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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4-095-0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影響利潤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是獲得盡可能多利潤的最好機會。因此,對于承包商來說必須加強施工合同的簽訂和管理。
一、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建筑法》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依法制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少承、發包雙方,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做逐條分析和認真訂立。訂立的合同很不規范,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甲乙雙方各自為敵,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2.簽訂合同不嚴謹,條款不全。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例如:所依據的定額之外的計價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條款用詞不準或模棱兩可;承發包雙方職責劃分不清;缺少工程變更、合同變更等處理程序,對索賠的處理、合同糾紛的協調等問題缺少規定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3.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原則。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其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例如:甲方認為承包單位應服從甲方;甲方隨意將分項工程進行分包;對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強行采購質次價高的材料及甲方不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等。承包單位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的利潤,違反施工常規、偷工減料、采購材料以次充好。
甲、乙雙方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4.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對于建設工程項目,過多地依賴于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過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簽約,便臨時抽調人員予以應付,這些都可能造成合同糾紛。
二、施工階段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1.推行項目管理模式。把企業作為利潤中心,項目經理部作為成本中心,并以承包責任合同為紐帶,明確各自的“責”、“權”、“利”關系。本著“誰控制、誰負責、誰承擔、誰受益”的責任分解原則及“收益和成本掛鉤、分配與上繳掛鉤”的控制監督機制,全面動態的管理工程項目。
2.優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階段是根據設計圖紙投入人力、原材料、半成品、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變成工程實體的過程。施工方案不同,工期就會有所不同,所需機具也不同,因而發生費用也會不同。要做好優化細化工作,編制出先進、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均衡地安排各分項工程的進度。選擇最佳的項目施工組織,最大可能滿足施工要求的同時,考慮經濟性、合理性。杜絕人、材、機的積壓、閑置、浪費。
3.對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施工過程中,時常會遇到三通一平不到位,無法按時開工;自然、地質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等情況。
常會引起工程量的增減、工期的延長等使發生合同變更。變更事件一發生,要及時與現場監理辦理變更簽認手續,取得索賠依據,把企業的損失減到最低限度。同時,把施工過程中易發生安全事故等不可預見的風險,通過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把一部分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
三、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防范與措施
從2004年4月1曰開始國家已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新的計價模式給與了施工企業發揮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的舞臺同時也使其承擔著一定的競爭風險。
1.清單計價模式下存在的風險有:(1)清單有漏項的風險。(2)清單項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準確的風險。(3)綜合單價的確定必須考慮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由此可見企業若想降低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投資潛在風險,必須分析在此種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滲透于確定合同條款的過程之中,完善專用條款,增加合同的約束力。
2.專用條款避免工程結算時的風險
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以下幾個問題,影響工程結算。
(1)工程量的變化。設計變更會直接影響工程數量的增減,改變了項目的內容,演變出新的清單項目引起了合同價格的變化。
1.1.1變更條件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地質、施工、機械等工程條件變動較大,因而變更經常發生,工程數量和價格變動導致工程造價變化,進而產生成本風險或造價失控風險。如果主動分析工程變更條件,并在合同中約定工程數量和單價調整的具體條件和方式,明確工程變更程序和結算方式,控制好現場簽證過程,工程施工會相對順利,工程風險亦相應減小。
1.2.2管理條件大型土石方開挖與基坑或邊坡的支護通常是由不同的施工主體完成,因而基坑工程的動態界面通常會出現土石方開挖與基坑支護進度不匹配的問題,導致支護工作面減少,支護工期延長,進而加大工程的施工成本。在工程合同中要認真分析土石方開挖、基坑排水及基坑支護等工程施工進度不匹配的問題,約定工程相關各方主體的工作內容、工作責任、工作時限、界面交接方式等,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降低工程風險。
1.2.3資源條件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資源包括業主方和施工方在人員、機具、材料、場地、管理制度、工程信息以及相關的資源化因素,要對各種有形資源或無形資源的數量、質量、價格、資源化方式、獲取方式及可獲取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明確界定各主體的資源的數量、質量及其獲取、使用的具體條件和方式,調整土石方工程施工與其他工程施工的匹配集成狀態,降低工程成本風險。
1.2信息分析
1.2.1信息識別土石方工程費用主要由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等六類費用構成,要根據工程計量與計價方式及其依據,對工程信息分成巖土、機械、數量、價格、程序、方式、系數、指標、稅費率等類別逐一識別其真偽,并確定其具體形式、產生過程、獲取方式、傳輸通道等信息內容。
1.2.2信息應用信息應用是信息識別的根本目的。要將工程的地質條件、施工條件、工程機械、工程變更、工程管理、工程資源、工程進度、施工安全、工程環保和工程造價等各方面的信息進行識別,界定其時空效應,再在工程合同中以精準的表達方式約定工程的內容,形成合同文本。
1.3法律分析
