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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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教式、填鴨式教學是目前教學的主導方法,學生在學習時過多地依賴教師講授,自主學習能力低。在缺乏互動思考的教學過程中,學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規的內涵,不能與實際工程建設相結合,無法實現教學目標。
1.2考核方式單一
《建筑法規》的考核方式以試卷為主,一般是平時成績30%,期末考試成績70%。這樣的考核方式導致了課程學習變成了應試教育。學生為了應對考試,對課程內容死記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無法全面反映學生運用法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這也與我們的課程設置相違背。
1.3重點內容講解不突出
《建筑法規》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城鄉建設法規》、《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等為主線,并結合其他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對我國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簡潔的陳述。這門課程涉及的內容較多,且都能為學生將來從事建筑相關工作提供強有利的法律支撐。但由于課時量較少,一般為32個學時,教師無法對內容進行全面地講解。在教學過程中,有些教師不具備建筑行業的工作經歷,分不清哪些知識是重點內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順序進行講解,重點內容不突出,導致學生無法準確的掌握重要的知識點。
1.4案例講解阻礙大
在目前的教學中,教學以流水線的方式進行,老師先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再結合案例進行講解,但由于學生法律基礎薄弱,對于法律法規專業術語無法理解,進而無法進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師自己分析。但隨著知識講解的增多,學生對知識點會產生混淆,并逐漸失去耐心,導致教學質量下降。
2《建筑法規》教學模式改革
目前,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規》課程新的人才培養目標。這就要求教師在傳統的教學模式上,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等進行改革,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進而提高教學質量。
2.1教學內容設計改革
首先,在課程內容上要更注重對實用技能的學習和運用,即便是理論知識也要考慮它的實踐性,改變以往過多的理論授課,教師應在講授理論知識過程中穿插課程討論、案例分析,增加課堂實踐教學環節。比如在講授《招標投標》這一章節時,可以讓學生觀看有關視頻,然后對招投標中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分析。其次,把課程設計為模塊化教學,將課程內容分為基礎理論知識、工程建設從業制度、工程建設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監理安全和質量管理法規、建筑法律責任及違法救濟六個大的模塊。同時,針對不同的教學對象,安排不同的教學內容和學時。
2.2教學方法改革
《建筑法規》的授課對象為法律基礎薄弱的工科學生,因此在教學方法上,除了傳統的教學方法外,還要采用其他教學方法,把學習由單純的理論積累變成由知識向能力轉化的過程。
2.2.1任務驅動法
任務驅動教學是一種新興的建筑法規教學方法,主要讓學生在任務的驅動下,開展相應的教學活動,使教學內容從易到難、從簡單到復雜,順序漸進地完成各項任務,讓學生更好地吸收相關知識。如在講解工程建設程序的內容時,給學生布置一個任務,讓其在課堂上把工程建設的程序進行排序,通過任務的完成來考察學生對知識點的掌握程度。
2.2.2問題式教學法
問題式教學方法就是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線索,并把這一線索始終貫穿整個教學過程。教師先提出問題,學生進行討論并拿出解決的方案,然后教師有針對性地進行講解。也可以由學生提問,在同學之間展開辯論,老師在學生辯論的基礎上做小結,給出意見。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強調以人為本,教師要側重對學生學習過程的引導,重視學生在學習中的主體地位。教師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創設問題情境,讓學生將所學的知識運用到實際案例中,并通過角色扮演將自己置于問題之中進行分析,探求解決的方法,改變了以往死記硬背、機械訓練的現狀,有利于學生能力的培養。
面對新時期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對職業教育發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職業院校承擔起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所需人才培養的歷史重任。相應的,高職高專的人才培養目標已經由過去的“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調整為“培養高端技能型專門人才”。作為培養未來建筑業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類高職院校,也應培養適應法制化建設進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專業知識又掌握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1]。在此背景下,對具有較強理論性和實踐性的《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及方法進行改革探索有著重要意義。
一、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
1.1 跨學科性、內容多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飛速發展,人們為了使得建設法規所涉及到的內容更加全面,就將各個學科中的相關內容應用到建設法規中。建設法規的內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設項目程序法規、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工程建設執業資格法規、建設工程合同法、房地產法規和相關法規[2]。
1.2 知識的抽象性
《建設法規》課程所涉及到的教學內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類教學內容那樣比較直觀,可以通過公式、圖像或者實際案例來進行表達[3]。
1.3 課程政策性強,課時有限
《建設法規》課程內容政策性強,與國家經濟發展政策、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變化及更新密切相關,但一般高職院校的授課時限僅有40個學時左右。
二、課程改革的內容和方法
2.1 及時更新教材內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設法規》課程的特點分析,我們在授課時應及時改進教學課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設法律法規應用到教學中;也可以把一些執業資格考試(如建造師)真題作為練習題,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同時,針對不同專業,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教學內容上應有所區別。例如,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側重于建筑法、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設計法,工程造價專業側重于招投標法和合同法,工程監理專業則側重于施工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法的學習等,在教學內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學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學效果
針對建設法規課程學時少、內容多的特點,既要保證完成教學任務,又要切實保證教學效果,必須將傳統教學手段與現代教學手段有機整合[4]。現將《建設法規》課程部分授課內容可采用的教學方法總結如表2-1。
表2-1《建設法規》課程內容及授課方法表
注:講授法是教師通過簡明、生動的口頭語言向學生傳授知識、發展學生智力的方法;小組討論法是在教師的指導下,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圍繞教材的中心問題,各抒己見,通過討論或辯論活動,獲得知識或鞏固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角色扮演、模擬演示:讓學生以老師的角色進行備課、授課及評論的一種教學方法;案例分析法:通過全程案例教學,幫助學生了解建設項目的過程,讓學生在分析案例過程中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從而激發學生的思維潛力及協作學習能力的一種教學方法。
2.3優化考核方式,提高學生自主能到性和實踐性
課程考試形式建議采取書面考核和課堂成績相結合的方式。其中,書面考核成績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論文的形式表現;課堂成績占60%,具體包括學生的出勤率、在課堂上討論時的參與程度和對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這樣不僅能夠克服單純卷面考試的弊端,又能夠把學生參與課堂案例討論和模擬演練的積極性調動起來。
三、結語
本文對建設法規課程教學內容進行較系統的闡述,從崗位需求和學生的發展角度出發對教學方法嘗試改革,以培養學生今后進行相關專業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手段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黃潔麗.《建設法規》課程教學方法改革中對案例教學法的應用[J].法制與經濟,2012,12(333):123~124.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現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政府的監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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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葛志興: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協調思路[J].中國建筑,2003(4).
