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不到最優水平。
(1)只要政府是存在私利的“理性人”,那么當政府層級越多,公共產品的供給缺口越大。當政府是存在個人私利的“理性人”時,而且當上級政府和下級政府都不愿意準確的披露自己轄區居民可以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存在因為了獲得本級預算剩余最大化而隱瞞或低估其邊際效益從而逃避自己應該分擔的成本費用的動機時,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如圖2,當中央政府想獲得(T1*-T1')的預算剩余時,中央政府僅利用T1'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1'。當省級政府想獲得(T2*-T2')的預算剩余時,省級政府僅利用T2,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2'。此時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總量為(G1'+G2'),公共產品供給的缺口為可以G1'G1''。如圖3,當省級政府想獲得(T2*'-T2')的預算剩余時,中央政府僅利用T2'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2'。當市級政府想獲得(T3*'-T3')的預算剩余時,市級政府僅利用T3'的稅收資源供給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G3'。此時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總量為(G2'+G3'),公共產品供給的缺口為可以G2',G2''。
(2)只要政府不能清楚的了解本地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且不知道另外一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水平時,可能會造成公共產品的供給過量且加重居民的稅收負擔,而且當政府層級越多,公共產品的超額供給越大,稅收負擔越重。當政府不能清楚的了解本轄居民從公共產品的供給中獲得的效用,且不知道另外一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水平時,認為公共產品的供給越多越好,此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過多,且造成居民的稅收負擔過重。如圖2,當中央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1''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中央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1'';當省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2''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省級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2'',政府共超額征收稅收2 T1'T1'',此時稅收負擔遠遠超出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水平時的稅收負擔。如圖3,當省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2''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省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2'';當市級政府認為供給公共產品的數量為G3''時公共產品的供給達到最優,市級政府必須征收的稅收資源為T3'',政府共超額征收稅收2T2'T2'',此時稅收負擔遠遠超出公共產品最優供給水平時的稅收負擔。
四、政府供給公共產品效率的測度方法
(一)DEA方法
假設有五級政府A、B、c、D、E,五級政府均可供給公共產品且供給公共產品產生同等的效用,五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曲線分別為CA、CB2、CC、CD、CF。如圖4,當公共產品的供給量為Q1時,政府A供給的成本為CA(Q1)直線交于a點,政府B供給的成本為cB(Q1)直線交于b點,政府A供給的成本為cC(Q1)直線交于c點,政府D供給的成本為CD(Q1)直線交于d點,政府E供給的成本為cD(Q1)直線交于e點。此時,cA(Q1)(cB(Q1)(cC(Q1)(cD(Q1)(CD(Q1),因此當政府供給同種公共產品且公共產品的效用同樣時,此時選擇政府A供給此種公共產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同理,當公共產品的供給量分別為Q2、Q3、Q4、Q5時,分別選擇政府B、C、D、E供給公共產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雖然在圖中只有五級政府的供給成本曲線,但是在理論分析中可以假定有無數條政府供給成本曲線。這樣,公共產品供給可以在任意一個供給量上都可以找到相應的最優一級政府公共產品,使公共產品的供給在效用不變的情況下成本最低。也就是說在圖4中可以找到與a點相類似的電,這些點就形成了公共產品政府供給最優成本曲線TC,TC曲線也就是公共產品政府供給成本的包絡曲線。在這條曲線上,在連續變化的每一個供給量水平上,都存在著一條與TC線相切的政府供給成本曲線,該成本曲線所代表的政府級次也就是在公共產品供給效用相同時,此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因此,在生產同等產量的產品時,可以將不同級
次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進行比較,當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位于TC曲線以上時,說明公共產品的供給成本過高,效率較低。如果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成本過高,就需要判斷CI與TC的成本差距,要素投入組合的差距,然后以TC為供給效率最高為目標,向效率較高的政府管理者咨詢,學習它們提高單位要素投入的產出以及優化生產要素組合的經驗,并從自身技術和管理兩方面尋找提高效率的措施。比如,學習、借用同行先進的生產技術、高效的資源配置方法、科學的管理來提高自身生產效率。作為政府判斷自身供給公共產品效率的工具,DEA測度結果有利于為效率差的政府提供確立理想效率目標的信息,以及實現最優效率目標的途徑。
(二)評價效率指標體系
