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4 0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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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2009年度經營管理行為和業績的基本評價
2009年***公司監事會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從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和廣大中小股東權益出發,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監事會列席了2009年歷次董事會會議,并認為:董事會認真執行了股東大會的決議,忠實履行了誠信義務,未出現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行為,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2009年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經營業績,圓滿完成了年初制訂的生產經營計劃和公司的盈利計劃。監事會對任期內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了監督,認為公司經營班子勤勉盡責,認真執行了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經營中不違規操作行為。
二、監事會會議情況
在2009年里,公司監事會共召開了**次會議,各次會議情況及決議內容如下:
1、2009年1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有限責公司2008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度報告》和《***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度報告摘要》;
2、2009年8月9日,公司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報告》和《****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三、監事會對2009年度有關事項的監督意見
1、公司募集資金及使用情況:在募集資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過首次發行募集資金凈額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金額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金額為****元,扣除上述投入資金后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余額應為****元,實際余額為****元,實際余額與應存余額差異****元,原因系:(1)以自有資金投入募集資金項目****元,尚未用募集資金補回流動資金;(2)募集資金存儲專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資金存于銀行募集資金專戶。目前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項目計劃,無違規占用募集資金的行為。
2、檢查公司財務情況:
2009年度,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制度和財務狀況進行了的檢查,認為公司財務會計內控制度健全,會計無重大遺漏和虛假記載,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情況良好。
3、關于關聯交易:
(1)公司與****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公司向****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設備,轉讓價款**萬元,該項交易定價公平、合理。
(2)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大樓,從事出售索道票、各類旅游商品及部分辦公用地。該項交易租金價格按當地市場價格確定,定價公平、合理。
(3)公司與****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委托進口協議,委托****有限公司進口索道配件,合同預算分別為**元和**元,需支付的手費****元和****元,本期支付預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進口協議,委托****有限公司進口8人座單線循環脫開式抱索器吊箱索道,報告期內向****有限公司支付預付款****元,其中包括100萬元費。上述交易按市場定價,交易公平、合理。
(4)根據公司與****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水電服務協議,****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提供水電服務,報告期內共支付水電費**元。報告期內****投資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車,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車款****元。
4、公司對外擔保及股權、資產置換情況
2009年度公司無違規對外擔保,無債務重組、非貨幣易事項、資產置換,也無其它損害公司股東利益或造成公司資產流失的情況。本監事會將繼續嚴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進一步促進公司的規范運作。
以上報告,請予以審議。
第二,運行機制行政化。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主要由政府施行,體現在對人事的干預。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由地方政府任命,使得企業的經營和運作難以完全按照市場化規則進行。
第三,董事會職能不健全,監事會流于形式。董事會基本是以通過聽取行長工作報告的形式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對銀行的風險管理、關聯交易控制、重大資產處置和重大投資等工作發揮作用有限。銀行監事會成員一般來自內部,受制于董事會或經營班子,對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監督職能難以真正實現。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選擇
一是跨區域經營與聯合重組。實行聯合重組進而實現跨區域經營以提高其競爭力,是城市商業銀行的現實選擇。
二是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通過與外資銀行的股權合作,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理念、產品技術,從而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迅速提升城市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力。同時,能夠改善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和資產質量。
三是民營資本入股。絕大多數欠發達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難以獲得境外投資,可以先從引進民營資本著手,練好內功。限制地方政府在股權結構中不能一股獨大,并鼓勵城市商業銀行實現股權多元化,積極引入并擴大民營股本比例。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建議
一是要抓住機遇,實現股權結構的突破。通過公開上市或引進優秀的民營資本和境內外戰略投資者,優化股權結構,培育多種形式的持股主體。
二是完善治理機制,優化內部治理結構。建立規范的組織架構,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之間相互制約的關系,改變經營管理層權力過分集中的現狀。建立董事會下屬的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商業銀行治理中的關鍵作用。優化內部運行機制,力求治理結構優化,效用最大化。
第二條 中證交是利用電子計算機網絡系統為證券市場提供證券報價、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中證交是全國性的金融企業,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3.5億元。
第四條 中證交根據國民經濟和證券業發展,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在部分大中城市設立分中心,并根據需要,在境外開設分中心或代表處。
第五條 中證交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證券業主管部門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中證交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中證交辦理下列業務:
(一)審批證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證券集中交易的網絡系統和設施,并管理證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為證券交易提供報價、清算、交割服務;
(四)提供有價證券托管服務;
(五)提供證券市場的投資咨詢和信息服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它部門許可或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管 理 職 責
第八條 中證交具有如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制定系統的業務管理規則,技術操作標準和規范以及其它有關管理制度;
(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系統的管理規則對利用系統設施從事的證券報價、交易、清算、交割等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申請加入系統的證券商進行審批,并對進入系統的證券商進行統一管理;
(四)負責系統的開發、操作和管理并對系統各類人員進行統一培訓;
(五)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它部門委托的其它職責。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中證交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股東。股東最低出資額為1千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股東有以下權利:
(一)委托人即股東代表參加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查閱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十二條 董事會由各股東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組成。
第十三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通過決議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批準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聽取并審查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五)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六)對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八)決定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獎懲;
(九)提議股東單位撤換其行為有損公司形象,或有與其董事身份不相稱之行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會作出的上述各決議事項中,第(二)、(三)、(八)項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同意,第(十)項須由全體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事由。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總經理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議。
第十六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有關人士作為代表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記錄員簽字。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董事長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中證交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中證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四)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監 事 會
第十八條 中證交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為公司監督機構,對公司的業務、財務工作,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由三人至五人組成。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成員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不得兼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監事會設監事長,監事長由全部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經監事長或半數以上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會議,提出建議或糾正意見;
(二)對董事會決議和董事長、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提出質詢并要求答復;
(三)檢查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維護股東、職工的合法權益,制止董事、公司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為;制止無效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報告;
(五)必要時,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監事會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同意。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總 經 理
第二十三條 中證交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現由董事會聘任,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偨浝碡撠煿救粘=洜I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業務活動;
(三)組織擬定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五)決定對公司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用、解聘、辭退;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總經理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二十六條 總經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八章 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中證交的財務與會計制度,根據《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并結合本公司業務特點制定。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在董事會召開二十日前備置于中證交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二十九條 中證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依法繳納稅金和分配利潤。
第三十條 中證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金融監管當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審計部門報送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三十一條 中證交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在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二、監事會會議情況
在2009年里,公司監事會共召開了××次會議,各次會議情況及決議內容如下:
1、2009年1月××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有限責公司2008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度報告》和《××*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度報告摘要》;
2、2009年8月9日,公司召開第二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報告》和《××××有限公司200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三、監事會對2009年度有關事項的監督意見
1、公司募集資金及使用情況:在募集資金的管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
公司于200××年××月通過首次發行募集資金凈額為××××元,以前年度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金額為××××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金額為××××元,扣除上述投入資金后公司募集資金專戶余額應為××××元,實際余額為××××元,實際余額與應存余額差異××××元,原因系:(1)以自有資金投入募集資金項目××××元,尚未用募集資金補回流動資金;(2)募集資金存儲專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元。目前尚未使用募集資金存于銀行募集資金專戶。目前募集資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項目計劃,無違規占用募集資金的行為。
2、檢查公司財務情況:
2009年度,監事會對公司的財務制度和財務狀況進行了的檢查,認為公司財務會計內控制度健全,會計無重大遺漏和虛假記載,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情況良好。
3、關于關聯交易:
(1)公司與××××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公司向××××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設備,轉讓價款××萬元,該項交易定價公平、合理。
(2)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公司承租××××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大樓,從事出售索道票、各類旅游商品及部分辦公用地。該項交易租金價格按當地市場價格確定,定價公平、合理。
(3)公司與××××有限公司簽訂的兩份委托進口協議,委托××××有限公司進口索道配件,合同預算分別為××元和××元,需支付的手費××××元和××××元,本期支付預付款××××元。公司子公司××*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進口協議,委托××××有限公司進口8人座單線循環脫開式抱索器吊箱索道,報告期內向××××有限公司支付預付款××××元,其中包括100萬元費。上述交易按市場定價,交易公平、合理。
(4)根據公司與××××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水電服務協議,××××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提供水電服務,報告期內共支付水電費××元。報告期內××××投資有限公司租用本公司大巴車,共向本公司支付租車款××××元。