[6] 馮淑萍: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建設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韓志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的使命[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
后,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應運而生,而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逐步轉變,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機制也逐步演變發展。
1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現狀
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眾利益的政府質量監管,建設單位及其代表建設單位利益的監理單位等中介組織對參建主體質量行為和活動的督促監管,以及直接參建主體的質量審核監管三個層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中,三個層次之間有著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關系。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管是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體系的核心,它分別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實施全面質量監管。監理單位是關鍵,它根據委托內容代表建設單位監管施工、設計的質量,通過道道工序檢查、層層把關簽字,使建設工程投資、建設、質量監管進人良性循環。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分包單位和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單位等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則是自身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控制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進行工程建設,有利于實現工程質量要求。
2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的狀況。具體來說,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2.1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立法不完善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立法層次過低。應該說《建筑法》是我國建筑市場的最高層次的法律,但它只規定了工程質量管理的要求,沒有規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為此,關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規定只能在第二層次即行政法規中有所規定,甚至只能在更低層次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法規或文件才有所涉及;立法不健全。《建筑法》頒布于1997年,現在很多條款已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規則和行政管理的要求,存在許多與國際慣例不相符的條款,更沒有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問題;缺乏與《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配套的法規及實施細則,導致有關質量責任主體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操作性不強。
2.2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隨意性
目前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初期,建筑市場機制發育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各質量責任主體行為不規范,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質量監管者見多不驚,往往風聲大雨點小。此外人情、人際關系的復雜性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它職能部門的不正常干涉,也導致監管的隨意性。
2.3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渠道不暢通
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中,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遺憾的是,我國很多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構尚未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系統。由于各質量責任主體的組織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因此沒有形成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信息系統,這種情況不利于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順利進行。
3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制的措施
針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進一步完善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
3.1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法律法規
為了有效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必須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它們是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的法律準繩和規范依據。現行《建筑法》與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實際要求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鑒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特殊性,有必要從長遠出發,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醞釀制定一部《建設工程質量法》,并在此基礎上,頒布實施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法規,從根本大法上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管管理奠定一個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合理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建筑市場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責任,嚴格界定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及其相應的懲處標準。
3.2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
改革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實行“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體制。所謂技術法規是由國家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制定,通過立法機構審議、,強制執行的。在技術法規中可引用技術標準中有關強制性條款;技術標準則是自愿采用的,由專門的標準化機構或社會組織來制定。
3.3完備建設工程市場準人制度
