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6 17:34:2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建筑業營改增,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一、建筑業“營改增”的問題概述

1.抵扣問題

(1)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問題

建筑企業的特性決定了它對材料的需求大,材料成本占總成本的比重較高,施工企業的比例一般都在60%以上。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施工承建的工程項目分布比較散,所處地域位于偏遠地區,造成材料采購的“散、雜、小”;材料的來源廣、方式多,許多建筑材料基本上是就地取材、個體供應。不同來源的建筑材料,“營改增”后抵扣方式不同,并且很多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甚至沒有發票,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無疑增加了建筑業企業的實際稅負。

施工企業“甲供料”現象比較常見,包工但不包料,有些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及設備等由于占成本比重比較大通常甲方(建設單位)會進行統一采購,然后調撥各參建施工企業。在這種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業主要以勞務輸出為主,甲方(建設單位)能夠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各參建施工企業只能獲取相應的結算單,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實際承擔的稅負必然偏高。

(2)建筑勞務支出的抵扣問題

建筑企業人工費一般占工程成本的20%~30%,但近幾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物價水平上漲幅度大,人工成本在建筑企業總經營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有些已經超過企業的承受能力。建筑勞務公司的成本主要由勞務工的工資、社保費等人工費支出構成,這些支出不進行進項抵扣,按6%計征增值稅銷項稅反而增加了2.83%(1/1.03*0.06-0.03)的稅負。建筑勞務公司的利潤微薄,稅負的增加要么迫使其走向破產,要么根據流轉稅的傳導機制最終將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若稅制改革政策中,對人工勞務支出沒有類似視同繳納或其他的抵扣政策,勢必會導致建筑業勞動力價格的大幅上漲。

(3)建筑動產租賃業的抵扣問題

建筑企業的機械設備主要來自企業自行采購和經營租入。在新的稅改方案財稅[2013]37號文件中規定:有形動產租賃業的增值稅率為17%,而其原營業稅率僅為5%,對租賃業的生存和發展是一種挑戰。建筑企業周轉材料、對外租賃機械設備均屬于動產租賃業范疇。如果租賃企業得不到足額增值稅進項抵扣,增加的稅負必然轉嫁到施工企業中去,使得實際納稅額增加,加大實際稅負。

2.發票的收集、認證和整理問題

按照現行稅制的規定,增值稅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認證完畢。建筑企業作為第二產業中主要以勞務輸出為主的行業,與傳統生產制造企業在客戶類型和業務模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工程項目多、分散比較廣、材料采購多而雜,造成發票的收集、認證、整理等工作量大、難度高,保管要求高,這就對建筑企業的財務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3.合作項目問題

為了實現經營目標,大多數建筑企業會選擇聯營合作的方式,這在建筑企業施工內部是普遍存在的現象。聯營合作,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業整合內部資源,提高競爭力;另一方面存在著經營風險,尤其表現在合作方選擇的問題上,會弱化企業對工程項目的監管。有些合作方會計核算體系不健全,沒有有效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租賃的機械設備設施和采購的材料很難取得正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甚至沒有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勢必會影響增值稅進項稅額,造成可抵扣的稅款數額減少,造成工程實際稅負增加,涉稅風險會威脅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此外實現營業稅轉型增值稅后,由于法人主體的不相容性,集團和所屬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方面勢必會受到沖擊。

4.現金流問題

由于建設單位拖欠驗工計價款的現象時有發生,滯后問題比較普遍。由前所述常常無法及時獲取采購發票,甚至沒有發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此外,“營改增”后建設單位將不能直接代扣代繳增值稅而應由建筑企業在機構所在地按當期驗工計價確認的收入繳納增值稅。同時,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增值稅必須當期繳納,使得建筑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面臨較大的支付壓力,造成資金緊張。

二、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改革的措施

1.應對抵扣問題的建議

(1)應對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問題

針對“甲供料”現象引起的抵扣問題。建筑業營改增后,本文建議由甲方或者集團公司統一與供應商洽談,但合同卻由各參建企業簽訂,這樣容易取得各自的增值稅進項稅票分別進行抵扣。

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控制。從內控的制度設計、人員思想的普及到企業內控的具體執行,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積極查找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的原因,查漏補缺,盡可能的獲取抵扣發票。

(2)應對建筑勞務支出的抵扣問題

“營改增”后,建筑勞務企業盡可能的獲取增值稅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同時考慮到建筑勞務企業屬于微利企業,主要以勞務輸出為主,購買材料和機械設備等比較少進而獲取的進項稅額抵扣少,本文建議針對建筑勞務企業從國家層面給予優惠政策的支持,并且采用6%的低檔增值稅稅率。

(3)應對施工設備支出的抵扣問題

建筑企業應隨時關注國家政策動態,盡可能的在改革實施時間后購買企業所需的大型機器設備。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需要租賃設備時,要充分考慮出租方的納稅人分類(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是否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情況,權衡利弊來確定最佳的租賃方案。

(4)應對進項稅額太大的抵扣問題

房屋建筑物的價值高且使用年限長,建筑業“營改增”后,可以參考固定資產的折舊,對過大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會計公允性原則的體現和要求,又一方面也減少了對我國財政收入的沖擊。但同時也對建筑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發票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必須及時嚴格,做到有憑有據,有證可查,這無疑對我國稅收的征管帶來了難度。

2.應對發票認證、收集和整理問題的建議

及時匯總企業的銷項及進項稅額,加強發票的管理。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要求高、稅收監管嚴格,而建筑施工企業采購發票的數量巨大,發票的收集、審核、整理等工作量大、難度大、時間長,發票管理比較復雜。這就要求企業機構增設專門的稅務崗位和人員,培養專業的發票管理人才,完善企業內控管理,加強對發票的管理控制。

3.應對合作問題的建議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集團及各參建應該積極開展增值稅政策的學習與宣傳,樹立獲取增值稅發票的意識和責任觀;對聯營合作方的選擇要嚴格把關,盡可能的向對方獲取增值稅作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

4.應對現金流問題的建議

增值稅開票和納稅義務發生日以實際收到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日為準。

加強企業資金、現金流的管理,提高企業現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應收賬款的周轉速度,合理調配、調度企業資金,以防止“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抵扣問題引起的現金流斷裂。

