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例分析模板(10篇)

時間:2023-07-02 09:19:39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法律實例分析,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法律實例分析

篇1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已經被納入企業管理的重要環節之中,而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對企業未來的發展是具有一定重要性意義的,因此企業在管理工作中也十分重視法律事務管理,由于法律事務管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問題導致企業發展受限,因此提高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是目前的當務之急。

一、法律事務管理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分析

1.法律可以調整企業發展的全過程

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定會涉及到法律問題,例如在成立階段、投資階段、市場運營階段以及財務管理方面都會觸碰到法律事項,如果管理不當隨時都有觸碰法律的風險,法律風險的產生很有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財產以及信譽方面的損失。在日漸激烈的市場中,企業的信譽對其今后的長期發展十分重要,因此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十分重視法律問題,避免因為管理不當而造成的法律損失。

2.尊重市場經濟的法制性特點

現在是市場經濟時期,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發展就必須要尊重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法制經濟是市場經濟中的一大特征。無論是市場經濟的主體還是國家有關職能部門都需要在法律的授權下進行一些市場活動,但這比不是否認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自由性。因此,在參與國際競爭中,提升國內市場經濟法律意識十分必要,是增強國家經濟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二、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管理機構不健全,職能相對弱化

我國企業中很多都沒有建立相應的綜合性法律服務機構,而且有些企業中對于法律事務的管理都是分派給業務部門或者下屬部門分頭管理,并沒有專門的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對于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的有關制度和規定并沒有完善或者尚未形成長效的工作機制,因此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職能總體較弱,對依法維護企業有關利益的意識較差,對市場風險的規避能力也很差。這種現狀將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行,使得企業處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法律工作人員的素質較低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工作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崗位,管理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了管理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法律事務管理目前在企業中并沒有收到過多的重視,企業領導層還沒有意識到法律事務有關工作對企業產生的影響,在崗位人員安排上比較隨意,很少會有專業人士從事這個崗位,而更多的是找內部員工進行兼職。而兼職人員管理法律事務就會出現業務能力較差的現象,而在市場經濟競爭日益激烈的現在,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效果不提升、服務質量不到位將會嚴重阻礙企業的進一步發展。目前的情況對企業而言不僅沒有節約人員成本,反而會造成相反的效果出現。

3.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有關價值沒有體現

現代管理體制中,法律事務的管理不僅僅體現在于法律有關的事務管理上,還關系到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重要資源。但是在多數企業中并沒有真正認識到法律事務管理的價值,因此在實際工作環節中并沒有提供給法律事務管理發揮其真實價值的平臺。法律事務管理對于企業在發展中能夠給出相應的參考和依據,保障企業在交易過程中維護自身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完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的措施

1.對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形成正確的認識

無論是什么形式的法律管理都需要企業能夠給予一個正確的認識,而這種認識主要包含有3個方面:一是領導層需要加強自身對于法律事務管理的正確認識,因為領導的思想觀念影響著整個企業發展的方向以及工作重心的轉移。二是需要提升整個企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員工是企業正常運行中的重要部分,因此需要加強整體員工的有關意識,才能有效的改善整個企業在這方面的意識,可以通過一些培訓內容加強人員與市場經濟有關法律的知識普及。三是完善企業制度的制定,現代企業制度的制定是在企業內部推行有關法律事務管理理念的前提。加強企業管理的經營機制,逐漸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從而推進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順利進行,確保企業持久穩定的發展。

2.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

我國企業在法律事務管理中存在的一個顯著的問題就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因此很多企業在完善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中往往會采用聘請一些兼職的法律顧問,由于這些兼職人員對企業的發展和具體情況了解的不夠清楚,而且往往是在企業遇到問題之后才會被任命導致管理工作整體水平的下降。為了改善這種情況必須要建立一個體系比較完善而且符合企業發展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確保企業發展過程中法律有關事務的秩序進行。

3.嚴格控制企業法律事務管理人員的素質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綜合性工作,這項工作對于管理人員個人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要求很高,為了保障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質量的提升首先必須保證法律事務管理人員的素質。企業的法律有關工作者不僅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同時還需要具備有關的商貿知識、管理知識以及在企業對外交涉中明白自己所處的角色,如何極大的保障企業的根本利益。對于人員素質的控制首先在選拔條件上進行嚴格的把控,其次就是在工作中加強各方面技能知識的培訓,使得人員能夠更好的為企業發展效力。

四、總結

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現代企業在發展中不容忽視的環節,有效提升企業法律事務管理能力的前提就是要認清法律事務管理在企業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以及限制管理水平提升的阻礙因素,只有找出阻礙原因才能對癥下藥,解決問題。

篇2

(一)事實與法律事實

1.事實。事實是法律事實的上位概念。民事事實是指在民事關系范圍內沒有法律依據的客觀情況。民法的發展趨勢是不斷擴大調整范圍,使人們很難找出不受民法管轄的事情。例如婚內關系、家庭關系,隨著法律的日益健全現已成為民法問題。

2.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指受民法調整的事實,也就是受民法管轄、具有法律意義、能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觀情況。江平認為“:民事法律事實,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能夠引起具體民事法律關系或者具體民事權利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1〕169

(二)事件和行為

1.自然事件與人為事件。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和當事人以外的人為原因所發生的客觀情況。事件分為自然事件和人為事件。有人認為事件與人的意志完全無關,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事件中的人為事件并非和人的意志無關,它可能是由單個人所為,例如縱火;也可能是由群體所為,例如罷工;還可能是由國家所為,例如戰爭。有學者把事件稱為自然事實,這并不合理,例如戰爭并非自然現象。所以,人為事件的本質在于它不是由當事人所為。從這一角度來看,如果行為出于當事人的意志和力量,應該叫做“當事人的行為”。

2.不可抗力與情事。按照影響程度,在事件中又可劃分出不可抗力。由于情更概念的出現,應該在事件中再加一類,就是能引起民事關系變更的重大事件,即情事。情事不屬于不可抗力,但是對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互利有重大影響,由此可以變更民事關系的客觀情況。這樣事件就可分為不可抗力、情事和普通事件。

3.當事人的行為。民法學有一個重大缺陷,就是沒有一個很好的概念可以較為準確地概括當事人的行為。一些人主張應改造民事行為,把它作為所有行為的總概括。〔2〕江平則創立了一個概念,即“民法上的行為”,它“是指民法規定的作為民事法律事實的人的行為”。〔1〕176但這一概念仍有缺陷,即它和人為事件區分不開。筆者認為,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這一概念更為恰當,因為當事人是參加特定民事關系的主體,當事人的行為即民事主體的行為,是民事主體意志和力量之內的行為。

(三)民事和民事活動

1.民事。民即普通公民或者以普通公民身份做事的人,包括法人。民事是指以民的身份所做的事。《通則》沒有獨立使用“民事”概念,江平把它作為獨立概念,定義為私人事務。〔1〕30民事包括民的生產和生活,以客體為標準,可分為財產和人身兩類。

2.民事活動。《通則》中有13次或處使用“民事活動”作為獨立概念,但沒解釋。如此重要的概念在學術中卻沒有蹤影。民事活動和“民事”、“民法上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含義相同,依據是《通則》中的用法。首先,民事活動是民法的調整對象。《通則》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民事關系,這是從靜態上講的。從動態上講,就是民事或民事活動。民事關系在根源上都因民事活動而發生。其次,《通則》中的所有基本原則都以民事活動作為調整對象,表述上都以它為主語。可見,民事活動必須具有最寬泛的含義,可以概括民法所調整的所有行為。

二、當事人行為的分類和法律行為的含義

(一)當事人行為的分類

1.按照思想與行動的區別,當事人行為可分為表意行為和事實行為。表意行為把思想和意志向外表達,是行為的思想階段或方面。法律行為是最重要的表意行為。事實行為是指當事人的實際行動,是思想和意志的實現,它使民事客體———利益得以實際地產生或損害,使民事關系具有物質形式。以典型的合同關系為例,簽約是表意行為,履約是事實行為。這一區分在所有行為中都有意義,例如個人孤立的行為,可分為計劃和執行兩個方面。侵權行為也包括犯意和實施兩方面,犯意即是表意。

2.按照民事主體與他人的關系,當事人行為可分為自給、交往和沖突。自給行為即孤立的民事活動,和他人不發生交往也不發生沖突。它在物理上不與他人發生關系,但在法律上產生民事關系。主體在自給中享有絕對權,他人有義務尊重其自由。民事交往是指與他人合作或交換。民事沖突是指在自給和交往中與他人發生的沖突,最為典型的就是民事侵權。例如耕田織布,如果自產自用,就是自給;如果與外人合作或交換,就是交往;如果出售產品,當發生假冒偽劣時,就成了沖突。

(二)交往過程與法律行為

1.民事交往是指當事人積極主動地建立并貫徹民事關系。根據其運動過程,即權利義務的實現程度,民事交往可分為思想和行動兩個階段或方面,即民事關系的制定與履行。在典型的民事交往中兩個階段截然分開,例如典型的合同關系分為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兩個階段,先訂立合同,即民事關系的制定;訂好合同后,雙方按照規定去做,即民事關系的履行。

篇3

【關鍵詞】

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 一般主要表現在侵權與被侵權。要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機制,妥善解決侵權糾紛,對智力成果進行有效保護,以促進科學知識和文學藝術的繁榮。由于社會經濟活動的擴大和相互交往機會的增多,人們的訴訟調解意識普遍增強,訴訟調解工作更加規范。