1.3.1法律內容簽訂工程合同時必須按照工程合同的法定格式,以最精準的書面信息表達方式全面、系統、完整地將工程施工的范圍、內容、方式、質量、數量、環保、安全、運輸、堆放、簽證程序、計量與計價方式、施工順序、進度要求、結算方式與結算條件、場地要求、保證金的金額及提交與退還方式等內容表達出來,構成工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1.3.2法律形式由于工程合同以書面形式表達合同雙方責、權、利的特殊法律關系,因此,合同管理的過程包括合同分析、合同簽訂、合同執行、合同變更、合同解除等法律過程,不同法律過程均必須通過特殊法律形式將合同的主體、條款、義務、責任、時限、地點、爭議處理方式及其可行性準確地依照合同法的要求進行表達,使合同主體、內容和形式合理、合法、準確、可行。
1.3.3法律風險由于大型土石方工程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加上各個合同法律過程中存在主體、內容和形式的信息可能有錯漏、虛假、失效等合同失真等情形,會產生相應的合同法律風險。通過采用審主體、明內容、定形式、約責任、析時效等方式嚴格審查合同文本,確保合同真實、平等、自愿、可行,化解工程合同風險。
2工程合同實例分析
2.1工程概況某公司承包位于貴陽市城中心的一大型土石方工程,基本工程條件如下:(1)工程內容:土方開挖、石方爆破與土石方運輸、回填、倒棄等內容。(2)巖土條件:地基土為紅粘土,巖石為石灰巖,土石比為70%,表層土覆蓋厚度差別較大,0.3m~6m。(3)棄土條件:剩余土石方運到9km外堆放(4)工程單價:綜合單價28元/m3(5)計量方式:根據業主方的測量系統初步測算土石方工程量為2000萬m3,最終按照現場簽證計量按實調整,誤差不能超過初測工程量的10%。(6)結算條件:爆炸材料及油料費用由施工方自行安排,爆炸材料相關手續由業主方負責辦理。工程進度款式每月25日前報進度工程量,由業主方核量,每月30日到次月10日之間結算當月工程進度款的80%,剩余進度款累計在下月中按各月80%結算。
2.2合同分析與風險控制
2.2.1合同分析采用技術、經濟、信息、管理和法律一體化的工程合同分析方法,對本工程的技術條件、經濟條件、信息條件和資源條件等方面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研究,對工程合同涉及的相關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結果如下:(1)項目真實,工程款結算有保障,工程管理人員需要一定隱性費用,但工程量具有調整范圍;(2)實際棄土距離為13km,且棄土場地較小,運輸車輛需要清洗、覆蓋并排隊等待棄土,并需要收取每車150元的棄土費用;(3)道路雖為新建雙向六車道的城市道路,但存在交通管制,且運土時上坡較多,平均每天最多只能運輸5趟;(4)晚上10點到凌晨6點存在施工管制;(5)爆破石塊可以綜合利用或聯系出售;(6)可以進行工程施工順序調整,減少外運土方,提前創造工作面。
2.2.2風險控制對合同內容進行深度策劃,對合同風險進行綜合控制,將合同方案作如下調整:(1)工程管理人員需要的隱性費用必須在工程量調整的價值范圍內;(2)明確實際棄土距離為13km,考慮到施工中各種因素的影響,將原工期延長,棄土費用由業主方與棄土場業主另行簽訂合同按每車110元收取;(3)爆破石料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聯系出售,其收益歸施工方所有,業主方提供管理便利條件;(4)爆炸材料及油料費用由業主方提供擔保促成施工方與供應方簽訂供應合同,使用價格下降5%,付款時間延長3個月;(5)業主方對工程施工順序進行調整,減少土方外運方量,創造開挖工作面;(6)工程量簽證、復核,明確內容、時限、責任和具體的操作方式,作為合同附件;(7)對土石比等業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的鑒定、認證與索賠進行細化表達,為工程索賠提供法律依據;(8)明確約定工程結算時間及違約責任。
2.3合同簽訂與執行結果由于工程合同的前期調研工作細致,合同分析全面、系統、準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合同簽訂快速,調整補充較少,施工管理效率較高,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十分順利。對業主方而言,土石方工程的實際總造價在其預算總造價的控制范圍內,但實際工期縮短了。對施工方來說,經深入細致的合同分析后作出決策,贏得工程機會,合同控制效果較好,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二)可能的挽救手段
在索賠事件涉及承包商的利害關系而索賠通知被雇主/工程師認定為無效時,盡一切可能予以挽救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挽救索賠時效的方式可有以下幾種。
一、可替代“通知”的其它書面文件
承包商的索賠通知并不必然是信函。那些送達工程師/雇主的其它書面文件,如會議紀要、進度計劃修訂的說明、提交的現場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對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商的權利主張(索賠工期延長或/和額外付款)的內容同樣可以被認定為一個有效的索賠通知,這種形式的通知也稱為“可推定通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合同規定“通知”必須是書面的,因此任何口頭通知都會被排除在外。
二、“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時間
合同中規定的28天通知時間,是承包商“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事件發生后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索賠通知晚于事件發生后的28天是因為承包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獲取事件信息的緣故。因此,即使通知的時間超出該法律頒布的28天,承包商應能證明其實際獲取信息的時間滯后性,以保持索賠通知有效。
三、有缺陷的索賠時效
有缺陷的索賠通知往往會被雇主/工程師判定為無效通知。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1.在索賠通知中未能準確援引相應的合同條款承包商雖然遵守了合同中28天通知的規定,在通知函中陳述了事件的性質并表明了索賠工期延長及損失補償的意向,但沒有援引索賠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或援引合同條款不當,都可能被工程師判定為索賠通知無效。如此類情況發生,承包商絕不可輕易讓步。解決的辦法是,如索賠事件發生時承包商一時無法對事件進行準確定性,則可暫不援引與事件定性有關的任何合同條款,僅對事件做出客觀陳述并表明索賠意向,或者將可能相關的合同條款一并列出。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獨立的第三方(如爭端裁決委員會或仲裁人)一般不會因為索賠通知中未能援引或援引合同條款不準確而判定索賠通知無效。2.未明確述明相關函件為“索賠通知”承包商雖然在事件發生的28天內致函工程師,陳述了事件的性質并表明了獲取工期延長及額外支付的意向,但未說明該函件為“索賠通知”,或未援引與索賠通知相關的合同條款因而其有效性會受到雇主和工程師的質疑。對此,承包商抗辯的理由可以是:合同中并未規定“索賠通知”的格式,因此通知的形式是任意的;合同要求承包商在發出索賠通知時必須根據第20.1款的相關規定但并未要求必須明確提及該款。也就是說,只要函件內容中包含了對索賠事件的描述且表明了承包商的索賠工期和/或費用的意向,該索賠通知就應被認定為有效。具有持續性影響的事件對于一個具有持續性影響的事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事件發生后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則應在事件的影響結束前及時補發。在此情況下,工程師/雇主雖然可能以索賠期限為由否定通知的有效性,但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爭端裁決委員會或仲裁人完全可能認定索賠通知有效,充其量承包商將喪失部分權利,即承包商應該獲取的補償只能從發出有效的索賠通知之日起算。4.不輕易放棄索賠權在任何情況下,索賠的程序及時效問題都不應成為雇主懲罰承包商的工具。因此,在承包商有權根據合同或合同適用法律索賠的情況下,即使出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發出有效的索賠通知,承包商也不可輕易放棄自己的索賠權。在某國發生的一個索賠案例中,雇主以承包商未能遵守時效規定為由全盤否決了承包商的索賠,然而爭端裁決委員會最終依然判定承包商的索賠有效。在裁決書中,爭端裁決委員會認為,承包商未能遵守合同第20.1款有關索賠通知及詳細的索賠報告呈報的要求。然而,鑒于其它信函以及承包商、工程師和雇主之間的會議記錄的存在,此類失誤并未阻止或妨礙對承包商索賠事件的調查。5.無需索賠通知的合同事件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工程數量的增加或減少(紅皮書第12.3款)都可能引發的單價變更,BOQ(BillofAuantity,工程量清單)中工作項目的取消(紅皮書第12.4款)則應給予承包商補償。此類工程量的清算往往只能在工程項目的后期才能進行,因此屬于合同程序的履行,不屬于承包商索賠的范疇,因此不存在索賠通知的問題。對于此類變更或補償,承包商一定要警惕雇主/工程師以索賠時效為由否定承包商要求對價格進行變更或對取消的工作項目進行補償的正當要求。