5.應對稅率問題的建議

針對住建部和中國會計學會理論測算和實際測算的差異,本文建議建筑企業營業稅轉型改革分地區、分步進行,實行差別稅率。不同的建筑業務類型采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比如材料比重較大的施工企業采用11%的稅率,建筑勞務企業適用6%的低檔稅率。

建筑行業營業稅轉型改革的實施既需要政府層面的政策支持,又要求企業自身的轉型發展。建筑行業“營改增”牽一發而動全身。在政策層面上,我國需要重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協調機制,完善地方稅體系建設,培育地方主體稅種,完善稅務管理機構改革,實現平穩改革。

三、結語

建筑企業在應對“營改增”時,應該積極面對,針對實際中可能會遇到的部分材料支出、建筑勞務支出和建筑動產租賃的抵扣問題;發票的收集、認證和整理問題;項目合作問題以及現金流等問題,建筑企業應該積極開展增值稅政策的學習與宣傳,尋找針對性措施,爭取配套政策;使建筑業“營改增”平穩、有序、順利進行,盡量減少負面影響。

參考文獻:

篇2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建筑業的增值率稅率和增值稅征收率:為11%和3%。

大家一直在討論的稅收比例,就是增值稅稅率11%,怎么還出來了3%,這兒有必要向大家解釋一下增值稅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是指對特定的貨物或特定的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應稅勞務在某一生產流通環節應納稅額與銷售額的比率。與增值稅稅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計算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一種尺度,不能體現貨物或勞務的整體稅收負擔水平。適用征收率的貨物和勞務,應納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哪些建筑服務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闡述: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換句話說: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就可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稅,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那問題有來了,具體是哪些建筑服務是適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呢?

三、哪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有如下幾種情況。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營改增實施細則正式頒布 關于建筑業的十一條干貨(2)

20xx-03-26 09:54:05 來源:中國檢測網 閱讀: 507 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3、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4、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四、建筑工程老項目是如何規定的?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五、建筑服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同,如何納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六、進項稅額中不動產如何抵扣銷項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xx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xx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七、建筑業哪些可以免征增值稅?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八、什么是建筑業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九、納稅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十一、建筑服務包含哪些類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篇3

關鍵詞 :營改增;建筑業;稅負影響;應對策略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服務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成為“營改增”的首個試點地區。鐵路運輸業和郵電通信業分別于2014 年1 月和6 月開始實行“營改增”試點改革,建筑業也即將被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一)對試點企業稅負的影響

根據試點方案,建筑企業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而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卻設定為11%,有較大提升,這也是導致了試點企業的稅負增加的主要因素。因此,試點企業應盡量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進項稅額的抵扣而使企業的稅負下降。

(二)對試點企業財務指標的影響

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而營業稅屬于價內稅,這將不僅對試點企業的收入和成本費用產生影響,對其資產和現金流量也會有一定的影響。“營改增”后,由于價稅分離,試點企業的收入為不含稅收入,材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購置或租賃等均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使其成本費用降低。對于分包合同,承包企業會因與業主的結算時點和與分包方的結算試點不同而導致取得增值稅銷項稅票與進項稅票的時點不同,從而造成企業資金的緊張。

(三)對試點企業經營管理的影響

根據試點方案,建筑企業的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而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卻設定為11%,有較大提升。“營改增”后,試點企業的公司合同管理將更為繁瑣,相關事項也更為細致和復雜。除總承包、專業分包并取得可實現抵扣的進項稅票外,其他經營模式所簽訂的合同則有可能無法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若試點企業選擇為了避稅而將稅負由對方負擔,則其議價能力也會隨之下降,這將會影響試點企業的收益率。

(四)對建筑行業的影響

“營改增”后,試點企業降低稅負的主要方式是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歷史等原因,建筑企業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難度較大,并且發票的管理也存在許多不足。這也預示著整個建筑行業在“營改增”前期會有一個艱難的過渡期。然而,過渡期之后,建筑行業的稅收體系將會更為完善,這也將會為建筑企業的財務工作、稅務工作帶來許多方便。

二、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的建議

(一)慎重選擇供應商

由于施工企業的材料設備費用占工程總成本的60%以上,“營改增”之后,物資設備采購環節對企業稅負的影響將非常之大,因此供應商的身份將直接影響所采購物資設備的進項稅額的抵扣情況,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實行建筑業“營改增”之后,企業的供應商選擇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上游供應商是其首選。同時,應該在相關合同中明確有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事項。

2.若所選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時,購銷雙方應對交易價格進行商談。建筑企業作為采購方,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衡量供應商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帶來的價格優惠和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能抵扣的銷項稅額之間的利弊,力求效益最大化。

(二)慎選勞務用工來源

由于施工企業的勞務成本大約占工程總成本的20%~30%,因此建筑企業的勞務用工來源應該盡量選擇專業的勞務公司,并取得勞務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專業的勞務公司,也有利于勞務人員的科學管理,減少了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

同時,施工企業應該注意施工方案優化,提高機械化使用的比例,減少人工勞務的使用,這也更有利于企業順應科技發展的潮流而走得更加長遠。由于建筑施工設備一般為大型設備,而設備的供應商通常為一般納稅人,故施工企業更容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另外,更大程度地采用機械化施工,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減少其成本。

(三)加強財務管理

建筑業在實行“營改增”后,其資金鏈必然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由于大多數建筑企業存在著拖欠工程款的現象, 因而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必須格外謹慎,不僅要使融資成本最低,還要降低企業資金的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企業在進行有關項目的成本預算時,應該根據相關標準采取有效地全面預算,并加強對企業財務管理的監督與反饋,以保證企業資金使用的安全性的高效性。由于“營改增”后,企業的稅率由3%提高到11%,因此必須充分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作用來減輕企業的稅負。在有關合同的簽訂環節中,相關負責人員應該重視對方提供專用發票的時間,不能僅僅為了簡化手續、節約成本而忽視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財務部應該加強對合同簽訂這一環節的監督。

(四)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

由于“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很大,因此各企業必須必須做到未雨綢繆。人力資源的適當投入將會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企業應盡快著手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增值稅實務人員和稅收籌劃人員的培訓。同時,企業應該調整與稅收改革相關的財務管理方法與相關業務流程。加強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會計核算水平,更快的適應新的稅收政策,規避稅務風險,為企業取得稅收利益;加強對采購等業務人員的培訓,使其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視程度,并加強企業內部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五)充分利用“營改增”的優勢

“營改增”后,由于歷史原因和稅率過高等原因,大部分企業的稅負將會增加。然而,根據國家對現有試點行業補助情況,國家應該也會通過一系列的財政補助等措施來降低建筑企業的稅負。當然,建筑企業也應對國家的相關補助政策展開全面的分析工作,遵循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同時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相關扶持政策,促進自身在新的稅收環境中快速發展。除此之外,由于固定資產的價值可以在其使用周期內以折舊的方式逐步地轉移到相關產品的價值中去,而其相關的進項稅額在“營改增”后可以進行抵扣,故有利于企業擴大固定資產的投資,從而發揮固定資產投資的作用。

參考文獻:

[1]賈康,施文潑.關于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的思考[J].中國財政,2010(19):39-41.