第二條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村鎮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村鎮銀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村鎮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村鎮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村鎮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村鎮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
第六條村鎮銀行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村鎮銀行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第八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四)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且由發起人或出資人一次性繳足;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七)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村鎮銀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十條設立村鎮銀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籌建村鎮銀行,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工作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起人或出資人最近2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六)發起人或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交其注冊地監管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村鎮銀行的籌建期最長為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申請人可提交開業申請。
村鎮銀行申請開業,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七)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村鎮銀行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二)村鎮銀行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十四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核準。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村鎮銀行的籌建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銀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村鎮銀行達到開業條件的,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村鎮銀行可根據農村金融服務和業務發展需要,在縣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撥付營運資金額度及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條村鎮銀行設立分支機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監管辦事處備案。未設監管辦事處的,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村鎮銀行在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備案后即可開展籌建工作。
村鎮銀行分支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村鎮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通過所在地銀監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并在任職前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
第十九條經核準開業的村鎮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由決定機關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三章股權設置和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村鎮銀行的股權設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他金融機構的主要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入股村鎮銀行須事先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六)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擬入股的企業法人屬于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計算。
第二十四條境內自然人投資入股村鎮銀行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五條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
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股本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前報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村鎮銀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向認繳股本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所持股份和分紅的憑證。
第二十七條村鎮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村鎮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
第二十八條村鎮銀行的股份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或出資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鎮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村鎮銀行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九條村鎮銀行的實收資本變更后,必須相應變更其注冊資本。
第四章公司治理
第三十條村鎮銀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村鎮銀行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復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靈活的組織機構。
村鎮銀行可只設立董事會,行使決策和監督職能;也可不設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相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村鎮銀行應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不設董事會的,應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督部門(崗位)或利益相關者派駐的專職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三條村鎮銀行設行長1名,根據需要設副行長1至3名。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由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兼任行長。
村鎮銀行董事會或監督管理部門(崗位)應對行長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并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備案。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四條村鎮銀行可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村鎮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五條村鎮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村鎮銀行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村鎮銀行章程,致使村鎮銀行形成嚴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村鎮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村鎮銀行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管理水平。
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可不設專業委員會,并視決策復雜程度和風險高低程度,由相關的專業人員共同研究決策或直接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策。
第三十七條村鎮銀行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與當地農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文化。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村鎮銀行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從事同業拆借;
(六)從事銀行卡業務;
(七)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八)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
(九)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村鎮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
有條件的村鎮銀行要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并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
對部分地域面積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鎮,村鎮銀行可通過采取流動服務等形式提供服務。
第三十九條村鎮銀行在繳足存款準備金后,其可用資金應全部用于當地農村經濟建設。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首先充分滿足縣域內農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余資金可投放當地其他產業、購買涉農債券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
第四十條村鎮銀行應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發展的授信工作機制,合理確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以內,村鎮銀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環放貸的方式發放貸款。
第四十一條村鎮銀行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村鎮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
第四十二條村鎮銀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資本補充、約束機制,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確保資本充足率在任何時點不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條村鎮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對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進行糾正和完善,確保依法合規經營。
第四十四條村鎮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村鎮銀行應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提交其權力機構審議。
有條件的村鎮銀行,可引入外部審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村鎮銀行應按規定向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報送會計報告、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并對報告、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六條村鎮銀行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披露年度經營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村鎮銀行開展業務,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業務發展和當地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結合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依法審批村鎮銀行的業務范圍和新增業務種類。
第四十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村鎮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并對村鎮銀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風險集中、關聯交易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內部評級指引》的有關規定,制定對村鎮銀行的評級辦法,并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差別監管。
第五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村鎮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適時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資產率低于5%的,適當減少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
(二)對資本充足率高于4%但低于8%的,要督促其制訂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力度,適時采取限制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三)對限期內資本充足率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于15%的,可適時采取責令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進行糾正;
(四)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及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第五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建立對村鎮銀行支農服務質量的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定期對村鎮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可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對村鎮銀行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五十三條村鎮銀行違反本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風險提示、約見其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監管質詢、責令停辦業務等措施,督促其及時進行整改,防范風險。
第五十四條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村鎮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六條村鎮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組織形式;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任職資格。
第五十七條村鎮銀行的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村鎮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發證機關繳回金融許可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所稱農村地區,是指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及縣以下地區。
第六十條本規定所稱境內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所列金融機構。
此事件引發了一次狂飆式的討論,并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注。因為,真正處于輿論旋渦中心的,其實是馬明哲所代表的中國當下金融領域中的高薪職業經理人群體,涉及保險、銀行、證券、投資等諸多領域的高管隊伍。
天價薪酬從何而來?
2008年的最新調查數據表明,在我國的A股市場中,金融業職業經理人的平均年收入為人民幣153萬元。也就是,一個普通的上市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其收入是一位部級干部的十幾倍。
據“中華英才網”的最新薪酬調查顯示,2007年,中國金融行業總薪酬漲幅280%,其中,浮動薪酬的漲幅為1370%,出現了年薪過千萬元的高管富豪,如深圳發展銀行的董事長法蘭克?紐曼(人民幣2285萬元)、民生銀行董事長董文標(人民幣1748.62萬元)、民生銀行行長王彤世(人民幣1004.61萬元)。 接近千萬的銀行高管也很普遍,如招商銀行行長兼首席執行官馬蔚華(人民幣963.1萬元),中國銀行信貸風險總監詹偉堅(人民幣986.6萬元)。
2007年,中國銀行業60%以上凈利潤增長的趨勢是金融界高管普遍增薪的原因。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由于2005年起出現的上市企業高管薪酬市場化激勵機制的逐步落實。越來越多的金融企業設計了各種股票激勵機制,作為傳統薪酬之外的長期激勵。這些機制,基本參考了職業經理人制度的誕生地美國。根據國外統計數據顯示,在美國,CEO的報酬分為基本工資、福利、獎金和企業股票認股權三部分。除基本工資、企業福利與績效獎金外,其超過70%的收入還是來自以股票期權為主的認股權。他們可以用低于市價的價格購買或得到公司股票。比如, 蘋果公司的CEO史蒂夫?喬布斯的工資都只有1美元,但蘋果公司給予他2000萬股公司股票的認股權卻價值8.72億美元。
在2004年中國國資委出臺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中指出:“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中長期激勵單元構成。”于是,按照上述兩種國外與國內薪酬機制的說法,一些國企與非國企金融上市公司開始從2005年起制定各自的“中長期激勵單元”計劃,據《21世紀經濟報道》 報道顯示:中國交通銀行率先實行。交通銀行授予了董事長、行長、監事長等高管以股票增值權方案。到2007年,該行就股票增值權所確認的支出總額為人民幣1900萬元。
根據平安保險披露資料,平安保險原先在2004年定下的股票期權在2007年兌現,馬明哲的人民幣6616萬年薪的大部分來自這“長期激勵的首期首次支付”。其常務副總經理梁家駒與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張子欣也同時獲得了人民幣4813萬元與人民幣4770.4萬元的“中長期激勵單元”。
天價薪酬該不該拿?
