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3-02-06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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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1人民法院:

公司__(原告)與限公司__(被告)糾紛一案由貴院作為一審法院立案并進行了審理,案號__民初字第__號。在訴訟期間,原告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原告擔保人公司為原告的保全申請向貴院提供了位于,價值的商鋪作為擔保。貴院據此對被告擁有的位于予以了查封。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現本案已經審結,法院于__年__月__日下達__民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已經終結。因此,原告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原告擔保物的保全手續,并將原告的擔保物返還給原告擔保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2原告:__有限公司

被告:__

申請事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申請理由:貴院受理原告與被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根據原告申請依法對被告的部分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擔保房產。因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完畢,原告依法申請貴院解除對本案被告的財產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并解除對原告房產的查封,望準許。

特此申請!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20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3申請人:__,女,漢族,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租賃站業主經營字號:__市__租賃站經營場所:__市__區__聯系電話:__請求事項:請求解除__訴__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擔保的一套房產的查封(產權證號:__,面積:__平方米,地址:__區__路__號__棟__單元__號)。請批準。

此致!

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

__年__月__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4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送達地址:

聯系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對 銀行帳戶進行解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 (被申請人)的 糾紛一案由貴院受理后,貴院接受了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裁定并凍結了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人民幣 元。

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并且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因此

特向貴院申請解除對 銀行帳戶的凍結,請予準許。

此致

上海市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解封申請書怎么寫5申請人: 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銀行賬戶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受理后,對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了查封保全。

篇2

憑無房證明便可提取公積金

“工作幾年下來,我的公積金賬戶里的資金已超過6萬元,但由于沒有買房的打算,至今一分錢都沒提取過。”就職于北京某公關公司的寧女士告訴記者,雖然過去租房也可提取公積金,但手續繁瑣,關鍵還需要繳納5%的稅費,還不如直接放在賬戶里。

據了解,此前,北京租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提供租賃合同和發票,但如果要開具發票,就需要按照5%的標準繳納支付房屋出租的稅費。也就是說,每月3000元的房租就要繳納150元的稅費,雖然政策明確規定此稅費應由房東繳納,但很少有房東愿意為了房客提取公積金而多掏這部分錢。

而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最新的通知,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無自有住房、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職工租住商品房,則分為兩種情況:僅需提供無房產證明,而不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每人每月可提取不超1500元的金額;除了無房證明,還提供了租房合同和實際租房支出發票,經過審核無誤,就可按照現行規定,每次可提取申請日前3個月內的住房公積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額不超過本人繳存額,也不得超過月房租實際支出。

憑借無房證明便可提取公積金,那么無房證明應該怎樣辦理?據了解,北京公積金中心已經與市住建委進行溝通,實現了聯網實時查詢職工的住房信息。職工申請提取時,只需填寫《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承諾、授權書》,授權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本人的住房信息。聯網查詢結果確屬無房的,當時即可辦理提取業務。

提取資金何時發放?

關于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的發放,《通知》中明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職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請,提取資金每季度轉入本人銀行賬戶。提取滿一年繼續提取的,職工需重新申請提取。

提到為何將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額定為1500元,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解釋道:“每個人1500元的限額是根據本市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以及繳存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設定的。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積金繳存職工,則一戶家庭每月可支取限額將達到3000元。按一個季度計算,提取總額可達到9000元。”另外,部分申請者比較擔憂,租房提取了公積金,是否會影響以后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對此,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租房提取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沒有關聯。

Tips:提取公積金交房租要交的材

租住公租房

篇3

2、申報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及照片2張,申請書,場地證明,提交煙草專賣許可證;

篇4

二、申報條件

(一)具有區城鎮常住戶口,實際在區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低保戶和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710元/月以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無房戶;

(二)家庭人均私有或承租公有住房(包括單位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住房困難包括住房設施設備不配套,條件簡陋、居住環境較差。

(三)下列人員不納入租賃補貼申報范圍

1、6個月以上未在城區居住的;

2、城市舊城改造、征地拆遷中享受過還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安置的;

3、離婚時間不滿三年,因法院裁定或雙方協定自有住房歸一方所有,造成另一方無住房的;

4、非特殊情況戶籍遷移不滿一年的;

5、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

6、家庭擁有汽車、裝卸運輸工程車、施工機械等設備,有經營性房屋等資產的。

家庭收入內容包括扣除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以及轉移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出租房屋等資產收入、無形資產收益和出售財物收入。轉移性收入主要包括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費、賠償收入、因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安置費)、瞻養費、撫(扶)養費、接受饋贈收入、繼承收入等。