篇4

建筑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構成行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建筑業涉及較多的中間環節,并且涉及面寬廣,復雜,增值稅擴圍會對較多行業的發展造成較大的影響。所以,探討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增值稅擴圍對不同行業稅負的影響

營改增目前在我國的稅制結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國規模最大的結構減稅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完善稅制結構和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建筑業是我國目前發展快速的行業之一,其涉及較多的中間環節,并且涉及面較為寬廣,復雜且多樣化,增值稅征收范圍增大會對社會多個行業的發展造成較大的影響。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的稅收制度于1994年確立,和當時的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但是,隨著新世紀的到來,我國市場經濟獲得高速的發展,尤其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越來越不適應現今社會經濟的發展要求,要求對稅制結構進行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強烈。2009年,我國增值稅從生產型開始轉變,變為消費型,2011年頒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等,確定2012年開始在上海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中實行增值稅擴圍,開展我國增值稅擴圍的改革措施。從2012年試點的營改增推進過程中可見,其總體運行情況較為平穩,比預期效果更為理想,同時運行越來越好。

(一)交通運輸業

增值稅擴圍的根本目的在于進一步完全我國的稅制結構,與此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現實情況是,在實施增值稅擴圍過程中將交通運輸業作為試點,但路橋費并不在試點范圍內,所以沒有將路橋費納入抵扣的范圍。除此之外,由于難以獲得甚至無法獲得加油費及修理費發票,因此便有所減小了交通運輸業的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從而導致稅負有所增加。然而,長期而言,交通運輸業的營業成本可抵扣項目所占比率是有所提升的,降低稅負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同時,在交通運輸業營改增的退行中,稅負增加的情況有所緩解,甚至于逐漸消失,對于實現結構減稅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建筑業

根據增值稅擴圍的運行進度,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已經成為必然的趨勢。所以,基于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增值稅擴圍的影響研究,越來越多關于建筑業施行營改增的研究出現。多數研究認為,建筑業施行營改增后會導致企業稅負增加,究其原因在于勞務費、土方工程、水電費等費用不得抵扣。同時,建筑業稅負的增加或者減少主要依賴于專用發票的獲取與進項稅額的多少。目前環境中,許多不規范行為導致實際稅負有所增大。

(三)現代服務業

在增值稅擴圍中,部分現代服務業也在范圍內,經過實務證明,服務業能夠避免重復征稅,能夠有效地減少稅負。然而,類似于技術型服務企業的特殊企業在實施營改增后,其稅負明顯增加。但是,營改增對服務業的稅負影響中的稅負增加,可采用有效的政策進行控制,也可通過時間的推移改善。

二、增值稅擴圍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建筑業中間環節較多,并且涉及面廣,對上游產業的發展和下游產業的發展均具有較大的影響。對建筑業的增值稅進行擴圍,建筑業稅負的變化會對其行業的發展起著直接的影響。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增值稅稅率為11%,計算方式參考增值稅一般計稅方式。當稅負降低,則可以對增值稅進行結構性減稅,并且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促進經濟的發展。而當稅負增加時,則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業的規模擴張,從而導致企業為了能夠降低稅負或者維持稅負不變而對企業規模進行縮減,分割企業,不利于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并且甚至會減少建筑產品,不僅對上游產業產品的使用有所減少,同時也會減少對下游產業產品的提供,φ個行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發展起著嚴重的影響,和營改增的根本宗旨相違背。所以,必須對建筑業增值稅擴圍前和擴圍后的稅負進行分析。

(一)前提假設

對建筑業進行增值稅擴圍,其計稅方式和基礎均有所改變,對其他稅種的計征基礎產生影響,包括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為了避免其他因素的影響,本研究假設排除其他稅負所造成的影響,以此為前提對建筑業營改增的稅負變化進行分析。同時,建筑企業收入包括工程的結算收入、其他業務的收入,但是工程成本只有主營業務成本,也就是工程結算成本,難以獲得其他業務的成本數據。按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條款,進項貨物和應稅勞務稅額能夠抵扣,本研究的計稅基礎為工程結算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的總數。假設所有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成本中購進貨物成本占比為40%,應稅勞務占比為30%。并且其中應稅勞務提供不能獲取合法憑證。

(二)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的計算依據

一般來說,建筑業與其他行業的區別在于,建筑業除了提供建筑安裝工程,同時也會提供建筑勞務。因此,對于建筑業來說其營業收入除了工程結算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外,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其中成本只有工程結算成本。按照制度要求,建筑業營業稅計征基礎為營業額全額,也就是營業稅的稅率為3%,且不能抵扣在經營環節中產生的增值稅。而改成增值稅后,只能夠對增值額進行征稅,具有合法憑證的進項稅額則能夠抵扣。主要原因在于其他成本難以獲取或根本無法獲取相關的合法憑證,因此主營業務成本是其最為主要的成本,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的計算依據為營業收入以及主營業務成本共同形成。

