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1-07 09:51:2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規劃用地兼容性,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of land use in the compatibility of control
Pan Yudao,Song Xin
(Guizhou forestry survey and design co., LTD,Guiyang 550000,China)
Abstract: National forest park in the cultural resour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play a role of effectively protect, If not reasonable of land use of national forest park, Failure can lead to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waste of land use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 Etc. The analysis in this paper, From the compatibility of land use control, Control way of its feasibility.
Key words: National forest park planning; Land use; Compatibility of control
國家森林公園不僅可帶動旅游業的發展,還可帶動經濟與環境保護的作用,其在國內外主要以資源保護、土地利用與旅游開發進行研究。國家森林公園的土地利用研究者通常以非旅游領域的學者身份,從利用的角度對土地進行研究,選擇坡向、地形、游道距離、坡度與重要景點距離等,通過地理信息系統對國家森林公園旅游景點選址與適宜性進行分析研究,但是到目前為止,對其規劃中土地利用控制的研究相對較少。因此,本文分析土地利用兼容性在國家森林公園規劃中的控制方法,這對于旅游用地具有深遠的意義。
1、土地利用的總體重要性
土地利用包含城市建筑用地、森林用地、旅游用地等幾個最重要的方面,其中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總用地不應超過森林公園陸地面積的2%。在城市總體規劃當中,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規劃、城市自然環境、現狀特點、資源條件進行統籌兼顧與綜合部署,確定城市發展方向與發展規模,從而實現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確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旅游規劃首先要以人為本,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統籌城市旅游、區域旅游的總體發展,特點是考慮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與針對性,實現土地節約性經濟最大化的目的。
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通過一定時間與區域規劃,當地政府以長遠發展為目標,根據當地自然環境、當地社會條件及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因素,統籌安排土地開發、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及土地環境保護。
國家森林公園要遵循因地制宜、可持續發展、結合保護與開發、整體效益、協同發展五個主要原則,以生態、旅游經濟理念、可持續發展為依據。同時,國家森林公園規劃要體現人文關懷,為當地人民創造休閑度假空間、娛樂空間、森林科普空間以及農業觀光空間等綜合性天然戶外活動場所。
城市建筑規劃、旅游規劃總體、土地利用規劃、國家森林公園等都是緊緊圍繞著土地利用,從上面看出土地利用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基礎及因素。因此,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一定要通過科學合理的考慮與規劃,才能體現節約型、生態型、經濟型的國家森林公園。
2、土地兼容性控制途徑
2.1健全旅游用地分類系統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擴大,土地規劃主要使用1984年《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其含義》與《城市用地分類系統》,經過長期的發展,不僅使土地規劃缺失,還導致旅游用地邊緣化。由于土地分類各異,無法集中與統一,導致國家森林公園規劃與土地利用不協調,造成兩者土地分類不兼容。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我國國土資源局頒布了《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的政策,通過該政策,國家森林公園可在土地分類的基礎上,根據規劃實際情況與條件,重點細化與創新增減國家森林公園用地類型,不僅為旅游用地的兼容性控制提供科學的依據,還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比如對旅游用地進行規劃時,可將服務住宿用地細分為星級酒店用地及度假村用地等。
2.2規范國家森林公園用地評價系統
我國森林用地評價系統較為傳統,已經適應不了現代化國家森林公園的發展需求,而其規范依據主要參照《中國國家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評定》與《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范》,兩個規范依據對森林旅游資源與開發條件的評價過于偏重,而對其用地規范未做出詳細要求。因此,在現有國家森林公園規劃中普遍存在以風景資源評價為中心,土地評價失去主體地位,最后導致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土地結構與土地利用功能無法銜接等問題。
2.3有效控制國家森林公園區域化
國家森林公園區域化是指按國家森林公園功能劃分土地利用,從而確保各個功能區滿足功能要求,保證功能區內與功能區外的土地利用保持兼容。游覽區一般是作為國家森林公園空間布局的中心,從而協調各功能系統,體現各功能區特點與保持總體協調。在國家森林公園建設中,相鄰地塊不兼容且互相制約,比如在國家森林公園增加功能時,會導致相鄰地塊的功能減少或價值降低。因此,在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的問題中,可通過國家森林公園功能區劃分與空間布局作為控制途徑。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在國家森林公園規劃中顯得尤為重要,當前,我國土地資源越來越少,只有合理利用及嚴格控制土地兼容性才能使我國土地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對森林公園土地利用兼容性的探討極其重要。
【參考文獻】
[1]葉新才,袁春.國家森林公園規劃中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J].林業經濟問題,2011,02:162-166.
[2]黃淑娟.國家森林公園規劃中土地利用兼容性控制[J].農業與技術,2015,10:82-87.
[3]唐建兵."反規劃"理論視域下的國家森林公園旅游規劃探討--以自貢市飛龍峽國家森林公園旅游規劃為例[J].林業資源管理,2014,02:26-30-34.
舊城更新一直是城市發展不可回避的一部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舊城的更新更是加快了速度。但是,在舊城更新中,卻存在著很多問題,使得城市規劃工作者對現存的更新方法進行了反思。基于此,本文就舊城更新存在的問題及規劃進行了分析,相信對舊城的更新能有一定的幫助。
1 小城市舊城更新中的問題
1.1 小城市舊城生活的魅力所在
老城體現了城市原有生命系統的活力,將多樣性的天性發揮的淋漓盡致。下面結合小城市生產生活特征對其活力的要素進行分析。
1.1.1 步行交通與多樣性的功能
小按照小城市舊城區的日常需求,居住、購物、工作、上學和娛樂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往往在步行尺度范圍的區域內便包含了住宅、商店、手工作坊和學校等多種性質的建筑,復合的城市功能滿足了多種人的需要,吸引了人流,增加了城市的活力。
1.1.2 小尺度街區與趣味性的街道
小尺度的街區也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增加了街區內居民交流的機會,建立了良好的人際關系,使得街道富有安全感和歸屬感。街段距離短和更多的街角也為沿街的小商小鋪帶來了更多的人氣,開放空間多,使得街區更富有生氣和活力。
1.2 小城市舊城更新中的誤區