如此高額的收入,在基尼系數為0.47的中國(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數字),勢必引起社會輿論的討論與關注。比如,銀行與銀行之間的高管收入差距逐步擴大。國有銀行或者地方銀行與市場化程度較高的股份制銀行的高管收入相比就明顯較低。并且,高管與普通員工平均薪酬水平的差距也在加大。
目前,部分CEO富豪確實存在“績效不足、激勵有余”的例子,在2008年《福布斯》中文版推出的第四次中國A股非國有上市公司“最佳和最差老板”調查中,入選最差老板榜單的10家企業的平均凈資產回報率低到了-54.5%,而其高管們2007年平均薪資卻高達32.5萬元。
從2006年中國上市公司年報等歷史資料中發現:CEO富豪集中在優質公司里,最高年薪者為995萬元人民幣。而在墊底10位的上市公司中,CEO年薪都未突破3萬元,僅為2.96萬元。2007年,深圳發展銀行的董事長法蘭克?紐曼2285萬元的薪酬為企業帶來的是20年來最高的凈利潤水平??上У氖?平安保險的“績效與收入”理論在今年的實際考核中顯得有些蒼白。2007年,中國內地的保險業總盈利卻只有人民幣51億元左右,而中國平安A股價格從2007年10月最高的149.28元跌至2008年7月的43.04元。 為此,馬明哲曾向股民做出了公開道歉。
亟需建立薪酬考核機制
而在英國,早在上世紀90年代,也曾因上述原因爆發過一次席卷全國的“公司治理運動”,根據對英國1000多家知名公司所作的調查,公司高管的薪酬以每年10.5%的速度上漲,卻與公司的績效不存在相關性,以至激起公眾和股東的強烈不滿,紛紛要求改革公司高管的薪酬確定機制以及其他有關的公司治理機制。在此背景下,1995年,英國發表了著名的《格林伯瑞報告》,核心就是關于公司董事會報酬的決定和相應說明的《最佳做法準則》。
對于這兩年來,國內銀行高管薪酬激增的現象,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結構金融研究室主任殷劍鋒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表示,這些高管的薪酬大幅增加跟這兩年銀行業的業績快速提升有關系。但是在當前信貸緊縮、宏觀調控措施不斷出臺的形勢下,銀行業業績的快速增長是否具有可持續性還值得探討,而銀行業作為服務性行業主要的成本支出就是人力成本,因此在保持適當激勵機制的同時也應該“未雨綢繆”,控制人力成本支出。他表示:“薪資水平還是應該和領導能力掛鉤?!?/p>
同樣,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微觀經濟研究室劇錦文副主任在電話中告訴筆者:不管是國企還是非國企的金融高管的薪酬結構本來就存在著一定的激勵機制。但是不能偏離實際,薪酬太高的激勵機制將朝著與其初衷不利的方向發展。國家出臺相關的“限薪”政策是很必要的,但是這種限制不能對國企高管薪酬制度進行直接的干預,畢竟薪酬還是由股份制公司的董事會決定的。
2008年7月15日,北京市國資委正式印發了《關于建立重點骨干企業董事會工作報告制度實施意見(試行)》,規定從即日起,北京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點骨干企業董事會每年都要向市國資委報告企業經理人員的薪酬情況。7月28日,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在“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討會”上表示,國資委將按資本市場要求建立較穩妥規范的股權激勵制度,而這也是建立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的重要一環。
同時,中國保監會也提出了限制高管薪酬的計劃。7月15日,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首次披露,部分保險公司出現了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據初步測算,截至6月底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為12家,比年初增加2家,其中個別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行業償付能力總體水平下降。對于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保監會決定用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資金運用渠道等方式改善償付能力。
而回顧相關“限薪歷史”, 國務院國資委曾在一次收入分配工作會議中透露,從2004年至2006年,有87家央企負責人因考核下降被降薪,改變了以往企業負責人薪酬與其承擔的責任和經營績效脫節、自定薪酬、高低懸殊、該高不高、該低不低、能升不能降等不合理的狀況。
這對于中國的國企金融機構或者是其他金融機構的CEO高管來說,這些“限薪預示與績效考核計劃”,無疑將一次關于“是騾子是馬拉出來溜溜”的經營業務能力大考。而類似收入問題的爭論也是短期內所無法結束的。
(數據來源:和訊網)
即使是在美國,上市公司CEO薪酬過高,也會屢屢遭到廣大投資者、股民的指責與監督,同時他們還承擔著企業業績給予的各種風險。比如,2003年,紐約華爾街傳奇英雄,紐約證交所前主席理查德?格拉索因被輿論公布其將獲1.88億美元的“退休獎勵”而黯然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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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和訊網)
法蘭克?紐曼(Frank N. Newman):
1942年出生,美國哈佛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深圳發展銀行第六屆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兼任道瓊斯公司(Dow Jones & Company)審計委員會副主席以及薪酬委員會委員。年薪為2285萬元人民幣。
馬蔚華:
(一)銀行業頒布的有關指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6年起陸續頒布了《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有關治理、內部審計、風險管理的指引。特別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明確規定:(1)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應履行監督、評價和咨詢之責,審查評價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2)應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垂直管理的內部審計部門,配置具有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首席審計執行官;(3)應按照員工總數1%的比例配備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內部審計人員;(4)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和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5)經董事會批準,內部審計項目可部分外包,實行合作內審制;(6)首席審計執行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緊密的與內部客戶(如董事會、高管層)及外部客戶(如銀監會)的溝通報告制度;(7)加強內部審計部門與合規管理部門、風險管理部門之間的協作,內部審計部門要定期獨立評估合規及風險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
(二)保險業制定的相關規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保險業構建良好的治理、風險管理以及內部控制制定了規范。繼2006年元月頒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后,又陸續頒布了《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等配套法規。值得關注的是,《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明確要求:(1)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其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務性質和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2)應當設立對董事會和高管層雙重負責的審計責任人職位,審計責任人的聘解應當向保監會報告;(3)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應不低于公司員工總數的5‰;(4)內審部門每年應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全面評估,出具內部控制評估報告;(5)保險公司應向保監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審計發現的重大風險事項以及未有效整改的審計發現。
(三)國資委頒布的相關指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5年《關于加強中央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通知》的基礎上,于2006年6月頒布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以指導央企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該指引強化了內部審計在企業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明確規定:(1)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的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2)企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審計檢查制度,要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確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3)企業應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并將主要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4)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工作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審計報告應直報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5)內部審計應積極參與風險管理培訓工作,以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6)內部審計部門是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職責履行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四)財政部、證監會及審計署出臺的相關規定財政部高度關注《薩奧法案》對內部控制建設的影響,采取了切實有效的行動。2006年2月,新修訂的《審計法》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隨后審計署于2007年首次就《中外內部審計準則比較研究》等五項內部審計課題公開立項,組織學術界和實務界專家展開研究。2006年7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共同研究制定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2007年3月,委員會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和17項具體規范的征求意見稿。