2加強合同管理的措施
2.1把好合同簽訂關
在中標后30天內須簽訂施工合同,并在規定期限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合同必須為書面形式。合同一點簽訂,便受到法律的保護,它將是雙方行為活動的準則。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展開工作。作為施工單位,應該重視合同的簽訂、合同條款等,避免因合同簽訂失誤而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該注意以下方面:
①合同簽訂必須確保盈利的基本目標,也就是合同簽訂的價款必須與中標文件一致。若業主單位有意壓價或者提出返利等不合理要求時應該予以拒絕。當然,施工單位也應該從開拓市場、維持生存等多角度考慮,單個項目合同簽訂應該符合企業整體發展戰略的要求。
②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最好是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標準合同文本內容完整、合同條款十分齊全;對雙方的責、權、利十分明確的規定,且比較均衡;風險較小,容易分析;施工方可以獲得一個合理的工作環境。因此,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應該采用標準的合同文本。
③重視合同法律性質。分析國內外承包工程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許多施工合同失誤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視合同的法律性質,沒有合同意識造成的。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
④注重風險分析及合同審查。合同簽訂前,施工企業應該全面認真分析合同潛在的風險,將自身的權益、責任徹底弄明白。合同簽訂前的風險分析十分重要,必須全面考慮,若盲目簽訂合同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2.2加強合同履約
合同時工程項目管理的依據,是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之間的聯系紐帶。施工承包合同一旦簽訂,就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施工企業應該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履行義務,合同規定工期內,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技術指標,完成施工任務。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業主進行計量。由于合同雙方的利益不同,因此在公路工程施工過程中易產生分歧,給合同管理造成困難。因此施工單位應該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積極主動研究合同條款,熟悉合同內容,進一步認清自己的責任、權利、義務,利用合同來化解雙方利益沖突。合同履行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①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度、工期、質量要求、工作任務等組織施工,確保在合同工期內移交給業主一個滿意的工程。
②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時間進行工程計量。公路工程計量支付通常是按月進行,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及時搜集整理計量資料,并向監理提出中期支付證書,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工程款索取工作,確保工程款及時到帳。
2.做好水利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的建議
2.1加強合同管理的力度,增強意識
對施工單位來說,應該大力培養管理人員,盡可能的選有經驗的、有健全的法律知識的、工作能力強的、有專業資質的、上進心強的、有責任感的工作人員。要對工人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讓工人們對合同的內容做到充分了解,通過這種形式提高企業對合同的管理力度,增強管理意識,從而使合同更有力度的實施。
2.2規范市場上的行為,依法做好合同管理
隨著社會各方面的發展,各項法律制度也都做出了相應的完善,各市場行業間也隨之做出了相對應的管理條文制度。所以,企事業單位也要隨著法律的步伐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普及,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在此基礎上,工作人員更加熟悉合同管理制度,在工作時嚴格按照合同管理實施,從而依照相關法律做好合同中規定的工作。
2.3建立專業的管理組織,推廣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目標能夠得到順利實現的重要條件是項目組織的管理。合同管理這項工作需要專業人員來完成,缺乏管理組織和專業人員是無法完成這項工作的,因此要配有相關專業人士和更加專業的管理團隊。此外,關于水利工程建筑的合同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與成本補償合同,當施工方和建筑方想要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結合好自身的特點,選取最適合自己工程的合同樣本,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合同不合理的地方出現。因此推廣合同范本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2.4實行合同審查制,嚴審企業資質
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能不能順利進行,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合同的審查制度。合同審查主要是審查施工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在工程等級以及技術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規定,施工企業在信譽、資質等各方面所提供的材料是不是詳細明確。通過施工合同審查工作確保招標公司對合同的履行能力。
2.5正確選取監理單位
所謂的監理單位服務的對象主要是建設單位,代表的主要是發包方對承包方的監督,工作人員在實施合同的時候要做到獨立、公正、平等、科學,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及時做出整改,同時對于工程的實施過程要有先見性,確保工程能夠順利完成。
2.6對施工合同管理做好總結工作
由于每個工程都有著自身特點,情況有所不同,所以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比較主要體現在經驗是否豐富上。我們只有不斷地總結,記錄合同的整個過程,及時制定出解決措施的辦法,對于相類似的合同記錄把它們做成文本,以便于日后翻閱和學習。這樣,對提高企業和員工的施工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幫助。