復合的功能結構給城市帶來活力,但過度的用地混合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城市問題,不受控制的功能混合導致布局混亂、環境污染;其次,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城市人口的劇增與小城市老城區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基礎設施滯后不足形成矛盾,阻礙了小城市的發展,繼而更新活動逐漸展開。但受大城市建設模式的影響,小城市的更新建設忽視自身特征,步入了一些誤區,不僅原有的活力不在,還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1.2.1 大尺度街區劃分與道路交通擁堵
在現代主義規劃思想的影響下,街區尺度不斷增大。小城市舊城中大規模推倒重建,進入二十世紀汽車時代以來,城市道路規劃轉變為以建立系統的機動交通為基準,新的城市規劃中的干道間距尺度遠大于傳統街區。規劃后的大尺度街區可達性的降低,增加了小汽車的使用,使得交通越發擁堵。
1.2.2 功能單一的用地與多樣性的喪失
現行的城鄉建設制度受影響于美國的功能區劃模式,用地布局依據用地分類標準,采用一種使用性質對應一塊用地進行控制,對不同性質用地進行明確劃分,舊城中復合功能結構遭到瓦解,多樣性不復存在。功能分區使得人們職住分離,居住類型嚴格劃分,不同類型住宅嚴格區分導致居住空間的異質化,傳統的社交網路遭到破壞;其次,記憶中的沿街小商小鋪被取代導致行人寥寥,城市活力急劇下降。
2 小城市舊城更新中產生問題的原因剖析
結合上述問題,本文從舊城開發中涉及的各方主體,主要包括規劃編制者、地方政府、開發者及公眾幾個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總結得出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地方政府的盲目訴求
從地方政府來看,有盲目學城市的心理,一味求大、求新,忽視小城市舊城區傳統的小尺度肌理,向往“氣勢恢宏”的大規模建設;改造手法采用大刀闊斧地拆舊建新。政府作為規劃編制的發起者,更新建設的主導者,其建設思想和認識與舊城更新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是分不開的。
2.2 城市規劃的誤區
傳統的規劃方法往往把規劃當成一項靜態的、純技術性的工作來進行,忽視大城市與小城市、新城與舊城的區別,統一按照法規條約指導建設,缺少針對性。下面主要從用地分類標準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兩者對規劃建設的影響進行分析。
2.2.1 《城市用地分類標準》的不適應性
從總體規劃到分區規劃再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用地分類標準是主要也是重要的規劃依據,目前使用標準為《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以下稱《標準》)于2012年1月1日施行。總體來看,用地分類方式對規劃建設實踐的影響深重,由于行政管束的慣性,僅在少數地方性規劃技術規程中出現兼容性的變革,而面對眾多小城市,尤其針對其具有混合功能屬性的用地的控制和引導方面,還存在較多沖突和滯后問題。
2.2.2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局限性
總體規劃由于其自身深度的限制,不可能對每一個潛在的開發項目進行具體的控制,城市的開發項目建設和管理都是以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為依據。然而,從理論層面來看,控制性詳細規劃體系依照西方城市規劃管理的區劃制度沿襲而來,傳統區劃模式基于現代主義思想,趨向單一功能分區、產住分離的布局形態。面對小城市舊城中復雜的功能結構和特有的生產生活特征,控規還缺少自下而上的系統有效的分析,忽視用地自組織的生長規律,憑借主觀判斷確定單個地塊的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和高度等控制條件,忽視各功能之間的聯系和融合。
3 建議解決措施
3.1 適當調整用地分類標準,提高土地兼容性
總的來說,基于全國統一的用地分類標準,對地方適度的放權,因地制宜的進行補充和調整,更能有效實現用地的彈性控制。針對用地分類標準對小城市舊城區的用地兼容性控制的約束,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3.1.1 制定兼容性控制細則
小城市舊城區中,主要用地功能為居住、商業和行政辦公,從現狀建設情況來看,這幾類用地的兼容性較強,能夠互相兼容。
首先,建議用地分類將功能性與政策性相結合,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因地制宜地自主附加地類兼容性的相關控制細則,針對每類用地可兼容的項目進行詳述,以此加強了對用地開發建設的管理。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對用地影響程度不同,可確定為允許兼容、一定條件下允許兼容及不可兼容三種類型,可兼容的項目類型結合用地的控制指標及開發要求確定兼容的比例,一定條件下允許兼容的建設項目須向當地建設管理部門申報無異議通過之后方可執行。
3.1.2 增加“混合用地”類型
(1)地方政府在國家統一用地分類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實際需要對小類用地進行細化或者補充。
(2)小城市舊城區作為城市的中心,具有土地價值高昂、經濟效益高的特點,某些地塊會隨著周邊環境的建設,開發潛力增加,為充分實現用地價值,滿足市場的動態需求,建議在城市用地分類中單獨增加一類“綜合發展區”作為對此類用地的定位。在此可以借鑒新加坡市區的“白地”的控制方法。
3.2 建立小尺度混質單元,制定兼容控制條件
對于可兼容的混合功能聚居建設實踐來說,《用地分類》的改良是自上而下和被動性的途徑,涉及規劃立法和執行體系的變革,短期內實現難度較大。然而,自下而上通過具體區劃模式的調整和設定,可以取得區域范疇內混合功能兼容性的可操作條件。通過對小城市生產生活特征的分析可知,基于步行尺度的小街區集合了日常生活所需的功能,體現了混合功能自組織生長的特征。因此,在進行兼容性控制時,可以結合小城市街區特點建立小尺度的混質單元,引導城市用地的兼容開發。
4 結語
隨著如今經濟的快速發展,舊城更新的工作已是不可避免的了,但為了保障更新工程的質量,如何在舊城更新的過程中對所存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成為了工作者必須思考的問題。綜上所述,本文就舊城更新存在的問題及規劃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解決措施,以供參考。
中圖分類號:S75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控規時限的缺失
我國城市規劃體系大體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五個層次”:“兩個階段”即城市總體規劃階段與城市詳細規劃階段,“五個層次”即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與修建性詳細規劃。
圖 1 中國城市規劃編制層次
其中法定規劃為三大規劃:總規綱要、總體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中總體規劃編制有效年限為20年,總規中的近期規劃5年,總規遠景規劃40年;總規綱要則與總體規劃時限一致,為20年。而詳細規劃階段中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卻沒有規定其編制年限。
近年來,控規的重要性愈加凸顯。《城鄉規劃法》的頒布,把控規的地位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在強調控規的法律地位的同時,更是要求控規全覆蓋,全國各地掀起一股控規編制的新。
然而在如火如荼的“控規全覆蓋”的同時,卻極少的人會注意到,作為一項極其重要的指導性的法定規劃,控規卻沒有其編制年限,也就是說,在控規編制完成之后,控規的“控制力”有效期沒有任何依據:一方面,在土地正常流轉過程中,作為一項相當重要的建設依據的控規,面對各個不同的利益集團,控規自身的命運也不相同,修改控規以滿足自身的利益最求的案例屢見不鮮,而這樣的情況一是因為控規實施過程中的不嚴格,二是控規自身規定的不嚴謹。《城鄉規劃法》中并沒有規定控規可修改的前提,更沒有規定控規的有效年限,也就是說“控規隨時可修改”;另一方面,控規是對開發城市強度的一項硬性規定,現代社會日新月異,以前的控規可能已經不適合當下該地區的發展,一味的控制可能會阻礙城市的發展,控規“過期”現象也產生了城市負面影響。
控規時限該如何設定,以下做出了幾點設想:
二、 控規時限的設想
2.1 設想一:與總體規劃時限一致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控規往往是在總規的指導下進行編制的,設定控規的年限與總規一致,可以減少城市總規與控規的沖突。
控規編制有兩種可能:一是總規完成并報批后根據城市總規進行總規編制的;另外一種是總規完成尚未報批前,通過控規細致調研以及指標計算,反饋到城市總體規劃上,對總規進行合理修改,再反過來以完善后的總規知道控規的。這兩種情況無論那一種,都是在總規指導下而產生的。