1 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的特點分析

出版業知識產權糾紛主要分為民事糾紛和商業糾紛,要遵循“調解優先、談判結合”原則,要盡量達成訴訟調解,要盡量緩和司法困境,減輕司法壓力,改善司法環境。知識產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屬于私權,當事人是權利的主體,要通過爭議雙方調解自愿選擇處理結果。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調撤率較高,更加適用訴訟調解的解決方式,這是由知識產權的糾紛案件自身特點所決定的。

知識產權糾紛法律關系復雜,爭議焦點多,對訴訟技巧和舉證能力有很高要求。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理期限較長,訴訟費用高,當事人必須考慮訴訟結果所帶來的實際效益。由于法律程序自身的局限性,知識產權糾紛中適用的多為特別法,法律規定比較原則,針對性不強。知識產權糾紛相對于一般民事糾紛而言,具有新問題多,專業性強的特點。知識產權糾紛所涉及面比較廣,當事人更注重商業合作關系。法院調解有利于雙方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關系,可以尋求再次合作的機會。在不違背現行法律規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知識產權糾紛中,積極適用訴訟調解,可以澄清當事人及其人在訴訟觀念與法律適用上存在的誤區,宣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程度與方式,闡明權利侵害,以促進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的不斷解決。

2 出版業知識產權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2.1 微軟公司訴南京和尓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微軟公司系Windows XP 專業版計算機操作系統軟件與Office 2003專業版計算機軟件的著作人。微軟公司調查發現,被告南京與尓潤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調查的筆記本電腦中安裝Windows XP專業版計算機操作軟件,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和尓潤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卸載涉案軟件,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合理費用。

法院認為:微軟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著作權,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本案中,和尓潤公司未經微軟公司許可,擅自在其銷售的電腦中安裝涉案軟件,系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侵犯了微軟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著作權。據此,法院判決和尓潤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及合理費用。

點評:電子產品經銷商在銷售過程中為客戶提供軟件安裝服務在實踐中十分常見。本案中,和尓潤公司為達到銷售計算機這一目的而采取商業促銷手段,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和尓潤公司必須為安裝盜版軟件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2 趙學元、趙學保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2009年2月,趙學元、趙學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熱血傳奇》游戲中國運營商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用銀行卡綁定支付平臺,供網絡游戲玩家通過網銀轉帳、游戲點卡充值等方式付費。至案發,趙學元運營私服游戲的非法經營數額高達幾十萬元。

法院認為:趙學元、趙學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高達幾十萬,情節嚴重。二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并受到嚴重處罰。

點評:私自架設、租用網絡游戲服務器從事“私服”活動是目前利用互聯網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有效維護了網絡游戲作品權利人的著作權,規范互聯網游戲經營行為,有力打擊犯罪。

2.3 高海平侵犯著作權罪案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1年,高海平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微軟公司許可,十幾家網吧復制安裝Windows XP操作系統共計700份。

法院行為:高海平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他人計算機軟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犯罪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等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點評:本案系全國首例利用網吧大量復制安裝盜版操作系統,侵犯微軟公司著作權的刑事案件。微軟公司對此高度重視,并向媒體表示通過增強了在中國維權的信心。本案進行了網絡視頻庭審直播,進一步彰顯我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和力度。

3 結語

本文分析了出版業知識產權糾紛的特點分析,要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自我保護機制,對智力成果進行有效保護。由于科技和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的糾紛呈現多元化趨勢。通過以上關于著作權糾紛的案例分析,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進行法律解釋,為更好地解決出版業知識產權的法律糾紛作鋪墊。

【參考文獻】

[1]蔡志勇, 陳勇. 知識產權糾紛類型與解決辦法[J],精細與專用化學品, 2012(07).

篇4

目前,我國理論界關于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可概括為以下幾種:《民法通則》頒布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行為。①“民事法律行為旨在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合法行為”。②然而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后,一些學者轉而認為“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③筆者傾向于維護傳統民法中法律行為的概念,即:為意思表示使之發生私法上的效果就叫做法律行為。所謂“私法上的效果”就是一切私權的發生、消滅、變更統統包括在內。法律行為只要有了發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則不必事實上發揮效力。④

二、民法典中設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民法通則中對設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方面的必要性。概括分析,主要理由如下:

(一)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設立對于民法典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將各種以意思表示為中心的行為做了統一的規定,實現了立法簡約,避免了立法的重復。實踐中法官已經常常援引法律行為的相關規定作為判案依據,該制度已經深入人心,為大眾所接受。形成了約定俗成的規則,應予以保留。我國正處于制定民法典的關鍵時期,為是民法典簡明扼要,具有操作價值,更應引入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二)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整合了民法體系

我國立法學者通說認為我國民法典應該設立總則,總則在整個民法體系中起總領作用,使整個民法典更加富有體系感。民法總則應當以主體、客體、行為、責任來構建,只有這樣才使整部法典體系完備,因此行為能力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是實現私法自治的重要手段

意思自治 是指主體根據意志自主而形成法律關系的一些原則,或者是通過表達意思或消滅法律后果可能性的法律,從而承認法律行為制度作為實現私法自治工具的作用是不容忽視。⑤民事法律行為解釋了為什么能夠產生、變更與終止法律關系。民事法律行為也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給當事人以最大的自由空間。⑥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具體立法技術

(一)明確我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地位

在總則中藥先規定民事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后才可能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而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又是民事法律行為的直接后果,故而,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應規定在民事權利及民事責任之前。

學理上爭議較大的問題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為與的位次關系問題,二者關系密切,但切不可顛倒主次。法律行為制度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范圍較大,因規定在前。制度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已毋庸置疑,因此,也不可將其納入到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當中,應當獨立成章,規定于民事法律行為之后。我國目前民法立法的基本考慮,將原來屬于法律行為的一些制度行為能力制度而納入人法,原來屬于制度中的一般,即直接,并結合法定、間接與廣義的商事,而單獨規定為一章。⑦

(二)正確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其他特殊規則的關系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十分密切。二者存在諸多的交叉之處,為了是法律規范簡明扼要,各國的作法不一。為了避免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交叉重復,我國應如何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與合同法總則的關系關系到我國法律體系構建的大問題,應在借鑒他國的基礎上出新,尋找適合我國法制的發展道路。

對于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生效時間等問題可以在法律行為中加以規定,合同法總則可以不必贅述。而對于技術性較強的規定,例如:要約與承諾制度的詳細規定,特殊合同,抗辯權等具體問題需要合同法加以規范。此外,法律行為的解釋應與合同的解釋區別對待。區分統一規定與分別規定。⑧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做全面規定,對于格式合同、交易習慣等由合同法做出規定較為妥當。(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李慧君《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

[3]毛磊:《解讀保密法修改》,載于《法制與新聞》,2010年6月版。

[4]佟柔《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注解

①李慧君《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頁。

②佟柔《民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76頁。

③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通則》第63、64頁。

④王勇飛編《法學基礎理論參考資料(五)》 第285頁。

⑤王利明《法律行為制度的若干問題探討》載于《中國法學》2003年第5期,第80頁。

篇5

一、引言

2006年2月9日,央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的有關事宜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正式開始了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隨著越來越多的機構從觀望過渡到積極參與,互換市場日趨活躍。2009年全年成交量達4271.41億元,利率互換已經成為我國重要的金融衍生產品,為機構對沖利率風險、豐富投資組合、把握市場預期做出了重要貢獻,是投研人員等重點關注的對象。

二、利率互換的價格先行作用

進入2009年8月,互換利率在大多數時間低于政策性金融債收益率,但高于國債收益率。進入2010年,受到監管政策、商業銀行超額備付下降、市場融資計劃刺激緊縮預期、外匯占款增速下降、貨幣閥門適當收緊多方面影響,銀行間市場資金呈偏緊趨勢,貨幣市場短期利率有所上揚。受此帶動,互換利率率先出現小幅上升,領先于隨后上漲的債市行情,體現出互換利率對市場利率的先行作用。

三、 互換利率對市場利率影響的實證分析

1. 實證研究思路

(1) 研究方法說明

本文選取國債收益率作為基準利率。如果利率互換具有價格先行功能,那今天或前一刻的互換利率就可以作為未來的國債收益率,這一關系將使套利者、避險者和投資者能夠利用互換利率的成交價格來分析國債收益率的變動。因此可以通過對互換利率和國債收益率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來驗證兩個序列是否存在領先落后關系。

(2)數據的搜集整理說明

選取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4日時間段以銀行間7天回購定盤利率FR007為基準利率的一年利率互換合約和一年期國債收益率的日數據。

2.互換利率和國債收益率關系的實證結論

互換利率和國債收益率在2010年5月中旬前呈現平穩趨勢,后期有緩慢上升趨勢,整體波動幅度不大。這一時間段內共有271個交易日,國債收益率有254個有效值,互換利率有205個有效值。

(1)數據的平穩性檢驗

對序列國債收益率和互換利率應用單位根檢驗,設定的方程包括截距項。

檢驗結果:

由于ADF值在臨界值外,拒絕原假設,即序列是平穩的。其中國債收益率和互換利率均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平穩。

(2) 格蘭杰因果檢驗:

序列變量國債收益率和互換利率是平穩的,可以對原序列進行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如下:對于互換利率不是國債收益率的格蘭杰成因的原假設,p值為0.0204,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可以拒絕原假設,因此認為互換利率是國債收益率的格蘭杰成因。對于國債收益率不是互換利率的成因,p值為0.7820,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絕原假設,因此可以認為國債收益率不是互換利率的格蘭杰成因。

檢驗結果:

結論:2009年7月1日―2010年7月14日,互換利率是國債收益率的格蘭杰成因,因此互換利率的變化會先于國債收益率的變化,對基準利率具有價格發現的作用。

四、綜述

利率互換是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的互換,因此影響利率互換交易價格的最主要因素便是交易雙方對參考利率未來走勢的判斷。

選取交投最為活躍的以FR007為參考利率的一年期互換成交價格為代表,將其走勢與央行一年定存基準利率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進行對比后可以發現:利率互換走勢領先于基準利率變動并受到后者調整的影響;互換利率作為市場對未來二級市場回購利率的平均預期值,走勢受到貨幣市場利率走勢的影響較大。

歷史數據顯示國債市場收益率的走勢滯后于互換利率,當互換利率下降至最低點時,國債收益率還會繼續下降,當互換利率上升至峰值時,國債收益率還會繼續上升;并且互換利率和短期國債收益率的波動幅度并不會差別很大。所以利用互換交易可以體現對收益曲線及互換息差未來走勢的看法。

參考文獻:

[1] 吳鳳丹:互換價值的計量及定價[J]. 中國貨幣市場,2006

篇6

作者單位:519000珠海,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院泌尿外科

通訊作者:李懷富1現狀分析

1.1護理人力資源短缺由于經濟的復蘇,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對健康的要求也倍加重視。隨著醫院患者量不斷增加,而各家醫院護士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更加突現,患者的增加、護理工作量的加大、教條式的管理檢查過多,報酬分配又不合理,護士連續的夜班,改變了正常的生活規律,加之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護士社會地位的不公平,直接影響了護士工作的積極性,導致護士的離職率不斷攀升,護理質量得不到充分的保證,潛藏了護理不安全的因素。

1.2護士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淡薄缺乏危機意識長期以來,我國各層護理教育中,對護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教育重視不夠,沒有與職業有關的法律知識培訓內容[1],致護士在進行護理過程中還沒有充分認識到護理工作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存在法律問題,在護理工作中只從為患者解決問題出發,很少考慮到為患者服務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自我保護措施。如未經醫囑給藥和非搶救情況下執行口頭醫囑超越了執業權限:醫囑是護理人員對患者實施治療、護理的法律依據,護理人員沒有權利更改、拖延或拒絕執行醫囑,更沒有權利擅自為患者提供藥物治療[2]。

1.3違反操作規程部分護士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不熟悉,對護理核心制度重視不足,特別是在工作忙的時候,很容易就出現了問題;或錯誤執行醫囑,或工作中馬虎大意,沒有嚴格按照標準的操作規程執行各項操作等等。

1.4專業知識缺乏護理措施不到位專業知識面欠缺,責任心不強,缺乏“慎獨”修養。為了節省時間省略了一些看似不重要的步驟,結果造成或大或小的差錯事故。

1.5護理記錄不規范未及時、真實、動態地記錄自己為患者做了什么觀察到了什么為患者采取了什么護理的措施,解決了什么問題護理記錄沒有體現和突出專科的特點,未真正懂得護理記錄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有些字跡潦草,邏輯混亂,敘述不清,記錄不全,標點不分,事后重抄等等。

1.6服務意識差,患者期望值過高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患者及家屬應用法律來衡量護理行為及后果的意識不斷增強。他們在就醫過程中需要被認識、被重視、被理解,需要安全感,并希望早日康復,這是患者和家屬的權利。而護士因工作繁鎖,加之人力資源的不足,往往忽略了患者的基本需要,基礎護理工作不到位,導致患者和家屬的不滿意。

2對策

2.1改善護士工作條件同工同酬,提高護士待遇,提高護士工作積極性,減少護士離職率。

2.2提升管理水平,增強護士法律意識由于護士法律意識淡薄,所以在加強護理安全管理過程中,將法律知識教育作為重點教育。教育護理人員認真學法、重點領會患者有哪些法律權利,什么樣的行為是侵犯患者權利的行為,侵犯的是何種權利以及侵害這些權利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3],用法律來保護自己。高度的責任感是實現自我防護的關鍵,更是預防差錯事故不可缺少的。從患者入院到出院,每一個環節都應堅持認真負責,消除不安因素,保證護理工作正常運行。在診療過程中,應主動介紹醫院和科室的各種制度、診療信息,講解與所患疾病的相關知識,隨機地進行健康教育,以提供優質的服務,使患者及家屬來院后對我們產生信賴感,如果護理人員對她們的需要不了解、不能及時滿足,務必會造成誤解而誘發醫療糾紛。

2.3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醫療糾紛中大多數是因未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所致,主要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工作中責任心不強。因此,認真執行操作規程,特別是“三查七對”制度,是杜絕護理過失,防范護理差錯事故的關鍵。

2.4保證據護理措施落實到位《護理操作常規》是護士進行日常工作的指南,是前人的經驗和一系列血的教訓的總結。《護理操作常規》既是預防、判定差錯事故的守則,也是解決護理糾紛的準則,故護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分級護理原則為患者服務,把護理措施落實到位,保證患者的合法權利。因此,每一項護理行為都要遵循操作常規,遵守三查七對、交接班等護理核心制度,避免差錯事故的發生。

2.5法律意識與專業知識的有機結合僅有法律意識是不夠的,因為好的護理質量必然建立在優秀的專業素養之上。如果沒有這個基礎,那一切都是空談。所以強化專業技能的培訓和學習,掌握相當的專業知識是前提。

2.6規范護理文件書寫由于護理工作技術性、服務性、重復性要求較強,而護理操作很多時候是一對一服務性質,容易產生誤解及觀察失當等問題。因為護理記錄是一份完整病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護方舉證的重要資料,只有及時、真實、全面地填寫,才能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只有明白了護理記錄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才能改過去被動的“要我寫”為“我要寫”。在書寫各類文書時,要避免出現字跡潦草,難以辨認,邏輯混亂,詞不達意,概念不準,敘述不清,前后不符,記錄不全,標點不分,事后重抄等等現象。以免不同人從各自角度理解產生歧義。完整的病案資料是具有重要法律作用的文件,它是醫療行為有無錯誤的最有力的證據,而臨床護理文件記錄則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當發生護理差錯事故或醫療糾紛時,都要將原始病案記錄作為原始資料加以判斷。因此,認真仔細地書寫護理文件,做到準確、及時以及與醫療文件的同步性,是臨床護理中必須重視的問題。

2.7加強護士的語言修養護士的語言不僅給患者帶來喜、怒、哀、樂,而且對患者的康復至關重要,現代醫學模式不僅要求護士要掌握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備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知識。因此,護理人員應更新服務觀念,改變服務意識,必須要掌握一定的語言溝通技巧和方法,充分使用保護性語言,切忌使用刺激性語言,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這是每一位護理人員必須具備的道德修養。

3結論

作為一名護士,應具備超前意識,不忘護理工作的嚴肅性,熟知護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將法律意識貫穿在護理工作的全過程。從患者入院至出院的全過程,在護理工作的每一環節上,均有可能涉及到法律問題,我們必須做到防患于未然,對自己負責,對患者負責。因此在護理工作中作到一絲不茍,嚴肅認真,切不可草率、粗疏,要以相關法律約束自己,加強自律,提高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維護患者權益意識,減少護患糾紛。

參考文獻

篇7

    

    本課題同樣的問卷對罪犯和監獄警察都做了調查,罪犯的回答是無記名的自評,雖然有些罪犯可能有掩飾性,但總體上有一定的可信性。監獄警察是評價罪犯的法律意識,即他評。監獄警察無法對每一個被調查的罪犯內心都了解,所以,應該沒有罪犯自評的準確率高。但監獄警察是根據自己改造罪犯的工作經驗來回答問題的,有一定的概括性,也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罪犯整體的法律意識現狀

    法律意識泛指人們對于法律,特別是本國現行法律的思想、觀點、心理或態度等等,有時也稱“法律觀念”或“法制心理態度”。[1]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部分,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體系和社會態度的總稱。包括法律思想體系和法律心理兩個不同發展階段,前者具有較完整、系統的理論化形態;后者是人們對法和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和自發形成的感覺、情緒、愿望、意向等社會心理形態。[2]罪犯法律意識是基于主體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一種群體法律意識。

    分析罪犯的法律意識,要依據法學理論工作者從一般角度對法律意識結構的劃分。法律意識的內容包括諸多相互關聯的要素,這些要素及其相互關系就是法律意識的結構。劉旺洪先生從縱橫兩個角度分析了法律意識結構。法律意識的橫向結構是指從人類對法律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上把法律意識分為法律知識、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評價、法律信仰等六個方面。法律意識的縱深結構是指從法律意識的深——表層結構的角度對法律意識進行結構性分析,以揭示其內在的構成要素及相互關系。從縱深結構上看,法律意識可分為法律心理、法律觀念、法律思想體系三個層次。[3]此外,還有法律意識的二要素說和三要素說。法律意識三要素說是比較普遍的劃分,心理學理論認為,人的心理過程是認知、情感、意志三者相互統一的過程,而相應地認為法律意識也是由法律認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行為三要素組成。有的學者將其分為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評價三要素。[4]