1、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項目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水利建設主管機關、相應的金融機構,以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企業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施工合同關系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保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施工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為,保證施工合同法規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2、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為約束發包方和承包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雙方在相互平等、誠信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切實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于合同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進行相互監督。以確保合同順利實施;三是合同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通過合同管理確保合同雙方嚴格執行;四是通過合同管理,增強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調動建設各方的積極性,使合同雙方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共同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3、當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3.1 招標不夠規范。為合同管理埋下了隱患
隨著“三制”改革的深入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已逐步規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雙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現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標過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對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條件。迫使承包人壓級壓價,給承包人增加額外負擔,甚至直接壓低中標價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為順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壓力,大多數承包人面對不夠公正的合同條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時,有的承包人為提高中標率,搞聯合投標,甚至惡意串通,抬高中標價,造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建設市場,造成施工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標,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工程建設質量得不到保證,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被動。
3.2 合同一方的承諾不能兌現,造成工程無法順利實施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某一方應提供的資源沒有及時提供,或者根本無法提供,造成工程項目無法開工或實施被動,特別是一些中小型項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工作開展比較困難,進展緩慢,造成工程項目被動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人員資格和數量,設備的數量及型號,工程工期等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甚差異很大。特別是投標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與標書內容不一致,標書中的承諾不能完全兌現,對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負面影響。另外一些應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時效性強。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搶險的被動,并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3 合同條文不夠完善,對合同雙方不能很好的進行約束
主要表現在工程招投標不規范,有的招投標過于簡單,邀約及承諾不能構成合同簽定的依據。建設雙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雙方商定形成一個合同,有時由于經驗不足或缺乏對工程的細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問題,合同的預見性較差,雙方需要重新進行協商,給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合同條款不夠嚴密,有歧義,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3.4 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轉包或分包現象,給合同管理帶來麻煩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實際建設過程中。非法轉包或分包的行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來困難重重。工程質量很難保證,出現一些債務糾紛,造成工期拖延,給合同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4、對加強合同管理的對策
4.1 增強法律觀念。依法進行合同管理
目前,我國建設行業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備,尤其是《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對工程招標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各行各業也根據國家法律制定了有關條例。因此,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并對所簽合同的標的、計量標準、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條文的釋疑等內容,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解釋,防止出現歧義,增強合同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
4.2 積極推廣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制”改革后,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經過一定時期的運行。已形成了自身的建設合同范本,使用合同范本有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防止合同缺項、漏項和不平等條款的出現,因此應積極推廣使用。
4.3 堅持合同審查制度,嚴格招標時企業資格審查
堅持合同審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順利履行的前提與保證。一般情況下,合同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項目是否具備合同簽訂的條件,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合規。合同條款是否詳盡明確,工程等級和技術要求是否具體,是否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合同簽定是否具有完備的合同手續。此外,在工程招標時還應該對施工企業的主體資格、企業信譽、注冊資金、隸屬關系、財務經濟狀況、設備及技術條件、履約能力,與招標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施工經驗等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投標企業的內在質量。