如果城市總規在編制年限到期,或由于上位規劃的改變、國家重大基礎設施的落戶等原因,使得土地利用規劃與之相應的進行修改并進行新一輪編制的情況下,相對應的控規勢必也將受到影響。而與總規對應原則使得控規必須與總規大框架相符合,那么,總規的重新編制,也就意味著控規失去了繼續服務的意義。這種情況下,控規只有重新編制,才能從真正意義上起到控制與指導的作用。
2.2 設想二:與土地利用時限對應
這里所說的土地利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土地利用性質,二是土地使用權屬。
2.2.1 土地利用性質
土地利用性質是在土地利用規劃完成后所確定的,包括總規層面下的土地利用規劃,也包括分區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下的土地利用性質。各項規劃所確定的各種用地都有可能因為某種原因而發生改變與置換,既然土地利用性質改變,該地塊原來的控規指標必將無法付諸實踐,此時控規也將應該進行修改。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這里的土地利用性質并不涉及到總規層面上傷經動骨式的大修改,而是微調和細分。在微調和細分過程中,同樣也存在著控制指標的對應問題。
比如在總規指導下,控規將居住用地細分為住宅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綠地或是商住混合用地等土地利用類型,而這一大片居住用地需要多個控規分圖則進行控制,必然各分圖則的控制指標都不一樣。如果一味的按照未細分狀態下的土地利用性質設定指標,肯定不盡全面。
同樣,由于開發和城市發展的需要,土地利用性質發生微調,如由住宅綠地轉變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中小學的擴建占用居住區綠地),或是由商業用地轉變為城市廣場(商業用地為求容積率獎勵而修建的城市廣場)等,都涉及到了城市用地性質的改變。這幾種用地性質的可控制指標存在著明顯的不同,此時的控規也應進行相應的修改。
2.2.2 土地使用權流轉
土地權屬與民生息息相關,規劃編制完成之后,商業用地、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不同類型的用地流轉,其土地使用權也被分配到各個團體或個人手中。這些個人和團體在其使用權范圍內在其土地上工作生活,組成了城市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元素,維持了整個城市的正常運行。
就百姓最關注的居住用地作比,城市居民房屋產權為70年。假設70年內居住用地性質不發生改變,控規的控制也不應該發生改變,而在這種假設條件下,控規時限就應該規定為70年。
2.3 設想三:與城市發展時速對應
第三點設想比較寬泛,沒有明顯的時間界限,而假設與城市發展時速對應是出于對促進城市建設與發展需求而設定的。
現代城市發展突飛猛進,小城鎮也開始了新一輪的擴張式發展。控規如何與時俱進的控制并引導好城市的建設與發展,成為控規的一項重要議題。同樣,控規時限的設定如何跟上城市發展的腳步又起到控制作用;如何在一段時期內真正起到強有力的控制作用,防止過度過快開發,又在有效框架范圍內不阻礙城市正常的發展,及時更新調整以適應城市健康發展的腳步,是控規時限設定的一大難點。
三、控規時限悖論
1 土地利用外部性
外部性也稱溢出效應、毗鄰影響、外部關系等。土地利用的外部性是指在區域內各種用地綜合效益與相互影響的性質。在一定時間內,通過城市規劃,土地外部效益應是最大化的存在,但不排除用地置換后,外部效益溢出,對周邊造成影響。在用地置換的同時, 控規控制失效,控規時效問題也就要重新考慮。對于控規時間標準,并不能簡單的從眾于總規或是其他時間標準,土地外部影響也并不是簡單的指標分析可以得出,那么,這樣控規時限的規定也失去了衡量的標準。
2 各種設想自身的悖論
2.1 控規細分與微調與控規兼容性規定
控規中有一項重要指標——用地兼容性的規定。兼容性的規定本身就是幾種可兼容用地可能性的統籌,其作用也是避免控規過與呆板的控制,如果一涉及到細分和微調問題就整個控規、重做或修改控規,那么控規本身兼容性的規定就顯得多此一舉了。比如在控規中常常可以看到,在居住用地中可以兼容商住用地、住宅用地可以兼用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很明顯這些用地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都不相同,卻是可兼容范圍內的用地調整,這樣的兼容性如果成立,那就不存在控規時限與控規細分與微調的時限一致的設定了。
2.2 土地使用權屬V.S.不同屬性時限不同
土地權屬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十分敏感的話題,在土地產生經濟、社會效益之前,土地流轉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在土地正常流轉之后,各項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被賦予各個不同主體手中。但是,用地性質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科教文體衛用地五十年、商業娛樂及旅游用地四十年、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各種用地往往是統一規劃、綜合布置的,控規中很少存在著單純用地性質的地塊。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不同地塊同時存在,但其土地使用權時限卻都不相同,如果控規年限與權屬保持一致,那年限取值是應該根據哪種用地性質而定呢?若取值最高年限——以居住土地使用權70年為準,可以保證居民最基本的權益,但卻不能滿足最有活力用地——商業用地的發展要求;若取值為最低值——以商業娛樂旅游土地使用權50年為準,則與前一種情況相反,保證發展的同時可能會侵害到居民權益;若取平均值,即60年也會帶來相應的不良影響。
四、結論
控規時限至今沒有統一的規定,在控規誕生之初就忽略了這個問題。是無心的忽略也好,是有意的回避也好,時限的缺失暫時看來沒有任何不便,但卻在其實施過程中反映了諸多問題:編制的法定依據、修改的法律程序、實施的法定效率等,都由于時效的缺失缺乏統一的管理。上述設定還不成熟,悖論間的沖突也使得時效設定顯得矛盾重重,建議開展獨立的時限討論,并嘗試建立審查制度,以更加充分的發揮控規對城市空間環境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引導和控制作用。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 F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近年來,各類工業園區伴隨著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步伐不斷發展壯大,分布也越來越廣,從沿海到內地,從東部到西部,繁星點點。隨著工業園區在數量上由少增多,區內企業的規模也越來越大,而相應的用地空間則越來越少,它們因此所面臨的情況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雖然各類工業園區在增加就業、引進先進技術、培養人才、推動技術進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面臨著工業園區規模急速擴張、城市化進程日益加速、產業結構調整、生態環境保護等諸多問題,這些因素的出現使得工業園區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會遇到種種矛盾。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加強工業園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探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控制探討
1.工業園區的功能分區
一般而言,在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會根據功能差異將工業園區劃分成若干功能類型。興英工業園區共分為工業園區、綜合服務區、生活居住區和景觀休閑區等四種功能區,使之發揮各自效益。
(一)工業園區
根據規劃區內用地的形態特征,工業園區沿東西方向成帶狀分布。工業園區的發展類型主要為輕型工業、高科技工業以及其他污染較小的工業,禁止設立重度污染性工業。工業用地可用于發展多層和低層廠房。多層廠房面向興英東路建設,以形成興英東路的良好景觀,低層廠房集中設在靠近河岸地方。
(二)綜合服務區
公共設施用地集中布置于工業園區中心區域,即中間城市主干道與興英東路交叉口西側,主要用于布置一些辦公樓,展覽培訓中心以及郵電所等配套公共建筑,結合廣場形成整個工業園區的形象界面,展現工業園區的特色和氣勢。
(三)生活居住區
生活居住區位于綜合服務區北側,主要用于發展高密度的住宅,為園區就業人員提供居住及相應的生活配套服務,這樣既完善工業園區的整體功能,也有助于提高開發的經濟效益。
(四)景觀休閑區
在規劃區西側環市東橋邊規劃公共綠地,該用地西臨道路交叉口,北傍兩英大溪,考慮該地塊的地域特征,適宜規劃為一個以水為主題,融合綠化開放空間的休閑活動景觀區。
2.各種用地規劃
(一)工業用地規劃
