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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利用稅制因素進行籌劃時要注意兩個原則:1、合法與合理原則。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對納稅行為的巧妙安排。稅務籌劃不僅要符合稅法的規定,還要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納稅人應正確理解稅收政策規定,貫徹稅收法律精神,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稅務籌劃,否則,稅務籌劃會變成稅收違法。2、動態性。從法制完善的角度來說,稅法是不斷補充完善和發展的,納稅人可利用的稅法漏洞會隨著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越來越少。從宏觀調控的角度來說,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會引起宏觀政策導向的轉移,企業可用于稅務籌劃的稅收政策的著重點也會發生轉移,稅務籌劃要因時而異。目前,我國正在醞釀新一輪的稅制改革,稅收制度將朝“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目標發展,稅制改革方案也呼之欲出,企業應密切留意制度的變更以便作出及時的應對措施。
因素二:執法因素
我國人口多,面積大,經濟情況復雜,稅收征管人員多,業務素質參差,造成了稅收政策法規執行的差異,這也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間。主要表現在:1、自由量裁權。我國稅法對具體稅收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人員可以選擇具體的征管方式。如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中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采取稅款征收的方式,稅款的征收方式包括有定期定額、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等;對于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處以所偷稅款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罰款,等等。2、征管的水平。由于稅務人員素質參差,在稅收政策執行上會存在客觀的偏差,主要在對政策的理解、貫徹的方式、執法的公平公正程度等方面。3、監管機構之間的不協調。稅務機關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缺乏溝通,國稅地稅之間欠缺信息交流、稅收征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缺乏協調等。
企業在利用執法差異因素進行稅務籌劃時最重要的要求是有良好的交際溝通能力。首先是必須取得稅務管理人員對稅務籌劃方案的認可,即使是合法的籌劃方案也可能由于執法上的差異變成一紙空文。其次是合法、合理地爭取稅務部門作出有利于的企業的具體征收管理方式。比如說,即使企業發生了稅收違法行為,稅務部門會根據納稅人以往良好的納稅記錄按最低的處罰標準執行。再次,企業要有綜合協調溝通能力。不僅要和稅務部門溝通,還要加強與經濟管理部門的聯系。
因素三:財務管理因素
在企業稅務籌劃的運行中需要一些基本的財務處理技術,包括合理安排收入的確認時間以延期納稅、選擇合理的成本計價方式以減低稅負水平、費用扣除最大化的費用分類的策劃、籌資方案評估的成本收益比較等等。而這些技術都是靠企業的財務處理水平成就的。如,在企業的所得稅稅前扣除范圍里,可扣除的費用中有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會議費、傭金等四項,其中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收入不超過1500萬元是按5‰計提,超過部分按3‰計提,會議費則只需要合理的證明就能全額在稅前扣除,傭金和業務宣傳費在稅前扣除也有具體比例標準。在年終匯算清繳時,超過稅法允許計提的比例部分的費用支出企業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財務人員在日常核算時對費用進行合理合法的分類,令費用滿足條件分別記在不同明細科目,避免費用全部計入“業務招待費”這一明細科目,做到應扣盡扣,使稅前費用扣除最大化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利用這一因素進行稅務籌劃時,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及其它經營人員應具備法律、稅收、會計、財務、金融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還要具備統籌謀劃的能力,否則,即使有迫切的籌劃愿望也難有具體的行動方案。為此,企業管理人員應加強業務學習,積極主動了解各項經濟法規和經濟運行規則,提升自身素質,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同時,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尋找稅務專家的意見,加強與中介專業機構的合作,提高技術含量,使籌劃方案更加合理和規范,以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
因素四:企業籌劃目標因素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根據企業的經營發展預期作出的事前稅收安排,不同企業的稅務籌劃目標可能有所差異。企業稅務籌劃目標是判斷稅務籌劃成功與否的一個重要指標。我國實行的是復合稅制,稅種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在進行稅務籌劃時應以整體稅負下降和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為目標,如果以單一稅種或以某環節的節稅或以絕對稅收支出額的節約為目標,容易顧此失彼,使整個稅務籌劃策劃失敗。如:某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1萬元,稅務籌劃前應納稅額為:11×33%=3.63萬元。現在企業決定利用捐贈辦法進行降低適用稅率的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籌劃方案是企業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機構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1萬元。由于捐贈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1-1=10萬元,適用稅率27%,應納稅額變為:10×27%=2.7萬元。企業的整體稅收支出在籌劃后是節約了0.93萬元;但是這0.93萬元的稅負節約額是以1萬元為代價的,而且在籌劃后企業的稅后收益并沒有增加。
另一方面企業稅務籌劃不應限制或者壓縮企業發展的規模,為了節稅而把經濟規模限制在某水平線以下是絕對不可取的。
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通盤考慮,著眼于整體稅后收益最大化。其次,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助于增加企業整體收益和發展規模經濟的稅務籌劃方案。第三,企業稅務籌劃要考慮成本收益關系。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稅務籌劃才是可行的。
因素五:籌劃方案的實施因素
稅務籌劃不應僅是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的事務,它應是整個企業上下層級共同努力的目標。因為稅務籌劃是預先的稅務安排,經濟發展的情況是否如前所料就需要跟蹤分析。籌劃人員能否及時調整籌劃方案,避免籌劃方案的失敗就要依賴各管理層的信息反饋。另一方面來說,如果籌劃方案得不到大多數員工的認可,沒有相應的配合實施,就會影響整個方案的貫徹落實,致使稅務籌劃流產。
因此,企業在實施具體籌劃方案時要在企業內部進行必要的溝通工作,保證方案的順利施行。其次籌劃者要保證籌劃方案的可調節性,稅務籌劃能隨經濟信息的變動及時地調整。更重要的是籌劃者要主動收集數據,考核計劃的實施情況,保證方案的動態分析,避免稅務籌劃的風險,真正成就稅務籌劃。
因素六:經濟環境因素
說到底,稅務籌劃企業稅務籌劃是市場經濟個體——企業的一種經營決策,個體的經濟活動必然會收到整體經濟環境的影響,很多理論上可行的方案在實踐時會變得舉步唯艱。如,一般新辦企業投資地點會建議選在稅負較低的經濟特區或沿海經濟開放區,但企業必須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高昂的經營成本,偏低的投資收益;企業在西部開發地區或者民族地區設立投資經營,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企業會面臨投資環境不完善,經濟管理手段會相對落后,供求關系不穩定,經營風險較高等問題。總之,客觀經濟環境對稅務籌劃方案的影響不容忽視。
企業應根據國民經濟運行的數據,客觀分析客觀經濟環境對企業經營的影響,并科學預測說出行業的發展前景,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提供可靠的參考。尤其在投融資方面,企業必須充分掌握對項目相關的經濟信息進行合理的分析,如果割裂投融資計劃與客觀經濟環境的有機聯系,片面強調稅務籌劃,會導致籌劃的失敗。
稅務籌劃是一項必須兼顧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多方面的綜合課題,僅有理論知識是不夠的。稅務籌劃者需客觀分析影響稅務籌劃成敗的各個要素的特點,設計出合理、合法,可以操作的稅務籌劃方案。成功的稅務籌劃方案不但可以使企業實現追求利潤的目標,也可使國家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的目標,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稅收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引言
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程度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納稅人更應該懂得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稅務有關部門需要加強完善稅務籌劃工作,提高稅務籌劃工作的實行力度,解決好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為題,提高稅收籌劃回報的效益。我國稅收籌劃工作相對于西方國家來說,起步較晚,雖然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意識增強,但是稅收籌劃理論和實務發展相對落后,如概念區分不清、稅收政策體制不完善、籌劃方法與途徑不適應企業發展的環境、缺乏征管部門的支持與指導等,嚴重制約了我國稅收籌劃的深入發展。
一、稅收籌劃三層次簡述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與特征
目前對稅收籌劃的定義雖然表述上存在差異,但是表達的內涵基本一致。從微觀上說,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實行實際納稅義務之前對納稅負擔做出的最低選擇;從宏觀上說,稅收籌劃指的是經濟實體通過合法途徑合理籌劃經營與財務活動,達到最大限度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行為。
稅收籌劃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稅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操作的,這是稅收籌劃與逃稅、偷稅的本質區別,是稅收政策應鼓勵的行為。第二,策劃性。稅收籌劃工作是需要納稅人進行積極的事前策劃、恰當安排的活動。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差別,所征繳的稅款也不同,納稅人需要對稅收籌劃進行策劃。第三,低風險,高收益性。低風險高收益性,是稅收籌劃工作得以被人重視的重要原因,它不僅體現了立法機構的征稅的意圖,也反映出納稅人的現實收益。
(二)稅收籌劃三層次的構建
稅收籌劃的傳統劃分方法主要從行業、稅種、主體等人們普遍認識的范圍出發,主要強調狹義稅收籌劃即中級稅收籌劃層面出發。稅收籌劃的三層次從廣義的角度將稅收籌劃細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稅收籌劃階段。這三個階段是層層遞進的關系。
初級籌劃是納稅人認識掌握稅收體系的過程,它的投入產出性價比最高,征稅機構最贊成推崇。中級籌劃是納稅人熟知、理解和運用稅收法規的過程,也是納稅人自我調節的一個過程,它的收益最大,是稅收籌劃的關鍵一環。高級籌劃則要求納稅人不僅僅是作為客體的適應,而是要主動參與到稅收改革的活動行列中來,探索適合企業和個人的稅收體制,操作性最難,一旦成功,風險性最小,收益最大。這三個過程不僅層層遞進,還是同時存在的,并沒有先后主次的分別,稅收籌劃三層次的劃分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基本思路。
二、稅收籌劃基本途徑探析
(一)稅收籌劃狹義途徑探析
從稅收的三個層次來說,中級稅收籌劃即狹義的稅收籌劃。因此,稅收籌劃的狹義途徑即中級稅收籌劃途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策略:縮小稅基及選用低稅率。這兩種籌劃途徑經常一并使用。稅基即應繳稅額的依據,隨計稅依據變化而變化,它與產品的生產銷售方式密切聯系。在稅率固定時縮小稅基,或稅基固定時降低稅率,都可實現降低納稅的目的;規避納稅義務及稅負轉嫁。規避納稅義務是指對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征稅項目的籌劃,具有一定的剛性。納稅人通常使用在不改變原來資產的情況下,將部分資產所有權轉為公司的做法,以此降低個人的納稅負擔,并增加企業的稅后收益。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將自己應繳稅款,通過相關途徑如稅負前轉、后轉,稅負消轉、碾轉等轉由他人負擔的過程。日常生活中企業通過提高原價轉嫁消費稅的做法就是典型案例;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延遲納稅。稅收政策優惠籌劃成本小、操作性強、收益大,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可以通過貨幣政策,稅基、稅額、稅率式減免實現減免稅務的目的。另外可充分利用納稅義務實行的時間差,延遲納稅,節省利息資金,積累財富。