隨后,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建設取得重大突破,《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在2008年6月頒發。該規范明確指出:內部審計作為“內部監督”要素的核心力量,應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獨立評估,對已發現的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同時,“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上的獨立性”,這是改善企業控制環境的重要措施。這一基本規范以及后續具體規范的出臺為我國企業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建設提供了基礎性、權威性指引,必將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控制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有利于改善企業的運營狀況和治理機制,有利于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這些規范的頒布,說明內部審計的建立與完善不僅是各組織提高管理水平、加強風險防控能力、促進組織目標實現的必要保障,更成為監管部門以及行業主管機構作出的強制性要求。在這一大背景下,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順勢而為,于2006年提出內部審計應全面轉向以控制和風險為導向的現代管理審計;同年協會設立衛生內部審計分會、與IIA簽署《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協議》;連續舉辦內部審計外部質量評估師資培訓班,并于2007年6月在中國殼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實施并通過了IIA質量評估組所進行的外部評估;積極指導地方協會推動人大或政府出臺有關內部審計的條例或規定;積極支持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等設立內部審計司(局),支持大學及醫院等非盈利組織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積極動員和宣傳CIA考試。作為內部審計發展最好證明的是,三年來涌現了一大批先進的內部審計單位,不僅有先進的審計理念、審計技術,更有顯著的價值增值。強調要樹立“未病先防”、“小病早治”、“大病防變”、“病后防復”的理念,積極開展控制和風險導向審計;要全面應用信息技術,建立“問題查找模型”,揭示重要的結果偏差和控制偏差;要持續進行全面的內控與風險管理缺陷診斷和缺陷治療,以發揮內審在評估、協調、補救等方面的
咨詢功能;要以和諧增值為目標,以數字化審計為手段,以差異化的溝通、報告為方法,將內部審計打造成管理改進的牽引器、良好文化的催化劑?;诖?,準則委員會于2006~2008年,在已定三批準則的基礎上,又研究制定了十項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和實務指南,并分三批頒發。
二、控制自我評估等內部審計準則的頒布
2006年協會頒布了第四批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在該批準則的制定過程中,各方面專家和實務工作者對若干重要問題進行了細致、激烈的討論。
(一)控制自我評估與內部控制審計的關系 第21號準則對控制自我評估這一近年來創新的內部審計業務和技術進行了詳細規范。討論認為,該準則首先應明確定位并清晰說明與內部控制審計的關系。盡管控制自我評估的主體是組織內負責制定與執行內部控制的相關管理人員,且這一方法在實務中也適用于管理人員自行組織的管理自我評估、風險自我評估活動,但該準則是以內部審計的視角、內部審計的立場,對內審人員如何利用這種方法幫助提高審計效率、評估“軟控制”、協助管理層進行整體內部控制評估等問題進行詳細規范。因此,控制自我評估法通常是在內部控制審計展開前進行,為整體內部控制審計創造和諧環境奠定扎實基礎。內部審計人員在控制自我評估中的責任,可歸納為召集、組織、協調、記錄、督導,內部審計人員并非控制自我評估的主體,而是促進相關管理人員在控制自我評估中消除顧慮、積極主動、坦誠交流,真正形成一種既相互獨立、又緊密合作的伙伴關系。該準則還對控制自我評估的主要方法進行了規范,其別強調“專題討論會法”。準則研討會還認為“專題討論會”是控制自我評估中應用效果最好的方法,能收集到有效且豐富的信息,應在內部審計實務中加以倡導。同時,控制自我評估是一種對內部控制進行持續監督的良好方式,雖然目前在我國實務中應用尚少,但為了推動該項業務的開展,有必要在準則中對其應用頻率進行規范,準則要求控制自我評估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與客觀性的理解 第22號準則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分別作出了一個比較準確的定義。重新思考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是IIA新準則的重大變革之一,這一變革厘清了內部審計獨立性與外部審計獨立性的區別,確立了客觀性在內部審計活動中的主導地位。討論認為,準則應借鑒IIA新準則的相關內容,明確界定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及其相互關系。實務中,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保持絕對的超然獨立、始終游離于所審查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之外是不現實的,也與其增加組織價值的宗旨相背離,但其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保持客觀的態度。而為使內部審計人員保持客觀性,獨立的組織地位十分重要??陀^性是獨立性的目的,獨立性是保持客觀性的必要條件。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是能夠為內部審計活動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無任何破壞客觀性之利益沖突的環境;內部審計的客觀性則是內部審計人員要秉持的態度和精神狀態。由于獨立性由內部審計機構的狀態所決定,故對內部審計人員執行業務來說更為重要的是“客觀性管理”。這種理念意味著內部審計人員對于客觀性的保障是一種積極、主動的過程,而不是一種只能被動接受的狀態。因此,討論意見認為,準則應特別重視對客觀性管理的規范??陀^性管理遵循“主動管理”、“積極管理”的原則,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識別影響客觀性的因素;評估每個影響因素的嚴重性;采取措施控制“嚴重影響因素”的“嚴重影響程度”;報告客觀性受損的情況。
(三)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關系的性質 第23號準則主要討論了基于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而闡述的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關系,即內部審計機構由于隸屬于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而形成的協助其工作并向其報告的組織關系,具體有三種:領導與被領導;協助與被協助;報告與接受報告?;诖耍瑴蕜t列示了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在各類組織中的不同形態,明確了內部審計機構接受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領導、協助其工作、向其報告三方面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以實現董事會、最高管理層與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中的協同作用,促進組織治理質量的改善和提升。討論還認為,內部審計機構除向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提交日常的業務報告(即審計報告)外,還須提交審計工作報告,準則對工作報告的提交時間和內容進行了規范。為使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及時了解審計工作情況,準則要求報送工作報告的頻率為至少一年一次。審計工作報告包括兩部分:一是有關內部審計機構工作開展情況的總結和概括;二是內部審計機構的資源使用情況和業績情況。前者是為了讓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對一段時間內部審計工作涉及的經營活動、內部控制情況有總括的了解,便于其在此基礎上進行決策,改進管理;后者是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狀況的評價和匯報,有助于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了解內部審計部門的運作效率和成本效益情況。
(四)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內容第24號準則要求企業應按照現代內部審計的理念,將內部審計機構視作能為組織提供增值服務的部門,該部門并非傳統意義上的“成本中心”,而是能夠創造價值的“利潤中心”。因此,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內容的明確界定尤為重要。準則按照管理的要素將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內容規范為:計劃編制、人力資源管理、組織協調、領導與溝通、項目業務控制。這五方面的具體內容在部門管理層面和項目管理層面都有所涉及,部門管理是內審機構運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項目管理是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項目業務工作的管理與控制。討論意見認為,準則應分別對這兩個層次的管理內容、方法及職責進行詳細規范。組織性質及治理結構的狀況對內部審計機構的體制、運行和管理有深刻的影響,討論意見要求本準則能夠適用于不同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因此本準則將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形式概括為單層級與多層級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實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級管理制,也可以實行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形式。
三、“三性審計準則”的頒布
2007年協會頒布了第五批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包括25號至27號的經濟性審計準則、效果性審計準則和效率性審計準則,統稱“三性審計準則”。對組織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經濟性審計、效果性審計和效率性審計(簡稱“三性審計”)作出規范,是我國內部審計準則建設的一大創新。早在上世紀50年代,IIA就在第二號《內部審計責任說明書》中強調了管理審計的地位,并倡導內部審計機構積極推行管理審計,為組織服務。管理審計相對于財務審計,是一種更能夠為組織增加價值的服務。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企業內部審計目標逐漸由評價財務的真實合法性轉向評價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內部審計模式也逐漸由傳統的財務審計轉向現代管理審計,如何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經濟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進行科學評價成為內部審計亟需規范的問題。IIA雖在幾十年前就開始倡導管理審計,但其至今尚
未就經濟性、效果性以及效率性問題頒布專門的審計準則。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組織多方專家,經過多年調研論證,最終頒布了“三性審計準則”,這是內部審計準則的重大突破,也體現了我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先進性與前瞻性。