工業用地是園區用地的主要組成部分,規劃采用相對集中的布局原則,按縱向三條城市道路和興英東路以及兩英大溪劃分為四個工業組團,各個組團可按照生產特點和工藝要求或生產門類加以分類,把性質相近或生產有協作關系的企業安排在一起。區內現有已建和在建的工業用地均為二類工業用地,集中在工業園區東側組團內,;其它組團根據產業特點規劃為一類工業用地。工業用地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生活居住等配套用地集中規劃于居住用地內。規劃工業用地面積29.82公頃,占總規劃用地面積的64.26% 。
(二)公共設施用地規劃
在組團中靠近興英東路以及工業園區中間城市主干道集中規劃行政辦公、商業服務、金融信息、文化娛樂等工業園區級公共設施用地,形成本工業園區的管理中心,這樣,不但強調中心區的位置,還便于近期實施,并帶動整個工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96公頃,占總規劃用地面積4.21% 。
(三)居住用地規劃
規劃根據生產、生活相對獨立的原則,將居住用地集中布置于組團中靠近兩英大溪的地段,居住用地應根據國家、省以及潮陽的有關規定進行配套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居住用地面積2.53公頃,占總規劃用地面積5.44% 。
(四)綠化用地規劃
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作為一種綜合區域,比一般工業園區具有更高的環境要求。本規劃區應以形象優美、環境宜人的環境來增強吸引力和凝聚力。規劃結合用地條件,因地制宜,按點、線、面結合的原則,以較高的標準進行綠化系統規劃。
首先,集中綠地。在規劃區西側環市東橋邊規劃公共綠地、結合城市道路交叉口形成工業園區的綠色景觀節點。
其次,點狀綠地。充分利用各種邊角地布置綠地,并且通過各地塊綠地率的規劃指標控制,保證工業用地、居住用地以及其它用地內設置適當規模的小片塊狀以及帶狀綠地,以此形成工業園區的點狀綠地景觀。
最后,帶狀綠地。通過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紅線進行綠化,以及沿兩英大溪布置帶狀綠地,以此形成園區內的帶狀綠地景觀。規劃綠地面積5.48公傾,占總規劃用地面積的l1.81% 。
3.建筑設計引導
(一)建筑布局。本工業園區各地塊建筑布局在滿足基本功能要求的同時,應對工業園區公共開放空間和景觀效果作貢獻。要求各用地單位不得興建實體圍墻,只允許以綠籬或低矮的通透式圍墻作適當的場所界定,改變傳統工業園區“以路為界、以墻為限”的空間形態,提出“空間共享”的原則,以形成積極的外部空間。
(二)建筑體量,建筑體量應服從高新技術產業的要求,其主體部分一般相對完整,設計中可將輔助功能部分相對脫離,形成高低錯落的體量組合,避免一般標準廠房因體量平鋪直敘而形成的單調形態。
(三)建筑形式。宜采用簡潔明快的建筑形式以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避免使用繁瑣的裝飾構體和套用一般商業化的建筑風格。利用先進工藝和新型結構體系,如薄殼、懸索、網架等結構,反映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建筑特色,立面宜采用重復強調韻律的手法,同時利用凸出樓梯、電梯井等形體形成重點和變化,加強節奏感,避免過長立面和過大體量造成的單調感覺。
(四)建筑色彩。工業園區的主體色調應是明快而雅致的,以便形成優美而寧靜的環境氛圍。
4.市政工程規劃
(一)給水工程規劃。鎮區現有水廠一座,現供水能力4萬噸/日,在西側現有DN1200mm 輸水管沿兩英大溪從南向北穿過規劃范圍。規劃區由鎮區現有水廠供水。規劃區內尚未形成給水管網網絡。根據規劃區各種用地面積進行計算,預計工業園區規劃總用水量為0.6萬噸/日。
(二)排水工程規劃。規劃范圍有兩條水渠由南向北貫穿而過,興英東路兩側已建成兩條排水涵。按照鎮區總體規劃,本規劃區采用分流制。本規劃區基本為工業用地,污水主要是工業廢水。嚴格按照分流制進行污水收集,工業廢水通過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到鎮區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以保護環境。
二、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兼容性
1.工業地塊性質的兼容性
工業園區的規劃建設與一般地塊的規劃建設不一樣,它由工業園區的統一管理指導和建設,其運營的方式是先通過前期基礎設施的建設,吸引項目,但在吸引什么類型的項目上卻帶有很大的機動性,因此建議規劃編制者應該站在工業園區管理者的角度上,考慮用地性質的兼容性控制,以適應工業園區項目的靈活變化,即工業用地上一些一類工業用地。在不影響環境的前提下,也可以兼容二類工業用地。除此以外,還可以考慮居住用地與商業用地的兼容、道路用地與綠帶的兼容、市政公共設施用地與公共綠地的兼容等。
2.彈性道路路段和彈性市政管段
工業園區項目除了在類型上不能準確預測外,投資規模和項目的用地空間大小也很難判斷,因此,筆者建議在工業園區內,除了對主干道進行剛性控制外,對支路應留出彈性控制路段。這些彈性路段是屬于按照一定報批程序可以取消的路段。這是便于大項目落戶時,可以適當地調整道路,擴大地塊,而不會造成整個工業園區的大范圍改動。對彈性道路下的市政管線也可進行彈性控制。需要指出的是,市政的主干管線也需隨主要道路鋪設,并且在與彈性道路的交叉口間要預留接口,這樣才不會因為彈性道路的取消而造成管道系統的癱瘓。
四、結束語
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工業園區進行開發建設,而符合各自園區發展需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既可以創造一個優美和諧的城市環境,也能夠為營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的氛圍創造條件,為促進工業園區的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彈性是物理學中出現的詞匯,表示物體在外力作用下有恢復形變的能力,如今,城市規劃范疇內也引用了這個詞,來形容人類在對未來的需求應該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預見性,使當前的設計方案能夠在今后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和適應程度,擁有更廣闊的發展余地和空間。從我國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和生產水平都得到了提升,城市建設也在不斷的進步,但是傳統的城市規劃設計或許由于缺乏彈性而出現很多問題,很多規定的設計無法在不斷變化的外界環境中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這就需要做出充分的彈性規劃,本文將對城市規劃中的彈性問題進行分析,建立彈性理論,爭取對城市規劃的工作方法改進和完善方面提供有力的思路。
1.傳統城市規劃工作中常見的問題
傳統的城市規劃工作中存在了很多問題,大多數傳統理念都將信息是否足夠、模型的建立是否完備來作為準確預測未知的一種標準,從而提出對策。但是這種傳統的城市規劃其因素都相對具有較高的計劃性和剛性,在市場的因素和外部環境發生變化時,這樣硬性的、靜態的因素單值無法做出及時、完善的反應。這里舉例說明幾點傳統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問題,比如在規劃期間城市的發展出現了較大的突破指標,城市功能也與實際出現了變化,這就導致了先前的規劃失去了指導的意義,若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多次的修改城市的規劃內容,不僅勞民傷財而且也無法滿足越來越快的城市發展節奏。
2.彈性的定義及彈性設計在城市規劃中的應用
彈性是一種物理學的概念,是指物體受到外力作用變形后具有恢復其原理形狀和尺寸的能力。我們也可以引申理解為一種可以應對外界變化的適應力。與彈性相對的概念叫做剛性,剛性是固定的在框架之內不可變的性質。在城市規劃設計領域中,彈性設計就是在設計時把今后的一些不可確定的因素也要提前考慮加入到設計鐘來,盡量滿足不斷變化的城市發展空間和需求。同時,在設計中也要為城市發展留有余地,不是一次性的、剛性的將城市定位。對于設計者也應具備較強的彈性思維,使規劃設計具有控制力來適應社會以及城市的發展和需求。
3.彈性設計在城市規劃中的意義
3.1城市規劃中的彈性設計可以滿足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發展,其包含了能源的有效利用、資源合理回收等,在這一點上,彈性設計的思想正是與其保持高度的一致,以滿足未來發展需要作為出發點和基本點,其動態的調整和變化也可以作為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保障,可持續發展的許多設計原則也可以作為彈性設計的理論依據來保持人與自然、社會的平衡。
3.2城市規劃中的彈性設計對舊城的更新改造有促進作用
舊城是歷史變遷遺留下來的,但由于功能的缺失使得其對其改造和更新成為人們越來越關注的熱點。所有的生命體都有著自我保護和更新的能力,對舊城的改造也不應是傳統對靜止和機械建筑物的改造,而是應該引用彈性設計的理念將城市作為一個可以新陳代謝的有機生命體,完成城市的自我調整和發展。在設計之初,設計者可以考慮種種方案,對未來不斷的變化形式作出一種較為完善的模式,靈活的具有彈性理念的設計可以對城市的發展提供較大的發展空間和余地,并對設計的再利用提供便利。
3.3城市規劃中的彈性設計可以平衡城市的需求與變化