(三)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

建筑業營改增稅負變化主要體現為以下三點:第一、對于建筑行業來說,常常會涉及到跨區域,并且建筑項目也經常地處較為偏遠且交通不便的地區。這些狀況就使得建筑業企業對于零星原材料的購買只能采取就近原則,而附近的銷售商多為當地居民或者小規模納稅人,因而無法在其中取得增值稅的專用發票,最終導致企業所購買的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第二,目前我國的建筑業還存在甲方供應材料的狀況,材料將會直接計入甲方的建造成本中,并且會在合同中詳細地注明工程造價中不包括材料費。在此過程中建筑企業僅僅只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從而縮小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而稅率的提高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銷項稅額,最終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第三,在建筑業的工程造價中人工費用所占有30%左右的比重較大,且呈現出逐年增加的趨勢。但并沒有明確規定人工費是否能夠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這回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建筑業的稅收負擔。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建筑業“營改增”的實施中,可以對抵扣范圍進行適度的擴大,根據建筑業的特點和實際的情況把人工成本和過去購置的固定資產按照剩余價值納入抵扣范圍。同時適當降低稅率,制定和建筑業相適應的稅率,對納稅時間進行細化,促使納稅時間更加合理化,從而促使企業和稅收部門獲取雙贏的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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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其目的就是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為迎接這次改革,企業以各種方式進行了宣傳和動員,以便在這次浪潮中做到未雨綢繆,將企業稅制改革風險降到最低。

一、“營改增”在建筑行業中的現實意義

隨著我國“營改增”在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以及郵政服務業的展開,逐漸的完善了“營改增”中的內容,加快了我國所有行業進行“營改增”的步伐。而建筑行業也將要在2016年5月1號正式的實施了。

建筑行業作為我國的重要行業,每年為國家創造了大量的稅收以及就業機會,加快了我國經濟的發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在進行營業稅征收時往往采用全額征稅制度,由于前一個環節的稅額進行了重復征收,使營業稅征收中存在嚴重的問題,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在建筑行業實施“營改增”后,將會對國家稅收工作進行正確的指引,對國家經濟的發展以及稅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二、“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有利于建筑行業的未來發展

“營改增”在建筑行業實施后,可以減少建筑行業存在的重復征稅現象,減輕了企業的賦稅責任,使建筑行業的分工更加的細致化,使建筑行業的粗放特點得以改善;在建筑行業發展方面,“營改增”制度進入到建筑行業,可以加強企業之間的管理,遏制了偷稅漏稅、惡意競爭等事件的發生,使建筑行業形成一個良好的發展氛圍,促進了建筑行業的和諧發展。

(二)“營改增”整體增加了建筑行業的稅收

根據相關數據表明,建筑行業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建筑行業投入在人力上的成本較高;在收購建筑材料時,一些小型企業或個人企業不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發票的取得產生了困難;在一些大型建筑過程中,往往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進行項目承包,這使工作中的管理帶來了困難。而以上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的付稅,影響了企業的利潤,更嚴重的還會對企業的經濟造成虧損。

(三)“營改增”改變了建筑企業傳統的會計核算

在進行會計核算時,營業稅與增值稅所涉及的科目完全不同,在“營改增”制度下,要對傳統的會計核算進行修改,以滿足企業的發展。在這個階段中,會計人員往往需要一定的適應階段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務,從而使企業的會計體系也應作出一定的修改。會計核算的改變會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一定的影響。增值稅的繳納往往是在實際收到款項之前,由于工程項目的金額比較大,導致企業應該繳納的稅金也相對較多,這樣就使企業在繳納增值稅之后,在一段時間內流動資金的不足,致使建筑企業在正常的工作中增加了一定的麻煩。

(四)“營改增”改變了建筑企業的管理模式

在建筑企業進行“營改增”之后,在進行原料的收購時,材料商能否出具有效的增值稅發票成為了建筑企業選擇供應商時的重要標準;在機械設備的購置中,要選擇相對較實用的機械設備,在工作中能多次利用,降低了企業增值稅金額,減少了企業在人力方面的投入,強化了企業的的資產結構,加強了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力。企業在異地施工是建筑行業中的正常現象,在營業稅中規定:建筑企業在其他區域進行施工時,要提前向應稅勞務所在地的稅務機構進行報稅,“營改增”在建筑行業實施之后,建筑企業可以向企業所在地進行報稅,因此“營改增”的實施會對建筑企業的管理帶來一些改變。

三、建筑企業應對“營改增”制度的措施

(一)調整建筑行業的發展模式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強以及社會老齡化的來臨,建筑企業在人員上資金的投入越來越多,由于加大了人員上的投入成本,使企業的利益逐漸的減小,調整企業的發展模式成為了加強企業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在“營改增”制度實施過程中,國家都會給予一定的支持,使企業順利的渡過稅收制度的改革期,建筑企業應該抓住機會,建立新的企業發展模式,以便順應時代的潮流,使企業在當今時代下穩定的發展。

(二)加強建筑企業的納稅籌劃

在現今的建筑行業增值稅納稅統籌的手段比較單一,建筑行業進行“營改增”時必須要改變傳統的納稅統籌系統,這樣可以使企業納稅統籌系統得到加強。信息的真是可靠、會計資源的準確以及增值稅發票的完整可以作為建筑企業納稅統籌的依托,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從新制定納稅統籌方案。在這一過程中,對會計人員的加強是必不可少的。

(三)積極的與國家相關部門溝通

在建筑行業進行“營改增”過程中,會對這一生產鏈上的所有企業造成一定的影響,使其他企業的會計核算系統以及管理模式發展了改變。這就需要這一生產鏈中的所有企業與政府部門積極的溝通,不斷的改進“營改增”制度的內容,才能使“營改增”制度在社會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促進的作用。

“營改增”制度的實行,加快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經過4年的“營改增”制度試點運行來看,降低了企業的實際稅負,推動了企業的進步,加強了地區人力的就業率。然而,“營改增”制度實施的時間不長,制度的不完善,會對企業帶來一些問題,所以加強“營改增”制度的建設是當今建筑企業發展的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1]原永亮.“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分析與研究[J].財經界(學術版),2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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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改增”后對建筑業營業收入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營業收入將下降。營業稅為價內稅,而增值稅為價外稅,根據財稅[2011] 110號文件指出,建筑業勞務將會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對于建安施工業務,在合同額相同的情況下,不含稅入=含稅收入/(1+11%)[1],確認的收入將同比下降9.9%(1-1/1.11)。

在建安施工業務中,材料成本占有50%-60%的比重,很多重要的材料存在甲供的情況。由于“營改增”后,甲方自行采購可以取得17%的可抵扣進項稅額,而通過承包方開具建筑業增值稅發票只能抵扣11%,因此甲方可能更傾向于自己采購材料,將會導致甲供材部分不能體現為承包方收入。