IMD(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自1989年以來每年出版《世界競爭力年鑒》(WCY),公布世界部分國家或地區(2002年為49個)的競爭力及政府效率的信息和排名。按照IMD的評價體系,政府效率是由公共財政、財政政策、組織機構、企業法規和教育五要素決定的。這些要素又可以細分為若干子要素和84個指標具體考察政府效率水平。測度政府效率的要素、子要素和指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共財政(硬指標10個、軟指標1個)。硬指標包括中央政府預算盈余或赤字等10項,軟指標指公共財政管理。
2、財政政策(硬指標11個、軟指標3個)。硬指標涉及稅收收入占GDP的百分比等11項內容,軟指標包括實際個人稅等3項指標。
3、組織機構(包含3個子要素、5個硬指標和17個軟指標)。(1)中央銀行子要素含有短期實際利率等4個硬指標,以及中央銀行政策等3個軟指標。(2)狹義政府效率子要素包括政府決策等10個軟指標。(3)公平與安全子要素含有硬指標(嚴重犯罪)1個及公平等4個軟指標。
4、企業法規(有子要素4個、硬指標1個、軟指標23個)。(1)開放度包括海關職權等5個軟指標。(2)競爭法規含有1個硬指標(政府補貼)、6個軟指標(競爭立法等)。(3)勞動法規涉及失業立法等3個軟指標。(4)資本市場法規包含金融機構法規等9個軟指標。
5、教育(硬指標7個、軟指標6個)。硬指標包括全部公共教育支出等7項內容,軟指標含有教育體系等6項。
IMD首先計算每個政府效率指標的平均值,然后計算每個指標的標準差,根據標準差分別計算84個指標的標準化值(STD)。通過對以上指標、要素的評分及標準化換算,計算政府效率的標準化值,最后以此進行指標和政府效率排序。對正指標,STD值較高的排名在前,對逆指標則進行反向順序。
測度指標的選擇是量化政府效率的前提。測度指標應具有代表性、獨立性和可獲得性。為了比較客觀反映我國五級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特性和水平,作者力求選擇的分析指標可以采用國內公開的統計數據,使測度政府效率建立在可以量化的原始數據基礎之上。為此,作者從分析政府投入及其產生的社會經濟效果人手,力求通過查閱《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經濟年鑒》、《中國環境年鑒》、《中國法律年鑒》等各種出版物尋覓政府投入與收益之間的數量規律。我們發現近年來我國政府財政支出主要集中在十個領域即文體廣播、教育衛生、行政管理、基本建設、農林水利氣象、企業改造挖潛、公檢法、城市維護、政策性補貼、撫恤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科技。這些領域是我國省級政府履行職能的主要范圍,也是體現政府效率水平的重要方面。作者從中精心尋找那些主要由財政支出引起的、有完整統計數據的、反映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果(即政府收益或政府產出)的主要指標(共35個)。然后,作者根據公共經濟學、統計學、公共管理學等學科原理,結合我國政府實際構建了一個由指標因素、子因素和指標構成的測度省級地方政府效率的完整指標體系。參照IMD建立得以國家競爭力為基礎的測度政府效率指標體系,建立測度政府供給公共產品的效率指標體系,如下:
五、小結及政策建議
1、交易成本的存在會降低公共產品的供給水平,造成效率損失,因此必須降低公共產品供給過程中發生的交易費用。
2、政府層級越多,政府間的博弈成本越高,越難實現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量,造成公共產品供給的,效率損失越大。因此,在獲得居民對公共產品偏好信息相同的條件下,應該盡可能減少政府層級。
一、引言
跨境電商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發展的主流。從狹義上看,跨境電商實際上等同于跨境零售。從廣義上看,跨境電商基本等同于外貿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的手段將傳統進出口貿易中的展示、洽談和成交環節電子化,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從更廣意義上看,跨境電商指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應用,是傳統國際貿易商務流程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
目前跨境電商發展較快的國家(組織)依次是美國、歐盟和東盟。近年來,得益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國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追求的需要,國內的傳統進出口企業、機構紛紛轉變發展方式,在利用固有優勢的同時,開始大規模的進入線上跨境電商市場。洋碼頭、天貓國際等進出口跨境電商平臺異軍突起,引領一個新的產業。
但在跨境電商迅猛發展的背后,浮現出眾多難題。其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匹配、法律體系不健全日漸成為影響行業發展的最大問題。
二、發達國家及組織跨境電商法律體系現狀
在世界范圍內,跨境電商出口美國居于首位,跨境電商進口美國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電商的積極推動者、倡導者和實踐者。在法律體系方面,美國擁有《互聯網商務標準》、《電子簽名法》、《網上電子支付安全標準》、《統一商法典》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同時,美國通過《全球電子商務綱要》確立發展跨境電商的五大原則(互聯網獨特性質、企業主導、政府規避不恰當限制、政策可預測、全球視野)、將《關于電子商務的宣言》推廣到世界貿易組織等舉措來積極主導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的國際規則。
和美國給予電商一定發展空間的主張不同,歐盟更傾向于減少對電商的限制。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提出《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認為歐盟應宏觀的在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框架和電子商務等方面為該行業打下基礎。1997年7月歐洲各國在伯恩召開了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部長宣言,明確指出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并促進互聯網經濟。2000年5月歐洲議會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全面規范了關于開放電子商務市場、電子交易、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等主要問題,起到了保障子商務的在線服務能夠在共同體內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個文件為歐盟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構建了一個較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電商方面同樣值得我們借鑒。根據自身島國的國情,日本將跨境電商作為擺脫經濟滯脹,促進經濟活力的一項重要國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則公布了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指導方針:在稅收方面強調公平、稅收中性及稅制簡化原則,避免雙重征稅和逃稅。并推出《數字化日本之發端行動綱領》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現狀及啟示