自然和物質環境都在不斷的變化,但是城市建筑卻具有著確定性和固定性,這就與人類多變多樣的活動產生了矛盾,并且這些沖突是不可預知的,只有在設計之初加入彈性設計理念才是有效的平衡城市需求與變化的手段。社會和科技都在不斷發展,即使是人的思維也不可能考慮到一切變化因素,所以彈性設計也只是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范圍內起作用。長期以來,衡量城市建筑物優劣的標準往往是從建筑的造型、實用性和藝術性等方面作為出發點的,但其實城市的功能適應能力也應作為非常重要的重要衡量標準。過去的價值評估只是靜態的從眼前利益出發,忽略了城市功能適應力的構建,這大大浪費了資源,也對環境造成了污染,導致了城市建筑向粗放型發展。
4.如何進行城市規劃的彈性設計工作
城市規劃的彈性設計工作就是指在城市規劃環節中,將不確定性和靈活性較強的部分將彈性設計融入其中使其具有保持整體穩定和較強適應性的工作。這些不確定的環節包括城市人口規模的變化、城市用地和城市發展政策的變化等。當然,在規劃當中剛性是第一位的,因為其對城市的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可以做出硬性的規定,此時彈性規劃的作用就體現在可以增強編制和實施的靈活性,充分的發揮其平衡不斷變化的市場條件和城市發展需求的功能。
4.1用地規劃中的彈性設計
建筑的用地規劃是城市規劃中的核心內容,在空間上更好體現城市的發展目標,在設計中要體現彈性設計,需要對生態保護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保留其剛性,對市場發展主體用地體現出相應的靈活性和彈性。一是可以增加隨機規劃用地類別,在特定地區極大限度的節約土地。二是要深化土地的兼容性和替代性。用地的兼容性是一種靜態的標準,若想控制好城市用地性質,重點在于將土地兼容性留給市場,將不同用地做最佳組合,科學的調節可替代用地性質
4.2道路規劃中的彈性設計
城市道路系統是城市空間結構的框架,在設計中引用彈性理念可以預留一部分的城市發展空間。首先要對道路的網絡結構進行研究,均衡分配交通流,避免大拆、大建,以此來保證城市的主骨架不變形。其次要界定剛性道路和彈性道路的范疇。對于不同的用地性質要合理的安排支路和劃分用地單元,有些用地需要用剛性指標來限定,而有些用地需要預留一定的彈性空間,城市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求來取舍和挑戰,保證系統不變形、又能滿足經濟建設的需求。
5.結語
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依賴,生產水平和規模都得到了提升,城市建設也有了巨大的改變。彈性規劃指的是城市的公共服務設施在規劃中需要留有余地,在城市化初級階段是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可以適應城市的迅速擴大,具有較強的張力。在傳統的城市規劃工作中由于沒有健全完善的彈性規劃工作系統,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在城市的不斷發展當中,勢必會出現一些變化,這些合理性的變化在設計中要保留一些彈性,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靈活的發揮先導性和可控性,最終達到城市規劃的目的。城市規劃的彈性方法是在長期實施過程中抵御設計變形的有效技術措施,在多變多樣的城市發展動態中可以較好的實現和諧統一。
參考文獻:
控制性詳細規劃自80年代進入我國,經過20多年的探索實踐已經在我國逐步形成完善的規劃及管理體制,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又使控制性詳細規劃上升到了法律層面。使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我國更加普遍的被運用,也使各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使控詳規劃編制更加方便管理是我們規劃設計者這幾年一直摸索研究的問題。
哈爾濱西客站地區地區控詳規劃就是在規劃法剛實行不久接手的,如何使哈爾濱西客站地區地區控詳規劃更加合理、合法、適合規劃管理是我們這次工作的主要任務。
哈爾濱西客站地區位于哈爾濱市區西南部,規劃范圍東起蘭州路,西至迎賓路和城鄉路,南起規劃伊春路,北至康寧路,總占地面積為1590.25公頃。按照2009年6月審批通過的《哈爾濱西客站地區發展規劃》,我院于2010年6月編制完成《哈爾濱西客站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本次規劃以促進西客站地區整體發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為出發點,運用控制性詳細對各類用地的控制要求,達到規劃所要求的目標,使哈西客站地區的建設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
1 控詳規劃編制的要點
1.1按照《哈西地區發展規劃》對西客站地區的規劃用地性質、控制指標、配套設施等內容進一步深化、細化;
1.1.1 容積率的確定
規劃區內容積率控制標準嚴格按照《哈爾濱市建筑容積率及相關問題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在符合城市規劃,符合地方性法規日照間距的規定,不影響城市景觀、城市交通等因素的前提下,西客站地區用地容積率可根據城市設計和城市景觀需要確定。
居住用地:西客站核心區(南、北廣場周邊地區)的居住用地容積率不超過3.5;一般區域不得超過3.0;保健路――哈雙公路以南區域及綏化路以南等區域,容積率不得超過2.5,規劃中小學用地容積率不得超過1.2。
商業金融用地:西客站核心區(南、北廣場周邊地區)的商業金融用地容積率一般不超過4.5,局部重要景觀節點、地標建筑區及其他重點控制區的商業金融用地容積率不得超過7.0。
混合用地:西客站核心區(南、北廣場周邊地區)的混合用地容積率不超過3.5,區域混合用地容積率不得超過2.5。
1.1.2 建筑密度
規劃確定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超過25%,一般多層住宅項目的住宅建筑凈密度不宜大于28%,高層住宅項目的住宅建筑凈密度不宜大于20%;公共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過40%,特殊地段建筑密度不超過60%;混合用地建筑密度不超過35%;其他用地建筑密度參照《黑龍江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的有關要求確定。
1.1.3 綠地率
規劃確定居住用地綠地率不低于35%,公共建筑用地的建筑密度綠地率不低于20%;混合用地綠地率不低于25%;其他用地綠地率參照《黑龍江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范》DB23/T744-2004的有關要求確定。
1.2吸收西客站地區整體城市設計的先進理念,使控詳規劃與城市設計融為一體;
1.3三是聯合各專業部門,準確核對規劃路網及各項基礎設施;
1.4征求教育、交通、醫療衛生等主管部門意見,共同確定中小學規劃、公交規劃、醫療衛生設施規劃等專項規劃;
1.5五是沿城市主要景觀道路增加公共綠地,提升城市景觀環境品質。
2 控詳規劃編制的創新點
2.1在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借鑒北京等城市的經驗,在控詳規劃中提出了混合用地的概念;
混合用地是在規劃中不確定用地的性質,但根據城市設計的空間高度要求確定用地的控制指標,使規劃用地更加適合規劃管理,更加便于在今后具體項目的選址落位。
2.2對用地兼容性實行分類控制,便于規劃審批,提高土地使用的靈活性;
2.2.1 兼容方法
在本規劃用地范圍內,土地使用性質在總體框架不變的情況下允許實際操作時有適當的靈活性,本規劃將用地按兼容程度分成可兼容、補償性兼容、不宜兼容三大類。第一類指允許被其它用地兼容,第二類指被兼容后必須在附近合適的地段加以補償的用地,第三類指不宜被其它用地兼容的用地。
2.2.2 可兼容用地
二類居住用地可被一類居住用地越級兼容;各類居住用地可被為本區服務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兼容;在不產生影響的情況下,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相互兼容;生產防護綠地有條件時可被公共綠地兼容;居住、公共服務設施、混合用地等用地可被綠地兼容。
2.2.3 補償兼容用地
城市內非顯要位置的一般性公共綠地(包括居住小區及居住組團級綠地)可補償兼容;一般地段的商業、辦公等用地可被居住用地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補償兼容;學校、醫院、文化娛樂設施、體育設施等可補償兼容;支路、停車場、菜市場、幼兒園、變電所、公共廁所、加油站、燃氣供應站等也可補償兼容,但上述用地被兼容后應就近補足相應面積。
2.2.4 不宜兼容用地
城市基礎性和公益性設施,含主、次干道,橋梁,各類汽車站用地,城市主要廣場,水廠,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主要電力、電信設施,高壓走廊,防空設施用地,供熱、供氣設施,防災設施,主要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泄洪池、排洪溝,隧道,特殊用地及控制建設地帶等不宜被兼容;城市核心地段帶有標志性的商業、文化用地,有特別要求的用地以及重要政府機構用地均不宜被兼容。
