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25 17: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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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建筑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這與建筑法律制度的完整是密不可分的。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為三大支柱,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查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輔的建筑法律體系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本身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層出不窮,承、發包雙方在出現合同爭議后有時還會遲到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各地法院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及建筑行業專業性較強,在審判實踐中司法標準不統一的現象也時有出現。為及時、公正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及合同管理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此進行探討。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點
1. 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復雜
一項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既離不開建設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順利履行;也離不開農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順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領域內,由于法律的強制規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禁止把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與工程現實狀況嚴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誘惑,存在大量的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事實,這些均加劇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
2.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離不開律師的介入
合理合法維護當事人權益,有效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糾紛,離不開律師扎實的法律知識。這也是優秀律師的必備,在為當事人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時,扎實的法律知識是問題最合理最有效解決的前提,也是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
3. 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專業
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行政審批、環評,勘測設計、施工組織、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各方的合同關系、工程關系均比較專業。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進度、工程預算與結算、工程責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較專業。還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稅收等專業問題。所以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應具備一定的工程知識。
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
1.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后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2)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陰陽合同”充斥市場。“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3.如何處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合同管理:
第一,結合實際,做實基礎工作,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管理環節,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續的檔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環節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健全、完善各項手續,合理規避各種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總習慣于口頭通知,而不采取書面方式,這樣做確實比較省時、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隱患,當出現建筑工程施工爭議時,企業很難拿出對自己有利的實質憑證而陷入被動。因此,企業應當把完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書面材料作為一項基礎工作加以重點落實,提升企業管理的主動權。
第二,施工合同的管理。業主負責組織技術交底、提供施工圖紙,并督促設計單位派駐設計代表,同時派駐相關人員與承包人協商并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委托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檢查、確認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應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確業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據工程的總體計劃合理確定項目合同控制目標,制定實施計劃和保證措施。業主嚴格依據合同變更程序對項目合同進行管理。依據合同約定程序或規定,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變更、違約、爭端、索賠等事宜進行處理和(或)解決。對合同文件進行管理。進行合同收尾。
第三,建設期間施工合同的終止糾紛處理。因承包人違約,造成業主強行終止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額外增加費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費用。業主可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由監理工程師查清承包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與缺陷修復應結算的費用以及應扣除的完工拖延損失償金(如有)和業主已實際支付給其的各項費用,并予以證實。因業主違約,造成承包人與業主終止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終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和其他應得費用,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于該項合同終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對承包人的損失或損害的費用。新的施工單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單位)必須滿足項目招標時的相應資質和強制性條件要求。業主與新的施工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合同價款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工程單價變更糾紛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工程量清單中存在與變更工程細目相同細目的,其單價應按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細目單價確定;其二,工程量清單中無相同細目但存在類似細目的,變更工程應參照類似細目單價,業主應積極組織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及時確定變更單價;其三,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合或類似參考單價的,應由承包人依據合同單價分析表中的工、料、機單價和費率編制補充單價并考慮投標調價函的調價比例,報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確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設備,則按市場價格編制清單單價報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確定,業主應及時審查確定正式單價,盡量避免暫定單價進行計量。其四,如果變更工程單價一時不能議定,監理工程師可確定暫定單價報業主批準后,作為暫付賬款計入期中支付證書中,并辦理有關記錄和手續。
參考文獻:
伴隨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建筑工程領域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陸續暴露出許多弊端和問題,而其中最常見的一類就是合同糾紛的問題,這不但給建筑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并且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聲譽,對于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
1 建筑工程合同具體特征和要求
1.1 建筑工程合同即是工程承包方負責工程的具體建設,而發包人負責支付價款的一種合同。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
1.2.1 主體一定要具備一定的資格。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各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具備達到國家相關規定的注冊資本;擁有所從事建設工程的相關資質以及工作人員;擁有從事建設工程的技術裝備;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一些其他條件。
1.2.2 工程項目的合同中的標的需要是基本建設的工程。
1.2.3 國家進行行政干預,也就是國家要針對建筑合同進行有效的監管。
1.2.4 應為要約式的合同,合同需選擇書面的形式。
2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2.1 合同效力進行確認的原則