    筆者借鑒上述關于法律意識橫向結構和縱向結構劃分的觀點,再結合罪犯的實際情況來思考罪犯法律意識的結構,最終把罪犯法律意識的結構確定為法律認識、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信仰。

    (一)罪犯的法律認識

    從理論上說,法律認識是人們在個人經驗與前人知識的基礎上,對有關法律現象的感知和認識,是對各種與法律有關的事件、行為、狀態、性質及其因果關系的反映和判斷。法律認識包括法律知識和法律評價。

    筆者認為,罪犯的法律認識應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感性的法律認知階段。這屬于法律認知的低級階段,即罪犯個體對法律現象的零星、分散、粗略、直觀、膚淺、模糊的認知階段,直接與他們日常的法律生活、社會生活相聯系,例如“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等泛化的法律生活常識,是在生活中耳濡目染得知,不是系統學習所得,沒有準確的法律知識。第二層次是具體的法律知識,這有別于法學理論上法律意識橫向結構中關于法律知識的抽象概念,而是指罪犯懂得的具體法律規定或法律條文。第三層次是法律觀念,指罪犯在對法律知識理解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法律意向和法律決策思想,是一種較為穩定的法律心理定勢。第四層次是法律評價,即罪犯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對于與法有關的事物所作的主觀判斷。

    1.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認識狀況

    從表2和表3的數據可以看出:多數罪犯犯罪前的法律認識處于無知和膚淺的階段,由于法律認識薄弱而導致犯罪。

    

    

    2.罪犯服刑后的法律認識狀況

    ——半數以上罪犯入獄后刑法知識水平和對刑法的重視程度明顯提高,但也有近半數的罪犯不懂刑法,其他法律知識懂得較少。

    (1)罪犯的回答。其一,大多數罪犯懂得了與自己犯罪關系最密切的刑法知識及其重要性。表4第4題的A項有60.6%的罪犯通過學習刑法明白了自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具體條款;第5題通過案例看出有55.3%的罪犯懂得刑法的具體條款。第6題B選項有50%的罪犯懂得刑法知識;第7題更進一步證明了有近75%的罪犯認為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其二,不可忽視,仍有44.7%的罪犯不懂刑法,這從第5題的B、C選項之和可以看出。

    (2)監獄警察的回答。其一,監獄警察認為大多數罪犯還不太清楚與自己犯罪關系最密切的刑法的具體條款,表4第4題的B選項有67%的監獄警察認為多數罪犯“知道犯罪了,不知道觸犯了哪條”,這與罪犯的選擇不同。其二,多數監獄警察認為罪犯懂得刑法及其重要性。第5題通過案例看出,有52%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懂得刑法的具體條款。第6題B選項有近55%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懂得刑法知識,此 項高于罪犯的比例;第7題更進一步證明了有近85.6%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知道最重要的法律是刑法。當然也不可忽視,第5題中有47.5%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不懂刑法。

    (二)罪犯的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們對于法律現象所持的一種態度體驗,它可以表現為對法的關切、喜愛、信賴、依戀和寄托,也可以表現為對法的漠不關心、厭惡、懷疑、疏遠、鄙視等情感,還可以表現為對自己違法行為的自責、羞愧、內疚或悔恨。

    1.從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情感

    (1)無任何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極少,這從表5罪犯回答的A項占4.08%可以看出。(2)絕大多數罪犯都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這從表5罪犯回答的B至H七個選項之和占95.9%可以看出,當認識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觸犯了法律后,絕大多數罪犯都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其中E至H選項有11.75%的罪犯有復合性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3)有內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半數以上,這從表5罪犯回答的D選項“內疚或悔恨”占近51%看出,內疚或悔恨的情感是最深刻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

    

    2.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情感的評價

    (1)監獄警察認為無任何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罪犯比例高于罪犯的自評。與罪犯不同的是,表5的A選項有22.8%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后卻無任何情感,此項比例比罪犯高出18.72%。

    (2)監獄警察認為大多數罪犯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但低于罪犯的自評。從表5監獄警察回答的B至H七個選項之和可以看出,有77.2%的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這總體上與罪犯是一致的,但比罪犯自評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總和低18.7%。

    (3)監獄警察認為有內疚或悔恨法律情感的罪犯占57%,此項比例比罪犯高出6.34%。但由于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無任何情感”的比例高于罪犯,認為罪犯有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的總和比例又低于罪犯,所以,即使監獄警察認為罪犯“內疚或悔恨的法律情感”比例高于罪犯,總體比例還是低于罪犯的自評。

    從罪犯與監獄警察回答的數據上可以看出,罪犯普遍產生了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這對于他們認罪伏法很重要,但是同時也會有不利一面,即如果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太重,會使他們心理壓力過大,失去重新做人的勇氣,這與其他研究者發現罪犯角色意識過重而導致其心理上“永遠也走不出高墻了”[5]的觀點是一致的,這不利于罪犯重新適應社會。

    (三)罪犯的法律意志

    法律意志是指個體在法律認識的基礎上為實現預定的法律行為有目的自覺地克服主客觀困難的心理過程。法律意志是主體維護法律的尊嚴而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不畏、不被誘惑和脅迫的堅強的守法精神和護法品格。罪犯的法律意志是決定他們是否犯罪或重新犯罪及適應社會的重要心理品質,影響法律認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是罪犯能否守法的心理柱石。

    

    

    1.從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意志

    ——多數堅強、少數動搖、極少數薄弱

    (1)多數罪犯形成了法律意志,這從表6罪犯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A選項分別占75.6%、51.9%、82.5%可以看出。(2)少數罪犯法律意志處于動搖狀態,這從表6罪犯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B選項分別是18.7%、35%、15.2%可以看出。(3)極少數罪犯法律意志薄弱,這從表6罪犯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C選項分別是5.7%、13.1%、2.3%可以看出。

    其中第10題不僅是法律意志問題,還涉及友誼觀和道德品質問題,所以,此題的A選項比例低于另外兩個題,而B和C選項高于另外兩個題。就是因為罪犯感到法律和友誼、道德發生沖突時較難抉擇。

    2.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意志的評價

    ——少數堅強或薄弱、多數動搖

    (1)監獄警察認為少數罪犯法律意志堅強,這從表6監獄警察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A選項分別占3.8%、10.4%、17.1%可以看出。這與罪犯的回答有很大的差異。

    (2)監獄警察認為大多數罪犯法律意志處于動搖狀態,這從表6監獄警察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B選項分別是71.7%、78.3%、80.3%可以看出。

    (3)監獄警察認為少數罪犯法律意志薄弱,這從表6監獄警察回答的第9題、第10題、第11題的C選項分別是24.6%、11.3%、2.6%可以看出。

    (四)罪犯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主體在法律認識、法律情感基礎上產生的對法律的信任與崇拜,并在堅強的法律意志支配下為維護和捍衛法律自覺行動的法律心理品質。

    1.從罪犯的回答看其法律信仰

    ——多數信任或信仰法律、少數法律信仰不明確、極少數不信任法律

    (1)多數罪犯對法律是信任或信仰的,這從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第14題的A選項分別是55.1%、76%、65.5%可以看出。這三個題從對法律的信任到信仰逐漸深入地了解罪犯的法律信仰情況。

    (2)少數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是不明確的,這從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第14題的B選項分別是35.7%、19.4%、27.2%可以看出。

    (3)極少數罪犯對法律不信任、不信仰,這從表7罪犯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第14題的C選項分別是9.1%、4.5%、7.3%可以看出。

    2.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信仰的評價

    ——少數信任或信仰法律、多數法律信仰不明確、極少數不信任法律

    (1)監獄警察認為少數罪犯對法律信任和信仰,這從表7監獄警察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的A選項分別是15.4%、25.4%看出。(2)監獄警察認為大多數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不明確或不太信任,這從表7監獄警察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的B選項分別是82.0%、65.6%可以看出。這與罪犯的回答差異很大。(3)監獄警察認為極少數罪犯對法律不信任、不信仰,這從表7監獄警察回答的第12題、第13題的C選項分別是2.6%、9%可以看出。

    二、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意識現狀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從前面表2至表7這6個表格的數據中已經看出了罪犯與監獄警察在對罪犯法律意識結構四個方面的回答上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從表8的Sig.即P值看出,統計學上也都有非常顯著差異和極其顯著的差異。法律認識、法律意志、法律信仰的平均分高說明法律認知水平低、法律意志薄弱、對法律信任或信仰的程度低,而這三方面監獄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分低,說明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弱,這方面監獄警察的平均分低于罪犯。所以,從數據中得出結論:監獄警察總體上對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評價要比罪犯對自己法律意 識現狀的評價差。

    (一)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認識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認識的評價比罪犯的自評水平低,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的法律認識水平較低。

    表8的第3題、第4題、第7題是罪犯與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認識的回答,二者具有非常顯著的差異,這三個題監獄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說明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認識的評價比罪犯的自評水平低,即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的法律認識水平較低。

    (二)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情感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監獄警察認為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較重,但沒有罪犯自評的那么普遍和強烈。

    表8第8題的平均分越高說明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越強,而此題監獄警察的平均數低于罪犯,監獄警察與罪犯的回答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這說明監獄警察雖然認為罪犯自我否定的法律情感較重,但沒有罪犯自評的那么普遍和強烈。

    

    在前面表5中監獄警察對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評價的總體比例低于罪犯的自評,與表8第8題監獄警察的平均分低于罪犯是一致的。