2.3 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確保城市設計與控詳規劃有機結合;
按照《哈爾濱西客站地區發展規劃》的城市設計要求,控詳規劃在設計中考慮空間高度問題,對城市設計中確定的建筑高度較高的地塊,在確定控制指標時容積率較高,建筑密度較低;在城市設計中確定的建筑高度較低的地塊,在確定控制指標時容積率較低,建筑密度較高;并根據城市設計確定的空間高度要求,確定哈西地區的重要節點及沿東西何家溝兩岸的控制要求,使哈西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更加注重城市空間形象的打造,使規劃更加適合規劃管理,便于對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指導。
2.4 豐富圖則成果表現形式,便于規劃審批。
3 城市設計導引
3.1 建筑體量
哈爾濱西客站核心商務區的地標建筑及其他商業建筑的尺度應大氣,以虛體連廊等連接各建筑,有助于形成商業連續性。沿主要交通道路布置高層建筑,構筑城市快速交通廊道的建筑節奏感。
3.2 建筑色彩
確定哈爾濱西客站地區的建筑色彩以淡雅建筑為主調。延續哈爾濱城市的傳統色調,以淺色為基調,在不同的區域適當變化,以白色、淺米色黃、黃色和灰色為主。局部以磚木色為調解,形成建筑亮點區,以達到色彩的多樣性。
3.3 建筑風格
選取自然簡約的現代歐式風格,注重功能布局,建筑體量大氣穩重,表現以明確單純的幾何形體,不過多強調裝飾。加強建筑與環境的結合,以求做到公共空間與建筑形成有機整體。并且特殊設計第五立面-屋頂,成為地區的特色建筑符號。
3.4 歷史保護
規劃區內的保護遺址包括“731工廠”和歷史廠房建筑,應本著“修舊如舊”的原則,重點保護歷史建筑實體,加強對歷史保護建筑周邊影響區的控制,保證周邊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及風格應與保護建筑協調。
3.5 建筑小品設置原則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646(2012)7-0037-02
城市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對一定時期內城市局部地區的土地利用、空間環境和各項建設用地所作的具體安排,是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對城市局部地區近期需要建設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業設施、園林綠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它公共設施作出具體布置的規劃。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涵義和核心內容
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使用強度、空間環境、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做出具體控制性規定。
自我思考:由以上核心內容可以發現,控規直接界定了土地的發展權也就決定了土地的市場價值,因而對房地產市場乃至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以前我認為控規最重要的是合理性與民主性,但是現在我發現脫離了對控規經濟和社會屬性的認識而局限在所謂功能合理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的討論無異于緣木求魚。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作用
由書面描述可知:承上啟下,強調規劃的延續性。與管理結合,與開發銜接,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體現城市設計構想。城市政策的載體。
自我思考:在承上啟下方面,規劃就相當于寫作文一樣,總體規劃相當于列出文章的提綱,詳細規劃承接提綱寫出具體的故事情節,也就是把總體規劃的上宏觀意圖轉化為對微觀的控制,既有整體控制,又有局部要求。將總體規劃宏觀的管理要求轉化為具體的地塊建設管理指標,使規劃編制與規劃管理及城市土地開發建設相銜接。
在管理開發方面,我認為控規在管理、開發這一塊是最不容易實現其優點的。“三分規劃七分管”是城市建設的成功的經驗,控規的擬定是想將規劃控制要點用簡練、明確的方式表達出來,作為控制土地批租、出讓的依據,正確引導開發行為,實現規劃目標,并且通過對開發建設的控制,使土地開發的綜合效益最大化。以有利于規劃管理條例化、規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規劃和管理以及開發建設三者的有機銜接。然而,在投資商在獲取土地后總是想方設法爭取最大的建筑容量,目的就是要獲取最大的利潤空間。這一行為,甚至可以影響投資決策。于是對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盡可能的突破,就成了他們房地產項目前期的重要工作之一。甚至有的規劃人員會按照開發商的意向進行修改控規,所以有時候會有不是控規在引導開發行為,而是開發行為在引導控規的現象。
體現城市構想方面,對城市設計主要以引導為主,按照美學和空間藝術處理的原則,從建筑單體環境和建筑群體環境兩個層面對建筑設計和建筑建造提出指導性綜合設計要求和建議,甚至提供具體的形體空間設計示意,為開發控制提供管理準則和設計框架。
城市政策的載體方面,控規的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包含城市產業結構、城市用地結構、城市人口空間分布、城市環境保護、鼓勵開發建設等各方面廣泛的城市政策的內容。通過傳達城市政策方面的信息,在引導城市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方面具有綜合能力。市場運作過程中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規劃所提供的政策,輔以城市未來發展的相關政策和信息來消除在決策時所面對的不確定性,從而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控制體系和控制要素
控制線詳細規劃中首要內容就是控制體系的確定。控制體系是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功能發揮的最主要的內部因素,包括控制內容和控制方法兩個層面。
控制體系的內在構成是規劃控制體系建立的基礎,其內在構成包括以下六個方面:土地使用控制、環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城市設計引導、配套設施控制、行為活動控制。
自我思考:土地使用控制既是對建設用地上的建設內容、位置、面積和邊界范圍等方面做出規定。其具體控制內容包括用地性質、用地使用相容性、用地邊界和用地面積等。
在土地使用控制這一塊上,我認為規劃師們最不容易把握的便是土地的兼容性。我國現在處于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由城市規劃確定的每塊城市土地的使用性質,是根據城市用地的區位、規劃用地布局與結構、交通組織等諸多因素綜合考慮確定的,受城市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城市生活活動需求所制約,也受到市場供求調節機制的影響。
但是這種調整中,又存在利益的關系,某些開發商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追求與少數行政領導的不恰當的干預,有可能迫使規劃管理部門對規劃的土地使用性質與開發強度作出不合理的改動,使土地開發脫離了規劃的有效控制,甚至使城市用地布局結構受到損害。一些城市中的公共設施用地、綠化用地被房地產開發所侵占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盡力完善土地兼容性的規劃是十分重要的。
四、對控制線詳細規劃的一些建議
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引導性和靈活性,但為了能對城市有正確的引導,應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注重剛性與彈性的結合。
控規的實施常受到來自上級領導和相關利益部門的壓力,使控規的實施經常陷入自我否定的尷尬境地,所以應該增加民主意識,加強規劃實施管理機制與公眾參與機制。采用多種類型不同深度的規劃控制引導和關心公共利益等。
將控規由終極藍圖式的規劃調整為過程規劃要求,對目前的控規編制內容和審批過程進行精簡并迅速地對市場的變化做出反映。
在編制控規過程中要加入規劃期限,不能為了追求時間效率而拍拍腦袋草草了事。
一、張江科學城規劃范圍北至龍東大道、東至外環-滬蘆高速、南至下鹽公路、西至羅山路-滬奉高速,兼顧國家量子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要求,總面積約94平方公里。
二、張江科學城以張江高科技園區為基礎,轉型發展成為中國乃至全球新知識、新技術的創造之地、新產業的培育之地;成為以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創新人才為主,以科創為特色,集創業工作、生活學習和休閑娛樂為一體的現代新型宜居城區和市級公共中心;成為科研要素更集聚、創新創業更活躍、生活服務更完善、交通出行更便捷、生態環境更優美、文化氛圍更濃厚的世界一流科學城。