2.1.1 簽署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則。建筑工程合同應當屬于民事合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應遵循:平等原則;民事的權益享受法律的保護原則;誠實守信的原則;禁止濫用權力的原則以及共同協商的原則等。
2.1.2 合同效力確認需要遵循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以下的審查:合同具體內容是否合法;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否真實;合同是否具備相關審批的手續。
2.2 如何確認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的效力
針對承包方和發包方的從業資質進行審查;針對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及行業政策和是否違背了國家與社會利益進行審查;針對當事人表達的意思是否真實進行審查;針對合同是否通過了相關的程序進行審查;針對建筑工程的總分包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3 有關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分述
2.3.1 存在以下情況的,簽署的建筑工程合同視為無效。(1)工程承包方或個人不具備從業資質。(2)工程投資計劃沒有按照國家相關的程序進行。(3)工程承包方把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轉包于第三方。(4)工程承包方在將全部工程分解之后,然后借分包的名義進行轉包第三方。(5)工程承包方沒有經過建設企業的允許,私自將工程分包出去。(6)工程分包的單位又將所分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2.3.2 承包人和發包人簽署沒有取得相關土地及建筑規劃等許可以及手續的建筑工程合同,視為無效。
2.3.3 承包人所承包工程超出了自身的建設資質,但是承包人實際達到了工程所規定的要求,并最終通過驗收合格,合同則視為有效,應當按合同規定執行。
2.3.4 需要公開進行招標的工程,沒有進行招標,合同視為無效。
2.3.5 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對于工程款如何結算,或是有過約定不過合同雙方私下完成結算的協議應當有效。
3 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糾紛
3.1 工程建設質量的糾紛。對于工程完成以后存在的質量問題,導致無法按照預期的設計和功能進行使用,這類工程質量的糾紛十分常見。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明確責任的歸屬。
3.2 工程工期上的糾紛。工程建設的進度較為遲緩,無法按合同中規定的時間順利完工,導致了經濟上受到了損失,這種拱起糾紛也較為普遍,這方面的責任通常來自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
3.3 工程價款以及結算引起的糾紛。導致這類糾紛產生的原因通常是合同中的工程造價要低于工程實際的造價,或者是因為國家的相關政策導致了工程加大了投入以及由于地質等出現了變化以致在建筑設計上產生了變更,工程承包人不能依照原有的價款完成建設,進而要求發包人對差價進行補償。
3.4 分包產生的糾紛。近些年,由于分包發生的糾紛是施工單位面對的比較普遍的法律糾紛,一般產生于工程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兩者之間,同時也存在工期、質量以及價款等方面。
3.5 “黑白合同”導致的糾紛。這種“黑白合同”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由于當事人想要逃避相關建筑監管部門的約束,進行逃漏稅行為以及在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過程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對同一個工程項目簽署兩份或者更多有關工程質量以及工程價款等在內容上不統一的合同。
4 針對工程合同出現糾紛的防范措施
4.1 落實好合同的評審工作。在未簽訂合同以前,對于合同的審批要按照程序嚴格的進行,法律顧問應當盡早參與到合同的擬定中去。必須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仔細研究,認真同合同內容進行對照。工程合同的簽訂,一定要保證無違法的條款,以保證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2 對合同的對方自信進行認真調查。一些重大的工程合同,必須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定程序以及投資計劃等進行制定。所以,先要對所建項目的相關準建手續、具體的投資到位、業主實際的資金情況、業主的經營范圍以及相關的證照期權與否等一系列情況進行認真的調查。
4.3 強化履行合同期間的監管。合同進入到履行的階段,一定要隨時參照工程合同與相關法律做好監控,加強同各方的協調,給合同履行提供一個最佳的外部環境。
4.4 工程款回收進行的法律監管。施工單位在完成規定的建設任務以后,根據合同收回約定的工程款,這是企業所獲經濟效益的最好體現。需要按照合同以及相關規定,盡可能快的獲得工程款。按照具體需要,可選擇訴訟以及非訴訟的手段。
5 結語
作為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切實落實好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好自身的權益,掌握工程合同具體的特點,對于可能出現的糾紛,要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措施,對合同加強管理,避免法律糾紛的發生。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就目前來說,在我國建筑行業項目管理中,還沒有一個完善的法律規范制度,其合同制定也沒有規范文本,因此在其建筑項目進行中,很容易發生合同糾紛,而對建筑投資方和施工方經濟效益產生影響。下面本文就對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分析的作用進行探討,以能夠提升建筑項目管理中對合同分析的重視,減少建筑合同糾紛的出現。
一、建筑項目管理的合同組成體系
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合同,就是指工程承包者在進行工程建設的時候,其發包人在對價款進行支付的時候,所簽訂的合同。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所包含的內容比較廣泛,同時其內在因素和內容之間的聯系非常近,那么合同也就成為連接其中各項因素和內容的重要紐帶。一般情況下在一個規模比較大的建筑工程項目中,其合同就會高達幾十份,甚至幾百份,這些合同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連接,對整個建筑工程建設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其中建筑項目管理的合同組成體系如圖一所示。
圖一建筑項目管理的合同組成體系
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其合同屬于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其中在合同法的第287條明確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使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那么也就是說建筑合同和其他的一般承攬合同是相同的,同時也具有一定的不同,那么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顯著特征包括:合同主體具有一定的嚴格性、合同標的具有特殊性,同時其合同的履約方式具有連續性。其履約時間比較長,合同的制定和執行均具有明顯的行政性,建筑工程合同屬于是要式合同。建筑合同的作用則主要就是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進行明確,以確保雙方在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能夠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二、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分析的重要作用
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分析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其也是進行項目管理的起點,進行合同分析主要目的就是對合同中“如何做”的問題進行執行和解決,簡單來說就是從執行角度去對合同機進行解釋。合同分析成功的將合同目標以及合同規定結合,并統一落實到了合同的實施問題上,其不但和工程日常管理的需求相符合,同時也能夠提高合同執行力,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其中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合同分析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有助于項目管理人員了解合同要求,明確個人職責。在進行合同制定的時候,雖然說是廣大管理人員共同進行制定的,但是不能一定所有人都能夠熟練的掌握合同內容。借助于合同去對工程建筑均進行指導,就必須要對合同要求進行詳細了解,把合同作為是其建設行為規范。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由于一部分管理人員幾乎沒有從事過合同管理工作,同時也沒有進行過合同管理系統化教育和培訓,因此其在對合同內容理解上,也僅僅集中在合同的基本觀念之上,也就是只能夠認識到合同分析非常重要,但是對其具體的條件和要求卻沒有一個系統的認識,那么也就更加不能夠成功的將合同要求和實際管理過程進行緊密的結合。同時再加上大部分項目管理工作都不是從事合同內容中所包含的工作和活動,僅僅是其內容的一部分,所以在工作中,不能夠將其各項工作進行有機結合。實施合同分析,則就可以幫助不同層次和級別的管理人員對合同中包含的相應要求,均進行詳細的了解,甚至可以將其內容的主要部分進行摘錄,幫助其對工程項目的責任關系進行明確,工程的各項工作以及各項活動之間的關系也能夠更加清晰,在對其進行輔的描述,那么也就可以幫助項目管理人員進一步對合同要求了解,明確個人職責。
(2)有助于項目管理人員理解合同內容,提升合同執行力。合同本身在制定的時候,其對語言的要求非常高,必須具備一定的嚴謹性和專業性,因此也就導致一般管理人員對合同進行理解的時候,具有一定的難度,那么更不能夠嚴格依照合同要求進行執行,嚴重影響到了合同的執行效果。首先在合同條文中,會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語言,非專業人士不能夠一目了然,具有一定的理解難度;其次目前我國建筑合同的組成形式不規范,多種多樣,甚至有的時候針對一個問題,合同中還會出現不同的要求,更有的時候在同一個建筑項目中,不同合同之間也會出現矛盾,因此也就導致執行人員難以理解;最后每一個人本身的理解程度也具有一定的差異,即使對于同一個問題,執行的人不同,對其進行的解釋也就不同。因此在建筑項目管理中,實施合同分析,也就有助于工作人員理解合同內容,提升合同執行力。在進行合同分析過程中,需要把合同采用最通俗易懂的語言和形式進行表達,以能夠讓人們對其內容和要求有一個最清楚的理解,并對其理解方向進行統一,這樣在實際工作中,才能夠讓各管理人員均對合同內容有一個統一的認識,避免出現盲目執行問題,從而有效提高合同執行力。
(3)有助于提高合同制定的全面性和嚴密性。不管是進行任何一項工作,總是很難實現其全面性,同樣對于合同制定也一樣,不管是工程大小,不管訂立時間在何時,均無法一下就實現合同制定的全面性和嚴密性。首先合同制定的是不是嚴密,其次合同制定過程中所使用的語言是否準確,有沒有出現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語句,最后在整個合同中,有沒有出現矛盾的款項,這些問題都將會對合同執行產生嚴重影響,因此必須要對其進行詳細分析,找出合同實施前和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以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預控和防止索賠事件的發生。因此說合同分析還有助于彌補合同制定時的不全面性和不嚴密性,從而提高合同執行的準確性和合同風險預控性。