2.“營改增”后對建筑業利潤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利潤將下降。由于建筑業的實際情況,目前很多支出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如一些建筑材料的采購、外協勞務成本等),另外抵扣鏈條不連續,因此造成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價稅分離后收入的降低幅度大于成本的降低幅度,從而導致財務報表體現的利潤金額下降[2]。

“營改增”后,應對分包商或供應商等進行篩選,優先選擇資質高,口碑好的一般納稅人。可以由公司進行統一招標,簽訂分包合同或者大宗材料采購合同,對項目實行統一配置,保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同時對項目各個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和變革,保證抵扣鏈條的連續。

3.“營改增”后對建筑業現金流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稅款繳納模式改變,資金壓力加大。營業稅在收到工程款時才需繳納稅款;而增值稅只要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便可確認營業收入,計提“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必須在次月申報繳納增值稅。由于建筑行業很不規范,很多工程存在施工前需繳納工程保證金、工程進程中進度款付款比例低、工程款拖欠嚴重等現象,由于增值稅繳納稅金時點的改變,導致建筑企業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況下也要繳納稅款,企業資金壓力進一步加大。

為了緩解資金壓力,應加強與業主的結算工作。通過與業主協商,采取保函的形式替代保證金、提高預付款比例或按照開具發票的稅款額先撥付稅款,避免施工單位在墊付工程款的同時還墊付稅款,在合同中增加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制約性條款或違約責任。對分包或供應商結算,可遵循“先開票、后付款”的原則,并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以確保及時取得進項稅發票。

二、“營改增”后對建筑業成本費用要素的影響及對策

1.“營改增”后對人工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建筑工程人工費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建筑勞務企業及外雇的零散用工。“營改增”后建筑勞務企業實行6%或者11%的稅率尚無定論,卻沒有進行稅額可以抵扣,與原營業稅率3%相比,稅負增加了很大的比率。勞務企業很可能將增加的稅務轉嫁給總承包企業,人工費將會進一步提升,影響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外雇的零散用工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增值稅額,勢必加大企業人工費的稅負。

為了應對人工成本上升的風險,企業可以通過機械化水平的提高,施工方案的優化,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等途徑降低企業人工費支出,減小人工成本占總成本中的比重,有效的降低企業的稅負。

2.“營改增”后對材料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建筑工程材料費占工程總造價的50%-60%,實行營業稅時,購買的材料物資等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但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還需交納營業稅,存在嚴重的重復納稅的情況。“營改增”后原本征收營業稅的建筑業開始改為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就能夠得到有效的完善,行業稅負不公的狀況也會有所好轉[3]。

“營改增”后由于材料的稅率不盡相同,對材料成本的影響也存在差異。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增值稅額為17%,木材的增值稅率達到了13%,相對于建筑業11%的增值稅率來說,降低了企業稅務成本。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簡易征收或者17%的增值稅率進行征收,可根據綜合價格成本臨界值進行比較,選擇成本相對較低的供應商,降低企業稅務成本。

在建筑業中很多主要材料如:鋼材、混凝土等存在甲供的現象,在營業稅制度下,“甲供材”計入工程造價,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對票據開具沒有特別要求。而在增值稅制度下,進項稅額的抵扣必須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三流合一”是指“業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必須發生在同一開具發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間。這樣就存在“甲供材”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問題。如果計入工程總造價,需要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甲供”方式改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據甲方對材料品牌、規格、價格的限制進行采購,合同的簽訂、款項的支付均由施工方辦理,供應商將發票開具給施工方。如果繼續采用“甲供”模式,由甲方采購材料,甲方支付貨款,但甲方、施工方和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購的形式,供應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將發票直接開給施工方。

建筑企業施工項目分布范圍較廣,很多工程還處于偏遠地區,所面對的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磚、白灰、沙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雜貨店等小規模納稅人供應,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選擇盡量選擇有一定知名度、行業口碑信譽較好的供應商,尤其要關注是否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正規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

3.“營改增”后對機械成本的影響及對策

企業自有機械設備,在“營改增”之前購入的固定資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在“營改增”之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可以在購進當期全部抵扣,降低企業稅負。因此盡量減少固定資產在“營改增”之前投入,增加固定資產“營改增”后的投入,以增加進項稅額的抵扣,降低企業稅負水平。

從正規大型公司租賃的機械設備,在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一般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稅率為17%,可以降低企業稅負。

4.“營改增”后對其他直接費的影響及對策

“營改增”后主要是水電費發票的取得問題,水電費很多都是甲方按照比例進行轉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影響建筑業進項稅額的抵扣。可以向甲方直接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直接從電力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盡量與當地電業部門進行協商,以獨立裝表的方式記付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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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6.51.160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以及城市的快速發展,建筑業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發展,同時也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建筑業由于具有施工周期長、施工環境復雜、流動性大、能耗大以及安全隱患多等特點,在實際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建筑企業面對的社會環境以及經營環境同樣復雜多變。建筑業在“營改增”政策實施過程中需要根據企業的自身特點進行管理,并且需要明確“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從而保證在“營改增”政策實施過程中,建筑業可以獲得穩定發展。本文主要就建筑業實行“營改增”政策后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1 “營改增”概述

所謂的“營改增”就是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從2016年5月1日開始,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了營業稅更改為增值稅的試點,其中房地產業屬于關鍵的一個試點行業。在2012年上海首次對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服務性行業開展了“營改增”試點,在試點取得較好效果后,其他城市以及多個行業也逐步開始了“營改增”的試點工作,建筑業作為“營改增”的主要試點行業,通過“營改增”政策,能夠對二次征稅問題進行規避,同時能夠對整個建筑業進行結構調整,推動建筑業的創新發展,從這兩個方面而言,“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1]。