(一)“三性審計準則”充分借鑒了政府審計準則和政府審計實務中有關業績審計的思想和方法 在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制定伊始, “借鑒和包容政府審計和獨立審計準則”就是準則委員會堅守的重要原則。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關于政府業績審計的研究層出不窮,而政府審計實務也逐漸將關注重點由受托財務責任轉向受托管理責任,業績審計的規模和范圍得以迅速擴展。業績審計的核心就是對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審計。業績審計可以尋求對被審計項目和組織的積極改進,影響政府資源配置和決策,因而它對公共受托責任的履行以及公共資源的配置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僅僅是政府機構,任何組織的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也都存在著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問題,內部審計對這“三性”的審查和評價,有助于組織內部資源的有效配置,改善組織運營,增加組織價值。因此,在“三性審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充分借鑒政府審計領域中業績審計的內容、方法、技術、判斷標準等,力求為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執行管理審計提供規范的指導。
(二)“三性審計準則”與內部控制之間的關系組織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經濟性、效果性與效率性是“三性審計”的對象。組織的經營活動是以增值為目的,通過對全部資源的優化配置而進行有效運營的方式,一般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經營租賃、購買商品、接受勞務、廣告宣傳、推銷產品、交納稅款等活動。在《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中,曾對內部控制作出如下定義: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內部控制貫穿于各項經營活動之中,其有效運作是保障各項經營活動按既定程序順利進行達成目標的條件??刂剖枪芾淼囊刂?,組織管理者(內部審計是其重要成員)一般將控制叫作“管理控制”。管理控制是組織管理層確保資源獲取及使用。有效地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由戰略規劃、預算、資源配置、業績衡量、考評和激勵、責任中心的分配和轉移價格等基本元素構成。管理控制的有效運作是實現組織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前提和基礎,因此“三性審計”的結果要落實,根本上需要依靠各種管理控制的方法和手段?!皟炔靠刂啤迸c“管理控制”在內涵上并無沖突,前者主要是會計師和審計師角度對控制的理解,后者是組織管理者的用語,二者都是為確保組織以最佳方式履行指定職責,取得預期效果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針對組織內部控制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進行審查,實質上審查的就是組織內部的管理控制,指出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影響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的控制偏差或控制缺陷,完善管理控制,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同時,管理控制的有效運作,是保證整個組織實現目標、改善經營活動、促進組織資源節約的基礎。因此,內部審計領域中的“三性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系是雙向互動的,內部控制是“三性審計”的對象,同時組織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最終需通過加強內部控制來落實。
(三)“三性審計”的對象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審計既可針對整個組織的經營活動,也可針對特定項目或特定業務。政府業績審計主要是以項目為對象,因為政府的財政撥款與結算,是針對具體項目的,判斷這些項目在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經濟性、效果性及效率性,以及項目的目標是否實現,是業績審計的目的。在準則研討過程中,曾對“三性審計”的對象有著激烈的討論,有人根據政府業績審計的相關內容,認為內部審計進行的“三性審計”也是針對項目而言的,這種觀點實際上并不完整。組織的經營活動、內部控制與政府業績審計的對象并不完全相同,在企業中,各種經營活動是持續進行的,內部控制則貫穿其中。資源的投入及使用,既包括特定項目中的投入與使用,也包括日常業務中的耗費,如銷售業務不屬于特定項目,但也有廣告投入、促銷策略的運用以及銷售人員的人力投入等資源耗費問題,同樣需要對銷售業務的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作出判斷。另外,從組織經營活動的全局看,也有資源的投入、使用以及產出的問題,如資本的投入、使用以及回報。因此,在內部審計的“三性審計準則”別指出,“三性審計”可以針對整個組織的經營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或特定業務進行,這種觀點既借鑒了政府業績審計的內容,又充分考慮了內部審計的特點。
(四)“三性審計”評價標準的建立由于經濟性審計、效果性審計和效率性審計既可以針對整個組織的經營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或特定業務,因此其審計對象非常多樣。“三性審計”不像財務報表審計,可以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為統一的評價標準,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每一次的審計對象,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若組織管理層事先已針對組織的經營活動或特定項目及業務制定了標準,如計劃、預算等,則這些標準是否達到以及如何達到就是判斷該活動、項目或業務是否達成目標的依據。因此,在執行了必要的評估確認其適當性之后,管理層制定的標準通??芍苯幼鳛椤叭詫徲嫛钡脑u價標準。但審計實務中還會面臨管理層事先未制定標準的情況,準則也對此作出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應會同管理層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此時,“三性審計”就成了一種“商定服務”。會同管理層選擇適當的標準要充分考慮組織目標和管理層的需求,要求內部審計從管理者的角度上思考問題、作出判斷,同時發揮內部審計的專家作用,這也體現了內部審計一貫的合作、交流、服務、增值的理念。
(五)經濟性、效果性及效率性的關系和準則先后順序的安排準則研討會中,曾就“三性審計準則”是合并為一個準則規范還是分為三個準則規范進行過激烈的討論,最后采納了“三性”分開規范的意見。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經濟性、效果性及效率性在組織內部審計實務中是可以分開進行的,雖然在政府業績審計中,通常是對被審項目同時進行經濟性、效果性和效率性評價,但內部審計是為組織管理層服務的,基于管理層的特定需要選擇“三性”中一個或多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評價是務實的。同時,將“三性”分開,有助于針對各自不同的內容以及方法進行更為詳細的規范,這對于指導我國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管理審計具有重要意義。“三性審計準則”的分立并不意味著這三者間關系的割裂,在三項準則中都明確闡述了三者之間的密切關系:經濟性衡量的是資源的投入和使用,效果性衡量的是取得的成果。效率性衡量的是投入與產出之間的對比關系。在內部審計實務中,對經濟性的衡量相對獨立,可以針對經營活動和特定項目或業務進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審計。從邏輯上看,先投入,再產出,最后才能對投入產出進行對比,于是,在準則的編排順序上,采用“經濟性一效果性一效率性”的次序,這種次序有助于內審人員基于前面的規范理解后一個規范。但需要
說明的是,“三性”中最重要的是效果性。雖然對經濟性的評價可以單獨進行,但究其根本卻不能完全無視該經營活動、項目或業務的效果,如果沒有經濟性、效果性,當然也就無所謂效率性問題。事實上,經濟性和效率性的最終目標都是要實現好的效果性。概而言之,經濟性是前提,效率性是過程,效果性是目的。于是,第26號《效果性審計準則》是這三項準則中的重點,該準則對“效果”的規范是一個廣義的概念,除考慮組織經營活動、特定項目或業務的經濟效果(如產值、收入、利潤)之外,還考慮了其社會效果(如社會滿意度、環保效應、社會責任)。隨著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日益受到重視,各類組織對其社會責任的審視也愈加重要,《效果性審計準則》對評價組織社會效果的實現具有指導意義。
四、信息系統審計等內部審計準則的頒布
2008年協會頒布了第六批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即第28號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第29號后續教育準則,此外還了第3號審計報告實務指南。
(一)信息系統審計準則的背最、定位及核心方法 20世紀中后期所興起的信息革命浪潮以前所未有之勢沖擊著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無論企業所處的經營環境還是經營方式和管理手段無不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從會計電算化、管理信息系統(MIS)、企業資源規劃(ERP)、客戶關系管理(CRM)到電子商務(EC),充分顯示企業各項經營活動普遍趨于信息化,經營管理趨于網絡化與自動化,信息技術已成為企業運行的基礎平臺。隨之而來的是如何開展信息系統審計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進入新世紀后,IIA更加重視信息系統審計工作,陸續相關指南和報告,如2006年底的《基于風險的信息系統控制評價指南》(簡稱GAIT),即提供了一套原則和方法,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從信息系統控制評價人手,介入IT審計,幫助管理層識別關鍵風險因素、揭示重要控制缺陷,以合理評價內部控制信息系統的效率性和效果性。在內部審計領域,關于信息系統審計最全面、最先進的指南則是《全球信息系統審計指南》(GlobalTechnoIogyAuditGuide,簡稱GTAG),是IIA為首席審計執行官、審計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提供的IT審計指南,內容深入淺出,便于及時了解有關信息系統管理、控制或安全方面的問題。從管理者的視角關注信息系統的風險與控制,并用特定方法解釋IT控制及審計實務。GTAG還提供了快速解決最新IT問題的機制。從2005年第一號GTAG起至今,IIA已了ll項信息系統審計指南。在此背景下,準則委員會決定借鑒IIA指南的精神、技術和方法,結合我國信息技術應用的實際情況,制定信息系統審計準則。