4.4 加強對合同執行情況跟蹤檢查,督促合同雙方自覺履行合同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應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并建立完善的合同檢查考核制度。對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問題,認真進行分析、糾正,對隨意違反合同條款的行為要認真查處,使合同管理步入正規化、規范化管理渠道,防止因合同違規而造成不良后果。
4.5 對合同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
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應選派具有豐富工作實踐經驗、懂經濟、業務強,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對于合同管理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對執行人員進行交底,使他們熟悉合同內容,做到有理、有據、有節的執行合同,變被動執行合同為自覺執行合同。
建設單位在招投標中的合同管理過程中,必須首先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在實際工作和管理中做到有法必依,保證合同執行的合法合規性和有效性,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其次,建設單位還應該在增強自身法律意識的同時,建立健全企業合同管理體系。在構建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過程中,應該重點抓住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兩方面的工作,通過建立合理的組織結構可以促進目標的實現,通過規范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管理組織人員行為。在構建組織結構的過程中,應首先明確結構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對于每個單位、部門和具體個人的管理合同的職責加以明確,保證工程管理的每個層次、每個角落都概括在合同管理中,在合同管理部門的帶領下,由合同專職管理人員、施工技術人員、工程造價人員等相關人員組成合同管理網絡,并在這一網絡平臺中開展合同管理的合作與協商。在構建合同管理制度的過程中,必須首先明確合同制度建立和健全的目標,使合同管理制度在不斷完善中逐步標準化、規范化和程序化,當然,任何時候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都必須與施工實際情況相結合,保證制度執行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1.2強化工程招標中的合同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中,招投標管理作為合同管理的主要階段和環節,也是有效控制合同執行風向的重要階段,因此,要想加強工程合同管理,必須對招投標階段的合同加強管理。
1.2.1合理選擇合同類型和科學進行分標策劃對于合同類型的確定,應該首先根據工程總的目標要求和實際情況的需要,對工程項目施工的各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然后選擇工程項目施工的時間、空間、結構和資源多維關系中的最優結合點,通過對這些結合點的考慮,對工程合同的類型進行合理策劃和選擇,以保證在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獲得優質的施工單位,從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和造價等進行有效控制,最終確保工程項目目標的實現。對于項目的分標策劃,應該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施工情況,對工程項目施工的規模、特點、工期、設計深度、工程的復雜程度、施工技術等進行明確,并且以此作為項目分標策劃的依據,保證項目分標策劃與實際施工的高效協調。
1.2.2重視合同實質性條款和專用條款內容的設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該按照工程施工的具體要求,對投標單位的信用狀況進行了解和核實,為了確保投標單位的信用狀況滿足甚至超越施工要求,可以設置合理的潛在投標單位的專業施工資質等級標準,標準設置的主要依據包括投標單位的信用狀況、施工安全情況、工程業績和技術水平等,這樣可以從多方面確保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設置與施工實際情況一致。對于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例外情況,在合同中還應該根據這些可能出現的情況擬定專用條款,設置相應的專用條款內容。例如,在實際招標合同管理過程中,應該通過堅持設計到位,杜絕“三邊”工程;為了確保合同條款與實際情況不發生沖突,應該對工程的圖紙進行詳細分析,對市場情況進行客觀、及時的調查;為了防止在招標過程中出現報價不平衡的現象而導致合同在執行過程引起各種變更爭議、結算風險和工程索賠情況的發生,必須設置預見性條款等預控條款和風險防范手段。
1.3注重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
合同管理實質上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在建設工程中的合同涉及的內容較多,專業面也較廣,因此,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擁有一定水平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等,只有擁有高素質、高水平的合同管理人員,才能保證合同管理的準確性,才能制定出更加規范的合同相關條款。除此之外,我國目前建設單位在合同管理方面配備的人員較少,相應的人才較為匱乏,因此,相關部門為了保證專業性強、復雜度高的合同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應該充分利用社會上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等中介力量,增加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的配置,從而提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
中圖分類號:X734文獻標識碼: A
一、公路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施工階段是資金投放量最大的階段,隨著施工的深入,人工、材料、機械、資金等資源就要相繼投入。從資金投放數量來講,設計前的準備階段、設計階段、動用前的準備階段等都無法與施工階段相比,它是項目實施階段中資金投入最大的階段。所以,必須把握住施工階段這個最突出的特點。在施工之前各階段的工作,如規劃、設計、招標以及有關的準備工作做得如何,全部要在施工階段主動或被動地接受檢驗,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在施工階段,如果不能妥善處理這些問題,那么工程項目總體質量會難以保證,工程進度會受影響拖延,投資可能失控。因此,在公路建設工程的各項管理(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中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是重中之重。
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合同管理專業人才
近年來我國公路工程建設出現了僧多粥少的現實狀況,造成業務承攬上的激烈競爭,不少承包商經常為了迎合業主,委曲求全地簽訂不平等的施工合同,從一開始就埋下了許多合同風險,導致合同履行紛爭不斷。很多工程項目事先簽訂的合同經常會流于形式,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經常會出現雙方繞開事先簽訂的合同,不按合同事先約定好的方法解決問題,而是找關系協調解決。同時也因為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事先訂立的合同的約束力會大打折扣,對項目有序高效進行管理就成為空談。在很多建設項目中沒有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來進行合同管理,一般都會把合同管理歸為一般的事務性工作,直接由一般的辦公室工作人員管理,使得一旦問題出現,不能立即有效地做出反應,從而對項目施工造成影響
2、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公路施工行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公路市場行政干預過多,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承包人往往成為受害者。