在市場經濟模式下,政府應該按照市場運作規律進行宏觀調控,國際上建設管理比較成功的國家,無一不在建設市場的準人制度上大做文章。嚴格的注冊專業人員許可制度和企業資質等級管理制度,在有效約束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正當從事專業活動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從業組織和從業個人資質管理方面,我國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因此,我國應當改革現行的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制定合適的企業資質認證標準和管理辦法,統一協調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詢單位的從業資質,充分發揮專業人員作用,高度強化個人執業責任,形成企業從業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相結合的建筑市場準人制度,推動建筑市場逐步走向成熟。
3.4由無區別監督向差別化監督轉變
原有的對不同企業、不同工程均實施單一的、無區別的質量監督模式,不能起到揚優治劣的作用,因為工程建設規模和有限的監督力量之間存在矛盾,決定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可能全面覆蓋,監督面越大,監督管理的深度越不夠。因此,必須有所側重,改變以往對每個企業、每個項目都實施平均資源監督的思路,應該集中資源解決影響最突出的問題,抓住重點環節和薄弱環節,實行差別化管理。差別化管理在當前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不同企業和項目經理的業績、信譽、工程質量保證能力以及其他綜合情況,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動態確定和區分重點和一般監管對象,對其實施不同強度的監督管理。二是在工程類型上,要重點加強對大型公共建筑、市政橋梁工程和中小學校舍工程質量安全等直接涉及到城市公共安全的工程的監督管理。三是在實體質量上,要突出對技術風險較大工程的監督。注意抓好對技術風險較高的高切坡、深基礎、抗震結構、異型結構、大跨度結構、大型幕墻等部位的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方案現場的監督檢查。
3.5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監管信息化建設
到了20世紀末,無論自然生態領域,還是社會生態領域的環境與資源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的戰略問題,而以再生(Regeneration)理念為主導的建筑遺產再利用無疑成為了回應這一課題的必然選擇與實踐方式。《紐約時報》在1991年紀念地球日時提出:我們已進入了一個再生時代。這種再生包括了再思考(Rethink)、再解釋(Redefine)、再評估(Reevaluate)、再建設(Rebuild)、再塑造(Recast)、再激發(Rekindle)、再校正(Re align)、再循環(Recycle)、再利用(Reuse)、再刷新(Refurbish)、再改造(Reform)、再修飾(Refinish)、再涂飾(Reprint)、再發明(Reinvent)、再恢復(Return)、再回春(Rejuvenate)、再翻新(Refashion)、再加工(Rework)、再匯報(Rewarding)、再回憶(Remember)等廣大的范疇。[1]
1 研究背景
20世紀六七十年代,環境與資源意識開始了全球性覺醒。蕾切爾•卡遜(Rachel Carson)的《寂靜的春天》(Silent Spring)、羅馬俱樂部的《增長的極限》(The Limits to Growth: A Report for the Club of Rome′s Project on the Predicament of Mankind)等著作的發表,石油危機的爆發,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提出等一系列事件,使得生態與環境問題開始形而上地進入人們的思考視野。
環境保護運動很快就從自然領域擴展到了社會文化領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簡•雅各布斯發表了對未來城市建設方式意義深遠的著作――《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該書從社會生態角度提出了“城市生態”的理念,并且猛烈抨擊了以物質功能決定論為導向的大規模拆舊建新,認為這嚴重破壞了以多樣性為基礎的城市社會文化生態。[2]
自20世紀60~70年代起.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資本運作的變化以及社會生活的變遷,城市空間的發展也經歷著極大的轉型,不少傳統重工業基地.衰敗勢不可擋,甚至成為失業和污染的象征。工業景觀在西方國家早已不再是國力的象征或城市的驕傲。曾經輝煌的傳統產業地卻在后工業時代成了大地上的斑斑銹跡.城市生活中的禁地。采用徹底“除銹”的辦法以獲新生似乎是拯救這個地區的必然出路。然而,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尖銳,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深入人心,使得我們在建設中最大限度地杜絕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西方逐漸摒棄了以大拆大建為表征的城市建設理念,因此,以老建筑再利用,特別是以建筑遺產再利用為核心的新城市復興理念逐漸主導了西方的城市建設。與此同時,西方國家形成了保護產業遺產的普遍觀念.因為它們“是曾經包含并繼續包含深層歷史進程的人類活動的歷史見證,其價值是人類共同擁有的。產業遺產的社會價值在于.它是一群普通人生活記錄的一部分,它提供了重要的身份認同。產業遺產的科學技術價值在于,它是來自制造、工程和建造的歷史過程.若它的建筑、設計或規劃很有品質;那么它還可能有相當的美學價值。而這些價值又是與它的產業地景、書面檔案以及人們記憶與習俗中的無形產業記錄相關聯的。那些幸存的、稀有的工業基地類型與景觀則是尤其珍貴的。[3]
中國的工業建筑保護起步較晚,雖然前期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直到20世紀90年代后期工業遺產才逐漸受到關注。2003年前后,工業遺產的保護進入了聚焦階段,這是以“世博會”這一具有強大能量的都市事件為契機而展開的。對上海而言,世博會最大的成功標志之一,就在于極大地推動了城市的經濟、文化發展進程,特別是因勢利導地試圖解決上海城市持續發展中的世紀難題――舊城區的保護與再生。世博會選址在黃浦江、南浦大橋和盧浦大橋之間,在浦西的世博會選址規劃控制區域內大約有十余家工廠企業,這里曾經是中國近代工業的發源地,因此如何保護、開發、再利用,使之成為城市獨特的文化遺產,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并使城市歷史文化得以延續和拓展,就成了本次世博會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同時,我們要認識到上海世博會是全中國的世博會,世博會中的工業遺產保護工作將會對全國這方面的工作產生巨大的影響,隨著世博會對工業遺產保護方面的探索,北京、成都、無錫、蘇州、寧波、杭州等城市也陸續出現了一些工業遺產保護的研究和實踐。工業遺產的保護問題逐步受到政府和科研機構越來越多的關注。
2 反思規劃控制
筆者通過對《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三版)文本》中的第七章――歷史保護建筑與保留建筑規劃控制的研究之后,明顯感覺到我國在工業遺產保護理念上的提升。首先這次對世博園區內的工業遺產做了比較完善的前期調查工作,尤其值得欣喜的是世博主管部門將園區內的工業遺產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文物保護單位與優秀歷史建筑、保留歷史建筑和改造利用建筑,然后根據各自條件確定各種工業遺產的保護下限。這就給工業遺產的保護提供了多種的可能性,使的工業遺產的再利用更加適合當代的要求。
盡管如此,我們還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的不足之處:
第一,主管部門并沒有認識到,工業遺產雖屬于歷史建筑的范疇,但是其相對與其他的歷史建筑還是有一定的特殊性的,而這種特殊性在第七章中毫無體現,因此,主管部門的思考層次還是停留在歷史建筑上,并沒有把思考層次真正的落實到工業遺產保護這個具體層次上來,當中提出的一些原則就有點“隔靴撓癢”,對于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的實際指導意義不是太大。
第二,我國現行建筑法規針對的都是新建筑,即使有一些針對建筑改造的條文,也針對的都是一般性舊建筑。這次世博會的工業遺產保護同樣也沒有真正的跳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的局限。對于實踐中的工業遺產保護問題采取特事特批的方法,這種做法大大降低了效率,使得許多當初好的構想在緊迫的期限面前不了了之,更為嚴重的是,誰又愿意為這種沒有法律規定的變通措施承擔責任呢?