三、張江科學城建設規劃形成“一心一核、多圈多點、森林繞城”的布局結構。“一心”即依托川楊河兩岸地區和國家實驗室,形成以科創為特色的市級城市副中心;“一核”即結合南部國際醫學園區,形成南部城市公共活動核心區;“多圈”即依托以軌道交通為主的公共交通站點,強調多中心組團式集約緊湊發展;“多點”即結合辦公、廠房改造設置分散、嵌入式眾創空間;“森林繞城”即連接北側張家浜和西側北蔡楔形綠地、東部外環綠帶和生態間隔帶、南側生態保育區形成科學城繞城林帶。
四、加快張江科學城用地結構調整,規劃教育科研用地比例不小于21%;居住用地比例約20%;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和綠地比例不少于16%。進一步提高產業、研發、公共設施用地的兼容性和彈性,綜合用途比例可研究提高到20%至30%。規劃范圍內新增住宅建筑面積約920萬平方米,其中890萬平方米用于租賃住宅,滿足科學家和科創人才需求;就地動遷安置房不超過30萬平方米。
五、張江科學城路網平均密度為8公里/平方公里,公共活動中心路網密度為8-12公里/平方公里。近期實施軌道交通21號線和機場聯絡線,規劃新增27號線和S32鐵路東西聯絡線,控制預留高科中路、軍民路、陳行公路、科苑路、申江路5條軌道交通通道。
中圖分類號:TU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前言
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城鄉發展的“龍頭”。要實現城鄉規劃的“龍頭”作用,必須牢固樹立和落實全面發展、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提高規劃水平,更好地發揮規劃的科學指導和宏觀調控作用。隨著我市規劃編制體系的建立,大部分規劃已完成編制,今后的工作重點逐漸由規劃的編制轉向規劃的實施管理,在實施過程中,規劃修改工作已成為規劃管理中重要的一項工作任務。規劃修改涉及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和規劃管理的嚴肅性,是對規劃法定效力的嚴峻挑戰,作為規劃管理工作人員,結合科學發展觀,對我局近些年來規劃修改工作進行調研、梳理、總結,以益于今后的工作。
2、規劃修改的原因
城市面臨快速發展變化的社會背景,將規劃規定內容視為城市建設的一成不變的終極形態不現實也不合理。盡管法定規劃具有嚴肅的法律意義,但是,在規劃編制實施過程中,由于城市建設發展所面臨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客觀存在很多變動訴求。主要因素有以下幾種:
2.1、規劃編制時間久遠,城市發展迅速,原有的規劃無法指導當前的城市建設,如1999年編制的村鎮規劃,現在差不多到規劃年限了。
2.2、規劃編制深度不夠或過深。有些鄉鎮或區域沒有編制控規,總規直接指導建設項目。有些區域或村莊編制了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規劃,特別是大面積地編制,因為局部需要調整,必須對整個規劃進行調整。
2.3、設計單位在規劃編制階段對現狀調查不夠深入,以及一些差錯造成在上項目時不得不修改規劃。規劃編制過程中,規劃編制的深度無法準確把握現狀包括對項目的動態變化,以及未完全協調好的歷史遺留問題,而且這種問題在短暫的公示過程中又沒有或完全解決。
2.4、重點工程建設時,或處理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如對村集體征地、拆遷安置等政策處理時,為了滿足村集體要求,希求通過改變用地性質、增加容積率等實現土地增值收益最大化。
2.5、規劃近遠期實施矛盾造成修改規劃,特別是管線建設。某些地塊的管線建設由于現狀的種種原因無法按照規劃的位置進行建設,不得以修改規劃。
2.6、城市建設的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需要修改規劃。
3、規劃修改引發的問題
3.1、城市發展的整體失控
大多數的規劃修改為經濟指標修改,而且基本上都是由低調高,直接導致地塊總建筑量的增加,使得城市人口和環境容量來了面臨整體失控的危險,這給城市公共設施的服務質量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的承載力等帶來巨大挑戰,社會公益工程和生態環境建設極為不利,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壞了原有規劃所確定的城市整體秩序。
3.2、社會公共利益的侵犯
經濟指標的修改導致侵犯公共利益行為的出現,影響到社會的公平和公正。部分指標修改雖然是國家規定的允許范圍內,但卻對業主、周邊群眾或整個城市形象造成“隱形傷害”。如居住舒適度的降低、生活空間壓抑感的增強、地區交通壓力的膨脹等。政府利益在不斷喪失,局部村集體得到利益,并且欲望不斷膨脹。
3.3、規劃科學性與嚴肅性受到質疑
由于規劃修改申請數量的的逐步增長,大面積地修改有取代原規劃之勢。頻繁的修改,有的地塊甚至“一調再調”,引發人們對規劃編制科學性的質疑,影響到城市規劃工作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影響到規劃管理部門的形象。例如一些重點工程建設時,需要對村集體征地、拆遷安置等政策處理,規劃的修改往往成為談判的籌碼,已經成為成為領導解決問題的定性思維,這種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3.4、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開始施行,規劃修改程序繁瑣,重大修改和局部微調一視同仁。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開始施行,已經加強了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如“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第四十八條)等,對于加強和改進控規調整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同時,這也給修改工作帶來了一系列比較具體的問題。如遇到公共服務設施,民生工程、市政設施等社會公益項目的建設需要對規劃進行修改的情況下,需要較久的時間與大量的精力去等待規劃修改完畢再進行項目建設。
4、解決措施
4.1、編制“有用”的規劃
市域總規通過省政府批復后,不再單獨編制建制鎮或鄉總規,市域總體規劃直接指導編制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鄉規劃。城市和鎮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主,原則上不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段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但不一定審批)。在控規編制過程中,進一步明確公益性公建和基礎設施配套,其他用地功能要多考慮用地兼容性。
4.2、對控規修改進行分類
4.2.1對于控規本身存在明顯的成果表達方面上的錯誤問題以及原編制單位的差錯問題,由原編制單位以聯系單等形式作出補充說明后,經審查后確定,不必組織控規修改編制。
4.2.2對于符合城市規劃導向、滿足地區功能發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質兼容性規定等要求的規劃用地性質、用地布局或地塊邊界的調整的;對交通和市政等基礎設施規模和布局進行局部調整的,征得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且符合相關專業系統規劃、滿足功能和服務半徑要求的;不必組織控規修改編制。
4.2.3涉及控規強制性條文和強制性內容修改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進行修改。
5、結束語
規劃的修改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它直接關系到規劃實施的目標問題,合理的修改能夠提高城市規劃實施的效率,動態地管理城市開發建設活動,不合理的修改往往使得城市建設背離公共利益,造成規劃的合法性遭到質疑,久而久之使公眾對于城市規劃產生信任危機。因此,我們就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對待規劃修改。只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才能制定出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城市規劃;只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才能使城市規劃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增強科學性、預見性和可持續性;只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才能使規劃為一屆又一屆領導班子所接受,為廣大人民群眾所認可,不至于后屆否定前屆,推倒規劃重來;只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才能使規劃的功能與作用得到有效發揮,使規劃成為現實。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