三、申報辦理程序

(一)新申報家庭

1、申請

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屬地申報的原則,由戶主向戶口所

在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⑴、租賃補貼申請書;

⑵、《區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請表》;

⑶、戶口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不同戶口申請人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離異家庭需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復印件;

⑷、現居住地的房屋產權證;

⑸、房管局出具的申請家庭戶籍成員無房證明原件;

⑹、申請家庭在外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⑺、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或者社區、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低收入狀況證明;

⑻、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復印件;

⑼、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需提供《拆遷補償協議書》等其他相關證明;

⑽、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2、受理

⑴、申請人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文件一并遞交至戶口所在社區,戶口所在社區負責初始調查確認;

⑵、對符合條件的受理對象,社區應當在申請人所在居民小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由社區報所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風景區管理局。

3、初審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符合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條件對象的初審工作。初審通過后,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集中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期滿無異議的,報區住房保障中心。

4、復核

區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初審資料后,采取查閱檔案、調查取證等方式,進行抽查復核。復核通過后,區住房保障中心將符合條件的納入補貼發放范圍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予以公示。

5、發放

符合住房補貼發放的對象,復核通過,公示期滿后,將住房租賃補貼撥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發放。

(二)已享受租賃補貼家庭

年度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家庭(不含已分配廉租房的),住房條件無明顯改善,符合申報條件的,按照自愿原則,到社區填報《區住房租賃補貼年審表》,經社區、街道審核無異議的,納入本年度租賃補貼發放對象。

四、補貼標準及計算辦法

(一)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為13平方米;標準為每人每月6元/平方米。自有房屋或租住公有住房(包括單位公房、直管公房)面積不足13平方米的,補足13平方米。無房戶每年每戶最低不低于1200元,最高不超過3500元;

(二)申報人與父母或子女為同一戶口,未與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在外租房居住兩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的現住房面積不納入申報人家庭的住房面積計算;

(三)子女撫養關系變更不滿一年的,不納入申報人口計算;

(四)申報人家庭成員中戶口在農村,享有宅基地的人口,不計入補貼人口。

五、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要加強對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工作的組織領導,抽調精干力量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將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家庭,按照住房租賃補貼申報程序進行申報審核。區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分局等相關部門要協作配合,齊心協力搞好年住房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申報審核發放工作。

(二)嚴格把握申報審批標準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西山風景區管理局及社區要認真負責地調查核實申請人申報的情況,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補貼申報條件和發放標準,保證申報審批質量,力求做到符合補貼條件的家庭“應保盡保”。

(三)嚴格申報發放紀律

篇5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建設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地面附著物,下同)出售(包括預售)、出租、抵押等房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房產管理部門及高科技工業園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東部開發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管理的具體工作委托東部開發指揮部負責辦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從事房產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護。

第五條  在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土地使用權期滿,該土地使用權及地塊上的房屋按有關規定無償收回。土地需繼續使用的,使用者(房屋購買者)應依法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房屋預售與出售

第六條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在竣工驗收之前,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房產管理部門注冊批準后方可預售:

(一)除用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總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建筑物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已經完成的;

(三)青島市政府批準的。

第七條  擬預售房屋,須由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預售對象、擬預售房屋的位置、面積、預售價格等內容。

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提交預售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證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二)與工程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簽訂的房屋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三)銀行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達到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額的文件資料或質量監督部門簽發的房屋基礎工程驗收合格單;

(四)房屋預售計劃;

(五)房屋使用管理維修方面的文件資料;

(六)按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須在收齊前條所列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決定批準或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預售人。

第九條  預售房屋,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房屋預售合同。

房屋預售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條  房屋預購人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不得將預購的房屋轉售。

第十一條  房屋預售人不得將已預售的房屋重復預售。

房屋預售人按預售合同規定所收取的預售款,必須優先保證該預售房屋的建筑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竣工后,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應報請建設工程質量驗收部門驗收。在取得驗收合格證書后,已經預售的房屋,當事人應按預售合同的規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未預售的房屋,其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出售。

第十三條  出售房屋,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除其他必備條款外,必須規定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四條  房屋購買人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  被出售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中增值的,房產經營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

第三章  房屋出租

第十六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十七條  出租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房屋承租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監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承租房屋轉租他人。