(二)稅收籌劃廣義途徑探析
廣義的稅收籌劃是從三個層次對整體出發。針對目前存在的稅收籌劃概念不清、納稅人復雜的納稅環境、各機構部門納稅意識不統一現象,提出三點建議:第一,樹立科學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加強區分稅收籌劃、避稅、逃漏、漏水等概念和行為,提高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水平。納稅人也應當提高自身的稅收籌劃水平,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完善我國稅收法制,使納稅人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第三,讓國家通過政策優惠大力扶持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為更廣泛的進行科學的稅收籌劃工作提供必要的客觀環境。
三、結束語
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均收入的增值,使得納稅人群體更需要合法有效的途徑維護自己的納稅權利與義務,稅收籌劃作為政府與企業、個人之間溝通的橋梁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稅收籌劃三層次理論的發展是我國稅收籌劃實踐歷程的印證。從遵守稅法、籌劃稅務行為到改革稅制,納稅人、企業、政府都需要樹立科學的籌劃觀念,不斷完善稅征體制,創造合法支持性強的客觀稅收籌劃大環境,不斷開拓與完善稅收籌劃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稅收優惠的本質是國家的稅式支出,是為了取得未來更大的經濟收益而支付的機會成本。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會“無的放矢”,大多是從扶持特定行業或發展特定區域的角度考慮。稅收優惠使納稅人享受了稅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納稅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資回報,因為許多稅收優惠政策與納稅人的投資風險并存,對某些企業而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得到實質性優惠,獲得稅收優惠待遇反倒會成為“燙手的山芋”,爭取之間需要企業籌劃思量。
案例1:天澤化肥廠以生產合成氨、氮肥、磷肥等無機化肥產品為主,由于化肥市場競爭比較激烈,天澤化肥廠2011年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成立了一個有機肥生產車間,利用尾菜、秸稈等天然有機物和氮、磷、鉀等無機肥料原料生產符合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2002標準的有機肥產品,2011年天澤化肥廠購進無煙煤等原材料2100萬元,進項稅額357萬元,其中40%用于生產有機肥產品,收購尾菜、秸稈買價40萬元,運費10萬元,2011年無機化肥銷售額35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3%,有機化肥銷售額1050萬元,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條件。
方案一:有機肥產品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2100×17%×60%=240.8萬元;方案二:放棄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應納增值稅=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萬元,可見,天澤化肥廠放棄免稅權,2011年可以少納增值稅12.2萬。
由于天澤化肥廠生產的有機肥產品利潤率很低,投入的無機物原料增值稅稅率17%,放棄免稅權,化肥增值稅稅率13%,在產品增值率較低的情況下形成了4%的“稅收漏斗”;另外,生產有機肥產品投入的尾菜、秸稈屬于免稅農產品,允許按照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扣除,收購免稅農產品的運費,允許按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也降低了企業的增值稅稅負。
根據財稅[2007]127號文件的規定,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的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權,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天澤化肥廠應測算最近3年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指標,綜合考慮放棄免稅權的3年內是否能夠獲得“稅收漏斗”收益,同時應積極改進有機肥產品的工藝和生產技術,提高產品利潤率,使有機肥產品創造增值額的同時,享受免稅優惠,這才是企業持續發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就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繁雜,納稅人申請享受某些稅收優惠待遇,必須經過資格認定,或者按照要求進行核算,報送相關資料,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否則即使符合稅收優惠的條件,也沒有資格享受優惠待遇。例如,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等技術轉讓所得,所得額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雙方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并且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如果上述技術轉讓行為未經相關政府部門審批或認定登記,企業就沒有資格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
三、爭取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是財務部門的職責
許多企業負責人認為,稅收問題主要集中在會計和財務環節,為企業積極爭取稅收優惠待遇就是財務部門的職責。事實上,企業財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經濟業務,納稅義務往往在企業生產經營環節就已經發生,籌劃應重點關注投資、生產經營等業務流程,企業是否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不僅要求財務部門分開核算,報送相關資料,通過相關部門的資格審查和認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業務部門的協同配合,從業務流程的角度進行籌劃,才可能使企業爭取到稅收優惠待遇。
案例2:河北潤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產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爐渣及糖慮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產的主要產品有復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財務部門對不同產品分別核算,2011年8月經測算,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為12.1%,均未達到規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財務部門將上述情況向公司管理層進行了匯報,引起領導高度重視,公司聘請了一位稅務專家,會同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參與籌劃,找到了問題的癥結所在。
由于公司技術人員的稅收意識比較淡薄,生產過程中只關注產量、品質等技術指標,未考慮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使公司生產的復合32.5水泥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指標。經過1個多月的技術攻關,公司改進了生產工藝,復合32.5水泥資源產品投入比例達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經貿委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2012年1月經過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的認證,取得了證書,從2012年起,開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和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曲解稅收優惠條款,忽視涉稅風險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發展生產是納稅人的愿望,通過籌劃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也是稅務籌劃倡導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稅收優惠條款,為了籌劃而籌劃,忽視涉稅風險。
例如,通過企業分立或分解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可以使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從表面上看,企業拆分后適用的稅率較低,獲得了節稅收益,但不能忽視的是企業拆分必然帶來經營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響企業的形象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間接成本較高,需要企業慎重考慮。
企業所得稅法中保留了部分對民族自治地區、西部地區、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等區域優惠政策,企業設立時應盡量選擇在稅收優惠地區注冊,對于已經成立的企業,如果具備了其他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只是注冊地點不在稅收優惠地區,應考慮是否搬遷,這種籌劃方法有失偏頗。所得稅的區域優惠政策,是為了適應國家在特定時期經濟發展戰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時效性,超過一定時間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就會廢止,選擇注冊地或搬遷僅僅為了享受區域優惠政策,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由于國家對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設立后應根據自身條件,盡量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靠攏,爭取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定等,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限定的條件很嚴格,必須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六方面的條件,履行相關認定程序,并接受相關部門的抽查和復審,大部分企業很難將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業,上述方法理論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對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了解,盲目籌劃
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首先需要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一個全面、系統的把握。有些財務人員為了給企業創造節稅空間,熟悉稅法條文,認為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籌劃比較簡單,忽視籌劃細節,結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業的納稅成本和涉稅風險。
案例3:慈濟中醫院創辦于2010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2011年6月12日,稅務機關對醫院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醫院2010年度實現營業收入324萬元,除了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稅種均未申報納稅,據此,稅務機關對中醫院2010年度取得醫療服務收入未申報納稅的行為,補征營業稅及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加收滯納金,并處于0.5倍罰款。
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中醫院的財務主管認為,根據財稅[2000]42號文件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和車船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財務主管認為,中醫院在免稅期內,不需要繳納各項稅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批或備案,在減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否則不得享受減免稅待遇。
六、濫用稅收優惠,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目前我國的納稅人中100%都想少繳稅,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獲得節稅收益,本身無可厚非。由于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多個稅種,優惠方式靈活多樣,惠及的行業較多,一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納稅意識不強,過分追求利益,無視稅法的尊嚴,利用稅收優惠條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稅漏稅。