中圖分類號:F2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城中村問題的提出
2008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 ,規劃法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新的《城鄉規劃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 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是推進城市化進程,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 而城中村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具有其特殊性。
“城中村”是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的一個特殊現象 ,在東營市表現的已相當的突出。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在原農村居民點范圍內形成的與周邊城市環境構成鮮明反差的以原農村居民“一戶一棟”為基本特征的特殊居住區,也稱都市里的村莊。 高速城市化是“城中村”形成的直接動因。 在高速城市化過程中,受土地產權限制及拆遷補償等因素的影響,原農村居民點開發成本提高,急于擴展的城市首先傾向于開發成本較低的周邊地塊,使原農村居民點逐漸成為都市海洋中的“孤島”。面對城市化帶來的前所未有的沖擊,“孤島” 上的原村民在自身傳統的影響下逐漸走上了一條完全不同于周邊地區的城市化道路, 并最終形成了今天獨具特色的“城中村”。
本文以東營區東營村改造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入手, 結合當前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的要點, 提出了城中村改造剛性與彈性并重的新思路。
2.城中村控制編制面臨的問題
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是城市規劃管理承上啟下的主要操作平臺,作為實施規劃管理的核心層次,也是實現城市建設的最直接手段。 多年來,各地對控規編制方法的探索和創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逐漸適應了城市建設思路多元化對規劃的沖擊。 但是,城中村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是個特殊的例子,建設方式的多元化和村民利益形成了諸多的矛盾,面臨的問題日益突出,主要集中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2.1 城中村的指標控制過死,缺乏靈活性
城中村控規在管理實施中往往遇到尷尬現象: 控規編制剛剛完成即面臨重大修改和調整;控規中看似嚴謹的指標恰恰禁不起推敲;控規強調過于剛性的控制體系,未與城中村的實際情況結合,顯得缺乏靈活性,最終導致“失控”的結局。這種控制過死的情況集中體現在兩方面:用地性質和開發強度,用地性質過于剛性往往只考慮城中村居民的居住利益而忽視城中村居民的就業的變化;開發強度是控規控制的核心要素之一,未能結合城中村的現實而用城市控規的方法進行“一刀切”的強度控制,使得城中村改造出現失控。
2.2 公共設施缺乏保障
如何保障村民的利益, 合理的配置公共設施成為城中村控規編制的突出難點,在多變的規劃實施中,屢屢突破規定的容量限制,造成公共設施嚴重不足,不能滿足城中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具體體現在公共設施的容量不足,位置常常挪作他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2.3 城市形象缺乏控制
城中村現有的城市形象較差,長期以來,城中村是城市“臟、亂、差”的代名詞,如何有效控制城中村整體形象成為關注的焦點,傳統的控規以引導性規定控制形態,顯得過于單薄和無力,特別是在公共綠地方面難以在城中村實施,造成城市形象的進一步惡化。
3.城中村控規編制方法
東營村控規從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城市形象控制方面入手,從不同的出發點進行分析,綜合運用彈性控制和剛性控制的手段,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控規編制方法。
3.1 用地性質控制
城中村控規規定的每一塊用地的主導使用性質不能輕易改變,但
也不是一成不變的。 土地使用性質有其兼容性,一定條件下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作適當調整,劃分地塊的相容性和確定比例,使規劃具有較強的應變性和可行性,因此,城中村控規用地性質的控制應該為彈性控制和剛性控制相結合。在東營區東營村控規中,考慮到村民的就業問題,二類居住用地可與商業用地進行兼容,形成商住用地;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均可進行兼容,但不得妨害非營利性公共服務設施的總量。
為了不改變整個地塊的功能目標,相容用地的各部分應嚴格控制比例范圍,兼容用地不得超過原有用地的 25%,這樣就能保證地塊整體目標的實現。 而不可兼容的用地性質,例如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等用地,則必須按照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進行控制,這樣才能保證村民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在規劃的圖則控制中,兼容用地用綠色表示、不可兼容用地用紅色表示,更好的進行區分。
3.2 開發強度的控制
為了適應土地開發的多樣性,結合城中村改造的特點,在城中村土地的開發強度控制上,可以采取剛性控制為主,彈性控制為輔的控制性方法,既能避免城市村村民按照原有居住模式進行改造,形成過低的開發強度造成土地的浪費,又能避免盲目提高開發強發,造成環境壓力以及設施供應的不足,以保證村民基本的生活質量。
在東營區東營村控規中, 規劃確定每塊用地開發容量的基本控制標準,確定的主要依據包括城中村的建設標準、規劃區的總體定位、各地塊自身的發展條件、基本的日照、環境、消防、衛生要求等。 地塊的基本控制標準是保證開發建設有序進行的基本保證, 也是城中村改造開發強度的低限,規劃須進行剛性控制。為促進村民改造的積極性,解決城中村改造的村民就業問題,規劃在確定用地開發容量的同時也制定了地塊開發浮動容量, 集中體現在住宅、 商業和其他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中。 在規劃中確定一個浮動指標,結合城中村改造的政策進行控制,一般浮動指標上限為 20%。 例如,提供城市公共空間的可控制為浮動指標的上限, 城市開發密度較大的區域可取浮動的下限。 在控規的圖則中,應明確表示出地塊開發強度的浮動指標量,以便于規劃的控制和管理。
3.3 公共服務設施控制
從現狀來看,城中村改造的公共服務設施需進行重新配置,非營利性公共服務設施的控制以剛性為主, 營利性的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以剛性和彈性相結合。
在東營市東營村控規中,非營利性的服務設施(例如小學、幼兒園、老年活動中心)的配置必須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控制,實行定量定點的方式,保證村民的基本利益;營利性的服務設施(例如商業)的配置可實行基本指標控制為主, 浮動指標控制為輔的方式適當增加部分服務設施以滿足村民的需要。
3.4 城市形象控制
考慮搭配原有城中村區域的城市形象較差, 村民的素質普遍較低現狀,規劃在控制中應加大剛性控制的力度,將城市的空間界面、交通要素、開放空間、街道要素和建筑高度分區進行嚴格的控制。
東營村控規在規劃中加大了對地塊的環境容量、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等方面分別提出指標控制要求。 其中,將城市空間界面與地塊的環境容量進行結合,采取剛性控制的方法限定城市的公共空間(例如綠地、步行系統等), 從整個城市的角度合理論證區域在城市的形象和地位,為城市的管理和控制提供有力的依據,提升了城市的形象。
4.結束語
通過對東營區東營村控規中用地性質、開發強度公共服務設施、城市形象的彈性、剛性控制,大大增強城中村控規的可操作性,在合理的實現城中村改造的同時也保證了村民的利益, 同時也使規劃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進行,使城中村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然而,真正的將村民的利益和城市的開發進行有機的結合, 將彈性和剛性控制合理的運用到城中村的實際建設中去,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1] 李晴 、常青 ,“城中村 ”改造實驗———以珠海吉大村為例 ,城市規劃 ,2002(11)
[2]趙民等,論快速城市化時期城市土地使用的有效規劃和管理,城市規劃匯刊,19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