關于信息系統審計的定位。在準則討論過程中,大家都特別強調要準確說明信息系統審計的定位。信息系統審計不是信息化環境下利用計算機技術的審計,不是為建立和運行“問題查找模型”、以高效搜尋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問題的非現場審計系統,也不單指通常所說的信息技術審計。信息系統審計涵蓋兩部分內容:一是對信息系統本身的審計,二是對信息系統所涉及的內部控制及流程的審計。這意味著信息系統審計不僅要對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審計,還要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數據準確性和完整性,信息系統的立項與采購、設計與開發、測試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等,以及對具體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系統內部控制的設計與執行、效果與效率進行檢查和評價。這一定位明確界定了信息系統審計的范圍。信息系統審計定位的落實,取決于合理的審計組織方式。信息系統審計可作為獨立的審計項目實施,也可作為綜合性審計項目的組成部分實施。前者的審計目標可以關注系統本身的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如系統開發審計、系統安全管理審計;也可以對與系統直接相關的其他信息技術管理環節給于關注,如信息技術投資審計、系統外包管理的審計。在綜合性內部審計項目像財務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合規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中,由于組織的運營、管理及核算需依托信息系統,因此,需對涉及的信息系統進行審計。
關于信息系統審計的核心方法。準則強調信息系統審計中風險導向審計法的貫穿。由于信息系統具有技術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對組織各方面的運作起著基礎支撐作用,信息技術相關的風險將直接影響組織運轉的方方面面。因此,在審計過程中不論是計劃或是實施以及后續審計都需要緊緊圍繞風險的評估來進行。準則要求充分結合信息系統的特點,選擇適當方法,在三大層面――組織層面、一般性控制層面以及業務流程層面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將審計的內容和范圍涵蓋到高風險領域,對相應的信息技術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進行測試。
(二)后續教育準則的背景、內容與方式IIA一向重視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2007年12月頒布的“全球核心知識”(CBOK2006),以及同期修訂的內審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框架,就是對后續教育有重大影響的調查報告或研究報告,尤其是CBOK,就內審人員遵循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所用的審計工具和技術、應具有的知識與技能、審計的作業與型態等進行了廣泛調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也高度重視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問題,專門設立了培訓委員會,十多年來舉辦了大量不同層次、不同種類的培訓工作,并取得較好的效果。在許多大型組織,內部審計部門采取了靈活多樣的后續教育方式,如課堂教育、網絡課程學習、視頻會議、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現場示范、正式的導師制、業務交叉培訓、職業組織培訓等,并對培訓計劃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在此背景下,準則委員會決定制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準則。
關于后續教育的內容。本準則規定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后續教育的內容,除涉及法律法規、內審準則及職業道德規范、內審理論與實務外,還特別突出從事管理審計時需要的信息技術、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培養復合型內審人才是準則討論過程中非常強調的,這也是根據準則制定的基本原則之一――充分考慮財務審計與管理審計的結合作出的要求。準則還特別將后續教育的內容在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項目負責人和審計助理人員三個層次加以區分,以突出重點、按需施教。這是充分考慮了我國內審實務狀況而作出的安排。
關于后續教育的方式。自學以及接受培訓的方式在西方國家都很普遍,但考慮現實中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后續教育的動力尚不足,“缺什么學什么、學什么用什么”的急功近利型教育比較嚴重,準則討論中一致認為,應當更加側重于接受培訓(控制型)的方式。鑒于此,準則規定內部審計人員接受培訓是后續教育的主要方式,自學是后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方式。培訓形式有:IIA及亞內審聯合會舉辦的專業會議及訓練課;中國內審協會舉辦的專業會議、實地經驗交流及訓練課;中內協與省內協認可的有關大專院校的專業課程進修;各級內審協會舉辦的專題培訓班;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的、經相關內審協會評估確認的技術培訓工作。
(三)審計報告實務指南中的新理念和新技術 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內部審計職業界的專業人士經歷了世界范圍內經營方式的重大變革。在時代的潮涌中,內部審計人員通過收集與分析企業經營、財務、風險狀況等信息并發表評價意見和建議,承擔著為組織防弊、興利和增值的使命?!端_奧法案》的頒布,使得作為溝通主要模式的內部審計報告比以往顯得更為重要?!俺苏J真組織和清晰撰寫之外,審計報告必須連接財務要點,使相關的專業信息塊彼此相連,并把這些信息塊與潛在的風險、公司整體運營及治理相聯系。自動化水平的提高和外包的增加更加強了這種關系?!敝档藐P注的是:信息技術正在改變著審計報告的形式和生成方式。“軟件奇才正在發明自動收集、復核和存儲數據的綜合方法,并改變著審計程序,以前人工的、事后檢查的方法正在向自動化的、防護性的方法轉變”,于是,傳統的內部審計報告將變得更加具有預防性并實現更高程度的自動化?!端_奧法案》是程序自動化和報告自動化的催化劑。在此背景下,僅有審計報告的具體準則是不夠的,人們期望制定審計報告的實務指南。
(1)以相互關聯及綜合性的思維方式組織和編寫審計報告。相互關聯及綜合性思維是內部審計中唯一無法自動化或外包的方面。這種高層次的思維可被定義為三種能力:了解模式、綜合各部分并識別其中的重要要素;概括給定事實,綜合幾個領域的知識并得出結論;比較并區分各種觀點,在合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選擇,驗證證據的價值。內部審計人員收集數據、分析不同類型數據之間的關系以提出結論或建議的過程是歸納性的,而撰寫一份滿足各方需要的書面報告則是演繹性的,即報告應從結論或主要信息的一般性陳述演繹到特定的支持性數據。相互關聯及綜合性思維就是要將“從具體到一般”的審計邏輯流程與讀者期望的“從一般到具體”的閱讀報告流程實現有機融合,生成一份使讀者能快速閱讀、直奔主題、相信自己擁有充分信息的審計報告。
(2)全面借鑒IIA提出的有效內部審計報告的新原則。2006年,IIA根據《薩奧法案》對審計報告的要求以及新涌現的軟件合成格式,提出了有效內部審計報告需遵循的五項新的原則:將最重要的信息和最緊要的事情放在首位;堅持使用簡單、清晰、不會混淆的措辭;不要過分強調某些內容,有節制地使用大寫字母、下劃線、斜體和黑體字;合理運用留白,不要將太多數據擠在一個小區域中;使用人們容易理解的標題和術語。審計報告實務指南在堅持客觀性、完整性、清晰性、及時性、實用性、建設性、重要性等七項基本原則的過程中,全面消化吸收了IIA提出的五項新原則。
(3)審計報告可以使用計算機軟件自動編制。本指南第八條要求,審計報告可以手工編制,也可以使用計算機軟件自動編制。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審計報告所采用的形式一直在變,長篇大論已經過時,把復雜數據壓縮成表格和公告板的形式正在流行,全自動化的審計報告正成為一種趨勢”。自動生成報告有以下優勢:一是有助于更好地執行《薩奧法案》的要求。從IT的觀點看,《薩奧法案》的主要影響是對公司數據完整性的保護更為關注。遵循《薩奧法案》,要求識別受法規約束的數據,并明確數據管理的政策,以保證這些政策得以遵循時相關數據即符合法律要求。二是準確且快速的信息傳遞、簡明的目錄和對重要事項的完整概括能很好地滿足管理層的需求。三是自動收集數據并直接將其輸入報告文件,能保留完整的審計軌跡,從而加大了毀壞文件和實施舞弊的難度。四是自動化系統的大量使用,使得內審人員可隨時獲取特定時期的所有數據,并定期測試數據、列示異常情況,從而大大提升了內部審計人員的能力。五是自動編制審計報告,使得內審人員能事先發現需要預防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在事后發現需要記錄的問題。六是自動化程序可以讓內審人員及時獲得更多數據,從而對信息作出更全面、更穩健的分析,這有助于識別機會、風險、重大差誤,有助于增加內部審計的價值。
(4)“審計發現”不只是發現負面問題、消極事實,還要發現良好實踐、積極表現。內部審計人員要利用多種渠道將審計對象的良好實踐向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組織內部其他階層報告或宣傳。所謂“良好實踐”是指通過不斷改進管理、優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或質量,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在本公司或同行中屬于創新、創優的值得推廣的實踐經驗。對審計發現的描述還要適度注意維護被審單位或被審人的尊嚴和形象,同時通過對審計發現的分級分類,將能整改和不能整改的區分開、風險大和風險小的區分開、高管層重視和不重視的區分開,以便采取適當的改進措施。
(5)審計建議的提出要力避與公司文化發生沖突、要權衡公司核心價值與高管層的風險偏好及管理風格、要關注問題背后的系統性問題。為此,本指南將審計建議歸納為兩大類型:現有系統運行良好,無需改變;現有系統需要全部或局部改變。后者包括:改進的方案設計;方案實施的要求;方案實施效果的預計;未實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
(6)高度重視中期審計報告的價值。中期審計報告也稱“審計備忘錄”,是內部審計人員在現場工作過程中就某些領域的重大審計發現、向被審計單位適當層次管理人員出具的書面文件。在完成某一領域工作后,內審人員可能會發現一些重大不規范行為,甚至是重大控制缺陷,如果放任這些不良狀況繼續存在和蔓延、一味地等待現場工作結束后在終結審計報告中提出,將會給組織帶來更大的不利影響和損失。內部審計人員應該根據組織適當管理層的要求和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適時地編寫中期審計報告,及時指出發現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供被審計單位慎重考慮,以便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這樣可大大提高審計報告的效果。本指南列舉了需要編制并報送中期審計報告的六種情況,并規范了中期審計報告的兩種格式:基本格式與備忘格式。相對于終結審計報告而言,中期審計報告更為簡短精練。當然,中期審計報告不能取代終結審計報告,不具有終結審計報告的效力,但中期審計報告能夠為終結審計報告的編制提供依據。
五、上述具體準則的重大進展
三年來的這十項具體準則和實務指南,其重要特點就是在治理和咨詢方面有了重大進展。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主權,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總之,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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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婧揚.試論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現代商業,2009,(26).
[4]周宏,李大偉,非銀行金融機構信用風險分析方法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05,(8).
[5]常凌欣,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j].西部金融,2008,(3).
[6]聶堂波.我國證券公司治理現狀及存在問題[j].商業文化.2008,(10).
[7]俞雪華,沈小燕,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研究[j].蘇州大學學報,2006,(6).