第三,我們可以看到保護與保留建筑分類的保留歷史建筑這一條,上面提到“保留歷史建筑為除文物保護單位與優秀歷史建筑以外建筑風格、建筑結構、建筑裝飾、人文歷史等有明顯特色的歷史建筑(建于1949年前)。該類建筑也屬于永久保留建筑。”[4] 條文中括號里的“建于1949年前”明顯可以感覺到這一條有著強烈的時間局限。同時也令人感到莫名其妙,難道1949以后就算不上中國的歷史了嗎?難道一座極富有歷史價值但產生于1949后的工業遺產就不值得重視嗎?難道就是因為她產生于1949年之后嗎?我們判定一個工業遺產是否有價值,主要是看這個工業遺產對于當代社會有多大的歷史意義和社會意義,而不是簡單看這個工業遺產是否年代久遠。她們都是我國工業化的見證,從這個角度來講,她們并沒有什么誰先誰后的問題,她們都同處于中國工業化這樣一個歷史階段。因此,以這種時間為根據來決定工業遺產的保護等級是極為不妥的。
第四.正如登琨艷先生所說:“一直以來.我們對于環境與建筑的保護都只局限在那些被大家認為具有高度歷史或文化價值的部分,而對于那些歷史不算久遠或者根本就不被認為有特殊意義的環境與建筑,并未予以重視.特別是改革開放后,經濟的發達導致城市快速改建與發展,使得很多城市對于非保護建筑及建筑環境都一概表現出鄙夷與漠視。” [5] 在第七章的研究中,筆者同樣也發現其中存在這樣的問題,主管部門對于第三類工業遺產(改造利用建筑)的思考主要還只是“閑置空間再利用”為目的,對其歷史意義和社會意義的考慮甚少,好像只是“廢物利用”,卻失去了工業遺產保護的意義。但是,筆者認為有些建筑雖然史料不強,不夠典型,但是我們還是要認真對待,充分利用其潛在價值,而不只是“閑置空間”的再利用。
3 反思施工過程
《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三版)文本》中的不足之處則明顯在后面的方案實施過程中反映出來,由于法規方面的不成熟和本次條例的沒有具體落實至工業遺產保護工作,在實施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實際的困難,其中消防、保溫、節能等方面最為突出。另一方面,由于特事特辦這樣一種方式的存在,導致了領導決策層的權利過大,設計人員由于無法可依,倒是顯得非常的畏手畏腳,這樣的一種情況就使得外行指導內行的現象非常的嚴重,一些就有和諧塔方案和南市電廠中庭棱鏡方案。還有一些即使沒有夭折,但是也在無法可依和領導決策層權力過的情況下作出了無奈的讓步。因此,設計水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少。其中筆者所知道的讓步方案就有南市電廠北立面設計方案。這些可能都給這次世博會帶來一些的遺憾。
還有一個現象引起了筆者的注意,筆者在進行現場調研的時候發現,一些第三類工業遺產(改造利用建筑)在施工過程中被徹底的肢解的現象非常嚴重。在施工現場,筆者發現原來的“改造利用建筑”只剩下一根根柱子無助的立在原地,就像一個人被肢解后只剩兩條腿還立在那里一樣。當然,這類改造利用建筑的圍護體系被拆除的話,筆者倒是可以理解的,也不會有太大的意見,畢竟這些“改造利用建筑”的圍護體系沒有太多的工業特點。讓筆者最為心寒的是,那些工業遺產建筑中非常有特點的結構體系也被無情的肢解,結構體系的完整性被破壞殆盡。在施工現場,到處可以看到被卸下的或正要被卸下的梁和屋頂桁架,到處可以看到粗暴施工手段后留下的被嚴重破壞的節點。通過詢問現場的施工人員才知道,這些卸下的構件要經過處理后達到規范和其他要求后,再重新安裝回去。施工人員還談到,“拆卸下來方便處理,而且重新安裝上去不就一樣了,又不是用新的代替,到最后還是同樣的構件嘛。”聽上去好像合情合理,但是我們仔細想想,就覺得這完全是一個誤區,因為這些“改造利用建筑”本身不是拼裝結構的,嚴重破壞的節點的存在已經非常明顯的暴露了拆卸后的嚴重后果。筆者很難相信這些拆卸下來的構件經過處理后還能再次通過原來的節點再次安裝上去,到時候想要將這些構件安裝回去就不得不動用現在的方式。其實這本身就是謬誤,這樣的做法能給后人帶來什么?筆者認為這只能給后人帶來誤解。而我們想想我們工業遺產保護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記錄歷史,但是現在倒好,真實的我們沒有記錄下來,卻以假象將后人誤導,這是不是比沒有去記錄的后果還要嚴重呢?
4 小結
對于工業遺產的研究,世界范圍內都存在實踐大大先于理論的狀況,工業遺產的這些問題有國際共性,我國也不會因為后發就能完全避免。所以不僅要著眼于工業遺產的原本含義,還要結合當代的實踐情況,從理論上構建一個工業遺產的保護體系。[6] 對于大量出現的工業遺產正如英國工業考古學者克拉克所說:“保存是不可能的,除非我們真切的了解那里有什么,什么重要和為什么重要,以及他今天的存在和過去的聯系的關系”。也就是說我們應該深刻探究現在和過去的某種聯系,努力探尋工業遺產保護的出發點、保護依據、保護內容、保護目標等一系列基本問題。
同時,通過這次世博會這樣實踐的機會,積累經驗并且盡快的推出針對工業遺產保護的相關法規,使得工業遺產保護工作有法可依,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其實西方在建筑保護與再利用中,于20世紀70年代開始注意到了這個瓶頸障礙,紛紛修改了相應的規劃與建筑法規,從而有效促進了建筑遺產再利用的發展普及。大衛•沃倫談到:“英國有控制新建筑質量的法規,如居住密度、防火安全、隔熱程度、窗戶尺寸等等。但如果強行將這套規定實施在建筑遺產上,將可能會有使建筑遺產特征遭受破壞的危險。因此英國規劃政策導則第15條建議:對于土地的用途、密度、容積率、日照和其他規劃問題的控制,在歷史性建筑或保護區可以靈活掌控,這樣才有可能使歷史建筑或保護區獲得新生。”沃倫還提到,“當起草保護規劃法時應注意:如果過于強硬地對歷史性建筑實施傳統的建筑法規會對其有什么樣的影響。” [7] 因此我們應該充分的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與此同時,我們應該與自身的實踐相結合,調整、修改只針對新建筑的現行法規。最后制定出適合用于我國工業遺產保護與再利用的消防、保溫、結構與材料等方面的法規條例。
參考文獻:
[1]鄭時齡. 未來大都市的生活質量. 上海城市規劃國際研討會演講論文
[2]陸地. 建筑的生與死――歷史性建筑再利用研究. 東南大學出版社. 2004. P7
[3]國際產業遺產保護委員會(THE INTERVATIONAL COMMITTEE FOR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簡稱 TICCIH) 《莫斯科》 2003
[4]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三版)文本. 2008.4. P41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過程中,由于當事人的過錯,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方面存在較大的缺陷,給建設單位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種:人、物、自然環境和社會條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差異,這是工程質量優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對工程質量的影響更加復雜、繁多;質量事故的發生也總與某種自然環境、施工條件、各級管理結構狀況以及各種社會因素緊密相關。由于工程建設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設、使用、監督、監理、管理等許多單位或部門,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時,必須對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以便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構成建筑結構的物質基礎,建筑材料的質量好壞,決定著建筑物的質量。但在實踐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質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會給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在實踐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質量問題主要體現以下方面:
1.1使用不合格的鋼材。一些施工企業看重效益,不看重質量,低價購買一些不合格的鋼材如地下小煉鐵廠、黑工廠生產的螺紋鋼或圓鋼,或者是從廢品回收站買來生銹鋼材,致使鋼結構強度和韌度達不到要求,為建筑安全埋下隱患職稱論文。
1.2使用的砂子雜質含量大。一些施工企業為省工錢趕進度,一是以次充好,該用石砂時不用石砂,而用價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摻雜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鐵篩,連大帶小,一齊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經水洗,直接用于施工。這些做法導致的問題是混凝土強度不夠,取樣打壓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誘發樁基偏位、基礎下墜、頂部開裂滲漏等問題。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輔相成,質量隱患往往導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為質量事故埋下隱患。雖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責任問題做出相應規定,但在實踐中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不按程序操作,導致工程質量事故頻發。施工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建設前期的工作問題。建設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極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認真按有關規定去做,很可能就決定了建筑工程質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建設地點的選擇等。如果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有時損失是十分嚴重的。
2.2違反設計程序。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原則。但大量的質量事故調查證明,不少工程圖紙有的無設計人,無審核人,無批準人,這類圖紙交付施工后,因設計考慮不周造成的質量事故屢見不鮮。