(一)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現狀
近年來,得益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國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追求的需要,我國跨境電商迅速發展,占據著國際貿易的半壁江山。雖然目前我國跨境電商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早在2013年中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10萬億,首次超過美國,成為世界電子商務第一大國度。在法律法規方面,國務院于2005年1月推出《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商務部相繼《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等文件。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創立于2000年7月,是我國第一家專業的電子商務法律網站,宗旨就是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律專家。我國在網絡購物、電子支付類等相關領域,也陸續了《網絡購物服務規范》、《電子支付指引》等相關法律政策。
(二)我國跨境電商在法律法規方面的啟示
各個發達國家(組織)的國情不同,所面臨的問題及提出的政策和戰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處仍存在著共性,它們的成功經驗指導思考和借鑒。
能源資源是經濟發展的強大后盾,我國的經濟處于快速發展階段,自然也就成為能源資源消耗大國。如果不采取節能減排的措施,就可能面臨資源與環境的嚴峻危機。我國能源資源利用率低下,與國外先進水平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為了加強節能減排工作的進度,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從而影響了節能減排工作的有效推進。基于此,本文以河北省為例,分析構建節能減排的法律保障機制。
節能減排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在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過程中,我國雖然出臺了若干法律法規,但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其一,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各個地區法律法規的有效力度不一樣,有的地區仍無法可依,對于浪費資源及隨意排放廢料廢水的個體或者企業,相關部門沒有適合的法律進行懲罰,從而導致個人或者組織對于節能減排法律法規的無視和淡漠。
其二,立法質量有待提高。一些地區盡管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個人或者組織的行為,但只是停留在口號的宣傳上、文字上,沒有實施的可行性,無法對違反者實施懲罰。
其三,所制定的法律法規跟不上節能減排工作的需要。節能減排是一個復雜而又持久的過程,其中包括的影響因素很復雜,如果對于當地節能減排工作中涉及的因素沒有充分的了解,對于節能減排工作的現狀沒有具體的研究,那么即使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法規方案,也沒有實際價值。
可以看出,在推行節能減排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機制尚未完善,未能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不能很好地適應節能減排工作的需求。因此,解決好節能減排問題,法律機制的建設還有待提高。
法律保障機制對推進節能減排的有效性
針對國內及河北省內節能減排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不足,以及環境污染和排放的現狀,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節能減排工作離不開法律法規機制的保障。目前全國很多省市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并不完善,而且實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夠,同時,存在較多的違法行為,這些都阻礙了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因此,在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工作中,法律措施的作用日益凸顯。
法律是解決矛盾沖突最強有力的手段,用法律法規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和解決實際問題,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也是把我國建設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國正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而和諧的一項關鍵性內容就是各個領域的平衡發展。目前,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氣等主流能源資源都是不可再生資源,能源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甚至全世界急需解決的問題,而各地在推進能源資源的合理利用上都還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礦產資源的粗放開采、水資源的超采,以及工業、農業服務業中亂排廢水、廢氣等,這既浪費了資源又污染了環境,嚴重妨礙了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因此,很有必要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來保障節能減排工作的順利推進,而節能減排相關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就是其中的關鍵環節。