第十九條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的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受影響,但承租人同意終止租賃合同的除外。房屋購買人和承租人應依照原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房屋抵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可以抵押。

房屋抵押,可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預售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辦理抵押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以共有房產設定抵押權,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產設定抵押權,須書面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二條  以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權,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抵押人應就保證執行抵押合同與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三條  房屋抵押,應按有關規定簽訂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抵押人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房屋預售、出售、出租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不按抵押合同規定償還債務或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內宣告解散或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并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五條  因處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合同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

(一)未經批準預售房屋的;

(二)將已預售的房屋重復預售的;

(三)房屋預購人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轉售房屋的;

(四)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出售房屋的。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后,不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合同,按有關規定需經公證的,當事人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對《青島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篇6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市轄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將擁有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出租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出租人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涉外的房屋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境外的經濟組織或個人的房屋租賃。

第四條  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租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

市、區房地產租賃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租賃管理機構)負責其轄區內房屋租賃管理和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公安、工商、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制度,未經租賃管理機構登記的租賃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七條  中央、省、市屬單位、駐穗部隊或外地駐穗機構出租的房屋和涉外的房屋租賃、由市租賃管理機構負責租賃登記和管理,其他房屋租賃由房屋所在區租賃管理機構負責租賃登記和管理。

第八條  房屋租賃須簽訂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經管的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租賃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以下簡稱登記)。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賃申請書;

(二)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身份證明或合法資格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證件。

共有房地產的共有人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第十條  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登記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由租賃管理機構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規定的,應予書面答復。

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將予以登記的資料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抄送稅務部門。

未領取《房屋租賃證》的,不得出租房屋。

第十一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未取得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產權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屬違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

(六)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已房屋拆遷公告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對已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租賃管理機構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進行維修。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租或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應當持有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有關證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公證或認證。

第十四條  住宅用房租金,應當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租金政策和標準,租金標準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

非住宅用房租金,可參照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制定的指導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指導租金的制定,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的政策規定,定期公布,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穩定房屋租金。

對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和享受政策性補貼行業的租賃房屋的租金,市政府可根據本市實際,公布調控租金。

第十五條  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房屋進行出租的,出租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應當按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依法繳納有關稅款。

第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向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其標準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房屋轉租的,由轉租人按轉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額部分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主要用于房屋租賃管理的專項業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當事人應當接受租賃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管理,不得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租賃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未辦理房屋租賃手續的,不得占用他人房屋。

第二十條  在農村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出租的,依照《廣州市土地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轉租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受轉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再轉租。

第二十二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轉租的租賃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的租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的租期。但原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轉租的租賃合同生效后,轉租人和受轉租人享有并應承擔本辦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連帶責任的,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的,轉租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四章  租賃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當事人對租賃合同文本條款的內容需作補充的,應當符合本規定。

租賃合同由市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八條  租賃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經租賃管理機構登記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為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外遷或死亡的,與原承租人同住同戶籍2年以上的其他人可以繼續承租。

出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

租期在1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終止3個月前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二條  租賃合同發生糾紛時,可由當事人進行協商或請求租賃管理機構調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出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按規定向承租人開具發票或收據。否則,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期限交付租金,逾期不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應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收取不超過3個月租金數額的保證金。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房屋,違約的,每逾期1日應支付不超過月租金3%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由此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應當就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如不按約定及時維修房屋,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維修并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配合出租人檢查、維修房屋,不得借故阻撓,因故意阻撓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維修房屋需承租人臨時遷出的,出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定臨遷協議,明確臨遷、回遷期限。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索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租賃期間,當事人改建、擴建、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必須征得對方同意。按照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請批準。

當事人改變房屋結構,除按前款規定辦理手續外,還應當經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房屋安全鑒定和批準,并按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動工。

第三十九條  租賃期限屆滿而又沒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不遷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不遷出的,出租人可以請求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遷出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經人民法院判決退出承租房屋,承租人確無其它房屋安置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把其列為無房戶予以安排;承租人符合條件的,可向廣州市解決住房困難辦公室申請列為住房困難戶,統籌解決,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對與國計民生關系密切的行業租賃房屋期限屆滿搬遷有困難的,應給予一定的延長期限。

第四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出租房屋,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讓、轉租、或調換使用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或連續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將房屋閑置連續3個月以上的;

(六)住宅承租人另有房屋、單位已分配了房屋或已購、建住房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除按照本辦法規定有權獲取違約金和要求賠償損失外,并且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不按照約定提供房屋的;