案例4:合肥某私營企業2010年底進行盤庫檢查,發現一批零配件和包裝物因設備更新換代和產品外包裝更換,已經屬于不需用物品,賬面價值64萬元(不含增值稅),總經理同意盡快將這批存貨變賣。田某認為這些貨物購進時間較長,外觀陳舊,如果按正常銷售應繳納17%的增值稅,如果按銷售舊貨處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雖然這些貨物不符合稅法對“舊貨”的界定,只要稅務檢查人員不過問,少交的稅款很難被發現。田某的想法得到總經理的認可,2010年12月29日,企業將這批貨物變賣,獲得價款51萬元,財務部門按照銷售舊貨申報繳納增值稅0.98萬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增值稅納稅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通過對企業的賬面審核、倉庫資料核對,確認這批貨物沒有使用過,不能按銷售舊貨處理,要求公司補繳增值稅6.43萬元(51÷1.17×17%-0.98),加收滯納金,并處以1倍罰款。
稅法所指的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企業的這批貨物實質上是未經使用的新商品,并沒有進入二次流通環節,不能依據購買時間和陳舊形態判定為舊貨,應該按照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田某為了使企業享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違背稅務籌劃的基本原則,使企業因偷稅漏稅被查處,得不償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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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一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參與市場競爭。其根本目標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或稅后利潤最大化。為實現該目標,有兩條途徑可選擇,一是擴大業務收入,二是降低成本。在收入不能提高的情況下,降低成本能增加利潤,而稅收支出作為毛利潤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稅務籌劃,加以延緩減輕稅負,從而增加稅后利潤,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幾乎貫穿于企業經營的全過程。就如何運用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負,實現整體利益最大化來加以論述。
一、稅務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稅務籌劃與財務管理密切相關,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種理財行為,應始終圍繞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其目的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稅務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主要是在籌資決策、投資決策、利潤分配中的運用。
㈠籌資決策中的稅務籌劃
對于一個企業來講,不同的籌資方式組合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同時也會使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這就要求投資者必須在籌資決策中做好稅務籌劃分析工作。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所形成的負債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享有所得稅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的,只能在企業的稅后利潤中進行分配,因此,企業就可以通過資本結構的合理搭配來實現稅務籌劃的目的。一般來說,為獲取較低的融資成本和發揮利息費用抵稅效果,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籌資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方法效果最差。企業在分析籌資中的稅收籌劃時,應著重考察資金結構和籌資方式問題,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的風險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稅負及稅后收益。由于負債的利息記入財務費用能抵扣應稅所得額,從而減少了企業應交所得稅。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大于負債成本率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的效果越明顯。當然,負債比率并非越高越好。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和融資成本會加大。當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時,負債反而達不到節稅目的。
㈡投資決策中的稅務籌劃
稅收政策因國而異,即使在同一國內部,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等方面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正是這種差異的存在,使企業在投資時有了選擇的余地。投資中的稅收籌劃主要有以下形式可供選擇。
⒈組建形式的選擇
投資者在設立企業時,有幾種形式可供選擇。企業組建形式不一樣,稅收政策也各異。以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經營相比較,有限責任公司要雙重納稅,即先交公司所得稅,再交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業主,只須交個人所得稅。而在組建時采取何種形式,當事人應根據自身特點和需要慎重籌劃。
⒉設置分支機構的選擇
對于企業來說,隨著業務的擴張,勢必面臨著在其下設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選擇,那么是設置分公司好還是設子公司好?哪個對企業更有利?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因為兩者在稅收上截然不同。
分公司相當于一個辦事處,其優點在于它不是獨立法人,所發生的虧損或損失可沖抵總公司賬面利潤;此外,還可不交納資本注冊費、印花稅等費用。缺點在于它不是獨立法人,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如減免稅、退稅等。子公司雖然有稅收優惠,但由于是獨立法人,需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承擔虧損。總公司應權衡利弊后決定。
從納稅角度講,在剛開始設置分支結構時以分公司為優,因為,在設立初期虧損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適時轉化為子公司,以便獲得稅收優惠的好處。當然,如果剛開始營業就能確保盈利,那另當別論。
⒊投資地區行業的選擇
無論是國內投資還是國外投資,企業都必須認真考慮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制差別及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我國規定: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3年。而在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及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15%,而其他地區為33%。因此,企業應選擇這些有稅收優惠的地區進行投資。這樣,不僅可少交稅,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導向和稅法立法意圖,于已于國都有利。
國家規定:“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征收所得稅。”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規定:“投資于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又如,近幾年,國家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啟動房地產,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國家則對其課以重稅,以上種種國家關于投資行業的稅收優惠差異,給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這要求投資者在投資決策前,必須充分了解和掌握國家關于投資方面的稅收政策,認真進行稅收策劃,合理減輕企業的稅負。
㈢利潤分配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根據稅法規定,股東取得現金股利須交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交稅。因此,企業要從發展前景來籌劃好發放多少現金的股利,從而對企業和股東都有利。
二、稅務籌劃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
財會制度對成本費用的確認、收入實現的確定、資產的計價等規定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各期的成本費用、收入都會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應交所得稅的數額,而且這種選擇大部分在稅法上都予以承認,這就為企業在會計核算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
㈠收入結算方式的選擇
企業收入結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確認的時間也不同,納稅月份也有差異。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貸款或取得索款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采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銀行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好托收手續當天確認收入時間;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企業收入確定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方式,以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時間。這樣,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時間來加以籌劃,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達到獲得延緩納稅的稅收利益。
㈡費用列支的選擇
對費用列支,稅務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通常做法是:⑴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帳,如已發生的壞賬、存貨盤虧及毀損的合理部分都應及早列作費用;⑵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帳,如業務執行費,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允許列支的限額,將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⑶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的目的。
㈢長期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
長期投資的核算譯意風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投資比重低于25%時,采用成本法;高于25%時而低于50%,但能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時,或者雖然低于25%,但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及超過50%時可采用權益法。可見,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選擇空間。
一般來說,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而先虧損后盈利,則選區用權益法。這是因為如果被投資企業經營發生了虧損,對投資企業來說,若采用了成本法核算,則無法沖減本企業利潤;而采用權益法核算,會因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而減少本企業利潤,從而遞延了所得稅。盡管兩種方法納稅數額相同,但納稅時間的不同可以為企業獲得貨幣時間價值。
㈣折舊和攤銷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及攤銷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會計上可用的折舊方法很多,加速折舊就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節稅方法。另外,企業財務制度雖然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期限作出了分類規定,但有一定的彈性,對沒有明確規定折舊或攤銷年限的資產可盡量選擇較短的年限,將該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完畢。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這樣因增加前期折舊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㈤存貨計價的選擇