3、合同管理不規范,發包方隨意改變條款
由于發包人處在“買方市場”有利的地位上,再加上發包人一般都還是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所以很有可能會存在行政干預過多,在簽訂了承包合同開始施工之后,會不遵守合同約定,通過行政手段調整施工單位的投標單價,或者改變原本已經定好的規劃設計圖等情況,這些問題在鄉村公路建設工程中是尤為突出。由于近年來公路建設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發包人不遵守合同約定對于很多承包人來說根本就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一般都會接受這些不公平條款。而施工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難免會在施工過程中以偷工減料等一些違法的方式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從而嚴重影響了工程質量,加大了施工企業的風險。
三、加強合同管理的辦法
1、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把優秀人才放在這個崗位上。
(2)組織在職人員學習。可根據企業與市場的實際,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方式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布置學習任務,定期檢查;進行短期培訓;結合實際進行正反兩方面的事例分析總結;;聽電視講座,參加法律專業或經濟管理專業的考試,同時必須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通過以上努力,使其在崗位上成才。
(3)選送有關人員到院校深造。每個企業都應培養出類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員,所以應選擇工作出色、有發展前途的骨干到有關院校深造。
(4)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待遇,對于能力較強的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有精神上的鼓勵,還要有合理的薪酬,從而留住人才。
2、簽訂公路工程合同過程中的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閱讀合同文本時,要仔細琢磨、認真研究合同中所列出的各種條款,結合實際情況和項目特點,全面的列舉出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事先提出解決方案。合同內容中的用詞也一定要準確,每一條款所涉及的責任、義務、權利都要寫明白、寫清楚,要嚴密地、謹慎地進行閱讀,切記不要因為時間不足、準備匆忙而落些合同條款或留下漏洞,若有這種事情發生,會使一方或雙方的合法權益蒙受不公平的損失。
3、加強合同履約
做好工程量清單復核,嚴格履行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與其他建設合同一樣,是施工階段合同管理的依據,是施工企業與業主和監理的唯一紐帶。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履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履行合同義務。
從根本上來說,合同雙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導致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雙方行為的不一致,不協調和矛盾。合同履行作為質量控制、進度控制、造價控制的重要環節,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采取積極主動管理,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學習合同條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工程范圍,責任、權力與義務,分析各種違約行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全部條款內容履行。
施工企業為了嚴格履行合同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合同要求進度組織施工,按時向業主移交工程。二是工程發生變更或索賠事件時,按照變更或索賠程序,及時向業主提出變更簽證單或索賠報告,取得相應的工期延長及經濟補償。三是根據合同規定進行工程計量,按時提出中期支付證書,并且按照合同規定程序進行催款工作,確保適時得到工程款。四是施工企業應該認真組織施工,保證按期按質竣工,全面實際地履行合同,由此才能全部結算工程價款,從而實現自身的經濟效益,并贏得良好的信譽。
4、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工作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分析后應進行“合同交底”,即通過組織項目部管理人員和各專業施工隊伍學習合同條文。通過技術交底將工程項目和任務分解,明確其質量和技術要求以及施工中的關鍵工序和關鍵工作;將安全、質量、進度、成本目標細化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和各專業施工隊伍及個人;嚴格制定進度目標,明確完不成任務的影響和法律后果;明確施工合同有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合同交底工作使大家充分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規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雙方的合同責任和工作范圍,各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樹立全局觀念,使各項工作協調一致,避免施工中違約行為。
5、正確處理索賠和爭端
索賠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且發生實際損失后,向對方提出給予補償的要求。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懲罰。索賠依據必須是真實的、可靠的。通過索賠可以保證合同的正確實施,也是對合同雙方的約束,保證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索賠也能使工程造價更為合理,索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工程價款補償或工期補償的方式進行,索賠的費用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不能套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
應該認識到索賠是承包商維護自身利益的正當手段之一,是其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正確看待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接到索賠報告后,應及時要求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進行處理。當合同中出現了爭端,要承包方和建設單位兩者在友好互諒的前提下,通過選擇協商和解、第三人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爭端。
結束語
施工工合同管理是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始終貫穿于從投標到竣工的整個工程,只有合同管理員認真總結合同管理經驗,仔細分析合同執行情況,才能提高公司的合同管理水平和公司的效益。
參考文獻
隨著我國加入WTO已經有些許年頭,企業也邁向了國際市場,在此背景下我國的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索賠問題已經被諸多施工建筑企業所關注與重視,并把它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工作內容的管理重點。一般情況下,索賠就是指承包人在合同施行、執行的過程之中,對非己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誤、成本費用超額等引起的經濟損失的經濟賠償;而這賠償過程就是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相關經濟損益的補償以及相應權益要求等。