(二)不按照約定維修房屋的;

(三)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下列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按照以下順序對出租的房屋有優先承租權:

(一)房屋共有人。

(二)原承租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三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未解除租賃合同而擅自遷出,造成第三人占用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租賃期間,出租人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房地產權轉移,受讓人應當承擔原出租人的義務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權利。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租賃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沒有辦理登記而出租房屋的,除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外,并按月租金一至二倍處以罰款。

(二)經租賃管理機構確認不予租賃登記而出租房屋的,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并按月租金一至二倍處以罰款,期滿拒不糾正的,加重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逾期不維修房屋或維修房屋后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不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除責令其限期糾正,沒收其超過部分租金外,并可處以超過部分租金二倍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期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每逾期一天,按欠款總額收取3‰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的,吊銷《房屋租賃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占用他人房屋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按賠償金額的一至二倍處以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按月租金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六條  圍攻、謾罵、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租賃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處罰單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  租賃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篇7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三十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三、組織章程;四、財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資金數額的資金信用證明;五、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具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的證明資金真實性的文件;六、資金擔保文件;七、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文件、照片、個人簡歷等身份證明(個人簡歷由人事關系所在的單位或鄉(鎮)街道出具);八、企業的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等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九、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篇8

聯系電話:87xxxxxx

被申請人:xxx(身份證:xxxxxxxxx),男,漢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號xxx理發店理發師,現住杭州市xxxx地下庫,聯系電話,13xxxxxxxx

請求事項: 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滯納金46631.23元+訴訟費3034元)。

事實與依據: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于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該判決書已生效,但被申請人拒絕執行判決。 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XX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附:

1、(XX)江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2、該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的證明一份。

終止強制執行申請書二: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

地址:廈門湖濱北路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中止**民事判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責成丁立即向申請人償還貸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暫計至XX年1月11日為66666.66元,以后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申請人已向貴院提起了強制執行的申請,案號為**號。案件執行過程中,20**年9月9日,丁向申請人償還了100000元,但仍有貸款余額288888元未還。

丁提出了分期還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的申請,申請人原則上同意并就具體事宜安排如下:

1、貸款余額的貸款年利率為4.2075%,丁應于每月的21日償還本息 元,至2021年2月還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請人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并有權按上述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利息。

3、申請人主張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的,有權申請恢復本次強制執行程序、請求處置址在廈門市新寶成花園單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優先受償。

丁口頭表示認可申請人的安排并承諾按期還款。

基于上述情況,本案暫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根據民事訴訟法232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貴院中止本案的執行,如被執行人未按期還借款的,申請人再請貴院繼續執行本案,請貴院核準。

此致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篇9

一、《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

二、《的補充規定》(商務部5令2005年第30號);

三、《商務部關于委托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4號);

四、《商務部關于委托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5]102號);

五、《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3號)第三條;

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號);

八、《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6年第10號);

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報指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年第42號);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設立條件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

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下列方式從事分銷業務:

(一)經營方式涉及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銷售;

(二)分銷商品涉及鋼材、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等重要工業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的商品。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符合下述商務部授權地方部門審批的范圍:

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下列條件,由地方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商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5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50家;

3、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設立申報材料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二、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并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并購后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并購后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二)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疊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二)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審批程序

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批準的,說明原因。

篇10

2拆遷檔案移交要求

(1)綜合資料:拆遷許可證;拆遷申請書;選擇評估公司征求意見表;意見匯總表;選定評估公司公告;拆遷調查通知書;委托拆遷合同;委托評估合同;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安置補償匯總表(明細目錄);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協議;直管公房拆遷注銷通知書。(2)戶檔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房屋裝修評估表;房屋租賃協議;聽證、行政裁決、行政強拆、法院判決、司法強拆等相關材料(由市拆管辦單獨移交);照片(評估報告中附照片)。以上移交文件應為原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如碳素墨水、藍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如: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圓珠筆、復寫紙、鉛筆等;文件應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破損皺折的文件要修復和整平。

3房屋征收檔案管移交時限及流程

(1)各拆遷單位和拆遷實施單位應在拆遷工作結束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拆遷項目檔案。(2)移交拆遷檔案時,應先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查閱無誤并蓋章后方可移交。

4房屋征收檔案管移交手續

移交檔案時,各移交單位應認真填寫檔案移交清單,清單一式三份,經交接雙方簽字蓋章后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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