    (三)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意志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的法律意志處于動搖狀態,沒有罪犯自評的堅強。

    表8第9題、第10題、第11題是罪犯與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意志的回答,二者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監獄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意志的評價比罪犯自評的效果差,即監獄警察認為罪犯的法律意志處于動搖狀態,不夠堅強。

    (四)監獄警察與罪犯對罪犯法律信仰回答的差異顯著性

    ——監獄警察認為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較差

    表8第12題、第13題罪犯與監獄警察的回答都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監獄警察的平均分都高于罪犯,說明監獄警察對罪犯法律信仰的評價比罪犯自評的效果差,即監獄警察認為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較差。

    三、不同類型罪犯的法律意識現狀比較

    不同的罪犯個體存在很多差異,其法律意識也必然存在著差異。個體之間的差異本課題無法研究,只能研究不同類型罪犯法律意識的差異。例如,不同文化水平、不同犯罪經歷、不同罪類、不同刑期、不同性別罪犯之間的差異。

    (一)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比較

    1.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認識既有相同又有顯著差異

    (1)不同文化的罪犯因為不懂法律而犯罪者比例接近。過去一直認為,只有文化水平低的罪犯才會因為不懂法律而犯罪,可是,從表9四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對A項選擇的比例看出,大專以上文化(包括本科、研究生)的罪犯因為不懂法律而犯罪的比例與小學、初中的接近,都在46%左右,此數據讓我們用新的結論改變了過去的主觀推斷的結論,即因為不懂法律而犯罪的罪犯不僅是文化水平低者,大專以上文化水平較高的罪犯也有不少人。

    (2)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認識具有顯著差異,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犯罪時具有法律認識的人越多。表9第2題的C項大專以上文化的罪犯比例最高,占接近42%;同樣此題在表10中的平均數與罪犯的文化水平呈正相關,即文化水平越高平均數越大,呈遞增趨勢,這說明罪犯的法律認識水平隨著文化水平的升高而升高,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犯罪時具有法律意識但處理問題時忘了”的人越多。而且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與高中或中專、大專以上文化的罪犯平均數有非常顯著的差異;大專以上文化的罪犯與初中、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平均數有非常顯著的差異。

    

    

    

    (3)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法律知識存在明顯缺陷,與其他文化水平的罪犯具有非常顯著的差異。表10第4題、第7題反映了不同文化罪犯的具體法律知識水平,兩個題都呈現了小學以下文化(含文盲)的罪犯與其他三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具有非常顯著的差異,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平均分明顯高于其他三個文化層次罪犯的平均分,說明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具體的法律知識缺陷。筆者過去曾經研究發現文化水平低者認知的自我調控能力差,[6]本課題的研究又一次證明了文化水平直接影響罪犯的法律認識能力,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由于文化水平太低導致認知能力差,這給他們理解和接受法律知識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情感差異顯著

    ——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越重

    

    從表11看出,從小學以下到大專以上四個文化層次的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數呈逐漸上升趨勢,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自責、羞愧、內疚或自我悔恨的否定性法律情感越強,而且小學以下和初中文化的罪犯分別與高中或中專、大學以上文化的罪犯法律情感的平均數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Sig.或P值<0.001。這說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一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就很容易產生自我否定性的法律情感。筆者在與罪犯的交談也有同樣的感受。這不僅因為他們理解了法律的嚴肅性,還因為在觸犯了法律的同時,自己也失去了很多,所以,自我悔恨是真實的。

    3.不同文化的罪犯法律意志差異顯著

    ——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從表12的第9題、11題看出,從小學以下到大專以上四個文化層次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平均數呈逐漸下降的趨勢,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平均數越低,而且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與其他三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其平均數具有顯著差異或極其顯著的差異、大專以上文化的罪犯與初中、高中或中專文化的罪犯其平均數也有極其顯著的差異。說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法律意志越堅強,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4.不同文化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仰差異顯著

    ——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越信仰法律

    從表12的第13題看出,從小學以下到大專以上四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其法律信仰的平均數呈逐漸下降的趨勢,即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平均數越低,而且小學以下文化的罪犯與其他三個文化層次的罪犯其平均數具有顯著差異或極其顯著的差異,說明文化水平越高的罪犯對法律信任或信仰的程度越高,文化水平越低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越低。

    (二)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比較

    1.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法律認識差異顯著

    ——初犯者多數是缺乏法律認識導致犯罪,重新犯罪者具有粗略膚淺的法律認識

    

    從表13的數據可以看出,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選擇A項的比例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多而逐漸越少,呈遞減趨勢;B和C選項的比例卻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多選擇越多,呈遞增趨勢。再從表14的第2題(與表13同一題)看出,犯罪次數越 多的罪犯平均數越大,從1次犯罪到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數呈遞增趨勢,表13和表14“導致你犯罪的主要因素”這同一個題反映的趨勢是相同的,這說明多數初犯者的犯罪是由于缺乏法律認識導致的,而2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在重新犯罪不少人前有膚淺的法律認識,之所以重新犯罪是由于法律認識不牢固或不起主要作用而導致。表14第2題進一步證明了1次犯罪和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數具有顯著差異。

    2.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法律情感差異顯著

    ——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相對越輕

    從表14的第8題看出,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加,平均數卻呈遞減趨勢,而且1次犯罪與2次犯罪的罪犯法律情感還具有顯著差異。這說明犯罪次數多的罪犯也有自責、羞愧、內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甚至還比較普遍,但相比較而言,犯罪次數多的比犯罪次數少的罪犯相對輕些,因為反復犯罪的經歷使他們的情感變得麻木、冷漠。

    

    

    3.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法律意志差異顯著

    ——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

    從表15第9題、第11題看出,1次、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這兩個題的平均數隨著犯罪次數的增多而逐漸上升,呈遞增趨勢,分數越高說明法律意志越薄弱,而且第9題1次犯罪與3次犯罪的罪犯有顯著差異、第11題1次犯罪與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都有顯著差異。這說明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法律意志越薄弱,這也是他們反復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4.不同犯罪經歷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度差異顯著

    ——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度越低

    從表15的第13題看出,1次、2次、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平均數呈遞增趨勢,平均數越高表明對法律的信任度越低,說明犯罪次數越多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程度越低。而且1次犯罪與3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度還具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比較

    1.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認知比較

    ——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認知大致相同,信仰型罪犯與情緒型罪犯有顯著差異。

    從表16第2題看出,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認知的平均數接近,只有情緒型與信仰型有顯著差異,情緒型比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數高,說明犯罪前情緒型罪犯比信仰型罪犯的法律認知水平稍高些,但控制不住激動的情緒而犯罪。

    

    

    2.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情感差異顯著

    ——信仰型罪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明顯重于其他罪類的罪犯

    從表16的第8題看出,信仰型罪犯與其他四種罪類的罪犯法律情感都有極其顯著的差異,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情感平均數明顯高出其他四類罪犯的平均數,說明信仰型罪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比其他罪類的罪犯重,甚至還有自責與內疚等復合型情感。

    3.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意志差異顯著

    ——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明顯強于其他罪類的罪犯

    從表17第9題看出,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平均數接近,只有情緒型與信仰型有顯著差異,情緒型罪犯的平均數明顯比信仰型罪犯高,說明情緒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比信仰型罪犯薄弱,這也是導致情緒型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他們的法律認知比信仰型罪犯稍高些由于法律意志薄弱仍會犯罪。

    從表17第10題看出,信仰型罪犯與財欲型罪犯、情緒型罪犯有顯著差異,第11題信仰型罪犯與財欲型罪犯、情緒型罪犯、其他型罪犯都有顯著差異或非常顯著的差異,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數明顯低于其他三類罪犯,這說明信仰型罪犯的法律意志明顯比其他三類罪犯堅強。這是因為信仰型罪犯犯罪的成功需要較強的意志,一旦這類罪犯服刑后認識到自己觸犯了法律,就會把原來較強的意志遷移為守法意志。

    在表17第9、10、11三個測試罪犯法律意志的題中第10題各類罪犯的平均數都高,即法律意志都在動搖水平。為什么?這是因為此題涉及揭發朋友,法律意志與道德、友情發生沖突。正如美國心理學家科爾伯格(L. Kohlberg)講的“海因茲為救妻而偷藥”的道德兩難故事,這提示我們思考一個問題:當法律意志與其他因素發生矛盾時就削弱了它對個體的調控作用,法律意志不是遏制個體犯罪的關鍵因素。

    4.不同罪類的罪犯法律信仰有顯著差異

    ——信仰型罪犯的法律信仰高于其他罪類的罪犯,與其他罪類的罪犯有顯著差異。

    從表18的第12題、14題看出,信仰型罪犯與財欲型、情緒型罪犯以及第13題信仰型罪犯與財欲型、情緒型、其他型罪犯都有顯著差異或非常顯著的差異,三個題中信仰型罪犯的平均數都最低,說明信仰型罪犯比其他三類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度高。這是由信仰型罪犯對信仰執著的人格特征決定的,只要他們認為法律是正確的,就會把自己原來錯誤的信仰轉移到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上。

    從以上比較看出,信仰型罪犯與其他罪類的罪犯在四個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差異,表現出信仰型罪犯總體上的法律意識水平高于其他罪類的罪犯。

    (四)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比較

    1.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認知比較

    ——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刑法知識水平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具有顯著差異。