2 建筑業實行“營改增”對稅負的影響

2.1 建筑勞務支出抵扣問題

現階段,^多的施工單位在工程管理中,多采用建筑勞務分包,此時,建筑工程勞務支出的費用需要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的要求,以開具發票的模式向勞務公司支付建筑勞務費用。采用這種模式的施工企業,其實際的稅負基本沒有減少,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在勞務費用支出過程中建筑人工費用不能進項抵扣,在這種情況下,建筑勞務公司需要按照納稅人一定的稅率完成增值稅的計算,勞務支出中主要是工人的工資以及相關的保險等,根據增值稅方面的法律法規,這些支出的費用都無法進項抵扣,也就是說在這個過程中,建筑勞務公司的稅負最終會轉嫁到施工單位,影響到建筑企業的實際支出。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建筑勞務支出在不滿足進項抵扣的情況下,建筑企業的實際稅負有可能會增加并影響建筑企業的實際資金流出[2]。

2.2 建筑設備的支出抵扣

對于“營改增”后購買的設備,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憑借相關發票抵扣進項稅,但是對于“營改增”前購買的機械設備,卻不能抵扣進項稅,初步看來,在“營改增”后,建筑機械設備的費用支出下降了,但是仔細分析后,會發現事實并非如此。對于租賃的機械設備,其采用的是營業稅應稅勞務,營業稅是按照5.0%計算,但是“營改增”后,增值稅則是按照17.0%計算的,租賃公司的費用包含了場地租賃費、設備維修費用等,從一定程度上而言,在“營改增”前后的稅負與設備租賃公司的多個因素有關,根據租賃公司的相關費用確定出稅負,從某種程度而言,增值稅的稅負最終還是源于建筑施工企業,此外,對于外購的施工設備,同樣會因為是否能夠進項抵扣造成了建筑企業在稅負方面出現了一定的差異性,所以在“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實際能夠享受到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十分有限,甚至還會出現實際稅負增加的情況[3]。

3 建筑業“營改增”實施后增值稅的實際操作

3.1 建筑業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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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利弊分析

1.“營改增”對建筑業的有利影響

(1)改善了建筑業內部的重復征稅問題

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共存使得增值稅進項稅抵扣的鏈條遭到了破壞,致使增值稅的作用發揮不到位,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建筑工程中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如水泥、砂石、鋼材等都是隸屬于征稅范圍。這些原料的增值稅,建筑企業在外購原材料時就已經是繳納過了,但由于增值稅的納稅人不是相應的建筑企業,因此之前外購時繳納的增值稅的稅額不能抵扣,在計算營業稅收時,企業購進的原材料與其他工程所產生的物資又是營業稅的依據,這樣不但不能抵扣進項稅,反而還得負擔營業稅,這就是造成了建筑業重復征稅問題的原因所在。

(2)“營改增”有利于實現稅收監督

“營改增”前建筑業采購環節由于不涉及進項稅抵扣,所以存在一些偷稅漏稅行為。“營改增”后的購置成本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建筑企業在辦理結算時,需要開具由國稅局統一監制并認證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利于實現稅收監督。

(3)有利于建筑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在未進行“營改增”之前建筑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營改增”后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有利于建筑施工企業引進新的機械設備,減少作業人員的人工費用,為企業擴大運營規模提供了有力l件,同時機械作業水平的提高能夠減少施工重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生產,保證作業人員生命安全進而提升建筑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4)營業稅改增值稅有利于遏制非法轉包現象

營該增前,聯營項目由于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與購置成本的進項稅不能相互抵扣,所以聯營合作方往往為了利益最大化而不要求開具正規發票。營該增后,增值稅與工程造價、成本費用密不可分。

2.“營改增”對建筑業的不利影響

(1)進項稅額抵扣難、企業稅負不降反升

從理論上講,只要企業在發生成本時充分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是可以降低企業總體稅負的。然而,實際工作中,建筑原材料主要是由小規模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經營戶所提供的,所以產生的費用往往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使得進項稅額抵扣困難。

(2)對財務指標的影響

①降低資產賬面價值

因購買材料、固定資產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部分稅額屬于價外稅不作為資產入賬,而“營改增”前實行的營業稅是價內稅,全部票面金額都作為資產價入賬。因此,“營改增”后的材料、固定資產等資產的賬面價值會小于“營改增”之前的入賬價值。

②提高資產負債率

如果“營改增”前后稅處在持平狀態,如果在負債總額沒有變化,資產賬面價值減小的情況下,就會提稿資產的負債率。代表核心能力的固定資產凈值下降,資產結構將發生變化。

③會導致收入的降低

營業稅隸屬于價內稅,增值稅隸屬于價外稅,“營改增”之后,人們的收入便由價內稅的形式改為價外稅,所以,在現有定價體系不變的狀態下,我們的收入將會降低9.91%。

④對現金流量的影響

“營改增”之前,營業稅的存在對公司的現金流不會造成影響,而“營改增”后,相關的增值稅必須由公司自行自行按當期驗工計價的收入到計提銷項稅,并且要扣除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后計算繳納。

二、“營改增”背景下降低建筑業稅負的措施

1.稅收的科學籌劃

“營改增”后的稅收籌劃工作增加了通過增值稅抵銷來減輕企業稅負的內容,通過進行合理稅收籌劃,在建筑業經營的各個環節中充分考慮稅收的影響因素,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的效果。

2.對稅額抵扣環節加強管理

“營改增”前施工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會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個體戶采供原材料,租賃機械設備。“營改增”后需要通過合理選擇供應商和分包商來實現企業稅負的降低。上游供應商若是低稅率,下游消費環節的企業稅負必定加重,所以必須嚴格材料供應商和分包商的篩選,要求材料供應商和分包商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

3.完善發票管理制度

我國實行嚴格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企業要充分理解增值專用發票的特殊性和該發票監管的嚴格性。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貨幣功能,從而就可直接抵扣增值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濫用會導致經濟重罪。另外,進項稅額的抵扣認證是有時間限制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180日內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超過時間后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不能抵扣,這樣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負擔。因此企業要加強發票的管理,從取得、開具、保管到申報等每個環節都要加強監控。