一、構成索賠成因的主要因素分析
索賠過程是一種合法并且合理的正當權益要求與需求,其是一種經濟補償的合法行為,而非無理爭議的懲治行為。它是建立在雙方合作、認同的基礎之上而展開的協議過程。經實踐證明,索賠程序的合理、有序開展,有助于社會建筑市場向著秩序化、規范化、標準化發展方向前進,對建筑行業的發展,提高工程建設的直觀經濟效益等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合同本身問題
簡單來說,合同本身有承發包雙方協議簽訂時的不完全性、不完整性,即使是雙方會考慮一些附加條款的添加,以致生效。也就是說無論合同在實際設計時,雙方考慮的多么詳盡,依然有著可變化在內的客觀因素加以影響,其后雙方可能遇到各種問題,但是合同中有可能沒有明確出來,這時雙方就會產生實質上的經濟糾紛。另外,還有就是承發包雙方對合同的整體體系認識程度不足,導致合同在實際簽訂時的完備性明顯不足。另外,對于工程建筑行業所簽訂的法律生效合同,是兩個學科的體系認知,即工程建筑與法律學科相應知識的結合,專業性非常強。但是往往在各方單位再考慮詳盡條款時,會出現“懂法律的不懂技術、懂技術不懂法律”的現象發生,這樣的合同極易導致其與現實背離、脫節,進而引發合同糾紛。
(二)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自然事件,另一種是社會事件。自然事件的促成原因不利條件與客觀現實障礙所導致的。如在施工階段,發生了自然災害,諸如地震、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的不可抗拒自然因素的障礙條件引發的風險損益。社會事件則是指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或者戰爭等因素的影響,引發的施工索賠。
(三)拖欠支付工程款
正常情況下,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約束時間、付款利息與利率等的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業主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工程階段性工程款以及最終支付款,承包單位就可以根據這項合同基本規定,向業主提出索賠,同時包含影響工期進度的索賠利息等。而像嚴重拖欠工程承款的行為,最終導致承包單位是資金融資過程出現困難、障礙,還是中途變更設計條款導致的工程進度延誤等行為過程,甚至也包含合同最終終止的行為,這些因素對于承包商來說,就可以提出索賠或者向法院上訴。
(四)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見分歧和經濟利益的驅動等人為因素,使合同雙方都不嚴格執行合同文件。尤其是在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承包商不考慮影響工程的其他因素,采取“低價奪標、索賠盈利”的策略,而業主也不考慮投標者的中標價是否合理,將建設項目承包給中標價低的施工企業。但是,在具體施工中,不合理的中標往往會使工程項目不能按質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引起墊支、拖欠工程款、銀行利息、工期、質量等原因的工程糾紛和施工索賠。
二、保障索賠成功的必要措施
(一)熟知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的法律環境
簡單來說,法律至高無上,法律授予合同生效,合同受法律所管理。也就是說在合同的生效期限、變更條款、索賠與爭議等環節最終明確、追究起來的這段過程,都要與法律產生緊密的聯系,涉及到法律法規的相應管制原則。所以當工程合同和法律嚴重產生背離或矛盾是,通常會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去界定相應標準。因此,做好合同管理的基本工作必須以充分了解、熟知項目合同的法律環境。
(二)制定詳盡、具備說服力的索賠報告
編寫索賠報告是一項集法律、經濟、技術等多種知識于一體的、復雜的工作,其語言性較強。索賠報告的編寫應把握兩個方面,應對索賠的合同依據、索賠事實、索賠費用、時間計算、索賠的客觀事實與損失的因果關系作有理有據的說明;索賠報告必須準確,計算的數據要準確無誤,語言要婉轉恰當,文字要簡明扼要、條理清楚、重點突出,使對方能由淺入深地了解索賠事件的來龍去脈。
(三)在談判中逐步完善合同
合約制是社會化經營活動的主要特征,合同是索賠的根本性憑證,索賠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內容;索賠的作用是解決合同雙方經濟賠償與糾紛的主要途徑,又是有效制約雙方落實責任、履行義務的重要手段。因此,一方面,要保障索賠能夠成功,首要必要展開的工作就是要加強施工合同的基本管理,認知合同的明確的條款,從而結合條款去在談判過程中逐步完善合同。這不僅是因為逐步完善合同,能夠使索賠的成功幾率大幅度增加,還因為完善的合同條文能使風險轉嫁,突出雙方的權、責、利的深刻關系以及公平合理的性質等;另一方面,詳細考慮的、逐步完善的合同能夠防范于意外風險,遏制簽訂合同雙方不愿看到的單方約束條款出現,以及防范于獨立承擔風險的可能性,將風險攤分。
(四)找準索賠事實,準備充分的索賠憑證
索賠成功的關鍵性因素,就是要保管好一切能夠證明自身利益的可靠性事實根據的原始性數據、資料。也就是說,有理有據,讓事實“說話”。有理才能夠提出索賠,有據才能使得索賠成功。如,在建設項目基礎工程開挖土方時,發現了地下水,這時就需要抽水臺班和相關設施以及人力去處理。但是,在項目招標時,業務沒有向承包一方明確說明土方開挖時會出現地下水,因此導致承包一方在投標報價時未考慮相關設施的作業費用以及工時費等,而中標之后的會審過程中以及簽訂了項目合同時,又忽略了其相應費用。所以說,像這件事的處理過程,如果承包一方拿出合同讓發包一方(業主)確認合同的簽字憑證,即可像發包一方提出索賠,索賠的具體事項就是補償相應的臺班設施以及工時費用等。但是索賠也有依據才行,而事實憑證就是當時雙方所情定時的項目合同、招標文件、圖紙會審以及業務或相關機構所簽訂的簽證單。
結語:
總之,對于建設項目工程施工行業來說,合同管理中的索賠的作用是一種警戒、預警作用。其最終目的是避免違規行為引發的經濟行為糾紛事件發生,約束合同內的約束對象能夠實行正確的正規、規范行為。因此,合理運用合同成立條件,創建良好索賠機制等,可以有效避免經濟糾紛出現、實現轉移風險、獲得補償損益等,切實提升企業的項目管理綜合運營能力。
參看文獻:
[1] 姜翔程,陳森發. 建設工程合同索賠成因及承包商對策[J]. 建筑經濟, 2009,(03)
研究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具有較大的人員流動性和較多的臨時合同工用工,且不具備固定的工作時間。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中,增減了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限制了違約金的設定,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鑒定范圍有機擴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建筑施工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那么就需要結合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科學開展勞動合同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業勞動用工的特點
1.員工工作地點不固定。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講,員工需要跟著工程項目的改變而四處流動;完成一個項目施工之后,需要到另外地區的工地中,在工作地點方面存在著較大的流動性,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建筑施工企業用工管理工作的開展。
2.員工工作時間不固定。在建筑項目施工過程中,可能會污染環境或者阻塞交通,那么施工單位為了避免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市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就會選擇其他的時間施工,而不依據大眾正常的工作時間。此外,在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工程工期可能會延誤,為了搶工期,施工單位會集中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作并不規律。此外,在季節天氣等因素的影響下,也會中斷施工,員工并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