    

    從表19看出,只有5年~10年以下的罪犯與10年~20年的罪犯刑法認知有顯著差異,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平均數比其他刑期的罪犯平均數都低,說明5年~10年以下刑期的罪犯刑法知識水平高于其他刑期的罪犯。這也許是因為5年~10年以下是中等刑期,這個刑期既不太短,也不過長,罪犯能夠接受,所以,他們對刑法知識的接受程度較好。

    2.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比較

    ——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無顯著差異

    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情感平均數都在3.61~3.71之間,無顯著差異,說明他們的法律情感都較重,具有自責、羞愧、內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情感者較多。

    3.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意志比較

    (1)短刑犯、中等刑期罪犯在戰勝友情的法律意志上比重刑犯堅強,雙方有顯著差異。從表20第10題看出,5年以下的短刑犯、5年~10年以下的中等刑期罪犯與10年以上(含無期、死緩)的重刑犯有顯著差異,短刑犯和中等刑期的罪犯比重刑犯的平均分都低,盡管雙方的法律意志都處于中間狀態,但短、中刑期的罪犯在此問題上的法律意志比重刑犯堅強些。(2)10年~20年刑期的罪犯在釋放后不重操舊業的法律意志比死緩犯強。從表20第11題看出,同樣是重刑犯,10年~20年刑期的罪犯與死緩犯之間還有顯著差異,10年~20年刑期的 罪犯平均分較低,表現出他們在“釋放后經濟困難又被人威脅不重操舊業”的法律意志比死緩犯強,而死緩犯此方面的法律意志較薄弱。

    

    4.不同刑期的罪犯法律信仰差異顯著

    ——刑期越長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的程度越低

    

    從表21的兩個題看出,不同刑期的罪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隨著刑期的增長平均數逐漸升高,而且5年以下的短刑犯、5年~10年以下中等刑期的罪犯與10年以上(含無期、死緩)的重刑犯之間具有或顯著差異或非常顯著的差異,說明重刑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的程度低。這提示我們思考一個問題:刑期太重帶來的副作用。有個原判刑期是無期、已服刑12年的重刑罪犯在調查問卷上留言:“脫離社會太久,人變成了動物、人全變傻了”。

    (五)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意識現狀的差異

    1.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認知的差異顯著

    ——女犯的法律認知水平比男犯高

    從表22的第2、4題看出,法律認知這兩個題的平均數男犯都比女犯高,并且具有非常顯著或極其顯著的差異,說明女犯的法律認知水平比男犯高。

    2.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情感差異顯著

    ——女犯比男犯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更重

    從表22的第8題看出,男、女罪犯的平均分都比較高,他們都有較重的自責、羞愧、內疚或悔恨的自我否定性法律情感,而女犯比男犯更重,兩種性別罪犯之間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這與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是一致的,女犯中因情感導致犯罪的較多,在服刑中否定性情感也比男犯重,這種心理特征對女犯的服刑具有積極與消極作用,否定情感太重會導致女犯輕生者較多。

    3.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意志的差異顯著

    ——女犯的法律意志比男犯堅強

    從表22的第9題、11題看出,男、女罪犯的法律意志平均分差別較大,二者具有極其顯著的差異,女犯的平均分明顯低于男犯,說明女犯的法律意志比男犯堅強。

    4.不同性別的罪犯法律信仰的差異顯著

    ——女犯對法律信任或信仰程度高于男犯

    從表22的第13題看出,女犯對法律的信任或信仰程度平均分較低,男犯在中間水平;第14題男、女罪犯的平均分雖然都在中間水平,但女犯也明顯低于男犯,兩個題男、女罪犯之間都有非常顯著或極其顯著的差異,說明女犯對法律信任或信仰程度高于男犯。這可能與本課題調查的對象有關,即信仰型罪犯都是女犯。

    以上四個方面都是根據實證數據得出的結論,女犯總體上的法律意識現狀好于男犯。

    

篇8

一、法律懲罰研究范疇的前提預設 

(一)懲罰概念的語義分析 

縱觀法律的發展史,最早的法律是與懲罰相關的法律,如今我們構架起來的宏偉繁雜的法律體系,其根源是從懲罰這一原點發展起來的。在人類社會的構建中,懲罰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懲罰強調了受難,以作為懲治邪惡行為的結果。”①因此,懲罰意味著痛苦,意味著損害,尤其是法律懲罰通常表現對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限制乃至對生命的剝奪。道德家認為,懲罰是一種“惡”,但又必須承認這種惡的實施是必要的。在《辭海》中,“懲”的含義分為三個方面,第一,“戒也,止也,言有所戒而止也。”第二,“創艾,言責罰之使知所驚懼也。”第三,“騰也”。②這樣,懲的基本意思為“戒止”“責罰”。罰則可理解為“處分犯罪或犯規的人”。懲罰則是懲戒、責罰之意,即“懲治過錯,警戒將來”。③由此可見,懲罰一方面是便利懲處,通過對違法違規者的懲處使該行為得到控制,中止。另一方面是通過“殺雞儆猴”的處罰,讓旁人吸取教訓,以便遏制其再犯,成為違法者。如此一來,懲罰包含了報應和威懾兩種價值。 

(二)法律懲罰含義的界定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上,懲罰始終作為一種普遍現象存在著,國家和法律出現后,懲罰就衍變為法律懲罰。法律懲罰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第一,法律是作為懲罰來源的限定詞,因此,法律懲罰的意思可為邏輯上源于法律語境的懲罰。第二,從現象層面來看,法律懲罰就是法律強制規定對某種惡的行為在法律上要進行譴責懲罰。第三,法律可以看作懲罰這一手段的評判性限定,在此種意義上,法律懲罰是指懲罰這一行為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是正當的。總之,法律懲罰是在法律語境中進行的懲罰,在邏輯上源于法律而非道德或宗教方面的懲罰。其次,法律懲罰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懲罰是指法律責任所具有的功能,狹義上的法律懲罰主要指刑罰具有的功能。 

(三)法律懲罰的應有之意 

法律懲罰的特點主要體現在權利、范圍和形式上。 

法律懲罰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主體、客體和對象上。法律懲罰的主體是他人而非被懲罰者,法律懲罰的客體是個體的行為過程,法律懲罰的對象是違規者。 

從法律懲罰的實質來看,法律懲罰是國家為了促使行為的由惡轉善制定的,其目的是通過對違規者的制裁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促使社會最大的善。 

二、法律懲罰正當性的理論分析 

(一)報應主義懲罰觀的發韌 

學理記載,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是法律懲罰正當性的兩種證明理論。報應主義著眼于分配正義,經歷了從神意報應論到道義報應論再到法律報應論的演變過程。對報應最原始的看法是替天行道,《尚書》曾記載:“天討有罰,五刑五罰哉。”“惟恭行天罰。”“予亦致天之罰于爾躬。”④由此可見,當時對犯罪予以懲罰的原因是犯罪人違反了神意,而君主和國家作為神意的代言人來懲罰犯罪,以此來鞏固君主統治。隨著科技的進步,神意報應論被道義報應論取締。亞里士多德曾說過:“倘若是一個人打人,一個人被打,一個人殺人,一個人被殺,這樣承受與行為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不均等,于是就以懲罰使其均等,或者剝奪其利得。”⑤道義報應論強調刑罰應該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意相適應,是從道德惡性的角度證明懲罰的適用可能性。康德曾寫道:“懲罰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只是由于一個人已經犯了一種罪行才加刑于他,因為一個人絕對不應該僅僅作為一種手段去達到他人的目的……他必須首先被發現是有罪的和可能受懲罰的,然后才可能考慮為他本人或者為他的公民伙伴們,從他的懲罰中取得教訓。”⑥可見,可以看出,懲罰犯罪人要同時考慮犯罪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觀能動性。但道義報應論并未解決國家設定懲罰的依據,因此法律報應論出現了。法律報應論認為,之所以懲罰犯罪人是因為犯罪人違反了法律。 

(二)功利主義懲罰觀的擴張 

與報應主義懲罰觀截然不同的是,功利主義懲罰觀主張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把社會功利當做懲罰的首要或唯一的根據。功利主義經歷了從行為功利主義到規則功利主義的演進過程。行為功利主義的代表者邊沁認為:“所有懲罰都是損害,所有懲罰本身都是惡,根據功利原理。如果它應當被允許,那只是因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惡。”⑦這種惡的威懾作用和預防犯罪的作用決定了它被使用的正當性。但威懾也有失效的的時候,比如對一個毫無敬畏之心的犯罪人來說,懲罰幾乎不起作用,有的罪犯可能成為慣犯,成為監獄的常客。而對于貧窮的街頭流浪漢來說,法律的監禁可能是更有利的。規則功利主義期待每一個行為都遵守最佳規則。何謂規則?筆者認同的觀點是“正確的道德規則是那些能在普遍實踐中產生最好結果的規則”。⑧歸根結底,規則功利主義就是依據規則來評價行為,再以功利來評價規則,最后仍是以功利來判斷行為的正當性。 

(三)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分歧與融合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主觀惡意不同,報應主義主張應得和正義,除非犯罪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受到懲罰,否則不能對其懲罰,并且對其懲罰必須與其主觀惡意相適應。而功利主義不注重考慮犯罪人的道德可罰性,只強調威懾作用,用以減少犯罪可能性。其次,對于正義和功利,報應主義先考慮的是前者,其次才是社會共同的善。而功利主義的唯一根據就是促進社會最大的善,所以功利主義忽略了作為促進社會共同的善的手段的懲罰其本身是否具有獨立的正當性,忽視了正義就必然導致懲罰無辜者和輕罪重罰的可能性。 