構建節能減排法律保障機制的基本思路
節能減排是我國政府關于環境規劃和資源計劃中的一項重點工程,為了完成好這個項目,需要在深入了解我國節能減排現狀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基本思路如下:
首先,完善節能減排法律體系。這可從加快立法的步伐和提高立法質量兩方面著手。立法的步伐要緊跟時代和人們的需求,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節能減排法律法規時,要重視先前資料的調查與分析整理,在充分了解當地資源實際情況后,再針對當前需求來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提高立法質量,做到詳細具體,語句沒有歧義和漏洞,確保法律法規執行的有效性。
其次,完善政府關于節能減排工作的責任追究機制。制定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要同時考慮政府部門、個人和組織的行為,從而引導政府工作人員能給民眾、社會樹立好的榜樣,提高節能減排法律法規的社會信譽。要以政府為中心進行節能減排法律的制定,明確落實各項工作,使法律法規在執行時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防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制度措施。應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于受污染的區域或者浪費的資源,要讓污染者付費;對于那些違法的個人或者行為主體,要按照造成的環境損害的價值來進行賠償。這樣既可引導污染者減少污染行為,減少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技術支持,也可為國家治理環境污染提供物質上的支持。
河北省節能減排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策略
河北省是資源稟賦較差的省份,資源緊缺,但又浪費嚴重,從而形成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緊缺之間的嚴重矛盾,使節能減排工作面臨十分艱巨的任務。因此,對于河北省節能減排工作,既需要按照上文所述的三點基本思路迅速加以貫徹落實,又需要針對河北省的具體情況采取補充性措施。
河北省對于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具有明顯的“重政策輕法律”的傾向,對于國家已經出臺的關于節能減排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針對河北省的情況制定貫徹落實的細則和補充,從而影響了河北省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工作的有序開展,與其他省相比,在構建節能減排的法律保障機制方面更顯急迫。綜合國內學者提出的一系列關于構建河北省節能減排法律機制的措施,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成立一個省級的排污權儲備的交易中心,并根據河北省的實際排污情況,制定相關的法律措施,按照“減排量收儲”的原則來構建河北省的排污交易的模式。為此,應充分了解河北省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條例,并經過詳細的調查與研究,設定出具體的方案,如關于補償的對象、補償的辦法和經費等等,通過這一系列的措施使河北省的節能排污機制做到規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細化和完善國家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河北省在節能減排的法律方面的建設較為欠缺,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對于國家已經出臺的關于節能減排的相關法律法規,要針對河北省的情況制定貫徹落實的細則;對于河北省需要,國家的法律法規又沒有涉及的,要制定河北省的地方法規,從而使河北省關于節能減排的法律體系得到完善。除此之外,在制定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時,要時刻關注環境與資源能源工作的實際需要,做到法律內部之間的和諧一致性,只有通過這樣的合力作用,才能使節能減排的法律法規得到貫徹落實,進而切實實現各項節能減排的目標。
第三,設置一定的監督部門和監督人員,加強對節能減排工作的監督。除了對企業、個人的監督外,還要加強對政府內部人員的監督。對于監督工作實施不夠的部門或者個人要實施一定的懲罰;對于欺上瞞下,不盡責的部門,要追究個人或集體的責任;要利用網絡、新聞媒體、手機現代通訊手段加強與民眾的溝通,做好監督工作的透明化。
關鍵詞:
畜牧獸醫;法律法規;問題;對策
畜牧獸醫體系所包含的范圍廣泛,其中不僅僅包括著畜牧獸醫技術方面以及服務方面的一些體系,還包括著政策法規體系以及法律法規體系。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接觸的就是畜牧獸醫技術以及服務方面的體系。但隨著現代動物疫病的不斷出現,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及健康,國家政策已經對畜牧獸醫的發展上給予了非常大的支持,以保證畜牧獸醫體系更好的發展。
1我國畜牧獸醫法規體系的現狀
畜牧獸醫所從事的有關畜禽飼養管理技術工作,飼料廠從事化驗員、產品銷售和技術服務工作,各級獸醫站從事地區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各級衛生防疫站或監測站從事畜禽防疫和檢疫工作,寵物醫院從事診療、美容等工作可以保障人們的健康及食品安全,并且能夠保障農牧業的良好發展。在畜牧獸醫的法規體系之中,有著規章、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諸多的法規,其中畜牧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數十部之多。這數十部的法律法規,還對畜牧業相關的工作人員制訂了工作規范,對一些相關的部門制訂了日常的畜禽養殖、飼料獸藥、動物防疫以及質量安全等所需要去履行的各項職能。但由于我國畜牧獸醫業起步較低,發展較慢,工作人員的素質也普遍較差,所以這些法律的實施就比較困難,從而暴露出這些法律法規中的一些不完善之處。