三、結束語

“營改增”有利于建筑業消除重復征稅、實現稅收監督、優化資產結構,完善稅收體系,企業能夠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上取得很大的益處,這對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有著極大的積極意義。但由于建筑業的特征,“營改增”不僅意味著建筑業的整體賦稅減少,同時還意味著建筑業計稅難度的增加等多種不利因素的出現。因此需要在建筑業實際經營過程中進行合理規劃,使企業能夠在“營改增”的稅收背景下獲得稅負的減輕。營業稅改增值稅是國家發展的必然趨勢,建筑企業則需要完善自身財務管理模式,優化會計核算,應對“營改增”的同時也為企業活力提升帶來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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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改善了過去的稅務制度,幫助相關的建筑企業減少稅負,對于企業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2012年1月1日,我國實行交通運輸業稅務制度的改革開始, 到今年其他部分 “營改增”政策在全國開始實行并推廣開來,短短幾年時間里, 增值稅從最開始的部分行業推廣到大部分行業,從我國部分城市的試點推行開始向全方位的轉變,總結2012年以來的試點情況,實行“營改增”試點過程中, 試點的總體運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的試點運行平穩、試點推行的結果遠遠好于預期的目標,實行的效果越來越好。

一、建筑業營業稅政策

在我國,以前的建筑業主要是依據建筑營業額來征收營業稅的。建筑行業的營業額指的是納稅人進行應稅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的轉讓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以及價外費用,建筑業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一般說來, 納稅人進行的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營業額中包含了該建筑工程的原材料費用、設備花費及其它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這其中不包括提供的某些設備的款項。

二、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影響

對于原來實行的營業稅政策來說,建筑業的“營改增”政策對于行業的組織架構影響很大,新的稅收政策對于納稅人的納稅地點做了新的規定,對相關的政策有了輕微的調整,營改增政策的實行可以有效的實現社會專業化分工,企業按照這個思路,應該在增值稅改革的大背景下對相關的組織架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取得良性的發展;對于業務上的模式來說,在原來的營業稅模式下,進行資質共享的業務方式還存在一些問題,對當前的業務模式調節有利于稅收政策調整和改變。

另外,降低稅負,可以有效的達到對建筑業進行營改增改革的目的,進行結構性減稅,產業結構的升級調整會得到極大的促進,幫助經濟快速的發展;增加稅負,行業的發展規模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和阻礙,很多的企業為了降低稅負,會大幅度的縮小企業的規模,甚至進行企業的分割,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了制約,并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壯大,不斷增加稅負,建筑產品也會隨之減少,上游產品的減少會對下游行業的發展造成一系列的影響,極大的影響建筑業的發展,這與營改增最初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因此,對建筑業增值稅“擴圍”前后稅負進行分析具有重大意義 。

總體來說,建筑行業涉及許多方面,中間關系著制造行業和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對建筑行業進行增值稅“擴圍”措施,會牽涉到一系列產業稅負的變化。一般的納稅人,這種情況下的稅負影響并不是很大,而按照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政策規定,按照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征方式進行征稅的稅率為11%,老項目可采取簡易計稅方式,稅率則為3%。就當前實施情況來看,總體稅負是有所減少的,這一點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三、建筑業營改增實施以來的現狀分析

自5月1日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以來,首先,繳稅范圍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改變,營業稅原來的征稅范圍是我國境內轉讓的無形資產、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現在改由國稅機關征收增值稅。增值稅除已經把交通運輸業以及少量的服務業納入了納稅的范疇外,建筑業、金融保險、房地產、生活服務業也都在今年納入了征稅范疇。其次,征稅機關業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此前都是地方稅務部門進行營業稅的征收,建筑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后,則是國家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的征納工作,建筑企業會向付款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對于征稅部門的嚴格化管理,嚴防偷稅漏稅事件發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最后,交稅地點發生了變化,由以前的營業稅直接在地稅繳納,變成了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種均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交,再回機構所在地匯算申報繳納。這種方式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使得企業不得不增加項目財務人員,專門應付各地各項目開票交稅,辦理外經證,進項抵扣,匯算清繳等問題。因此希望稅務部門能夠在交稅環節盡量簡化征收方式與程序。

四、建筑業“營改增”應對對策

目前大力推行建筑業 “營改增”的稅收政策背景下,需要對目前的工作和管理機制進行管理,對于建筑行業的投標工作,投標環節以及合同的簽訂工作等過程,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尤其是對于設備的采購和計價等環節,最后的結算工作和開票環節,需要企業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把握,實行有效科學的管理方式,不斷在發展過程中減少營改增政策對企業的不利影響,從而減輕企業管理的風險,對于項目造價稅負的問題,應該及時納入增值稅的談判和投標的環節中,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對于供應商的選擇,應該進行嚴格的篩選,優先那些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可以增加購買材料稅額的抵扣金額,最大程度的保證建筑行業企業的利潤;企業應該及時的進行相關人員培訓工作,對于增值稅稅務籌劃知識的學習是極其必要的,積極的貫徹推行企業的營改增制度,將潛在的危險降低到最小,有效的促進建筑企業的發展。

五、結束語

本文通過建筑業增值稅的稅負變化分析,對于建筑行業的影響進行簡單闡述,指出了建筑行業實行營改增的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發展起到的重要促進作用,并提出在今后的發展中,對于目前的征收方式不完善和建筑企業的營改增普遍存在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應對辦法。

篇10

一、建筑業“營改增”問題的現實運用

我國建筑業“營改增”的試點工作是在2012年1月的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的,目的是為了完善稅基,避免重復增稅,從而減輕第三產業的稅負。由于深受歷史的影響,我國企業營改增主要采取“地區加行業”的模式。2014年上半年,我國建筑行業的業務完成營業額達到615.8億美元,財政部集中收集了建筑類企業的“營改增”相關意見,為建筑業“營改增”的具體實踐做了一個很好的鋪墊,建筑業之前的營業稅是3%,在修改以后的增值稅稅率是11%,從數字來看,這似乎把建筑業的應交稅額提高了,似乎沒有減輕企業的負擔。

二、建筑業營改增的業務難題

(一)納稅主體選擇上的困難

建筑業涉及的范圍比較廣泛,集中程度不高,所以在選擇納稅主體上應該慎重,如果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可以享受低利率的優惠,并且可以作為成本降低所得稅額,如果選擇作為一般納稅人,則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但是由于業務范圍比較復雜,在計算選擇上還是存在很多問題。

(二)供應商選擇上的難題

供應商的資質和開具發票都會影響到納稅統籌,對與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可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建筑業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在進行營改增以后,供應商所提供的是大額的增值稅發票,這會提高原材料和運輸價格,使得成本大大增加。