(二)信用風險
金融機構是巨額貨幣資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資金詐騙、貪污受賄等非法活動,存在著嚴重的犯罪風險和信用風險。而我國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過程中,對信用風險管理的認識不充分,信用風險管理理念很陳舊,不能適應復雜的風險環境。表現為:金融機構對近期利益與長遠目標的協調不到位,信用風險管理的意識在全體職員中和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貫徹得不充分等。在大量運用數理統計模型、金融工程等先進方法方面,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方法也遠遠落后于國際上先進銀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國的金融機構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使得合理的內控制度和嚴格的管理失效,進而加大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2008年農行準備上市獲得政策剝離8000億元。經過剝離的不良貸款事實上的回收率很低,資產回收率一般在30%、現金回收率在20%左右。銀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549.1億元,雖然總數較年初減少424.2億元,但損失類不良貸款余額卻增加了21.2億元。如此持續下去,必定影響銀行的發展和金融的穩定。同樣,由于外部與內部的原因,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善,會出現經營虧損、信用風險、支付危機等,雖然數量上并不大,但更為顯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管理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提高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對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促進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5](P26-27)。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已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了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委員會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規范的問題。由于關聯交易存在的這些問題,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常常有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這種不公允的關聯交易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的安全、穩健運行,因此迫切需要對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嚴格規范。從近幾年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情況來看,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信用風險,造成大量信貸資產損失。不公允關聯交易是形成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數商業銀行、信用社倒閉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機構股本結構方面
1.股權集中度方面
聶堂波(2008)指出,我國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為25.11%,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56.23%。而美國十大投資銀行最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7.5%,前五大股東持股平均比例為16.7%,可見我國證券公司股權集中度水平遠遠高于美國(1720)。過分集中的股權給公司治理帶來一些不利影響,中小股東難以在股東大會上通過“用手投票”來保護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難在董事會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東則會濫用控制權,如為了執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不惜損害金融機構以及中小股東的權益。
當然金融機構也有股權相對分散的情況,如民生銀行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5.26%。股權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礎,可以避免“一股獨大”的現象發生。但在我國的實際情況下,如果股權太過分散,所有的股東都不愿對公司的運營進行監督,都希望“搭便車”,導致股東大會行使權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沒有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致使董事會出現越權行為,但沒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
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盡管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發行股票,但是與上市前相比,國有股比重變化并不大[7](P19—22)。如農業銀行上市前,匯金公司和財政部分別控股50%,上市后匯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4.48%。名義
上國家是商業銀行的產權主體,但是實際上占有、使用、支配銀行財產權利的是政府的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財政部等),但是銀行的所有權無法在這些部門之間進行具體劃分,也無法清晰界定這些部門的權利與責任邊界[8](P118-119)。同時,銀行的經營者沒有辦法真正享有財產權力,實現自主經營。這使得商業銀行產權主體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機構產權主體不明晰,就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督,經營過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風險就難以避免。
金融機構存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產權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況,嚴重制約著金融機構的發展[9](P89)。例如,國家給國有控股銀行出資,政府卻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預和行政照顧。這不僅影響銀行業市場的競爭性,也會淡化其他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的競爭意識以及經營管理效率,造成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經營的政策化,銀行機構組織的行政化等問題的出現。另外,我國商業銀行目前 仍承擔的政策性業務使得銀行的經營目標變得多元化,弱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很難實現真正的自主經營。
(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方面
1.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多由國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東。所以股東大會的參與者多是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東的參與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常常與政府和主管部門提名任選結果一致,所以股東大會根本不能反映小股東的意愿和要求。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對金融機構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功能弱化,獨立董事不獨立
由于股權結構的失衡性和國有性,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存在重大缺陷,董事會職能弱化,無法實現董事會的決策權和對經理人的監督。在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中,一年召開l~2次董事會,其主要內容只是聽取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使得董事會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機構的董事應當具有金融、證券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但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東選任,而其股東多數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作為生產性企業,他們缺乏管理金融機構所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所以董事會成員不能經常、專業、深入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狀況,不能發現金融機構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加大了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另外,我國金融機構的董事會由大股東控制,而獨立董事大多由關聯股東人員擔任。在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的情況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真正獨立起來。并且獨立的外部董事中,與關聯股東有聯系的占多數,他們也難以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3.監事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
我國金融機構雖然在組織上大都擁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完整設置,但由于對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各個部分的權利、義務缺乏清晰的理解,對各個主體之間相互制約關系沒有給予嚴格、強制性的界定,更由于從國有企業演變而來的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所有者缺位,我國相繼實行的銀證、信證分業造成金融機構復雜的產權結構,導致大部分金融機構的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分權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
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過程中,有效的激勵制度非常重要。我國的金融機構始于計劃經濟體制,由于歷史背景的影響,我國金融機構的激勵機制大多數都是短期激勵,并且以簡單的物質激勵手段為主。實際上,管理者過分地關注權力與地位的激勵。與國外銀行相比。金融機構的經濟激勵落后于行政激勵,而行政激勵標準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結果使很多經理人員不敢創新,不思進取,積極性不高。對我國商業銀行經理層而言,由上一級銀行來任命下一級銀行的行長以及領導。選拔考核的辦法基本上是按照選拔官員的方法。另外,國有銀行內部并沒有建立分部門考核制度,經理層的收入和銀行經營的業績沒有直接的聯系,對個人的考核也沒有量化,考核結果與個人的職位晉升和福利報酬相關性不大。對員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對固定的,與職務、工齡有關,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為了升職,以獲得各種各樣的優惠和福利,卻不會去考慮銀行的長遠利益。
(三)金融機構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環境存在的問題
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處的法律、政策環境。目前,國家對金融機構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產生沖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亂。例如,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業具有金融監管機關的角色與獨立經濟產業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觀調控責任的金融企業,這種定位的偏差使得商業銀行經營目標產生混亂。在法律監管環節上,我國的金融機構同時受到多重制約,并且法律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規、條例所規定的內容,在實施的時候也經常有落實不到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出現,對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還不夠明確、嚴厲。
2.外部市場環境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的發展情況看,影響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市場的發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很不完善,股東投機的行為傾向大。我國還沒有形成通過股票價格對金融機構進行約束的機制。其次,由于金融產品比其他行業能更快地改變其資產的風險構成,投資者很難對其發出的信息判斷金融機構的真實價值和其風險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機構的產品市場很難達到規范和公平競爭,從而弱化了產品市場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機構外部市場治理機制的作用發揮減弱。最后,經理人市場。我國金融機構的高管幾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國的經理人市場處于初級階段,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進行完善。外部市場的失靈使得銀行業的外部治理基本處于失靈狀態,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從行業特性來看,金融機構是高風險行業,需要通過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對內部風險的有效監控。但從我國金融機構的管理實踐來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機構需要履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義務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還十分欠缺,金融機構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監督和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時,金融機構本身也缺乏進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識,在披露信息時存在年報內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規范,對會計報表附注不重視,對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較少等問題。大部分金融機構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權威性無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機構向社會披露信息的范圍也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內部與外部信息不對稱,嚴重削弱了外部關聯者的監督,加重了內部人控制現象。
三、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
在以上兩部分現狀及原因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探討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的對策選擇,這里我們主要從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預警方面談對策選擇。具體又可分解為兩個層面:
(一)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總體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監管機制,完善早期報警功能。建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宏觀預警機制組織網絡,應本著“統一組織領導,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內容,統一監測指標,分級監控”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建立宏觀預警組織系統。具體負責對全國性和區域金融機構的監測預警,對中觀和微觀預警機制實行管理和領導,并及時接收來自中觀預警機制和微觀預警機制的各種信 息,處理防范銀行風險的各種決策和措施的及時傳輸。
其次,建立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發揮中期監測作用。金融機構治理中觀風險預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饋金融宏觀、微觀雙向預警信息,并是宏觀、微觀監測系統的結合部。金融中觀預警機制將各種手段、方式合理搭配與協調使用,為實現金融宏觀預警機制,通過中觀預警機制加以具體化,然后傳導金融微觀預警機制運行中去,從而發揮中期監測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觀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降低風險程度。金融機構治理微觀風險預警機制是宏觀、中觀風險預警機制的最終傳導系統,是對微觀風險的監管,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是促進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的關鍵環節。
(二)中國金融機構治理風險預警機制重構的具體做法
1.股權結構方面