2我國畜牧獸醫法規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2.1行政執法困難目前,雖然我國畜牧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總數已有了數十部之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中存在的問題還有很多。首先執法主體上的問題,在我國,若是發生突發事件或是重大疫病時,動物防疫部門、食品安全部門以及衛生部門等都會運用自身的行政執法能力解決問題,但是根據《動物防疫法》來說,行政執法的能力只存在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但在處理事件時,許多部門的加入就導致了執法主體的分歧。這樣一來,就會降低各部門的行政執法效率,若是事件處理不當,相關部門之間就可能互相推卸自身的責任,最為嚴重的就是延誤了受害群眾的救治及保護時間,后果不堪設想;其次,執法規范以及執法人員的素質問題,就我國目前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來說,其中對一些執法規范的要求非常的不嚴謹,這就會使得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沒有一個參考標準,導致對執法把握不準從而導致一些嚴重的問題發生。
2.2對畜禽產品的檢驗檢疫以及監管力度不夠在近年來,由于畜禽產品安全而導致的問題,使得人們的生命財產健康受到了極大的威脅,也證明了畜禽產品的檢驗檢疫以及監管方面力度不夠。造成這類問題的最主要因素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讓不少的畜牧產品經營者有空子可鉆。
2.3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我國在畜牧獸醫方面法律雖多,但還有著諸多的不完善之處,一些法律的實施細則也并不能及時地對外公布,這就使得一些法律法規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實行。我國在獸醫以及動物屠宰方面,只有相關的規范進行約束,這些規范從根本上說并不能算作是法律,故而也就缺少了法律所帶來的威懾力,導致人們對這些規范視而不見,這些問題都制約了我國畜牧業的健康發展。
3我國畜牧獸醫法規相關問題的解決對策
3.1完善畜牧獸醫法律法規一是要去對已有法律進行完善以及細化,及時出臺更有針對性的法規或是實施細則;二是要使我國目前的畜牧獸醫法規與國際相接軌;三是要去填補一些畜牧獸醫領域的法律法規空白,從而使得畜牧獸醫的法律法規能夠更加的完善。
3.2嚴格執行畜禽產品檢驗檢疫以及監管制度目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檢驗檢疫的標準比較寬松,故而就導致了我國近幾年來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所以說必須要嚴格畜禽產品的檢驗檢疫標準。《動物檢疫法》以及《獸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對官方的獸醫制定更加明確的標準,才能實現真正的專業化。
3.3加強畜牧獸醫相關的行政執法能力目前我國畜牧獸醫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在其執法的過程中更是困難重重,所以必須要加強畜牧獸醫相關的行政執法能力。一是改變多方執法的缺點,統一執法部門;二是提高相關執法人員的素質;三是要加強對畜牧獸醫相關的行政部門的管理。
參考文獻
[1]包玉華,賀艷,張博.我國畜牧獸醫法律法規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黑龍江畜牧獸醫,2014(12):1-3.
成立學習領導小組
組 長:XXX
副組長:XX XXX XX
成 員:XXX XXX XXX
由于處于疫情時期,學校利用網絡進行了法律法規學習通知宣傳作為啟動儀式,對學習計劃、學習的主要內容、學習方式、學習要求及學習的重要意義進行了講解,把法律知識的學習列入教師學法用法培訓內容,全面提高了廣大教師對法律法規學習的認識。
二、明確任務,強化監督
本次活動主要采用分散自學的形式,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組織教師自己擬定學習計劃,自主學習相關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規,學校復學后對全校教師的學法筆記進行檢查。
三、注重反思,鞏固提升
學校決定法律法規學習筆記集中檢查之后,將利用開會時間引導全體教師對本次學習活動進行反思,以提高活動的實效性。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7-0133-02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近年來,中國物流業獲得了快速發展,與此同時,中國物流法律法規的滯后與不完善性也逐漸地凸現出來,物流市場的無序,嚴重影響著中國物流業的健康發展。2011年中國物流總費用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約18%,比發達國家高出1倍,物流效率的低下且價格高企,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當前,物流法規的不完善已經成為中國現代物流業健康、快速和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因此,構建一個完善的現代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成為中國現代物流發展中面臨的一個迫切問題。
一、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的立法現狀
現代物流活動涵蓋了物品從原材料形態經由生產環節的半成品、產品形態,最后通過流通環節到達消費者手中的全過程,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因此,調整物流的法律規范涉及運輸、倉儲、包裝、配送、搬運、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各個方面。
中國現行物流立法,從法律效力來看,主要可分為三類:一是法律,即最高國家立法機關頒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海商法》、《鐵路法》等。二是行政法規,即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公路管理條例》等。三是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如《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管理辦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等。除此之外,還有部分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地方性法規、物流技術規范和標準等。