2.3違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強度等級決定了它和鋼筋組合時的堅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還有外加劑都必須有一定的比例才能達到設計確定的等級。但在工地上攪拌站砂、石嚴重混堆問題時有發生,在配混凝土時,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劑根本不過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沒有秤,現場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擺設。這樣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強度,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3工程技術人員方面的因素
建筑產品的優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員的素質問題。提高施工一線技能工人的職業技能和基本素質是提高施工企業整體素質、保證施工質量、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關鍵。但在中國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已經名副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的“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的素質卻令人擔憂。農民工的文化程度較低,且大部分沒有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較多。另外施工技術人員數量不足也是我國建筑施工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些都可能造成技術工作出現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對不足,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人才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筑業的深層次發展。
4監理方面的因素
建設工程監理直接負責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因此監理工作對建筑工程質量來說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但目前我國監理工作存在許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質量,為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埋下了隱患。監理方面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建設監理制度不完善。我國現已出臺了《建筑法》、《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一系列法律、規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結合配套的建設監理制度體系,對建設監理的開展起到了極其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建設監理的深入發展,有些法規顯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響監理事業的發展。
4.2建設監理水平不高。現有的工程監理項目多數為施工階段的監理,尚需向其他階段發展。監理服務檔次不高,絕大多數情況下停留在工程現場的質量控制上,在投資控制和進度控制方面往往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這就造成有些施工單位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為了趕進度不按施工規范施工,材料上偷工減料,導致發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
4.3監理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在工程監理工作中,部分監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檢查把關不嚴,造成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的監控不力。通過調研發現有的總監理師兼任許多項目的總監;大多數監理人員,特別是總監理工程師根據自己對建設監理的認識和工程經驗開展工作,隨意性很大。這些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
4.4監理單位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術裝備和檢查手段,使得一些質量隱患不易被發現而發展成為質量問題。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須同步提供質保材料和準用材料以外,有的還要進行實驗室試驗,有的必須用一定的儀器設備進行復查,由于裝備和手段原因導致被忽視的材料質量問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問題在住宅建設中是屢見不鮮。
5法律法規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體系分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標準。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力,是產生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5.1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建筑法》構筑了我國建設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且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有專章闡述。但該法律也逐漸顯露出缺乏適應性,過于原則性,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如對相應的處罰措施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和幅度,完全根據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確定,不利于操作,客觀上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要么處罰過重,要么處罰過輕,就同一行為可能出現異罰現象。
5.2條例細則不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比《建筑法》在質量管理方面更加具體化,可操作性強,明確提出了“誰設計、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這一原則分解了質量責任,加大了質量管理的處罰力度,但也存在備案制度細則不完善的問題。
5.3驗評標準、設計規范、施工規范、強制性標準等規范標準,不斷更新,但官方色彩濃,執行起來不到位,不具體,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個法律法規及標準中沒有明確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中檢測機構、監督機構及認證機構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另外,在建筑法律實施過程中,沒有機構針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修訂完善工作滯后。
參考文獻:
[1]白鋒.建筑工程質量檢驗與安全管理.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1、前言
經濟的發展,推動了對能源的需求,而相對于地球限定的資源,出現了能源危機。而全球50%的土地、礦石、木材資源被用于建筑;45%的能源被用于建筑的供暖、照明、通風,5%的能源用于其設備的制造;40%的水資源被用于建筑的維護,16%的水資源用于建筑的建造;60%的良田被用于建筑開發;70%的木制品被用于建筑。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自身健康和生活舒適度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滿足這些條件的建筑也必然要消耗更多的資源和能源。因此,減少建筑中資源和能源的消耗,同時提高建筑的使用功能,提高人們生活舒適度,是建筑的兩大主要日標,也是建筑業發展的方向,也是建筑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策略。
可持續建筑是目前建筑業發展的最重要的議題,從最初的低能耗、零能耗建筑到后來的能效建筑、環境友好建筑,再到今天的綠色建筑(green building)和生態建筑(ecological building),一共經歷了三個階段。
綠色建筑就是應用環境回饋和資源效率的集成思維去設計和建造的建筑。綠色建筑有利于資源節約(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水資源保護);綠色建筑充分考慮其對環境的影響和廢棄物最低化;綠色建筑致力于創建一個健康舒適的人居環境、降低建筑使用和維護費用。綜上所述,綠色建筑的主要特點就是環保健康和節能。
2、全壽命周期綠色建筑的環保節能技術
(1)設計階段
設計是綠色建筑的重要階段。綠色建筑在設計中,就要體現環保健康和節能的特點。一般采用整體設計。建筑整體設計就是指在建筑設計的初始階段,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通過被動式建筑設計、建筑參數優化設計等建筑設計及技術手段,并結合周邊建筑及環境的影響,充分利用自然資源,如太陽能、風能等減少對有機能源的依賴,創造舒適的人居化境。在設計中,做好整體規劃,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減少重建。例如南方地區綠色建筑成功設計最關鍵的因素一是通風,二是遮陽,三是建筑立面綠色和屋頂綠化。這三項非常簡單的技術應用可大大降低空調的使用,可使建筑能耗降低50%以上。在北方,需要在建筑墻體中加仁非常厚的聚乙烯泡沫保溫材料,因為北方冬天的室內外溫差可高達40℃以上;而南方室內外溫差一般不超過10 0C,這種氣候條件下就不需要特別加強墻體構造來保溫。
(2)施工階段
施工是建筑中能耗消耗最多的階段,也是環保和節能技術中關鍵階段。在施工中,使用健康和節能的材料和設備,強化綠色建筑的施土技術,是綠色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手段。