期末存貨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貨成本,出現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依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五種: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和毛利率法。采取何種方法對本企業有利,企業必須認真籌劃。合理的稅務籌劃,將會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
一般來說,物價下降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比別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期末存貨低,從而加大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應稅所得額。在當前企業普遍感到流動資金緊張情況下,延緩納稅無疑從國家取得一筆無息貸款,可以使企業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可供利用、產出效益。這對企業的生存、發展、壯大十分有利。當然,企業有一個會計年度內要變更計價方法時,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變更的相關內容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合法稅務籌劃。
㈥資產計價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資產的計價直接影響到財產稅的計稅基數。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原值是指房屋,而且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稅法同時規定“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子連接管算起”。這就是為房產核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企業在建設房屋工程時,必須明確分屬于房產的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和不屬于房產的附屬設備、配套設施的價值,并在會計賬簿中分別記錄。此外,企業使用的中央空調,如何入帳也很關鍵。有時房產原值包括中央空調設備,但如果中央空調設備作單項固定資產入帳,單獨核算并提取折舊,則房產原值不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關于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帳,不應計入房產值。因此,企業應獨立核算中央空調設備,以減少企業的房產稅支出。
三、稅務籌劃應注意事項
以上談了稅務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中的運用,對企業來講,在做好上述各項稅收籌劃工作時,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⒈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要堅持經濟原則。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整體收益最大化,但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籌劃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稅收籌劃所帶來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時,稅收籌劃才可行,否則需放棄。
⒉稅務籌劃要有全局觀,要以整體觀念來看待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制訂最佳經濟決策。由于稅收籌劃是以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這就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統籌考慮,既要考慮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又要結合企業本身特定環境、經營目的來選擇,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的個別稅負高低。也就是說,稅收籌劃的正確態度是以企業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細致分析一切影響和制約稅收籌劃的條件和因素,選擇可能使企業稅負并非最輕,但卻使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四)跨國公司避稅影響因素的相關理論綜述
與本文有關的理論主要有三類:第一類研究稅收籌劃和避稅港經營問題,如Fuest和Riedel。
我們通過第一類理論文獻了解稅收籌劃的策略手段,學習有稅收籌劃傾向的企業特征有哪些。
一、文獻綜述
對美國跨國公司避稅進行實證研究的文獻較多,學者們研究公司是否通過利潤轉移行為最小化其稅負,以及轉移利潤的途徑和結果。Fuest和Riedel也指出,在全球化的市場經濟中,美國的跨國公司將其在美國和歐洲高稅率國家獲得的利潤轉移至避稅港。
在高稅率的國家舉債融資,利潤多流向稅率低于10%的國家。Desai等[10]研究跨國公司利用利息支出可從稅基中扣除來轉移利潤,因此在高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多采用債務融資。
通過第二類理論文獻總結研究方法。如Schwarz[6]采用截面數據回歸模型檢驗美國跨國公司是否通過利潤轉移行為最小化其稅負。Rego[7]采用COMPUSTAT數據集中1990—1997年微觀企業面板數據建立回歸模型,檢驗了跨國公司稅收籌劃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的正相關關系。Mills等[8]通過采用企業3年平均ETR為因變量,采用稅收籌劃投資(企業稅務部工資+稅收籌劃費用),規模,國外資產虛擬變量,長期負債率(長期負債/總資產),固定資產率,庫存集中度等為自變量建立回歸模型并得出稅收籌劃投資多和杠桿比率高與企業ETR低相聯系的結論。
第三類理論文獻指出避稅企業的報告會計—應稅利潤差較大,二者相關度高。Manzon 和 Plesko[9]估計了一個固定影響模型,采用企業會計—應稅利潤差額為因變量,采用有利節稅的投資和融資(利潤率、虧損經營、銷售額變化),隨時間變化的投資(廠房設備和其它資產的定期折價/退休福利),永久性差異(1993年前的商譽),偶然因素(虧損額變動、國外經營范圍、規模、之后的擴張)等為自變量進行實證分析。Desai 和 Dharmapala[10]利用會計—應稅利潤差額中不能解釋的部分作為避稅指標進行固定影響模型分析。因變量采用遞延收入對會計—應稅利潤差額回歸殘差做Y,自變量包括激勵補償和管理變量。
二、數據來源及統計分析
1.在華跨國公司相關數據來源
實證研究數據來源于某省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本文采集了某省國家稅務局2011年管轄范圍內,申報財務報表的營業收入10萬元以上的A類外商投資、2 424戶獨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截面數據①。采集數據范圍包括企業類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稅收申報表信息、財務報表信息以及對企業實施稽查后制作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等二十余項企業報告及稅務檢查信息。在此基礎上剔除報告信息缺失或造成變量計算錯誤的企業樣本,得到參與模型估計的有效樣本企業1 999戶。剔除的樣本企業包括:總資產小于等于0或未填報者;總負債小于等于0或未填報者;固定資產大于等于總資產者;總負債大于等于總資產者。
2.在華跨國公司樣本的統計分析
按照營業收入劃分企業規模及戶均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來看,兩者成正相關關系。有效樣本企業統計分析情況,如表1所示。 A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查賬征收企業,B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為核定征收企業,與A類納稅人相比,企業規模相對較小、報告數據資料少,因而不做為本文實證研究的考察對象。
從表1中可以看出,在1 999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營業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特大型企業64戶,占樣本企業總戶數的3.20%,繳納企業所得稅510 399萬元,占總數的67.36%。營業收入在3 000萬元—10億元之間的大型企業713戶,占樣本企業總戶數的35.67%,繳納企業所得稅237 973萬元,占總數的31.40%。營業收入在3 00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企業1 222戶,占樣本企業總戶數的61.13%,繳納企業所得稅9 392萬元,占總數的1.24%。
企業的虧損面與企業規模呈負相關關系,營業收入在3 00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企業的虧損面最大,達到57.28%。報告研發支出的企業戶數僅占總數的2.50%,研發企業隨企業規模增大而增多,支出金額也逐漸增加。稅務機關對企業近年的稅收遵從情況檢查結果顯示,企業的不遵從戶數比重達到9.80%。不遵從戶數比重隨企業規模增加而增加。
3.在華跨國公司樣本統計分析的結果
有效樣本企業中,戶數最多的三個行業分別為非金屬礦物制品業195戶、房地產業150戶和紡織服裝、服飾業146戶。戶均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最多的三個行業分別為汽車制造業3 625.63萬元、房地產業1 261.21萬元和金屬制品業346.88萬元。盈利企業占行業戶數最多的三個行業分別為汽車制造業71.76%、金屬制品業65.69%和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59.14%。虧損企業占行業戶數超過50%的行業 分別為批發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和紡織服裝、服飾業。在虧損企業中,戶均虧損額最多的三個行業分別為房地產業1 917.24萬元、汽車制造業1 214.39萬元和非金屬礦物制品業852.98萬元。
三、跨國公司避稅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1.估計模型的變量定義
本文借用Rego[7] 和Dyreng等[11]等文獻的實證研究方法,首先,定義因變量1,即Y1為有效稅率變量(Effective Tax Rate,ETR)。且ETR=實繳所得稅/稅前會計利潤。
如果兩個企業稅前會計收入相等,繳稅少的企業有效稅率低,可視為稅收籌劃更加有效。所以,政策制定者和學者們均把ETR做為衡量企業稅收負擔的重要指標。Levenson 認為,股票市場把企業繳納稅收多少做為衡量企業控制成本能力的衡量指標。因此,ETR是眾多股東關注的重要企業表現指標。實際計算時,如果企業虧損的話,變量值取0。
其次,定義因變量2,即Y2為企業報告會計—應稅利潤差額(Book-Tax Difference,BTD)。指標值為企業報告會計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額,如果差額為0,指標取值0,其它情況下將差額的數量級取自然對數進行縮減。會計—應稅利潤差額是Lisowsky 等[14]采用的避稅指標,也是Chen等 [15]采用的4個避稅指標之一。 Chen等[15]實證研究采用的因變量分別為:GAAP ETRs,CASH ETRs,全部會計—應稅利潤差額和非正常的會計—應稅利潤差額。
最后,定義因變量3,即Y3為企業負債率(Long-Run Leverage)。界定跨國企業收入轉移存在難度,跨國公司分支機構一般共享企業獨特的資源,如品牌或技術,這些商品極少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因此難以取得其定價標準,也難以對其子公司利潤分配的真實性、客觀性予以證實。現有的實證研究多關注收入轉移的動因及規模,一方面從動機出發,如看企業負債情況,研究其它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跨國公司是否在高稅率地區有更多負債;另一方面研究轉移定價和無形資產的屬地問題。因Y3在因變量為Y1、Y2的模型估計中充當自變量,定義參見下文的自變量定義。
2.估計模型的自變量定義
模型估計采用的自變量定義如下:
企業規模(Size):企業的營業收入取自然對數值。在美國國內經營和跨國經營的總體樣本中,規模較大的企業,ETR也較高,這與Zimmerman[16]和 Omer等[17]關于大企業與小企業相比承擔了更多的政治成本的結論一致。跨國企業擴張地域越廣泛,其ETR與國內企業相比越小,所以說企業經濟規模與稅收籌劃相關。
利潤率(Profit):企業報告會計利潤總額/營業收入。Grubert和 Mutti [2] 估計美國跨國公司在稅率為40%的國家報告平均稅前利潤率(稅前利潤/銷售收入)為9.30%,在稅率為20%的國家報告平均稅前利潤率為15.75%,由此推斷存在由節稅驅動的利潤轉移現象。從收入轉移的動因出發,企業會把利潤率高的項目放在低稅率地區進行。因此,在一定的假設前提下,如果企業規模相同的話,可以推斷利潤多的企業因為籌劃意識強而避稅更多,ETR相對較小。
虧損企業虛擬變量(Loss): 當企業利潤總額<0時,變量值為1,其它情況下變量值為0。虧損企業稅負低,并且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也通常被認為避稅嫌疑大,所以,該變量與企業避稅正相關。
企業虧損額(Net Operation Loss,NOL):當企業虧損額>0時,變量值取ln(虧損額),其它情況下變量值為0。Dyreng等[11]認為,如果虧損額增加的話,企業可能采取避稅行動,本文采用該指標模擬企業避稅額度的差別。但是也有觀點認為,因為虧損企業無稅收負擔,跨國企業有動機將利潤轉移至虧損子公司進行避稅。所以,該變量與企業避稅的關系尚無定論。
企業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總資產。企業公眾可見度越高,避稅越少。Dyreng等[11]采用該指標做公眾可見度的指標,所以,該變量與企業避稅負相關。