三、對法律懲罰制度的合法性懷疑 

毋庸置疑,想要研究一種制度的合法性,那么對其進行一定限度的懷疑就是十分必要的。當今社會,法律懲罰被現代國家越來越多的依賴,追究其原因,大體上可分為兩點,一是因為國家的政治和文化受到日益劇增的懷疑和否定,這種不認可又是由于貧富差距日益嚴重和社會的不平等引起的。二是由于我國的犯罪態勢和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所以必須加強法律懲罰來控制犯罪。在大多數人看來,法律懲罰是維持國家強制力的必要手段,所以,一個國家政權存在的合法性越弱,這個國家就會愈加依賴法律懲罰的實施,久而久之,法律懲罰便會失去其效力。從相反的角度看,越是過度依賴法律懲罰,就越會大大削弱一個權威應有的的力量。 

另一個質疑是,法律懲罰所發揮的作用對于遏制犯罪來講是微乎其微的,甚至有些自欺欺人。法律懲罰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有限性導致法律懲罰帶有悲劇色彩,正是由于這種悲劇性,格蘭德認為法律懲罰其實是一場小規模的內戰,交戰雙方就是公民與國家。他說:“當自由需要通過剝奪自由來維持,需要通過公眾授權的暴力來譴責私人暴力的時候,無論一個懲罰制度設定的如何完美,其實施如何充滿人道主義的精神,這個制度都不可避免的打上道德沖突的烙印,帶有諷刺意味。”⑨ 

最后一個質疑是社會不平等問題。曾提出,法律懲罰忽視了一個尖銳的社會問題,那就是社會不平等問題。而法律懲罰的實施很可能使社會不平等問題變本加厲,如此惡性循環,問題不但得不到解決,還會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法律懲罰本是為了恢復違法行為發生以前的狀態,剝奪犯罪人的不當得利,使犯罪人與受害人之間達到平衡的狀態。但違法行為發生前的不平等問題是否要先作為一個必要因素,再去考慮違法行為發生后兩者之間恢復平衡的問題呢?不難發現,在某些情況下,犯罪人之所以會采取犯罪行為,就是為了努力實現權益分配的均等,而法律懲罰卻成為了加劇這種不平等現象的要害所在。筆者認為,如果法律懲罰是必要的,可證的。那么,我們首先要做的最好是重構我們的社會,確保社會的和諧,保證每個人的權利,且都能從中受益,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所在。 

注釋: 

①[荷]格老秀斯.戰爭與和平法[M].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77. 

②舒新城.辭海[M].北京:中華書局,1981:1183. 

③王立峰.懲罰的哲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6. 

④邱興隆.關于懲罰的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篇9

中圖分類號: R722.15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8-2409(2008)05-0933-03

新生兒腦室內出血是新生兒期危害很大的常見病,已成為新生兒死亡和存活不良愈后的重要 原因,胎齡越小,腦室內出血(IVH)的發生率越高,但在足月兒中也不乏發生,為此,筆者 對我院2007年3~7月,住產科和新生兒科的345例新生兒于出生后2~7d,進行常規床邊 頭顱超聲檢查。現總結分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于2007年3~7月出生在我院產科或在新生兒科住院的新生兒345例,應用SIWI•C TS -280,LOGIQ9彩色多普勒,探頭頻率3.5~5MHz,在出生后2~7d,作常規床邊頭顱超聲檢查 ,以了解新生兒IVH的發生率,根據Papile分類法對腦室內出血進行分級,Ⅲ級以上為嚴重I VH。

1.2 統計方法

采用統計軟件進行率的比較,用四格表進行數據處理,P

2 結果

345例新生兒平均胎齡為28.0~42.3周,平均出生體重1.0kg~4.1kg,男女比例0.99∶1, 其中極不成熟兒2例,早產兒64例,余為足月兒。

2.1 腦室內出血發生率

不同胎齡腦室內出血的發生率見表1。

在345例新生兒中,總的腦室內出血發生率為 28.7 %(99/345),其中嚴重腦室內出血 發生率為2.0%(7/345),64例單側腦室內出血,其中左側出血34例(3例Ⅲ°,31例Ⅱ°) ,右側出血30例,均為Ⅱ°,余為雙側出血。P均

2.2 孕母因素

孕母因素與新生兒腦室內出血的關系見表2。

母親在妊娠期間患妊高征,其子女約1/4多在生后發生腦室內出血,尤其 重度妊高征母親引 起新生兒腦室內出血者達57.1%,P

2.3 分娩方式

分娩方式與新生兒腦室內出血的關系見表3。

上述各種分娩方式與腦室內出血的發生在表上均未呈顯著相關性。但產傷仍是引起新生兒腦 室內出血的原因之一。

2.4 新生兒體重

新生兒體重對腦室內出血的影響見表4。

腦室內出血患兒和非出血新生兒在出生體重之間的差異具有顯著的臨床意義,提示腦室 內出血主要發生在出生體重偏低的新生兒中。

3 討論

本研究各因素分析顯示,胎齡、出生體重與IVH發生率密切相關,尤其是胎齡越小,出生體 重越低,IVH發生率越高[1]。 腦血管發育成熟度是IVH發生的內因,與好發部位生 發基質 及腦室周圍白質血管解剖特點有關[2],即早產兒在腦室系統室管膜下存在著脆弱 易破的胚 胎生發層基質所致。且胎齡越小的早產兒,腦血流自主調節功能可能不健全或缺失,增加了 IVH的發生率,當胎齡小于32周時生發基質的血管密度和面積明顯高于白質區,但血管長為 單層內皮缺少平滑肌,周圍亦缺少彈性纖維的支持,故對抗血流沖擊能力較差,易破裂出血 ,血壓不穩定、腦血流突然增加或障礙、腦靜脈壓力增高,均可引起該基質破裂導致IVH。 生發基質區是細胞活動最活躍區域,隨著胎兒發育逐漸縮小,至36周時,幾乎完全消失 [3]。本 組資料顯示,64例早產兒有58例發生腦室內出血,并有8例雙側腦室內出血,發生率為90.6% ,足月兒IVH發生率14.6%,支持以上觀點。

窒息和宮內窘迫是新生兒腦室內出血的危險因素。腦毛細血管內皮細胞所含線粒體較全身 其他血管內皮細胞多3~5倍,低氧血癥、高碳酸血癥導致腦血管動力學明顯改變。窒息也常 伴有凝血功能的異常。新生兒發生缺氧可損傷毛細血管壁,使自主調節功能受損而被動擴張 。腦血流波動劇烈時,使擴張的血管破裂出血引起IVH。產傷也是引起新生兒IVH的高危因素 之一,常見于有難產史需助產的足月兒,由于缺氧加產傷雙重原因所致,缺氧使毛細血管的 通透性及脆性增加,當受到機械牽拉時更容易破裂出血,除了引起單純性實質出血外,腦室 內積血常隨腦積液通路出入蛛網膜下腔引起繼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分娩方式與腦室內出血 的發生在統計學上未見顯著相關性,如果胎兒發育尚未成熟,體重低,應該選擇自然分娩為 好,這方面資料有待進一步探討。

妊高征時,全身小動脈痙攣,導致微血管病變,表現胎盤灌注不足,由于胎盤微小血管痙攣 變細,血管阻力增高,胎兒的營養物質及氧的供應不足,不但造成胎兒窘迫,同時易致胎 兒宮內發育遲緩及圍生期窒息,也是新生兒IVH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3]。因此妊高 征嚴重 程度及病程長短、進展快慢對新生兒發生IVH影響較大。此外,本研究顯示,重度貧血(6 /3 45)、妊娠期糖尿病(3/345)、前置胎盤(6/345)、胎膜早破(28/345)、多胎妊娠(5/ 345)及性別與IVH發生率無明顯相關性,可能與多因素相互作用有關,或者樣本資料少不 能說明問題,有待進一步研究。

本研究資料93%IVH新生兒無明顯臨床癥狀,與國內外報道相符。一直以來,新生兒IVH的 診斷主要依賴CT,CT一般要在腦損傷3d后才有診斷價值,并且要搬動,這給患兒尤其暖箱 中的早產兒造成一定的痛苦,還易錯過早期干預治療的最佳時機,故對新生兒,尤其是早產 兒、低體重兒和母體疾病狀態、產傷,均應產后1周內作常規頭顱超聲檢查,以便早期發現 更多的IVH患兒。

由于超聲檢查對硬膜外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以及顱腦邊緣和后顱窩部位的病變欠敏感,對 有難產史、超聲檢查陰性但臨床仍高度可疑者,宜再作CT或核磁共振檢查,以最后確診。

參考文獻:

[1] 陳惠金.不同胎齡新生兒腦室內出血發生率的調查[J]. 上海醫學,199 8,21(4):193-195.