①建筑材料和建筑設備
建筑構件和建筑設備的環保健康和節能,是綠色建筑中的關鍵技術。例如合理使用經濟適用的節能技術可在滿足舒適要求的同時使建筑節約1/3左右的能源費用。低能耗高效能的建材、先進的絕熱技術、充分考慮遮陽和日光利用的高性能集成窗系統、建筑氣密性的處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系統的使用、高能效設備和用具的使用、區域熱電冷聯技術等在建筑的使用,將是綠色建筑中的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 ②建筑施工方法
綠色施工與傳統的施工方法相比,有較大區別。傳統的施工方法以滿足工程本身指標為目的,以工程質量、工期、成本等為根本目標,在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考慮很少,當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與工程質量、工期、成本等發生沖突時,總是采取保證后者,放棄前者,這樣做的后果常常是工程本身的質量、工期、成本達到了要求,但浪費了資源,破壞了環境,給社會留下了不可彌補的遺憾。建筑物綠色施工是對施工策劃、材料采購、現場施工、工程驗收等進行控制,強調施工全過程“四節一環保”。就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為核心,以環保優先為原則,追求高效、低耗、環保,統籌兼顧,實現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效益、環保綜合效益最大化,是具有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施工方法。
(3)使用階段
綠色建筑的最終功能是滿足使用的功能。因此,要求環境品質能夠滿足環保健康和滿足人們的舒適性。室內環境品質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室內熱環境問題,一個是室內空氣質量問題。因此,室內環境要講究通風和采光技術,還要采用地熱,分戶計暖等措施來進行節能。室外環境要能夠美化人的心靈,陶冶人的情操。因此,要采用綠化措施還要采用節水、綠化等技術措施。
3、綠色建筑的質且控制
綠色建筑的發展和質量控制,需要政府的政策的支持和民眾的支持,需要有標準來衡量和指導建筑。
(1)制度保障
任何一個新事物的發展都離不開推動力,而政策法規正是綠色建筑發展的驅動力。政策支撐最基本的是要建立合理的、切實可行的政策法規,這是保證政策實施的先決條件,要防止不切實際的理想政策。而政策支撐最關鍵的是執法力度,目前中國的建筑節能法規的執行力度還不夠,應該設立相應的執法監督機構,切實保障建筑法規的實施。因此,要真正實現綠色建筑政策支撐,就必須要嚴守“法”的觀念。與此同時,激勵政策有利于綠色建筑在中國的發展,出臺相應的獎勵措施可以激勵和促進綠色建筑的開發和建設。這樣,綠色建筑才能得到人們的認可,才能得到更有效地質量控制。
(2)標準完善
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給人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改變,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更多的人向往城市,城市基礎建設不斷增加。而且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筑市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從另一方面看,建筑施工現場依然是一個極具危險的地帶,如果不能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極有可能出現安全事故。據統計,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平均每年發生建筑事故一千六百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將近一億人民幣,間接損失兩億人民幣。1通過這些殘酷的數字可以看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已經成為現代建筑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點,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本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處于優勢地位。
一、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內容
施工現場的情況比較復雜,比如人員流動比較大,活動范圍廣;施工現場需要進行一些高空作業、手工操作,勞動量非常大;在施工現場需要遵守許多的規則,與此同時,施工現場容易發生出乎意料的情況,這些突發的情況極有可能是一些不安定的因素,隨時都可能發生一些建筑施工事故。針對上述情況,建筑施工企業必須采用一切措施,方式施工過程中出現事故,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管理。
從建筑施工現場看,安全管理包括多個方面的內容,比如人員的管理;施工設備的管理;施工方式的管理;用水用電的管理等。但總的來說,安全生產管理就是指在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勞動的人員依照我國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法規、施工前所簽訂的安全施工合同,通過采用計劃、組織、技術等行為,運用施工過程中的人員、機械、材料與環境因素的運動規律,保障施工現場的任何操作行為都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消除可能出現施工事故的因素,使施工活動得以順利、安全的開展。
二、建筑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我國城鄉建設的能力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建筑業已經成為我國的重要行業。但是,在看到我國建筑行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還應當正視問題:我國建筑業起步晚、基礎薄弱;建筑過程中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有待提高;進行施工的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等,這些原因已經成為造成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筆者將在以下詳細分析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
1.有關規范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存在問題,急需改進
針對越來越多的建筑施工活動,為了防止出現更多的安全事故,規范施工行為,我國及時制定了《建筑法》,隨著《建筑法》的實施,安全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但從整體上看,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還沒有形成,總體上法律法規的建設明顯落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而且隨著施工活動的頻繁,《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在落實的過程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主要的是對違法操作行為的處罰力度有限。
2.施工企業的資金投入有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建筑行業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獲得主動,一些建筑施工企業通過降低價格獲得項目,這就造成了實際用于建設的資金減少。同時,在施工中施工的各種設備、材料、工具質量存在著安全隱患,對于施工現場的安全設備不及時的更新、檢修,造成在施工過程中不能正常使用。這些都是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3.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市場建設初級階段,許多的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只是注重企業的經濟利益,比如將工作的重點集中在盲目擴大生產規模上,對于安全施工沒有太多的在意,認識不到位。在生產中重效益、輕安全,沒有真正認清安全生產與企業長久發展的關系,使安全生產成為形式,有時甚至回避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4.施工人員對安全施工認識不清
雖然當前的建筑施工要求專業化,更多的技術人員出現在施工現場,但是,實際的施工的一線工人還是以農民工為主要部分。農民工從農村來到城市,在進入施工崗位之前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在思想認識上存在欠缺,對一些技術規范不了解,有時存在僥幸心理,為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2
5.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監督力度不夠
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情況不注重監督,有時進行一些檢查也是表面行為,不能從實質上發現問題,另外,專職監管人員少,監督覆蓋面小。同時,政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基本還停留在突擊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上,缺少日常的監督管理和措施,現有的安全檢查監督力度明顯不足。
三、改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現狀的措施
針對施工現場中存在的眾多問題,通過對發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到,及時采取措施,改進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已經刻不容緩,筆者認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立法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施工安全的保障,因此,國家立法機關和相關的領導部分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規范現代建筑行業的標準。同時加大執行力度,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得到最大限度的執行。對于違法操作或者出現安全事故的單位加大懲罰力度,同時結合實際的施工生產實際情況,對表現優秀的企業給予獎勵。