企業研發支出:研發支出/總資產×100。Hanlon等[18]指出研發支出可進行稅收扣除,并且Dyreng等[11]認為它代表無形資產,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更多的機會,所以,該變量與企業避稅正相關。
固定資產比率:固定資產/總資產。Mills等[8]指出資本密集型企業有多種稅收籌劃方法,包括資產是購買還是租賃取得、購買和處置的時間等,所以,該變量與企業避稅正相關。
無形資產比率:無形資產/總資產。Dyreng等[11]認為,無形資產價值可做為企業轉移收入難易的衡量指標。一個極端的例子是,沒有實物資產的企業,擺脫了固定資產的負擔,可以輕易的易址至稅收優惠地區,所以,該變量與企業避稅正相關。
負債率:長期負債/總資產。債務利息可稅前扣除,降低企業稅負,舉債融資是跨國公司在高稅率國家常用的避稅手段。另外,債務融資能力也是企業在當地政治力的一種體現。Dyreng等[11]將其做為企業財務復雜性的指標,所以,該變量與企業避稅正相關。
3.估計模型的行業虛擬變量定義
行業虛擬變量 (Industry Dummy):當某行業企業超過40戶時,對該行業賦予一個虛擬變量。例如當企業為房地產業時,I2變量值為1,其它企業I2變量值為0。依此類推,共12個,如表2所示。指標可解釋為在控制了以上變量變化的同時,某些行業的稅負高,某些行業的稅負低。
從變量的統計描述可以看到,樣本企業平均有效稅率15%,低于我國標準企業所得稅率10個百分點,企業利潤率較低,虧損情況較嚴重,研發支出少,企業自主研發能力不強,可持續發展性較差。由于企業避稅手段相對于逃稅方式更加隱蔽,不易被發現,稅務機關通過稽查方式發現的不遵從企業數量較多,而通過反避稅工作發現的不遵從企業數量較少,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反避稅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
模型估計前進行變量相關性檢驗,發現自變量LOSS與NOL變量高度相關,相關系數達到0.97。因此,在模型估計時,將兩者替換使用。其余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均低于0.70,保證了模型估計不存在多重 共線性問題。
四、研究跨國公司避稅的影響因素的結論與應用
從模型估計結果來看,避稅與規模呈負相關關系,但顯著性較低,與以往研究結論相反。說明企業越大,避稅額越小。這與稅務機關對大規模企業的關注程度高、管理監控嚴格到位不無關系。企業利潤率越高,進行稅收籌劃的可用資源越多,從而避稅的可能性越大。由于虧損企業無稅收負擔,虧損額越多,企業避稅動機越小,因而虧損額與避稅呈負相關關系。
企業研發支出可申報免稅收入加計扣除,因而研發支出與避稅呈正相關。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比率高,均為企業避稅提供了更多便利,此兩項與避稅呈正相關。利息支出可稅前扣除,因而負債率高的企業避稅額大。稅務機關對企業前期避稅檢查有效減少了企業后期的避稅額度,但該變量的顯著性較低。廣告支出和前期稅務稽查行為對避稅均無顯著影響。一般來講,廣告宣傳費越多,企業知名度越高,企業避稅一旦被發現,由于聲譽受損而產生的成本較高。Gallemore等 [20]提到,美國國內稅務局(IRS)局長指出,“過度避稅”(tax aggressiveness)戰略會對企業聲譽造成顯著的風險,但實證證據很少。但Gallemore等[19]實證分析了一組因過度避稅而被稅務機關查處的大企業樣本,采用多指標衡量聲譽成本,包括管理層輪換率、營業利潤、廣告費用改變、財富雜志等媒體排名,實證研究結果與人們的直覺相悖,企業避稅對其聲譽無顯著影響。
本文的實證研究結論也證實了這一點。前期稅務稽查對企業稅收遵從行為的影響尚無定論,本文研究結果表明,稅務稽查對企業稅收遵從行為無顯著影響,印證了稅收法律“棍棒”對遵從行為沒有明顯影響。
在控制了以上諸多自變量影響的基礎上,房地產業和農副食品加工業企業避稅額顯著高于其它行業,而金屬制品業企業避稅額顯著低于其它行業,但變量顯著性較低。
綜上所述,本文實證研究得到的基本結論是:影響在華跨國企業避稅額的主要因素有利潤率、虧損額、企業的研發支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比率等。企業利潤率越高、研發支出越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比率越高、長期負債率越高,避稅越多;企業虧損額越多,避稅越少,稅務機關前期對企業的反避稅檢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后期的避稅行為。本文實證研究采用的數據無法獲知企業國外母公司及其它分公司的屬地、稅收政策法規、稅率及企業經營情況,使實證研究難以鑒別企業是否存在避稅港經營等某些重要的避稅決定因素。
論文關鍵詞:電信 轉型 財務 新思維
中國電信已經進入轉型攻堅階段和發展的關鍵時期,在企業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時,系統推進戰略轉型,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是中國電信和每一位員工共同需要面對的問題。財務人員及財務工作在企業中將發揮怎樣的作用,如何增強財務管理,如何服務企業轉型,財務轉型問題也引起了越來越多財務工作者的關注。
一、財務轉型首先需要財務人員思維模式的轉型
隨著電信競爭的日益激烈,電信市場環境的急劇變化,電信企業內部在戰略決策、業務開發、管理方式、服務策略等方面都在經歷一場前所未有的改革。企業轉型的過程需要財務轉型做服務和支撐,這首先需要財務人員思維模式的轉型。
1.需要提高對待轉型的積極主動性。面對轉型問題,要做好迎難而上的思想準備,發揮財務人員的務實精神,為轉型提供服務與支撐。同時,面對轉型中的新問題,不一味拘泥于舊的思維方式,要勇于創新和實踐。
2.需要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隨著中國會計制度的改革,新的稅法政策的實施,財務人員的知識結構、知識更新水平必需要適應新的制度和政策的變化,才能更好地服務和支撐企業的發展。尤其是隨著電信轉型新業務的開展,對分產品和分客戶群的成本分析,全業務模式下移動業務的處理方式等,對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克服財務會計的保守思維方式,從傳統的“賬房先生”到企業戰略決策的參與者、服務支撐者。企業的戰略鏈有兩個鏈條——產品鏈和價值鏈,產品鏈是企業關于產品的戰略定位,價值鏈是互不相同但又相互關聯的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的一個創造價值的動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需要戰略預算的實現,而戰略預算則需要財務戰略提供技術保證,包括預算的分解、收益的分配、內控和考核等。
二、構建基于戰略的預算管理新思維
(一)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常見問題
1.強調預算管理的平臺作用而忽視發揮平臺作用的條件。預算管理是“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的事,預算需要先做好最基礎的核算和考核。
2.將全面預算與財務預算等同起來。尤其是業務部門通常認為預算就是財務部門的事情,或者認為預算是由財務部門負責的,自己只要搞好自己專業內的事情就可以了,財務往往成為單位預算的末端,缺乏整體的把控。
3.將預算指標視作預測的結果,忽視了預算的決策和管理作用,往往造成財務的被動。
(二)轉變預算管理思維模式的必要性
1.財務轉型需要提高財務人員的總體把控能力,將企業的決策深入貫徹到每一個環節,這就需要財務人員樹立基于戰略的預算管理新思維。
2.總體環境的變化要求財務人員轉變預算管理思維模式。
首先,目前電信市場爭奪的焦點開始從客戶數量向客戶質量轉變,這就要求企業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立足市場調查和科學分析預測,實行市場、業務、投資、財務、資金等各方面綜合配套的全面預算管理。其次,市場環境的變化要求逐步實現由內部管理考核指標向外部客戶感知評價指標轉變,需要更好地發揮績效考核的作用。另外,作為一家在美國上市的企業,中國電信需要接受全體股東的監督,遵循薩班斯法案的要求,在新的會計準則的執行越來越規范、內外部審計的要求越來越嚴格的環境下,要求電信企業的財務人員構建基于戰略的預算管理新思維。
(三)構建基于戰略的預算管理新思維的一些思考
1.建立符合企業戰略目標的預算目標。財務部門作為預算的牽頭部門,需要具備整體的把控能力,預算的編制也必需符合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的方向。在總的目標框架內,牽頭制定可操作可實現的具體目標,才能真正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時,預算的編制應為預算的實現指明方向,預算的編制需要所有部門的共同合作。
2.變預算管理的末端為全程全流程管理。管理需要多條腿走路,預算管理也需要各個部門的緊密配合,共同完成預算目標,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首先,預算的編制需要各個業務部門的參與。其次,要將預算執行與分析深入到業務層面,與動態控制結合起來,提高業務部門對預算的認知程度。另外,區分預算與內控的關系,兩者不可等同。
3.提高把控能力,降低企業風險。首先,使預算管理細化到各級管理單元,分級實施預算管理控制,實現所有預算事項的可控在控。其次,實時跟蹤預算的執行,嚴格對預算執行進行實時監控。最后,完善預算考核體系,更新預算考核機制,實現過程考核和結果考核相結合,強化預算考核的剛性。
4.實行精細化管理。預算管理不是“拍腦袋”的事情,尤其是財務人員,要進一步發揮財務管理的決策支撐作用。首先,要規范財務管理流程,重點做好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抓好匯集、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其次,加強整體預算,合理調配資源,探索有效的資源配置模型,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構建基于全面風險管理的內控管理新思維
(一)全面風險管理的定義
依據COSO委員會2003年7月完成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定義:全面風險管理是一個過程,受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的影響。這個過程從企業戰略制定一直貫穿到企業的各項活動中,用于識別那些可能影響企業的潛在事件并管理風險,使之在企業的風險偏好之內,合理確保企業取得既定的目標。
(二)內部控制與全面風險管理的關系
1.內部控制是全面風險管理的必要環節,內部控制的動力來自企業對風險的認識和管理。內部控制是為了實現經濟組織的管理目標而提供的一種合理保障,良好的內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證合規經營、財務報表的真實可靠和經營結果的效率與效益。
2.全面風險管理涵蓋了內部控制。內部控制僅是管理的一項職能,主要是通過事后和過程的控制來實現其自身的目標;而全面風險管理則貫穿于管理過程的各個方面,控制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在事前制訂目標時就充分考慮了風險的存在。
3.兩者的活動不一致。內部控制主要是對目標和戰略計劃制定當中的風險進行評估,而全面風險管理還負責企業戰略目標的具體設立。
4.兩者對風險的定義不同。內部控制框架中,沒有區分風險和機會。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中,把風險明確定義為“對企業的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將風險與機會區分開來。
5.兩者對風險的對策不一致。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在風險度量的基礎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戰略與風險偏好相一致,增長、風險與回報相聯系,進行經濟資本分配及利用風險信息支持業務前臺決策流程等,從而幫助企業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目標。這些內容都是內部控制框架中沒有的,也是其所不能做到的。
(三)構建基于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新思維
由于全面風險管理是一種全新的管理理念,在電信轉型的新形勢下,我們必須盡快轉換長期以來固化的觀念和思維定式,努力構建體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新思維,賦予內部控制新內容。
1.構建全新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原則。
(1)全面風險管理原則。內部控制組織結構的設置應使風險管理的目標和要求滲透到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內部控制要遵循全面風險管理的原則,即:全員管理原則,實現全體員工對風險管理的參與;全過程管理原則,對企業的發展、業務操作的全過程實行風險控制;全方位風險管理原則,不但要包括業務風險,還要包括法律風險、技術風險等。
(2)獨立性原則。內部審計部門、監察部門要與經營、支持保障部門保持相互獨立,直接向最高決策層負責,保證內部控制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3)協調與效率原則。要保證部門之間權責劃分明確、清晰,便于操作;保證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方便、快捷,準確無誤,保證經營管理的高效運作。
2.構建符合內控要求的業務管理新制度。要在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全面梳理現有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整合業務操作流程,建立起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的防范體制,構筑起覆蓋所有業務品種和涉及業務全過程的內控管理體系,實現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的同步。逐步建立起業務管理服從規章制度、業務操作服從處理流程、業務考核服從統一標準的管理新制度。
3.構建切合實際的內部控制評價機制。通過確定風險控制環節,分解、落實機構內各部門、各崗位管理職責,并對各單位、各部門的控制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和考核,強化風險管理責任,提高全員風險防范的意識和能力,從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經營風險。將內部控制管理由個人行為和操作行為提升到整個單位的整體行為。