從物流立法的內容和領域上看,主要包括:(1)調整物流活動主體與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規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關于開展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2)調整物流經營活動的法律規范。其中廣泛適用于物流活動各環節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但更多的是適用于物流某一環節的法律規范,像運輸、裝卸、倉儲、包裝、流通加工、信息處理等各環節的法律規范。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等。(3)調整物流作業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如《集裝箱名詞術語》(GB/T1992―1985)、《包裝術語基礎》(GB/T4122.1―1996)、《標準物流術語》(GB/T18354―2001)等。(4)調整物流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規范,如《港口法》、《鐵路法》等。(5)調整物流市場監管方面的法律規范,如《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二、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物流領域“法律空白”的狀況,對物流業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遠不能滿足物流業飛速發展的需要。相較于國外先進的物流立法,中國現在實行的某些物流法律法規,都是從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演變出來的,這些法規不但不能很好地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更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現代物流的發展。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普遍在技術上缺乏對物流實踐工作的調整作用和具體指導,微觀約束能力和宏觀調控能力不足。具體表現如下:
(一)層次較低,效力不強
從法律效力上來看,中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直接具有操作性的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價值目標難以協調。現行物流法規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一般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由于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帶有地方、部門分割色彩,不利于從宏觀上引導物流關系的發展,也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必要的制約作用。
(二)缺乏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
目前,中國現行的物流法律規范大部分并非直接針對物流活動而制定的,而僅僅是就物流活動中的一個環節,如運輸、倉儲、加工、裝卸等所進行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和相互的銜接;行業管理和內容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者保護、企業管理、合同和合同管理領域;形式上見于各類民事、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則和管理辦法上,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部門立法涉及到交通、鐵道、航空、商業等十多個部委,加上各部門協調不夠,難以整合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
(三)相關的立法滯后
中國大部分的物流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制定并沿用至今,在很多方面都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要求。特別是在物流國際化的趨勢下,要求中國物流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此外,隨著中國物流業的發展,不斷出現新業務、新情況、新問題,與此相比,中國物流立法顯得相對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帶”。比如物流標準化問題,中國目前只是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對于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等都還沒有制定法定標準。
三、中國現代物流法律法規的完善對策
(一)重視物流政策的宏觀調控地位,制定綜合性物流法律規范
發達國家的物流法建設經歷告訴我們,在未制定統一的、專門的物流法之前,結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出臺行業政策,指引發展方向,引導物流業的發展是有效的,如1997年日本通過了《綜合物流施政大綱》,1998年統計,全日本從事物流業的公司就多達幾百家,從業人員約150萬人,行業政策促進日本物流業發展效果明顯。政策具有全局性、靈活性、見效快等特點,政策與立法“一動一靜、一快一慢”形成互補,適合中國國情。中國要在短時間內建立一部層次分明、門類齊全、結構嚴謹的《物流法》是相當困難的,所以目前通過物流政策的宏觀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條件成熟時,應制定《物流基本法》,明確市場經濟條件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準則,發揮“物流憲法”的指導作用。
(二)加強物流重點領域立法,由點及面地開展物流法規建設