2.全面做好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是一項復雜的工序,因此,要從多個技術環節做起,切實保障施工的安全性。比如在施工前要做好圖紙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預設工期、施工方法、施工設備等。在施工工程中從細節做起,運用技術手段處理施工現場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
3.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和檢查
施工企業要成立專門的管理部分,對施工現場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違規操作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給予責任人員相應的處分。政府的相關部門也要加強監督,對施工現場的監督不應局限于不定期的突擊安全生產大檢查,而應當創新方法,比如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機械設備、查安全防護、查隱患、查操作行為、查勞保用品使用等。
參考文獻:
[1]孫合昌、韓穎萌:《淺析如何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載《科技資訊》,2011年第10期。
隨著我國建筑企業的向前發展,工程造價作用的地位也越來越明顯,已經成為了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時也是提高項目投資效益的關鍵所在,同時確定與投資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全過程造價管理漸漸地引起人們的重視,在建筑工程項目管理中,尤其是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業主對工程投資效益更加重視,對工程造價行業提出更高的要求,業主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項目造價控制管理,將是我國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發展的趨勢。
工程項目全過程的控制,由決策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招投標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竣工決算和竣工后費用的控制5個部分組成。在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投資估算,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設計概算,在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施工圖預算,在工程實施階段要按承包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價為基礎,考慮各種因素確定估算價;在竣工驗收階段,全面匯集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實際花費的全部費用,編制竣工決算,如實體現該建設工程的實際造價。
一、工程造價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1.市場供求關系失衡,造成市場競爭不規范,影響了合理定價。近幾年來,在宏觀政策調控下,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同時從事建筑施工的隊伍卻以更大幅度增加,供不應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場競爭更趨激烈。一些施工企業為爭得施工任務不得不面對難以接受的招標條件,面對這些不規范的市場交易,施工企業只有壓低價格承包工程,長此下去,企業缺少更新改造的勁頭,沖擊了正常的工程造價管理,而現行的政策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這樣也就更加助長了建筑市場競爭中的不規范行為。
2.造價管理觀念落后,政府過分干預。目前我國建筑工程在造價管理與控制上,存在觀念陳舊,思想落后,對建筑工程造價缺乏整體概念和認識的問題。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國家對材料市場價格的監管,已經由計劃經濟時期的政府控制,轉為市場調節,市場現行材料價格隨市場的波動而波動,市場起主要的調節作用,但是市場具有盲目性和滯后性的特點,其自身調節機制不是萬能的,完全依靠市場不可能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這就要求政府在關系國民經濟發展的建筑行業的價格調整上,改變落后的觀念和思想,發揮政府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杠桿作用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干預,這是防止建筑工程造價市場混亂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一些地方的市場觀念淡薄,當地政府市場價格過多采取行政手段進行干預,對建筑工程的造價上沿用老套的方法,嚴重阻礙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工程肢解發包,行業壟斷嚴重。由于建筑市場缺乏規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中不是從工程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肢解工程多方發包。也有某些行業依靠特權壟斷發包。造成現場的總包單位無法協調安排進度和對現場的統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費。工程肢解發包和行業壟斷增加了中間環節,抬高了工程造價,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
4.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國在對建筑工程造價的管理上,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款,對建筑行業的工程造價問題進行規范。但事實上出于各種原因,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在許多方面還不能應對市場經濟下復雜多變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與控制,許多法律法規條款沒有涉及到影響建筑工程造價方面的內容,出現法律法規盲區,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此外在法律法規的執行上,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法制的不完善嚴重地影響了建筑工程造價的真實、合理、有效。
二、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舉措
1.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更應加強法制建設,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規,逐步建立起一個以《建筑法》為核心的建筑法律體系,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走向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法制軌道;要繼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招投標法、施工合同法、質量管理(質量管理論文)法等法規制度;要明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堅持政府的宏觀調控,法制建設要結合實際,便于操作,對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都要有相應的約束機制。
2.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事。建筑工程基本建設程序是建筑工程客觀存在的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所決定的。它不僅是優質、高速完成建設任務,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工程建設的科學管理方法,也是合理確定造價的科學依據。大型建筑工程項目,由于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技術復雜,人財物消耗大,并考慮到投入使用后的經濟效益等因素,一旦決策失誤,將造成無可挽回的巨大經濟損失。為了合理確定造價,必須在建設全過程進行多次性計價,即按基本建設程序合理確定不同階段的造價,以充分體現造價的合理性。
3.建立約束機制,規范業主行為。在建設工程的全過程中,業主貫穿于建設全過程的始終,建設過程的各個階段離不開業主的參與。因此,業主的行為對工程建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門應對業主在建設階段的行為依法加以規范和約束,要強化施工總承包職能。總承包單位有能力和資質的,嚴禁建設單位強行分包工程任務。
4.規范管理,建立有形工程造價咨詢市場。成立有形市場后,由于工程結算審核要進入該市場,政府代表的監管力度和范圍將進一步擴大,從而形成一種全新的監管機制;企業如不自律,政府可繩之以法 ,從而更充分的發揮政府對工程造價的宏觀調控職能,真正起到維護造價咨詢工作嚴肅、公平、公正性的作用,確保實現高質量的工程造價控制。有形市場的建立不僅能為所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供一個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