四、構建基于法制的稅務籌劃新思維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在國家稅收政策、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一切優惠條件,通過企業經營活動的安排和籌劃,在諸多可選的方案中擇其最優,以減輕稅負,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的一種經營管理活動。
1.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是遵守稅法和擁護稅法,是在對稅法的深刻認識和透徹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財務人員必需遵循稅法的要求進行稅務籌劃,減少企業的法律風險。
2.規范稅務籌劃的基礎工作。
(1)設立完整、規范的會計賬目和編制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既是國家有關《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也是企業依法納稅、滿足稅務管理部門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時又構成了企業稅務籌劃的微觀技術基礎。完整、規范的會計資料便于企業對稅務籌劃進行量化分析,為提高籌劃效率提供依據。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中國知識分子越來越受到尊重,社會地位得到不斷提升,作為中國知識分子最典型代表的高校教師,其個人收入也得到了明顯提高,社會輿論對于部分收入畸高教師個稅納稅問題的關注程度、稅務部門和高校財務部門對于教師個稅征管工作的難度,也伴隨高校教師收入和個稅納稅額快速增長而不斷提高。本文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高校教師個人收入的現狀及特點
近10年來,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呈現顯著增長的態勢。有統計顯示,2003年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年平均工資超過2.33萬元,在總體收入提高的大前提下,我國高校教師在個人收入上也體現出一些重要的特點。
(一)、收入的個體差異顯著,呈現兩級分化的特點
高校教師的工資性收入主要來自工資和崗位津貼。就此而言,也明顯具有拉開不同技術級別之間收入差距的傾向。以國內某211工程高校為例,最年輕的教師與老資格的在崗教授之間的最大工資差距約在3.3倍之內,學術地位最高的在崗教授的校內津貼與剛剛碩士研究生畢業任助教的校內津貼相比,級差達16.7倍。將制度性工資與校內津貼兩項相加,學術地位最高的老教授與新助教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到7.7倍。因此校內津貼制度的政策傾向也是在拉大不同級別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收入差距。
教師從享有的社會資源中所獲經濟收入,也明顯地呈現出 "馬太效應"。即越是已獲得較多社會資源的人,越能獲得更多社會資源,獲得的社會資源越多,則越能從中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獲得社會資源的多少,主要取決于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力資本和經濟收入之后,他們就同時從總體上成為追求社會穩定發展的社會階層學術資本、社會關系資本,而且這三種資本又是相輔相成的。所以,高校教師中由于每個人享有的綜合資本的拉大,導致各自獲得的社會資源量相差越來越大,進而導致經濟收入的差距也越拉越大。
(二)、收入來源廣泛,工資性收入比例不斷降低
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高校與社會的聯系程度逐漸提高。高校教師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象牙塔”內的有限區域。一些與社會和市場直接需求關系密切的應用性學科的教師,往往能得到更高的經濟收入。有些社會地位和學術聲譽比較高的教師,還參與到社會經濟的其他領域。此外,還有一部分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獲得工資以外的各種收入,如自辦公司收入、稿費、咨詢費、評審費等等。 隨著 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要求稅收監管及代收代繳部門在監管方法上也更為合理、科學,避免稅款的流失。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
在合理正當的個人收入之外,一些高校教師還存在一定程度的隱形收入。普遍存在的是,部分教師將本屬于個人消費的支出,通過開具與科研投入有關的發票,納入到科研經費進行報銷。例如,報銷在某大型購物商場一次性購買十余個打印機硒鼓的發票;研究基礎學科的教師到海南、桂林等旅游勝地進行調研等等。由于財務制度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不足,導致了這些不正常現象的出現。
二、當前高校教師個稅征繳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自行申報比率較低
在我國目前的個稅征管體系下,個人所得稅采取以單位代扣代繳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繳納方式。用這種方式征收能有效地降低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提高辦事效率,這也是國際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我國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人群,適用于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實踐中,這種方式的成功需要依賴于大家納稅意識的提高。以天津市為例,2007年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僅有3.5萬人,與稅務部門掌握的應申報人群的數字相差較大。由于高校教師收入的特點,部分高收入教師的收入多數屬于應自行申報的非工資性收入,其實際的申報效果則不得而至。
(二)、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扣繳義務人,其代扣個人所得稅工作量大、扣繳難度大
以國內某著名大學為例,全校教職工超過4000人,全部的工資性收入、津貼以及其他補貼收入都通過校財務部門統一發放,而該校的直接從事個稅扣繳的財務工作人員僅10余人,其每月的個稅扣繳工作量應該是相當大的。另一方面,由于學校的科研經費、培訓收入等試行二級學院自行收支,而二級學院相關會計人員在個稅扣繳問題上往往不夠重視,導致扣繳工作難度增大。
此外,由于高校教師收入中的勞務費、稿酬等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使用稅率上也往往難以把握。導致部分教師的各類隱形收入和灰色收入在監管上更加困難。
三、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的對策思考及解決方法
(一)、高校財務管理部門作為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須嚴格執行稅法規定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是國家法定的個稅代扣代繳的責任人,為了提高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效率,可以由稅務部門定期對高校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同時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高校財務部門自身也需要對個稅扣繳工作提高認識,強化自身的使命感,明確個稅代扣代繳工作對于國家稅收和財政的重要性。
(二)、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加強與教師的溝通,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
高校個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廣大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的提高。因此,需要高校財務部門及代扣代繳責任人深人稅法知識宣傳,提高廣大教師的納稅意識,降低工作的難度,一方面向高校教師進行稅法知識的宣傳,更重要的是對自身扣繳工作的重要性進行宣傳,避免將財務部門與教師群體對立起來。對于積極進行個稅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樹立典型,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在高校內形成依法納稅光榮的輿論導向。建立個人所得稅遵守情況評價體系,將其與職位的升遷、先進的評選、執照的申領與年檢掛鉤,以此約束個人納稅行為、督促其依法納稅。
(三)、高校財務管理部門須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繳的硬件和軟件
稅務部門在完善自身信息化建設的同時,可以幫助完善扣繳義務人扣繳系統的建設,進而實現稅務部門、扣繳義務人、銀行系統、個人信用系統的聯網,能完成對稅源的有效監控,達到收入一-申報一-繳納一-監控一體化,實現數據、資料的共享與動態處理。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劃分個稅監管重點,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對于個稅的監管而言,實際上需要重點進行監管的人群并非高校教師的全部。占高校教師相當大比例的青年教師,包括助教和講師,其收入相對不高,構成了高校教師群體收入的金字塔底端,而占比例較少的教授、特別是知名教授則應該成為個稅監管的重點。有針對性的區別個稅的監管對象,有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資源,減少個稅監管的盲目性。
四、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通過納稅籌劃進行個人所得稅
代扣代繳,合理合法地調整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一)、設計合理的薪酬體系,降低高校教師稅負
根據高校不同的基本薪酬體系,現在假設:
條件一,在24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24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 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條件二,在360課時下,高校甲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為2400元,每課時的課酬為50元,按每月實際完成的課時量計發課酬;高校乙采用業績津貼制,規定副教授的基本工資與津貼為3400元,每年需完成360課時的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津貼,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酬金,學年末與當年的獎金、年底雙薪等一次性支付。除課酬外高校甲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7000元,高校乙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13000元,在12月份發放。在下表中我們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教師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每位教師在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內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因此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每月實際收入不同,由此造成這兩種薪酬體系的稅收負擔不同,業績津貼制的稅負要低一些。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在業績津貼制下,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年終所發放的超課時津貼可以和全年一次獎金合并在一起按照國稅發[ 2005 ]9 號文件納稅;而采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由于高校在寒暑假期間以及學期末的課程很少,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 月~6 月以及9 月~12 月,再加上有些課程需要集中上課,以及指導學生論文的酬金集中在六月份支付(雖然教師于每年的3 月~6月份指導論文,但指導論文的酬金往往是在指導論文結束后一次性發放) 等因素,使得教師各月的收入不均衡,從而增加教師的稅收負擔。
為此,從降低稅負角度來說,建議高校采用業績津貼制。采用這種薪酬體系至少有兩個優點: (1) 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 (2) 從管理上來說,業績津貼制易于操作,而且更易于理解。如果高校不具備采用業績津貼制的條件,或者教職工不愿意采用這種薪酬體系,可以采用一種介于業績津貼制和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之間的薪酬體系―――即按照每學期的總課時(含指導論文等折合工作量) 除以6 (如果寒暑假有假期津貼的話,則除以5) 確定每個月的課時量,以該課時量乘以標準課酬確定每個月的課酬收入(即一個學期內每個月的課酬收入相同) ,然后加計基本收入確定每月收入總額,學期末再按照實際完成工作量與計劃工作量之間的差異進行調整,多退少補。此處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元旦節等法定假日所耽擱的課程不調減實際工作量。