現代物流是一種綜合性的經濟活動,解決日益增多而復雜的物流法律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發達國家物流法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抓住重點,解決物流發展的瓶頸問題會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應針對目前尚無法律規范調整或規制的物流領域,及時制定新的單行物流法律規范,盡可能使物流活動過程有法可依。比如,應抓緊解決影響當前物流業發展的土地、稅收、收費、融資、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障礙與問題。同時,鑒于各地區市場狀況、企業素質、融資能力不同,物流業發展規模和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各地區應根據自身的基礎和條件,制定一些適合本地區特點的物流法規。這樣,既能為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宏觀物流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和經驗,也有利于各地區物流企業根據本地區特點加快發展。總之,要針對當前物流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確定立法重點,填補立法空白,使現代物流業有法可依。
(三)整合現有物流法律規范,建立和完善現代物流法規體系
針對中國物流法律現狀存在明顯的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效力層次低、法律效力不強,立法滯后等問題,目前的工作重點應放在理順現有單行法的層次結構和邏輯脈絡上,通過匯編、修訂、廢止現有法律和適當補充立法等方法,形成以宏觀政策為主導,以物流主體、物流各環節、物流環境和物流標準化等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為主體的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系統性強、協調性好的物流法律體系,實現物流活動規范化。具體可以從五個方面著手:(1)物流主體和市場準入法。應通過立法明確從事物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資格,規范各類物流主體設立的條件和程序,設置進入物流市場的門檻。這是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前提和基礎。(2)物流經營行為法。這類法律涉及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諸多環節,覆蓋物流活動的全過程,通過立法明確物流活動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責任,使整個物流過程在合法、有序、公平的條件下健康發展。(3)物流宏觀調控法。主要指調整國家和物流主體之間以及各物流主體之間市場監督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其目的在于為物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制止壟斷與不正當競爭,促進全國統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場的形成。(4)物流標準化法。指與國際技術和管理標準體系接軌的中國物流技術和管理標準方面的法規。應加緊制定和完善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礎。(5)物流爭議處理法。主要指涵蓋訴訟與非訴訟的物流爭議處理的程序性法律規范。由于物流爭議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爭議處理機構和處理程序的多樣性以及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等特征,與訴訟相比,物流糾紛仲裁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是解決物流爭議的最佳方式。
參考文獻: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9.082
《旅游政策法規》是旅游管理專業的必修主干課程之一,也是學生參加全國導游員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之一,在教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課程傳統的教學方法及內容存在著許多不足,教學效果差,所以進行教學改革的探索迫在眉睫。
1《旅游政策法規》的課程特點
1.1法律法規多,記憶要清晰
《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作為全國導游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各所高校及教師在制訂教學大綱時,基本都是以全國導游資格考試大綱作為教學內容。雖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旅游政策法規》書籍的版本很多,但主體內容幾乎類似。以劉雪梅、呂海龍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旅游法律法規》一書為例,內容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旅游投訴處理辦法》等十四大項,每一項均包含有幾十條,甚至上百條的法律法規條款,內容非常之雜、細、多。這就要求在識記知識點的過程中要保持記憶清晰,并且經常溫故而知新。
1.2教學內容雜,重點不突出
因為《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所包含知識點“雜、細、多”,往往會讓初學者感到束手無策,大部分學生把《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歸納為純記憶性的科目,錯誤地認為整本書都是需要識記的內容,每一條法律法規都是重難點,而不系統去理解該課程,無法形成理性認識,更不會融入自己的學習觀點和體會。此時,若教師也不能適時、明確地進行指導,就會讓學生非常困擾。作為《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教師,自身必須具備很高的專業素養,對相關知識都要做到理解透徹、爛熟于心,才能在教學中得心應手,為學生指明重難點的方向。
1.3時事政治細,日常需留意
雖然《旅游政策法規》課本中不包含時事政治的內容,但是在全國導游員資格考試中,國內外時事政治一般以填空題的形式出題,且在卷面中要占15至20分的分值,因此是《旅游政策法規》課程內容必不可缺的重要部分。教師和學生均需要在日常學習過程中自覺主動地留意收集官方媒體所公布的國內外時事、要事、大事等,例如《半月談》、《時事資料手冊》、《環球》等期刊雜志。
1.4教學效果差,學生沒興趣