三、結語
綜上所述,合同分析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想要有效的執行合同,還需要對合同各項條款進行詳細的分析、正確的理解,對其內容和要求有一個全面透徹的理解,只有這樣才能夠對合同的管理效率進行有效提高,避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合同糾紛。這樣才有助于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有效的落實責任,對合同要求執行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工程合同違約問題,合理有效處理索賠事件,從而確保建筑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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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國有施工企業的生產與經營當中產生了許多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在這些問題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不斷增加的法律糾紛問題,法律糾紛不但會造成企業經濟上的巨大損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在社會當中的信譽,對企業造成嚴重的負面性影響,進而對企業發展市場和拓展經營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2.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國家的干預性。當今我國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內容涉及到了國家的基本建設規劃,所以,我國對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制定方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必要的干預,這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與監督上;(2)主體應當有一定的資格。我國《建筑法》中的有關內容規定,從事建筑行業的工程監理單位、勘察單位、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設計單位,應當具備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它條件、擁有從事建筑工作所必須的技術設備、具有國家法定職業資格的專業性技術工作人員、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注冊資本;(3)建筑工程合同的實際標的是基本的建設工程;(4)建筑工程合同為要約式合同。我國的《合同法》中有條文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須為書面的形式。
3.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3.1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確認的原則
3.1.1確認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性原則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從下列的幾個方面來對建筑工程合同法進行審查:(1)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當事人意思的表達是否明確和真實;(2)審查建筑工程的主體是否合格;(3)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合法;(4)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已經切實履行法定審批程序。
3.1.2制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建筑施工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依據《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遵循的法定審批程序包括: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自愿的原則;民事權益受相關法律保護的原則;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禁止權力濫用的原則是訂立合同以及從事民事活動最基本的原則。
3.2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確認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的確認過程為:(1)全面的審查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否真正的具備承包施工以及建設的具體資質;(2)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態度是否表達真實,意思和態度表達不真實的應當確認為可以撤銷變更的效力待定行為,或者確認為無效的民事行為;(3)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確實通過了具體的程序;(4)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悖于國家產業政策、法律規定、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利益,具體的審查有:建筑工程合同的條款存在欠缺或者不完善,并且合同的雙方無法修正的,建筑工程合同應當確定為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5)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的總分包是否完全符合國家法律的具體規定。
4.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問題
4.1工期糾紛
在建筑工程的建設當中,如果無法將建筑工程在合同所規定的期限之內竣工且交付使用,所引起經濟損失的產生,也是當今常見的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導致建筑工程的工期無法按時兌現的原因包括承包方和發包方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建筑工程的承包方由于建筑設備、勞力或者施工組織不力而無法滿足合同的工期要求,從而造成工期延誤;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發包方未依照建筑工程合同具體規定的期限來要求提供資金、設備、設計技術資料、場地、原材料等,包括開工后被迫緩建及停建或者無法按時開工,這樣不但使建筑工期延遲,還會給承包方帶來窩工和停工方面的經濟損失。
4.2質量糾紛
較為常見的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糾紛還有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的實際質量與要求的質量不符,從而導致財產和人身的傷害或者不能按照設計功能使用。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出現后,應當明確問題的責任,尤其是切實的實施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后,就更加的需要劃分清楚問題的責任。造成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有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的責任,比如發包方提供的設備、原料、設計不符合要求,還有承包方技術和管理力量缺乏,組織措施不力,技術方案不合理等。
4.3結算糾紛
結算糾紛通常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所規定的工程造價低于實際的承包工程造價,或者是因為建筑工程地質情況產生較大變化而導致設計變更,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好的價款來完成建筑工程的建造,而向建筑工程發包人要求必要的補償價差,或者建筑工程發包人以不正當或者正當的理由拒絕價差補償而造成的糾紛。
5.建筑工程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5.1抓好合同評審制度建設
在建筑工程合同制定之前,應當按照相應的程序來對建筑工程進行嚴格的評審,法律顧問必須盡早的介入到建筑工程當中,并積極參與到合同的擬定工作中。應當將有關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的具體含義吃透,并詳細的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充分的維護企業的各項合法權益,尤其要重視義務和權力不對等的條款,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避免法律風險,防止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受到損害。
5.2在合同履行中實施管理與監控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過程當中,應當及時對照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來對建筑工程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控,加強建筑工程各個方面的協調性,為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打造出穩定的外部環境。與此同時,還應當重視原始證據、基礎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建筑工程合同當中履行的具體狀況應最大限度的以書面的形式記錄下來,還要力爭得到設計部門、監理部門以及業主等方面的簽字認可。
5.3工程款回收的法律管理及監控
企業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是施工單位按期完成建造任務,并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回必要的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建筑工程合同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在最短的時間內收回建筑工程款。如果需要,也可以采取非訴訟或者訴訟的方式來收回建筑工程款,但是應當盡量的采用非訴訟的方式。除此之外,對于工程分包人與材料供應商的各種付款要求,應當盡可能的減少爭端和糾紛,以避免工程訴訟案件對企業的信譽和形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6.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嚴格的遵循《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當有效的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特點,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和產生法律糾紛的種類及原因,運用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徹底的防范法律糾紛問題的產生。(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吉林;長春;130000)
參考文獻
[1]周寧峰.工程合同風險責任的規定、約定與管理[J].建筑,2003(1).