(二)、將部分工資、薪金適當福利化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資、薪金收入超過2000 元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降低計稅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 (1) 提供交通便利。如開通班車、免費接送教職工上下班,或者每月報銷一定額度的交通費用。(2) 根據國家教委制定的教師居房計劃,盡力解決教師住房問題。(3) 為教職工購房提供一定期限的貸款,之后每月從其工資額中扣除部分款項,用于歸還貸款,這樣可以減輕教師的貸款利息負擔。(4) 為新調入教職工提供周轉房。(5) 提高教職工的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及用品,比如為教職工配備筆記本電腦及電腦耗材等,但在操作中要注意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所有權屬于學校,列入學校的固定資產,教職工擁有使用權,教職工調出學校時要將相應的物品歸還學校。如果所購置的辦公用品所有權歸個人,則相當于對教職工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要按照物品的價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6) 每年為教師報銷一定額度的圖書資料費用。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在稅法中規定了有關的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時,財務部門的相關人員要通曉稅法,注意相關規定的最新變化,以期最大程度地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減輕教師的稅收負擔。
結束語
高校財務部門是稅務機關和高校教師中間的橋梁,既要嚴格扣繳,又要熱情服務。通過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抑制偷漏稅行為,降低稅收成本,實現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納稅籌劃改變了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的調節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國家稅法及國家稅收政策不斷改進和完善,從長遠來看最終增加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搞好高校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已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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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增值稅自開征以來,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一直是稅收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國家稅務總局曾先后印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52號、國稅發[1994]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稅明電[1993]6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326號)等。盡管隨著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號),同時廢止了以上通知和規定,但是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已經覆蓋了所有《納稅籌劃》、《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等涉及納稅籌劃的教材、編著和著作,網絡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論和案例,給納稅人和學習者制造了種種誤區,如使用不當,就會適得其反。
目前有關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涉及兩個方面: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和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誤區及指正
縱觀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的理論和案例,其所依據的是兩類納稅人的稅收待遇不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增值稅納稅人按經營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規定對這兩類納稅人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一般納稅人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少數幾類貨物適用13%的低稅率,可以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允許憑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簡易辦法征稅,適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所以納稅籌劃的研究者認為,納稅人可以利用納稅人身份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事實上這是對《條例》的片面理解。雖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這只說明了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一種可能性,并不意味著一般納稅人也可以向小規模納稅人轉換。因此,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選擇并不像教科書和論文中闡述的那么簡單和隨意,它受諸多因素的制約。
第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約束。從小規模納稅人來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一是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二是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三是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這說明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選擇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納稅。從一般納稅人來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意味著一方面一般納稅人必須建立和健全會計核算制度,規范履行納稅義務,另一方面納稅人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必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第二,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約束。《認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稅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稅務分局,《認定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則指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意味著一般納稅人身份只有經過授權的稅務機關認定才有效,而且一經認定具有不可逆轉性。
第三,受企業生產、銷售和購進等實際情況的制約。目前所有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籌劃時均采用“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和“納稅平衡點抵扣率判別法”。如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為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含稅銷售額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為17.65%,認為當增值率低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低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一般納稅人比較有利;當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17.65%時,一般納稅人稅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小規模納稅人比較有利。這在理論上是可行的,而在實際中,由于受生產、銷售、購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增值率或抵扣率處于動態之中,而納稅人一經認定則是靜態的。如果對未來的銷售收入和購進項目金額不能準確預計,那么以此為籌劃的依據,很可能適得其反。另外,企業產品的性質及客戶的要求也制約著企業進行納稅人籌劃的空間。如果企業產品銷售對象多為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企業必須面對的現實,只有選擇一般納稅人才有利于產品的銷售。
第四,受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目前幾乎所有的籌劃研究認為,通過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實現納稅人身份的轉換,這在理論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僅僅是為了規避增值稅而為之,本文認為不可取。
第五,受企業成本及效益的制約。納稅人身份的改變,會涉及生產、銷售、管理等環節權限的變更及人員調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費用,甚至對生產銷售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收入減少。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還需要健全會計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賬薄,培養或聘用會計人員,必然會增加成本。如果各種增加的費用或減少的收入接近或超過節約的稅款,就會得不償失。
三、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的誤區及指正
研究各種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的籌劃的理論和案例,不難發現其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六、七條以及《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四條對“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進行了解釋,是指在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納稅籌劃的研究者們認為,不同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方式不同,以及兼營行為所適用的增值稅率、征收率與營業稅稅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稅負差異,也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創造了一定的條件。這在理論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財稅字[1994]已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廢止。而《實施細則》所規定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是針對是否為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中一個條件的限定,因此,判斷以從事什么行業為主已不適用上述比例的規定。目前關于混合銷售行為的認定,納稅人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的規定來執行。即“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如果登記為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增值稅;如果登記為以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為主,混合銷售就應該繳納營業稅;對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如某企業既從事貨物的生產同時又從事建筑業的,以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還對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的選擇進行了限定。第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四項規定:以從事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銷售的單位與個人,其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應視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性單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6號)第三條關于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征稅問題的規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第三,財稅字[1994]第26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文件對此條款做了失效處理。這意味著對于從事貨物運輸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征收營業稅。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及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是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對建筑業勞務只有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情形需要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外,其他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均應繳納營業稅,并取消了自產貨物的范圍限定。