(三)對合同重視度的難題

供應商的選擇對于建筑業其企業來說非常的重要,和供應商監督合同也是為維護自身權利,規范雙方權益最好的書面證明,在建筑業進行“營改增”以后,對于合同的簽訂更加嚴格,現在的建筑企業更加意識到了合同中抵扣材料的缺乏會大大影響正常的稅務抵扣,導致過高的成本,但是部分企業對于這些問題清楚地意識,對于合同的重要性還沒有完全意識到。

三、建筑業營改增納稅籌劃思路

針對我國建筑業面臨“營改增”這一現狀,為了減少企業納稅失誤,企業首要理清這一政策,進而形成“稅收政策 + 納稅主體構成 + 影響納稅額的相關因素” 的納稅籌劃思路。繼而根據這一納稅籌劃的思路,從以下幾點來分析:國家政策,納稅主體的選擇;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以及供貨商的選擇問題;合同問題;企業自身財務管理問題。

(一)建筑業納稅政策的選擇問題

“營改增”之后,建筑業稅收發生了很大改變,企業不適應表現會更為明顯,為了平衡稅務關系,國家有針對性地提供了一些輔措施,這些輔措施集中在免稅政策上。一方面建筑企業應當充分利用免稅政策。如2013年8月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交通工具,其進項稅可從銷項額中抵扣,在此之前此類稅務處理不可能實現。另一方面,建筑企業可以利用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如科技優惠退稅。企業可加大科研力度,對廢舊物資實現再利用。例如,建筑企業可研發新型混凝土,將廢舊瀝青、混凝土等材料融入混凝土中,開發可再生混凝土,也可研發攙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建材等,這樣不僅可以提高建筑企業的環保意識,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還能夠提高建筑企業的競爭力,推動新工藝、新技術的發展。

(二)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和供貨商的選擇問題

建筑企業成本費用構成較為復雜,包括工程成本、人工成本、甲供材料、技術設備等各方面,庫存材料及固定資產比重極大,建筑企業必須考慮庫存材料與固定資產進項抵扣問題。操作中,建筑企業工程項目異地施工較為普遍,各試點地區操作方案也有著較大不同,再加上納稅意識的缺失,建筑企業營改增增值稅抵扣可實現能力較弱。其次,建筑企業營改增后,勞務分包及班組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建筑企業人力成本高,勞務成本抵扣直接成為營改增后的大問題。最后,建筑企業項目建造所需材料量大、種類多,施工過程中極有可能出現由于供應商資質不足導致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現象,無法實現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盡可能選擇具備增值稅發票開具能力,能夠為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

(三)合同問題

在建筑企業納稅籌劃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有的企業為了簽下合同,在合同簽訂環節,本應分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對方要求下,卻一次性向對方開具。如果合同提前終止,對方已經實現全部進項抵扣,增值稅發票就無法退回,抵扣稅款不可能實現。因此,建筑企業一定要強化合同方面的重視,對雙方合同進行嚴格規范,重點注意采購、建筑、勞務等合同,重視抵扣法律憑據的獲得。

(四)企業管理問題

在我國建筑業企業管理問題上,從總體來看,人員素質普遍較低,建筑業資質不齊。因此,為了實現有效的納稅籌劃,企業需要采取精細化管理的理念,比如:建立境外子公司,通過改變企業的管理模式給少繳稅提供了納稅籌劃空間。

四、建筑業對“營改增”的策略

(一)建筑業營改面臨的難題

首先,根據自身的需求,合理選擇納稅的主體。建筑企業依據自身的情況對核算進行合理的選擇,例如,選擇一般的納稅人,可以對稅額進行抵扣,如果選擇小規模的納稅人,可以得到低征收率的優惠政策。其次,供應商的資質和開具發票對納稅籌劃的影響。如果選擇的是一般納稅人的供應商,可以開具增值稅的發票,這樣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但是,由于供應商提供了大量的大額增值稅發票,這就造成了供應商在原材料和運輸方面的費用大大的提升,在正常情況下,除非建筑企業采取外包運輸業務,否則運輸成本將沒有辦法進行折扣。最后,在和供應商合作的過程中,人機制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需要對建筑企業的合同簽訂實行高要求標準,避免由于缺乏法律保護意識、可以作為依據的合同而導致的納稅成本過高,從而影響了人工成本的預算。

(二)關于建筑業對 “營改增” 的策略

①規避風險,進行積極主動的溝通,雖然“營增改”可以使整個建筑企業稅負都有明顯的增加,但是,建筑企業針對出現的稅務問題,應該積極與財稅主管部門進行良好的溝通,為了避免稅收違法風險,應該積極與稅務機構進行溝通,共同商量抵扣的相關問題。同時,對于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應該及時向稅務部門反饋,以便于主管部門能迅速作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使問題最終得到解決。②注重業務模式的創新。建筑企業要想獲得增值稅的最大折扣額,就必須先了解“營改增”的實質,在依據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使業務模式不斷的創新,第一,建筑企業增強自身的判別能力,對供應商是否具有一般納稅人的資質、能不能提供增值專用的發票等等各方面進行合理的分析處理。其次,為到達內部成本外部化、擴大進項稅額折扣力度的目的,在建筑企業具有實力的情況下,成立相應的運輸裝卸和勞務子公司。此外,如果建筑企業對業務的形式進行創新,讓業務量不斷上升,就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③加強企業內部管理的模式。建筑企業中面臨的一切稅務風險,都是與內部管理有著很大的關聯。在“營改增”過程中,應該把目光放得長遠一些,不能只是看到當前的小利益,另外,企業應該對發票管理提出較高的要求,避免由于發票的原因造成的不必要損失。此外,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和風險的意識,聘用具有較強會計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并引進國外先進的設備,使增值稅的抵扣鏈得到完善。

五、結語

“營改增”是中國稅制改革的先導部分,建筑行業作為一個先驅來進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整改,應該要順應時代的發展來進行規劃改革,改變之前固有的營業稅納稅觀,掌握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和稅率等問題。靈活運用納稅統籌策略,強化內部管理,從長遠的角度看問題,提高風險意識,逐步實現建筑行業的“營改增“,規范行業管理,降低稅負,實現建筑行業跨越式發展。

參考文獻:

[1]余鑫.“營改增”背景下企業納稅籌劃研究[J].中國總會計師,2014(4):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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