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對合同糾紛進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夠找到合同糾紛的具體原因,真正將現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與處理方案進行完善實施,掌握精準的處理技巧,把握準確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將建筑工程的各項細節能夠被更多的人關注起來。因此,研究和探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和防范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內涵
1.1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
由于建筑工程項目涉及面廣,其建筑工程項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個單位能夠完成的。而是根據工程項目的大小,由建設單位與勘察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合同。因此,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一旦出現糾紛時,有案可查,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個特點。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規模的建設項目要按招標程序辦理。招標投標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競爭機制,因其具有科學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優點。總體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長、內容豐富、涉及面廣等特點。這就要求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時,無論在文本結構和內容上,都要反映和適應這些特點,促使當事人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職責,提高建筑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2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要遵守《合同法》規定的一般原則。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和協商一致原則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還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合同雙方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合同內容必須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所必須的法定程序已經履行具體而言,確認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應該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均具有建設與施工資格。二是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產業政策,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四是合同經過了必要的程序;五是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
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形成的原因
2.1 整體性的原因
在進行施工過程中,由于對合同中的某個或幾個事項理解有誤,施工管理人員與技術施工人員都沒有發現自己的失誤的存在,就進行建筑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項錯誤也都沒有很好的重視起來,究其原因就是承包商的業務能力欠缺,對一些重要的具體細節事項沒有很好的進行研究就進行施工,導致在竣工或施工過程由于甲方在監工過程中發現有重點失誤現象的存在,根據與合同的對比,發現有較大的偏差,就會造成合同的糾紛事件的出現。
2.2 施工人員的技術失誤
對于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施工一項,應該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對于承包商的內部員工的技術來看,有較大的技術偏差存在,在進行施工建設過程中,技術性的失誤就會造成建筑物的建筑整體偏差性的產生,使雙方的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在實施過程中也就產生了偏差。甲方在進行監工過程中,發現建筑質量問題進行調查,發現是由于偷工減料、或者是施工技術不過關引起的,就會導致甲方與施工方的合同糾紛現象的出現。而技術性的失誤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原因,施工隊管理人員應該進行重點的掌控,使其能夠有較好的發展與進步。
2.3 工程款發放有誤原因
在進行工程款的發放過程中,由于沒有進行及時的實施,沒有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日期進行發放,就會施工企業的領導與員工對甲方有意見,根據合同中規定的準確事項進行對照,使其產生合同糾紛。
2.4工程設計不合理原因
進行工程設計,是非常重要的一項,雖然在合同規定中對建筑施工設計的規定是很模糊的,但是在進行施工設計過程中,由于沒有正確的方法做指導,沒有科學靈活的手段進行滲透,設計出來的東西有可能就與設計施工的全面完整性與安全性就協調不起來,當發現建筑建設有較大偏差的時候,就會引起雙方的合同糾紛。
2.5 配合與協調不當原因
進行建筑施工,不是一個單位或一個企業進行的事情,是整體合作建設起來的,所以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由于對單位與單位、個人與個人之間進行協調促進過程中,由于人為的或集體的理解失誤造了的糾紛,根據與合同中的規定相比較,沒有進行各個單位或個人的密切配合,在進行施工建設與工程修復工作中,由于對失誤性的工作與人事配合不當,就會引發糾紛事件的發生。
2.6 對違規罰款不當的原因
施工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施工的技術人員沒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在進行技術施工現場就會出現偷拿盜用的現象,在進行對這些人員的處罰過程中,由于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處罰標準,引起被罰人員的不滿,根據合同中的規定與其糾紛。另外,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由于對一些技術失誤性的事件的處理不當,也會引起合同糾紛來。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3.1 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嚴格的控制
對合同糾紛事件進行研究處理,就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的審核處理,在進行實施過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一些細節的不完善就會使糾紛很容易就產生。這就要靠國家對建筑工程的糾紛事項進行處理的各個事項進行滲透,使其真正能夠按照國家的法律辦事。
3.2 靈活多變的處理方法
根據實際情況,無論是對建筑質量或者還是民事糾紛,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把握有效的方法進行處理,有的時候,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也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將靈活多變的方法進行運用,還包括使各個細節都能夠分析處理好,找到問題出現的源頭所在,真正將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進行滲透研究,使更多的好辦法能夠呈現出來,幫助在進行建筑建設施工過程中,有充分的基礎做保障。
3.3 自上而下的處理方法研究
對于合同糾紛來說,就要從領導開始進行問題的落實,因為領導是真正的工程實施策劃著,管理人員沒管理好,員工就不會有較好的發展進步,所以一定要將領導層的具體責任落實到實處,進行由上而下,逐級進行責任的落實,按照國家的規定,由于個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糾紛就要落實到個人,由于整體企業引起的失誤就要落實到整個企業,將追查落實的力度不斷加強,使整個建設施工的力度能夠在較好的監督力度的協調下,不斷完善實施。
四、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措施
4.1建立完善的合同體制
在進行工程的建設伊始,應建立完善的合同體制,使合同中的各個細節都要進行全面的掌控,使建筑建設的各項細節都能在合同中映射出來,并且一定要將國家的法律規定滲透到合同的每個環節中,對每位員工都進行合同的宣導,使技術施工人員能夠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并且隨時進行以合同為主導的建設研究,管理者按照合同中的注意事項進行現場施工的嚴格管理,真正將合同與正確施工建立在一起。
4.2提高施工技術水平
為了不出現較多的技術性的失誤,保證建筑質量的完整性,使建筑施工能夠穩定進步,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就需要管理者對技術施工人員的施工技術進行有效的創新提升,在進行有效的技術改革過程中,按照合同中的規定,把握重要的技術環節進行滲透實施,真正將細節性的東西進行全面掌控。
4.3提升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
對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行提升,將正確的思想灌輸給員工,使施工人員在進行技術實施過程中,對自身進行有效的控制,使自己能夠真正把建筑建設施工當成是自己的事來做,并且在遇到重大困難的時候,能夠勇于承擔責任,進行積極的建設技術的提升與創新,這樣才能使建筑建設更加成功,使合同的完善實行有跡可循。
4.4完善建筑管理的方法