(1)優化股權結構
我國金融機構的股權過于集中,常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現象。為了避免大股東操縱,金融機構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權結構。但是,股權過于分散時,又會使股東參與治理的積極性因成本高于收益過多而減弱。理論上,可以通過股權適度多元化來解決這一矛盾,從而提高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多元化投資主體主要包括:境外戰略投資者、國內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部自然人、員工、經營者、基金等金融機構,要積極鼓勵這些主體參股。特別是,要吸引境外戰略投資金融機構,因為這些投資者除了能帶來大規模的資本金外,還能帶來先進的管理機制、風險控制能力、創新產品的機制。在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和防范可能會出現的一些問題。例如,股權轉讓價格問題、戰略投資者的套利變現和惡意收購問題等。充分考慮戰略投資的穩定性、獨立性以及實力和信譽,不能盲目引入戰略投資者。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加強對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報告金融機構的資金和業務往來情況,通過資格核準和監控,掌握其復雜股權結構中隱藏的風險。
(2)明晰產權
明晰的產權是金融機構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機構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對管理者進行監管,委托問題嚴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權結構,將使金融機構產權關系更加清晰,產權界定更加明確。產權明確不僅能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而且也可以解決金融機構對國有資產管理無效的問題,可防止因投資主體不明和無人負責引起的國有資產流失。
2.內部治理方面
(1)董事會
建立一個權責分明、有效的董事會是金融機構改進內部治理的關鍵。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中,董事會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機構在建立董事會事時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董事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特征,要嚴格按照獨立性、專業化的標準選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比例,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對大股東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維護中小股東和利益者相關者的權益。最后,健全專業委員會,合理確定各委員會的目標、職責、權限和成員結構,提高董事會決策的效率和科學性。
大力推行獨立董事制度,適當提高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設立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現獨立性的前提是選拔機制,要選擇與控股股東無任何關系、誠信、盡責的專業人士作為獨立董事,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并擁有相應的權利。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出臺有關法規,詳細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對專業知識水平的要求。
(2)監事會
明確金融機構監事會的職責,加強其監督權力的中心地位。增強監事的業務能力,確保知情權、禁止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同時應制定規章制度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重大活動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報送董事會時,必須同時報送監事會。建立監事會風險控制制度,通過強化監督職能,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治理風險。
另外,在監事會中引人利益相關者,賦予監事會新的內容。在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體系中,缺少對利益相關者權益的保護,但他們的利益常常與公司的相關性最大,監事會應集中代表他們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關者時,要考慮利益相關者以何種科學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參與監事會,在多大程度上參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在建立明確的、市場化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建立對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評價體系。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其薪酬應與金融機構的盈利情況、實力發展情況、為股東帶來的紅利掛鉤。適度增加與長期績效有關的薪酬比例,將激勵機制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聯系起來。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等長期激勵機制,將高管和員工的報酬與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目標聯系起來,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其次,建立問責制。在對金融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科學考評的基礎上,實行嚴格問責。界定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履職要求。明確規定其違反法律或不盡職的處罰措施。要徹底取消金融機構高管的行政級別,改變選拔的方式,將聘任高管的權力歸還董事會,使高管成為真正對董事會負責的管理人員。董事會要拓寬選擇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拔高管,理順董事會和高管層、董事長和高管之間的關系,便于董事會、監事會對高管實施有效監督。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
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力度,將內部審計作為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的核心。內部審計要為金融機構提供獨立、客觀的評價和咨詢活動,從而增加其價值,改善經營狀況。
加快金融機構流程改革,優化業務操作過程,建立聯動的業務管理機制,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適當削弱金融機構基層負責人的權利,減輕管理信息嚴重減少的現象。強調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執行力、提高經營戰略決策的執行力,防范各種風險,解決基層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應實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這里所說的信息透明不僅要對外部透明,還要對內透明。通過建立定期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地將有關公司工作動態、市場動態、政策動態和風險狀況反饋給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實現公司經營的透明化。對于不向股東通報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的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權進行督促。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準則,對
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盈利等進行詳細、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發揮市場的監督約束作用,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過程中,除了要強調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監督外,還要強調外部的獨立審計監督。通過“外人”的審計,披露的信息會比較客觀、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共謀”問題。
(2)規范金融和金融產品市場
構建會融機構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環境。首先,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競爭,循序漸進地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要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減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的干預,強化政府出資人的身份,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機構。落實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自,鼓勵他們相互競爭。其次,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及機制創新,使合規經營得到及時的支持。最后,應該大力發展經理人市場,促進金融機構管理人員之間的競爭??傊?政府須從微觀方面退出金融市場,放棄對金融機構的干預,使金融機構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規范其經營行為,并采用市場化的激勵機制,通過競爭來選聘高管和通過商業化方式來進行資產管理等。
(3)加強外部監管
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外部環境相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金融機構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強制力量,需要外部監管、法律環境、金融市場等多種因素的配 合。監管部門要強化對金融機構的股東的監管,鼓勵資本實力強、誠信記錄良好的機構參股金融機構。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保護遵規守法、堅持原則的高管,淘汰不稱職、不合規的高管,處罰違法、違規的高管人員,培育合格的證券業職業經理群體。由于經營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機構無法像一般企業一樣,依靠公司治理機制來確保正常的運營。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機構需要監管部門加入公司治理,來彌補其治理機制的缺陷。有效的監管活動,有助于控制金融機構進行高風險的業務,可以減少股東和經理層對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損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評價機制,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進行評價,有利于督促金融機構規范運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結論
總之,在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中國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體系必將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們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風險,要通過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斷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逐步推進公司治理評價和治理風險預警機制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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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處職責范圍11、熟悉多公司運作的集團財務管理,側重熟悉融資,股權及上市公司的財務流程與財務管理;
2、按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各項會計核算工作,按時編報各類財會報表,保證及時、準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定期進行財務報表分析,成本核算分析,為公司經營管理決策提供詳實依據;
4、負責向各相關部門提供財務數據,為企業預算管理提供財務數據;
5、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總結計劃組織編制財務收支、成本費用等總結計劃;
6、依據國家稅務法規做好稅款申報繳納工作;
7、協助項?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弊齪?a href='//xuexila.com/lunwen/FM/caiwufenxi/' target='_blank'>財務分析及風險控制工作;
8、維護和協調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與機構的良好關系,維護公司經營利益;
財務處職責范圍21、負責公司日常銷售財務報表及各項數據報表統計和整理;
2、負責團隊公司稅務相關事項;
3、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收支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費用報銷審核及納稅申報、匯算清繳等稅務工作,確保財務工作的順暢運行;
4、負責公司收入、成本、應收應付等其他費用的審核和核算,組織編制公司財務報表,準確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資金狀況,及時匯報所發現的問題,為改善經營提出可行性建議;
5、負責公司各項成本費用支出的審核及預算,并及時向上級匯報公司資金狀況,確保公司合理、安全的財務和資本結構,規避支付風險;
6、對公司運營成本核算,制定、維護、改進公司財務管理程序和政策,以滿足風險控制的要求;
財務處職責范圍31、制定公司財務目標、政策及操作程序,并根據授權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
2、建立健全該公司財務系統的組織結構,設置崗位,明確職責,保障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降低經營管理成本,保證信息通暢,提高工作效率;
3、對該公司的經營目標進行財務描述,為經營管理決策提供依據,并定期審核和計量公司的經營風險,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
4、建立健全該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審計制度并組織實施,主持公司財務戰略的制定、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工作;
5、協調該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統計、審計等政府部門的關系,維護公司利益;
6、審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分析和管理工作報告;參與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和決策;跟蹤分析各種財務指標,揭示潛在的經營問題并提供管理當局決策參考;
7、確保該公司財務體系的高效運轉;組織并具體推動公司年度經營/預算計劃程序,包括對資本的需求規劃及正常運作;
8、根據該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制定有效的融資策略及計劃,利用各種財務手段,確保公司最優資本結構;
9、完成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其他臨時工作。
財務處職責范圍41、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財務部門管理規章制度,規范完善公司財務流程;
2、負責應收、應付、總賬會計的工作,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準確;
3、負責編制及組織實施財務預算報告,月、季、年度財務報告等計劃工作;
4、負責財務分析,給予公司提出一些建設性建議并為公司做決策提供依據;
5、處理工商、各門店及公司稅務管理工作;
財務處職責范圍51、負責公司財務管理體系建設,包括財務核算體系、資金與預算管理體系、財務監督與分析體系、內部控制體系等,并對有效性進行監控;
2、負責財務管理制度的總體設計和質量控制,包括統一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
3、負責公司總體納稅籌劃的監督監控,優化稅務結構,熟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涉稅風險;
4、搭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支援業務及稽核業務的管理體系,判斷業務發展過程中的合理性,熟練掌握全盤帳務
5、負責財務隊伍的梯隊建設和素質培養,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
6、負責指導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借閱和調用等管理工作,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
7、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的制定和分析,進行經濟效益論證,提供合理化建議;
財務處職責范圍61、協助決策層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負責其功能領域內短期及長期的公司決策和戰略,對公司中長期目標的達成產生重要影響;
2、負責公司財政方面的業務和策略,包括會計管理、財務計劃、財務程序、內部審計、財物、成本控制和投資研究分析;
3、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計劃完成年度財務預算,并跟蹤其執行情況;
4、制定、管理和實施公司的經濟、財務標準和程序,以滿足控制風險的要求;
5、分析并改進現有流程,不斷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