3.臨時合同工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在建筑施工企業建設承包合同標的完成過程中,工程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是投入的主要人力資源,臨時合同工則組成了大部分的后勤服務及現場作業工人。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建筑施工業日趨成熟,但是依然存在著諸多手工操作為主的工種,包括混凝土工、架子工、瓦工、鋼筋工等。這些工種雖然不具備較高的技術含量,但是建設工程任務要想順利完成,這些工種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現階段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沒有充分重視勞動合同管理。部分建筑施工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管理,時代的進步,勞動者擁有越來越高的維權意識,國家也開始逐漸企業用工,經常會出現一些勞動糾紛。部分企業用工比較隨意,雖然將勞動關系構建起來,勞動合同卻沒有簽訂,或者是過期之后不及時續簽。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帶來嚴重的隱患,甚至會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不利影響。
2.動合同管理體系存在漏洞。眾所周知,勞動合同管理具有較強的系統性,但是我國諸多建筑施工企業卻沒有規范開展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沒有將勞動合同管理體系給完善的構建起來。部分企業甚至沒有對勞動合同管理機構及勞動合同管理崗位專門設立,在勞動合同管理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職責不清混亂等問題,制約到勞動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對策
相較于其他行業來講,建筑施工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存在著較大的特殊性,如果依然采取傳統的理念和方法來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容易增加用工成本,或者出現用工糾紛,承擔法律責任等。如員工有較大流動性,在一個月內如果無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將雙倍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員工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在搶工期等加班行為中,沒有將加班工資支付給員工,也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對勞動合同文本完善規范的制定。在勞動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是制定完善的勞動合同文本,保證與法律要求所符合,以便促使勞動合同法律糾紛得到減少,能夠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效約束,將和諧的勞動關系給構建起來。勞動合同文本需要與《勞動合同法》中要求所符合,否則就可能不具備法律效力。對錄用條件合理約定,否則勞動者即使與企業要求不符合,也無法證明和辭退。在對通信方式、緊急情況聯系人等內容合理設定,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往往需要將一些通知和書面決定送達給勞動者,但是建筑施工單位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工時不固定,那么通過對勞動者有效的通信方式合理設定,可以產生十分積極的作用。勞動者當前住址可能不符合于身份證上注明的地址,那么通過對送達條款合理設定,能夠保證與本人無法直接聯系時,向勞動者有效送達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
2.勞動合同簽訂管理。可以從首次簽訂及續訂兩個方面來理解勞動合同的簽訂,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處理規定有機明確,那么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合同簽訂環節充分重視。根據相應法律,用人單位的一項重要義務為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兩倍工資。在勞動合同首次簽訂中,需要首先對勞動合同認真簽訂,之后方可以讓工人入職;雙方協商意見統一之后,對勞動合同依法續簽,且提前做好續簽準備工作;如果沒有統一協商意見,合同需要終止,那么提前一個月內向勞動者本人發送書面通知。此外,用人單位在簽約新的勞動者時,需要對勞動者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科學檢查,如果與原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沒有解除,那么就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利影響。
3.試用期管理。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試用期管理勞動者,可以促使勞動用工成本得到節約,又可以避免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需要終止勞動合同,而承擔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選擇。在勞動合同文本內容,必須要具備的一項條款為勞動合同期限,通過對勞動合同期限合理選擇,可以避免因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大量簽訂,而增加管理難度和內容,也可以避免因為勞動合同的終止,而支付不必要的賠償金。具體來講,在勞動合同期限簽訂過程中,需要將多種因素綜合納入考慮范圍;首先為用人單位的企業文化及發展狀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比較的穩定,沒有較大流動性,那么選擇的固定期限就可以較長,甚至不需要設置固定期限。而項目人員具有較大的流動性,那么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定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其次為工作崗位因素,工作崗位的不同,對勞動者提出差異化的要求,其也會對合同期限產生決定性因素。通常情況下,越重要的工作崗位,具有越高的穩定性和保密性,那么對人員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選擇的勞動合同需要具備較長期限。而部分工作崗位是臨時性和輔的,具有較高可替代性,選擇的勞動合同就可以是短期限的。此外,還需要將勞動者的身體狀況、能力水平及綜合素質納入考慮范圍。
5.勞動合同變更。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主要類型,而具體實踐中,則是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根據相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只需要與勞動者統一意見,就可以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有機變更。在具體實踐中,需要依據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對勞動者的職業發展規劃科學引導,對勞動者合理訴求,給予足夠的尊重。綜上所述,新的勞動合同法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到了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只有更加規范嚴密的開展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方可以將其作用充分發揮出來,避免勞動糾紛的出現。特別是現階段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建筑施工企業要想獲得持續發展和壯大,就需要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依法用工,對相應規章制度體系大力完善,促使企業用工成本得到降低。
作者:楊濤 單位: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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