管理者應該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在進行對現場施工監督、工程施工設計過程中的全部事項的細節都要進行有效的監督,把合同中的事項能夠完善系統的建立起來,把握較好、較穩定的人員、技術、發展的管理方法,使更多更好的管理技術能夠進行滲透,幫助企業在進行施工建設過程中,使重點事項能夠不斷地突出出來,真正將時效性與完整性進行連接。并且運用就靈活多變的處理方法對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糾紛進行處理,在完善合同建設的同時,也不要忘了對現實中隨時可以出現的各個事項進行有效地處理,真正將建筑工程的建設與合理有效的全面發展事項進行結合,使整體性的建設能夠不斷開創更加美好的未來。
五、結束語
總之,對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糾紛事項進行良好的控制處理,就要將其發生的根本原因進行研究,保證技術性的工作失誤不再發生,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的進行實施控制,真正將單位與單位、人與人之間的糾紛、沖突等控制好,使合同糾紛案件能夠不斷減少。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為工程承包人負責施工建設,工程發包人負責價款支付的一種協商合同。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設工程是其標的;書面式要約式合同是其性質;具備建筑行業從業資格、具有相關技術設施裝備、擁有法定注冊資金的建筑單位是其主體。此外,建筑工程合同還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違背相關利益,國家有權干預、監管合同內容及執行狀況。
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形態較多,如有分包糾紛,“陰陽合同”糾紛等,現階段常見的糾紛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施工建設完畢后,由于工程質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或因無法安全使用而導致人身及財產受損,是最為常見的建筑合同糾紛形式。引發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實責任。如工程發包方出現勘察、設計不科學不合理、工程設備及材料不合格,都會引起工程質量問題,由此類原因導致的質量糾紛,發包方需承擔責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員方面出現問題,進而引發質量糾紛,承包方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經濟糾紛。
建筑工程中因經濟因素產生糾紛,主要體現在計價方式及工程結算上的糾紛。計價方式及結算方式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已明確,但如施工環節涉及到新增工程或產生工程變更,此時合同中規定的相關價格及計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實際,從而造成糾紛產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體現的造價與建筑工程實際造價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環境、政策環境)影響而導致設計變更出現,此時會產生價格差價,在這部分差價的補償方面也極易引發糾紛。
(三)工期糾紛。
另一常見的建筑合同糾紛是工期糾紛,工期糾紛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無法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付,在此過程中產生了經濟損失。引發工期糾紛的原因也體現在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兩方面。一方面,工程發包方在場地、原料、資料、設備及資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關約定執行,或在建設工地征用、拆遷、補償方面進展不順,都會導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窩工、停工產生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員、施工設備上組織不力,也會引起工期滯后,致使糾紛產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在處理上,應遵循以下幾個要點:第一,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實行優先受償權。如建設單位在工程價款支付不及時引發糾紛,施工單位可以申請拍賣已建工程,獲取折價補償。第二,應用抗辯權。第三,明確并落實各方責任義務,根據合同中規定的各方的責任及義務,確定責任歸屬方,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在防范上,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范合同評審環節。
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之前,應按照程序先行開展合同評審,邀請專業法律人員共同擬定工程合同。對合同條文加以逐條對比,確定其符合《招投標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條例的規定。簽訂合同后,確認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項工程,要嚴格審查合同條文,重點關注權利義務不相匹配的相關規定,保障建筑企業經濟效益及社會聲譽。
(二)做好合同對方資質、信用的調查工作。
首先,針對大項工程建設,要參考《合同法》關于該類工程的規定,確定建筑工程項目具備國家批準立項資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報告;其次,調查工程業主建設執照、經營范圍、建設資質、法人代表、資金狀況、投資情況等要素;確保其到位、屬實;再次,對分包人的相關資格、等級、經營方式及范圍、法定代表、委托、資質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綜合審查,確保其合法、有效。
(三)強化合同履行環節的監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環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實時監控,做好各方面的協調溝通,創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環境。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原始數據、基礎資料要及時收集并整理,以便為糾紛處理提供數據憑證。建筑合同的履行過程,盡量采用文字記錄的形式加以明確,并爭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設計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監理方、工程業主及相關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簽字確認。此外,還要密切監控工程分包方,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水平符合合同規定,避免其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缺陷,導致企業經濟及聲譽受損。
(四)依托法律監管,及時跟進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單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務并將工程交付后,應按照建筑合同的規定及時回收建設工程款項,保障建筑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在工程款項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徑。在工程款項回收方式上,盡量采用非訴訟的方式進行,如實際需要,再借助訴訟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時支付建筑材料供應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項,避免款項糾紛波及建筑企業的社會聲譽。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以及居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意識到合同在我們生產生活中的重要性。近年來,隨著工程建設項目需求的增長,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沖突與糾紛的數量也持續上升。合同糾紛不僅給企業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也會造成時間、人力資源浪費及名譽損失,因此,施工合同糾紛的預防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們應該及時的建立糾紛預防機制,預防糾紛的產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概述
工程建設作為一項復雜且龐大的工作,建設周期長,涉及的合同主體多且金額大,并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經常會有預料不到的問題出現,合同各方出于維護自己的權益考慮,對產生的問題就難免產生矛盾和糾紛。因此分析產生這些糾紛的原因而提出預防機制對于維護工程建設項目中各方的利益,化解糾紛和提高整個行業的施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造成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訂立合同時不規范,內容也不完善