由此可見,在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中采取調整銷售額的辦法進行籌劃,過去難度很大,現在已經不可行了。另外縱觀目前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與營業稅納稅人選擇的籌劃也是采用“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如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營業稅稅率5%為例,混合銷售不含稅時納稅平衡點的增值率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則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營業稅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則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增值稅有利,因此,本文認為通過分立和合并等方法進行籌劃可以達到目的。其誤區與增值稅“納稅平衡點增值率判別法”相類似,在此不再贅述。
總之,目前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籌劃存在諸多誤區,納稅人和學習者應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分析其可行性,謹慎決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項目編號:2010d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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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重組是當前企業改革的重點,也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途徑。資產重組的方式很多,有合并、兼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形式。國家為適應企業資產重組的需要,推進企業改革,加強對資產重組企業的稅收管理,先后出臺了相關稅收政策,為我們進行企業資產重組的納稅籌劃提供了較大的運作空間。
一、企業合并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合并的稅務處理規定
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當事人各方可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所得稅稅收處理:
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所得彌補;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
(二)企業合并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從上述規定可看出,在合并中由于產權交換支付方式不同,其轉讓所得、資產計價、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事項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對涉及所得稅事項的稅務處理方法不同,必然對合并或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擔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合并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資產轉讓損益確認與否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企業合并中,被合并企業是否確認財產轉讓收益取決于產權交換支付方式。在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可以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只有待股權轉讓后才計算損益,作為資本利得所得稅。如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財產轉讓所得稅。由于上述兩種情況,其轉讓收益的確認時間、計稅依據不同,對被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影響也不同。例:A企業購買B企業,出價1000萬元,B企業賬面凈資產為850萬元。如A企業全部用股票支付,則B企業的股東在合并時不需繳納所得稅。如A企業用股權支付70%、用現金支付30%,則被合并企業在合并時應按資產轉讓所得1000-850=150萬元,繳納150×33%=49.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即使在第一種情況中,B企業的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時,應繳納資本利得所得稅,但那相當于B企業的股東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2.資產計價稅務處理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情況下,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可按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而如果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由于兩種不同情況下,合并企業接受的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計入成本費用價值基礎不同,必然導致稅前扣除的金額不同,從而使合并后合并企業的所得稅負不同。如在上述例子中,A企業接受B企業的資產中有生產線一條,原賬面原值300萬元,已提折舊210萬元,預計折舊年度10年,已折舊7年(不考慮凈殘值),該生產線在合并時評估作價150萬元。則:在第一種情況下,年折舊額=(300-210)÷(10-7)=30萬元;第二種情況下,其年折舊額=150÷(10-7)=50萬元。折舊額越大,應稅所得越少,企業就可少納所得稅。
3.虧損彌補的處理對所得稅負的影響。在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情況下,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而高于20%的,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如:A企業1999年初合并B企業,B企業當時有200萬元虧損未得到彌補,其稅前彌補期限尚有1年。被合并的B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萬元,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00萬元,合并后合并企業1999年的彌補虧損前應稅所得300萬元。則兩種不同支付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結果不同。第一種支付方式,合并企業1999年共應繳納所得稅款33萬元,比第二種支付方式應繳所得稅99萬元少了66萬元。
二、企業分立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規定
通常情況下,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如是存續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由存續企業繼續彌補。如是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不得結轉到分立企業彌補。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
(二)企業分立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在企業分立中由于產權交換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資產轉讓損益、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的事項也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選擇處理方法不同,會對分立或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產生不同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從是否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高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凈值時,則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從而降低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
2.從資產計價的稅收處理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低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凈值時,要選擇哪一種支付方式,則必須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因為不管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資產的評估價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
3.從虧損彌補的處理來看,如果被分立企業尚有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而是否選擇非股權支付額高于20%的支付方式,則還必須看企業采用的是存繼分立還是新設分立。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業合并或是分立的稅收籌劃,都必須充分考量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和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方法對所得稅負的影響。為便于說明問題,我們分別從各個方面剖析其對稅負的影響。在現實中,應把三方面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綜合起來進行比較,方能達到稅收籌劃的最佳目的。
三、企業清算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規定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契約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繼續經營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協議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理與結算,并對企業剩余財產進行分配,解除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系列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企業清算的現象將越來越多。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清算時,應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企業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財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凈資產或剩余財產=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應繳清算所得稅=清算所得×適用稅率。
企業應繳納的清算所得稅,應于企業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企業清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1.2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2納稅籌劃方案
2.1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按《稅法》規定,債務利息可從所得稅前扣除,而股利支出在所得稅后支付。兩者的差異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
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企業適度采取負債籌資比權益性籌資優越得多,企業負債增加,納稅支出減少,每股收益增大,企業價值增加。因此,在提高生產能力籌集資金上可以采取向銀行借款、發行企業債券、企業間相互融資等進行籌資。股份制煤炭企業還可以采取盡量減少權益性資本所占的比例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但要注意資金結構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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