5.規范中介服務,提高競爭能力。第一,對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不合格的要清除。第二,應實行回避制度,咨詢實體應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避免利用行業特權承攬標底。標底編制實行市場競爭、信譽取勝的原則,對中介機構要實行資質年檢、標底抽查,懲罰結合的制度。第三,積極開展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咨詢服務單位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技術資質等級,要求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第四,制定咨詢服務機構的行為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進工程造價咨詢業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優質的服務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共同搞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結束語
綜上所述, 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管理是一項集技術性、專業性、經濟性和政策性于一體的綜合性工作。在工程造價全過程控制中,把關好每一環節的投資實施有效控制,發揮高質量的服務作用,才能實現工程質量、工期、投資三控目標,從而提高工程造價的管理。
參考文獻:
[1]崔.建筑工程造價的控制與管理[J].建材技術與應用,2009,(3).
我國當前已進入加快城鄉建設、加快中心鎮發展、推進大型城市健康發展的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但房屋建筑質量還存在一定問題。我們國家和社會就應該為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加強和提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技術水平相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996~2010 中國建筑技術政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建筑安裝施工規程規范標準的規定,切實做到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科學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抱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扎實做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現就確實做好房屋建筑質量提出如下建議。
1.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加強房屋建筑工程招標制度,杜絕招標中的腐敗行為發生,打破地域和行業壟斷,通過市場競爭,防治惡性競爭,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選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明確工程質量,達到控制工程工期,確保投資效益的目的,明確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的關系,理清施工和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好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能,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以使其能夠科學、公正、自主的做好房屋建設工作。
2. 項目的建設過程執行工程監理制,是建設市場走向規范化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并與國際上通行的項目建設管理方法接軌。建設工程項目監理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對工程建設進行質量控制。實行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監理制,為了能夠保證項目的正確實施和有效地對實施過程進行質量控制,業主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簽訂監理合同、明確質量責任,將監理工作內容具體化,并賦予監理相應權力;并對工程質量監理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房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要針對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嚴格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嚴格履行監理合同,落實各級質量負責人,監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實施。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建立,它是保障工程質量一個完整系統,闡明了施工單位總體管理要求、工程項目管理機構的工作要求以及專項工作要求。監理工程師審點是工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各類管理人員的配備、質量保證管理制度的制定。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的審查要注意其必須符合工程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符合有關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方面的、規范、法規性文件,各項管理制度要配備、完整,不留漏洞,各項工作要求明確,符合工程質量目標,制度之間不互相矛盾,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對質量管理體系審查,使其能發揮指導工程施工、提高施工效率和效益的作用。監理單位應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批準特殊技術措施和特殊工藝,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糾正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為,提出或審查設計變更,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的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并組織工程質量驗收。
3.積極推行房屋建設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這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的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調整經營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加快與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必然要求。免費論文參考網。
房屋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逐級落實各級施工質量負責人。施工單位還必須依據有關房屋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規定,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藝要求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應對影響工程質量的五大因素(人、機、料、法、環)進行科學合理分析制定保證實現目標質量切實可行的、有效的措施和采取相應的技術標準。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量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驗收合格方可進行下一步工序,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房屋建筑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供電、通信、消防環保節能等和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結合,堅持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則。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術的具體應用過程中,應針對不同類型建筑物的有關規劃和設計的要求,結合施工現場的周邊環境和所在地區的地理、地質、水文、氣候特點以及自然災害情況,充分考慮氣候特點和巖土工程特點,因時、因地、因條件制宜,合理選用施工方法,制定施工方案,科學組織,精心施工。施工中應用已有的技術成果的重點為:合理使用鋼材、木材、水泥,加大標準化、系列化構配件、制品和設備的應用量,發展地基加固、項目質量管理要有明確的目標。工程總的質量目標已由工程承包合同或任務書所明確規定。為了實現總目標還必須有許多分目標,分目標是實現總目標的具體步驟,樁基礎和基坑工程施工新技術,提高鋼筋混凝土施工技術水平,安裝施工新技術,確保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大力應用安全環保型化學建材,提高防水、裝飾工程質量;研發建筑安裝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建筑企業的計算機應用水平、機械化裝備水平和管理現代化水平。免費論文參考網。
4.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對于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估,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應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免費論文參考網。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對工程質量科學公正的進行評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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