(1)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出于各方利益的原因,簽訂合同的時候出現黑白合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承包商低價中標后又以更低價非法轉包,易導致轉包方拖欠工人工資或偷工減料而引起質量問題,進而引發一系列材料款糾紛、勞資糾紛、質量糾紛。違規合同極易導致糾紛的產生,并且各方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2)合同缺陷和漏洞。簽訂合同的時候比較草率,內容不夠完整。合同是建筑單位以及承包商等各主體之間義務和權利的規定性文件,諸多方面都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該由專業的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商討合同的內容,但是仍然有一些建設單位對它的重視程度不夠,專業的技術人員很少能夠參與合同的制定,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導致合同的簽訂存在缺陷和漏洞。
(3)合同條款表述不清。合同中文字表述不清,導致合同雙方對內容的理解有偏差而引發糾紛。很多合同關鍵條款表述不清,造成理解上的誤區,甲乙雙方各自理解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各執一詞,引發糾紛。
(二)施工過程當中管理不合理
(1)工程的準備不充分。合同還未簽訂就進場施工或者工程圖紙及資料不完善就根據發包方現場做出的口頭表述完成指派的任務,施工過程中未及時達成書面協議,導致結算沒有依據,這樣就引發了糾紛。
(2)設計方案普遍變更。建筑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一些設計的改變,經常出現甲方隨意變更,要求先施工后補變更簽證的情況,鑒于發包方的優勢地位,承包方不得不遵照執行,但對于后補的變更費用的確認經常產生分歧。
(3)進度款不按合同支付。發包的一方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不及時的向承建商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方的建設資金出現問題,進一步引起其下屬勞務分包及材料商的工程款支付。糾紛就會自然而然的產生了。
(4)工期不能按時完成。發包的一方并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來提供相應的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等,比如說不能和地方政府拆遷等問題達成共識,導致不能夠按期開工或者開工后被迫停建,不只是工期被延遲了,還將給承包方帶來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承包方會因為施工的組織能力不足,設備不能夠滿足工期要求,或者管理不到位而使工期拖延。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招標時甲方會不合理的縮短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的響應不合理的工期的要求,這就會造成工期拖延。不管因為何種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都會導致糾紛的產生。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預防
(一)做好合同策劃,從前期預防合同糾紛
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初始階段進行相關合同的策劃,通過合同保證工程項目總目標的實現,經過分析確定項目應分解成幾個獨立合同以及每個合同的工程范圍;采用何種委托方式和承包方式;合同的種類、形式和條件;合同重要條款的確定;合同簽訂和實施時重大問題的決策;各個合同的內容、組織、技術、時間上的協調。合同的策劃決定著項目的組織結構及管理體制,決定合同各方面責任、權力和工作的劃分,所以對整個項目管理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合同是實施工程項目的手段,通過策劃確定各方面的重大關系,無論對發包方還是對承包商,完善的合同策劃可以保證合同圓滿地履行,克服關系的不協調,減少矛盾和爭議,順利地完成工程目標。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策劃能為預防合同糾紛打下堅實基礎。
(二)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依法進行制定
為了預防糾紛的發生,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據就顯得特別重要,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必然會造成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同時,合同的制定要遵循公平性,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也很容易引起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來訂立,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具體可以參照國家的標準合同示范文本來制定工程施工合同。
(三)合同內容要完善嚴謹
目前,我國仍然存在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重視的現象,合同的制定水平不高以及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在實施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嚴格執行。這些狀況使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對糾紛的預防效果不明顯。因此,我們必須克服這些現象。對合同的制定應進行整體監管。在制定過程中要求一些技術水平較高和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參與其中,總結以往工程的經驗,使用標準合同文本,杜絕合同缺陷及漏洞,對例如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等重要條款一定缺一不可,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盡量使用規范的專業術語,不能含糊不清,對容易引起爭議的條文要詳細解釋說明。不僅對工程進行中的責任與權力要清晰明確,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項也要事先說明處理辦法。同時,制定合同還應向法律人士尋求專業意見,不能草率行事。
(四)嚴格執行合同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來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拒絕一切不合理的行為。重視合同在整個建設項目中的地位,不要讓合同變成一紙空文。同時也要重視施工過程中資料的收集,包括合同雙方的各種往來資料,對每個合同外的變化盡量做到有跡可查、有單可循。這樣既保障了自己的權益又減少了糾紛的產生。
(五)提升專業人員素養
企業應該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及使用,建設工程是一個技術上復雜和繁瑣的大工程,綜合性很強,非專業技術人員如果參與管理,容易造成人為上的失誤而引發糾紛。因此,專業人才的配備必不可少。同時企業應該經常組織學習法律知識,注重員工的普法教育,使員工重視合同在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法律地位,按合同辦事,依法辦事,減少糾紛的發生。
(六)需要政府的支持與引導。
政府應該利用本身的強勢地位對建筑工程合同進行審查和管理,強行要求合同雙方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嚴格按照示范文本認真制定施工合同。同時堅決杜絕無資質的單位及個人以自己名義或以掛靠形式承攬工程。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及公示制度,對記錄不良者有適當限制及懲罰。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和預防分析來說,可能有很多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糾紛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我們通過分析和總結,提高我們的施工項目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保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文獻:
施工合同管理,包含了對簽訂、履行以及終止三個方面的管理。而這三個環節,也是施工合同出現糾紛問題的主要環節。施工合同包含的內容較多,一旦出現糾紛問題,勢必會影響整個施工的進度以及合同主體的經濟效益。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糾紛預防管理的措施,將合同可能出現糾紛的概率縮小,以此來確保施工合同的效力,更好的約束、規范合同主體的行為,從而實現合同主體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類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主要為建設單位、承包商,合同的內容是涉及這兩位主體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權利以及義務。具體來講,建設單位主體的權利以及義務為將建設工程項目,以整體或部分為界限進行外包,并承擔承包商的外包款項。而承包商的權利以及義務為,滿足資質要求的情況,按照雙方所約定的工期期間內,合法合規、保質保量的完成施工工程項目。其中,施工合同在工期、質保期、工程款項使用情況、施工技術、監管等多個方面有明確的要求。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的施工涉及較多,所以合同內容也較為復雜,這也是合同容易出現糾紛的重要原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簽訂、履行、終止三個環節中,合同主體對于合同的內容存在異議是合同糾紛的主要內容,而合同引發糾紛的內容有著不同的形式,這就導致建設工程的施工工期、質量等要素會受到合同糾紛所帶來的影響,而產生變動。根據調查發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糾紛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類型:
(一)合同管轄權糾紛一般情況下,發生合同管轄權的糾紛的合同主體多為承包跨地區、跨省、跨國建設工程的建設企業,合同管轄權糾紛的內容主要包含工程款項的索賠、工程質量等,這類內容的糾紛,從合同上看,可以被歸屬于房地產合同的糾紛。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房地產合同的糾紛是由房地產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和處理,對于跨地區、跨省、跨國的建設工程項目,在合同簽訂內容沒有明確工程質量的要求、承建單位資質不足掛靠建設單位而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承包商以及建設單位發包單位的款項索賠等工程質量、工程款項索賠方面的糾紛歸屬于合同管轄權糾紛。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糾紛有關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糾紛,一般多出現在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劃分。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前認定無效時,合同主體不能強制性要求繼續合同事項的履行,而在這個過程中,過錯方承擔合同無效責任。如果雙方都是過錯方,均具有責任的情況下,需要法院依法根據過錯大小來決定責任大小,判定責任。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合同認定無效且終止合同時,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具體來講: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認定無效且終止合同的過錯方在于施工單位,那么合同另一主體,建設單位需要根據建設工程項目已驗收合格的項目、已驗收為未合格項目以及其他未開工項目進行相應的處理,如已驗收合格項目折價賠償,已驗收未合格的項目,要求施工單位進行二次的修復施工,再根據驗收情況來采取措施,合格即折價賠償,不合格,施工單位需要賠償并清場,其他未開工的建設項目重新選擇施工企業。如果合同認定無效且終止合同的過錯方為建設單位,那么建設單位需要賠償合同另一主體的相關費用。合同履行完工后,認定合同無效情況時,需要根據驗收合格項目、驗收不合格項目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陰陽合同糾紛“陰陽合同”糾紛,是近幾年較為常見的合同糾紛情況。建設工程陰陽合同糾紛主要是合同主體有著不同事項、內容的兩份合同,在針對合同內容認定、條款處理時引發的糾紛。由上述幾項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類型來看,造成合同糾紛的原因多半在于:合同主體在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方面存在不足,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政府監管職能不足,我國有關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等。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得合同主體在簽訂合同前期,存在較多的漏洞,也容易被鉆漏洞,損害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合同主體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務必要做好預防管理的措施,減少合同糾紛發生的幾率。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預防管理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的主體主要為建設單位和承包施工單位,但是側面上其還有合同約束的第三方,引發合同糾紛的原因較多,而合同糾紛的內容也極為復雜,基于合同糾紛后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雙方以及其他方面所產生的不良影響,提前做好合同糾紛的預防管理措施,從源頭杜絕合同糾紛現象的發生,是極為必要的。
(一)加強建設工程合同主體雙方內部的管理與建設一方面,建設企業是施工合同的主體之一。其管理人員首先需要具備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認識合同的重要性,明確依法簽訂建設合同,并在合同內容中明確雙方權利以及義務是符合企業效益的意識,然后,外聘擅長建筑項目施工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以及技術專家,在合同簽訂前期準備工作,同時,加強內部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現象。另一方面,合同另一主體,承包的施工單位,需要根據合同內容,遵守原則和法律法規,嚴格完成合同規定的事項,在這個過程中要加強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質量,并且加強內部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建設,確保整體水平的提升。
(二)加強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首先,作為合同的主體,雙方需要統一合同管理的流程,如合同內容的評審以及合同簽訂等。同時,合同流程管理工作中,需要嚴格遵守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內容來制定合同的內容,并開展合同的評審和簽訂工作,而一旦雙方發現存在不法的現象,則需要及時停止合同簽訂的行為,并進行相關的修正,確保所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這個過程中,針對合同內容、事項的制定,需要加入法律人士、建設工程專家人士,從甲乙方各自的角度來完成評審、簽訂的工作,明確合同條款內容并加以審閱,從源頭降低合同糾紛發生概率,而對于合同內容、事項中有異議的地方,合同主體雙方可以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進行重新的修正,確保雙方共同效益的前提下簽訂合同。其次,目前國內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有著一些條款明確、內容詳細、責任明確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主體雙方可以根據雙方實際的需求以及利益相關要素,選擇示范合同,并對其內容、條款仔細審閱,從而針對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提前做好責任的劃分,對于雙方的義務,也加以明確,能夠利用示范合同對合同主體的行為更好的約束。而且,合同主體需要根據合同嚴格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降低合同糾紛發生的概率。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變更、簽證管理等相關的變化。因此,需要實行施工合同的動態管理,對于各項合同事項,需要有明確的時間管理,同時,也需要加強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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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的競爭,已不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而是供應鏈與供應鏈的競爭。如何才能留住客戶已成為供應鏈上各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供應鏈上各企業必須充分利用好客戶關系管理,以維持自身的生存與發展。
一、物流客戶價值
現代客戶管理的對象包括公司外部的顧客,以及公司內部上下流程的工作人員。
1.客戶價值的定義
客戶價值是客戶購買或服務的成本與所獲得價值的比較。具體體現是:客戶接受某一產品和服務時獲得的滿足感與支付的貨幣、時間和精力的差額。針對具體企業來講,客戶價值是企業為客戶創造的實物價值和服務效用與成本構成的差額。
2.客戶價值的特點
客戶價值不是一種貨幣價值,客戶可以感知,但不能精確計算,它反映客戶在接受產品和服務后的滿足程度。同時,客戶價值是一種相對價值,不同客戶對同一產品、同一服務的滿足感不同,這取決于客戶付出的成本和客戶自身的狀況。
3.客戶關系管理的內容
物流客戶管理的核心是辨別客戶價值,分辨出哪些客戶會給企業帶來盈利、哪些客戶會給企業帶來虧損。物流企業不能將所有的客戶一視同仁。物流企業通過差異化服務提高客戶價值,特別是提高關鍵客戶的價值。
二、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
1.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種類
2.因承包商過程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1)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
(2)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糾紛
(3)對竣工日期的爭議糾紛
(4)對計價方法的爭議糾紛
(5)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
2.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糾紛的處理方式
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由于對質量、工期、報酬等關鍵性的條款的約定存在暇疵或盲點,導致合同糾紛的產生,通常對這些糾紛的處理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管理質量管理條例》等相應的建設工程管理條例。但有一些糾紛并不容易直接適用現有的法律條款解決。即使適用上述法律法規處理,從物流客戶關系管理的角度來看,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因為“訴訟,使你在失去金錢和寶貴時間的同時,失去了友情”。
三、物流客戶關系管理的角度處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物流客戶管理的核心是辨別客戶價值,不能將所有的客戶一視同仁,因此,在合同糾紛產生以后,應該針對不同的客戶,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
1.一般客戶
一般客戶指價值比較固定,不易提升,企業與客戶的關系是價格利益的均衡。因此,如果與這類客戶發生合同糾紛時,視具體情況,采取訴訟或仲裁解決比較好。
2.關鍵客戶
關鍵客戶指價值上升空間很大,是企業的穩定客戶,對企業利潤貢獻最大,
如果與這類客戶產生合同糾紛,中能只著眼于盡快解決糾紛,應該以長遠的戰略思想來對待現實的利益糾紛,達到利益的均衡。
在簽訂建筑合同時,應該對承包方的具體情況如設施與設備、作業能力、現