篇10

中圖分類號:F59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3-0255-02

在經濟欠發達但旅游資源豐富的地區,由于旅游業具有產業關聯度高、綜合帶動作用強等優勢,這些地區紛紛將旅游業作為區域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以期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和帶動區域經濟發展。邵陽經濟欠發達,但旅游資豐富,在湖南省內僅次于張家界和長沙,居全省第三位。所轄縣市內現有4個國家A級景區,3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1個國家地質公園、1個世界自然遺產,2個國家森林公園,大小景區300景點余個,資源品類齊、品位高、數量多,為邵陽旅游業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一、邵陽市旅游業發展的回顧

邵陽的旅游業起步較晚,發展也一直不快。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邵陽市旅游業歷經了悄然孕育階段、初始階段、持續發展階段、新時期等四個階段。

1.孕育階段

20世紀80年代,邵陽武岡古城云山因生物資源蘊含豐富被湖南省政府于1982年批準建立省級自然保護區,但一直到1992年,國家林業部才在林場基礎上批準建立云山國家森林公園;同年3月3日山天然公園成立,并正式對外開放;第二年山被評為省級風景名勝區。這一時期因景區內基礎設施太差,周邊的居民只是出于對自然風光向往和對云山道教文化的朝圣而通過崎嶇的小路前往進行觀光,雖然這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旅游活動,但為后來邵陽旅游業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2.初始階段(1994―2001年)

2001年山又被國土資源部審定為第二批國家地質公園,以邵陽市九縣三區的周末周邊休閑游開始慢慢形成,但是這一階段的旅游活動并未成熟,只是起步階段。游客多為景區周邊的居民,一般是一些自發性的周末休閑游。到了2000年3月邵陽市第一家旅游社――邵陽宏達旅行社成立,邵陽市的旅游行業才逐漸發展起來,旅游業逐步規范化,形成了有組織性的大眾活動,2000年10月28日至31日邵陽市還舉辦了第一屆山旅游節,游客多達20多萬人。來邵陽游客人數比往年增長40%,揭開了邵陽旅游服務業的新幕。

3.持續發展階段(2002―2007年)

2002年山被國務院審定為第四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邵陽市政府對旅游產業開始逐步重視起來,2002年編制了《邵陽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同年成立了“邵陽市旅游協會”,在旅游企業、市場和政府部門之間架設了“橋梁”。并參加了首屆湖南旅游節。2005年,邵陽市與桂林市正式簽署《桂邵旅游合作協議》;同年葉文智麾下的湖南山龍鳳旅游公司以7.6個億接管了山風景名勝區,景區管理改革邁出了新的步伐。市旅游局與武岡市政府成功舉辦“中國旅游策劃萬里行武岡峰會暨武岡旅游發展論壇”,協助城步苗族自治縣舉辦首屆“亞華乳業南山杯”中國?城步全國風箏精英賽;邵陽市市旅游局組團參加湖南旅游節暨首屆中國旅游精品博覽會、珠洽會等,邵陽旅游目的地的形象進一步加強,進入邵陽地區進行旅游的國內游客數量上有了可觀的增長。2006年全市共接待國內外游客391.2萬人次,實現旅游總收入24.3億元,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13.8%和27.2%。2007年武岡云山和隆回高洲溫泉被批準為3A級旅游景區,繼續推進旅游業發展政府主導戰略。《邵陽市旅游發展十一五規劃》確定了“十一五”期間邵陽市旅游業發展的基本思路和框架,把旅游產業作為重點支柱產業來培育。全市繼續舉辦舉辦山旅游節、苗族姑娘節,并且與桂林、張家界攜手開展旅游熱線服務,使邵陽成為連接廣西桂林、湖南張家界的“接點”和“紐帶”。據邵陽市統計局資料顯示,2002年全市共接待國內外游客180萬人次,旅游總收入6.6億元,到了2007年,全市共接待國內外游客430萬人次,旅游總收入29億元,比2002年將近翻了五番。

這時期,應該說是邵陽旅游業發展的第一個,發展迅速。旅游客源地也由原來的湖南省內擴展到全國。市旅游管理部門和經營部門也開始總加大了投資力度和宣傳的力度,旅游形式呈現多樣化。

4.新時期(2008年―)

2008年元月8日山龍鳳公司退出山經營權,6月1日,邵陽市新寧縣人民政府全額出資成立國有獨資公司―湖南山恒源國際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新寧縣確立“旅游立縣”戰略,啟動中國旅游強縣創建工作。邵陽市政府認識到旅游產業的發展對經濟的促進和帶動作用,采取了很多有力的措施,積極營銷宣傳,參加全國各地的旅游展銷會和博覽會,加大了招商力度,積極引進外資,11月初在廣州舉辦了旅游招商洽談會,引資11.1億元,進一步促進當地旅游業的發展。2008年,邵陽市接待國內旅游者473萬人次,比2005年增長37.6%,年均增長11.2%;實現旅游收入32.48億元,比2005年增長70.1%,年均增長19.4%;①2008年全市旅游星級賓館已達33家,其中四星兩家,三星級6家;旅行社25家,其中國際社3家,國內社22家;等級旅游區4家,省級農業旅游示范點3家,省級工業旅游示范點1家;旅游業直接從業人員達到2萬余人。隨著2010新寧山被評為國家級4A景區以及申請世界自然遺產的成功,邵陽獲得了一張世界級的“名片”,山申遺的成功標志著邵陽旅游業的發展進入一個全新的時期。

這一時期是邵陽旅游業發展的一個轉折點,機會與挑戰并存,邵陽的多個景點基礎設施初步完善并且運行,多條跨市旅游線路開始基本形成,旅游產品開始多樣化,客源地開始從以本省為主轉移為國內為主。新時期邵陽市旅游業的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面臨著重大的機遇和挑戰。

二、邵陽市旅游業發展現狀分析

1985年之前,邵陽的旅游業發展基本處于空白狀態,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邵陽旅游配套設施逐漸完善,逐步形成和呈現了觀光旅游為基礎,休閑度假為方向,文化主題為特色,鄉村旅游為補充的旅游格局。回顧邵陽旅游業的發展歷程,審視邵陽旅游發展的現狀,我們發現有如下特點:

1.政府主導力不夠強,發展目標不明確

2002年,邵陽市旅游業持續發展之初,確定了邵陽旅游的發展思路為“以山為龍頭、整合旅游資源、聯合打造山品牌、創建旅游大市、培育新興支柱產業”,至2004年,邵陽市旅游業戰略目標轉變為“建設旅游支柱產業”,2007年,旅游業的戰略目標成為“建立旅游大市、旅游強市”,2009年,邵陽市召開旅游工作會議,把發展的思路定位為“以市區為中心,以山為龍頭、堅持“三個結合”,突出六個重點,把旅游業發展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由此可以看出,邵陽市對旅游業的整體發展把握不夠,思路不清晰,目標不明確。其次市縣都沒有設立專項旅游發展資金,要資金全靠向上面跑,基本沒有出臺支持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2.旅游資源豐富,但旅游產品不精,旅游資源的整合依然不夠

邵陽旅游資源豐富度在全省排名第三,但是邵陽市目前景區開發經營分散,點多面廣,規劃性不強,重復建設多的局面確是不爭的事實,尤其在開拓市場等方面單兵作戰,分散經營,互動性、互補性差。邵陽市旅游具有生態、紅色、人文資源的多樣性,但未能很好將各自特色統籌規劃到旅游總體形象之中。難以體現邵陽旅游業的整體形象,不利于提高旅游規模效益。我們有旅游資源精品卻因為交通等問題形不成精品線路。

3.旅游產品文化內涵不深,旅游產品類型單一

一是對旅游產品文化內涵挖掘不深。比如周敦頤老先生的《愛蓮說》名揚天下,古遺跡在邵陽,而且在市政府內,但是那個“出污泥而不染”的蓮花池就是找不到,一些生態景區有點看頭、沒有說頭,文化景區有點說頭、沒多少看頭,可參與性不強,缺乏足夠的吸引力。二是旅游產品類型過于單一,基本是以觀光為主,旅游產業鏈條短,各環節銜接松散。旅游景區基本停留在傳統的觀光層面,游客享受不到成熟旅游景點的“白天看景點、途中有購物、晚上觀演出”的“一條龍”服務,而是“白天看山看廟,晚上睡覺”,沒有或很少有旅游六環節中的“購”和“娛”,綜合效益上不去。

4.旅游收入增長緩慢,客源主要以國內甚至省內為主,游客停留時間短

2004年,全市全年接待國內外游客324.2萬人次,實現國內旅游總收入17.86億元,接待入境旅游者234人,國際旅游收入6.13萬美元,其中過夜旅游者191.43萬人次,約占整個旅游人次的3/5。經過四年的發展,2008年國內外游客473萬人次,實現國內旅游總收入32.48億元,入境旅游者不升反降,只有187人,國際旅游收入5.69萬美元,其中過夜旅游者288.53萬人次,依然約占整個旅游人次的3/5。從以上的數據我們就可以看出,邵陽市的旅游客源依然以國內和省內為主,景區品牌在國際上沒有什么影響力,同時過夜旅游者比例不高,游客停留時間短,導致旅游收入增長緩慢。

就目前而言,邵陽經濟相對落后,旅游業總體水平低于湖南省其他地區,旅游目的地形象沒有樹立,旅游影響力相對較低。邵陽市的旅游業總體發展水平還處于初始階段。

參考文獻:

国产精品视频线观看26uuu,免费av网站在线观看,免费一级a四片久久精品网,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久久久露脸
久久五月天婷婷-综合久久久久久久 | 一区二区三区四区网友自拍 | 亚洲欧美在线播放 | 亚洲欧美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在线观看欧美国产 | 在线播放国产99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