《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內容大多數是各項法律法規,相比較旅游管理類的其他專業課程而言,內容枯燥,缺乏靈活生動的課堂氛圍。而且很多教師采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和模式,課堂上照本宣科,教師只管“說”,學生只管“聽”,這種“滿堂灌”的方式,稍好者會輔助使用多媒體課件進行教學,但這些教學方法和手段遠遠不足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課堂上玩手機的、看小說的、昏昏欲睡的學生比比皆是,教學效果可想而知。
2《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2.1教學理念“滯后化”
雖然我們已經倡導“素質教育”很多年了,但是現在的大學教育仍然未能實現真正的素質教育。教學的理念、內容、方式、手段、考核等均帶有明顯的應試教育的印跡。作為第三產業的旅游業,是一個對旅游業的服務人員有著多方面的要求,且集多種功能和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行業。《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的開設,本意在于通過學習使得旅游專業的學生在未來的從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規范自身的行為,保障游客的利益,保護游客的安全,這才是“學以致用”的真正效果。可這門課程的教學實際上仍停留在以考試成績定未來的階段,忽視了最為關鍵的內涵建設,這種評價制度極大地削弱了教學實效。教師課堂傳授的內容沒有深入到學生的內心和情感世界,更談不上最終落實于其言行舉止這些關鍵性的問題。
2.2教學內容“片面化”
《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既是旅游專業學生日常必修主干課程之一,也是國家導游考試必考主干課程之一,因此被賦予了教學上的“雙重意義”。目前教師往往只是教條地灌輸各項法律法規,讓學生死記硬背,脫離了實際運用,有些學生在聽課時甚至帶有抵觸情緒。高職院校旅游管理專業的教師,對所有旅游類基礎知識點的整體把握是一項基本的職業綜合素養。完整的《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教育內容應該包含兩層,一層是有形的法律法規,即各個知識點的識記,另一層則是更為重要的無形的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旅游政策法規》課程從本質上來說是與實踐活動緊密關聯,并要運用到實踐中的一種教育活動。我們沒有很好地運用道德實踐去激發學生對道德修養的自覺追求,所以導致了這門課程教育內容的片面化。
2.3教學過程“簡單化”
《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教學過程是以一定的內容為依據,運用恰當的方法和手段,由教師對旅游法律法規及相關常識等方面內容進行指導的活動。這門課程本應是一種“潤物細無聲”的感染式教育,卻被簡單化為一種“灌溉”式教育過程,存在諸多弊端。《旅游政策法規》作為一門綜合性和應用性很強的旅游專業核心課程,基礎理論既涉及每位學生的旅游專業知識,又與國家及地方各項法律法規等知識密切相關,內容繁?s、理論深奧,對于知識底蘊相對薄弱的學生來說,一方面沒有相應的基礎知識,另一方面缺少相關的實踐經驗,再加上該課程的課時安排相對較少,要使學生掌握理論知識并學會運用到實踐中的確并非易事。旅游教學的關鍵點在于工學結合,即要求學生對課本知識深入學習的同時,能夠不斷地在進行實際操作的鍛煉。而且學生進入大學后,本應是主動學習知識的模式,可是現在的教育主客體顛倒,學生完全成為了“被動式”學習的載體,“被”高考送到大學;“被”老師灌輸知識;“被”畢業走向社會,整個過程沒有從社會實際和學生需要出發。
2.4教學手段“機械化”
受應試教育的長期影響,《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的教育手段過于機械陳舊,缺乏新意。只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沒有與學生的日常實際相結合,更加沒有針對不同水平、不同性格的學生因材施教。習慣于“流水線”式的教育學生,卻不顧及學生的多樣性和差異性。《旅游政策法規》這門課程,絕不僅僅是課堂上教師機械式的說教,而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滲透到日常生活中的點點滴滴。我們應將綜合能力作為培養學生完美人格過程中一個長期追求的目標,改革固有的《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育內容,將學生培養成為在旅游行業中“知法、守法、愛法”的合格從業人員,絕不是應試體系培育出的“流水線”產物。
3《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教學改革的建議
3.1破除傳統理念,改革教育內容
我們在教育事業中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是關注學生的全面可持續性發展,是培養學生豐富多彩的社會個性和屬性,更是關愛和尊重學生生命本性的體現。在《旅游政策法規》課程的教學中,首先要尊重學生的主體性。學校和教師要徹底改變傳統的家長式作風,以平等的身份與學生對話,以疏導的方法來提高學生的?⒂攵齲?切實解決高職高專學生在學習該門課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其次,要尊重和發展學生的個性。優質的教育必然是個性化的教育,因材施教的方法可以培養和發展學生的個性,亦是尊重生命多樣性的體現。不僅要進行國家及地方各項法律法規的理論學習,更應該開設一些以思想教育為目的的公民課程,如品德課、道德哲學課、倫理課等作為有力的課外補充教學載體,充分利用豐富多彩的校園活動和媒介平臺時刻宣傳我們所提倡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在此過程中潛移默化地灌輸國家、社會所需要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使學生從根本上改變思想,提高綜合素質。
3.2完善教育體系,靈活教學方法
《旅游政策法規》課程是一門知識性、實踐性、實用性、參與性均很強的課程,因此,整個教學過程需具備豐富的知識信息和實踐經驗。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開展全新的教學模式,充分激發學生的主動性,從而達到提高教學效果的目的。加強校企溝通,讓學生提前到旅行社實踐,對其未來可能選擇的行業和職位有所了解。而作為教師的課堂教學,應該具有自己的價值認知和取向,引路入境,才會事半功倍。《旅游政策與法規》因牽涉到很多法律專業知識,可以通過制作圖表、案例分析等方法幫助學生明晰概念,助于記憶;組織課堂情景模擬,寓教于樂,讓學生在輕松的環境中掌握嚴謹枯燥的法學知識;定期布置主題討論,培養學生通過查閱網絡和圖書資料完成任務的學習方法,提高其獨立思考的能力。運用多種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和參與熱情,繼而達到人才培養的最終教學目的。
3.3結合理論實踐,豐富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