場環境、工作人員情形等進行綜合考察,避免因承包商過程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等糾紛的產生。
在合同簽訂以后,應與客戶共同編制操作指引,提前解決潛在問題,在問題出現之前就提出解決的方案,從而理順雙方合作的關系。
在履行過程中,對建筑工程進行過程跟蹤監管,確保工程質量,避免糾紛的產生。
總之,建筑合同糾紛處理,要以企業的長遠利益為目標,加強對承包企業加強合同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單位:濮陽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2工程施工常見的合同糾紛
2.1建筑工程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或達不到設計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種常見的糾紛。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必須分清責任,特別是在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之后,更要明確責任。
2.2工期糾紛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完工并交付使用,給甲、乙雙方造成經濟損失,也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種常見糾紛。
2.3工程價款及結算糾紛
這種糾紛往往是合同造價低于工程實際造價,或由于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引起變更,承包人無法在原合同約定的價款內完成工程建設,而向發包人要求補償,或發包人以正當或不正當的理由拒絕補償而引起的糾紛;也有發包人由于資金籌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糾紛。工程結算糾紛包括計價方法、工程量和材料價款大幅上漲引起糾紛等。
2.4分包引起的糾紛
某些合同簽訂時對于是否允許分包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承包商則利用合同漏洞,在沒有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了工程分包,導致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糾紛也是近年來施工企業遇到較多的法律糾紛,承包人將部分工序分包給第三人承擔,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術、施工能力不足等,質量、工期等達不到分包合同的約定要求,就可能導致糾紛。特別是工程價款糾紛,是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最容易發生的糾紛。
2.5延期付款利息糾紛
盡管有明文規定業主拖欠工程款應付延期利息,但執行起來卻非常困難,特別是延期利息數額巨大之時,雙方糾紛就更容易產生。比如合同約定工程決算完畢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遲遲不報送決算文件,或報送決算文件不齊全,或所報決算文件雙方爭議過大,導致決算工作無法進行,進而剩余工程款無法支付。特別是爭議過大時,究竟是誰過錯導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爭議所在。
2.6違約發生的糾紛
承包方的違約主要表現有工期違約、質量違約等。發包方主要表現在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未能提供施工進場的條件、中期擅改設計等導致的工程造價增加或者其他損失的,承包人最終都以工程索賠的形式加入工程結算書中,而發包人往往對有關款項不予認定,從而產
生糾紛,這種糾紛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比較常見。
3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
(1)訂立合同時草率,不規范,內容不完備。
合同約定的條款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這往往是引發合同糾紛的主要根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使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就存在諸多缺陷、漏洞。
(2)甲、乙雙方不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發包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時撥付工程款,擅自將工程肢解發包給第三方,甚至無資金建設項目,勢必會引起糾紛。承包人對發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條件和霸王條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無效,因怕失去承攬工程機會,往往采取默認的態度,當合同價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負、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證時自然就形成了糾紛。
(3)施工過程管理不善。
一是開工準備不充分,“三通一平”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二是設計變更普遍,隨便增加面積、改變結構、改變用途,簽證混亂。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4)引起工程質量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的原因,如設計本身有缺陷、勘察資料與實際地質情況不符、提供的原料、設備不符合質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術力量不足,技術方案不合理,組織措施不力等。三是因為招標過程中大多數甲方為了保證施工質量,都會提出很高的質量等級。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現的質量糾紛。五是承包人或發包人分包工程項目,因分包項目質量達不到要求而引起整個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質量糾紛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糾紛的原因。
一是發包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供場地、資金、設計技術資料等,包括未能與地方政府就征地、拆遷等問題達成協議,導致不能按期開工或開工后被迫停建、緩建,不僅工期推遲,還將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的經濟損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組織不力,勞力、設備不能滿足工期要求而導致工期滯后。三是因招標時甲方不合理地壓縮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響應工期要求,在遠低于定額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為奇。
4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
針對上述這些合同糾紛的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妥善處理糾紛必須要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實、重證據原則,對有些內容,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詳細,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物量。有文字證據的,依照文字證據處理,缺少文字證據的,以現場實測實量為準。三是堅持公開公正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雙方到場,政策規定公開,處理程序、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處置合同糾紛,有利于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建筑業發展。
5預防施工合同糾紛的對策
(1)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前提。
工程招標階段,制定科學合理、詳細慎密的招標文件是關鍵所在,首先工程造價要把握在一個合理范圍內,既要保證承包人的合理利潤,又不至于給發包人造成額外損失;其次是確定合理的質量目標和工期目標;再次是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資格審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選擇一個好的施工隊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視施工合同簽訂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基礎。
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的核心依據。重視施工合同的簽訂,規范合同條款約定為整個合同的實施奠定了良好基礎。訂立合同應注意:①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詳實,才能讓合同執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會導致產生完全不同的解釋,任何模棱兩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為日后雙方爭論的焦點。②合同主要條款:承包范圍、承包方式、質量要求、工期要求、計價方式、結算方式、進度款與結算審核期限、付款方式、雙方權力義務、雙方違約責任、設計變更與現場簽證的程序和資料移交等要約定完整。③合同簽訂時雙方應處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應具有公平性,合同條款應遵循對等原則,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糾紛。
(3)認真履行合同,做好現場管理是減少施工合同糾紛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